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由( )最早提出的。 (5.0 分) a 哈特  b 博登海默  c 阿里克西  d 乌尔比安

d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乌尔比安是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中最后的一位。他的著作是查士丁尼《法学汇编》的主要来源,构成了该汇编近1/3的内容。在法学理论方面,他在历史上第一次区分了公法和私法。

《博登海默法理学》txt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博登海默法理学》(博登海默)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https://pan.baidu.com/s/1Jd9XhRgCg4qzz-nM4fGYMg 密码:otw4书名:博登海默法理学作者:博登海默译者:潘汉典豆瓣评分:9.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15-1页数:326内容简介:《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原书第二版于1962年出版,第三版于1974年出版(第二、三版均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国内1987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为当时法理学启蒙读物。本书第一版国内罕见。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译者潘汉典1947年已完整翻译该书,此次出版只对文字做了个别修订。作者简介:博登海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和法律哲学学会副会长、美国比较法学会会长。潘汉典,男,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特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顾问等职。

博登海默认为什么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

在人类所有的发明中,“法律”的发明才是最伟大的发明。人类在地球上产生以后,便面临两大关系的处理: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Ε·博登海默认为:“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人类几千年的文明轨迹,是从人治走向法治,而不是相反。这说明,法治是人类走向文明的途径,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必然。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主要观点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Hall)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自50年代起,博登海默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运动,并成为鼓吹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在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和《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等论著中,博登海默强调建立统一法学是时代的需要和法哲学进化的必然趋势,并对此进行了历史和逻辑的论证。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认为,历史上各派法理学都仅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人们对法律的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问题都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否会对法律的最终真理表示失望并放弃对指引司法的概念和原则的探索?在错综复杂的法理学史中是否还有任何理性的线索可循?因为我们承认;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室、角落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室和角落。由于技术和经验的限制,其困难就更大。所以我们说,历史上的法理学仅仅是局部的真理,即使其中的大部分是法理学大厦的有价值的基石。既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能以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利用以往的各种贡献来构造一种统一法学。社会、经济、心理学、历史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都影响或者制约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我们承认某些社会力量或正义理想可能在特定时期对法律制度有特别强大的影响,但是,无论用唯一的社会因素(如权力、民族遗产、经济、心理学或种族),或者用唯一的法律思想(如自由、平等,安全或公共福利)来一般分析和解释法律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而这网主要由秩序和正义两大要素综合而成。秩序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是法律的内容,秩序既指社会使用一定的规则、标准和原则来调整人们的关系,又指社会过程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人们喜欢秩序,有两个心理根源:一是人人喜欢不断地重复以前的、令人满意的好经验,这种重复给人以精神上的愉快、物质上的满足:二是人人希望人们相互之间有着稳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稳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们立身处世就会手足无措。正义说的是构成法律规范大厦的那些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它注意的是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及它们对人类的影响、对人类幸福的贡献和对人类文明建设的价值。自由、平等、安全、公共福利都是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旨在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促进生产,加强文明社会的内部团结。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福利都不应该被看成绝对的孤立的事物,是最终的唯一的法律理想和价值。它们是相互结合和依存的,都应在建立成熟的和发达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占有一个合适的地位。同样的,在司法过程中,理性和经验也不可偏废,因为“经验是在这个基础上由理性发展,理性则受经验的考验”关于法治,博登海默是赞成的,因为法治有三利:(1)发挥人们的创造能力。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做到这一点,但它能通过建立有利于发挥人们的创造能力的社会条件来间接做到这一点:(2) 维护国内和国际和平,遏制混乱和侵略;(3)调整个人和社会冲突的利益,确定个人和社会的利益范围,提供调整的标准和办法。同时,博登海默也认为法治有三弊:(1)法律具有保守倾向,因为法律制定后不能朝令夕改,不易随社会变化而变化;(2)法律的形式结构具有僵硬性,这种僵硬性根源于法律的普遍性。法律总是针对普遍的、一般的情况来制定的,一遇到普遍情况的例外,法律就难以应付;(3)法律的社会控制职能产生限制性因素。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混乱而制定的,但社会要变化发展,法律却使社会无法动弹,限制了它的变化发展。博登海默提出了扬长避短的方法:用各种弹性因素来纠正法治的三弊,博登海默在《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1976年)中试图在法哲学领域实现以下三个“统一”;(1)法学研究方法的统一,20世纪产生的各种各样关于法的性质和功能的理论,均选定和关注问题的某一个方面。如果独立地看这些五花八门的解释法律现象的努力,那所展示的是一幅令人困惑的、多变的和不协调的图画.如果根据整体论的方法论,把它们解释为关于法的整个真理的局部光照,大部分的困惑即可消除。(2)法的概念的统一。法学发展到今天需要一个限定的法的概念。而这个“限定的法的概念”应当把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的价值因素包括其中。任何一个严重忽略这些基本价值的“社会秩序”都不配称为“法律秩序”。 (3)法的价值论的统一。20世纪及其以前时代,法理学使社会生活中一个特定价值成为实现正义的一个唯一的主要目标。有的以自由为正义核心,而有的以平等或安全为核心。博登海默断言,未来哲学将是三种价值的综合和统一,因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另一方面,特定社会秩序的经验现实却总认为一种价值胜过其他价值。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经典名句

