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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加·博登海默的主要观点

2023-09-16 16: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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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eVinne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Hall)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

自50年代起,博登海默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运动,并成为鼓吹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在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和《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等论著中,博登海默强调建立统一法学是时代的需要和法哲学进化的必然趋势,并对此进行了历史和逻辑的论证。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认为,历史上各派法理学都仅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人们对法律的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问题都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否会对法律的最终真理表示失望并放弃对指引司法的概念和原则的探索?在错综复杂的法理学史中是否还有任何理性的线索可循?因为我们承认;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室、角落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室和角落。由于技术和经验的限制,其困难就更大。所以我们说,历史上的法理学仅仅是局部的真理,即使其中的大部分是法理学大厦的有价值的基石。既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能以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利用以往的各种贡献来构造一种统一法学。社会、经济、心理学、历史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都影响或者制约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我们承认某些社会力量或正义理想可能在特定时期对法律制度有特别强大的影响,但是,无论用唯一的社会因素(如权力、民族遗产、经济、心理学或种族),或者用唯一的法律思想(如自由、平等,安全或公共福利)来一般分析和解释法律都是不可能的。

因此,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而这网主要由秩序和正义两大要素综合而成。秩序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是法律的内容,秩序既指社会使用一定的规则、标准和原则来调整人们的关系,又指社会过程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人们喜欢秩序,有两个心理根源:一是人人喜欢不断地重复以前的、令人满意的好经验,这种重复给人以精神上的愉快、物质上的满足:二是人人希望人们相互之间有着稳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稳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们立身处世就会手足无措。正义说的是构成法律规范大厦的那些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它注意的是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及它们对人类的影响、对人类幸福的贡献和对人类文明建设的价值。自由、平等、安全、公共福利都是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旨在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促进生产,加强文明社会的内部团结。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福利都不应该被看成绝对的孤立的事物,是最终的唯一的法律理想和价值。它们是相互结合和依存的,都应在建立成熟的和发达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占有一个合适的地位。同样的,在司法过程中,理性和经验也不可偏废,因为“经验是在这个基础上由理性发展,理性则受经验的考验”

关于法治,博登海默是赞成的,因为法治有三利:(1)发挥人们的创造能力。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做到这一点,但它能通过建立有利于发挥人们的创造能力的社会条件来间接做到这一点:(2) 维护国内和国际和平,遏制混乱和侵略;(3)调整个人和社会冲突的利益,确定个人和社会的利益范围,提供调整的标准和办法。同时,博登海默也认为法治有三弊:(1)法律具有保守倾向,因为法律制定后不能朝令夕改,不易随社会变化而变化;(2)法律的形式结构具有僵硬性,这种僵硬性根源于法律的普遍性。法律总是针对普遍的、一般的情况来制定的,一遇到普遍情况的例外,法律就难以应付;(3)法律的社会控制职能产生限制性因素。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混乱而制定的,但社会要变化发展,法律却使社会无法动弹,限制了它的变化发展。博登海默提出了扬长避短的方法:用各种弹性因素来纠正法治的三弊,博登海默在《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1976年)中试图在法哲学领域实现以下三个“统一”;(1)法学研究方法的统一,20世纪产生的各种各样关于法的性质和功能的理论,均选定和关注问题的某一个方面。如果独立地看这些五花八门的解释法律现象的努力,那所展示的是一幅令人困惑的、多变的和不协调的图画.如果根据整体论的方法论,把它们解释为关于法的整个真理的局部光照,大部分的困惑即可消除。(2)法的概念的统一。法学发展到今天需要一个限定的法的概念。而这个“限定的法的概念”应当把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的价值因素包括其中。任何一个严重忽略这些基本价值的“社会秩序”都不配称为“法律秩序”。 (3)法的价值论的统一。20世纪及其以前时代,法理学使社会生活中一个特定价值成为实现正义的一个唯一的主要目标。有的以自由为正义核心,而有的以平等或安全为核心。博登海默断言,未来哲学将是三种价值的综合和统一,因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另一方面,特定社会秩序的经验现实却总认为一种价值胜过其他价值。

博登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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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不适用于有程序性质的法律。博登海默认为:“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通常也不适用于那些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出生于德国柏林,于1933年移民美国。
2023-09-06 00:56:301

博登海默的介绍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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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0:56:521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人物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美国法理学家。出生于德国柏林,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1987年,邓正来和姬敬武翻译了博登海默1962年的著作“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中文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博登海默开始为中国法律界所熟知。
2023-09-06 00:56:591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介绍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出生于德国柏林,于1933年移民美国,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1962年,《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出版。1966年,戴维斯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享年8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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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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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长期未予重视。本文拟对此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 、法律渊源语义多样性与置换尝试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没有一个法律概念象法律渊源一样易生歧义和模糊的了。因此,尽管法学界均无疑义地将法律渊源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之一,但一些专门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的著作却将它 排除在外,从体系化的角度讲,这多少是件遗憾的事情。   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of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但是 ,什么是法的源泉呢?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 又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 霍兰德(ThomasErsking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   (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   (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   (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   ( 4)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 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1随后,J·W萨尔蒙(JohnWilliam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 不同的涵义。首先,应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材料 渊源。前者是指法律规则从中取得强制力和效力的 渊源,即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后者是指法律从中取得材料而不是效力的渊源。其次,法律的正式渊源只有一个,而其材料渊源却有很多,又可以分为法定渊源和历史渊源。法定渊源是指那些法律自身所认可的渊源。历史渊源是指那些事实上存在但缺乏 法律认可的渊源。   2美国法学家J·C·格雷(JohnChipmanG ray)以英美判例法为其立论的基础,认为法律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权威地确立的规则,法律渊源即是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习惯地依靠的某些法律和非法律的资料,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   3对此观点,综合法理学的创始人,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亦基本赞同。   4原 籍奥地利的美国法学家H·凯尔森(HamsK elsen)认为:法律渊源不仅用来指习惯和立法(广义)这两种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也用来说明法律 效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终理由;因而基础规范是法 律的渊源,任何“高级”法律规范就是“低级”法律 规范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始终是法律本身。在他看来,道德规范、政治原则、法律学说、法学专家的看法不属于法律渊源。   5另有一些法学家则把法律文件和文献资料的贮 藏处认定为法律渊源,如法令全书、司法判例集、判例法摘要、条约集、百科全书和法律期刊。   6或者,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某些法律体系,这些体系被当作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传统贮藏所,如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和学院法。   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词义的分歧不象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突出,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律渊源乃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因此,制定法、习惯法和条 约,就往往被宣布为法律的渊源。   8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解,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渊源即指法律的效力渊源。   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渊源有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分,前者是指法的来源 、发源、源泉、根源等而言,亦即法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也就是说法律内容的最 终决定力量,通常即指法的经济根源;后者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章程等。   10由上可见,法律渊源一词的确颇费解释。客观地说,名家所言均有其道理和根据,只是合理性程度不同而已。   所以,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 PavidM.Walker)在其撰写的《牛津法律大辞典 》中,将法律渊源归纳为五种涵义:   首先是指法的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则产生的过去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影响了法律、促进过立法和推动过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则;   第三是 指法律的形式渊源;   第四是指法律的文件渊源,即含有对法律规则权威性解释的文件,人们可以在其中找到对法律的权威性解释;   第五是指法律的文献渊源,即法律文献和内容为有关各种问题的法律资料的书籍,这里法律并没有被权威性地解释。11如果加上经济根源,则法律渊源有六种涵义。   好在这许多年来,学者们虽对法律渊源一词尽情地依自己的“意识流”作解释,但并未发生十分激烈的“论战”。然而,这种现象恐怕并不是一种好现 象。正如H·凯尔森指出的那样,法律渊源一词的模糊不明似乎使这一用语近乎无甚用处,人们应当 采用一个明确并直接地说明人们心里所想的现象 的说法以代替这一会使人误解的比喻语。12为避免法律渊源的多义性带来的不便,美国法学家R·宠德将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作了区分。他认为法律渊源即法律所来自的渊源,包括惯例、宗教 、判案、法学家的科学讨论、民社所有之道德观感以及立法等六个方面;而法律形式则是指法律规则所由宣示之体裁(modes),包括立法、司法判决和法学经典。13较 R·庞德更为突出的做法,是将法律形式直接 替换法律渊源。他们对法律渊源一词的诘难主要为:   一是法律渊源一词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或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容易产生混乱;二是法律渊源一词 较多地是在法的效力渊源上使用,实质即是法律形式,再使用渊源一词,意义相差甚远,易生误解 。14至 此,我们油然而生了一种不安和躁动:如此多义的法律概念是否与法律所要求的确定性相违背 ?当对方说法律渊源时,是否能准确地把握其意蕴而不致误解?我们到底应在怎样的“宽度”和“ 深度”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呢?   二 、法律渊源语义的选定法律渊源词义的非单一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地选定其涵义,而大可不必对之舍弃不用。因为这一法律概念的第二次勃兴是比较法学发展的结果,而起初罗马法学家只是在对比市民法和万民法效力来源的时候使用法律渊源一词的。近代以来的法学家频繁使用和研究法律渊源的情况表明,法律渊源是一个有很大生存价值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兼有一定深度的学理性和法律适用技术性。例如,在埃德加·博登海默看来,法律渊源乃是适用法律的“工具、装置、技术”方面的问题,因而将它与法律的技术共组成一编。15在 笔者看来,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源泉,也就是法律的来源,亦即法律从什么而来、从哪里而来。如果 这样的理解不是错误的话,那么,将有助于对法律渊源语义的选定。不论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定义是多么的不同,是从什么角度来思考法律,但有一点是共 同认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法律的基本构成是法律规范。16因此,法律渊源即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规范的源泉、法律规范的来源。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各国的法律状况,我们认为,法律渊源语义的选定应依据多数法学家所认同的意见,即法律渊 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同时应当明确,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产生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性,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四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 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比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普通法的历史渊源是11至14世纪英国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形成的判例,英格兰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冲突产生了《大宪章》,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日尔曼法、寺院法和中世纪商法。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 )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 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 论基础。因此,许多平等原则的渊源是自然正义的 学说,19世纪许多的改革性立法的渊源是功利主 义理论、功利哲学,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渊源是马克 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关于法律的本质渊源,各种观点纷呈,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第一,国家主义。它的核心是国家主权,认为法 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权力,制定法是法律的渊源。该理论在中国及西欧各国的早期都有萌芽,但上升为完整的理论是在19世纪中期。17从法理学史的角度看,它是对自然法学说的反动,它打破了自 然法学派对自然理性的崇拜,认为法律的本质不在于自然性。分析法学派的奥斯汀(JohnA ustin)虽认为判例法是真正意义上的实在法,但他 认为法的源泉只有到主权者的命令中去追寻,“ 恶法亦法”,属典型的国家主义法源理论者。   第二,非国家主义。该理论认为法律最终并非来 自国家权力。如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实在法最终都来自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理性有的认为是永恒的正义观念,有的认为是天赋人权,有的认为是人类的公意;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制定法的效力受到社会运行中的客观法的制约;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最终来自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第三,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本质 渊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 的生产关系。诚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或立法机关“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 法律,……如果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 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它的极端任性”。18马克 思主义的法律的本质渊源的理论解决了国家主义 与非国家主义各执一端的争议,即认为法律植根于 社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的最终源泉,也认 为法律在形式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国家权力是法律的直接源泉,从而使人类关于法律本质渊 源的思维方式进一步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4 .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源,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即 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创制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抑或是其它什么形式。我国法学界更主要、更普遍地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有着相当程度的共性。但是 ,我们毕竟不能用法律形式来替换法律渊源,一则是因为二者的内涵、外延均不相同,19二则是二者的着眼点不同。法律渊源着眼的是法律的来源,在此 意义上,凡是能够成为一国现行法律或法律根据的 现象,都可以称为法律渊源。例如,立法是产生法 律的途径,当然属法律渊源,在一些国家,判例、宗 教、道德、法理、学者之见也可作为法律的根据,亦 即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的着眼点则在于说明国家 制定或认可法律采取何种具体的外部形态,是判例 法还是制定法,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是习惯法还是创制法,等等。20因此,笔者主张还是保留法律 渊源的概念为妥。并且,我国法学界主要在这种意 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的做法不应轻易否定。诚然,每一法律规范都有其历史渊源和理论渊源,但只有在它成为公认的形式渊源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实在法的意义。   三 、法律渊源的类型划分在法律渊源的多种语义之外来讨论法律渊源的类型,法学界所做的工作似不太多。讨论这一问题,往往容易与法律渊源的构成相混杂,即法律渊源的类型和法律渊源的构成有相当程度的重合性。同时存在的一个事实是,它还与法律渊源的语义密切相关。一 些学者依据法律渊源是否直接有法律效力,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所谓直接渊源 ,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一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所谓间接渊源,是指虽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保障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习惯、判例、法理等,它们本身不具有法律 效力,经国家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21从实质上说 ,这种划分是依据法律的创制方式不同而作出的。这对于了解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是大 有好处的。把 法律渊源分成两大类,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最早可追溯至R·庞德的《司法判决的理论》中,但明确提出这种划分的则是E·博登海默。   正式渊源是指清楚地、逐字逐句地、系统地体现在一个有权威性的法律文献中的渊源,其主要例子是宪 法和法规、行政命令、行政规则、条例、自治或准 自治团体和组织的特许证和规章、条约和其它一些协定,以及司法判例。非正式渊源则指具有法律意 义的资料和因素,它们没有在正式的法律文献中得 到一种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晰的表述和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和事物本性的研究、个别衡平、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和习惯法。22这种 分类是基于他对法律渊源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我国的许多学者来说,的确有点费解。当我们仅在法律的形式渊源的层面论及法律渊源时,E·博登海默关于法律渊源的确定似乎有些泛化了,而所谓的非正式渊源,实质上仅是影响创造法律机关的因素,它们本身并无任何拘束力。笔者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成文法传 统的国家里,确定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 分类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指出的是,E·博登海默 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及分类的确定,主要是以美国法为考察对象的,如果从世界范围的角度看,不论 采用法律渊源的何种意义,其外延似有过于宽乏之感。如何界定法律非正式渊源呢?在笔者看来,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上的非认可性。即它们并未被法官用来直接作为有约束力的规范,也就是说,尚未上升为国家意志,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从而缺乏与法律正式渊源的同等效力,始终不属于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确定、研究法律非正式渊源的前提条件,也是划分法律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依据。   第二,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法律非正式渊源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规范、引导 人们的行为,或者反映了社会的共同需求,或者蕴含了一定的法律价值内涵,或者为社会法律秩序的 建立提供了符合社会利益的模式。换言之,即法律非正式渊源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引导人们行为符合法律意愿的作用。更为主要的是,在某种极少和极端的情况下,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可以帮助执法者正确地适用法律的正式渊源。可以说,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法律正式渊源面临困境时的指路明灯。另外,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的某些规范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得到国家的认可,从而成为某一类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律非正式渊源的这一属性,既是它最本质的方面,同时也对确定法律非正式渊源的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人类社会的发展 史表明,自人类社会形成之初起便与规范结下了不 解之缘,没有规范,人类社会便不可能是文明、有序的社会。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凡集群生活高等动 物,都有其规范使这个集群能够存在下去。在生物学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规范体现了行为的正当性、正常性和社会合理性,体现了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等的客观需要。法律规范是十分典型的社会规 范。法律非正式渊源既要成为法律渊源的另一种形态,故须具有社会规范这一共性。很显然,只有覆盖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全部或部分,能对一定的 社会关系有具体的、正确的、确定的反映并调整这 种关系,才能成为社会规范,才能成为法律非正式渊源的可能。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人类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学者、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独是判例法国家,即使在完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律非正式渊源的地位和作用亦是十分突出的。在笔者看来,法律的非正式渊源至少有着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1 .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导向功能正 如法律的非正式渊源鼻祖E·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当一种正式的、有权威性的法律渊源对一个法律问题能够提供一个明确的回答时,在绝大多 数情况下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去求助于非正式渊源了。23但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 ,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对各种问题、条件的处理包罗无遗,总会出现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或相应规定的情况。对于这种法律漏洞,不进行弥补很显然是不现实和有害的。但是,执法者如何弥补、依据什么来进行弥补的问题,却是相当重要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确被赋予造法的职能,然而,其所造规范的来源是什么呢?是否完全任由他随心所欲?问题恐怕绝非如此。他们可造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基础应当是法律非正式渊源。在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有着成文法传统的国家里,法官造法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法官面对成文的措词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或者一个规范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以致适用 于眼前的案件有困惑的境况时,如何对现行法律作出正确解释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其可资依 据应当主要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说“主要”而非 “绝对”,是因为除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外,还与社会 环境、法官的法律意识等密切相关。   2 .自由裁量的参照系功能自由裁量是执法者在处理个案时依法对事实作出推断和处理。自由裁量是执法者操作法律的过程 ,是法律的孪生姐妹。自由裁量包括法官自由裁量 和行政自由裁量。随着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法官自由裁量经历了一个从绝对的自由裁量到绝对的 严格规则,最后发展到相对的自由裁量的演进过程。24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直到近代以来才引起重视,现在的发展趋势是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合 理的限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说,就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比较而言,由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巨大差异,大陆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英美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25因此,自由裁量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法官自由裁量还是行政自由裁量,在现代社会中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均须有客观上的依据,受一定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和依据共同构成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参照系。这个参照系非法律的非正式渊源莫属。   3 .新法律规范的孕育功能如前所述,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的某些规范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上升为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这种法律规范早就在非正式渊源中孕育、成长着。   但是,必须指出,法律非正式渊源的特征在于其非法定性、模糊性和抽象性,对于法律的正式 渊源起补充作用方面,只是一种主要的因素而不是的因素。就我国情况而言,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这里有必要谈谈我国的正式渊源问题。在 我国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是将制定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不承认司法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从 中国的法律文化考察,司法判例的确不能成为法律的正式渊源,只能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而存在。而所谓的制定法,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定级别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委规章、一定级别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等 ,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具有正式渊源的地位。令人费解的是,随着我国“地改市”的广泛实行,省会城市与非省会的设区的市,级别一般是相同的,然而,省会城市的人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非省会城市的人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不是法 ,基于地方人大是该区域人民的代议机关之法理,这种区分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如果都确认为 法,则未免太宽泛。另外,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行政规章毫无疑义地较多地(有时甚至 是主要地)体现行政首长的意志,认其为法,事实上为“人治”披上了“法治”的外衣。故尔,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下,只宜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认定为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2023-09-06 00:58:121

