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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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可以调查取证吗

在诉讼程序中,包括一审、二审,均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当然应该有充分理由说服法官同意,包括调查的具体事项,与案件的关联性,具体证据的调取方式调查地点等。可以写调查取证申请书递交给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调取该证据。个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批准后,会签发一份调查令的。法律分析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调查令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履行义务顺位在后的被执行人。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的,应当由当事人特别授权。 调查令的持令人应当是经当事人委托并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程序的律师。 民事审判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的书面申请。持令调查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经法官审核内容固定明确、载体稳定和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特定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件,物证、证人证言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怎么进行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可以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部分不能代理,民事部分可以代理满意请采纳

民事案件移交刑事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移交刑事的法律规定如下:1、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如何结案的?

出了 调解书 就不出判决书了!

执行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是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属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执行案件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有:1.民事案件为自诉案件,而刑事案件一般为公诉案件。2.诉讼时效不同。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在3年,而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具体的该犯罪行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断水断电造成损失的是什么类型民事案件

你好,如果拆迁中遇到违法断水、断电等情况,建议被征收人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文件,比如现场照片、录像、拆迁文件等,并及时地报警,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怎么处理

一、民事诉讼涉嫌刑事犯罪应该处理1、法院是应该继续审理,还是应该中止审理,将此案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刑后民。在公、私权冲突时,优先选择公权是先刑后民的理论根据,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全案移送的,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则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为认为,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法院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理由是先刑后民问题实质上涉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司法机关对二者的保护应该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然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二、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1、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2、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一、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很多,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才会使裁判结果合乎情理和适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法律问题,如何区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治安案件?

法律问题如何区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等,这一系列案件嗯,可以说,咨询法律有关人士吧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怎么区分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民事案件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团州机关,请求由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如果伤害严重,则变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差弊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对虚或族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民事案件抗诉申请书的格式和范文6篇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3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被判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 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法院对于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13年5月,李**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物流2013年 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13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提供了2011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13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地址:。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xxx 地址:xxx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日

民事案件起诉了找不到被告可公告,公告期是多长时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杨俊:本院受理原告何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七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公告日期:2011-03-03刊登版面:一、四版中缝刊登日期:2011-03-03上传日期:2011-03-03

民事案件找不到被告怎么公告,公告以后多久

你好,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联系不上或法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邮寄不到,是需要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公告费260元。公告期满后开庭,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书也是需要公告送达被告的,公告期60天,公告费300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案件,一审和二审原告是否要收到被告的答辩状?

你好,是的,一审中叫原告,二审中叫上诉人。原告和上诉人会收到抗辩书和答辩状的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抗辩。被告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抗辩书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抗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听证进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二审时不提交答辩状有何后果

庭上说一样。

关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xx通知》《会谈纪要》的效力如何,能否在民事案件裁判中作为依据,能否参照?

一般不能作为依据的。

检察官管民事案件吗?

检察院不受理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服诉讼判决等可向检察机关申诉,通常在法院驳回申诉后,检察机关才受理立案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民事申诉期限超过六个月检察院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省高院已经受理申诉的民事案件最长多久给予答复?

你提起的实际是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根据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即应当再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所以,在三个月内就应该有是否再审的结果。你应该有留联系电话、方式在法院,他们会通知你的。只是留家里电话吗,如果有留手机的话就不用一直在家等。你也可以查询其庭的办公电话,去电看能否咨询。

民事案件的审查与审理区别

法律分析:中国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民事案件审理的是案件立案时的状态吗

不是。如果立案,会显示已立案审理中,而正在审理,并不是立案的状态,而是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看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这是立案前的必要准备。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有刑事案件的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因此,是否移送或中止审理主要依据是否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是什么样的?

想启动再审程序,如何申请?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分为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包括以下这些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复查案件与民事案件评查的区别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民事复查案件与民事案件评查的区别是评查实行分项扣分制,同一案件出现两处以上扣分。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一手权威消息。

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刑事案件还是属于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一般指检察机关机关因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起的公诉,由检察机关写。本质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一般指指被害人作为原告人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由受害人及代理人写。本质是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需要分开写,是由刑事法庭一并审理的,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有罪又应处何种刑罚作出判决,又对民事诉讼作出处理(判决或调解或裁定驳回诉请等)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案件立案后提出的,可见附带民诉是民事诉讼。

同一被告,牵涉到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现在法院可以先审理民事案件再审理刑事案件吗?

