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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经济学的经济法的理论进路

2023-09-10 2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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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云

法是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关系的,在商品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商品的交换行为中,这种交换行为在经济上体现的是交易,在上就体现为契约。在商品经济的长河中,民法的契约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但是,经济发展进入二十世纪后,人们越来越多的谈论契约的衰落,美国权威的私法学者干脆宣告了“契约的死亡”,主张由侵权法吸纳古典契约法。正当法学界宣告契约死亡时,经济学、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把“契约”开发为的基本工具,不得不令人愕然。契约真的死了吗?死亡的是什么契约?死亡的契约能由侵权法吸收吗?为回答这些,我们从分析个别性契约开始。 在民法制度下,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单个人之间通过自由谈判缔结的协议,与契约以外的其他的人、事不发生任何关系。我们把这种契约称为个别性契约,把这种契约理论称为原子化契约论,意即该理论将契约主体与契约本身都视为独立的原子。美国契约法学者麦克尼尔(I. R. Macneil)将这种契约称为单发契约(discrete contract),他分析了美国《第二次契约法重述》给出的经典定义:“所谓契约,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后认为,这个定义揭示了传统契约的本质特征,即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所谓承诺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表示,使受诺人相信已作出了一项允诺(commitment)”。麦克尼尔对承诺的要素作了归纳,他认为承诺意味着确信人类的意志力能未来,即确信一个人能够影响未来,应当具备五个因素(1)承诺人的意志;(2)受诺人的意志;(3)为限制未来的选择采取的现时行为;(4)交流;(5)可度量的互惠性。从这五个因素出发,麦克尼尔给出了自己对承诺的理解:“承诺就是在当前交流一个从事互惠性的可度量交换的允诺。”这种规划未来交换的强有力的机制,是个别性契约的本质。

在麦克尼尔眼里,以承诺为基础的个别性契约具有如下特点:

1、交易当事人的数量有限,理想状态下只有两个当事人;

2、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单一,只是为了双方都十分明确的某一具体经济交换,这个经济交换是可量度的、互惠性的、一次性的;

3、当事人意志是绝对自由的,除了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不需考虑任何社会关系;

4、达成契约通过要约和承诺形式进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理性预期,权利义务都能在契约中明确界定;

5、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意义,不对其他任何社会关系产生影响;6、对于将来情势的变化,当事人需要通过再谈判或购买保险合同来解决,如果出现违约,可以寻求与双方无关的第三方来解决。

这六个特征基本上概括了个别性契约的要点。总体上看,这种契约观把当事人看作是理性预期的,把交易和契约看作是连续可分的和一次性的,把未来的变化看作是可通过概率估计的及可保险的,把社会经济的发展看作是一系列连续的现货合同的延伸。显然,个别性契约是一种完全契约,它表现为契约条款在事前可明确地写出,在事后能完全执行;当事人能准确估计契约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在签约前预先加以协调处理;一旦达成契约,必须自愿遵守其条款,若有纠纷、可自我协调,若协调不成,通过一个外在的第三方强制裁决和执行。新古典经济学和近代民法学不约而同地对这种个别性契约现象进行了阐释,形成了近代自由主义的契约制度。

严格来讲,以承诺为基础的个别性交易仅仅是一种理论抽象,任何一个交易,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可能只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相关,它还涉及到许多其他社会因素,至少,这个交易为什么值得信赖,是因为有一系列习惯、道德和法律等制度规范作后盾。这些制度规范的背后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因此,任何交易都脱离不了社会的影响,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将社会秩序假设为既定的,将主体之间的交易用契约法规范起来。随着经济关系的高度社会化,传统的条件被打破,我们不可能仍然生活在过去那种变动缓慢甚至相对静止的世界,我们就应寻求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而不是固守陈规。比如,一个典型的买卖交易,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其契约关系可以认为是个别性契约,由传统契约法来调整。但是,在社会中,我们面对的更多的是买方市场或者是卖方市场,如果还站在传统契约法的基础上,那会有损于法律的实质正义与公平。因此,在现代经济关系中,交易并不都是靠承诺性的契约来完成的,非承诺性契约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组织体系就是很好的证明,我们有必要对这种新型的现代契约关系作理论研究。 麦克尼尔看来,民法把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看得过于表象化,以传统民法建立起来的契约制度与现代经济中交易的广泛联系是格格不入的,现代契约关系并不是“一锤子的买卖”,而是“安排交换于未来”的过程,他把这种契约称为关系契约,所谓关系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在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麦克尼尔的契约定义摆脱了“承诺”的限制,把大量的非承诺性关系纳入了契约的范围,使契约与习惯、组织、社会性交换和人们对未来的期待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锁链,因此,我们可以把关系契约可以称作为社会化契约。社会化契约与个别契约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社会化契约并不象个别性契约那样具有明确的合同关系人,我们处在一个“没有委托人的世界”。现代契约关系不是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缔结的,更多的是在科层组织和官僚体系的结构中组织起来的,其背后是渗透到科层组织和官僚体系之中的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但是,组织听命于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并不听命于利益相关者个人,就每一个利益相关者来说,他既是制定契约的力量,又是契约的被迫接受者,正是这种共同参与和个别接受的矛盾关系,才使传统的民法制度无所适从,面对这种复杂的契约关系,传统民法建立起来的完善的契约规则失效了。

2、现代契约关系中存在契约性团结或共同意识,人们出于一定的目的会通过集体交换和再分配的程序组织起来,如现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第三部门”。由于现代交易错综复杂,当事人必须相互依赖和相互合作,就某些事件或交易本身达成共识,这种共识的达成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沟通,不仅是信息上的,还有情感和意识形态上的。在沟通的过程中,会产生习俗、文化等非正式的规则和正式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从而节约交易成本。同时,这种沟通增进当事人的信任,从而增加了他们合作的可能。

3、社会化契约关注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整体利益。整体利益与我国计划经济强调的集体利益不同,集体利益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的,整体利益是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的融合,代表着大多数的个体利益。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的保障是通过维护整体利益来实现的,但是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简单的加和,维护整体利益并不等于每一个个体利益都可以得到全面的满足,就具体个体而言,社会化契约可能只能满足他的部分利益,也可能暂时不能满足他的利益。在社会化契约中,个体利益虽然不必绝对服从整体利益,但应当尊重整体利益。

4、在社会化契约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度量和不可度量相互交织。例如在独立审计社会化关系中,审计技术本身就充满可度量性和精确性,注册师需要通过确定的资格和积累一定的经验才可以授予执业资格,这种执业标准是可度量的。同时,所有现代关系都涉及许许多多不可度量或不加度量的交换,如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执业资格只能量度达到从事审计职业所需的最低水平,对每一个够格从事审计事务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也不可能有一个标准,精确衡量他们的实际能力。现代契约关系不但涉及到上述的具体性交换,而且包含有社会性交换。在社会性交换中,许多方面全部或大部分是没有度量或不能度量的,如人的威望、个人权力等。正是这种可度量和不可度量相互交织的关系,才引发突破传统契约法的革命。

5、现代契约关系中出现了阻碍契约自由的权力、等级和命令。与古典契约中契约自由的精神相比,社会化契约逐渐加大了约束性力度,如企业组织内部的科层中上级对下级的约束,下级对上级的单方接受。这种约束不但体现在利益相关者个体对契约的单方接受上,而且还体现在“第三部门”组织的内部约束,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在社会化契约中,某一当事人个体的行为不但影响到他个体的利益,而且影响到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如一个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不但自己须承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而且他的行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现代契约关系授权行业组织对此进行事先的预防和事后的处理,通过行业组织的、惩戒达到维护行业群体利益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6、化契约关系中存在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的。社会化契约产生的基础是通过付出较小的社会成本而获得巨大的社会利益,从而节约交易成本。社会化契约中具体当事人履约获得的个人收益往往是有限的,而履约产生的社会性收益却十分巨大,当然违约的社会损失亦十分巨大,即当事人承担巨大的社会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有可能造成“不对称损害”。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非常有限的利益,可能对社会化契约中的其他人施加巨大的损害。因为社会化契约中的契约关系人众多,个人的利益并不总能与整体的利益保持一致,随着社会中生产的专业化不断加剧,大大增加了施加不对称损害的可能性。例如,一个注册师为了相对很少的审计公费,而做出欺诈性的审计报告,结果使大量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证券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安达信的财务造假案就是实证。这种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称,或者说损害的不对称对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提出极大的难题。以独立审计为例,按民法的赔偿原则,注册会计师一旦造成损害,要承担赔偿将是天文数字,其直接后果是无人敢进入审计行业,行业逐渐萎缩,使旨在节约交易成本的独立审计制度不复存在,进而更加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大大妨碍现代市场经济的。

可见,社会化契约从本质上突破了个别性契约的樊篱,它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与统一,它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建立在个别性契约基础上的民法不可能通过所谓“私法公法化”的改良而适用之,它已经表现出一种质的不同,必须有新的法领域走向前台,这个法就是经济法。 证券市场独立审计是一种社会化契约,社会化契约关系既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契约关系,也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而是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职能分离,借助社会中间体的力量,使传统的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扩展,构成公共的私人领域后形成的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关系才是经济法关系。

社会化契约与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是不同的概念,虽然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都起源于罗马法的契约,蕴涵着同质的契约思想,但是两者的法学意义根本不同。社会契约通过理论虚构上升到高度,成为自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极有的一种国家学说,它虽然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契约经济有密切的联系,但主要仍是解说国家政治权力的学说。不管是在霍布斯描述的原始混沌的恐怖状态下,还是在洛克描述的自由、平等的和平状态下,人们都是通过让渡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建立起国家,形成规范的制度,从而对人们个人的自然权利有所限制。人们牺牲部分权利的目的是要求国家提供确保人们自由与安全的服务,这种服务通过由人们让渡的权利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治权力而实现。洛克认为,在人们拥有的自然权利之中,并不是所有权利都可以让渡的,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属于不可让渡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但不可让渡,而且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因此,国家的政治权力并不能干涉人们的财产与自由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但追求拥有财产,而且更渴望财产通过交换而增值。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分工并不复杂和精细,由交易引发的竞争完全而充分,交易过程相对简单。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完成交易,只需国家提供交易规则和通过强制力保护交易,制裁违约行为。于是,传统契约法发达,国家处于“守夜人”的角色。那个时代的国家只具有政治职能,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完全分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发达,社会分工精细而复杂,完全竞争由垄断竞争所取代,人们之间的交易过程不再单纯,参与同一交易的主体不再限于相对双方,而可能是庞大的群体。群体中必然存在复杂的关系,我们把群体中两两之间产生的传统契约关系称为个别性契约关系,群体中可能会产生许多个别性契约,而这些个别性契约之间又通过主体内部的相互关系结成契约链,我们把形成链的个别性契约的集合称为契约群,而将群体的整体或者群体的部分达成的契约称为群契约,群体内达成的群契约亦可能有许多。契约群和群契约的集合构成本文所称的社会化契约。

在社会化契约关系中,由于契约主体众多,契约关系复杂,契约主体为了实现契约目的,往往在自己精力和能力不济的情况下,需要寻求代理人,而且,庞大的交易群体内部如果通过两两谈判达成社会化契约的话,需要巨大的签约成本。于是,正如前所述,契约当事人通过约定,选择国家(政府)作为共同的代理人,赋予了国家新的经济职能,国家以经济职能的角色向公民社会渗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可见,本文所称的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至少有二点不同,一是社会化契约是现代经济关系的法律化,是产生国家经济职能的基础;而社会契约是国家理论的虚构,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理论解。二是在社会化契约中,公众的经济权利是完整的,人们的财产和自由依然没有让渡给了国家,也不是从国家那里把让渡的权利收回来交给社会中间层(第三部门),而只是委托给国家代理;在社会契约中,公众的部分权利让渡给了国家,其权利受到限制。

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这两点区别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社会契约授予国家以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基础,由于公众将形成政治权力的权利已经让渡给了国家,那么政府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公众只享有间接的监督权。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法是行政法,在行政法的范围内,政府部门及其人员可以直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行使。而社会化契约只授予国家的代理权,国家行使代理权利不能直接利用国家强制力,不能与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混淆,如某行业达成同行之间公平竞争的社会化契约,而有人违约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行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家(或通过行业组织)可以行使代理权要求违约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果被代理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国家不能直接使用强制力,只能寻求司法解决。如果国家不主动行使代理义务,公众或者同行的个体有权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要求国家赔偿违反代理契约造成的损失,或者通过司法起诉要求国家履行代理义务。以上这些法律关系既不可能是民事关系,也不可能是行政关系,只能是经济法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行使代理权时不能直接利用国家强制力,但是可以间接利用国家强制力。所谓间接利用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根据行使代理权的需要,可以利用强制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从事其他类似的抽象行为。

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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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18:32:051

霍布斯 洛克 卢梭关于契约论有哪些主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是对国家神权论的直接否定。 社会契约论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因人们滥用自然权利而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违背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为了防止统治者专横,洛克、孟德斯鸠主张分权制。卢俊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的天然权威。社会秩序或制度并非源于自然或强力,而是建立在人民自由意志所订立的社会契约之上的。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使每个个人如果不集合起来将面临毁灭,因而人类必须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既能够以全体的力量来保证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又能够使每个结合者不丧失自由和平等。因此社会契约的要旨是在订立契约时,人人无保留地将自身及其全部与政治结合体有重要关系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并同意接受“公意”的指导,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自由、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条件是人人无例外地遵守契约。由于结合者并非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所以在订约后他仍然是自由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亦即“共和国”。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契约下,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才不至于丧失平等和自由。卢俊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民主主权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而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是行政权的根据。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者。“公意”是国家的灵魂,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公意”体现为法律。法律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因此它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因为人们唯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不仅有定期决定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而且有通过起义推翻违反契约和法律、实行暴虐统治的君主的权利。卢俊承认宗教的社会作用。他认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后需要由宗教来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基督教有害于国家,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公民宗教”。它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教条,而只是维系人们关系的社会性的感情。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卢梭的民主主义思想。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不一样的地方。洛克认为人们成立政府在自然状态下的转让权利是有保留的,生命权和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是没有被转让的,这样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没有转让的权利不被侵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却是另外的进路,其实说卢梭是一个破坏者不如说他是一个建设者,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构建了一种适合统治的方法,就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卢梭的契约论容易导致专制”。卢梭认为人民将一切的权利给了政府,这样没有任何可以保留的权利,在这里卢梭用“公意”这个词语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认为人们将权利的全部转让后,有其中的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洛克试图利用社会契约论证明,政府是根据多数人的意志组成的,政府根据人民的同意来实现人民的统治。到了18世纪,卢梭把洛克的思想推向极端,认为人民的同意是在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从而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他说:“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卢梭的民主观就是直接民主,一种一致同意的民主,一种程序极为简单、最好是不需要程序的民主。为此,卢梭主张强迫个人服从公意,排除党派政府,反对代议制,尊重多数的绝对权威。在卢梭那里,人民的统治变成了绝对多数原则。社会契约论中暗含着一个原则:国家和政府只是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时才是合法的,一旦它侵吞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给它的自然权利,它就变成了罪恶的存在。当然,关于自然权利,以霍布斯为首的保守派与以洛克为首的激进派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前者强调人们在向国家转让其固有权利之后其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威的高度一致,后者则强调对于暴政的抵抗权,并用作为平民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纲领。社会契约理论一般认为是自然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这个诉诸理性的学说在洛克和卢梭那里得到发扬光大,我们所见的学说也是这两人为主。其实除了他们之外,还有很多的法学家也是用这个学说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的,格老秀斯、霍布斯等人也是这样的支持者。当然我们也不可以忘记美国的缔造者们,他们将这个思想写在了他们的宪法中“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每一个人都从他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相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在人们中间成立了政府。”这个可以说是对于社会契约论的经典的描述。由社会契约理论导致的主权在民理论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论深入到达美国的第一批殖民者的人心,在清教徒中,将契约当作“国家”的成立基础在新英格兰、康涅狄格、罗得岛等地是普遍实行的。著名的“五月花盟约”(1620年)宣告,签名者“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随时按照最适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观点制订公正平等之法律、法令、宪法并选派官吏,誓当信守不渝”。在独立战争爆发前,革命权利的理论大量涌现。正如《独立宣言》声明,“政府从被统治者的同意获得公正的权力”,“任何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民即有权变革或废除它,并且建立新的政府,根据这些原则奠定它的基础,并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的方式组织它的权力”。此时各州的宪法也充满了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引发了新的国家的诞生,因此,它的历史进步意义是不容否认的。但是,自然状态是不可论证的假设,自然权利主要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恩格斯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们,也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
2023-09-02 18:32:151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在国富论关于税收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关于税收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他在《国富论》中提出赋税四原则:A、平等原则;B、确定原则;C、便利原则;D、经济原则。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供参考。
2023-09-02 18:32:461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论点