秩序是什么意思解释

秩序的意思是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是“无序”的相对面。秩序的原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是“无序”的相对面。按照《辞海》的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一般而言,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自然秩序由自然规律所支配,如日出日落,月亏月盈等;社会秩序由社会规则所构建和维系,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在圣人的社会中,如果每位圣人不想使自己陷入“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生活,也得用一定的程序来诱导积极、恰当的协作。经济与秩序:每个人都熟悉交通,但几乎没有人把交通看成一种协作型的共同努力。通常,我们认为自己依赖于“经济”商品,但我们对社会协作过程的依赖要大得多。如果没有鼓励合作的制度,我们就不能享受文明的种种好处。1651年,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出版了《利维坦》(Leviathan)。其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引用:“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将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2023-09-06 00:58:201

博登海默是一个怎样的人?

其他资料前人之述备矣,就说一点自己的体会吧。你一定是被推荐看《法理学与法哲学方法》吧,呵呵,我读大一时,法理老师推荐的就是这本书,它集各家所长,充分论证了法理学各种流派的渊源、主要观点及特色,可以作为法律初学者的法理学入门教材。但是,有利就有弊,正是因为博登海默先生过于客观的采纳了各个学术流派的观点,毕生都致力于总结和分析事业,其实对于法理学,他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个人特色的学术观点。与其说他是一位有建树的法理学家,不如说他是一位眼光独到的法理学流派评论家。
2023-09-06 00:59:171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经典名句

“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正义一直被描述为一种更高的法律,而且社会中的实在法应当与其相符合。如果正义概念被认为就是严格适用于实在法,而不考虑实在法的内容,那么就违反了该概念的普遍惯用法。虽然正义是衡量法律优良的尺度,但在确定某一特定法规是合乎需要还是不合乎需要的时候,它并不是唯一可适用的标准。”。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正是正义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以及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考虑的意愿。正义的雇主愿意考虑其雇员的合理要求。正义的法官会决意在一起诉论案中避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和偏见。正义的立法者愿意关注他根据义务应当代表所有个人和群体的利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成分,正义就不能在社会中兴旺。”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公平与正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构成一个法律纠纷的有关事实应当根据这些事实产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裁定,而不应当根据事后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导致纠纷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之时,该法律必然不为当事人所知──来裁定。”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2023-09-06 00:59:241

博登海默认为什么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

在人类所有的发明中,“法律”的发明才是最伟大的发明。人类在地球上产生以后,便面临两大关系的处理: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Ε·博登海默认为:“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人类几千年的文明轨迹,是从人治走向法治,而不是相反。这说明,法治是人类走向文明的途径,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必然。
2023-09-06 00:59:531

秩序和制序的区别

1、指向不同:秩序是指保持稳定,安定,正常运转的社会生活状态,是维持正常运行的程序,保证措施;制度则是支持形成稳定,安定的秩序的纪律保证,是维持有效秩序的制度。2、概念不同:秩序的原意是指有条理不的情况,是无房”的相对面,按照(辞海》的解释,装,常也,序,常度也,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制序”为学者韦森近年来反思制度经济学的问题时界定出的概念,并在自己的著作及公开发表的论文中一直沿用至今。
2023-09-06 01:00:011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pdf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法理学》([美]E.博登海默)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1O-4cl31ePUSB2gFUNmz6g 提取码: sghh书名:法理学作者:[美]E.博登海默译者:邓正来豆瓣评分:9.3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年份:2017-5-1页数:640内容简介:本书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二是试图对学者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在法律哲学思考的瓴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作者简介:埃德加u30fb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2023-09-06 01:00:081

法律:法理学的形式推理什么意思 :

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 与实质推理对比学习: 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一、 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联系 1、 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 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普通逻辑研究的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所以,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 2、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的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的判决结论.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的问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范畴.5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只不过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的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3、二者的使用主体大体相同 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并能够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推理形式.6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横贯于所有法律(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活动之中“横断的”活动.7法律推理并非法官的专利,因为“法律在法院外的作用就象在法院内的作用同样繁多和重要:“法律是供普通的男男女女之用的,它被认为是他们对怎样生活而进行的某种结构”.8公民、律师和法学家们都可以使用两种法律推理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只不过他们经推理而得出的结论不象法官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而已.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无论是否是法律职业人员)都在不同程度的应用法律推理,而且大量的法律推理是在非诉讼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人们通过法律推理可以对法律规范形成明确的认识,并不断强化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自己的守法与维权意识,可以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当然,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司法推理(主要是法官的推理)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毕竟它是最具效力的法律推理,对于不同主体的法律推理有指导、检验和最终判定的作用. 4、二者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进行价值判断 我国学者雍琦、金承光曾经指出,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标准,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的是实质法律推理,否则便是形式法律推理.9这里,形式法律推理与法律分析推理,实质法律推理与法律辩证推理涵义相同.这一观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10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着即定的价值取向,并且人的思维活动也无法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其中价值判断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价值本身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而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价值.因此在应用法律进行推理的过程中要完全排除价值因素是不可能的. 二、 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区别 作为法律推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二者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也是形式逻辑中的三种基本形式.可以说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与形式逻辑的有机结合.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思想意志,而形式逻辑是思想意志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则;法律是一种稳定的思想意志关系,而形式逻辑是思维活动保持稳定性、确定性的根本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形式逻辑的稳定性有着相当一致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就表现为稳定的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的实质则是人类的重要活动都纳入了合法的轨道.11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合法.所谓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范的设立要合法,即在程序、位阶等方面合法,形成井然有序、协调稳定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法和司法活动要合法,即严格依法进行,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执法者和法官是“执法” 而不是“造法 ”.12例如就演绎推理而言,它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来进行的推理,它完全遵照法律进行,基本上保持了法律的“原滋原味”,是合法价值观念的完美体现.演绎推理或称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13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也是一样,虽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或然性的但其仍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即是合法的. 实质法律推理是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其所追求的价值观念是合理.所谓合理,是指符合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和公序良俗的理念.实质法律推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适用法律实质推理的过程不可能象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还保持者原滋原味. 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推理,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大多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在一起轰动京城的医生秘密摘取尸体眼珠案中,该医生的行为已经具备了“非法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形式要件;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器官移植是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生出于解决患者痛苦以及推动该项事业发展的动机,做出了秘密摘取尸体眼珠的行为,它虽然不合法,但绝不是刑法所要惩罚的对象.因此,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在这里法律原则以及其他各种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从上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两种法律推理方式在价值观念上存在着冲突——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无数事实表明,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15这主要是由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的矛盾,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的矛盾所决定的.那么,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呢?当“合理”与“合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就面临着是冲破不合时宜的法律禁区,还是恪守“恶法亦法”信条而置“合理”而不顾的选择.按照法理的基本观念“应然法”应高于“实然法”,法律必须遵守逻辑和历史的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合理”高于“合法”.毕竟“法律是为了人制定的,并不是人为了法律而生的.”16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实质法律推理.其中演绎推理在制定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大多数的案件法官都是通过演绎推理来解决的.而归纳推理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最终决定能否适用.这种推理,因为规则取自个案,所以适用面比较窄.类比推理是填补法律漏洞通常采取的方法之一.这种推理的前提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所以,对一个规则进行类推,是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的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是不使用类推的. 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美国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谈及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必要性时,列举了三种情况:⑴、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⑵、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⑶、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17有的学者认为上述列举还不够全面,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出现“法律空隙”;⑵、法律规范的涵义含混不清;⑶、法律规范相互抵触;⑷、面临“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 ;⑷、法律条款包含了多种可能的处理规定.18 3、 二者所采用的推理方法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实质法律推理采用的是辨证推理的方法.博登海默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辩证推理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解答有关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辩证推理的方法包括:“对话、辩论、批判性探究以及维护一种观点而反对另一种观点的方法来发现最佳的解决方案.”由于辨证推理需要受主体的主观意识的影响和支配,所以似乎没有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有说服力,在成文法国家这种推理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尤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官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使用辨证的方法进行司法推理要慎重.否则很可能加剧司法腐败,导致司法权的滥用,降低法律的威信. 4、 价值判断在两种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价值判断在形式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既可以对大小前提的同一性进行确认,避免犯“四概念”的逻辑错误,又可以对小前提中的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已区分出主要的案件事实,将“人的需要”或“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作为司法价值判断活动的标准,从而从案件事实中推出司法者的价值判断,打开由大小前提推出合理结论的逻辑通道.19充分发挥发现、比较、归类、定性和量裁、及价值导向功能.也就是说,在形式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和形式逻辑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保障形式法律推理的顺利进行. 实质法律推理不像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出发,凭借演绎推理模式就可以逻辑地导出裁决、判处结论,而是根据一系列“法律内”或“法律外”的因素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内容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涉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评价和价值判断.20可以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唯一的依据就是价值判断.因为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情况下,如果离开了价值判断案件就无法解决.可见价值判断在实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是形式法律推理所无法比拟的.
2023-09-06 01:00:211