可以的

民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应当是先移送给有关机关来进行刑事审查,之后才能够申请临时履行的案件,如果是属于公司履行案件的话,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民事案件,并且将有关线索已交给侦查机关。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刑后民。在公、私权冲突时,优先选择公权是先刑后民的理论根据,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全案移送的,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则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为认为,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法院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理由是先刑后民问题实质上涉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司法机关对二者的保护应该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然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法律依据: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如下:一、询问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二、法庭调查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三、举证质证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四、法庭辩论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进行刑事诉讼,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七、宣判八、释法、法庭教育: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不上诉)开庭的程序主要是什么1、法庭宣布开庭;2、进行法庭调查;3、进行法庭辩论;4、最后陈述;5、宣布休庭等待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按撤诉处理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有义务按时到庭,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是对民事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规定。 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又无反诉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里所讲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二是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又无反诉的,是否按撤诉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然而,由于原告不到庭,庭审未能正常进行,原告不到庭的原因和情况难以查明和判断。审判实践中,也不乏有为了图省事,只要原告不到庭,法官就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也有些案件,原告不到庭是有正当理由的,按撤诉处理,也未必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然,基于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审查处理不当,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按撤诉处理不同于原告撤诉,原告撤诉是其处分诉权;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具有强制性。如果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出现不当,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离婚案件中,因原告不到庭而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要等到六个月之后。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必然不能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也会留下不安定的因素。申请宣告无效婚姻案件原告不到庭,一旦按撤诉处理,就会使“违法婚姻合法化”。当然,也有一些案件,按撤诉处理可能会侵害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原告不到庭的原因,有的原告是为了规避法律而故意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有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尚未及说明情况,法院已经裁定按撤诉处理。 基于上述原因和理由,笔者认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同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法院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终局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其效力要区别对待:对原告不履行缴费义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本诉终结,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准许当事人上诉。如果一审期间原告不到庭有正当理由,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二审法院可依法予以纠正,以减少和避免因一审裁定不当给案件当事人造成影响和损失,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法律主观:答复: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与 按撤诉处理 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是:①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②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③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法律后果相同:①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 诉讼时效期间 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③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二是按撤诉处理。即原告没有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总结《 民事诉讼法 》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 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当事人撤诉或法院 按撤诉处理后 ,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若为离婚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撤诉或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它们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法律性质:民事案件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下产生的纠纷或争议,主要涉及个人、法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解决的是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经济赔偿等问题。刑事案件则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由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当事人角色: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或争议。而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控方(即公诉机关)。起诉主体:在民事案件中,起诉权通常由当事人自行行使,即当事人可以主动提起诉讼。而在刑事案件中,起诉权由公诉机关(如检察院)行使,即公诉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法律责任和后果: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通常是对违约方做出经济赔偿、履行合同、消除侵权行为等民事责任的裁决。而在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可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罚,例如监禁、罚款、缓刑等。证据标准: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标准一般为"以合理可能性为根据",即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标准通常较高,要求达到"以确凿证据为根据",即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并不完全独立,有些行为既可能触犯刑法,也可能引起民事纠纷。例如,盗窃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可能导致被盗财产的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民事案件移交公安的法律依据

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在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在什么时候提交

法律分析:出现法定情形,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中止情形出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审理。法院会依职权裁定中止诉讼,只要法院没有下判之前,出现法定情形,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案件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书

