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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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第三章 会 员

一、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四、遵守“比赛规则”;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十一、按时缴纳会费;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一、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其它会员协会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执委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四、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五、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第九章 赛事及比赛规则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三、本会会员协会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四、本会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四、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一、凡属本章程第三十九条之(一)、(三)和(四)中的多边比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足联、亚足联上缴规定税金。二、凡属其它范围的比赛,必须依章向本会缴纳管理费。 一、未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二、未经国际足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二、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三、会员协会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所在地的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并由会员协会向本会备案。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业余足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三、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协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五、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一、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本职工作。五、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报本会注册。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报本会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方足协注册,报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备案。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安徽省物流协会的协会章程

安徽省物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物流协会。第二条 安徽省物流协会是集服务、联络、学术交流等内容,以安徽物流商为纽带,广泛联络物流界人士,推进安徽物流业发展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宣传安徽、建设安徽,发挥徽商“诚信待客、经营有道”的优势,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广交朋友联友情,增进交流与合作,为省内外徽商提供服务,促进安徽各项事业的发展。开展对徽商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弘扬徽商文化,发扬徽商精神,为促进安徽的繁荣昌盛而努力。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合肥市宣城路103号11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1、开展在安徽物流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紧密合作与交流。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与物流研究团体和安徽籍企业家建立友好往来联系;3、组织对物流文化和现状的考察与研究,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为安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4、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为安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5、与有关部门共同办好物流论坛,促进经济发展。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由省内外志愿加入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范围及条件:一、安徽省物流协会由省境内志愿加入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一)在皖创业的著名企业家及安徽省企联的企业界副会长、常务理事;(二)在省内创业有成的安徽籍企业家;(四)省内从事物流研究的机构;(五)从事物流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六)与安徽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名人;(七)各相关的社会团体。二、具备上述七条之一的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且热心物流、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安徽省企业/企业家联合会的会员可参加安徽省物流协会的一切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担任协会会员的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担任理事的企业会员:(一)入会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热心物流事业的发展、进步。(二)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3、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4、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在与本会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的服务平台;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三、担任常务理事的企业会员: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每年交纳3000元会费。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大型活动;(二)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本会的服务;(三)协会手册提供四分之一的页面文字宣传、介绍企业;(四)协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五)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四、担任副会长的企业会员: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每年交纳5000元会费。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协会重要活动的决策;(二)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在企业发展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征得会长同意,以协会名义主办有关活动;(五)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六)协会手册提供一个页面为企业形象宣传介绍;(七)协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五、申请加入本会非企业会员享有企业理事会员同等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3、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4、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期的决议;2、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本会领导工作;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3、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4、召开学术会议;5、聘任本会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的负责人;6、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7、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并报理事会认可。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4、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5、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6、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七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IPR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公共关系专业人员及专业组织自愿结成的致力于国际公共关系研究和交流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工作方针: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 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促进中国各级公共关系组织同海内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联系,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二) 进行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培训国际公共关系人才。组织海内外的公共关系学术交流,推动中国国际公共关系事业的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三) 为国内外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利用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网络等途径与海内外进行专业信息交流。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四) 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出入会申请;(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批准;(三) 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四) 本会会员管理部负责办理入会手续。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因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分别为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和企业公关工作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工作委员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成员,其成员应为本会会员。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1997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9年12月1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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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协会 协会成立时间:2006年4月10日 协会宗旨:领略电子进击魅力,丰富课余生活,以竞技促友谊。 协会成员数:35 协会会长: 吴迪 陈帅 协会章程: 第1条 电子竞技社团是由系团委领导、直属系社团部的学生组织; 第2条 电子竞技社团会员大会行使最高权力,每学期召开一次,主要任务包括:回顾上学期的 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决定本学期的工作总计划。 第3条 电子竞技社团社长长是本社团的代表,负责电子竞技社团的对外形象,产生方法,暂由组 织人担任; 第4条 所有工作人员投票交至社团批准同意,电子竞技社团社长代表协会的利益,有义务有责任 把电子竞技社团发扬光大. 第5条 本社团每个月召开一次负责人会议,交流并总结前个月的工作情况,制定并实施下个月 的工作计划; 第6条 凡对电子竞技有兴趣,并承认本社团章程,愿意参加社团活动的在校学生,由本人填写申 请表,考察后即能成为会员.一般学生都可以为会员,自愿参加; 第7条 加入社团后,需交一定数额的会费,会员领取统一发放的会员证,每年进行登记注册,实行 入会和退会的自愿原则; 第8条 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担任部门干部的权利,并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9条 对部门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部门利益的,成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情况; 第10条 会员有权对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11条 会员有积极部门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协会负责人和干事例会前通知各负责人,会议时不允许迟到,和无故缺席; 附: 本章程自2006年4月10日起实施。 本章程解释权归信息工程系社团部电子竞技协会所有。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速录协会的速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社团名称: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速录协会第二条 社团性质:科技创新类第三条 社团宗旨:快乐学习、快乐交流、掌握技术,服务社会、提升自我。第二章 社团会议安排及权力机构第四条 社团每年召开两次全体社员大会,时间分别定在秋季刚开学和春季学期末。秋季社员大会公布本章程,公布新一届干部名单,听取并审议上届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本届各项目团队工作计划;表彰上届优秀社员。春季社员大会主要听取并审议本届常委会及各项目团队的工作报告;选举下届社长及干部;讨论并决定社团的重大事宜。第五条 常委会是社团的领导机构,由社长和若干骨干社员组成,委员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由春季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能为:负责社团大政方针的制定;负责社团的对外形象及内部管理;负责审议各项目团队的活动计划;负责监督社长的工作情况。(常委会委员任期一年)第六条 常委会下设负责秘书处、宣传部、组织部、技术部以及文案工作的项目团队,以上各团队为社团的运行机构。常委会的决策及其活动的开展由各团队配合或分别完成。第三章 负责人产生及其权力和义务第七条 社团总负责人是社长,领导机构是常委会,运行机构为各项目团队。社长要有出色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 社长由常委会推荐,经社团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能为:负责大型主题活动的组织以及日常工作的领导,协调社团各部门关系,协助各项活动的开展,对社团的活动负责。社长任期一年。第八条 社团各部门具体分工及职权1、秘书团队(秘书处)职责:负责社团内部资料(会议笔录,活动计划书,调查报告,活动总结,照片资料,媒体报道)的管理;负责社团资金的管理;保管社团的经费,帐户;负责活动日志的编写,整理活动总结;负责社团资料以及社员档案的管理。2、外联团队(外联部)职责:负责与领导机关、社会人士、新闻媒体及各项活动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保证日常工作及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社团争取更多的支持,大型活动时社团内部人员负责联系合作单位及赞助资金的落实。3、宣传团队(宣传部)职责:负责社团对外形象设计;负责社团活动中对校内及校外的宣传工作,扩大影响;负责历次活动海报、宣传品的设计制作;(社刊的编辑制作;)负责对眼视光知识的宣传。4、技术团队(技术部)职责:负责社团成员的专业技能的提高,定期给社团上课,一般为每周四个课时,上课之前向社长提交备课表,保证上课质量,切实提高社团成员的专业技能。5、策划团队(策划部)职责: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方案,社团与外界联系过程中所需的书面文件,积极为社团的发展出谋划策。各项目团队负责人的任免由上任负责人或社长推荐,经常委会同意,社团全体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一年。第四章 社员具体细则第九条 社员由本校注册学生组成。经人介绍或自愿申请,按照学院团委规定缴纳会费加入社团。第十条 社员要求: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有一定的吃苦耐劳精神,有积极向上的态度,承认本社团章程,能自觉履行社员义务,积极参加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第十一条 入社前必须真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学院团委规定缴纳会费,经社团面试后成为正式社员。社籍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社团常委会及各项目团队长将根据社员入会时所申报的兴趣、爱好、特长、个人意愿、面试结果等统筹安排人员。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应向社团常委会申明原因,由常委会正式免去其社籍。第十四条 社团常委会有权在社员不遵守社团章程或不履行其应尽义务时候暂停、终止或注销社籍。第五章 社员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有权参加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在社团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对社团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要求有关人员答复的权利;有推荐、介绍新社员入社的权利,有自由退社的权利,有权询查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自觉履行本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社团章程;尊重他人意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坦率发表自己的观点;准时参加社团会议,主动学习有关方面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身体力行向身边的人宣传关于速记方面的知识;积极支持参与社团的建设,维护社团利益形象。社团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以社团名义发表任何声明和通告,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挪用社团物品,如有损失或丢失,视情况予以赔偿。第六章 社团活动经费的筹集及管理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由学生加入社团时根据学院团委规定缴纳的会费组成,举办大型活动所需经费由社团外联部和策划部提交策划书常委会进行讨论通过决议后,社团负责人向社会上有关机构申请资金支持,必要时申请学院团委给予支持。第十八条 社团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小经费开支,提高利用效率。第十九条 社团经费全部用于开展活动,由秘书处依照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秘书处将定期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二十条 根据具体情况,在参加具体活动时,所需费用可能要求社团成员担负个人份。社团成员报销需相关凭证,否则不予以受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社员在参加社团活动中,一定要遵守社团纪律、服从指挥。因违纪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本人负责。第二十二条 因社团负责人指挥不当造成社员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社团负责。第二十三条 因违纪、不服从社团领导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社员,社团常委会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适当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予以除名;同时视其造成不良后果对社团经济损失程度予以经济处罚。对本社团的处罚拒不执行者,本社团有权上报学校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四条 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会议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被视为自动退社。第二十五条 社团有权在正式场合通告对除名社员的开除决定,并阐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修改和终止须由全体社员半数通过。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在社团常委会。速录协会2008/11/24

河南大学大学生盘鼓协会的协会章程

河南大学大学生盘鼓协会章程(本章程经2006年5月14日全体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河南大学大学生盘鼓协会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本社团是依照《河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发起组织、经由共青团河南大学委员会批准注册并在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备案的校级文艺性学生团体。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团道德风尚,以“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展现青春活力自我”为根本宗旨。第四条本社团是河南大学学生社团成员,接受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团总支和开封市盘鼓协协会的领导,接受河南大学校团委和河南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开封市盘鼓协协会的技术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一)开展日常的盘鼓训练,实战部成员必须参加训练,三次无故不到者或五次无故迟到者按自动离协会处理。(二)参加正常的商业演出,演出所得协会里提取百分之二十,所余平均、分给参演人员。(三)对开封市黄河少儿艺术团进行支教 ,支教队伍必须认真负责。(四)组织会员对盘鼓文化、黄河文化、中原文化进行搜集、整理和交流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河南大学学籍;(二)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尊重社协会公德;(三) 承认本社团章程,且是自愿加入本协会;(四) 热爱盘鼓艺术,并立志将其发扬光大;(五) 能吃苦耐劳,能坚持训练,工作认真负责,为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而奋斗。第七条 会员入协会的程序:(一) 提出入协会申请;(二) 填写报名表及个人简历;(三) 参加全体委员会,报经经济学院团总支批准;(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会员有权平等地参加盘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 会员有权优先获得盘鼓协会的各项服务;(四) 会员有权对本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五) 会员有权享有商业演出所得的演出费;(六) 会员入协会自愿、退协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按规定交纳会费;(三) 会员应积极参加日常训练、支教及演出活动,并为演出活动努力创造条件;(四) 会员应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爱护盘鼓协会的公共财产;(五) 会员平时应注意搜集信息,为盘鼓协会活动的开展、长远发展及技术提高出谋划策。第十条 会员退协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交由社团填档备案,并报经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章程,重大事宜等必须有出席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通过,其决议须对到会会员负责。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二) 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三) 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五) 决定盘鼓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六) 领导盘鼓协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协会长、副协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第十八条 本社团协会长、副协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社团协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全体委员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条 副协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 主持职能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三) 协助协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一) 协会费;(二) 捐赠;(三) 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上级组织的奖励(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河南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委员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社团联和会、理事会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全体委员会审议。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河南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行政机构设置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4日全体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河南大学大学生盘鼓协会2006年5月14日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结合行业的特点,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第二条:根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会员进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会 员第四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种类:1、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会员(下称: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包括两类:(1)地方协会会员;(2)企事业单位会员。2、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下称:个人会员)。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专家顾问(下称:顾问)。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各水产加工流通协会,各水产科研、教学单位,水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企业,均可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第六条:凡从事水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均可申请作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第七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或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商其本人同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可吸收作为协会的专家顾问。第八条:各地方协会会员可吸收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可作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地方协会会员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对本地会员进行具体管理。地方吸收珠会员也必须履行和同样享有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1、 申请单位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2、 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3、 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4、 提供(社团)法人资格证明书(影印件);5、 提供社会团体或企业章程;6、 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7、 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第十条: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1、 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2、 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两寸)两张;3、 个人会员材料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4、 材料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5、 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3、 优先购买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广告权、承办权;4、 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5、 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布产品消息或科研成果;6、 享受参加协会贸易洽谈、技术培训、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的优惠收费标准;7、 优先参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门性国内外培训、交流和相关活动;8、 有申请退会的权利。第十二条:会员和义务:1、遵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协会的决议;2、积极促进中国水产品加工流通事业的发展,维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声誉;3、积极参与和协助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4、地方协会会员应遵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做好本地会员的管理工作;5、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6、 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三条:协会专家顾问组成员的特别待遇:1、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给顾问赠送会刊;2、 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年会及组织的其他大型活动时可免交注册费;3、积极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经常提供行业发展战略、政策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4、 可作为协会的技术顾问,协助协会开展技术咨询活动。第三章 会 费第十四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费工作。第十五条:会员会费收取标准见第十六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注册时一次付清。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当年会费。第十六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会员类型 年度会费地方协会会员 500元企事业单位会员 500元理事单位会员 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2,000元个人会员 10元,无赠送资料80元,含赠送资料第十七条:由地方协会组织加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会员,会费可由地方协会代收,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给地方协会支付一定经费。第十八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制作会员证书、证章,组织各种培训活动,制作协会宣传材料,办事机构办公费用等。协会秘书处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交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各团体会员。第十九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制作发放会员证书、证章。第四章 会员管理第二十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1、未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的组织国内、国际开展有关活动的,如有关的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2、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3、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水产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能履行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签订的有关承办活动、培训等有关协议,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 绝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管理的;6、无故长期不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者,将被取消会员资格。第五章 退 会第二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被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不交纳年度会费者,被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三条:会员的退会一经确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正式办理注册登记的会员。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上海物业协会。英文译名 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TASPM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协会登记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三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 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 ) 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 ) 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涉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五 ) 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 ) 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本行业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七 ) 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八 )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外考察,做好来访接待,促进交流与合作。( 九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企业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评比,物业收费价格评估和协调,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并组织行业力量开展工作。( 十 )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行业评比、学术研讨、会展服务、业务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 ) 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符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二 ) 本会开展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四 )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守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和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 承认本会章程;( 三 ) 自愿加入本会。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 )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 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实行公告制度。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 )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服务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一位主要负责人出任。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处予以变更。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报告财务状况;( 四 )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 ) 决定设立和撤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 )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二 ) 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 ) 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四 )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其中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秘书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派出。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 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工作条例须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免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 会费;( 二 ) 捐赠及赞助;( 三 ) 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会计人员办理责任明确的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天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为:穗青企协;英文译名为:guang zhou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zyea。