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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2023-09-19 09: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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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不是西游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83178697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东路483号2楼

海珠区民政局 34289845 海联路160号4楼

荔湾区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

天河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38622075 黄埔大道中258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9519 广园中路238号4楼402室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东路333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区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92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5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

社会团体登记

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

(七)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报告;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七)会员名单;

(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

7、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l、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有偿或无偿使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社会团体办理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时的会议纪要;

3、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盖有会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村科: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筹备

(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首先应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成立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应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名称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住所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交由社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

三、清算组织主要有以下职权:

(1)清算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清算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

(4)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和债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

清算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为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四、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报告书(原件);

(4)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5)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的年检

一、年检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二、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的程序:

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申请开办社会福利机构

政策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

申办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金按开办床位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比例为1:1.5-3;

四、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13平方米。

申请办理程序及承诺

一、凡有意开办民办福利机构的人士,可先向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索取有关资料详细阅读(地址:西湖路99号6楼)。

二、已决定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者,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救济处递交申请(50张床位以下的,在开办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机构章程;

(四)服务场所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租赁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五)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

(六)资金状况证明;

(七)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股办的,须有经公证的合伙协议书;申办者是华侨组织或个人的,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内容包括申办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资信(产)情况及有无犯罪记录等。

三、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相约前往实地察看场所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条件在30天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申办人在收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筹建工作。筹建期间,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有关卫生设施的施工以及领取《卫生防疫许可证》,同时,还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登记。

四、筹建竣工后,申办人向原申办的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并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四)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拟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拟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时间表。

对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在30天之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还须到机构所在区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果该机构章程明确规定该机构为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为其主管单位的,则到同级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的程序

当年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办理登记的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2、年度检查报告书;

3、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受理,核查年度检查材料。

(三)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2、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4、《老年人建筑设计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四)审核年度检查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发还《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对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的民办福利机构进行复核,如确已改进,给予办理年度检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务活动,直至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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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1998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2016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版)】(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2016修改版)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2016修改版)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2016修改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1998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2016修改版)【不予批准筹备(1998版)】(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1998版)】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2016修改版,将本条删去,原1998版“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住所;(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2016修改版,将本条删去,原1998版“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名称;(二) 住所;(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 活动资金;(六) 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修改版)【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8版)】【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删去)】第十六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七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删去)】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中的“备案事项”删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中的“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删去)】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中的“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删去)】(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2016修改版,将本条删去,原1998版“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二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中的“或者备案”删去)】(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中的“筹备申请”删去)】(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八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016修改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998版)】(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五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6修改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1998版)】第三十三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第三十七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23-09-07 06:17:231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什么推进什么推动科技创新

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内容: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2023-09-07 06:17:391

社会团体

组新党吗?或什么行业组织?不过没经常国家批准的集会是违法的.
2023-09-07 06:17:497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是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不进行登记。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五条 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由所在的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实施委托监督管理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有关登记文件和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从接到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之日起,负责对所委托的社会团体进行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还应当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和完备的章程。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规定的文件、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拟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筹备申请,1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备。有正当理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可延长筹备时间3个月。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确须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第十条 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成立登记:  (一)由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四)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负责人、主要成员、法定代表人及其基本情况;  (五)确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基本情况;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人报齐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自《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成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除登记管理机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吊销。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并登报公告作废;凭报告和公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登记(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变更决议;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应当说明理由;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活动资金的,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同时出具该社会团体前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改变登记、备案事项。
2023-09-07 06:18:061

201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1、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2、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程序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要提交:   (1)《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一份);   (7)拟吸收会员名单(一式一份);   (8)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5、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6、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7、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8、社会团体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本市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四类。   (1)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的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   (2)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法人组织自愿加入,为密切会员单位与政府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健康发展,配合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需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3)专业性社团主要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加入,围绕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开展活动,发挥专业人员、专业组织的专长为经济、社会服务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个人会员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4)联合性社团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其主要功能是对内联合法人组织或个人,研究产业政策、协调行业关系,促进相关产业、行业或个人的交流和合作;对外代表他们与其他会员组织进行协商,以维护其利益和实现其诉求。社会团体设立的基本标准?社会团体设立的基本标准是:   (1)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   (2)行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设立。同一行业在本市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一般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命名。   (3)专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以下标准设立。一般以协会命名。对一些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类专业性社团,确有必要设立或更名为行业性社团的,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或更名。   (4)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社团和联谊类社团两种。联合类社团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命名;联谊类社团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这类社团原则上应从严掌握。一般以联谊会命名。   对目前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符合和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发展需要的一些特殊的、边缘的、交叉的、跨行业的新型行业组织,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   10、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哪些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有三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有五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1、社会团体变更事项有哪些?   社会团体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12、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4、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5、社会团体住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住所,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二份);*   (4)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5)《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一式一份);*   (6)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7)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一式一份)。   注:以上“*”的为可选材料,即有变化的提供变化的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8、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   (2)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9、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20、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1、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3)社团决定变更注册资金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22、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2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及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2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4)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会团体印章。   2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2023-09-07 06:18:131

