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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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案例分析题?

做好案例分析题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因题找法”。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  1.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详细分析案情。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4.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  5.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  6.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为什么要进行管理案例分析

为什么要进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的主要原因: 1、总结经验教训,更好把握未来。历史和过去的事例,可以给人启发和智慧,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分礌剖析,进而发现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和需要发扬的优点,以用来指导工作实践,少犯和不再重犯类似的错误。 2、深入研究,总结规律。人的智慧和知识都是从社会实践当中得到的,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比,研究,可以通过人类意识的能动性,证悟道理,发现真理,掌握规律。 案例分析产生的背景:1、人类认识世界的重要途径。人的认识来源于社会实践,是对社会实践的意识概括和升华。人们对知识的追求和科学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以实践证悟真理,辨别真伪的认识史。 2、引证观点需要客观事实。案例分析不是为了分析,而总是作为阐述某个观点的引证材料和手段存在的。 3、社会实践的丰富性要求。社会实践的丰富性与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对立统一规律,客观上要求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案例分析不仅是为了汲取知识,尤其重要的是为了正确科学地应用知识。 因而,人们需要进行大量的案例分析和研究。 为什么要进行案例分析 看你是否能将学以致用,避免死读书。 一个成功的案例,为什么要进行案例分析呢? 就是分析成功的原因 求采纳 如何进行案例分析 三个故事:一、甲不喜欢吃鸡蛋,每次发了鸡蛋都给乙吃。刚开始乙很感谢,久而久之便习惯了。习惯了,便理所当然了。于是,直到有一天,甲将鸡蛋给了丙,乙就不爽了。她忘记了这个鸡蛋本来就是甲的,甲想给谁都可以。为此,她们大吵一架,从此绝交。二、有一年,很热的夏天,一队人出去漂流。  女孩的拖鞋在玩水的时候,把拖鞋掉下去了,沉底了。到岸边的时候,全是晒的很烫的鹅卵石,他们要走很长的一段路。于是,女孩儿就向别人寻求帮忙,可是谁都只有一双拖鞋。女孩心里很不爽,因为她习惯了向别人求助,而只要撒娇就会得到满意地答复。可是这次却没有。她忽然觉得这些人都不好,都见死不救。后来,有一个男孩将自己的拖鞋给了她,然后自己赤脚在那晒得滚烫的鹅卵石上走了很久的路。还自嘲说是铁板烧。女孩表示感谢,男孩说,你要记住,没有谁是必须要帮你的。帮你是出于交情,不帮你是应该。女孩记住了男孩的话,自此以后学会了对施以援手的人铭记在心,并给以更大的回报。很多时候,我们总是希望得到别人的好。  一开始,感激不尽。可是久了,便是习惯了。习惯了一个人对你的好,便认为是理所应当的。有一天不对你好了,你便觉得怨怼。其实,不是别人不好了,而是我们的要求变多了。习惯了得到,便忘记了感恩.三、傍晚,一只羊独自在山坡上玩。突然从树木中窜出一只狼来,要吃羊,羊跳起来,拼命用角抵抗,并大声向朋友们求救。牛在树丛中向这个地方望了一眼,发现是狼,跑走了;马低头一看,发现是狼,一溜烟跑了;驴停下脚步,发现是狼,悄悄溜下山坡;猪经过这里,发现是狼,冲下山坡;兔子一听,更是一箭一般离去。山下的狗听见羊的呼喊,急忙奔上坡来,从草丛中闪出,一下咬住了狼的脖子,狼疼得直叫唤,趁狗换气时,怆惶逃走了。回到家,朋友都来了,牛说:你怎么不告诉我?我的角可以剜出狼的肠子。马说:你怎么不告诉我?我的蹄子能踢碎狼的脑袋。驴说:你怎么不告诉我?我一声吼叫,吓破狼的胆。猪说:你怎么不告诉我?我用嘴一拱,就让它摔下山去。兔子说:你怎么不告诉我?我跑得快,可以传信呀。在这闹嚷嚷的一群中,唯独没有狗。真正的友谊,不是花言巧语,而是关键时候拉你的那只手。那些整日围在你身边,让你有些许小欢喜的朋友,不一定是真正的朋友。而那些看似远离,实际上时刻关注着你的人,在你快乐的时候,不去奉承你;你在你需要的时候,默默为你付出、关心你的人,那才是真正的朋友。 如何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范文

1、请分析如下案例:在新课程课堂上,出现了一种新情况。教师普遍鼓励学生从自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因此对同一个问题往往出现多种解法。对于各种解法的优劣,教师很少重视,甚至有人提出了“方法本无优劣之分,学生自己想出的方法,对他来说就是最好的方法”的观点。2、答:这种解题策略多样化,是新课程对教学提出的新要求。答应不同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知识与方法解决问题,是正确的。3、从科学的角度看,各种不同的解题方法都有优点和局限性。4、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对各种方法进行比较,获得适合自己的最佳解题策略,实现方法的最优化。

案例分析怎么写?