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州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经营、管理者的联合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广州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 本协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于经济建设大局,为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以培养和造就新世纪一代优秀青年企业家队伍为中心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为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引导和带领广大青年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团市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73号后座三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组织最新信息报告和各种经济考察等活动,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二)帮助青年企业家了解有关经济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协作及技术成果推广提供服务;(三)促进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四)增进与国内城市及港澳台地区青年企业家组织进行友好交流;(五)加强同国外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接待国外有关青年团体来访,吸收先进的管理方法;(六)宣传、评选、表彰广州杰出(优秀)青年企业家;(七)为提高管理者素质开展培训研讨等活动并为青年企业家培养、推荐各种专业人才;(八)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中央、省的各类培训、考察,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九)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穗青企协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穗青企协;(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四)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诚信经营,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五)入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在地方、行业有一定影响,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现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凡上一届的会员须重新填表、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如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四)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需办理退会手续(特殊情况除外),由协会颁发相关荣誉,成为协会荣誉会员。(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六)为加强与港澳地区的青年企业家的联系,在港澳地区聘请特邀会员。特邀会员在协会中与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穗青企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穗青企协组织的有关活动;(三)对穗青企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穗青企协章程,执行穗青企协决议;(二)维护穗青企协的社会声誉;(三)完成穗青企协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向穗青企协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穗青企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穗青企协活动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穗青企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总结工作经验,确立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穗青企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穗青企协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穗青企协的领导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穗青企协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穗青企协。(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穗青企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穗青企协法定代表人。穗青企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穗青企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会徽第三十条 穗青企协的会徽为阳光照耀下的金色海洋和蓝色船帆,会徽的整个造型由“广青企”三字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qq”及“广州”、“青年”的英文第一个字母“gy”组成。寓意广州的青年企业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海洋中乘风破浪、拼搏进取、一帆风顺、硕果累累。第三十一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穗青企协(包括各团体会员)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第三十二条 穗青企协会员佩戴的会徽由穗青企协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穗青企协经费来源有:(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及财产由协会常务副会长签署使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穗青企协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办事机构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83178697 西湖路99号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东路483号2楼海珠区民政局 34289845 海联路160号4楼荔湾区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天河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38622075 黄埔大道中258号恒安大厦白云区民政局 86389519 广园中路238号4楼402室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东路333号花都区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区公益路35号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92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东副楼2楼南沙区民政局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5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从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社会团体登记政策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交材料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一、申请筹备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文件(原件);(三)验资证明;(四)社会团体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七)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三)验资报告;(四)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七)会员名单;(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同意的文件;(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三、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一)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三)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7、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四)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五)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l、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有偿或无偿使用);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六)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七)社会团体办理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时的会议纪要;3、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5、领取填写并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6、盖有会章的新章程1份。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村科:(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程序一、申请筹备(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首先应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二、申请成立(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一、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在审议通过后应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三)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名称变更登记:(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五、住所变更登记:(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活动资金变更登记:(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在审议通过后交由社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七、章程的修改:(一)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一、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二、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三、清算组织主要有以下职权:(1)清算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清算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4)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和债务;(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清算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为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四、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2)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原件);(3)提交清算报告书(原件);(4)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5)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的年检一、年检的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六)负责人变化情况;(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八)其它有关情况。二、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三、年检的程序: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具体程序如下:(一)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二)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申请开办社会福利机构政策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申办条件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注册资金按开办床位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比例为1:1.5-3;四、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13平方米。申请办理程序及承诺一、凡有意开办民办福利机构的人士,可先向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索取有关资料详细阅读(地址:西湖路99号6楼)。二、已决定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者,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救济处递交申请(50张床位以下的,在开办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二)申办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三)机构章程;(四)服务场所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租赁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五)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六)资金状况证明;(七)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股办的,须有经公证的合伙协议书;申办者是华侨组织或个人的,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内容包括申办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资信(产)情况及有无犯罪记录等。三、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相约前往实地察看场所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条件在30天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申办人在收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筹建工作。筹建期间,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有关卫生设施的施工以及领取《卫生防疫许可证》,同时,还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登记。四、筹建竣工后,申办人向原申办的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并递交如下书面材料:(一)申请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四)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五)拟订收费项目和标准;(六)拟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时间表。对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在30天之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五、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还须到机构所在区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果该机构章程明确规定该机构为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为其主管单位的,则到同级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的程序当年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办理登记的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一、年度检查的基本程序:(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如下年度检查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2、年度检查报告书;3、年度财务报表;4、其他有关材料。(二)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受理,核查年度检查材料。(三)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1、《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情况;2、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执行情况;4、《老年人建筑设计基本规范》执行情况;5、其他需要检查事项。(四)审核年度检查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发还《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五)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对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的民办福利机构进行复核,如确已改进,给予办理年度检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务活动,直至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的协会章程

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组织结构……………………………………………3第一节 组织机构……………………………………………3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能………………………………………5第三章 会员…………………………………………………6第一节 会员注册程序………………………………………6第二节 会员权利……………………………………………6第三节 会员义务……………………………………………7第四节 会员退会程序………………………………………8第四章 社团管理制度……………………………………8第一节 社团干部的权利义务………………………………8第二节 会议制度……………………………………………9第三节 财务制度…………………………………………9第四节 奖惩制度…………………………………………10第五节 社团干部竞选制度………………………………10第六节 社团干部罢免制度………………………………11第五章 基本活动…………………………………………11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11第七章 安全事项…………………………………………12第八章 附则………………………………………………13第一章 总则(一)社团名称: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二)社团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微薄之力,让校园更美。(三)社团定位:引领时代潮流,走进微博文化世界,体验微博分享的快乐。致力于为全校学生服务,普及微博文化,促进高校间微博交流,走出自己的特色力求在学院学生之中创造一种全新的形象。培养充满激情、活力和时代精神。增强九江职业大学在微博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四)社团目标:在校内成为一个被微博文化爱好者热爱、拥护,受到全校师生认可的一个拥有高水平人才和能够举办优秀活动的一个校优秀协会。在校外为九江职业大学争取更多的荣誉,为学校争光,使本校的微博文化得到社会的认可,最终为学院树立一面旗帜。(五)社团发展:通过协会的培训、活动等方式培养出一批媒体技术和微博营销人才,建成一支高水准微博文化、微博应用开放、微博营销团队,打造一个新潮校媒体。通过协会运作活动,加强同学们的沟通交流,丰富校园生活。(六)协会活动:为校内其它学生团体或校园相关部门,组织的讲座、会议、活动、晚会等提供“微博大屏幕”。定期举行活动推广、技术指导、微博应用、微博营销等培训。充分利用协会资源,在校园通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各类文化活动。赞助商应时推出了线上活动,如“爱地球”大学生绿植领养活动、新生报到时期的“开学报平安”活动、9月10日的“教师节送祝福”活动及领取“三好学生勋章”活动等。(七)本社团活动均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本章程适用于本社所有社员 。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一、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最终由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决定,经审核考察后批准;3)审议组织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审议组织机构的协会发展规划;5)决定终止事宜;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一学期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三、理事会是协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协会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社团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3)筹备召开社团代表大会;(4)向社团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各部门部长的任职;(7)领导本社团各个部门开展工作;(8)完善社团内部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理事会组成:本社团设立会长、副会长、办公室、宣传部、组织策划部、技术部、编辑部、外联部。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会长助理一名,各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名、干事若干。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部长组成社团理事会。五、理事会管理机构产生办法:1、会长:由指导老师或即将离任的会长推荐有才能的会员成为会长候选人,在会员大会上投票表决,确定新一任会长;2、副会长、会长助理及各部部长:召开会员大会,经自荐或他人推荐成为侯选人,并通过投票选举产生;3、干事:由各部部长推荐报理事会,批准后为候选人,并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能(一)会长:会长一名,每届任期一年。主要工作有: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领导本协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主持例会;监督本协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并进行考评;定期向社团联合会报告工作;保持与各个协会的交流联系;采纳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改进本协会的不足;负责重大活动的策划,筹备和组织。(二)副会长:协会设副会长三名,每届任期一年。主要工作有: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和协会会议,召集协会各部门部长开会,积极与会长商谈协会各方面事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了解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会长不在时,全面负责协会工作。(三)会长助理:协会设会长助理一名,每届任期一年。主要工作有: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内部日常事务,替会长处理一些琐事,分担会长的工作,像协会积极传达会长的指示,同时帮助会长更好地管整个协会。(四)办公室:协会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要工作有:社团的日常工作的开展:负责本社团的财务,日常活动经费的报销;负责成员的资料的管理及会议记录以及资料整理;在会长委员会的指导下行使人事安排的权力。(五)宣传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负责开展本协会活动的宣传工作:以各种,特别是微博形式通知本协会会员召开相关会议;招新等宣传工作;日常官方微博运营工作。(六)组织策划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组织策划开展协会活动:对于本协会活动的策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现场组织工作。(六)技术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微博应用开发,BBS,网页维护,微博相关技术的支持。(七)编辑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负责本社的采写任务:负责本社的社刊的编辑;编辑宣传内容微博运营(与宣传部合作)。(八)外联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负责协会外联工作:活动赞助;与本校其他社团和外校社团进行交流;联系经验交流会、讲座等相关人员。 第三章 会员第一节 会员注册程序(一)提交申请,并填好申请表(二)交社干会议审核后,并交纳入会费,领取相关资料(三)新社员接受入社培训,学习协会章程(四)成为正式社员 第二节 会员权利(一)拥有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理事会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二)有退出所在本社团的自由。本社团内部成员在本社团中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三)本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活动计划和财务管理等情况,有权对本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四)本社团会员有权参加社团联合会每年度的“优秀社团积极分子”的评选。(五)本社团理事会成员违反九江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社团利益的,本社团会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和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反映问题和情况。(六)有优先参加由本社组织的比赛、训练班和其他活动的权利。(七)有被本社选派参加对外比赛活动的权利。(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九)如中途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至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办公室给予注销除名,不退会费;毕业离校者将自动注销。第三节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认真遵守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三)维护本协会的集体荣誉和利益,不得以协会名义处理任何私人事务;(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认真完成协会规定的任务;(五)积极为本协会出谋划策,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协会全体利益为重;(六)本社团各会员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作;不得做出有损于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言论和行动;(七)会员无特殊情况应按时交纳会费。第四节 会员退会程序(一)毕业离校者自动注销会员资格。(二)如中途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至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办公室给予注销除名,不退会费。第四章 社团管理制度第一节 社团干部的权利与义务一、 社团干部的权利1、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社团活动,有活动的发言权与举办权;2、可参与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3、对社团在工作方面的意见,可直接向九江职业大学社团委员会反映;4、对社团做出的撤职决定,可直接向九江职业大学社团委员会申述。二、 社团干部的义务1、牢固树立面向基层、服务同学的意识,讲求认真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方针,主动协调好各部门、各级干部之间的关系,密切联系会员和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呼声;2、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和工作指导,主动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3、努力学习,模范遵守学校有关社团规章制度;第二节 会议制度一、会员大会出席人员: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全体成员时间:每月2次内容:传达决议,布置工作,商讨问题,加强协会会员交流。二、理事例会出席人员: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及成员,不定期邀请指导老师。时间:每周周日晚上六点内容:1、各负责人汇报工作并进行讨论,总结工作中的得失从而中吸取经验和教训。2、讨论重大问题,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分配任务。例会制度:1、每次例会均会签到,缺席、迟到、早退者均会记录下来。2、每次例会理事会成员都得出席,有事者需在开会前打电话与办公室联系,说明缺席、迟到、早退原因。没有说明者,一律如实记录。3、在各会议中,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均有发言的权利与义务。4、迟到或缺席满五次者,给予一定批评,且该学期不予以任何表彰。一、二会议要求:1、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2、负责通知的部门工作到位,指定人员对会议进行考勤、记录、整理和存档。宣传部及编辑部做好微博直播。3、参加会议者必须准时到会,个别干部因事务不能按时参加例会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批准;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先向办公室口头请假,之后再补交请假条。三、部门会议:部门会议由各部门部长主持召开,主要为部门内的成员与会,讨论本内部的工作等,原则上每月一次,由各部筹备。会议期间须将手机调成静音或者关机,保持会场内秩序井然,禁止交头接耳,做与会议无关事情,如要发言需举手示意,经许可后方可。会后由各部门轮流做好会场的清扫工作。 第三节 财务制度一、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及企业赞助(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二、本社团按照社联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三、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四、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五、本社团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六、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九江职业大学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七、本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八、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节 奖惩制度一、 每学期召开全体干部、干事会议,评出社团优秀干部,优秀积极分子,给予证书以及奖品奖励。二、凡在协会的活动中积极主动并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协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可给予一定的奖励。二、 对于在工作中犯了错误的干部和干事,应根据错误的轻重程度予以警告、勒令口头或书面检讨等处分,严重的可予以撤职、除名。 第五节 社团干部竞选制度1、社团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2、根据工作需要社团干部也可由组织以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3、社团正副会长人选,由会员推荐选举产生初步人选,报社联审批后,由社联有关人员监督任命。第六节 社团干部罢免制度社团干部在一些情况下可由组织罢免:1、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团工作者;2、无故不参加例会超过三次者;3、工作无实效,或有严重读职行为者;4、群众基础不好,学生意见大者;5、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6、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社团工作者。 第五章 活动一、社团内部如期召开会议为了使我们社团能给广大学生带来更好的好活动,社干如期召开会议,大家一起出谋划策,同时培养了我们社团各成员团结合作共同奋斗的精神,能让我们在微博协会这个和谐的大家里从学习中获得快乐,在快乐中不断成长。二、协会组织相关活动1)讲座活动内容:不定期邀请指导老师或聘请专业学者联合微博爱好者、对网络营销感兴趣的同学微博营销知识讲座,提高会员营销能力。2)为各种大型活动提供微博大屏幕技术支持活动内容:为校内其它学生团体或校园相关部门组织的讲座、会议、活动、晚会等提供“微博大屏幕”。3)发起线上线下公益活动活动内容:配合社会相关机构或微博运营商进行公益性活动。4)承担微博运营商发起的比赛的组织工作活动内容:发动九江职业大学学生微博用户组团参加微博运营商发起的线下活动,在微博运营商发起的比赛中承担湘南分赛区的组织工作,如微视频、微小说、全国性的高校社团“百团大战”。6)大型微博达人晚会活动内容:加强会员、学校同学之间交流,提供同学们更好的充分展现才能的平台:海选征集微博用户的个人才艺,在协会生日时举办一次大型的微博达人晚会共庆祝,并给参与的同学奖品鼓励。7)微博沙龙活动内容:加强协会内部的交流与发展,将协会积极向上的精神展现给学院学生,促进九江职业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丰富学生课外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学生的各项素质,做好学生课外活动的派头兵的作用。三、本协会不局限于大学校园内的活动,在课余时间也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加社员的社会阅历。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一、章程修改程序(一)由本协会会员大会主要决议进行修改;(二)提交章程原件,经九江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核准同意后,报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批准。二、微博协会终止程序(一)召开会员大会决定是否自行终止,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通过;(二)向九江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提交由本协会会长(会长不再是由主要负责人代替)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三)九江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对财务进行清算,在出具清算报告书后,报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批准后,进行注销登记。第七章 安全事项在每次的校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应注意交通安全,活动时必须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带队,保障每个社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具体细则包括以下:(一)、活动前审批1、社团举办的户外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社团指导老师和社联有关部门,并通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可以宣传、组织以上校外活动。2、社团开展校外活动之前,社团负责人需提前3-5天将活动策划书(里面须包含活动介绍、安全保障措施)交到社团组织策划部,并由组织策划部上交到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老师审批。材料中应指明活动内容、活动地点、参加人数、起止时间、指定负责人等具体事宜。3、社团联合会专人对该活动进行可行性讨论,申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负责召集参与活动的全体社员参加评论会并探讨活动的安全可靠性。(二)、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1、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将活动通知所有参与人员,包括发车时间、出行时间、联系方式等。2、校外活动的地方不宜太远,当天外出,当天返校,不得在外住宿,外出时间仅限于双休日节假日,不能旷课或调课。3、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相关的人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4、注意食品和卫生安全,注意身体健康。(三)、活动后的总结(适应校内及校外所有活动)1、活动结束后主要负责人要对活动过程做出正确的总结,指出活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活动中的不足,争取在下一次活动中取长避短。2、社团活动负责人要明确活动费用的状况,保存好发票(注明:标写经手人和证明人),方便以后的报销事宜。第八章 附则一、本章程立足于社团现实,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二、本章程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三、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2013年9月