法律分析:1、标题。中止审理申请书;2、申请人信息;3、申请事项;4、事实和理由。需要写明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等。5、受诉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99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完整内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9]52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从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可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侵犯公民其它人身权利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我们倾向于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明确的,先不考虑。  至于在一些相邻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合同期待利益丧失引起精神痛苦等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后果一般不严重;三是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救济手段足以弥补损害,所以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一般仅限于受害人本人,只有当侵权行为致本人死亡时才可由其直系亲属行使。在公民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最痛苦的通常应是受害人本人,其他人的担忧、悲伤、焦虑等精神反应都是建立在受害人本人的痛苦、愤怒、失落等情绪之上的,并会随着本人生理、心理活动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如果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补偿,其他人的精神反应也会减弱。而当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受害人已不可能得到物质补偿和精神利益补偿,与他生活密切相关的直系亲属如果也不能获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话,那么他所产生的对亲人遭受痛苦的同情及自己失去亲人的悲哀等精神创伤就会叠加却无法弥补,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应当允许受害人的直系亲属在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本人死亡时,独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直系亲属有多人的,赔偿金在多人中平分。  4.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视具体案情确定。《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文中用的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表述,说明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着或然性,如果侵权行为手段、方式不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深,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或者收缴非法所得等民事责任制裁方式足以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并制裁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5.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脱离国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害人主张的范围内酌定。人民法院无权责令加害人承担超出受害人主张范围的赔偿数额。至于具体的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盲目地追求高额赔偿而不加以限制,只会贬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因此我们考虑就目前上海市实际生活水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不考虑外国人与本国人、法人与自然人、获利与未获利情况。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虽有对精神利益进行补偿的因素,但更多的是一种加罚措施,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加害人的获利也可以通过制裁方式收缴,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应成为确定赔偿额的因素。当然如果加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提高赔偿额的话,也可以适当提高,但为谨慎和统一起见,判决前须报高院民庭复核。  二、人身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是处理人身伤害案件常用的几个法律、法规。  其中两个“处理办法”虽为行政法规,但内容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三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妥善处理。  2.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案件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是审判实践中的又一难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制定的赔偿标准存在着一些差异。《民法通则》、《消法》比较原则,只有赔偿项目,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6条虽规定了“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但其中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又很难把握。市统计局、民政局每年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均没有基本生活费的统计参考值,而他们列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居民平均生活费,贫困扶助线”数据与基本生活费相比,似乎又有区别。《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实行的又是限额补偿的办法。  在《民法通则》缺乏具体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我们意见可以参照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计算期限和计算方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用的是“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这一标准是在统计居民年消费额的基础上得出的,反映的是居民的年消费状况,对此统计局每年公布参考值。与其他两项指标相比,这一数据更接近居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中的责任。  (1) 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管理责任,非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其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的限制,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应承担对他们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是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学校等只有在“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显然与民法上的监护责任有别,监护人责任并不以监护人的“过错”为构成条件。因此学校责任仅仅是管理上的,而非监护性质。  (2) 对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确定学校在未成年人伤害赔偿案件中的过错责任,首先要以学校具有应当履行的特定职责为前提,学校违反了该职责,就应承担过错责任;其次还应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该注意却未注意的,应承担责任;最后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有义务保证学校设施的安全、可靠,如果设施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可能,并发生伤害情况的,就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人或者受害学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学校的民事责任。  (3) 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排斥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但是合理的、必要的,而且还能起到补充、完善过错责任原则的作用。  (4)赔偿标准《民法通则》有规定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处理,《民法通则》不明确的,参照其他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三、消费者权益纠纷  1.《消法》第49条的适用。从立法精神来看,《消法》立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机械地理解“消费者”的概念,考察消费者购物动机,很容易给已实施欺诈行为的商家以口实。这不仅不能体现《消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精神,也会削弱《消法》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的作用。《消法》第49条首开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先河,就是鼓励人们与制假卖假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服务者进行斗争。因此,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知假也好不知假也好,凡是确认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就应当适用《消法》第49条,给购买人以加倍赔偿。  2.个人向开发商购买房产倾向不适用《消法》。倾向认为,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买卖。房屋为不动产,房地产管理法有很多特别规定(如登记、过户等等),故房屋买卖应适用房地产法。  3.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一般不宜适用《消法》。医疗机构治病救人不同于一般服务行业所提供的服务。我国的医疗制度总体上还是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本身不是盈利性单位,治病救人既是医院专属的职权,也是它的义务,不同于其它消费领域,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加之医疗这一特殊服务受科学水平、技术手段的限制,以及由于患者个体的临床差异,治疗检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此一般并无欺诈或隐瞒的故意,因此应把此类纠纷界定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适用《消法》。  至于美容、整容、健身减肥等非治疗疾病,具有经营性、盈利性的服务项目,发生纠纷后是否适用《消法》可以另行研究。  4.如何认定《消法》第49条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主观故意。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出发,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差错”,可不认定欺诈。反之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欺诈故意的心理状态,只要经营者否认,消费者就无法举证,坚持要消费者证明经营者的故意心理状态,对消费者是苛刻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消费者完成一般的举证(如购物发票、损失依据、标识与产品不符)后,应由经营者证明自己并非故意欺诈消费者。有的销售者认为出售假冒伪造,是“无意售假,属工作差错,不属欺诈行为”。销售者售假,有可能不知实情,但不能推卸其过错责任。根据《消法》有关规定,销售者理应做好进货验收工作,杜绝假货进店。经营者还应依法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经营中销售假货,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所以,应让销售者先行承担加倍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再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诱导营业员在购货发票上作虚假记载、错误说明后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营者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发票上的虚假(不实)记载系消费者诱导而作出的,也不应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宜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四、车辆在停车场所丢失,如何承担责任  车辆在停车场所丢失引发的赔偿案件近来倍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此类案件宜从保管关系是否成立,当事人对于车辆丢失是否有过错,两个角度进行审理。根据这一精神,我们认为,保管关系是否成立,必须符合:一、当事人之间就车辆的保管达成过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二、保管人实际控制委托人所委托的车辆。对于那些封闭式的,具有现代设备、现代管理方式,收费较高的商业性停车场,可以推定保管关系已经成立。而那些在开放式的,不需办理特别手续的停车场发生的纠纷,一般不认为保管关系成立。如果保管关系不成立,法院应考虑当事人对车辆丢失有无过错,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系争车辆如果投过保,保险公司理赔后主张代位追偿权的,法院应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从当事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直接责任出发,有直接责任的,支持代位追偿权,无直接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劳动争议  1.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终止,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续。但办理退工手续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从因果关系说先有劳动的终止,然后才有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的问题。  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根据解除原因的不同,规定了好几种情况,因而确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定。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违纪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其性质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对方(劳动者)同意,只要用人单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权,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劳动者),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亦应当依法行使该权利,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是在书面通知单位满30天后才发生效力,未以书面通知单位,以及通知未满30天的,均不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  2.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劳动者因单位未开退工单而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开具退工单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劳动者也应予以一定的配合。对未开具退工单,应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对劳动者来说,没有退工单无法建立规范、正式的劳动关系,这实际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犯。为体现保护劳动者的精神,促使单位尽快按规定履行义务,高院在去年的沪高法[1998]168号文中明确,参照劳动部[1995]223号文,以退工前劳动者的工资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失业救济金作为标准。因为失业救济金本身就是劳动者因失业所应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当然如果是因劳动者不配合而造成无法开具退工单的,劳动者也应承担适应的责任。  六、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1.如何处理老年人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案件。一些老年人虽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尚不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例如老年人因病需要支出医疗、护理等费用,而子女本身由于下岗等因素生活也有困难,这时如果老年人起诉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应着重考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老年人年老体弱,已经没有能力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了,相对而言,他的子女处于较为有利的位置,他们有义务帮助父母渡过难关,方式可以是物质帮助,也可以用劳务代替。  2.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育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但是实践中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常常无法从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抚育费,这样离婚时照顾子女方就会提出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子女抚育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一个抚育费标准,然后按分居时间,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以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另行酌定。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又和好的,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抚育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离婚案件如何处理股权。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比例出资设立公司或分别投资于不同的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股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依公司性质,首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如果董事会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董事或第三人愿意受让股权的,转让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董事会不同意改变原有的股权或出资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股权与出资的现值财产权利进行评估,尽可能维持原有的股份或出资状态,而以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  七、诉讼时效  1.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相邻纠纷中当事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因为建立时效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三项,一是稳定法律秩序;二是便于举证查证;三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好的发挥财产的效用。而相邻纠纷无需引用时效制度就能够达到这三项目的,主要理由有三点:首先,相邻关系的存在是以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毗邻这一事实状态为基础的,相邻各方必须为照顾邻人的通风、采光、通行、安全等,而对自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适当限制。互谅互让,互为便利是处理相邻关系的重要原则,所以我们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时也应当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对于一方基于已经存在并将继续存在的毗邻关系所作的某些忍让,例如一定期间内默认邻人安装铁门,忍受邻人的空调热气等,应当本着支持与鼓励的态度,而不必用时效制度催促相邻方锱铢必争、恶化邻里关系。其次,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这是因为相邻关系是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时产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都具有相当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只要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让渡,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所以无需用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再次,相邻妨碍的事实状态是构成相邻纠纷的唯一要件,这一事实状态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不会产生证据湮灭、证人死亡的困难。因此我们认为在相邻纠纷中可以不必适用时效。  2.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条件

