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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23-08-28 08: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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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广播电视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富人民文化生活。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列入事业系列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关于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本级广播电视台,组织广播电视的宣传;

  (四)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五)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闭路电视系统、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大型电视设施、影视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

  (六)按《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管理音像制品。第七条 计划、财政、税务、物价、教育、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八条 广播电视工作应面向群众,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九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受法律保护。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制作、播放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机构。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稳定的广播电视事业经费;

  (五)有固定的用于节目采编、制作及播出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台(站),乡(镇)可以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市(地)、县(市)不得开办或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

  不得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第十三条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设立县级或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设立教育电视台,应按照规定,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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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如果未经当地广电局批准,个人私自安装卫星天线是违法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规定,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8-26 18:13:37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顺等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各类企业。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定点;技改、科研、基建的立项和生产计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质量监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以及专用元器件和部件的进口管理等项工作,统一由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为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发展规划,组织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定点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按电子工业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生产月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年度生产计划的编报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负责进行本地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无证查处工作;  四、协助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定点工作。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定点(包括全外向型)面向全行业。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向所在地区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申请生产定点。第七条 申报生产定点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产品本地化配套程度高;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申报企业应具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检测手段和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齐套的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第八条 生产定点的申报、审批及有关事项:  一、申报生产定点的企业,应向所在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生产定点的申请报告;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推荐生产定点企业的有关材料报电子工业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由电子工业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结合《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生产条件予以办理;  二、已批准生产定点的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手续后,允许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其配套产品。  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后,允许获证企业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九条 对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要求:  一、将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经所在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报电子工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生产、销售情况须按月上报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专用元器件及部件需按电子工业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进行申报,经电子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开具证明(见附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三、必须按有关规定在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证书编号及产品出厂日期;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新产品的鉴定,必须经过电子工业部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方为有效。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出口产品的生产管理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出口产品(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必须是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并需按国家有关电子产品的出口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其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在初审和推荐企业申报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时,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  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成套散件或专用元器件及部件的进口,统一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第十一条 为鼓励企业在竞争中形成规模经济,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定点实行动态管理。  电子工业部和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以多种形式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显著下降、随意转让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商标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
2023-08-26 18:13:45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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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锅被查到怎么处理?

会查到,因此不要私自安装。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为了接收信号,卫星锅的外部通常不会加装防护措施。若是天气晴朗,卫星锅自然不会出现什么危险,可到了大风、雷雨天气,卫星锅就有被吹落和触电、引发火灾的危险。一旦被掀翻,首先就会对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坏,导致屋顶开裂、渗漏,或造成部分墙体脱落。卫星锅原理:卫星锅是利用地球同步卫星,将数字编码压缩的电视信号转换为音频和射频信号的电子设备。它包括电子调谐选台器、中频放大与解调器、图像信号处理器等多个部分。卫星锅传送信号有两个方式,一是传送给有线电视台,通过电视台转换后再传到用户家里,这种方式在世界上早已普及多年。另一种则是直接将数字电视的信号传送到用户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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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u2002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u200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扩展资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无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赁审查批准文件放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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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均须遵守《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主管机关;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负责治安和国家安全管理。  旅游行政机关配合广播、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做好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及公寓(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人员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国家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以及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第五条 接收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批准,持批准证明购买卫星接收设施;  (二)使用进口卫星接收设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批准;  (三)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安装后,经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验收合格,发给《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第六条 持有《许可证》的接收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人员范围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二)接收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工作加强管理,并设置专人进行不间断的监控。  (三)严禁接收和传送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节目。  (四)接到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在必要时作出的关闭通知后,立即停止接收和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活动。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没收其卫星接收设施,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卫星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三)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没收卫星接收设施,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安全法》的,由市国家安全局依法予以处罚。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其中治安、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接收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按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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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星电视接收有关的法律,给我简单介绍一下谢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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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18:15:31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第八条 《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2023-08-26 18:15:481

国家允许私自使用锅盖型的电视接收器吗?