“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正义一直被描述为一种更高的法律,而且社会中的实在法应当与其相符合。如果正义概念被认为就是严格适用于实在法,而不考虑实在法的内容,那么就违反了该概念的普遍惯用法。虽然正义是衡量法律优良的尺度,但在确定某一特定法规是合乎需要还是不合乎需要的时候,它并不是唯一可适用的标准。”。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正是正义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以及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考虑的意愿。正义的雇主愿意考虑其雇员的合理要求。正义的法官会决意在一起诉论案中避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和偏见。正义的立法者愿意关注他根据义务应当代表所有个人和群体的利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成分,正义就不能在社会中兴旺。”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公平与正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构成一个法律纠纷的有关事实应当根据这些事实产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裁定,而不应当根据事后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导致纠纷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之时,该法律必然不为当事人所知──来裁定。”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博登海默是一个怎样的人?

其他资料前人之述备矣,就说一点自己的体会吧。你一定是被推荐看《法理学与法哲学方法》吧,呵呵,我读大一时,法理老师推荐的就是这本书,它集各家所长,充分论证了法理学各种流派的渊源、主要观点及特色,可以作为法律初学者的法理学入门教材。但是,有利就有弊,正是因为博登海默先生过于客观的采纳了各个学术流派的观点,毕生都致力于总结和分析事业,其实对于法理学,他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个人特色的学术观点。与其说他是一位有建树的法理学家,不如说他是一位眼光独到的法理学流派评论家。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介绍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出生于德国柏林,于1933年移民美国,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1962年,《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出版。1966年,戴维斯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享年84岁。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人物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美国法理学家。出生于德国柏林,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1987年,邓正来和姬敬武翻译了博登海默1962年的著作“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中文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博登海默开始为中国法律界所熟知。

.按博登海默的划分,年龄锥体分为几类型,各类型的涵义是什么?

三类,含义分别是幼体多老年个体少、幼体少老年个体多、幼体和老年个体一样。年龄锥体分为三类,增长型种群的年龄锥体呈典型的金字塔形,基部宽,顶部窄,表示种群中幼体多,老年个体少。下降型种群的年龄锥体呈壶形,基部窄而顶部宽,表示种群中幼体少,老年个体占的比例大。稳定型种群的年龄锥体大致呈钟形,种群中幼体与中老年个体数量大致相等,其出生率与死亡率大致相平衡。

博登海默的介绍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博登海默法理学对程序的理解

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不适用于有程序性质的法律。博登海默认为:“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通常也不适用于那些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出生于德国柏林,于1933年移民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