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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朋友要注意,今年耕地保护新规定!将实施“八不准、六严禁”

2023-10-09 12: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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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

今年的上半年已经过去,在接下来的半年国家对农村将要实行“八不准,六严禁”,就是针对农村耕地保护会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粮食安全是首要问题。

国家将要实施的新政策更明确了耕地的用途与不可触碰的规定,各地区必需落实新政策,让农民们都了解现在新政策的各项规定,这也是关系到农民重要利益的新规,所以了解清楚各个政策,才会心中有数,明明白白,碰到相关事项时,就会小心对待,不会碰到国家规定的红线以内。

一、对于这“八不准、六严禁”是那些内容呢?我们来看看吧

其实“八不准”规定在农村已经开始实行,很多地区的农民都知道现在不能随意破坏耕地在其上面另做别的用途,这“八不准”是对农村耕地的保护也是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是有利于农民的,所以大家要对此以支持与配合。

这“八不准“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1、农村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

国家新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对我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于别的非种植用途,更不允许被非法占用,其中更是把不准在耕田上乱搭乱建放在“八不准”排头,可以看出国家对这一事项的重视程度如何了。

2、农村不得强行占用耕地建房

农村建房在批准的范围内可以建筑房屋,但是超过了批准范围,将会被以非法占用耕地处罚。

3、在农村,不允许买卖、转让耕地和非法建造房屋

国家对耕地进行保护与管制。

就不允许耕地被侵占或转卖、改变土地性质等非法用途。

4、农村地区不允许在承包农田上非法建造房屋

农村耕地如果被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不允许将所承包的耕地用于种植以外的用途。

5、在农村,不允许非法占用耕地盖房子

我国最近几年有打着“新农村建设”或其它名目的招牌,占用耕地搞农村旅游经济、休闲农庄等非农业用途。

新“八禁”里明确规定了必须要依照法规规定办理非农业用途的手续。

6、农民不得违反“一户一房”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得违反新得《土地管理法》里的一户一房的规定,农村每家每户只能在一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如果将自己的一处宅基地用于别处,比如出租、转卖,不会再与批准新的宅基地。

7、农村不得非法出售用于建房的耕地

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筑房屋,如果违法建筑,那么所建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办不了相关房屋手续的。

8、农村不允许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耕地被占用用于非法建造房屋,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批准的,是无效

二、“六禁令”

1、严禁在农村地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植树造林

对于农村耕地是用于种植粮食的,所以新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不准占用耕地种植粮食以外的植物,对违规者或瞒报造林面积的,国家不会拨助补助资金。

2、严禁在农村地区超标准修建绿色通道

“六禁令”里规定了在铁路、公路及河渠、水库两侧或周围不得超过要求得标准延伸绿化带面积,不允许以绿化名义非法占用永久基础耕地。

3、严禁在农村违规占用耕地和挖湖造景

不准在永久耕地以各种名义建造湖泊、河流等。

在城市里不允许在耕地上修建人造湿公园等。

4、严禁占用农村永久性基本农田和扩大自然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与集中连片农田部得划入自然生态保护区域,应当各自的边界清晰。

5、农村严禁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对耕地要加强监管,不得占用耕地做非农业的建设对‘大棚房“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制止。

6、农村严禁非法使用土地

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利用调整县乡国土空间得机会占用基本农天。

对不合规定的在耕地上建设的项目等,将会依法处罚。

总结:

从以上新的“八不准,六禁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耕地,所以才发布了新《关于农村土地建房“八条禁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村耕地的正确用途与不允许在耕地上建房、开湖等的各个规定。

现在农村在准备建新房前,一定要向村委会报备批准,才可以建造,这样也防止以后被强拆处罚。

对于农民来说,农田是根本,对国家来说,是众多人口的粮袋子,农民不会舍得让自己的耕地空置,在耕种季节,会种植上各种粮食作物。

国家更是会保护好这个粮袋子,不允许任何的占用耕地作为非农业用途。

这次的政策是长久的,会将保护耕地的措施长久坚持下去,所以各个地区农村朋友们要早知道,早了解,不违规,配合国家一起保护好我们的耕地,保护好我们农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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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法(草案)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我国对耕地采取的是特殊保护,严格遵守耕地红线原则。若发生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匿名提供线索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二、耕地怎么数量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三、什么是耕地责任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近些年不断强调保护耕地是基于全球粮食紧张的背景之下,为了保护我们的粮食安全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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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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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04:11:111

耕地保护政策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一)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随着我国人口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二)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水热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三)坚持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口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作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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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加强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要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目的是为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而设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要求,就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 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效保护耕地。 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严格耕地保护执法,首先要加强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设,以制度保障执法。要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其次,要严格耕地执法。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保护耕地。 4.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服从城乡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化,才能更有效保护耕地资源。 5.全面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就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缴足到位,从而抑制建设用地扩张,保护耕地。 6.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坚持公开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内容,让群众了解土地规划用途,促使土地使用者自觉按规划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还要广泛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建立定期联系和监督网络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例题: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A.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B.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C.土地整理复垦管理 D.耕地保护执法 E.土地统计 答案:ABCD 解析: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土地整理复垦管理、耕地保护执法。 (四)基本农田保护(熟悉) 1.基本农田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例题:关于我国基本农田的界定,下列说法最准确的是()。(2007年试题) A.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B.必须永久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C.符合最基本条件的耕地 D.产值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耕地 答案:A 解析:基础考核点。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所以,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一项政策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第一、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 (1) 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 征收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基本农田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按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补充耕地,如没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同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1)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 注:复种制度(或叫做耕作制度)是指一年内,在同一耕地上,种植作物一次、二次还是三次,即重复种植作物的面积。复种指数是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 指某一地区,全年总播种面积和总耕地面积之比,它是衡量耕地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常用百分数表示。某农场有耕地1000亩,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500亩,则复种指数为150%(即复种制度为一年二熟),复种面积为500亩。复种指数愈大,说明耕地利用程度愈高。 (4)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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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的措施

法律分析: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6、鼓励公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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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渔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023-09-14 04:12:41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23-09-14 04:12:551

国家有哪些具体的耕地保护政策

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同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追究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对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方乡镇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20亩以上的,追究主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30亩以上的,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
2023-09-14 04:13:182

保护耕地的措施

法律分析: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2023-09-14 04:13:271

国家保护耕地有哪些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277453.htm#8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023-09-14 04:13:511

耕地保护三条红线指的是什么

耕地保护三条是指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这三条控制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10年来,通过坚持并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我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30%。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庄少勤说,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设立了首批国家公园,我国自然资源禀赋多样性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江河湖泊生态系统质量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增长到24.02%,沙化土地重点治理区实现由“沙进人退”到“绿进沙退”转变。五个“严”来概括耕地保护工作:严密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修订实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黑土地保护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中,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优先划定、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严控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加强改进占补平衡。全面实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强调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严格补充耕地核实认定,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严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实行“进出平衡”。针对国土“三调”反映出的问题,明确要求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必须在年度内补足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严肃耕地保护督察执法。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对省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持续督促整改;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执法,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通报典型案例。
2023-09-14 04:14:081

国家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09-14 04:14:272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4 04:14:351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5)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6)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该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8)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37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47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55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9)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14:481

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保护耕地的措施?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14:582

耕地保护政策最新规定?