广东省医学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培育高级医学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广东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学术的活跃与繁荣;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广东省卫生厅,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等事宜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51018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规范省级医学学术交流管理,在做好医学科学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应重视针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高质量学术交流,应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有效的传授,为医学专家营造好高质量而规范的学术交流平台,为医学专家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积极争取、认真承接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重点抓好“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基层医院的诊治水平。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际、省内的学术交流。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十一、开展医疗机构技术资质评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促进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十二、承接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十三、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十四、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会员。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个人会员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二、专科会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三、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四、名誉会员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第十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审批并发给会员证。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1、权利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⑶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义务⑴执行本会的决议;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⑷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100元/人/年;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单位会员1、权利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⑷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⑸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2、义务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省。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推举名誉会长;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八、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四、受会长委托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分会和地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省的委员,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组成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交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修订的章程经理事会同意,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有会徽会旗和会歌。(见会徽会旗和会歌)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1月25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第二条 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四、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五、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七、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促进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资格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第十一条入会手续: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入会申请书;(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二、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会员及准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第十三条自愿退会。会员及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十四条凡会员及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取消。第十五条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按照章程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五、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六、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七、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八、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协会的会议;三、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四、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五、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六、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凡会员遇法人、主要负责人及涉及协会工作的人事关系、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第十八条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准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九条罚则:一、会员及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时中止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二、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二、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三、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监事会提出的监事报告;五、审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六、决定章程的修改;七、决定给予违章会员及准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八、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十四名和非会员理事一名组成。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余为选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任理事单位选派,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两名,外资商业银行三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四、审议行业自律、维权等重大要约,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五、审定秘书处拟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各专业工作机构及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等议案;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七、决定有关罚则条款中对会员及准会员的一至三项处分,并就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八、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九、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若干。会长由常任理事单位行长(或董事长)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副会长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委托监事长向会员大会做监事报告;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长行、副会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新任人选后接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银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提名,经专职副会长同意后聘任。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三十五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第三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一、修改章程;二、因违反本章程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协会的解散、终止。第三十八条除第三十六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副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北京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一、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二、协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收入;三、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等;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第四十七条年费的缴纳:会员及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及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第四十八条遇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第四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建立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五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协会的终止程序第五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程序: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第五十三条协会的终止程序: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在北京银监局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HENZHEN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SZM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机械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士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作用,是企业之家;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和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纽带;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推动机械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繁荣。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的中介组织作用。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23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二)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三) 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五)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六) 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七) 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八) 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深圳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代表一般由现任的企业经理(厂长)担任。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愿意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活动;(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依法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办事机构等;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资料;(二) 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缴纳会费;(四)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和牌匾。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申请退出本协会。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协会并报理事会备案,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情况者,本协会可酌情给予减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三条 凡对深圳机械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 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理事、监事和推举(或选举)的一般会员产生,一般会员代表按照不超过理事会人数50%的比例产生。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当中选举产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 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四) 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理事;(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可酌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依工作内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秘书处专业人员兼任,并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及会务。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热心本协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承担适当的办公或活动经费。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五) 主持办事机构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工作;(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种。(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 、常务理事、理事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表参加。但本人出席会议率不应少于任期内规定出席会议总次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三) 本协会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实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后,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事业的发展和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有关合法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6年12月15日)

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海南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海南省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第三条 本会名称和住所:中文名称:海南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HNLA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6号海南律师会馆。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贡献力量。第五条 本会受海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本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并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四)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前的培训和执业中的继续教育;(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处分;(七)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九)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负责对律师进行考核,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十一)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十二)鼓励和支持律师参政、议政;(十三)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十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十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十七)设立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领导并支持工作站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海南省司法厅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海南省司法厅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琼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琼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三)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支持与指导;(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五)参加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八) 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九)《律师法》、其他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相关义务。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所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教育、指导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五)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六) 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七)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八) 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九) 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十) 组织本所律师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十一) 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会员推选产生。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省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执业律师。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三)审议和表决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工作报告;(五)通过会费的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六)选举理事;(七)审议和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八)其他应由律师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本章程或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章 理 事 会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三年。第十八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决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二) 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三) 选举会长、副会长;(四) 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五) 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六) 讨论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七) 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八) 推选及提议本省参加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九) 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十) 提议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十一)决定设置专门、专业委员会及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指导、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开展工作;(十二)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十三)必要时,决定是否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十四)律师代表大会所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四次,一般每季度一次。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应当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议的举行,应报告海南省司法厅。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年连续两次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由理事会公示。第六章 会长 会长办公会议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任期三年,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三)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四)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五)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七)签署律师协会有关文件;(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九)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二)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三)批准设置秘书处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四)决定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由站长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组成成员名单;(五)经秘书长提名,决定聘用副秘书长;(六)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七)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海南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七章 秘书处 专门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名、经表决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拟定执行与落实的具体方案。(三)拟定秘书处部门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四)组织制定和落实秘书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六)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本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本会有关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第八章 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第三十五条 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是本会在本省根据需要派驻在各市、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本会,接受所在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海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的名称为“海南省律师协会某市、县工作站”。工作站由站长、副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第三十七条 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制定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会理事会备案;(二)协助本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市、县律师执业权利;(三)协助本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市、县律师培训;(五)宣传所在市、县律师工作;(六)组织所在市、县律师进行文体活动;(七)开展与所在市、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八)完成本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第三十九条 本会对会员奖励、处分的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具体制定。第十章 经 费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会员赞助;(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向全国律师协会交纳团体会费;(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三)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四)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五)律师舆论及宣传;(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九)设立会员互助基金;(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四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本会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报海南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接受理事会监督。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数在内,其他所列数字,应含本数。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报海南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CBA。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现由四川银监局指导和监督,并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银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则。第六条 本章程对于会员、监事、理事、会长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章程规则项下的义务。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四川银监局;(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四川银监局,并做好四川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二)参与四川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向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四川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四川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十三条 凡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国有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省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四川省内设立的总行或分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七)退会;(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费;(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第二十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入会费和年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第二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处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 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为奇数。会长换届,理事会三分之一理事随同进行换届选举,组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四川银监局推荐的专职副会长、协会会长推荐的秘书长担任。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七)拟订行业自律制度;(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九)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十)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十二)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三节 监事会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总人数应为奇数,中外资银行机构都应有代表。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由监事行委派行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参加选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四节 委员会和秘书处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顾问。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四川银监局审核,报民政厅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产生,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四川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第五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审批、登记。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四川银监局推荐。第四十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监事会会议;(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主持监事会工作。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人选由协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聘任,并报民政厅备案。秘书长担任协会理事,任期2年。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负责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决定聘任。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五)热爱协会工作;(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 四川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可由会员推荐,也可向社会招聘。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二)接受捐赠和资助;(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九条 协会年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第五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十三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四川银监局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银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银监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4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第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五条 本会中文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英文名称:本会会址设在呼和浩特。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举办会员福利事业;(九)组织会员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及各盟市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福利;(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四)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五)参加本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传达、贯彻和执行本会决议;(二)教育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组织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制定和实施执业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五)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六)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七)按规定缴纳和代收会费;(八)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九)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十)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本会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律师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议或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十四条 全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各盟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规定。各盟市律师协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根据需要,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第十五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三)对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二)在律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监事会制定其工作规则;(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本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七)制定、修改本会互助金办法,审议本会互助金收支情况的报告;(八)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九)选举或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十)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十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但律师代表大会作出有关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监督和建议。理事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四)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五)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选或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六)审议理事会常没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七)审议、批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八)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到会才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必须有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二)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三)决定本会秘书处的内设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四)实施理事会通过的会费使用和管理办法;(五)审议决定年度会费预算;(六)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会议;(七)制定有关行业规范,批准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八)确定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特邀代表的资格及推选办法。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木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才能举行,其决定必须有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有效。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副会长可以受会长委托履行会长职务。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新任副会长应当不少于新一届副会长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四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第六章 监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必要时副主席可以受主席委托履行主席职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四)监督互助金的使用情况;(五)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减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第七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四)组织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五)提请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处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六)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惩戒、宣传联络、女律师、未成年人保护、互助金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增设、撤消、合并、分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没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规则,除会员互助办法须经代表大会通过外,其他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行。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的工作机构。本会设立刑事、民事、金融证券、涉外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增设、撤消、合并、分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活动规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行。第八章 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通报表扬、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者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六)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根据全国律协会员处分规则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五)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可以同时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暂停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第九章 经 费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财政拨款;(三)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登记注册前缴纳会费。