这实际上涉及到选择什么样的所有权结构问题。GHM模型主要讨论了三种主要的所有权结构:(1)非合并型,A和B分别拥有自己的物资资产;( 2)一类合并,A拥有全部物质资产;(3)二类合并,B拥有全部物质资产。其中,(2)和(3)类是两种不同的一体化形式,即两种不同的合并类型,或者称两种类型所有权结构。比较两种合并形式下那种形式带来的专用投资大小,进而带来的总收益最大,那种合并类型的所有权结构就更有效。分析的结构是,如果B的人力资本投资是最重要的,则一类合并是最优的所有权结构;如果A的人力资本投资是最重要的,则二类合并的所有权结构是最有的。原因是,互补资产应为一人所有才有效率,因为这能避免要挟带来的效率损失。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是因为合并交易中的签约双方被认为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混合体,由于禁止奴隶制,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被购入的只有物质资产能被置于合并所有权之下。这一解释还回答了科斯提出但未加论证的企业中的“权威”的来源问题。由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结合形成企业,离开企业后人力资本原有价值受到破坏,因而人力资本受到“威胁”,所以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控制人力资本,这就是“权威”的来源所在。既然双方都既拥有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B 收购A(或A 收购B)后,B 成为企业所有者,A(或者B)为什么不能是所有者呢?原来,人力资本是有不同类型的:具有决策权的人力资本比之属于技术性的人力资本有不同的重要性。一般而言,高层管理者的人力资本对企业价值的创造更重要,因为把所有权赋予雇员,虽然他们也有人力资本,对企业价值的提高不会有多大作用。如果双方的人力资本不是关系专用的(互补的),或者物质资产属于竞争性的,合并的费用可能大于市场交易费用,则非合并型所有权结构是最佳的( Hart,1998,P5658)。上面的模型主要讨论了纵向一体化,即合并的问题。这个理论也可以用来说明企业的起源和边界。模型中,如果A和B是两个企业,则是合并;如果把A和B看成是两个小商品生产者,则“合并”的过程是企业的起源。在1990年的模型(HartMoore,1990)中,上述模型发展成为一个有多个代理人的资产所有权的一般模型。但这个一般模型并没有改变两人模型的基本假设和结论,只是对两人模型的扩展。限于篇幅,不详细讨论。GHM模型对前人理论的批判与主要理论贡献 1937年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科斯( Ronald H.Coase)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建立“交易成本”范畴,标志现代企业理论诞生。这一理论的后继者在许多方面显示出与原理论及相互之间的差别,但由于都认同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纽结(nexus of contracts),因而被成为“企业的契约理论”。其中,又分为:团队理论(Armen Alchian和Harold Demsetz )、委托代理理论(Wilson 等)、交易费用理论(Olive Williamson和Benjamin Klein等)、间接定价理论(张五常,杨小凯和黄有光)、不完全合约理论(Olive Williamson和Benjamin Klein,Grossman 和Hart, Hart 和Moore)等。可见,GHM模型是属于交易费用和不完全合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提出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的问题:企业为什么出现?科斯认为,由于市场交易运行用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但这种交易是有成本的,即存在所谓“交易费用”;通过在一个组织(企业)内用“权威”来配置资源,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于是形成企业。企业组织内部也有交易费用,当在企业组织内部组织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在市场完成这笔交易的费用时,企业达到了它与市场的边界。交易费用理论被威廉姆森等发展,引入了三个关键假定: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由于有限理性,交易双方不可能在事前签订一份完全合约;合同的不完全性赋予了合约双方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以增加他们获取准租的份额,以至导致在市场交易的效率损失。威廉姆森的理论用“要挟问题”来解释科斯的交易费用来源。合约一方利用他方投入了沉没的关系专用投资要挟不与之交易,或威胁与他人交易。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实行“一体化”,交易双方合并。委托代理理论,又称合约理论,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之上。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委托人的“隐藏行动”和代理人的“隐藏信息”导致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问题,需要设计事前的“最适激励”机制,即事前设计一种完全合约来解决风险分担和有效激励的两难问题。经典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合约、企业理论及公司治理理论的主流,因为它对许多现象有很强的解释力。 GHM 模型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一种完全合约理论,也不能解释企业的边界,而且在完全合约的条件下企业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是GHM 模型用剩余控制权解释企业所有权的原因。委托代理理论被称为(完全)合约理论,GHM 模型被称为不完全合约理论,似乎二者都是“合约理论”。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认为信息不对称,而后者是信息完全假设;前者认为投资和收益是可预知的,而后者认为不可预知。GHM模型对其先驱理论的重要发展和主要理论贡献总结如次:区分剩余收入权和剩余控制权;对交易费用理论提供了一个正式而规范的分析模型;找出了科斯提出的企业中配置资源的“权威”;指出了合并也有费用,从而使企业边界的界定变得清晰;提供了规范化分析所有权结构(不同的合并类型)的工具;GHM模型的被批判及其发展虽然GHM模型对对先驱理论做出了重大发展,取得巨大成功(Toshio Tsutsumida,1997),但由于其在经济学中,尤其是企业理论和组织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也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和质疑。这种批判和质疑来自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之所以受到质疑和批判,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该理论自身逻辑上尚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二是在新的时期,该理论描述的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所谓知识经济的到来,对原来的理论提出了挑战。不过该理论的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之中。 1.理论方面的批判。(1)对“不完全合约”命题的批判。其一,这一命题似乎不是从模型中得出的结论,而是直接提出( Maskin 和Tirole 1997 )。其二,不完全合约理论在逻辑上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由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没有受到合约的完全保护,因而获取剩余控制权;其它合约成员的合约是完全的。合约成员的收益最终是由分配来完成的。控制权必然影响到收益分配的决定和格局,做出有利于控制者的决定。这个“事后的”结果说明,合约组合的其他所有成员并未得到合约的完全保护(Zingales,2000),换言之,其他合约是不完全的,而只有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合约是完全的,因为其他方面自愿放弃对剩余控制权的争夺本身可看成是一个“合约”。物质资本所有者因此得到了合约的完全保护。(2)对企业只是物质资产集合的观点的批判(Zingales,1997;Holmström & Roberts,1998)。其一,GHM理论忽视雇员在企业中地位。物质资产不但不是权威的唯一来源,而且不是最重要的来源,也不是推动专用投资的最有效力量。其二,物质资产所有权也不是激励专用投资的有效手段,相反,它能降低专用投资激励。物质资本所有者之所以获取更大部分剩余,是因为他以其专用投资作为要挟退出;但是,专业化使其失去外部机会,所以也降低其“要挟能力”。一个非所有者没有这样的机会成本,因而更有投资激励。(3)剩余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方面的问题。其一,二者关系颠倒。GHM模型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所有权,在逻辑上是倒因为果。是因为所有者有所有权,才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即所谓的剩余控制权。而不是相反,先有了剩余控制权,后才有了所有权,符合谁控制了企业谁就拥有了企业的逻辑,内部人控制控制企业,是不是企业就归内部人所有? 其二,混淆企业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GHM对所有权的定义将重点放在对财产的控制,而不是对行为的支配上(张维迎,1995)。其三,特别强调剩余控制权的重要性无助于对所有权理论的理解( Foss ,K. & Foss, N. J.,1999)。对GHM模型的结构揭示出剩余收入权在这些模型中也是至关紧要的,以及这些权利与控制权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这是因为,在GHM模型中,驱使投资激励的实际上是剩余分配的预期,即合约双方椐此讨价还价而建立的收入权。2. 实践提出的挑战。(1) 外部签约人拥有所有权无效率的结论与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事实发生矛盾(Joshua S. Gans,2003)。GHM 阐明何种所有权结构是有效的, 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代理人拥有资产,联合所有权相对无效率。但是,个人股东、互助基金很少采取什么重要行动,但却拥有企业。大量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股东手里,而他们并不是企业价值创造不可或缺的。有的代理人没有控制权但却做出重要投资。另外,GHM模型“物质资本至上”与公司高层管理者实际控制企业的事实矛盾。(2)不能解释没有物质资本的企业。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命题不能解释没有物质资产的所有者。例如,如果一个企业家创立一家复印店,她使用公司机构来保护她做生意的好的想法的权力,顾客信息,及按照一种正确方式选择的商店位置,机器,和顾客等。但是,她可能不拥有任何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因为复印机器也许是从另一个公司租用的,而房地产也可能是租借的(Yang Xiaokai ,2000)。 GHM模型的发展主要分两个方向进行:一是将其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应用范围从产权理论、企业边界理论扩展到组织理论、融资理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等领域;二是放弃一些假设前提,对原模型进行扩展研究,使其更一般化。哈特研究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后期阶段,放弃了一些不现实的假设,研究了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最佳控制权安排问题,及其相关的公司治理理论和最佳融资合约,并从中发展出“状态依存”(state contingent )控制权理论, 得出了一些与原模型不完全一样的结论。哈特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等分开,认为管理行为(如私利,努力程度等)是不可转让的,控制权是可转让的。在企业经营状况比较好时,控制权由股东或经理行使;当企业经营不善。面临清算、破产时,控制权由债权人行使;在企业完全是靠内部融资时,控制权就可能由员工行使。这是建立企业融资结构或资本结构由债券或股权由一定比例构成的基础上的(Hart,2001)。
2023-09-02 18:33:121

论现代企业会计目标,急用(5000)字,完整版,谢谢!

我只找到这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从契约理论看企业会计目标摘要:关于企业的会计目标,目前主要有决策有用论和受托责任论,但是,这两种理论都存在缺陷。企业的会计目标应是为各契约主体提供信息。这一目标随着环境的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表现。  关键词:企业;会计目标;契约;信息  会计目标亦称会计目的,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的任务或达到的标准。它是关于会计系统所应达到境地的抽象范畴,是沟通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是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在不同历史阶段,会计的具体目标是不同的,它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一、会计目标的历史发展  (一)在单式簿记时代,生产的目的看企业会计主要是自给自足,满足自己需要。这一时期的会计目标是核算收支,以便在收支相抵中实现收大于支这一结果。  (二)12-15世纪,随着地中海沿岸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萌芽的出现,会计逐渐由单式簿记发展阶段进展到簿记发展阶段,这一时期会计的具体目标可概括为:为经营者提供所有财产和交易情况的信息。这一时期,会计是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的,显示出会计的管理职能。  (三)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进行的产业革命后,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并成为企业基本的经营组织形式。在这一组织形式下,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会计目标也随之发生改变,变成为所有者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评价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东变得越来越分散,委托与受托关系也进一步复杂化。此时,会计除实现上述目标外,还应为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关系人提供各种不同的信息。  (四)目前,关于企业的会计目标主要有两种观点:决策有用论和受托责任论。  1.受托责任学派的主要观点: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受托者就负有了对资源的委托者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因此,会计的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  2.决策有用理论的主要观点:根据美国会计学会发表的《基本会计理论报告》,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作出关于利用有限资源的决策,包括确定重要的决策领域以及确定目的和目标”而提供有关的信息。197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对财务报表的目标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1)财务报告应提供对现在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2)财务报告应提供有助于现在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评估来自销售、偿付到期证券或借款等的实得收入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的信息;(3)财务报告应能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对这些经济资源的要求权(企业把资源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责任及业主权益)以及使资源和对这些资源要求权发生变动的交易、事项和情况影响的信息。  3.二者之间的主要冲突表现在:(1)在会计目标上,决策有用理论认为,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数量化信息;受托责任理论认为,会计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者的受托经管责任及其履行情况。(2)在会计人员的地位上,决策有用理论仅仅视会计人员为提供信息的工具;受托责任理论则认为会计人员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反映和报告受托经管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会计人员的行为只受会计准则的约束。(3)在会计信息的数量上,决策有用理论认为,只要符合效用大于成本的原则,并于决策有用,信息总是多多益善;受托责任理论认为,会计信息主要考虑委托者和受托者双方,因而在信息的提供上应有所取舍。(4)在会计计量属性和计量模式的选择上,决策有用理论主张多种计量属性并存择优,倡导物价变动会计模式;受托责任理论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模式,反对物价变动会计模式。(5)在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上,决策有用理论更强调相关性,因而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近似计量的结果;受托责任理论注重可靠性,认为会计信息应尽可能精确可靠。  4.两者之间的联系。尽管这两种理论之间存在矛盾,但是,两种理论之间又有联系:二者均强调了会计要向管理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只不过受托责任观只强调了要向现实投资者提供信息,而决策有用论强调了其它信息使用者,如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这两种理论均不能完整地说明企业的会计目标。要想正确认识会计目标,必须结合契约理论,只有这样,才能认识到企业会计目标的本质。 二、用契约理论看企业的会计目标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契约关系的连接,实质上是协作群生产,代表一组合同关系。它通过合同关系实现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合作,同时又通过契约同企业外部发生联系。契约主体主要包括:现实投资者即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经理、政府等。  各契约主体通过签定契约,给企业提供资源,同时从企业获取收益。但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它们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冲突中,总有一利益主体处于优势。一般来说,哪一种资源最为稀缺,那种资源的提供者在力量对比中就会占据上风。体现在企业目标上,就是会计目标随着环境的变化而逐渐变化,并在某一时期有所侧重。  (一)股份公司出现前,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所有者亲自管理企业。这样,不存在同所有者势均力敌的契约主体,企业的目标也就仅仅是为所有者服务。  (二)股份公司出现后,企业迫切需要资金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效益,从而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这时对于企业来说,资本是最稀缺、最重要的,因此股东相对于其它资源提供者来说处于优势,企业的会计目标从而表现为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即受托责任观,强调的是现实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  (三)随着公司的发展,企业经营所需资金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债权人,资产负债率逐渐变大,债权人也承担了企业很大一部分风险。尽管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优先于股东获得赔偿权,但事实上,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很难完全获得赔偿,因此,债权人要求在企业的经营中体现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可介入公司的管理。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潜在投资者,他们作为一个群体,手中的资金数额是巨大的,企业需要这些资金,因此此时的会计目标变为提供对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由于决策有用论除了强调现实投资者的利益,也强调了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使用者的利益,因此他要优于受托责任论,但是,这一理论仍然存在缺陷:除了强调现实和潜在投资、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其它使用者”太笼统,没有强调职工、政府的利益,而这,正是企业会计目标的发展方面。  三、企业目标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凸现,同时,企业作为一个伦理中心,强调其社会责任问题。因此,企业的会计目标也必将体现出职工、政府这两部分社会契约主体的利益。  (一)在人类进入知识经济之前,除了管理层,企业的职工基本是同质的,一旦缺乏,很容易在劳务市场上找到替代品。因此,企业职工只是管理者管理的对象,在各契约主体中属于最弱的一方,在企业的目标中也未予体现。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源的重要性逐步显现。此时,企业的规模不是竞争中能否获胜的关键条件,资金只是企业运营的必要条件,而人力资源才是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换言之,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最为重要的、稀缺的,因此,人力资本的提供者———企业职工在各契约主体中的重要性上升,这必然要求在企业的目标中予以体现。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企业不得不面对的责任。政府作为管理者,不仅要求企业交纳税金,同时,它还为政府提供环境资产。企业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获得胜利,也必然要注意自己的社会形象。因为企业如果对社会产生外部负效应的时候,不仅要受到政府的惩罚,还可能失去现实的和潜在的消费者。这就使得企业必然要重视社会责任问题,并在提供的信息中予以反映。因此,我认为企业的会计目标是为契约各方提供信息。哪一契约主体提供的资源最稀缺、最重要,企业的会计目标就倾向于哪一个会计主体。随着历史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企业的会计目标也会随之变化。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在会计目标不变的情况下,会计目标的具体内容也会发生变化。不管在任何历史时期,企业都应为契约各方提供信息,这一点是不会变的。但是提供的信息的内容则会有很大区别。现在企业只需提供三张会计报表,并将有关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这基本可以满足各方的需要。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报表实现即时化,信息需要者需要随时了解企业各方面的信息。企业为了满足各契约主体的需要,可能需要采取事项法,让信息使用者随时得到企业的信息。  参考文献:  ①于玉林《现代会计百科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②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③容少华《关于财务关系的管理策略》,《财务通讯》;  ④赵德武《论会计目标理论的重新构造———一种融合理论及其应用》,《财务与会计》。
2023-09-02 18:33:401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GHM 模型