耕地保护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023-09-14 04:15:301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023-09-14 04:15:412

耕地保护法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投诉他们破坏耕地,因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如果你确定他们的耕地是基本农田,那就更有利,因为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更加严厉。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措施: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耕地上挖砂取土,涉及到土地复垦,如果他们承诺抽沙后恢复原状,必须缴纳相应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这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根据本人经验,在河道上挖沙造成耕地破坏的,一律责令停止并限期恢复耕地原状,可并处罚款。对照来年,应适用。《农业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或有相关规定,本人未确定。
2023-09-14 04:15:511

我国法律对保护耕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内容,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所以专列一章,确立了一系列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的有: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和在这部法律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将保护耕地提高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一是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同时。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但可多于。   4.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2023-09-14 04:16:031

耕地红线是多少

一、耕地红线是多少1、耕地红线是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性有以下:(1)保护耕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2)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3)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4)是强化城市发展边界约束,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有效之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如何保护耕地红线1、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解答群众关心的耕地保护问题;2、加强执法监管,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耕地的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做好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自拆、组织帮拆等工作;3、开展专项监督,重点督察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土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耕地找回工作进展情况和卫片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整改情况。
2023-09-14 04:16:221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原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对此,实施条例指出,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实施条例强调,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14亿多人的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刘锐表示,实施条例既是细化完善土地管理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严格保护耕地是贯穿于实施条例修订的一条亮丽主线。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一道,共同织密筑牢了耕地保护的法律网。刘锐表示,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相关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进一步完善了占补平衡制度,明确了占补平衡责任。规定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占补平衡的基本要求是数量和质量相当。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这有利于激励土地整理。
2023-09-14 04:16:321

对耕地的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023-09-14 04:16:401

简答:如何保护耕地?

做好防护排涝措施呗 还有土壤培肥工程!
2023-09-14 04:18:372

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数量保护: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023-09-14 04:18:47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为了什么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本条例。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法律条例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第二章 划 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 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1]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023-09-14 04:18:551

耕地保护是什么意思?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3-09-14 04:19:051

我国保护耕地的措施

中国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护耕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措施:1. 粮食安全战略:中国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将粮食生产和耕地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通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科技创新、农业机械化等措施,提高粮食产量,减少对耕地的过度开发。2.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国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一部分农用地作为基本农田,加强对其的保护和管理,严禁非农建设等活动侵占基本农田。3. 耕地红线:为了保护耕地,中国制定了耕地保护红线,明确划定耕地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开发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耕地红线进行非法开发和转为其他用途。4. 再利用和节约用地:中国提倡土地的再利用和节约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工业用地的有效利用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耕地的占用。5. 科学耕作和农业保护技术:采用科学的耕作方式,如合理施肥、轮作休耕、有机农业等,有效改善土地质量和保护耕地生态环境。6. 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以及相关的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文件,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坚持以粮食安全为核心,确保耕地的持续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国家粮食供应和农民的生计。
2023-09-14 04:19:132

如何保护耕地?

I DOESN"T KOWN
2023-09-14 04:20:154

耕地保护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2023-09-14 04:20:23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划 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 蔬菜生产基地;(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 (镇) 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 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 保护措施;(四)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同时废止。
2023-09-14 04:20:401

耕地保护制度名词解释,请问怎么解啊??

据新华社信息北京6月28日电(记者谢登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20:481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编制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做好项目安排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治理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耕地地类、耕地保护措施、奖励与惩处等内容。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第九条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并公布实施。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第十四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和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三)正在实施改造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四)蔬菜生产基地;(五)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需要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2023-09-14 04:21:121

保护耕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09-14 04:21:221

耕地范围包括六类

耕地范围只有三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具体如下: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2、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3、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耕地保护政策具体如下: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09-14 04:21:331

耕地保护是哪一年开始

法律主观:一、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1)数量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2)质量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二、耕地保护的责任制是怎样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综上所述,我国对耕地进行的保护措施体现在质量保护以及数量保护上,总体上是维护当地的生态平衡以及供给需求,耕地是我们的粮食生产地,理应受到我们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023-09-14 04:21:41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那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1、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2、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6、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7、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2023-09-14 04:21:491

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五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第八条 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第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 农村土地整治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2023-09-14 04:22:051

什么叫泛人性论?求解答

关于人的共同本质的理论。通常指撇开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去解释人的共同本质的观点或学说。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即有性善论、性恶论、性有善有恶论、性无善恶论等学说,而将其整合到一起即完整了,四种学说终极目标全是促进和谐,人性在自然属性中本无善恶,犹如白纸;人性在社会属性中逐渐形成善恶一体两面,性善论乃人性优点,性恶论乃人性缺点。
2023-09-14 04:22:001

找《诗经》中关于爱情和友情诗句,20句?

