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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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治大气污染?

净化空气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区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的合理布局。工业区一般应配置在城市的边缘或郊区,位置应当在当地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使得废气吹响居住区的次数最少。居住区不得修建有害工业企业。2、加强绿化植物除美化环境外,还具有调节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灰尘,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等功能。3、控制燃煤污染采用原煤脱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一60%的无机硫。优先使用低硫燃料,如含硫较低的低硫煤和天然气等。开发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可燃冰等,但是目前技术不够成熟,如果使用会造成新污染,且消耗费用十分高。4、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区域集中供暖供热设立大的电热厂和供热站,实行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尤其是将热电厂、供热站设在郊外,对于矮烟囱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来说,是消除烟尘的十分有效的措施。5、交通运输工具废气的治理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解决汽车尾气问题一般常采用安装汽车催化转化器,使燃料充分燃烧,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6、烟囱除尘烟气中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分干法(以固体粉末或颗粒为吸收剂)和湿法(以液体为吸收剂)两大类。高烟囱排烟烟囱越高越有利于烟气的扩散和稀释。扩展资料大气污染物一般分为两类:一级(原生)污染物,即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的;二级(次生)污染物,是由一级污染物在大气中进行热或光化学反应后的产物。大气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影响植物生长质量、使天气和气候异常。空气污染必须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理,否则将会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气污染

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什么方针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耗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等。分享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天#猫美国进口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二、大气污染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表现为呼吸系统受损、生理机能障碍、消化系统紊乱、神经系统异常、智力下降、致癌、致残。人们把这个灾难的烟雾称为“杀人的烟雾”。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很高时,会造成急性污染中毒,或使病状恶化,甚至在几天内夺去几千人的生命。其实,即使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不高,但人体成年累月呼吸这种污染了的空气,也会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疾病。

再利用内能的同时也造成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危害为保护环境控制和消除大气污染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目前只能这样,无奈!

大气污染的防治原则和主要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观:水污染防治措施有: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法律客观:一、防治法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二、违反防治法如何处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是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如何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以及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处理等问题的解答,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只有一个地球,要做到保护环境,减少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

简述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原则,措施

现状: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状况依然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煤烟型污染。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一直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原则和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1,减少燃烧。集中供热、限制汽车数量、杜绝燃化炮竹(尤其是首先解决机关单位的烟花炮竹)。2,改进制冷技术,限制使用氟利昂制冷剂。3,治理腐败,落实环保管理。变罚款为治理。4,限制乱砍乱伐,指数造林。全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及对策:全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用一个大气圈,全球性大气污染所带来的灾害是全球性的,危及到每一个人的,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综合治理全球性大气污染需要各国政府协调一致的行动,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努力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并为此作出贡献,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1、制定并履行国际协议,严格控制全球性大气污染气体的排放。控制全球变暖就必须要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控制CO2的含量。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特别是CO2的增加,是发达国家近年来工业化积累的结果,就是在当前发达国家也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占世界人口不到24%的发达国家消耗了世界能源的75%,他们向大气排放的CO2的人均排放量比发展中国家的相对量更高。以美国为例,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不到,CO2排放量却占世界的24%,而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统计,他们的人口占世界的76%,而CO2的排放量还不到世界的28%。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是工业化国家所造成的CO2增加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对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义务和责任。1997年12月,防止地球温暖化京都会议通过了“京都宣言”,宣言中指定CO2等6种气体是造成地球变暖的主要因素,宣言中规定在2012年实现整体削弱1990年废气排放标准的5.2%,并要求发展中国家自主承担削减废气排放量义务。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支持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的议定书,但反对向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的义务。尽管我国到2000年人均CO2排放量不到1989年世界人均水平(1.2吨/人)的一半,不及工业区化国家人均水平(3.3吨/人)的1/6,但仍努力履行义务。我国已开展了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分析及对策的研究,大力节能,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增加对CO2吸收能力;大力回收工业C02废气,尽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1990年修订的《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把CFC及哈龙等6类几十种都列为限控物质,在进行这样的限定后,预计到2050年,北极臭氧减少速率将低于现在,而到2100年后,南极臭氧空洞将消失。2、综合治理措施及途径。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减少矿物燃料的使用量,提高能源效率与节能,这是控制C02排放的主要措施,也是目前控制CO2排放量的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有资料认为,如果采取了一切可以节约的措施,在不影响发展或造成能源不足的情况下,在今后几十年内,可以把二氧化碳释放的量从50亿吨减少到10亿吨。为了减轻温室效应可以在不同矿物燃料之间进行比较来作出选择,产生相同能量,燃烧天然气排出的二氧化碳为燃煤的60%,为燃油的80%,我国西气东送工程将对全球性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发挥积极作用。除去温室气体,人们已经设计出控制二氧化碳进人大气层的几种方案,其中之一是把发电厂排出的二氧化碳转化成可以运走的碳酸盐,用船运到海洋中,这一方案技术上可行,但代价极高,还在进一步研究之中。要除去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似乎不够现实,因为它们是从许多小发生源发出的。开发利用新能源。采用不产生二氧化碳的替代能源,最重要的替代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波浪能、核裂变与核聚变能。从减少CO2排放量的角度而言,核能可能是理想的能源,并且是目前最可能成为取代化石燃料而大规模使用的主要能源。氢能是通过光解水的方法获得的,利用水分解的H2作能源,氢燃烧后重新生成水,对环境完全没有污染。目前有关地能的获得与利用,虽处于研究阶段,但将其作为一种大规模清洁能源的前景是十分乐观的。在地球上大批植树造林,充分利用森林及绿色植被对温室效应的调节作用。扩大生物链中的碳量,使大量碳不能转化为CO2进人大气中;适应气候变化,培育出适宜气候变化的农作物新品种等等,种种措施都能减缓温室气体对环境的影响。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内容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具体如下:1、减少污染物排放;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公共交通;4、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6、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7、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8、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9、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10、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第八条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三条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协调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验,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产生油烟

法律主观:大气污染防治法118条餐饮油烟的相关规定是: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住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法律客观:一、防治法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二、违反防治法如何处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是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如何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以及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处理等问题的解答,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只有一个地球,要做到保护环境,减少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

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第八条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三条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协调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验,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3、废弃物处理: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如下:1、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2、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3、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4、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5、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芹州耐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6、是推行激励迹做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嫌春、新能源产业。

下列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中,不属于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的是(  )。

【答案】:D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包括:①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②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③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④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等。D项属于水土污染防治措施。

商品对环境污染有哪些?如何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

商品?一般的商品本身自身不会带来环境污染,就像是我们用的笔,看的书,穿的衣服这些,他们本身是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你说的商品带来污染可能来自以下几个过程。商品的制造过程:商品的制造过程一般都会带来环境污染,但是根据商品的不同而不同,比如钢铁厂的污染就很大,服装厂的污染就比较小。商品的运输过程:商品做好以后会通过铁路、公路等方式来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能源、比如煤、汽油等,这些化石燃料的燃烧会污染大气。商品的买卖过程:商品的买卖过程基本不会产生什么污染,就是你去超市买了东西然后回家。商品的使用过程:商品使用的时候基本没有污染,一般是商品使用完毕以后作为固体废弃物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不知道我回答清楚了没有。

简述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原则,措施

现状: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状况依然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煤烟型污染.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一直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 原则和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1,减少燃烧.集中供热、限制汽车数量、杜绝燃化炮竹(尤其是首先解决机关单位的烟花炮竹). 2,改进制冷技术,限制使用氟利昂制冷剂. 3,治理腐败,落实环保管理.变罚款为治理. 4,限制乱砍乱伐,指数造林. 全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及对策:全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用一个大气圈,全球性大气污染所带来的灾害是全球性的,危及到每一个人的,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综合治理全球性大气污染需要各国政府协调一致的行动,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努力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并为此作出贡献,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并履行国际协议,严格控制全球性大气污染气体的排放.控制全球变暖就必须要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控制CO2的含量.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特别是CO2的增加,是发达国家近年来工业化积累的结果,就是在当前发达国家也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占世界人口不到24%的发达国家消耗了世界能源的75%,他们向大气排放的CO2的人均排放量比发展中国家的相对量更高.以美国为例,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不到,CO2排放量却占世界的24%,而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统计,他们的人口占世界的76%,而CO2的排放量还不到世界的28%.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是工业化国家所造成的CO2增加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对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义务和责任. 1997年12月,防止地球温暖化京都会议通过了“京都宣言”,宣言中指定CO2等6种气体是造成地球变暖的主要因素,宣言中规定在2012年实现整体削弱1990年废气排放标准的5.2%,并要求发展中国家自主承担削减废气排放量义务.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支持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的议定书,但反对向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的义务.尽管我国到2000年人均CO2排放量不到1989年世界人均水平(1.2吨/人)的一半,不及工业区化国家人均水平(3.3吨/人)的1/6,但仍努力履行义务.我国已开展了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分析及对策的研究,大力节能,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增加对CO2吸收能力;大力回收工业C02废气,尽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1990年修订的《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把CFC及哈龙等6类几十种都列为限控物质,在进行这样的限定后,预计到2050年,北极臭氧减少速率将低于现在,而到2100年后,南极臭氧空洞将消失. 2、综合治理措施及途径. 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减少矿物燃料的使用量,提高能源效率与节能,这是控制C02排放的主要措施,也是目前控制CO2排放量的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有资料认为,如果采取了一切可以节约的措施,在不影响发展或造成能源不足的情况下,在今后几十年内,可以把二氧化碳释放的量从50亿吨减少到10亿吨.为了减轻温室效应可以在不同矿物燃料之间进行比较来作出选择,产生相同能量,燃烧天然气排出的二氧化碳为燃煤的60%,为燃油的80%,我国西气东送工程将对全球性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除去温室气体,人们已经设计出控制二氧化碳进人大气层的几种方案,其中之一是把发电厂排出的二氧化碳转化成可以运走的碳酸盐,用船运到海洋中,这一方案技术上可行,但代价极高,还在进一步研究之中.要除去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似乎不够现实,因为它们是从许多小发生源发出的. 开发利用新能源.采用不产生二氧化碳的替代能源,最重要的替代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波浪能、核裂变与核聚变能.从减少CO2排放量的角度而言,核能可能是理想的能源,并且是目前最可能成为取代化石燃料而大规模使用的主要能源.氢能是通过光解水的方法获得的,利用水分解的H2作能源,氢燃烧后重新生成水,对环境完全没有污染.目前有关地能的获得与利用,虽处于研究阶段,但将其作为一种大规模清洁能源的前景是十分乐观的. 在地球上大批植树造林,充分利用森林及绿色植被对温室效应的调节作用.扩大生物链中的碳量,使大量碳不能转化为CO2进人大气中;适应气候变化,培育出适宜气候变化的农作物新品种等等,种种措施都能减缓温室气体对环境的影响.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包括哪些内容?

  (1)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取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能源,改进燃烧装置,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等。(2)治理主要污染源。大气主要污染源包括数量大、有害物多的污染源和量虽不大但毒性严重的污染源,前者如各种炉窑烟尘、电站排出的二氧化硫等,后者如氟化物、砷化物污染源等。(3)种植树木草坪。植物具有美化环境、调节气候、阻留粉尘、吸收有害物的功能。(4)合理规划。一个地区的发展应该建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改变能源结构,合理发展工业,建筑科学布局,充分利用有利的地形地势和气象条件。(5)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利用大气自净能力可以降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减少大气污染物的危害。

请问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有哪些?