GHM模型是两个代理人模型。当完全合约不可能时, 其中一个代理人应该拥有资产,即对事前不能签约的事项拥有事后控制权。这个拥有控制权的人应该是更有积极性进行关系专用投资的那位。GHM模型比较复杂,用一个简化的GHM模型来分析该模型表达的主要涵义。分两步进行:假设一个完全信息的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引出不完全合约的情况。 此处的完全合约指在信息完全条件下,合约双方确定一个合约商品的价格。关系专用投资者根据这格价格确定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水平。设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生产中间产品, 出售给B企业;B企业从A购买中间产品生产最终产品在市场出售。在T0期,B投资i,如果能与A交易,则在T1期产生的总收益为R(i);由于这种投资属于专用A的关系投资(只对其交易伙伴A有用),因此该投资成为沉没成本。根据投资效率递减原理,有R>0, R′>0 and R<0,;再假设A的生产成本为零,则总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Max R(i)-i令d/di (R(i)-i) = 0 ,得R′(i)=1设满足上面条件的最优投资水平为i*,合约产品的市场价格为p。当投资i=i*时以均衡价格p*成交,才能保证交易双方都获得正利润。由于信息和合约是完全的,事前规定合约产品价格p 。设A的利润为r1 , B的利润为r2, 则r1 = p,r2 = R(i) ? i ? p; 如果B的投资决策是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做出的,则r2 = R(i) ? i * ? p可见,在投资水平既定的条件下, i=i*,双方的利润都取决于合约产品的价格P。如果这个价格是在T0期通过合约确定的,则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专用投资水平会达到最优,预期双方都能获取正利润,交易会在T1期生产,或者说,合约会得到执行。问题是可能存在下面的难题。 B在T0期做出了关系专用投资,且形成沉没成本。在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不存在竞争的条件下,即只有A,根据假设因为A没有成本,也就是A没有进行关系专用投资,则A的谈判力增强,并以此要挟停止执行合约将产品出售给B,B只好与A重新谈判议价。价格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由于A的谈判力占绝对上风,价格p会升至等于全部利润。换言之, r1 = p = R(i) ? i * ,r2 = 0 B的利润为零,在T1期不会有交易发生;进一步而言,由于信息是完全的,B会预料到这一切情况;在B预期利润为零的情况下,在T0期B根本就不会投资,因为他预期他的成本不会收回。 在A存在竞争者的情况下,由于产品质量的事后不可验证性, B可能以A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执行合约;或者在B存在竞争者的前提下,A提供了不合要求的产品,B拒绝接收,导致合约不能履行。这个极端的假设例子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1)即使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也不可能签订一份能保证合约双方都能执行的完全合约。因此,这是与合约理论,或者叫委托代理理论完全不同的一点。后者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之上,认为由于存在委托人的“隐藏行动”和代理认的“隐藏信息”问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代风险的态度不同,需要事前设计一个完全合约来解决激励问题。(2)上面的模型揭示出,一个完全的合约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存在事后的讨价还价余地。需要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订或重新商定的合约是不完全合约(哈特,1998 P27)。(3)不能事前签订一份完全合约是因为专用投资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性质的“要挟”。 从完全信息引出了“不完全合约”,而且还指出了形成不完全合约的原因。进一步假定,如果生产中间产品的A 在谈判力增强的情况下,在中间产品的价格不至于高到占有全部的利润,而是让B 也有利润,从而让游戏能够继续进行。问题是,A 生产的中间产品能满足B 的要求吗?靠什么机制来保证A 的产品的质量呢?能否在事前就定一份合约详细规定产品的质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事前不可能对合约产品的质量作完全规定,存在不可预知的事情。价格只能通过事后重新谈判解决。再退让一步,假定合约产品的质量和投资水平在事前是可以预见和可观察的,但是它却不可为第三方比如法院证实的。在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存在的前提下,加上信息完全为合约双方知晓,上述一切也都在双方的预期之中,因此,仍然不可能有交易发生。总之,合约的不完全性是肯定的、不可避免的。在上述合约不完全性假定下继续上面模型的博弈分析。在上述分析中,由于在极端情况下合约的其中一方利润为零,因而不可能有投资,也不可能有交易发生。但是,博弈并没有结束。假设在T1期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谈判,以决定合约产品的价格和事后收益R(i),利润r1 和r2。上面的分析可知,没有交易发生对合约双方都是损失。因此,双方都会进行投资,并在事后谈判时其中一方做出适当的让步。首期投资由于其关系投资性质成为沉没成本,如果卖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停止交易,买方只能以极高的价格成交。停止交易卖方也是零利润。在卖方做出让步情况下,只要保证买方有正利润,在T1就有可能进行交易。至于事后交易的利润r1 和r2各自的大小,则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如果假设双方都从事关系专用投资,且都存在竞争者,博弈的结果就会是“事后双边垄断”,双方谈判力相等,对利润分配的结果就是“对半”(50:50)分成。因此,价格p = R(i)/2 。买方B的利润:r2 = R(i) ? i ? p = R(i) / 2 ? i很明显,r2取决于i;买方A 为了利润最大化,在事前(T0期)决定其投资水平。其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Max R(i)/2 i令:d/di (R(i)/2-i) = 0 ,得R′(i) = 2设满足这个条件的投资为i0,它比假定R<0 时的最优投资i*少,由于R>0 and R">0时投资太少,没有效率。无效率还将会出现在分配决策不是50 : 50 的情况,如果卖者获得正利润的话。从这里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即使事后谈判议价,且其中一方做出让步,让交易能够进行,仍然存在“专用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专用资产投资不足导致整个市场效率的低下,并减少总收益,及各自的利润量。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形来直观地表示存在事后议价时投资不足的情况:图中,i*是完全信息、完全合约时的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专用投资水平,i0为合约不完全,存在事后议价时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专用投资水平。i*位于横轴的右边,即i0<i*,表示在不完全合约条件下专用投资不足。 如何解决合约不完全性引起的事前投资不足和市场效率的损失呢?如果考虑将A 和B“一体化”,即买者和卖者合并,问题就解决了。由于事后议价导致的投资不足表现为合约产品的价格不能满足p=p*的条件。因此,合并的具体方式可以是买者将卖者买入,即B 付给A 的所有者相当于p*的价格收购兼并A, 然后以固定工资雇佣A的所有者,让A 成为B 的一个专门生产中间产品的一个部门。这样,B 可以通过直接监督A 的专用投资,避免投资水平和产品质量不可证实、不能对第三方(比如法院)提出证据和要挟的问题,因为B 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他可以随时解雇A 而雇佣其他人从事中间产品的生产;在被解雇的“威胁”条件下,A 会按照B 的要求投资和生产,从而企业合并解决了事前投资无效的难题。如果A,B 双方都做出的关系专用投资,且在重要性上是无差别的,或者A 的关系专用投资更重要,则反过来,由A 收购B,获得同样的结果。接下来的问题是,究竟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应该由谁来收购谁,或者说,谁来当合并后企业的老板?在上面的收购中,谁当老板的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 那就是谁是收购者谁就是老板。但为什么他是老板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回答。上面是假设A,B 都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假设关系专用投资都是人力资本投资),同时又都拥有资产。
2023-09-02 18:33:481

社会契约理论的论证起点是()。

社会契约理论的论证起点是()。 A.个人权利不证自明B.上帝是一切权威的来源C.人类社会最初存在一种自然状态D.人类有改造世界的能力正确答案:人类社会最初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2023-09-02 18:34:031

委托代理理论就是完全契约理论嘛?

不是很确定但是,但是,根据哈特的解释,完全契约理论是指在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中的一种最优契约。他在很大程度上明确规定了未来所有状态下各方的责任。
2023-09-02 18:34:111

学习契约的理论价值

在威权体制教育等他律的学校里,教师掌握权力、制定规则,而学生则认为学习是被迫的,他被要求的责任并没有正当性,因此往往会不合作、怠惰或失去意义。反之,在民主学校、在家自学或其他如夏山学校等自律的学校,有时会出现学生不愿写作业、常常蹻课等现象,而学生们认为自己已为自己的行为负出代价,即没有学到想学的东西,因此不认为自己有责任配合教师。在自主学习相关的教育哲学中,认为课堂关系是师生双方共同建立的契约。双方都不是被迫签定,但是签定之后,为了让课堂良好运作,双方都必须遵守。在学习契约的概念下,教师任意制定规则和学生的不写作业、蹻课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违约,不具有正当性。一般而言,教师有监督机制,片面违约时自会受到处理。学生违约的代价则因学校而异,每个民主学校的作法不尽相同。最常见的代价是取消这门课的参与权一学期,等准备认真面对课堂之后再修。学习契约的产生来源于真正的契约或合同。在学习中的应用,是为了能够让学生在完成任务和解决问题时有一个具体的目标或依据,也为了客观合理的学习要求。其目的是要求学生以“任务驱动”和“问题解决”作为学习和研究活动的主线。
2023-09-02 18:34:191

