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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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哪些法律规定尊老爱幼

宪法吧...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属于法律还是部门规章?如果与法律规定相悖怎么执行?

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如果与法律规定相悖怎么执行?”——当然要以法律为准。

最低消费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餐厅“最低消费”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单方面制定这样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除了“最低消费”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还有“禁止自带酒水”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古玩字画买卖退货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退货,自然是要走卖家的退货流程了,商品完好,原路退回,不过,由于字画作品的特殊性,真伪,更难以鉴别,所以还要有专业的鉴定书才行啊,

美国那条相关法律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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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申请调查令的法律规定

调查令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一、申请律师调查令需要哪些材料申请调查令的材料有调查令申请书,以下是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相关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3、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二、被告人的相关权利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觉得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院律师执行调查令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代理律师手持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工商登记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地产登记情况、机器设备登记情况等;(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银行账户信息牵扯到公民隐私,因此不在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 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调查令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一、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院律师执行调查令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代理律师手持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工商登记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地产登记情况、机器设备登记情况等;(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银行账户信息牵扯到公民隐私,因此不在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 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律师调查令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在 民事诉讼 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各方之所以发生争执,其焦点就是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如何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环节就显得更为重要。 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证据具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下列几个点: 1、认真分析现有材料,从中发现争执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 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如何确定调查的方位呢?应该利用现有的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 法院 卷宗的材料),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实践中,有些律师很不注意调查方位的确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苦,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呢?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都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影响,造成取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2、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在我国司法尚不注重追究民事诉讼伪证人责任的情况下,在律师并无强制 证人 作证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这样的现实,使得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的律师必须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出相应的调查预案,比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他约好时间,还是突然袭击,是居高临下,还是朋友式的谈话等等,都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成立。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所谓“顺毛驴”的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体现出对他生活习惯的尊重,也不妨给他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现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否则,就可能拉大律师与证人的心理距离,他就可能不相信律师,而不愿意与律师交流了。 3、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的首部填写好。 调查笔录的首部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就写好,如果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问,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记。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记录,会加剧被调查人的紧张情绪;二是可以赢得更多的记录正文时间。法律客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合同未履行履约保证金退还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能不能退还,要依据合同解除的原因而定,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该退还保证金,如果是支付保证金一方原因造成的不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未履行履约保证金退还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工程 履约保证金 在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可以退还。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performance bond/ performance security)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 保证金 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 招标 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 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公务员公休假中能不能含法定节假日?有什么法律规定?

按规定应该是含法定节假日的,但如果单位规定需要加班,那也是没办法的。

就业歧视有哪些法律规定?

1、正视现实,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思想准备。平等就业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就业歧视在一定时期内将长期存在并产生影响,这是在短时期内不可避免的。2、学会应对可能遭受的歧视。平时树立“职业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自信,不随波逐流。可以找做HR的朋友进行咨询,对自己的求职方向、求职技巧进行指导,发现自己的长处或缺点,以及在求职中可能遇到的哪些歧视,然后从容面对。3、在遭遇歧视时要学会据理力争,必要时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来说,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各界人士就是否应该立法规范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主张立法,赋予政府权力进行干预;一种主张不能立法干涉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后者的主要观点是,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如果制订法律限制用人单位自主权,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二、国家怎么制止就业歧视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有以下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职业技能、职业规划、性格特点等应该告知公司,但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问题,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2.《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3.《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6.《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诉讼立案有何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一)权利人提起诉讼;(二)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三)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有以下2点: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一定中断。形成此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一)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二)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三)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物业公司人员配备标准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公共事务人员劳动定额1、15万平方米以下住户服务中心配设管理员3人。2、15万平方米以下不高楼宇巡查组,只设住户服务中心;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楼组。巡楼组管理员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住户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3、管理人员配置:15万平方米以下设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主管1人(可由管理处副经理兼),住户服务中心班长1人,巡楼班(组)长1人。二.保安人员劳动定额1、固定岗保安员每人当值时可监护面积为3000-3500平方米。2、全封闭小区每入口需设置 3个(三班倒)。3、巡逻保安员每组(两人一组)可监护面积为5万平方米左右。4、封闭停车场每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5、保安管理人员的配置标准:(1)30万平方米以下保安干部的配置为主管1人、班长3 _4人;(2)30万平方米以上可增加组长一级干部,平均按每5-8万平方米配置组长1人。6、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减少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7、保安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2000-2500平方米配置1人。三、机电维修人员劳动定额1、每个高压配电室值班电工3人。2、水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3、中央空调每10万平方配置1人。4、电梯工每10电梯配置1人。5、维修电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3人。6、综合维修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2人。7、工程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3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 30-8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维修班长(组长)1人。 80万平方米以上,可考虑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机电维修班(组) 1人,综合维修班(组)长1人。8、综合劳动人数定额:每10万平方米10-12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物业公司人员配备标准法律规定

