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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10版)考试题

2023-08-29 23: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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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有云溪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测试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

1、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 ,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 。

2、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 、扣缴义务人和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3、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5、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 的除外。

6、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 ”,并由提供人签章。

7、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 ”,并由当事人签章。

8、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 审核。

9、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 ,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10、省局提倡的四种意识是指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

A、高效 B、便民 C、合法 D、效率

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 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3、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4、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 批准。(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所属税务局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5、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 年。( )

A、次年12月31日 B、1年 C、2年 D、6个月

6、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

A、所属税务局征管科 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

C、审理部门 D、稽查局长

7、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A、1 B、2 C、3 D、4

8、《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 ,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

A、法律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D、税收相关法律

9、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 担任。( )

A、所属税务局法规科人员 B、审理人员

C、所属税务局征管科人员 D、稽查局长

10、《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 。( )

A、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

B、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C、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

D、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多选少选都得0分)

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 、指导、 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

A、领导 B、考核 C、管理 D、考评 E、奖励

2、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保密。( )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国家秘密

D、税收违法行为 E、商业机密

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

A、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B、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D、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 )

A、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B、上级领导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C、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D、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E、社会公共信息;

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E、检举的案件与当前在查纳税人重复的,并案处理。

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 、 、 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

A、计算机分析 B、人工分析 C、人机结合分析

D、纳税评估 E、案源评估

7、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B、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C、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D、已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的审理时限;

E、审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送达时间。

8、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C、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D、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E、凡定性为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为永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B、当事人申请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D、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E、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10、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 、 、 。( )

A、检查内容 B、检查方法 C、过程

D、事实情况 E、纳税人态度

四、简答(每题15分,共30分)

1、2010年我市地税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2、《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一、填空

1、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依法纳税

2、纳税人,其他涉税当事人

3、稽查局局长,所属税务局领导

4、案件管理台账

5、预先通知有碍检查

6、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7、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8、检查部门负责人

9、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10、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创新意识

二、单项选择题

1、D 2、A 3、D 4、B 5、C

6、C 7、C 8、C 9、B 10、D

三、多项选择题

1、BC 2、AB 3、ABCD 4、ACDE 5、ABCD

6、ABC 7、ACD 8、ABC 9、ACDE 10、ACD

四、简答

1、答:《2010年全市地税稽查工作要点》

2、答:《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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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 教育 、收入等。 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四个主要职能: (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 (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 纳税 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四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客观: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27 10:42:571

税务局立案稽查流程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27 10:43:051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第三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第七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第十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所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第十四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2023-08-27 10:43:131

税务稽查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被认定为偷税

税务稽查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被认定为偷税,这句话是错误的,只有在税务稽查确定有偷税漏税等行为,才会被认定偷税。税务稽查对象是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或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也会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扩展资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023-08-27 10:43:311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什么时候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在1995.12.01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中文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颁布时间1995年12月01日实施时间1995年12月01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2023-08-27 10:43:471

税务稽查的范围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2023-08-27 10:43:571

税务稽查取证规范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取证规范:1、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2,证据须符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3、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4、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2023-08-27 10:44:071

稽查局立案以后的后果

法律主观: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 立案 检查,会很严谨。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27 10:44:151

税务稽查期限

法律分析: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2023-08-27 10:44:361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对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升级和修订,近1万字共61条的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稽查执法行为,注重保护个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规定解读01、修改的必要性《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税务稽查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规程》进行修订完善。(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意见》从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稽查执法作为税务执法的重要方面,需要按照《意见》要求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规定》出台既是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意见》落实的重要制度性建设安排。(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需要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税务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近年来出台或修订的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税务执法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衔接和落实。同时,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权力法定、权责明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需要持续健全税务稽查执法制度规定。(三)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近年来,社会法治环境、税务机构改革、稽查执法实际等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形成的集约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需要通过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加以保障。同时,随着稽查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一些合法合规、成熟定型的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推动税收法制建设与时俱进。02、修订的基本原则《规定》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与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本次修订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提升稽查执法制度依据的法律层级。原《规程》为规范性文件,《规定》升级为部门规章。通过提升稽查执法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平。(二)是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围绕稽查执法工作中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执法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制度机制,全流程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三)是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应对稽查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涉税违法手段的新变化、新趋势,进一步完善稽查案件办理流程,细化制度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为稽查执法工作在新形势下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03、修改的主要内容《规定》分六章(总则、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附则)共六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将“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作为《规定》修订的目的之一,明确将贯彻落实《意见》部署作为税务稽查执法的总体要求。(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稽查案件办理全过程。(三)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适应实际执法中提取电子证据的需要,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六)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七)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八)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九)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十)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十一)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十二)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2023-08-27 10:44:441

检举虚开增值税票可法直接到国家税务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根据以上条例:可以找违法行为发生地,也可以找发现地的税务机关稽查局的举报中心,电话、实名都可以。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138bb0696595b338afbab333c555292a&term=%CB%B0%CE%F1%BB%FC%B2%E9%B9%A4%D7%F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077b83af57538aa183971a2fe0971ec1&term=%B7%A2%C6%B1%B9%DC%C0%ED%B0%EC%B7%A8
2023-08-27 10:44:593