如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一、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筹备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市属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筹备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表格下载 5、章程草案。 二、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经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包括:1、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2、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时补充审核以下文件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格下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下载 3、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负责人备案表;>>>>表格下载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5、社会团体章程;6、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以下内容需备案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3、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4、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5、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建邺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科联系方式联系人:尹芳玲
2023-09-07 06:18:301

成立广东民俗摄影协会需要哪些程序

  这种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应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指南如下: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  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筹备成立自发性的一般社会团体,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其他社团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章程范本请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7、拟会员名册。个人会员的,需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须30家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需50人/家以上。  8、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9、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以下材料:筹备成立申请书;住所证明;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非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全省性行业协会一般为南方日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7、办公住所证明  8、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还须提交,验资证明、筹备公告、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行业协会不须提交该材料);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6、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7、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团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3、社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  五、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六、咨询及监督  网址: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dmjzz.gov.cn  咨询电话:83341308、83333736—5103  监督电话:83351897、83333736—5504  监督员:李其斌、汤爱萍  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五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转 5501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办: (020)83354714 ,83333736 转 5507  综合监察办公室: (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504  传 真: (020)83354714  邮 政 编 码: 510030  电 子 邮 箱: gdmjzz@21ds.com
2023-09-07 06:18:381

广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在 广西 地区申请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手续,要准备好变更申请书在内的相关材料,然后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到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那么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有什么规定呢, 网 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材料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验资报告书;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变更名称申请书; 章程修改核准表和新章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二、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时间 除 节假日 外法定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三、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四、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 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 :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在广西地区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要准备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然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时候,一般都会被受理。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
2023-09-07 06:18:451

本人个人组织了一个联盟机构,是汽车房车联盟,我们属于民间组织,非盈利,请问要如何注册百科?

一个人是没有办法的组织的,必须走企业通道。最起码要联合八家企业才能有资格成立汽车房车联盟;给你一些资料参考下:筹备阶段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所需材料1、筹备申请书(附加发起单位公章,至少八家发起单位)2、章程草案(按安徽省行业协会章程范本——《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件》制定)3、住所证明4、拟会员名单(单位会员50家以上,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5、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有法人资格),近两年生产总值及纳税记录(即12、13年单位财务报表)6、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拟任秘书长、副会长、会长)7、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备注:一、发起单位:1、需提供以上第5和第6条中的资料;2、需在“筹备申请书”后盖公章;3、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中签名; 二、域名确定后发起单位不能再作变更。成立阶段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申请书(以行业协会筹备组提交)。2、筹备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万以上的资金验资报告)。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5、筹备大会的会议记录。6、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一份;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11、《社会团体日常办事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12、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1. 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2. 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3. 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4. 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2023-09-07 06:19:051

长春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盖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人事部门盖章。)3.一般情况需提供:社会团体成立筹备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4.一般情况需提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如果有人事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盖章。)5.一般情况需提供:社会团体会员名单(单位会员名册、个人会员名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个人会员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一般情况需提供: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红头文件,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7.一般情况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增加党建部分内容。)8.一般情况需提供:验资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023-09-07 06:19:141

成立一个民间协会需要什么办理手续

其中验资报告必不可少,验资报告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批复,入资证明,社团章程。本事务所长期出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验资报告,报告各省市通用,方便快捷,而且价格很实惠。联系方式见头像
2023-09-07 06:19:269

注册一个头衔带中国的协会怎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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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06:20:092

行业协会成立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行业协会的成立需向民政部局申请。一、什么是协会协会属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之一的社会团体。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登记属于民政部门管理,全国性质的协会需要到民政部登记,地方性质的协会要到民政厅(省)或者民政局(市、区)登记。不同性质的社会团体(协会)登记需要找不同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成立的红头文件,这是成立社会团体(协会)最大的难点,很多想成立协会没能够成立的重要原因。体育类的协会上级主管单位是体育相关委办局(厅、部),文化相关协会上级主管单位是文化相关委办局(厅、部)等等,只有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同意成立的红头文件了,此社会团体(协会)的成立手续就算成了一大半了,然后到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名,走相关流程就可以成立了。二、行业协会成立的程序和材料(一)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二)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备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均需原件一份,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民间局网站”下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023-09-07 06:20:191

社工机构法人变更流程?