一、公共事务人员劳动定额1、15万平方米以下住户服务中心配设管理员3人。2、15万平方米以下不高楼宇巡查组,只设住户服务中心;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楼组。巡楼组管理员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住户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3、管理人员配置:15万平方米以下设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主管1人(可由管理处副经理兼),住户服务中心班长1人,巡楼班(组)长1人。二.保安人员劳动定额1、固定岗保安员每人当值时可监护面积为3000-3500平方米。2、全封闭小区每入口需设置3个(三班倒)。3、巡逻保安员每组(两人一组)可监护面积为5万平方米左右。4、封闭停车场每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5、保安管理人员的配置标准:(1)30万平方米以下保安干部的配置为主管1人、班长3_4人;(2)30万平方米以上可增加组长一级干部,平均按每5-8万平方米配置组长1人。6、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减少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7、保安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2000-2500平方米配置1人。三、机电维修人员劳动定额1、每个高压配电室值班电工3人。2、水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3、中央空调每10万平方配置1人。4、电梯工每10电梯配置1人。5、维修电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3人。6、综合维修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2人。7、工程管理人员配置标准:3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30-8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维修班长(组长)1人。80万平方米以上,可考虑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机电维修班(组)1人,综合维修班(组)长1人。8、综合劳动人数定额:每10万平方米10-12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工商企业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的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一、电子商务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电子商务(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电子商务是指基于数据(文本、声音、图象)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主要是Internet )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广义电子商务涉及到内部网(Intranet)和Internet等领域,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只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最初只表现为相对少数的大公司通过EDI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并没有形成规模经济的局面。从1997年开始,电子商务却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应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够超越大公司的应用范围而成为一个全球性新的经济现象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其立法相对较为滞后,虽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国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关的内容和规定。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现已进入电子商务的推广和运作阶段。研究相应的法律对策,加强电子商务立法,以建立复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法律制度,将有助于电子商务正常发挥其效益,有助于保障电子商务用户的合法权益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的成功应用大多是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洲。对于我国来说发展电子商务充满了困难和阻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步入攻坚阶段,传统的计划经济手段正在消减,市场机制尚未健全。各类企业在进入市场的同时,也必须进入电子商务市场,这对中国所有的企业来说都是严峻的考验。再有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网络设施、安全保障手段比起其他国家有相当大的差距。三、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具有跨度大、安全性低、速度快、技术含量高、发展模式多等特点,本次调查的电子商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交易安全问题。这是电子商务企业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在调查中了解到,交易安全问题只要体现在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恶意破坏、信息保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以及网络故障等,单纯依靠技术不能真正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如何能确保交易安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网站的内容是数字化信息,且属于开放网络,文字、声像等信息容易被窃取和复制,商标容易被误用,这些对知识产权形成了新的挑战。(三)电子合同问题。这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与客户间发生法律纠纷的一大原因,行业B2B电子商务企业对此问题反映的标记集中。(四)电子证据的获取和认定。当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结,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电子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由于虚拟网络中信息具有易变性,锁定或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给解诀纠纷,惩治不法行为带来了巨大困难。保证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科技和法律的双重课题。(五)个人隐私的保护。网络信息呈开放或无序状态,传播范围广,各种木马、恶意程序等网络病毒能够直接涉及并威胁每个消费者的信息,着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网购C2C电子商务企业中,个人隐私泄露是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六)网络高科技犯罪问题。我们常常听到某某网站被黑,游戏账号、网银账号被盗等是网络高科技犯罪的具体体现。由于网络信息流动常呈现处于无序状态,难以管理和控制,容易对信息安全造成损害,加之软件技术的发展,带动计算机自动化能力的提高,使高技术犯罪日趋严重。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盗用商业机密、对加密的内容进行解密等新型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6.2.1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通过上网搜索和看书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进行分析,我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一种亚健康的快速发展状态,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发展快,十一五期间,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达到30%以上,是由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各种负面新闻充斥各种媒体,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不仅抹黑了电子商务的整体形象,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而且也严重影响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热情和信心,这种法律困境引发的亚健康状态成为侵蚀电子商务机体的一大毒瘤。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严重滞后,一方面没有指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以及调整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文件覆盖面狭窄,只能解决某一或某一领域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而且法律层次低尚未真正形成切实有效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不容客观。3、加强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是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坚强保障。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201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8亿元,预计2014年将突破20亿元,如此庞大的经济模式以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发展保驾护航,势必将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电子商务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并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要注意和国际接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防止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际脱轨,流于形式;防止过于条条框框、条纹不清,法律调整不具可行性。防止权衡不均,过分保护一方面利益而忽视另一方面利益;注重法律保障作用,建立相应的监管保障体系。

