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污染源在线监控由哪个部门负责

2023-09-11 02:00:02
共1条回复
CarieVinne

环保局监控中心或者当地环境监测站

相关推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恶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2023-09-02 21:44:491

有没有关于在线监测的环保法律法规

适用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23-09-02 21:45:21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政策措施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第三条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第八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第九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第十条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第十二条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四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 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企业应于每年1 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二)自行监测方案;(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第十九条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第二十三条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一)向社会公布;(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三)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五)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六)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七)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23-09-02 21:45:321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房屋拆除、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市政道路、桥梁)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市政道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务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各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  建设、城管、国土房产、交通、水务等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与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发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各区环保部门应当配合市环保部门污染源数据库与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并按市环保部门要求报送本区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第六条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八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在市环保部门网站上(www.szepb.gov.cn)每年定期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八)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2023-09-02 21:45:461

对农村散养户,非禁养区。当地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你写一亿个字解答嘛看完都老了
2023-09-02 21:46:142

企业变更治污工艺需要备案吗

是需要备案的。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得知: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3-09-02 21:46:441

企业为什么要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4项:“(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 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安装自动监控仪器或者不尽维护、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故意干扰自动监控仪器正常运行,或者损毁自动监控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2 21:46:571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五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试运行申请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 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制度。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及水质、水量和污泥等监测档案,并按月、季、年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属国控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管网有效运行。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线应当按雨污分流进行建设,未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管网应当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十五条 市、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2023-09-02 21:47:091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最小容量是(  )。

【答案】:C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023-09-02 21:47:301

环保在线监测自动做样几小时一次?

生态环境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方式。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CODCr、NH3-N、TP、TN、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分钟采一次样,1小时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如果企业设置的采样方式不符合最新要求,应立即添置、更新采样设备和监测仪器,以满足现行有效的技术指南要求。否则,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进行查处。
2023-09-02 21:47:411

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理

私信我帮你办理
2023-09-02 21:47:524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规范

针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特别是废气污染源的现场监测,是环境监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废气污染源的现场监测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到整个监测过程,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在此,笔者通过多年的现场监测经验,提出了以下关于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一些浅谈。 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污染源废气监测的重要性已无需再次强调。针对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现已经有很多种监测分析的方法和标准了,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依旧存在一些依据现有的标准无法监测,甚至出现严重影响监测结果的情况。并且就污染源废气监测本身而言,也存在诸多的疑难问题,如识别固定污染源,安全防护,现场的勘查与准备,滤筒质量监控,间断排放监测时间,生产工况的确定以及过剩系数的影响这些方面等。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将在本文中关于污染源废气的监测进行必要的探讨。1 固定污染源的识别  固定污染源可以按类别划分为非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与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两大类。关于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其排气监测会受锅炉运行负荷及过量空气系数之影响,所以,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的排气监测技术过程,须对将锅炉运行负荷的空气系数同时采取监测,由此,其排气监测当中的实测浓度并不具数据比较的价值,环境管理部门要想对其准确性和代表性进行鉴别并实施监测技术管理,就必须对监测的过程与结果数据进行科学折算。在此过程中,监测人员要正确运用标准值,并对实测的浓度准确折算,其专业素养与技能需达到一定要求,除熟悉采样仪器与采样方法等基本监测技术外,还须对监测对象,即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炉窑类型及其所属行业性质充分了解,并全方位明晰与此相关的各类排放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价和采样监测。  2 关于监测作业的安全防护  对于污染源废气监测作业,其工作环境中不时存在噪声、有害气体、电磁辐射及对人体有负面影响的各种化学物质,此外还存在高、低温及高空作业,用电不安全因素等因素,以上对监测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作业人员均存在隐性的职业性伤害与安全威胁。针对以上的作业安全威害因素,除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装备外,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对于获取有效的监测数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此,我们采取的方式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其次,对于选定监测定位点的位置,可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尽量让管道于负压状态下来选取并开设采样孔,但前提须要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再者还要强调如果测试点离地面有一定距离,则需要有牢固的梯子,扶手和工作平台;最后应该根据污染物的类别、性质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安全绳、煤气报警器等)。  3 现场监测的相关技术与流程  3.1 现场勘查与监测工作准备  不管何种污染源废气监测,在正式监测之前,监测人员须事先深入监测现场,全面了解被测对象,包括生产设备、装置和相关特性,掌握设备装置的常态电压与电流,及压力与风机风量、出口温度等基本的参数数据,以作为监测计划中的相关技术选择的基本参考之一,及作为正式监测过程中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制订的根据之一,同时还要认真仔细的了解现场可能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其危害程度、如何防范等性质作充分了解。  此外,须综合调查污染源性质、种类和现场实际情况,以为后续测孔位置确定做准备。为让最终测定数据达到的准确度与可靠度,还须事先了解净化装置和生产工具的特性和相关监测情况,其对提出适合监测的实时运行状况要求,将其信息对被监测方负责人做详细和针对性的说明。最后根据以上因素及测试目,最终确定测试计划与方案,及相关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还须同步落实工作平台的电源、开孔要求及相关安全防护准备等工作。  3.2 间断排放的监测时间  如果某排气筒排放时间是间断性排放,排放的时间小于1h,则应该在此段排放时间内进行连续性的监测,或者是在此段排放时间之内以相等的时间间隔来采集2~4个样品,并取其平均值。如果排放的时间大于1h,则将连续1h采样的结果求其平均值,或者在1h之内,以相等的时间间隔来采集4个样品,并求其平均值。  3.3 生产工况的确定  生产工况是废气污染源监测作业过程中的一大重要因素。需着重了解、关注监测对象的生产工况是否满足监测要求,其直接关系到此次监测作业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及其结果的代表性。在废气监测作业中,一般要求监测时的生产工况即为具代表性的正常工况,数据层面上要求其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进行监测,所达到的负荷应该占到总负荷的75%或以上。  对于生产负荷的确定,可将把设备常态运行时的压力、电流、风机风量、电压及出口温度等数据参数予以记录,之后同额定工况及正常工况下的参数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出生产设备运行的即时工况是否为常态工况。此外,还可监控整个工厂原材料,能源使用量,及生产的工段情况与最终产品产量,作为工况判断参考之一。  在锅炉的运行负荷上,一般可根据锅炉排放的烟气量,烟气的含氧量及生产单位的有效热量的燃料在充分燃烧时所需要的理论的标态空气量等,以推断出锅炉运行负荷。  3.4 过剩系数的影响  采样方法规定,在每次的锅炉烟尘监测时至少要采集三个样品,求其平均值,然后用a进行修正。依据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修正公式可得知,含氧量的变化,对排放浓度的影响极大。在实际的监测中可知,烟气的成分会随着锅炉的运行状态改变而发生变化,且在工况不同的时候,所测污染物的浓度也相差较大,不同的滤筒监测结果的精密性也相对较差。经监测发现,烟气含氧量也会随锅炉的运行状态改变而发生变化。如果在测量每个滤筒同时对含氧量进行测量,逐一修正排放浓度,不同滤筒的监测结果间的精密性便会大大提升。对此建议在用每个滤筒来采集样品的时候,要与含氧量同时进行测量,逐个折算排放浓度后再求其平均值,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任务较繁重,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分类详解,就如何识别固定污染源,监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现场的勘查与准备,滤筒的质量与监控,间断排放的监测时间,生产工况的确定和过剩系数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3-09-02 21:48:241

施工单位动态监控掉线多长时间恢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要求:故障维修应在48小时内完成,故障后应启用手工监测。
2023-09-02 21:48:341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问题一:排污许可证多久要换一次证? 一般是五年换一次,但是有些地区是需要三年一换,具体看当地环保局的政策。但是注意一点如果你办理的是临时排污许可证,则一年要按要求换正式的排污许可证。如有疑问请咨询环保顾问。 问题二:《排污许可证》有有效期吗?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3年。另外,即工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发生了变化,企业仍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1年。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需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过去一年的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六联单复印件,许可证副本,污染防治设施更新维护佐证材料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换证。 问题三:排污许可证超有效期,是不是等同于无证 是的,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问题四: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的超过5年; 2、《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排放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4、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并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问题五:法律规定:临时排污许可证多久可以换长期排污许可证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到期后可换正式的排污许可证,但是第一次领的正式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只是三年,过期之后换的新证是五年有效期。 问题六: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理 你好,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 办理依据 1.1.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2 予以批准的条件 1)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 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 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2) 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申请材料 1.2.1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问题七:法律规定:临时排污许可证多久可以换长期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临时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所以临时的排污许可证一年到期时要按要求换正式的排污许可证。 问题八:哪类排污许可证到期无需续办? 排污许可证都要续证,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一年。 问题九: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理 你好,《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3年。另外,即使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发生了变化,企业仍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1年。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需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过去一年的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六联单复印件,许可证副本,污染防治设施更新维护佐证材料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换证。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问题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与持过期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的区别 过期等同无证。
2023-09-02 21:48:441

