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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复习,民法

2023-09-08 07:29:43
TAG: 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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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蓓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 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四)人身权部分

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五)知识产权部分

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2.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2.专利权。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权。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继承部分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二、民法学复习的难点

民法学的特点最主要体现为其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正如以上所指出的那样,民法学课程的重点并不只是体现在哪几个章节,可以说,《考试指南》和《考试大纲》中所列出的知识点都是考试重点,考生在复习时,要做到准确、全面、深入,只有这样,才能顺利通过考试。所谓难点,是相对于考生能够比较直观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是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地、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当然,由于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点,从我们的教学经验来看,下面的问题,可能是大多数考生在复习时所遇到的难点。

1.民法的调整原则。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者比较简单。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5.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考生应当能够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6.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对标的物的要求、对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对善意的要求等。考生应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

7.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9.不安抗辩权。法律确定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意义是为了确实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考生在理解不安抗辩权时,要结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并要注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0.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把握。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内容时,应该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比如买卖合同,考生一般都会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其中,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它们的具体含义和表现是什么,考生应当清楚。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点,考生也应当清楚。再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总之,考生复习时,在一般了解了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各种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考试指南》和《考试大纲》中都有所提示。

1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中的两个特殊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法律制度。其成立条件有: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条件有:必须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必须分清各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每个制度适用的不同条件。

1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之所谓特殊,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上的特殊性。考生不仅要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准确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需要有饲养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考生还要掌握这种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大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代理人和代表人。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法律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法律后果、期间、适用依据、适用条件、起算时间都不相同。考生应当注意理解它们的不同点,并能结合法律的规定,分清哪些是诉讼时效,哪些是除斥期间。

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考生要准确理解它们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适用条件。

7.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不同。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具体分析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时,应当看该意思表示是否是向特定人的发出、意思表示人是否具有缔约目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等。

8.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合称人身权,它们有不同的含义。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而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依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考生不仅要理解它们的不同含义,更要知道它们分别包括的不同类型。如荣誉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这是考生应当注意的问题。

9.著作权的主体。一般都能理解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但容易忽视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作者以外的人。但作者以外的人要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这些条件,考生要准确掌握。比如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这两种情况包括:一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10.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比较相似,但以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它们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第三,遗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11.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识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根据委托合同可能产生代理权,但受托人的权利并不一定是代理权。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非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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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自己是否适合学习法学

这是每一个打算报考法学或法律硕士的考生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大家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了解一下有关院校法学和法律硕士的招生情况,掌握基本情况。近年来,法学研究生的招考日渐升温,成为文科类的热门专业,竞争比较激烈。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例,1997年法学硕士报考人数为732人,录取101人,法律硕士756人报考,录取130人;1998年法学硕士报考入数为765人,录取65人,法律硕士834人报考,录取158人;1999年法学硕士838人报考,录取78人,法律硕士报考人数为483人,录取了152人(绝大部分为自费生和委培生)。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法学硕士报考人数为?1673人,录取176人,法律硕士报考l 240人,录取102人;2000年法学硕士报考人数为2040人,录取198人,法律硕士报考人数为1596人,录取174人。

然后应当考虑自身阶情况。报考法学或法律硕士要求考生有较好的文科功底、较强的理解力、记忆力和表达能力。

另外,考生还要考虑自己的知识结构、兴趣、特长、考研机会、择业去向等因素,全面权衡,慎重选择。

二、确定目标院校

决定报考法学或法律硕土后,考生应当详细了解备选备考学校及专业的有关情况,这些情况是考生选择学校及专业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并以此作为选择的依据。同学们必须了解的学校及专业情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报考条件

各院校对报考条件均有明确规定,有些院校还对某些专业另附特别条件。考生在报考前应当对报考院校及专业的报考条件认真阅读,仔细核对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不可疏忽大意,推测自己符合报考条件,更不可弄虚作假,“创造”条件,企图蒙混过关。因为各院校在收到考生的报考材料后要进行核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发给准考证。弄虚作假即使侥幸过了第一关,到复试审查档案时仍会露出马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纪律处分,最终自食其果。

2.各大名校相关信息及历年招生情况

了解有关院校及专业的招生情况,有助于考生决定报考院校及专业。这些情况包括:报考人数、录取人数、录取比例、生源等。总的说来,重点院校比普通院校竞争激烈,综合院校比法律院校竞争激烈,大城市所在院校比一般城市所在院校竞争激烈,热门专业比普通专业竞争激烈,现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近几年的报名及录取情况为例加以说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报考入数为838人,录取78人。录取比例为:法理学:3:31;法律思想史:6:37;宪法学:5:49;刑法学:7:93;诉讼法学:10:1265民法学:25:231;国际法学:7:846经济法学:15:187.

中国政法大学几个专业录取比例为:民法学:15:288;诉讼法学:23:289;经济法学:16:184;国际法:7:73;刑法学:25:353;国际经济法:8:92;行政法学:15:109;法律硕士103:884.