各盟市律师协会负责为本会收缴当地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拟定,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度将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四十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开支:(一)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等工作会议;(二)执业保障工作;(三)会员奖惩工作;(四)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六)开展各项交流活动;(七)购置固定资产及各项日常管理活动支出;(八)会员福利事业;(九)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按比例划拨互助金;(十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十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开支。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各盟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各盟市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各盟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地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各盟市律师协会应当有独立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各盟市律师协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应当接受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登记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律师协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区律师代表大会修改,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vironment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PA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环境、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新闻工作者、宣传教育工作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社会文化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专业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环境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生态文明。本会积极开展环境文化、环境教育、环境艺术、环境文学、环境摄影、环境新闻等方面的交流、联谊、培训、研讨、咨询等各类社会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传播形式,达到宣传环境文化、弘扬绿色理念、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目的。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33号楼B座4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联系文化艺术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开展交流活动,繁荣环境文化;(二)联系和引导各类文化团体、非政府环境文化组织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三)组织开展环境文化理论研究及环境文化创作活动;(四)承办全国环境文化方面的评奖、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五)开展环境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六)承办“中国环境大使”的评选工作,组织环境大使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保公益活动;(七)开展企业环境文化方面的宣传、策划、咨询、服务工作。(八)组织环境文化方面的培训、研讨活动;(九)编辑出版有关环境文化的出版物、宣传品,编辑发行《绿叶》杂志,建立和管理《家园网》站,建立全国环境文化信息网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凡热心参与环境文化建设活动的企业和进行环境文化工作的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环境文化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 月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I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缩写: CAMIE)。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环保机械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厂商为主以及从事科技开发、设计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本会为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按照行业性、民间性、服务性和公正性原则,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帮助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环保机械与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是政府对环保机械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本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对本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二)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六)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八)根据授权进行 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和设立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进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环保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经授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十三)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交易会、展览会等, 为企业开拓 市场创造条件;(十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十五)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十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十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本会以企业会员为主体,有条件地吸收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法人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本行业中德高望重、资深的和有经验的管理科技专家为本会顾问。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持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执照或证书,具有法人地位和—定资质的,从事环保机械、资源综合利用装各制造的厂商以及科技开发、设计、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环保机械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社团法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审定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确定、修改、审议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事先审核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06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Association for Underdeveloped Regions in guangdong简称:AURGD第二条:本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省级地方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致力消除贫困,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辅助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促使扶贫开发的社会效益与投资回报的双赢,实现扶贫开发的发展实践、理论研究和中介服务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扶贫开发再上新台阶。第四条:本会由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主管,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扶贫开发协会职能定位、工作方向、方针任务的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省委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农业厅(扶贫办)省民政厅(民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充分运用协会机制,发挥自身特点与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扶贫活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我省省情的扶贫开发新路子。﹙一﹚开展扶贫开发资金技术信息服务。本会通过开发扶贫,多渠道筹集国内外扶贫开发资金,帮助引进技术和人才,运用国家优惠政策,促使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的有效结合,促使发达市区与欠发达的山区市县和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的紧密合作,立足建立长效脱贫机制,实现互利合作双赢。组织珠三角发达市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参与山区市县扶贫项目的开发。引导港澳台、海外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通过资本运作渠道,引进国际资本投入扶贫开发项目。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 实现扶贫与开发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二﹚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及省府办《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和山区市县对口帮扶实施意见》,重点推进产业转移与开发扶贫。以经贸协作为主要形式,配合政府实施“双转移”的发展战略和“整村推进”的扶贫计划、“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重点引导珠江三角洲企业到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办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帮助贫困农户增加生产经营性收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落实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组织指导扶贫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优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扶贫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在扶贫开发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引导、支持和服务扶贫龙头企业开展产业化扶贫实践。﹙三﹚开展扶贫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借鉴国际扶贫的先进经验,研究如何利用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资源优势和发达地市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及产业转移需求的有效结合,为全省的扶贫开发事业和“双转移”的发展战略服务,促进优势互补,双向互动,合作发展。(四)协助政府进一步推进智力扶贫工程,以山区市县的贫困户劳动力为重点关注对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与转移。﹙五﹚参与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本会积极实践中央和省领导对成立扶贫开发协会的新期待,顺应国际扶贫类组织由过去对中国的官方发展援助转向与民间组织对接的新要求,积极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广东发展成就和扶贫经验。(六)接受政府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 承接中国政府扶贫资源逐步向民间开放的项目试验。﹙七﹚传递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政策信息与产业导向,及时系统向政府反映参与扶贫开发单位的诉求及建议,实现政府与民间的有效沟通与直接衔接。本会通过工作平台和协调、实务服务,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为会员分忧解难,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八)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咨询、协调、宣传、策划、论坛、交流、培训、形象塑造及信息服务等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企业会员。国家、省和各地市确定的各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申请资格认定的非扶贫龙头企业应当成为本协会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国家、省和各地市确定的扶贫培训机构包括扶贫培训中心和扶贫培训基地应当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关注社会贫困人口与地区经济开发事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热心人士,经1―2名会员介绍,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协会为个人会员。为发展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经济和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名誉会员称号。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愿意加入协会并履行其义务;(三)热心扶贫公益事业,有独立进行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四)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二)填写申请表;(三)个人会员有1―2人的推荐;(四)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三)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二条: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一)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二)在事业发展上取得卓越成就和对产业开发扶贫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三)组织会员参加经济考察活动和论坛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四)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对口扶持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相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五)为会员争取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第十三条:退会与取消会籍程序:退会:(1)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2)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取消会籍:(1)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理事会研究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超过100名时宜采用代表大会形式。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主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报告;(四)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五)决定终止事宜;(六)讨论决定协会其它重大问题。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增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第十八条:理事会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在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数量;(五)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本会的其它业务机构由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之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议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协调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本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会有关的法律事务,处理本会与外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本会会员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接受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四)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民政厅(民管局)及审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18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4月20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CIA。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行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建设厅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委托和授权范围的各方面行业职能工作。(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各项建筑工程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五)举办建筑行业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组织行业推广应用科技“四新”成果,组织多方面、多方向技术交流,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八)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内外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编辑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九)制定行规行约,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十)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十一)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凡是在广东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业企业、社会团体都可以以单位会员身份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建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我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所在单位会员:22,000元/年;(二)副会长所在单位会员:18,000元/年;(三)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13,000元/年;(四)理事单位所在单位会员:9,000元/年;(五)一般会员单位(其中特级企业9,000元/年,一级企业8,000元/年,二级企业5,000元/年,三级企业2,000元/年)。(六)团体会员2,000元/年。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行驶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六)决定终止事宜;(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涉及章程的决议须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它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拟订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拟订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主要职责:(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凡是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六)利息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以及中央在渝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包括:(一)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敷设、建筑装饰、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建筑机械化施工企业;(二)建筑机械产品制造、建筑物资供应,建筑制品生产企业;(三)建筑科研设计单位和建筑院校;(四)建筑业协会所属的专业分会;(五)区、县(自治县、市)建筑业协会;(六)与建筑业相关的单位和团体;(七)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渝注册资质为一级的外地建筑企业。第三条 本会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重庆市建筑业持续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18 号4楼。第二章 本会宗旨第六条 为企业服务是协会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方向,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己任。代表企业和会员利益,反映诉求,服务企业,规范行为。并受政府委托提供有效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1、参与研究制定重庆市建筑业的发展战略。2、建立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加强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和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前沿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3、参与制定全市工程质量标准和企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建筑企业诚信体系认证。组织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4、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组织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和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推选工作。5、根据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建委及中建协,中施协的统筹安排,开展建设教育培训工作。6、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为会员单位走向国内,国际市场服务。探索建立涉外工程磨擦预警和应诉。7、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倡导团队精神。对违反行规行约,参与不正当竞争;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不诚信者,协会将对其采取惩戒措施。8、经市城乡建委授权或委托,适度参与施工企业资质的前期报审、外地施工企业在渝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工作。9、完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会员涵盖整个重庆市建筑行业,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因工作需要,亦可吸收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在本章程二条规定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区、县(自治县、市)建筑业协会和其它协会。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权益;(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或劝其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劝戒不改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市建委,市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经民主协商,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对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提交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议题议案,以及重大问题。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如超过上述规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市民政局。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 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执行社团财务会计制度,遵纪守法,按规定审核协会财务收支;(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置相关工作部门。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受会长委托,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依法为会员单位维权。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和诉讼,与相关方面协调,逐步形成行业联合御外的主体;(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 年2 月3 日第三届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Fuji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FAEPI)。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我省登记注册从事环保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从事环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法人资格的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节能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配合各级政府环保工作开展活动;为发展福建环保产业、保护环境、振兴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第四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发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各种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大力开拓国内外环保产业市场;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做大做强我省环保产业,积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指导。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省环保局大楼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和“绿色之星”产品推荐、环保产业相关资质评审、先进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及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评定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促进福建省环保产业的发展。(二)制订行业规章和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发展省内行业间联系。(三)开展环保产业人才、技术和业务培训;编缉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面向企业、服务企业,开展技术经济咨询、环境法律标准咨询、技术研究、推广、交流和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服务活动。(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举办环保产品展销会和技术研讨会、报告会;参与组织商品市场建设,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活动;组织出国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六)受福建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福建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技术攻关、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 ,编印行业年鉴、企业名录和清册等,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七)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独立法人单位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权利、义务的人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向协会办事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二)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三)协会办事机构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发展会员情况。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七)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遇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代理上述职权。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七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怎么写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答应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七条:会员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4、提出退会第八条:会员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非凡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非凡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五章 经 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2、会员会费。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5、老年人自愿捐献。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治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蓝丝带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英文名称Blue Ocean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BOPA,简称蓝丝带协会)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是民间公益组织。第三条 组织宗旨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倡导海洋保护,弘扬海洋文化,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积极为海洋环保事业作出贡献。蓝丝带海洋保护计划监督、督导法人及自然人会员发挥组织作用,奉行团结奉献、关爱海洋、共同进步的行为准则,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关爱海洋的大联盟,共同宣传和普及海洋保护知识。加强组织成员的自律及企业的国际交流,提高民众的海洋环保意识。第四条 主管单位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三亚市民政局。第五条 协会地址  三亚瑞海花园杜鹃园五座四单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中国相关的海洋保护政策法规,提高全民海洋保护意识。(二)遵照国际与国内法规,建立一套鉴别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的环保标准,形成蓝丝带海洋保护公约。(三)推行蓝丝带蓝色标志与蓝丝带海洋保护公约,对符合海洋保护标准的捕捞、旅游等海洋经济开发行为与海产品将被打上蓝丝带蓝色标识。(四)建立蓝丝带海洋保护基金。在社会各界以及专家的支持指导下,通过建立会员基金、社会捐赠、活动募捐等方式广泛面向国内、国际各方面筹集资金,开展各项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成员企业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及实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开展海洋保护调研及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海洋环境保护及发展海洋经济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  (七)组建蓝丝带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者系列活动,逐渐将海洋保护形成全民意识,人人自觉遵守。  (八)宣传普及海洋知识及相关保护法律、法规。  (九)评选蓝色天使,对于会员与志愿者在海洋保护及发展海洋经济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  (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十一)举办国际海洋文化论坛,积极推动全球各国家的海洋科学、文化的交流,促进全球海洋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和资助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研工作。资助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和活动。第三章 组织会员第七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由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与个人会员构成。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海洋环保事业,同意BOPA组织章程;  热心BOPA组织工作,积极参与BOPA组织活动;  合法注册的企业、环境保护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  无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BOPA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由BOPA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会长单位可推选2名个人会员。对于热心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积极支持BOPA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理事、特邀顾问或名誉主席。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和牌匾。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拥有在产品包装、企业形象宣传上使用组织标识及CI范例的优先权;拥有参加BOPA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拥有为组织工作的优先权;  拥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权;  拥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本会出版书刊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BOPA组织的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BOPA组织的章程,执行BOPA组织的决议;  维护BOPA组织的合法权益;  积极完成BOPA组织交办的工作;  主动向BOPA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组织事业提出建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等BOPA组织的有关资料。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制裁时,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工作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常务理事;  审定理事成员;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会长应当指定副会长召集和组织会议。如会长无故不履行职务,则会长职责由副会长代为履行。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经连选可连任。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会长与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发起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推荐单位所属人员担任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常务理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等不良记录。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协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等不良记录。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协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会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会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BOPA经费来源  会费;  资助和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BOPA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BOPA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BOPA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BOPA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BOPA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BOPA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BOPA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BOPA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因协会发生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理事会按表决程序一致通过决定予以终止的。