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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

2023-09-11 01: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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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四

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保密协议的内容应涉及以下方面: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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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21:3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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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需要使用承诺书的事情愈发增多,承诺书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你知道承诺书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员工离职保密承诺书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员工离职保密承诺书 篇1   甲方:乙方:   一、 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有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单位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单位之控制。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方案、培训资料、机构档案、单位运作方法、单位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技术文档、相关人员、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营销计划、发展规划、财务资料、程序文件、中心档案、网点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4、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①影响单位生产和发展的事项;   ②影响单位技术进步的事项;   ③影响单位营销活动的事项;   ④使单位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⑤使单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⑥影响单位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⑦影响单位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⑧影响单位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四、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   2   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员工离职保密承诺书 篇2   承诺人姓名:原职务(岗位):身份证:   因我曾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知悉“XX”的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有效保护“XX”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本人在此庄重承诺:   一、对“XX”的以下商业信息绝对保密: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报告、工艺流程、工艺配方、制造方法、操作手册、设备及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图纸、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检测报告、研发资料、技术文档、客户资料、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数据库、相关的函电、各种购销合同、进货渠道、财务资料、财务数据、员工信息、人力资源文件、各种协议、企业注册信息、法律文件、项目资料、会议记录、产品指标及说明书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信息。   二、以上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视频、音频、电子文档、照片等任何载体。   三、我承诺,未经“XX”书面同意,绝不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XX”保密制度规定的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XX”其他职员)知悉“XX”的以上商业秘密。   如我因违反上述承诺,给“XX”造成损失的,我愿赔偿相关损失,造成犯罪的,本人自愿接受惩罚。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x Xxx公司:   作为公司即将离职的员工,我慎重承诺在离职后,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相关公司机密资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1、从未私自复制、保存任何在公司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保密信息及任何未公开信息及公司文件,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客户名单、客户公司商业信息和财务信息;客户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公司业务计划、业务模型、业务战略、合作伙伴名称、任何业务数据和资料;我承诺在离职以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公司文件及有关保密信息关资料,不与任何第三方讨论泄露有关公司保密信息。   2、我若违反以上保密承诺,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签名:   身份证号码: 员工离职保密承诺书 篇3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需要保密的信息   1、本保密协议中所涉指的所有乙方信息资料包括:技术方案、设备及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工程及采购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财务数据、员工信息、各种购销合同、工程预算及合同、各种协议、企业注册信息、人力资源文件、法律文件、参考资料及功能界面、说明书等都是保密信息。   2、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视频、音频、计算机软件以及记录乙方秘密的任何载体等。   二、保密责任   1、甲方必须对所有来自乙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2、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   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3、甲方不能透露   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乙方专有的权利给第三方。   三、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__年内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四、违约责任   甲方泄露乙方的秘密,根据泄密造成的损失的大小,需赔偿乙方__万元,严重者乙方可按《刑法》泄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2、双方同意,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独立有效至保密期满。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盖章:   日期: 日期: 员工离职保密承诺书 篇4 尊敬的`领导:   因我曾为 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知悉“**汽车”的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有效保护“**汽车”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本人在此庄重承诺:   一、对“**汽车”的以下商业信息绝对保密: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报告、工艺流程、制造方法、操作手册、设备、文件资料、技术文档、客户资料、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数据库、相关的函电、各种购销合同、进货渠道、财务资料、财务数据、员工信息、人力资源文件、各种协议、企业注册信息、法律文件、项目资料、会议记录、产品指标及说明书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信息。   二、以上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视频、音频、电子文档、照片等任何载体。   三、我承诺,未经“**汽车”书面同意,绝不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汽车”保密制度规定的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汽车”其他职员)知悉“**汽车”的以上商业秘密。   如我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汽车”造成损失的,我愿赔偿相关损失,造成犯罪的,本人自愿接受惩罚。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员工离职保密承诺书 篇5   因乙方曾经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等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乙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1、乙方为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   2、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佳努力,在离职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资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5、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甲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且乙方应当克尽保守上述商业秘   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③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上海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
2023-09-02 21:33:401

员工离职可以要求签保密协议吗

可以,如果是正当原因的话
2023-09-02 21:33:483

离职后保密协议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观:离职后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33:571