由此可见,法学几乎无冷门专业。一般说来,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竞争最为激烈;法理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诉法学次之,法制史、宪法学、刑诉法学、法律思想史再次之。关于生源,一般院校均面向全国招生,只是有些学校(如北京大学)推荐和保送名额较多,而有些学校(如中国人民大学)保送、推荐名额较少。

三、尽可能多的搜集报考学校及专业的相关信息

学校及专业有关情况的获得有多种途径,但信息来源要可靠,并进行核实,切忌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以防误导。获得有关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

1.查阅招生简章

查阅招生简章是获得考研信息最可靠的途径。不论以前是否报考过该校,都应当索购当年的招生简章,认真阅读,查清报考条件、报名手续、报名时间、考试科目和招生人数等。特别是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经常发生变动,如不及时了解,可能贻误时机。如从2000年起非在职法律硕士不再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北京大学自1997年起考试科目有重大调整。

2.向往届的研究生咨询

往届的研究生,特别是一年级的研究生,对本校、本专业的有关情况了如指掌,对报考和应考有切身体验,向他们咨询有关报考条件、报名手续、考试科目、招生情况、指定教材、试题特点等情况,可谓事半功倍、切实可行。

3.向导师或研招办咨询

导师对本专业的情况,特别是指定教材、试题特点、考试范围等情况非常熟悉,向他们咨询这方面阶情况将受益匪浅。

同学们只有在报考法硕前做好这三件事,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理想而又明知的选择,并使自己的这次选择成为你人生腾飞的起点!

Chen

你想考的那个学校的真题做做

瑞瑞爱吃桃

看书要看透,做题要注意答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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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22:28:153

民法学包括哪些?

民法包含哪些法律_ :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可是归属于国际私法,但是也属于民法部门 不清楚,可追问,望采纳...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这句话对吗?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这_ : 您好,这句说是不完全正确的,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是正确的,民事法律是包括民事基本法以及一般民事法律,基本法是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具有基本法的地位...民法包括哪些法律?_ :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拓展资料:一、民法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民法包括哪些?_ :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一)小民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二)大民法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二、立法体系总则:民法通则物权:物权法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亲属:婚姻法、继承法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万民法出现在那个国家?什么时期?都包括哪些法律?】 :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1、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收养法、继承法等.2、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民法系统包括哪些法律?_ : 我国常见的法律分类主要是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只要排除刑事法(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行政法(俗话民告官的法律)、诉讼法(告诉您打官司应该怎么做、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的法律)之外的,基本上都可以归类为民事法.经济法、商法都是从民法分出来的,也属于民法的范畴.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但对于我国经历1978年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经济法”,历来有争议,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目前全国人大的主流意见是属于“经济法”,但按照德国、法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它们也属于大民法的范畴.民法包括哪些法_ : 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释我国的民法包括哪些法律,商法包括哪些法律,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_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主要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环保法等.
2023-08-31 22:28:483

民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领域当中重要的学科之一。
2023-08-31 22:29:031

民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中还包括商法。但民法学一般只将狭义的民法作为研究对象而不包含商法。具体到我国的民法学研究的民法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
2023-08-31 22:29:131

如何学习民法?

民法是法学专科阶段的基础课,是本科阶段的补休课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学好民法,意义重大。然而,民法所包含的规则庞杂而艰深,民法所调整的关系复杂而多变,民法又很难把握。如何学习民法呢?以下介绍一些学习技巧,希望能对同学们有所启发。 一、了解民法的学科性质,把握学习重点 民法学是部门法学,学习时应注意民法学与其它部门法学的区别,主要在于研究对象―――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民法学是应用法学,学习应以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为重点。对规则、法条,不仅要掌握其内容,而且要善于应用,据以解决实际问题。 二、了解民法特点,把握民法体系,培养民法思维 1、了解民法的权利法特点,把握民法体系。有人说,民法是“人权法”。一方面,民法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以权利为本位;另一方面,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因此,了解民法的权利法特点,就可以对民法体系有所认识,形成系统观念,树立权利意识。 2、了解民法的“活”法特点,培养民法思维。民法是“活”的法,它不仅切实反映活生生的现实生活,而且随着现实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由于民法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很多问题均是身边人、身边事,很容易形成思维定势,使我们很难以民法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因此,民法的“活”法特点要求我们,一要注意随时运用民法解决身边问题;二要注意克服思维定式,培养民法思维。培养民法思维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注意与伦理道德思维相区别。伦理道德思维的核心是合理,而民法思维核心是合法,伦理道德思维不需要严密的推理,而民法思维应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严格的法律适用作出结论;二是要注意与其它法律思维相区别,民法思维要运用民法的方法,即讲求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讲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讲求民法规则的适用,讲求民法术语的准确使用。 三、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把握民法的基本精神 很多同学包括教师在讲授“民法的基本原则”一章时,仅仅把它当作民法的基本内容来掌握。其实是忽略了基本原则的多重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所在,是各项制度、规范的统帅。任何一项民法制度、规则都在基本原则精神的具体体现,因基本原则的存在而成为一个整体。而且在缺乏具体规范是,基本原则还可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可以把握民法的基本精神,学习时就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比如:掌握了自愿原则,就可以把握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就可以知道在法律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设定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由;一方的意志自由不可损害他方的意志自由等等。由此来理解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理解民法对各种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定,就会容易得多.
2023-08-31 22:29:511

什么是民法 民法典 和民法学?