首先要能清楚大气污染的种类,每个污染类型都有许多种防治技术. 首先大气污染类型重要的有七种,这里按照类型分别简述一下相关主要防治技术类型: 1、SOx(主要为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因为大气污染中的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主要来源于燃料的燃烧,因此脱硫技术主要有三个类型:燃料脱硫(清洁煤技术、煤的液化和气化脱硫技术等);燃烧过程脱硫(在燃烧室中加入石灰石等脱硫剂,生成硫酸钙);燃烧尾气(烟气)脱硫,又可分为三类:干法,半干法(湿-干法)和湿法(利用碱液或碱性液浆吸收),其中湿法幽暗其吸收剂种类和吸收剂可循环与否进一步划分,如石灰石-石灰法;曼-洛法;双碱法等.一些新发展的技术这里就不介绍了. 2、固体颗粒物,主要的方法有,重力沉降、旋风除尘、惯性除尘、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文丘里除尘等. 3,NOx,对于汽车而言,主要通过三元催化剂进行还原处理;大多数情况下,烟气脱氮是以吸收—氧化为技术核心的,如电子束照射、等离子技术等等.但目前主要是通过控制锅炉燃烧温度以及其它燃烧条件(主要是燃烧空气的供给量方面做一些调整). 4、CO、碳氢化合物,主要通过充分燃烧和催化氧化的办法处理大规模低浓度污染气体;同时也有通过吸收和吸附的方法. 5、重金属,通过降温和除尘设施去除. 6、臭氧(二次污染物),主要通过控制和降低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浓度以及NOx实现控制. 7、放射性气体(氡气),通风技术是目前最有效的控制技术. 再细分下去,我就把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的前言的一大部分讲完了,可以看看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方面的书(air pollution control design approach)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具体的问题还可以继续追问祝好!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内容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有什么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组织发表的一份报告说:“空气污染已成为全世界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如果人类生活在污染十分严重的空气里,那就将在几分钟内全部死亡。工业文明和城市发展,在为人类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把数十亿吨计的废气和废物排入大气之中,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圈却成了空中垃圾库和毒气库。因此,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和污染物达到一定浓度时,就会对人类和环境带来巨大灾难。一、大气污染对人体和健康的伤害 大气污染物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危害人体:一是人体表面接触后受到伤害,二是食用含有大气污染物的食物和水中毒,三是吸入污染的空气后患了种种严重的疾病。从下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到:各种大气污染物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人体的,对人体的影响又是多方面的。而且,其危害也是极为严重的。 二、大气污染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 大气污染主要是通过三条途径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的:一是使生物中毒或枯竭死亡,二是减缓生物的正常发育,三是降低生物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植物在生长期中长期接触大气的污染,损伤了叶面,减弱了光合作用;伤害了内部结构,使植物枯萎,直至死亡。各种有害气体中,二氧化硫、氯气和氟化氢等对植物的危害最大。大气污染对动物的损害,主要是呼吸道感染和食用了被大气污染的食物。其中,以砷、氟、铅、钼等的危害最大。大气污染使动物体质变弱,以至死亡。大气污染还通过酸雨形式杀死土壤微生物,使土壤酸化,降低土壤肥力,危害了农作物和森林。三、大气污染对物体的腐蚀 大气污染物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物等,都有腐蚀作用。如金属建筑物出现的锈斑、古代文物的严重风化等。 四、大气污染对全球大气环境的影响 大气污染发展至今已超越国界,其危害遍及全球。对全球大气的影响明显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臭氧层破坏,二是酸雨腐蚀,三是全球气候变暖。1. 南极上空出现臭氧洞 在离地面10—55千米的平流层里,大气中的臭氧相对集中,形成了臭氧层。大气中有了臭氧层,起着净化大气和杀菌作用,可以把大部分有害的紫外线都过滤掉,减少了对人体的伤害,而且使许多农作物增产。臭氧过浓会使人体中毒,而臭氧含量减少,紫外线就长驱直入,使人体皮肤癌发病率增加,农作物减产。科学家已经发现,在南北两极上空的臭氧减少,好象天空坍塌了一个空洞,叫做“臭氧洞”。紫外线就通过“臭氧洞”进入大气,危害人类和自然界的其它生物。“臭氧洞”的出现,同广泛使用氟里昂(电冰箱、空调等的制冷材料)。现在,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决定,自2000年起,停止生产氟里昂。 几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名 称 对 人 体 的 影 响二 氧 化 硫 视程减少,流泪,眼睛有炎症。闻到有异味,胸闷,呼吸道有炎症,呼吸困难,肺水肿,迅速窒息死亡硫 化 氢 恶臭难闻,恶心、呕吐,影响人体呼吸、血液循环、内分泌、消化和神经系统,昏迷,中毒死亡氮 氧 化 物 闻到有异味,支气管炎、气管炎,肺水肿、肺气肿,呼吸困难,直至死亡粉 尘 伤害眼睛,视程减少,慢性气管炎、幼儿气喘病和尘肺,死亡率增加,能见度降低,交通事故增多光化学烟雾 眼睛红痛,视力减弱,头疼、胸痛、全身疼痛,麻痹,肺水肿,严重的在1小时内死亡碳氢化合物 皮肤和肝脏损害,致癌死亡一 氧 化 碳 头晕、头疼,贫血、心肌损伤,中枢神经麻痹、呼吸困难,严重的在1小时内死亡氟和氟化氢 强烈刺激眼睛、鼻腔和呼吸道,引起气管炎,肺水肿、氟骨症和斑釉齿,氯气和氯化氢 刺激眼睛、上呼吸道,严重时引起中毒性肺水肿铅 神经衰弱,腹部不适,便泌、贫血,记忆力低下小资料 震惊世界的几起大气污染事件 马格河谷事件 1930年12月1-5日,比利时马格河谷工业区,60余人死亡。 多诺拉事件 1948年10月26-31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占全镇 43%的居民(5911人)受害,11人死亡。 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洛杉矶市,65岁以上老人死亡400多人。 伦敦烟雾事件 1962年12月5-8日,英国伦敦市,4天内死亡人数比常年同期多4000余人。 四日市哮喘事件 1961年,日本四日市,817人患哮喘病,10多人死亡。 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 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市, 2500多人直接死亡,20万人受到伤害,其中5万人双目失明。2. 酸雨的危害向全世界蔓延 酸雨的危害遍及欧洲和北美,我国主要分布贵阳、重庆和柳州等地。酸雨降到地面后,导致水质恶化,对各种水生动物和植物都会受到死亡的威胁。植物叶片和根部吸收了大量酸性物质后,引起枯萎死亡。酸雨进入土壤后,使土壤肥力减弱。人类长期生活在酸雨中,饮用酸性的水质,都会造成呼吸器官、肾病和癌症等一系列的疾病。据估计,酸雨每年要夺走7500-12000人的生命。3.“温室效应”的严重恶果 我们居住的地球周围,包裹着一层厚厚的大气,形成了一座无形的“玻璃房”,在地球上产生了类似玻璃暖房的效应。本来,这种“温室效应”是正常的。但是,进入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大量燃烧煤、石油和天然气等燃料,使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骤增,“玻璃房”的吸收太阳能量也随之增加。于是,在地球上产生了干旱、热浪、热带风暴和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3、废弃物处理: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得到有效加快,与此同时在生态环境方面也遭遇了很大程度的影响。大气污染是生态环境污染的一大污染源,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本课题笔者在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对策进行了探究,希望以此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完善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凭据。我国工业发展速度非常快,工业的发展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方面主要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增长,消极作用方面主要使大气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因此,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比如资金投入不足、能源消费结构不具合理性等。鉴于此,本课题对“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一、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分析现状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其一为资金投入不足;其二为能源消费结构不具合理性;其三为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具体表现为:1.资金投入不足大气污染防治绝对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作为防治工作的保障依据。然而,现状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却是资金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没有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规范制定加以构建,从而使该项工作无据可依。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不足,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便无法购置该项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进一步弱化了防治工作的作用价值。2.能源消费结构不具合理性现状下,我国工业在能源消费结构方面呈现不具合理性的问题。与发达国家比较起来,在能源利用率方面,我国水平还是较低的。并且在煤炭消费方面存在浪费的现象,煤炭消费不合理现象非常严重。在煤炭消费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便会大气污染程度加大,进一步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困难程度。3.监督管理力度不足要想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强化,做好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现状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却存在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监督管理手段较为单一,技术不能与时俱进,没有有效的应急监测能力,从而导致在污染纠纷以及污染事故的处理方面表现的较为薄弱,所作出的决策也不具规范性及科学性。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对策探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便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只有在充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够顺利开展,并使该项工作的价值作用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笔者认为,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1.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投入充足的资金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要想使这些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便需要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与此同时购置充足的能够满足防治工作的设施设备等。满足以上条件均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因此,相关部门便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投入充足的资金,以此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开展。2.重点防治工业污染,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大气污染主要的发源地为工业生产,因此为了大气污染能够得到有效防止,便需要做好工业污染的重点防治工作,做到节能减排,合理控制煤炭等工业所需品的排放量。与此同时,做好清洁生产方面的工作,增强清洁工人环境保护意识,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进一步发挥出清洁生产工作模式的作用。3.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利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的质量。因此,便需要针对城市的现状及特点,开展区域性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使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最大限度的降低。与此同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面的建设工作,以此为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依据。4.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需要对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此使该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据可依。现状下,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充足。因此,在另一方面,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使管理人员从根本上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全身性投入监督管理工作中,并刚才去全过程总量控制的策略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检测,以此使区域大气环境的总量以及容量均符合相关标准。除此之外,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当中,还需要对合理、科学的经济手段加以利用。基于大气资源有偿使用的条件下,对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强化,以此使排污许可证制度能够实现有效推行。并且,需要以有偿使用的环境容量为依据,做好排污费用的征收工作;以治理成本为依据,对排污费的征收价格标准加以明确,进一步使污染制造业主体部门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节能减排。三、结语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现状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便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对策,比如投入充足的资金、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监督管理进行强化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实事求是,结合城市所在地的大气污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进一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释义】 本条是对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规定。   所谓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人们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制度。实施这一制度,及时报告、公告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可以使受到污染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可以避免或者减轻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避免环境受到更大的破坏。它也有助于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危害、影响,为顺利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创造条件。同时,也可以及时消除或者减缓由于污染事故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化解矛盾。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比如,国际上知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都造成众多人口死亡,经济损失惨重。我国每年也有不少污染事故,损失巨大,甚至威胁到社会安定团结。因此,法律对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作了明确规定。1987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91年5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此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这里所说的“事故”是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规程、有关设备、仪器的操作规程等产生的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转的事件,它可能是有关操作人员故意引发的,也可能是由于过失导致的。“其它突然性事件”是指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的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引发的事件。如果有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发生,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生产设施发生严重故障,从而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的,应当适用本条规定。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大气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只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才能适用本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规定的大气污染事故并不要求实际发生,只要具备发生的可能性,就应当适用本条规定。   3.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与大气污染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大气污染事故是由于排污单位发生的生产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导致的。没有这些生产事故和突然性事件,排污单位就不可能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也不可能有大气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生产事故和突然性事件是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则是这些生产事故和突然性事件导致的必然结果。   二、排污单位的义务   根据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具体而言:   1.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大气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或者减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所谓应急措施,就是临时采取的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扩散,减轻其危害的补救性措施。比如,停止发生事故的生产设施运转,疏散受到大气污染事故危害的人群,封闭污染现场等。这对控制和减轻事故危害有着重要意义。   2.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大气污染事故发生后,首先威胁到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便于该单位和居民及时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3.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除报告上述两者外,还应同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当地人民政府的义务   根据第二款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具体而言:   1.公告义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这也是公民在环境方面的知情权的表现。公告应当在公开的媒体发布,比如电视、广播、报纸等,使各个阶层的居民都能知晓。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前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和居民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2.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以解除或者减轻大气污染危害。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组织疏散、防御、自救等紧急防护措施。强制性应急措施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配合,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和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规定。   本条强化了对有关企业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和除尘的要求。对新建、扩建的有关企业,不论是否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都应当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对于位于两控区内已建的企业,如果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就不再属于采取控制措施的问题,而应当限期治理。另外,本条还对氮氧化物的控制扩大其适用范围,只要是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企业都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新建、扩建企业的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根据这一规定:   1.本款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火电厂或者其他排放二氧化硫的大中型企业对大气污染的分担率相当高,尤其是酸雨的产生,主要来自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另外,这些企业资金和技术相对雄厚,如果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其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是基本可行的。   从立法本意来看,作这样的规定还隐含着一个煤炭政策引导的目的。目前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这一格局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变化。在城市能源消耗中,煤炭占了70-80%,而且大多数为工业和民用部门直接燃用,转化为电能的比例还不高,这是导致严重的煤烟型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每年高硫煤的产量约占煤炭总产量的7%。由于各种原因,低硫煤大多数作为电厂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原料加以使用,民用煤炭反而多是中、高硫煤。从实际情况看,要求居民对使用的煤炭进行脱硫、除尘处理是不现实的,而真正具有处理的能力的企业却不需要对煤炭进行脱硫、除尘处理,这种不尽合理的能源消耗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大气环境的污染。因此,本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作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凡属新建、扩建上述企业的,就应当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从而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促使这部分企业多用高硫煤,将低硫煤转至民用。   2.只有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才适用本款规定,已经建成的企业,不适用本款的规定。对已经建成的企业,一部分将通过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来解决,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已建成的企业,法律没有提出义务性的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数量较大,企业之间差别也很大。不同的企业,其经济条件和技术能力有着本质的差别。而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需要相当大的资金。一律要求所有的上述企业都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执行中可能会有一定的问题。有的的老企业近年来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旦要耗费庞大的资金来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法律只对新建和扩建的企业提出了要求。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这些企业就可以无限制地排污,它们也要遵守本法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采取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标准。   3.要求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和除尘措施的企业,是那些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这是适用本款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这是对所有排污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不能做到这一要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促使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实现达标排放。在这一原则要求下,衍生出一整套对排污者的控制措施。这是理解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核心。本款的规定不过是在一个方面的具体化。另外,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对有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因此,如果有关企业可以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二、对“两控区”内已建企业的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根据这一规定:   1.如前所述,本条第一款所规范的是新建、扩建的企业,至于已经建成的企业,则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解决。一种是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企业,适用本款的规定;另一种是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外的企业,只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因此,适用本款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建成的,新建和扩建的企业不适用本款规定;二是必须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一款针对的是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而第二款所针对的则是所有类型的企业,不仅仅是火电厂或者大中型企业。   2.本款规定体现了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企业的特殊要求,这也是对“两控区”实行特殊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体现,同时也是“两控区”内严重的大气污染导致的必然结果。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减排措施。这与本款的规定都是相一致的。   3.适用本款规定的必须是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未超标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4.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这一规定比原法的规定更加严格,一旦发生,就不再是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设施的问题,而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当然,治理的措施仍然可以包括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三、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考虑到脱硫、除尘技术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本条第三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鼓励有关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尽可能减少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这种先进的技术,不论来自国外还是由国内自行开发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国家都给予鼓励,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企业生产过程中,除了产生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污染物外,氮氧化物也是不可忽视的的污染物。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毒作用和慢性毒作用,影响和危害人体健康。氮氧化物还能和大气中的其他污染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污染。二氧化氮在大气中经氧化变成硝酸,是造成酸雨的原因之一,它还可以使平流层中臭氧减少,从而增加到达地球的紫外线辐射量。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各种燃料在高温下的燃烧以及硝酸、氮肥、炸药和染料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氮氧化物废气造成的,其中以燃料燃烧排出废气造成的污染最为严重。因此,本款规定,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氮氧化物的防治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排烟脱氮,二是控制氮氧化物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30) 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2004-12-29 2005-04-01) 熟悉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2000-04-01)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2003-01-01) 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08-29 2002-10-01) 熟悉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怎样预防大气污染?

