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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解读新民诉解释如何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四大疑难问题

2023-08-08 15: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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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

文/赵晋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主任

葛洪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副主任

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一、关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

启动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对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第4项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了要求,该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执行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其中既存在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问题,也存在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后一类问题更为突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未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给付内容,导致法律文书主文存在瑕疵;二是由于有关实体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据此作出的法律文书缺乏具体的给付内容。

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更为常见,最为典型的就是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的主文一般都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之所以如此,主要缘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类法律文书虽然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但由于其给付内容不明确,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实践中常见的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合同的判决,如果判决主文仅笼统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此类合同履行周期长,新生问题多,执行人员将不得不判断当事人之间具体的义务与责任,补充合同条款,处理实体争议,显然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如不允许对该类判决申请执行,又会造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无法通过公权力实现的问题,合同法关于“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制度也难以得到落实。

针对上述问题,《解释》对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应载明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二是执行依据不仅要有给付内容,而且给付内容应当明确;三是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特别强调了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中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内容。对于该条规定,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能否执行?

理论上一般认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我国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也允许对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比如,对于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为原告所有的判决,根据执行法的一般理论,不具有执行力,不能申请执行,原告可直接持该判决申请变更登记。但由于我国登记制度及实际操作还不完善,一些房屋登记机构不受理当事人的变更申请,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允许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通过执行程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执行依据不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如何处理?

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如果执行依据不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应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从实践看,一些法院在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并不是简单地驳回执行申请,而是先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征求执行依据作出机构的意见等方式确定执行内容,如果确实无法执行的,才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也有利于更为彻底地解决纠纷,值得参考借鉴。

第三,关于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内容的明确性问题

本条对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提出了“明确具体履行内容”的要求,据此,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无论是人民法院作出此类判决、裁定、调解书,抑或仲裁机构作出此类仲裁裁决,不能再仅仅将主文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而是需要同时表明需要履行的具体内容。对此,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条起草过程中,曾经有观点提出,对于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应区分法院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对其是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作出不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法律明确规定了不适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所以应理解为法院在作出此类判决之际,都对成本与收益进行了权衡,是法院认为其他违约责任不足于弥补当事人损害情况下的判断,原则上应当具有执行力,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所确认。

但诸如调解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形成机制与判决显然存在较大差别。调解书系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法院在审查中通常并不涉及对合同履行成本、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等因素的权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作为一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该具有严格的标准与补充性。赋予确认合同继续履行的调解书这种效力,并不符合立法目的。司法解释最终虽然未采纳该种意见,但其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

二、关于特定物的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PADDING-BOTTOM: 0px; FONT-STYLE: normal;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X-WIDTH: 100%;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ADDING-TOP: 0p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第284条规定:“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执行规定》第5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上述规定确立了执行程序中特定物执行不能时的折价赔偿制度。该制度的优点是,在交付特定物执行出现客观不能时,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转为赔偿执行,有利于提高效率,尽快实现债权。

但这种做法也面临诸多问题:折价赔偿涉及实体法上的判断,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超出了执行机构应有的职权范围,违反“审执分离”的原则。不仅如此,执行中直接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缺乏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将特定物毁损或灭失后的损害赔偿导入到诉讼,既是审执分离的要求,也是审执衔接的体现。

基于上述考虑,《解释》第494条将“92意见”第284条修改为:“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这一规定,既坚持了实体问题通过诉讼解决的基本思路,同时,也允许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折价赔偿,能够较好地兼顾“审执分离”原则与快速处理纠纷原则的平衡,避免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三、关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关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92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69条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两大突出问题

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存在两个突出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第三人借异议权逃避债务。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一经提出异议,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保全债权的效力即告消灭。实践中,经常有第三人借此逃避执行。