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案件再审庭审开庭程序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依据我国的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形包括: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区别:1、公开审理是为了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众监督下保证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国家或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权利益。2、公开审理,意味着法院的诉讼活动要公开,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也就是说,即使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也可以进入到法庭内旁听案件的审理。3、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审判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依据我国的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形包括: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区别:1、公开审理是为了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众监督下保证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国家或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权利益。2、公开审理,意味着法院的诉讼活动要公开,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也就是说,即使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也可以进入到法庭内旁听案件的审理。3、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审判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民事案件开庭后判决的时间如下:1、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2、案件的审判程序不是开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如果是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一次开庭就能解决问题),查清案件事实,只有查清案件事实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时,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当庭宣判,法院也来不及当场作出判决书,所以一个案件定期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判决书;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判决书的分类如下:1、一审判决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2、二审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3、再审判决书: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诉讼的程序,如果是案件情况简单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如果是案件一般的,就按照一般的普通程序审理即可,但是无论如何,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要受到办案期限的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当我们出现纠纷或者某些事情需要进行判决的时候,经过法院判决就会有判决书,判决书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在有需要的时候法律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下分享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1 一、一审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本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 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2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族,19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院______号楼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大厦______层。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不服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______元、带薪年休假工资______元及加班费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原告正式在____________公司工作,______年该公司成立______有限公司,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 自______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有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年。在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经常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加班,带薪公休假也不让休,从未安排过补休,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而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应向原告再支付赔偿金______元。 二、对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年限计算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开始就没有安排年休假,且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原告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年限却是从20______年计算的,这样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三、被告确实经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职工都有加班经历,原告所在部门曾有规定职工每周六上午必须加班,这一点通过调查是可以证实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3 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本 申诉人:(申诉人如为个人,则此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法定住址,联系地址,电话;如为单位则填写: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 被申诉人:(同上) 请求事项:(此处填写争议事项中申诉人的要求,要求应明确、具体,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2007年9月份工资3000元;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事实与理由:(填写争议事项发生的事实经过、争议内容,支持申诉请求的理由) 此致 区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单位所在地确定在哪个区,具体可与法院联系确定) 申诉人:(此处个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纠纷起诉流程 遇到纠纷去法院,这是一般原则,但是有些纠纷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说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比如劳动纠纷,在我国,有一个专门先于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叫劳动仲裁 也就是说遇到劳动争议类纠纷,你的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民事案件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