1、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2、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3、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4、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5、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著,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6、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7、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大气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法律客观:一、防治法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二、违反防治法如何处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是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如何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以及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处理等问题的解答,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只有一个地球,要做到保护环境,减少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

大气污染有哪些防治措施

(1)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如采用烟气脱硫技术,用石灰浆或石灰石在烟气吸收塔内脱硫。 石灰石的脱硫效率是85~90%,石灰浆法脱硫比石灰石法快而完全,效率可达95%。开发无污染的能源也可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2)调整民用燃料结构,实现燃料气体化,最好能做到城市集中供热。 (3)减少烟道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如用铂、铜等金属作催化剂,以氢气、氨或甲烷作还原剂,把氮氧化物还原成氮气 (4)加强对汽车尾气的控制,如限制车速、改进发动机结构和添加防污装置。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如下:1、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2、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3、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4、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5、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6、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是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进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措施,有以下8个方面:1、全面规则,合理布局(环境规划);2、选择有利排放方式(合理排放);3、区域集中供暖、供热;4、改变燃料构成;5、限制汽车拥有量——这一点,交通部门完全可以平衡的;6、绿化造林——这一点可以大量的集中每个人的力量!7、扩大水域和湿地面积;8、发展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物由人为源或者天然源进入大气(输入),参与大气的循环过程,经过一定的滞留时间之后,又通过大气中的化学反应、生物活动和物理沉降从大气中去除(输出)。如果输出的速率小于输入的速率,就会在大气中相对集聚,造成大气中某种物质的浓度升高。当浓度升高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生物或材料等造成急性、慢性危害,大气就被污染了。扩展资料:凡是能使空气质量变差的物质都是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已知的约有100多种。有自然因素(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等)两种,并且以后者为主要因素,尤其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所造成的。主要过程由污染源排放、大气传播、人与物受害这三个环节所构成。影响大气污染范围和强度的因素有污染物的性质(物理的和化学的),污染源的性质(源强、源高、源内温度、排气速率等),气象条件(风向、风速、温度层结等),地表性质(地形起伏、粗糙度、地面覆盖物等)。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浓度,除了取决于排放的总量外,还同排放源高度、气象和地形等因素有关。污染物一进入大气,就会稀释扩散。风越大,大气湍流越强,大气越不稳定,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就越快;反之,则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就慢。在后一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出现逆温层时,污染物往往可积聚到很高浓度,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降水虽可对大气起净化作用,但因污染物随雨雪降落,大气污染会转变为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气污染

防止大气污染的措施

防止大气污染的措施包括减少机动车数量、提高车辆排放标准、加强城市绿化、推广清洁能源、完善治理管理制度等。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防止大气污染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1. 减少机动车数量:采取限牌、限购、限行等措施,鼓励绿色出行,提倡步行、骑行等低碳出行方式。2. 提高车辆排放标准:对新车和老旧车辆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和整治,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技术。3.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公园和绿地,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手段,增加城市空气净化器的格局。4. 推广清洁能源: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5. 完善治理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环保法律法规,强化污染源监管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健全排污费制度等。大气污染对人体有哪些影响?大气污染会导致多种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哮喘、支气管炎、肺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还会使人体免疫力下降,增加疾病发生率。此外,大气污染还会影响水和土壤的质量,危害生态环境。防止大气污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有责任。通过减少机动车数量、提高排放标准、加强城市绿化、推广清洁能源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的程度,减少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也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支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经常提到的“白色污染”属于(  )A.水污染B.大气污染C.固体废弃物污染D.

由分析可以知道:“白色污染”,是人们对塑料垃圾污染环境的一种形象称谓.它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置成为固体废物.故选:C

水污染大气污染、固废和土壤污染之间的联系

水污染大气污染、固废和土壤污染之间的联系:1、水污染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壤污染;2、水污染产生的恶臭气体也能污染大气;3、大气污染的传染性很小,一般不会造成次生污染,因此大气污染是单一性的;4、固体废弃物污染,会因大气降水的淋滤而造成水体污染,进而污染土壤;5、土壤污染同样会被雨水淋滤、携带而污染水体。

有关大气污染的论文?

问题一:关于空气污染的小论文,1000左右 大气污染论文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环境要素之一。然而人口的增多,人类活动频繁,自然因素影响使大气污染严重,保护大气环境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义务。 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组成。自然环境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和,即阳关、温度、气候、地磁、空气、水、岩石、土壤、动植物、微生物以及地壳的稳定性等自然因素的总和。而社会环境是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为不断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通过长期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展,逐步创造和建立起来的一种人工环境。社会环境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标志,它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社会环境的质量对人类的生活和工作,对社会的进步都有极大的影响。 地球表面覆盖着多种气体组成的大气,称为大气层。一般是将随地球旋转的大气层称为大气圈。由于大气圈中空气质量的分布不均匀,通常将从地球表面到1000-1400千米的气层称为大气圈的厚度。 大气在垂直方向上的温度、组成与物理性质也是不均匀的。根据大气温度垂直分布的特点,在结构上可将大气圈分为五个气层:(一)对流层:对流层是大气中最接近地面的一层,它具有气温随高度增加而降低和空气具有强烈的对流运动两个特点;(二)平流层:对流层层顶之上的大气为平流层,其上界伸展到约55千米处。(三)中间层:由平流层顶至85千米高处范围内的大气称为中间层。(四)暖层:暖层位于85-800千米的高度之间。(五)散逸层:暖层层顶以上的大气,统称为散逸层。如果按空气组成成分划分大气圈层结构,又可将大气层分为均质层及非均质层。 大气是由多种成分组成的混合气体,这些混合气体的组成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干洁空气:它的主要成分为氮、氧、氩,它们在空气中的总容积约占99.96%。此外还有少量其他成分,如二氧化碳、氖、氦、臭氧等。干洁空气是大气中的不变组成。(二)水汽:大气中的水汽含量比较低,但它在大气中的含量随时间、地域、气象条件的不同而变化很大,在干旱地区可低到0.02%,而在温湿地带可达6%。水汽对天气起着重要的作用。(三)悬浮微粒:悬浮微粒是指由于自然因素而生成的颗粒物,如岩石的风化、火山爆发、宇宙落物以及海水溅沫等。无论是它的含量、种类,还是化学成分都是变化的。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某种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了足够的时间并因此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危害了环境环境的现象。按污染的范围,大气污染可分为:局部地区大气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广域性大气污染和全球性大气污染。燃料的燃烧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石油工业和化工工业大规模的发展也增加了空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在农业方面,由于各种农药的喷洒而造成的大气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1 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 空气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空气被各种有害物质污染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大气污染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密集、煤炭和石油燃料的迅猛增长而产生的。近百年来,西欧、美国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大气污染事件日趋增多,20世纪50~60年代成为公害的泛滥时期,例如: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事件,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等,不仅严重地危害居民健康,甚至造成数百、数千人的死亡。 2 大气污染的防治策略和措施 基本的策略应该是监测-干预-评价。第1步,通过对环境污染和人群健康的监测,掌握情况;第2步,针对问题制订对策,进行干预治理;第3步,对干预的效果进行评价,再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此......>> 问题二:关于大气污染的论文4000字 二十一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回首二十世纪,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传统模式下的生产力的提高在驱动经济增长和为企业带来的利润的同时,却使我们的地球家园变得千疮百孔,不堪重负。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够成危害的发展”。 关键词:石家庄市 大气污染 原因分析 *** 行为对策 一、概述 二十一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回首二十世纪,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传统模式下的生产力的提高在驱动经济增长和为企业带来的利润的同时,却使我们的地球家园变得千疮百孔,不堪重负。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够成危害的发展”。这个定义鲜明的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 人类要发展,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发展; 发展要有限度,他不应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石家庄市我国华北地区新型的一座现代化工业城市,是河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总面积15848平方千米,总人口845万。其交通发达,京广、石太、石德铁路和京深、石港、石太高速公路交汇于此。近年来,石家庄市工业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是他一跃成为全国著名的环境污染大市。而其中,尤以大气污染最为突出:尤其是在风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尘土满天飞舞,纵横肆虐,有些区域垃圾泛滥成灾。 二、 石家庄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1.1 石家庄大气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河北省环境监测总站4月11日队本周空气质量检测表明,石家庄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扬尘污染也比较严重,特别是雨后就更显得直观,汽车挡风玻璃上全是泥水,就连眼镜片上也满是泥水。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丁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锤,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1.2 石家庄大气污染原因分析 1.2.1 地形和气候因素是影响石家庄市大气质量的基本原因 石家庄位于河北省中南部,西依太行山脉,东、南、北均为辽阔的华北大平原。而与此同时,石家庄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具有冬季寒冷少雪,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晴朗凉爽等特征。这些特定的地理和气候因素,是石家庄的大气污染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东南风的作用,石家庄上空的可吸入颗粒物和其他污染物质随风西移,当遇太行山脉的阻挡后,又转向东移,返回原地。而与此类似,当刮西北风的时候,由于太行山脉这一巨大的屏障,使西北风被拦截在山西境内,一些污染物质也无法被刮走,而只能继续停留在石家庄的上空。 1.2.2 城市建设是影响石家庄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石家庄气体状态大气污染源调查表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1)燃料燃烧(2)工业生产过程(3)交通运输等。根据统计资料,以上三方面产生的大气污染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0%、20%和10%。在直接燃料的燃烧中,燃烧排......>> 问题三:有没有关于空气污染的论文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问题探析 摘要:我国对空气污染的治理越来越重视,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空气污染治理还需加强、治理技术有待提升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需要通过健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治理技术能力、加强公众参与等,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空气污染的治理。 关键词: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区域协同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2-0082-02 DOI:10.13535/jki.11-4406/n.2016.22.040 1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空气污染问题凸显,引起了 *** 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我国 *** 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来治理空气污染问题。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试行)》,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等各方面都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通过与法律配套的节能减排、新能源的应用等一些政策的推行,空气污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 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空气污染治理还需加强 *** 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治理空气污染,但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等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完善的空气污染治理制度能够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治理,然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各方的约束力不够。我国近年来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细化、扩充、修订。目前关于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给实际的执法过程带来了一些困难。目前对违法排放的惩罚以行政执法、罚款等手段为主,没有形成长效的制约机制。此外,对企业自主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通过税收、贷款、 *** 采购等手段能够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来治理空气污染,但我国目前以经济为主的污染治理机制还不完善,企业缺乏从内部提升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的动力。目前, *** 在空气污染治理中开始尝试区域联防的治理方法。空气在地域之间的流动性也给空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带来了困难,通过 *** 间的合作,对区域内的重大环保相关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对区域内空气污染事件实现联合执法,通过 *** 合作实现区域内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地方 *** 间合作的权责划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为保障,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推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治理。 2.2 治理技术有待提升 空气污染的治理需要技术的支持,需要先进有效的空气检测技术及时监控空气质量指标,目前对空气污染的检测经常受到资金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未采用最先进省时的设备和技术,影响了检测的时效性,不利于执法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规排放行为。 空气污染的治理和改善不仅需要 *** 的外部监管,更需要企业内部技术的提升,通过先进的技术,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以及对于废气的处理能力,实现企业节能减排,这对企业在资金、科研能力和科技人才方面都会有比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到技术研发中去,同时技术研发、引入国外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以及吸纳优秀的科研人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比较......>> 问题四:求一篇有关大气环境污染的论文(要好的) 摘要:二十一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回首二十世纪,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传统模式下的生产力的提高在驱动经济增长和为企业带来的利润的同时,却使我们的地球家园变得千疮百孔,不堪重负。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够成危害的发展”。 关键词:石家庄市 大气污染 原因分析 *** 行为对策 一、概述 二十一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回首二十世纪,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传统模式下的生产力的提高在驱动经济增长和为企业带来的利润的同时,却使我们的地球家园变得千疮百孔,不堪重负。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够成危害的发展”。这个定义鲜明的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 人类要发展,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发展; 发展要有限度,他不应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石家庄市我国华北地区新型的一座现代化工业城市,是河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总面积15848平方千米,总人口845万。其交通发达,京广、石太、石德铁路和京深、石港、石太高速公路交汇于此。近年来,石家庄市工业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是他一跃成为全国著名的环境污染大市。而其中,尤以大气污染最为突出:尤其是在风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尘土满天飞舞,纵横肆虐,有些区域垃圾泛滥成灾。二、 石家庄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1.1 石家庄大气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河北省环境监测总站4月11日队本周空气质量检测表明,石家庄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扬尘污染也比较严重,特别是雨后就更显得直观,汽车挡风玻璃上全是泥水,就连眼镜片上也满是泥水。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锤,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1.2 石家庄大气污染原因分析 1.2.1 地形和气候因素是影响石家庄市大气质量的基本原因 石家庄位于河北省中南部,西依太行山脉,东、南、北均为辽阔的华北大平原。而与此同时,石家庄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具有冬季寒冷少雪,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晴朗凉爽等特征。这些特定的地理和气候因素,是石家庄的大气污染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东南风的作用,石家庄上空的可吸入颗粒物和其他污染物质随风西移,当遇太行山脉的阻挡后,又转向东移,返回原地。而与此类似,当刮西北风的时候,由于太行山脉这一巨大的屏障,使西北风被拦截在山西境内,一些污染物质也无法被刮走,而只能继续停留在石家庄的上空。 1.2.2 城市建设是影响石家庄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石家庄气体状态大气污染源调查表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1)燃料燃烧(2)工业生产过程(3)交通运输等。根据统计资料,以上三方面产生的大气污染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0%、20%和10%。在直接燃料的燃烧中,燃烧排放的大气污订物数量约占燃料燃烧排放总量的96%,其中燃煤......>> 问题五:baidu有没有ENGLISH版的? 没有, 好像百度的目标是专心做好中文,所以估计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有ENGLISH版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2018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决定批准《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西藏自治区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___项污染物征收”相关的问题第1题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_____。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_____。第2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___年___月___日实施。第3题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应税污染物排放地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___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第4题山东省对水污染物的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每污染当量__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___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本决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本决定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三、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四、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五、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七、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八、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治理大气污染