民法是指民事法律,包括很多的独立法律,比如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典是把民事法律进行编纂整理,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消除他们之间互相矛盾的地方,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是民事法律基本完善的重要标志至于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学说,它不是法律,而是解决民事法律的理论基础,使民法更加合理科学,更有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民法学的新的理论要通过立法活动变成民事法律或者民法典的一部分,才能产生威胁性和约束力。
2023-08-31 22:30:021

民法学到底是哪本书啊?

很多人都有出民法学的 而且书名都一样 如果要学民法 民法总论 梁慧星的不错 民法分论嘛感觉都差不多
2023-08-31 22:30:122

名法和名法学的区别

民法(一)民法是以调整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国家宪法。(二)《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是这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本身。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民法。
2023-08-31 22:30:225

《民法学》课程讲什么内容?

学习《民法学》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民法学的基本原理,阐述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使学生能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独立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整个课程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共计19章。总论部分讲授民法理论的普遍性、规律性原理,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等内容;分论部分则分别讲授物权、债权、人身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知识。
2023-08-31 22:30:521

民法学的内容

本书内容涉及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以阐述我国民法学研究中的成熟理论为主,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国外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结构上,本书以制定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基础,力求体例完整,充分满足法学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求;在内容上,努力结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重在系统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同时注重分析民事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本书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同时也可供参加司法考试及对民事法律知识感兴趣的社会人士参考阅读。
2023-08-31 22:31:021

民法学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023-08-31 22:31:172

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研究中国民法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的学科,而民法是个部门法
2023-08-31 22:31:281

民法学名词解释时效

民法学名可以解释所有的实效,都是可以进行的,所以这些名词解释都可以完全理解透
2023-08-31 22:31:393

民法学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法律分析:(一)请求确认所有权;(二)请求返还原物;(三)请求排除妨害;(四)请求停止侵害;(五)请求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在以上六种方法中,前五种方法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同时采用,也可以只适用其中的一种。在责令加害入承担了民事责任以后,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责令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23-08-31 22:31:471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的学科;而,民法总论则是民法的一个部分,包括民法性质任务,基本原则,民法渊源等一些列内容。用史尚宽先生的话说:“民法总则为民法各编之冠,总汇民法共同适用之原理原则,非将民法各编融会贯通,难以识其原流与体系,而窥其全豹。”
2023-08-31 22:31:561

陕西自考民法学考试科目可以只看重点吗?

不行,虽然民法学学习不能死记硬背,最重要的是理解应用。但是自考复习必须以教材为主,结合考试大纲复习,不然考试时会发现很多重点内容漏学了。 民法学简介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自考复习三步四遍法: 第一遍,速读,就是不用急着画书,花三天左右看把书整体过一遍,形成初步印象; 第二遍,细读,根据后面考纲。把每个章节,都考查那些知识点在看书前了解一下,然后,再带着这些点去看书,并把他们标注出来。最好在五天左右。 第三遍,精读,找最近三年的真题,在第二遍精读的基础上,你应该能够形成对每道题目,大体考查点在考纲和教材的位置和侧重,带着这些真题,把书细细的读一遍,这一遍有两个目的,一是要把每一个考点出现标注出来(比方说,某段话曾经在2005年单选题出出现过你就用一支颜色笔注明一下),并且体会一下,这些题目都是从哪些角度去考察知识点的(即出题方式);二就是要在脑中形成一个大体的科目考试重点,因为知识点很多,不可能在一个考试中全部考查,考试又要求考生对科目有一定的掌握,因此,每年哪些是重点就如同一致了。通过这次标注,应该就能很好的掌握了考查重点了,至少选择题,是没有问题的。 一般,前三遍就能把试考过了(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小技巧,因为前三遍保证客观题拿分是没问题的,主观题就要通过之前对考查方式和侧重点的了解做一些记忆,具体方法看第四遍) 第四遍,这一遍主要目的是把主观题(问答、简述、论述、解释等)的分值提高,怎么做呢,你在第三遍的基础上,一定会发现,哪些章节,是每年考查必须会出题的,哪些章节是基本不会出题的,那么这一遍,你就把这些有可能出题的点,总结成精简的笔记(精简就是方便记忆尽量把一段话压成一句话,一句话压成几个关键词,因为考试的时候,你只要通过这几个词就能把整个点串起来,阅卷的人实际也是看关键词给分的),在此基础上背一下。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8-31 22:32:041

民法学 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 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 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2023-08-31 22:32:153