税务稽查一般查几年

税务稽查一般查3年。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局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总的来说,税务局翻旧账,有3年、5年、无限期的三种情况。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为此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2023-08-27 10:45:191

税务稽查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税务机关通过对稽查对象进行税务稽查监督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以及其他信息渠道获悉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经初步判明税务违法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立案。税务稽查的立案标准大致如下:1、有一定的税务违法事实及明确税务违法人,比如出现偷税、抗税、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等导致税收损失的行为,或者是查补税额达到法定的标准;2、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3、私自印制、倒卖、虚开发票,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的;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出的情况。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2023-08-27 10:45:301

税务稽查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被认定为偷税

不会的。没偷税的就是没偷。
2023-08-27 10:45:414

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中止检查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2023-08-27 10:46:092

税务稽查会突然查公司吗

会的,税务机关一般会重点查这四方面:1、查合同,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2、查发票,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3、查上下游,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4、查资金流,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稽查时间:税局稽查不是想起来就随时查的,虽然不固定,但一般会集中在每年的5月-12月间。当然如果是金税四期大数据判定企业有问题,那么稽查组也可能会直接上门检查。综上所述,税务稽查是指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检查。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及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2023-08-27 10:46:351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先不要慌,我们先来了解下税务稽查的运行的模式。1、了解稽查的对象对于非重点税源的企业,主要是采取定性抽查,而且每一年抽查的比例不超过3%;对于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的是不定向的抽查方式,而且每一年抽查的比例不超过1%;对于已经被列入税务稽查对象名录上的企业,是会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3年之内是已经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是不会再次被列入随机抽查的范围之内。上了税务稽查名单也不是说明企业在财务上存在问题,只要合理纳税,按时申报,就没有必要过分地去担忧。2、了解稽查的内容企业收入的问题,收入不确认、少确认或者晚确认,虚列成本费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都是属于税务稽查的事项。其中关于发票的问题是需要引起企业的关注,因为稽查的人员会对“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等各类的手续费用的发票逐笔进行查验对比。所以企业要了解自身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有准备地和税务稽查打交道。这不包括和稽查人员打好人情关系,而且也有被举报的风险,是必须一查到底的。但是可以看看稽查的案例,了解执行口径还是可以提前规避一些风险的。3、积极地心态面对在态度之上要积极地配合,做到不卑不亢,因为税务稽查的人员也是在工作,正常地应对就好。还有就是需要积极地提供资料以及说明,在可以商榷的问题上尽量争取对企业有利的处理。
2023-08-27 10:46:462