你在城市吗?城市是不可以的。农村可以
2023-08-26 18:16:044

安装卫星接收器违法吗

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原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将作如下处罚: 一、非法生产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非法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没收其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销售额二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四、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对违规的单位,最高罚款五万元;对违规的个人,最高罚款五千元。并没收其接收设施。 五、非法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各种媒介发布推销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住宅小区派发有关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小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些市民已安装和使用了非法“小耳朵”,只要自动拆除,以后不再使用,管理部门将不再追究,但是,如果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予最高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2023-08-26 18:16:111

为什么不让私自安装卫星天线(大锅)?

  不让安装卫星天线原因:  国家为了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和国家的和平稳定防止外部反华势力浸透民心,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按装卫星地面接收装置,如需按装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  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就有规定,卫星地面接收器除了指定的单位可以销售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而且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果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也必须经过审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安装这种卫星接收器价格比较便宜,但是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有关部门将联动加大对这种售卖、安装行为的查处力度。
2023-08-26 18:16:215

我国允许收看卫星电视吗?既然农村可以为什么城市里不行?难道是垄断惹的祸?

不可以!农也不可以!那些都是偷装的!
2023-08-26 18:16:363

宾馆可否安装独立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如果可以,应办理哪些手续?

一般情况下宾馆是不能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有关的法规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有规定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但为什么又说不能安装呢?就我个人了解的情况而言,理由有如下几条: 1、宾馆是广播电视部门有线电视网络的大用户,出于利益考虑,一般不会批准宾馆自行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2、鉴于目前境外电视意识形态上对我渗透、诱变的形势相当严峻,色情内容泛滥,国家出于抵制这种意识形态上的侵蚀,防止色情文化的侵入,特别是防止反华反社会主义的电视节目入侵境内,对于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从严控制的。没有特别的理由,非常难通过审批。 3、把宣传舆论工具牢牢地掌握在党的手中,是党的一贯政策,在西方反华势力正在极力以各种渠道向国内渗透的大格局下。宾馆自行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愿望看来很不容易实现。 那么,是否可以不经批准就自行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呢?不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机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知你宾馆是否有特别的条件,是否能批准你们的申请,我也不好凭猜测给下结论。不妨申请试试看。
2023-08-26 18:16:441

个人能使用地面数字卫星天线接收器吗?

2023-08-26 18:16:535

个人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违反哪条法律?处罚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

自行看国务院703号令,收看外国频道,使用外国接收器的才受管制
2023-08-26 18:17:083

国发[2002]24号 关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问题

你可以在广播局的网上看看
2023-08-26 18:17:271

请问咱们国家有没有关于卫星和有线电视的相关法律法规?

129条令
2023-08-26 18:17:363

我是做卫星接收器生意的,就是卖小锅的,违法吗?怎么处理

如果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话就不违法。
2023-08-26 18:17:456

中星9号卫星接收机合法吗

农村安装合法;城市安装不合法。
2023-08-26 18:18:095

合法安装卫星锅的手续

这个因该有规定的
2023-08-26 18:18:382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使用两部法律处罚是否可行

1、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法规中的处罚规则。本着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将适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罚款是一个幅度,并不是很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这里说的是两倍以下,那么罚一元钱也符合法律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罚款下线并无不同,因此没有必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也可以作为决定是否处罚的依据。
2023-08-26 18:18:472

家里安装卫星天线(大锅)是否违法? 如果被查该怎么应付?