法律仅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并无具体时间限制。但实质内容不变更的,可能涉及违法了。  一、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包含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二、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四、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六、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023-09-07 06:20:291

协会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协会注册需要什么条件注册协会不是当地产品是可以的。注册协会需要以下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需要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代办注册行业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协会必须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非政府特征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其区别具体体现在:1、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2、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政府监督。3、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4、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协会可以随便成立吗可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要成立的协会,如果活动地域在整个行政区域内,应该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如果活动地域在某个区县地域内,可到相应的区县申请登记.成立协会具备的条件:1.经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场所.协会怎么注册成立成立协会绝对不是简单的事情比成立公司要难得多的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登记手续要分两次办,第一次叫筹设登记,第二次叫成立登记,中间还要开几次会员大会什么的,具体程序如下:x0dx0a根据规定:x0dx0a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x0dx0a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x0dx0a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x0dx0a有固定的住所;x0dx0a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x0dx0a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x0dx0a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x0dx0a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x0dx0a筹备申请书;x0dx0a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x0dx0a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x0dx0a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x0dx0a章程草案。x0dx0a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x0dx0a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x0dx0a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x0dx0a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x0dx0a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x0dx0a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x0dx0a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x0dx0a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x0dx0a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x0dx0a名称、住所;x0dx0a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x0dx0a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x0dx0a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x0dx0a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x0dx0a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x0dx0a章程的修改程序;x0dx0a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x0dx0a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x0dx0a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x0dx0a名称;x0dx0a住所;x0dx0a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x0dx0a法定代表人;x0dx0a活动资金;x0dx0a业务主管单位。x0dx0a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x0dx0a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x0dx0ax0dx0a这所有手续中最复杂的就是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这个单位必须是一个国家机关,并且与你团体的业务有关系,比如网络协会一般应当找信息产业局什么的,但是这个主管部门没有任何义务批准你的申请,也就是说不论你符不符合条件他都可以不批,他不批民政局就不会批,所以你必须努力说服他才可以,这就是全部的程序,祝你好运.协会发的证书国家承认吗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属违法,没有法律效力,现在很多协会乱颁发证书,国家已经在2008年颁布相关法规清理这种现象了。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凡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2023-09-07 06:20:401

社会组织变更地址原因怎么写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对外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咨询电话:010-58124114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社会团体办理以下登记业务,均须先履行网上填报流程(办理延期换届除外),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网上填报说明: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办理事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键,完成网上填报。申请材料一次未填写完的,可以先点击“保存”键,待继续填写时重新登录,点击“修改”键,填写完成后再点击“提交”。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查询回复意见。审查通过的,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前,如发现填报有误,可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一份1.名称变更(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2.法定代表人变更(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5)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社会团体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4.住所变更(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5.活动资金变更(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2)活动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社会团体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二、社会团体备案1.印章式样说明:办理印章刻制的同时进行备案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书4.银行开户证明说明:以上2、3、4三项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复印件5.负责人变动备案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网上填报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每人一表(3)若为换届,还须提交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单(自拟),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说明:·社会团体产生新增负责人,应对新增负责人进行备案·社会团体换届,应对新一届所有负责人进行备案·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写明其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时间、届次和职务,一届一栏6.延期换届不需网上填报,直接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下载《社会团体延期换届申请表》(编号:14),原件一式一份,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时间应不晚于章程规定换届时间前一个月。延期换届没有跨年度的,可以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1.核准程序(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1.注销登记程序(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按照章程的规定,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2.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1)《关于__________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6)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2023-09-07 06:20:50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下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章程的是(  )。

【答案】:D团体的分立、合并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包含的内容。 本题是对社会团体的章程的考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几个事项:(1)名称、住所;(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7)章程的修改程序;(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7 06:21:181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第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者领有《浙江省居住证》,或者领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第八条 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批准文件。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社会团体从事上述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申请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其办事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业务主管单位、开户银行和税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社会团体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如无特殊原因,应当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
2023-09-07 06:21:261

如何注册协会?