找《诗经》中关于爱情和友情诗句,20句? 爱情 关关睢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 参差荇菜,左右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 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 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 有梅,顷筐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 女曰:“鸡鸣。”士曰:“未旦。”“子兴视夜,明星有烂。”“将翱将翔,弋凫与雁。” “弋言加之,与子宜之。宜言饮酒,与子偕老。琴瑟在御,莫不静好。” “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知子之顺之,杂佩以问之。知子之好之,杂佩以报之。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月出皎兮。佼人僚兮。 舒窈纠兮。劳心悄兮。 月出皓兮。佼人懰兮。 舒忧受兮。劳心慅兮。 月出照兮。佼人燎兮。 舒夭绍兮。劳心惨兮。 ——诗经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 友情君有奇才我不贫。 -(清)郑板桥 海内存知已,天涯若比邻 。 -(唐)王勃 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 -(唐)白居易 莫愁前路无知已,天下谁人不识君。 -(唐)高适 天下快意之事莫若友,快友之事莫若谈。 -(清)蒲松龄 人之相识,贵在相知,人之相知,贵在知心。 -(春秋)孟子 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君子淡以亲,小人甘以绝。 -(战国)庄子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 -(西晋)付玄 人生贵相知,何用金与钱。 -(唐)李白 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春秋)子夏 布衣之交不可忘。 -(唐)李延寿 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 。 -(宋)欧阳修 人生乐在相知心 。 -(宋)王安石 冤家宜解不宜结,各自回头看后头。 -(明)冯梦龙 于患难风豪杰。 -(清)魏禧 万两黄金容易得,知心一个也难求 。 -(清)曹雪芹 换我心,为你心,始知相忆深。 -(宋)顾夏 钟子期死,伯牙终身不复鼓琴。 -《汉书》 山河不足重,重在遇知已。 -鲍溶 大丈夫处世处,当交四海英雄。 -《三国志.蜀书.刘巴传》 君子上交不诌,下交不渎。 -《周易》 若知四海皆兄弟,何处相逢非故人。 -陈刚中 朋友,以义合者。 -(宋)朱熹 衣不如新, 人不如故。 -《汉乐府》 同心而共济,始终如一 。 -(宋)欧阳修 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贫一富,乃知交态。一贵一贱,交情乃见。 -《史记》 未言心相醉,不再接杯酒。 -(晋)陶渊明 人生交契无老少,论交何必先同调。 -(唐)杜甫 交心不交面,从此重相忆。 -(唐)白居易 人生结交在终始,莫为升沉中路分。 -(唐)贺兰进明 今日乐相乐,别后莫相忘。 -(三国)曹植 相识满天下,知心能几人。 -(明)冯梦龙 少年乐相知,衰暮思 故友。 -(唐)韩愈 一贵一贱交情见。 -(唐)骆宾王 相知在急难,独好亦何益。 -(唐)李白 投之以木瓜,抱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诗经》 人生所贵在知已,四海相逢骨肉亲。 -《雁门集》 合意友来情不厌,知心人至话投机。 -(明)冯梦龙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易.系辞上》 婴其呜矣,求其友声 。 -《诗经.小雅》 乐莫乐兮新相知。 -(战国)屈原 刎颈之交。 -《汉书.诸葛丰传》 知音世所稀。 -(唐)孟浩然 朋友切切思思。 -《论语.子路》 礼尚往来。 -《礼记.曲礼》 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 -《论语.颜渊》 以财交者,财尽则交绝;以色交者,华落而爱渝。 -《战国策》 夫大寒至,霜雪降,然后知松柏之茂也。 -《淮南子》 以权利合者,权力尽而交疏。 -《史记》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元曲选.争报恩》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 -(唐)张九龄 相逢方一笑,相送还成泣。 -(唐)王维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 -(唐)李白 交情老更亲。 -(唐)杜甫 虽有兄弟,不如友生。 -《抱朴子.交际》 君子淡如水,岁久情愈真。小人口如蜜,转眼如仇人。 -《逊志斋集》 朋友之交不宜浮杂。 -《抱朴子.交际》 势力之交难以经远。 -(晋)陆机 丈夫结交须结贫,贫者结交交始亲。 -(唐)高适 落地为兄弟,何必骨肉亲。 -陶潜 味甘终易坏,岁晚还知,君子之交淡如水。 -(南宋)辛弃疾 君子交绝,不出恶声 。 -《战国策》 诗经中关于爱情或友情的动人诗句 1.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 (《诗经·周南·关雎·大序》) 2.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诗经·周南·关雎》) 3.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诗经·周南·桃夭》) 4.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诗经·卫风·淇奥》) 5.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诗经·卫风·硕人》) 6.信誓旦旦,不思其反。 (《诗经·卫风·氓》) 7.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 (《诗经·卫风·木瓜》) 8.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诗经·邶风·击鼓》) 9.静女如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诗经·邶风·静女》) 10.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诗经·王风·黍离》) 11.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 (《诗经·王风·采葛》) 12.青青子衿,悠悠我心。 (《诗经·郑风·子衿》) 13.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既见君子,云胡不喜? (《诗经·郑风·风雨》) 14.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诗经·秦风·蒹葭》) 15.高山仰止,景行行止。 (《诗经·小雅·车辖》) 16.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 (《诗经·小雅·鹿鸣》) 17.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诗经·小雅·小旻》) 18.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诗经·小雅·鹤鸣》) 19.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 (《诗经·小雅·鹤鸣》) 20.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诗经·小雅·采薇》) 21.兄弟阋于墙,外御其务。 (《诗经·小雅·常棣》) 22.他人有心,予忖度之。 (《诗经·小雅·巧言》) 23.嘤其鸣兮,求其友声。 (《诗经·小雅·伐木》) 24.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小雅·北山》) 25.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诗经·大雅·荡》) 26.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 (《诗经·大雅·荡》) 27.既明且哲,以保其身。 (《诗经·大雅·蒸民》) 28.投我以桃,报之以李。 (《诗经·大雅·抑》) 29,鸢飞戾天,鱼跃于渊;岂弟君子,遐不作人。 (《诗经·大雅·旱麓》) 诗经关于爱情诗句 诗经·蒹葭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萋萋,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 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 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涘。 溯洄从之,道阻且右。溯游从之,宛在水中沚。 诗经u2022周南·关雎u2022先秦 关关雎(jū)鸠(jiū),在河之洲。 窈(yǎo)窕(tiǎo)淑女,君子好(hǎo)逑。 参差荇(xìng)菜,左右流之。 窈窕淑女,寤(wù)寐(mèi)求之。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 悠哉(zāi)悠哉,辗(zhǎn)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 窈窕淑女,琴瑟友之。 参差荇菜,左右芼(mào)之。 窈窕淑女,钟鼓乐(lè)之。 诗经·静女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 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以为美,美人之贻。 诗经 ·王风 · 君子于役 君子于役(yì),不知其期,曷(hé)至哉? 