民法包括哪些

问题一: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8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比重有多少,就不好说了,自己去把握吧。 问题二:民法包括哪些法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常》、《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问题三:民法包括哪些,主要用于 民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消法等。 其难点在于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问题四:民法包括哪些?商法包括哪些?不要混淆哦 100分 民法包括: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总则、物权、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商法包括: 1. 公司法 2.合伙企业法 3.个人独资企业法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外资企业法 7.企业破产法 8.票据法 9.证券法 10.证券投资基金法 11.保险法 12.海商法 问题五:二建: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5分 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 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问题六:民法规范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规范是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法律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就是通常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规、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等。 问题七:民法学包括哪些呀,? 民法包括的可多了~~简单地说除了刑事案件属于刑法的范畴 和 *** 的案件属于行政发范畴 基本上剩下的你听说的都是民法包括的了一、 传统民法学(一) 民法总论(二) 人格权法(三) 亲属法(四) 继承法 (五) 物权法(六) 债的关系法总则(七) 合同法(八) 侵权行为法(九)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 商事法学(一) 商法总论(二) 公司法(三) 票据法(四) 保险法(五) 金融法(六) 证券法 (七) 海商法 三、 知识产权法学 (一) 知识产权法总论 (二) 专利法 (三) 著作权法 (四) 商标法 四、 经济法学 (一)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二) 反垄断法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 社会法学 (一) 社会法学基础理论 (二) 劳动法 (三) 社会保障法 (四) 环境法学 (五) 科技法学 用术语说民法涵盖: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 问题八:民法学有哪些 民法通则目录 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2)习惯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4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 *** 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2)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监护人5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八)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条件 (2)退伙的概念和退伙的原因 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三)法人的分类 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情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3.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 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6 5.主行为和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2.特殊成立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 问题九: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8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比重有多少,就不好说了,自己去把握吧。 问题十:民法包括哪些法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常》、《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2023-08-31 22:32:371

民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中还包括商法。但民法学一般只将狭义的民法作为研究对象而不包含商法。 具体到我国的民法学研究的民法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
2023-08-31 22:32:495

民法学名词解释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保护其名誉和声誉的法律权益。根据民法学的观点,名誉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名誉权的保护:个人有权防止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包括虚假陈述、侮辱、诽谤、诬告等行为;2、名誉权的修复:如果个人的名誉受到了侵害,他有权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等;3、名誉权的权利限制:名誉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到其他权益的限制,如言论自由、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平等自由、责任原则等,以及这些原则在民事关系中的适用和制约;2、民法的法律制度:研究民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家庭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责任制度等,以及这些制度的构建和运作机制;3、民法的适用方法:研究民法的适用方法,包括解释法、比较法、合理化法等方法,以及在具体案例中如何运用这些方法进行法律适用;4、民法的发展趋势:研究民法的发展趋势,包括对民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对新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制等方面。综上所述,名誉权需要与其他权益进行平衡。名誉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有所不同,但它普遍被认为是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023-08-31 22:33:061

如何学习民法?

自己买来民法典的书籍,可以先自学,再进行专业听听课。
2023-08-31 22:33:175

民法方志平讲的怎么样?

问题一:民法书到底用钟秀勇还是出题人方志平?民法学不懂怎么破 你好,如果单纯的想通过司法考试而学习民法,那建议挑选一个听着比较习惯,适合自己的老师。因为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特点,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老师们讲的都是考点,并不是很深厚的理论。挑选一个老师,系统的学习,都能有很大的进步。要想学习民法理论,基础很重要,建议多看看一些民法学家的著作,循序渐进会有很大的帮助。 问题二:民法听方志平还是钟秀勇的好 你好,民法建议听钟秀勇老师的课,这是大家公认的, 问题三:民法是看钟秀勇的好还是方志平的 16年我报的是厚大的网课,看的是老钟的,我觉得老钟风趣幽默,我比较喜欢,觉得还不错。现老钟在瑞达法考,自己不好确定的话可以去瑞达听一两段老钟的视频,至于方志平,我不太了解,可私信! 问题四:司法考试命题人是谁啊,命题人弟子出来讲课是不是存在内幕? 首先,司法考试是‘国家级"考试,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如果这样的考试都存在所谓的内幕,国弧颜面何存; 其次,每年司法考试的命题人都略有不同,而且一个科目有多个老师在命题/拼题,比如民法就有温世扬,钱明星,张耕,陈小君,方志平,6个老师联合命题/拼题,更不用说商经/三国法了,一般都有10人左右在命题。 所以所谓的命题人弟子授课,纯粹是个噱头,因为根本没有用,只是培训机构为了节省成本,请了个博士生来上课,打上某某命题人弟子的旗号,而且连是不是真的也无从查证。 问题五:非法本,先看钟秀勇民法,大家认为怎么样 可以的,只是一次很难入门,建议多听多看几次 问题六:钟秀勇提到的中国大陆民法学的最好的王毅是谁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钟秀勇老师说的是王轶教授,是梁老最为出色的学生。下面是从中国人民大学网站上整理的信息,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访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关于论文,最简单的知网搜索就可以搜索到很多很多。曾有过一次交流,气场很足,但平易近人,太喜欢王老师啦! (1)个人简介: 王 轶,1972 年 6 月生,河南镇平人,蒙古族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法官学院 *** 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市人民 ***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等;研究领域: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2 )主要著作: 《物权变动论》、《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3)代表性论文: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等 ;1993 年 -1995 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6 年 -2000 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4)从教经历背景: 王轶于 1999 年 7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民法学博士学位,此后在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2001 年 8 月被北京大学评定为副教授,2006 年 6 月又被中国人民大学评定为教授,2007 年 1 月被定为博士生导师。这一切都是在他博士毕业后不到 8 年间发生的,被评定为教授的那一年他刚好满 34 岁。 更多信息,请您自己去网上搜索吧,满意的话,给分,谢谢你! 问题七:司法考试民法出题人 出题人 是司法部命题人委员会的委员,(钱明星、刘凯湘、温世扬等各自每年按司法部的要求往题库里面出题);近2年的拼题人是北大的钱明星教授(负责在题库里面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问题八:民法钟秀勇是湖北哪里人? 华旭司考2015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广播权,18:41中老钟称自己老家湖北十堰。 不过说他老家是神农架,也好像没什么不妥吧。。。(憨笑) 问题九:最后一天了,民法怎么破 民法总之就那些知识,物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继承,婚姻, 问题十:自己在准备司法考试,目前在培训机构上班,但是每天上了课下班很晚,没时间复习,现在有个单位招法务助理 你要选择什么?是在两个工作之间做出选择?还是在工作与司考之间做出选择?还是选择什么样的学习方法? 亏你还是学法律的,表达起来毫无逻辑
2023-08-31 22:33:371

