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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吗?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二、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同时又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馨提示一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其他困惑,欢迎到店铺咨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颁布后劳动合同法废止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因为民法典的颁布废止,废止的是合同法,问者可能混淆了,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并不一样,劳动合同法虽然有合同两字,但其是属于劳动法的体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劳动合同法 民法典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根据解除主体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类型。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强调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重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该法规定了雇佣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包括一些必要的内容,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履行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义务,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恶意拖欠和延迟发放。在合同变更方面,该法规定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和书面形式确认,并且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除了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外,还规定了一些法定的解除情况,如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等。此外,该法还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解除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等。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经核实确认后,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调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和规定,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序。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了解该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推动形成和谐、公正的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告锋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约定。一般来说是在您和对方都基本履行完毕合同内容后即确认收货后退还的。下面来看看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1    1、 民法典保证金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给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存在对方账户或者是第三人的存款,第三人也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2、 想要对民法典保证金有个深入的了解,那么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同中的保证。保证指的是除去债务人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将由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这是一种典型的人保,属于约定担保。    3、 民法典保证金是用得比较多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保证金出现比较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商业合同的保证金 ,这种大多数是用来承包某个工程、或者是开店加盟等商业交易活动。民法典有规定,在双方签的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有提出保证金的条款,这个合同保证金就是一个双方的约定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交易时需要按照约定的合同处理才算有效。    第二种是劳动合同中的保证金 ,劳动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用任何理由或借口收取劳动者的定金,保证金或是抵押物。如果发现有用人单位不遵守以上规定的,将会有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出面,要求退还。如果劳动者还没有上交的,则不需要交了,已经上交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发生冲突解决不了,可以在 冲突发生开始的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说明签订的"合同保证金违法。    第三种是租赁合同的保证金 ,出租房屋,房东可以收取租客的保证金,收取租赁保证金是为约定提供保障。也就是房东可以按照房屋的用途、支付租金的多少、租房的期限以及房屋维修等收取租客相应数额的押金。这种保证金的收取是合法合规的,受到法律保护,双方要按合同约定履行。   由此可见,民法典中的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的方式。不同的合同中,保证金起着不同的作用。这也是为了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可以约束双方履行合同。在违反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也能增进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度。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2    一、合同保证金能退吗   1、合同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1)如果明确约定该保证金为定金,就可以退还,但是需满足法律规定的退还条件;   (2)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该保证金为定金,一般不可以退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条件为保证金所担保的合同内容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且双方没有违约行为。给付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3    一、合同的保证金一般是百分之多少   合同保证金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不同合同的保证金法律规定的限度也不同。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合同的保证金数额,如果合同保证金是具有定金性质的,其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什么是合同保证金   合同保证金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约定。   关于合同保证金,目前经常出现的基本是3种:   (一)商业合同的保证金,现在多用于加盟,承包工程等商业活动中。按合同法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或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就此发生争议,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此合同保证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三)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的租赁押金。 此时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时需按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本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同构成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我们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3.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4.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法律主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简述民法典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民法典》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隐配清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卖磨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灶前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

简述民法典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1、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2、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3、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保险合同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保险合同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是需要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是需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来担责,最后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剩余责任。对于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事故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扩展资料: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一)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二)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四)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五)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对公共场所的界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公共场所规定:(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公共场所有: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对公共场所的界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公共场所规定:(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公共场所有哪些?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对公共场所的界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公共场所规定:(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公共场所有: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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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规定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上规定的典型合同有以下这些: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5、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6、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8、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9、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12、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13、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14、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15、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17、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8、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9、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保管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B、C本题考核保管合同。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所以选项A错误。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所以选项D错误。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所以选项E错误。

民法典体系结构是什么

1.民法典体系包含了总则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2.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民法典实行三编制: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权利法,第三编侵权行为法。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存,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有了以一定结构构成的体系,各种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个归属。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什么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 2.关于民事主体; 3.关于民事权利;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通则;2.关于所有权;3.关于用益物权;4.关于担保物权;5.关于占有。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通则;2.关于典型合同;3.关于准合同。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一般规定;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4.关于肖像权;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 2.关于结婚; 3.关于家庭关系; 4.关于离婚; 5.关于收养。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一般规定;2.关于法定继承;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4.关于遗产的处理。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一般规定;2.关于损害赔偿;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八)附则  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草案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民法典实行三编制: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权利法,第三编侵权行为法。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存,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有了以一定结构构成的体系,各种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个归属。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包含了总则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和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行三编制,分别是人法。、权利法和侵权行为法。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小学生民法典手抄报内容简单

小学生民法典手抄报内容如下:1、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2、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 走进群众心里。3、民法典与生活同行。4、民法典 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5、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6、从“法”到“典”,开启民事权利保护新时代。7、民法典,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书。8、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9、民法典:新时代的人民法典。10、以民法典实施强化全民法治信仰 。11、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12、贯彻实施民法典 为人民美好生活保驾护航。13、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14、民法典,拉近法律与生活的距离。15、民法典 回应时代需求 满足人民需要。16、学习民法典,护航新时代美好生活。17、学好用好民法典,推进全面依法治国。18、贯彻实施好民法典,让民法典深入人心。19、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20、学习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1、切实推进民法典实施 更好保障人民权益。22、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23、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24、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25、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四种方式:1、协商解决,如果是小的纠纷,可以协商后自行解决;2、调解解决,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或租房中介)出面调解,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3、仲裁,租赁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4、诉讼,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诉讼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主观:《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是:合同中有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主观:《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是:合同中有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租赁合同是根据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制定?