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5日理事会第一次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ondong Household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SDHSA)。是经山东省社团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制约和保护。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省内从事与家庭服务业相关业务(主要是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房产中介,物业服务,家庭装饰、装修,家庭养老服务,家电维修、家庭营养与保健,法律服务,家庭保洁、清洗,家庭医生,家庭陪护,家庭餐饮,礼仪庆典,婚姻介绍,婚纱摄影,家庭旅游,家庭用车维修保养,家庭运输搬家,家庭理财,家庭咨询,家庭美容、美发、美体,洗浴、足疗,家庭游乐,家庭购物,家用电器,家庭用品,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宠物等)的单位为主体,自愿参加结成的地方性协调服务组织,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家庭服务业单位或团体的中介机构。第三条 本协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发就业培训,规范家庭服务单位的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维护本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贸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二区六号。业务范围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调研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趋势,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参与制定我省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二)制定本行业单位资质等级认证标准、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三)建立本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四)搜集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创办协会期刊和协会网站,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扩大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增强会员在市场经营决策中的科学性;(五)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为本行业发展争取相关在政策和法律支撑;(六)开展本行业的评比、奖励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创建名牌;(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八)开展人才培训。重点加强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培训,更新理念、丰富知识、增强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发展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培训教育机构。(九)组织本行业商务活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并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就业岗位开发、中介和咨询服务;(十)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参观考察,促进省际和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十一)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从事本省家庭服务业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单位和团体,关注和热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和有识之士;经本会审查批准。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回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有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银行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文: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YUNNAN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YNWEA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水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我省水利工程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繁荣水利事业,在水利工程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水利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盈江路31号4楼41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研究总结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方案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2)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3)参与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或受委托编制有关行业标准、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内部价格协调。(5)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6)开展有关行业检查与评比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本行业的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其它管理工作。(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8)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9)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关活动。(10)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11)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四)本协会会员的范围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云南省境内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水保、招标代理、咨询、代建、造价、设备及金属结构制安、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会员资格的取得: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2.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除名;3.会员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关心本协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提前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会员单位发生重叠的,会费交纳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交),个人会员100元/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水利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水利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水利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2006年6月16日“滇社章字第352号”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简称湖南纸协。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e Pulp & Paper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HNPPIA。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湖南省地方性跨部门、跨地区和不分所有制形式的造纸工业的行业性组织;是由制浆、造纸、纸制品、制浆造纸机械制造和化学品等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自主结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沟通会员、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以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促进市场竞争规则的建立,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盲目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约束,企业之间和企事业之间的相互协调;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市场竞争中所需要的有利条件,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与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四)开展技术、职业等行业培训,参与行业等级考核、鉴定;(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七)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十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十三)根据会员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相关业务;(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是依法获准从事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经本团体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三)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新情况。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四)按照本团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会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审议、批准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会费标准;(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一届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必要时,理事长可授权副理事长代行使理事长职权。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报请理事会审议同意。(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会费标准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饭店餐饮娱乐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饭店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HotelDiningEntertainment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HDEA),简称“中饭餐娱协”。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经营、餐厅服务、宾馆服务、酒吧和KTV娱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饭店和餐饮娱乐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饭店和餐饮娱乐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国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饭店和餐饮娱乐文化,繁荣饭店和餐饮娱乐市场,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香港、北京设有秘书处。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二)对发展中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三)研究总结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五)在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六)组织开展饭店和餐饮娱乐文化研究。(七)组织和参加国内饭店和餐饮娱乐技能比赛,提高饭店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整体水平;(八)加强饭店和餐饮娱乐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饭店和餐饮娱乐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技能鉴定工作;(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饭店和餐饮娱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外先进的饭店和餐饮娱乐管理经验;(十一)组织促进休闲沐浴、商业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发展,加强和保持与地方饭店和餐饮娱乐业行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二)推进饭店和餐饮娱乐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现代化;(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十四)举办国内外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十五)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发展的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各地酒店宾馆、饭店、餐馆、酒吧、KTV娱乐企业以及与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餐饮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院校、研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酒店宾馆、饭店、餐馆、酒吧、KTV娱乐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饭店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政策、法规;(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三)热心中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事业和协会工作;(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副会长负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nack Chinese Snack Food Chain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C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休闲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联络、团结休闲食品制造商、连锁销售企业、连锁经营咨询研究评估机构和热心于食品贩卖连锁事业的人士,推进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在中国的发展。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四条 协会任务:(一)为休闲食品连锁企业的发展、推广、研究提供咨询服务;(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团体会员增强品牌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品牌价值观念;(三)宣传品牌与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条例及法律法规;(四)研究开发与提高品牌保护有关的信息技术、防伪技术等;(五)促进休闲食品制造商、品牌运营商、品牌连锁企业、食品贩卖连锁专业人士间的学术流与技术合作;(六)受政府、消费者、厂商、服务群体等委托,组织有关品牌鉴别、鉴定、评估、调查等事宜;(七)维护会员权益,开展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服务的活动;(八)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九)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高层会议、论坛和商务活动;(十)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十一)为海外企业与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各项有关品牌与经贸的咨询服务;(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之事宜;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贩卖连锁企业和食品制造等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会员是指与休闲食品连锁的相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休闲食品连锁品牌经营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提出申请;(三)按期交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二)推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之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可以在会员中推举产生,可以是协会注册时共同发起人或团体法人;可以是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接纳为理事的其它人士、团体。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五年,国籍不限,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常务工作机构及职员。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之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听取与审查协会工作报告;(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五)自己或委托代表人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任命书、聘书;(六)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之职责:(一)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批准聘任;(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五)处理日常事务;(六)主持理事会常委会及理事会议,审批经费收支报告合作与联合,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会务费、管理费与服务收入;;(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民间、厂商、社团、企业和个人赞助与捐赠;(四) 政府资助;(五)创办项目收入及租金、股息利息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资 产:(一)本会依法拥有和管理本会及所属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法定形成的资产权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二)本会的资产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服务范畴,经费的支出依法规执行,实行预算管理,用于本会的创办、建设与发展目标的开支上,重大项目开支,由秘书处做出计划,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会长审批。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条:修改章程(一)章程之修订,须经三分之二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二)修订之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会章最高依据: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社团法。第七章 解散与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 解散:(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终止动议;(二)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第三十三条 条财产处理:(一)注册取消后,本会所有债权债务分配完毕为清盘工作完结;(二)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由常务理事组成 的清算小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征得资助者同意,清算小组审议,返还资助者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上或者捐赠予慈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ood IndustryAssociation ShenZhen。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的食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深圳市创建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街祥云天都世纪A座 290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向政府购买“服务”。(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10)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点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以及发展新会员。(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上下链会员均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会费标准:会长300000元一次性交齐,常务副会长20000元,副会长10000元,理事5000元,会员2000元,上下链会员10000元。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本会的章程;(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 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糖、烟、酒、水、饮料类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餐饮酒店类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2) 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匾牌》;(3) 缴纳当年度会费。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协会的活动;(3) 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6)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4) 按规定交纳会费;(5) 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6)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3)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5) 决定终止事宜;(6)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会长;(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3)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的人数、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会长是会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1)决定理事会的召开;(2)决定理事会的议程;(3)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以上(1)(2)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3)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 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5)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设立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1)列席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2)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3)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捐赠;(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1)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2)依法被撤销。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的具体作用 谢谢

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1.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 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它的成员必须就这些内容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这个组织的思想统一性。2.建立组织的管理机制 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以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3.保障成员权利 参加任何一个组织、团体,都要承担这个组织交给的工作和义务,但同时也都享有这个组织所规定的权力。章程必须明确其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其成员的权力起到保障作用。4.规定组织纪律 章程还要对成员的行为提出种种规范,凡违背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都应受到处理或制裁 。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WTA”。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婚庆行业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维权和争议调解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本会各项会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一般应为专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其主要职责是:(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按需要可增设联络、咨询等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会议记要。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后,并报市社团局。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七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营销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国营销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是由有志于促进中国营销事业发展和繁荣的企业界、营销学界、学术教育界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政府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国营销协会宗旨:发展中国营销事业,促进行业发展,创造民族企业辉煌,增强中国及华人地区团体以及企事业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家有关机构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思路和帮助。  第四条 中国营销协会的使命:创建和完善国内的营销咨询专业体系,为中国企业成功走向国际市场,为中国中小型企业的规范、持续发展,为国际企业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专业化的营销咨询服务;传播营销知识和技巧,推广最实用、现代的营销理念,培养营销人才,规范市场营销行为,培养有序营销环境,拓宽行业营销空间,促进各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条中国营销协会的工作目标:行使行业服务功能,创建和完善中国营销咨询行业认证体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营销从业人员及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职业营销队伍,建设专业营销网络,设计高效营销终端,探索营销盈利模式。  第六条 中国营销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求,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公平竞争  (二)建立完善的会员信息系统,加强会员管理,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接受相关机构委托,完善行业标准建设,进行行业课题研究和项目研究  (四)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营销理论和实践,促进中国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和中国营销事业的发展;创造国际商业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为投资中国的国际企业提供市场和管理咨询  (五)研究和提供行业人才资质评价、认证、考核体系,促进人才职业化进程  (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提高组织和人员的管理工作水平  (七)评审和奖励对本行业进步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表彰和激励对本行业进步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评审和奖励有营销力和有价值的品牌  (八)培养和储备行业专业人才,向社会推荐优秀专业人才  (九)研究、传播行业中有价值的营销管理经验,积极促进会员之间、行业之间业务合作与交流  (十)积极发展信息载体,为中国企业、组织和相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和传播渠道,扩大机构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向会员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资源  第八条服务范围  中国境内以及华人范围内(含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的华人社区)的营销、企划、咨询(非法律和非注册会计)、托管、经纪和中介等类似的工作门类和与此相关行业工作门类从业的企业、个人和团体等,均属中国营销协会的行业服务范围。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会员构成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规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制度  中国营销协会实行会员注册制,并根据协会管理委员会专门颁布的《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会员的制度化管理,会员资格每年度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会员权益  中国营销协会按照《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会员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以及参与本协会各种活动和享受会员服务等相关权利;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会员要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交纳会费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  对本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和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经本协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且赋予协会相关职务。  第十四条会员关系  会员应经常了解当地市场动向,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协会及有关成员单位,增进交流,促进合作。会员之间应协调双边关系,以协议的形式开展业务合作,可互作代理,互惠互利。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民主管理和集体表决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大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领导机构  中国营销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包括执行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等。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发展和管理运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督履行章程和决议的情况  (四)对日常工作和财务进行管理  (五)聘任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常务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会 长  会长由管理委员会提名,由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聘任;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其他负责人,由管理委员会提名产生。  会长一名;  名誉会长若干名;  执行会长一名;  常务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一名;  常务副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  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  中国营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出席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协会授权等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七)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会及委员会  分会及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合协会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所辖会员、委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分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分会或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分会或委员会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六)每半年向协会报告工作情况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身份  理事会是协会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机构,自主开展项目研发及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对管理委员会及理事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  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中国营销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加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使用  中国营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管理委员会通过;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  中国营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构成  中国营销协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协会使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帐面资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设备和物品等,无形资产包括商誉权、名称权、商标权等。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  中国营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资产使用  中国营销协会的会员和理事单位,可以根据规定授权使用协会统一的名称、图形标志及标志性物品(名片、社旗等);协会有形资产使用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指定北京北方新大陆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为会员服务单位,开展与协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章程修改条件  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章程,需具备下列部分条件:  (一)章程条文明显与社会现实不符,阻碍协会建设和发展  (二)章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出现冲突和背离  (三)章程原则与会员共同利益不相调配,会员大量质询和建议修改  (四)为了促进协会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情况增加或废止部分条款  (五)根据管理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的决议需要进行必要修改  第三十四条章程修改程序  中国营销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席位共同发起,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表决通过,报管理委员会审议颁布。  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终止与暂停  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条件  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过必要程序终止并解散:  (一)出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继续运作  (二)协会经费出现巨额亏损,无法改善和继续运作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停止  (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停止协会运作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程序  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并解散时,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四分之三席位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终止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处理  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国营销协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协会暂停  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暂停开展运作: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顺利运作,需要等待合适时机再行恢复  (二)协会经费出现亏损,需要进一步改善后再行恢复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暂停和整顿  (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暂停协会运作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营销协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起草,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最终批准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内容和执行标准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的著作权和版权属中国营销协会所有。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二)把女企业家中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三)开展本地区和垮地区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多方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素质和加强科学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吸取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一)会员资格凡是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本市各企业(包括各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中的现职女正、副厂长、经理、董事长、三总师;企业经营规范且业绩较好;热爱协会,参加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入会。(二)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一)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予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二)会员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要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通过重要决议;(六)聘请顾问、名誉会长;(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八)其它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一半以上成员表决的通过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五)审批会员(或委托授权机构);(六)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侯选人;(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八)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十四)其它职责。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二至十二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第十八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领域中有一定威信和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限不得超过70周岁,(四)兼职副会长必须是企业现职领导;(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条 本会在区县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北京女企业家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馈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设一定数额的专职会长和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终止程序(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向原业务主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08年3月1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其它必要事项。