离职保密协议是否合法 没有补偿

法律主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如果该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劳动者遵守该约定的,有补偿。经济补偿应按双方的约定来支付;但如果劳动者未遵守约定的,则没有补偿,并且还要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34:061

保密协议离职后还有效吗

你签保密协议的时候,合同上应该有明确的说明的,说如果离职,在多长时间内需要遵守保密协议或者不能从事同行业,等等。谢谢
2023-09-02 21:34:162

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

一、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1、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保密协议模板是什么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根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甲方工作。甲方和乙方为明确乙方工作于甲方期间,可能会创作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签订本协议。
2023-09-02 21:34:261

签了保密合同,离职后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辞职要签保密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合理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保密费,那么签订保密协议是视作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34:341

离职保密协议是否合法

一、离职保密协议是否合法1、离职保密协议是合法的。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另外并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二、签订保密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2、明确保密范围;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
2023-09-02 21:34:441

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离职后 保密协议 有效,但不支付 竞业限制 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2023-09-02 21:35:061

离职时《保密承诺书》需要签吗?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吗?

如果有要求,该签的承诺书,就应该签。签了承诺书,就应该认真履行。
2023-09-02 21:35:172

离职必须签保密协议吗

法律分析:离职是否必须签保密协议,由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决定。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那么离职时就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除此之外,并且用人单位还可以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就算是合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35:261

离职签保密协议有补偿金吗

法律主观: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不同,竟业禁止一定要付补偿金,一般为工资的20%-50%;保密协议离职后补偿金不一定会有。当然,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35:361

离职时签署保密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离职时签署保密协议有效,离职时企业要求签保密协议,合理合法。作为离职员工,有权同意,更有权拒绝签署。如果签署了保密协议,企业每月要支付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023-09-02 21:35:461

在离开公司的时候有必要签保密协议吗?

没必要
2023-09-02 21:35:586

我要离职,公司让我签保密承诺书,但说不涉及竞业禁止。

为自己纯设义务,没有任何利益的合同,你为什么还要签呢。因为没有支付保密费,那如果你违约的话,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呢。根据民法及合法的的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是协议,你不会愿意给你自己设置一项义务,然后没有任何利益与之对应,并且要在你违反该项义务时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吧。作为正常人的你,自己想。
2023-09-02 21:36:192

离职后无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离职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实行不超过两年的禁业限制期。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按已经履行禁业限制时间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36:511

离职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吗

离职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没有法律规定,辞职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但是,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为前提。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员工从事的工作是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不可拒绝。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应当遵守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协议的内容;若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一、签订协议的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签订协议的程序:1、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2、受要约人同意该要约的,可以做出相应的承诺;3、承诺生效的,合同成立。4、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签字、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37:011

离职后公司不支付保密费用,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法律分析: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37:091

员工离职签保密协议合法吗

法律分析:员工离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3-09-02 21:37:191

离职保密协议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另外并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37:291

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那么即使离职了,该保密协议也还有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37:391

离职后还有保密义务吗

法律分析: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23-09-02 21:37:571

离职时要签保密协议合法吗?

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38:081

离职无保密费保密协议有效吗

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38:191

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

法律分析: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38:561

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之后还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员工如果知道单位的商业秘密,一般会签订保密协议,且这份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且单位可能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有竞业限制,即不可以在离职后任职一些职位,也包括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会给员工每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39:061

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那么即使离职了,该保密协议也还有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39:161

商业保密协议里离职两年内不得进行相关工作

显然不合法。没有说明且平常就是底薪加提成,可见并不包括保密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注意,必须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公司乃强盗逻辑也。可以一告。。。
2023-09-02 21:39:274

入职签了保密协议,离职后可以要经济补偿吗

  首先: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和就业禁止协议,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就是合法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补充: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下称《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竟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21:39:385

公司要求离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有没有道理?