初一历史教学案例分析一则 hmmar 发表于 2006-12-22 7:46:00 初一历史教学案例分析 课题:第20课 《北方民族大融合》 教学内容:本课内容在教材第114-117页,具体教学内容包括北魏孝文帝促进民族融合的措施。 教学目标: (一) 知识与能力 1、 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南北朝时期我国民族大融合的基本史实,包括自十六国以来北方地区民族融合的趋势和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史实,为学生进一步了解我国古代历史上民族融合的进程和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过程奠定基础。 2、培养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民族平等原则来理解、思考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的初步能力,理清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 (二) 过程与方法 1、 充分利用地图等教学资源,加深学生的直观印象。 2、 先由学生阅读、理解教材,概括孝文帝的主要改革措施。教师选择项目进行补充讲述,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3、 思考和讨论“孝文帝改革措施的历史必然性”。 (三)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培养学生在民族问题上的正确观念,使学生认识到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是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民族融合的前提条件。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重点:北魏孝文帝的改革措施 2、 难点:正确认识民族大融合的含义。 教学突破 1、 教学突破:孝文帝的改革措施是北方民族大融合趋势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 2、 难点突破:民族融合不是汉化、民族同化。 板书设计 第20课 北方民族大融合 一、北方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1、 北魏统一黄河流域 2、 黄河流域民族大融合 3、 影响 二、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 三、北魏孝文帝的改革措施 教学分析: 导入:本课采用悬念导入法导入新课,目的在于设置悬念,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例如教师设问:两个同姓的人碰面,常常会说“五百年前是一家”,事实果真如此吗?学生对这个问题产生极大的兴趣,有各种各样的答案出现。这时候教师再举例说明,解开学生心中的疑惑。 举例如下:以“元”姓为例,据考证,其来源有四,上古商朝时,有位大夫叫元铣,他的子孙便以元为姓;改自拓拔姓,南北朝,北魏魏帝族本姓拓拔,至孝文帝更为元氏;改自玄姓,北宋时,因为赵匡胤的父亲叫玄朗,就下令天下凡姓玄的都改成元姓;《魏书·官氏志》记载,“后魏纥骨氏、是云氏均改为元氏。”学生这个时候可以明白,同一姓氏的由来是多种多样的,同姓的人在五百年前不见得是一家。学生可能会因为了解到这个知识而有一种满足感,学习兴趣增加。 这个时候,教师再追问:“请你想一想,上文介绍的元姓的来源之二和来源之四,体现了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一个什么重要特点?”学生这个时候可以思考,但回答这个问题有难度,教师必须给予适当的提示,指导学生分析的思路。如:从元姓的来源可以看到,元姓有一部分是由少数民族的姓氏更改而来,这实际上反映了中国古代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融合的现象,体现了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中民族融合的特点。 这时教师适时地引出课题。“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中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不断发展,民族不断融合,每个民族在自身民族发展的同时,又促进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发展。”公元3世纪到6世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历史时期的特征表现为社会分裂,政权分立,同时这一时期又是民族融合的高峰时期。 新课讲解: 本课的内容层次比较分明,基本上可以按照鲜卑族的历史发展线索来安排教学。教师把它分成三个部分分别讲述,第一部分讲述鲜卑族建立政权、统一北方;第二部分讲述北魏政权传到孝文帝手里时,迁都到了洛阳;第三部分讲述孝文帝迁都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板书)一、北方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这一部分要讲清几个问题,首先要介绍鲜卑族的起源与发展。这里教师引用了一首鲜卑族的民歌:“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 ,风吹草低现牛羊。”学生们可以从这首民歌中感受鲜卑族,这支北方游牧民族豪放雄浑的风格。 教师接着可以简单介绍一下鲜卑族的概况。再提问,鲜卑族曾建立政权,一度十分强大,你们知道他们在何时统一了黄河流域吗?这时候可以示意学生阅读课本,回答问题。其次这部分要介绍黄河流域统一前后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教师这时可以提醒学生回忆前一课的内容,黄河流域生活着许多少数民族,鲜卑、匈奴、羌、羯、氐等,教师提问:“这些少数民族进入中原以后,对于中原民族的生产或生活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呢?”学生在阅读课文后可以回答,教师再进行总结,服装、饮食、家具、农业生产技术等方面,少数民族和中原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影响,民族融合已经成为趋势。如果时间允许,教师可以在总结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插入一些趣味性的讲解。 最后要向学生解释“民族融合”这个词语。民族融合指的是几个民族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和思想基础上互相影响,形成一个从来没有的新民族,历史上的民族融合指的是民族间的自然同化。许多个民族,互相学习、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在地域、血缘、习俗等各方面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种局面。考虑到学生的接受层次,这里的讲解点到即止,不必刻意强求理解。 (板书)二、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 北魏政权建立后,定都在平城,后来孝文帝把都城迁到了洛阳。这部分内容的讲述可以在学生阅读课文的基础上,设问:“为什么要迁都?”让学生带着问题去阅读,从课文中寻找答案。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总结为两个方面:平城的气候环境和地理位置。在总结时还可以联系前后文内容,如前文讲到民族融合,这也应该是迁都的原因之一;接着可以联系下文,迁都后,孝文帝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可以简略讲解。但如果时间允许,可以在这里设置问题,让学生们紧张的神经松弛一下。如:“为什么有一些鲜卑贵族反对迁都?”学生们可能会从贵族的个人利益的角度提出观点,也可能从迁都困难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设想,教师不必下结论。 过渡到下部分内容,可以利用总结迁都的影响。孝文帝的迁都,使洛阳获得了发展和繁荣,也为孝文帝进一步实行改革创造了条件。 (板书)三、北魏孝文帝的改革措施 这部分内容是本课的重点,由老师的讲解为主,也穿插了一些趣味性的故事,帮助学生理解改革措施的内容和影响,让学生加深记忆。首先可以让学生阅读课文,然后总结孝文帝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可以归几类。 在讲解改革措施的内容时,穿插故事以便加深记忆。 例1、有一次,公元494年,有一位皇帝在洛阳街头看见一位鲜卑族的妇女仍穿着“夹领小袖”的鲜卑服装,很生气,责备洛阳城的任城王,说他行令不力,督察不严。皇帝还让史官把这件事记载下来。 例2、自孝文帝以后,北魏皇帝死后的谥号多采用“孝”字,如孝武帝、孝明帝,原因是什么? 例3、史书《资治通鉴》中有这样一段话:魏王发布诏令,认为“北方人称土为拓,称后为跋。魏朝的祖先是黄帝的后代,以土德而称帝,所以姓拓拔。土,乃黄中之色,万物之元,所以应该改姓为元。”同学们,你姓什么,你知道你姓氏的来源吗?这些故事不仅可以帮助内容的讲解,还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更积极的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 课堂小结: 本课内容以问题形式结束。教师提问,在我们今天56个民族中,没有鲜卑族了,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当年北魏孝文帝实行改革,实行汉化政策,使得鲜卑拓拔部消失,所以孝文帝的改革不值得肯定。你同意这个观点吗?如果学生意见有差别,有条件可以组织辩论,如何看待北魏孝文帝的改革? 方案一:辩论。 设计如下: 正方观点:北魏孝文帝是对中华民族的融合有重大贡献的皇帝。 反方观点:北魏孝文帝是鲜卑拓拔民族的罪人。 方案二:问题。 提示如下:评价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应该看其是否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孝文帝的改革加速了北方少数民族封建化的过程,促进了北方民族大融合,鲜卑族汇入了更先进的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这个整体中,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所以应该加以肯定。

管理学案例分析

1、萨丽需要的是每月的高收入以支付日常的高开销,做了经理后反而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困难,她当然不愿意。2、销售经理的年终的激励的方法违背了实效激励和按需激励的原则激励理论中很重要的是及时激励,激励需要一定得频次,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在这个案例中,给与销售经理的激励是频次太少了。根据激励需求层次理论,萨丽还处于激励需求层次的较低级别,基本还是生理和安全需求的阶段。不能满足低层次的需求,也就不会有更高层次的需求,如受尊重、自我实现等。由于她的日常生活中的昂贵住房和奔驰轿车需要高开销,而年尾奖励的方式不能满足她的生活支出所需,也就是不能满足她的低层次需求。当然的,她不会有当销售经理的希望。

案例分析方法

1、案例分析方法亦称为个案分析方法或典型分析方法,是对有代表性的事物(现象)深入地进行周密而仔细的研究从而获得总体认识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如研究科学家的综合方法,就可选取牛顿综合法、电磁综合法或爱因斯坦综合法进行专门研究;又如研究科学决策,就可选取典型的决策事件或方案,如《2000年的中国》、《星球大战计划》、《三峡水利工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该分析法具有代表性、系统性、深刻性、具体性等特点。2、既可被用来为某种假说作论证,又可把得到的研究成果作为进行更广泛研究的基础。在从个别到一般或从一般到个别的认识过程中均能发挥作用。该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个别不等于一般,而且在选取研究对象时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等。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应与其他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法律案例分析

可以到中顾网上看看去。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怎么做

主要问题在杨瑞,最关键的是杨瑞没有把方案做好就找王经理了,不管经理有没有这方面意识,要是我我也会跟王经理一样的做法先把方案做好再说等方案教上来,视情况而定,有理取之~!