记者采访及拍照时没有表明身份,就将新闻发布违法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首先他是不违法的,因为你当时自己没有要求要看他的证件。第二,你要看他曝光的事情是否侵犯了你的隐私,第三,你要投诉的话就去新闻中心

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应遵循什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法律法规。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或改变使用用途,首先你要明白两点,第一,改变使用性质,需要经过甲方批准,然后设计改图纸,第二,更改的用途还要满足最低国家规范要求才是可以。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5)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6)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该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8)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37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47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55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9)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国家对灭火器的法律规定

根据当地的规定处罚,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义务消防队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法律主观:在我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一、消防法关于消防组织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二、消防法规定的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涉及到棚户区改造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5、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6、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哪里能查到国外的法律规定?比如英国法,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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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4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消防通道限高是不小于4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宜小于4m。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二、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三、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四、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五、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七、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如何引用法律规定中的条、款、项、目

首先,法律法规不宜被标准引用,其次,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的定义是不同的。

新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土地使用权 补偿应该在房屋 拆迁 安置补偿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不能仅仅返还多年前的相应 土地出让金 ,而是应当以现实为依据,考虑被征收地段的现实情况,经过合法评估,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数额。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工厂(危险岗位)的定义?一般那些属于危险岗位?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急求!

是啊,行业不同规定的危险工种也不同,在网上找一下,到当地劳动部门问一下

求: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的有关法律规定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配电房禁止堆放杂物,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你好,你可以从消防法及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仅规定了十四条,应该说没有涵盖到日常生活中的所有纠纷。有些争议还需要依靠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处理。但是《民法典》既然第一次把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以法律的形式公之于众,说明国家对物业服务这一块还是十分重视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十四条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费以及变更物业公司。一、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服务的范围决定了物业公司的义务或者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1.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小区内的共有部分;2.维护小区内的基本秩序;3.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4.对小区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的行为及时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如果物业公司公开作出过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也应当是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共有部分,这是他们的基本职责。所以诸如小区楼道卫生、路灯损坏等问题肯定是由物业公司负责清洁和维修的。【拓展资料】另一方面,业主的专有部分一般不属于物业公司应当介入的区域,除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过该服务内容或者物业公司公开做出过相关承诺。虽然现实中不少业主会因为各种私人问题向物业公司寻求帮助,物业公司有时也愿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业主的困难,但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有维护和管理专有部分的职责或者义务。当然,在涉及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时,物业公司是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的。二、物业费。交不交物业费以及物业费是否合理一直是物业服务纠纷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特别是有一些业主经常以物业服务体验感差、服务与收费不匹配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还有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时也是用尽手段,有网友就提出过“物业公司不让未交物业费的业主进入所在楼道是否违法”的问题。客观地讲,拒交物业费和非经司法程序催收物业费都属于违约或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给出了明确的回应。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言外之意,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的内容不符合约定或者相关规定,业主才可以拒绝支付或者减收部分物业费,但业主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该条还明确了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即先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了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情形,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在期限内退出并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做好交接工作。物业公司如违反前述义务,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总的来说,物业费不能想收就收,想不交就不交。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同时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解决纠纷。同时应该指出,物业公司是以物业服务为业的,应当体现其专业性,严格控制好服务内容,否则即使短时间内能收取一定的物业费,但也可能做不长久。三、变更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可能因服务期限届满或者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不再续用原物业公司而终止,然后业主共同决定另聘新物业公司,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变更物业”。包括前期物业公司的变更和一般变更。1.变更前期物业公司相对简单。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就可以变更,只要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应当指还未成立业委会时的业主整体而非单个业主)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新物业公司,而前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期限变为不定期。这时可以随时解除该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这种情况可以称作随时解除合同的变更。2.一般变更指的是已经变更前期物业公司后的变更,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共同决定续聘前期物业公司,之后又决定另聘新物业公司的情形。又可以分为合同服务期限内的变更和随时解除合同的变更。随时解除合同的变更因为发生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按照前文提到过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处理即可,不再赘述。合同服务期限内的变更由《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具体内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原物业公司即可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天(合同有约定该期限的,按该期限)书面通知。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造成物业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业主赔偿。简单说就是业主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无理由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另聘物业公司。如果不是业主的责任导致合同解除,无需赔偿。应当说《民法典》给与了业主一方更自由的选择。对于物业公司一方而言,因为无理由解除权的存在,必将督促其更加规范和专业地提供服务,赢得业主的满意和认可。