各个行业不一样的。有的在聘任你的时候是要求签的。至于合理,呵呵。你要是觉得不合理你别签啊。。公司有的是话等着你
2023-09-02 21:39:585

离职后还需要遵守保密协议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保密期的,需要遵守保密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目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3-09-02 21:40:311

离职保密协议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离职时,企业要求签保密协议,合理合法。作为离职员工,有权同意,更有权拒绝签署。如果签署了保密协议,企业每月要支付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另外,保密协议中对员工的竞业限制,包括不能自己生产、经营同类商品,不能去同行工作,最长不能超过2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023-09-02 21:40:411

员工离职公司让签保密协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既然签订保密协议,就需要支付保密补偿金,如果公司想要辞退,除非支付保密补偿金,保密协议才是有效的。但是要是自主辞职,也是要偿还公司一定的补偿费用的,具体的金额以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40:511

公司签的保密协议离职后还有效吗

法律主观: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那么即使离职了,该保密协议也还有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41:121

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司不支付保密费用

法律主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41:321

不签保密协议不让离职怎么办

没有法律规定,辞职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保守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义务,无论签还是不签都应该执行。签订保密协议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方面把“未签保密协议”作为扣薪的理由,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在法定的秘密保护期限之内,员工在职与辞职之后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则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一般2年)不得从事相关职业,同时可以按月得到该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
2023-09-02 21:41:391

离职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吗

法律主观:劳动者离职时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签订协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强制其签订。但是劳动者尽管未签订该协议,也不能恶意去泄露单位的秘密,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41:501

离职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吗

离职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离职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但是,保护商业秘密是法法律财子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议为前摄,无论企业是否与责工名者保密力,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在法定的秘密保护期限之内员工在职与辞职之后都应当就个是否与职工签订保密协密予以保密。劳动者离职时可以拒绝签保密协议。签订协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强制其签订。但是劳动者尽管未签订该协议,也不能恶意去泄露单位的秘密,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2 21:42:001

在公司签了保密协议离职要注意事项

法律主观:如果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那么职工就有义务需要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离职时要签保密协议合法吗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另外并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签订保密协议应注意的问题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2、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除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这两种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三、保密的对象和范围1、技术信息2、经营管理信息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2 21:42:481

什么是边缘化危机

边缘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说法,就是非中心,非主流,或者说被主流(主流社会、主流人群、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文化、主流经济...)所排斥,所不包容。通俗一点说,今天,在中国,像各类明星、企业家、白领阶层、医生、律师……这类人群就是主流人群,与之相对应,如无业人员、低收入人群、贫穷农民……他们就处于社会边缘,属于边缘人群;象现代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在中国)就是主流经济学理论,而在过去被奉为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就被边缘化了:又如过去非常主流的学术刊物、艺术形式,现在没人看了,被冷落了,这也叫边缘化;甚至连说话,用的词句,象“哇噻”、“然后”、“酷”等等,还有很多,成为主流话语,而象“理想”、“吃苦耐劳”等等,就成了边缘话语。
2023-09-02 21:36:301

我国关于采购质量管理体系有哪些

一般来讲,大多数企业是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的,在在体系中有7.4采购--专门的章节,根据这一章节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对供货方的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在一些特定行业,比如核电采购,需要根据HAF003的要求,采购方在建立自己的核质量保证大纲时,在第六章对采购控制予以规定。各供货单位,一般会根据行业要求,建立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相应的资质,比如9000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这也是目前作为合格供方的一个硬性条件
2023-09-02 21:36:312

名言名句摘抄

生活是一面镜子。你对它笑,它就对你笑;你对它哭,它也对你哭。2、活着一天,就是有福气,就该珍惜。当我哭泣我没有鞋子穿的时候,我发现有人却没有脚。3、人生是个圆,有的人走了一辈子也没有走出命运画出的圆圈,其实,圆上的每一个点都有一条腾飞的切线。4、千万别迷恋网络游戏,要玩就玩好人生这场大游戏。5、命运负责洗牌,但是玩牌的是我们自己!6、我们心中的恐惧,永远比真正的危险巨大的多。7、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要么你驾驭生命,要么生命驾驭你,你的心态决定你是坐骑还是骑手。8、宁愿做过了后悔,也不要错过了后悔。9、不要拿小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不要在这些微不足道的事情上折磨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10、如果我们都去做自己能力做得到的事,我们会让自己大吃一惊。11、出路出路,走出去了,总是会有路的。困难苦难,困在家里就是难。12、学的到东西的事情是锻炼,学不到的是磨练。13、过错是暂时的遗憾,而错过则是永远的遗憾!14、环境不会改变,解决之道在于改变自己。15、勇气是控制恐惧心理,而不是心里毫无恐惧。16、还能冲动,表示你还对生活有激情,总是冲动,表示你还不懂生活。17、在实现理想的路途中,必须排除一切干扰,特别是要看清那些美丽的诱惑。18、人一生下就会哭,笑是后来才学会的。所以忧伤是一种低级的本能,而快乐是一种更高级的能力。19、两个人共尝一个痛苦只有半个痛苦,两个人共享一个欢乐却有两个欢乐。20、放弃该放弃的是无奈,放弃不该放弃的是无能,不放弃该放弃的是无知,不放弃不该放弃的是执著!21、行动是治愈恐惧的良药,而犹豫、拖延将不断滋养恐惧。22、你把周围的人看作魔鬼,你就生活在地狱;你把周围的人看作天使,你就生活在天堂。23、人之所以痛苦,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
2023-09-02 21:36:321