案例分析

宋明2间,李玲6间.任平6间

管理学案例分析

1、应当正确理解公司领导的做法,一是企业通过这次交易会获得成功,最大的功劳还应当是公司领导决策的正确,但公司领导不能自言自夸,所以,对各部门分外做的工作进行表扬,实际上是对自己工作的肯定。二是虽然未对一线业务员进行表扬,可能这些人平时与销售业绩挂钩有关,应当与这次活动关系不大吧。2、定量决策方法,确实在现在计算机被普遍使用的情况下能够提供正确决策,但定性决策方法,由专家和权威人士常年积累定性知识和经验,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借鉴,或参考呢?所以,定性决策方法可以理解为:把已经形成的“成就”,经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在确认,最后形成决策,更可靠,效率根高。

案例分析怎样写?

案例分析有固定的格式和模板,想写好案例分析,可以参考一下:1、三读材料,获取信息。材料一般应该读三遍:第一遍,粗读(看),明白大体内容,不要在个别字、词上纠缠;第二遍,细读,结合材料出处的说明(时间、会议、人物等),建立材料与所学知识的联系,弄清楚考查的是什么时期的什么知识,分清材料中哪些是史实,哪些是观点;材料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独立还是相互补充;第三遍,重点读,带着设问有针对性地阅读材料,提取有效信息,井用笔画出与问题有关的词语、句子,对材料中的史实与观点(评论)分点或分层,有些材料较浅显的,可以先看提问,再带着提问看材料并确定有效信息。提取有效信息要注意材料的开头、结尾、出处、注悉。2、分析提问,明确要求。从提问情况看,一般有四种方式:结合材料回答、根据所学知识回答、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回答、没有对答题依据作出明确规定.在阅读提问时,应注意某一提问是要求怎样回答的,同时要看清提问要求回答的是什么,有什么限制性条件。有的提问实际上包含着几个要求回答的问题;有的提问是以上一问的回答为基础的;有的提问要求根据几则材料回答,在审题时要注意,在审题时最好把要求回答内容的中心词和限制性条件用笔画上记号,以防答题时遗翻和疏忽。3、紧扣提问,认真作答。“怎么问就怎么答”第一,在组织答案时,一定要做到“怎么问就怎么答”,并且按要求回答,即注意答题依据和限制性条件。看提问为“根据材料”“根据所学知回答”或是没有规定答题的依据。中心词提取第二,如果某一问有几个要求回答的中心词,那么在作答时最好把表示回答内容的中心词(如原因、意义、措施、区别等)写在具体答案前面。段落化、要点化、序号化第三,组织答案要做到段落化、要点化、序号化,一般一问为一段,一问有几个答案要点的话,用序号标示出来。根据问题赋分作答第四,根据具体问题和提问赋分确定答案的多少,如“内容”“措施”“原因”“意义”“异同”等应多答;赋分多的要多答,赋分少的要简答。第五,对于“启示”“说明”“经验教训”类问题,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思考和组织答案,不要在某一个方面展开叙述或分析。不要空题第六,对于认为很难的问题,根据材料和课本知识,能答多少就答多少,不要空题,因为高考评卷时,对错答的不负分,另外,对于那些要求根据所学知识回答的问题,评分标准往往是“答案合理即可得分”,实际上给每位考生留下了发挥的空间。

案例分析的目的和意义

案例对于人们的学习,研究和借鉴等具有重要意义,十分注重目的性。下面是案例分析的1、目的和意义:1、它是人们所经历事件事实的有意截取。是人们传递有针对性的教培意义的有效载体。因此,人们常常把案例作为一种事实蓝本进行引据说服、教育培训、分析研究和参考借鉴的最有效、最简捷、最有信服力的信息资源。2、在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及医学、法学等的学科中,案例分析早已成为最行之有效的研究工具。在企业中,将企业内部案例运用列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应用共享,还处于一个探索尝试阶段。不少企业开始建立案例库信息系统,足以说明案例运用越来越受到企业界的注重。