排污许可证变更

法律分析: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1.1 办理依据1.1.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1.1.2 予以批准的条件1)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3) 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1.3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1) 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2) 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2 申请材料1.2.1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23-09-02 21:48:541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保障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投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法承担排污申报的登记、排污费征收工作,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并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备专职人员,保障资金投入,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旅游、公安、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前款规定的地方标准,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前款规定的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本省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本省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指标、排放标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核发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区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确定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对其进行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前,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必须有相应削减原有项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后,方可审批和核准。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的具体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环境容量的要求,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予以公告。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治:(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二)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限期治理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第十九条 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功能区的环境质量。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排污单位负责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单位不消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定单位代为消除,处置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总排口出水水质监测结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排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出现故障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时维修设施、排除故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对排放的污染物应当加强日常测试,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无能力自行测试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排污口,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禁止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将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从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七)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排放手段处理污染物的;(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与排入该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共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立完善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的乡村应当逐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第三十条 城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运行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防治设施;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集中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逐步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公告附近居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企业未经排放管道或者处理设施排放粉尘和废气。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前款规定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 城市市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在室外使用灯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三十六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畜禽养殖场,其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防止污染环境。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具体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者采用科学技术和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应用沼气、有机复合肥等,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政补贴等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者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制品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农用化学制品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制定全省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督促环境监测机构做好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和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第四十条 本省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交接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联防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控制目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四十一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在线监测监控的具体范围和管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排污单位应当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损坏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纳入污染物排放在线信息系统。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证据。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迅速有效处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和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发生。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目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第四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机构处置的,或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处置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除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外,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功能的责任,并依法承担对受害者的赔付补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二)对辖区内的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三)拒报、虚报、缓报、隐瞒不报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四)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测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需要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监测监控设备、排污管网、排污口及其标志牌等。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2023-09-02 21:49:221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第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八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 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第十条 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第十三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3-09-02 21:49:381

我国对水质监管和水质分析有哪些措施?

我国对水质监管和水质分析采取了多种措施,涵盖了监测、评估、监管和预警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措施全方面的分析:1、水质监测网络建设我国建立了全国性的水质监测网络,覆盖了城市供水、河流湖泊、近岸海域、地下水等各类水体。这个网络由国家级监测站、省级监测站和市级监测站组成,以实时、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水质进行监测。2、水质评估标准制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水质评估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指导对水质进行评估和监管。这些标准依据水体的用途和保护目标,设定了不同水质类别的质量要求和排放限值。3、水质监管机构建设我国设立了水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和国家海洋局等专门负责水质监管的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水体的保护、治理和污染物排放等工作,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4、水质分析技术发展我国水质分析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微生物等多种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常规的化学分析、光谱分析、气相色谱-质谱分析、DNA测序等,可以对水质中的有机物、无机物、重金属和微生物等进行精确的定量或定性分析。5、水质监管信息化建设我国加强了水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了水质监测与数据管理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实时获取水质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结果,并进行数据共享和发布,提高水质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6、水质预警机制建设我国建立了水质预警机制,通过对水质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提前发现水质异常和突发事件,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总的来说,我国在水质监管和水质分析方面采取了综合的措施,旨在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这些措施涵盖了监测、评估、监管和预警等方面,综合运用了各类技术手段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水质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2023-09-02 21:50:361

一个家庭主妇如何能更好的理财

目前,个人投资理财方式较多:定期、国债、受托理财、基金、黄金、信托、保险等做组合投资,风险等级、起购金额以及收益率等各有不同。若您有投资理财需求,您可以到招行网点咨询理财经理的相关建议。
2023-09-02 21:49:496

被辞退了离职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可以到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求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3-09-02 21:49:491

京剧三岔口中的任堂惠穿什么西服

京剧三岔口中的任堂惠穿的服装抱衣抱裤。京剧京剧《三岔口》里的任堂惠,头戴软花罗帽,脚穿花薄底靴,一身英武的白花抱衣抱裤。
2023-09-02 21:49:501

边缘人是什么意思

边缘人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心理学家K·勒提出,泛指对两个社会群体的参与都不完全,处于群体之间的人。广义地说边缘人指一个人在某方面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让别人在短时间内难以理解;也有极端的因素,这种有好也有坏。狭义地理解边缘人是指各个方面都脱离主流社会群体方式的人。多难容于世,少有人理解。如有家人朋友有类似情况请多加关怀,避免憾事发生。
2023-09-02 21:49:534

求8mm乐队的资料(详细)

http://images.blogcn.com/2006/7/4/7/changsha4698,20060704121046.jpghttp://images.blogcn.com/2006/7/4/7/changsha4698,20060704121116.jpg8MM OVERDOSE乐队简介凭着超过十年的乐队历史,8mm Overdose已经在美国,日本和欧洲有了极大的歌迷群,并且凭着对 old-school 根源金属乐的坚持和发展,成为成功而广受尊敬的金属乐队,并且成为美国著名饮料品牌 Monster Energy Drink的指定代言人,此种商业上的价值并未影响到乐队的音乐创作,乐评们对他们 颇具攻击性的音墙一样的作品给以欢呼,其中混合了80年代早期美国地下硬核朋克单纯而残忍的吉他 riff,以及传统敲击金属的演唱方法。在与恐龙级乐队Slayer共同进行的2004Jagermeister 巡演中,以他们又一次对金属乐的突破而引发 了一次一次的狂热。渐渐地,8mm Overdose已获得了与Slayer, Sepultura, Suicidal Tendencies, Pennywise, the Deftones, Mortician and Flotsam and Jetsam等老牌们相当的地位。
2023-09-02 21:49:531

收入分配的含义是什么

收入分配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生产成果,按照一定的规则,在社会群体或成员之间进行分割的经济活动。 收入分配包括国民收入分配和个人收入分配两方面: 1、国民收入分配是对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创造的净产值进行的分配。国民收入分配分为两个层次:初次分配和在分配。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生产部门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中不合理因素进行的修正,它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再分配也是为社会执行公共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再分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际依法凭借行政手段强制的进行的再分配,主要手段是赋税制度和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另一种是自愿进行的再分配,如赠与、捐助等等。 2、个人收入分配是指社会成员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经济活动。个人收入分配直接影响就业、投资、消费、储蓄、物价等方面的问题。个人收入水平的高低和结构变化,对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经济的增长以及社会全面进步都有重大影响。
2023-09-02 21:49:541

