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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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有行政处罚记录能投标吗

信用中国公布行政处罚后,企业应该是无法参与政府投标的。因为一般投标企业的信用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招投标文件中都会标明,要在信用中国下载信用报告。这个报告可以很直观的体现一家企业的诚信度,不管是守信红名单还是失信黑面单,不管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处罚都会在信用报告中体现。如果的企业有行政处罚,建议尽快交纳罚款,把清除掉失信记录才能参与政府招投标。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招投标是一种优中选优的实现方式,所以如果投标人因为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了,根据实际的违法程度,会被取消一年至五年的投标资格。招标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招标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3、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5、招标通知或公告。6、招标投标程序安排。7、招标文件。8、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9、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10、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整改通知书算不算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不算。《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不是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整改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吗

法律主观:责令整改通知书不是行政处罚,其不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国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吗

一、正面回答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处罚。其不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不是行政处罚。二、分析详情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我国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有:1、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2、两者性质、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3、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4、两者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具体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行政拘留等。而责令改正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

责令整改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吗

法律主观:责令整改通知书不是行政处罚,其不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国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整改通知书算不算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不算。《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不是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和内容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公安机关法定裁量权的具体化,是公安机关结合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  (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和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处理。  (三)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四个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  1、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  2、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至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个以上的裁量阶次;  3、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  4、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四)裁量基准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二、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根据执法实践中已经或者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适用条件、情形等进行细化、量化,做到符合客观事实,具有可操作性。  紧密结合实际,重点针对执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或者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裁量幅度较大的违法行为制定裁量基准,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三、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备案和修改完善  (一)制定主体。裁量基准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地、州)以上的公安机关制定。  上级公安机关已经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或者细化,但不得与之相冲突。对地方性立法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事项,由当地公安机关制定裁量基准。  (二)备案。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修改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裁量基准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裁量基准的变化以及执法实践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废止和补充。四、裁量基准的适用  (一)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基准。  (二)公安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三)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五)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有关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罚,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六)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说理性。  (七)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行为。  (八)不得对裁量基准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解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得反复无常。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集体议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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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局行政处罚不服,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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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主要有: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2、责令停业整顿。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扩展资料: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业务活动。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华网-今年以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主观: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时效为二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即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法律客观: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检查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2、调查取证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3、限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4、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5、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基于此等界定,笔者查

HM累计行政处罚30次,HM受到处罚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他们销售的一些东西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的,他们销售了一些劣质的产品的,所以受到了一些惩罚。

HM因产品未标明成分被行政处罚, HM在国内已经凉凉了吗?

应该是凉凉了,毕竟在很多网店都下架了这个品牌,而且现实中也没人会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是否作废?

没有废止,继续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哪里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官网查。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具有法律强制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作出行政处罚需要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印章,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小公司若劳动仲裁判输了,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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