不违法,
2023-08-26 18:18:5610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制定本办法。ue00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电视频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第四条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第五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ue004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ue004  (二)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ue004  (三)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ue004  (四)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ue004  (五)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ue004  (六)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ue004第六条 广电总局每年审批一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落地申请,每年7月至9月办理。ue004第七条 对于一个境外卫星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所属的一个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原则上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个人在境外开办、合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特殊情况,须报广电总局特殊批准。ue004第八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申请落地,须先向指定机构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14日内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报材料齐全后,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拟代理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申请。第九条 广电总局同意指定机构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就落地的代理事宜进行洽商的,新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在60日内、上年度取得落地资格的频道应在45日内与指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合作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广电总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作出准予落地的决定。第十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必须遵守中国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按照指定机构的要求相应调整原卫星信号的播出覆盖;履行与指定机构的协议;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其电视频道及其品牌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活动。第十二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ue004  (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泄露中国国家秘密的;ue004  (三)煽动中国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宣扬淫秽、暴力、迷信、邪教,教唆犯罪的;ue004  (五)诽谤、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ue004  (六)危害中国社会公德,诋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ue004  (七)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ue004第十三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下列事项变更,须事先向指定机构通报协商,并由指定机构报广电总局:ue004  (一)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的股份结构、经营权、投资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ue004  (二)频道名称、频道类别、节目构成、播音语言、字幕等《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所列重要事项的改变;ue004  (三)频道播出信号加密与否的变化、信号传送卫星及其覆盖区域等有关技术参数的变化;ue004  (四)涉及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内容事项的变更。ue004  广电总局认为因上述事项变更,经批准落地的频道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停止其落地资格。ue004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管理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的接收活动。ue004第十五条 指定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理措施,协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所代理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有关行为和播放内容进行监督,配合广电总局实施相关处理,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ue004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播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指定机构应即时停止违规内容的传送。ue004
2023-08-26 18:19:391

个人安装电视卫星接收器合法吗?处罚都哪些

我们这全用呀
2023-08-26 18:19:483

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市区(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经批准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第三条 大连市广播电视局是负责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市区集中加扰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一)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二)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三)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第五条 申请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向大连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市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办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六条 经批准并领取《许可证》的单位,由大连市有线电视台组织入网施工,工程竣工经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安装终端解扰设备,并按规定的内容、范围接收有线电视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终端解扰设备由大连有线电视台专营专卖和组织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销售、安装解扰设备,不准将经批准安装的解扰设备移作他用。第八条 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网前端,应设立中心控制室,做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查和技术保障工作。第九条 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信号质量及线路设备(包括解扰设备)的运转情况,由市有线电视台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更换、破坏线路设备;不得擅自扩大接收终端,不得窃取集中加扰传送的卫星电视信号。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被批准安装地面卫星设施自行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可按计划分期分批入网,原有设施可以折价抵偿并网费或自行处理。第十一条 经批准接收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窃取集中加扰传递卫星电视信号的,予以警告、没收解扰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范围接收传送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擅自扩大接收终端的,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解扰设备;  (三)擅自安装解扰设备或将解扰设备移作他用的,没收解扰设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缴纳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处以应缴费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解扰设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解扰设备,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款一律上交财政。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6 18:20:141

向懂法律的高手求教关于广播局拆除卫星电视天线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023-08-26 18:20:408

装卫星天线犯法吗?国家现在有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装?

违法!有明文规定!
2023-08-26 18:21:173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仰倒腐蚀性物品。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2023-08-26 18:21:251

宾馆酒店 卫星电视 审批手续

一、申办条件 1、必须为单位,个人不得申请; 2、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4、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证明,3,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收看许可证申请书。三、申办程序 1、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填写《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2、由我局审核申请材料及《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不受理申请,退回申请,说明原因;同意申请,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 3、我局同意申请后,发出安装许可通知书,安装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我局办理领证手续。四、办理时限 办理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或经济信息许可证的申办时限为: 1、受理的申请,自接受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2、不受理的申请,当天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五、审批依据 (一)广播电影电视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1号令) (二)关于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广厅发[1994]23号)六、申报所需填写表格
2023-08-26 18:21:391