现阶段租赁合同仍然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租赁合同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于1999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规范我国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自然也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而《民法典》是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法法典,它对我国的民法领域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对租赁合同等合同类型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民法典》并没有取代《合同法》,而是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因此,现阶段租赁合同仍然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

民法典关于租赁房屋的期限规定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如何规定的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 租赁合同 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二、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一)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各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含电子记帐式:目前电子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国债、柜台记帐国债(目前柜台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目前我行尚未与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因此他行储蓄存单(折)暂不能在工行办理质押贷款)。(二)借款人的条件1、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物;4、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贷款综合账户;5、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3、若以第三人有价单证质押的,须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同意质押的书面授权书。4、电子银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三、租赁房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多久租赁房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10)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进行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房屋租赁规定

法律主观: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以下这些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屋租赁合同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 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在市、县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 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租赁合同主要有这几方面的规定,租赁期限,对于六个月以上的租赁,要采用书面形式,承租人转租第三方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维修义务,承租人归还租赁物时物损产生的费用问题,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期内改变租赁物面貌问题、承租人租金拖欠或者承租人死亡等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五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 租赁合同 怎么写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更多房屋租赁合同点击“ 房屋租赁 ”查看。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甲方将座落于,面积租给乙方,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权利出租该房屋。现已未抵押。 二、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整(:元),支付方式,押金人民币(:元)。签定合同当天内支付六个月租金和押金(1个月租金),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每季度提前一天交付下季度租金。 三、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费、物管费、卫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租赁期间,如甲乙方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押金数,并办理好退租金和退房屋的交接手续。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延迟期间内甲方应按20元天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20元天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5天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金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七、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电:度水:吨床:贰张空调:壹台挂机热水器:一台茶几:一张玻璃餐桌:一张桌椅:三张电视机:一台鞋柜:一张整体橱柜:一套沙发:一套三张木沙发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张衣柜:两张凳子:三张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自有产权(或授权委托租赁)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拟出租给乙方用于办公营业场所。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 意向书 拟约定租赁期限为______年,既: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费用缴纳方式 1、本意向书约定房屋的租金拟为每年________元人民币(约每平方米________元/天)。租金由乙方以____方式支付。甲方_______提供税务部门认定的正式发票。 2、租金按每________为一期结算一次,由乙方在_________满期前的一周内以________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水费、电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时间缴纳给有关部门,不得拖欠。 3、租赁期间物业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4、租赁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 5、除本意向书列明需由乙方单独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的费用外,其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应提供本意向书约定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和房屋整体消防合格证复印件给乙方作为本意向书的附件。 2、甲方应允许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承租房屋外立面无偿安装、使用牌匾、灯箱等行业标识,并按同行业标准安装符合行业要求的消防设施,甲方提供方便,具体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3、双方在双方正式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与乙方,房屋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开始计算租金。 如甲方延迟交房,房屋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相应顺延。甲方在装修期免收租金。免租期为____天,免租期内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能耗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本意向书仅作为甲乙双方供需的意向,反映了双方拟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基本条件,不作为约束双方房屋租赁行为的法律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待条件成熟,双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租赁条件与本意向书相悖,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六条本意向书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 承租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合同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______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______月缴纳。下一次租金需提前______天内交纳。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采暖费由______方承担。 四、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五、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4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号________(小区)___栋___单元___楼___号的房屋___间(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装修及设备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交纳方式为____支付。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___月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 规章制度 。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吨,电____度,气____方。 第七条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_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_______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第九条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年结算。每年月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 其它 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五篇】相关 文章 : ★ 2021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版5篇 ★ 简约版公寓房屋租赁合同范本3篇 ★ 2021经典租房合同怎么写 ★ 租房合同模板大全 ★ 单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 广州租房合同范本模板3篇 ★ 2020《民法典》观后感心得【精选5篇】 ★ 2020民法典专题学习讲座心得体会5篇 ★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5篇范文2020 ★ 学好用好民法典主题征文五篇

我国民法典第705条第一规第一款规定租凭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是什么?

我们的山被租凭50车,从1999—2049年。请问超过的30年合法吗?怎样才可以收回那30年的使用权。

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提异议时间为6个月;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被查封,可以退租;租房人享有优先租赁权,不用担心租期到了被赶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 租赁合同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二、租赁合同网上办理流程(一)租赁双方提供的证件:出租人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承租人(一)、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二)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杭州市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三)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具体操作程序: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4、发给《房屋租赁证》;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三、法院起诉后的租赁合同有效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查封之后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效的。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不允许转让、抵押和出租的。如果已经被法院查封,绝对不能出租。法院查封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进行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有:1、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3、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租赁合同主要有这几方面的规定,租赁期限,对于六个月以上的租赁,要采用书面形式,承租人转租第三方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维修义务,承租人归还租赁物时物损产生的费用问题,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期内改变租赁物面貌问题、承租人租金拖欠或者承租人死亡等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法律主观: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是,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申请仲裁,需具备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无法申请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期限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房屋出租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6、房屋能正常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要怎么签订1、对房客的有关信息,如身份证、工作单位等情况做个相应了解,排除掉不靠谱的房客;2、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包括房屋位置、面积大小、每月租金、付款方式、每月何时付款、房屋租赁押金,租赁房屋内的家具、设施明细表、损坏责任及如何赔偿,各种费用的承担,如物业管理、治安清洁、有线电视费用等等;3、可以在租赁合同上备注一下出租房屋剩余的电和天然气数量,房客退租时可以作为参考。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对提供劳务的规定

法律分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水是矿产资源吗民法典有无规定

不属于。水属于水资源。水资源是指可资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合适的质量,并满足某一地方在一段时间内具体利用的需求。一、挖井犯法吗:1.打井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私自打井属于违法行为。2.私自打井违反了我国水法的规定,需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吊销其取水许可证。3.因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才可取得取水权。4.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二、农村水资源归属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2、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3、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4、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水,是国家资源,国家保证公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公民生活用水。三、哪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1、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民法典关于集资房规定

