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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2023-08-26 1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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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论外几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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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25 20:53:521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如下:1、混淆行为。2、贿赂行为。3、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5、不正当有奖销售。6、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25 20:53:591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包含哪些?1.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4.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是什么?
2023-08-25 20:54:081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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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所述,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客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由于大企业重组正在进行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近一两年内不可能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拿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六部法律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雏形,完全可以对那些搭售、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制约,对于一些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也可以用法律解释补充。现在的问题在于执法不力。搭售、限制竞争等行为归国家工商总局管,价格联盟、价格歧视归物价局管,跨国公司的并购归商务部管,多头管理、五龙治水。黄文俊建议从中央层面协调各个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这是必行之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程秀生则说,在经济学教科书里,垄断是坏的,竞争是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支持垄断还是反垄断都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是用法律的、舆论的多重手段实现经济的利益。其实,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有反垄断的呼声。对于国内企业,他们反对的是跨国公司用资本和技术在市场上的垄断;而对于跨国公司,他们则反对用行政的手段封闭市场。我国政府在反垄断态度上也是内外有别。对内我们主张竞争的理念,很少进行其中的实证利弊分析;对外我们根据国家利益调整平衡竞争和垄断的尺度。所以说,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垄断行为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所以说,我们也应该谨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杜绝垄断行为的出现,以此来保证市场经济能够是在正常运行的。
2023-08-25 20:54:231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如下:一、全面性与广泛适用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适用于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还适用于企业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以及企业与非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二、防范性与保护性并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具有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功能,还具有保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的功能。三、强调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的是公平竞争,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规则和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多样性与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适用差别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措施。五、行政干预与民事救济相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既采用行政手段进行预防和制裁,也支持违法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国内与国际合作: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国内与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内法律制度建设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多种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可以采取诉讼、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方式,以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七、注重整体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的是对于整个市场环境的整体规范,而非仅仅针对某个个体。它关注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为目标,具有全面性、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3-08-25 20:54:321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有:第一,立法方面:立法体例上的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表现形式上的单行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相结合第二,内容方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止反垄断行为相结合;具有鲜明的行为法属性第三,调整对象方面:公法和私法相结合(因为它既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关系,又调整国家干预市场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第四,在执法方面:采取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第五,在在法律责任方面:设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行为法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二)补充性: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民法典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023-08-25 20:56:04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如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023-08-25 20:56:272

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经济法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侵犯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不公平交易的伤害;2、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价格操纵、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公平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3、促进经济创新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发展。它防止了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从而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在于预防和制止这些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条款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给其他竞争者带来了不公平的不利影响;2、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组织等。这些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3、不正当竞争目的: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例如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误导消费者等。这些目的与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标志;4、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环境、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产生实际或潜在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经济损失、市场扰乱、消费者误导等;5、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罚款、赔偿、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商业声誉等。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执法措施。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创新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它在建设健康、公平和可持续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023-08-25 20:56:521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08-25 20:57: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太多了
2023-08-25 20:57:39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及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1.法制不健全2.有法无监督(或者是监督不力)3.利益分配出现严重问题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后果会直接导致市场混乱,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会形成资本垄断,甚至会影响社会的进步,看这些后果你就知道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性了。
2023-08-25 20:57:503

反不正当竞争的七种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七种行为1、七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案件是全国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种类型。有的经营者对其自身企业情况、商品性能、服务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不正当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19 年专门就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了再修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即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二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了“电子入侵”等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三是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四是进一步强化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最高可处五百万元的罚款;五是专门增加了一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做了规定。(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吸引消费者,可以增加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竞争。但是,有的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欺骗、误导、不当诱惑消费者,也可能扰乱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有必要对有奖销售作出规范;(6)商业诋毁:在市场竞争中,尤其是同行业的竞争中,竞争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但是,有的经营者却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这就构成了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7)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2、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什么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与不法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合称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属于过度的、扰乱秩序的竞争,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专门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针对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制定《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
2023-08-25 20:58:311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主观:你好,什么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回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 商业贿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七种具体内容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1] (1)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注册 商标权 是 知识产权 的重要权利之一。 商标法 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 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法律客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25 20:58:391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 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要特征如下: 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权性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 侵权行为 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让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需进店购物就可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也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行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根本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作为规制依据,但却实实在在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限制竞争方面,也出现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对竞争优势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新现象,如4S店强制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行为已经超出传统的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范畴,扩大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业外观、域名等商业标识。2021年,广西工商机关就查处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虚假宣传行为也从单纯的对商品成分、性能等进行夸大宣传,扩展到对企业自身形象进行虚假宣传,如夸大员工数量、 代理 商级别等。 商业贿赂 行为则由传统的产品制造业向医药、金融、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延伸。 隐蔽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工商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隐蔽,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 商标 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 广州 工商机关就查处了违法注册与“雅诗兰黛”商标相近的“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破坏性 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2023-08-25 20:58:49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3.平等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4.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25 20:58:561