问题一:如何治理空气污染 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根本措施,而治理途径是多方面的,这里就其主要方法进行介绍。 (1).工业合理布局,以方便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工厂之间互相利用废气,减少废气排放量。 (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群,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排放方式。这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 (3).改变燃料构成。如城市工业和民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发展,低硫燃料和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采用。要推行采煤,以除去煤中大部分硫(主要是硫铁矿硫)。 (4).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 (5).工业装置排放的有毒气体,要从工艺改革和回收利用方面予以控制。 (6).烟囱除尘。烟气中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分干法(以固体粉未或颗粒为吸收剂)和湿法(以液体为吸收剂)两大类。 2、改变燃料构成,开发新能源要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煤气和石油液化气,选用低硫燃料,对重油和煤炭进行脱硫处理,开发和利用太阳能、氢燃料、地热等新能源。 3、改革生产工艺,对废气进行治理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治理,主要集中在除尘、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两方面。 4、区域集中供暖供热设立大的电热厂和供热站,实行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尤其是将热电厂、供热站设在郊外,对于矮烟囱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来说,是消除烟尘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5、高烟囱排烟烟囱越高越有利于烟气的扩散和稀释,一般烟囱高度超过100m效果就已十分明显,过高造价急剧上升是不经济的。应当指出这是一种以扩大污染范围为代价减少局部地面污染的办法。 6、控制废气的排放时间 7、交通运输工具废气的治理 问题二:如何防治大气污染? 一)大气污染源 大气污染源可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两大类。自然污染源是由于自然原因(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等)而形成,人为污染源是由于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而形成。在人为污染源中,又可分为固定的(如烟囱、工业排气筒)和移动的(如汽车、火车、飞机、轮船)两种。由于人为污染源普通和经常地存在,所以比起自然污染源来更为人们所密切关注。大气主要污染源有: ⑴ 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大气卫生防护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由于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工艺过程、原料和产品种类等不同,其对大气污染的程度也不同。 ⑵ 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 在居住区里,随着人口的集中,大量的民用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也需要耗用大量的煤炭,特别在冬季采暖时间,往往使受污染地区烟雾弥漫,这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大气污染源。 ⑶ 交通运输 近几十年来,由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城市行驶的汽车日益增多,火车、轮船、飞机等客货运输频繁,这些又给城市增加了新的大气污染源。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汽车排出的废气。汽车污染大气的特点是排出的污染物距人们的呼吸带很近,能直接被人吸入。汽车内燃机排出的废气主要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烃类(碳氢化合物)、铅化合物等。 (二)大气污染的危害与影响 大气污染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造成的危害与影响,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归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人体受害有三条途径,即吸入污染空气、表面皮肤接触污染 空气和食入含大气污染物的食物,除可引起呼吸道和肺部疾病外,还可对心血管系统、 肝等产生危害,严重的可夺去人的生命。 ②对生物的危害。动物因吸入污染空气或吃含污染物食物而发病或死亡,大气污染 物可使植物抗病力下降、影响生长发育、叶面产生伤斑或枯萎死亡。 ③对物品的危害。如对纺织衣物、皮革、金属制品、建筑材料、文化艺术品等,造 成化学性损害和玷污损害。 ④造成酸性降雨,对农业、林业、淡水养殖业等产生不利影响。 ⑤破坏高空臭氧层,形成臭氧空洞,对人类和生物的生存环境产生危害。 ⑥对全球气候产生影响,如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增多会导致地球大气增暧,导致 全球天气灾害增多,又如烟尘等气溶胶粒子增多,使大气混浊度增加,减弱太阳辐射, 影响地球长波辐射,可能导致天气气候异常。 如何防治大气污染,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与影响,构成了当今重大而紧迫的研究课题。 (三)大气污染的防治 防治大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①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改革能 源结构,用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 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 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 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②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 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 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地逆温的地区和时 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 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③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渡集中,不 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 问题三:治理空气污染应如何做起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列出甲醛、苯、氨、氡、TVOC五项污染物进行控制。 【甲醛的主要来源】 1、装修材料及新的组合家俱; 2、UF泡沫作房屋防热、御寒的绝缘材料; 3、用甲醛做防腐剂的涂料、化纤地毯、化妆品等产品; 4、室内吸烟。 【苯的主要来源】 1、室内装修用的涂料; 2、木器漆; 3、胶粘剂; 4、有机溶剂。 【氨的主要来源】 1、在冬季施工过程中,在混凝土墙体中加入的混凝土防冻剂; 2、为了提高混凝土的凝固速度,而使用的高碱混凝土膨胀剂和早强剂; 【TVOC的主要来源】 1、建筑材料中的人造板、泡沫隔热材料、塑料板材; 2、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油漆、涂料、粘合剂、壁纸、地毯; 3、生活中常用的化妆品、香水、清香剂、洗涤剂等; 4、办公用品,主要是指油墨、复印机、打字机等; 5、家用燃料及吸烟、人体排泄物及室外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 【苯的危害】 苯为无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气体,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苯是近年来造成儿童白血病患者增多的一大诱因。调查数据表明,在城市儿童白血病患者中,90%的家庭一年内进行过室内装修。 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时,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作用,轻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乏力等现象,重者还会导致昏迷、甚至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如果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苯,会引起慢性中毒,出现头痛、失眠、精神萎靡不振、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 【甲醛的危害】 甲醛是一种无色的强烈剌激性气体,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甲醛释放污染,会造成眼睛流泪,眼角膜、结膜充血发炎,皮肤过敏,鼻咽不适,咳嗽,急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亦可造成恶心、呕吐、肠胃功能紊乱!严重时还会引起持久性头痛、肺炎、肺水肿、丧失食欲、甚至导致死亡。 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眼部疾病、女性月经不调和紊乱、妊娠综合症、新生儿畸形、精神抑郁症,另外,还会促使新生儿体质下降,造成儿童心脏病。据美国医学部门调查,甲醛释放污染是造成3―5岁儿童哮喘病增加的主要原因。 【氨的危害】 氨是一种无色且具有强烈 *** 性臭味的气体,比空气轻(比重为0.5)。 氨是一种碱性物质,它对所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 *** 作用,可以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浓度过高时除腐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向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氨通常以气体形式吸入人体进入肺泡内,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氨的溶解度极高,所以主要对动物或人体的上呼吸道有 *** 和腐蚀作用,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少部分氨为二氧化碳所中和,余下少量的氨被吸收至血液可随汗液、尿或呼吸道排出体外。部分人长期接触氨可能会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等症状;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 *** 症状。所以碱性物质对组织的损害比酸性物质深而且严重。 【TVOC的危害】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多指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按其化学结构的不同,要以进一步分为八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醛类、酮类和其他类。非工业性的室内环境中,可以见到50――300种挥发性有化合物。它们都以微量和衡量水平出现,每种化合物很少超过50时mg/m3的水平。TVOC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 问题四:怎样预防和治理空气污染 大气中的污染物会对人类产生不良的影响,治理大气污染已成为节能减排的主要措施之一。对我国现阶段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的基本治理方法和防治措施进行了论述,包括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措施、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加强监管与执法等内容。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预防;治理 大气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会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大气污染物一般有2种形态,即颗粒状污染物和气态状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主要以烟尘为主,气态状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含氢气体等。大气污染物能够在大气中扩散,具有污染范围广、区域性和整体性强的特征。因此,大气污染的程度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能源构成、工业结构和布局、交通状况以及人口密度等多种因素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物的根本方法,是从污染源头着手,通过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污染物扩散稀释等措施来保证大气环境质量,同时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本体的自净能力,采用最佳的防治方法,已达到控制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1]。大气污染物的综合防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做全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2]。例如: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并营造城市绿化带,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要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对于现有污染严重、资源浪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关、停等措施。 1.2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因此应优先推广型煤和低硫等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和焦化煤气、石油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1.3实行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家庭中的燃煤炉灶和分布在市区的各类采暖、烧水小锅炉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是造成城市大气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城市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好处表现在:一是可以提高锅炉设备利用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提高热利用率;三是便于采用高效率除尘设备,大大降低粉尘排放量。四是减少燃料的运输量,从而减少运输设备的使用,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4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与阻拦尘埃的功能,使空气得到净化。植物的光合作用能够释放出氧气,可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 hm2的阔叶林,每天能够消耗约1 t二氧化碳,释放出750 kg氧气,起到了良好的空气调节作用[3]。 2采用各种专业技术,控制污染物排放 2.1颗粒状污染物的治理 大气中的烟尘(主要由颗粒状污染物组成)大部......>> 问题五:空气污染怎么治理呢 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根本措施,而治理途径是多方面的,这里就其主要方法进行介绍。 (1).工业合理布局,以方便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工厂之间互相利用废气,减少废气排放量。 (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群,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排放方式。这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 (3).改变燃料构成。如城市工业和民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发展,低硫燃料和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采用。要推行采煤,以除去煤中大部分硫(主要是硫铁矿硫)。 (4).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 (5).工业装置排放的有毒气体,要从工艺改革和回收利用方面予以控制。 (6).烟囱除尘。烟气中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分干法(以固体粉未或颗粒为吸收剂)和湿法(以液体为吸收剂)两大类。 2、改变燃料构成,开发新能源要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煤气和石油液化气,选用低硫燃料,对重油和煤炭进行脱硫处理,开发和利用太阳能、氢燃料、地热等新能源。 3、改革生产工艺,对废气进行治理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治理,主要集中在除尘、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两方面。 4、区域集中供暖供热设立大的电热厂和供热站,实行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尤其是将热电厂、供热站设在郊外,对于矮烟囱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来说,是消除烟尘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5、高烟囱排烟烟囱越高越有利于烟气的扩散和稀释,一般烟囱高度超过100m效果就已十分明显,过高造价急剧上升是不经济的。应当指出这是一种以扩大污染范围为代价减少局部地面污染的办法。 6、控制废气的排放时间 7、交通运输工具废气的治理 问题六:空气污染治理方法有哪些 1.加强立法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排放标准 2.开发新能源,使用新技术,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 3.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自觉保护环境 4.在城市合理布点监测大气质量,并向大众公开监测指数 5.合理规划城市,合理布局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等 6.植树造林,绿化城市 问题七:如何防治空气污染 怎样防止空气污染 1、提高室内空气污染防治意识,养成科学的生活习惯,每天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即使在冬天也要坚持。 2、烹调时切勿将食用油过度加热。做饭时应打开抽烟机开窗换气,降低油燃烧和烹调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 3、尽量不在室内吸烟,以减少烟雾产生的室内空气污染。 4、在室内装修时应慎重选择建筑、装饰材料,切忌过度装修。 5、在选购家具时应选择实木家具,尽量不选择密度板和纤维板等材质的家具,以减少粘合剂中甲醛的释放。 6、刚装修好的房间不要急于入住,应开窗通风一段时间后入住。由于建筑、装饰材料和家具中甲醛的释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入住后仍需每天窗通风换气,以保证房间中有足够的新风量。 7、尽量不在室内饲养宠物,被褥、毛毯和地毯应经常在阳光下晾晒,以避免尘螨孳生。 8、在室内培育一些绿色植物,可起到一定净化空气的作用。 9、当感觉室内空气质量不好时,可请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问题八:大气污染怎样预防治理 大气中的污染物会对人类产生不良的影响,治理大气污染已成为节能减排的主要措施之一。对我国现阶段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的基本治理方法和防治措施进行了论述,包括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措施、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加强监管与执法等内容。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预防;治理 大气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会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大气污染物一般有2种形态,即颗粒状污染物和气态状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主要以烟尘为主,气态状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含氢气体等。大气污染物能够在大气中扩散,具有污染范围广、区域性和整体性强的特征。因此,大气污染的程度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能源构成、工业结构和布局、交通状况以及人口密度等多种因素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物的根本方法,是从污染源头着手,通过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污染物扩散稀释等措施来保证大气环境质量,同时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本体的自净能力,采用最佳的防治方法,已达到控制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1]。大气污染物的综合防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做全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2]。例如: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并营造城市绿化带,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要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对于现有污染严重、资源浪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关、停等措施。 1.2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因此应优先推广型煤和低硫等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和焦化煤气、石油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1.3实行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家庭中的燃煤炉灶和分布在市区的各类采暖、烧水小锅炉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是造成城市大气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城市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好处表现在:一是可以提高锅炉设备利用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提高热利用率;三是便于采用高效率除尘设备,大大降低粉尘排放量。四是减少燃料的运输量,从而减少运输设备的使用,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4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与阻拦尘埃的功能,使空气得到净化。植物的光合作用能够释放出氧气,可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 hm2的阔叶林,每天能够消耗约1 t二氧化碳,释放出750 kg氧气,起到了良好的空气调节作用[3]。 2采用各种专业技术,控制污染物排放 2.1颗粒状污染物的治理 大气中的烟尘(主要由颗粒状污染物组成)大部......>> 问题九:城市空气污染严重该怎么治理?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涉及面比较广,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来进行废气处理; (1)区域集中供热。 分散于千家万户的燃煤炉灶,市内密集的矮小烟囱是烟尘的主要污染源。发展区域性集中供暧供热,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用以代替千家万户的炉灶,是消除烟尘的有效措施。这样还具有以下各项效益:1采用高烟囱排放;2减少燃料的运输量;3提高热能利用率;4便于采用高效率的除尘器。 (2)植树选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废气处理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植物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树叶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某些 树种的树叶还分泌粘液,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阻拦尘埃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茂密的丛林能够降低风速,使气流挟带 的大颗粒灰尘下降。 (3)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对此,当前应首先推广型煤及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以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当前的能源结构中以煤炭为主,煤炭占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73%,在煤炭燃烧过程中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因此,如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必须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还应重视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所谓清洁能源的利用。 中国能源的平均利用率仅30%,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潜力很大。中国有20 余万台锅炉,年耗煤2 亿多吨,因此,合理选择锅炉,对低效锅炉的改造、更新、提高锅炉的热效率,能够有效地降低燃煤对大气的污染。 (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废气处理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时空分布作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的最佳方案。 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并植树造林、绿化、减轻污染危害。对已有污染重,资源浪费,废气处理无望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迁等措施。 如果你有更多关于空气污染治理的建议,欢迎来信告诉E风机网(efengji)。 你看看这篇文章能不能帮到你。 问题十:空气污染治理在中国如何解决? 转移污染源,转移产业,英国就是将很多的产业,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了非洲。 另外,大力开发新型的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发展清洁能源,推行绿色公交。只能如此了。