法律推荐书目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一、《洞穴奇案》  萨伯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二、《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  由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著写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三、《别在异乡哭泣》  《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内容的是2002年9月,下岗失业的作者在司法局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进入司法局直属的国办律师事务所实习,开始了律师生涯。2003年,作者满怀信心从老家来到深圳,希望这个年轻的城市有作者的一席之地,实现自己的律师梦想。但是,在这里作者处处碰壁,内心非常失落。突然爆发的非典疫情,更让作者心灰意冷。来到深圳一个月后,作者决定离开这个伤心的城市返回家乡。作者把这些成长的历程记录下来,希望对远离故土、追逐梦想的年轻朋友,特别是刚走上法律道路的朋友们,能有一些启发。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四、《寻找法律的印迹》  余定宇  法律是什么?这是本书作者一直在追问的问题。他循着法律的印迹,开始了一次伟大的精神之旅:通过尼罗河俾格米人对于自己发现的食物香蕉的一种先占观念,证实了人类法律最原始的足迹---"权利"的足迹;通过古希腊神话中雅典娜基于人性的审判,宣示了古希腊人天然的神学情怀和宗教感受;通过手持天平利剑、蒙眼闭目的正义女神,宣示了古罗马人对法律"成熟稳重"、"公平正义"的期求。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十五、《民法思维》  王泽鉴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本书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六、《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本由博登海默编写的书籍。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七、《政法笔记》  冯象  本书为作者在《读书》杂志上开设的专栏"政法笔记"文章结集(少数刊载在其他报刊上)。作者开设专栏的用意在为中国的普通读者写一本书,谈谈新旧政法体制衔接转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因此,在该书中,读者不感兴趣的专业性太强的话题没有涉及,作者关注的是普通读者感兴趣的与自己现实生活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如名誉权、肖像权、版权、官司为什么难打等等,作者结合有关案例,深入浅出,给读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2023-09-06 01:00:411

遵守法律的名言

遵守法律的名言 1、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 2、 即使一个社会在原则上是公平的,也还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和 政策。【美国】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3、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古罗马】奥维德《变形记》 4、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春秋】《老子》 5、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人人产生自安全感的平安状态。为了 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6、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古希腊】毕达哥拉斯《早期希腊哲学》 7、 凡是能够作为正义判断之对象的法,也能够作非正义判断之对象; 法都应当是公正的,不管其是否实际上是公正的法;法都要有正当的 目的,但并不是要求必定达到这一目的;法要成为正确法,这种企图 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 8、 所谓正义,就在于不违背《或者说得更正确点,就在于人不知道 违背》 9、 一个人作为公民生于其中的那个国家的任何法律条文。安提芬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10、 正义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 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1、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英国】弥尔顿《论出版自由》 12、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人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 的事情。【美国】弗劳德《论说集》 13、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 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4、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丁尼生《尤利西斯》 15、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 追求自己的利益。【英国】亚当斯密《国富论》 16、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17、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 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8、 正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 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德国1康德摘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9、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 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英国】博莱索《巴基斯坦的缔造者真纳传》 20、 法者,宪令者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 令者也。【战国】《韩非子》 21、 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22、 什么是各个公民最有助于保持住社会已有的全部良好行为、良好 的经营管理、成功和繁荣的品质呢?大家将会同意,那就是勤勉、正直、 公正和谨慎。【英国】密尔《代议制政府》 23、 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圣奥古斯丁一摘自《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24、 法是政治上正义的表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一个人如果在证人面前尊崇法律,而在没有证人独自一人时又尊 崇自然的规则,那么他就是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下实行正义了。安提芬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25、 用复仇的形式来对付犯罪的那种法,只是自在的法,它是不合乎 法的形式的,即它的实际存在是不合乎正义的。【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6、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战国】《韩非子》 27、 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美国】埃哈伯德《名人名言集》 28、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古罗马】西塞罗《论法集》 29、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古罗马1小普林尼《图拉真颂》 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标语口号 【必备】 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标语口号【篇一】 1.人人都是法治力量,个个都是文明形象。 2.学法者智,用法者兴,守法者安。 3.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4.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只有撑好桨,才会不翻船。 5.诚信经营传美名,守法创业结硕果。 6.遵纪守法是作为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为了自己,为了家人,我们必须遵守。如果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要承担后果的可能是几个家庭,几代人。 7.法为家书一生读,和作良田万代耕。 8.无信则人危,无法则国乱。 9.法法法,深铭记,罚罚罚,恒远离。 10.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1.遵纪守法,人生永远的一张“通行证” 12.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13.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4.遵纪是做人的高尚情操,守法是做人的道德底线。 15.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16.守法长乐,终身不辱。 17.知法守法全民事,和谐文明大于天。 18.人人尊法律为本,个个得和谐平安。 19.自由之花,永远为遵纪守法者开放。 20.以身试法栽跟斗,依法维权有奔头。 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标语口号【篇二】 21.在工作中、生活中,都应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牢固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 22.关爱我们的亲人,从自我守法做起。 23.普及法律知识,减少无知犯罪。 24.遵纪守法,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25.遵守法律,只是对我们最低的要求;而高尚的道德观念是我们最高的追求。 26.和谐社会诚为本,科学发展法当先。 27.“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益的人” 28.吸烟有害健康 守法凝聚能量。 29.齐心协力普五法,国泰民安谐天下。 30.做人道理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 31.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32.和谐与幸福相伴,守法与自由相随。 33.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真而不幼稚,勇敢而不鲁莽,倔强而有原则,热情而不冲动、不盲目。 34.法似警钟警双耳,律如明镜明众心。 35.廉政不做贪官,勤政不当懒官,仕政不为庸官。 36.柴米油盐酱醋茶,如今样样不离法。 3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38.知法懂法不犯法,男人女人文明人。 39.拒绝黄、赌、毒、酒驾、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 40.法是人生启航灯,让你平安到彼岸。 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标语口号【篇三】 41.法是一把双刃剑,守安违伤一瞬间。 42.廉洁奉公为官之道,诚实守信做人之本。 43.和谐社会法治为先;责任政府,法治保障。 44.人人遵规守法爱城市,你我同心协力建小康。 45.遵纪守法,是对家人最好的报答。 46.接轨国际严执法,发展新城利万家。 47.学法源于一点一滴,守法始于一言一行。 48.莫道普法不关己,时时刻刻总含情。 49.合法收入心安理得,非法敛财寝食难安。 50.人生就像一本书,傻瓜们走马观花似的随手翻阅它,聪明的人用心阅读它。因为他知道这本书只能读一次。 51.遵章守法事事顺,违法犯规时时难。 52.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3.你的守法,我的安心,大家的幸福。 54.幸福人生和为贵,平安社会法为本。 55.建设法治文化,陶冶诚信情操。 56.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57.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是真理。 58.爱国守法、明礼守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59.反腐当从自身做起,倡廉应由小处着手。 60.遵纪守法,您永远的一张“通行证”。 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句子范文 【收藏】 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句子范文【篇一】 1.法律知识进万家,幸福生活你我他。 2.法为家书人人读,和作良田家家耕。 3.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忠诚事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5.诚信源于教育,和谐依托法制。 6.遵纪守法,您永远的一张“通行证”。 7.普法宣传手牵手,和谐平安心连心。 8.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9.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0.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11.学法则明智,用法则业兴。 12.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安全生产。 13.人人遵规守法爱城市,你我同心协力建小康。 14.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贡献,为官要廉政。 15.知法守法不犯法,学法懂法有办法。 16.长治久安靠法治,社会和谐惟诚信。 17.关爱我们的亲人,从自我守法做起。 18.知法懂法不犯法,男人女人文明人。 19.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20.诚信是立身之本,法治乃安国之源。 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句子范文【篇二】 21.你对违章讲人情,法律对你不留情。 22.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23.国法为天平,岂容权势充筹码;道德作准绳,不许人情乱曲直。 24.和谐以人为本,维权以法为绳。 25.以法为基创和谐,以人为本建新城 26.法治是稳定的基石,和谐是发展的保障。 27.知法敬法,与法同行。 28.学法守法运用法,利己利人利大家。 29.“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益的人” 30.知法守法我积极,一生一世我受益。 31.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32.违法铸成终身悔,守法伴你一世安。 33.一个人怎样才能认识自己呢?绝不是通过思考,而是通过实践,尽力履行你的职责,那你就会立刻知道你的价值。 34.见善必扬,知恶必教,违法心究。 35.普通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通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 36.拿法律不当回事,等于拿生命当儿戏。 37.求学经商法护航,构筑和谐新天堂。 38.“言”以诚为尺,“行”以法为度。 39.普法莫怕巷子深,和谐发展靠人人。 40.多一点法律知识,少一点人生迷失。 法律的名言 法律的名言 1、 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 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 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2、 用选举方式获得统治者,是共和政体独有的政策。依靠这种政体, 用以预防他们腐化堕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有效的一种是任期上 的限制,以便保持对人民的适当责任。【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3、 自由政体包含了这样一种观念,即:除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之外, 所有政府权力都应当由适当明确的法律来分配和限定。因而,国王或 任何其他代表国家行事的人,除非他能指出某条具有法律规则授权其 行事外,不能行使任何权力。整个国家都是受法律调整。【英国l詹宁斯《法与宪法》 4、 共和并不仅仅是反对世袭统治、或是反对贵族头衔、或者是反对 采邑和阶级等级制。对于立宪者而言共和意味着最高权力掌握在 人民手中,权力的渊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 民负责的。【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5、 没有人给共和政体下过精确的定义。除了其他的一些特征外, 它似乎暗含着某种程度的民主,某种程度的个人参与自治;它也可能 暗含着对个人权利的实质性尊重。【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 6、 民主政体和独裁政体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主政体的人民自由地获悉 什么是他们所乐意的有关本国政府体制方面的事实,如果他们能够想 到更好的一种,便可以更换它;而在独裁政体下,信息被封闭,思想 自由受到禁锢,因此不仅缺乏建立一种不同的制度的可能,而且缺乏 获知是否存在倡导其他制度的言论的可能。【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7、 我将选择这样一个共和国:那里的人民很满意自己有权批准法律; 他们可以根据首长们的提议集体地来决定最重要的公共事务;建立一 些受人尊敬的法庭;慎重地划分国家的省份和县份;每年选举公民中 最能干、最正直的人员来掌握司法和治理国家即使偶有不幸的误 会搅乱了大家的和睦时,人们就是在盲目和错误中,也都能保持一定 的节制,大家依然相互尊敬,共同遵守法律。这就是诚挚而永久和睦 的征兆和保证。【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8、 在共和国里,每个人在不伤害别人的范围之内都是完全自由的。【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9、 一个贤明的共和国决不应当冒险使国家任由命运的摆布:它应当 追求的唯一的幸福,就是它的国家的巩固持久。【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10、 一个共和制政府中基本的真理是少数有不可争议的和不可分离的 权利,多数不是拥有一切,少数不是一无所有,人们不能高兴怎么做, 就怎么做。【美国】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 11、 一个庞大而组织良好的共和国与无政府的共和国相比,很少会出 于别的理由丧失自由。蔑视法律则是通往这一状态的捷径。【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12、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要求人们在战争中大胆而在和平时期中胆 怯,这无疑是要求不可能的事情。可以说有这样一个普遍的惯例,这 便是每当人们在一个自称为共和国的国家里看到,所有的人都安静无 事的时候,那就可以肯定,在那里是没有自由的。【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13、 古代共和国的缔造者是把土地平均分配的,只有这一点才能使 人民强大起来,这就是说,创造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这一点还能 创造一个精良的军队,他们每个人都能同样充分地关心保卫自己的 祖国。【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古代和近代共和国的历史《已经》 14、 使我们认识到,这些共和国所 遭受的许多不幸,都产生于缺乏某种明智的行政所不可缺少的制衡和 相互控制的力量。【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15、 具有主权的人或会议都代表着两重人格,用更普遍的话来说便是 具有两重身份:一重是自然的身份,另一重是政治的身份。【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16、 主权之第一性且为最重要的特征是公民立法的资格,这一立法资 格既是单一的也是集合意义上的,而且,这无须征得上级、平级和下 级的同意。 【法国】让博丹《主权论》 17、 分权的合法性被承认为是对主权范围的限制。权力的限制和分权 可能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现代国家的突出特点。这种现代国家本质上 遵循着如下标准:它是某种主权的承担者团体;这些承担者是根据既 定规则选拔产生的;这些承担者拥有主权根据分权规则互相受到制约; 根据权力约束的规则,这些主权承担者都可以发现自己发布命令权的 合法性。【德国】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18、 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 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 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19、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的,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20、 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作为主权 者或最高统治者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作为臣民的社会 成员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不可能永久地保持自 己的地位。因为,总会存在一些社会成员,他们有能力争取到主权力。 在绝大多数的真实社会中,主权力是被单独一名社会成员所拥有的, 或者是被一些社会成员所分享的。【英国】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21、 主权的概念主要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一种享有最高独立性和最 高权力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第二,一种 享有某种独立性和某种权力的权利,这种独立性和权力在它们固有的范 围内是绝对的或超越的、最高的它和主权者所统治的整体是分开的。 因此,主权者对这一整体的独立性和他统治这一整体的权力是最高的。【法国】马里旦《人与国家》 22、 既然政体或主权者的形成借助于社会契约的认可,因此,它永远 不可能约束自己,就算对外界来说,去做任何破坏或违背原有约法的 行为,比如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或把自己置于外族主权之下。破坏了 主权者赖以生存的社会契约,也就消灭了主权者,而如此不复存在的 主权者当然已做不了任何事情了。【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23、 但是十人委员会自己可从来都没有宣称拥有立法权。他们对人民 说:没有你们的同意,我们的提议就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你们自 己必须是法律的作者来保障自己的幸福。【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24、 通过宪法性契约,各方同意他们的意见将仅仅通过自由讨论来影 响对方,并且,在一种理论赢得多数公民支持之前,放弃执行这种理论, 通过宪法性契约,各方同意通过理论支持者成为多数来决定目标的统 一性,但把该理论的宣传归入每个个人的自由的范围;根据显示在投 票中的所有个人努力的结果来继续推进宪法和立法。【德国】哈贝马斯《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 25、 立宪政体的核心是自我限制的人民主权。这种主权的基础是:立 法的审议方式,这种方式将规定公私领域之间区别的内容和巩固政体 的构成基础;这样一些制度,它们有助于培育具有可被称为宪法美德 的公民。【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26、 宪法是一种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世代代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 话语。【美国】劳伦却伯《名人名言集》 27、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 的法律。【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选》 28、 美国人认为法官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 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法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29、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 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意大利】萨托利《宪政疏议》 30、 国家有能力来保护服从其法律的那些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 且能剥夺破坏其法律的那些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是说能惩罚 那些犯法的罪行。洛克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1、 法治就是对违法的行为设置法律保障和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加以法 律保护。戴雪摘自《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2、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 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 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英国】洛克《政府论》 3、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 进宪法,总体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国】马克吐温《名人名言集》 4、 社会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国民生活在立法上和行政上要求国 家的作为,其作为必然包括对每个人的自由权尤其是财产上的自 由权的制约。脱离对财产权或大或小的制约,国家的社会保障措 施是不可想象的。宪法既然要保障社会权,这些对自由权制约的可能 性当然是必须预见到的。在自由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在 社会国家中服从于上述意义的制约。【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神》 5、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 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过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 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清】康熙《清圣祖实录》 6、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 施强制。【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7、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8、 法治是与政府方面的特别是执政首领方面的任何武断行 为,绝对相反的法治包含有这种条件:假如任何种类的行为是应 受法律制裁的,无论其出于任何人,他总是应该受这样的制裁。 ,【英国】马季佛《现代的国家》 9、 法律制度是对理性的人所发生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旨在调整 他们的行为,并为社会提供某种合作的框架形式正义的概念,就 是社会规则的规范化和公正的执行,当适用于法律制度时就成为法治。【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10、 人权以及国家的一切干预行为必须以普遍规范为根据就构成了所 谓法治,或者用德语来说的法治国。【美国】诺依曼《法治现代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 11、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 受暴君的恶政。【英国J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12、 法治只在立法者认为受其约束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13、 私人公民及其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 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所在。【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14、 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 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 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美国】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15、 法治国的宪法在规定思想自由时,一般不再确定国教或规定一种 官方信仰体系,以便与言论自由的权利规定保持逻辑的一致性。【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16、 官僚政治基本上没有多少法治可言,人治是官僚政治固有的 基本特征或规律。【中国】王亚楠《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17、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是不允许有特权存在的。因为维持个 人的特殊地位,无论如何,总是意味着不平等。【中国】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18、 人人如果可以任意来形成罪和德的观念,则罪与德将会陷于怎样 纷乱的地步呢?洛克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19、 立法权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揭示和表述法律。【德国】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20、 自由的法治国是一种合法的国家,也就是说,对个人自 由领域的合法的干预只能是根据法律进行的干预。【挪威】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 21、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 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22、 如果法治要得到维护,那么,宪法就必须保证没有任何人能高于法律。 拥有政治权威的人们应该同其运用权威所统治的人们一样服从法律程序。【美国】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23、 现代法治产生于如下两种过程,即法令性法律逐步具有了普遍性 和自治性的限制,而等级特权法则逐渐具备了实在性和公共性。【美国】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24、 假如人们把夸张和狂暴叫做美德,把温和与公正叫做犯罪行为, 那么,这样的国家离开灭亡就不远了。【法国】拿破仑等到富人假借公众名义,即是说也包括假借穷人的名义,把他们 的花招规定为必须遵守的东西,这样的花招便成为法律了。【英国】莫尔《乌托邦》 25、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 能够防止许多犯罪。【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6、 我们的政权愈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加迫切需要提出实施 更多的革命法制的坚决口号,就愈加需要缩小那些回答阴谋者任何打 击的机关的活动范围。【苏联】列宁《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 27、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 而后有国家。佚名摘自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 28、 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29、 在一切情况下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 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英国】洛克《政府论》 30、 法治应力求公正,为此应设置公正的法庭以纠正不公正的行为。戴雪摘自《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2023-09-06 01:00:591