案例分析范文

  针对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有效的解决一个问题。下面是给大家带来了“案例分析范文”,欢迎阅读。   篇一:案例分析范文   不少HR都有这样烦恼,好不容易招来一个合适的人没过多久就离职了!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90后身上,很多85后也没办法稳住。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其实很多,除了员工自身问题、公司福利、企业文化等几大因素。上级的管理方式也影响着很大一部分员工的情绪,要知道,21世纪最宝贵的就是员工,如果能让员工愿意心甘情愿为您做事,您企业的业务自然蒸蒸日上。   职场中,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说是每天不间断发生,影响着员工的情绪。作为管理者,应该尽量避开这些错误,好领导不仅体现于能力上,更体现在管理方式。 案例一 请记得你承诺过的事情 很多普通员工会抱怨领导讲话像放屁一样,说了都不承诺。作为管理者你必须要做到言而有信,这可以建立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也就是忠诚度,要知道,员工的忠诚度对一个企业非常重要。   案例二 你到底是管理者还是管家婆? 终于雇佣了一个有才华的员工到岗,可自己却事事不放心,事无巨细地管理到每个细节(很多传统小企业的老板都这样),这样子的管理方式,其实很容易扼杀员工做事积极性以及他主动构思的想法,甚至是根据你的喜好做事。 很多创业公司都和员工承诺,等公司融资了或者成功了,大家都可以分到股权,职场上的确不乏这类融资后股权分配的公司。   不过小办也亲眼看过自己曾经一个同事,做技术开发的,老板承诺产品上线后给股权,让大家暗无天日地加班,真融到钱了。老板来了一句:“现在公司不需要那么多人,为了大家的前途,某些人可以离职了...   这很考验一个老板的信用度,以至于现在很多员工都不相信所谓的“股权”了,有时给空头支票还不如给员工一些实质看得到的东西,其实有一群追随自己的员工真的很重要。   案例三 一周开三次会议 不少公司一周要开好几个会议,想想当你正精神饱满准备工作时,突然要开会,把自己的工作思绪是打乱了,这是非常恼人的。   会议一定要开,不过正常情况下,一周一次就够了,特别是管理者,如果你都没组织好自己的语言和思路,就不要去打扰别人的工作了,毕竟一天的工作时间也有限。   想了解大家的工作也可以借助移动办公的潮流,小办公司的移动办公神器“办办”即将上线,届时职场人可以直接在上面进行工作的整合,省了不必要的会议时间哦。   案例四 设立不现实的工作目标 我们要一年内融资多少!要做出多少成绩!要打败某某! 还有呢?   当然,设定目标是必须的,但是不要设定 不!现!实!的!目!标! 合理的鼓励员工需要让他们决定自己正在努力完成某件事,或者至少目标不是看起来遥不可及的。如果设立了不现实的目标,他们会觉得根本没有可能达到目标。   你可以将目标分为若干个更容易完成的步骤,至少看起来是有完成了的幻觉。 这样其实更有助你完成事情。   案例五 通过片面的感受来判断员工 但是换个角度来说,作为管理者,最好不要通过片面的报表去决定对一个员工的印象,因为职场上做表面功夫的的确也好多。   对你来说,要知道如何衡量员工的工作绩效,并且明白用了什么原理和方法,并持续提高有效衡量绩效的方式。   篇二:案例分析范文   一、现状分析   (一)供给面   1、总量与存量   2、历史销售   3、租售现状   功能划分:公共车位(及已经分摊到销售面积中的),主要面向小区业主出租,兼停摩托、自行车等;未分摊到销售销售面积的车位对外出售,为私家车位,主要面向已购车位业主开放,不做出租。   分析:小区车位整体供给量,租赁价格处于的水平,租赁是否活跃,是小区有车业主对购买私家车位缺乏价值感和积极性的主要诱因。   (二)需求面   1、小区规模   2、有车户   3、居住率   观察,小区业主居住率在XX%以上,具备多高的入住率。值得注意的是,常住小区人口以什么年龄/什么职业的人为主。   分析:小区存在的潜在车位购买群体。   总体分析:小区车位整体处于的供求的状态,存在的潜在需求,如何激发并利用这些有效需求达成销售目标,并形成扩大效应,是本案车位能否顺利回收资金的关键,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小区现有车位具备一定套现的价值和空间。   (三)、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1、有效需求   小区住户以什么年龄/什么职业为主,带来的直接问题是潜在购买客户在小区的实际居住时间,从而对车位的使用必然性,对购买车位积极性,造成车位的实际有效需求不一,直接影响项目的资金回收。   2、历史价格   历史上最高销售价格的高低,对已购买客户形成心理价格指导,对下一阶段进行大幅度价格调整形成制约。   3、车位存在硬伤   车位面积是否合理,面积偏小或偏大车位、技术问题车位,车位的出入口是否合理等。都对车位的正常使用形成的影响。   4、销售的有效组织   销售上有效的人员和组织管理,根据销售实际需要进行组建和培训。   (四)、解决之道   两个效益   两个务必   1、社会效益:务必让业主接受现实销售和销售价格,并不影响开发商口碑。   小区的开发是否成功的,开发商的专业、负责的态度,高品质的产品获得在业主中的良好口碑,从市场观察来看,存在对车位价格进行大幅度调整的可能性,而这对开发商的品牌和口碑必然有所影响,因此,销售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是如何在不影响开发商口碑的情况下,让业主接受车位再次销售和车位价格进行调整的现实,这是社会效益方面的考量,也是基本的要求。   2、经济效益:务必激发有购买潜力并具备购买力业主的消费欲望,并实现实际购买,达成预期目标。   如何激发有购买潜力并具备购买力业主的购买需求,并形成实际购买,是考虑操作的一项基本指标,是经济效益方面的要求。   车位销售的解决之道,就是同时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五)、营销思路   1、思路一:直销法   基本概念: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以销售专员或物业管理人员(经销   培训)直接对意向客户进行入户拜访销售,以期达成销售的销售手法。   销售参与人员:销售专员或物业管理人员   销售工具:车位平面资料、价格表、身份标志等   销售注意:说辞准备、准确地销售摸底和准业主调研、关系户介绍等   优点:直接面向客户销售、游击战、不声张   缺点:陌生拜访不利销售、销售手续办理不便   2、思路二:传销法   基本概念:招募小区业主,以安利传销的方式和手法在小区范围内、业主之间私下传播,形成实际销售的方法。   销售参与人员:小区业主,能言善辩,熟悉小区情况,有良好人缘(通常都是已购买的业主)。   销售工具:价格、车位资料等   销售注意:说辞、销售身份的合理确定、注意营造特权感、价值感   优点:内部传播,直面客户,口碑销售、价值感、特权感、不声张   缺点:尚无先例、人才难觅、销售手续办理不便   3、思路三:店销法   基本概念: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专门销售人员,发布销售公告,面对小区业主进行直接销售的手法。   销售参与人员:销售专员、物业管理人员(配合)   销售工具:车位平面资料、价格表、身份标志等   销售注意:说辞准备、卖场简装、业主沟通等   优点:正式、正规、阵地战   缺点:太声张、容易流传开去、不利口碑   基本思路:建议以直销法或传销法进行车位销售,不事声张。   (六)、销售策略   1、价格策略   基本策略:取消包月制度,实行较高的XX元/晚的零租制度,以租压售。   具体价格:制定当在开发商确定基本的平均价格之后,另叙!   设置特价车位   2、产品策略   车位改车库(业主自行操作)   销售期,车位管理、照明、卫生、安保等要有改善,与平时不同   3、销售渠道   主要建立在对小区业主的实际购买方面,不反对投资客介入。   4、具体策略   以租压售:直接或间接提高租金水平,压迫销售。   以租代售:以客户签订中长期租赁协议,并约定在租赁若干年后转为购买协议,前期支付租金自动转为购买车位款。   优惠措施:(需在制定价格的基础上按优惠比率适当上浮)   销售激励政策小区车位销售执行简案   车位按揭政策   5、操作步骤   步骤一:组织业主恳谈会,进行销售摸底和准业主调研,摸清业主心态。   步骤二:组织销售架构如销售专员、销售说辞、销售政策、交易条件等。   步骤三:具体策略制定如销售方案、销售策略、销售方法、通道选择等。   步骤四:价格制定,符合开发商要求的整体价格体系。   步骤五:行销组织,组织销售专员进行销售行为,并进行控制。   步骤六:销售手续办理,协议、合同的签署等   步骤七:产权手续办理:进行车位产权的变更、转移等。

案例分析的过程

案例分析一般分为四步: 第一步熟悉案例,通过阅读文字、朗读案例或者观看视频等方式,让学员了解案例所说的背景、以及问题。 第二步分析讨论,根据培训师提出的问题,可以让学员独立思考,也可以分组讨论,我一般操作是分组讨论会比较多,每个小组最终得出一个小组的讨论结果。 第三步结果分享,邀请学员以个人或者以小组的名义上台分享。 第四步总结升华,培训师总结归纳学员分享的内容,深入分析和解读,最后引出将要讲授的观点、结论和课程内容。这个步骤是点睛之笔,如何让观点不是就事论事,如何让观点升华,既要上升到理论高度又要跟主题相结合,并且又是学员分享表达的观点,这对培训师是一个考验。

管理案例分析,求答案

问我的同学把

什么叫做案例分析?

