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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政策

2023-10-09 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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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随着我国人口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

(二)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水热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三)坚持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口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作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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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023-09-14 04:07:571

耕地保护法(草案)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我国对耕地采取的是特殊保护,严格遵守耕地红线原则。若发生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匿名提供线索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二、耕地怎么数量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三、什么是耕地责任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近些年不断强调保护耕地是基于全球粮食紧张的背景之下,为了保护我们的粮食安全所提出的。
2023-09-14 04:08:061

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耕地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与基本政策。主要分为四大类: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及其他。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6、鼓励公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7、对于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相应的行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23-09-14 04:09:051

国家对耕地的特殊保护政策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并且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同时国家还要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023-09-14 04:09:341

《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地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开垦耕地?应该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地是如何规定的?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化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国家对哪些耕地实行严格管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有哪些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工艺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于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ba gb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你的回答,替我解决了问题,太感谢了
2023-09-14 04:11:111

土地管理与法规: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加强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要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目的是为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而设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要求,就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 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效保护耕地。 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严格耕地保护执法,首先要加强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设,以制度保障执法。要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其次,要严格耕地执法。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保护耕地。 4.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服从城乡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化,才能更有效保护耕地资源。 5.全面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就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缴足到位,从而抑制建设用地扩张,保护耕地。 6.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坚持公开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内容,让群众了解土地规划用途,促使土地使用者自觉按规划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还要广泛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建立定期联系和监督网络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例题: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A.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B.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C.土地整理复垦管理 D.耕地保护执法 E.土地统计 答案:ABCD 解析: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土地整理复垦管理、耕地保护执法。 (四)基本农田保护(熟悉) 1.基本农田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例题:关于我国基本农田的界定,下列说法最准确的是()。(2007年试题) A.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B.必须永久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C.符合最基本条件的耕地 D.产值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耕地 答案:A 解析:基础考核点。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所以,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一项政策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第一、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 (1) 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 征收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基本农田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按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补充耕地,如没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同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1)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 注:复种制度(或叫做耕作制度)是指一年内,在同一耕地上,种植作物一次、二次还是三次,即重复种植作物的面积。复种指数是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 指某一地区,全年总播种面积和总耕地面积之比,它是衡量耕地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常用百分数表示。某农场有耕地1000亩,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500亩,则复种指数为150%(即复种制度为一年二熟),复种面积为500亩。复种指数愈大,说明耕地利用程度愈高。 (4)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2023-09-14 04:11:411

保护耕地的措施

法律分析: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6、鼓励公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023-09-14 04:12: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渔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023-09-14 04:12:41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23-09-14 04:12:551

国家有哪些具体的耕地保护政策

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同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追究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对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方乡镇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20亩以上的,追究主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30亩以上的,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
2023-09-14 04:13:182

保护耕地的措施

法律分析: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2023-09-14 04:13:271

国家保护耕地有哪些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277453.htm#8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023-09-14 04:13:511

耕地保护三条红线指的是什么

耕地保护三条是指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这三条控制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10年来,通过坚持并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我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30%。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庄少勤说,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设立了首批国家公园,我国自然资源禀赋多样性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江河湖泊生态系统质量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增长到24.02%,沙化土地重点治理区实现由“沙进人退”到“绿进沙退”转变。五个“严”来概括耕地保护工作:严密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修订实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黑土地保护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中,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优先划定、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严控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加强改进占补平衡。全面实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强调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严格补充耕地核实认定,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严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实行“进出平衡”。针对国土“三调”反映出的问题,明确要求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必须在年度内补足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严肃耕地保护督察执法。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对省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持续督促整改;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执法,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通报典型案例。
2023-09-14 04:14:081

国家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09-14 04:14:272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4 04:14:351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5)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6)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该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8)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37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47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55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9)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14:481

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保护耕地的措施?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14:582

耕地保护政策最新规定?