中国是如何解决大气污染的?

主要还是依靠节能减排,减排这方面主要由达奇环境这样的污染治理企业使用专业的技术解决

大气污染如何治理?

有针对性,要根据浓度,性质,排放标准来专业设计

如何治理大气污染

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根本措施,而治理途径是多方面的,这里就其主要方法进行介绍。 (1).工业合理布局,以方便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工厂之间互相利用废气,减少废气排放量。 (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群,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排放方式。这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 (3).改变燃料构成。如城市工业和民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发展,低硫燃料和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采用。要推行采煤,以除去煤中大部分硫(主要是硫铁矿硫)。 (4).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 (5).工业装置排放的有毒气体,要从工艺改革和回收利用方面予以控制。 (6).烟囱除尘。烟气中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分干法(以固体粉未或颗粒为吸收剂)和湿法(以液体为吸收剂)两大类。 2、改变燃料构成,开发新能源要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煤气和石油液化气,选用低硫燃料,对重油和煤炭进行脱硫处理,开发和利用太阳能、氢燃料、地热等新能源。 3、改革生产工艺,对废气进行治理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治理,主要集中在除尘、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两方面。 4、区域集中供暖供热设立大的电热厂和供热站,实行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尤其是将热电厂、供热站设在郊外,对于矮烟囱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来说,是消除烟尘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5、高烟囱排烟烟囱越高越有利于烟气的扩散和稀释,一般烟囱高度超过100m效果就已十分明显,过高造价急剧上升是不经济的。应当指出这是一种以扩大污染范围为代价减少局部地面污染的办法。 6、控制废气的排放时间 7、交通运输工具废气的治理

如何治理大气污染?

1.环境监测分析有毒有害的物质排放到空气中,就会造成空气的污染,也就是说大气污染是由有害物质导致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环境监测对空气中的污染物质进行分析,监测污染物质的来源以及浓度,进而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2.控制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生产和生活中排放的废弃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就必须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入手,对于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在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3.加强环境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大气环境污染的防治不能仅仅依靠全社会的自觉行为,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上进行规范,通过法律的效力来推动大气环境的保护工作。在我国的环境执法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因此,立法机构应该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在开展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要进行深入的环境调查,确定科学的立法依据,同时利用相关领域专家的智慧,让其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出谋划策,以确保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避免法律的尺度过于宽松,同时也防止出现矫枉过正。

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有哪些?

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3、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渡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地严重污染事件发生.4、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减轻大气污染程度.

大气污染有哪些治理措施?

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1. 减排措施: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更新设备、使用环保燃料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2. 吸附法:利用活性炭或离子交换树脂等吸附剂吸附大气中的污染物。3. 催化法:使用催化剂催化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4. 洗涤法:利用水、酸碱或其他液体吸收并清除大气污染物。5. 绿化措施:增加绿地和森林覆盖率,吸收并代谢大气污染物。6. 排气处理:设置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处理各种污染源的废气排放。下面重点介绍下离子交换树脂吸附法:离子交换树脂吸附法是利用离子交换树脂的离子交换性质,通过电荷作用和化学作用吸附大气中的离子状污染物,如SO2、NOx、重金属离子等,从而达到净化大气的目的。推荐争光SV300系列,请根据废气成分决定。工艺过程:1.选择离子交换树脂:根据目标污染物选择强酸型、弱碱型或螯合树脂。2.树脂再生:用离子饮液再生树脂,恢复其离子交换功能。3.污染物吸附:使大气通过树脂塔,树脂吸附大气中的离子污染物。4.树脂饱和:树脂渐渐释放出吸附离子,吸附性能下降,达到饱和。5.再生与醋额:饱和树脂进行再生,除去吸附的污染离子,恢复吸附性能,多次再生后需进行醋额更换。该方法操作简单,过程无二次污染,对环境友好。但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再生产生的废液也需处理。主要用于工业烟气的深度净化和有毒有害气体的除去。综上,离子交换树脂吸附法是一种高效的大气污染治理工艺,能选择性吸附多种离子状污染物达到除尘除硫和重金属净化的目的,具有广泛的工业应用前景。感谢您的提问,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满意,请采纳!

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有那些?

一,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如工厂上脱硫工艺,减少粉尘排放等等;二,采取集中供热等措施,节约能源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多植树造林,改善下垫面,减少风吹尘;四,鼓励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浪费的同时减少温室气体等的排放;五,区域协同控制,大气污染不是一个城市的问题,在特定的天气条件下污染物会输送到其周边。等等。扩展资料:通常所说的大气污染源是指由人类活动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发生源。大气的人为污染源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方面:1 燃料燃烧:燃料(煤、石油、天然气等)的燃烧过程是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重要发生源。煤炭的主要成分是碳,并含氢、氧、氮、硫及金属化合物。燃料燃烧时除产生大量烟尘外,在燃烧过程中还会形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及烟尘等物质。2 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如石化企业排放硫化氢、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含重金属元素的烟尘;磷肥厂排放的氟化物等。其污染物组成与工业企业性质密切相关。3 交通运输过程的排放:汽车、船舶、飞机等排放的尾气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内燃机燃烧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硫氧化物和铅的化合物等物质。4 农业活动排放:田间施用农药时,一部分农药会以粉尘等颗粒物形式逸散到大气中,残留在作物体上或粘附在作物表面的仍可挥发到大气中。进入大气的农药可以被悬浮的颗粒物吸收,并随气流向各地输送,造成大气农药污染。此外还有秸秆焚烧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气污染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最小容量是(  )。