税务稽查的重点

2017年税务稽查的重点   2017年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税务总局党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深化稽查改革,推行和健全稽查运行机制,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稽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稽查案件查处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稽查工作质效的新跨越。努力将税务稽查打造成有效震慑涉税违法行为的铁拳,切实促进经济和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税务稽查的重点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统筹落实各项专项行动,提高行政办案能力,加大行政定性和结案力度。税务总局稽查局以绩效考评为抓手,实行项目制管理,压实下派案源的查处效果,要求每案必复。    (一)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继续在七部委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一领导下,依托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四部委协作机制,开展打骗专项行动。   1.税务总局稽查局选取并组织查处30起上游虚开和下游骗税重点“串案”。其中10起跨区域、案值较大、团伙性较强的“串案”,由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其余20起“串案”由主要案发地省级国税局稽查局牵头,相关涉案地区协同查处。   2.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纺织、服装、家具、手机、黄金等行业,统一选取500户骗税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   3.税务总局稽查局在五个口岸地区选取5户外贸综合服务体企业,开展摸底式检查,提出征管建议,规范行业发展,防范骗税风险。    (二)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4.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组织查处30起骗税“串案”涉及上游虚开企业情况的需要,及时动态选取、延伸下发相关虚开案源。   5.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黄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发票、成品油发票等情况,统一选取1000户虚开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    (三)创新开展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   6.充分发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多部门协调作用,将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与打骗打虚专项行动、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修订考评细则,切实发挥综治考评的引导作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各项打击专项行动的重视和支持。    (四)开展行业和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   7.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统一选取720户营改增行业虚开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   8.继续在部分省市开展地炼企业检查工作,在消费税抵扣政策调整前,继续加大对石油石化商贸企业变票行为的查处力度。   9.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开展以下区域专项整治:一是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二是继续在西南地区开展农产品区域整治;三是以查处黄金票为重点,在广西、贵州等地开展专项整治;四是针对北京等地新办商贸企业走逃严重的状况,选择部分区域开展虚开专项整治。    (五)统筹地税机关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10.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选取360户案源,每省10户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检查。   11.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六)严厉查处涉税违法重大案件   12.对高风险纳税人开展定向稽查,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督办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力、威慑力的涉税违法重大案件。    (七)发挥稽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大局   13.认真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打击经济型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和配合相关工作,发挥稽查部门打击涉税违法职能作用,增强稽查影响力,服务经济大局。    二、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4.抓重点。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好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任务。按时完成第二批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压茬部署第三批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任务。   15.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科学安排本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妥善协调征管部门和大企业管理部门安排好案源,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外,所有待查对象均须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稽查,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全覆盖、出实效。综合运用“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措施,提升稽查威慑力。   16.建好库。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完成包括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含异常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双名录库”建设,并向社会发布。   17.推平台。推广应用金税三期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安排部署实现从总局到县局四级税务机关随机抽查业务的贯通,实现数据流自动推送、过程即时监控、成果自动统计。    三、深化和落实稽查改革任务   18.抓好机制制度落实工作。各地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稽查运行机制的落实。税务总局稽查局开展文件解读宣传,辅导培训,加强跟踪问效,发现解决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办法,持续优化改革举措,提高稽查工作质效。   19.落实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税务总局稽查局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稽查体制改革任务,明确稽查工作职责定位,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合理划分各级稽查机构工作职责。落实建立跨区域稽查机构任务,积极推进市、县两级稽查机构改革,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集约力量,提升执法层级,优化稽查资源配置,提高稽查工作质效。   20.全面推进联合稽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以税务总局部署和各地自选的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和上级交办、督办重大案件检查为抓手,共享涉案信息,实现国地税共同管辖案源联合稽查全覆盖。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计划安排,共同进户检查,协同审理案件,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统计分析联合稽查成果。   21.坐实公安派驻联络机制。健全省级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加快推进地市级联络机制建设。各级联络办以案件查办实战要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联络机制各项制度。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税务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执法衔接中的突出问题,会同公安部经侦局开展联合调研,强化税警协作。    四、提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质量   22.提高“黑名单”公布质效。各地税务机关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工作,确保所有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全部按规定进行公布,确保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确保依照规定程序开展已公布案件撤出工作。   23.扩大联合惩戒范围。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争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的"支持,推进联合惩戒措施和部门的“双扩围”。积极协调34个联合惩戒部门,促进28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力度,促进纳税遵从。   24.提高联合惩戒的社会效应。加强“黑名单”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展宣传途径、丰富宣传内容,提高传播力和影响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对虚开发票、骗税、造假账恶意偷逃税的涉税违法犯罪团伙,一律列入“黑名单”,与多部门联合惩戒,重拳打击,绝不留情。    五、推进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和大数据应用   25.规范指导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税务总局稽查局研究下发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稽查应用软件技术和业务标准,指导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规范、有序开展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工作。   26.优化金税三期工程稽查模块功能。以《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为依据,全面优化金税三期工程稽查模块业务需求,完善稽查业务域现有内部流程,拓展随机抽查、联合稽查、联合惩戒、举报管理等新增业务流程,为规范执法流程、支撑稽查改革、转变工作方式提供信息化支撑。   27.加强稽查大数据应用。进一步强化稽查大数据挖掘应用,重点推进稽查选案大数据分析机制和全国稽查工作总体统计监控分析平台,探索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信息库。各地税务机关切实提高稽查精准度,提升稽查案件管理和稽查成果统计分析水平,实现精准制导、定向打击。   28.有序研发应用稽查应用软件。以满足稽查工作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积极研发推广应用选案分析、电子查帐、电子取证、移动办公、办案指挥协调等稽查外挂软件,确保与金税三期系统相关稽查业务模块规范对接,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不断提交稽查工作质效。   29.改造升级协查系统。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协查系统实施改造升级,扩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范围,增加协查要素,修改回复结果代码。规范协查发函,普遍推行要素协查,增强发函的必要性。优化系统操作,增加业务操作个性化定制功能。引入电子签章,确保回函的真实性、权威性,使协查系统更适合稽查工作需要。    六、完善稽查制度,增强对案件查处支撑保障能力   30.落实稽查规范化建设。抓好《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落实,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推动规范落地执行。税务总局稽查局跟踪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评估,适时优化完善。   31.推动稽查执法法律保障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继续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在明确虚开和骗税的定性要素、细化金融机构税收协助义务、明确税务强制检查权等方面,积极争取立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修改完善涉税刑事司法解释,力促其有效解决涉税犯罪定性处理难题。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稽查制度体系。   32.落实完善行政查处工作制度。税务总局稽查局研究制定文件,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相关工作,改进和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对虚开和骗税犯罪团伙的查处力度,确立不立案不委托协查的原则。各地税务机关切实加大税收行政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手段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坚持用行政方法和手段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导向,认真做好行政定性、行政处理工作,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33.推动资金查询的法律保障工作。积极参与和探索反逃骗税、反洗钱行政执法合作方式,寻求法律途径上的有力支持,在资金流查询上力求突破,从而获得案件查办直接依据。   34.完善案件协查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做好税收违法案件要素协查工作,改进协查方式。明确案件协查发起条件,规范委托协查行为,实施分级分类协查,优化协查资源。加强协查结果回复质量监控力度,提高协查回函质量。继续实施协查工作月度通报,进一步开展协查系统数据分析,逐步规范失控发票协查工作,充分发挥协查服务案件、服务稽查作用。   35.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修订《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落实与12366的对接和快捷通道制度,规范领导批办、纪检监察转办、实名举报案件等案件内部运转和反馈机制,完善金税三期系统举报相关信件息子系统升级工作。    七、打造高效廉洁专业稽查队伍   36.加强稽查内控机制建设。税务总局研究下发关于税务系统稽查风险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和操作指引,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全面落实和推进稽查工作内控有力、考评有据、高效运转。   37.组建专业精英团队。充分发挥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和系统各类优秀人才的引领作用,组建专门团队,直接组织查处一定数量的重大骗税和虚开发票案件,安排稽查人才参与案源管理分析、重点税源随机抽查、队伍建设等稽查重点工作。   38.强化作风纪律建设。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扬稽查敢于担当、迎难而上的优良传统,确保系统上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以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及补充规定为抓手,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税务内部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39.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税务总局稽查局举办稽查处级干部落实深化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培训班、稽查人才库培训班、双随机和联合惩戒培训班、打虚打骗培训班、领军人才稽查业务培训班,注重不断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会同教育中心研究制定五年培训规划,以提高稽查业务技能为主,建立分级分类培训机制,促进稽查人员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40.加强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税务总局稽查局配合财务司研究下发关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统一专项经费使用的政策口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稽查办案经费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合规列支;督促经费预算执行进度,保障稽查办案执法,促进稽查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41.进一步健全稽查质效考核体系。税务总局稽查局研究制定稽查质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质效考核评价体系,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绩效考评指标,确保各项稽查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2023-08-27 10:46:571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评估:补税 稽查:补税+罚款+滞纳金
2023-08-27 10:47:097