西塞罗,奥斯丁,柏拉图,庞德,凯尔森他们在法上的成就或观点是什么?

西塞罗:“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出自他之口胡果:(1)首先提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2)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丁:(1)19世纪上半叶,他关于美国民主的研究,使得法律职业阶层是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中流砥柱的观念被更为广泛地接受(2)分析法学的创立者 (3)他认为法是主权者针对臣民发布的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法的体系是这些命令的集合(4)既是现代法理学的创始人,也是要求人们辨法的渊源的确切含义和范围,并努力使其明晰化的第一位人物(5)法的本质论说中权力论代表凯尔森:(1)直言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含义的概念(2)西方学人在对法律秩序的诠释中,“制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权力就是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承受的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柏拉图:在何谓正义的问题上,提出等级秩序正义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托马斯阿奎那:(1)指出:在神的理性指导下,世俗的最高主权者都应当毫不例外地接受法律的支配的神学家(2)中世纪把一切法律问题都染上神学的色彩,并以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丶神权政治论以及其经院哲学,构成欧洲中世纪意识形态领域占统治地位学说体系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丶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为同一机关行使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的著作者霍菲尔德: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提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公式最为著名庞德:指出“在法律和法学文献中,没有一个词比权利这一术语更加含糊不清”波斯纳:20世纪60-70年代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主要代表乌尔比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学说
2023-09-06 01:01:131

“法学的尽头是哲学”,你认可这句话吗?

说到底 法就是以遵循客观自然规律为原则的意识形态
2023-09-06 01:01:249

法理学的著名著作有那些啊?

英]韦恩61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23-09-06 01:02:133

有关法律的名著有哪些

给你介绍几部法学名著:法学名著不计其数,这里给你介绍国内外著名的法学书籍: 1、罗尔斯的《正义论》2、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于法律方法》4、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5、梁志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6、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7、台湾王泽鉴的《民法概要》8、王利民的《民法总则研究》9、陈兴良的《规范刑法学第二版》10、迈克尔·D贝勒斯的《法律的原则》1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2、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13、哈特的《法律的概念》14、哈纳克的《法律立法与自义》15、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6、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7、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美法原理》18、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19、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20、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2023-09-06 01:02:242

权利的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

一、道德权利是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应当享有的特殊的社会权利,即由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赋予人们的,并通过道德手段(主要是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加以保障的实行某些道德行为的权利。它以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后所享有的尊严、荣誉和权利等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我国有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老年人享有“尊老”的权利;幼童享有“爱幼”的权利。二、法定权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包括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而言, 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法定义务相对应,与自然权利、道德权利相区别。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023-09-06 01:02:503

秩在文言文中的意思

秩在文言文中的意思是:等级;制度;有条理;有规律。秩是线性代数术语。在线性代数中,一个矩阵的秩是其非零子式的最高阶数,一个向量组的秩则是其最大无关组所含的向量个数。在解析几何中,矩阵的秩可用来判断空间中两直线、两平面及直线和平面之间的关系;在控制论中,矩阵的秩可以用来确定线性系统是否为可控制的。秩字组词:秩序、序秩、中秩、秩訾、秩服、降秩、改秩、官秩、优秩、咸秩、京秩、罢秩、秩分、阶秩、开秩、年秩、秩米、秩刍、显秩、秩位、满秩、典秩、散秩、田秩、俸秩、秩酒、秩进、禄秩、秩祀、戎秩、第秩、辨秩、微秩、廪秩、贵秩、荣秩、解秩、秩宗、赏秩。组词解释:秩序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zhì xù,名词,意思是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秩序的原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是“无序”的相对面。按照《辞海》的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字造句:1、街道熙熙攘攘,交通秩序井然。2、曾有一个阶段是旧秩序复辟时代。3、因无人维持秩序。教室里一片混乱。4、警察正在巡逻,街道上秩序井然。
2023-09-06 01:03:161