协会如何注册? 成立协会绝对不是简单的事情比成立公司要难得多的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登记手续要分两次办,第一次叫筹设登记,第二次叫成立登记,中间还要开几次会员大会什么的,具体程序如下: 根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规定: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弗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如何申办行业协会 一、筹备阶段 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附加发起单位公章,至少八家发起单位) 2、章程草案(按安徽省行业协会章程范本——《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件》制定) 3、住所证明 4、拟会员名单(单位会员50家以上,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有法人资格),近两年生产总值及纳税记录(即12、13年单位财务报表) 6、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拟任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7、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备注:1、发起单位:需提供以上第5和第6条中的资料;需在“筹备申请书”后盖公章; 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中签名; 2、域名确定后发起单位不能再作变更。 二、成立阶段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以行业协会筹备组提交)。 2、筹备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万以上的资金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筹备大会的会议记录。 6、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一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11、《社会团体日常办事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12、其它相关材料。 如何注册协会 一、筹备阶段 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附加发起单位公章,至少八家发起单位) 2、章程草案(按安徽省行业协会章程范本——《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件》制定) 3、住所证明 4、拟会员名单(单位会员50家以上,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有法人资格),近两年生产总值及纳税记录(即12、13年单位财务报表) 6、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拟任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7、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备注:1、发起单位:需提供以上第5和第6条中的资料;需在“筹备申请书”后盖公章; 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中签名; 2、域名确定后发起单位不能再作变更。 二、成立阶段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以行业协会筹备组提交)。 2、筹备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万以上的资金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筹备大会的会议记录。 6、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一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11、《社会团体日常办事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12、其它相关材料。 现在如何注册协会学会? 需要找一家 *** 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批准后再走民政局的程序。 核名,不能雷同注册,然后验资报告,50个以上的会员,办公场地证明等。 批准后只算筹备,时间6个月即可。 我想办理一个行业协会,如何办理? 办省级行业协会到省工商局联系,要提交的材料较多,他们会详细告诉你;费用约2000--40供0元;办理时间1-3个月.申办人应具备一定资质,如职称,但现在规定不能是公务员身份.同时,还应有若干个单位愿意参加发起成立. 如何向民政局申请创办协会?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说的“申请创办协会”,实际上就是所谓的“社会团体登记”。创办协会——需要向当地 *** (一般是地级市 *** )的民政局所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局的二级局、副局单位)申报登记。 楼主可以查询国家民政部所属的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了解具体操办程序。也可以查询楼主所在地民政局的官方网站,都有“办事指南”栏目,说明具体申办操作手续,还可以直接下载相关的格式文件范本。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官方网站: chinanpo.gov/...catid= 申办社会团体登记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覆;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5)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7)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覆; (8)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家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 珠海如何注册协会 ? 成立协会绝对不是简单的事情比成立公司要难得多的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登记手续要分两次办,第一次叫筹设登记,第二次叫成立登记,中间还要开几次会员大会什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筹备阶段 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附加发起单位公章,至少八家发起单位) 2、章程草案(按安徽省行业协会章程范本——《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件》制定) 3、住所证明 4、拟会员名单(单位会员50家以上,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有法人资格),近两年生产总值及纳税记录(即12、13年单位财务报表) 6、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拟任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7、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备注:1、发起单位:需提供以上第5和第6条中的资料;需在“筹备申请书”后盖公章; 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中签名; 2、域名确定后发起单位不能再作变更。 二、成立阶段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以行业协会筹备组提交)。 2、筹备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万以上的资金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筹备大会的会议记录。 6、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一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11、《社会团体日常办事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12、其它相关材料。 三、注册办理流程 1.准备好上面说的资料自己拿去当时工商局办理 2.找当地的代理商办理 如何申请创立协会? 1、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提出筹备申请,并填写筹备登记表。 2、民政部门审查同意,覆函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准予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可从事下列筹建活动:1)起草章程;2)酝酿社团理事会人选;3)联系和吸收会员;4)落实社团经费来源及办事机构地址;筹备期间不得从事实质性的社团活动)。 3、筹备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申 请,同时提交社团章程、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文件、理事会成员名单、会员名单、办公场所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筹备活动报告。 4、填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 5、民政部门收到筹备组交来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后受理审查,如同意,发给同意成立的批覆。 6、社团召开成立大会。 7、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制社团印章,并将印章和帐号向本机关备案。 8、本机关对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颁发社团登记证,对法人社团在报刊上公告。 如何注册混凝土行业协会 去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 *** 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 *** 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 *** 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 怎么在香港注册协会? 注册香港协会、促进会、研究院、学会等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取别名形式:注册一家新的香港有限公司或已有的香港有限公司,同时给自己的香港公司取个协会结尾的名字做为别名。可以用香港协会、促进会、中心、香港联合会、研究院、国际协会、香港商会、国际商会、香港基金会、国际基金会等字号结尾的比如XX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挂个XX教育协会。 2、挂分行形式:注册一家新的香港有限公司或已有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分行,分行的名字可以以国际协会、国际基金会、香港联合会、香港商会、国际商会、香港基金会、香港研究院、香港协会、促进会等字号结尾。比如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开个分行XX协会、研究院。
2023-09-07 06:21:351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列关于社会团体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A正确。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B正确。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C错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D正确。
2023-09-07 06:21:441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列关于社会团体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A项,社会团体的章程须明确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的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须具备的条件和产生、罢免负责人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B项,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C项,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D项,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2023-09-07 06:21:521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什么推进什么推动科技创新

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内容: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2023-09-07 06:22:031