第二个问题是第三人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仍然提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如果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显然不应再对其予以否定。但是由于《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了执行法院不审查第三人异议的原则,导致第三人异议给执行造成困难。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存废之争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最初条文设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两项内容:一是增加对债权执行与债权人代为诉讼之间的衔接,规定“第三人对于其债务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异议不能成立的,可以在15日内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冻结债权的裁定丧失效力。”二是增加规定“第三人所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债务不存在的异议。”

但是在司法解释论证过程中,关于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存废出现了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92意见”关于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的规定存在法律上障碍,应予删除。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具有相对性,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具有正当的理由;

第二,该条规定是在《合同法》生效之前规定的,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诉讼制度,用以解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对于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利,合同代位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才可以行使;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宜在执行中进行;

第四,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无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应在保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具体应当完善与代位诉讼制度的衔接、禁止第三人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存在等内容。主要理由为:

第一,该制度以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为前提,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第二,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恰恰是为了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相配合,共同实现保全债权的目的;

第三,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大都规定了此项制度。

在讨论的过程中,上述两种意见相互影响,最终形成的《解释》第501条,实际上是两种意见的折衷,即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第一种意见关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内容。

相关权利人如何保护

关于如何保护相关权利人,也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利害关系人与第三人同等的异议权,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该债权。理由是如果通过代位权诉讼途径实现对第三人的债权,则第三人的其他债权人也能够通过加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种意见认为,相关权利人应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理由是,第一,法律规定了相关权利人权益的救济途径。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中,第三人的地位特殊,应予以特殊保护。但是该制度中其他相关权利人,与其他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人并无不同,不能享受特殊保护,而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执行异议”、第227条“案外人异议”、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等予以平等保护。第二,如果规定相关权利人与第三人相同的异议权,实质上就架空了该制度。《解释》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理解和适用《解释》第501条规定,应当正确把握对债权执行的制度精神,既要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实现,也要注意保护次债务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债权仅限于到期债权,这一点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将未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标的不同。

第二,冻结该债权需要作出裁定。原司法解释中对于债权的执行使用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本条明确规定冻结债权需要作出裁定,从而一方面与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等的的法律文书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使冻结债权的执行程序更为规范。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可以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寻求救济。

第四,如果利害关系人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比如主张是该到期债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救济。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利害关系人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所规定的案外人。

第五,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予以否认。这里只是规定当事人不能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是如果第三人在法律文书作出后已经履行了该债务的,则有权提出债务已履行的异议。

对于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由于执行标的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涉及到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理论构成与程序操作都非常复杂。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都用了大量条文予以规定。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债权执行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调研,争取早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作出更加系统、详细的规定。

四、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定位差异及司法现状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均为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程序,但二者有不同的功能定位:执行程序旨在对特定债权实现个别清偿,是对债务人个别财产实施的个别执行;破产程序旨在对全部债权实现整体清偿,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实施的概括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如果仍由在先申请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将会导致在后申请的债权人得不到清偿,从而有违公平原则以及债权的平等性。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在同一顺位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

然而,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看,相当一批资不抵债的执行案件难以正常转入破产程序,许多本应通过破产程序清理的债权债务迟迟停留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积案因此居高不下。《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连年低迷,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不足2000件,反映了破产法在现实中运行不畅、功能难以发挥的困境。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从法律制度上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破产程序的启动程序仅限于当事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的途径不畅;二是依据《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在例外情形下可以适用于企业法人,加之该规定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适用,在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有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按比例受偿,并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排除于执行程序之外,因而往往不愿意启动相对复杂的破产程序。

《解释》关于执行转破产制度和限制参与分配对企业法人适用制度

针对上述问题,司法解释修改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呼吁建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的制度。《解释》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用4个条文(第513-516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其中主要是包括执行转破产制度和限制参与分配对企业法人适用制度。

执行转破产制度

依据《解释》第513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入住所地法院。

该条规定的根本目的是在当事人申请之外,增加启动破产程序的新途径。司法解释最初的设想是建立“强制移送破产”制度,规定执行法院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可以直接移送破产管辖法院进入破产程序。但是由于破产法只规定了债权人申请与债务人申请两种破产程序启动方式,该方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未被采纳。