读《社会契约论》

两年前我第一次读《社会契约论》,两年后重新翻出来读,突然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借用维基百科的评价,《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 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为什么有这样强大的影响力? 因为它不光要颠覆旧的政治文明,还要颠覆旧的社会文明。卢梭不光要讨论国家主权的合法来源,更要建立起一个公正而平等的社会。 这就是《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的核心。 围绕这个核心,全书主要有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社会契约论的含义。 第二个要点是社会契约如何签订。 首先,我们来讨论第一个要点。 我先来解释一下「社会契约论」这个术语。 首先我要告诉你,「社会契约论」这个理论不是卢梭首创的,16 世纪以来,很多思想家都讨论过相关问题。这个理论认为,在文明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我们所有人从自然状态到进入一个文明社会,建立一个国家之前,为了确定个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必须签订一个契约。这个契约怎么签,内容是什么,结果如何,就是「社会契约论」要讨论的内容。 当然我们知道,从人类历史的进程来看,人们从原始社会进入到部落或者国家时,并没有真正出现过「社会契约」这件事情。这一点,其实当时的思想家们也清楚。那么,为什么他们还要去讨论这个理论呢?那是因为,这些思想家都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有一个正义的基础。换句话说,你不能因为你是统治者,你就告诉别人他们都应该服从你。他们也许会因为害怕你的权力服从你,但不代表你就是正义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说,一个强盗抓住了我,逼迫我把钱包交给他。毫无疑问这个强盗是有强力的。但如果有人认为强力就是正义的话,那难道当我能把钱包藏起来的时候,我也要因为良心的谴责交给他吗?这显然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所以「社会契约论」其实讨论的是这么一回事:尽管我们现在都处在国家的统治之下了,国家可以用强力逼我们服从,但我们依然可以要求国家的统治是正义的。那怎么才叫正义呢?假设一种情况:我们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让国家获得统治我们的权力。我们就可以研究这种心甘情愿的前提是什么。如果国家能够满足这个前提,那么它的统治自然就是正义的。换句话说,人自然就有、与生俱来的权利有哪些,这里面哪些权利他愿意转让给国家,就是「社会契约论」要研究的内容,「契约」指的就是这个心甘情愿的权利转让过程。 卢梭对这两种理论都是反对的。他的理由是什么? 卢梭反对霍布斯的理论,原因很简单。 他说,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因为怕死,就愿意把自己的所有自由权利转让给另外一个人,或者转让给政府,那这就与自愿接受奴役毫无分别了。如果一个人肯放弃自己的全部自由,那就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个时候,他签订的契约就不能叫作契约了,那是一封投降书,是一封放弃了做人资格的宣言。这样的契约形成的国家权力,也绝对不是正义的。所以我们就不必讨论这种情况了。 那卢梭又是怎么反对洛克的理论呢?这就涉及到他对财产权的观点。在写《社会契约论》之前,卢梭曾经写过另外一本小册子,叫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这本小册子的核心观点就是,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归根结底是私有财产权的出现。当时他写这本小册子的时候还十分激进,他甚至认为,一旦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就会堕落。用卢梭的原文说,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漂泊在森林中」「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的,这个时候人类对同类没有任何损人利己的欲望。「自爱」和「怜悯」是人的天性。这是人类「真正的少年」和「黄金时代」。但是人类一旦开始改进自己的技术,生产更多的粮食,进入文明社会后,就有了私有的观念。一旦有了私有观念,人类就会开始玩弄阴谋和欺骗,社会的不平等也就随之产生了。 你可以看到,卢梭其实对财产权的反对还是相当激进的,那么这样的卢梭当然不可能像洛克一样,把私有财产权当做人的自然权利,当做国家必须保护的一种基本权利。卢梭必须在自己的理论设想中一方面防止国家压迫公民,另一方面又防止国家在私有财产权面前退让,导致社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 这个时候,你就可以理解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的深沉思考了。《社会契约论》第一章第一句话是人类思想史上特别有名的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非常有力量,非常引人深思,古往今来也有很多研究者都在探究,卢梭通过这句话想表达什么。这些相关研究汗牛充栋,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赘述了。我个人认为,你要理解卢梭的这句话,你首先要理解卢梭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我们知道,放在历史进程中看,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强调当然是有意义的,这是对暴政的限制,对强权的反抗。但是你想一想,人类自由是不是只有暴政和强权这一个敌人?你限制了暴政,反抗了强权,是不是就意味着获得了自由?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对于每个想要自由的人来说,我们心中还有其它很多很多别的枷锁,却没那么容易被清除。我觉得,卢梭想说的可能是,永远不要认为自由是一种可以轻松实现的价值,哪怕你听从了卢梭的建议,也是如此。 讲完了社会契约论的含义,我们接下来讲第二个要点: 一个既能防止国家变成奴隶主,又能防止国家堕入巨大的社会不公的社会契约该怎么签订呢?卢梭找到了一条道路和一个关键词。这条道路就是,你要清楚理解真正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的。这个关键词,就是「公意」。 我们先来解释自然状态。卢梭认为,其实人类社会中有一种关系是真正自然状态的模板,这种关系就是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中的亲子关系,就足以解释人类社会的依附与自由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呢?你想想看,在家庭关系中,孩子对父母当然有依附关系,但是这种依附关系的前提是孩子需要父母的养育,而父母也从亲子之爱中得到回报。一旦孩子成年,双方的关系就变成独立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这才是人类的自然关系。以此来看,除此之外的所有依附关系,不论是奴隶对主人的关系,还是属下对老板的关系,都是不自然的。所以,我们要设想社会契约,就必须先设想所有签订社会契约的人是这些独立、平等而又可以有友爱关系的人,我们决不能假设他们会签订奴隶对主人或者属下对老板的不平等契约。 卢梭认为,如果仅仅考虑人与人之间的这种自然关系,我们可以说,自然状态里的人是很幸福的,他们彼此平等,没有损人利己的欲望。但是,考虑到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人和人之间必须团结协作,来克服自然界给人造成的生存障碍,否则人类这个物种就会陷入危机。因此,人摆脱自然状态、签订社会契约不是因为别的,而是为了要克服自然界的种种生存障碍。那么,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当然要保持自己的独立平等地位。但是,签订契约就意味着大家要服从一个政府,人又怎么可能一方面保持独立平等,另一方面要服从于其它组织呢? 这就来到我们刚才说的关键词,「公意」。卢梭强调,社会契约的根本目标,就是让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表面上服从的是一个公权力,但实际服从的「是他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要达到这个目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发现这个社会的「公意」。 什么是「公意」呢?「公意」指的是这个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维护这个共同体利益的意志。这里我说的有点绕,简单来说这个词有几个基本部分:第一,公意是这个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意志,而不是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第二,公意是维护共同体利益的,但是这个利益是集体利益,而不是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第三,公意所维护的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而不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的东西。用卢梭的话说,一个共同体找到了公意,就意味着这个共同体「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所以在卢梭的理论里,你一旦找到了公意,就好像《西游记》里面唐僧取到了真经,社会契约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公意是关于集体利益最清楚的认知,所以它必然是不会犯错的,必然是符合所有人真正利益的,也必然是符合每个人自由意志的。只要这个共同体找到了公意并且去维护公意,那么它的成员必然就会认同这个共同体,同仇敌忾地来捍卫它,因为侵犯公意就等于侵犯所有人的利益。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卢梭把公意说得天花乱坠。 然而另一方面,卢梭的公意也向所有签订社会契约的人露出了「獠牙」。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卢梭的理论中,这个共同体一旦发现公意,签订契约并且形成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之后,你就不能转移或者撤回你交给这个主权者的权利,换句话说,你就没有任何理由来反对这个主权者了。因为,既然公意就是你最真实的利益,是你最自由的意志,那么你对它的反抗当然是有违于你自身意志的。如果你是理性的,你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事呢?所以如果你干出这种事,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出于自己的私利来反对集体利益,二是你被自己的欲望或者无知蒙蔽了,看不到自己的真实利益。所以这个时候,主权者就可以强制你服从公意,但是卢梭说,这不是服从,而是「强迫你自由」。 这种万能的公意也许会引发你很多不好的联想,当然,我们要承认的是,卢梭也想到了你想到的事情,并且给这个公意加上了一些限制。比如他说,公意没有必要剥夺一个人所有的财富和自由。每个人只要转让按照公约规定、自己愿意交出的那部分就可以了。他依然可以保留自己愿意保留的部分。但卢梭强调的是,只要这个公约签订了,公意形成了,就你愿意转让的那些权利而言,你就不能再有意见了。那个时候你有任何意见,都是违反公意的。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比如为了保家卫国,你的生命也要为了公意而献出。 讲到这里,你大概可以清楚了。卢梭所讲的这个「公意」,是极为神圣、崇高的一个概念。一个共同体只有发现并且维护这个极其神圣崇高的「公意」,才能设立最好最正义的「社会契约」。也正因为如此,在卢梭心目中,「公意」才是丝毫不可违背的。说到这里,你也许还有一个疑问,我们如何发现这个「公意」呢? 卢梭认为,「公意」是人民的意愿,但并不是说你把这个城市的全体人民集中到某个地方,公意就会自动产生。要发现公意,至少有三个条件: 第一,作为共同体的人民要有一定的道德水准。卢梭说,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所以人民为了不让自己受欺骗,一定要先提高自己的觉悟精神。这个觉悟精神,最主要的就是如何看待个体对公共事务的义务。一般人出于私利,往往认为自己为公共事业服务就是无偿奉献。但卢梭认为这种想法是错的,如果共同体每个人都只愿意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公民的义务,就会造成不正义。长此以往,政治共同体就会面临毁灭。所以为公共事务服务不是无偿奉献,而是利人利己的事情。如果谁认识不到这一点,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共同体就该迫使他服从公意,也就是上面说的,「强迫他自由」。 第二,人民必须经常集会讨论问题,制定法律。卢梭说,主权者既然是公意,那么它自然只代表人民。但是既然国家需要治理,那么人民就需要政府,政府既然拥有权力,就很容易腐败。政府很容易把某些个别人的利益或者某些派系的利益伪装成公意,从而败坏整个国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人民就应该经常集会,讨论重大事务,进行立法工作。卢梭说,既然从本质上来说,主权者代表人民,而主权者的唯一力量就是立法,那么主权者越有力量,就越是应该经常表现它自己,也就是经常立法。 这里涉及到一个技术问题,就是如果一个国家土地过大、人口过多,人民不能经常立法,该怎么办呢?卢梭的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必然会失去自身自由了。若要真正实现自由,找到公意,那只有在一个小国寡民的社会里才能实现。这在政治理论里,属于直接民主思想。这里我插一句,卢梭出生地其实是今天瑞士的日内瓦,受卢梭的影响,今天瑞士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世界最接近直接民主理想的制度。 第三,卢梭认为,既然人民集会的任务在于发现公意,而不是某一部分人的私利,那么人民集会便不能有派系和政党,每个人只能代表自己发言。因为任何派系和政党必然只会从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出发,这种情况下讨论出来的结果,就不能叫公意,只能叫众意了。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我们来重新梳理一下卢梭的逻辑。「社会契约论」这种理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找到正义的基础,在卢梭之前已经有很多思想家做过类似的工作。这其中最主要的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国家权力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要用强力保全所有人的生命安全,为了这个目的,人们应该转移自己的绝大部分自由权利。另一派认为,国家权力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应该保全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享有的很多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为了这个目的,人们转让给国家的权利实际上很小,而且一旦国家侵犯了这些权利,人们就应该换掉它。那卢梭对这两种派别都不大同意。他一方面认为,国家不应该只凭强力让人臣服,这是一种不正义的契约;另一方面,他又反对过分强调私有财产权之后造成的社会不公,希望发现真正公正平等的契约理论。 怀着这样的目的,卢梭先是带我们反思自然状态,指出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关系如同家庭关系,和睦友爱,没有奴役也没有依附。真正公正的社会应当签订这样的契约。同时,签订契约的关键在于发现公意,也就是一个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真正的共同利益。发现公意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民的道德水平够高,二是人民需要经常集会,三是必须杜绝集会中的人民出现派系和政党。一旦共同体发现了公意,公意理论上就是不会违背任何人利益和自由意志的,因而任何人也就不该违背它。否则,共同体就该「强迫他自由」。 当然,这本书还有一些细节的技术讨论,比如政府该如何组织,法律该如何制定,怎么看待不同地理环境、不同民族习惯和政府制度的关系等。这些内容或者过于琐碎,或者离我们太遥远而不具备现实意义,我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最后,我讲讲我对卢梭这本《社会契约论》的心得体会吧。 我前面介绍过,卢梭这个人没有受过特别良好的教育,所以一般研究思想史的人会倾向于认为他的理论自洽性不太强。比如在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公意」好像万能药一样,能解决一切问题,这种玄之又玄的解释是不符合学术严谨性要求的。但是,人们又普遍公认,卢梭天才非凡,为人极度敏感,文章饱含热情,笔锋尖锐,对社会不公有强烈的同情,对现存体制有极强的批判精神。他对法国大革命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并且通过法国革命影响了整个人类现代政治思想,也就不奇怪了。 卢梭这本书以探寻人类的自由与枷锁为开端,最后竟得出了公意要「强迫人自由」的结论,这实在令人惊诧。而到了法国大革命爆发的时候,崇尚卢梭的雅各宾派一方面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另一方面又施行极端的恐怖统治,于协和广场上设立断头台,鲜血遍地,杀人无数。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也引发了后世许多思想家的反思。为了方便你公正地理解卢梭的思想,我这里介绍一位比较有代表性的反思者,他的名字叫做以赛亚·柏林。 以赛亚·柏林有一个著名的理论,那就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他认为,「消极自由」强调一个人的自由不应该受外界强迫的障碍,而「积极自由」则强调一个人的自由不应该受内心弱点的干扰。比如,我们说政府把一个人关进监狱,就是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剥夺了他的自由;而我们说一个人因为教育水平不足不能走出大山,见识更广阔的天地,或者因为欲望膨胀追逐声色犬马,成为了金钱的奴隶,就是在积极自由的意义上说他不自由。以赛亚·柏林认为,卢梭就是「积极自由」概念最大的提倡者。积极自由这个概念最大的问题是,它很容易变成社会舆论或国家机器剥夺一个人自由的借口,比如当年的苏联要求所有人都成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战士」,或者今天美国出现的许多几近于荒唐的平权运动。关于这一点,以赛亚·柏林还有一句妙语:你不能因为我无法像鸟儿一样飞翔,或者像鲸鱼一样游泳,就说我不自由。 当然,我并不是用柏林的观点为卢梭盖棺定论,因为片面强调消极自由的重要性也是有问题的。关于这一点,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泰勒还专门写了一本《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我就不再多讲了。我想说的是,如果你还记得我介绍过,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讲过的那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希望你了解了以赛亚·柏林的观点之后,真真切切感受到,「自由」这个词说来简单,想要充分认识它却是极为不易的事情。我希望卢梭这本《社会契约论》,能对你思考这个问题能有所启发或者帮助。
2023-09-02 18:34:331

哪个国家将契约原理进行了最为精致的发展?

美国。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达,在特定交易环境下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是非常多的,为了让法律更加的完善,避免合作双方受到损失,促使国家将契约原理进行了最为精致的发展。契约理论把所有的教育和制度看成一种契约,即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约定,比合同的意义要更广泛。
2023-09-02 18:34:401

【政治经济学】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为了确定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定价而存在的