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为:穗青企协;英文译名为:guang zhou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zyea。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州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经营、管理者的联合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广州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 本协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于经济建设大局,为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以培养和造就新世纪一代优秀青年企业家队伍为中心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为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引导和带领广大青年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团市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73号后座三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组织最新信息报告和各种经济考察等活动,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二)帮助青年企业家了解有关经济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协作及技术成果推广提供服务;(三)促进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四)增进与国内城市及港澳台地区青年企业家组织进行友好交流;(五)加强同国外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接待国外有关青年团体来访,吸收先进的管理方法;(六)宣传、评选、表彰广州杰出(优秀)青年企业家;(七)为提高管理者素质开展培训研讨等活动并为青年企业家培养、推荐各种专业人才;(八)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中央、省的各类培训、考察,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九)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穗青企协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穗青企协;(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四)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诚信经营,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五)入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在地方、行业有一定影响,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现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凡上一届的会员须重新填表、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如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四)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需办理退会手续(特殊情况除外),由协会颁发相关荣誉,成为协会荣誉会员。(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六)为加强与港澳地区的青年企业家的联系,在港澳地区聘请特邀会员。特邀会员在协会中与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穗青企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穗青企协组织的有关活动;(三)对穗青企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穗青企协章程,执行穗青企协决议;(二)维护穗青企协的社会声誉;(三)完成穗青企协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向穗青企协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穗青企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穗青企协活动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穗青企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总结工作经验,确立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穗青企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穗青企协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穗青企协的领导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穗青企协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穗青企协。(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穗青企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穗青企协法定代表人。穗青企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穗青企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会徽第三十条 穗青企协的会徽为阳光照耀下的金色海洋和蓝色船帆,会徽的整个造型由“广青企”三字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qq”及“广州”、“青年”的英文第一个字母“gy”组成。寓意广州的青年企业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海洋中乘风破浪、拼搏进取、一帆风顺、硕果累累。第三十一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穗青企协(包括各团体会员)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第三十二条 穗青企协会员佩戴的会徽由穗青企协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穗青企协经费来源有:(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及财产由协会常务副会长签署使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穗青企协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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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需要什么手续

我拉出来给你看下,有点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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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上海物业协会。英文译名 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TASPM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协会登记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三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 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 ) 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 ) 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涉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五 ) 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 ) 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本行业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七 ) 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八 )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外考察,做好来访接待,促进交流与合作。( 九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企业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评比,物业收费价格评估和协调,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并组织行业力量开展工作。( 十 )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行业评比、学术研讨、会展服务、业务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 ) 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符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二 ) 本会开展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四 )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守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和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 承认本会章程;( 三 ) 自愿加入本会。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 )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 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实行公告制度。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 )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服务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一位主要负责人出任。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处予以变更。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报告财务状况;( 四 )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 ) 决定设立和撤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 )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二 ) 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 ) 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四 )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其中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秘书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派出。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 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工作条例须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免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 会费;( 二 ) 捐赠及赞助;( 三 ) 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会计人员办理责任明确的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天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7 06:23:121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结合行业的特点,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第二条:根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会员进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会 员第四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种类:1、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会员(下称: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包括两类:(1)地方协会会员;(2)企事业单位会员。2、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下称:个人会员)。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专家顾问(下称:顾问)。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各水产加工流通协会,各水产科研、教学单位,水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企业,均可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第六条:凡从事水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均可申请作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第七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或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商其本人同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可吸收作为协会的专家顾问。第八条:各地方协会会员可吸收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可作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地方协会会员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对本地会员进行具体管理。地方吸收珠会员也必须履行和同样享有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1、 申请单位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2、 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3、 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4、 提供(社团)法人资格证明书(影印件);5、 提供社会团体或企业章程;6、 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7、 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第十条: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1、 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2、 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两寸)两张;3、 个人会员材料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4、 材料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5、 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3、 优先购买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广告权、承办权;4、 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5、 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布产品消息或科研成果;6、 享受参加协会贸易洽谈、技术培训、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的优惠收费标准;7、 优先参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门性国内外培训、交流和相关活动;8、 有申请退会的权利。第十二条:会员和义务:1、遵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协会的决议;2、积极促进中国水产品加工流通事业的发展,维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声誉;3、积极参与和协助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4、地方协会会员应遵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做好本地会员的管理工作;5、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6、 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三条:协会专家顾问组成员的特别待遇:1、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给顾问赠送会刊;2、 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年会及组织的其他大型活动时可免交注册费;3、积极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经常提供行业发展战略、政策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4、 可作为协会的技术顾问,协助协会开展技术咨询活动。第三章 会 费第十四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费工作。第十五条:会员会费收取标准见第十六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注册时一次付清。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当年会费。第十六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会员类型 年度会费地方协会会员 500元企事业单位会员 500元理事单位会员 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2,000元个人会员 10元,无赠送资料80元,含赠送资料第十七条:由地方协会组织加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会员,会费可由地方协会代收,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给地方协会支付一定经费。第十八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制作会员证书、证章,组织各种培训活动,制作协会宣传材料,办事机构办公费用等。协会秘书处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交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各团体会员。第十九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制作发放会员证书、证章。第四章 会员管理第二十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1、未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的组织国内、国际开展有关活动的,如有关的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2、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3、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水产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能履行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签订的有关承办活动、培训等有关协议,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 绝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管理的;6、无故长期不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者,将被取消会员资格。第五章 退 会第二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被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不交纳年度会费者,被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三条:会员的退会一经确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正式办理注册登记的会员。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2023-09-07 06:23:291