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纠纷一般由由《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首先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为,违约者进行赔偿或补救。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但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服务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即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但技术服务合同是有名合同,是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完成工作成果,而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为,违约者进行赔偿或补救。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但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纠纷证据收集注意事项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材料,即证明合同当事人主体的一些证据,如营业执照等;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事实的证据,如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担保协议等等;合同违约一方的具体证据;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还要提供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国家法律规定酒店住宿时间是一夜制还是一日制?

24小时为一天这就是法律应该定的。

法律规定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的职业有那些?

有化妆品行业吗

国家对洗浴场所的法律规定

洗浴中心属于服务行为,场所就是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但根据治安管理等法规定,洗浴中心,旅店业等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特许经营的行业须要获取前置审批许可。

鹏礼MTA跆拳道的学费按收取违法违规吗?有法律规定的,培训机构最长只能收三个月学费

收一年的学费,肯定是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这份文件里说明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建议你留好收费证明和证据,到教育局和12315进行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送达地址确认书如何送达,要不要填写送达回证,有无法律规定依据?

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 这个不是小事

民事案件移交刑事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移交刑事的法律规定如下:1、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怎样量刑?

刑事案件怎样量刑?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 犯罪未遂 、中止、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从犯 、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 自首 、 立功 、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中,分别是, 未成年人犯罪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累犯 、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在量刑指导原则方面,《量刑指导意见》根据 刑法 和实践经验规定了量刑的四项指导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宽严相济原则; (四)、量刑均衡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 刑罚 。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非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包括 犯罪构成 事实和非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犯罪构成事实,非犯罪事实包括罪前、罪后等事实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时应根据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确定刑罚。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在定罪的基础上,要严格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在适用量刑情节时,必须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是所犯罪行,责是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是刑罚。 罪行的大小由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决定,罪行的大小决定了法定刑的轻重,罪行越大,承担的法定刑越重。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成正比。量刑是否公正,关键在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应着重把握三点:1、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决定着法定刑幅度和量刑的起点。如 故意伤害 的致人重伤和 抢劫 致人重伤虽然都是致人重伤,但在法定刑幅度和量刑起点上相差甚远。2、刑罚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些事实和情节反映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着犯罪案件的刑罚。3、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事责任的大小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直接相关,虽然人身危险性不直接反映罪行轻重,但却反映了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 三、量刑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的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和具体措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量刑指导意见》的始终,体现在具体规定中。1、将宽严相济列为量刑指导原则之一。明确要求量刑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起点和幅度。3、对14种常见量刑情节中的十种从宽情节和4种从重情节的调节幅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4、在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幅度、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给审案法官留下足够的裁量空间,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目标就是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依据量刑均衡原则《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统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骤。改变传统“估算”式的量刑方法,确定量刑的三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2、统一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把法定刑情节进行量化,将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固化,明确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定一些个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统一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 3、统一规范15种常见犯罪不同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幅度,对宽泛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细分,保证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方向。 4、规定各种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了罪是一定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但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还是要根据犯罪的大小来进行判定, 罪名 越大,那么受的处罚肯定就会越重,我国结合着实际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就是为了能让犯罪人员得到该有的惩罚 。