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yulin City yout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YL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直接联系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榆林市委、榆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榆林市锦园新世纪小区高层C5号楼北边三层写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改革,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完成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联谊、学习、交流、协作等任务。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动员社工等社会力量为围绕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服务。   第九条 深入了解、监测青少年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基层调研工作,承担各级、各类组织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和项目推广;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承接青少年社会事务发展项目,承担各级组织的项目援助。   第十一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关心、支持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工作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经费;   (三)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浙江省侨商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为ZAOCE)。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省内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在浙江投资的企业及个人组成的自主管理、自筹经费、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侨务、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努力为会员和侨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侨资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加强会员与政府机构的沟通以及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促进会员和侨资企业在浙江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宣传、贯彻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浙江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组织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工商界人士来浙江投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三)维护会员和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开展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浙江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四)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考察活动等,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六)弘扬企业文化,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体活动,丰富会员业余文化生活;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侨资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七)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是指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级侨办、侨联等部门主管的侨商组织。单位会员是指:(1)浙江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企业;(2)浙江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的企业;(3)国内其他省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浙江籍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企业。个人会员是指在浙江注册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归侨、侨眷、留学生及其家属且不担任企业法人的人士。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三)热心支持、积级参与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如实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六)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一)经市或县(市、区)侨办、侨联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会员的举荐;”(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三)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必要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五)经审查合格后,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书;(六)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六)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需即向本会交回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会员资格依程序终止后,不退还该会员此前所交各项费用:(一)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二)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第十三条 会员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并已被定罪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当然理事。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参加,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参加,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拥护中国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较高的社会声望;(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侨办、省侨联协商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省侨办、省侨联审核,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本会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因特殊情况,上述秘书长职权也可经会长指定常务副秘书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笫三十五条本会会长、监事长任满后转任名誉会长;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的提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四)检查本会的会务,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专门委员会应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三)有关方面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一)本会的会务活动;(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三)本会的日常开支;(四)捐赠社会公益事业。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七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监事会的主持下,进行法人离任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2006年12月26日首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文中文名称: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FO英文缩写:HPCFO第二条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接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指导。本会是由河南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负责人。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省内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财会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成为沟通政府、社会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河南省财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驻所:郑州市丰产路9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三)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四)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活动;(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进行总会计师资质评价,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立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六)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七)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民营企业发展之路,探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八)开展有关专业咨询活动;(九)举办与专业相关的刊物,编辑、出版有关专业书籍和专题研究报告;(十)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省市行政机关、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在职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员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三)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省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可由秘书处聘请为本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拥护本会章程;(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四)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享有退会的自由权。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事宜;(四)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以省辖市为单位、由会员协商推荐产生。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家委员会;(五)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六)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决定会员除名;(八)因特殊需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决定增补理事;(九)决定或授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十)决定或授权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十一)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协会工作,(十二)批准协会内部管理体制;(十三)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连选。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专业素质高;(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四)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告省财政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确定的工作计划;(三)经授权代表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四)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审批协会及秘书处日常财务支出;(八)处理其他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服务收入;(三)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就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协议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省财政厅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全省会员地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的协会章程

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是在兰州大学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由校学生自主发起,由各年级、各专业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社团组织。第二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舞动雪域风情;增进民族团结,丰富校园文化。第三条 本社团的性质是:公益类社团。第四条 本社团代表全体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对全体社团成员负责。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五条 本社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医学校区分会会长1名,副会长2名,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实践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策划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公关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教练团总教练1名,副总教练3名,教练若干;各部部员若干名。第六条  本社团下设:兰州大学医学分会,宣传部、实践部、策划部、公关部、教练团6个部门加理事会。第七条 本社团负责人通过公平选举方式产生。第八条 本团负责人权利和义务如下权利: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的活动,对本部门活动有一定的自主权。义务:服从协会的领导,带领本部门部员做好本职工作,并协助其他部门的工作,为完成本协会的工作而努力。第九条 会长职责:主持召开协会例会,主持协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计划和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各部门职责:理事会:由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会长1名,副会长2名,医学校区分会会长1名,教练团总教练1名组成,负责协会活动的决策。宣传部:负责对协会及协会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宣传,并对外代表本协会形象。实践部:管理协会经费、做好每次活动的具体事项、每周六活动设备搬运等后勤工作。策划部:负责拟订协会活动的策划方案;起草文件资料;策划协会活动;与其他各部门积极交流等事项。公关部:负责协会与其他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对外接洽事宜。教练部:负责对新会员教授锅庄舞;编排协会演出舞蹈;组织协会周六活动纪律。第三章 会员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面向学校招收,每学年初进行纳新。第十二条 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有责任感,有热情,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对藏文化感兴趣,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注重民族团结与交流,遵守校纪校规,未受学校或学院处分者。第十三条 会员加入程序:在协会纳新期间,本人自愿的,填写本人资料存档,并交纳两张一寸相片和10元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发言权;对协会的各项活动有知情权;对正在进行商讨的计划有提出建议、意见或倡议权,有自由选择退出协会的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服从协会的组织和领导,热爱并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学好锅庄舞,了解相关锅庄文化,积极从事有助于协会发展的活动,维护协会形象和荣誉。第四章 活动第十六条 本社团的活动内容:丰富全校师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交流与沟通,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教授锅庄舞;组织会员到需要我们的地方进行联谊、演出;进行藏文化的调研和宣传;举办锅庄舞比赛和其他活动。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以本校为中心,逐步向其他院校及社会发展。第十八条 本社团的活动方式:以团体活动方式为主进行锅庄舞的教授与练习,积极带动会员运用所学知识调研及宣传藏文化并按照具体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第五章 财务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采取收取会费与对外合作、拉赞助等相结合的方式;适当向学校社团联合会或学校申请部分资金。第二十条 经费用途:购买协会必备的相关设备,组织实施活动。第二十一条 管理方法:会长负责经费的收支,实践部具体管理资金。经费受其他负责人和会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项开支应把收据证明等存档,并付上用途说明;重大开支协会各部门讨论斟酌后决定。管理方法:会长负责经费的收支,实践部具体管理资金。会员拉赞助者,拉得1000元以下个人奖励15%,拉得1000及以上者个人奖励12%。以社团名义出演所得酬金,协会抽取20%充作会费。第六章 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例会制度:每两周活动结束后召开例会,总结前面的工作,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规划和安排。第二十四条 奖励制度:基于协会成员的表现及其他会员的评价,每年评选出“优秀干部”及“优秀干事”,授予证书并予以其他奖励;协会换界时参考会员在协会内的表现和贡献。第二十五条 惩罚制度:对在协会内表现散漫,无所事事,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所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协会以后的活动将不再联系该会员。第二十六条 会员若确实有事不能参加协会活动的,应事先主动向协会相关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制订之日起生效。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2008年3月28日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是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PPEA。第二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电力咨询、规划、勘测、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际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促进电力勘测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01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研究电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二)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价格争议,维护共同的市场资源,反对无序竞争,规范行业行为;(四) 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收费标准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协助政府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对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五)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归口管理,组织资质初审和申报;(六)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有关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七) 组织采集电力工程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电力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定期发布新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信息,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八) 经政府部门同意,组织和参与电力勘测设计产品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推动和指导贯彻GB/T19001—IS09001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1—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工作;(九) 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组织进行优秀电力工程咨询奖、电力工程“四优”(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标准设计)、科技进步等行业奖项的评选及国家奖项的初评和上报;(十)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十一)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十二)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十三)编辑出版《电力勘测设计》和《电力设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中国电力规划设计行业网站,负责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宣传报道工作;(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并持有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电力工程咨询证书、并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二)承认协会的章程;(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予以公告,并核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向协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良好社会信誉;(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四) 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和任务;(五)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按时向协会提供所需有关资料、信息;(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向理事会报告后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三) 推举名誉理事长、决定聘请顾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协会管理制度;(十一)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 审议并批准行规、行约;(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 领导常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领导并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 任免协会各部、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六)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务。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精干、效能、统一”的原则组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领导,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4 月 23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羽毛球协会章程

XXX羽毛球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羽毛球协会是由XXX车体制造有限公司的羽毛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成立目的是为XXX羽毛球运动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球艺、共同提高的园地,协会尽力提供良好的活动条件服务于会员,使会员能更好的进行羽毛球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XXX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章  会员制度第三条  会员基本条件: (1)热爱羽毛球运动,同意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2)按照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入会、退会制度吸收入会或者退会。第四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1)权利:对协会和执委会的财务、竞赛、外联、采购等一切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严格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决议;及时交纳会费、配合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尊重协会成员的劳动;会员彼此尊重、关心和帮助,技术水平较高的会员应对技术水平较低的会员进行指导,对于初次参加活动的新人热心的介绍协会的情况;会员有权自愿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内部比赛。 第三章  活动制度 第五条  协会定期组织每周二次羽毛球活动,地点是XXX羽毛球场,会员应积极出勤参加活动和协会内部比赛,活动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改变或者增减活动的场次、另寻场地组织分场活动等。若有更改,协会将发出通知,请及时查看。 第六条  固定的羽毛球活动时间及地点: 时间:周二、周五18:00-20:00地点: XXX羽毛球场场地负责人:XXX第七条  协会不定期组织以下活动: (1)比赛1.1定期举办全体会员的排名赛,依据名次选定会员人数。 1.2不定期与各友好团体进行交流友谊赛。(2)活动2.1组织临时羽球活动,2.2组织各种羽球培训班,2.3组织会员聚餐、卡拉OK、旅游、其它球类活动等休闲娱乐活动。 第四章  入会、退会制度 第八条  会员资格获取方式 凡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新人,到执委会财务部交纳会费报名登记即可。 第九条   活动注意事项: ⑴ 会员必须保证其出勤次数,每两月必须保证8次的出勤率;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请假说明。如无特殊原因会员不能够达到出勤次数就要按最低出勤次数进行扣除。所有人员参加活动时先到值班员处签到,并自觉交纳活动费用。 ⑵ 在协会活动时注重个人着装和比赛中的礼貌。⑶ 会员自觉遵守轮流上场的规定,比赛后请将场地让于等候人员。⑷ 练习、训练时请尽量使用尚能使用的旧球,尽量做到节约用球。⑸ 活动时,会员应加强环保意识,注意保持场地清洁,认真遵守活动场馆的管理规定。 ⑹协会免费提供场地,饮用水、训练或比赛用球以及其他由协会组织的团体活动费用均出自会费,羽毛球拍、其他个人装备自备。⑺凡会员(含非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羽毛球活动、比赛、以及其他聚餐、卡拉OK、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个人财产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协会及活动组织者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视情选定具体日期。大会由执委会召集,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为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员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责主要有:(1)审议由执委会起草的章程(2)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进行换届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执委会,任期为一年(4)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有1/3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可罢免部长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协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管理协会日常工作,其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其他各项规定,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2)贯彻落实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组织协会一切活动,管理财务(3)与会员保持沟通,及时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4)负责会员入会、退会和奖惩第十三条 执委会成员构成及职责部 长:协会最高领导,领导执委会开展工作财务部:负责管理协会的所有资金,定期向执委会和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报告外联部:负责协会对外宣传、联络和打球以外的活动组织会计部:负责协会活动安排、接待临时会员、安排入会考试竞技部:负责协会现场打球活动的训练、内部比赛的筹划和组织后勤部:负责协会采购,对外比赛、文体活动、内部事务的后勤保障第十三条会员纪律(1)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应向协会请假。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活动并且不主动与协会保持联络、而协会以其预留的联络方法与之无法联络的会员,如这种状态超过2个月,即视为自动离会,其剩余会费不予退还,转入协会公共基金统一使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协会将劝其退会第十四条 退会会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作为退会处理:会员本人申请退会的;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按照法律程序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宜继续留在协会的;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经执委会决定除名的;会员拖欠会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其他事项经执委会决定勒令退会的。 (会员未事先说明情况.四个月未参加活动者) 第五章 费用制度第十五条 会员有义务交纳活动费200元。协会于每次活动结束后公布财务状况,保证合理使用活动费。活动费个人账户不足20元时,提前预充活动经费。, (请会员及时察看,如有异议请向财务人员提出.帐目审察期为一个星期.) 第十六条 新人想入会的,先到执委会跟当日值班员联系并确认,到球场找值班员交纳会费即可入会。 第十七条 如预约却没有到场,又没有请假,视同到场计费处理,出勤不计次,产生费用计一次。第十八条 如没有预约就到场活动按新人计费处理,出勤计一次,产生费用当场交清不扣次。第十九条 活动费使用:活动费主要用于组织羽毛球活动:支付场地租用费、购球费、饮用水费等。详细的支出情况每次活动后公布。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成为全体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行动纲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所有条款解释权属XXX羽毛球协会执委会。第二十二条 协委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单项决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予以实施。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Restaurants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餐饮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2)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3)组织咨询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技术考核、授予技术职称、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5)组织制订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产品标准,评定企业经营等级,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6)发展与国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7)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执行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规定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8)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从事餐饮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订、行业管理、国际交往、人才培训、技术考核、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开办经营实体不与本行业企业争利;(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3)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4)对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会员的除名;(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免;(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10)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11)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4、5、9、10、11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餐饮业专家或学者担任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2)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2)本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07年9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