【答案】:C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基本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排污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根据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特殊需要,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大气环境状况公报制度、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等,以及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推行煤炭洗选加工生产洁净煤、划定城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强机动车船污染控制、以及防治废气和粉尘恶臭污染等具体措施。这些监管制度和具体措施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对管理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制度。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考核办法,每年对本级有关主管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负责人应当对未完成情况作出说明,并且整改落实。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  考核结果和约谈、问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的现状、形势、任务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培训,增强公务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大气环境保护的国情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对管理、服务、执法等活动的监督。  鼓励、支持环保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等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且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状况和防治要求,组织编制未达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明确治理目标、任务、计划和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城市建设、气候、山地、水系、绿地系统和风环境特征,优化空间布局形态,完善自然生态网络,建设城市通风系统,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通风走廊布局规划,明确通风走廊总体布局及其规划控制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心城区通风走廊总体布局及其规划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中心城区通风走廊布局规划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通风走廊建设纳入规划控制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按照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管理,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且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理念和技术,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服务方式和监管模式,改进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管理市级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控与发布平台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并且与国家和省的对应平台联网。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管、气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接入市级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控与发布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接入市级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控与发布平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国十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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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十一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回首二十世纪,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传统模式下的生产力的提高在驱动经济增长和为企业带来的利润的同时,却使我们的地球家园变得千疮百孔,不堪重负。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够成危害的发展”。 关键词:石家庄市 大气污染 原因分析 政府行为对策 一、概述 二十一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回首二十世纪,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传统模式下的生产力的提高在驱动经济增长和为企业带来的利润的同时,却使我们的地球家园变得千疮百孔,不堪重负。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够成危害的发展”。这个定义鲜明的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 人类要发展,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发展; 发展要有限度,他不应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石家庄市我国华北地区新型的一座现代化工业城市,是河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总面积15848平方千米,总人口845万。其交通发达,京广、石太、石德铁路和京深、石港、石太高速公路交汇于此。近年来,石家庄市工业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是他一跃成为全国著名的环境污染大市。而其中,尤以大气污染最为突出:尤其是在风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尘土满天飞舞,纵横肆虐,有些区域垃圾泛滥成灾。 二、 石家庄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1.1 石家庄大气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河北省环境监测总站4月11日队本周空气质量检测表明,石家庄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扬尘污染也比较严重,特别是雨后就更显得直观,汽车挡风玻璃上全是泥水,就连眼镜片上也满是泥水。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锤,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1.2 石家庄大气污染原因分析 1.2.1 地形和气候因素是影响石家庄市大气质量的基本原因 石家庄位于河北省中南部,西依太行山脉,东、南、北均为辽阔的华北大平原。而与此同时,石家庄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具有冬季寒冷少雪,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晴朗凉爽等特征。这些特定的地理和气候因素,是石家庄的大气污染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东南风的作用,石家庄上空的可吸入颗粒物和其他污染物质随风西移,当遇太行山脉的阻挡后,又转向东移,返回原地。而与此类似,当刮西北风的时候,由于太行山脉这一巨大的屏障,使西北风被拦截在山西境内,一些污染物质也无法被刮走,而只能继续停留在石家庄的上空。 1.2.2 城市建设是影响石家庄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石家庄气体状态大气污染源调查表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1)燃料燃烧(2)工业生产过程(3)交通运输等。根据统计资料,以上三方面产生的大气污染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0%、20%和10%。在直接燃料的燃烧中,燃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数量约占燃料燃烧排放总量的96%,其中燃煤排放的烟尘、SO2、NOX和CO的数量占燃料燃烧排放比例分别为99%、93%、81%和97%。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虽仅占大气污染总排放量的1/5左右,但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机动车等流动源在交通比较繁忙的街道,如裕华路、中山路等,可能造成CO、NOX和HC的严重污染。 (一)燃料燃烧。在石家庄,天然气在居民的生活中还没有普及,煤仍然是人们的首选燃料。而在燃煤市场上,高硫煤仍占主导地位。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放弃廉价的高硫煤而去购买环保型的低硫煤。这就造成SO2的大量排放。同时,由于石家庄地处华北,冬季寒冷,需要供暖,而一些单位为了省钱,实行自给自足的供暖制度,这就增加了煤的燃烧量,使大气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二)工业生产过程。近些年来,石家庄纺织工业发展迅速,是我国棉纺织工业基地之一,化学工业也是重点发展部门,有规模较大的华北制药厂和石家庄化肥厂,煤炭工业亦占有重要地位。这些性质的工矿企业即使石家庄的重点发展部门,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企业。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集中在市区,如具有相当规模的华北制药厂和石家庄化肥厂等。此外,还有一些粉末冶金厂、印染厂也是石家庄大气污染的主力军。 (三)交通运输。近些年来,石家庄经济发展迅速,交通运输也随之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遽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据中国科学院王玮博士介绍,一辆柴油车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的可吸入颗粒物,几乎是100辆汽油差夹带的总和,是更严重的污染源。而石家庄却允许柴油车进城,促使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急剧上升。 (四)市政建设。石家庄的马路普遍存在道路斜坡问题,即马路两侧的人行板道明显高于路面而且与路面垂直,呈“凹”字型。致使马路上的灰尘不能吹走,而且越积越多,这也是因发扬陈天气的直接原因。据资料统计,城区扬尘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占总量的40%左右,人们却对裸露地面,建筑工地,拆迁工地以及砂石料场造成的扬尘姑息迁就,始终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根本加以治理。此外,工业废水中的化学成分也极容易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 (五)工业布局。石家庄的一些工矿企业大多数集中在城区的东北部,还有一些分布在市区的不同区域。这些工矿企业的分散性是整个城区的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六)绿化。石家庄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绿化还没有跟上工业发展的步伐。只有政府、一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绿化已基本达标,而整个城区的绿化却远远达不到要求。南二环只是近两年来才栽了几批树,其他地方也还是光秃秃的。 1.2.3 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存在不完整性(例如:垄断实力的存在,生产要素缺乏流动性,巨大外部型的存在,缺乏知识和信息等)导致市场经济作用被削弱的现象。也就是使市场经济不能实现其理论上的好处的情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说,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因素。外部性是指个人或一个经济单位所承受的收益和成本是另外的个人和经济单位行为的直接结果,而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如一个化肥厂对大气造成污染但老百姓去被迫承受大气污染所造成的损害。由此可见,市场失灵也导致了大气污染。 1.2.4 政府政策失灵。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政府决策失灵同样会产生环境问题。例如:河北省政府打算把石家庄建设成为闻名全国“药都”,而制药厂是污染极为严重的企业,这个政策导向势必会对石家庄的大气污染造成不良的影响。 1.2.5 全民对环境的认识不够 目前,人们对环境保护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如对环境问题的潜伏性、长期性、紧迫性和艰难性认识不足,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不理解,由于市民认识上的不足和思想上的不重视,导致他们行为上的不够积极,不够配合。如在石市东南部的尖岭村,本身道路坑洼不平,尘土飞扬,再加上村民自身素质不高,垃圾随处可见。特别是每逢集市过后,更是满地狼藉,叫村民和过路人苦不堪言。 三 政府行为对策 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经济发展靠市场,环境保护靠政府”的说法已被广为接受。环境资源配置的失灵,要求政府加大环境保护行政监督力度,采取有效的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发挥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入世后,我们的环境管理方式将会受到冲击,因此,必须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适应新的形势和环境。 1、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使宏观与微观有机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几乎所以政策领域的变革,改变过去各个部门封闭的、分割地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环境政策的做法,把环境保护与其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结合起来,这样做既有利于环境本身,又可以提高其他政策的效能,这就要求石家庄市政府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其绩效分布如顶图: 政府要依照此体系,完善机构设置。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对政府及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规的各项具体行为进行界定。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贯彻不力导致辖区环境质量下降的部门、机关给予相应处分,使领导的“乌纱帽”和其所负责的区域环保是否达标挂上钩。此外,还要给环保部门下放实权,权责明确,才能贯彻有力。 2、搞好监督调查工作,统一布局,分类管理。治理环境污染,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2.1 政府环保部门应切实做好环境的监测调查工作。近日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针对日益严重的室内环境污染监督检疫站。今后,对于类似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以加强对空气污染原的监控;实施城市空气质量周报或日报预报,使社会有关各方及时了解可能出现的空气污染情况。使一些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单位和对空气污染物敏感的人群能预做准备。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可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环境质量信息。同时,政府可以投资兴建以监控、信息、检测等三大系统为核心的环境指挥中心,配备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车,加强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 2.2 立足现有规律、规章和制度,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为使环境保护工作根深蒂固的开展起来,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环境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可制定一系列相应政策法规完善这一体系(注意既要有综合性法规,又要对各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修改。)在此基础上实行环境执法监督,以国家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围绕国家环保工作重心,结合石家庄环保工作重点,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石家庄市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限,以石家庄市环保局为主体,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一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动。 3、针对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的几个主要方面原因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强化管理。 3.1 政府应利用经济手段来治理工矿企业。企业是各种污染物的主要产生者和排放者,这就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以削减排污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使企业改变观念,拚弃环境保护部经济的成见,树立起重视环境更益于经济的观念。宣传和执行“污染者付费、利用这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对破坏环境和随意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按照污染种类,数量和程度进行罚款或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损坏群众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排污单位,责令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对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给以减免税收或其他经济上的优惠;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予以征税收费等制度。 3.2 制定严格的标准,控制扬尘和废气污染。关闭不合格的砂石料场,对于建筑工地拆迁工地要求工程承包商在工地周围加高护屏,并在四周的临时交通道路上铺盖沥青;对一些非回镇土要随时运出市区。要求运货车加盖遮篷,以免建筑材料散落街头。各公司要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过滤塔等先进设备来净化含油脂灰及有害的二氧化硫的废气。化工厂应利用管道将生产过剩中产生的废煤气及其他含有臭味的气体,经过管道输送到煤站燃烧,变成无害的碳酸气体和水蒸气,然后经过高大的烟囱排向高空。制药厂应建立有害气体的回收循环装置,利用回收利用可制成石膏。对工厂和服务性行业制定和执行新的氮氧化合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标准和燃料的质量鉴定标准。除此之外,政府应加快无燃煤区的建设,将石家庄市中心区(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南路和仓安路;维明街围和区域)基本建成无燃煤区,并逐步将整个市区建成无燃煤区。同时,政府应下令,对一些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单位,必须集中供热。 3.3 利用行政手段削减机动车污染。政府应执行严格的地方规章制度,禁止销售未达国家尾气排放标准的汽车,淘汰尾气超标车;安装电喷和三元催化装置;加快机动车燃料改造, 使用天然及电力等清洁能源;同时,可以开设电车等无污染车辆。对一些新增公共汽车要购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清洁型车型,建设天然气加油站。禁止拖拉机、机动三轮车及非市区牌号的摩托车进入市区。 3.4 政府应严格规划解决石家庄的道路斜坡问题。一方面,在新建道路工程中,尽量避免道路斜坡问题。同时,对一些已形成道路斜坡问题的主干道,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用花坛取代栅栏,并在道路两侧种上树,以达到防止尘沙和净化空气的双重功效。另一方面,可以增设洒水车的数量,用洒水车把一些处理过的污水洒在马路上,一日几次。 3.5 调整工业布局实现工业布局园区化。政府要加大力度,逐步改变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在城区实施“优二兴三”的产业政策,把工业重心移向开发区,发展工业园区,严格执行产业发展导向政策和“三同时”规定。限制一些敏感区域兴办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对一些重污染企业要实行搬迁、停产、转产或限期整改等政策。扩大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模。 4. 对城市交通和公共设施警醒合理的规划管理。 4.1 政府要加大投入。 4.1.1 增加对公共设施的投入。政府可对一些公共设施增加资金投入,如在一些公园、广场兴建喷泉、消防水池等。在适当的地点开设无车区和商业步行街,以减少汽车的流动量。 4.1.2 政府应增加资金投入来治理城市垃圾。政府可以投资在一个小区设置几个垃圾投放点,每天定时投放垃圾,同时政府可以投资开发垃圾产业。当然,出路垃圾也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政府可以让企业在生产时就考虑到为减少垃圾创造条件,如减少包装,或改一次性包装为重复使用的包装。对一些自然无法分解的垃圾,可以进行焚烧,但一定要严格限制焚烧厂的粉尘和废气排放,烟囱要价高,而且要安装废气过滤装置,把排入大气的有毒物质减少到最低限度。 4.2 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建立城市立体绿化体系。在石家庄范围内大规模植树种草,在搞好垂直绿化的基础上,实行立体绿化。随着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变迁,使内绿化已显得十分重要因为许多新建住宅和办公楼都有很多污染物质,其中有些会释放有害气体或尘粒污染空气,它们包括许多种燃料、木材、建材、办公设备、家具、地毯及化工清洗剂等。另外,植物、宠物或房间空调系统也会带有细菌,这些细菌会破坏室内的空气质量。立体绿化就是事室内、地面、楼顶、墙体形成一个立体的绿化网,以阻止细菌霉菌的生长。此外,化学制品应受到限制,如油漆燃料及杀虫剂等。 5. 广泛利用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公民的素质和环保意识。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其保护环境的自觉性。(1)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干部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应把环保业绩作为考核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让各级政府把环保提上日程。(2)大中小学要积极开展环境教育。(3)建立公众才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4)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发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的个人予以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5)各级政府可以在居民小区设置宣传栏,宣传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调动群众的自觉性。 6.大力发展环保科技,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6.1 积极发展科技兴环保企业。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所有企业都要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考验,那种仅凭人力资源、劳动力价格低廉去打开国际市场的办法是缺乏远见的,以民众的低收入额为代价的竞争,其出发点就不对,其可持续性等更值得怀疑。大量增强企业的科技内涵才是做根本的出路。面对环保领域企业数量小多、规模小的特性,大力发展科技型环保企业更是当务之急。政府应加强对环保企业科技化的支持和政策引导。(1)在财政税收政策上向企业的科技开发行为倾斜,如果通过相应的监督监察机制确证企业投资与技术开发,那么这种投资的税收可以减免;如果经过相应的论证,企业投资与某项技术研究可以促进整个地区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那么可以取得政府的优惠贷款甚至贴息贷款。(2)在环境领域,面向环保企业设立技术研发课题,并有配套的资金保障。(3)选择有规模、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技术研究基础的环保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有的放矢发挥最佳作用。 6.2 鼓励支持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方面的科技研究和科技发明并力求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成果。 6.3 加强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联系与合作。 引进国外投资,弥补资金短缺的现状;积极开展与其他地区和国家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与应用新形式的环保理念与技术;聘请国内外知名环境专家参与我市环境整治开发治理工作规划的制定等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全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 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 条的规定执行。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 其他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8 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一般应用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参考点,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下同。 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3)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4)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6)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2)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3)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4)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A1)计算: Q=Q1+Q2 ……………………………………(A1)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 ……………………………(A2)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A3)计算: x=a(Q-Q1)/Q=aQ2/Q …………………(A3)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Q、Q1、Q2——同A2.1。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B1)计算: Q=Qa+(Qa+1-Qa)(h-ha)/(ha+1-ha)……………(B1)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Q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B2)计算: Q=Qb(h/hb)2 …………………………(B2)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h——某排气筒的高度;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B3)计算: Q=Qc(h/hc)2 …………………………(B3)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h——某排气筒的高度;h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监控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m范围之外,将监控点设置在该区域之内。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C2.1.5 设点高度范围为1.5m至15m。   C2.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2.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图C1设点。   C2.2.2 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C2.3 由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C3 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C3.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3.1.1 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C3.1.2 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C3.1.3 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C3.1.4 参照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监控点的背景浓度为原则。参照点只设1个。C3.1.5 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2m。   C3.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3.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图C2设点。C3.3 按上述参考方案的监测结果,以4个监控点中的浓度最高点测值与参照点浓度之差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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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共.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释义】 本条是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一、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下面介绍一些背景情况:   1.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必要性   七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础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在对防治大气污染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仍然呈不断加剧的趋势。城市大气污染也由过去的煤烟型污染向煤烟-机动车排气混合型污染转化,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恶化;酸雨区由西南局部地区发展到现在的西南、华南、华中、华东四个大面积的酸雨区。在一些人口和工业密集的地区,大多数企业都能做到达标排放,但是由于污染源个数及排放总量的不断增加,当地大气环境容量有限,大气环境质量依然超过不同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因此,必须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进一步控制城市和区域的大气污染。   2.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经验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源于国外。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建立了各自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六五”以来,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开始进行总量控制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在上海、天津、沈阳、广州、太原、包头等1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污染总量控制试点。“七五”期间,国家环保局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大气污染控制的大量资料和研究成果,编写了《城市大气污染总量控制方法手册》,为我国试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快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步伐。《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996年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国务院于1996年9月3日批复,原则同意《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及其两个附件《“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   3.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类型及效果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分为两个层次和类型。一种是国家、省以及区域层次上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大气环境总体目标,编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将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实行年度检查、考核。一种是污染控制区或城市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是通过环境功能区划、污染源调查和评价,计算允许排放总量,进行总量指标分配,制定总量控制优化方案和分期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方案的监督管理体系。从全国来看,我国已拥有较规范的环境统计制度和一支初具规模的环境统计队伍,在全国范围内较为广泛地开展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工业污染源和乡镇企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积累了大气污染排放源和排放量的资料;建立了全国环境监测网,具备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基本能力,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规定了到2000年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的排放总量,其中二氧化硫1995年排放量为2369.53万吨,2000年计划排放量为2460万吨;烟尘1995年排放量为1743.57万吨,2000年计划排放量为1750万吨;工业粉尘1995年排放量为1731.15万吨,2000年计划排放量为1700万吨。总量控制计划实施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有关经济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得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1998年全国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分别为2090万吨和1452万吨,略低于“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规定的控制指标,为实现“九五”计划中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4.排放许可制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与之配套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正是与之配套的行政管理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时限、排放方式等做出规定,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加以控制;通过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及时掌握污染变化的动态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对策,以改善超标区域的环境质量,防止未超标区域的环境质量下降。对持证者来说,必须按许可证要求依法排污,自行报告排污状况,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谎报排污状况、超证排污、无证排污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工作可分为准备工作阶段、申报登记阶段、排污指标分配阶段、审核发证阶段、证后监督管理阶段。准备工作阶段是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制定法规及管理规范等内容;申报登记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排污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主要包括组织培训、企业填报、报表审核、注册登记、建立动态档案库;排污指标分配阶段主要是根据各地污染状况、地形、气象条件、污染源分布、排放特征以及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水平,确定总量及控制路线,采用不同技术方法确定对所控污染源的排污限值指标;审核发证阶段主要是对排污者规定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浓度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排污者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暂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排污者发放《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同时要求其限期治理,削减排污量;监督管理阶段就是在排污许可证发放以后对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监测、监督检查、排污情况考核、到期换证等内容。   二、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修订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主要有:   1.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实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时机尚未成熟,建议暂不在法律中规定。具体理由是:   (1)目前我国的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尚未全部实现达标排放,超标排污可以说是普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首要任务是要进行污染治理,采取措施达到排放标准。如果现在就开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就会造成“鞭打快牛”,对已经实现达标排污的单位是不公平的。等到所有的排污单位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以后,污染物排放量将会得到很大的削减。有关部门应当先对这部分削减量进行充分核算,如果仍然不能满足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再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也为时不晚。   另外,有的工业部门提出,国家排放标准本身就是基于当前的污染控制水平和全国的平均经济承受能力制定的,地方排放标准则考虑了当地的环境状况。因此只要标准制定是科学的,那么达到排放标准就应当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   (2)总量控制是针对区域而言的,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势必要涉及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很敏感的工作,必须以大量的基础研究为依据,确保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得科学、公平、合理。而我国目前还很难做到这一点。   (3)从国外发达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经验来看,也都是分期、分批在指定地区逐步开展的。例如日本对《空气污染控制法》进行修订时,于1974年首批指定京滨、九州等11个地区实施总量控制,1975年增加大阪等8个地区。在总量控制的具体实施方面,也有自己的一整套科学管理办法。我国现在要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全国一律实行总量控制,恐怕很难做到。   2.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当前的大气污染形势下,实行总量控制是必要的,它有助于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但是,具体到法律中,建议对适用范围等做适当地限制,以适应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适用范围建议改为“排污单位都实现达标排放仍然不能达到大气环境质量要求的区域”。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的划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对该区域内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1.可以划定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区域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有两类区域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一是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对我国大气环境中在限定时间内的各种污染物质允许浓度的规定,它是为实现我国环境政策要求而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要求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有的是大部分排污单位都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直接导致该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超标;有的区域虽然大部分排污单位都做到了达标排放,但是由于污染源太多,环境容量有限,仍然不能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不论哪种原因导致的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都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二是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199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两控区污染控制目标是: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根据这一规定,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势在必行。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都可以划定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上述两类区域可以划定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标,又不属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不能划定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2.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主管机关。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考虑到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是一项新型的污染控制措施,还需要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但是这一措施对排污单位的影响十分重大。为了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减少实际工作中的无序现象,法律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只能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也就是说,我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将划分成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划定的,另外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除此之外不存在别的类型的总量控制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划定总量控制区时,应当以该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其污染程度、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其范围不能过小,也不应无限扩大。   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行总量控制对有关排污单位的影响很大,对总量控制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关系重大,涉及大量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目前又缺少实践基础,因此修订后的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针对的是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根据1997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中的三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它们是烟尘、粉尘和二氧化硫。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法律并没有加以限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五、排污许可证制度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许可证的性质。   是否在法律中规定排污许可证是我国环境立法过程中多年来未能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对排污许可证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存在较大的争议,与排污许可证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这样,立法过程中往往将许可证制度无限扩展,适用于每一家排污单位。这就导致许可证的地位和法律效力被模糊化了,实际执行的时候由于成本过高,很难有较好的效果,甚至会出现大量规避的情形。因此,这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问题作了仔细地分析,从两方面对许可证作了限定。一方面,排污许可证是确保总量控制制度实现的手段,必须与总量控制制度相配套。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以及排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排污许可证不是对每一家排污单位适用的,而是只适用于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这样,排污许可证的性质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   2.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核发主体   。根据第二款规定,排污许可证由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发。这里应当明确,法律规定的总量控制制度是一个区域的概念,要实行总量控制,首先必须划定总量控制区。只有在总量控制区内,才能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才有可能核发排污许可证。因此,有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是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的单位,否则不能核发排污许可证。另外,考虑到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就是确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过程。这项工作对处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内的企业可以说是生死攸关。为了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形,减少不公正因素的影响,法律将这一权力授予了地方人民政府。除了地方人民政府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无权擅自核发排污许可证。   (2)核发依据。根据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因为本条第一款已经将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的权力授予了国务院,所以,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也应当遵循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核发原则。根据第二款规定,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公开,是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整个过程应当具备高度的透明度,不能搞暗箱操作。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解以及许可证的发放,都必须处在公开和国家有关监察机关的监督之下。有关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的事项。所谓公平,是指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对不同的排污单位必须是一视同仁的,不能出现歧视或者暗中庇护,给予特权的情况。由于不同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数量和种类、性质都不一样,不可能核发同样的许可证。这就需要确保核发许可证的程序必须是公平的。不同的主体在程序上应当同等对待。所谓公正,是指核发的许可证必须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同等或者类似条件的排污单位,不能出现差别很大的结果。上述三项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公开是基础,公平是程序上的保障,公正是要达到的最终结果。三者缺一不可。   (4)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排污许可证的核心内容是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此外还包括排放时间、地点、浓度等规定。   (5)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实行总量控制的核心就在于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来限制单个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排污许可证不过是确保这种控制措施实行的制度保障,也是企业排污的权利证书。因此,根据第三款规定,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进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测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的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锅炉烟囱测试方法GB546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398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表6 基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氧)/%燃煤锅炉9燃油、燃气锅炉3.5公式1 :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新区直管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控工作,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和应急联动。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要求,确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划定城市清洁空气廊道保护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清洁空气廊道保护区域内应当加强生态修复,严格控制建设大型建(构)筑物,不得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拟定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削减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完成情况。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运行。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最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控制并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设置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的工(产)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通过偷排、漏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擅自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大气污染物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每十二个月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排污信息、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治大气污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排放守法、违法信息以及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对守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施策、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市政、农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等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编制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市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在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对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业园区、企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园区或者该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 (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第八条 (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第九条 (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第十条 (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以及热网工程、秸秆综合利用、节能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锅炉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和淘汰实施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推进集中供热。  (五)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六)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限制性焚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县级以上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第九条 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和县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二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优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防治对策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文明、节约、低碳、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推动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本省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组织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落后产能淘汰、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州)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  除国家确定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省实行总量削减和控制的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九)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未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十)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审批服务、能源、气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第八条 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建立多元化的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第十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并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联防联控的有关要求,做好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等工作。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网格监督管理机制。  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并且与国家和省级对应平台联网。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施策、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市政、农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等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编制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市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在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对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业园区、企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园区或者该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产业,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清洁生产,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内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维护、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施工工地围挡外扬尘、城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河洪道治理等水利工程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关停及修复、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开发等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产生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和各类绿地养护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汽车维修喷涂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货车限行、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燃油及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商品煤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刊播大气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鼓励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九)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十)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重点任务,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保持优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职责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等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开展相关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条 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实施总量控制应当以大气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排污单位应当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除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省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十三条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分析结果进行大气污染源排放控制。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根据国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推广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七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公布的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不得使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确定监测点位和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并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页岩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计划拆除。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第十二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十三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燃料标准。第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场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车辆清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需爆破拆除作业的,应当在爆破拆除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位于设区的市环境敏感区的施工场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作业。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兵地共治、区域联动、单位施治、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和问责制度。  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未通过考核,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兵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循区域共治和兵地共治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等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第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自治区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控制或者削减自治区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或者削减。第十四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镇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_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镇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_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绿化施工、水利基础设施施工、交通设施施工、道路养护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_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的公共活动区域采取绿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四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区域扬尘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征收拆除工程、预拌混凝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港口码头在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城镇规划区内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以及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有权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七条_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约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八条_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内裸露泥地、土方以及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覆盖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有效措施。施工工地车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冲洗;在出入口内侧安装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开挖土方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及时回填或者覆盖。施工作业产生扬尘的,采用喷淋、洒水、外挂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有效防尘措施;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并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集中堆放、覆盖建筑垃圾,并及时密封清运。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建筑工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鼓励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防尘措施。第九条_下列工程施工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房屋建设、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外脚手架的外侧设置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脚手架前采取先清理残留灰渣等有效防尘措施。市政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三日内恢复原貌。暂不能恢复原貌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绿化工程施工作业中,及时清理废弃土壤,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带的回填土边缘低于路沿石上沿五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及时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城市河道清理出的淤泥、垃圾以及堤坝加固、护坡整治等施工材料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第十条_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绿地保持整洁。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湿法低尘清扫,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增加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加大道路保洁力度。第十一条_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化工、火电等工业企业,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等场所,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物料堆场和装卸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物料堆放采用密闭仓储设备,或者采取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遮盖、喷淋、防风抑尘网等有效防尘措施;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和卸料处加装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洁净。第十二条_运输煤炭、细颗粒物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保持车号牌清晰,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第十三条_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单元、分层作业,采取覆盖、固化、绿化、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措施,配置冲洗设施并清洗车辆。第十四条_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收储的土地,由土地收储管理机构负责。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负责。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五条_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防尘应急措施。第十六条_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十七条_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八条_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_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施策、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及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  (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