鸡栖于埘(shí),日之夕矣,羊牛下来。 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⑥! 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huó)? 鸡栖于桀(jié),日之夕矣,羊牛下括。 君子于役,苟无饥渴! 诗经 · 郑风 · 子衿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 青青子佩,悠悠我思。纵我不往,子宁不来? 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诗经 · 卫风·硕人 硕人其颀(qí),衣锦褧(jiong炯)衣。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 手如柔荑(ti),如凝脂,领如蝤蛴(qiú.qí),齿如瓠(hù)犀。螓(qín)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硕人敖敖,说(yue)于农郊。四牡有骄,朱幩(fén)镳镳(biāo),翟(dí)茀(fu)以朝。大夫夙退,无使君劳。 河水洋洋,北流活活。施罛(gu)濊濊(huo),鳣(zhan)鲔(wěi)发发,葭(jiā)菼(tan)揭揭。庶姜孽孽,庶士有朅(qie)。 采薇 小雅·鹿鸣之什 采薇采薇,薇亦作止。曰归曰归,岁亦莫止。 靡(mǐ)家靡室,玁(xiǎn)狁(yǔn)之故。不遑(huáng)启居,玁狁之故。 采薇采薇,薇亦柔止。曰归曰归,心亦忧止。 忧心烈烈,载饥载渴。我戍未定,靡使归聘。 采薇采薇,薇亦刚止。曰归曰归,岁亦阳止。 王事靡盬(gǔ),不遑启处。忧心孔疚,我行不来。 彼尔维何,维常之华。彼路斯何,君子之车。 戎车既驾,四牡业业。岂敢定居,一月三捷。 驾彼四牡,四牡骙骙(kuí)。君子所依,小人所腓(féi)。 四牡翼翼,象弭(mǐ)鱼服。岂不日戒,玁狁孔棘。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行道迟迟,载饥载渴。我心伤悲,莫知我哀。 诗经·国风·卫风·木瓜 投我以木瓜, 报之以琼琚。 匪报也, 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桃, 报之以琼瑶。 匪报也, 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李, 报之以琼玖。 匪报也, 永以为好也。 诗经·国风·邶风·击鼓 击鼓其镗,踊跃用兵。土国城漕,我独南行。 从孙子仲,平陈与宋。不我以归,忧心有忡。 爰居爰处?爰丧其马?于以求之?于林之下。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于嗟阔兮,不我活兮。于嗟洵兮,不我信兮。 关于爱情诗句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 卓文君《白头吟》 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 —— 温庭筠《南歌子词二首 》 欲把相思说似谁,浅情人不知。 —— 晏几道《长相思·长相思》 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 —— 张籍《节妇吟·寄东平李司空师道》 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 —— 元稹《离思五首·其四》 君问归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涨秋池。 —— 李商隐《夜雨寄北》 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 —— 李之仪《卜算子·我住长江头》 只愿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 —— 李之仪《卜算子·我住长江头》 恨君不似江楼月,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只有相随无别离。—— 吕本中《采桑子·恨君不似江楼月》 美人卷珠帘,深坐颦蛾眉。 —— 李白《怨情》 羌管悠悠霜满地,人不寐,将军白发征夫泪。 —— 范仲淹《渔家傲·秋思》 春心莫共花争发,一寸相思一寸灰! —— 李商隐《无题·飒飒东风细雨来》 关于爱情和友情的非主流诗 于无处安仿的靑春。从来兜是 *** 的伪装。 祗是还依稀记得那哖莪们的快乐。 那些囿色的笑声。那些莪们唱过的歌。那场仿肆的靑春。 茹今。莪用夶爿夶爿的时间去囬味。重温那份踏入惢灵的眞挚。 于是。莪笑ㄋ。久违的微笑。是淡淡地将嘴角丄扬、无声,无息。 就这样,静静地闭丄眼。去囬味. 莪吥喜欢说话却每兲说蕞多的话, 莪吥喜欢笑却总笑个吥停, 身边的每个秂兜说莪的苼活恏快乐, 于是莪就认为自己眞的快乐。 苛是为什么莪会在一夶群朋友中突然地就沉默, 为什么在秂群中看到个相似的背影就难过, 看见秋兲树木疯狂地掉叶孓莪就莣记ㄋ说话, 看见兲色渐晚路丄暖黄色的灯火就莣记ㄋ自己愿来的方向。 俄们曾吔幸福。 苛是。俄们吔就这样简单而任性的错过。 记忆里伱的笑脸依旧清晰。祗是再吔囬吥去。 用漫天花雨的鲜血给世界一个诅咒 盛宴后一声凄厉的哭嚎 惊醒纸醉金迷的人们 飞扬的长发藐视世间一切 的虚荣与贪婪 我宁愿在我的罪恶中活过 这是不相信忏悔的国 青春是泡在殷红葡萄酒中沉醉的梦 毒死在玫瑰设下的圈套里 你看那悠悠的摩天轮 吱嘎吱嘎的响着 无疑是堂吉诃德时代 那辆破旧的风车 信仰是胆小者 美丽的借口 烈火把我烧成灰烬又有什么 疤痕纵横的心本已麻木 撒盐人我感激你的馈赠 宇宙本来只有黑与白 彩虹欺骗不了 智者的眼睛 青春慷慨的撒向大海 化作七月的暴雨 惩恶这些卑微的 欺名盗世者 鼠窜到岩石的罅隙中去吧 不要玷污了王者的春天 屹立于刀锋呼啸的天地间 南去的风 送走经年的客 狂舞的叶 淹没懦弱者的尸身 一句思君令人老,轩车来何迟。谁会哭泣,是谁泪染浸池。死生契阔,与子成说,举子之手,与子皆老;能否打动你的心灵,能否让你感受到这雨季悲伤的气息,能否闻到这雨季的腥气,那是将泪滴化作成的雨,装满了对你的爱意。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为何相识于海边玩啥,还击打着浪花,为何又在这里看着你离去的离去,为何又看到你的背影,难道往昔的约定都被雨打风吹去,那往昔的信念也成了缕缕烟波,经不起坎坷,也没有了爱的沉淀。 暗夜,那妖娆女子,藏身于烟雾之中. 花香伴风吹,夜寄相思. 泪如雨下,雨伴离人,今在何处? 倚窗望空,愿天如伊人愿. 暖夏尽早来,得一君之怜爱. 因遇你,重燃心中爱火. 皎空素月,轻纱柔情,幽怨贮泪眼. 窗前月下,咛声轻语. 携手抱伊倚烟阁左近,凭吻寄情. 且听你道我知那思忆,感同于我心. 尚有多少伊人泪,我代你流. 迷情何以堪,星海已漫漫. 美丽如你,于午夜绽放,花开一季又一季. 关于爱情和酒的诗句 如果寂寞能下酒,那爱情便是一场宿醉。 风退尽,云自伤,恨酒催柔肠,一抹暗创,几度痴狂。 酒入愁肠,化作相思泪。 酒伴的是孤独,是寂寞。醉后才发现,只是少了身边的那个人,只是那场酒浸满了全身,发自肺腑,只入心里。 秋天关于爱情诗句 、昨夜圆非今夜圆,却疑圆处减婵娟。——李建枢<咏月> 2、天阶夜色凉如水,卧看牵牛织女星。——唐·杜牧<秋夕> 3、裛露珠晖冷,凌霜桂影寒。——骆宾王<秋晨同淄川毛司马秋九咏·秋月> 4、远岸秋沙白,连山晚照红。关于秋天悲伤的诗句。——唐·杜甫<秋野五首> 5、含情不得语,频使桂华空。——张九龄<秋夕望月> 6、安知千里外,不有雨兼风。——李峤<中秋月二首> 7、萧萧远树流林外,一半秋山带夕阳。——宋·寇准<书河上亭壁> 8、雨色秋来寒,风严清江爽。——唐·李白<酬裴侍御对雨感时见赠> 9、一年十二度圆缺,能得几多时少年。——李建枢<咏月> 10、秋月仍圆夜,江村独老身。——杜甫<十七夜对月> 关于爱情和友情的格言 1 最经典的爱情话语! ) I love you not because of who you are, but because of who I am when I am with you. 我爱你,不是因为你是一个怎样的人,而是因为我喜欢与你在一起时的感觉。 2) No man or woman is worth your tears, and the one who is, won‘t make you cry. 没有人值得你流泪,值得让你这么做的人不会让你哭泣。 3) The worst way to miss someone is to be sitting right beside them knowing you can‘t have them. 失去某人,最糟糕的莫过于,他近在身旁,却犹如远在天边。 4) Never frown, even when you are sad, because you never know who is falling in love with your *** ile. 纵然伤心,也不要愁眉不展,因为你不知是谁会爱上你的笑容。 5) To the world you may be one person, but to one person you may be the world. 对于世界而言,你是一个人;但是对于某个人,你是他的整个世界。 6) Don‘t waste your time on a man/woman, who isn‘t willing to waste their time on you. 不要为那些不愿在你身上花费时间的人而浪费你的时间。 7) Just because someone doesn‘t love you the way you want them to, doesn‘t mean they don‘t love you with all they have. 爱你的人如果没有按你所希望的方式来爱你,那并不代表他们没有全心全意地爱你。 8) Don‘t try so hard, the best things e when you least expect them to. 不要着急,最好的总会在最不经意的时候出现。 9) Maybe God wants us to meet a few wrong people before meeting the right one, so that when we finally meet the person, we will know how to be grateful. 在遇到梦中人之前,上天也许会安排我们先遇到别的人;在我们终于遇见心仪的人时,便应当心存感激。 10) Don‘t cry because it is over, *** ile because it happened. 不要因为结束而哭泣,微笑吧,为你的曾经拥有。
2023-09-14 04:22:011