市级以上税务稽查局,在什么情况下会到县级企业单位稽查。

你规模很大,但是很少交税,或者一直亏损你中奖了,他们抽查抽到你了你们和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税务局关系不好,市里来稽查,税务局就他们去你们单位了
2023-08-27 10:47:495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具体职责

(一)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相关业务规定;对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二)协同立法、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问题。(三)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四)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处罚听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全国或地区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六)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七)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八)组织税收违法案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的协查工作;参与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九)参与稽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十)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27 10:48:081

税务稽查审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8条规定,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理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即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真实、具体。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就不能定案处理,如果勉强定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处理上的失误。因此,案件审理最主要的是把住事实关。 认定案件事实,一定要有证据,并且要有确凿的证据。所谓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是准确无误,并足以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只有找到这样的证据,才能定案。审理证据是否确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各项证据是否真实;(2)各项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认真鉴别证据和综合运用有效证据是审理证据是否确凿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鉴别证据,主要是对证据中的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严格审查,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证据的真实性给予确定,使之成为有效证据。综合运用有效证据,主要是对证明某一具体事实的各有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审理,确认违法事实符合实际,不牵强附会,不夸大也不缩小,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的。审理中,对于资料中获取的数据,必须正确判断,慎重采纳。这是因为,案件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数据,甚至稽查人员调查收集的数据都可能不准确、不真实或缺少证明力。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是某些当事人出于不良动机,故意歪曲,伪造事实,使数据失真;二是由于收集程序不合法或不得当,影响数据的真实性;三是稽查人员计算错误。因此,审理时要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原理,对各项数据逐项加以验算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在进入审理程序后,首先要确认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报告、稽查文书、有关证据三类资料。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资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证据资料,既包括对所查处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也包括否定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比较繁多复杂,是提交资料中整理的重点。提交审理的其他资料如来往文书多是侧重于程序的要求。总之,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做到不错不漏,完整齐全。
2023-08-27 10:48:261

取消税务稽查简易程序的时间

所谓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是指立案检查并经过审理的就叫一般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未经过立案而进行稽查,并且不需通过审理环节,由局长(分局长)签字批准就可作出决定的案件。简而言之,划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就是看是否立案和通过审理环节来确定。一,是否立案: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情况应立案查处:1、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2、没有上述行为,但查补税款金额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必需立案查处。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4、没有上述行为,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仍应立案查处:但在具体工作中,尤其是在确定稽查对象的初期,对有些税务案件是否立案还无法认定。对这类情况可采取先按简易程序进行。但随着查处的深入,发现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的,也及时补充立案,转按一般程序办理。二,是否通过审理环节:立案稽查的案件必须通过审理环节,反之则不须通过审理环节。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区别:1、已经立案而没有实施的案件不应通过审理环节。这类案件适用哪种程序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果是时间等因素造成暂不稽查的,一旦实施稽查后仍然适用一般程序,检查结后再交审理环节。2、已经立案,并实施了稽查,但尚未稽查完毕的案件也不能提交审理,只有稽查完毕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提交审理并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政策性强,程序严格。简易灵活、简单。在日常工作中应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考虑稽查工作的质量,也要考虑行政执法的效率、处理速度和有利于降低稽查成本,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
2023-08-27 10:48:551