民法学与民法总论有分别吗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一部分
2023-08-31 22:33:482

民法基础学

自学考试《民法学》基础知识点 一、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理论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以下分论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民法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本质。民法从其实施之日至废止之日在我国领域内对自然人和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民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其他各章节都是围绕着民事法律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习中,要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其构成要素以及其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分清各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公民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针对公民,必须掌握公民的概念、公民的权利能力起止,以及在不同阶段公民具有的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是针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是公民作为民事法关系主体的特殊形式。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针对法人,必须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必备条件及分类,了解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物在民法中有很大的意义,很多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涉及到财产,涉及到物。因此要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从而把握各种不同种类物的流通范围和国家对它的控制程度。货币、有价证券、票据、股票、债券是特征类型的物。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通过法律行为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要从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的区别中把握其法律特征,掌握其成立要件、分类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弄清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熟练认定各种无效民事行为,了解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方法。 民事主体可以亲自为法律行为,也可以让他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特别是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代理制度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独立的民事制度。学习代理制度时要抓住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掌握代理的种类、适用范围。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表现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限的届满会成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广泛,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与所有权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中的主要体现,是民法学重要的组成部分。 首先掌握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 物体的客体是物;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按照不同标准,可把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学习中,应主要掌握财产所有权概念、特征、明确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特点。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消灭;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我国财产所有权主要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另一重要分类。两者都是他物权。 所有权虽具有排他性,介作为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一定只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多数的情况即是共有。财产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要弄清各种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掌握共有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权能时,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相邻关系实质是法定的对所有权人或占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的一各限制。学习相邻关系时,要掌握相邻关系的特征、种类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2023-08-31 22:34:141

华东政法大学近3年法学各专业考研录取人数是多少?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3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招生年份:2013本院系招生人数:未公布民商法学专业招生人数:90专业代码:030105研究方向考试科目复试科目、复试参考书参考书目、参考教材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或203日语 或240德语 ③615民商法学 ④804法学综合复试办法和程序一般在4月中旬公布,复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综合素质能力和创新精神。 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615民商法学: 《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或《民法学》高富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许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近两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 《商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教材)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或《商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804法学综合(含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部分: 《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四、六、七、十、十二、十七章。法律史部分: 《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第一、二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 《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四章、第九章。宪法学部分: 《宪法学》童之伟 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章、宪法关系的常见主体和基本内容。刑法学部分: 《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二十八章第二节、第三节。民法学部分: 郑云瑞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二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二节、第十章、第十一章。诉讼法学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六章、第八章、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学》洪冬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经济法学部分: 《经济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2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招生年份:2012本院系招生人数:未公布民商法学专业招生人数:90专业代码:030105研究方向考试科目复试科目、复试参考书参考书目、参考教材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或240德语 ③615民商法学 ④804法学综合804法学综合(含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或《民法学》高富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许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近两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 《商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教材)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或《商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804法学综合我校提供法学综合课考试大纲。 法理学部分:《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四、六、九、十四、十五、十六章。 法律史部分:《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第一、二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四章、第九章。 宪法学部分:《宪法学》童之伟 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章。 刑法学部分:《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二十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民法学部分:郑云瑞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二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二节、第六章第二节、第五节、第七章第三节、第十章第三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十一章第二节、第四节、第十二章第二节。 诉讼法学部分:《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五章、第七章、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六章、第十二章。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1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招生年份:2011本院系招生人数:未公布民商法学专业招生人数:100专业代码:030105研究方向考试科目复试科目、复试参考书参考书目、参考教材不区分研究方向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③605民商法学④802法学综合《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或《民法学》高富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许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近两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商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教材)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或《商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23-08-31 22:34:351

作品名词解释民法学

作品名词解释: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是着作权的客体,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个作品具备以下要素:必须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是作者进行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品。法律允许借鉴、引用他人作品,但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则构成对他人着作权的侵犯。作品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表达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2023-08-31 22:34:421

民法学问题

2,(1)1年 (2)2004年7月3日开始,2005年7月3日结束 (3)要求乙返还手推车,返还租金(从2001年3月5日到2004年7月3日的)
2023-08-31 22:34:523

民法学简答题汇总

司考不考简答题啊~~~~
2023-08-31 22:35:045

学习民法要看那些资料书?