首先,你要明确自己论文的主题。老师不让你做案例分析,你就不要单独选取一家公司进行论述。另外,不建议用SWOT,平时写写小作业还好,毕业论文用这个太简单了。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问我。

有关法律案例分析

201210月姚某、段某同村康某等私自承包山林防治松树病虫害程用火慎烧着工棚旁边茅草值秋高气爽工棚及工棚周围处都干燥草木遇火即燃且火势越越猛迅速往山蔓延尽管姚某等奋力扑救终火势凶猛济于事场火烧毁山林面积610亩毁掉林木1300立米造直接经济损失近7万元请析姚某等行性质P112-114答案提示:《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应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姚某等未经批准并且没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造山林失火导致严重损失应该承担相应律责任

物流案例分析

这个是哪跟哪啊。没看到问题,二楼问题出来了。没看到有答案,就是简单列举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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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学形成性考核,案例分析

区法院审理该案不正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该条规定,该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故区法院审理案件显然是不正确的。其次,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也是错误的。同样是刑诉法二十条的规定,也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量刑畸轻为由,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再审案件,被告人不得上诉为由,不准其上诉。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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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逼供行为。轻信的口供。2、检察院。3、退回案卷到检察院。4、杜绝冤案。5、严格诉讼程序,才能杜绝冤案。

5个法律案例分析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盼储储time案例分析1――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一10一1一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求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包括案由案情、案件焦点、争议与分歧意见至少两种以上。

  【案例】  (一)案情简介  ××××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子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和其子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案例分析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答案】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解析】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其与贪污罪的区分在于:第一,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体现自然人的意志。第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集体私分,也即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是一个单位集体,而非个人,参与者是全体成员,体现利益均沾。第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方式,在形式上和表面上是公然进行的,单位全体人员均知晓并公然进行。而贪污罪不可能让单位全体人员知晓。题中,徐某、顾某和其他领导成员商量,看似体现单位意志,但是,第一,100万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然而股份分配是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这表明100万只是公司17名干部私分,而非全体成员均分。也即这是公司部分成员的行为。第二,100万是采用隐瞒的方式进行私分,没有让公司全体成员知晓,不是对全体成员公开进行。因此,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  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答案】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解析】因为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且是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负责。同时,用于行贿的1万元,属于徐某、顾某先贪污然后再行贿,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答案】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解析】贪污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因为没有取得财物,所以是未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答案】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解析】单位行贿罪要求是单位为了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因为徐某、顾某等人构成的是贪污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给周某的1万元,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所以属于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  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解析】根据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这些人员收受贿赂,然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即受贿是该罪的情节加重犯。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答案】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罪共犯的想象竞合。  【解析】周某明知徐某、顾某欲贪污仍提供帮助,属于徐某、顾某贪污罪的帮助犯,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想象竞合。

证据案例分析

1,甲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辩解和供述,乙妻子和丙姐姐的口供属证人证言,赃物属于物证,失主证言属于被害人陈诉。2,甲,失主,以及乙妻子,丙姐姐的口供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赃物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间接证据。楼上说的是传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区分。

侦查学案例分析

首先声明 我不是专业人士 仅爱好者而已我的推论是:作案时间5日20:10左右 因为死者是17:10吃的饭 而死亡时间是死者最后一次进餐的三小时左右 一般情况下人很少在吃过一顿饭的几个小时后再吃一顿作案过程 不明确 但我认为 郑某见火光一闪 有可能是有人抽烟 因为现场有一支刚点燃而未吸的香烟 根据郑某反映的“只见火光一闪,接着就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抽烟人可能是死者 因为死者头顶部有三处钝器伤 虽然没说死者是否因钝器重伤致死 但起码凶手手里有钝器 如果用钝器猛击死者头部 手里是不应该拿着烟的顺便说一句 凶手可能是那个穿黄大衣的人 也可能不是 如果是 那“黄大衣”有可能是死者较为熟识的人 因为现场有两支已经吸过的烟蒂 香烟是用火柴点燃 应该是两人边吸烟 边谈论事情 如果不是“黄大衣” 那凶手就是在死者与“黄大衣”分手之后看到死者并行凶 但因为死者衣袋无翻动 所以前者更具可能性 但也不排除后者是对死者有别的动机导致行凶目前我只分析出第一题 有关第二题 我将仔细看完再回答你 不过我想知道 第二题的两起案件是有关联性的吗?比如是一个凶手在两地做的两起案件?

今日说法案例分析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法学案例分析 高分

李某、王某涉嫌抢劫罪,陈某涉嫌强奸罪。

经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经典民事纠纷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一天上班时,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场去买水果。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对其进行了批评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时,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场,不幸被公司副总经理遇见,当场抓了个现行。   针对宋某这两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的《员工守则》:“上班时间内逛商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宋某不服,认为:公司并没给过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宋某两次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公司对她的第一次乙类过失,没有书面警告,而是口头警告,那也只是公司处理程序上的小问题,并不能影响对她两次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给予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且还要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的《员工守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也是对企业处理职工时的程序规定。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企业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以,企业的《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就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这一空白,进行了补充规定。   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适用《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宋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乙类过失,但公司对职工的乙类过失应“第一次书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   民事纠纷解决方法   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   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结果   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这个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大的节约社会上的司法资源,而且形式灵活多变,处理纠纷快捷,便利,而且没有什么其他后果,协议执行效果好,后续纠纷几率很低   诉讼解决。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 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就是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客观性,而且仲裁机构的专业性,能够确保裁决的公正。缺点也很明显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质,仲裁的范围有限,面相对窄。   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排污收费制度   对象: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   例外情况是:   (1)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排放标准,也要缴纳排污费,如果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实行双收费;   (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课以罚款。   (四)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特殊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违法。(达标排污、已经缴纳排污费是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致害(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   3、第三者过错。(注意:仍然告污染者,第三人作为无独三)   (五)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处理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行政调解),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民事诉讼:时效3年;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案例分析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先不看后面三人犯罪后的表现,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中诈骗罪,三人是共同犯。赵某是主犯,钱某和孙某是从犯中的帮助犯。由于钱某又恐吓赵某的父亲,让其交出赎金,否则要杀人灭口,而这又是受赵某指使,因此二者又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是主犯,钱某是从犯中的帮助犯。2、在此案中,赵某是主犯,由于敲诈勒索罪是为了实施诈骗罪而实施的,因此不实行数罪并罚,原则上应当按诈骗罪从重处罚,但由于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又由于赵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其实行的放火行为只是为了完成盗窃行为而实施的,因此以盗窃罪论处,不以放火罪论处,具有坦白情节,又因其实施盗窃行为时也未满18周岁,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综上,赵某因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因其犯罪时未成年且有坦白情节,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钱某在本案中虽然是从犯,帮助赵某实行了诈骗罪,但钱某在本案中并不知情,其向赵某打电话,并向赵某询问原因,但赵某并未告诉他,因此钱某对整个案情并不知情,因此应当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后面钱某主动交代了其实施的绑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做案时未满18周岁,因此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对钱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孙某在本案中也是从犯且是从犯中的帮助犯,并检举了其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其做案时也未满18周岁,因此应当从轻出发!我自己就是学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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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2010年的一个案例,法院和佳宾的评说均有误,不知可否与今日说栏目勾通纠错.又如何与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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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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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你如果需要此方面案例及分析,下面的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如果是分析,请将案例写上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后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上,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问题】1、甲2007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2、甲在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3、甲将所窃挎包扔到路边的行为处于哪种停止形态?说明理由。 1、盗窃罪2、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应该为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中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于“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此时随因“无奈之下”但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乙见状将包捡回”,在本质上没有对乙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