税务稽查改革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是税收工作发展对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社会生产的发展,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要求对以手工操作为基础的、缺乏分工的传统税务稽查进行改革。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税务稽查成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监控手段。这就要求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提工作效率,就必须实行专业化。新的税务稽查形势要求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制约。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推行,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心必然向稽查转移。税务稽查权就显得比较突出。然而,任何一种权力必须置于被监督、受制约的状态中。实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专业化分工的税务稽查就能较好地解决稽查权力过于集中与需要制约的矛盾。2、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税务稽查工作一方面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也就是稽查检查工作应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的实际情况出发,实是求是地处理,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据翔实准确、资料齐全;另一方面,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谓有法必依,对税务稽查工作来说就是不折不扣地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的要求。对于稽查工作来说,这几个方面同样重要,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3、群众路线原则。税务稽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部门配合形式应多样化。税务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机关的配合已有一定的形式,但还应探讨一些新的形式,如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等。加强与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的配合,如部门信息联网,强化收入扣缴制度、建立起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监控网络。强化社会监督。应充分发挥纳税人的会计师的监督功能,务必使企业有账可查,而且账实相符,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宣传,不断开展税法宣传,传播税收法规等相关知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发挥案件惩戒作用。对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协税护税精神,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必要时可采取一些具体形式,如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023-08-27 10:49:0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第四条 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第五条 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 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配合复查的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  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第八条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请示报告。第九条 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当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案件原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条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三)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四)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五)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六)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与被处理对象通谋,故意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案情复杂重大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会同主管税务局有关机构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复查结论。第十一条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复查结论认定原税务处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案件原处理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可以根据复查结论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2023-08-27 10:49:321

如税务局说要来检查,他会提前通知是哪一天会过来吗?

税务局会先送来《税务检查通知书》,上面会有从什么时候开始,检查哪个年度的账务,都会有通知。条法上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138bb0696595b338afbab333c555292a&term=%BB%FC%B2%E9%B9%A4%D7%F7
2023-08-27 10:49:422