比较苏格拉底和孔子

一、孔子的教学方法 孔子实在不愧为伟大的教育家,其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之高超至今难以有人能望其项背。 以著名的“启发式教学法”为例,许多人都以为这是苏格拉底的首创。这对于言必称希腊的西方学者来说是不足为怪的,在我们中国也有不少人持这种看法(尤其是在计算机教育界),这就未免“数典忘祖”。事实上,孔子不仅一贯坚持启发式教学,而且“启发”式这个名称本身也是由孔子(而不是苏格拉底)所创造。孔子比苏格拉底大82岁,孔子逝世后10年,苏才出生。所以孔子才是真正的当之无愧的“启发式教学”创始人。除此以外,孔子所创造的启发式教学法,其内涵也要比苏格拉底的“产婆术”更为丰富、更为深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将称之为“产婆术”的苏格拉底启发式对话法与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法作一比较。 一位名叫欧谛德谟的青年,一心想当政治家,为帮助这位青年认清正义与非正义问题,苏格拉底运用启发式方法和这位青年进行了下面的对话(以下皆是苏问,欧答): 问:虚伪应归于哪一类? 答:应归入非正义类。 问:偷盗、欺骗、奴役等应归入哪一类? 答:非正义类。 问:如果一个将军惩罚哪些极大地损害了其国家利益的敌人,并对他们加以奴役这能说是非正义吗? 答:不能。 问:如果他偷走了敌人的财物或在作战中欺骗了敌人,这种行为该怎么看呢 答:这当然正确,但我指的是欺骗朋友。 苏格拉底:那好吧,我们就专门讨论朋友间的问题。假如一位将军所统帅的军队已经丧失了士气,精神面临崩溃,他欺骗自己士兵说援军马上就到,从而鼓舞起斗志取得胜利,这种行为该如何理解? 答:应算是正义的。 问:如果一个孩子有病不肯吃药,父亲骗他说药不苦、很好吃,哄他吃下去了,结果治好了病,这种行为该属于哪一类呢? 答:应属于正义类。 苏格拉底仍不罢休又问:如果一个人发了疯,他的朋友怕他自杀,偷走了他的刀子和利器,这种偷盗行为是正义的吗? 答:是,他们也应属于这一类。 问:你不是认为朋友之间不能欺骗吗? 欧谛德谟:请允许我收回我刚才说过的话。 从这一段生动的对话可以看出,苏格拉底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抓住学生思维过程中的矛盾,启发诱导,层层分析,步步深入,最后导出正确的结论。 下面再看孔子的启发式教学。他只有八个字:“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论语u2022述而》)。按宋代朱熹的解释:“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启,谓开其意;发,谓达其辞。”可见,“愤”就是学生对某一问题正在积极思考,急于解决而又尚未搞通时的矛盾心理状态。这时教师应对学生思考问题的方法适时给以指导,以帮助学生开启思路,这就是“启”。“悱”是学生对某一问题已经有一段时间的思考,但尚未考虑成熟,处于想说又难以表达的另一种矛盾心理状态。这时教师应帮助学生明确思路,弄清事物的本质属性,然后用比较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就是“发”。孔子的启发式教学虽然只有八个字,但它不仅生动地表现出孔子进行启发式教学的完整过程,而且还深刻地揭示出学习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将会顺序出现两种矛盾的心理状态,或者说两种不同的思维矛盾,以及这两种矛盾的正确处理方法。和苏格拉底对话法相比较,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彼此都十分重视学生思维过程中的矛盾,但是两者处理思维矛盾的方法则完全不同:苏格拉底是通过教师连续不断的提问迫使学生陷入自相矛盾状态,从而把学生的认识逐步引向深入,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孔子则是由教师或学生自己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去思考,等到学生处于“愤”的心理状态,即遇到思维过程中的第一种矛盾而又无法解决时,教师才去点拨一下。然后又让学生自己继续去认真思考,等到学生进入“悱”的心理状态,即遇到思维过程中的第二种矛盾且无法解决时,教师又再点拨一下,从而使学生柳暗花明,豁然开朗。 由以上分析可见,苏格拉底的对话法实际上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完全被教师牵着鼻子走,这种启发式虽然也能使学生印象深刻,但是由于学生的主动性发挥不够,对于较复杂问题的理解,即涉及高级认知能力的场合,恐怕对问题难以理解得很深入。而孔子的启发式则是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主动地位,让学生主动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让学生主动去发现、去探索,教师只是从旁边加以点拨,起指导和促进作用。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尽管两种启发式在教学中都很有效,都能促进学生的思维,但是显然孔子的启发式有更深刻的认知心理学基础,更加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因而具有更高的理论价值。所以我们的结论应当是:孔子才是世界上启发式教学的真正创始人。孔子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八个字是关于启发式教学的高度概括,也是最科学、最天才的概括。 再以“因材施教”方法而论,孔子更是独树一帜,在古今中外的教育家中无人能与之相比。在《论语》中,有不少生动的事例表明,同一个问题,孔子对不同学生有不同的教法,例如在(《论语u2022 颜渊》)篇中记载,樊迟、司马牛、仲弓、和颜渊均曾向孔子问仁,孔子做出了四种不同的回答: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司马牛问仁。子曰:“仁者,其言也仞”。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樊迟的资质较鲁钝,孔子对他就只讲“仁”的最基本概念——“爱人”;司马牛因“多言而躁”,孔子就告诫他:做一个仁人要说话谨慎,不要急于表态;仲弓对人不够谦恭,不能体谅别人,孔子就教他忠恕之道,要能将心比心推己及人;颜渊是孔门第一大弟子,已有很高的德行,所以孔子就用仁的最高标准来要求他--视、听、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乎礼的规范。总之,根据每个学生基础和造诣的不同,孔子对同一问题作出了四种深浅不同的回答,既切合每个学生的思想实际,又都符合仁的基本概念。孔子之所以能做到这点,是因为他经常分析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他认为:“由也果”(认为子路果敢),“赐也达”(子贡为人豁达、大度),“求也艺”(冉求多才多艺),“柴也愚”(高柴较迟钝),“参也鲁”(曾参较耿直),“师也辟”(子张较偏激),┅┅等等。对每一位学生的才能特点、性格特征,孔子心理都有数。并且他还把学生的性格特征分为三种类型:“狂者”、“中行”、“狷者”,他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u2022 子路》),即人有偏激、拘谨和介于二者之间(即“中行”)的三种不同性格。 孔子不仅能做到因人施教,还能因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施教,《论语》中关于这方面的例子也很多。除此以外,更令人惊叹的是孔子还能根据学生的心理状态和思维过程的不同特点而施教(参看上面关于孔子的启发式教学部分),真可谓变化无穷。尽管“因材施教”这一概念并非孔子本人提出,而是宋代朱熹在总结孔子教学方法时归纳出来的,但是从孔子一生的教育实践看,他确实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完整、最深入地把因材施教方法运用于教学过程的教育家。 二、孔子的教学思想 近、现代的教学思想可谓流派纷呈,种类繁多,但是若从本质上区分,那就只有两大派:一派是以“学生”为中心,另一派是以“教师”为中心。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思想的代表是建构主义理论,它既是一种学习理论又是一种教学理论,是目前国际上在教育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一种理论。尤其是在西方,随着多媒体和Internet 应用的普及,建构主义思想已逐渐在学校教学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建构主义的核心是强调学生是认知过程的主体,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教师灌输的对象。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让学生主动去发现、去探索。不难看出,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建构主义思想和孔子提出的启发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是何等相似乃尔。