元好问的主要作品集有哪些

元好问学问深邃,著述宏富。。迄今流传下来的据信是他的作品的有:诗1380余首,词380余首,散曲6首,散文250余篇,小说《续夷坚志》4卷202篇,《中州集》10 卷,《唐诗鼓吹》10卷,《遗山乐府》(又名《遗山先生新乐府》)五卷等。此外还有《遗山诗集》、《乐府》、《续夷坚志》、《壬辰杂编》、《全金元词》等。传世《遗山先生文集》、清光绪读书山房重刊本《元遗山先生全集》。 另有已经散佚的著作多种:《锦机》《东坡诗雅》《杜诗学》《诗文自警》《壬辰杂编》《金朝君臣言行录》《南冠录》《集验方》《故物谱》等。   作品类型  作品名称诗<石岭关所见》《梁园春》、《过晋阳故城书事》、《老树》、《秋怀》、《西园》、《家山归梦图》、《昆阳》、《野菊座主闲闲公命作》、《赤壁图》、《饮酒》、《后饮酒》、《南溪》、《颍亭留别》、《少室南原》、《颍亭》、《梁县道中》、《横波亭》等、《宿菊潭》、《张主簿草堂赋大雨》、《别程女》、《长寿山居元夕》、《山居》、《范宽秦川图》、《赤壁图》、《被檄夜赴邓州幕府》、《邓州城楼》、《岐阳三首》、《雨后丹凤门登眺》、《李屏山挽章》、《壬辰十二月车驾东狩后即事》、《眼中》、《俳体雪香亭杂咏》、《癸巳 四 月二十九日出京》、《癸巳五月三日北渡》、《即事》、《喜彦深过聊城》、《秋夜》、《十二月六日》、《梦归》、《甲午除夜》、《学东坡移居》、《泛舟大明湖》、《游黄华山》、《卫州感事》、《羊肠坂》、《出东平》、《初挈家还读书山杂诗》、《外家南寺》、《东山》、《九日读书山》、《杏花二首》、《雁门道中书所见》、《出都二首》、《洛阳》、《自题中州集后》、《客意》、《种松》、《镇州与文举百一饮》、《壬子寒食》、《台山杂吟》、《出都》等。 词  《全金元词》:《摸鱼儿·雁丘词》 、《摸鱼儿·问莲根有丝多少》、《木兰花慢·游三台》、《玉漏迟壬辰围城中,有怀浙江别业》、《石州慢·赴召史馆》等散曲  《人月圆·卜居外家东园》(二首)、《后庭花破子》(二首)、《喜春来 春宴》(四首)、《小圣乐 骤雨打新荷》等诗词理论  《杜诗学》、《东坡诗雅》、《锦畿》、《诗文自警》、《论诗三十首》史记  《壬辰杂编》、《中州集》个人文集  《遗山先生文集》、《元遗山先生全集》以上资料来自:
2023-09-02 21:49:541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这一句总述了什么背景?

原文: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 意思:一个寒冷的雪天,谢太傅把家人聚会在一起,跟子侄辈的人谈诗论文。不一会儿,下起了又大又急的雪,太傅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大雪像什么呢?”他哥哥的长子胡儿说:“跟把盐撒在空中差不多。”他哥哥的女儿道韫说:“不如比作柳絮被风吹得漫天飞舞。”太傅高兴得大笑起来。这就是谢太傅大哥谢无奕的女儿谢道韫,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望采纳,谢谢!
2023-09-02 21:49:551

千载琵琶作胡语 分明怨恨曲中论说的是谁

论说的是王昭君,千载琵琶作胡语 分明怨恨曲中论出自于《咏怀古迹五首·其三》,作者:杜甫
2023-09-02 21:49:552

供应商评价管理如何做?

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使公司对供应商的评价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化,进而去劣存优,尽量避免或减少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二、客户界定公司的客户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和经销商。三、客户评价是由材料、设备采购单位(材料公司)、工程建筑单位(建安公司)、物业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共同对客户供应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能力、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四、评价原则 统一办法、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用数据说话、客观真实的原则。五、评价办法 指标量化,分类打分,综合评价。 1、指标种类 对客户的评价指标分质量指标、供应指标、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指标。2、指标考评单位、考评程序及考评制度 考评单位: 质量指标、供应指标由建安公司负责考评,经济指标指标由材料公司负责考评,售后服务指标由物业公司负责考评。考评程序:先由指标考评单位考评,最后由材料公司负责汇总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评制度:从与供应商(客户)签订合同开始到供应商所送物品质保期结束为一个考评期,进行填表、备案、留存。3、各指标占分比例 各指标满分的总分为100分。其中:质量指标分占60%,经济指标分占20%,供应指标分占10%,售后服务指标分占10%。4、各指标计算方法 (1)、质量指标 供应商(客户)质量指标是供应商评价的最基本指标,对其评价要从送料批次合格率、来料抽检缺陷率上计算说明。送料批次合格率=(合格送料批次/送料总批次)X100%来料抽检缺陷率=(抽检缺陷总数/抽检样品总数)X100%供应商质量考评打分标准批次合格率 得分 来料抽检缺陷率 得分 100% 60 100% -10 ≥99.5 55 ≥99.5 -8 ≥98.5 50 ≥98.5 -6 ≥97.5 45 ≥97.5 -4 ≥95 40 ≥95 -2 <95 0 <95 0 注:送料批次合格率与来料抽检缺陷率得分之和即为该供应商的质量指标得分 (2)、供应指标 供应指标是供应商(客户)的交货表现以及供应商企业管理水平相关的考核因素,对其评价主要是从送料准时交货率、订单变化接受率上计算说明。订单变化接受率是是衡量供应商对订单变化反应敏感度的一个指标.准时交货率=(按时按量交货的批次/送料的总批次)X100%订单变化接受率=(订单增加或减少的交货数量/订单原定的交货数量)X 100%供应商供应考评打分标准准时交货率 得分 订单变化接受率 得分 99%—100%(含) 8 99%—100%(含) 2 95%—99%(含) 6 95%—99%(含) 1.8 90%—95%(含) 4 90%—95%(含) 1.6 80%—90%(含) 2 80%—90%(含) 1.4 70%—80%(含) 1 70%—80%(含) 1.2 <70% 0 <70% 0 注:准时交货率与订单变化接受率得分之和即为该供应商的质量指标得分 (3)、经济指标 经济指标是评价供应商(客户)最重要的指标,对其评价主要是从价格水平、付款条件上判断。价格: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3%(含)记5分,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5%(含)记10分,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5%(不含)以上记15分。付款:送货垫资半年以上者记5分,送货付款一般者记2.5分,付款送货者记1分,要帐闹事者记-2分,三人以上来公司闹事要帐者记-5分。(4)售后服务指标售后服务指标也是评价供应商(客户)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其评价主要从投诉灵敏度、解决问题能力上判断。投诉灵敏度 供应商(客户)对质量投诉的反应是否及时、迅速,答应是否完整等要求是否及时处理。 3分解决问题能力 供应商(客户)是否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7分5、客户定性对供应商(客户)的质量指标、供应指标、经济指标及售后服务指标的各项评分之和为该供应商的总评分。总评分在90分(含)~100间分为优秀客户,总评分在80分(含)~90间分为良好客户,总评分在60分(含)~80间分为一般客户,总评分在60分以下为劣等客户。六、奖惩办法经评审认定为优良的供应商(客户)在公司今后的材料、设备招标采购活动中优先考虑合作,一般客户次之,劣等客户淘汰它。七、客户档案建立 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都应给予其建立供货档案,以备后查。
2023-09-02 21:49:572

戏服是否能代表中国?

戏服可以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一方面,京剧戏服是中国特色的一种文化符号,他代表了中国人精神世界的一个缩影。
2023-09-02 21:49:595

为什么会被统计局抽查到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平台,利用抽签、摇号等形式,从被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因...
2023-09-02 21:50:016

个体药店有权发布药品广告吗?

药店不可以发布广告,可以贴厂家的,广告,但是药店严禁发布或参与发布以下几种违法药品广告:1、处方药媒体广告,非药品(含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媒体广告,2、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药品媒体广告,3、伪造广告批准文号、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药品媒体广告,4、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违法药品媒体广告,5、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的虚假违法药品媒体广告,6、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媒体广告7、其他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没有权发布。药品的广告必须经药检局和广告公司审批认可后,才能发布。
2023-09-02 21:50:011

怎样合理的分配自己的收入呢?