社会团体换届流程

1.作筹备工作报告 (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章程》(草案)形成的说明)2、审议并通过 《章程》(草案);3.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4、通过会费收取标准;5、其他程序。一、换届后续流程1.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换届的意见。2.社会团体召开换届大会,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到会监督指导。3.换届大会召开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届备案手续。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社会团体应于召开换届大会前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报以下材料:1、换届报批表(一式二份);2、会议议程;3、本届工作报告;4、本届财务报告;5、章程草案及修改章程的说明;6、新制订或修订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7、选举办法;8、其它有关材料。三、换届备案应提交的材料: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填写);2、大会通过的章程;3、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4、新制订或修订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5、会费标准表决情况备案表(一式二份)。法律依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2023-09-07 06:23:451

如何向民政局申请创办协会?

一、到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同意筹备的批文,需提交以下材料(这个按所在地区有所不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 1、五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二、到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办理筹备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五个以上)或发起单位的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4、验资报告; 5、场所使用权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7、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填写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表格,要身份证复印件); 8、章程草案; 9、意向性会员名单。三、民政局作出同意筹备决定。 四、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五、到主管部门办理同意登记的批文。六、到民政局申请成立,需提交有关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筹备组名义);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4、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5、主管部门同意登记的文件;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副县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有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批复; 7、填写民政局交给的几个表格。 七、民政局作出同意成立登记决定。 八、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023-09-07 06:23:532

深圳有行业协会有哪些

问题一:深圳都有哪些商会? 深圳行业协会: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2号工会大厦B座906室 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5层505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25号4层 深圳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三楼 电话:(0755)25630755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3层东 深圳市玩具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3010号塞格苑C座 深圳市塑胶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南区9D 深圳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笋岗路华通大厦1417-1418 电话:(0755)25906115 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3002号15层 深圳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爱国路1058号21层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心路1号信息办B座3楼315、318、321 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东座1315 深圳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3010号塞格苑C座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就业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51号国际商品交易大厦4FC28 电话:(0755)25878880 深圳酒类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2010号四楼 电话:(0755)82208097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同心路1号B座204室 电话:(0755)82097126, (0755)82094848 深圳计算机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207室 电话:(0755)25630755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1218室 电话:(0755)83458528 深圳市档案行业协会 地址:深南中路1033 深圳市文具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华强南路华阳街9号四楼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红宝路8号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车公庙中国有色大厦11楼 电话:(0755)83472631 深圳市皮革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2127号1406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北路1202号8层831室 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地址:深南大道5980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层E座 深圳市水产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人民北路3131号水产大厦715室 深圳市畜牧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信托工贸大厦5楼502室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华庭2401(设计大厦对面) 电话:(0755)83040050, (0755)83749239 深圳市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楼815室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地址:北环大道7057 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振兴路东上步信托大厦东座三楼 电话:0755-83268115 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深圳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 电话:(0755)25891442 深圳电脑行业协会杀毒服务部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创维大厦3018 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工作站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2010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服装设计师专业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振华路兰光大厦1001室 电话:(0755)83240837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居装饰工程监管分会 地址:广东省......>> 问题二:深圳有多少行业协会 这种只有去工商局查看协会申办的数量。 问题三:深圳商会/协会有哪些? 深圳行业协会: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2号工会大厦B座906室 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5层505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25号4层 深圳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三楼 电话:(0755)25630755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3层东 深圳市玩具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3010号塞格苑C座 深圳市塑胶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南区9D 深圳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笋岗路华通大厦1417-1418 电话:(0755)25906115 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3002号15层 深圳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爱国路1058号21层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心路1号信息办B座3楼315、318、321 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东座1315 深圳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3010号塞格苑C座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就业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51号国际商品交易大厦4FC28 电话:(0755)25878880 深圳酒类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2010号四楼 电话:(0755)82208097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同心路1号B座204室 电话:(0755)82097126, (0755)82094848 深圳计算机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207室 电话:(0755)25630755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1218室 电话:(0755)83458528 深圳市档案行业协会 地址:深南中路1033 深圳市文具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华强南路华阳街9号四楼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红宝路8号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车公庙中国有色大厦11楼 电话:(0755)83472631 深圳市皮革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2127号1406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北路1202号8层831室 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地址:深南大道5980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层E座 深圳市水产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人民北路3131号水产大厦715室 深圳市畜牧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信托工贸大厦5楼502室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华庭2401(设计大厦对面) 电话:(0755)83040050, (0755)83749239 深圳市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楼815室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地址:北环大道7057 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振兴路东上步信托大厦东座三楼 电话:0755-83268115 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深圳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 电话:(0755)25891442 深圳电脑行业协会杀毒服务部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创维大厦3018 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工作站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2010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服装设计师专业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振华路兰光大厦1001室 电话:(0755)83240837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居装饰工程监管分会 地址:广东省......>> 问题四:深圳线路板行业协会有多少家厂家? 具体几家我不知道但是有几家我是可以确定的。 例如:深圳市金展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联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进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强能达电路有限公司 问题五:深圳市企业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属于 *** 机构吗?好不好 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协会[1] 成立于1985年,中文简称“深圳企联”,是深圳市成立最早、规模最大、行业覆盖面最广的综合性社团组织 2010年8月被评为深圳市社会组织5A级行业协会。 深圳企联会员单位由全市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组成,现有会员企业逾3000家,是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归口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和业务指导。 问题六:深圳市有几家婚庆行业协会? 只有一个啊,全称是深圳市婚庆行业协会,以前在福田,现在搬到宝安区了,在坪洲地铁站D出口,后面有个爱尚婚庆大厦,就在大厦里头。 问题七: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有哪些区别 结构工程领域把这个协会是按从设计角度出发的,是跨行业的。行业学会的界限非常清楚,是针对行业的 问题八:深圳如何成立民间协会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个人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5)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8);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 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 3.《社会团体筹备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表5,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6,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7,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问题九: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请问32家会员单位的名单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到?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 “人人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 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 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 的“市场版”。 它指的是有资金 开D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 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 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 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 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 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 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 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 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
2023-09-07 06:24:151