可是迄今为止,在国际上提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论时,一般只追朔到杜威(因为他在1900年发表的《学校与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要让儿童成为教育的中心,即“儿童中心”论)和皮亚杰(因为他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所从事的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研究为建构主义奠定了坚实的心理学基础)。杜威和皮亚杰是近现代卓越的教育心理学家,他们确实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教学理论的确立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通过上述不可辩驳的事实和科学的分析,不是已经充分证明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的真正源头应当追朔到孔子吗?在这样一个重大的教学思想与教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中,完全抹杀孔子所做出的贡献难道是公平的吗? 再看以“教师”为中心。这一派的理论由于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所以种类很多。目前公认最有代表性的是奥苏贝尔的“有意义接受学习”理论,正是由于有奥苏贝尔理论的有力支持,才使得这一派在当前以学生为中心浪潮的强大冲击下岿然不动,仍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中国)的学校教学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奥苏贝尔的“有意义接受学习”理论,是要求教师能够在当前所教的新概念、新知识与学生的原有认知结构(即学生大脑中长期形成的知识与经验系统)之间帮助学生建立起某种联系。如果能够建立这种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学生的“接受式学习”(即教师的“讲解式”或“传递式”教学)就是有意义的,否则就是机械的(即死记硬背、囫囵吞枣,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的意义)。换句话说,能否让学生建立起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是达到有意义学习的关键,也是奥苏贝尔理论的核心。事实上这个“核心”在孔子的教学思想中也早有体现,《论语》中有两段话可以为此佐证: 一是“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u2022 学而》)。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白:告诉你过去可以推知未来。这里的“往”表示过去的知识、经历,即原有认知结构中的“旧”知;“来者”指未来的事情也包括尚未了解的事物,也就是“新”知。所以这句话就是阐明“新”知与“旧”知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要了解、掌握“新”知应该将它和“旧”知联系起来。 二是“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论语u2022子罕》)这段话今人一般翻译为:“孔子说,我有知识吗?我没有知识。有一个乡下人来问我,我一无所知,我就从他提出的那个问题的头尾去探求,然后尽力替他解释清楚。”宋代朱熹的注释则是:“孔子谦言自己无知识。但其告人,虽於至愚不敢不尽耳。叩,发动也;两端,犹言两头,言始终本末,上下精粗,无所不荆”我觉得这两种翻译都未能完全表达孔子的原意。关键是对“叩其两端”如何理解,前一种翻译只把“两端”看作是“头尾”,未免太机械、太简单化了。朱熹不愧是大学问家,他能从矛盾对立的普遍性去看待“两端”,认为应从“始终、本末、上下、精粗”总之可以从事物的任何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去理解(“无所不颈)。这比今人的翻译含义要广、要深,但是其针对性似乎不太强。综合今人和古人的上述两种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叩其两端”既指从问题的来龙去脉(始终、本末)去分析,也包含将事物的正反两面以及新知和旧知两端联系起来的意思,这样可能更符合孔子的原意。结合前一段“告诸往而知来者”的含义,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并不是穿凿附会。 由此可见,当代两大教学思想流派均可从孔子教学思想中找到根源。 可以去http://www.comment-cn.net/data/2006/0427/article_6373.html 参考资料:http://www.comment-cn.net/data/2006/0427/article_6373.html 一、孔子的教学方法 孔子实在不愧为伟大的教育家,其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之高超至今难以有人能望其项背。 以著名的“启发式教学法”为例,许多人都以为这是苏格拉底的首创。这对于言必称希腊的西方学者来说是不足为怪的,在我们中国也有不少人持这种看法(尤其是在计算机教育界),这就未免“数典忘祖”。事实上,孔子不仅一贯坚持启发式教学,而且“启发”式这个名称本身也是由孔子(而不是苏格拉底)所创造。孔子比苏格拉底大82岁,孔子逝世后10年,苏才出生。所以孔子才是真正的当之无愧的“启发式教学”创始人。除此以外,孔子所创造的启发式教学法,其内涵也要比苏格拉底的“产婆术”更为丰富、更为深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将称之为“产婆术”的苏格拉底启发式对话法与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法作一比较。 一位名叫欧谛德谟的青年,一心想当政治家,为帮助这位青年认清正义与非正义问题,苏格拉底运用启发式方法和这位青年进行了下面的对话(以下皆是苏问,欧答): 问:虚伪应归于哪一类? 答:应归入非正义类。 问:偷盗、欺骗、奴役等应归入哪一类? 答:非正义类。 问:如果一个将军惩罚哪些极大地损害了其国家利益的敌人,并对他们加以奴役这能说是非正义吗? 答:不能。 问:如果他偷走了敌人的财物或在作战中欺骗了敌人,这种行为该怎么看呢 答:这当然正确,但我指的是欺骗朋友。 苏格拉底:那好吧,我们就专门讨论朋友间的问题。假如一位将军所统帅的军队已经丧失了士气,精神面临崩溃,他欺骗自己士兵说援军马上就到,从而鼓舞起斗志取得胜利,这种行为该如何理解? 答:应算是正义的。 问:如果一个孩子有病不肯吃药,父亲骗他说药不苦、很好吃,哄他吃下去了,结果治好了病,这种行为该属于哪一类呢? 答:应属于正义类。 苏格拉底仍不罢休又问:如果一个人发了疯,他的朋友怕他自杀,偷走了他的刀子和利器,这种偷盗行为是正义的吗? 答:是,他们也应属于这一类。 问:你不是认为朋友之间不能欺骗吗? 欧谛德谟:请允许我收回我刚才说过的话。 从这一段生动的对话可以看出,苏格拉底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抓住学生思维过程中的矛盾,启发诱导,层层分析,步步深入,最后导出正确的结论。 下面再看孔子的启发式教学。他只有八个字:“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论语u2022述而》)。按宋代朱熹的解释:“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启,谓开其意;发,谓达其辞。”可见,“愤”就是学生对某一问题正在积极思考,急于解决而又尚未搞通时的矛盾心理状态。这时教师应对学生思考问题的方法适时给以指导,以帮助学生开启思路,这就是“启”。“悱”是学生对某一问题已经有一段时间的思考,但尚未考虑成熟,处于想说又难以表达的另一种矛盾心理状态。这时教师应帮助学生明确思路,弄清事物的本质属性,然后用比较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就是“发”。孔子的启发式教学虽然只有八个字,但它不仅生动地表现出孔子进行启发式教学的完整过程,而且还深刻地揭示出学习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将会顺序出现两种矛盾的心理状态,或者说两种不同的思维矛盾,以及这两种矛盾的正确处理方法。和苏格拉底对话法相比较,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彼此都十分重视学生思维过程中的矛盾,但是两者处理思维矛盾的方法则完全不同:苏格拉底是通过教师连续不断的提问迫使学生陷入自相矛盾状态,从而把学生的认识逐步引向深入,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孔子则是由教师或学生自己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去思考,等到学生处于“愤”的心理状态,即遇到思维过程中的第一种矛盾而又无法解决时,教师才去点拨一下。然后又让学生自己继续去认真思考,等到学生进入“悱”的心理状态,即遇到思维过程中的第二种矛盾且无法解决时,教师又再点拨一下,从而使学生柳暗花明,豁然开朗。 由以上分析可见,苏格拉底的对话法实际上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完全被教师牵着鼻子走,这种启发式虽然也能使学生印象深刻,但是由于学生的主动性发挥不够,对于较复杂问题的理解,即涉及高级认知能力的场合,恐怕对问题难以理解得很深入。