法律规定网站制作完成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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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的假期有哪些

法律主观:国家为了完善职工的基本休息福利,出台了法定假日的规定,确保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容能够休假或得到高于平时的薪酬。为了确保规定落实到位,国家每年都会对法定假日的休假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规定如何休假以及如何调休。接下来, 网 小编将详细介绍下国家 法定节假日 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法定假期有哪些 1、法定节假日 (1)全体公民 放假 的假日: 春节 7天,元旦1天,五一节5天, 清明节 、 端午节 、 中秋节 各3天, 国庆节 休7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三八妇女节 ,妇女放假半天。 (3)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将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休。 2、带薪 年休假 (1)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公司 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 产假 根据《 劳动法 》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 生育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4、 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5、 探亲假 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享受探亲待遇的劳动者条件和探亲假期的具体期限、探亲假期内待遇。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法律客观:国家相关劳动法对于生育假期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标准。劳动部还下发过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问题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不同地区还对产假有补充规定。一般来说,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不同,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比如,北京市规定晚育除去能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能增加30天奖励假。一般来说,实行奖励30天晚育假的地方比较多,但也有个别地区为了鼓励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更多天数。具体情况可向当地劳动部门进一步咨询。特别需要提醒姐妹们的是,产假时间是按照自然天数计算的,周末假日和节日等也计算在内。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对于任何公司来说,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是非常重大的一件事情。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的董事长,属于权力最高执行人,所以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必须要遵循我国公司法当中的相关规定。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一般程序首先我们先谈一下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谁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实际上是错误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在公司法对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不要求必须是股东。由此可见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禁止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有如下程序:(一)召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做出产生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二)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资格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特殊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不合法,如何救济在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中,常常出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程序不合法或欺骗工商登记机关,以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等。《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从通知(召集)的程序、会议主持者的记载、会议参加人的记载、表决程序和结果的记载、决议内容的记载都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通知、主持、会议参加人、表决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决议无效。在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后,如何救济?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请求工商行政机关直接撤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在司法的理论界,通常的观点是工商行政机关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由此可知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第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工商行政机关并不是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由此可知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基于以上论述,工商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仍然有实质的审查义务,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时,工商机关可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予以撤销。2、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决议内容或程序上不合法时,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决议。在撤销后,凭判决书到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手续。(二)、原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公司股东会决议,不配合变更的解决途径。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拒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办理交接工作,持有企业印章、营业执照拒不交出,在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工商局常常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并且在变更登记文件上必须盖有公司印章,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为此公司股东会决定重新刻制公司印章,宣布原印章作废。但刻制新印章公安机关需要有《营业执照》正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于原法定代表人的不配合而无法办理,公司进入了无法走出的怪圈。对于法定代表人不办理交接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建议办法:第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69号):1、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由以上可以的得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需要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可以由新推选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文件,且不需要加盖企业印章,工商登记随时可以变更,直至营业执照变更完毕。这一答复解决了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变更登记,无须通过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决议的问题。#p#分页标题#e#第二、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财物”。这种“财物”正是由于其具有有形财产价值和无形财产价值的双重属性而确定的,且这种“财物”的继续占有可能对公司造成危害、对股东追求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应该及时返还公司。基于公私财产不被侵占的民法原则,可以将公司作为原告,以“侵害公司权益”为案由诉讼要求返还占有的财产,或者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得以停止侵权。我国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规定分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情况是在一般情况之下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的话,也需要召开股东会议,携带其他有效材料,依法到我国的工商局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属于法定代表人触犯刑法,那么首先需要我国工商行政机关撤销原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然后再依法变更的。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对于任何公司来说,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是非常重大的一件事情。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的董事长,属于权力最高执行人,所以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必须要遵循我国公司法当中的相关规定。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一般程序首先我们先谈一下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谁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实际上是错误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在公司法对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不要求必须是股东。由此可见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禁止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有如下程序:(一)召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做出产生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二)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资格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特殊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不合法,如何救济在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中,常常出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程序不合法或欺骗工商登记机关,以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等。