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有关内容,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 商标侵权 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 商业贿赂 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 行贿 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①以 盗窃 、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 债务 、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
2023-08-25 20:59:20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法律主观:你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 对策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经济学上的竞争是指市场经济实体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持续进行的角逐过程。恩格斯说:“一种没有竞争的商业, 这就等于有人而没有身体, 有思想而没有产生思想的脑子。”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机制,是市场调节的动力,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难点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与执行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 年颁布,对规范市场行为,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有立法时间紧、无经验可循、经济体制转轨等原因,导致该法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我国最近几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多样化和复杂化,该法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多样,很难防范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中竞争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在法律中没有涉及,而且在竞争环境中也往往令市场主体措手不及,难以应对,造成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范围蔓延,使反不正当竞争更有难度。不同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贿赂 行为越发猖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很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权、谈判权的监督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有些消费权、决定权行使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使得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交易机会获得回扣、佣金等商业贿赂。   2.“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   “傍名牌”指将著名的 商标注册 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或者商品品牌,致使消费者混淆 公司名称 与品牌,让他们误认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达到扩大销售获取利润的目的。“傍名牌”实际上就是一种浑水摸鱼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行为人利用人们对著名品牌的喜好和不深的了解,通过模糊产品生产公司名称和品牌,使之与著名品牌接近,从而混淆视听、鱼目混珠。   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更是如鱼得水,有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再加上网络的开放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就不能不使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风起云涌,主要包括域名或网页侵权、强制广告、软件攻击等。2010年10月,中国乳业两大企业——蒙牛和伊利利用网络互相揭丑,抹黑对方,上演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关”恶战。   (三)社会环境复杂,各方人员反不正当竞争意识淡薄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社会原因主要集中在外部竞争条件不平等上。企业外部竞争条件对竞争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良好的外部竞争条件可以促进整个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不公平、不合理的外部竞争条件抑制了其发展。我国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的外部竞争条件,必然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竞争结果。   商业道德虽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诚实、信用、公平、等价、不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等基本被公认为商业道德。但是现实中,竞争主体往往更崇尚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面前淡化甚至于抛弃“虚无”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滑坡已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远不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   三、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与对策   (一)修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市场经济中, 竞争是经济发展的灵魂,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构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竞争法是为了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保证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普遍和可持续发展。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应当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守法教育和法律监督,对症下药,综合治理,混乱的竞争局面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通过不懈努力,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将会呈现在人们面前。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3-08-25 20:59:43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与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与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与危害,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存在着竞争,而竞争最重要的就是公平,这样才能建设美丽的社会,下面为大家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与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与危害1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再次,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    一、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二、表现形式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与危害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与危害3    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一、不正当竞争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   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曾指出,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时会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于是,他积极主张开展市场上的自由竞争。   但是,斯密却忽视了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忽视了不正当竞争影响社会生产发展的事实。不正当竞争者们把驱利活动,放在制假销售假上。制假不利于科技进步,不利于生产发展,还会降低社会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减少,必然影响生产的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上交易成本增加,经济运行效益降低。   市场交易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正当竞争则付出的交易成本少,成本减少,则效益增加。反之,不正当竞争,则会导致付出的交易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上升则会使市场上的经济主本的效益降低。为什么不正当竞争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呢?这主要是由两方的因素造成的。   从卖方来看,面对一个无序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的市场,他们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十分注意防止劣质产品假卓越自己的产品,办法之一就是增加制造防伪标志的费用。   从买方来看,则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如了解商家的经营作风,了解产地,小心谨慎地挑选,分析包装,判断真伪,这些,都会增加买者的精神紧张和心理疲劳,或者买者为了避免上当,就干脆离开市场,使得市场交易障碍增加,这都会造成市场运行成本增大,市场运行效益下降。    三、不正当竞争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和损失。   制造假卓越伪劣商品,同样要投入人力、物力资源,而把这些资源投入进去,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者是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是虎假使用价值,或者是有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产品(假酒、假药、假食品等多次酿成大宗人身伤亡的惨祸)。生产这些产品的资源耗费,都只有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社会财富的一种净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市场期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我国把3月15日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日。不正当竞争中的市场期诈,必然违背等价交换原则,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我们曾从市场投诉中得知,一家生产经营墨鱼的“公司”,用一个非常精美的礼品包装盒,盛装着仅有两三个墨鱼,量为二两。   除这二两墨鱼外,而在偌大一个窨的盒内则全部填充马粪纸板,共重八两。这则投诉反映了消费者受到的经济损失率高达80%。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知道权。   而市场欺诈,恰恰掩饰商品的真实情况,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道权。此外,消费者保护法把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作为权益保护的基点,而市场上销售的假卓越伪劣产品还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了许多问题。我国每年由假药、假酒、劣质电器、劣质食品等造成的消费者伤残、死亡的事例为数不少。
2023-08-25 20:59:511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5)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6)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7)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欺诈性交易方法;(9)侵犯商业秘密;(10)掠夺定价;(11)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什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2023-08-25 21:00:031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2、搭售商品,将紧销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4、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5、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6、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7、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5 21:00:111