侦查学案例分析

首先声明 我不是专业人士 仅爱好者而已我的推论是:作案时间5日20:10左右 因为死者是17:10吃的饭 而死亡时间是死者最后一次进餐的三小时左右 一般情况下人很少在吃过一顿饭的几个小时后再吃一顿作案过程 不明确 但我认为 郑某见火光一闪 有可能是有人抽烟 因为现场有一支刚点燃而未吸的香烟 根据郑某反映的“只见火光一闪,接着就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抽烟人可能是死者 因为死者头顶部有三处钝器伤 虽然没说死者是否因钝器重伤致死 但起码凶手手里有钝器 如果用钝器猛击死者头部 手里是不应该拿着烟的顺便说一句 凶手可能是那个穿黄大衣的人 也可能不是 如果是 那“黄大衣”有可能是死者较为熟识的人 因为现场有两支已经吸过的烟蒂 香烟是用火柴点燃 应该是两人边吸烟 边谈论事情 如果不是“黄大衣” 那凶手就是在死者与“黄大衣”分手之后看到死者并行凶 但因为死者衣袋无翻动 所以前者更具可能性 但也不排除后者是对死者有别的动机导致行凶目前我只分析出第一题 有关第二题 我将仔细看完再回答你 不过我想知道 第二题的两起案件是有关联性的吗?比如是一个凶手在两地做的两起案件?

法律案例分析(短点的)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拾陆万叁仟元正。欠款人:张某。2006.1.26号”,在欠条下方注明“由张某某(张某姐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2006年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欠款人:张某。06.3.10”。  [案情分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明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分,实质标准是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条件的。其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最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规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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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辖案例分析

你是个学生还是民警呢,这个案子的问题主要有1、民警A一人负责调查不符合规定,应当有两名以上民警。2、口头传唤方式不当,应当是传唤证传唤,因为不是当场发现的案件。3、应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而不是不经过调查首先采取调解方式。4、民警A认为案件已调解结案,不能再作其他处理,拒绝许某的要求,是错误的。其他的你看看处罚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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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因果联系,故可酌情判罚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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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犯罪中止及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犯罪中止及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31岁,农民。   1991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5日后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小心你女儿。”5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犯罪中止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所谓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必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本可以进行下去的活动。再次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实施该种犯罪。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意图,客观上中止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是否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来看此案,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而只符合犯罪未遂的的基本特征。因为:被告人刘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被告人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故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共同犯罪   [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50岁,某法院助理审判员。   被告人:赵某,女,48岁,某纺织厂职工,与被告人李某系夫妻关系。   1990年7月,某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被告人赵某,要求赵某请其夫被告人李某帮忙,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一定给予重谢。赵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李拒绝说:“此案不在我手里,我不能做到。”赵听到后很生气,骂李某没用,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李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赵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李离婚,李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上班后告知徐某,徐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5000元,又向同厂职工、邻居借了5000元,于当晚送到了赵家,赵、李收下了1万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余的案子争取到由自己办,并在提审被告人余某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余某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徐某借钱的职工中有一个与赵某不睦,写检举信给李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1990年12月退赃时,被告人赵某和李某退出赃款1万元。   [问题]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形式的共同犯罪人?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为:首先,从犯罪主体来说,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每一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共同的作为,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谓主犯,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据此上述,我们认为,赵某与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赵某要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并收受余某之妻徐某的贿赂时,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赵某的多次劝说、逼迫,李某终于同意。到此,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其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告人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明两人行为已经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   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数罪并罚   [案请]   被告人:潘某,男,32岁。   被告人潘某以下广西做工为名,将××县挽兰乡女青年王某骗到广西某县,以3500元人民币卖给该县村民李某,因村民需要该女青年的婚姻状况证明,先付2000元,待潘将此证明办来后再补1500元。潘返回××县后,即找到田某(另作处理),请其帮忙私刻“××县挽兰乡政府”公章一枚,刻好后,潘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即将印章销毁,后二人将此证明带到广西某县李某处,补得1500元。   [问题]   如何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数罪并罚有几种类型?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潘某以出卖为目的,将拐骗的女青年王某卖与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潘某虽有私刻公章并伪造婚姻状况证明的行为,但其行为并不单独构成伪造印章罪,因为该行为只是潘某诈骗李某1500元的手段行为,被告人潘某又构成诈骗罪。 采集者退散   [法理分析]   数罪是相对于一罪而言,一罪是指一人犯一罪的情况,而数罪是一人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罪行的情况。一罪又可分为实质上的一罪与法定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通常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处断一罪是实质上数罪,处断上按一罪处理,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又可按不同标准分为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我国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也就是说,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单复,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罚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第二,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第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适用期限及不同并罚方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并罚;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进行并罚;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进行并罚;第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第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应依《刑法》第71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如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依《刑法》第69条的规定处罚。   据此分析上述案件,我们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两个犯罪。理由是:其一,被告人潘某将女表年王某骗到广西并出卖给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属犯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之一的,就应构成拐妇女罪的既遂,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营利为必要条件。其二,被告人潘某在完成拐卖妇女的犯罪之后,出于骗取剩下的1500元的目的,私公章伪造王某婚姻状况证明,骗取李某1500元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至于私刻公章的行为,并不单独构成犯罪,它作为手段行为与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罪,应按诈骗罪一罪论处。   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和诈骗罪,应按《刑法》第69其理由是: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拐卖妇女罪,第二阶段是诈骗罪。被告人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并且两罪都是在被判决之前犯的,所以应按《刑法》第69条之规定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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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 张某在着手盗窃王某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王某的行为,张某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张某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李某无关,张某李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张某将王某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李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张某两天后回到王某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王某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李某的行为定性 李某事先的提议张某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教唆犯。李某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李某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张某实施抢劫行为之时,李某已经离开现场,与张某之间没有共犯关系,李某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张某套问李某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王某的储蓄卡、身份证交李某保管时,均未告知李某实情,李某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李某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道司法案例分析题,求答案。

回答说有不易发表的词,不让提交。请给本人发私信或短消息,我将答案链接发给你(或在百度搜搜索:“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在搜索结果中找“2012年海天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最后一题)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_法律案例分析模板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案例分析作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一种重要 方法 ,能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提高大学生综合运用所学 法律知识 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律案例分析的写法   一、案例分析的位置   案例分析的位置必须恰到好处,唯有如此才符合规范。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之首,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中间,也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的末尾。我们对这三个位置进行一些分析。如果您在 文章 的开头就将案例已经分析得头头是道,则使案例失去了提出问题的价值,如果您在文末对案例进行分析,则又显得体系不和谐。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在文章开头提出案例的,则比较适合将案例作为引子,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随后在理论分析之后,再对案例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中间提出案例,则可以一并进行探讨;如果在文末提出案例并且分析该案例,则不甚适宜,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案例分析的数量   案例分析的数量不宜多,我们建议1-2个案例,并且各个案例之间必须有所不同,而不是相似的案例。案例不能太多,也不能相似,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范本意义。如果案例采用过多,则有凑字数的嫌疑。以前我们遇到一个学生一口气分析了5个案例,且这5个案例之间的差别并不大。5个案例占了他 毕业 论文的2/3字数,被老师斥责为案例教科书。因此,案例宜精,而不宜多,否则案例分析的效果会走向反面。   三、案例分析的内容   切记,案例分析的内容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抄网络或者人民法院公报,如果照抄案例并且标明注释,从理论上将这并不算抄袭,并且摘编案例本身也不是抄袭,但是现在的抄袭检测软件却可能将这部分内容当成是抄袭,给您带来很多麻烦。我们的建议是,您需要对所摘编的案例进行精简、归纳、 总结 ,在保留案件关键信心和核心信息的前提下,对案例的文字进行优化。   四、案例分析的必要性   如果您的文章能有一个恰当好处的案例,那一定能为您的文章增色不少,但是如果实在没有案例,那还是不要案例为好。一个和主题不甚相关的案例,或者一个杜撰的案例,可能会使您的论文得到差评。所以同学们切记,案例必须高度相关,并且能借此案例说明问题,否则宁愿不要案例,也不要杜撰案例或者选编不相关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模板   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2   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2008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   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3   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4   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失。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5   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 儿童 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6   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7   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   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8   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9   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李某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看过"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的人还关注了: 1. 案例分析怎么写 2.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3.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