《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从通知(召集)的程序、会议主持者的记载、会议参加人的记载、表决程序和结果的记载、决议内容的记载都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通知、主持、会议参加人、表决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决议无效。在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后,如何救济?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请求工商行政机关直接撤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在司法的理论界,通常的观点是工商行政机关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由此可知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第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工商行政机关并不是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由此可知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基于以上论述,工商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仍然有实质的审查义务,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时,工商机关可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予以撤销。2、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决议内容或程序上不合法时,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决议。在撤销后,凭判决书到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手续。(二)、原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公司股东会决议,不配合变更的解决途径。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拒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办理交接工作,持有企业印章、营业执照拒不交出,在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工商局常常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并且在变更登记文件上必须盖有公司印章,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为此公司股东会决定重新刻制公司印章,宣布原印章作废。但刻制新印章公安机关需要有《营业执照》正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于原法定代表人的不配合而无法办理,公司进入了无法走出的怪圈。对于法定代表人不办理交接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建议办法:第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69号):1、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由以上可以的得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需要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可以由新推选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文件,且不需要加盖企业印章,工商登记随时可以变更,直至营业执照变更完毕。这一答复解决了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变更登记,无须通过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决议的问题。#p#分页标题#e#第二、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财物”。这种“财物”正是由于其具有有形财产价值和无形财产价值的双重属性而确定的,且这种“财物”的继续占有可能对公司造成危害、对股东追求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应该及时返还公司。基于公私财产不被侵占的民法原则,可以将公司作为原告,以“侵害公司权益”为案由诉讼要求返还占有的财产,或者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得以停止侵权。我国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规定分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情况是在一般情况之下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的话,也需要召开股东会议,携带其他有效材料,依法到我国的工商局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属于法定代表人触犯刑法,那么首先需要我国工商行政机关撤销原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然后再依法变更的。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国家对失地农民,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解决农民工问题。3、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4、取消农业税 。5、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覆盖城乡。6、形成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7、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8、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9、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10、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2、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政策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证人出庭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对于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能是法院依法指定。如果是法院指定,那么一审的举证时限不少于15天;二审不少于10天,简易程序的不超过15天;小额程序的不超过7天。所以只要在举证时限届满前申请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人事档案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人事档案一般在用人单位,毕业后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学校将人事档案转交给用人单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对失地农民,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解决农民工问题。3、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4、取消农业税 。5、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覆盖城乡。6、形成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7、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8、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9、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10、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2、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政策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我国目前关于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诉讼中对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作证人;3、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一、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有哪些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和112条对刑事立案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107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108条主要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报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109条规定了。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有制作报案笔录,以及为报案人保密的义务。110条规定了相关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审查、及时告知的义务,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11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队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监督的义务。112条规定了,被害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提起自诉人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陪护假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陪护假是指员工为照顾患病或生育的直系亲属而请假的制度,可享受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假期,具体请假天数和薪资待遇等应符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陪护假是员工在照顾患病或生育的直系亲属期间享有的一种假期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员工为照顾患病或生育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配偶父母的,可以请假,不计算在年休假期内,最长不超过20日,具体假期天数由用人单位的规定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陪护假期间,员工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对于员工所享受的陪护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如果员工在陪护假期间因照顾亲属需要请病假或事假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员工请陪护假吗?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依法享受陪护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员工请假申请过多或恶意请假,也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制定陪护假相关规定时,要求员工提前申请请假并提交一定的证明材料,以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影响。陪护假是员工为照顾患病或生育的直系亲属而享有的合法假期制度,在享受陪护假期间,员工可以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关注,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规定,维护正常的生产运营秩序。【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 员工为照顾患病或生育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配偶父母的,可以请假,不计算在年休假期内,最长不超过20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的