民营加油站怎样成立协会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一、行业协会筹备成立(一)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3、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涉外人员不能任主要负责人)。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5、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章程范本请在顺德民间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6、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三)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和网站(区级的行业协会一般为珠江商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二份);  4、会员名册: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6、办公住所证明  7、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8、筹备公告复印件、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2023-09-07 06:24:331

一个民间的公益团体需不需要办什么相关手续?

  当然需要,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23-09-07 06:24:441

中国茶叶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的《全国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茶叶学会。英文名称China Tea Science Society(缩写CTSS)。第三条 中国茶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广大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茶叶的人士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茶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四条 本会旨在团结和动员茶叶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三农”,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学科发展;促进茶叶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茶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茶产业结合。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并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第七条 本会挂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云栖路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国内和国际茶业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茶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普及茶叶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茶叶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茶叶产销信息。三、弘扬茶文化,开展茶文化活动,向民众和青少年普及饮茶知识,推动茶叶消费。四、编辑、出版、发行茶叶学术期刊、科技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五、维护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和茶叶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六、对国家重要的茶叶产业政策、法规制定,提供咨询和合理化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七、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茶叶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制定标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九、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茶及茶相关的产品。十、开展民间国际茶业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茶业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茶叶团体和茶叶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十一、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为茶叶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十二、本会对各省、市(自治区)地方茶叶(业)学(协)会,实行业务指导。十三、开展其他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吸收外籍、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茶学研究、教学、技术推广、茶文化宣传、茶叶经营等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热心茶叶事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茶叶行业高技能人才;可申请为普通会员。2、在农业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茶学博士、硕士的研究生,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即可转为普通会员。3、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茶学专家;非农学专家和著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外籍会员。4、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即为资深会员:①具正高级职称,会龄20年以上;②具副高级职称,会龄30年以上;③担任中国茶叶学会理事两届或以上。5、对茶叶学科的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第十一条 从事茶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生产、经营及与茶产业相关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证件;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三凡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也可向省(市区)茶叶(业)学(协)申请,并报本会备案。凡符合入会条件的团体单位,由该团体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四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委员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享有第十三条二、三、四、五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二年内不按期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通过本会有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至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可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1、曾担任本会领导工作的理事、常务理事;2、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荣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主持日常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协审批;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其他重大事宜。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代表机构,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在授权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应冠以中国茶叶学会某某分支机构全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经常务理事会或委托机构批准,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确需刻制印章的,须由本会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本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挂靠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挂靠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管理。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主任委员,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实体企业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同等条件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由英文第一字母C(代表中国)、T(代表茶)、SS(代表学会)和茶芽叶构成的基础图案。底色为浅绿色,茶芽为深绿色,英文字母为金黄色。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7 06:25:101