《反不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023-08-25 21:00:391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7、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023-08-25 21:00:471

不正当竞争名词解释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背传统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在市场中,鼓励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的正当竞争。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营者间的不正当竞争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带来影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会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25 21:01:011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进行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023-08-25 21:01:126

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023-08-25 21:01:551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心地不好的公司因为嫉妒对手的产品竞争力,就是使用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不正当这竞争行为已经违背了市场竞争基本的规律,下面是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   仿冒混淆行为:经营者通过实施混淆手段,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识、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域名、网站名称等均属于相应保护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以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相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在明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况下,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等情形。   违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3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3-08-25 21:02:1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此可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经营者2、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3、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内容详分为:3.1主观过错、3.2不正当竞争行为、3.3产生损害结果、3.4损害结果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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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

不正当竞争 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 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 (三) 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2023-08-25 21:02:46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法律主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有关内容,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 商标侵权 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 商业贿赂 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 行贿 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①以 盗窃 、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 债务 、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法律客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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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竞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发布时间:1993年09月02日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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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和处罚

法律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防止和消除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和鼓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促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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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什么意思?这些行为有哪些表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大体上可分为3类:(1)侵犯工业产权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他人商标、商号,假冒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假冒、仿冒服务标志,泄露技术秘密,冒用其它工业标志等行为;(2)经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酬金和回扣,搭卖,营业上的诽谤、出卖商业秘密,有奖出售和折价出售等;(3)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诋毁性广告、带有强迫性的广告、欺诈性的广告或生产商批发商的广告等。【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0.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以上就是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什么意思?”和“这些行为有哪些表现?”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8-25 21:03:231

属于正当竞争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之外就是正当竞争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023-08-25 21:03:341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一、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7、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二、防止不正当竟争的对策(一)政府方面应积极主动地营造一个良好的宏观市场经济环境政府方面在有效进行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人大和政府要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此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法和例举法结合的形式表述,要有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以使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都能囊括其中。2、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加大打击力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一项经济交易都不可能单方独立完成,无论是造假还是走私,都必须与相应的生产、销售部门发生关系,否则无法进人市场。所以,在治理经济环境时,要坚持综合治理方针,要对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不能只抓某一环节。要加大对造假、走私的打击力度,使造假、走私分子面对暴利时不得不考虑高昂的成本代价。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政府要善于引导生产和消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随时获得比较可靠的商业信息。与此同时,要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使生产要素能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间自由流动,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健全的市场体系,避免因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扭曲和市场信号失真所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就某种产品而言,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为企业提供该产品生产销售的整体动态情况及发展趋势,供企业参考,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垄断和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企业要洛守公平竞争原则,找准市场定位1、企业应更新观念,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间较长,从企业自身来讲,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会束缚其行为,形式上进人了市场经济阶段,但观念、行为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种惯性导致企业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挑战和竞争,而主动挑战和竞争的意识还不够。这就使某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新的条件下仍然企图寻求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期望在一定范围内垄断市场,这种观念本身就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因此,企业自身必须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格守公平、诚信原则,以自身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拓展市场,赢得客户认可。2、企业要对自身和产品作好市场定位,尽量避免在同一水平上竞争。企业有大小、强弱之分,产品档次有高低之分,消费者的消费层次和消费习惯有很大差别。这就要求企业认真审视自己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对自身的实力和市场需求进行客观的分析,找准企业和产品的适当定位。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在不同产品、在产品的不同档次、不同的市场领域有所为有所不为”,根据自己的实力去选择不同的产品和不同的市场,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应有的恶性竞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023-08-25 21:04:041