中星9号卫星接收机的价格及安装方法,政策方面的情况

由于中星9号采用ABS-S数字接收机接收,因此,必须拥有一台直播星的专用接收机才是成功接收的前提。从官方公布的中星9号卫星场强图可以看出,在全国范围内均可以用45CM天线满意接收。只需用原有的KU波段天线及高频头,加上ABS-S数字接收机,就可以成功收视中星9号的直播卫星节目了。这里需强调的是高频头的选用,因为ABS-S数字接收机内置只有四组接收参数,且高频头本振默认为10750MHZ,并且根本就没有高频头本振设置这一项,所以一定要选用10750MHZ本振的高频头,最好还是左旋极化的高频头,如果手头没有,可以用相近本振值的高频头来改制,如10678、10600的都可以。若采用日本原装小耳朵也很合适,当年接收天浪直播节目效果非常好,如今收中国自己的直播星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要将本振频率由10678MHZ改为10750MHZ,并将右旋极化改为左旋极化即可。有了合适的器材就可以接收:中星9号村村通广播电视节目表了,可以用手头的普通DVB先引导一下,即用95°E卫星做参考,就很容易收下直播星了。在普通数字机中输入12686、H、28000这组参数,因为信号很强,所以很快就能定位,暂固定一下天线,换上直播星的专用机,开机画面,很明显,这是“村村通广播电视”专用机,如果是第一次使用且天线未对准卫星,则会出现搜索节目的界面,当然是没有节目的,会出现相应的信号提示。按遥控器上的菜单键,就进入了本机的主菜单,包括频道浏览、节目指南、信息服务和系统设置四项,选到最后一项时按确认键,在弹出的界面中输入密码,一般出厂默认是0000。进入系统设置界面后,第一项就是安装与信号检测,机内已预置了4个接收参数,这四个参数不可以修改,也不能添加其他参数。按左右键可以选择这四个参数,按下确认键后,信号强度栏会有信号显示,红色的信号条有相应的百分数,这就证明高频头与接收机连接良好。此时可以调整天线的方位和仰角了,即在原95°E卫星的位置方位角向西转3°左右,仰角向下调1°,就可找到信号,细调直至信号强度和信号质量条由红变绿,且二者的数值最大,就说明已经对准卫星,此时将天线固定即可。当然如果调星熟练且知其大致的角度,也可以直播用ABS-S专用机中的信号检测菜单来定位调星,高频头的极化角不用调整,因为是圆极化工作方式。如果使用的是普通线极化高频头,虽然可以收到信号,但是是有损耗的,如果加入极化片,且信号质量至少可以增加8%。只要天线对准卫星,上面的日期及时间也与当时的北京时间同步了,选择自动搜索,就可以将节目全部接收下来了,共可收到47套电视节目和47套广播节目。中星9号村村通直播卫星广播节目,这些节目有如下特点:1、节目名称均为中文名称,因为机内有二级简体中文字库,且每个节目都有固定的节目号码;2、每个节目有完善的节目表(EPG),也就是节目指南,方便收看;3、在看电视、听广播之外,还可以收看节目附带的信息服务。这些服务除在菜单中可以选择外,在遥控器上也有相应的快捷键,可以一键进入而不必再进入菜单。如点击信息服务,就进入了其主界面,包括时事新闻、农业资讯、科教园地、天气预报等四大板块,选择新闻时事,进入分页面,再分别选择相应标题,进入更详细的内容介绍。打开菜单中的频道浏览,就可以看到相关的节目列表,右侧有此节目的预览画面,可以用上下页键进行翻页,广播节目也是如此。EPG功能是直播卫星节目的一个特点,它为我们收看节目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按遥控器上的节目指南键,就打开了这个菜单,可以随时查看某个节目几天内的节目表,犹如免费订阅了一份广播电视报。当使用遥控器换台时,EPG也会叠加在画面的下面,提供当前正在播出的节目以及下一时段播出的节目,并有当前的实时时间显示。切换到广播模式,它有一个固定的画面,类似于实时的频谱显示,下面同样有广播节目的节目表。现在中星9号的节目仍处于试播阶段,预计近期便可正式播出,现在的47套广播和47套电视节目是属于一期的村村通直播工程,节目是完全免费的。目前还有18个大功率转发器闲置,以后肯定会上更多的精彩节目,让我们试目以待。
2023-08-26 18:21:542

非法经营卫星接收器涉及什么罪名

您好,你可以在律伴上面查查,问问律师,律师应该知道。
2023-08-26 18:22:03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本办法重新审核登记,换发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新许可证的,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自主选择委托所在服务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纳入其统一运行维护范围;确有特殊需要且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用户,可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本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行维护。
2023-08-26 18:22:101

私人装卫星电视接收器{俗称:大锅} 是否违法呢?