耕地保护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023-09-14 04:15:301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023-09-14 04:15:412

耕地保护法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投诉他们破坏耕地,因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如果你确定他们的耕地是基本农田,那就更有利,因为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更加严厉。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措施: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耕地上挖砂取土,涉及到土地复垦,如果他们承诺抽沙后恢复原状,必须缴纳相应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这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根据本人经验,在河道上挖沙造成耕地破坏的,一律责令停止并限期恢复耕地原状,可并处罚款。对照来年,应适用。《农业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或有相关规定,本人未确定。
2023-09-14 04:15:511

我国法律对保护耕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内容,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所以专列一章,确立了一系列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的有: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和在这部法律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将保护耕地提高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一是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同时。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但可多于。   4.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2023-09-14 04:16:031

耕地红线是多少

一、耕地红线是多少1、耕地红线是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性有以下:(1)保护耕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2)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3)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4)是强化城市发展边界约束,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有效之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如何保护耕地红线1、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解答群众关心的耕地保护问题;2、加强执法监管,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耕地的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做好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自拆、组织帮拆等工作;3、开展专项监督,重点督察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土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耕地找回工作进展情况和卫片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整改情况。
2023-09-14 04:16:221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原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对此,实施条例指出,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实施条例强调,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14亿多人的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刘锐表示,实施条例既是细化完善土地管理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严格保护耕地是贯穿于实施条例修订的一条亮丽主线。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一道,共同织密筑牢了耕地保护的法律网。刘锐表示,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相关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进一步完善了占补平衡制度,明确了占补平衡责任。规定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占补平衡的基本要求是数量和质量相当。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这有利于激励土地整理。
2023-09-14 04:16:321

对耕地的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023-09-14 04:16:401

简答:如何保护耕地?

做好防护排涝措施呗 还有土壤培肥工程!
2023-09-14 04:18:372

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数量保护: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023-09-14 04:18:47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为了什么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本条例。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法律条例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第二章 划 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 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1]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023-09-14 04:18:551

耕地保护是什么意思?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3-09-14 04:19:051

我国保护耕地的措施

中国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护耕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措施:1. 粮食安全战略:中国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将粮食生产和耕地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通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科技创新、农业机械化等措施,提高粮食产量,减少对耕地的过度开发。2.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国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一部分农用地作为基本农田,加强对其的保护和管理,严禁非农建设等活动侵占基本农田。3. 耕地红线:为了保护耕地,中国制定了耕地保护红线,明确划定耕地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开发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耕地红线进行非法开发和转为其他用途。4. 再利用和节约用地:中国提倡土地的再利用和节约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工业用地的有效利用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耕地的占用。5. 科学耕作和农业保护技术:采用科学的耕作方式,如合理施肥、轮作休耕、有机农业等,有效改善土地质量和保护耕地生态环境。6. 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以及相关的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文件,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坚持以粮食安全为核心,确保耕地的持续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国家粮食供应和农民的生计。
2023-09-14 04:19:132

如何保护耕地?

I DOESN"T KOWN
2023-09-14 04:20:154

耕地保护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2023-09-14 04:20:23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划 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 蔬菜生产基地;(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 (镇) 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 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 保护措施;(四)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同时废止。
2023-09-14 04:20:401

耕地保护制度名词解释,请问怎么解啊??

据新华社信息北京6月28日电(记者谢登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20:481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编制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做好项目安排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治理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耕地地类、耕地保护措施、奖励与惩处等内容。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第九条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并公布实施。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第十四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和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三)正在实施改造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四)蔬菜生产基地;(五)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需要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2023-09-14 04:21:121

保护耕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09-14 04:21:221

耕地范围包括六类

耕地范围只有三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具体如下: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2、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3、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耕地保护政策具体如下: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09-14 04:21:331

耕地保护是哪一年开始

法律主观:一、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1)数量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2)质量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二、耕地保护的责任制是怎样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综上所述,我国对耕地进行的保护措施体现在质量保护以及数量保护上,总体上是维护当地的生态平衡以及供给需求,耕地是我们的粮食生产地,理应受到我们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023-09-14 04:21:41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那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1、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2、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6、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7、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2023-09-14 04:21:491

农村朋友要注意,今年耕地保护新规定!将实施“八不准、六严禁”