法律主观:1、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去调查取证。2、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去调查取证,但是,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庭审时出示。如果开庭后去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还得再次开庭举证、质证,既浪费司法资源,还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在开庭前调查取证。3、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案件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法律分析: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案件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案件的上访是在法院的上一级信访比较好还是在政府信访部门?

你好,两种各有不同。政府信访部门可能比较严格一点,等于多了一个把关口,如果在地方信访部门信访,地方的信访部门会把相关信访件转移给法院,让法院做出说明,由法院接待信访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部门。如果是向上一级法院信访,处理方式是比较多样的。有的先交由地方法院审查接待,有的是上一级法院直接接待处理。

离婚属于民事案件吗

离婚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程序。离婚案件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缔结婚姻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且民事诉讼是解决婚姻关系的适用程序。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如果离婚涉及到对方重婚,打算起诉对方重婚罪的,算作刑事。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离婚需要以下材料: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离婚协议书;3、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5、申请离婚登记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事案件证据采信规则

法律主观:证据采信规则,就是 法院 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根据 行政诉讼法 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这在前文已经涉及,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但作者以为,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事案件案号格式

法律分析:包括年份、审理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受理先后顺序编号,如:(2015)中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5),是2015年受理的案件,中代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是民一庭审理的案件,初是一审,168号是法院按受理案件顺序的编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民事案件庭外调解书是否视为判决书

民事案件庭外调解书是否视为判决书 调解是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判决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民事案件的判决书是谁宣读的? 民事案件判决书一般由审判长宣读,但在基层法院,当事人签领判决书就完事了。没人读。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书能让原告复制吗 您好,如是案件当事人,丢失法律文书的话,持本人有效证件申请补发一个就可以。 如帮到了您,请采纳。 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是否有时效限制 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无时效限制,一经做出并生效就会一直有效,除非法院将其撤销.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民事案件判决书只有一方签收是否有效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这并不是说,判决书是否生效取决于受送达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判决书生效。 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能不能根据民事调解书制作判决书? 既然是在民事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是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的。主审法官可以根据双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样在一方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另外调解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即生效,比判决书因少了上诉期而更早生效。 如果是在诉讼中私下达成的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要求法官根据双发协议内容进行判决,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官是可以采纳的。 不可以!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事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已经有了调解书,就不能另外再制作判决书的。

民事案件网上怎么查判决书

法律分析:现在都要求判决书上网,但是个别地区可能还没有达到要求,或者说只有个别的判决书上网。如果你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档案室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如果你不是当事人,在经法院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自己去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如果你委托的律师是你要查询的案件的代理人,律师就可以直接拿当时案件的委托书去法院查询。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如何查询民事案件判决书

只要是公开的审判文书,都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有一些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等,就不会公开裁判文书,当然也查不到。

民事案件常见的两种分析方法是?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具体自己找书和百度。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老人想去养老院,但钱不够,那就尽量协商让儿女支付剩余的钱;2、实在协商不成,那只有起诉儿女。基于这是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起诉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即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这样可以比较好的保护老人的利益。 3、房子是你爷爷的个人财产,他有处分权,他可以卖掉去住养老院。但没必要与子女断绝关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民事案件检查监督要提交听证申请书吗为什么