民法典关于集资房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关于集资房规定为集资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只拥有有限的产权,集资房即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才可以交易,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一些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单位集资房具有以下特点:1、集资主体既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有党机关的内设机构;投资主体为本单位职工。2、由集资单位以其名义购买建房用地,统一设计、发包、管理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主体是集资单位,房屋竣工后由集资主体按既定方案将集资房分配给参与集资的职工。3、由单位职工全额投资,多有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4、地理位置优越,建造价格低,增值空间大。拓展1.集资房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多种情形,一般是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且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集资房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集资房,集资房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2.集资房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集资房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3.单位内部职工购买集资房,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集资房可以办理完全的房屋产权证,即拥有集资房的全部产权。在此意义上,该集资房的房产证和商品房的房产证没有区别。你如果是不属该单位内部职工,购买了集资房,再中国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一般情况下,集资房是没有分到各职工的土地证。【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225条和海商法第9条有什么不同

民法典第225条和海商法第9条区别如下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二人。《海商法》第9条第1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 ) A.《汉穆拉比法典》 B.《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C.《海商条例》 D.《商船法》

【答案】:C本题考查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海商条例》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

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

《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知识产权

法律主观: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关于承诺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关于 承诺生效时间 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承诺,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需要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二、迟延承诺如何处理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三、承诺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请注意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请考生了解掌握。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5、 承诺的方式 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入室盗窃罪

法律主观:入室 盗窃罪司法解释 是这样的。 为依法惩处 盗窃 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 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 盗窃罪 。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 入户盗窃 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 支票 ,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 证人 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不作为犯罪 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 共同犯罪 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 累犯 ;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电力设备罪 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 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 交通肇事 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 交通肇事罪 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 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法律客观:入室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民法典入室盗窃罪

法律主观:入室 盗窃罪司法解释 是这样的。 为依法惩处 盗窃 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 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 盗窃罪 。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 入户盗窃 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 支票 ,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 证人 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不作为犯罪 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 共同犯罪 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 累犯 ;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电力设备罪 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 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 交通肇事 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 交通肇事罪 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 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法律客观:入室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如下: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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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践合同包括定金合同吗

《民法典》中的实践合同是包括定金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分析:民法典对道德的约束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是道德对民法典也是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关于抽奖的规定

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性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即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2022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活动方案