法律主观:众所周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需要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当然只有那些达到了个税征税起点的工资数额才需要纳税。不过,大家是否知道个人所得税是怎么算的。一、2018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个人所得税=(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x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1、起征点:自2018年起,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至5000元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我国有多少关于证券的法律规定?

  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  2.行业规章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

判后答疑的法律规定

关于判后答疑,国家无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判后答疑并非诉讼法所要求的必经程序,而是部分法院推出的旨在解答当事人疑惑从而减少上诉、申请再审,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二审终结超过半年的,应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多数法院规定一审判后答疑应在上诉期内即十五天内提出,二审判后答疑需在申请再审期内即原为二年现为半年内提出,实行判后答疑的法院会尽快安排原经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答疑的。民事案件开庭之后一般是两个月内会出判决书,案件争议大或者影响大的,出判决的时间就会晚一些,当事人可以给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传票上有法官联系方式。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后答疑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判后答疑并非诉讼法所要求的必经程序,而是部分法院推出的旨在解答当事人疑惑从而减少上诉、申请再审,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一般来说,二审终结超过半年的,应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多数法院规定一审判后答疑应在上诉期内即15天内提出,二审判后答疑需在申请再审期内即原为二年现为半年内提出),实行判后答疑的法院会尽快安排原经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答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判后答疑的法律规定

 为了促使法官更好行使释明权,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从源头上治理涉诉涉访问题,提高初信初访的结服率,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判后答疑,是指诉讼案件在裁判文书宣告时及宣告后的六个月内,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裁判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提出疑问、异议或申诉、申请再审的, 由答疑人员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的释明,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和不解,促使其服判息诉的一项活动。本规定所称答疑人员包括案件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等。  第二条 判后答疑采取即时答疑和预约答疑两种形式,适用于本院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  第三条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或送达裁判文书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现场, 针对裁判内容或执行措施等当场口头提出疑问、异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应针对这些疑问、异议即时进行答疑,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即时答疑情况由书记员制作笔录,附入案卷。  第四条 诉讼案件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宣告后的六个月内,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初次到本院信访部门申诉、申请再审或提出异议、疑问的,信访部门受理后,对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安排预约答疑。  第五条 安排预约答疑的案件,信访部门负责制作《答疑接访登记表》并建立相关档案。信访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来访后2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接访登记表》与来访材料一并转交来访案件承办业务庭。

判后答疑的法律规定

判后答疑,是法官为帮助当事人理解判决的依据而已。判后答疑并非诉讼法所要求的必经程序,而是部分法院推出的旨在解答当事人疑惑从而减少上诉、申请再审,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一般来说,二审终结超过半年的,应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多数法院规定一审判后答疑应在上诉期内即15天内提出,二审判后答疑需在申请再审期内即原为二年现为半年内提出,实行判后答疑的法院会尽快安排原经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答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判后答疑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采取由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一)办案法官判后答疑是塑造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以公正促和谐的迫切需要。受文化水平与生活背景影响,当事人对法律和裁判的理解总是有限的,即便一份公正的判决,当事人也有可能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用语不理解,如果不作解释说明,司法公正就难以彰显。因此,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尤为重要。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任务不单单是对案件作出裁判,而且要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和社会秩序。要实现这一目的,人民法院必须让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社会上的其他人理解裁判的依据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对判决有疑义不能服判的,提出上诉的更应该让他们理解裁判的依据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的结果,服判息诉。同时,让他们了解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提高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识,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二)法官判后答疑是节约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涉诉信访中,法官裁判确有错误的属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个别,多数属于法官裁判后未能顾及当事人的疑问,解释、说明不力而造成的。当事人来院申诉、上访时,负责信访的法官在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往往造成案件重复处理和审判资源的浪费。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能够及时处理当事人对裁判的疑虑,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三)法官判后答疑是预防上访缠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头疼的大问题,审判案件的法官“重裁判、轻息访”,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访。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其服判息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从根本上减少重复申诉、申请再审,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法律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 判后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内首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第二条 判后答疑的接访法官一般为案件原承办法官,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协助接访,书记员负责记录。当事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应由庭长或庭长指定人员接待。第三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安排答疑。第四条 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通知立案庭,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申诉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