一、按自身具体实际情况,收入按比例分配每个月领到薪水收入不外乎两种情况,存起来或者花掉,但实际情况是,很难把薪水收入全部都存起来,因为我们必须有为了生存下去的花费,这些费用就是「必要支出」,例如房租,水电煤,伙食费;所以我们应该按自身具体实际情况,收入按比例分配,花费按比例分类。二、应对未知风险的管控因为工薪族基本每个月只会领取一次一份的工资,而且每个月我们都有必须要花费的固定支出,如果月初就把生活费花光,就必须省吃俭用撑到下个月发薪日或者去借钱才能度过这个月剩下的日子。现在全球的大环境都不景气的情况下,公司减薪裁员,突然生病,天降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你是一个没有存钱习惯的人,每个月的收入都花在消费上,哪怕某天有什么急需用钱的情况,无论你薪水多高,都要等到发薪日才有钱,当下的情况你还是没有钱支付。三、收入按比例分配,可以遵循原则比如将收入60%作为必要支出的生活费,30%作为其他支出,可以是娱乐,自我提升等费用支出,剩下10%作为强制储蓄的紧急备用金。而每个月的收入减去必要支出后所剩下的钱,才是我们可以灵活支配的,大概在30%-40%左右。换句话说,即使你想多存点钱,压缩自己必要的生活费,长久以来,你的计划也会被一次次地打破,最终放弃整个财务规划,因为不合理的分配比例会让人望而却步,所以能持续下去的存钱收入分配比例必须按照你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打造!
2023-09-02 21:50:021

找电影里面有一个小丑有一张很大的红色大嘴巴外国恐怖片

小丑回魂,Pennywise
2023-09-02 21:50:022

粮食统计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粮食统计的监督职能,有效地组织粮食商品流通统计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是指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对贯彻《粮食油脂商品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粮食统计工作质量的检查,并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粮食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 粮食统计法规检查第四条 粮食统计法规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各级粮食统计机构中的统计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检查职权,或者配合各级政府统计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对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在检查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检查机构的指导,应密切配合统计检查机构在本系统内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第六条 各级粮食统计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其中一名应是该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执行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检查员是粮食统计机构的专门执法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廉洁奉公、熟悉粮食政策和统计业务,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统计干部担任。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由所在统计机构负责推荐,同级政府统计局委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统计检查员在统计检查业务上服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统计检查人员的调动、免职和处罚,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的同意。第九条 统计检查员(包括兼职)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颁发《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本行政区域粮食系统内检查统计法规实施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十条 统计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制度》及其他统计法规。  (二)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负责调查违反统计法规的案件和行为。  (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检查任务和案件调查工作。  (四)对违反统计法规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符合《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或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一条 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统计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统计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第十二条 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在接到该《统计检查查询书》十五日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检查员对基层粮管所、库、站(店)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省、地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统计法规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规实施情况,与粮食统计业务工作实际结合确定。粮食统计法规检查可以与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结合进行。第三章 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第十四条 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指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工作检查制度,每一粮食年度内都要在适当的时间开展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安排实施。第十六条 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法规和粮食统计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粮食统计数据质量;  (四)粮食统计基础工作;  (五)粮食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六)粮食统计自动化建设情况。
2023-09-02 21:50:031

古文中“谢太傅寒雪日内集”的意思

一个寒冷的雪天,谢太傅把家人聚会在一起,跟子侄辈的人谈诗论文.忽然间,雪下得紧了,太傅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大雪像什么呢?”他哥哥的长子胡儿说:“跟把盐撒在空中差不多.”他哥哥的女儿道韫说:“不如比作风把柳絮吹得满天飞舞.”太傅高兴得笑了起来.道韫是太傅大哥谢无奕的女儿、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 陈太丘和朋友预先约定好一起出行,预定在中午时分,约定的时间过了朋友却没有到,陈太丘便不再等候友人而离开了.当他离去以后,他的朋友才来到. 陈太丘与友期行,期日中,过中不至,太丘舍去.去后乃至. 陈太丘的儿子陈元方当时年仅七岁,正在家门外做游戏.违约的客人问他:“你的父亲在家不在?”陈元方回答说:“父亲等待您很长时间而您却没有来到,已经离去了.”客人便发怒说道:“不是人啊!和人家约好一起出行,却抛弃人家而离去.”陈元方说:“您与我父亲约定在中午时份见面,中午了您却没有到,这就是没有信用;对着小孩子的面骂他的父亲,这便是没有礼貌.” 元方时年七岁,门外戏.客问元方:“尊君在不?”答曰:“待君久不至,已去.”友人便怒曰:“非人哉!与人期行,相委而去.”元方曰:“君与家君期日中,日中不至,则是无信;对子骂父,则是无礼.” 客人感到惭愧不安,忙下车前来拉元方表示好感.元方径直走入家门,根本不回头看那失信无礼的人. 友人惭,下车引之.元方入门,不顾.
2023-09-02 21:49:481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知衫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拓展资料: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搭乱腔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陪山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2023-09-02 21:49:471

如何评价拼多多的商品质量?

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产品的质量很好,但是有些产品的质量非常差。
2023-09-02 21:49:476