你好,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通常是以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 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观点是,让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享尽可能对应起来。由于享有剩余索取权实际上就意味着承担风险,而享有剩余控制权则意味着制造风险,所以,这一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原则又可表述为“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的对应。因为如果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或无法真正承担风险,这种剩余控制权就会成为一种“廉价控制权”,他就不会有努力作出好的决策的激励与约束; 同时,也因为行使剩余控制权的劳动(如经营劳动)最难观察与监督,从而难以直接根据他的努力水平来付报酬,只能根据间接的可予以观察的努力成果——即企业剩余——来付酬。所以让他享有剩余索取权可以解决这一监督难题,即让他进行自我监督,克服其道德风险。换言之,是由于对经营劳动(管理服务)的直接定价成本太高,只好将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给经营者享有以对其进行间接定价。 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上述基本原则体现于古典企业中,就表现为古典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企业股东(业主)独享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体现于现代企业中,则表现为现代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享有,而企业剩余索取权则安排给股东与经营者分享,以既能给股东提供选择与监督好经营者的激励,又能给经营者提供努力行使好剩余控制权的激励。 由上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框架中,企业剩余索取权是不可或缺的,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工具。
2023-09-02 18:35:151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卢梭著作:《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在此前提下,西方资本主义及其各项相应的制度才得以充分发展,因此,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了解西方的社会契约理论,将对我们透彻理解西方的法学理论构成无法克服的障碍,直至现在,西方学界仍有为数众多的学者在阐释和完善这一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其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亦为世界思想宝库中的得要经典之一,在本书中,卢梭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角度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皆曾把它当作福音,并在革命胜利之后参照其理论确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鉴于《社会契约论》的得要性,我国商务印书馆将其列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一种. 〔写作背景〕 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进修,卢梭早在1743年游历威尼斯时即已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后来,其观点由于对道德风尚进行历史研究而大为开阔,并意识到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是政治问题,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卢梭认为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就可以转化为如下问题,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卢梭原计划写一本名为《政治制度论》的书,本打算系统地论述政治制度的问题,并于1753年开始草拟该书,但到1761年,卢梭完成《新爱洛绮思》后,考虑到这部书的写作所需时间太长,于是转而决定放弃这本书,把其中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于是最终形成了《社会契约论》. 〔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由四卷四十八章构成,分别讨论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立法”;“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和“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等问题,其核心目的是论述政治权利的基本原理,因此该书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 第一卷所探讨的是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在正式进入本卷的本论之前,卢梭叙述了贯穿《社会契约论》通篇的基本方法,他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治规则.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第7页)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和与其同时代的社会思想家们(如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狄德罗等人)之间的差别,其他思想家们归根结底均是以功利为依归,在这一点上,支配社会关系的规范,在现实和利益下不复存在.对于此,卢梭的见解可说在于:把现实问题视为独立的事物而建立正义与权利的基础,并且在这基础上,将功利的观点结合起来.这一尝试成功与否另当别论,我们将可从《社会契约论》中随处可见他从权利的观点和功利的观点相结合来看问题的情形.本书第一卷是在基本有的是上对社会契约加以研究,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精华所在,接下去的各卷皆可说是将本卷中所确立的论点予以发挥与推论而已.卢梭在第一卷第一章开篇即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却处处受到社会重荷的压抑,其原因何在?这便是问题的开始.卢梭不愿对这种事实的起源加以说明,而关注于回答这种事实如何得到社会认同的问题,他认为,社会秩序并非出于自然,而是人为的,即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在此之前,对于政治社会的成立,学者们多从以下两个观点加以说明:其一,关注于寻求权力的自然起源,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型,并从父权推出王权.其二,认为权力是强者的权利.前者的谬误在于不了解儿子依父亲只限于儿子依附父亲只限于儿子需要保护的期间,一旦儿子可以独立自主,这种结合便解体了;而后者的错误则在于显然不了解“权利”一词的意义,所谓“强者的权利”,是把物理力量与精神力量等量齐观而产生的一种混淆观念.政治社会不是主人和奴隶的关系,而是每一分子相结合的关系.问题在于,人们如何形成合法的社会?社会契约不是在说明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在说明人民借此而形成人民共同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卢梭提出了具有崭新内容的社会契约论.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他论及前社会的、前道德的、前理性的自然人的状态,亦即所谓的自然状态,并且说明社会中一切不平等,乃是违背这种状态的结果.但他又认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关于社会契约的假说便是以这种论点为基础出现的.因此,人类既然不可能停留在自然状态,便只好改变其生存方式,但又因人们不能创出新的力量,所以只能靠共同而创出“力量的总和”,这种共同不能仅是结合,而必须找出一个社会的共同意志,“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全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第23页).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此,卢梭极力主张保护生命与财产,并强调自由的不可争侵犯性是政治社会成立的要素:“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和,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第16页).作为解决这种问题的社会契约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第23页),换句话说就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24-25页).这种订约的行为,把此前独立的个体结合成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这种公共人格(大我)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名为国家,主动时则叫做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之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第26页). 通过与当时既存的契约论进行比较,我们可更清楚地看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要旨:首先,卢梭理论中的契约行为,跟霍布斯、普芬道夫等人主张的服从契约不同,所谓服从契约指的是当国家形成时,就已经有了统治者与人民,双方所订阅的双边契约;而卢梭所主张的契约行为乃指作为主权体的人民之形成行为.因此,一言以蔽之,卢梭所谓的“主权”指提是人民共同权力.其次,这个契约中的让渡,是把个人及相关一切全都交给共同体条件都全面让度,根据卢梭所说,那是为了使所有分子在共同体中条件都相同.以圩政治社会上的平等而言,这种全面让渡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个人也因而完全为共同体所包容.卢梭认为,国家对于个人而言,并非如洛克所称的是表面的,他认为个人惟有通过国家,才能在国家中确保自己的存在.第三,每一分子把自己完全让渡给共同体,但共同体是包括自己在内的人民本身,因而契约无非是自己的契约.这样,在这个契约行为上,个人获得相当于他所让渡的一切,这意味着个人一方面使自己完全依附于共同体,另一方面仍可拥有自己的一切. 卢梭认为,劝家因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同时,人的方面也产生了极重要的变化.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代替了总支,权利代替了情欲,像这样,道德的、社会的价值在人类之中产生,人成了真正的“人”,直截了当地显示这个转变的是自由.卢梭认为,对于人类而方,自由是固有的本质,但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意义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排除个人私自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使人具有“社会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受制于公,但是,依照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既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因此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这样,人获得了道德的自由——自律,而使人成为真正的自己的主人.卢梭显示了在确保公民的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同时,他把这个主权概念,提升为人类道德价值的泉源,而非仅局限于政治制度的原理之中. 第二卷基本内容是主权因社会契约而得以成立,并对主权概念加以更严密、更精确地规定,同时也讨论主权功能的立法问题,因此,主权论与立法论可说就是本篇的课题.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亦即人民意志的运用.首先,主权是不能让渡的,因公共意志是化合存在的人民共同意志,属于公共的,所以不能把这种意志让渡给特殊的个人或团体,由他们来代表;同理,主权也是不能分割的,其原因即在于意志是不能分割的.要是对于主权有了正确的概念的话,就应知道,当主权在实际执行的时候,看来主权是可以分割的,事实上,那只是主权的运用,并非主权本身.此外,公共意志是永无错误的,不过却不能因此而说人民的决议始终是正确的,因人民的决议有时会以有别于公意的全体个别意志表现出来,此时它们虽是以全体的意志表现,其实只不过是不具整体性质的个别意志的总和,为了避免这种弊害,国家中必须没有派系,“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以上主张主要是从人民主权方面对于那些以部分或个别利害替代全体共同意志之主权的滥用而所作的反驳.然而,主权并非绝对的.因此必须规定主权的界限.个人以公民的资格作为完善的国家一份子,必须放弃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完全服从公共意志,但个人还是拥有作为“私人”的权利,所以要区分公民的权利和个人的权利,公共意志的对象终究是公共的,指向共同利益,因而其所拘束的乃是作为公民的个人,主权的权限并不及于作为具有特殊意志的私人的行为,所以,主权固然超乎一切,但当然不可能是没有限制的,乍看之下,这种主权权限论似乎与第一卷所阐述的个人全部让渡的社会契约论中,主权或公共意志对成员绝对支配的见解相互矛盾,的确,此二者的不合逻辑是无可避免的,不过其中亦非无可解释之处.我们认为,卢梭的真意似在于:主权在人民意志的范围内固然不能不说是绝对的,但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其所以是绝对的,是因为如此一来,可以保障其成员真正的自由、平等与安全.再说,设若公共意志的存在即是主权,则公共意志的表现便是法律了.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公共的,所以即使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把特权指明颁予某人,制定制定法律的权利仅属于人民,可是,人民未必总是受过启迪的,所以除了立法权以外,还需要有明了公共意志是什么的立法者.然则,最适合于国民的法律是什么呢?这要对人民的历史背景、国家领土的大小、地质、风土等加以一番考虑才能决定.立法的体系固然因国而异,但自由与平等必须成为立法的原理,无论任何地方,立法的这个目的必须被绝对贯彻.法律又可分为政治法(规定全体对于全体的关系,亦即主权体对于国家的关系),民法(规定成员与成员相互间的关系,或成员与国家的关系),刑法(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的法),以及最重要的法——铭刻在公民们内心里的法(风尚、习俗与舆论). 第三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权,这种行政权隶属于作为主权体之行为的立法权.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的主张——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的必然结果.政府只不过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权而已,所以不以胆人民的主人,政府的功能在于执行法律及维持政治的、社会的自由,只是人民和主权体之间的中介全.使行政权隶属于立法权这个概念,就卢梭而言,也关系到原则上承认人民的革命权,卢梭对于政治体制的颠覆,采取了一种慎重、警戒的态度,但即使如此,他仍然认为,为了贯彻人民主权的理念,人民可以凭其意志任用行政权力者或罢免之.政府可以采取种种形态,在原则上,“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第84页)因此“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第84页).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采取种种形式,卢梭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这三种形态为政府的基本形态.(一)民主政体:把政府委托于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立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如此看来,似乎没有比这种政体更好的整体了,因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最能充分体现公意之所在,但民主可政体应以以下难以实现的条件为前提:必须是小国家,人民可以易于聚集在一起并易于认训所有其他的公民;必须是具有极其纯朴的风尚,以免事务繁杂与发生棘手的争论;必须人民之间的地位和财富事实上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因此,民主政体虽是最为完善的,但并不适合于人类的实际社会,“就民主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第88页).另外,卢梭还补充道,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的易于发生内故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卢梭所谓的民主政体,是指古希腊雅典式的直接民主,而现代所称的代议民主则被卢梭归入贵族政体之列.(二)贵族政体:把行政权委托于少数行政官.贵族制有三种,即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其中第一种只适合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政体.第二种贵族贵族政体除了具有可以区别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的优点之外,并且还具有呆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民主政府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只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另外,在选举式的贵族政体之下,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的更好,实行起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因此,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从其内容来看,卢梭所谓的选举式贵族政体似相当于现代所称的代议制民主制.(三)君主政体:把政府的权能仅集中于一个行政官,惟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这个人就是人们所说的君主或国王.在君主政体之下,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国家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同一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因此没有别的政体比这种政体更强有力,但同时也可以说没有别的政体的个别意志具有更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固然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迈进,但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边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的联系.根据前述的一般比率规律,君主制是仅仅适合于大国的. 可见,卢梭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同时,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国土面积、土质、气候、风俗飞惯、民
2023-09-02 18:35:231

什么是契约失灵理论?它的特点有哪些?

契约失灵契约失灵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仅仅依据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契约失灵理论是由美国学者汉斯曼提出的,它也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非营利组织问题,但它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不同之处在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理论主要研究的是为什么有些公共产品要由非营利组织提供,而契约失灵理论研究的是为什么有的私人产品也要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市场信息。同时,生产者和消费者所拥有的经济信息往往互相不对称。总的说来,生产者所拥有的信息远远高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往往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这使得他们达不成最优的契约,即使达成契约,也很难真正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由营利组织构成的市场竞争可能是无效率的,生产者完全有能力通过提供劣质商品来获得额外的收益,甚至出现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即劣质商品把优质商品驱逐出市场的现象。这种契约失灵现象的结果是消费者的利益蒙受大量损失。有时当购买者不是最终消费者时,也会产生契约失灵现象,父母为小孩购买的服务和产品就存在着无法有效对这些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可能。因为尽管父母可凭经验对这些产品和服务进行经验性和初步的评估,但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小孩常常由于无知和没有能力有效评判这些产品服务的质量,同时又没有有效将信息反馈给父母,这都造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获得额外利润,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儿童玩具价格越来越高的一个原因。有时由于产品和服务本身性质太过复杂和专业,消费者无法获得有效信息或没有能力去分析获得的信息,因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评估。例如,医院所提供的医疗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常常没有医生那么多专业知识,由此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可能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取得这些产品和服务,这也是现在医疗费用越来越昂贵的一个原因,这是一种很典型的契约失灵。契约失灵无法靠市场自行解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选择依靠市场之外的一些组织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就是市场之外的组织机构,它们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不会借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获取利润。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受非分配性原则约束,它不能将所得利益分配给组织实施控制和管理的成员。非分配性约束原则使得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时,故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可能性不高,因此,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能抑制一些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023-09-02 18:35:311

保险公司的短期契约转换是什么意思?

同一个被保险人新旧保单的承保日期和解约日期相距在180天以内,不管新旧保单是否是同一个业务员,都属于短期契约转换。
2023-09-02 18:35:424

财务契约的理论意蕴是什么

财务契约的理论意蕴是企业治理,即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企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这种契约关系集中体现为企业在理财过程中动态形成的各利益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财务契约关系。财务契约一方面能影响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能左右企业的筹资、投资、收益分配及生产营销等财务决策。财务契约的关系存在也说明了财务管理蕴涵着丰富制度内容的社会科学。
2023-09-02 18:36:011

契约曲线的市场契约与企业契约

所谓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查士丁尼,1989)。契约思想有悠远的历史源头,但现代契约思想的产生,则被认为源自罗马法体系。在罗马法体系中,契约原则得到了全面的规定,为 现代契约思想提供了价值判断标准,对现代契约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如梅因(1984)指出的,罗马法的契约理论在契约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阶段,所有现在契约思想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瓦尔拉斯研究了价格与数量的相互关系,描述了经济逻辑的基本特征,即一般竞争市场的基本机制,并得出了个人行为最大化方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在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时,由于保留了交易者重新签订契约的权力,交易者可按不同的价格重新签订契约,其契约的价格由各种商品的供求状况所决定,直到所有商品的价格都相等时实现市场均衡。埃奇沃斯则假设交易者在签订了契约以后,又可以找到更好的机会重新签订契约,而且可以反复进行,直到签约双方对现状满意不再继续签约为止。埃奇沃斯认识到了契约的不确定性,埃奇沃斯重新签订契约的交易模型创立了契约曲线和无差异曲线,并提出了契约的不确定性思想,这成为后来阿罗一德布鲁模型的核心内容。阿罗一德布鲁模型依赖于理性预期,为基于市场研究的完全契约的界定提供了理想空间。阿罗一德布鲁模型考虑了资源可获得性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可能性的不确定性,也研究了信息不对称性和非完全问题。但是,由于外在世界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契约当事人不可能完全预见到与完全契约相关的可能事件,加上个人的有限理性、契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和风险规避、信息不对称性和非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者契约仲裁者难以完全了解到与交易契约相关的全部信息。这种情况下,市场失灵无法避免,最优契约无法签订,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新古典契约理论主要研究了契约的抽象性、完全性和不确定性。新古典契约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并且初步认识到了契约的非完全性和事后调整的必要性。但是,新古典契约涉及到的一些经济学范畴基本上缺乏严密的定义和逻辑论证,许多使得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如信息上的困难、外在经济和垄断等,难以圆满解释;交易方行为特征分析、交易形式等没有论述;专用性投资问题,准租金现象等也未考虑;有关产权问题的忽视以及如何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是新古典契约理论的明显缺陷。因此新古典契约理论不可避免地受到多方面的批评与挑战,而最直接的威胁就是现代契约理论中非完全契约理论。现代契约理论从完全契约这个概念所假设的条件出发,分析其与现实条件不一致的地方,通过建立非完全契约模型,设计不同的机制,试图解决新古典契约理论所解决不了的现实问题。科斯(Coase,1937)首开企业契约理论之先河,认为企业由一系列的契约构成。科斯也是第一个运用交易费用方法研究企业存在合理性的经济学家。在科斯看来,市场与企业是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资源配置手段,二者的区别在于,市场资源的配置是由非人格化的价格来控制的,而企业的资源配置则通过权威关系来完成。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在1986年发表《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明确提出了非完全契约理论,开始从更现实和具体的方面讨论企业契约的性质。
2023-09-02 18:36:101

请问:必然论,功力论,德行论,道义论,契约论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上述所谓论,都是一家之言,不一定是科学,言之有理即可。而所谓依据,就是论提出者自己所认可的依据而已。只要有人听之,有人信之,有人追随即可。所谓学说有派,科学无派。比如氢气与氧气燃烧反应,产生什么,没有儒家派和道家派之分。
2023-09-02 18:36:262