为了确保活动能无误进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是为某一活动所制定的,包括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活动方案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欢迎阅读!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2022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活动方案,欢迎阅读! 2022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活动方案1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行业深远历史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在全县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法治三门建设,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民事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当前及“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任务。从7月份开始,在全县部署开展以“崇尚法典精神 共筑美好生活”为主题的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为民法典正式实施营造浓厚社会氛围。通过集中普法宣传,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节点上,颁布实施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真正使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让法典精神、法治理念、法律规定能够入耳入脑入行,更好地把法典确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发展胜势。 二、活动主题 崇尚法典精神 共筑美好生活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开展社会公众民法典学习 教育 社会公众是民法典的受益者,也是最广泛的遵从者。要大力组织开展送法到乡村、到社区、到企业、到单位、到军营、到家庭等活动,推动民法典普法宣传社会面全覆盖,让法典精神走入千家万户。 1.组织开展好“法典进基层 送法到身边”活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依托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民主法治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村 文化 礼堂等场所,普遍开展一次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结合自身职能,推动民法典进宾馆、进公共交通场所、进网络等领域;运用本单位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外媒体平台中等推送民法典宣传内容。全县广大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民法典宣讲,把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讲清楚,把群众关注的 热点 问题讲明白。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在顾问村居至少开展一次宣讲活动,确保全县所有村(社区)全覆盖。 2.组织开展好普法志愿者送法进基层活动。组织广大普法志愿者,深入基层一线,把民法典普法宣传作为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3.组织开展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民法典普法宣传。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抓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结合“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学习宣传等工作,突出宣传民法典关于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基本遵循及征收征用制度等内容。 (二)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民法典学习教育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全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把法典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把掌握和运用民法典作为履行自身职责、做好群众工作、推动改革发展的必需本领,争当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1.与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把加强领导干部民法典学习教育作为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深刻理解和把握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与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把民法典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计划 ,组织专题集中学习,通过学习,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切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3.与日常学法用法紧密结合起来。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民法典,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结合周一学习夜、座谈交流会等,开展民法典系列学习。县普法办把民法典作为2020年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年度 法律知识 考试的重要内容。以“三门大讲堂”为载体,邀请专家为全县领导干部开办民法典释义解读讲座。 (三)组织开展青少年民法典学习教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要紧紧抓住青少年这一“关键时期”,广泛开展青少年民法典学习教育,为切实实施民法典筑牢根基。 1.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民法典讲民法典”活动。结合第五届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开展以宪法为核心,民法典为重点的学习教育活动。 2.根据青少年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法典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主题板报、征文演讲、知识竞赛、模拟法庭、 辩论 赛、情景剧等多种形式开展民法典学习教育。 (四)创新方式增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效果 民法典普法宣传要创新形式,更要注重实效。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要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多 渠道 、多角度宣传,形成强大声势,为民法典实施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1.法治文化+普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民法典相关法治文创作品创作,积极参与全省“民法典与我”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制作一批民法典公益 广告 ,让法典精神入脑入心。 2.互联网+普法。组织开展民法典网上知识竞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极依托本单位新媒体开展民法典网络普法宣传活动。传媒中心等各类媒体平台要切实扛起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做好民法典相关内容宣传。普法办组织专业人员在农村广播等县级普法平台上开设民法典专题宣传。 3.案例解读+普法。全县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要在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结合“法律十进”,开展民法典以案释法活动,以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民法典普法宣传走深走实见实效。 4.集中宣讲+普法。县司法局、县普法办成立民法典宣师团,邀请擅长民法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建立民法典宣讲菜单,由供需双方进行精准对接后,进机关、村居、学校、企业等进行集中宣讲,重点对县级各部门及乡镇(街道)普法工作者、村(居)普法志愿者等开展民法典集体学习培训,扩大宣传覆盖面。 四、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把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做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举措,紧紧围绕“崇尚法典精神 共筑美好生活”这一主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深入推进民法典普法宣传,让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执法司法人员在工作中要按照民法典规定,严格规范工 作文 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带头维护民法典权威。普法办要将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七五”普法终期 总结 验收的重要考评指标,并纳入“八五”普法规划。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在宣传活动中挖掘典型案例、事例、优秀人物进行宣传报到并向县普法办及时报送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信息。 2022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活动方案2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好关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指示精神、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积极倡导“法律即生活、生活即法律”,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成为指导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进一步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引导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宣传主题 学习宣传民法典携手共创文明城 三、宣传时间 2020年7月-2020年12月。 四、工作 措施 (一)组织一次领导干部、公务员民法典专题学习。推动民法典学习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宣传、与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与日常学法用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领导干部、公务员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带头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的“头雁效应”。 具体要求: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组织召开区级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工作座谈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召开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座谈会,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 (二)组建一支民法典宣讲团队伍。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通过举办本系统民法典学习宣传培训班,各自组建一支10人左右的民法典讲师团队伍,形成我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骨干力量,结合工作职能在执法、司法、普法及教育活动中,以“法律十进”为载体,积极开展民法典的宣讲活动,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培训班对讲师团队伍进行培训。 具体要求:普法讲师团组成员名单于7月28日报送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区司法局205室),区上将以此为基础成立区级民法典讲师团。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 (三)开展一次民法典学习宣传进校园系列活动。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各个阶段;根据青少年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法典学习教育活动。 具体要求:区教育局组织全区各学校开展一次《民法典》法治课间餐、一次《民法典》主题班会、一次《民法典》晨读活动、一次《民法典》征文演讲活动、一次模拟法庭活动、一篇《民法典》学习感言或 手抄报 等“六个一”活动;结合我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培养工程,将《民法典》作为重点培训内容,提升教师的法治理论水平。组织开展“我和家人学民法”活动,通过参加省、市、区组织的网络有奖答题活动,促进民法学习宣传进家庭、进校园。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四)建设一批民法典宣传阵地。在已经建成开放的各类法治宣传、法治文化阵地中增添民法典宣传的内容;在区法治文化主题街、法治文化长廊设立民法典专区;充分利用街巷围墙、工地围挡、出租车和公交车及公交站点等设施新建一批民法典宣传阵地,使民法典宣传内容随处可见。各沿街部门通过单位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民法典学习宣传 标语 口号 。 具体要求:区司法局负责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已建成法治文化阵地内容的更新和“法治公交专线”的打造,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车车载LED民法典宣传标语的播放。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 (五)组织一次民法典主题宣传作品创作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学校师生、各类文艺人才和文化创意企业的积极性,创作一批民法典主题平面公益广告、微电影、短视频、微小说和文艺节目,提升宣传实效。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法治文化创作,文联积极动员全区文艺工作者开展书画、摄影、微电影、小说等文艺作品的创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 (六)组织开展一次民法典宣讲“十进”活动。组织区级民法典普法宣讲团,收集整理相关典型案例,按机关、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不同人群的关注点,选择有针对性的宣讲内容,结合“文明城市创建”“脱贫攻坚战”“法律十进”“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活动开展民法典主题系列宣讲活动。 具体要求:按照要求成立民法典普法讲师团,由区委宣传部、司法局统筹开展各个行业、部门的宣讲活动。