依据本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如果要移送破产,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当事人不同意的,执行法院不能径行移送。此外,依据《解释》第514条的规定,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材料并不当然启动破产程序,最终是否受理破产案件还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审查决定。为防止审查受理程序过分迟延,《解释》明确规定有关法院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并通知执行法院。《解释》第515条则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破产案件受理与否及宣告破产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分别解除保全措施、终结执行;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参与分配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适用

如前所述,依据《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主体。从实践看,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原因是:第一,本条中的“歇业”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来说容易适用;第二,当事人申请破产动力不足,当地政府基于各种现实考虑也不愿让企业破产,破产程序启动存在现实困难;第三,执行法院从公平保护债权人角度考虑,同时为了减少申诉上访压力,往往难以坚持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实现债权。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例外适用及实践中的扩大化,无疑是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据此,对于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执行中要贯彻“优先原则”,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实现债权。这一规定可以“倒逼”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有效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制度是《解释》中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缓解执行积案与破产法运行不畅两个实践中的问题。但是破产程序运行不畅的原因纷繁复杂,增设该项新制度虽然会解决一定问题,但也绝非灵丹妙药,而且该项制度本身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尤其是当案件难以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法院必须适用第516条对普通债权适用优先原则时,会面临非常大的压力。

对此,要加强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的衔接配合,一方面,执行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破产程序的功能,引导当事人同意后移送破产,对于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依法适用《解释》第516条规定执行,以实现制度的倒逼功能。另一方面,破产法院对于执行法院移送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也要排除来自各方的影响,依法受理。对于有关部门基于社会稳定等原因干预破产的案件,要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充分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今后则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执行和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理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能够更好的各司其职,各尽其用,不仅使债权得到实现,而且使债权公平、高效的得到实现。

苏萦

《最高院法官:新民诉解释如何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四大疑难问题 》

可以参见2015年6月2日,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文章;

原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第4期,作者:赵晋山 葛洪涛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

二、关于特定物的执行问题

三、关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四、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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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08:34:561

如何向最高院申请释法

法律分析:首先申诉必须要逐级进行,先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诉,然后再到上一级法院,最后最高法院才能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2023-08-06 08:35:181

生活中提到高院一词,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编辑本段]〖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编辑本段]〖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编辑本段]〖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四庭〗  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l、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编辑本段]〖审判监督庭〗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执行局〗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编辑本段]〖研究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7、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8、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9、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10、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
2023-08-06 08:35:253

最高法院有多少法官

第一,最高院有工作人员一千来人,但法官最多只占39%(司法改革规定的),实际还要再少一些,在这不到39%的比例中,扣除一堆不办案的领导和写材料的,大约只有60%左右的法官在办案,所以办案法官数不等于法官数更不等于工作人员数。第二,我国最高院的案件真的不少,在去年民商事标的和部分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管辖权下放基层法院之前,最高院一年的案件有好几万件,其中占大头的是行政诉讼,知识产权和涉外案件,这类案件一审在中级法院,二审在高级法院,而再审就在最高院,因为我国诉讼法对再审立案要求极低,所以基本当事人稍微不服就会申请再审,二审终审实际名存实亡。第三,最高院的案件有一部分是非常难的,除了上述占大头的案件,最高院还审理不少大标的的民商事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这类案件在最高院的数量或许比不过上述知产涉外那些,但基本都是疑难复杂或者要十分慎重处理的敏感案件,审理难度是很大的。第四,最高院法官除了审理案件,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助理在处理上访申诉这些非常规渠道的案件信件,全国十几亿人,几十年来已走完法定程序但仍不服的当事人很多很多,也基于此,最高院处理信访申诉的立案庭几乎是最高院人最多的。第五,最高院法官还有一项很重要的职能是出具司法解释,针对疑难问题拟订会议纪要,出具答复,编写法律解释的理解适用,公布案例等等,这些虽不是严格意义的办案,但对指导全国法律人从事司法工作绝对非常重要的。所以说,最高院的工作其实还是繁杂的,不是简简单单几个大法官坐在那里商量判几年那么简单。
2023-08-06 08:35:331