什么叫企业契约制度

企业契约制度是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以及他们和顾客之间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些契约既可以是书面签订的也可以不是。1. 企业契约制度可以以书面形式签订,也可以不以书面形式签订。在市场上,产品既有供给侧,也有需求侧,生产要素既有供给侧,也有需求侧。然而,某一最终产品从原材料的购买到最终产品的销售再到消费者的消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市场上,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系列的交易。然而,市场上的交易并非没有成本。最明显的成本是时间的成本。贸易联系的增加必然会增加产品生产过程的时间,进而增加产品的成本,实际上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因此,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一种节约资源、促进资源更有效流通的工具而出现,是对市场功能的有益补充。2. 企业契约制度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一种特殊契约。他指出,人力资本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这使得企业契约不完整。因此,企业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它包含了人力资本。但是在现代企业中,我们看到的是资本雇佣劳动,很少看到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特别是普通员工)等于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类资本所有者之间权力是不对称的。理论界普遍认为周其仁的观点是深刻的,他解释了企业契约的具体内涵。3. 在资本雇佣劳动力的情况下,首先,企业契约制度的存在是以不同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为基础的。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它是一些货币资本要素的所有者根据要素使用权交易合同投入的相关资本要素,即企业资本的来源。拓展资料:契约理论对企业的本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解释。它认为现代企业是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的载体,是各种因素为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合同的集合。由于企业用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要素市场中的价格机制的作用远远小于产品市场的作用,企业主要用等级关系或等级制度来代替市场交换。企业内部的等级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延伸。这种合同的转让和相关要素的使用权构成要素市场。
2023-09-02 18:36:371

求:关于婚姻基础的论文

  我只能给你一些资料啦  你可以把它们拼凑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啊  说起婚姻基础,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结婚前的事情。我发现,所谓的婚姻基础是支持这个婚姻的一种力量,象建筑物的基础一样。在婚姻的过程中,这个基础是变化的,具体的生活对他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可以使之越来越坚实,牢固,象两个藤搅在一起时间长了,越来越难以分开;也可以使之损坏,脆弱。  就人性来讲,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对对方的习惯,动作,长相,都了如指掌,这本身就构成人的一种习惯,一种安全感,只要不是特别反感,在婚姻生活的过程中,这种不断强化,加深的依赖性,是婚姻的基础随之更牢固。这也就是很多的包办婚姻很美满的原因所在。  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几大历史性变革,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权利社会与民主、自由社会,以及从统治国家向治理国家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以具体时代的社会背景为依托,而社会背景的良性变迁则为法律地发展提供了契机。根据发展观的理论,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人们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转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婚姻正当性法哲学基础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那么,如何界定婚姻正当性更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对婚姻的要求呢?本文将就此内容作简要地分析,学识有限,不免纰漏,但求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婚姻正当性的诸种学说及评析  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男女两性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是正当的呢?历史实证分析的答案肯定是婚姻,而婚姻的正当性又何在呢?总结国内外各种学说,大致形成了五种理论。一是家族利益论。《礼记。昏义》有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父母双方的意志,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该理论背景之下,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是某个家族的一分子,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二是神学理论。在教会人士看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性欲旺盛的男女提供一种在一起的形式,以防止偷奸行为的发生。“日耳曼法均对于妻课以贞操之义务。尤其如日耳曼法,虽夫于发现妻之奸通时,当场杀之不为罪,然无所谓夫之贞操观念。教会则主张夫亦负有贞操之义务(性欲之忠实义务),其违反也,称之夫之通奸。”1可见神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就是为男女的性生活找到合法的形式和约束机制。三是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也可以约定解除婚约。1791年,法国宪法承认婚姻是一种形式契约;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婚姻是一种契约,不仅自愿而且平等。法律赋予人们两种自由:婚姻的自由以及由婚姻产生有关事务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的许多规定也与此理论相暗合。四是爱情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正如著名诗人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拥有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正当性。黑格尔又将爱情作了限定,他认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那种冲动的爱,而是具有伦理性的爱。恩格斯也认为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东西而成为婚姻的基础。五是经济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会使男女双方的境况都有所改善,增加双方的收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各根据一系列经济模型分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婚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在家庭之外难以获得的或者获得所需要成本过于巨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夫妻一方或双方觉得现有婚姻是无效用的或是低效用的,就不如离婚更有效用。  对于婚姻的正当性的追问,因为不同社会时期对婚姻要求和立论的角度不同而存在差异,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以今天的观点看来,诸种学说却有其需要修正的地方。第一,就家族利益理论而言,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个人主义思潮已将个体的人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家族利益中独立出来,婚姻自由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当今社会,男女缔结婚姻仍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也许存在特例,就普遍性而言,家族利益已不可能成为婚姻正当性的基础,家族利益论不可能具有主流话语权。换句话说,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权利社会,不可能接受家族利益作为婚姻存在的根由。第二,就神学理论而言,婚姻并不能有效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法治社会再也不能允许夫妻中任何一方采取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通奸的问题。当今法律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以及“婚外恋”等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婚姻忠实义务之违背的事后补救措施,反观之,婚姻为两性关系提供了合法形式却不能成为忠实义务的约束机制。第三,就契约理论而言,其存在诸多合理性因素。表现为:1、契约理论以自由为基础,强调婚姻的自由性和自主性。2、契约理论以平衡为核心,强调男女双方地位平等。3、契约理论以自愿为构成要件,男女双方都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4、契约理论使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具有了可操作,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相当于一种要式契约,如果一方违约(如家庭暴力)要承担违约责任。5、婚姻契约解决了婚姻财产公证的正当性,同时也保证了婚后财产约定制度的合理性,有利于解决婚姻财产问题。但婚姻契约理论有一个终极问题:民法理念能否允许人们用契约的形式对人身权利加以处分。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的原因。第四,就爱情论而言,如果婚姻把爱情作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婚姻仅仅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爱即是感觉,即是在一切方面都允许存在偶然性,这使得婚姻缔结或解除程序都变得异常复杂、难以把握,也使得草率离婚具有合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生产单位,如果一个国家“肌体”允许她的每个“细胞”都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这个国家想要保持和谐稳定是不可能的。第五,就经济分析理论而言,婚姻涉及到伦理,涉及到感情,这些事物都无法用货币来确定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学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进行不同价值之间的转换,如谁能说出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值多少钱呢?婚姻需要有物质基础,但若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这个社会将不可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温情的社会。放弃对经济利益之外的价值追求,人类将会最终失去精神的家园。  二、时代的变迁——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定角度  社会发展史表明,每一种社会观念都与时代的发展状况和人们对社会的构成及认识的方法论有关。时代不同,其占主流的方法论亦不同,受此影响的时代主流观念也就不同,婚姻的法哲学观念作为社会观念的一种,也必然受时代的主流方法论及社会观的影响,因此,探讨作为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方法论,深化对婚姻正当性的探究,弄清与其他主流观念的关系,将有利于正确认识婚姻正当性。人们认识社会的方法论主要有两种,即个体主义的冲突论与整体主义的和谐论。现代社会社会化程度之高,社会分工之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之强,使得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从文艺复兴以来的个体主义的冲突论向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转化。了解这一转化不仅有利于理解现代社会的观念,而且有利于把握以此观念为支撑所构建的制度规范。按整体主义的和谐论来理解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众多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内在地相互联系的。它们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但和谐居于主流地位,否则社会将处于动荡不安之中。  以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观念来理解婚姻可以发现,婚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社会关系。”2由此,对婚姻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私法领域,而是需要公法与私法相协调,体现私法公法化,即对原来属于私法调整的内容实施干预。用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有两种方法:一是从外部对司法权利进行干预;另一种是将社会公法义务内化于私法权利内部,使其成为私法的组成部分。进而言之,婚姻法私法化的过程也是私法公法化或者民法社会化的过程。民法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为“在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观念既无法维持个人的尊严更不能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要使每个人都能维护其个人的尊严,发展其人格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社会成员应认识到自由观念是达成共同目的的必要条件,并承认社会利益乃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或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社会的连带性。二是国家必须保障或确保人权的自由行使所必须的各种条件。简言之,个人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而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的连带性为先决条件。” 3当然民法以社会为中心并不意味着社会利益可以任意侵入个体权利,而是体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统一,即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赋予其作用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社会利益只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和前提,只有尊重权利才具有价值。  由此可见,在民法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法也会反映出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以及对弱者的不平等保护等内容。具体而言,婚姻法应体现社会本位,协调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体现公法化的倾向,不能过分的强调其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4婚姻法是身份法,其派生的财产关系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主要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婚姻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心中的道德原则、自律要求甚至情感世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化倾向,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将人们的婚姻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保护弱者等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  (一)思想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一直以来,统治者在巩固政权的同时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不同时期看法不同,封建社会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为指导思想,夫妻关系成立后妻子人格附属丈夫从而导致财产、生活、劳作的依附。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人生而平等”思想使婚姻契约理论出现,承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妇女解放运动不再是口号而落实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随着妇女经济的独立,妇女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如家庭暴力。因此,唤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尊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平等。  (二)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是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应是对本人、双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组合家庭,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中也体现了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法〉更是以调整夫妻关系为基本出发点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婚姻缔结的法律特征首先是主体必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其相互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平等的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所以,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双方可充分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助法律武器,夫妻婚姻关系有了保障,如婚前存续期间合法财产的共有,夫妻互尽义务等。但如果背离法律原则,个人随意将权利义务扩大或限制,或违背法律任意创设方式或使用其他手段进行婚姻的约束加以保障个人婚姻则是不可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善良公俗、法律原则下对个人婚姻进行双方私下的互负权利以为创设方式方法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如同前面所提的文章,应该值得大家思考。  (三)物质基础。爱情和面包都是夫妻关存续期间的保障,物质条件决定精神生活,由此物质基础是婚姻关系的一大基石。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以往时期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各自可以拥有“私房钱”,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使双方在生活、工作上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其次,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得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夫妻财产也须置于法律监督下,一方面只有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状态才能结束;另一方面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人们未完全在感情与金钱之间构建桥梁,相当一部分人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默认实行法定共同制和个人财产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势,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意市场经济条件下懂得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个人占有、处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财产制,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或损害有了可执行的物质基础。  婚姻基础由思想、法律、物质组建而成,三者互相依存不可或缺,并在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社会因素的冲击。单靠一纸契约或一种基础难以维系更不能持久。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组建家庭过程中慎重而慎重,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出发草率结婚、离婚,以至发生类似前文所述离奇婚事,从而巩固夫妻关系,实现家庭稳定、社会安定。  虽然很多啦  但你耐心看一下吧  应该对你的论文有帮助
2023-09-02 18:36:491

契约理论的介绍

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因为如此,契约理论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这种归类可能产生一些误导,使人感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
2023-09-02 18:37:241

社会契约理论的缺点与历史意义

卢梭认为,劝家因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同时,人的方面也产生了极重要的变化。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代替了总支,权利代替了情欲,像这样,道德的、社会的价值在人类之中产生,人成了真正的“人”,直截了当地显示这个转变的是自由。卢梭认为,对于人类而方,自由是固有的本质,但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社会契约,系西元十五世纪中叶迄十七世纪初期所流行的一种社会政治学说,当时此学说被用来说明社会制度与政治组织之起源。提倡此学说最有名和最重要的是霍布斯(Hobbes, Th.)、陆克(Lock, J.),与卢梭(Rousseau, J. J.)三人。霍布斯是英国名哲学家,据他看来,社会与国家起源是一致的,均起於契约,统治者是被推举出来,以执行契约的第三者。他因此认为统治者乃是在这种契约及国家法律之外,同时也是在它之上,并不属於立契约的一方。他的职权是在执行契约,而约束大家,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和平。霍布斯进一步主张,国家的主权必须是绝对的。凡是国民必须服从统治者,主权是不可分的,无论它是属於统治者一个人,或是一议会,或是多数人民,它都是不可分的,此思想在近代政治学中很重要。他的主权概念,用来提高统治者及国家地位虽有其价值,但他把政治当做国家,以为主权是属於政府,他对社会与国家亦未分清楚,以为两者是一样的,这显然是错误的。陆克是英国清净教派社会哲学的代表,亦有人称他为十七世纪自由理论的鼻祖。由此可见,他是个很重要的思想家。陆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王者,每人都有独立与自由权利,但因各人权利之享用,并不一致,因此常有被侵占之患。又因为个人赔偿伤害的方式不同,惩罚的宽严不一致,所以需要有一种标准,和一种权力作为统治之工具。为了达到此目的,大家乃订契约,组织政府,建立国家。社会是以政府作为信托者,人民把自己的自然权利部分放弃而交给政府。此后,凡是侵害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的,便由政府惩罚。至於那一种权利被破坏,及如何惩罚,则由多数人民来决定。这样看来,统治者乃是以被统治者为依据。换言之,统治者之权力是由人民得来的,政府的权力仅限於警察权。人民有立法权,也有监督统治者执行法律之权;政府是用来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及财产。当这些权利被破坏,契约被毁弃,社会的政治基本目标就不存在了,人民不应该服从暴君,要是统治者成为暴君,则主权应交给人民。如果统治者违反契约,人民不但有道德和法律之权利,而且有道德和法律之义务去发动革命。此乃他与霍布斯所不同之要点。白安斯(Burnns, E. Mc.)在其西洋文明一书中指出,历史上,没有几个政治哲学家的影响能在陆克之上。他的学说中,如自然权利、有限制的政府及反抗暴君的权利,不但是法国革命理论的主要来源,也是美国革命理论的来源。美国独立宣言,差不多完全是受他政府论第二篇之影响,同时亦影响到美国之宪法内容,英国的教育改革亦受他影响。此外,他对信仰自由思想也有很大的贡献。不过其学说也有缺点,即他不知道用历史法及比较法去作研究。所以,他的契约说与霍布斯的一样,并无历史事实根据。卢梭是生於瑞士之法国哲学家及作家。他认为人类不平等起源於私有财产,尤其是土地私有,奴隶也随之产生,强有力者既分配地上资源,乃造成社会各种斗争。受此之害者不仅是贫苦的人,富人感受的更深。因此,大家乃联合起来组织政府,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保护在这种联合组织之下的各个人,驱逐共同的敌人,使大家能有永久的和谐。卢梭以为这样建立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方法,乃是一种真正的契约,是由人民和他们所推选的首领之间所订的一种实在的契约。依照这稄契约,双方都受到约束来遵守这种契约中所规定的法律。但因为人民所受的约束太多,国家的权利仍为少数人所夺取,因此有改订契约之必要。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主张「主权在民」,也就是寄存於公共意志之中。国家所有分子的不变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由於这种意志,他们才是公民和自由的。换言之,公共意志所表现的就是主权,主权是不可分的,是不可以侵犯的,是绝对的,但不在人民之上,而是存於社会的公共意志之中。个人为了社会而放弃个人的权利,所订的社会契约,便让国家对它的分子有绝对的权力。国家是一个公共的法人,主权在民,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所以公共意志总是对的,它是为全体福利的,是一切法律与公道正义的来源,所以人民可以革命。总之,他所主张的契约论,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现实中真的可以做到大家平等?社会始终控制在几个人的手中
2023-09-02 18:37:395

为什么契约理论获得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因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评选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两名获奖者创建的新契约理论工具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鉴于这些关系常常会带来利益冲突,契约必须被合理设计,以确保各方能够采取互利的决定。今年的获奖成果发展了契约理论,两名经济学家创建了一个全面的框架来分析契约设计中的许多不同问题,如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保险自付额与共同支付和公共部门私有化等。每年12月10日,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瑞典国王亲自向经济学奖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金质奖章和奖金支票。
2023-09-02 18:38:101

[契约关系]的含义?