价格战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法律主观:我国法律对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不正当低价销售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的低价销售有着重要的区别,现就其法律特征分析如下:首先,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一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使其利益严重受损或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减少或消除竞争,以达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之目的。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行为,会给同类竞争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危险,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使市场结构趋于不合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竞争法均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视为“不当贱卖”而予以禁止,在欧洲,其被称为“掠夺性定价”而纳入竞争法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次,不正当低价销售严重违背价值规律和经营规则。企业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多种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税金、利润与合理的流通费用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但其中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成份,是确定商品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众所周知,企业产品的价格只有高于成本,客观地反映商品的价值,经营者才能劳有所获、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业产品的价格低于成本,则势必导致亏损经营,使企业难以维持,甚至走向破产。因此,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经营规则,经营者根本不应当也不可能长时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当某些企业为挤垮竞争对手时,则不惜以暂时的赔本为代价,去换取日后长久的独占经营和高额垄断利润。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反竞争本质。最后,不正当低价销售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迷惑性。其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们认为的那样,仅仅旨在消灭或驱逐竞争对手,多数情况下,实行低价销售的经营者的目的,在于说服或迫使竞争对手接受其控制或与其进行合作,如共谋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份额等,以避免两败俱伤。这就使得不正当低价销售常常以较为隐蔽的形式进行,往往给对该行为的法律认定造成极大的困难。其二,从表面看,经营者的低价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来说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跃市场。但行为人采取低于成本这种异常的价格进行销售,其真正目的决不是为了让利消费者或服务社会,在其挤垮竞争对手、完全占领市场后,便会任意抬高价格,谋取暴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客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12.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13.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023-08-25 21:04:221

恶意竞争行为有哪些

恶意竞争行为有:1、混淆行为;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宣传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低价倾销行为;7、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8、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恶意竞争的表现是非常多的,而恶意竞争一般是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破坏,所以恶意竞争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恶意竞争情节恶劣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恶性竞争是指公司运用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或者是服务,或使用非商业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保护和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也就是恶意竞争,如果发现竞争对手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立即着手收集对方违法的证据,再到相关部门进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投诉 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方式如下:1、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向对方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3、如对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2023-08-25 21:04: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 竞争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023-08-25 21:05:18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二.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三.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25 21:06:061

简述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法律主观:其实在行业中的竞争的话也是一直存在的,如果是企业中有卧底的话也是可悲的,当然同行业公司之间的竞争的话也是最忌讳有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当然一旦发现了的话也是直接把员工开除掉。一、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什么(一)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以后即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以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的基本作用是作为消费者参与商品交换关系,但是并不排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当经营者的角色,从事营利性活动。特殊主体包括非法经营主体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四)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五)主观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但是,受害的经营者要证明对方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往往比较困难。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却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应当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以便利受害的经营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二、什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五)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八)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九)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十)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十一)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十二)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十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十四)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客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12.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13.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023-08-25 21:06:2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

法律主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法律客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25 21:06:361

反不正当竞争的七种行为

法律分析:欺诈性交易、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掠夺定价、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3-08-25 21:06:54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主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所述,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客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25 21:07:051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存在着竞争,而竞争最重要的就是公平,这样才能建设我们美丽和谐的社会,下面就为大家介绍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价倾销行为   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1、搭售;2、限制转售价格;3、限制转售地区;4、限制转售客户;5、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投票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   2、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    二、什么是不正当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2    一、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使用贿赂等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侵犯商业秘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不正当竞争中虚假宣传行为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虚假宣传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采取“忠告”用语虚假宣传;   4、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5、对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等进行宣传;   6、未经认可,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   7、宣称自己的产品是“换代产品”、“第二代”等。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3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2023-08-25 21:07:151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存在了以上比较明显的特征,而我们在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取证时,则更要认真的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更好的抓住其中的核心,在整个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把握案件的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3-08-25 21:07:25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0)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1)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2)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3)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4)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2023-08-25 21:07:332