而孔子的启发式则是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主动地位,让学生主动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让学生主动去发现、去探索,教师只是从旁边加以点拨,起指导和促进作用。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尽管两种启发式在教学中都很有效,都能促进学生的思维,但是显然孔子的启发式有更深刻的认知心理学基础,更加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因而具有更高的理论价值。所以我们的结论应当是:孔子才是世界上启发式教学的真正创始人。孔子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八个字是关于启发式教学的高度概括,也是最科学、最天才的概括。 再以“因材施教”方法而论,孔子更是独树一帜,在古今中外的教育家中无人能与之相比。在《论语》中,有不少生动的事例表明,同一个问题,孔子对不同学生有不同的教法,例如在(《论语u2022 颜渊》)篇中记载,樊迟、司马牛、仲弓、和颜渊均曾向孔子问仁,孔子做出了四种不同的回答: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司马牛问仁。子曰:“仁者,其言也仞”。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樊迟的资质较鲁钝,孔子对他就只讲“仁”的最基本概念——“爱人”;司马牛因“多言而躁”,孔子就告诫他:做一个仁人要说话谨慎,不要急于表态;仲弓对人不够谦恭,不能体谅别人,孔子就教他忠恕之道,要能将心比心推己及人;颜渊是孔门第一大弟子,已有很高的德行,所以孔子就用仁的最高标准来要求他--视、听、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乎礼的规范。总之,根据每个学生基础和造诣的不同,孔子对同一问题作出了四种深浅不同的回答,既切合每个学生的思想实际,又都符合仁的基本概念。孔子之所以能做到这点,是因为他经常分析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他认为:“由也果”(认为子路果敢),“赐也达”(子贡为人豁达、大度),“求也艺”(冉求多才多艺),“柴也愚”(高柴较迟钝),“参也鲁”(曾参较耿直),“师也辟”(子张较偏激),┅┅等等。对每一位学生的才能特点、性格特征,孔子心理都有数。并且他还把学生的性格特征分为三种类型:“狂者”、“中行”、“狷者”,他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u2022 子路》),即人有偏激、拘谨和介于二者之间(即“中行”)的三种不同性格。 孔子不仅能做到因人施教,还能因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施教,《论语》中关于这方面的例子也很多。除此以外,更令人惊叹的是孔子还能根据学生的心理状态和思维过程的不同特点而施教(参看上面关于孔子的启发式教学部分),真可谓变化无穷。尽管“因材施教”这一概念并非孔子本人提出,而是宋代朱熹在总结孔子教学方法时归纳出来的,但是从孔子一生的教育实践看,他确实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完整、最深入地把因材施教方法运用于教学过程的教育家。 二、孔子的教学思想 近、现代的教学思想可谓流派纷呈,种类繁多,但是若从本质上区分,那就只有两大派:一派是以“学生”为中心,另一派是以“教师”为中心。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思想的代表是建构主义理论,它既是一种学习理论又是一种教学理论,是目前国际上在教育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一种理论。尤其是在西方,随着多媒体和Internet 应用的普及,建构主义思想已逐渐在学校教学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建构主义的核心是强调学生是认知过程的主体,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教师灌输的对象。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让学生主动去发现、去探索。不难看出,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建构主义思想和孔子提出的启发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是何等相似乃尔。可是迄今为止,在国际上提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论时,一般只追朔到杜威(因为他在1900年发表的《学校与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要让儿童成为教育的中心,即“儿童中心”论)和皮亚杰(因为他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所从事的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研究为建构主义奠定了坚实的心理学基础)。杜威和皮亚杰是近现代卓越的教育心理学家,他们确实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教学理论的确立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通过上述不可辩驳的事实和科学的分析,不是已经充分证明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的真正源头应当追朔到孔子吗?在这样一个重大的教学思想与教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中,完全抹杀孔子所做出的贡献难道是公平的吗? 再看以“教师”为中心。这一派的理论由于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所以种类很多。目前公认最有代表性的是奥苏贝尔的“有意义接受学习”理论,正是由于有奥苏贝尔理论的有力支持,才使得这一派在当前以学生为中心浪潮的强大冲击下岿然不动,仍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中国)的学校教学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奥苏贝尔的“有意义接受学习”理论,是要求教师能够在当前所教的新概念、新知识与学生的原有认知结构(即学生大脑中长期形成的知识与经验系统)之间帮助学生建立起某种联系。如果能够建立这种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学生的“接受式学习”(即教师的“讲解式”或“传递式”教学)就是有意义的,否则就是机械的(即死记硬背、囫囵吞枣,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的意义)。换句话说,能否让学生建立起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是达到有意义学习的关键,也是奥苏贝尔理论的核心。事实上这个“核心”在孔子的教学思想中也早有体现,《论语》中有两段话可以为此佐证: 一是“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u2022 学而》)。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白:告诉你过去可以推知未来。这里的“往”表示过去的知识、经历,即原有认知结构中的“旧”知;“来者”指未来的事情也包括尚未了解的事物,也就是“新”知。所以这句话就是阐明“新”知与“旧”知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要了解、掌握“新”知应该将它和“旧”知联系起来。 二是“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论语u2022子罕》)这段话今人一般翻译为:“孔子说,我有知识吗?我没有知识。有一个乡下人来问我,我一无所知,我就从他提出的那个问题的头尾去探求,然后尽力替他解释清楚。”宋代朱熹的注释则是:“孔子谦言自己无知识。但其告人,虽於至愚不敢不尽耳。叩,发动也;两端,犹言两头,言始终本末,上下精粗,无所不荆”我觉得这两种翻译都未能完全表达孔子的原意。关键是对“叩其两端”如何理解,前一种翻译只把“两端”看作是“头尾”,未免太机械、太简单化了。朱熹不愧是大学问家,他能从矛盾对立的普遍性去看待“两端”,认为应从“始终、本末、上下、精粗”总之可以从事物的任何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去理解(“无所不颈)。这比今人的翻译含义要广、要深,但是其针对性似乎不太强。综合今人和古人的上述两种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叩其两端”既指从问题的来龙去脉(始终、本末)去分析,也包含将事物的正反两面以及新知和旧知两端联系起来的意思,这样可能更符合孔子的原意。结合前一段“告诸往而知来者”的含义,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并不是穿凿附会。
2023-09-14 04:22:032