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5篇 其实为保障目标如期实现,国务院将颁布考核办法,每年对各省(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任务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篇1 为加强村(居)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__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各村(居)两委。 二、责任目标: 1、加强集镇、道路、村庄“五乱”治理,即做到垃圾不乱扔、摊位不乱摆、广告不乱贴、车辆不乱停、工地不乱象。 2、按照“户集,村收,镇转运、市处理”的要求,全力推进农村垃圾生态处理工程。 3、宣传到位,有标语、公示、召开广播会记录。广泛宣传环境整治“人人参与”重要性和 “垃圾生态处理工程”、 “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加强示范建设和创建。 4、推进实施“七进”活动,尤其是“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活动的推进。 5、关注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突出问题,重点整改;特别是公路沿线、村办公室周围、大的院落等。 6、广泛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提素质”集中治理三乱活动,逐步引导村、本责任片区老百姓养成讲文明,爱卫生的良好习惯。 7、按照“四化”要求开展辖区内环境整治工作,促进乡村人居环境和乡村容貌进一步改善,村庄、农户环境整洁,达到五无,即无乱倒垃圾,无乱堆粪土、无乱放柴草、无乱排污水、无敞养禽畜要求。 8、对辖区沟渠、塘堰及小流域进行治理,使城乡水环境实现“四无一整治”即:堤岸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河中无污泥堆积,饮用水源无污染,入河排污口得到基本整治。 9、建立、建全长效机制,对各级督查反馈问题第一时间实施整改。 三、责任划分,以责任区域所分责任段为准。 各村(居)党支部书记、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本村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整理治理。联村干部和联片领导负连带责任,负责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四、对责任不落实及落实不力的将严格按照《湔氐镇实施方案》进行问责,被问责的责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联村干部、联片领导负连带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政府、责任单位(部门)各执一份,望共同遵照执行。 人民政府: 责任村(居): 联片领导: 负责人: 负责人: 联村干部: 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篇2 为了切实落实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便于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办法 1、20__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办法,以得分高低作为兑现依据。 2、6月底以前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代表县政府对各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政府。12月底以前各部门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格式将自查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考核评分依据《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场、区)20__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细则》和《县人民政府对县直单位20__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细则》。 4、年度考核评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 二、责任奖惩 20__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采取百分制的记分办法,根据得分情况实行以下责任奖惩: 1、对年终考评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县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对年终考评得分低于75分的,县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2、对辖区内或管辖领域内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的单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3、发生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 监发〔 〕2号文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篇3 为创建一个健康文明,整洁美好的校园环境和学生读书、学习的良好氛围,为使学校卫生工作做到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常抓不懈,从根本上提高全校师生员工和各班、各办公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落实责任,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全校卫生区域进行统一要求,责任包干到各班主任和各办公室。 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所属办公室的清洁卫生,班主任负责本班教室和公区的清洁卫生。 二、卫生具体要求 (一)、教室卫生要求: 1、教室门窗玻璃干净。 2、地面干净无纸屑及其它赃物。 3、墙壁干净,张贴整齐。 4、学习用具、生活用品摆放整齐,过道干净无污物。 5、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理。 6、教室前后走廊范围内,无垃圾纸屑。 7、教室空气保持通风。 8、个人课桌内要整洁,无剩食品烂纸等赃物 (二)、环境公区卫生要求: 1、卫生公区无杂物纸屑,垃圾每天清理干净。 2、花坛内无杂物、塑料袋。 3、每天清扫及时,班与班交界处清扫干净。 4、每周星期一第二节课后大清扫。 (三)、办公室卫生要求: 1、办公桌和桌上用品摆放整齐。 2、其它地方物品(扫帚、拖把、垃圾桶等卫生器具等)摆放整齐。 3、地面打扫干净,无明显垃圾。 4、墙壁、门窗干净,无乱贴乱挂现象。 三、奖惩 出现问题要严格按照学校教职工卫生量化细则,在班级量化、师德等方面予以体现,并实行效能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______中心小学校(盖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篇4 为全面贯彻落实《__区20__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区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全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确保“”环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分局决定对各股、所、队下达20__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 责任内容、目标 范围内禁止设立采矿企业;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河区内矿山类的建设项目;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等比例达15%以上;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和其他环保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分局各股、所、队 责任人:各股、所、队第一责任人 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应于20x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地矿股。 本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不受责任人变动的影响,责任人的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猜你感兴趣 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篇5 20__ 年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责任书 为建立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 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县委、县政府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有关要求,城区街道办事处与各社区环 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签订《20__ 年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责任书》。 责任目标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区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大 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为开展 综合治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向城区居民和经营业户免费发放环境保护政策知识明白纸, 同时制作宣传横幅在社区居委会显要位置进行悬挂,从而进一步 提升城区居民和经营业户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观念。 三、抓好重点工作 (一)20__ 年6 月30 日前空气自动监测点(县环保局)半 径3 公里范围内的拌和站实施搬迁。 (二)20__ 年6 月30 日前空气自动监测点(县环保局)半 径3 公里范围内及重点干道1000 米可视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杜 绝冒黑烟现象。 (三)20__ 年6 月30 日前空气自动监测点(县环保局)半 径3 公里范围内取缔所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分散燃煤设施,实 施清洁燃料置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粉性物料堆场。 (四)加大城区建筑施工及娱乐场所噪声的污染防治力度,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取缔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直燃煤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六)城市集中供暖管网范围内的供暖锅炉全部取缔。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 社区居委会(单位) 负责人 20__0__年3 月28 日