需要,根据中国政府网可知。1、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听证审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合议庭的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表达及辩论,有效避免了书面审查可能导致的不公正。通过听证,听取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并审查其提交的新证据,再经过被申请人的答辩、质证后,综合判断决定是否再审,对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起到了较好的作用。2、从司法公开的角度来看,相较于传统审查方式,听证审查程序是公开的审查,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参与,不仅仅实现了当事人迫切表达意愿的诉求,也增强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2、删去“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3、变更“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4、变更“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5、变更“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7、增加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三、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14、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变更“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17、同居关系纠纷”。15、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42、业主知情权纠纷”。16、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77、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6、银行卡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变更“84、信用卡纠纷”为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信用卡纠纷”,拆分“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为“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删去“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增加“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17、在第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变更“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为“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8、在第二级案由“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19、 在第二级案由“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项下增加“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66、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68、经营者集中纠纷”,变更“157、倾销纠纷”为“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变更“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为“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变更“161、串通投标纠纷”为“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20、在第二级案由“十九、海事海商纠纷”项下增加“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变更“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为“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删去“17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变更“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为“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拆分“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为“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拆分“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为“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拆分“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为“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变更“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为“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2、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变更“241、股权确认纠纷”为“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删去“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23、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67、入伙纠纷”、“268、退伙纠纷”、“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删去“263、普通合伙纠纷”、“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265、有限合伙纠纷”。24、在第二级案由“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285、管理人责任纠纷”,删去“26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变更“272、抵销权纠纷”为“281、破产抵销权纠纷”。25、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五、证券纠纷”项下增加“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6、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七、保险纠纷”项下增加“317、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23、保险费纠纷”。27、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28、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项下增加“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29、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项下增加“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四、修改第四级案由154个:30、在第三级案由“17、同居关系纠纷”项下增加“(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31、在第三级案由“47、共有纠纷”项下增加“(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32、在第三级案由“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增加“(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33、在第三级案由“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项下增加“(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34、在第三级案由“71、买卖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35、变更第三级案由“71、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6、变更第三级案由“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37、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项下增加“(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38、在第三级案由“77、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39、在第三级案由“86、租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40、在第三级案由“88、承揽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41、在第三级案由“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增加“(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42、在第三级案由“90、运输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43、变更第三级案由“93、委托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44、在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增加“(2)借记卡纠纷”。45、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46、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47、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再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9、再保险合同纠纷”,变更其项下的第四级案由“98(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48、在第三级案由“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49、在第三级案由“108、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50、在第三级案由“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项下删去“(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51、在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52、在第三级案由“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3、在第三级案由“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54、在第三级案由“1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55、在第三级案由“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56、在第三级案由“166、垄断协议纠纷”项下增加“(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57、在第三级案由“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增加“(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58、在第三级案由“163、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增加“(7)竞业限制纠纷”。59、在第三级案由“166、人事争议”项下增加“(3)聘用合同争议”。60、在第三级案由“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61、在第三级案由“250、公司决议纠纷”项下增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62、在第三级案由“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63、在第三级案由“271、取回权纠纷”项下增加“(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64、在第三级案由“279、证券回购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65、在第三级案由“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66、在第三级案由“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67、在第三级案由“349、产品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68、在第三级案由“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69、在第三级案由“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项下增加“(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0、在第三级案由“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71、在第三级案由“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72、在第三级案由“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本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民事案件受理法院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3.劳动争议案件。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民诉法规定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二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1、治安管理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2、民事案件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3、治安案件的一方主体恒定是行政机关(公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案件怎样才算结案

法律分析:案件审理完毕作出最终判决或进行最后处理就算是结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怎样才算结案

法律分析:案件审理完毕作出最终判决或进行最后处理就算是结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已结案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结案的意思是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2、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的;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4、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5、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中止执行的;6、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时不执行的;7、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未来也没有履行能力,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安大学,中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他们受理民事案件的笔迹鉴定吗