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 (七)开展一次民法典宣传进村居活动。订购、编写民法典知识问答、案例读本、图文解读等宣传资料,在社区、村(居)委会服务窗口、农家书屋、法律图书角、公共法律服务室等公共场所摆放,供群众免费取阅学习;利用道德讲堂等阵地,加强对村(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有计划地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普法志愿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网格员等,上门赠送民法典读本和宣传海报折页。 具体要求: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农家书屋、法律图书角、公共法律服务室宣传资料的发放,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顾问负责做好日常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向帮扶村开展一次民法典学习宣传及资料的赠送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 (八)开展一次民法典网络宣传活动。利用微博、微信、抖音号、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积极运用图解、动漫、H5、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开展分众化、差异化、互动化民法典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微信群等及时转发推送,构建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民法典普法网络集群。充分利用普法类手机客户端、普法微信等平台,参加省市组织的民法典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在全区掀起民法典学习宣传热潮。 具体要求:形成以法治铜城微信公众号为核心,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网络宣传矩阵。区司法局制作一批抖音短视频、动漫、H5等网络宣传作品,并通过法治铜城微信公众号开展答题活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及时转发,并开通民法典学习宣传专栏。积极动员干部群众参加每日答题活动,答题参与人数每周统计上报一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把握正确方向。要坚决贯彻落实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阐释《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起草背景、重要精神和基本构成,确保《民法典》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二)强化组织领导。要把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作为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整合部门资源,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制定宣传活动计划和具体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时限、责任到人。 (三)狠抓督促检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明确将《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和“七五”普法验收范围。区委依法治区办将结合“七五”普法终期评估验收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谁执法谁普法”评估检查范围。区委依法治区办将适时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2022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活动方案3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x个国家宪法日。为大力弘扬法制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积极营造和谐校园氛围,学校决定举办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本次宣传教育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开展"法律进学校"为主线。 一、活动思想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大师生中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热潮,加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创建法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二、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教育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开展"法律进学校"为主线。 三、活动重点 (一)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 (二)积极开展与师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四、活动时间: 20____年11月27日——12月14日 五、活动内容: 1、营造一个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各班级出好一期法制教育宣传专题 黑板报 。 2、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橱窗等做好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主题教育活动。 3、利用升旗仪式国旗下的讲话时间,作为12.4法制宣传月活动的正式启动,进行一次全校师生参加的守法宣誓活动。 4、开展一次主题班会。各班级充分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的契机,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召开一次"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主题班会,对学生开展《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确保全校班班有活动,个个都参加,师生都受教育。 5、请法制副校长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讲座。 6、观看法治宣传教育影片。组织观看法治教育影片,大力宣传党的光辉历程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营造学习法治精神的良好氛围。 7、向学生家长发送一次法制宣传短信(微信)。 8、大力开展学法活动,举行法律基础知识竞赛。各班利用晨会、班会时间开展学法活动,学习内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宪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六、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全校师生员工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法制宣传活动。 2、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这一主题,结合我校实际,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2、做好动员,营造氛围 要调动全员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在身边"良好氛围。 3、突出主题,注重实效 紧紧围绕学校"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主题,突出活动重点,注重实际效 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 文章 。 4、创新内容,形成总结 积极探索普法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新内容,活动结束后形成总结材料。 2022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活动方案4 班会主题: 踏好青春的每一步 活动目的: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活动意义: 通过这次班会,我们了解到法制教育所具有的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人才以及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等特有功能,奠定了它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学校教育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就必须从学校教育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高度重视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 主要内容: 一、班主任谈话导入 给出一组青少年犯罪的数据,触动学生们的心灵。 解释“违法”“犯罪”两组概念,并列举违法犯罪的事例。 二、班主任提出问题,学生讨论交流 班主任围绕轻度,中度,重度三种不同程度的不良行为,举出案例并结合班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让学生讨论并列举身边不良行为,在讨论交流中理解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中度不良行为、轻度不良行为。 列举青少年犯罪的自身原因 案例分析,向学生介绍相关法律 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问答。 三、班主任组织学生集体宣誓 班主任提出殷切希望 我们郑重宣誓: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彻底告别不良行为习惯,提高法制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做一个文明中学生,做一个合格公民,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活动小结: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的心中都感触颇深,纷纷发表自己对本次活动的感受和看法。法律与我们身边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 言行举止 。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有梦想,都渴望成功,都想找到一条成功的捷径。其实捷径就在我们的身边,那就是勤于积累、脚踏实地。在这45分钟法制主题班会上,我们有欢声笑语,也有深深地沉思,但是,这一个个真实的例子也在告诉我们,告诉每一位学生,我们要知法、懂法、守法,更要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要做好自我预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2022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活动方案5 一、活动主题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二、活动时间 三、宣传内容 01 突出学习宣传法治思想,特别是上级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02 结合宣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深入宣传民法典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 03 针对农村干部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宣传民法典关于农业农村农民的有关规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重点法律法规。 四、具体安排 1 持续打造民法典普法宣传四川品牌。开展四川省第二届民法典走进乡村(社区)“三个一百”集中宣讲,举办集中示范活动,开展线上接力打卡活动。 2 组织民法典主题竞赛活动。依托四川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强化民法典在线学法考法,开展民法典主题竞赛活动。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民法典知识竞赛活动。 3 作投播民法典主题法治公益广告。以“‘典"亮美好生活,助力乡村振兴”为主题,制作法治公益广告,利用广播电视、地铁公交电视、出租车顶灯、城市LED以及新媒体矩阵等进行广泛发布投播。 4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启动第一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工作。 5 征集展播民法典宣传微视频微电影。以第十八届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作品征集展播活动和第三届川渝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大赛为载体,征集展播一批民法典宣传优秀微视频微电影。 6 加强乡村振兴促进法主题宣传。推动民法典的法律精神、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适时组织通报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1周年暨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7 培养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组织开展民法典知识培训。发挥“法律明白人”队伍优势,为基层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帮助。 8 设立村(社区)民法典法治宣传阵地。在村(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民法典宣传栏、张贴民法典宣传海报,把民法典和法治元素融入村(社区)文化广场、公园等,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创作民法典法治文艺作品。 9 开展基层依法治理活动。结合“法律七进”工作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在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广泛开展村民民主协商、民情恳谈,对村(社区)“四民主三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以民法典为依据对村规民约进行修改完善,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2022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活动方案相关文章: ★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优秀作文5篇 ★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小学生征文5篇 ★ 2021民法典的手抄报内容最新大全简短 ★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主题作文5篇 ★ 2020年民法典伴成长征文范文5篇精选 ★ 2020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直播观后感范文5篇 ★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800字五篇 ★ 2020民法典与生活同行手抄报简单又漂亮 ★ 三八妇女节活动策划(50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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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法典型方程的实质是?位移法的典型方程实质是?