谁知道有关现代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史

简述微电子技术的发展: 7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了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新兴技术群。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是新技术革命的主导技术和主要标志。它开辟了人类历史上的新时代——信息时代。今天,信息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一切领域,并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信息产业正逐步取代传统工业而跃居主导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己进入了信息时代。 新技术革命又称现代技术革命,也有人将它称为继蒸汽机、电力之后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它产生于本世纪40 年代中期, 70年代,光纤通信进入实用阶段。以微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激光、光纤通信、卫星通信和遥感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成为新技术革命的先导技术。微电子技术是信息技术的基础。信息技术是新技术革命的核心技术之一。 微电子技术是采用微细加工工艺,在微小的半导体结构内制成微型电子线路或系统的技术。它是伴随集成电路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技术。微电子技术的形成引起电子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工艺、封装等方面的巨大变革。它最突出的成就是微处理器。 1947年底,美国贝尔实验室研制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晶体管,微电子技术开始萌芽。50 年代末期,集成电路出现了。这一发明的功绩应属于美国得克萨斯仪器公司的基尔比和仙童公司研究与开发部的诺伊斯。 1962年,美国无线电公司的霍夫斯坦和海曼研制出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它的集成度高,功耗低,可靠性好,工艺简单,但存在工作速度较慢、要求不同工作电压、易氧化等缺点。60 年代后期。制造MOS 电路的技术更加成熟,一些障碍被突破,MOS 电路才获得巨大发展。1967年,仙童公司生产出世界上第一个只读存贮器。它是一个 64 位 MOS 器件。1969 年,美国的英特尔公司制成了4 位的 4004 微处理机,采用了 P 沟道 MOS 工艺。1972年,该公司开发了计算机上使用的 MOS 结构 1024 位动态随机存贮器。1975年,他们又推出了4096位动态随机存贮器。这时,使用几片集成电路片子已能组装成一台微型计算机。 目前,微电子技术发展方兴未艾。各国政府对它极为重视。70年代,在日本政府扶植和资助下,日本5 家公司组成 “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合”,通过共同研究取得很大成功。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联合体,进行了 1987—1993 年的合作研究。西欧实施了欧洲联合亚微米硅计划,时间从 1989 年到 1996 年。中国引进的3 微米技术生产线已于 1990 年投产, “1微米兆位计划”已列为国家重点发展项目。 新技术革命又称现代技术革命,也有人将它称为继蒸汽机、电力之后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它产生于本世纪40 年代中期,伴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形成而发展起来,扩展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它首先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兴起,逐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辐射,直至席卷全球。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是新技术革命的主导技术和主要标志。它开辟了人类历史上的新时代——信息时代。 以上信息来自百度百科。
2023-09-14 04:22:03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一、市直部门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设立的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2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的核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4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的审批)《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5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书面协议(合同)的审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2008年修正本,2008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四、五、九条。 6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及呼号指配的审批《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第五、八、十七、十九条。 7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的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9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10单位和个人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1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的初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市公安局12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13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4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的核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1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四条。 1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 17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条。 1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19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六条。 2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市公安局2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十二条;《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条。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2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核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25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审批《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6设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培训机构的初审《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五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27护照的核准《护照法》第五条。 28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核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十条。 29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审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六、十九、二十一条。 30外国人来华签证、证件及延期、加签的审批《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3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3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条。 3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五条。 34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核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机动车牌证补换发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六条。 3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审验、注销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38出海船舶户口簿、出
2023-09-14 04: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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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04:21:5612

数据中心综合布线有几种连接设置形式

1.点对点点对点布线是数据中心采用多年的布线方法,结果如我们先前所见--一团糟。点对点意味着在地板下、空中(无论是否有线槽)或穿过服务器机网络机柜,只要有需要,就牵拉网线。线缆通常是当场制作或直接使用已有链路。旧缆线通常不会移除或标记,这使得追踪与寻找更加困难,导致数据中心人员需要在“鼠窝” 一般的环境中进行维护。服务器与跳线会使线缆分布混乱,当高密度网络交换机安装至机网络机柜或其他地方时,形式会更加严峻。简而言之,点对点模式已无法很好服务于数据中心。2.网络机柜顶汇聚网络机柜顶汇聚是最新的布线方式,但可以被看成是行尾汇聚的一种变体。网络机柜顶汇聚依赖于服务器配置密度,我们将讨论该如何为数据中心布线架构选择对应的配线方案。如果一个机网络机柜装满服务器,那么首选方案是在每个机网络机柜上安装接入层交换机,如果服务器有双网卡,也有容错需求,可以考虑多安装一个交换机。北京科兰
2023-09-14 04:21:561

网吧可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吗??

网吧是不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023-09-14 04:21:553

一个追我的男人都是叫我妞妞什么意思,我该怎样称呼他

二妞
2023-09-14 04:21:547

微电子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

21 世纪初微电子技术仍将以尺寸不断缩小的硅基 CMOS 工艺技术为主流;随 着 IC 设计与工艺水平的不断提高,系统集成芯片将成为发展的重点;并且微电 子技术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将会产生新的技术和新的产业增长点。
2023-09-14 04:2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