今年的上半年已经过去,在接下来的半年国家对农村将要实行“八不准,六严禁”,就是针对农村耕地保护会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粮食安全是首要问题。国家将要实施的新政策更明确了耕地的用途与不可触碰的规定,各地区必需落实新政策,让农民们都了解现在新政策的各项规定,这也是关系到农民重要利益的新规,所以了解清楚各个政策,才会心中有数,明明白白,碰到相关事项时,就会小心对待,不会碰到国家规定的红线以内。一、对于这“八不准、六严禁”是那些内容呢?我们来看看吧其实“八不准”规定在农村已经开始实行,很多地区的农民都知道现在不能随意破坏耕地在其上面另做别的用途,这“八不准”是对农村耕地的保护也是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是有利于农民的,所以大家要对此以支持与配合。这“八不准“包括以下这些内容:1、农村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国家新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对我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于别的非种植用途,更不允许被非法占用,其中更是把不准在耕田上乱搭乱建放在“八不准”排头,可以看出国家对这一事项的重视程度如何了。2、农村不得强行占用耕地建房农村建房在批准的范围内可以建筑房屋,但是超过了批准范围,将会被以非法占用耕地处罚。3、在农村,不允许买卖、转让耕地和非法建造房屋国家对耕地进行保护与管制。就不允许耕地被侵占或转卖、改变土地性质等非法用途。4、农村地区不允许在承包农田上非法建造房屋农村耕地如果被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不允许将所承包的耕地用于种植以外的用途。5、在农村,不允许非法占用耕地盖房子我国最近几年有打着“新农村建设”或其它名目的招牌,占用耕地搞农村旅游经济、休闲农庄等非农业用途。新“八禁”里明确规定了必须要依照法规规定办理非农业用途的手续。6、农民不得违反“一户一房”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得违反新得《土地管理法》里的一户一房的规定,农村每家每户只能在一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如果将自己的一处宅基地用于别处,比如出租、转卖,不会再与批准新的宅基地。7、农村不得非法出售用于建房的耕地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筑房屋,如果违法建筑,那么所建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办不了相关房屋手续的。8、农村不允许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耕地被占用用于非法建造房屋,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批准的,是无效二、“六禁令”1、严禁在农村地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植树造林对于农村耕地是用于种植粮食的,所以新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不准占用耕地种植粮食以外的植物,对违规者或瞒报造林面积的,国家不会拨助补助资金。2、严禁在农村地区超标准修建绿色通道“六禁令”里规定了在铁路、公路及河渠、水库两侧或周围不得超过要求得标准延伸绿化带面积,不允许以绿化名义非法占用永久基础耕地。3、严禁在农村违规占用耕地和挖湖造景不准在永久耕地以各种名义建造湖泊、河流等。在城市里不允许在耕地上修建人造湿公园等。4、严禁占用农村永久性基本农田和扩大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与集中连片农田部得划入自然生态保护区域,应当各自的边界清晰。5、农村严禁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对耕地要加强监管,不得占用耕地做非农业的建设对‘大棚房“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制止。6、农村严禁非法使用土地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利用调整县乡国土空间得机会占用基本农天。对不合规定的在耕地上建设的项目等,将会依法处罚。总结:从以上新的“八不准,六禁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耕地,所以才发布了新《关于农村土地建房“八条禁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村耕地的正确用途与不允许在耕地上建房、开湖等的各个规定。现在农村在准备建新房前,一定要向村委会报备批准,才可以建造,这样也防止以后被强拆处罚。对于农民来说,农田是根本,对国家来说,是众多人口的粮袋子,农民不会舍得让自己的耕地空置,在耕种季节,会种植上各种粮食作物。国家更是会保护好这个粮袋子,不允许任何的占用耕地作为非农业用途。这次的政策是长久的,会将保护耕地的措施长久坚持下去,所以各个地区农村朋友们要早知道,早了解,不违规,配合国家一起保护好我们的耕地,保护好我们农村环境。
2023-09-14 04:21:571

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五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第八条 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第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 农村土地整治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2023-09-14 04:22:051