这两个方法一般都是由三个方程得来,一是平衡方程,即物体受力平衡,二是几何方程,描述的是物体变形与应变的关系,三是物理方程,描述的是物体应力与应变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其实质条件是物体受力平衡,同时变形协调。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右端项一定为零?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右端项一定为零。(√)

位移法典型方程实质是什么

这是结构力学的求结构内力的四大方法之一(力法、位移法、弯矩分配、矩阵位移法)位移法典型方程实质是用位移表示的平衡方程,简单来说就是把结构拆成杆件,再把杆件组成结构所列的平衡方程组

求位移法典型方程计算系数

答案:C i1=i2=i4=2/0.5=4, r11=4i1+4i2+i4=16+16+4=36; r13=r31=0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附加

位移法基本结构的物理意义是平衡条件。位移法:以广义位移(线位移和角位移)为未知量,求解固体力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位移法的思想是法国的C.-L.-M.-H.纳维于1826年提出的。位移法是解决超静定结构最基本的计算方法,计算时与结构超静定次数关系不大,相较于力法及力矩分配法,其计算过程更加简单,计算结果更加精确,应用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可以应用于有侧移刚架结构的计算。此外,对于结构较为特殊的体系,应用位移法可以很方便地得出弯矩图的形状,位移法不仅适用于超静定结构内力计算,也适用于静定结构内力计算,所以学习和掌握位移法是非常有必要的。简单的来说:位移法就是把所有杆件变为三类基本构件的过程。在建立关于位移的平衡方程来解各个杆件的杆端位移。位移法的基本原理,是以在小变形的基础的结构体系中,内力是可以叠加的,位移也是可以叠加的。结构中的受力、变形是可以分阶段、分次发生的,分阶段、分次发生的受力、变形是可以线性叠加的,叠加的结果与这些力、变形同时发生的结构所产生的内力、变形是相同的。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变形协调条件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变形协调条件(正确)以广义位移(线位移和角位移)为未知量,求解固体力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位移法的思想是法国的C.-L.-M.-H.纳维于1826年提出的。位移法是解决超静定结构最基本的计算方法,计算时与结构超静定次数关系不大,相较于力法及力矩分配法,其计算过程更加简单,计算结果更加精确,应用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可以应用于有侧移刚架结构的计算。此外,对于结构较为特殊的体系,应用位移法可以很方便地得出弯矩图的形状,位移法不仅适用于超静定结构内力计算,也适用于静定结构内力计算,所以学习和掌握位移法是非常有必要的。简单的来说:位移法就是把所有杆件变为三类基本构件的过程。在建立关于位移的平衡方程来解各个杆件的杆端位移。位移法的求解实际上体现了超静定结构的求解必须同时考虑“平衡条件、几何条件和物理条件”的思想。具体体现在:作单位弯矩图时各杆端(交汇结点)产生同样的结点位移,这体现了变形协调的自动满足。建立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消除附加约束上的总反力,从而使结点或部分隔离体处于平衡,这体现了平衡条件的自动满足;单跨梁的形常数、载常数是由力法解算出来的,在力法求解中包含了物理条件。

16.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附加约束上的位移条件()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附加约束上的位移条件是附加约束上的平衡方程。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附加约束中的约束力全部零,也就是要求原结构满足。以广义位移(线位移和角位移)为未知量,求解固体力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位移法的思想是法国的C.-L.-M.-H.纳维于1826年提出的。位移法是解决超静定结构最基本的计算方法,计算时与结构超静定次数关系不大。相较于力法及力矩分配法,其计算过程更加简单,计算结果更加精确,应用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可以应用于有侧移刚架结构的计算。此外,对于结构较为特殊的体系,应用位移法可以很方便地得出弯矩图的形状,位移法不仅适用于超静定结构内力计算,也适用于静定结构内力计算,所以学习和掌握位移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欲用位移法求解图a所示结构,先选图b为基本体系。然后,使基本体系发生与原结构相同的结点位移,受相同的荷载,又因原结构中无附加约束,故基本体系的附加约束中的约束反力(矩)必须为零,即:R1=0,R2=0。令附加约束发生与原结构相同的结点位移,根据基本结构在荷 载等外因和结点位移共同作用下产生的附加约束中的总反力(矩 )=0,列位移法典型方程。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附加约束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附加约束中的约束力全部零,也就是要求原结构满足。以广义位移(线位移和角位移)为未知量,求解固体力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位移法的思想是法国的C.-L.-M.-H.纳维于1826年提出的。位移法是解决超静定结构最基本的计算方法,计算时与结构超静定次数关系不大。相较于力法及力矩分配法,其计算过程更加简单,计算结果更加精确,应用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可以应用于有侧移刚架结构的计算。此外,对于结构较为特殊的体系,应用位移法可以很方便地得出弯矩图的形状,位移法不仅适用于超静定结构内力计算,也适用于静定结构内力计算,所以学习和掌握位移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欲用位移法求解图a所示结构,先选图b为基本体系。然后,使基本体系发生与原结构相同的结点位移,受相同的荷载,又因原结构中无附加约束,故基本体系的附加约束中的约束反力(矩)必须为零,即:R1=0,R2=0。令附加约束发生与原结构相同的结点位移,根据基本结构在荷 载等外因和结点位移共同作用下产生的附加约束中的总反力(矩 )=0,列位移法典型方程。

位移法典型方程

位移法典型方程的物理意义是:附加约束中的约束力全部零,也就是要求原结构满足。以广义位移(线位移和角位移)为未知量,求解固体力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位移法的思想是法国的C.-L.-M.-H.纳维于1826年提出的。位移法是解决超静定结构最基本的计算方法,计算时与结构超静定次数关系不大。相较于力法及力矩分配法,其计算过程更加简单,计算结果更加精确,应用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可以应用于有侧移刚架结构的计算。此外,对于结构较为特殊的体系,应用位移法可以很方便地得出弯矩图的形状,位移法不仅适用于超静定结构内力计算,也适用于静定结构内力计算,所以学习和掌握位移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欲用位移法求解图a所示结构,先选图b为基本体系。然后,使基本体系发生与原结构相同的结点位移,受相同的荷载,又因原结构中无附加约束,故基本体系的附加约束中的约束反力(矩)必须为零,即:R1=0,R2=0。令附加约束发生与原结构相同的结点位移,根据基本结构在荷 载等外因和结点位移共同作用下产生的附加约束中的总反力(矩 )=0,列位移法典型方程。