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要谈对民法学的学习心得、方法,势必要对民法有所研究方可。但是,这一点自己是万万不敢说的,即使略知一二也称不上。人们常以冰山一角来形容自己对某种事物的了解少之又少。这个比喻确是比较贴切的。冰山一角较之庞大的冰山确是少之又少。但切莫以为看清了露在海平面上的冰山,就以为自己对冰山了如指掌。要知道按照水和冰的密度之比,露在水面上的冰的体积只占整个冰山的十分之一而已,另有十分之九是潜伏在暗流涌动的海面之下的,而这是我们从表面看不见的。如若不潜心研究,是发现不了的。民法也是如此。韩愈曾言,闻道有先后。对民法的学习也是一样的。较之大家而言,我只是有幸先闻之而已。所以在这里,我仅从一个有幸先接触民法的学长的角度,为各位学弟、学妹介绍一下我在学习民法中的一点点小经验。只是小经验而已,谈不上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首先,要从宏观上把握民法,认识民法的性质、原则,重视对民法总则的学习。这对整个民法的学习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如民法的私法性。了解这一点就可以很好的了解为什么在民法领域内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如原则上,法人分立后,新法人之间对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若新法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约定的,从之。在债权法中有大量的立法这样表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之(除外)”。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为,民法所关注的主要是个人利益的保护。个人意见在民法领域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着很高的效力,这种效力甚至可以超过法律的规定(当然禁止性的规定是不可以的)。因此,对民法来说,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应得到保护,每一个人的意见都应得到重视,每一个人甚至可以视为整个国家。每一个人可以看作是自己利益的国王。由民法的私法性,我们可以推演出民法的任意性,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个人利益的过渡保护会不可避免的影响社会利益。如拆迁问题。若严格按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标准保护私人住宅,那现代化的城市规划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在强调个人利益保护的同时,民法又发展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这些原则在具体的民法规范中也有体现,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注重民法学的系统性。民法所要研究的无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不管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而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我想大家都很熟悉:主体、客体、内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主要是“两户一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在主体里面,主要研究的是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能力的取得及范围,行为能力的种类及意义,责任能力的范围即不同主体如何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及人身利益。物是物权法的客体,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利益则是人身权的客体。在客体里主要是对不同客体进行分类,为研究权利和义务,即法律关系的内容打下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是体现在具体的民事制度里的。如物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物权法中,债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债权法中,知识产权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中,人身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人身权法及侵权责任法中。第三,擅于整理笔记。这一点是在微观上对大家的一点建议,可能是大家觉得最实际的东西。但是在这里我所说的笔记不是对老师讲解的简单复制。仅仅把老师讲的内容完整的记录下来不是笔记的用途,如果那样话不如找个录音机翻录下来,这样更够原汁原味。笔记应当是帮助自己记忆的东西,所以它的内容怎么有利于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和掌握就怎么记。在这里,我提一点自己的小小建议。那就是尽量让笔记有系统性,有可完善性。首先是系统性。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体系(可参照课本体系,但不拘泥于课本体系),将它架构在你的笔记本上。就像盖楼房先起来的是框架一样,然后不断对这个框架进行填充、完善。对知识的把握尽量按照这种框架。可能一次性的构筑整个民法的框架有所难度,但可以先选择局部内容进行构筑。如先构筑民事主体制度,把它细化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个部分,然后再继续进行细致填充。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把民法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构筑起来,再将它们合并,就可以完成整个民法框架构建。在这里,要求你的笔记本必须预留充分的空间,但对普通笔记本来说不太容易。我的经验是选择活页本,这样就可以无限往里面加空间了。这就是笔记本的可完善性。系统性,可以保证你的知识是有体系的,而非凌乱的。可以让你掌握民法的体系,将书读薄;可完善性,可以保证你的知识能够随时更新,这是一个知识的不断积累过程。第四,联系实际理解问题。因为民法调整的就是我们身边的事,所以经常联系身边的实际问题,可以很好的帮助你理解、掌握民法的规定。民法的很多规定其实都是对我们身边行为规则的确认和总结,如约定必须遵守,这是当然的规定,是对常理的法律确认。所以从身边的实际生活来理解民法,可能对你更有帮助。以上是本人在民法的学习过程中,得出的一些小的体会和小方法,不成体系。衷心希望对大家在民法的学习中能有所帮助。
2023-08-31 22:35:462