卢梭的人性论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卢梭认为,儿童生来就是纯洁善良的,根本就没有什么恶的劣根。而倘若孩子犯了罪恶,那也是因为受了后天的环境,特别是恶劣势力的污染与控制。他说:“本性的最初的冲动始终是正确的,因为在人的心灵中根本就没有什么生来就有的邪恶。”“凡是出自造物主的东西,……一到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性善论的依据是:人有天赋的良心,能自爱和爱他人。他把良心看成是人的灵魂深处生来就有的一种“正义和道德的法则”,它能够使我们趋善避恶,它“从来没有欺骗过我们,它是人类真正的向导”,只要我们按着良心去做,“就用不着害怕迷失方向”。卢梭虔诚地认为,良心是理智的“圣洁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国的声音”。良心的核心内容是“自爱”与“爱他人”。在他看来,其首要关怀的是他自身应有的关怀。他把这归结为人性本善的重要原因-“自爱”。“我们的种种的欲念发源,所有的一切欲念的本原,唯一同人一起产生的而且终身不离的根本欲念是自爱。它是原始的、内在的,先于其他一切欲念的欲念,而且,从一种意义上说,一切其他的欲念只不过是它的演变。”随着孩子的日益成长,与其他人接触愈来愈多,他就逐渐懂得了“爱应当是相互的”,从而产生了爱他人,爱同类的情感。“只有把自爱之心扩大到了爱别人,我们就可以把自爱变化成美德。这种美德,在任何一个人的心中都可以找到他的根柢的……所以,爱人类,在我们看来就是爱正义。”这种“爱他”的善良情感具体体现在人们对于同胞的爱,普遍地希望别人幸福,乐于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快乐,对于受苦难的人产生怜悯和恻隐之心,对于受压迫的人给予保护,对于不公正的暴力行为表示愤怒等。
2023-09-14 04:11:211

综合保险和社保的区别

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23-09-14 04:11:233

微电子技术专业主要学什么 未来从事什么工作

一、微电子技术专业主要学什么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计算机基础、电子技术、微电子概论、半导体物理、半导体器件物理、集成电路工艺原理、集成电路CAD、电子测量技术、电子技术实验、集成电路封装与设计 培养掌握大规模集成电路及其半导体器件的设计方法和制造工艺,具有从事芯片生产过程的工艺加工、设备维护、器件测量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微电子技术专业未来从事什么工作 就业方向: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集成电路制造厂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以及通信和计算机等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从事开发和研究工作。
2023-09-14 04:11:241

朝天子咏喇叭古诗四句

朝天子·咏喇叭_百度汉语作者:王磐喇叭,唢呐,曲儿小腔儿大。官船来往乱如麻,全仗你抬声价。军听了军愁,民听了民怕。哪里去辨甚么真共假?眼见的吹翻了这家,吹伤了那家,只吹的水尽鹅飞罢!
2023-09-14 04:11:251