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已发,请查收
2023-09-06 01:04:042

提高员工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提高员工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企业制定出来的各种规章制度不能成为摆设。作为管理者,就应当以有效的手段保证其得以贯彻落实,一旦发现有人违规,必须加以惩治,绝不能手软。 为了促成遵守纪律自觉性的好风气,管理者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明确的措施。 【1.广泛宣传】 许多管理者都想当然地认为:这些规定谁都知道。但是,新来的员工,甚至有些老员工.直到他们违反了某条规定时才听说有这么个规定。 国外有些企业的管理者按惯例给每个员工发一份公司规章,并让他们签署一份声明,表示已经收到、阅读并理解了公司的规章。这种做法很值得效仿。 【2.保持镇定】 无论违规行为有多么严重,管理者都应该保持镇定,不能失控。如果你觉得自己正在失去冷静,那你就应该等一等,直到自己冷静下来时再去采取行动。 怎样才能镇定下来呢?闭上嘴巴,待会儿再开口,做些拖延时间的事情。切记千万千万不要对员工大发雷霆。 【3.调查了解】 管理者不应无视违反企业规定的行为。如果你这样做,那你就是在向其他员工表明你不打算执行企业的规章与条例。你也不应该草率地惩罚或处分员工。在你行动之前,在你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你必须搞清楚发生了什么问题,以及员工为什么这样做。 【4.私下处分】 如果公开进行惩治,那么受处分的员工会因当众受批评而产生怨恨。 关于私下处理的规则仅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员工在其他人面前公开与你作对。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当众迅速而果断地采取行动,否则就有失去控制的风险。如果你不能果断地行动,你就会失去员工的尊重。 【5.-视同仁】 制定出的规章是让大家遵守的。管理者、员工都要遵守,若有违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6.坚决公正】 坚决不是指粗暴或仗势欺人,不是指滥施压力和保住自己的地位,而是对员工和企业都要公道。对员工要公道是指有充分的根据。它包括解释清楚企业为什么要制定这条规章,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一个纪律处分,以及你希望这个处分产生什么效果。 【7.消除怨恨】 记住,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而不是惩罚。因此,管理者应该向自己的员工表示你相信他会改正错误。在执行纪律处分后以积极的调子跟员工谈话,将有助于消除员工的苦恼和怨恨的情感。 【建设一个窗明几净的企业】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可以发现这样一些现象:一个人带头摘取商店门口摆放的鲜花,其他人就群起而效仿,将数个花篮中的鲜花一抢而空;桌上的财物、敞开的大门等可能使本无贪念的人心生贪念;有的员工工作中违反程序,还称都是这样干的!或者上次就是这样做的!;对于违反企业程序或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关组织没有进行严肃处理,没有引起员工的重视,从而使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甚至多次重复发生;对于工作不讲求成本效益的行为,有关管理者不以为然,使员工的浪费行为得不到纠正,反而日趋严重破窗理论在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中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的窗户玻璃。我们中国有句成语叫防微杜渐,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纽约市交通警察局长布拉顿受到破窗理论的启发。他在给《法律与政策》杂志写的一篇文章中谈到:地铁无序和地铁犯罪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蔓延。那些长期逃票的、违反交通规则的、无家可归骂街的、站台上非法推销的、墙壁上涂鸦的所有这些加在一起,使得整个地铁里弥漫着一种无序的空气。我相信,这种无序就是不断上升的抢劫犯罪率的一个关键动因。因为那些偶然性的犯罪,包括一些躁动的青少年,把地铁完全看成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场所。 布拉顿采取的措施是号召所有的交警认真推进有关生活质量的法律,他以破窗理论为师,虽然地铁站的重大刑案不断增加,他却全力打击逃票。结果发现,每七名逃票嫌疑犯中,就有一名是通缉犯;每二十名逃票嫌疑犯中,就有一名携带武器。结果,从抓逃票开始,地铁站的犯罪率竟然开始下降,治安大幅好转。 1994年1月,布拉顿被任命为纽约市的警察局局长,就是因为他对破窗理论的出色阐释。而布拉顿开始把这一理论推广到纽约的每条街道、每个角落。 他指出,这些小奸小恶正是暴力犯罪的引爆点。因为针对这些看来微小,却有象征意义的犯罪行动大力整顿,结果带来很大的效果。 警局的最高领导居然要关心街头那些毛毛雨犯罪,这在纽约市是史无前例的,甚至在整个美国绝大多数警察局也是史无前例的。马里兰大学政策研究专家沙尔曼感慨地说。 在破窗理论的指导下,纽约市的治安大幅好转,甚至成为全美大都会中,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人们把这个庞大的都市几十年来从没有过的崭新气象都归功于布拉顿,功高震主,1997年3月,布拉顿被当初任命他的纽约市长朱利安尼请出了警察局。 破窗理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反腐败中的应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在企业管理中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管理者应当加强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不做破窗的第一人,养成工作遵守程序的习惯,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程序办事,并使其成为个人的道德水平的体现。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价值取向的企业文化,其形成的过程需要每位以企业为家、厂荣我荣的成员的自觉的行动,需要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的表率和支持。在企业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才能永远窗明几净,无破窗之优! 【破窗理论活学活用:春兰公司的三铁法则】 地处江苏泰州的春兰公司,在几年以前还是个连年亏损的镇办企业,但今天它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空调生产基地之一,曾经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企业、全国500家工业企业和全国最大300家外资企业之一,其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居全国同行业之首。面对春兰公司的崛起和迅猛发展,人们不禁要问:春兰公司的成功靠什么? 在春兰公司,员工迟到一分钟就罚款50元,力此有人认为春兰公司的管理太严。 然而,春兰公司一举成为中国最大的春天工程靠的正是铁的条例、铁的纪律、铁的管理。这就是春兰公司成功的答案。 其一,铁的条例。 春兰公司的决策者认为,生产力在松松散散中耗费,是许多企业的致命弱点,要建世界一流的企业、出世界一流的产品、创世界一流的效益,就必须从人的初级行为开始进行严格管理,以法治厂。为此,春兰公司先后制定了干部职工行为规范、劳动管理等18项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在企业内外的行为规范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公司成立了总监察室,有权对各类违纪行为予以处格瑞斯特定理:定律释义:美国企业家格瑞斯特提出一句著名的名言:杰出的策略必须加上杰出的执行才能奏效。这后来被确定为管理学上著名的格瑞斯特定理。 执行力决定企业的生存力和发展力,决定企业的兴衰与成败。因为只有被执行的思路才有出路,只有被执行的战略决策才能结出果实。优秀的企业、成功的企业一定是执行型的企业。 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市场,但企业目标能否实现,则要取决于内部管理的执行环节。企业提升执行力,维系着企业能否持续发展。执行难、缺乏执行力能够使一个企业从鼎盛滑向衰败。作为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杜绝企业执行难的弊病,彻底改善执行能力,才能实现企业长足发展的可能。 遵守纪律的名言警句 1、任何一个新的社会制度都要求人与人之间有新的关系,新的纪律。——列宁 2、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精神以及同全世界劳动者的团结一致,是取得最后胜利的保证。 3、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4、我们不能不仅靠人类内心爱自由来维护自由。——约翰·亚当斯 5、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 6、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成儿童自觉的纪律性,这是儿童道德教育最重要的部分。 7、节制是一种秩序,一种对于快乐与欲望的控制。——柏拉图 8、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级。——莎士比亚 9、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尔 10、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 11、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集体的动作,集体的表情,集体的信念。 12、在今天的科学中,只有集体的努力才会有真正的成就。——别林斯基 13、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思格斯 14、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15、我并不十分苛求孩子,对他们的教育严到中等程度就行了,要教育孩子懂得是非,当然也得有些纪律,但是要为纪律而纪律,要说明道理。孩子会没完没了的问个明白,你要始终十分耐心;不管怎么样,我得说明道理,答复他们的问题。有些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说得不够,这是当前的重要问题之一。 16、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纪律是教育过程的结果,首先是学生集体表现在一切生活领域——生产、日常生活、学校、文化等领域中努力的结果。 17、要有必要的清规戒律。——毛泽东 18、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好斗的本能,但它同时还满足了人对掠夺,破坏以及残酷的纪律和专制力的欲望。 19、挣断线的风筝不仅不会得自由,反而会一头栽向大地。 20、没有纪律,就既不会有平心静气的信念,也不能有服从,也不会有保护健康和预防危险的方法了。——赫尔岑 21、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22、自由固不是钱所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鲁迅 23、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任何事的权利。——孟德斯鸠 24、法律永远不会产生伟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雄。——席勒 2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 26、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而是让儿童练习良好道德行为,克服懒惰、轻率、不守纪律、颓废等不良行为。 27、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克雷洛夫 28、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培根 29、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30、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否则一切都会陷入污泥中。 31、邪恶的法律是一种最坏的暴政。——伯克 32、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真而不幼稚,勇敢而鲁莽,倔强而有原则,热情而不冲动,乐观而不盲目。 33、纪律是胜利之母。——苏沃洛夫 3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35、无道德则不能存在。——卢梭 36、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歌德 守纪标语 1、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2、天大地大法最大,金贵银贵和最贵。 3、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4、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法纪哪来平安。 5、学法人人有责,守法家家和谐。 6、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7、以法为基创和谐,以人为本建新城。 8、人心是杆秤,法律是准绳。 9、知法是安康的基石,守法是和谐的根本。 10、人人必知小法律,天天不做违法事。 11、守法者处处通途,犯法者寸步难行。 12、以法治权权生威,以德修心心养廉。 13、社会的天平上少了法律的砝码,就会失去稳定的平衡。 14、学法守法运用法,利己利人利大家。 15、违法呈一时之得,守法享一世之裕。 16、有法律的约束,方有人生的幸福。 17、以法为尺兴国家;以信为本行天下。 18、依法生产、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19、实践科学发展观,普法教育天地宽。 20、志不强者智不达,法不知者事不成。 21、知法守法法是伞,违法犯法法是剑。 22、文明赤壁你我共建,和谐社会你我共享。 23、遵纪守法,是对家人最好的报答。 24、遵守法律,只是对我们最低的要求;而高尚的道德观念是我们最高的追求。 25、知法懂法不犯法,男人女人文明人。 26、有品,言行文明;守法,幸福安宁。 27、以诚待人,人人敬;依法办事,事事成。 28、幸福人生和为贵,平安社会法为本。 29、文化是赤壁进步的灵魂,法治市赤壁经济发展的保证。 30、学法,知法,守法,法律为你护身。 31、行政依法、管理唯法、办事循法。 32、您抛弃了法律,生活就会抛弃您。 33、树怕不发芽,人怕不懂法。 34、新城新景新希望,守法用法为大家。 35、做人道理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 36、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37、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38、学法用法手牵手,知法守法心连心。 39、以法护身万人赞,以身试法千夫指。 40、以理服人人人服,依法办事事事兴。 41、学法懂法坦荡人生,守法护法锦绣前程。 42、知法,懂法,守法和谐,和平,和乐。 43、我以我心爱赤壁,我以我行创文明。 44、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45、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纳税光荣。 46、用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保护自己。 47、普法情系千万家,平安惠及你我他。 48、知法守法从我做起;法治意识娃娃抓起。 49、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50、知法护法守法,利国利民利家。 51、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52、人生许多红绿灯,遵法守法百事通。 53、万物皆有序,有法天下和。 54、学法明是非曲直,守法辨正邪善恶。 55、心底无私天地宽,手中有法岁月安。 56、种德者必养其心,守法者必利自身。 57、违法违规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58、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9、普法宣传手牵手,和谐平安心连心。 60、普及法律知识,减少无知犯罪。 遵守法律的名言 遵守法律的名言 1、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 2、 即使一个社会在原则上是公平的,也还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和 政策。【美国】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3、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古罗马】奥维德《变形记》 4、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春秋】《老子》 5、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人人产生自安全感的平安状态。为了 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6、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古希腊】毕达哥拉斯《早期希腊哲学》 7、 凡是能够作为正义判断之对象的法,也能够作非正义判断之对象; 法都应当是公正的,不管其是否实际上是公正的法;法都要有正当的 目的,但并不是要求必定达到这一目的;法要成为正确法,这种企图 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 8、 所谓正义,就在于不违背《或者说得更正确点,就在于人不知道 违背》 9、 一个人作为公民生于其中的那个国家的任何法律条文。安提芬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10、 正义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 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1、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英国】弥尔顿《论出版自由》 12、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人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 的事情。【美国】弗劳德《论说集》 13、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 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4、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丁尼生《尤利西斯》 15、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 追求自己的利益。【英国】亚当斯密《国富论》 16、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17、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 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8、 正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 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德国1康德摘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9、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 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英国】博莱索《巴基斯坦的缔造者真纳传》 20、 法者,宪令者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 令者也。【战国】《韩非子》 21、 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22、 什么是各个公民最有助于保持住社会已有的全部良好行为、良好 的经营管理、成功和繁荣的品质呢?大家将会同意,那就是勤勉、正直、 公正和谨慎。【英国】密尔《代议制政府》 23、 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圣奥古斯丁一摘自《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24、 法是政治上正义的表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一个人如果在证人面前尊崇法律,而在没有证人独自一人时又尊 崇自然的规则,那么他就是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下实行正义了。安提芬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25、 用复仇的形式来对付犯罪的那种法,只是自在的法,它是不合乎 法的形式的,即它的实际存在是不合乎正义的。【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6、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战国】《韩非子》 27、 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美国】埃哈伯德《名人名言集》 28、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古罗马】西塞罗《论法集》 29、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古罗马1小普林尼《图拉真颂》 30、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2023-09-06 01:04:151