民法学体系———民事权利

一、财产权 (一)物权(静态) 1.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变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制度、相邻关系。 2.他物权 (1)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吃的问题)、地役权(城市+农村) (2)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准物权——占有 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二)债权(动态) 1.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合同之债 2.法定之债 3.自然之债 不完全债权 二、人身权 (一)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2.具体人格权 (1)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精神性权利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二)身份权 配偶权(扶养)、亲子权(抚养)、亲属权(赡养) 三、综合性权利 (一)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二)继承权 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 (三)成员权 股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2023-08-31 22:35:561

中国民法学的最好的人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清华法学院院长、北航法学院院长等等都是他门下弟子。
2023-08-31 22:36:063

民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领域当中重要的学科之一。
2023-08-31 22:36:261

民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领域当中重要的学科之一。
2023-08-31 22:36:351

简述民法学的学科特征?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2023-08-31 22:36:452

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2023-08-31 22:36:552

民法与民法学的具体区别与联系。

民法是一部法律吧!
2023-08-31 22:37:075

如何学习《民法学》这本书

民法学是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法学图书,作者江平。本书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意见,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本书是由民法学专家江平先生主持编写的。由于该法律部门的内容难以穷尽,而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民法典,因此,本书的主要内容实为民法方面的总论,即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本书分以下几个部分对民法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阐释:民法概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事实、代理、人身权、物权、债权、(其中包括总论、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继承权等内容。这些内容几乎涵盖了民法所涉及的所有部门。
2023-08-31 22:37:262

民法学(总论)和民法总论是一个吗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也就是说,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的学科;而,民法总论则是民法的一个部分,包括民法性质任务,基本原则,民法渊源等一些列内容,用史尚宽先生的话说:“民法总则为民法各编之冠,总汇民法共同适用之原理原则,非将民法各编融会贯通,难以识其原流与体系,而窥其全豹。” 所以呢,民法总论是民法的一部分,而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的学科,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2023-08-31 22:37:351

民法学难学么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  
2023-08-31 22:37:454

北京民法学自考可以只看重点做做题就行吗?

不行,虽然民法学学习不能死记硬背,最重要的是理解应用。但是自考复习必须以教材为主,结合考试大纲复习,不然考试时会发现很多重点内容漏学了。民法学简介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自考复习三步四遍法:第一遍,速读,就是不用急着画书,花三天左右看把书整体过一遍,形成初步印象;第二遍,细读,根据后面考纲。把每个章节,都考查那些知识点在看书前了解一下,然后,在带着这些点去看书,并把他们标注出来。最好在五天左右。第三遍,精读,找最近三年的真题,在第二遍精读的基础上,你应该能够形成对每道题目,大体考查点的在考纲和教材的位置和侧重,带着这些真题,把书细细的读一遍,这一遍有两个目的,一是要把每一个考点出现标注出来(比方说,某段话曾经在2005年单选题出出现过你就用一支别外色的笔注明一下),并且体会一下,这些题目都是从那些角度去考察知识点的(即出题方式);二就是要在脑中形成一个大体的科目考试重点,因为知识点很多,不可能在一个考试中全部考查,考试又要求考生对科目有一定的撑握,因些,每年对于那些是重点就如同一致了。通过这次标注,应该就能很好的撑握了考查重点了,至少选择题,是没有问题的。一般,前三遍就能把试考过了(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小技巧,因为前三遍保证客观题拿分是没问题的,主观题就要通过之前对考查方式和侧重点的了解做一些记忆,具体方法看第四遍)第四遍,这一遍主要目的是把主观题(问答、简述、论述、解释等)的分值提高,怎么做呢,你在第三遍的基础上,一定会发现,那此章节,是每年考查必须会出题的,那些章节是基本不会出题的,那么这一遍,你就把这些有可能出题的点,总结成精简的笔记(精简就是方便记忆尽量把一段话压成一句话,一句话压成几个关键词,因为考试的时候,你只要通过这几个词就能把整个点串起来,阅卷的人实际也是看书关建词给分的),在此基础上背一下。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8-31 22:37:531

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那些?

一、法学专业开设14门核心课程:1)法理学;2)宪法学;3)民法学;4)刑法学;5)民事诉讼法学;6)刑事诉讼法学;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8)商法学;9)经济法学;10)知识产权法学;11)国际法;12)国际私法;13)中国法制史;14)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二、定义: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 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2023-08-31 22:38:034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进一步说,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而出卖人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人归其所有的义务。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生活中的合种合同关系、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等,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称的债。后者仅指债务,且一般专指金钱债务。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既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债权和债务的结合。 二、债的特征 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四项基本制度,即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尽管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社会功能、指导原则等各不相同,但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 概括起来,债的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财产关系是指能以而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所以,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而债的制度也就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二)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一项家具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就交付家具而言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就支付家具价款而言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只能请求甲交付家具。甲只能请求乙支付价款。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这也是债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 (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它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包括诸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各种由债务人所实施的特定行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一)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简称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特定之债是指狭义的特定之债。其根本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1.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给付。 2.在特定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负履行责任。但如标的物的灭失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的,则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 (二)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简称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如给付某类种类物,提供某类劳务,转移某类权利等。狭义的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种类之债即指狭义的种类之债。根本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1.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在债成立之时,当事人需要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如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确定或不能确定,则债不能成立。 2.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因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债务人在其标的物部分灭失时,仍然可以用余下的标的物履行债务,而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一般说来,只有在债务人所有的该种类物全部灭失时,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3.转移所有权的种类之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能在标的物特定之前,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当事人无另外约定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转移给债权人负担。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2023-08-31 22:38:301