受理的啊当事人向鉴定机构申请或者由法院委托鉴定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 民事案件(包括 经济纠纷 案件)的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样式中有: 一审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二审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3种。这些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写明下面6个部分。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与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基本一样,分述如下: ①案件是怎样来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来源,第一类是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对明确的被告以具体的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的 诉讼 请求的第一审案件;第二类是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第三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类是对 判决书 、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院长根据当事人的 申诉 或其他方面的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案件;第五类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第六类是当事人对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再审第二审案件。本案属于何种来源,应当交代清楚。案件审结期限, 民事诉讼法 已有明文规定,因此, 立案 受理时间应予写明,以便计算审限。 ②审判组织何题。本案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是谁;组成合议庭并用合议庭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执行 的,系由哪些人组成合议庭,由谁担任审判长;用主审人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报告的,主审人是谁,是否已经组成了合议庭,已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和审判长是谁,均应如实写明。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过回避申请的对回避申请如何处理,应予写明。 ③审判方式问题。本案采用了何种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理还是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审判的,应当如实写明; 开庭审理 没有公开进行的,还应写明原因何在。 ④出庭人员问题。巳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写明诉讼各方出庭参加诉讼人员的姓名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上诉案件中,以上当事人系上诉或被上诉人的,应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称谓)、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各种诉讼 代理 人、 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哪些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哪些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缺席或退庭的原因与情况是什么,均应如实写明。在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再审案件中,应写明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的职务及姓名。 ⑤审理过程问题。本段的叙述,一般应与裁判文书一样写明其经过的各个环节。但以主审人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 判,也未进行合议庭评议,其审理经过就有所不同,应实事求是的书写审理经过。如果有内部请示、讨论的经过等,均应如实写明,以作 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并作曰后检查审判工作的依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应当书写的项目及其内容,基本上与本案同一程序的裁 判文书一样。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具有与本案的定性、处 理、执行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分别在各项内容中 增写。 (3)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写明原告起诉的 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如果原告变 更或补充了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诉的,其内容应当包括在内。在 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首先写明原审 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其次写明当事人上 诉或申请、申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意见、理由和请求,有关单 位、个人的主要意见,或者本院或上级法院发现本案有错误的主要内 容。在书写时,应比判决书详细一些,把对立各方的主要意见都写出来。 (4)事实和 证据 的分析 这一部分的内容,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 应当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等的请求,详写本院经审理查证后认定 的事实和证据。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产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行为的情况; ②上述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 因、经过和现状以及所造成的后果; ③事实和证据应写经过法庭查对 属实的内容,并用括号注明证据所在的卷宗页次。 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着重书写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有哪些否定的理由和根据。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争执或者在上诉、申请、申诉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 事实和证据,应有重点地逐条分析论证,明辨真伪,决定取舍。 本部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应大于判决书的内容,即使是不成 熟的看法,也可提出来作为参考。 (5)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是一个“拾遗”部分,是书写其他部分中不能包括而又需要附 带说明的问题或者对案件有影响而又难定的问题,或者是对审判本案 有某些参考意义的材料等。如当事人的潜在背景,审判过程中的不正 常情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某些非正式的意见和反映等。至于与案件 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和问题,不论主次大小,凡是能归纳到其他部分 的,就不要写在这里,以免冲淡其重要性。但以往有的案件审理报告 中,把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合同效力的分析或者对合议庭的少数 意见,不归人事实和处理意见部分,而写在这一部分,这种安排的方 法是不恰当的。如果在其他部分把案件的材料和问题都写完了,没有 需要另行说明的问题了,就不要列这个标题了。 (6)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这一部分包括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和判决理由。首先应根据核定的 事实和情况,依照民事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各 方的责任,作出有分析有综合的评断。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针对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重点分析评 论,明辨是非曲直;对经济 合同纠纷 等案件,首先应断定其合同的效 力。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知审理报告中,先要写明原 判决或调解的结果,然后重点针对上诉或申请、申诉、抗诉等意见, 对于原判是否正确,哪些正确或全部正确,哪些错误或全部错误,有 理有据地展开分析评断;其次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 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把握不足的案件,可以 提出两个以上的处理方案,以供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 判委员会讨论时进行选择。对有关机关、单位有司法建议的,一并在 此提出具体意见。 所以,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内容一般分为案件的由来与经过、当事人诉讼人发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证据和事实的分析、问题的说明以及解决节分的意见和理由,大致由这六个部分组成。具体的审理报告要具体而写。

民事案件怎么判法官做主吗

我们国家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和判决,施行的是是合依制度,也就是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后,将他对案件审理的意见总结出来后向合议庭进行通报,如果合议庭通过了他的意见,判决书就可以下发了啊。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特殊性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作为民事案件原告,想撤销两名被告人之一,该怎样写申请书,有什么格式吗?

撤诉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单位为申请人的,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的起诉。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和****什么什么纠纷一案,因****************,现申请人撤回对***的起诉,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请问“执行法院民事案件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用英文怎么说,非常感谢!

A civil case execution court judgment becomes effective referee documents望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主观:2008年2月3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下面的通知制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并报最高院批准。 如果想确切了解我国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标的额可结合下面通知,通过电话咨询各地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了解,也可咨询当地律师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 ,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 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 知识产权案件 ,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标准执行。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适当高于本通知的标准。对于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于2008年3月5目前报我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8年2月3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该规定决定诉讼时效如何适用。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注: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由中级法院法院管辖)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案件常见的两种分析方法是?