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之一。 代表人物是 张五常。 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都可以说成是一种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长期与短期契约。双方合作人由于是经济人,或社会复杂人,都有机会主义,利己主义,这又会影响契约的顺利进行。 契约理论就是研究所有存在契约关系的场景的一般和特殊情况,从理论上进行抽象研究,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2023-09-02 18:38:281

以契约原理建立起来的团体不会影响

以契约原理建立起来的团体不会影响【其中个体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契约理论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来分析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因为如此,契约理论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这种归类可能产生一些误导,使人感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北京时间2016年10月10日17时45分,瑞典皇家科学院揭晓了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来自美国两所高校的教授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因为在契约理论方面的研究贡献分享这一殊荣。 诺贝尔经济学奖评选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两名获奖者创建的新契约理论工具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现实交易的复杂性,很难由统一的模型来概括,从而形成从不同的侧重点来分析特定交易的契约理论学派。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奥利弗·哈特、本特·霍姆斯特罗姆荣获该奖项,以表彰他们对契约理论做出的贡献。
2023-09-02 18:38:351

以契约原理建立起来的团体不会影响

以契约原理建立起来的团体不会影响【其中个体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契约理论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来分析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因为如此,契约理论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这种归类可能产生一些误导,使人感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北京时间2016年10月10日17时45分,瑞典皇家科学院揭晓了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来自美国两所高校的教授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因为在契约理论方面的研究贡献分享这一殊荣。 诺贝尔经济学奖评选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两名获奖者创建的新契约理论工具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现实交易的复杂性,很难由统一的模型来概括,从而形成从不同的侧重点来分析特定交易的契约理论学派。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奥利弗·哈特、本特·霍姆斯特罗姆荣获该奖项,以表彰他们对契约理论做出的贡献。
2023-09-02 18:38:591

以契约原理建立起来的团体不会影响

正确。契约理论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来分析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因为如此,契约理论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这种归类可能产生一些误导,使人感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北京时间2016年10月10日17时45分,瑞典皇家科学院揭晓了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来自美国两所高校的教授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因为在契约理论方面的研究贡献分享这一殊荣。 诺贝尔经济学奖评选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两名获奖者创建的新契约理论工具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现实交易的复杂性,很难由统一的模型来概括,从而形成从不同的侧重点来分析特定交易的契约理论学派。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奥利弗·哈特、本特·霍姆斯特罗姆荣获该奖项,以表彰他们对契约理论做出的贡献。
2023-09-02 18:39:211

什么是不完全合同理论

  不完全合同理论,也叫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哈特和莫尔等共同创立的,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GHM理论。国内学者一般把他们的理论称之为不完全合约理论或不完全契约理论。因为该理论是基于如下分析框架: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是分析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的配置对激励和对信息获得的影响的最重要分析工具。
2023-09-02 18:39:451

委托代理理论详细资料大全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委托代理理论 外文名 :Principal-agent Theory 年代 :上世纪30年代 人物 :伯利和米恩斯 理论概述,建立基础,主要内容,历史发展,主要观点,基本模型,动态模型,代理模型,声誉模型,棘轮效应模型,退休模型,任务模型,多个模型,预算模型,选择模型,合作模型,评估模型,风险模型,监督模型,安排模型,理论意义, 理论概述 建立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 委托代理理论 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 ante),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ex post),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 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非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研究此类问题的,我们称为隐藏行为模型;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隐藏的信息,研究此类问题的模型我们称之为隐藏信息模型。 主要内容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个体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个体经济学。 历史发展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 主要观点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式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基本模型 近20多年来,委托代理理论的模型方法发展迅速。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由威尔逊(Wilson,1969),斯宾塞,泽克豪森(Spence and Zeckhauser,1971)和罗斯(Ross,1973)最初使用的“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Statespace formulation)。其主要的优点是每种技术关系都很自然地表现出来。但是,此方法让我们无法得到经济上有信息的解(informative solution)。一种是由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最初使用,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进一步发展的“分布函式的参数化方法”(Parameterized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这种方法可以说已成为标准化方法。另一种模型化方法是“一般分布方法”(general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这种方法最抽象,它虽然对代理人的行动及发生的成本没有很清晰的解释,但是,它让我们得到非常简练的一般化模型。 委托代理理论 在对称信息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代理人行为对其实行奖惩。此时,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都可以达到。 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数,这些变数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它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委托人不能使用 “强制契约”(forcing contract)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激励兼容约束是起作用的。于是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约束的激励契约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当信息不对称时,最优分担原则应满足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这是由莫里斯(1974,1976)提出,由霍姆斯特姆进一步解释的。非对称信息情况与对称信息时的最优契约不同。代理人的收入随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的变化而变化。似然率度量了代理人选择偷懒时,特定可观测变数发生的机率与给定代理人选择勤奋工作时,此观测变数发生的机率的比率,它告诉我们,对于一确定观测变数,有多大程度是由于偷懒导致。较高的似然率意味着产出有较大的可能性来自偷懒的行为;相反,较低的似然率告诉我们产出更有可能来自努力的行动。分配原则对似然率是单调的,因此,使用此原则的前提是似然率对产出是单调的,这就是统计中著名的概念:单调似然率(Monotone Likelihood Ratio Property,MLRP),它是由米尔格罗姆(Milgrom,1981)引入经济学的。莫里斯(Mirrlees,1974)和霍姆斯特姆 (Holmstrom,1979)引入了“一阶条件方法”(the first-order approach)来证明了代理人行为是一个一维连续变数时,信息非对称时的最优契约,其结论与非连续变数情况相似。由于一阶条件方法存在不能保证最优解的唯一性的问题,格鲁斯曼和哈特(Gros *** an and Hart,1983)和罗杰森(Rogerson,1985)导出了保证一阶条件有效的条件:分布函式满足MLRP和凸性条件(CDFC, convexity of distribution function condition)。 动态模型 把基本的模型扩展到动态的模型有两个原因: 委托代理理论 (1)在静态模型中,委托人为了激励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必须根据可观测的结果来奖惩代理人。这样的激励机制成为“显性激励机制”(explicit incentive mechani *** )。问题是:多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能在没有显性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用“时间”本身无成本地解决代理问题。 (2)把动态分析引入基本模型是否可以得出关于委托代理理论更多的结论。 代理模型 最早研究委托代理动态模型的是伦德纳(Radner,1981)和罗宾斯泰英(Rubbinstein,1979)。他们使用重复博弈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保持长期的关系,贴现因子足够大(双方有足够的信心),那么,帕累托一阶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是可以实现的。也就是说,在长期的关系中,其一,由于大数定理,外生不确定可以剔除,委托人可以相对准确地从观测到的变数中推断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代理人不可能用偷懒的办法提高自己的福利。其二,长期契约部分上向代理人提供了“个人保险” (self-insurance),委托人可以免除代理人的风险。即使契约不具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出于声誉的考虑,契约双方都会各尽义务。在他们的研究中,以及后来罗杰森(Rogerson,1985)和Lambert(1983)以及Roberts(1982)和Townsend(1982)的研究中,都想说明长期的关系可以更有效的处理激励问题,最优长期契约与一系列的短期契约不同。但是,弗得伯格(Fudenberg)等(1990)年证明,如果代理人可以在与委托人同样的利率条件下进入资本市场,长期契约可以被一系列的短期契约所取代。然而,对委托代理人长期的关系的关注和研究,启发人们从其它的角度来分析长期委托代理关系的优势。 声誉模型 当代理人的行为很难、甚至无法证实,显性激励机制很难实施时,长期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有很大的优势,长期关系可以利用“声誉效应”(reputation effects)。伦德纳(Radner,1981)和罗宾斯泰英(Rubbinstein,1979)的模型很好的解释了这种情况。但明确提出声誉问题的是法玛(Fama,1980)。法玛认为,激励问题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夸大了。在现实中,由于代理人市场对代理人的约束作用,“时间”可以解决问题。他与伦德纳和罗宾斯泰英的解释不同,法玛强调代理人市场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作用。他为经理人市场价值的自动机制创造了“事后清付”(ex post settling up)这一概念。他认为,在竞争的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取决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即使没有显性的激励契约,经理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模型化了法玛的思想。虽然该模型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经理人是风险中性,不存在未来收益贴现)下建立起来的,但它证明了声誉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代理人问题。并且,它还说明努力随年龄的增长而递减,因为随年龄的增长努力的声誉效应越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越是年轻的经理越是努力。声誉模型告诉我们,隐性激励机制可以达到显性激励机制同样的效果。 棘轮效应模型 “棘轮效应”一词最初来源于对苏联式计画经济制度的研究(魏茨曼,1980)。在计画体制下,企业的年度生产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生产不断调整,好的表现反而因此受到惩罚,于是“聪明”的人用隐瞒生产能力来对付计画当局。在中国,类似的现象被成为“鞭打快牛”。当然,这种现象在西方同样存在。委托人将同一代理人过去的业绩作为标准,因为过去的业绩包含着有用的信息。问题是,过去的业绩与经理人的主观努力相关。代理人越是努力,好的业绩可能性越大,自己给自己的“标准”也越高。当他意识到努力带来的结果是“标准”的提高,代理人努力的积极性就会降低。这种标准业绩上升的倾向被称为“棘轮效应”。霍姆斯特姆(Holmstrom)和Ricart-Costa(1986)研究了相关的问题。在他们的模型里,经理和股东之间风险分担存在着不一致性。原因是经理把投资结果看成是其能力的反映,而股东把投资结果看成是其金融资产的回报。人力资本回报和资本回报的不完全一致性,是股东在高收益时,认为是资本的生产率高,从而在下期提高对经理的要求。当经理认识到自己努力带来的高收益的结果是提高自己的标准是,其努力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因此,同样是在长期的过程中,棘轮效应会弱化激励机制。 退休模型 关于“强制退休”(mandatory retirement)的模型。莱瑟尔(Lazear,1979)证明在长期的雇佣关系中,“工龄工资”可以遏制偷懒的行为。雇员在早期阶段的工资低于其边际生产率,二者的差距等于一种“保证金”。当偷懒被发现时,雇员被开除,损失了保证金。因此,偷懒的成本提高,努力的积极性提高。该模型解释了强制退休:到了一定的年龄,雇员的工资将大于其边际生产率,当然不会有人愿意退休,因此,必须强制退休。 虽然莱瑟尔的模型需要一些改进,但他启发了人们如何在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引入动态分析,并得出更多的结论。 任务模型 在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型中,我们仅考虑了代理人仅从事单项工作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况下代理人被委托的工作不只一项,即使是一项,也有多个维度。因此,同一代理人在不同工作之间分配精力是有冲突的。而委托人对不同工作的监督能力是不同的,有些工作是不容易被监督的。如:生产线上工人的产品数量是容易监督的,而产品的质量监督有难度。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证明,当代理人从事多项工作时,从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不适用的。在有些情况下,固定工资契约可能优于根据可观测的变数奖惩代理人的激励契约。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模型的基本结论是:当一个代理人从事多项工作时,对任何给定工作的激励不仅取决于该工作本身的可观测性,而且还取决于其它工作的可观测性。特别的,如果委托人期待代理人在某项工作上花费一定的精力,而该项工作又不可观测,那么,激励工资也不应该用于任何其它工作。 多个模型 在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型当中,我们仅考虑了单个代理人的情况。但是在现实当中代理人一般有多个。阿尔钦、德莫塞茨(1972)、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麦克阿斐(McAfee1991)、麦克米伦(McMillan,1991)以及伊藤(Itoh,1991)等经济学家都对多个代理人的情况进行了研究。所谓“团队”是指一组代理人,他们独立地选择努力水平,但创造一个共同的产出,每个代理人对产出的边际贡献依赖于其它代理人的努力,不可独立观测。阿尔钦、德莫塞茨(1972)的观点解释了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由来,他们认为,团队工作将导致个人的偷懒行为(shirking),为了使监督者有积极性监督,监督者应该成为剩余的索取者(residual claimant)。 预算模型 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证明团队工作中的偷懒行为可以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委托人的作用并不是监督团队成员,而是打破预算平衡(breaking budget)使得激励机制得以发挥作用。霍姆斯特姆的模型证明,满足预算平衡约束时的努力水平严格小于帕累托最优的努力水平。就是说,只要我们坚持预算平衡约束,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达到的。其原因是我们所熟悉的“搭便车”(free-rider)的问题。所以,霍姆斯特姆认为要引入索取剩余的委托人,目的是打破预算平衡。模型告诉我们,如果放弃预算平衡,帕累托最优是可以通过纳什均衡达到的。打破预算平衡的目的是使得“团体惩罚(group penalties)”或“团体激励(group incentive)”,这足以消除代理人搭便车的行为。因为每个人都害怕受到惩罚也渴望得到奖金,每个人都不得不选择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这解释了古典资本主义的雇佣制代替合伙制的原由。但是,通过纳什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代理人的初始财富足够大。霍姆斯特姆认为,委托人的监督只有在团队规模很大、代理人和委托人都面临初始财富约束和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时候才是重要的。 选择模型 在麦克阿斐和麦克米伦(McAfee and McMillan,1991)的模型中不仅考虑了团队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而且考虑了其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他们证明不论委托人是观测团队产出,还是每个人的贡献,均衡结果都是一样的。个人贡献的不可观测性并不一定会带来搭便车的问题,监督并不是消除偷懒的必要手段。重要的是,他们认为监督的作用是约束委托人自己,而不是代理人。根据建立在总产出上的最优契约,委托人在事前收取代理人一定的保证金。委托人有动机故意破坏生产使代理人只能达到较低的产量,以获取保证金。解决这种委托人道德风险的办法是,让委托人监督代理人,而不是收取代理人的保证金。因为在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的产出越高,委托人的剩余越多。委托人就没有破坏生产的动机。 合作模型 从团队工作的“优势”方面考虑的经济学家是伊藤(Itoh,1991),在他的模型里,委托人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应该诱使每个代理人除了在自己的工作上努力外,也花一定的精力来帮助同伴。伊藤证明,如果代理人自己工作的努力和帮助同伴付出的努力在成本函式上是独立的,但在工作上是互补的,用激励机制诱使“团队工作”是最优的。即使代理人对来自别人的帮助的最优反应是减少自己的努力(“战略替代性”),如果所导致的努力下降会大大地降低努力水平的效用成本,诱使“团队工作”仍然是最优的。委托人诱使专业化的激励机制是每个人的工资只依赖于自己的工作业绩,诱使高度团队工作的激励机制是每个人的工资主要依赖于团队产出。决定团队工作是否最优的两个主要因素是代理人之间战略的依存(互补还是替代)和他们对工作的态度。 评估模型 如果几个代理人从事相关的工作,即一个代理人的工作能够提供另一个代理人工作的信息。那么,代理人的工资不仅要依赖自己的产出,还要考虑其它代理人的产出。这就是“相对业绩评估”。目的是排除外生的不确定性,让代理人努力程度表现得更为直观。相对业绩评估很普遍,特别是在组织内部有关奖励方面的问题(如内部提拔)。事实上,在劳动力市场上,相对评估直接或间接地起著很重要的作用。相对业绩评估一个很重要的方法是“锦标制度”(rank-order touraments)。在锦标制度下,每个代理人的所得依赖于他在所有代理人中间的排名,与他的绝对表现没有关系。它最早由莱瑟尔(Lazear)和 Rosen(1981)提出,并由Green and Stokey(1983)进一步发展。人们发现,用锦标制度作为工资的基础在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中不是最优的,但是,它有自己的优势:其一,锦标制度很易操作;其二,Carmichael(1984),Malcomson(1984a),and Bhattacharya(1983)提出:锦标制度可以解决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下一部分具体说明)。 风险模型 在委托代理人的模型中,我们讨论较多的是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问题。实际上,委托人也同样存在道德风险。在许多委托代理关系中,有关代理人业绩的信息是非对称的。其度量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代理人可能无法观测到委托人观测到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根据契约,当观测到的产出高时,委托人应该支付给代理人高的报酬,但委托人可以谎称产出不高,而逃避责任,而把本应支付给代理人的收入占为己有。而如果代理人预计到委托人可能要耍赖,就不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 问题的解决与前面提到的“锦标制度”有关。马尔科森(Malcomson, 1984)的模型证明:类似于锦标制度的激励契约是解决委托人道德风险的一个有效的办法。如果一个企业雇佣多个工人,契约规定一定的工人将被支付较高的工资,那么,委托人就必须对给定比例的工人支付较高的工资,他完全有积极性将较高的工资支付给努力的工人,因为这样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激励工人努力工作。 监督模型 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无法避免监督问题。事实上,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以由委托人自己选择。比如说,通过雇佣监工或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委托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多的了解代理人的信息。从而加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监督。但信息的获取又是有成本的,于是,委托人面临着选择最优监督力度的问题。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工资取决于工人的边际生产率。但发展经济学家发现,在开发中国家,二者的关系似乎正相反:边际生产率取决于工资。而且在已开发国家这种现象也存在。索罗(Solow,1979)和夏皮罗和斯蒂格里茨(Shapiro and Stiglitz,1984)将较高的工资解释为企业为防止工人偷懒而采取的激励方法。当企业不能完全监督工人的行为时,工资构成工人偷懒被发现,而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工资越高,机会成本越大。因此,较高的工资有利于减少工人偷懒的倾向性。另一方面,在激励工资模型下讨论监督力度问题,我们发现代理人的边际生产率越高,监督带来的边际收益越高,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也越高;代理人努力的边际成本越高,任何给定激励下的努力供给越低,且给定代理人行为的观测信息的方差下最优的激励也越低,监督的边际收益也越低,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自然也越低;此外,监督越困难,监督的边际成本越高,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也越低。 安排模型 在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委托人、代理人都是给定的。但张维迎(1994,1995)提出了委托代理关系中更为基本的问题:在一个特定组织中,谁应是委托人,谁应是代理人?或者说,委托权应该如何在不同成员之间分配? 在现实的组织中,信息不对称是相互的。以企业为例,企业中有直接的生产者,也有制定生产决策的经营者。经营者不易完全观测生产者的行为,工人更不易观测经营者的行为。张维迎证明,最优委托权安排的决定因素是:企业成员在生产中的相对重要性和监督上的相对有效性。如果经营者在生产上更为重要,如果经营者监督生产者比生产者监督经营者更容易,则将委托权分配给经营者是最优的。这一模型对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及合伙制企业的委托权安排都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在古典资本主义企业里,不确定的环境使经营者的决策相当重要,而且经营者的行为也很难监督,于是经营者拥有委托权;合伙企业当中,两个或更多成员,他们都同等重要,因此,采用合伙制是最优的。 理论意义 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因此委托代理理论被用于解决各种问题。如国有企业中,国家与国企经理、国企经理与雇员、国企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公司股东与经理,选民与官员,医生与病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寻求激励的影响因素,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将会越来越广泛的被套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委托代理理论是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之一。股权激励是代理成本的支付方式之一,是对经营层拥有人力资本最直接的承认。薪酬,尤其是股权薪酬,是解决代理问题的主要手段。设计科学而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能够有效地激励管理层努力最大化股东价值。在众多股权激励方案提供者中,经邦股权集团提供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帮助企业构建起打通战略、治理、薪酬、考核、资本运作、文化等各个模组的中枢机制。总而言之,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23-09-02 18:39:541