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根据什么来的

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根据结构的位移响应和力学原理来得到的。1.位移法原理:位移法是一种基于结构弹性力学原理的分析方法,通过考虑结构的位移响应来求解结构的受力情况。它将结构分解为若干个离散的单元,在每个单元上假设位移场的形式,并利用边界条件和力平衡条件建立相应的方程。通过求解这些方程,可以得到结构的位移响应和受力分布。2.典型方程的定义:在位移法中,由于结构的复杂性和计算的复杂性,常常选择一些简化的模型或假设来分析结构。这些模型或假设所得到的方程被称为典型方程,用于描述结构的响应和受力情况。典型方程一般是基于具体的结构形式和载荷条件进行推导,以满足力学平衡和边界条件。3.根据结构形式:典型方程的形式和形式化过程是依据具体的结构形式而定的。例如,在梁的位移法分析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梁类型(如悬臂梁、简支梁、连续梁等)推导出相应的典型方程。这些方程通常是基于梁的弯曲理论和受力分析进行推导得到的。4.根据载荷条件:典型方程也可以根据结构的载荷条件来确定。例如,在受均布载荷作用下的梁分析中,可以推导出梁的挠度方程或弯矩方程。而在点载荷作用下的梁分析中,可以推导出梁的支座反力方程或剪力方程。这些方程可以描述结构在不同载荷条件下的位移响应和受力情况。5.进一步拓展:位移法在结构分析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不仅适用于梁和框架结构,也适用于板、壳、薄膜等其他结构形式。在实际工程中,为了解决复杂结构的位移和受力问题,还可以采用数值方法(如有限元法)来求解典型方程。这些方法能够更准确地预测结构的响应,并提供更全面的受力信息。

位移法典型方程中的自由项是外因作用下附加约束上的反力

位移法典型方程中的自由项是外因作用下附加约束上的反力,是正确的。相关内容如下:位移法典型方程是结构力学中的一种分析方法,通过建立结构位移与结构受力之间的关系,推导出求解结构响应的差分方程或微分方程的数学模型。以下是对位移法典型方程的详细描述:1.位移法典型方程的基本原理位移法典型方程基于弹性理论和变分原理,通过假设结构的位移函数,将力学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该方法中,结构的自由度用位移来表示,将结构的受力与位移之间建立起数学联系。2.差分方法与微分方法差分方法:位移法典型方程的差分形式常用于离散结构(如梁、桁架等)的分析。通过将结构划分成若干个小单元,在每个小单元内部建立位移场函数,并利用杨氏模量、截面面积等参数,以及边界条件,建立差分方程组来求解结构的位移和受力情况。微分方法:位移法典型方程的微分形式常用于连续体结构(如板、壳等)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将结构划分成连续的区域,建立位移场函数的微分方程,并利用弹性模量、材料特性等参数,以及边界条件,通过求解微分方程来得到结构的位移和受力分布。3.典型方程的建立与求解梁的典型方程:对于简支梁、悬臂梁等常见的梁结构,在位移法中可以建立出基于弯曲理论的梁的典型方程(如欧拉-伯努利梁方程、蒙皮-克希霍夫梁方程等),通过求解该方程,可以得到梁的弯曲位移、剪切力、弯矩等重要结果。桁架的典型方程:对于桁架结构,可以根据杆件的位移和受力关系,建立出桁架的典型方程如节点受力平衡方程、杆件变形方程等),通过求解这些方程,可以得到桁架结构的节点位移和杆件受力情况。4.应用与发展位移法典型方程在结构力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用于求解各种结构的静力和动力响应,包括梁、柱、框架、壳体等。同时,位移法也为结构优化设计、非线性分析和动力响应预测等提供了基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有限元法等更加高效精确的方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位移法,但位移法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教育意义。总之,位移法典型方程是一种基于结构位移与受力关系的分析方法,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求解结构问题,被广泛应用于结构力学领域,并对结构设计、分析和优化提供了可靠的工具。

什么是位移法典型方程的主系数和副系数?kij=kji的具体意义是什么?

【答案】:刚度系数kii是指基本体系中沿约束i方向发生单位位移△i=1时,在附加约束i中引起的与△i相应的反力,它们在位移法典型方程组中位于主对角线上,称为主系数,其值恒大于零。刚度系数kij(i≠j)指基本体系中沿约束j方向发生单位位移△j=1时,在附加约束i中引起的与△i相应的约束反力,它们在位移法典型方程组中位于主对角线的两侧,称为副系数,其值可正可负可为零,且具有互等性质kij=kji。kji是基本体系中沿约束i方向发生单位位移△i=1时,在约束j中引起的与△j相应的反力。这一互等性质即为线性变形体系的反力互等定理。

位移法典型方程实质是什么

这是结构力学的求结构内力的四大方法之一(力法、位移法、弯矩分配、矩阵位移法)位移法典型方程实质是用位移表示的平衡方程,简单来说就是把结构拆成杆件,再把杆件组成结构所列的平衡方程组

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根据什么列出的

关于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根据什么列出的回答如下: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根据弹性力学理论和材料力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假设材料满足线弹性假设以及结构在小变形范围内的行为,推导出来的描述结构位移响应的方程。1.弹性力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在弹性力学理论中,假设结构在受到外力作用后能够恢复到初始状态,即不产生永久形变。根据虎克定律和平衡条件,可以得到结构内部的力平衡方程。而根据杨氏模量和泊松比等材料力学参数,还可以得到应变和应力之间的关系。2.线弹性假设位移法典型方程建立在线弹性假设的基础上。线弹性假设认为结构在小变形范围内的行为可以近似为线性关系,即应力与应变成正比。这个假设在实际工程中是比较常用的,因为大多数结构在小变形下都能满足线弹性假设。3.结构在小变形范围内的行为位移法典型方程是建立在结构在小变形范围内的行为基础上的。在小变形范围内,结构的刚度可以认为是恒定的,并且结构响应与外力的线性关系也能得到较好的近似。因此,通过假设结构在小变形下的行为,可以推导出描述结构位移响应的方程。4.描述结构位移响应的方程位移法典型方程可以根据结构的边界条件和受力情况列出。一般来说,通过将结构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并将每个单元内的位移表示为未知数,以及根据边界条件和受力情况建立相应的方程组,可以求解出结构的位移响应。这些方程通常是线性代数方程组,可以使用适当的数值方法求解。总结: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根据弹性力学理论和材料力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假设材料满足线弹性假设以及结构在小变形范围内的行为,推导出来的描述结构位移响应的方程。这些方程能够用于求解结构的位移响应,对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和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位移法典型方程实质上是平衡条件