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服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CLOTH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GCTA)。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服装行业生产、销售、科研、设计、相关人才培训的单位、专业市场(包括服装市场、服装及配料经营市场及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服装行业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团结会员和商界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素,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本地区服装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广州地区经济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地区。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12号广百大厦1518室,邮编:510030,电话:8339427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服装市场开拓,发布服装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服装行业经营、改革和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规划、政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总结交流服装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参与评选,表彰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和经营管理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知识产权、价格、权益等方面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改革方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技改、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七、参与制定、修改地方行业标准,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工作和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审核;九、参与本行业网点和市场的建设;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收集、分析、预测市场情况,发布行业信息;十一、参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十二、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开展咨询服务;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出访、考察、调研、联谊、参展;十四、独立或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职业培训,参与职业技能鉴定,举办行业技术竞赛和演示;十五、举办、承办、协办服装交易会、展销订货会和服装演示活动,协助开发市场资源;十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十七、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团体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合法登记组成的服装业的社会团体、研究组织、服装市场管理单位以及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团体;四、企业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工商登记的服装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包括各种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系统的企业)。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 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 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 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一年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经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联谊需要,可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会或专责小组,联络情谊、交流信息、调研课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可以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请若干副会长驻会协助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章程(2012年5月12日 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I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制药工业骨干企业、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医药科研设计单位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政府,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服务社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制药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正当诉求;(二)收集、出刊、发布化学制药工业基础资料和信息,根据授权开展统计,经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协助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技术、质量等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企业有关产品生产、销售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价格等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生产管理、清洁生产、市场营销等多种技术经济活动组织咨询服务,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五)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重点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开展技术质量交流活动;(六)组织多种形式涉及技术、质量、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等内容的讲座和培训,注重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教育和监督,帮助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提高职工素质;(七)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协调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好引进新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转让的各项工作;(八)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九)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单位制订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行业监督;(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宜,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从事制药工业和为其配套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同经济类型的生产企业,或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有资质的配套服务商等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予监督的权利;(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各种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优先获得本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对本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四)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本协会年度会费;(五)及时准确上报生产、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协会规定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经理事会备案、注销会藉后退出。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可注销其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八)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提出本协会终止动议;(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专项工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支出;(二)本协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和福利等;(三)为开展本协会工作的其它合理支出。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2日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物流协会的协会章程

厦门市物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五章 理事会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厦门市物流协会(英文:Xiame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XMLA.)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在厦门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和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二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履行并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代表及协调的职能。业务范围包括:1. 行业规范。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制订、出台与修改;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2. 教育培训。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为 的可持续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协调政府部门做好高级物流人才的引进工作,全面提高厦门市物流从业人员尤其是物流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3. 设施规划。协助政府做好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协调工作,为厦门物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4. 法律保险。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5. 信息资讯。通过编辑、出版物流刊物,建立物流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分析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6. 合作交流。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要求,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实现厦门市物流业与国际物流业接轨,引导、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7. 管理咨询。推进厦门市物流业现代 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扩大市场占有率。8. 鉴定认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物流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的认证咨询服务.9.推广宣传。参与评定物流业的优秀企业、人物或案例,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10. 协助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物流业管理活动及参加有关物流方面的社会活动,并接受政府机构的委托,执行各项促进物流现代化的各项计划。10. 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务。11. 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会是以物流企业为主组成的社会团体。会员主要包括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物流综合服务、物流信息化服务、物流咨询服务;运输、仓储、货代和运输场站服务;各类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物流工程技术、物流装备制造、物流园区运营;各类物流教育培训、物流领域研究和物流管理技术应用以及为物流业相关业务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或守法公民、社会信用良好的个人。2.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单位,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个人。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拥护本协会的章程。4. 无重大不良记录。第九条会员的权利: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团体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2.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 了解本会经费收支情况。4.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5. 及时获得本会提供的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6. 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获得本会专家的顾问服务。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3. 向本会反映情况,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4. 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 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自本会接到会员退回申请之日起即告退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 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任务,制定和修改物流业的行规行约。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报告。5. 推选名誉会长和协会顾问。6. 选举和罢免理事。7. 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8.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即会员大会年会,于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全体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与出席会员的签名簿一并保存。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担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决定。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4.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5. 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任职数按本会会员适当比例设置。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应当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是: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5. 制定年度预算、决算报告。6. 制定章程修改方案。7.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8.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9.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10.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11.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2. 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13. 会员大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2.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3. 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4.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5.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6. 决定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7.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秘书长负责。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业务领导能力。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必闭会期间,本会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第六章经费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1. 会员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利息。6.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必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规定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1. 由理事会制定章程修改方案。2. 会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SPIA。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市安防行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切实起到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队伍,努力把本会打造成我市一流的行业组织,为首都的“科技创安”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1)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2)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3)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4)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5)积极参与国家、北京市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6)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安防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工作;组织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活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7)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8)组织安防职业培训和安防技术培训,提高本行业员工素质和社会安防工作水平。(9)出版行业刊物,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10)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11)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团体会员指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入会的统称为团体会员。名誉会员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有关要人、名人。第八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组成。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常务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副理事长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或重大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团体会员符合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单位条件的,可越级申请。第九条 团体会员申请晋升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需经理事会通过批准。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1) 网上填写“入会申请填报表”;(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及由单位法人或社团负责人签字的“入会申请表”;(3)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4)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2)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3)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交纳会费;(6)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对申请提格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团体会员进行表决;(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10)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1)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责是:(1)选举产生监事长;(2)参加理事会;(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4)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5)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6)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7)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英文译名:China Concrete & Cement Products Association,缩写CCPA,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工业企业和行业相关联的单位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泥制品协会自愿结合的、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本行业的部分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的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政编码:10083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本会在政府和水泥制品工业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会员单位的参谋,是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其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二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积累行业基础资料,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三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行业发展;四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五做好市场预测,沟通市场信息,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并以行规行约协调本行业会员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矛盾,做好工作;六搜集、整理、发布信息和专题资料,引导企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加强管理,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需要;七利用多种方式为企业培养技术与管理方面人才,逐步提高企业的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八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水泥制品工业企业单位及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社团登记证书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泥制品工业协会,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行业影响力;四对水泥制品工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有贡献的个人,可由理事会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省协会或理事、常务理事推荐;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协会活动;五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三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经济信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转让,享有优先权、优惠权;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行规、行约和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组织交流和成果有偿转让。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四) 审查财务报告;(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制定年度协会工作计划;(十一)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协会工作;(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协会法定代表人须由协会在职领导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监督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设以下职能部门:秘书处、信息及技术发展部、装备部、排水管工作部、压力管工作部、预制桩工作部、电杆工作部、纤维水泥制品工作部、装饰混凝土制品工作部、管片及构件工作部。各部门设主任单位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单位若干名。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酒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酒业协会 CHINA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A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和有关技术的酿酒生产企业及为其服务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协调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情况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动酿酒行业生产、流通、管理、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按照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酿酒行业的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二、接受政府委托起草酿酒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三、开展行业调查,咨询服务,搞好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酒类产品的技术、经济、管理、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在行业内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六、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七、协助政府促进酒类商品市场流通,保护合理竞争,打击违法行为。八、参与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拓新资源 节约粮食,降低能耗,大力开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九、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十、协调、沟通本行业与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共同发展。十一、积极开展国际性的技术交流和往来,组织出国考察,接待国外来访,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等活动,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十二、组织开展本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协理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组成:由经申请、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果露酒等饮料酒和酒精等酿酒专业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本行业服务的有关单位和团体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力。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时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六)及时向本协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变化等情况。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与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批准。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 65 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令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主持协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备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〇年中国酒业协会(原“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 协会是合肥地区市政工程行业建设、管理、科研、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建材等企事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面向基层,为促进交往,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市政行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在政府与行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市政工程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第四条 协会接受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和省市政工程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讨论我市市政行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为市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提供依据和有关建议;(二)推行行业内部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经营开发、技术合作中的有关事宜;(三)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进行市政工程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开展有关市政行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活动,组织行业交流;(五)采取多种形式为市政工程行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行业素质;(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七)承办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研、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建材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并照章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对关心市政事业,热心为市政事业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第八条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三)有向协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攻关、解决难题、培训人才的权利;(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从协会获取有关资料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协会筹集经费;(五)关心协会的组织建设,扩大协会的影响,维护协会的声誉。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利机关。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为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协会下设秘书处、建设管理部、工程技术部、企业发展部、质量管理部、设施设备部,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聘任名誉理事长;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聘任各机构负责人;(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协会工作计划;(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期满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任期需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单位或个人捐助;(三)主管部门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学术研究、交流及印发会刊、资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分 会第四十条 设立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分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研究和探讨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法规、规章;(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三)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经验交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举办技术讲座、专业技术培训;(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五)实行施工图审查市场的行业自律管理;(六)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会员,既是分会的会员,又是市政工程协会的会员。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入会的程序、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与市政工程协会的会员相同。施工图审查分会,要制定《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准则》,分会会员既要遵守《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准则》,又要遵守《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分会设立秘书处。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分会全面工作;(二)召集和主持分会会员大会;(三)检查分会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分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会会员单位间的关系及开展工作;(三)处理分会日常事务及组织各项活动。第四十三条 分会经费来源:(一)分会会员的会费;(二)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三)分会经费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分会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分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分会经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分会开展活动使用,财务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统一监管。第四十四条 分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终止,须经分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审查同意。债权债务清算、财产及善后事宜处理,要在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的监督下进行。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TEA 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ATIA。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安徽省境内或从事茶叶事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意图,代表茶叶行业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愿望和要求。(三)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贯彻实行平等、互利、公平、自由、诚信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四)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协作。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供销社、省民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本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负有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行业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茶叶行业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二)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会员之间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合作。(三)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市场分析和信息交流,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四)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贯彻国家制订的各种经济技术标准和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调研等方面的工作。(五)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的代理等服务。(六)组织进行茶叶商品知识,茶的饮用价值和茶文化方面的多种宣传普及、展览、展出、专题讲座等活动,不断提高茶叶在社会上的声誉。