老师怎样做才能帮助学生处理好家庭关系

作为一名老师,我认为婚姻和家庭对学生和教师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1.时间管理: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时间管理是很关键的,因为他们需要平衡学习和家庭生活。作为老师,我们可以提供一些工具和建议,帮助学生更好地管理时间和制定适当的学习计划。2.家庭支持:家庭的支持是学生成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支持体系,以便他们在学校和家庭生活中都能够得到支持和帮助。对于那些家庭条件不佳的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引导他们及时解决。3.教育家庭:作为老师,我们也应该教育家庭,鼓励父母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这包括鼓励家长与孩子进行沟通、提供有益的支持和鼓励孩子的学习和发展。4. 教学方法:有时候,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经验来调整我们的教学方法。不同的学生在家庭生活中接受到不同的教育,所以我们要根据学生的情况来选择教学材料和方法,让他们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5. 社会性:与家庭和其他关系的交互对于学生和教师的社交和人际沟通能力至关重要。学生和教师需要经常参与到社交活动中,并与家庭成员进行互动,以便培养他们的社交能力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总之,作为老师,我们意识到了婚姻和家庭对学生和教师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我们需要为学生提供一个支持性的学习环境,并教育他们与家庭和社会建立良好的关系。我们也需要发现学生存在的条件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帮助,让学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潜力。
2023-09-02 21:36:321