简短又独特的个人获奖感言

简短又独特的个人获奖感言 简短又独特的个人获奖感言,不管是在我们的学生时期还是步入社会,我们的老师或者上级都会设立一些奖项来鼓励我们学习和工作更加积极,那么当我们有幸获得这个奖项就需要进行一个发表感言,下面一起看看简短又独特的个人获奖感言 简短又独特的个人获奖感言1 敬爱的领导们,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 首先很高兴,李总能给我这次表达自己感想的机会。感谢李总,感谢领导们对我一年来工作的支持与肯定! 充满机遇的20xx年已经悄然离我们而去了,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都曾为了公司,为了家庭,为了自己努力过,奋斗过,不管过程如何,我们都用了一年的光阴去换取最终的成果。 显而易见,我们的业绩也是可喜可贺的! 对于这次先进个人奖的评定,我觉得我是幸运的,这是汗水与努力结合的产物,是我对公司尽心尽力的表达,也是领导们对我工作的认可!当然这也不能代表许多同事幕后的努力白费了。 公司是大家的,努力也要靠大家努力,只有我们大家携手共进,上下齐心,才能有公司更辉煌的明天! 20xx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了!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又会迎来新的挑战,新的机会,新的人生。庄子说的好: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人生短暂,我们不能躺在过去的成绩上,沾沾自喜,而让眼前的大好机遇白白浪费掉。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们应当珍惜眼前,珍惜现在,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简短又独特的个人获奖感言2 1、新年新起点,希望自己工作更加努力,也祝福万隆越来越好! 2、优秀员工和优秀团队是公司对员工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奖励。人活着主要是奉献自己,只有做出贡献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价值。 3、被誉为“工薪族的神话”的韩国总统李明博青少年时期饱尝生活艰辛,后来他凭借自己的"努力成为一个曾执掌韩国龙头企业现代集团的企业风云人物,从首尔市市长到第17任大韩民国总统,他将自己的价值升华到最大 。 4、毋庸质疑他是亿万工薪一族学习的楷模。只要每个人把自己的能力发挥到最大,将来获奖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其他更多的人。 5、保持一颗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我们的工作,你定会从中受益。 6、很荣幸,能作为优秀员工代表发言。首先感谢领导同事们对我工作的肯定! 7、回顾去年,虽然我们做出了一些成绩,但还是有许多不足之处,22年,我将继续以积极的心态努力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8、永远向优秀看齐,把比我优秀的人作为追赶的对象,成为我的标杆。 9、当选2022年度优秀员工,有赖于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有赖于领导的关怀和教导。 10、这次当选对我是一种鼓励更是一种鞭策。 简短又独特的个人获奖感言3 1、这个奖项对我们企业是莫大的鼓舞,我想把这种鼓舞转化成更多的社会责任,服务更多的社会大众。 2、这次,能被评为公司xx年度优秀员工荣誉称号,我感到非常高兴与荣幸,感谢公司对我的厚爱与信任,感谢领导对我的关爱,感谢同事们对我的认可。 3、这次能被评为优秀员工,我想这既是公司对我工作的肯定,也是对今后工作做得更好的一种鼓励。我也坚信,今后的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德勤的发展让我们成长,我们的共同努力让德勤更加辉煌。 4、有幸获奖,我将化为企业的动力,更加把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 5、能获得这个奖项非常高兴,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地学习,争取做强作大。 6、拿到这个经销商奖我非常高兴,非常感谢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这么好的一个学习跟交流的静态,我相信在今后通过我们的努力,会创造出新的突破性的销售业绩。 带头作用。
2023-09-14 04:11:261