法学专业考研要考哪些科目

法学专业考研要考的科目:英语,政治,专业一(刑,民)专业二(法理,宪法,法制史)法学专业硕士联考就是法学专业硕士考试。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领域当中重要的学科之一。扩展资料:(一) 研究方向:(1)法学理论(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3)刑法学(4)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5)经济法学(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7)国际法学(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12专业综合一(含民法、刑法) ④847专业综合二(含法理学、宪法学)(三)推荐院校全国高校中实力较强招生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四)就业方向1、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党政管理、纪检监察、企业管理、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2、在立法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从事党政管理、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3、在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从事治安管理、案件侦查、法律监督、审判、监狱管理等工作,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人民警察等。4、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担任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企业事业法律顾问等。5.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工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考研法学
2023-08-31 22:38:411

民法学,简述债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2023-08-31 22:38:562

怎么学好民法啊,愁死了,觉得很抽象,很是不理解。

有条件的话,去弄点材料看,条文联系实例,这样比较好理解。像我原来学习的时候。都是结合《人民司法》,《浙江审判》这种
2023-08-31 22:39:385

2022考研法学备考:民法学考研难点和易错点总结?

2022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22考生在备考复习时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猎考考研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2考研法学备考:民法学考研难点和易错点总结",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一)民法总则民法学总则的内容涵盖了我们民法的一些最重要知识点,学好这部分内容,是进一步学好民法学各个部分的一个基石。在民法学总论中重难点以及易错点知识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个知识点而言,要求考生要熟练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其中民法法律事实的分类是我们历年考试的一个重点以及易错点。比如,在2008年、2011年、2014年以及2016年的选择题中都对这一知识点有所考查。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别、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精确理解各个相关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这是我们民法考试选择题,以及简答题的重要考点。(二)物权法部分对于物权法这部分内容而言,需要重点掌握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等。1.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它的取得方式以及消灭原因是考生应当重点掌握的内容。此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相关条件也是我们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经常在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中考查。2.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取得条件,权利义务内容是这一部分的重点。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三)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是我们民法中的两大重要内容。在债法分中,相关的基本原理比较多,考生需要能够做到准确把握。1.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我们知道债有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可能导致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等。债消灭的主要原因则有: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以及混同,这都是我们债法中务必要掌握的知识点。2.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内容比较多,在考试中分值占比较大,考生复习时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也较多。比如:合同的种类,邀约和邀约邀请的区别,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等等。(四)知识产权法部分知识产权法部分在近几年的考试中,分值占比有所提升,所以对于同学们来说,知识产权部分要重点掌握。1.著作权:对于著作权部分,我们需要重点学习著作权的主体到底是谁,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以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2.专利权:专利权这一部分对于某些考生来说可能比较难以掌握,特别是文科类的考生。但这一部分主要是记忆性的知识点,所以只要我们课下多花点儿时间,应对考试还是相对来说比较好拿分的。比如我们需要重点记住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以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3.商标权:在商标权这一部分中细节性的知识点比较多,需要考生在课下重点区分不得作为商标权使用的8中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3种情形,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以及商标注册的原则等等。 研究生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yjs/
2023-08-31 22:39:561

民法学问题

1.诚实信用系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系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因此,运用于具体事件时,可重复适用,认为"……依诚信原则,属权利滥用……"。 2.诚信原则仅系如何行使权利及如何履行义务之指导原理,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并不受诚信原则之拘束,而应就各个具体场合加以处理。 3.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 4.诚信原则系支配契约当事人间之特别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滥用禁止则系支配无上述契约当事人间之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5.诚信原则为对人关系之法理,权利滥用禁止为对社会关系之法理诚实信用之规定,应为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之规定,应为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亦即权利滥用之法律基础,在于诚信原则之违反,并非此二项规定为个别法理。
2023-08-31 22:40:041

《民法学(第二版)》这门课程有多少章节?

《民法学(第二版)》这门课程有19章内容,包括:模块一绪论、模块二民事法律关系、模块三公民(自然人)。模块四法人、模块五民事权利的客体、模块六民事法律行为、模块七代理、模块八时效、模块九物权总论、模块十财产所有权、模块十一共有、模块十二相邻关系。模块十三用益物权、模块十四担保物权、模块十五占有、模块十六债权总论、模块十七合同法基本原理、模块十八人身权、模块十九民事责任。
2023-08-31 22:40:131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 名词解释 什么叫 本约?什么叫预约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原因往往在于订立本约的条件未臻成熟,先订立预约,使一方或双方受到束缚,以确保本约的订立。(2)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2023-08-31 22:4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