刑事案例分析怎么写???

主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等方面阐述。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二要阐述依照现行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应给予何种刑罚;三要分析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及理由;四可以提出其他观点及自已的认识。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9

案例9 保险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1年9月9日, 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 (非国有 公司)投保。同年12月9日,长河县水泥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该厂厂长某甲指派该厂法律 部的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某乙表示将给 予好处费。之后,张某通过熟人将电机送往外地个体户某丙处修理,花费1万元。某丙给张 某5000元的手续费, 希望以后继续给其介绍业务, 并应张、 王二人的要求修理费票面价格多 开2万元, 开为3万元。 回到长河县, 张、 王二人以长河县水泥厂的名义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某乙就按虚开的修理费3万进行支付。事后,某乙想起张、王二人曾许诺给其“好处费”便向 张、王二人索要5000元。张、王二人将余款1.5万元私分。 [问题] (1)本案中,长河县水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本案中,张某收受5000元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3)某乙、某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讲一讲理由。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张某、王某,而不是水泥厂,某甲也不须负刑事责 任。 本案中, 张王二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虽然是以长河水泥厂的名义实施的, 但实施保险 诈骗的故意不是长河水泥厂的意思表示, 保险诈骗所得也不为长河水泥厂所得, 而为行为人 张王二人所得, 因此, 根据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应以刑法有关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 张某、 王某的行为是作 为投保人的代表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2)张从某丙处收受5000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 387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3)某乙是非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员,他向张某、王某索要5000元钱的行为,属于公司、 企业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某丙给予5000元的“手续费”,希望以后给其介绍业务的行为,不能反映其具有不正当利益, 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但某甲将修理费用由1万元虚开为3万元的行为, 题中没有反映某丙是否 明知张、王虚开修理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险诈骗,也不能反映某丙是否知道该电机已经保险, 所以某丙的行为不适用刑法198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考点集成] 关于保险诈骗罪,应当掌握:(一)保险诈骗的情形。《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保险诈骗罪:(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 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 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所列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 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成立金额。 根据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 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当掌握其与受贿罪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头一案件,所盗数目还不构成严重犯罪,况且对方认识违法行为并有悔过行为退还钱款,可以民事案件处理赔偿损失,训诫处理就可以。第二个也一样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数目钱款构成严重犯罪,应按民事案件赔偿损失。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出庭辩护,没有律师出庭本身就违法了。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二)

三、犯罪概念   [案情]   被告人: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乔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问题]   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   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原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四、犯罪主体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   [问题]   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具体而言,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最后,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此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   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而劳务则是工人、农民、私营工商业者直接进行物质生产或提供劳务的活动。对张某来说,他作为一名食堂的炊事员,属于服务性劳务人员,其经常在食堂帮忙卖饭、菜,收饭菜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张某也就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法院判决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8岁,农民。   被告人胡某之妻唐某系四川人,多次与其好友张某(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她仅利用农闲帮人加工衣服,每月可挣500等。于是,张某也想到河南来,写信告诉唐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胡某到四川接她,胡某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青年周某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周某提供500元作路费,周某满口答应,遂给胡某500元,胡某到四川后,听张某说,她表妹陈某(21岁,未婚)也想到河南结婚,问胡某是否可以带她一起去,胡某随即应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又将陈某介绍给其一个远房亲威梁某为妻,并以分担路费的名义,向梁某索要现金500元,梁某因胡为其介绍对象而非常感激,要多给胡某200元,但胡某只收了500元。张某、陈某二女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   [问题]   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虽然将张某、陈某两位妇女介绍给他人为妻,又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由于被告人胡某不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又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胡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法院依照刑法第13条规定,宣告胡某无罪。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同时具备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则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是否具备主观方面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关于此案,检察机关和法院有定性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而胡某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根本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同样案件事实也表明,被告人胡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他人介绍婚姻。尽管胡某在介绍婚姻时索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形式也与拐卖妇女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胡某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而且索取的他人财物数量较小,其行为的目的根本不具备《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亦即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强奸未遂导致死亡的刑事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是具体犯罪情节,比如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会影响量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一般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我来回答前两个,第三个自己去查书:(1)可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予立案受理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有权,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自诉;这些都是简单问题,同学,好好学习啊。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

首先声明 我不是专业人士 仅爱好者而已我的推论是:作案时间5日20:10左右 因为死者是17:10吃的饭 而死亡时间是死者最后一次进餐的三小时左右 一般情况下人很少在吃过一顿饭的几个小时后再吃一顿作案过程 不明确 但我认为 郑某见火光一闪 有可能是有人抽烟 因为现场有一支刚点燃而未吸的香烟 根据郑某反映的“只见火光一闪,接着就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抽烟人可能是死者 因为死者头顶部有三处钝器伤 虽然没说死者是否因钝器重伤致死 但起码凶手手里有钝器 如果用钝器猛击死者头部 手里是不应该拿着烟的顺便说一句 凶手可能是那个穿黄大衣的人 也可能不是 如果是 那“黄大衣”有可能是死者较为熟识的人 因为现场有两支已经吸过的烟蒂 香烟是用火柴点燃 应该是两人边吸烟 边谈论事情 如果不是“黄大衣” 那凶手就是在死者与“黄大衣”分手之后看到死者并行凶 但因为死者衣袋无翻动 所以前者更具可能性 但也不排除后者是对死者有别的动机导致行凶目前我只分析出第一题 有关第二题 我将仔细看完再回答你 不过我想知道 第二题的两起案件是有关联性的吗?比如是一个凶手在两地做的两起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法院不能受理本案,原因是故意杀人是公诉案件2可以3、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控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 刑事自诉案件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赞同0| 评论