工业企业采购销具体流程及相应管理制度

  采购员岗位职责  在供应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材料采购工作。  二、根据采购计划,负责联系供应厂商,实施采购作业,保证生产供应,不因工作失误导致生产停工待料。    三、负责收集调查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建立供应商档案,动态考察。协助经理开展供应商评价工作,拓宽业务供应渠道,优胜劣态,择优选取供应厂商。  四、以企业利益为重,采取货比三家的方法比价采购。  五、在货物的采购时,要尽可能地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只能在批准的采购计划内就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采购的内容。  六、遵守货款结算纪律,发票价格、运费、税款等必须与合同、合约复核无误、凭证齐全后才可办理申请财务结算,如有部分退货,应注意从原发票中扣除后再办理申请结算。  七、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形象,要与供应商建立关系渠道,保持长期友好的协作关系。敬业爱岗,勤奋工作。  八、对企业负责,积极认真工作,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  九、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徐州来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采 购 管 理 程 序  LP-  年 月 日发布  徐州来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采 购 管 理 程 序  1目的  为确保采购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使供应商能够持续、稳定的提供合格产品,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产品的协作配套件、原辅材料的采购及其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及管理。  3引用文件  4术语  4.1供应商:即供方,有时也称分承包方、协作配套厂、供货厂家。  4.2 Ⅰ类件:指对产品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及使用寿命有直接较大影响的安全件、重要件。  4.3 Ⅱ类件:指对产品的某些性能有一定影响的零部件。  4.4 Ⅲ类件:除Ⅰ、Ⅱ类件以外的所有零部件。  5职责  5.1供应部负责采购计划的编制、报批、实施;按照经营需求,负责采购产品的组织、调度;负责生产过程中及市场退回的不合格品的清退工作。  5.2供应部负责采购文件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发放和回收;负责供应商的初选;负责供应商生产技术准备工作的协调、监督;负责全新开发产品及新开发零部件的布点、调度及布点规划方案的编制、报批;负责供应商产品供货质量的日常管理和质量整改;负责供应商的综合评定和供应商体系的优化调整;负责合格供应商名单及临时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发布和管理;负责供应商质量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3供应部负责采购产品的贮存、保管、发放和回收,完成不合格品的清退工作。  5.4供应部负责采购产品的成本控制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同时协助财务处做好各产  品的成本降低工作;负责各种商务活动和商务政策的制定;负责采购综合管理工作。  5.5供应部长负责“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A)及“供应商资格审批表” (附录B)的审核。  5.6技术质量部  5.6.1按产品技术重要度划分Ⅰ、Ⅱ、Ⅲ类零部件,并提出明细表。  5.6.2负责供应商产品技术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向供应商提供完整正确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验收技术标准,并负责各种技术协议和资料的发放、归档和管理。  5.6.3同供应商签定有关技术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5.6.4负责与供应部共同进行全新开发产品供应商的初选,并对新产品试制中供应商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同时提出全新开发产品试制合格供应商明细。  5.6.5与供应商共同进行技术开发。  5.7技术质量部  5.7.1负责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的组织实施。  5.7.2负责供应商产品进货检验和试验;负责供应商产品样品验证的组织实施及供应商产品在生产过程的质量跟踪,并对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  5.7.3负责质量整改计划的制订、发布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5.7.4负责质量保证协议的签订。  5.7.5技术质量部长负责Ⅱ、Ⅲ类零部件供应商资格的审批。  5.8 负责Ⅰ类零部件供应商资格的审批。  5.9营销部  5.9.1负责样品验证后的市场质量跟踪及结果反馈。  5.9.2负责质保服务协议的签定。  5.9.3负责采购产品市场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  5.10制造部负责重要采购件的工艺审核和指导;负责质量保证能力中工艺保证能力的评定。  6培训和资格  6.1所有与采购有关人员需接受本程序的培训,并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6.2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人员应经过质量审核知识培训,并了解本程序。  7程序  7.1供应商的选择  7.1.1配套体系外供应商的选择  7.1.1.1当现有供应商的配套能力、产品质量或价格等方面满足不了需求时,则需在配套体系外布点。  7.1.1.2供应部外购件根据需要制订布点规划方案,要求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根据拟布点零部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材料。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对供应商进行初选,并填写《供应商资格审批报告》,经制造部长批准后报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确定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评定及评定方式。  7.1.2新产品开发供应商的选择  7.1.2.1 产品改进、改型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配套体系内资源难以保证时,则需按7.1.1条款在配套体系外布点。  7.1.2.2 新产品开发供应商的初选由技术质量部与供应部共同进行,供应部外购件制订新产品试制布点规划方案,初选(初定)供应商,报供应部长审批,通过后发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制造部。新产品开发阶段供应商样件的试装由技术质量部负责。  7.1.2.3 新产品或结构改进选型的试装样机由技术质量部组织评审,需要时由技术质量部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通知供应部。  7.1.3配套体系内供应商的选择  对于经供应部提出,技术质量部确定,可不进行综合能力调查和质量保证能力评审,但需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设备清单,直接进行产品质量验证。  7.2供应商的评价  7.2.1新增供应商的评价  7.2.1.1首先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确认(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由供应部协调质量、工艺、技术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调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评定)。  7.2.1.2技术质量部根据《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加大对样品的抽检比例,并做好检验记录  7.2.1.3具体样品的试装及试装结果的评价按《供应商样品验证管理办法》执行。  7.2.2长期合作供应商的评价  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由供应部、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分别按照《供应商供货综合评定标准及其管理办法》对计划完成率、准时化送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新产品开发等指标进行评价。  7.2.3紧急/临时采购零部件供应商的评价  7.2.3.1供应部对供应商资质进行确认(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7.2.3.2技术质量部根据《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加大对样品的抽检比例,并做好检验记录。  7.2.3.3技术质量部对紧急/临时采购零部件在装配过程中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并做好跟踪记录。  7.3供应商的控制  7.3.1全新开发产品供应商的控制(附录C)  7.3.1.1质量保证能力评定  技术质量部根据布点方案、供应商资料及《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全新产品开发布点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计划,报技术质量部部长审核,批准后对需现场评定的供应商按《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评定。  7.3.1.2供应商产品验证  全新开发产品供应商样品的验证与全新开发产品试制验证同时进行,在新产品开发试制过程中,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跟踪供应商产品质量状况,并进行记录,在新产品试制完成,通过产品鉴定后,根据产品试制开发期间零部件质量状况,提出全新开发产品试制中零部件开发试制合格的供应商及零部件明细,经技术质量部部长审核后报技术质量部,参与试制合格的供应商零部件等同于首批样品验证合格。  7.3.1.3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批  a)对质量保证能力评定合格和免于现场评定的供应商(A、B级),在新开发产品试制中所供零部件也合格的,由供应部通知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质保服务协议》,待确认供应商签订完协议后,由供应部汇总拟订“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批报告”统一报供应部长审核批准,通过后编制下发“合格供应商名单”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b)对质量保证能力评定为C1级且试制中所供零部件验证不合格的供应商,但因生产急需由该供应商供货时,必须进行批量样品验证。批量样品验证合格后由供应部通知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质保服务协议》(包括试制验证合格的供应商)。协议签完后,由供应部汇总拟订“临时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批报告”进行报批,通过后编制下发“临时合格供应商名单”,并与供应商签定《临时采购合同》,同时由质品量部根据需要下发质量整改通知,要求供应商进行质量整改;  c)对于批量样品验证不合格的供应商,由技术质量部通知其进行质量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供货或限量供货,同时通知供应部增加布点或重新布点;  d)对质量保证能力评定为C2级的供应商由技术质量部通知供应部取消其协作配套资格,供应部应在产品批量生产前重新进行布点。  7.3.2新增布点供应商的控制(附录D)  7.3.2.1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  技术质量部接到供应部提供的“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及“供应商资格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明细后,进行审核,合格后由技术质量部部长在评定说明栏内签署是否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的意见,对需现场评定的,由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现场评定。  7.3.2.2供应商产品验证  a)对质量保证能力现场评定合格或免于现场评定的供应商由供应部通知技术质量部签定采购技术协议;对于产品图样上技术要求或工艺要求已经比较详细的零部件,无需再签订《采购技术协议》,供应商直接按图样要求生产制造;  b)技术质量部接到供应部通知后,安排专业所与供应商签定“采购技术协议”,向供应商提供正式的产品图样或技术要求,同时将“采购技术协议”发放给供应部、技术质量部及有关部门,对协议签定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可与供应部协商;  c)供应部接到采购技术协议后,通知供应商按协议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样品验证,具体按照《供应商样品验证管理办法》执行;  d)对参与新产品开发且试制验证合格的供应商,在产品批量生产时,可直接办理批量样品试装。  7.3.2.3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批  对产品验证合格、质量保证能力评定合格(A、B级)或免于现场评定的供应商,采购部确认供应商已按要求签定了《质量保证协议》、《质保服务协议》和《采购合同》时,由技术质量部部长在“供应商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意见,Ⅱ类件、Ⅲ类件直接审批批准,I类件进行审核后报主管经理批准,通过后通知供应部拟订合格供应商补充通知下发各相关部门。  7.3.2.4临时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批  对于因时间和人员限制尚不能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评定,或评定结果为C1级,但因生产急需由该供应商供货时,可只进行产品验证,合格后经技术质量部部长(Ⅱ类件、Ⅲ类件)或主管经理(I类件)批准,可通过后通知供应部可暂纳入“临时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临时合格供应商”应在半年内重新评定。  7.3.3紧急/临时采购零部件供应商的控制  7.3.3.1对时间要求较短,来不及对供应商进行调查、初选布点的紧急采购零部件;采购量较小、暂不打算布点的临时采购零部件;尚未找到较好的布点资源、但仍需进行采购的零部件,可由供应部填写“供应商基本经营情况调查表”和“紧急/临时采购零部件审批表”(附录E),一同报批。I类件报技术质量部长批准,Ⅱ、Ⅲ类件报供应部长及技术质量部部长批准,通过后可进行紧急/临时采购(对供应商可暂不进行控制),以满足产品试制及生产需要。  7.4供应商资格审批完毕后,所有与供应商有关的评定、验证、审批资料由供应部纳入供应商档案管理。  7.5供应商名单的管理  7.5.1.1 “合格供应商名单”由供应部负责编制,处长审核、批准、发布。  7.5.1.2 “合格供应商名单”(含临时)在产品开发试制完成,通过产品鉴定,进入批量生产前,由供应部根据供应商样品验证及质量保证能力评定情况统一审批、发布,更新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根据供应商年度供货质量状况、新增布点的供应商补充通知下发情况重新编制、报批和发布。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由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随时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并由供应部对名单进行更改:  a)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b)供货不及时;  c)售后服务质量差;  d)价格(包括运杂费)高。  7.5.1.3 “合格供应商名单”属内部控制机密文件,由供应部确定发放范围,各持有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借阅。  7.6采购计划的管理  7.6.1产品批量生产时,由供应部依据生产计划编制零部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包括供应商名称、零部件名称、零部件图号、计划数量及到位时间,采购计划需主管采购领导批准后才能生效。严格按照规定的发交系数和采购计划进行零部件采购,同时负责采购计划的调整和考核。  7.6.2供应部必须严格按“合格(临时合格)供应商名单”进行采购(紧急/临时采购零部件除外),由技术质量部在入库报检中进行监督控制。  7.6.3对于临时合格供应商所供零部件,如该零部件已有合格供应商则临时合格供应商每月供货量不得超过本月采购总量的40%,即供货系数不得大于0.4。  7.7采购文件的控制  7.7.1采购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b)质量保证协议书;  c)采购技术协议或新产品开发协议书;  d)“质保”服务协议书;  e)零部件采购计划。  7.7.2采购合同由供应部负责签定,成熟产品的签订时间在每年一次的供应商经营会议上统一签订,新开发产品的签订在该产品批量生产后一个月内签订完毕。  7.7.3技术质量部负责与经过样品验证并合格的供应商签定质量保证协议书。成熟产品的签订时间在每年一次的供应商经营会议上统一签订,新开发产品的签订在该产品批量生产后一个月内签订完毕。  7.7.4技术质量部负责签定采购技术协议或新产品开发协议。成熟产品的签订时间在每年一次的供应商经营会议上统一签订,新开发产品的签订在该产品批量生产或试制生产前签订完毕。  7.7.5营销部负责与供应商签定“质保”服务协议,用户使用过程中由于采购产品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按此协议处理。成熟产品的签订时间在每年一次的供应商经营会议上统一签订,新开发产品的签订在该产品批量生产后一个月内签订完毕。  7.7.6各种协议或合同由供应部组织签定,以《供应商协议或合同签订流程表》为准(见附录F)。  7.8采购产品的验证  7.8.1进货检验  进货检验包括到供应商货源处验证,具体按《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执行。  7.8.2采购产品的搬运、贮存、包装和防护  采购产品入库严格按照《产品防护和交付控制程序》执行。  7.8.3样品试装  按照《供应商样品验证管理办法》执行。  7.8.4应顾客要求,可以到供应商现场进行验证,具体由供应部协调组织。  7.9供应商供货质量日常管理  公司对供应商日常供货质量实行“提示—限期整改—警告—淘汰”四步管理法,一般情况下按“提示—限期整改—警告—淘汰”的顺序进行管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跨越其中的一步或多步,四步法的任何一步都可以同时实施索赔。  7.9.1提示  对于协作配套件在入厂检验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生产过程、市场上发生的一般性质量问题,供应部或相关部门将以“质量信息反馈单”或电话通知的形式反馈厂家,引起厂家的足够重视并由厂家自行整改。  7.9.2限期整改  a)经过“提示”以后,若供应商的零部件实物质量仍没有好转,或同类质量问题重复性发生;  b)在协作配套件发生批量性质量问题。  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之一时,技术质量部将下发正式的质量整改通知,并规定整改时限。由供应部及相关部门立即通知供应商。  厂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视厂家反馈情况组织验收。  7.9.3警告  a)在“限期整改”阶段,对质量整改不积极、整改效果不明显、没有达到整改要求或问题重复发生的;  b)因协作配套件质量问题发生市场严重质量问题、生产过程严重质量事故或B类用户投诉的。  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之一时:  ①技术质量部下发停供整顿通知,在停供时限结束时由技术质量部组织到厂家进行整改验收;  ②在对供应商进行“警告”处理后,供应部要及时调配资源,督促同种零部件其他配套厂家提升产能,同时必须增加布点。  7.9.4淘汰  包括以下两种淘汰型式:  a)“收回式淘汰”(只对故障零部件实行停供);  b)“关门式淘汰”(取消供应商全部零部件的配套资格)  在“警告”阶段,对质量整改不积极、整改效果不明显、没有达到整改要求或经“警告”以后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时,将对供应商实行“收回式淘汰”,取消所受警告零部件的配套资格。  因协作配套件质量问题发生市场特大质量事故、市场重大质量事故、A类用户投诉或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质量问题时,或当“收回式淘汰”的零部件比例超过供货供应商供货品种总数的70%以上时,将对供应商实行“关门式淘汰”。  8 记录和表格  8.1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  8.2供应商资格审批表  8.3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8.4采购技术协议书  8.5质量保证协议书  8.6“质保”服务协议书  8.7紧急/临时采购零部件审批表  8.8合格供应商名单  9附录  附录A 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供应商资格审批表  附录C 紧急/临时采购零部件审批表  附录D 供应商协议或合同签订流程表  附加说明:  本程序归口部门:供应部  本程序审核人:  本程序批准人:  附录A  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配套产品: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 箱:  企业占地面积: 其中生产面积:  职工总数: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企业资产总值: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年 产 值: 年销售收入: 利 润:  二、主要组织机构名称及人员:  1.技术质量部门: 人 员: 高级: 中级: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2.研发工艺: 人 员: 高级: 中级: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3.技术质量部: 人 员: 高级: 中级: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4.制造部门: 人 员: 高级: 中级: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三、日常质量信息联系人:  信息员姓名: 所在部门: 职 务:  职 称: 联系传真: 联系电话:  四、价格意向:(具体价格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供应商应该提供的建档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试验设备明细  4.产品样本及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鉴定证书、形式试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等  5.产品给同行业配套情况  六、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报供应部  七、调查人  八、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B  供应商资格审批表  重要度:  产品名称及代号: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供货的运输方式 运输路途时间  供应部初选理由:  调查人: 负责人: 日期:  供应部主管意见:  负责人: 日期:  技术质量部对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说明:  负责人: 日期:  样品验证结论 结论日期  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结论 结论日期  技术质量部意见:  负责人: 日期: 总经理意见:  负责人: 日期:  纳入分供方名单时间 供应商类别  附录C  紧急/临时采购零部件审批表  零部件  名 称 零部件  图号/型号 采购  数量  紧急/临时采购原因:  提出人: 年 月 日  供应部领导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技术质量部部长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审批通过后复印送相关单位,原件存档。  12  附录D  供应商协议或合同签订流程表  NO.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责任单位 协议内容 协议编号 负责人签字 备注  1 技术质量部 采购技术协议  2 质量保证协议  3 营销部 质保服务协议  4 供应部 采购合同、协议  说明:必须按照流程表规定的顺序流转,持此流程表方能签订合同。  13
2023-09-02 21:49:451