教学中存在不足及措施

教学中存在不足及措施如下:一、教学中的不足1、由于新人的缘故,虽然有些问题上有新的思路,但是毕竟缺乏经验。在许多理论性的知识储备上不够深厚。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武装自己的头脑。2、在课堂教学方面,有些过多注重自身的讲授。从内心来说,总是怕学生不理解,总是会从多方面多角度来帮助学生分析理解教学内容,有些讲授过多,讲课时间偏长。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方面有所欠缺。再者,在个方面也缺乏相关的学习和经验。3、在课堂外的教学引导上,缺乏注重学生作业的开拓性。没有花费心思用于启发学生。可能也是思想上的惰性,思维的懒惰。二、改进措施1、首先必须从知识上首先丰富自己,持之以恒的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储备。多通过媒体、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渠道关注有助于教学工作的题材和内容,多方面丰富自己。2、由于经验欠缺,我将在平时多向有经验的老师请教。多多与经验丰富的老师多交流,多听课,多学习有益于提高自身教学水平的教学经验。新教师工作不足之处。3、在课堂教学中,我将注重学习大纲,力求备好每一节课,努力从整体上优化课堂的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益。
2023-08-25 21:04:391

党员证明材料书写格式是哪样的?

有很多关于党员的证明,基本上就是几句关键语句的套用!开头是“证明”两个字(居中、大字)。下行写“关于×××同志××情况(或问题)的证明”正文。此为证明的主体部分。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明被证明事项的全部事实,语言要准确、简明扼要。写完所证明之事项后,另起一行空两格写“特此证明”。署名。日期:在正文右下文署上证明单位(或个人)名称(姓名),并由证明单位或证明人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无效。基本就是这样的!
2023-08-25 21:04:401

《妈妈的话》作文450字

亲爱的妈妈,我想对您说,您每天早上送我上学,送完我您还要赶去上班。晚上吃完饭后,您又做家务又辅导我做功课,您根本没有一点休息时间,您太累了。这几年您对我的养育是用任何东西都换不来的,是用金钱买不到的,也是无价的。妈妈,谢谢您!  记得在我周六的一个晚上,八岁的我突然醒来,感觉头非常痛,您看见我脸蛋红的像苹果,头疼又非常厉害,一摸我的额头,像是碰到了刚开的开水。外面正在下雨,您抱着我用最快的速度奔跑到医院。  到了医院,我坐在长椅上等待您挂完号,好去看医生,坐着坐着我就睡着了。当我睁开眼时已经天亮了,只看见您正在拧毛巾给我擦脸,我知道您因为我一夜没有睡觉,我慢慢起来感觉好多了,只见您笑眯眯的对我说:“要多喝水,不要着凉。”听到您对我说的话,我的心里舒服多了。在您的照顾下,我渐渐康复。  妈妈我要对您说:我爱您,感谢您对我这一辈子的照顾,我已经长大里,能为家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和事情。
2023-08-25 21:04:341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理?