车辆协议书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车辆协议书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车辆协议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车辆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数量:____辆。   二、车辆相关资料:   车辆类型:前四后八后翻斗车30方以上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计划租赁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进场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至少保证租赁期连续半年,如不足半年乙方撤场费用甲方承担。   四、验收地点及方法   1、交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所有证件复印件甲方保留一份,机动车登记证原件每十台车甲方保管一份。一周之内由自然产生车的变速箱、车的桥维修都归出租方,所发生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此费用包括________司机费用)。   2、甲方在起车时付每台车________元,到达现场付款________元,车辆工作一周后付下一周的租赁费,以此类推每周上打款,如到日期甲方未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撤出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此款在租车费用内。   3、结算方式:周结。乙方代表所有车主例行此合同(结款对每位车主及剩余款支付乙方,甲方只针对乙方执行此合同。)   六、进出场及费用   出租方负责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必须有商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负责将车辆运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如乙方车辆及司机有变动撤离现场,必须补充车辆及司机到达.方可离开。如影响拉运则扣除相应的双倍租赁费,租赁结束,由出租方负责将车辆开出现场。   七、燃料、动力及维修   车辆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以及保养用油)由承租方负责供给。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小型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车辆发生中.大型事故由乙方车主自行处理。车辆到达现场一周内(发动机.变速箱.后桥)维修由乙方负责。   八、汽车保管   1、出租方驾驶员喝酒肇事,造成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2、合同期内车辆自动离开工地或给别的工地拉运,出租方要赔偿承租方一切经济损失。   3、正常情况下所租车辆随车队走,承租方其他车辆一天拉运多少次本车队车也拉运多少次。   4、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雨天)造成停工,甲方停工,甲方不扣除乙方租赁费。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仲裁机关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正副本各一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形成经济往来后生效。   承租方:____________出租方: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协议书 篇2   甲方(卖方)_____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_____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车,车号为_____卖给乙方,发动机号码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颜色为 ,价格为_____ (¥_____元)   二、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无盗抢,无诈骗、无经济纠纷,无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有盗抢、诈骗、经济纠纷、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甲方给退车退款。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购车款_____元整,剩余_____元在20xx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购车款。如到期未能付清,甲方将车收回。更名、过户费用由 甲方承担。   四、从 20xx 年____月_____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 20xx_____年_____月____日后该车所出现欠款、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甲方在20xx年____月____日前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在20xx年____月____日之后由乙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事后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车辆协议书 篇3   甲方: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车辆责任人): 身份证号: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明确车辆使用责任,确保行车安全,方便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车辆的权属   甲方将 汽车壹辆,车牌号码: 提供给乙方在工作期间使用。乙方拥有该车辆的使用权,此车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甲方重大活动及甲方特殊安排外,原则上由乙方使用。另外,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换或收回乙方使用的车辆。   二、车辆具体信息如下: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交接地点:交接公里数:,上次保养日期/公里数 车辆附件:备用胎□、工具包□、钥匙把、其他 车辆证件:行驶证□、交强险标贴□、交强险原件□、商业保险卡□、   商业险保险原件□、年审标贴□、桥统标贴□、环保标贴□、 其他车辆状况:外观: 内饰: 空调: 其他:   三、车辆的加油费用管理及维修管理   1、乙方使用车辆期间,由甲方承担该车的保险、年检、保养等费用,以及因工作产生的`加油、停车、过路等费用。   2、车辆每月加油费用 为元,该费用为包干费,若费用不够,由车辆使用人自贴,若有节余,节余归公司所有。   3、车辆费用遵循保证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支出、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   4、车辆维护,由乙方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车辆修理,须由指定维修单位出具车辆状况诊断结果,报公司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进行维修。乙方必须对修理项目逐项审核,要求更换的机件须进行鉴定并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所有相关费用单据必须经过车辆管理负责人确认、公司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方可进行报销。   四、责任划分   1、该车辆在使用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门确认事故责任,若是乙方责任给所使用车辆造成损失害的(保险不能承担及报销的),由乙方承担该损失;若是乙方责任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不能承担及报销的)也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所有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   2、乙方因公驾驶车辆遇交通事故发生车辆刮、擦、碰及伤人等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若乙方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情况下,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以外,其事故免赔部分由公司承担;若事故责任人为乙方,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以外,其事故免赔部分由甲方和乙方按5:5比例   分担。   2、乙方驾驶车辆在非公务途中发生的车辆刮、擦、碰及伤人等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以外,其事故免赔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个人均无权将车辆借与他人因私使用,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车,不危险驾车(如超速、追尾、抢道、飙车等),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产生的责任及罚款,概由乙方承担。   五、用车期间,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爱惜并妥善保管车辆,因车辆保管善丢失的,按车辆评估公司评定价格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车辆使用人承担车辆的差额部分。   2、该车辆在使用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门确认事故责任,若是乙方责任给所使用车辆造成损失害的(保险不能承担及报销的),由乙方承担该损失;若是乙方责任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不能承担及报销的)也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所有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   3、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将该车辆私自借给、租用或转让给他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否则,一经发现,甲方将收回车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若公司主管同意车辆外借,车辆归还时乙方应及时检查车辆状况,有任何疑义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解决出现的问题,如因乙方未及时检查外借交回的车辆,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正确使用并及时保养车辆,如因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及时导致车辆不能投入正常使用,由乙方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5、乙方必须随时关注使用车辆的保险期限、年审期限、保养公里数/期限等相关用车信息,须在上述期限到来前告知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如因未能及时通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甲方收回或调换乙方使用车辆时,乙方必须全部交还车辆及车辆相关的证件、随车工具等。   7、用车期间,所有违章由乙方自行解决。在年审前或交回车辆前,乙方必须全部处理完毕违章记录。否则从工资中双倍扣除因违章罚款的金额。   8、乙方必须妥善保护或保存好车辆及车辆相关的行驶证原件,保险卡原件,环保标志,交强险标志,年审标识等车辆所有附件,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和补办。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存。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甲方收回本车后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车辆协议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实现债权,盘活资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就车辆顶账付款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有偿、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用其所拥有的车辆一台顶付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欠款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二、车辆状况:该车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颜色_________,品牌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   三、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状况。   2、乙方在接收车辆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对所接收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检查,确认。乙方在接受车辆后,负责对车辆的相关费用进行缴纳。   四、车辆过户:乙方在接收车辆后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且过户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件。如乙方不办理过户手续,则由乙方负担全部法律责任。依据乙方要求此车辆过户记名在身份证号:。   五、车辆责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协议所涉及车辆的实际拥有人及使用人即为乙方,故本车辆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把甲方所签署的借款单原件交与甲方,并保证原件的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本车,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按本协议第七条执行)   七、甲、乙双方必须全面认真履行约定义务,否则支付欠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办人: 经办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09-14 04:11:20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实施规范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如水龙头水龙带泡沫灭火器消火桶消火箱消火消,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防范。安全事故。
2023-09-14 04:11:181