收入分配制度

法律分析:(一)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收入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收入,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它体现着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二)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是一种总产品在扣除资本耗费与劳动力耗费后,所有剩余被劳动力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依照等量投入得等量剩余的原则分别获得的分配方式,其实质是各要素主体按照要素的产权含量参加收入分配。常见的要素包括土地、技术、资金、管理等。(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它旨在实行按劳分配并坚持其主体地位的同时还采取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各种分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23-09-02 21:49:451

社会边缘人什么意思(边缘人什么意思)

社会边缘人是指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融入主流社会群体的人。边缘人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心理学家K·勒温提出,泛指对两个社会群体的参与都不完全,处于群体之间的人。广义地说,边缘人指一个人在某方面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让别人在短时间内难以理解;也有极端的因素,这种有好也有坏。狭义地理解边缘人是指各个方面都脱离主流社会群体方式的人。
2023-09-02 21:49:422

京剧和昆曲在服饰妆扮上有什么区别 ?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唱腔,传统戏服饰妆扮是一样的。
2023-09-02 21:49:413

“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是什么意思?

“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的意思是千载琵琶一直弹奏胡地音调,曲中抒发的分明的昭君怨恨。“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出自杜甫 的《咏怀古迹(其三)》,这是杜甫经过昭君村时所作的咏史诗。想到昭君生于名邦,殁于塞外,去国之怨,难以言表。因此,主题落在“怨恨”二字,“一去”二字,是怨的开始,“独留”两字,是怨的终结。作者既同情昭君,也感慨自身。这第三首,诗人借咏昭君村、怀念王昭君来抒写自己的怀抱。1.原文:《咏怀古迹(其三)》杜甫群山万壑赴荆门,生长明妃尚有村。一去紫台连朔漠,独留青冢向黄昏。画图省识春风面,环佩空归夜月魂。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2.解释千山万岭好像波涛奔赴荆门,王昭君生长的乡村至今留存。从紫台一去直通向塞外沙漠,荒郊上独留的青坟对着黄昏。只依凭画图识别昭君的容颜,月夜里环佩叮当是昭君归魂。千载琵琶一直弹奏胡地音调,曲中抒发的分明的昭君怨恨。3.创作背景这组诗是咏古迹怀古人进而感怀自己的作品。作者于唐代宗大历元年(766年)从夔州出三峡,到江陵,先后游历了宋玉宅、庾信古居、昭君村、永安宫、先主庙、武侯祠等古迹,对于古代的才士、国色、英雄、名相,深表崇敬,写下了《咏怀古迹五首》,以抒情怀。4.作品鉴赏“群山万壑赴荆门,生长明妃尚有村”。诗的发端两句,首先点出昭君村所在的地方。据《一统志》说:“昭君村,在荆州府归州东北四十里。”其地址,即在今湖北秭归县的香溪。杜甫写这首诗的时候,正住在夔州白帝城。这是三峡西头,地势较高。他站在白帝城高处,东望三峡东口外的荆门山及其附近的昭君村。远隔数百里,本来是望不到的,但他发挥想象力,由近及远,构想出群山万壑随着险急的江流,奔赴荆门山的雄奇壮丽的图景。他就以这个图景作为此诗的首句,起势很不平凡。杜甫写三峡江流有“众水会涪万,瞿塘争一门”(《长江二首》)的警句,用一个“争”字,突出了三峡水势之惊险。这里则用一个“赴”字突出了三峡山势的雄奇生动。这可说是一个有趣的对照。但是,诗的下一句,却落到一个小小的昭君村上,颇有点出人意外,因引起评论家一些不同的议论。明人胡震亨评注的《杜诗通》就说:“群山万壑赴荆门,当似生长英雄起句,此未为合作。”意思是这样气象雄伟的起句,只有用在生长英雄的地方才适当,用在昭君村上是不适合,不协调的。清人吴瞻泰的《杜诗提要》则又是另一种看法。他说:“发端突兀,是七律中第一等起句,谓山水逶迤,钟灵毓秀,始产一明妃。说得窈窕红颜,惊天动地。”意思是说,杜甫正是为了抬高昭君这个“窈窕红颜”,要把她写得“惊天动地”,所以才借高山大川的雄伟气象来烘托她。杨伦《杜诗镜铨》说:“从地灵说入,多少郑重。”亦与此意相接近。究竟谁是谁非,如何体会诗人的构思,须要结合全诗的主题和中心才能说明白,所以留到后面再说。5.作者简介杜甫(712~770),字子美,尝自称少陵野老。举进士不第,曾任检校工部员外郎,故世称杜工部。是唐代最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宋以后被尊为“诗圣”,与李白并称“李杜”。其诗大胆揭露当时社会矛盾,对穷苦人民寄予深切同情,内容深刻。许多优秀作品,显示了唐代由盛转衰的历史过程,因被称为“诗史”。在艺术上,善于运用各种诗歌形式,尤长于律诗;风格多样,而以沉郁为主;语言精炼,具有高度的表达能力。存诗1400多首,有《杜工部集》。
2023-09-02 21:49:411