位移法典型方程是一种用于求解结构变形和内力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通过求解结构的位移和变形能,得到结构内力的表达式。在位移法中,结构的平衡条件是被隐含在位移方程中的,因为结构的变形和内力是相互关联的。当结构处于平衡状态时,其内力必须满足平衡条件,即结构的受力和力的矩的和必须为零。因此,位移法中的位移方程实质上是平衡条件的一种表达方式。位移法的基本思想是将结构分解成若干个简单的部分,并且假设这些部分可以独立地变形和受力。然后,通过求解这些部分的位移和变形能,得到结构的总位移和变形能,并进一步求解结构的内力。在这个过程中,位移方程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它将结构的位移和变形能联系起来,并且通过求导的方式得到结构的内力表达式。

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根据列出的

位移法典型方程是根据结构的位移响应和力学原理来得到的。1.位移法原理:位移法是一种基于结构弹性力学原理的分析方法,通过考虑结构的位移响应来求解结构的受力情况。它将结构分解为若干个离散的单元,在每个单元上假设位移场的形式,并利用边界条件和力平衡条件建立相应的方程。通过求解这些方程,可以得到结构的位移响应和受力分布。2.典型方程的定义:在位移法中,由于结构的复杂性和计算的复杂性,常常选择一些简化的模型或假设来分析结构。这些模型或假设所得到的方程被称为典型方程,用于描述结构的响应和受力情况。典型方程一般是基于具体的结构形式和载荷条件进行推导,以满足力学平衡和边界条件。3.根据结构形式:典型方程的形式和形式化过程是依据具体的结构形式而定的。例如,在梁的位移法分析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梁类型(如悬臂梁、简支梁、连续梁等)推导出相应的典型方程。这些方程通常是基于梁的弯曲理论和受力分析进行推导得到的。4.根据载荷条件:典型方程也可以根据结构的载荷条件来确定。例如,在受均布载荷作用下的梁分析中,可以推导出梁的挠度方程或弯矩方程。而在点载荷作用下的梁分析中,可以推导出梁的支座反力方程或剪力方程。这些方程可以描述结构在不同载荷条件下的位移响应和受力情况。5.进一步拓展:位移法在结构分析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不仅适用于梁和框架结构,也适用于板、壳、薄膜等其他结构形式。在实际工程中,为了解决复杂结构的位移和受力问题,还可以采用数值方法(如有限元法)来求解典型方程。这些方法能够更准确地预测结构的响应,并提供更全面的受力信息。

学习民法典意义

主持人 陈勇这部被誉为“bai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du,一经通过就备zhi受关注,您给我们解释一dao下,什么是民法典?它包含哪些方面?涵盖哪些内容?汕头大学教授 沈忆勇民法典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个总称。它也是我们作为成文法的国家,用以规范公民之间的司法关系的一部法典,这是第一部用“典”来命名的一部法律,是人民权利的一座大厦,这一部民法典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多,总共有七章1260条,它的结构就是有一个民法总则,后面还有六篇。六篇就包括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还有继承以及侵权责任、还有一个附则,涵盖了整个公民的权利,还有包括义务了。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新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皆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愿。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随后,中国立法机关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此步于2017年完成;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典诞生于中国社会大转型和数字网络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对于加快国家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主持人 陈勇民法典是咱们国家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什么要出台民法典呢?它的目的是什么呢?会给我们带来哪些意义?

民法典对小区绿化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一般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如果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对小区绿化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小区绿化规定如下:1、对小区绿化规定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小区绿化分广义绿化和狭义绿化,广义的泛指只要增加了植物,改善居住小区环境的种植栽培园林工程等行为,都可以算是小区绿化,狭义的是指在广义的泛指基础上增加了人为的评判标准,如该植物的存在。3、对环境的利弊分析,特别是有些外来植物,一切的基础以对人类社会的投入产品来评判。进而划分出,小区绿化、别墅绿化、庭院绿化、景观设计等。4、成功的设计必须满足使用要求,所以设计伊始就要弄清业主的需求。小区绿化能创造出理想的地方就餐,款待亲朋,让孩子们尽兴。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园中吃饭、娱乐。

民法典对小区绿化怎么规定的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对小区绿化怎么规定的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探亲假是第几条规定的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国有机关、人民团体、国企和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是可以享受探亲假的。但是具体怎么休可能不是都清楚。一、国家法定探亲假的规定有哪些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2、探亲假的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3、探亲假的待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二、休探亲假的申请怎么写尊敬的xx: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休探亲假X天。请给予批准为盼!特此申请申请人:xxxxxxx年x月xx日综上所述,每位跟亲人异地相隔的职工朋友都不容易,所以对拥有探亲假的人来说应该熟悉相关知识,好好享受探亲假法律客观:《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是这样的: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律分析: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7]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权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类型是比较多的,撤销权包括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中满足什么条件合同可以撤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情形:(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2)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3)受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4)以胁迫手段实施签订的合同;(5)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不可撤销合同有哪些不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不可撤销的要约一般是指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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