一个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

切,楼上的那也算回答?一个看就是抄袭而来的,真的和那个问题合的上吗?有点把人当笨蛋了。

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扭送,而不是只告诉群众将人送到公安局;在接受扭送后应将崔某移交到公安局;公安局认为应当拘留的,应经批准后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如果认为崔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确需逮捕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然后补办拘留手续;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申请不获批准时,如果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要求复议,但是必须立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时释放嫌疑人;羁押的最长期限只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而崔某并不在此列;同时,检察机关应在七日内做出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即应在5月23日前做出;法院无权直接决定批准逮捕嫌疑人,法警也无执行逮捕决定的权力。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县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询问,应该单独询问。3、二审法院不应该改判邱的死刑立即执行。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完全看不清楚

高分~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纪某、李某的行为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因为纪某、李某都是中国人。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什么乱的,死去吧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某村发生了一起特大的杀人案。

1、要两个侦查员讯问2、问:李某,你的问题想的怎么样了?说说你杀人的经过。诱导提问,是不允许的3、问: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可以请律师。4、问: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可是你要想清楚后果。不可以不回答,没有沉默权5、问: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经常赌博,还和邻村张寡妇銮搞男女关系。我们党的刑事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的罪行是严重的,据不交代就只有死路一条。不可以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不得威胁。6、问:坦白就能从宽,就可以不判死刑的。坦白只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题

首先声明 我不是专业人士 仅爱好者而已我的推论是:作案时间5日20:10左右 因为死者是17:10吃的饭 而死亡时间是死者最后一次进餐的三小时左右 一般情况下人很少在吃过一顿饭的几个小时后再吃一顿作案过程 不明确 但我认为 郑某见火光一闪 有可能是有人抽烟 因为现场有一支刚点燃而未吸的香烟 根据郑某反映的“只见火光一闪,接着就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抽烟人可能是死者 因为死者头顶部有三处钝器伤 虽然没说死者是否因钝器重伤致死 但起码凶手手里有钝器 如果用钝器猛击死者头部 手里是不应该拿着烟的顺便说一句 凶手可能是那个穿黄大衣的人 也可能不是 如果是 那“黄大衣”有可能是死者较为熟识的人 因为现场有两支已经吸过的烟蒂 香烟是用火柴点燃 应该是两人边吸烟 边谈论事情 如果不是“黄大衣” 那凶手就是在死者与“黄大衣”分手之后看到死者并行凶 但因为死者衣袋无翻动 所以前者更具可能性 但也不排除后者是对死者有别的动机导致行凶目前我只分析出第一题 有关第二题 我将仔细看完再回答你 不过我想知道 第二题的两起案件是有关联性的吗?比如是一个凶手在两地做的两起案件?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服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例分析 故意与过失

我认为是1,首先没犯罪的故意,从材料看不出被告人有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想见到的;估计算是自信过失,自信被害人不会喝下去.其实我在过失和意外事件之间好犹豫.毕竟被害人意志自由.仔细想想,应该是间接故意哈.

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李、刘故意非法剥夺王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刘为共犯。李、刘见状于心不忍,又将王送进医院抢救,王终于脱离危险,这个是犯罪的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照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 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据此,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 二审 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004年7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4]7号)指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怎么进行刑事法律的案例分析?

首先、由客观事实到主观状态。客观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客观伤害,主观状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的个人思想状态。其次、确定案件事实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所谓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是否有来自外界的客观因素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结合客观事实、主观思想以及违法阻却事由来分析案例。

求下列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参考答案或题目出处。。。

案例1:两人都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因为李某在被捕后交代了王某的藏匿处,算是立功了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罚,至于王某依据刑法应当判处死刑。这是依据刑法第239条,和67条。 案例2(1):张某盗窃自己的车本应属于盗窃行为,但后来为了抗拒抓捕而暴力反抗,这就是盗窃转抢劫,应当判处抢劫罪。 (2)他打伤保安是为了抗拒抓捕,所以这个行为不单独定罪,应当看作是其盗窃转抢劫的一个行为,直接与盗窃车的行为合并定为抢劫罪。 (3)他开车撞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4)他掩埋李某的行为算是故意伤人(未遂) (5)最后应当对他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未遂数罪并罚。案例3(1)冯某与方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冯某是强奸罪,方某是拐卖妇女罪。 (2)冯某触犯强奸罪,应当按强奸罪论处。 (3)贾某是拐卖妇女罪。 (4)吴某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刑法学案例分析2

1、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不以追求杀人结果为目的,但明知可能会造成杀人后果且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为间接故意。2、故意伤害致死。(1)林某的打人行为是针对对方故意实施的,且造成对方外表三处表皮轻伤。这足以表明,林某有伤害田某的故意。(2)田某的死亡是由于林某的打人行为和自身的特殊体质相结合而发生的,自身的体质并不足以阻隔林某的打人行为与田某的死亡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3)客观上,造成了对方外表三处表皮轻伤,且造成最终的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还是关于刑法的案例分析的问题

04年的司法题,很棒!第一个.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个.甲乙丙共同分取回扣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甲乙丙三人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的情况,构成受贿罪.三人收取回扣没有入公司帐,不属于公司财物,不是贪污行为.属于以单位名义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情况,实质是个人受贿,所以应当以受贿罪论处.甲乙丙三人将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费10元不入帐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因为甲乙丙三人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构成贪污罪.成立自首.因为甲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贪污罪),应当以自首论.第三个.董某行为构成放火罪.故意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严重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犯罪行为属于既遂.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客观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认为已经构成既遂.董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失火罪,而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董某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生产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三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求答案 急

你好,问题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此题考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显然不属于。问题二,抢劫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得逞,此题考的就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分。问题三,网上有答案,没仔细看。.(一)王飞、刘奔、赵楠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  1.三人故意伤害服务员小李的行为:(4分)由于三人当时都不足16周岁,14—16周岁的人仅需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负刑事责任,而小李的伤经鉴定为轻伤,因此三人都不构成犯罪。  2.三人入户盗窃的行为  三人有共同入户盗窃的行为,但个人罪责不同。  (1)刘奔不构成犯罪:由于刘奔在外望风,且听见打架的声音就逃走了,因此只有盗窃行为。由于没有盗到财物,因此刘奔不构成犯罪。  (2)王飞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院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虽然王飞入户盗窃且为抗拒抓捕,将安某打成重伤,但由于其不满16周岁,因此不能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他仅需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即可。  (3)赵楠构成入户抢劫,但不属于抢劫致人重伤。赵楠本来在外望风,在听见屋内打架后,进入屋内,并和小安打起来,其也就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属于承继的共犯。但由于王飞刺伤安某时,赵楠在屋外,且当时只有盗窃的故意,因此赵楠无须为王飞致人重伤的行为负责。  (二)赵楠、刘奔强奸幼女的行为:由于二人当时均已满14周岁,因此应为此行为负责,均构成强奸罪。由于属于奸淫幼女,且属于轮奸,因此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王飞的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王飞仅因神色慌张被巡警盘查,就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构成自首。他还交待了赵楠、刘奔的重大犯罪行为,因此构成重大立功。由于王楠的故意伤害行为有自首和重大立功,因此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三人均未满18周岁,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得判处死刑 

刑法案例分析

有更详细的吗?

太复杂了,刑法案例分析题

我不回答你上面那么多的问题.只回答下最终看法.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急!谢谢。刑法案例分析:

回答者: 诸葛小pig 正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   【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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