建筑公司投标政府工程 有个什么入库 说是以后没这个入库就不能投标

应该是当地一个建筑工程名录,要入名录要办好多手续的,
2023-09-02 21:49:413

文言文咏雪的地点

1. 文言文咏雪中请找出交代时间人物地点事情的记者并作具体的分析 时间:寒雪日。 地点:内(家族内院) 人物:谢太傅、胡儿、兄女。 事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 言语第二之七十一、咏雪之才 (原文)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 (译)谢太傅(安)在一个寒冷的雪天召集家人,给晚辈们探讨文章义理,一会儿雪下得急起来,太傅欣然说道:“白雪纷纷何所似?”哥哥的儿子胡儿(谢胡)说:“撒盐空中差可拟。”哥哥的女儿(谢道韫)说:“未若柳絮因风起。”太傅高兴得大笑。这个女子是太傅大哥谢无奕的女儿,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2. 《咏雪》文言文五大知识点 【人物介绍】 刘义庆(403-444),南朝宋彭城人,曾任荆州刺史,爱好文学。 谢安(320-385),字安石,晋朝陈郡阳夏人。做过吴兴太守、侍中、吏部尚书、中护军等官职。死后追赠为太傅。 谢朗,字长度,谢安哥哥的长子。做过东阳太守。 谢道韫,字无奕,东晋有名的才女,以聪明有才著称。 陈寔,字仲弓,东汉颍川许人,做过太丘县令。 陈纪,字元方,陈寔的长子。 【全文】 谢太傅寒雪日 内集①,与 儿女② 讲论文义③。俄而④ 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⑤?”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⑥。”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⑦。”公大笑乐⑧。即 公大兄⑨ 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 妻⑩ 也。 【翻译】 一个寒冷的雪天,谢太傅把家人聚会在一起,跟子侄辈的人谈诗论文。忽然间,雪下得紧了,太傅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大雪像什么呢?”他哥哥的长子胡儿说:“跟把盐撒在空中差不多。”他哥哥的女儿道韫说:“不如比作风把柳絮吹得满天飞舞。”太傅高兴得笑了起来。道韫是太傅大哥谢无奕的女儿、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重点注释】 ①家庭聚会 ②子辈之人 ③讲解诗文 ④不久,一会儿 ⑤雪花纷纷扬扬地落下来像什么呢 ⑥撒在空中的盐差不多可以相比 ⑦不如比作柳絮乘风而起 ⑧高兴地笑(了起来) ⑨谢安大哥 ⑩(的)妻子 【整体把握】 《咏雪》选自《世说新语·言语》,它言简意赅地勾勒了疾风骤雪、纷纷扬扬的下雪天,谢家子女即景赋诗咏雪的情景,展示了古代家庭文化生活轻松和谐的画面。文章通过神态描写和身份补叙,赞赏谢道韫的文学才华。“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文章第一句交代咏雪的背景。短短的十五个字,涵盖的内容相当多。东晋的谢氏家族是个赫赫有名的诗礼簪缨之家,为首的是谢太傅即谢安。在这样的家族里,遇到雪天无法外出,才有“讲论文义”的雅兴。召集人兼主讲人自然是谢安,听众是“儿女”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全都说到了。 接着写主要事件咏雪。其实是主讲人出题考听众。主讲人何以有此雅兴?原来是天气发生了变化:“俄而雪骤”,早先也有雪,但不大,而此刻变成了纷纷扬扬的鹅毛大雪。这使主讲人感到很高兴,于是“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答案可能不少,但作者只录下了两个:一个是谢朗说的“撒盐空中”;另一个是谢道韫说的“柳絮因风起”.主讲人对这两个答案的优劣未做评定,只是“大笑乐”而已,十分耐人寻味。作者也没有表态,却在最后补充交代了谢道韫的身份,“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这是一个有力的暗示,表明他赞赏谢道韫的才气 3. 列出文言文《咏雪》的实虚词 【虚词】 1. “与”(介词)跟,通 2. 因:凭借。 3. 即:是。 4. “何所似”:“所”是虚词不译,“此句是倒装句,即“似何”。 5. “公欣然曰”:“然”意思是“…地(的),也可以不翻译”此句的意思是太傅高兴地说道。 6. 若:好像。 7. 因:(动词)顺着,就着。 8. 【实词】 1. 儿女:子侄辈。 2. 内集:家庭聚会。 3. 讲论文义:讲解诗文。 4. 俄而:不久,不一会儿。 5. 骤:急,紧。 6. 欣然:高兴的样子。 7. 因:凭借。 8. 即:是。 9. 【原文】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 10. 【翻译】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 11. 【赏析】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文章第一句交代咏雪的背景。短短的十五个字,涵盖的内容相当多。东晋的谢氏家族是个赫赫有名的诗礼簪缨之家,为首的是谢太傅即谢安。在这样的家族里,遇到雪天无法外出,才有“讲论文义”的雅兴。召集人兼主讲人自然是谢安,听众是“儿女”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全都说到了。 接着写主要事件咏雪。其实是主讲人出题考听众。主讲人何以有此雅兴?原来是天气发生了变化:“俄而雪骤”,早先也有雪,但不大,而此刻变成了纷纷扬扬的鹅毛大雪。这使主讲人感到很高兴,于是“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答案可能不少,但作者只录下了两个:一个是谢朗说的“撒盐空中”;另一个是谢道韫说的“柳絮因风起”。主讲人对这两个答案的优劣未做评定,只是“大笑乐”而已,十分耐人寻味。作者也没有表态,却在最后补充交代了谢道韫的身份,“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这是一个有力的暗示,表明他欣赏及赞扬谢道韫的才气,并写出了谢道韫是“咏絮才”。 为何说谢道韫作的词句更好呢?比喻讲究形似:大团大团的雪花簌簌落下,倘若有风,则会漫天飞舞。一团一团的柳絮,与鹅毛大雪相似,也会因风漫天飞舞,古诗中就有“柳絮池塘淡淡风”的句子。纷飞的白雪和因风起的柳絮,都给人以 轻盈、飘逸、优雅的感受。用“柳絮因风起”来比喻“白雪纷纷”,可谓形相似,景相同。盐与雪花,形状不同,轻重又有别,“撒盐空中”即使轻风起时也不能随风飘扬。用来比喻 “白雪纷纷”并不是很恰当。比喻更讲究神似:盐在空中唰唰地撒,重重地下落,躲都来不及,何谈欣赏?无美感可言。比作柳絮,一扫滞重之感,因风而起,漫天飘飞,这才是大自然的造化。而且柳絮飘飞的季节是春暖花开之时,冬季之冷景,以春季之暖景写出,更见诗意。 12. 【创作背景】 《世说新语》主要是记录魏晋名士的逸闻轶事和玄言清谈,这篇《咏雪》就始出于东晋谢安与其子侄辈们的一段即兴对话。 4. 咏雪这篇文言文的意思 咏雪 【原文】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第二》 【译文】 谢太傅在一个冬雪纷飞的日子里,把子侄们辈的人聚集在一起,跟他们一起谈论诗文。不一会儿,雪下得大了,太傅十分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白雪像什么?”他哥哥的长子谢朗说:“跟在空中撒盐差不多可以相比。”他另一个哥哥的女儿说:“不如比作柳絮凭借风而起。”谢太傅听了开心的大笑起来。她(谢道韫)就是谢太傅大哥谢无奕的女儿,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注释】 1、谢太傅:即谢安(320-385),字安石,晋朝陈郡阳夏(jiǎ)(现河南太康)人。做过吴兴太守、侍中、吏部尚书、中护军等官职。死后追赠为太傅。 2、内集:家庭聚会。 3、儿女:子侄辈的年轻一代。 4、讲论文义:谈论诗文。 5、俄而:不久,一会儿。 6、骤:急(速),紧。 7、欣然:高兴的样子。 8、何所似:即“所似何”,宾语前置。像什么。何,疑问代词,什么;似,像。 9、胡儿:即谢朗,字长度,谢安哥哥谢据的长子。做过东阳太守。 10、差可拟:差不多可以相比。差,大致,差不多。拟,相比。 11、未若:比不上。 12、因:凭借。 13、乐:高兴。 14、即:是。大兄无奕女:谢安的哥哥谢无奕的女儿。指谢道韫(yùn),东晋有名的才女。无奕,指谢奕,字无奕。 15、王凝之:字叔平,大书法家王羲之的第二个儿子,曾任左将军、会稽内史等职。
2023-09-02 21:49:401