私人装卫星电视接收器{俗称:大锅} 是违法 第八条 《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2023-08-26 18:22:392

国家对小型地面卫星接收装置有何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1994年2月3日发布)x0dx0ax0dx0a第一章 总 则 x0dx0a?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x0dx0a?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x0dx0ax0dx0a?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x0dx0ax0dx0a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x0dx0a?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x0dx0a?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x0dx0a?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x0dx0a?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x0dx0a?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x0dx0a?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x0dx0a?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x0dx0a?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x0dx0a?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x0dx0a?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x0dx0a?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x0dx0a?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x0dx0a?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x0dx0a?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x0dx0a? ?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x0dx0a? ?第八条 《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x0dx0a?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x0dx0a?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x0dx0ax0dx0a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x0dx0a?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x0dx0a?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x0dx0a?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x0dx0a?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x0dx0ax0dx0a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x0dx0a?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x0dx0a?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x0dx0a? ?第十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x0dx0a? ?第十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x0dx0ax0dx0a第五章 法律责任 x0dx0a?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x0dx0a?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x0dx0a?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x0dx0a?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x0dx0a?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x0dx0a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x0dx0a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x0dx0a?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x0dx0a?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x0dx0a?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x0dx0a?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x0dx0a? ?第二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x0dx0a?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x0dx0a? ?第二十六条 罚款上缴国库。 x0dx0ax0dx0a第六章 附 则 x0dx0a? ?第二十七条 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管理。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x0dx0a? ?第二十八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尊重该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 x0dx0a? ?第二十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x0dx0a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协商有关部门制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x0dx0ax0dx0a?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2023-08-26 18:23:001

现在国家允许家庭自己安装电视卫星接收装置(大锅盖)了吗?不犯法?

国家不允许家庭自己安装电视卫星装置,会犯法。对于安装电视卫星装置说明如下:1、国家对信息技术、舆论宣传还是实行的保守政策,不容许个人观看境外节目(包括港台);2、不容许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机;3、只是针对偏远的农村实行村村通,容许农村安装卫星电视,城市是绝对不容许的。另外,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 (一)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第八条 (一)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二)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二)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8-26 18:23:081

为什么不允许装卫星电视

兼听则明吧!淘宝上专业的卫星器材商 id:曙光贸易99
2023-08-26 18:23:295

个人安装卫星接收器违法吗?

是违法的
2023-08-26 18:23:5711

禁止用卫星天线接收电视节目合法吗

合法
2023-08-26 18:24:192

个人安装卫星天线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会被怎样处理?

不违法广电总局也没这个权利《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电局就靠这个罚钱,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对个人没约束力,他要罚你你可以去法院告他。
2023-08-26 18:24:283

私自安装卫星锅违法吗

私自安装卫星锅违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耳朵”、“卫星锅”、“小锅盖”等。擅自安装和使用不仅涉嫌违法,同时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行为均属违法,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非法安装的“小锅盖”没有经过科学的抗风设计。很难保证安全,一旦被掀翻,首先就会对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坏,导致屋顶开裂、渗漏,或造成部分墙体脱落。虽然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但是城乡差距还是很明显,在城市家家户户基本上都装上了高清数字电视,但在农村绝大多数家里装的还是卫星锅,其中还不乏一些非法安装,要说这非法卫星锅不出事则好,一出事其实对人的危害其实很大,且不说其他的,以下三点就是经常会出现的。容易被雷劈:非法“卫星锅”安装位置突出,容易被雷电击中。在雷雨天气中,雷电通过电磁场的作用会在天线上产生瞬间强电流,并带入室内,不仅会烧毁家电,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房子会受损:非法“卫星锅”通常安装不规范,“锅盖”没有经过科学的抗风设计,易被掀翻,会对建筑物造成损坏,导致屋顶开裂、渗漏,或造成部分墙体脱落。现在留在农村一般都是中老年人和小孩,年轻一点的都在大城市里挣钱养家,他们对于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其实是有所欠缺的,所以为了家人的安全,应该尽快换掉那些非法卫星锅。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8-26 18:24:361

地面卫星锅合法吗?该哪个部门管

不合法,归广播电视局管
2023-08-26 18:24:453

卫星锅会被电视台查到吗?