苏州协会更名流程

1、首先准备好申请书、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章程、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2、其次在规定时间之内向当地的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在申请的时候不需要提供费用。3、最后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30天内报民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完成正式更名成功。
2023-09-07 06:25:421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第三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四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第八条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登记证书》。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 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证明。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2023-09-07 06:25:521

社会团体年检要有会员收费吗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我部现已开始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审定和会费收据的发售工作。请各社会团体接到本通知后,前来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社团收取会费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依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已经取消,故各社会团体的企业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可根据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分别划定,幅度在300-2000元之间。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3〕财工字376号)精神,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此通知。  附: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社会团体如何收取会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外籍会员的会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确定。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社会团体的会费,应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    四、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会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会费、停止活动的处罚: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会费票据而收取会费或涂改、转让、伪造收费票据的;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使用会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2023-09-07 06:26:011

成立社会团体的理由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2023-09-07 06:26:112

在重庆成立商丘商会需要哪些机关批准

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02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丰台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筹备阶段: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 (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 登记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 (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 (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 (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2023-09-07 06:26:211

我国法律有没有直接规定社会团体会员大会的换届时间

没有具体规定
2023-09-07 06:26:373

日照市电工协会 怎么创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规定: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针对你的日照市电力协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首先要有市委、市政府的支持;  2、发改局(可以作为主管部门)和安监局的支持;  3、市供电局的支持;  4、供电局、安监局的领导要出任主要领导(会长或副会长)。
2023-09-07 06:26:451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要求

法律主观:一、社会团体法人有什么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二、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什么1、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分类有什么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人进行各种分类。(一)外国民法中有关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这种分类是以法人的创立者以及法人职能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利职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以追求私人事业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种分类是以法人设立是否以社员的存在为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社团法人是指由自然人(社员)的集合体而组成的法人,它的成立必须以其成员的存在为基础,然后由成员筹集资金成立法人实体。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捐献财产为基础,为实现捐献目的而成立的法人。3、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这种分类是基于社团法人中其成立宗旨是否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作为划分标准的。营利法人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二)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023-09-07 06:27:041

社会团体注销和撤销的区别

法律分析:注销一般是指社会组织因发起或者成立时的宗旨已完成,自行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存续,经依法清算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社会组织登记的行为。撤销一般是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实施的单方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指合法存在的社会组织因从事某种违法行为,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另一种是因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原登记行为的情形。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023-09-07 06:27:141

社会团体组织成立验资报告收费标准

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以前由当地物价局批复.一般2%现在要不了那么高.都给回扣.你想低点有一个办法,找当地电话簿,一家家问,砍价,200-400元就能拿下.祝你好运.
2023-09-07 06:27:252

一个人如何创办慈善机构

到民政部门的慈善总会和民政部门的社团登记处咨询。我想有一颗善良的心和做善事的行动足够了。也可以把钱捐赠给福利、慈善、希望小学等机构。做善事,形式很多。祝你一生康安。
2023-09-07 06:27:354

问题: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023-09-07 06:27:443

社会组织是指什么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后缀多为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分类社会组织分为四类,即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营利组织和独占性非营利组织。由于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不同,可以分的类别也不同。其中独占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国家为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而建立的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它们不仅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且还缺乏竞争压力,因此它们往往会忽略自己的公众,其公共关系工作一般是比较薄弱的。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社会组织
2023-09-07 06:27:581

成立协会需要哪些程序

个体协会需要当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批准才可成立,你们可以到到当地工商局去咨询需要什么手续(因各地不同)。具体程序是:1你们七十多户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章程等;2等待审批;3批准成立(或不批准成立)。
2023-09-07 06:28:183

协会组织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协会组织成立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023-09-07 06:29:113

什么是社团

社团(英文名:mass organizations)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爱好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全称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两类社会团体。前者如合作社、公司等;后者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等。
2023-09-07 06:29:284

社会团体有法定代表人吗

法律主观:一、社会团体法人有什么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二、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什么1、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 民事责任 ,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分类有什么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人进行各种分类。(一)外国民法中有关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这种分类是以法人的创立者以及法人职能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利职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以追求私人事业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这种分类是以法人设立是否以社员的存在为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社团法人是指由自然人(社员)的集合体而组成的法人,它的成立必须以其成员的存在为基础,然后由成员筹集资金成立法人实体。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捐献财产为基础,为实现捐献目的而成立的法人。3、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这种分类是基于社团法人中其成立宗旨是否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作为划分标准的。营利法人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二)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023-09-07 06:29:571

社会团体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吗

【法律分析】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二、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023-09-07 06: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