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由于这几年国税稽查部门把“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规范执法”作为重心工作来开展,因此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特别在以下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税务稽查作为特定的公共职能,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在维护税法尊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发挥了其它征管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是通过科学选择稽查对象,合理使用稽查人力物力,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对象的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稽查打击和震慑的作用,营造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环境;   三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对税收征管其它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基层乃至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使税务稽查应有的作用相应减弱。本文就目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整改建议。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越来越难。随着涉税违法分子偷税手段的多样化,税务稽查的调查取证也越来越难。例如;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小型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普遍存在不按规定建账、记账的现象,购进货物不索票,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税务人员无账可查、无证可取。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账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没法得到真凭实据。三是利用修改或灭失证据手段偷税。   在电子商务和财务处理电算化的纳税人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加密、改造电子数据等高技术手段,修改会计信息做假账或在税务检查前删除电子数据信息,通过修改或灭失证据的手段偷税。四是利用不办证或流动贩运手段偷税。有的固定业户长期经营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偷税逃税;有的中间批发商、代理销售商长年贩运,贩买贩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办证、不用票偷税漏税。虽然以上偷税手段很简单,但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却特别困难,对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稽查人员不足,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当前我区各级税务稽查局稽查人员占征管人员的比重不高,距离总局要求40%的比例差距较大。由于稽查人员少、纳税户多,稽查力量更显薄弱,难以适应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了税务稽查的质量。同时,总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明确稽查工作的职责,权限及稽查程序,提出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但目前我区各地市稽查局人员很少,有些地区稽查人员甚至少到两三个人,根本无法真正实现四分离,也无法保证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   除了在人员数量上存在不足之外,税务稽查人员本身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是一项很突出的问题。稽查人员应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会计知识、会计电算化、税收政策以及办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等等,灵活运用现代的手段开展工作,如:电子计算机查案的技术、参与稽查调研等,但目前我区的税务稽查队伍中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员少之又少,这直接局限了稽查工作开展的深度与最终成效。   (三)配合意识淡薄。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相互之间缺少工作焦点上的共同探讨,缺少信息上的彼此相互反馈,造成双方信息传递不对称。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提供纳税人偷税信息资料,稽查部门没有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形成了一种各行其事、各自为阵的不良局面,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   (四)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曝光率普遍偏低,影响了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在执行上述法律条款上不统一、处罚标准不一样,另外,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承受能力等原因,全国范围内对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曝光率普遍偏低,20xx年全国税务稽查平均处罚率仅有16,远远达不到税法规定的罚款底线50。这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五)税收规范性文件繁多、稳定性差。目前在我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断的出台或更改税收政策,并通过通知、办法、解释等各种形式下发执行。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繁多,既影响政策的掌握,又影响政策的严肃性,也对稽查部门的政策运用和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例如:藏国税发[20xx]98号、藏国税函[20xx]5号、藏国税函[20xx]82号三个文件都属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的通知,三个文件分别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15、25、50。从20xx至20xx三年内每年进行了调整。虽然这种调整符合我区实际情况,但这种调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外界误导认为税务机关执法随意性大,同时,无法体现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另外,目前在我区这些税收政策法规文件仍用汇编成册的办法进行使用,很多已修改和作废的内容无法从文件汇编中更改或删除,导致政策依据查找和使用上的不便。   (六)稽查与征管之间在政策理解、把握上存在差异,影响了稽查效能的发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存在偏差,执行的尺度也不一致。另外,征管部门做出的一些纳税认定,稽查部门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却和认定的内容不一致,稽查部门很难改变。比如,一些企业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如果征管部门未予以认定,或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话,那么稽查部门就无法对此定性。   (七)目前我区税务稽查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快速发展,一方面推进了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另一方面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难度和挑战。   1、稽查线索更为隐蔽。在手工会计核算中,稽查线索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都以书面形式反映,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会计资料可见的线索检查证、账、表之间所反映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中,各类会计凭证和报表的生成方式、会计信息的储存方式和储存媒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的使用改变了原来书面形式反映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等会计信息存储在磁性介质上或计算机内部,难以直观地看到其处理过程和修改、删除等痕迹,传统人工会计处理的可稽查特征及线索在这里难以发现。   2、对稽查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审查一般采用审阅、核对、分析、比较、调查和证实等方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由于稽查内容扩大到电算化系统的程序、系统设计与开发、数据文件与内部控制等方面,为了提高稽查速度,降低稽查成本,确保充分的稽查面,在稽查过程中,需要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进行统计抽样;运用专门稽核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需要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对付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会计软件,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因此对稽查技术和电脑知识和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整改对策与建议   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加快税务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促进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把税务稽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充实稽查人员,提高队伍素质。随着稽查工作的日趋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机构也需相应规范,稽查局内设机构也应建立健全。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最少设置举报中心、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独立部门,配备业务精通又善于发现问题的查账能手和懂电子计算机的专业人员,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使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征管人员总数的40%。与此同时,把提高税务稽查队伍素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搞好队伍建设。通过进行岗位培训、能手选拔、等级考试、职级评定等各种形式来提高税务稽查队伍素质,使税务稽查人员真正做到一专多能,以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适应新形势对税务稽查的要求。   (二)强化稽查执法刚性,提高打击和震慑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一是查前要精心组织,对检查实施要做好准备工作;二是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三是要排除阻力,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及时进行案件公告、曝光,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曝光。总之,通过各种手段,让涉税违法分子对涉税犯罪行为付出昂贵代价,来震慑其他有偷、逃、骗税意图的纳税人,同时树立稽查威性,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稽查质量,增强稽查震慑力。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文件、提高税收政策稳定性。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政策严肃性、提高税收政策稳定性,制定税收政策时开展科学、完整的调研工作的同时,邀请各界人士组织以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来研究将来不确定的因素对此次制定的税收政策的影响,尽可能的多考虑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改变政策的各种因素。使得所出台的税收政策不仅可操作性好,也具有更久的保鲜期。另外,应开发一个功能齐全、操作简单、并且能够通过系统自动升级及时更改或删除已修改或作废的内容的文件搜索系统来替代税收政策法规文件用汇编成册的办法,这样不仅查找文件方便,也容易使广大税务稽查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   (四)重塑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稽查水平。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为了更好的开展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稽查工作,有必要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一是需要加强对在职人员,尤其是稽查一线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训,使广大稽查人员掌握计算机、会计软件和稽查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够调用被查单位的电子账册进行稽查,能够对稽查软件进行基本参数设置和日常维护;二是引进一些较高层次的计算机软件人才,并对引进的计算机专业人才进行会计、税收、稽查等综合知识培训,使他们担负起计算机稽查软件开发和维护的任务。   (五)建立“征、管、查”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质量。相互之间应该及时建立一套规范的信息联系制度,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制度,使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真正搞好税务稽查与各环节的衔接,更好地发挥税收稽查效能,促进税收工作的和谐发展。   总之,我区目前的稽查工作现状仍有不容乐观的方面。无论从稽查人员配置、知识结构、组织机构,还是具体操作上都存在种种困难和不足,如果要改变这一状况,赶上内地先进省市的稽查工作水平,除了需要上级的支持外,还需要我们稽查干部自身的充分努力。下一步,我们应当以加强自身业务素质为主要切入点,通过业务学习、实际操作,切实提高自身的稽查水平,为圆满完成各项稽查任务献计献策,为使西藏税务稽查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23-08-27 10:49:521

税务稽查己移交经侦的案子,交完款之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要等结案通知单
2023-08-27 10:50:023

税务稽查局在什么情况下把案件移交给公安税侦大队?