(七)协助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贸易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正常的购销秩序,确保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八)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非诉讼和非仲裁的贸易纠纷。(九)开展与国内外经贸、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和友好往来活动。(十)代表会员的利益、组织出版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制订和颁发的有关条例、法规、标准等文件和书籍,并及时向会员传达。(十一)指导市、县分支机构的工作,承办政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委托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四)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五)凡从事茶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研究工作者及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团体会员需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可要求本会协调有关经贸活动和会员之间的纠纷。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等相应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一) 研究制定协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行业规章、协会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和全体理事会通过。(二) 研究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提出意见交常务理事会通过。(三) 研究讨论常务理事组成人选名单,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四) 提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五)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 ZHEN PRINTING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印刷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代表深圳市印刷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搞好行业的自身管理,促进全行业的共同发展。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联系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深圳市印刷行业与各相关行业的联系合作;促进深圳与海外印刷业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新闻出版局、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的指导。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603-604室。第二章 行业协会职能第六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第八条 开展咨询服务,通过会刊、会员通讯和信息发布会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第九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第十条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第十四条 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凡本市从事印刷及与印刷有关的设备、器材生产和零部件、纸张等供应工作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联营、私营企事业单位、以及知名人士或有关专业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信誉良好。第十七条 入会的程序:(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二)提交入会申请表;(三)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和理事级的企业须经协会秘书处考察、集体评审方可入会申请加入常务理事以上级别的企业须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每年度会员大会审议;(四)颁发会员证牌及证书。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三)有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四)有请求协会给予帮助,享受协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及市场信息等)。会员如有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欠交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总结协会工作;(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审议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方针、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报告;(五)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九)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 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组织架构,常务副会长与秘书处共同参与协会重大项目、活动的决策与执行,向理事会负责。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换届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七条 设立永久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制度,受聘名誉会长、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和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收入;(五)政府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三)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八)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九)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它活动。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IA)。第二条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性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团结保险中介行业;维护保险中介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成为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险中介机构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协作;促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保监局,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利益,促进中介行业发展”为工作宗旨。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规范、行业服务、团结维权、交流宣传。团结: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进同业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协调会员间关系,当好协调人;协调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宣传:整合会员单位宣传资源,大力加强行业整体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第三章 会 员第一节 会员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成立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二)取得保险从业资格,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保险营销员,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四)会员有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五)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增进同业团结协作;(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六)按期足额交纳会费;(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由协会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会员如果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或予以除名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向北京保监局举报、提供相应资料协助调查的权利。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会员即为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个人会员总人数的5%。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节 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和颁布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三)选举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组成。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三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第二十五条经常务理事会推选,并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会长和副会长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第二十七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五)出席重要仪式;(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九条协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必须是对协会有重大贡献者,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名誉会长不享有会长的职权。第三十条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第三十一条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原则上由在各会员公司担任财会、稽核或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出任,监事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出任。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推选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监事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由三个监事单位选举产生监事长。第三十三条协会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兼业代理等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内部的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各专业的协调、自律、维权和宣传交流。专业委员会设立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全体本专业的会员单位组成。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任免。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职权:(一)起草地方性行业标准或涉及到各专业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约、协议等;(二)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委员会成员,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处分;(三)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专业利益;(四)组织专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五)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六)执行协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三十六条秘书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第三十七条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理事会。第三十八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其他经济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任职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北京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九条秘书长人选可采取由会长提名或业内招聘的原则产生,并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审核。第四十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四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协会建立经费管理和审批制度,每年应向会员公布年内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四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党的建设第五十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专职人员中具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建立,由北京保监局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北京保监局管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保监局审查同意。第五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保监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组成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美容美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Hairdressing & Beaut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服务行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人员培训、行业评比、技艺交流等各项活动。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协调关系,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北京市美发美容业的繁荣与发展。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本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教育会员遵守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组织全体会员、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有关美发美容行业的调研工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提供依据,并参加听(论)证会。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美发美容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发美容业的意见和要求。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艺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际间理论研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演示会表演会等,扩大对外开放,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试验和成果发布,组织技术专家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并成立专家委员会。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评议评优、行业表彰活动等,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八、承办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九、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第八条: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均为本会理事单位,本会理事必须是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一、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2、各区县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3、本市区域内美发美容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4、跨地区的大、中型美发美容连锁企业;5、从事美发美容职业教育科研单位、从事美发美容用品设备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二、入会、退会手续:1、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2、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标牌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3、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牌和证书。4、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3、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5、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7、享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4、按规定缴纳会费。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第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聘任;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筹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聘任名单;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秘书长为专职;二、在协会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由理事会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七、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按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由理事大会通过。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政策准许范围内的业务职能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名誉会长从历届协会会长中推选产生,候选人应连任两届会长,并对本协会及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由协会会长会议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协会会徽  第四十六条确定协会会徽。会徽设计的创意是以“潮州、陶瓷”的英文首个字母“C”为设计元素,并幻化成腾飞的凤凰形象,充分体现潮州凤城特色。紧靠渐变的“C”字则体现出团结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和协会作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象征意义。双“C”中间的星星则象征着市陶协对潮州陶瓷行业的引导作用。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4日理事会修改,2009年6月25日会员大会一致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全称为: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英文缩写为ZSAII。第二条 协会是中山市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保险行业非营利性、地方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第四条 协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保监局”)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行政辖区。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中环商务街二层10号。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或标准化条款,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指导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指导部门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业务指导部门上报重大投诉事件,做好业务指导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七)经业务指导部门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八)加强与中山市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业利益;(九)承办业务指导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管理第九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一)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山市设立的保险机构,依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二)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山市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即成为会员。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付清应缴纳协会的一切费用;(三)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接受协会的调查咨询,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期缴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会员应根据《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保费总收入,确定下一年度会费缴纳标准。各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如下(不分产、寿险):(一)年保费总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缴纳会费人民币17160元;(二)年保费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缴纳会费人民币25740元;(三)年保费总收入在1亿元至2亿元之间的,缴纳会费人民币34320元;(四)年保费总收入在2亿元至3.5亿元之间的,缴纳会费人民币51480元;(五)年保费总收入在3.5亿至5.5亿元之间的,缴纳会费人民币68000元;(六)年保费总收入在5.5亿元以上的,缴纳会费人民币85800元。上述会费缴纳标准执行一年后,可作检讨修订,经2/3以上会员到场并获过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按新的缴纳标准执行。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八)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时限内完成换届。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必须是会员。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支持协会工作;(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五)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审议决定协会薪酬制度;(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七)审议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八)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九)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十)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集。当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在任期届满时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会长应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协会工作,并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会长应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基本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不得连任。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二)组织研究本市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决定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授权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指导部门核准,应提前离任协会职务,因此空缺的协会职务予以补选。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或因其他情况而确实不宜继续担任协会职务的,应由原单位在1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继任主要负责人接任,直到本届任期届满。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实现专职化、专业化。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人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三)曾担任地市级保险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年以上或担任县区级保险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或曾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三十四条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指导部门核准,应提前离任。秘书处年度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秘书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离任。第四节 监事会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下设提名、薪酬、监察三个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机构和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研究理事会理事、专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标准,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第四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协会专职人员薪酬制度,报理事会审议决定。第四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秘书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审计协会财务工作。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政府资助;(五)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协会经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指导部门。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五十条协会预算外的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时,须征得参加活动的理事单位同意。第五十一条 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按照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协会薪酬制度执行。协会应建立和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没有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称为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CONTAINERTRAILER ASSOCIATION。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市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民间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第三条基本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行业协调管理工作;反映企事业单位的要求与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专业培训,繁荣与发展我市集装箱拖车运输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本会属市级行业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交通局、行业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与协调工作,对政府正在制订的和现行的集装箱拖车运输政策、管理法规、行业发展规划、运力调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实际工作。(二)经常了解听取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的呼声,协助政府解决他们关心的问题,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组织编印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通讯及会刊;(三)提供信息和业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专业培训服务。(四)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有关专业范围内的经验交流与专业培训工作;(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组织学术交流与研讨,不断提高行业业务及管理水平。制定和推行行业行规,并处理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的行为,规范本行业市场,切实为会员单位办实事。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公布或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经理事会同意和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和罢免监事;(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一)、(二)、(三)、(六)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负责。(根据本会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设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代为行使此职权。)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理事会的活动及本会日常工作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的活动及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协会财务;(二)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对理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六)列席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七)没有担任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改革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会配置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的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务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修改经2006年2月24日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都互联网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首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TERNET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京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致力于推动首都互联网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权益,塑造行业形象,提高虚拟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繁荣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广渠门内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五层。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权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有权要求协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有权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签订《首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  (七)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八)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情。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36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1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Engineering Blasting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第二条本协会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群众组织,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团结广大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献力,增强我省工程爆破技术的整体力量,促进工程爆破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行政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领导。第五条本协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本行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对策;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促进和加强行业的科学管理。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推动科技进步。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爆破先进技术与先进经验,促进省内外及对国外的民间技术合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组织大型爆破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和安全评估。协助有关部门对爆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爆破专业队伍的素质。搞好协会自身建设,举办为会员服务,对发展工程爆破事业有益的其它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与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和其它省、市工程爆破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第七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个人会员:凡从事爆破科技工作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热心爆破科技事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凡有爆破实际工作经历的爆破相关专业的在校大、专院校高年级学生也可申请入会。第九条团体会员:凡与爆破科学技术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设计、施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爆破专业性群众社团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第十条对爆破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与协助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交流、调研、培训及其它学术活动,以及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咨询、信息服务。有退会的权利。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以下义务:承认并遵守会章,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本协会有关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与咨询任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向本协会提供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情况,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分配名额由各单位团体推荐产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是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工程爆破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第十八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工作。推荐选举理事长、付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结构、分支结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其职责如下: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提出理事会应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聘请对爆破科学技术事业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根据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的需要,报经省科协、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可建立行业组织,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安徽省工程爆破界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着就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开展技术咨询、科研协作和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举办专业培训等活动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