文章针对建立、健全我国现阶段建设监理制度这一问题,提出了在工程建设中推进实施全过程监理的重要性,并对全过程监理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目标和要点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分析了监理事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众所周知,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云南省著名的鲁布革工程。自1988年开始我国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至今,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已经走过了18年时间。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建设监理事业在我国各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发展都非常迅速。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还是停留在施工监理阶段,还没有全部实施全过程监理,这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段差距。在当前举国上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设的大好形势下,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按照市场需求多样化的规律,积极扩展监理服务内容,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将成为完善建设监理制度的一项主要举措。一、概念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全过程监理,不仅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还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研究阶段、勘察和设计阶段以及维护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对于一个完整而规范的建设项目系统工程而言,每一个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理,就是要让工程建设监理思想和监理成效从工程实际出发,从筹建单位需要和利益出发,为项目工程服务,切实保障筹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根本权益和工程成果,使其所带来的时实效益和指导意义惠及更广。二、工作要点(一)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全过程监理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的工作,首先是协助项目筹建单位进行项目立项策划和申请,协助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项目筹建单位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对于大中型工程建设,其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如果监理单位能及时协助筹建单位对项目本身进行科学合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决策,在调查研究勘察和初步分析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论述拟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能够对项目法人争取批准立项提供重要的理论帮助和智力支持。之后,还要协助筹建单位(即“业主”,下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对工程项目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之前,使用科学分的析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可以避免错误的项目投资决策和风险,达到投资的最佳效果。(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这个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业主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勘察阶段的工作质量是监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因为勘察是为设计提供基础数据和设计依据的源泉,监理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考察勘察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配置、勘察方案的制定、资料的收集及数据的验收等方面,这是保证设计科学准确、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的前提;而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处理技术和经济关系的重要环节,监理工作应把重点放在:掌握并控制设计进度,组织开展方案技术经济分析,推行优化设计,审查设计和概(预)算投资。从客观监督核查基点出发的勘察设计监理工作能对淘汰草率设计方案、避免设计损失浪费、纠正设计质量通病、控制设计变更、选择最优设计方案等方面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开标和评标活动,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技术及方案,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协助签定工程承建合同;建立监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等;配备齐全的监理设备和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开展施工环境和开工条件的调查与现场核查,并进行工艺实验;在开工前对控制点进行复测、放样检查验收及审核土石方工程量等。这一阶段中的监理工作是重点,是未雨绸缪,是为施工阶段做好前期准备和铺垫,是对工程负责、对业主负责、为工程服务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一步。(四)建设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整个建设工程期间的重点和关键,如果说设计是灵魂,则施工则是庞大的躯体,所以更需要在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其主要任务就是对工程建设进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独立、自主、公正地协调好项目法人和各承建方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能、服务职能、控制职能,保障工程按计划高效、优质、经济地顺利完成。1、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就是使工程质量满足业主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理内容包括:编制各主要工种或各专业的质量控制程序及控制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图纸、工程设计、工艺流程设计和措施计划;审批工程材料来源和合格证明;审核、签发设计文件及补充;及时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施工工序和工艺质量进行监督;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认和评价,采用“预控”、“程控”和“终控”的三阶段控制方法,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这三层次进行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组织处理各类工程质量事故;参加工程移交验收或竣工预验收等等。2、进度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即是在满足各项技术与成本控制要求、确保施工安全以及符合环保规范等的前提下,使各项工程按计划顺利进行并按期施工。进度控制的全过程监理内容包括:协助审查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条款;协助编制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协助业主制定资金供应和实施计划;协助制定材料的采购与供应计划,并督促实施;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报告,召开进度会,并督促施工单位均衡施工,避免突击抢工赶工局面,分清轻重缓急,处理进度拖延等;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定期向业主提交“工程进度分析报告”。3、投资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是在监理权限范围内使各项目的静态投资控制在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报价清单的工程价值内。投资控制的全过程监理内容包括:协助审查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商务条款和商务文件,协助业主进行合同款谈判工作,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支付计划;对新增项目、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月计量报告,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指定避免或减少费用索赔的措施,受理施工索赔申请;编制完工后的最终计量支付,协助业主进行完工结算。4、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合同管理的目标,旨在明确业主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业主与单位发生联系的基础。全过程地进行合同管理监理,即本着“公平”、“诚信”和“效率”的原则,“公正”“科学”“及时”地发布指示和作出裁决,不仅促使业主和施工单位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切实充分协调好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在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伙伴型关系,以便使合同实施结果达到工期、成本和质量的整体最优化结果。5、协调工作。监理是施工合同纠纷和争议的调解人,全过程监理工作也就存在于无时无刻的调解争议和矛盾过程中。监理作为业主和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其协调工作的目标就是以合同为依据,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复杂的工作关系,公正、公平地解决各项矛盾与冲突,确保建设总目标的顺利实现。其工作内容包括:协调不同施工单位(或承包商)之间、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协调其他关系;解决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费用、施工安全、环保要求等各项控制目标之间的矛盾等等。(五)竣工验收阶段在这一阶段,监理要协助业主主持各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登记初评和验收工作,参加安全鉴定工作,整理提交规范化的监理资料和监理报告,协调建设各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保证按时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竣工验收。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5 21:0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