税务稽查局把问题重大,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给公安税侦大队。
2023-08-27 10:50:194

税务稽查的流程和步骤

步骤与流程:主要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选案,即是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检查,即是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对涉税疑点进行查证。审理,即是核实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依法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制作结论性文书。执行。即是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其按规定缴纳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一、选案环节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二、检查环节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的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三、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四、执行环节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2023-08-27 10:50:481

哪些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以下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扩展资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3-08-27 10:50:581

税务如何稽查

1、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2、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27 10:51:211

税务机关来检查,该怎么准备

①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②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③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④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⑤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⑥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⑦社会公共信息;⑧其他相关信息。2、确定待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将被确定为待查对象。3、批准立案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4、实施检查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会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在税务检查人员上门并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那一刻起便会知道自己成为了稽查对象,但在这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企业一旦被选择为稽查对象,就会有接下来的检查、审理以及执行程序,最终会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虽然不能断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或许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合规行为。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也无需过于恐慌,征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做好专业应对才是在面临稽查时的应有之举。企业稽查应对三步走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稽查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般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和问询的方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稽查局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税务稽查局上门检查时,企业应安排专门的人员与之对接,对检查所需材料配合提供并要求税局出具调取材料的清单。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稽查局向被查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稽查局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章确认。虽说企业要在稽查局检查时积极予以配合,但是被查单位在稽查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也应有所应对。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2、专业律师介入,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在疑难复杂税务案件中,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企业面临的稽查困境,还可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在最前端解决税务纠纷,避免因为复议、诉讼增加企业负累。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先就是要尽快的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1)事前告知企业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业务及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转凭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仓储情况、记账凭证等);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及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c.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审计报告;d.税局已经向企业出具过的税务文书(不限于涉案文书);e.企业已向税局提供的资料清单、情况说明材料等(如有);f.制作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拟进行访谈的问询提纲,确定访谈人员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问询准备。……(2)律师入场开展税务调查律师入场后主要参与两大工作,一是查阅工作;二是问询工作。通过查询企业涉案材料并结合问询相关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案件事实。在查询企业业务及账簿资料时,要做好书面材料的分类整合。在查阅材料时要带有目的性,对税务机关可能征对的重点问题做出预判,不可盲目查阅。对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问询,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再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询。税务调查完毕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及应对报告。(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在稽查局尚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沟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一般员工与税局沟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二是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会让办案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稽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稽查结论;三是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了解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目前的查处情况、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走向。(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律师在做好事实了解的同时也应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在取得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之后,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及应对,并和企业做好充分的沟通。3、做好复议、诉讼的救济准备稽查部门经过选案、检查程序后,便由其内部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在企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即便有律师介入,一旦程序启动,被查企业也很难幸免于难。因此企业也很有必要做好复议及诉讼的救济准备。企业经营期间被税务机关稽查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税务处理、处罚,但一旦成为被查对象也无须过于恐慌,做好正面、专业的应对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2023-08-27 10:51:291

税务局可以稽查企业么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27 10:51:361

税务稽查一般会发现哪些问题?

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立案检查,不会马马虎虎的例行公事的。一般是专管员觉得你们公司有什么问题,税务、财务报表出现很明显的漏洞,才会上报,稽查局才来查账的。稽查局肯定比税务局查账要严格。会要求你提供公司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查税的基本程序是: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二、立案接下来,如果符合条件就要进行立案,立案之后就是检查程序,根据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最后就是审理程序,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27 10:51:461

税务局稽查局是做什么的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27 10:52:061

税务局什么时候会查账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8-27 10:52:141

跨区域稽查局与市稽查局关系

法律主观: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 立案 检查,会很严谨。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27 10:52:221

税务局立案稽查是不是很严重

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立案检查,会很严谨。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一、税务稽查一般查几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征收税务稽查立案后还要多长时间抓人60天。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1.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2.立案3.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4.审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27 10:52:321

如果公司税务有问题的会被立案稽查吗?

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立案检查,不会马马虎虎的例行公事的。一般是专管员觉得你们公司有什么问题,税务、财务报表出现很明显的漏洞,才会上报,稽查局才来查账的。稽查局肯定比税务局查账要严格。会要求你提供公司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查税的基本程序是: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二、立案接下来,如果符合条件就要进行立案,立案之后就是检查程序,根据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最后就是审理程序,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27 10:52:401

税务稽查要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为60天左右。 但时间要看具体偷税漏税金额来定。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27 10:52:481

哪些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2023-08-27 10:52:573

检查人员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其课调阅的资料年限

检查人员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其课调阅的资料年限是有限制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5条规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是有时间限制的。调取往年账簿资料和当年账簿资料时间限制也是不同的。1、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27 10:53:241