会查到,因此不要私自安装。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为了接收信号,卫星锅的外部通常不会加装防护措施。若是天气晴朗,卫星锅自然不会出现什么危险,可到了大风、雷雨天气,卫星锅就有被吹落和触电、引发火灾的危险。一旦被掀翻,首先就会对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坏,导致屋顶开裂、渗漏,或造成部分墙体脱落。卫星锅原理:卫星锅是利用地球同步卫星,将数字编码压缩的电视信号转换为音频和射频信号的电子设备。它包括电子调谐选台器、中频放大与解调器、图像信号处理器等多个部分。卫星锅传送信号有两个方式,一是传送给有线电视台,通过电视台转换后再传到用户家里,这种方式在世界上早已普及多年。另一种则是直接将数字电视的信号传送到用户家里。
2023-08-26 18:24:521

电视卫星信号接收器是否合法?

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原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将作如下处罚: 一、非法生产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非法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没收其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销售额二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四、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对违规的单位,最高罚款五万元;对违规的个人,最高罚款五千元。并没收其接收设施。 五、非法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各种媒介发布推销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住宅小区派发有关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小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些市民已安装和使用了非法“小耳朵”,只要自动拆除,以后不再使用,管理部门将不再追究,但是,如果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予最高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2023-08-26 18:25:191

为什么私自安装地面卫星接收电视是非法的?

私自安装电视卫星接收器是违法行为,这是由《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规定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8-26 18:25:272

装卫星天线违法吗?

卫星天线13881904073:个人安装卫星天线不违法,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相信有很多和我一样安装卫星天线(正版户户通)的朋友,现在各行各业生意都不好做,做不好你就会被淘汰,现在移动、联通、电信都在做电视这块业务,安装卫星天线的人相对就是弱势群体,我们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好自己和亲朋好友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附件第567 取消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件,附件17条之规定,也明令取消了国务院令第129号令。所以,个人可以安装卫星接收器,并受物权法保护。物权法: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卫星天线属于个人生活用品,只要是合法收入购买,都是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如果地方广电局强行拆除或者罚款,就是公然违背宪法精神,大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据《信访条例》到上级政府部门上访,维护合法权益。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23-08-26 18:25:362

卫星锅会被查吗?

会查到,因此不要私自安装。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为了接收信号,卫星锅的外部通常不会加装防护措施。若是天气晴朗,卫星锅自然不会出现什么危险,可到了大风、雷雨天气,卫星锅就有被吹落和触电、引发火灾的危险。一旦被掀翻,首先就会对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坏,导致屋顶开裂、渗漏,或造成部分墙体脱落。卫星锅原理:卫星锅是利用地球同步卫星,将数字编码压缩的电视信号转换为音频和射频信号的电子设备。它包括电子调谐选台器、中频放大与解调器、图像信号处理器等多个部分。卫星锅传送信号有两个方式,一是传送给有线电视台,通过电视台转换后再传到用户家里,这种方式在世界上早已普及多年。另一种则是直接将数字电视的信号传送到用户家里。
2023-08-26 18:25:501

为什么城市里不让安装卫星接收器,违反了国家什么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原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将作如下处罚: 一、非法生产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非法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没收其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销售额二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四、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对违规的单位,最高罚款五万元;对违规的个人,最高罚款五千元。并没收其接收设施。 五、非法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各种媒介发布推销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住宅小区派发有关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小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些市民已安装和使用了非法“小耳朵”,只要自动拆除,以后不再使用,管理部门将不再追究,但是,如果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予最高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2023-08-26 18:2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