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所贯穿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贯串于我国《婚姻法》的始终。是整个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灵魂。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者互相结合,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但是,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内容:①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②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③其他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男女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同样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利。②在夫妻关系上,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人格独立。夫妻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工作、劳动、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所有权;都有互相抚养的义务;都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家庭成员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兄妹、姐弟等,这些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平等的关系,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例如,在赡养父母问题上,子女的义务是平等的;在继承父母遗产问题上,子女的权利同样是平等的。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关怀。《婚姻法》确立这一项原则,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新风尚,发挥家庭在培养下一代和照顾老人方面的作用,巩固家庭关系,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就是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节制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长,降低人口出生率。其意义在于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基本平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的质量和保护母亲的健康。具体到每个家庭,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两胎。同时,国家提倡晚婚晚育。这不是说只要一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生育,而只是说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至于什么时候生育,还得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对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禁止结婚与暂缓结婚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通婚,是婚姻遵从自然规律的体现,符合优生学的要求。男女双方如果有过近的血缘关系,所生的后代继承双方生理上的缺陷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对这类行为不加以禁止的话,就会影响整个民族的素质。法律规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准结婚和暂缓结婚,目的在于防止结婚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以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明确指明的疾病,即麻风病。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男女,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禁止结婚,对本人、对对方、对子女、对民族都有益。另一类是没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病等。我国法律除了列举麻风病未经治愈,不能结婚之外,对其它疾病均采用概括式规定。这就要求在实践中确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时注意科学性,在认定时要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必要时应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关于暂缓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患有法律规定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至于哪些属于暂缓结婚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可见暂缓结婚的疾病是指患有指定传染病如霍乱等在传染期内和精神病在发病期内这两类。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禁止结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而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因为考虑到生理缺陷无传染性,也无遗传性,如果双方自愿结婚,对双方、对社会并无危害,所以不必禁止。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间关系的规定,所以,直系拟制血亲间也不得结婚。另一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划分,不采用亲等,而采用符合我国人民群众传统习惯的世代制。这种世代制计算方法,是以己身为一代,以父母为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次类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事实上,人类很早就开始认识到血缘对后代的影响。在原始社会,辈份就是婚姻缔结上最早的禁忌。我国历来也有“同姓不婚”的传统,因为同姓者有相同的祖先,所以是血缘比较亲近的人,但这些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的。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取决于父母家长的意愿;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由于受欺诈、威吓、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当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出于关心和爱护,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给当事人提出各种有益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的采纳与否,则应由本人决定。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婚龄我国现行《婚姻法》将法定婚龄规定为男不得小于22周岁,女不得小于20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未达到法定婚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结婚证的,一经查实就要收回结婚证,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在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当地法规规定的结婚年龄,一般要低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婚龄。另外提倡青年男女晚婚,这个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只有未与他人保持婚姻关系的人才有资格结婚。这就是说,只有未婚、离婚和丧偶的人才可能与他或她结婚。

学籍管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证据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 证据保全 的含义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 证据 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二、法律对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 诉讼 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新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 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 诉讼保全 的程序性规定。

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是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即使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要查明该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的的权益,也应当出证);(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法律依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一)对书证的保全;(二)对物证的保全;(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第四条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二)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四)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三)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如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排污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参考《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是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父母给我交的保险按照法律规定以后这个钱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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