把良知这一道德层面的内容加入法律,支持还是反对。你怎么看,论述一下

将良知加入道德层面需要一定的条件。原因如下:1、良知是一个人的自觉行为,受社会舆论的约束,也只能受社会舆论约束,不适于升到法律层面。2、法律讲究的是动机和造成实际的危害,两者兼备。而很多良知只是行为动机方面的,用法律去制裁是过犹不及。3、良知是自觉行为,而不是个人必须应尽的义务。比如一个财主的一个远房亲戚很穷,家里孩子考上大学都没钱交学费,他们向财主求助,然而财主拒绝了。然后财主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显然不能说他有罪,因为财主的钱也是自己辛苦劳动赚来的,他有权支配,总不能说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平白无故的就送给别人了,这好像说不过去。不过从表面上看,他亲戚落难,他有能力帮助却没有去帮助,自然会受到外人谴责,至于用法律去制裁,在道理上也说不过去。4、当然如果条件成熟,良知的东西也可以写入法律条文。比如深圳的尿歪罚一百,但这个显然还不成熟,虽然明文规定了,却受到很多质疑。
2023-09-06 0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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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博登海默)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https://pan.baidu.com/s/1Jd9XhRgCg4qzz-nM4fGYMg 密码:otw4书名:博登海默法理学作者:博登海默译者:潘汉典豆瓣评分:9.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15-1页数:326内容简介:《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原书第二版于1962年出版,第三版于1974年出版(第二、三版均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国内1987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为当时法理学启蒙读物。本书第一版国内罕见。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译者潘汉典1947年已完整翻译该书,此次出版只对文字做了个别修订。作者简介:博登海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和法律哲学学会副会长、美国比较法学会会长。潘汉典,男,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特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顾问等职。
2023-09-06 01:05:081

秩序的意思

秩序的原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是无序的相对面。按照《辞海》的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一般而言,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自然秩序由自然规律所支配,如日出日落,月亏月盈等。社会秩序由社会规则所构建和维系,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
2023-09-06 0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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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美]E.博登海默)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DaJyk2FKNvy7HaQCqwdIZA 提取码: z9gf书名:法理学作者:[美]E.博登海默译者:邓正来豆瓣评分:9.3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年份:2017-5-1页数:640内容简介:本书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二是试图对学者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在法律哲学思考的瓴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作者简介:埃德加u30fb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2023-09-06 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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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美]E.博登海默)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QqJRpqSP_m9HidFtCsVyUA 提取码: yfe7书名:法理学作者:[美]E.博登海默译者:邓正来豆瓣评分:9.3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年份:2017-5-1页数:640内容简介:本书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二是试图对学者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在法律哲学思考的瓴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作者简介:埃德加u30fb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2023-09-06 01:06:191

什么的秩序

明亮的秩序
2023-09-06 01:06:564

比较简单的法律入门书籍

  法律图书一向小众而沉寂。但当这些非条文专著类的法律书,散见于人文、社科、学术、甚至深藏于文学的类别时,就不觉得那么高冷深奥了。来看看这些大家推荐最多的法律入门书,相信会给你一种不同于流行阅读的启发。   1、《西窗法雨》   推荐指数:★★★★★   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大一的时候接触了宪法和法理学都是很原理的东西对于我来说有时候很难懂而这本书中将这些原理结合到了实际的生活中真的让我受益匪浅。   ——hostage_117   写的太简单,小学生都看得懂,相比那些深奥难懂的法学著作来说,但是内容不随意,是本好书。   ——ohlin   2、《历史深处的忧虑》   推荐指数:★★★★★   作者以信件的形式讲述美国现实生活中的故事。生动地介绍了美国法律、政治制度的思想原则,建立与发展过程,操作方式,历史价值以及为实行这套制度已付了的和将要付出的代价。   林达先生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是我目前最喜欢的一套书,朴素的语句简洁明了地描述了美国的社会和发展,让人清晰地了解了“哦原来美国人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   ——粗制品   我是看了电子版本的近距离看美国全套,全书从大陆会议开始,对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议会、司法部、制宪、联邦制、黑奴历史与人权抗争、水门事件等等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历史事件、社会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解说,不光逻辑上堪称严密,文字上亦是精美,了解西方必读。   ——谢耳朵   3、《政法笔记》   推荐指数:★★★★   文稿来自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   法科生必读啊~冯象先生不愧为学识渊博的学者,中古文学博士和法学博士都不是白拿的。   ——小信封   法律专业的真心推荐,比较有深度,给人一种不同于世俗的启发。   ——蒋琴   4、《刑法的私塾》   推荐指数:★★★★   本书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书中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推荐书单,提升阅读技能,欢迎常到荐书堂来看看~)   相比专著算是非常通俗易懂了,重要的是,书所采用的形式决定了内容有很多平时专著中看不到的东西,读来有走出象牙塔非常现实实用的感觉,可以说是不光有理论更富含实践经验。   ——串串   说实话,本书的任何一个案例都可以作为刑法论文写作的`切入点。   ——xybwzxy   5、《博登海默法理学》   推荐指数:★★★★   本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   博登海默从鲁滨逊的故事为例谈起,娓娓道来,和那些东拼西凑形成一本大众理论书的教材有天壤之别。前人的心血,让人心生敬佩。   ——景泰蓝Ciccy   买的潘汉典版本的,译得很通俗易懂,条理分明。入门书中的战斗机。   ——香香王后   6、《论法的精神》   推荐指数:★★★★   本书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学的奠基之作啊,不错,法学专业必读数目,老师也一直给我们推荐。内容涉及面很广,虽然是两百年前的作品,但依然很经典。   ——昊荡离愁   老师推荐的书,不学法律的也推荐读一读,观点很有趣。不过开始很难,要静下心来读。   ——Blair   7、《洞穴奇案》   推荐指数:★★★★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借助这个假想公案,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我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只觉得所有的赞美之词都已无法涵盖我的感受。这是一座迷人的思维迷宫,牵引你去不断思索、不断追寻、不断提升。当我掩卷时,最纯粹的思考得到的快乐淹没了我,闭上双眼,仿佛看到了满天灿烂星光。   ——平林新月   激辩,闪烁着法律智慧。每一种观点、视角都让读者击节。这本书是一本法学经典。   ——cfname   8、《波斯人信札》   推荐指数:★★★   作者以书信的形式,通过波斯人之口,用一种“陌生化”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欧洲文化;不但带领读者领略了18世纪巴黎生活的画卷,更在潜移默化中推行了启蒙思想的教化。   不错的一本书,老孟发达以前的书,很有深意。   ——求索者   书的内容也是相见恨晚。   ——王   9、《最好的辩护》   推荐指数:★★★   作者艾伦德肖维茨是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法学教授、作家,又是美国当代著名辩护律师,本书是他的辩护实录,作者将案件背景及诉讼过程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叙述和描写。书中不乏精彩的辩护场面,纯熟的辩护技巧,曲折迭宕的案情发展,令人吃惊的诉讼结局。   作者是个及其优秀的律师,过手的案子都称得上个个经典;有一小部分讲到自己的童年,非常有趣;一大部分讲的是接收接手的案子,精彩至极。写书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犹如看侦探小说,又似窥社会一角;令人不禁拍案叫绝。   ——ABIGALE   通读下来解决了我一个多年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律师要帮“明显的坏人”打官司。也让我对辩护律师多了一份理解和尊敬。   ——Johnny Niu   10、《乡土中国》   推荐指数:★★★   费孝通的著名著作之一,作者尝试对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进行深层剖析,深入浅出地讨论了结构之构成、功能、运行体系等等,展现了社会结构是如何支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本书语言流畅,浅显易懂,但是所蕴含之道理发人深省,时至今日仍然是一部非常出色的社会学著作。   其中不少章节对于乡土社会的讨论,让人对于中国现代化以及法治化的路径有进一步的思索。   ——马土豆   不愧是大师,全书14篇文章,写得深入浅出,学术文章却写出小品文的味道,很吸引人。搞学术的一定要读,想真正了解中国社会也要读,甚至把它当散文看都不错。   ——root.gao
2023-09-06 01:07:571

7本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推荐

  在平常的生活中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增长自己的法律常识,下面是由我给大家带来关于7本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推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7本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推荐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一、《洞穴奇案》   萨伯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u2026u2026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u2026u2026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二、《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   由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著写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三、《别在异乡哭泣》   《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内容的是2002年9月,下岗失业的作者在司法局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进入司法局直属的国办律师事务所实习,开始了律师生涯。2003年,作者满怀信心从老家来到深圳,希望这个年轻的城市有作者的一席之地,实现自己的律师梦想。但是,在这里作者处处碰壁,内心非常失落。突然爆发的非典疫情,更让作者心灰意冷。来到深圳一个月后,作者决定离开这个伤心的城市返回家乡。作者把这些成长的历程记录下来,希望对远离故土、追逐梦想的年轻朋友,特别是刚走上法律道路的朋友们,能有一些启发。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四、《寻找法律的印迹》   余定宇   法律是什么?这是本书作者一直在追问的问题。他循着法律的印迹,开始了一次伟大的精神之旅:通过尼罗河俾格米人对于自己发现的食物香蕉的一种先占观念,证实了人类法律最原始的足迹---"权利"的足迹;通过古希腊神话中雅典娜基于人性的审判,宣示了古希腊人天然的神学情怀和宗教感受;通过手持天平利剑、蒙眼闭目的正义女神,宣示了古罗马人对法律"成熟稳重"、"公平正义"的期求。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十五、《民法思维》   王泽鉴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本书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六、《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本由博登海默编写的书籍。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必看的经典法律书籍七、《政法笔记》   冯象   本书为作者在《读书》杂志上开设的专栏"政法笔记"文章结集(少数刊载在其他报刊上)。作者开设专栏的用意在为中国的普通读者写一本书,谈谈新旧政法体制衔接转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因此,在该书中,读者不感兴趣的专业性太强的话题没有涉及,作者关注的是普通读者感兴趣的与自己现实生活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如名誉权、肖像权、版权、官司为什么难打等等,作者结合有关案例,深入浅出,给读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猜你喜欢: 1. 人生必读的七本经典谋略书籍推荐 2. 成功人士必看的10本书 3. 10本必看的法律入门书籍 4. 必看的心理学书籍推荐 5. 政治学经典必读书目 6. 适合大学生看的书籍
2023-09-06 01:08:061

法学经典书籍

1、柏拉图《法律篇》《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2、盖尤斯《法学阶梯》盖尤斯(Gaius)是一位生活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他的身世至今不被人们所知,根据对其论著的分析,人们普遍猜测他可能是罗马帝国西部的一位法学教师,盖尤斯写作的时代正是罗马法经历了最鼎盛时期逐渐走向平稳发展的阶段。 《法学阶梯》是罗马法历史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它对繁杂的罗马私法体系进行系统的和合理的梳理、归纳和排序,把其中最精华的东西以教科书的形式加以编排。《法学阶梯》确立了罗马私法的三大中心:人、物和诉讼。围绕"人"这一中心,论述的是人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家庭、监护等基本问题。围绕"物"这一中心,论述的是物法关系、债法关系(包括契约之债和非契约之债) 以及财产继承和转移等基本问题,围绕"诉讼"这一中心,论述的是各项与实体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诉权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
2023-09-06 01:08:342

秩序什么意思?

秩序释义:(1)次序(秩侧重于有条理、不混乱;序侧重于有先后、不颠倒)。(2) 整齐而有条理的状况。(3)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稳定的、具有可延续性的一种状态。详细解释:秩序的原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是“无序”的相对面。按照《辞海》的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2023-09-06 01:09:064

程序推理是什么

人教版A 高一数学必修3会学到 简单解释就是计算和推理的一步步的详细过程 程序框图就是计算机的运作原理
2023-09-06 01:09:292

法律:法理学的形式推理什么意思

逻辑推理的一种,类似的有辩证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
2023-09-06 01:09:422

各位前辈,03年法理论述一题那话是出自那里或是哪位老师的杰作????谢谢!!小弟我万分感谢!!