微电子技术的定义

  微电子技术是建立在以集成电路为核心的各种半导体器件基础上的高新电子技术,特点是体积小、重量轻、可靠性高、工作速度快,微电子技术对信息时代具有巨大的影响。   微电子技术是随着集成电路,尤其是超大型规模集成电路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的技术。微电子技术包括系统电路设计、器件物理、工艺技术、材料制备、自动测试以及封装、组装等一系列专门的技术,微电子技术是微电子学中的各项工艺技术的总和。
2023-09-14 04:11:161

怎么使用word批改模式?

Word可以启动审阅修订模式即为批改模式。启动审阅修订模式后,Word将记录显示出所有用户对该文件的修改。(演示使用软件:Word 2010)1、进入“审阅”菜单,点击“修订”按钮(蓝色标记内)即可启动修订模式。2、如“修订”按钮变亮,则表示修订模式已经启动。那么接下来对文件的所有修改都会有标记。3、效果图如下(“最终:显示标记”模式):4、对于修订文档的显示方式也分为几种(红色标记内)。“原始状态”-只显示原文(不含任何标记)。“最终状态”-只显示修订后的内容(不含任何标记)。“最终:显示标记”-显示修订后的内容(有修订标记,并在右侧显示出对原文的操作:如删除、格式调整等)。“原始:显示标记”-显示原文的内容(有修订标记,并在右侧显示出修订操作:如添加的内容等)。
2023-09-14 04:11:152

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包括

1.普通家财险普通家财险,是保险人专门为城乡居民开设的一种通用型家财险险种。它曾经是保险人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提供的唯一险种,现在则变成了家财险险种中的一种主要险种,其他家财险种基本上都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业务。因此,普通家财险具有基础地位。2.定期还本家财险定期还本家财险,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产生的又一种较受保险客户欢迎的家财险险种。定期还本家财险具有利息抵充保险费、定期还本、保险期限多样化等特征。3.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是一种面向居民家庭的特色家财险种。该险种由一个主险和三个附加险组成,主险又分为火灾险、综合灾害险和地震险。当被保险人住宅及宅内财产因发生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受损时,保险人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赔款。此外,保险人还承担下列费用:若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为施救被保险财产受到人身伤害,按保险条款规定负责给付保险金;若灾害事故致使住宅不能居住,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补贴被保险人家庭的寄宿费用。这两种费用保障超出了传统家财险的承保范围,但可以满足保险客户的客观需要。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有:附加盗窃险、附加住宅责任险、附加房屋租金险。4.安居综合保险安居综合保险,是一种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其特点是险种具有组合性,保险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而加以选择。5.团体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6.家财险附加盗窃险所谓附加盗窃险,是指在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由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它虽然不能作为独立业务承保,但因盗窃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亦成为多数家庭投保时必然选择的保险。因此,附加盗窃险在家财险中有重要地位。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14 0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