中国十大电商培训机构

中国十大电商培训机构有淘宝大学、派代电商学院、万堂书院、美迪电商教育、焦点商学院、义乌飓风电商学院、汇学电商教育、玺承电商学院、阿里学院、自由鸟电商学院。电子商务是以网络通信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即使在各国或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关键依然是依靠着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的商业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它已不仅仅包括其购物的主要内涵,还应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带服务等。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首先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都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没有了网络,就称不上为电子商务;二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是一种商务活动。
2023-09-02 21:36:341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什么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2023-09-02 21:36:271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一、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高校,该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商旅文创相结合,以信息技术和闽台合作为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二、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城市、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位于福州市区的龙腰校区、杜园校区以及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国际旅游岛的占地1100亩的平潭新校区。现有教职工547人;其中专任教师302名,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占43.7%、硕士以上学位占66.2%、“双师型”教师占82.8%;兼职教师来校任教203名。目前,有1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1名全国优秀教师、1名黄炎培“杰出教师奖”获得者、8名福建省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7名省级教学名师、8个省级教学团队、9名省级专业带头人、4名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4名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人选,还有近100人次在各级行指委及协会、学会任职。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冰山”模型人才培养理念,创建“知识、技能、素质”三位并重人才培养模式,还率先开展“实务专题制作”研究与实施,提升学生专业能力和关键能力。目前共有全日制在校生8572人、成人专科在校生2628人、外国留学生19人。2018年毕业生就业率达98.69%,应届毕业生平均月收入为3941元;专升本录取513人,占毕业生总数19.61%;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达4.4%。截至1月,我校学生在各级各类技能大赛上共有3700多人次获奖,其中,荣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16项、二等奖33项、三等奖43项;连续十一年蝉联福建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团体总分一等奖;在“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评估结果(高职)”中,名列全国第4名、福建省第1名。在福建省第十三、十四、十五届大学生运动会上,分别荣获高职专科组团体总分第二、第一和一等奖,在第十六届省大运会上获得团体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7项,个人单项冠军1个、亚军8个、季军1个的优异成绩。 学校实施“大企业带动战略”,与美国通用电气(GE)、中国联通、阿里巴巴、富士康、神州数码、永辉集团、新大陆集团、360等国际、国内知名的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产学研合作企业总数达423家,与苹果公司、京东方、富士康、永辉集团、厦门唯科等大型骨干企业联合开展“订单班”人才培养,订单培养2441人。校企共同建设、完善并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校内外实训基地群,建有校内实训基地21个、校外实训基地241个,其中,有4个国家级实训基地、13个省级实训基地、1个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和8个省级技能竞赛基地。全校固定资产总值64465.25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达15281元/生。 学校现设有计算机工程系、机械工程系、自动化工程系、电子工程系、建筑工程系、商贸管理系、海峡旅游学院、数字创意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教学部等教学单位、43个专业。其中,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和央财支持专业5个,教育部职业教育合作项目和全国示范专业3个,省级重点建设和示范(精品)专业14个,以及省级“二元制”、创新创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中高职衔接、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产教融合示范等改革试点项目专业(群)25个,校级重点(特色)专业28个。现有国家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国家教学资源备选库1个,省级精品课程22门、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6门、创新创业课程3门,还荣获全国教学能力比赛(信息化教学大赛)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4项,以及1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 学校坚持创新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牵头成立福建省信息产业教育集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理事会、福建省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等;与北京新大陆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建“福建信息新大陆学院”,探索“混合制”办学模式;与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建“大唐终身教育学院”,探索购买服务的合作办学模式;与苹果采购运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作组建A+雏鹰计划专班,定向培养适应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兼具专业技能及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优秀人才;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三方共建“第三代半导体人才产业教育发展中心”;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共建两岸数字创意开放实验室;牵头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业院校联盟,积极探索对平潭职业中专学校的全面托管;与台北海洋科技大学等联合建设“海峡旅游学院”;与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开展闽宁台职业院校对口协作帮扶共建,等等。 学校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开展了大量的院校教育技术交流、学术科研交流、人员培训、学历提升、技术服务和技能鉴定工作。2018年,学校开展社会培训17890人次、27252人日;职业技能鉴定23583人次;职业资格认证考试16059人次;与行业企业共建2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5个校级协同创新中心、10个培训中心和8个研发中心;开展横向研究课题36项,到账经费372.94万元,技术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1122万元;申报各级纵向课题45项,到账经费225.8万元,学校配套经费50万元。近年来,有291个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71个项目参展“6.18”、拥有89项授权专利成果。截至1月,教职工公开发表了1929篇学术论文(中国知网数据)。 学校致力打造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先行校,与台湾地区高校、企业在职业教育上开展深度交流合作,注重项目推进、双向交流、融合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2007年以来,承办首届海峡两岸职业院校校长论坛、第四届海峡两岸应用技术类大学校长论坛等多个论坛;协助成立和维护建设省“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与20所台湾技职院校建立“姊妹校”关系;2018年,聘请了7名台湾籍教师;借助台湾师范大学力量,引入全球学习与测评发展中心(GLAD)的两个考试认证中心项目,已有58名教师通过了双师专业英文教学培训,407名学生通过PVQC认证考试,通过率达到88.9%。作为全省首所成批次赴台交流学习的高职院校,共有464名师生赴台交流学习,其中近两年有99人;举办了6期台湾“姊妹校”师生游学团活动,其中第六届延伸为闽宁台游学活动;近两年,台湾地区来校交流人员达275人,其中“首来族”学生有100多名。 学校不断拓宽合作办学视野,引进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LCCI国际职业认证课程与考试项目,已有200多名师生取得LCCI国际证照;与新加坡淡马锡国际基金会、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国际联合举办职业教育培训项目;与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北岭分校开展校际合作交流;与马耳他国立旅游学院签署联合开展旅游类人才培养和平潭国际旅游岛产业技术服务;与韩国全南科学大学校、韩国南部大学校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联办电子竞技学院、电竞研究院等,成立电子竞技俱乐部和相关专业,培养高素质电子竞技人才;与泰国因他猜商业学院、清莱职业学院共建中泰国际学院和我校海外分校暨泰中国际学院,并招收首届留学生19人,成为全省首家建立海外分校的高职院校,等等,取得了国际交流合作的良好成效。
2023-09-02 21:36:271

元旦晚会的演讲稿

2023-09-02 21:36:264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哪些

船 舶 检 验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三章 法定检验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作业前检验;(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入级检验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一)实施满5年的;(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第六章 检验管理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三)未通过检验。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2023-09-02 21:36:261

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是

1、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3、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4、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6、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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