  法律与道德  梁德云 傅萍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与道德现实中的矛盾与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带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整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现上做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四、道德与法律冲突与亲合  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这种在价值冲突支配下的社会现象,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它将伴随着永久的人类社会。因为一元化价值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单一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和同一的利益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现实的基础早已不复存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多样性已然于我们面前,利益的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同价值观念的涌现,从而使多元化价值体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牢固地位不可动摇。因此,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多元化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程度的差别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就整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  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五、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  道德评价,是指对一个事件、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犯罪,不是用法律作标准,而是以道德做为判断标准。如果将道德评价运用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它隐瞒着这样一个不言却潜在的公式,即:凡是违反道德的,也就违反法律的,因此,一切以道德为判断依据,而取消了作为法定判断标准的法律标准,这对实现法治是极其有害的。由于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念是分层次的,个体化的,有“高”、“低”之分的,因此,很难有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来作为评价依据。于是,对于一个有“高”道德观念要求的法官来讲,有可能将法律标准拔高为道德标准,要实际判决中会出现误判无辜,或者加重其当事人的法责或罚则。这都是由于失去了一个客观的,基本的法律的标准所产生的。  法律评价是一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因为本身是一种普遍性的平等性的要求。法律对待社会成员不能分层次即区别对待 ,即法律不能对一部分人提出一种权利和义务要求标准 ,而对另一部分人提出另外一种权利和义务要求标准 。法律应平等地普遍地统一地适用于一切人,并且它的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而不是随意的,个体化的;而道德评价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虽然有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标准,但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道德评价则往往成为个体化的、而非社会性,因为是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法官在判决案件中,而不是整个社会在判决案件虽然法官在代表社会判决案件 。如果法官在判决案件中,以道德评价作标准,那势必是审理每个案件的具体的法官所认定、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和标准,而不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尽管在内容上,法官所认定、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只能同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相吻合,但它在形式上是个体化的,这种形式上的个体化最能发挥作用和产生实际效果的 。司法判决的这样一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最后起作用的必然是一种个体化了的道德评价即使有这样一种社会性的道德评价机制,也是我们所不赞同的 。这种个体化的评价机制很难不出现主观性、随意性和专断性,最后有可能导向一种新形式的“人治”—即法律形式外衣下的人治。因此道德评价如果在司法、执法中普遍运用,就将潜在在存在着将司法判决变成法官个人意志的“司法人治”的可能性。而法律评价机制坚持的法律标准、依法司法等,导向的是“司法法治”,它同法治的要求相吻合。  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标准,它是维持一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道德准则。法律是为社会普遍成员制定的行动准则,它照顾和反映了普遍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  注: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  〔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023-09-06 01:10:011

法的起源

法理学书上有
2023-09-06 01:10:124

维持秩序的持是什么意思?

保持
2023-09-06 01:11:022

开始学金融和法律。什么都不懂要先读什么书开始学起。介绍几本·谢谢

金融类的小说类入手吧,浅显易懂,由浅入深也会记忆深刻,推荐货币战争 摘:《金融街》关于股票的 故事情节描写生动 文笔流畅,一个对金融不太了解的读者也能深深地被故事所以吸引 《纸戒》 长篇金融传奇小说,讲述一个年轻操盘手的成长历程,大量描述了股票坐庄操作的具体细节,在“保卫香港”一章中,收集了真实的历史数据。故事惊险紧张。 《百万诱惑》 金融类的恐怖小说 《洗劫东京》 全球首部揭密金融大鳄成长历程的惊险纪实小说,揭秘了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证券交易所的阴谋与爱情、东京歌舞伎町的香艳与暧昧、日本黑社会的神秘与邪恶、亲历大地震的惊险与惨痛、英国巴林银行轰然倒闭的不为人知的细节等等,很好看 《伟大的博弈》 这是一本关于华尔街历史的书,也是一本关于美国金融史和经济史的书。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是基本法的六大法系,也是法律的入门基础。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推荐)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 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6、《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它不仅反映了西方学术界20年来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极好的文献。7、《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本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西方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西方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8《乡土中国》》——费孝通这本书虽然是社会学入门级读物,却有着深厚的理论素养作为支撑;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上乡土浓浓的气息,没有了让人忘而却步的拗口难懂的理论术语,读后确有万条万缕了然在胸的豁然开朗感。9《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也是一部震动了全世界的经典之作。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10《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本书是作者的第一部论文集。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之一新。(岳运生,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副主席、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
2023-09-06 01:11:301

普通人必看的法律书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推荐)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 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6、《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它不仅反映了西方学术界20年来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极好的文献。7、《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本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西方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西方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8《乡土中国》》——费孝通这本书虽然是社会学入门级读物,却有着深厚的理论素养作为支撑;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上乡土浓浓的气息,没有了让人忘而却步的拗口难懂的理论术语,读后确有万条万缕了然在胸的豁然开朗感。9《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也是一部震动了全世界的经典之作。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10《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本书是作者的第一部论文集。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之一新。(岳运生,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副主席、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说明:本文出处我忘了,在网上应该很容易搜到,此处擅自转载敬请著作权人谅解
2023-09-06 01:11:381

法律为什么稳定才保守?

嗯,法律,法律必须要稳定才能把我手环,这是必须的,因为法律是稳定一个国家的一个标准,一个尺度
2023-09-06 01:11:472

法院会不会根据一个人的失信来判断他说话的可信度?

你真可爱。法院只看证据。
2023-09-06 01:11:564

国家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措施(从法律的角度)

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基础,既能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强化公民的道德实践,又能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同时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可见,法制在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目的和手段的双重作用。因此,深入研究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问题,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时代性课题。一、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时代价值(一)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当今时代,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法律来促进道德建设,并取得成功经验。堪称“亚洲花园”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设上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加强道德立法。20世纪60-70年代,新加坡为了减少和遏制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思想道德滑坡现象,政府将大量的道德规则纳入法治化轨道。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道德范畴的内容全部立法,要求人人都要遵守。比如,随地吐一口痰罚款200新元,随地丢一个烟头罚款1000新元,公共厕所便后不冲水,罚款1000新元,甚至更多。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加以执行。新加坡政府在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制定了从公务员穿着、品行到财产申报、品德考核等一系列详尽的法律规定,保证公职人员清正廉洁。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为道德建设提供了强大后盾。正是因为新加坡非常重视道德的法律化,才使得社会秩序、文明程度和廉政建设取得了不菲成果,为世界各国所称道。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也十分注重道德的法律化,甚至把一些我们认为不属于法律调控范围的言行也用立法加以规定。美国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其下属机构中就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规范人们的行为。美国法律早已把某些人不救助危难、不报告危难的行为,定为轻罪。法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则更为严格,法国的《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为,或者能够唤起救助行动而故意放弃给与救助的,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德国的法律把法定或约定养护义务的人遗弃无自救力的人,定为遗弃罪,通常称无义务遗弃罪。瑞士、波兰、挪威的法律则规定,不为他人伸张正义者,均要被处监禁或罚金。因此,吸收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或移植别国的法律,并为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服务,是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需要。(二)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强化法律实施的根本措施《民法通则》规定有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教师法》、《老年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范反映了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继承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范,无不是道德建设法制化的表现,都为在全社会确认和传播思想道德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社会道德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都被纳入到了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化的道德已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而具有了明显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道德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主体事实上做什么也有了明确制约,就是强制性的惩罚,以此使主体做应该做的事,将抽象的道德目标和规范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和准则。比如,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包二奶”、“第三者”的不良现象,以前只能诉诸于道德的谴责力量,要不就是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在《婚姻法》修改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文被法律加以规定,对这种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就有了法律规定。(三)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有力支撑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唇齿相依,是治理国家的两把利剑。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根源与目的方面来说,两者都是由同一经济基础决定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从内容上来说,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法律规范大都来源于道德规范。从作用上来说,两者相互促进。道德对法律的促进作用有: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为执法、守法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有:通过立法可以选择进而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严格执法有助于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道德的长处恰恰表现为法律的短处,而法律的长处又是道德的短处,两者可以取长补短,相得益彰。道德具有自发性,法律具有人为性,道德的强制手段是柔性的,而法律则是刚性的。德治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进行道德的教化从而使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在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中创立的一套活动和生活的制度,其基本属性是强调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建设法治社会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选择。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和强有力的促进因素。法律是道德规范不能生效后的最后一道强制力防线。如果没有坚强的法律做后盾,道德就会变得单薄无助。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在不同的领域其功能和效力也是不一样的。当道德规范涉及经济、政治利益和国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一体性时,在调整力度和有效性上,都无法与法律功能相比。而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综合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性,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当道德上升到国家意志时,人们不遵守它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正因为如此,才使人们的整体道德素质和水平得到了提高,从而有助于德治的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法律对推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在道德法律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社会转型期引发的道德失范问题,迫切要求我们高度重视道德法律化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思想道德法制化是连结德治和法治的桥梁,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有力支撑。(四)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提高文明程度的必然选择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可以推动道德的自身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一,普及道德规范。法律确认和吸收某些道德标准,使之成为法律标准和法律规范,从而推进法律目标的实现。第二,净化社会风气。法律以国家名义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反映赞成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取向,为人们提供识别是与非,好与坏的判断标准。法律还要求人们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凭借国家强制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更好地净化社会风气,维护道德环境。第三,提升公民素质。法律以其权利本位、契约自由、社会公平、维护正义等现代法治精神去培育教化人们,从而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规范,使人们将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融化于自己的思想道德观念和日常行为中,在他律的范围内把自己塑造为自觉自为的人,最终达到道德理想的实现。二、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基本依据(一)1982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是各项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现行《宪法》第24条规定了思想道德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宪法把“四有”、“五爱”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基本内容,以国家提倡的形式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中,确立了它们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另外,宪法还把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以及赡养父母和抚育子女作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全面丰富,在世界各国宪法中独具特色。(二)我国把思想道德建设领域基本的重要的规范上升为法律首先,在社会公德方面,主要有:《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比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社会公德规范。民法调整的是社会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社会公德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精神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中。其次,在职业道德方面,主要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公务员法》、《会计法》、《律师法》等。这些法律把职业道德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意志。最后,在家庭美德方面,主要有:《刑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把中国相传几千年的优秀家庭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变成了法律,把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家紧密结合起来。(三)道德与法律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其一,二者目标和价值基础相同。道德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公民道德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人们反对非正义、追求正义的过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正义性,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和最终理想。法哲学思想的先躯----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论作为法律论的基础:“法律的实际意义都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善德的制度。”①公民道德与法律的这种内在同质性和追求目标的一致性使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具有了可能性。其二,二者基本的逻辑相同。法律与道德对人的行为与社会秩序的调节规范有两个基本的逻辑:(1)强制性的逻辑,即“必须”如此,道德与法律均具有义务性规范,以此保障其有效性。(2)价值性的逻辑,即“应该”如此,它赋予规则以价值的内涵。“必须”与“应该”是既存在于法律之中,又存在于道德之中的两个共同逻辑。其三,二者调节范围具有相容性。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二者调控范围具有一种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也就是说,道德调节范围比法律调节范围广泛。道德所作用的范围和调节的对象几乎涉及到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所调节的只是人们的某些特定行为,两者存在相容性。其四,二者调节方式具有相通性。在调节方式上,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靠的是个人的自律,依赖于社会舆论的力量。在道德与法律共同调节的行为中,当道德的自律性不能发挥作用时就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在道德和法律调节范围相重迭的领域,道德的非强制手段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强制手段。其五,二者都含有义务规范。道德义务是指“你不应该怎么样,应该怎么样”,道德义务是善的一种规定,它是对人的一种内在的道德要求。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消极的规定或承认人们不这样行为。因此,义务是思想道德法制化的中介和桥梁。(四)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从起源上来看,在法律规范出现之前,社会关系主要通过道德规范来调整,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可以说,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伦理支持才会产生实际的效力,才是一部良法。美国法学家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不具有伦理精神的法律将导致专制并缺失正义。从社会作用上来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都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对社会起规范作用。它们有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三、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必要限度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只能是一部分道德的法律化。如果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法律化,就会否定道德存在的意义,不利于培养公民自律意识和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因此,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要把握合理限度。(一)处于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可以被法律化,而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则不宜被法律化道德规范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基于个人心性和人格层面的美德伦理、基于社会实践和交往层面的规范伦理和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伦理。其中,规范伦理受制于特定社会关系的状况并适应着特定社会关系的要求,是维持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任何公民都应该做到的道德要求,对任何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违背了这些道德要求,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最基本层次的道德行为规范可以被法律化。美德伦理是个人对人生和高尚道德人格的追求,与规范伦理相比,是个人对过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觉自愿的选择,它很难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和实践模式,可以为社会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谦虚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规约。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伦理是对现实生活的超越,是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的超越追求,多侧重于精神层面,而法律重在规范人们当下的行为,不宜过多涉及超现实的精神的活动。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经济社会状况,不仅多数社会成员难以做到,而且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不利于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富勒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社会对人们最基本的要求,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它是维持一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道德准则,如勿杀人、勿盗窃、勿诈骗、诚实信用等,这些规定可通过转化为法律而实现。愿望的道德则是指那些有助于提高生命质量、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联系的原则,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同情心等,它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向往,不宜上升为法律义务。因此,可以把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而将最高限度的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引导,但不强制人们做到。前者就是道德共识,大家愿意共同遵守是因为它们是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社会交往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保证。后者是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际紧密联系的道德原则,事实上,可能有极少部分人能够有这种高尚的道德或者根本还没有达到这种境界。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如果忽视大众的道德水准,过分地将愿望的道德纳人法律的范畴,那么法律主体的义务标准就会提高,不能为大众普遍认同和接受,尽管法律会施以普遍和严厉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二)与人的行为发生一定联系的道德规范可以被法律化,而不发生联系的道德规范则不宜被法律化法律与道德在调整人们社会关系方面的一个显著区别是,道德既能调整人的行为层面,又能触及人的思想、观念、情感甚至信仰等精神领域,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层面,即使某人有着极不道德的观念,只要他不表现出来,法律就不能也不应对其进行制约和调整。“公认的社会道德能否全部上升为法律,其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看它同行为的联系程度,且这种程度应达到一定的法律要求。”②也就是说,与行为相联系的且应该上升为法律的那部分道德要求应确定为法律,而与人的行为不发生联系和不应该上升为法律的,还应停留在道德领域,和法律保持相对距离,仍由道德规范进行调整。因此,社会道德规范能否转化为法律,一定要考察这种道德规范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的程度。四、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根本途径(一)充分认识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重要性有人认为,道德与法律属于不同的范畴,如果把两者结合起来,就容易混淆两者的界限。还有人认为,道德靠教育,法律靠强制,两者不能混同。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古至今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三种观点:1.法律与道德不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在古代社会(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占主导地位。2.法律与道德截然不同,各有其调整对象与方法,不可混同。这是西方18、19世纪历史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看法。3.法律与道德互有差异又紧密结合,二者相互渗透,又各有分工。这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法律不能规范人的道德观念,但可以规范人的道德行为。在当代西方,道德越来越民法化。在当代东方,道德或民法化,或刑法化(如新加坡)。因此,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今天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了。法理学观点认为,法律除了强制功能外,还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不能只看到法的强制能,而看不到法的其他功能。为此,要充分认识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时代价值和重要性,把法制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二)吸收借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合理的优秀的成分我国古代社会将道德中的“忠君”、“孝悌”、“贞节”等道德规范直接引入法律条款并加以推行。《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历史上最严密的封建法典《唐律》,推行“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唐律》的主要内容是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即所谓的“纳礼入律”。《唐律》中将十种罪大恶极的违法行为规定为不赦之罪,其中包括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等。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其德刑观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基本精神,对后世影响较大。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角色、公众行为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于礼,亦可弗旧事矣夫”,孔子这里讲的“礼”就属社会公德的范畴。虽然古代的道德法律化服务于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很难培养出具有平等意识和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但它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其中的一些思想,如“以法促德”的做法对现在进行道德建设具有启示作用。(三)通过完善立法推动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立法途径主要有三种方式实现: 1.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法规,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法规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这是道德法律化立法确立的直接模式。2.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公德)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则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3.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立法的有效补充。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同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③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我国国情、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切实可行的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为此,要借鉴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大立法力度,把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进我国的道德建设。社会公德的规范化是道德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上海倡导并施行的“七不”(不随地吐痰,不乱窜马路,不乱扔垃圾,不讲粗话脏话,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公物,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规范,从道德立法方向发展,就是不仅为其寻找法律依据,而且把各种规范提升为具有某种法律约束的规则,并严格执法,逐渐使人们养成习惯,成为自觉的行动。笔者认为,要完善维护社会公德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立法体系包括公德“法典”以及相应配套的公德条例、公德立法执法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等。不断完善公民基本行为规范的立法;奖励公民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条例;惩治某种场合下见危不救行为的条例;维护诸如广场、火(汽)车站、地铁等公共场所良好秩序的条例;公益劳动条例,即对于那些违背社会公德的人给予一定的劳役处罚。在维护职业道德方面,制定《医护人员法》、《演员法》等为社会关注的职业道德方面的法律;还可以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道德准则,充实官德规范体系,制定《从政道德法》或《从政道德规范条例》,通过健全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促进官德建设。(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第一,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践反复证明,如果没有法律的褒善抑恶机制,就难以形成扬善惩恶、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风气。法治是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伸张社会正义的最有力的手段。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公民法律知识薄弱环节和公民所关注的法律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今日思想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第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强制性来保证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的实现。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以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通过严格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以提升思想道德建设的水平。通过各级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以保障各级政府对思想道德建设的投入。通过适度扩大执法主体队伍,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人员保障。(五)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设的相关机制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设的一系列体制机制,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道德行,历来是党和国家治理社会的方针和措施。其一,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这套工作机制应该遵循这样一个程序:思想道德建设的战略决策由党来决定。党决定之后,人大则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法律,并交由政府来实施。实施中,人大应予以严格监督。这套机制可概括为:党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倡导和群众参与。有人设计,有人立法,有人执法,有人监督,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其二,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当前,思想道德建设必须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要贯彻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群众路线,让群众通过制定行规、公约,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这就要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同行公约(行规)。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社区公约,乡规民约。还可以在大、中、小学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中,组织一支宣传队伍,利用节假日或每年的法制宣传日上街宣传法律法规和公民行为守则。
2023-09-06 01:12:461