在税务稽查中调取会计凭证有时间限制吗

有,要当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27 10:54:111

税务稽查底稿纳税人拒不签字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由此可以看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作用在于“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底稿是串联案件证据的资料,使案卷脉络清晰便于审理,而案件定性以及税款计算等,最终取决于稽查员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资料(账册、凭证、合同、单据等等),纳税人是否在底稿上签字,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当然,设法说服纳税人签字盖章是最好的。我们的做法是:如果纳税人拒绝签字,询问拒绝签字的理由,如果是稽查员的工作有偏差疏漏导致,那么纳税人的拒绝是好事,有助于我们自己纠正错误;如果是纳税人故意为之,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以上述法律依据对纳税人进行规劝,使其明白拒绝的法律后果,争取提高其纳税遵从度,如果仍不能达到目的,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罚,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纳税人不在底稿上签字,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2023-08-27 10:54:201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一、调查内容不同1、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2、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二、工作原则不同1、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2、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三、调查职能部门不同1、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2、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8-27 10:54:301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最坏结果无非就是补税、罚款,当然构成刑事犯罪,可能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阅读: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内容,还没被稽查的企业请对照自查。1、不及时报税。也就是说,未按规定时间,向税务局报税,或报税不完整,那么会引起税局关注;2、公司员工人数、经营场地与报表的收入规模不符。也就是说,有些企业人员多,场地大,而报表上只有少量收入,不符合业务逻辑。或人员少,销售收入许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3、每期收入利润、交税金额波动大,忽高忽低,又不符合行业规律的;4、预收账款、存货金额长期居高不下,存在少确认收入,少交税的可能;5、设备规模、用电、用水与营业收入不配比。也就是说,如果设备多、用的水电多,而报表上的收入小,那税局就会关注是否少确认收入了; 6、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大,长期挂账。也就是说,有可能是股东分红不交税,通过对其他应收款抽取公司资金。其他应付款金额大有可能是收入长期不入公户,而公司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在公户里面,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向公户输送资金,挂其他应付款; 7、平均人员工资较市场上低,不符合逻辑。即有可能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将工资压在3500以下,税局很可能关注了,特别是服务行业、高新技术行业等需要用到中高端人才的企业;8、没交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一般来说,只要有经营,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印花税。公司用的场地要么是自有的,要么是租的,那么都涉及到房产税。特别是租用的房屋,税局会关注是否签合同,出租方是否交房产税;9、非经常性事项发生,如大额转让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对外投资等)、分红、报废资产、产生大额坏账等,这些如果没有按规定交税或税务处理,会引起税局关注;10、铁公鸡企业。即长期一分钱税都不交,或交一点点税,税负率远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会引起税局关注。
2023-08-27 10:54:453

稽查实务:纳税人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字怎么办?求解答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材料应当有证人的签章或押印;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时有纳税人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章或押印的情况发生。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讲求策略,即在没有“刺刀见红”的时候,就及时要求当事人签字画押,否则,一旦要缴纳真金白银的时候,恐怕任何人都有抵触情绪。其次,在于纳税人针锋相对的时候,由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税案定性证据,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证据规范[试行]》(川国税发[2006]119号)规定:在提取证据时,需要当事人签字押印确认而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制作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说明,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税务检查人员签名和签署日期予以证明。(二)由具备公证资格的部门和人员,对其拒绝签字押印的证据材料及过程进行公证。(三)其它有效方式。,无论当事人是否签字,均可作为一种证据,但必须在笔录中写明拒绝签字的原因和理由。而且,作为证据,应当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书证,首先,可以索取与案件有关资料的原件,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规则,即“证据应当提交原件”。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索取原件时,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换票证或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填写一式两份,被索取资料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存一份;二是当索取的原件,在内容上不足以说明其来源和出处时,应再调取与本原件相关联的资料,或者以该原件为线索,从外围取得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三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取证时,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索取其原件作为证据。这里并没有规定退还原件的时限要求。因此,我们索取与案件有关资料的原件作为定案证据时,不应受3个月时限的限制。其次,可以对证据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当资料原件不便调取时,可以对资料原件进行录像或拍照。以上视听资料属于合法证据的一种,只要取得手段合法和内容无疑点,就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对于调查取证结束后,制作的列举纳税人违法事实和有关数据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一般情况下,应当交给纳税人签章或押印,予以核实,经核实后可以视做具有证明力的书证。但是,如果纳税人对情况表所列的违法事实和数据持有异议,税务人员应当听取意见,进一步分析所有稽查证据。如证据充足,依据准确,即使纳税人拒签,也无法改变稽查证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另外,对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申报表,以及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等,在相应机关有档可查时,其复印件被查纳税人拒绝签章或押印,不会影响复印件的合法有效证明力。最后,需要提及的是,被查纳税人拒不提供与案件相关资料,或者阻碍稽查人员以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方式取证,甚至采取暴力或威胁方法对检查取证进行阻挠和对抗,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纳税人妨碍稽查取证的行为,应该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2023-08-27 10:55:271

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有什么区别

税务稽查权和税务检查权的区别如下:1、解释不同税务稽查权: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税务检查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2、执法主体不同按照规定: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是税务检查的执行主体。3、内容不同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稽查权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而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可以到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检查存款账户权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4、程序不同税务稽查必须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而税务检查必须向税务管理局汇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稽查百度百科-税务检查权
2023-08-27 10:55:352

税务稽查从立案到处罚要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为60天左右。 但时间要看具体偷税漏税金额来定。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27 10:5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