大气污染的防治原则和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和措施如下:大气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精准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减少燃烧.集中供热、限制汽车数量、杜绝燃化炮竹(尤其是首先解决机关单位的烟花炮竹);改进制冷技术,限制使用氟利昂制冷剂;治理腐败,落实环保管理,变罚款为治理;限制乱砍乱伐,指数造林。大气污染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

大气污染控制的综合原则 原则哦

现状: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状况依然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煤烟型污染。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一直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原则和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1,减少燃烧。集中供热、限制汽车数量、杜绝燃化炮竹(尤其是首先解决机关单位的烟花炮竹)。2,改进制冷技术,限制使用氟利昂制冷剂。3,治理腐败,落实环保管理。变罚款为治理。4,限制乱砍乱伐,指数造林。全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及对策:全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用一个大气圈,全球性大气污染所带来的灾害是全球性的,危及到每一个人的,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综合治理全球性大气污染需要各国政府协调一致的行动,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努力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并为此作出贡献,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1、制定并履行国际协议,严格控制全球性大气污染气体的排放。控制全球变暖就必须要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控制CO2的含量。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特别是CO2的增加,是发达国家近年来工业化积累的结果,就是在当前发达国家也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占世界人口不到24%的发达国家消耗了世界能源的75%,他们向大气排放的CO2的人均排放量比发展中国家的相对量更高。以美国为例,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不到,CO2排放量却占世界的24%,而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统计,他们的人口占世界的76%,而CO2的排放量还不到世界的28%。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是工业化国家所造成的CO2增加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对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义务和责任。1997年12月,防止地球温暖化京都会议通过了“京都宣言”,宣言中指定CO2等6种气体是造成地球变暖的主要因素,宣言中规定在2012年实现整体削弱1990年废气排放标准的5.2%,并要求发展中国家自主承担削减废气排放量义务。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支持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的议定书,但反对向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的义务。尽管我国到2000年人均CO2排放量不到1989年世界人均水平(1.2吨/人)的一半,不及工业区化国家人均水平(3.3吨/人)的1/6,但仍努力履行义务。我国已开展了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分析及对策的研究,大力节能,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增加对CO2吸收能力;大力回收工业C02废气,尽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1990年修订的《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把CFC及哈龙等6类几十种都列为限控物质,在进行这样的限定后,预计到2050年,北极臭氧减少速率将低于现在,而到2100年后,南极臭氧空洞将消失。2、综合治理措施及途径。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减少矿物燃料的使用量,提高能源效率与节能,这是控制C02排放的主要措施,也是目前控制CO2排放量的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有资料认为,如果采取了一切可以节约的措施,在不影响发展或造成能源不足的情况下,在今后几十年内,可以把二氧化碳释放的量从50亿吨减少到10亿吨。为了减轻温室效应可以在不同矿物燃料之间进行比较来作出选择,产生相同能量,燃烧天然气排出的二氧化碳为燃煤的60%,为燃油的80%,我国西气东送工程将对全球性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发挥积极作用。除去温室气体,人们已经设计出控制二氧化碳进人大气层的几种方案,其中之一是把发电厂排出的二氧化碳转化成可以运走的碳酸盐,用船运到海洋中,这一方案技术上可行,但代价极高,还在进一步研究之中。要除去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似乎不够现实,因为它们是从许多小发生源发出的。开发利用新能源。采用不产生二氧化碳的替代能源,最重要的替代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波浪能、核裂变与核聚变能。从减少CO2排放量的角度而言,核能可能是理想的能源,并且是目前最可能成为取代化石燃料而大规模使用的主要能源。氢能是通过光解水的方法获得的,利用水分解的H2作能源,氢燃烧后重新生成水,对环境完全没有污染。目前有关地能的获得与利用,虽处于研究阶段,但将其作为一种大规模清洁能源的前景是十分乐观的。在地球上大批植树造林,充分利用森林及绿色植被对温室效应的调节作用。扩大生物链中的碳量,使大量碳不能转化为CO2进人大气中;适应气候变化,培育出适宜气候变化的农作物新品种等等,种种措施都能减缓温室气体对环境的影响。

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大气是地球上万物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之一,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已近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大气作为一个巨大的系统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当人类向这个系统排入的污染超过其自净能力时就会使得大气系统遭受污染。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但在经济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那就是我们的生态环境遭受巨大的破坏和严重的污染,大气污染便是其中之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化的加快以及汽车数量的急剧上升,使得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城市大气污染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据统计,仅北京、上海、深圳等特大城市每年超过40万人因空气中的颗粒物和烟尘感染上慢性呼吸道疾病。大气污染1.大气污染引发的严重后果(1)产生酸雨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中含有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化合物等在进入大气候融入到空气中的小水滴使得水呈明显的酸性,当这些小水滴汇聚在一起最终形成雨滴而降落时,便形成了酸雨。酸雨会导致湖泊酸化、遏制森林生长甚至引发鱼类和森林的大面积死亡。(2)危害生物工业生产所排放的废气中往往含有氯、铅、汞、砷等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被生物吸收后会影响生物的生长发育,甚至导致其组织发生癌变。(3)破坏臭氧层臭氧层存在于距地面20~30公里的平流层中,它能吸收太阳光中的紫外线,从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不被过量的紫外线所伤害。而工业废弃中的氯氟烃等成分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甚至造成臭氧层空洞。(4)气候变暖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中的主要成分是co2,而co2是典型的温室气体它能起到温室作用,从而使全球气温上升。资料显示近一百年来以来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0.5℃。若温室气体排放得不到有效控制,按目前的速度计算,再过二十年全球平均气温还将再升高2℃~3℃,那时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将更加频繁。2.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我国城市大气污染主要呈现为煤烟型污染。城市大气中悬浮颗粒物含量普遍超标、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快速增长、二氧化硫污染较为严重, 全国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已经形成多个酸雨区,其中华中酸雨区污染程度最深。在调查的三百四十多个城市中,总悬浮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规定浓度的城市占64%, 其中近30%的城市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三级标准规定浓度。(1)二氧化硫排放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随着煤炭消费量的增长而增加。0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2321.2万顿比07年减少6%,其中工业和生活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6%和14% 。(2)悬浮颗粒物污染有关资料分析结果表明:北方多数大型城市大气中的首要污染物是总悬浮颗粒物,并且较为频繁。这些颗粒物主要来本地粉尘污染和自沙尘暴。其中本地粉尘主要来自于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和市政管线工地等施工场所的扬尘。近年来我国沙尘暴呈现逐渐频繁的趋势,大规模的沙尘天气严重影响了空气的质量,给人民生活环境和交通运输带来了众多的不便。(3)机动车尾气排放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汽车数量逐步增长。自2009年起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和销售国,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汽车数量在持续的增多的同时也使得汽车排放的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逐年上升。因城市人口密集,交通运输量相对大,我国90%以上的汽车集中在城市,这就造成了汽车尾气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3.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3.1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大气环境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资源,大气环境的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即使要恢复大气环境的质量也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所以最优的选择是做好大气环境的保护工作,从源头上制止大气污染的发生。但长期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和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发展规划时他们往往更加关注局部经济的发展,而缺乏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考虑,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最终出现企业发展无序、生产规模盲目扩大、重复建设、技术装备落后、能源浪费严重的现象。3.2能源利用率不高能源的不合理利用和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相关资料表明 :煤炭资源的消耗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四分之三,而发电用煤只占总用煤量的三废之一左右,绝大部分煤炭被用直接燃烧。这种煤炭使用方式极大的浪费了煤炭资源并且严重的污染了大气环境。3.3资金投入不足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是历史欠账太多,国家对环境保护、清洁能源的推行、污染排放及管控等方面资金投入长期不足。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投入的资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都不到,这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相比严重不协调。3.4监督不力,执法不严在环境监管方面地方部门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为一些能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开后门,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4.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此提出如下建议措施:(1)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对淘汰污染严重、耗能高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予以淘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以减轻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同时大力宣传、提倡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2)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不断革新技术、更新设备、推广清洁的能源的使用、综合循环利用等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从源头控制污染,减少废气的排放,减轻大气环境的污染。(3)搞好城市绿化城市绿化是重要的防治城市大气污染的生物措施。绿化植物可以起到滞尘、杀菌、吸收有毒气体、调节二氧化碳和氧气比例的作用,进而减轻城市大气污染,提高城市空气质量。5.结束语近年来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目前我国废气排放量仍然较大,大气污染问题仍比较严重,环境保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和推进。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部门有力的配合下,民众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还城市一片蓝天。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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