补开离职证明申请书怎么写

xxx公司或者xxx(老板):本人于x年X月X日于xxx公司离职,由于xxxx原因未开具离职证明,现因xxx原因需要出具离职证明,特申请补发离职证明,望予以批准!xxxx日期
2023-09-02 21:49:381

家庭存款60万如何理财

家庭理财选择正规大平台很重要,获得安心收益同时能更好的保障资金安全。度小满理财就是原百度理财,度小满理财是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的专业化理财平台,提供基金投资、活期理财和银行定期理财等多元化理财产品。度小满理财帮助用户安心实现财富增长,用户根据自己的流动性偏好、风险偏好进行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目前,度小满理财已持续安全运营近5年时间,往期产品也均完成了本息兑付。此条答案是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点击测额最高可借20万。有钱花大品牌靠谱利率低,满易贷最低日息0.02%起,借款1万元利息最低每天2元,息费透明按日计息无任何贷前费用,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支持提前还款。手机端点击下方马上测额。
2023-09-02 21:49:373

什么是朋克

Proto-Punk(原型朋克) 说到原型朋克音乐就不能不提及一小批无法给予意义界定的独立乐队,他们出现于60年代末期,并且一直延续了自己的风格直到朋克音乐成为一种潮流(大概在1975-1976年左右)。很显然,这些乐队并不能被称为原型朋克乐队;因为他们并没有自始至终地传承朋克风格,而且在当时,他们的音乐中也没有明显的原型朋克印记。真正成就了原型朋克音乐的,是在当时与主流反文化情绪不尽相同的一种极具煽动性的敏感的触觉。原型朋克风格的音乐不仅是对主流摇滚乐的一个挑战,更动摇了乌托邦理想主义和大众化的嬉皮运动。原型朋克音乐有意识地颠覆当时的音乐架构,并清醒地建立了自己的外在形象----有时是因为乐队的伪艺术的野心,有时是因为自我颠覆的情绪。对于原型朋克音乐持久不衰的影响力,很多音乐人表现的十分冷静,甚至在其尚不具有侵略性的时候,它的整个产生已经显得游刃有余。原型朋克的音乐中也常常体现出宗教避讳,极为细微地描述了社会阴暗污秽的一面,比之前的任何音乐模式都更为自由强烈地完成了自我发泄。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说,第一只原型朋克乐队应是Velvet Underground:边界模糊的抒情内容,大量地回声和轻噪音效果,音乐中不可预知的试验性,以及尚不算成熟的技巧。出现于1969年左右的the MC5和the Stooges以其沙哑的、基本无旋律的音乐著称,他们比其他乐队更明晰地阐述了朋克音乐风格。70年代初,the New York Dolls浮出水面,以其直白的硬摇滚音乐和迷人的形象揭开了美国纽约朋克音乐的幕角;同时,也有另一些小范围的准朋克音乐流行开来,如Patti Smith, Richard Hell,和Televisions Tom Verlaine。许多被认为是原型朋克的英格兰音乐人也成为迷惑摇滚的一部分,他们简单流转的吉他重复段,霸气的音乐风格,和演唱者地道的英格兰口音(这其中不包括另类音乐代表David Bowie和Roxy Music)都激发了未来朋克音乐的进一步兴盛。Punk Metal(朋克金属) 朋克金属是硬核朋克和鞭鞑金属的混合体,它在80年代中期的时候开始变得突出。这两者会结合到一起是很自然的,因为这两种风格都是强硬而偏好连复段的,并都常具有狂躁的速度。朋克金属乐队通常比普通的硬核朋克有着更好的技术,而他们的连复段又不像鞭鞑金属他们的那样复杂,歌曲结构通常也更简单明了。在早期的时候,朋克金属与滑板朋克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越来越成为金属乐迷的领地。进入90年代以后,那些依然留存的朋克金术逐渐转向了后来人们所称作的“另类金属”领域:比如,Corrosion of Conformity 就演奏一种朴素的甚至破旧的音乐,有点像经典的 Black Sabbath 的声音;而 Suicidal Tendencies 则实验将另类摇滚与疯克金属结合到了一起。Punk Revival(复兴朋克) 70年代里,朋克音乐一直朝着美国主流音乐的方向发展,到了80年代已经出现了一批代表中坚力量的乐队。90年代初----在朋克音乐出现将近20年后----美国第一次发行了本土的朋克摇滚打击乐的唱片集和单曲。本质上说,复兴朋克乐队都是传统主义者----他们延续了如*** pistols,the stooges, the jam, the exploited, black flag, dead kennedys, the descendents以及其他许多的坚定的朋克乐队的音乐风格。自从80年代后期朋克演变为速度金属后,这些传统的朋克乐队在音乐表达上自然比最初激烈了许多,然而这正是朋克音乐在美国吸引了大量听众的部分原因----音乐更为简单激烈,很像是速度更快更为猛烈的车库摇滚。第一批侵入美国主流音乐的朋克复兴主义乐队是green day和offspring, 他们的成功促进了一批跟随者的团结,如rancid, nofx, pennywise, 和pansy division, 同时,将被忽略的80年代的朋克乐队如bad religion以及地下朋克流派如第三波斯卡复兴推到了聚光灯下
2023-09-02 21:49:355

边缘人有什么含义

边缘人的概念是由德国心理学家k勒温首先提出的,是指两个社会群体以及群体中的人的不完全参与。广义来说,边缘人是指一个人在某方面的独特性,让别人短时间内难以理解;有极端因素,有好有坏。狭义的边缘人是指在各方面都游离于主流社会群体之外的人。有多难,很少有人懂。人分为两类:中心人和边缘人。边缘:精神先驱们有自己独特的思想和信仰。由于其思想的独特性,一般人很难理解。这样的人是个别的;他们大多生活颓废,几乎与社会格格不入。当某个因素激发了他的意志,就会出来让别人看着,尊重。只有极少数的边缘人,他们的名字和思想汇聚成一个闪光的里程碑,成为人类历史的重要节点和支架。边缘人通过他们的世俗生活,升华了整个人类文明。边缘人的特质之一就是金钱的卑微和不羁的性格。二是大胆地对亚历山大说“请不要挡住我的阳光”,所以这在某种程度上注定了某种程度上与主流社会有某种程度的关联。一边——不情不愿的叹气,一边不屑一顾。
2023-09-02 21:49: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2023-09-02 21:49:341

谁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可以到我的文库看看!
2023-09-02 21:4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