有这样一个案例:儿子自己挣钱买了一套房子,父亲再婚又离婚后没有地方住,便来投靠儿子。后因父子关系不睦,儿子便起诉让父亲搬走。一审法官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儿子享有房屋产权,判决父亲限期搬出。二审法官通过解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保护了父亲随儿子居住的权利。 为什么看似简单的案件,一、二审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这是因为法官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不同的结果。长期以来,无论在民事案件分析的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一直缺乏一种规范、系统、严谨并为同行所公认的分析方法。而每个人又都根据自身成长经历形成的思维方式、学术背景甚至思维倾向来分析案例,导致在讨论案件时思维方向上的对立、逻辑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笔者认为,在分析民事案件时,不妨运用请求权与法律关系双向分析法。它是指通过正向分析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基础法律关系,检索、分析、判断、选择可以提出的请求权或诉讼请求,或者逆向考察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从而确定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一般而言,律师在掌握案件事实以后,多基于正向分析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基础法律关系,站在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检索、分析、判断并选择提出诉讼成本最低、败诉风险最小、收益最大、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请求及诉因。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主要是一种选择性的分析和思维。而法官因其职业特性,思维具有中立性、判断性、平衡性和保守性,面临当事人已经选择并提出诉讼请求和诉因的情况,法官多基于逆向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作出支持与否的判断。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主要是一种判断性的分析和思维。 正向或者逆向分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割裂和对立的,而是可以互为补充,交叉适用,相互验证。如原告提出了请求,却没有明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的场合,就需要法官从正向分析,即所谓“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而律师在评估诉讼风险时,则以法官的视角作逆向分析。 一、检索性或者选择性分析路径:基于典型律师视角的从法律关系到请求权方向的分析法 第一,明确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全部法律关系。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透过现象看本质,过滤出不属法律规范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提炼出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争点,检索与争点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全部法律关系。 第二,考察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及其变动因素,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考察法律关系内容,判断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确定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因为应当但实际没有列为法律关系主体时,可能导致诉讼程序违法,使审判无效;也可能因为没有被列为主体的当事人不受裁判拘束,达不到诉讼目的。 第三,检索可以提出的请求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不是单纯的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在某一种法律关系之下,也往往存在与之关联的其他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请求权检索的目的,在于全面搜寻当事人可以行使的各项请求权,避免请求权遗漏,以便进一步对各项请求权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 第四,考察法律规范。首先需要按照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顺序进行检索,然后根据对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搜寻具体的法律规范,将搜寻的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事实联结,考察是否适用于案件的处理。 第五,选择并确定需要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诉因。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聚合的情形。当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只能择一行使,选择行使请求权主要应当考虑:①是否有利于近便的法院或者使与案件事实有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所在地法院获得管辖权,降低诉讼成本。②是否有利于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降低诉讼风险。③是否有利于受损害的权利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获得最大限度的救济。④是否有利于实现最终的诉讼目的,即胜诉后便于执行。当请求权聚合时,由于同一个权利人可能因一次损害获得多项救济,应从两个方面考虑:①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受不同部门法调整,产生不重合权利义务关系,侵害人因此须承担多项责任,权利人可获得多项救济。②从同一部门法的角度分析:同一社会关系可能受同一部门法内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具体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也可能规定了多种责任形式,在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排除请求权竞合后,权利人可能对侵害人同时享有并行的多项请求权。 第六,诉讼风险评估。从法官判案角度,通过对请求权及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消极因素的检索,发现可能抗辩或者消灭请求权成立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评估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从而正确选择请求权并做好相应的诉讼准备。 二、判断性分析路径:基于典型法官视角的从请求权到法律关系方向的分析法 当事人锁定请求权或者提出具体的诉因后,法律不允许法官帮助当事人再选择请求权或诉因,除非当事人只提出某项具体请求,没有明确法律关系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法官应当沿着以下思路或者步骤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是以法律体系和请求权类别为标准,判断属于哪类请求权,然后在每一个大类请求权之下,以请求权产生的具体依据为标准,进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第二,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过程,也是对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过程。对于一些例外情况,如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有限,起诉时往往只提出诉讼请求,没有明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时,法官除了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外,还可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检索,搜寻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基础。 第三,对请求权消极因素的检索和考察。对可以消灭或者抗辩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约定事由、抗辩权及其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检索和分析。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客观上又可以成立的抗辩权,特别是诉讼能力存在明显缺陷、不知道如何行使抗辩权时,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被告可以行使的权利。 第四,考察法律适用。判断请求权性质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检索、分析请求权的消极因素,是一个发现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法官需要进一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并着重考察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结问题,即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是一个运用逻辑思维“归入”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这个过程的高度概括。 三、案例分析中的法律思维:价值判断与平衡 法官分析案件的过程包含了技术性,但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过程,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应当凸显法律思维的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法官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还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官。”因此,法官必须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人,洞悉社会,在分析、处理个案时,不仅对法律怀有崇高的信仰,进行复杂的法律思维,恪守法官的良知,还需要考虑各种社会关系、群体利益,对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不同价值进行恰当的判断和利益的平衡,以最佳社会效果为切入点,作出适当的裁判。

民事案件的起诉状模板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模板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5、文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