怎样从现实的角度理解和看待我国的社会公平问题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二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四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2023-09-02 18:40:161

契约精神包括哪几个方面

  1、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西方人权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经济自由中的契约自由精神。   2、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正因为契约完美的体现了平等精神,才会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作为理论武器而创造了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各自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2023-09-02 18:40:241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保险人。具体情况: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andEstelle)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代理人为谋取多收入代理费,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件,就产生了弃权行为。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单,即所谓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23-09-02 18:40:351

心理契约是当代管理理论吗?

心理契约是当代管理理论中的一种模式,他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和员工签订身体上的工作协议,还要建立一种心理契约
2023-09-02 18:40:446

霍布斯、洛克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善良的人永远都是那么可爱,他们都有机会获得更多精彩的体验,人善良就可以拥有自己独特的魅力
2023-09-02 18:41:183

了解思想史上有关国家起源的学说,是否认同国家是思想的恶

1.国家神权说国家是由神或上帝直接或间接创造出来的,是神或上帝为了保护人类而创造的,一切政治权力都是神或上帝的赐予.统治者是上帝在世间的代理人,人民应该绝对服从之.2.国家社会共同体说国家是一种自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及有益的团体.3.社会契约说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在自然状态下,因人们滥用自然权利,而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订立契约,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背叛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4.国家统治说国家的存在就意味着政府的存在,政府是统治和管理国家的机关.5.国家要素说国家要素说分为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国家是人口、领土、主权三者的联合体.四要素说认为国家由人口、领土主权、政府构成.国家要素说实际上在以地理意义上的国家代替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以此来模糊国家的政治性质及国家统治的阶级本质
2023-09-02 18:41:382

论现代企业会计目标,急用(5000)字,完整版,谢谢!

我只找到这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从契约理论看企业会计目标摘要:关于企业的会计目标,目前主要有决策有用论和受托责任论,但是,这两种理论都存在缺陷。企业的会计目标应是为各契约主体提供信息。这一目标随着环境的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表现。  关键词:企业;会计目标;契约;信息  会计目标亦称会计目的,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的任务或达到的标准。它是关于会计系统所应达到境地的抽象范畴,是沟通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是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在不同历史阶段,会计的具体目标是不同的,它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一、会计目标的历史发展  (一)在单式簿记时代,生产的目的看企业会计主要是自给自足,满足自己需要。这一时期的会计目标是核算收支,以便在收支相抵中实现收大于支这一结果。  (二)12-15世纪,随着地中海沿岸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萌芽的出现,会计逐渐由单式簿记发展阶段进展到簿记发展阶段,这一时期会计的具体目标可概括为:为经营者提供所有财产和交易情况的信息。这一时期,会计是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的,显示出会计的管理职能。  (三)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进行的产业革命后,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并成为企业基本的经营组织形式。在这一组织形式下,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会计目标也随之发生改变,变成为所有者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评价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东变得越来越分散,委托与受托关系也进一步复杂化。此时,会计除实现上述目标外,还应为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关系人提供各种不同的信息。  (四)目前,关于企业的会计目标主要有两种观点:决策有用论和受托责任论。  1.受托责任学派的主要观点: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受托者就负有了对资源的委托者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因此,会计的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  2.决策有用理论的主要观点:根据美国会计学会发表的《基本会计理论报告》,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作出关于利用有限资源的决策,包括确定重要的决策领域以及确定目的和目标”而提供有关的信息。197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对财务报表的目标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1)财务报告应提供对现在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2)财务报告应提供有助于现在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评估来自销售、偿付到期证券或借款等的实得收入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的信息;(3)财务报告应能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对这些经济资源的要求权(企业把资源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责任及业主权益)以及使资源和对这些资源要求权发生变动的交易、事项和情况影响的信息。  3.二者之间的主要冲突表现在:(1)在会计目标上,决策有用理论认为,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数量化信息;受托责任理论认为,会计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者的受托经管责任及其履行情况。(2)在会计人员的地位上,决策有用理论仅仅视会计人员为提供信息的工具;受托责任理论则认为会计人员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反映和报告受托经管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会计人员的行为只受会计准则的约束。(3)在会计信息的数量上,决策有用理论认为,只要符合效用大于成本的原则,并于决策有用,信息总是多多益善;受托责任理论认为,会计信息主要考虑委托者和受托者双方,因而在信息的提供上应有所取舍。(4)在会计计量属性和计量模式的选择上,决策有用理论主张多种计量属性并存择优,倡导物价变动会计模式;受托责任理论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模式,反对物价变动会计模式。(5)在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上,决策有用理论更强调相关性,因而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近似计量的结果;受托责任理论注重可靠性,认为会计信息应尽可能精确可靠。  4.两者之间的联系。尽管这两种理论之间存在矛盾,但是,两种理论之间又有联系:二者均强调了会计要向管理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只不过受托责任观只强调了要向现实投资者提供信息,而决策有用论强调了其它信息使用者,如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这两种理论均不能完整地说明企业的会计目标。要想正确认识会计目标,必须结合契约理论,只有这样,才能认识到企业会计目标的本质。 二、用契约理论看企业的会计目标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契约关系的连接,实质上是协作群生产,代表一组合同关系。它通过合同关系实现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合作,同时又通过契约同企业外部发生联系。契约主体主要包括:现实投资者即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经理、政府等。  各契约主体通过签定契约,给企业提供资源,同时从企业获取收益。但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它们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冲突中,总有一利益主体处于优势。一般来说,哪一种资源最为稀缺,那种资源的提供者在力量对比中就会占据上风。体现在企业目标上,就是会计目标随着环境的变化而逐渐变化,并在某一时期有所侧重。  (一)股份公司出现前,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所有者亲自管理企业。这样,不存在同所有者势均力敌的契约主体,企业的目标也就仅仅是为所有者服务。  (二)股份公司出现后,企业迫切需要资金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效益,从而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这时对于企业来说,资本是最稀缺、最重要的,因此股东相对于其它资源提供者来说处于优势,企业的会计目标从而表现为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即受托责任观,强调的是现实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  (三)随着公司的发展,企业经营所需资金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债权人,资产负债率逐渐变大,债权人也承担了企业很大一部分风险。尽管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优先于股东获得赔偿权,但事实上,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很难完全获得赔偿,因此,债权人要求在企业的经营中体现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可介入公司的管理。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潜在投资者,他们作为一个群体,手中的资金数额是巨大的,企业需要这些资金,因此此时的会计目标变为提供对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由于决策有用论除了强调现实投资者的利益,也强调了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使用者的利益,因此他要优于受托责任论,但是,这一理论仍然存在缺陷:除了强调现实和潜在投资、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其它使用者”太笼统,没有强调职工、政府的利益,而这,正是企业会计目标的发展方面。  三、企业目标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凸现,同时,企业作为一个伦理中心,强调其社会责任问题。因此,企业的会计目标也必将体现出职工、政府这两部分社会契约主体的利益。  (一)在人类进入知识经济之前,除了管理层,企业的职工基本是同质的,一旦缺乏,很容易在劳务市场上找到替代品。因此,企业职工只是管理者管理的对象,在各契约主体中属于最弱的一方,在企业的目标中也未予体现。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源的重要性逐步显现。此时,企业的规模不是竞争中能否获胜的关键条件,资金只是企业运营的必要条件,而人力资源才是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换言之,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最为重要的、稀缺的,因此,人力资本的提供者———企业职工在各契约主体中的重要性上升,这必然要求在企业的目标中予以体现。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企业不得不面对的责任。政府作为管理者,不仅要求企业交纳税金,同时,它还为政府提供环境资产。企业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获得胜利,也必然要注意自己的社会形象。因为企业如果对社会产生外部负效应的时候,不仅要受到政府的惩罚,还可能失去现实的和潜在的消费者。这就使得企业必然要重视社会责任问题,并在提供的信息中予以反映。因此,我认为企业的会计目标是为契约各方提供信息。哪一契约主体提供的资源最稀缺、最重要,企业的会计目标就倾向于哪一个会计主体。随着历史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企业的会计目标也会随之变化。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在会计目标不变的情况下,会计目标的具体内容也会发生变化。不管在任何历史时期,企业都应为契约各方提供信息,这一点是不会变的。但是提供的信息的内容则会有很大区别。现在企业只需提供三张会计报表,并将有关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这基本可以满足各方的需要。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报表实现即时化,信息需要者需要随时了解企业各方面的信息。企业为了满足各契约主体的需要,可能需要采取事项法,让信息使用者随时得到企业的信息。  参考文献:  ①于玉林《现代会计百科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②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③容少华《关于财务关系的管理策略》,《财务通讯》;  ④赵德武《论会计目标理论的重新构造———一种融合理论及其应用》,《财务与会计》。
2023-09-02 18:41:491

企业合约理论是什么

现代公司理论把企业定义为一系列合约组合,把企业和市场分别看成是不同性质的合约,“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完备的合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的合约。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契约,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企业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不能事前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规定。这个特性,是因为企业合约包括了(工人的、经理的和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参与。 由于世界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所以完全列出特定权利做不到,只能通过剩余权利达成合约。不完全合同允许协议中留有缺口,或合同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因此,合约的不完全性是现代公司理论的逻辑前提,而科层制则是这种合约性质企业的交易功能得以实现的制度保证。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2023-09-02 18:41:581

正义有哪些类型

中西正义理论可以分为六种主要类型:1。强力正义观。即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强制力量、暴力、权力做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正义的理论观点。2。功利正义论。主张正义应当依据功利、幸福或者说非道德价值来确定,正义依赖于善[善,在伦理学中有着被特别郑重地讨论过的含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边沁的这一公式,可以说是功利主义者的一个基本信条。3。契约正义论。在此主要指一种道德理性的契约理论,至于把契约理解为“功利”的理论,则归之于契约正义论。4。自然正义论。主要是自然法派理论家的观点。5。神学正义论。神学正义论是一种以上帝、神为正义的根源、并使正义理论从属于神学的理论。6。天道正义论。这是中国古代正义思想的主流,虽然各家各派对天道有不同的解释,但是都反映出在古代中国人心目中天与正义的牢固联系。
2023-09-02 18:42:171

卢梭在国家学说,人权学说提出什么主张

国家:卢梭认为当一个国家不能以德服人,它就不能正常地发挥本身的功能,也不能建立对个人的权威.第二个重要的原则是自由,捍卫自由是国家建立的目的之一.这也是法国大革命由政治革命而社会革命,再由社会革命而道德革命,规模和程度远超英美的一个渊源.人权:他认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委任的,人民有权委任他们,也有权撤换他们,直至消灭奴役压迫人民的统治者.这就是人民主权思想.描述人和社会关系的《社会契约论》也许是卢梭最重要的著作,其中开头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从分析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中,得出用暴力手段推翻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激进的革命结论;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富有彻底反封建的革命精神的民主思想,要求实行体现人民主权、体现公意的法律,强调用法治代替君主专制政治,这些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3-09-02 18:4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