西塞罗,奥斯丁,柏拉图,庞德,凯尔森他们在法上的成就或观点是什么?

西塞罗:“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出自他之口胡果:(1)首先提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2)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丁:(1)19世纪上半叶,他关于美国民主的研究,使得法律职业阶层是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中流砥柱的观念被更为广泛地接受(2)分析法学的创立者 (3)他认为法是主权者针对臣民发布的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法的体系是这些命令的集合(4)既是现代法理学的创始人,也是要求人们辨法的渊源的确切含义和范围,并努力使其明晰化的第一位人物(5)法的本质论说中权力论代表凯尔森:(1)直言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含义的概念(2)西方学人在对法律秩序的诠释中,“制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权力就是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承受的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柏拉图:在何谓正义的问题上,提出等级秩序正义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托马斯阿奎那:(1)指出:在神的理性指导下,世俗的最高主权者都应当毫不例外地接受法律的支配的神学家(2)中世纪把一切法律问题都染上神学的色彩,并以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丶神权政治论以及其经院哲学,构成欧洲中世纪意识形态领域占统治地位学说体系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丶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为同一机关行使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的著作者霍菲尔德: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提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公式最为著名庞德:指出“在法律和法学文献中,没有一个词比权利这一术语更加含糊不清”波斯纳:20世纪60-70年代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主要代表乌尔比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学说拉兹:是法的体系研究的集大成者,他的代表作是《法的体系的概念》
2023-09-06 01:12:581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一、法律治外,道德修内,二者具有充分的互补性.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两者都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着充分的互补性.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同时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社会主义道德则属于思想范畴,只有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因为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的树立和发扬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古代法学家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他们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在中国古代,“法者,刑也”,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维护君主专制.儒家则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德治.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与古代法学家倡导的“法治”是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我们提出以德治国,与古代儒家提倡的“德治”也有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的“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古代儒家所讲的“德治”实际上是人治. 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执政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社会主义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就是渗透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社会治理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68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个人道德中来.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的泥潭,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 对此现象,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结 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开放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2023-09-06 01:13:401

有关法律的小说

你可以看电影。傲骨贤妻特别赞。我已经追完了
2023-09-06 01:13:592

高分求!《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有辛得韩老指教,我们组的人暑假要看一本书——《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看书倒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有没书看而已!此书果然是好书耶,当当和卓越等网站都脱销了(好书经常没得买,很多我想要的书在那里都卖光!),东校区图书馆也没有!后来得知南校区有此宝物,今早特此造访南校!南校图书馆布局果然惊奇无比,虽然我去过了几次,但仍感觉像迷宫!兜兜转转,柳暗花明,两脚发麻(还没吃午饭),终寻到她傲立于在法栏阴暗角落处!不幸者,此时已是十点过半也!——上午借书时间结束!——百般无奈,寂寞无聊之时,喜遇陈瑞华之作——《看得见的正义》及朱伟一之小品:《走过法律》。朱先生乃南京大学之高才生——获英美语言文学学士,后跻身于万千中国人梦想的哥伦比亚大学JD!朱先生,不愧为语言文学之高人,读其文有如沐浴春风,淋漓尽致之快感!其文简洁、有力,得要义!朱伟一的《一剑霜寒?证券法的两种实践》也是很值得推荐!朱先生对金融等社会想象往往有独到的见解!读其文,往往有焕然一新之爽呀!陈瑞华,北大博士后,耶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国程序法的一面旗帜!陈先生,对程序基本理论问题很是有研究。法律人比普通人专业之处,无非是掌握了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而已,在美国 civil procedure是深得法学院学生喜爱及头疼的一科!(中国情况似乎有所不同,中国特色耶!咋泱泱大国岂可与洋鬼子沆瀣一气!)什么是法律思维?于愚之拙见,乃程序之辩证思考之义耶!“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说,due process 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 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 “西尔维斯特u2022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参见Due Process Revolution http://www.collegetermpapers.com/TermPapers/Government_&_Politics/Due_Process_Revolution.shtml)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大意是这样,具体忘记了!)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解释与认识汗牛充栋,见仁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恐怕也不可能。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陈云良:《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jrtj/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3486) 再之,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毋庸说,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中国的问题真的就在“轻程序”吗?不见得。“轻程序”只是表面的东西而已。看看我们的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等一大堆繁琐复杂的程序搞得老百姓是喊爹哭娘的。行政机关的“重程序”同样是表面的东西。其实两者的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公平审判权;行政机关通过繁琐的程序打击、压制人民的权利!中国几千年来就缺乏权利观念。当权者也从不把人当人看,法治的灵魂在于:“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法治的社会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耶林当年的“为权利而斗争”仍乃铿锵有力,我们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更重要的是为“法益”而斗争!纽约时报7月19号的头版新闻U.S. Is Alone in Rejecting All Evidence if Police Err 中说:“The exclusionary rule(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deters police misconduct in a straightforward and effective way,” said a supporting brief filed by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in the case the Supreme Court will hear in October. “It reduces the value of evidence obtained as a result of Fourth Amendment violations, and thus eliminates what would otherwise be a powerful incentive for police to engage in such violations.”法制日报7月19号有报道:《餐厅转移义务又赚钱 公平何在》!那些无良商家又侵犯我们的权益啦!我们还等什么呢?是我们反击的时候啦!
2023-09-06 01:14:383

请推荐法律方面的著名小说或著作??

给你介绍几部法学名著:法学名著不计其数,这里给你介绍国内外著名的法学书籍: 1、罗尔斯的《正义论》2、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于法律方法》4、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5、梁志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6、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7、台湾王泽鉴的《民法概要》8、王利民的《民法总则研究》9、陈兴良的《规范刑法学第二版》10、迈克尔·D贝勒斯的《法律的原则》1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2、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13、哈特的《法律的概念》14、哈纳克的《法律立法与自义》15、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6、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7、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美法原理》18、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19、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20、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小说:《天使的愤怒》西德尼。谢尔顿的经典巨著 内容简介 西德尼·谢尔顿,2007年1月30日,谢尔顿在洛杉矶逝世,享年89岁。他是世界上唯一集奥斯卡奖、托尼奖和爱伦·坡奖于一身的作家,前17本小说全部登上过《纽约时报》畅销书排行榜的榜首。 根据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记载,他是世界上被翻译得最多的作家,他的作品被译成51种语言,引介到180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总销量超过3亿册。 上个世纪90年代,译林出版社最早把谢尔顿的作品介绍到中国,为国人打开一扇了解世界的窗口。如今斯人已逝,当明天不再来临,重读这些杰作应当是我们最好的纪念。 “……给我们讲讲那群隐匿在黑暗中的魔鬼吧,西门。” “他们的名字不可大声说出,唯恐玷污凡人的嘴唇,因为他们出自不洁的黑暗之地且祸乱天庭,但他们被天使的愤怒所驱散……” ——《开俄斯对话录》 谢尔顿最具盛名的作品,美国评论界称这是“一部灿烂的严肃小说,尽到了小说所能尽到的一切职责。” 当家里着火,只能带一样东西逃生,你会选择什么? 西德尼·谢尔顿的选择是纸和笔:“我知道逃生后我们会被暂时安置在汽车旅馆里,有了纸和笔,我就可以继续写作。”是的,他一直在写作,还是这世上最会讲故事的人。此书里面有一些法律的经典案例
2023-09-06 01:16: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