进最高法院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有:1、死刑复核案件;2、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4、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023-08-06 08:35:401

最高人民法院到底是管什么案子的

最高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的案件,并且可以提审任意一个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最高院通过发布系列司法解释、审理重大案件来对地方各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引。
2023-08-06 08:35:47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吗,希望具体点

可以
2023-08-06 08:35:565

最高法院不审理任何一审行政案件? 这句话是对的,还是错误啊

宪法赋予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职权是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不包括在内。现实中的案件复杂,也许分的没有那么清。最高法院的职能在于司法解释和核准死刑案件及其它法律监督,一审审判的很少,至从“四人帮”等江青反革命案件由一审审判以来,再没有听说具体一审过什么案件。这个问题还可以与网友们探讨。
2023-08-06 08:36:114

如何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驻香港、澳门军队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称的国家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最高院不接受自然人的起诉。如果你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不服的话,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一审判决中会告诉你上诉的方式和途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都有一定的审级规定,如果你越级起诉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023-08-06 08:36:182

什么案件可以到最高院审判

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的罚款、拘留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的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什么案件能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如果生效判决是高院做出的话。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践中大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在中级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3-08-06 08:36:271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简称“最高法”吗?

只有一个简称,“最高院”
2023-08-06 08:36: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9号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 工伤认定 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 证据 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 刑事侦查 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 诉讼 前已经就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申请劳动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 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 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 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3-08-06 08:37: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具体位置

希望您是去找人~~因为一般案件都不能在最高院立案。百度地图
2023-08-06 08:37:143

现在最高院有哪些部门

最高法院:○ 立案庭 ○ 刑事审判第一庭 ○ 刑事审判第二庭 ○ 民事审判第一庭 ○ 民事审判第二庭 ○ 民事审判第三庭 ○ 民事审判第四庭 ○ 行政审判庭 ○ 审判监督庭 ○ 执行工作办公室 ○ 研究室最高检察院:按照检察院检务公开内容: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3、反渎职侵权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除上述以外,还有办公室、政治部,现在又增设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面说的是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部门,如外事局、研究室、铁检厅等。
2023-08-06 08:37: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的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2023-08-06 08:37:325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注: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由中级法院法院管辖)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3-08-06 08:37:551

怎么去最高院申诉

向最高法院申诉的程序如下:1、在接待大院填表,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2、去交表窗口交表,工作人员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3、法院将来访人填写的表格分类,将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4、带上材料和身份证件按照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法官谈话;5、等待法院立案审查处理结果。一、民事申诉的注意事项如下:1、证据充分;2、被告正确,是单位的应该去工商局查企业登记信息。自然人的要身体证复印件;3、管辖权,案件属于该法院管辖;4、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有必要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二、民事申诉的条件如下:1、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五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2023-08-06 08:38:031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能否上诉,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能否上诉

不服最高院判决裁定的,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nn一、最高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最高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服终审判决裁定的不能上诉。《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nn二、不服终审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nn三、不服最高院判决裁定的,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常规情况下,再审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最高院没有上一级法院。因此,所以,对最高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应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nn四、申请再审的期间限制:《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nn五、法院应该再审的情形(典型情形节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n(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n(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n(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n(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n(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n(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n(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n(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n(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n
2023-08-06 08:38:111

中国最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务院吗??

最高级别的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国务院,也不隶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
2023-08-06 08:38:182

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职能上有何区别

司法部是国务院下属行政机关,主要职能:1、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2、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3、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4、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5、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6、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7、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8、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9、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10、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11、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的最高级别,主司审判合议和监督下级法院,也对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案情直接审理。有做出司法解释的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最高级别,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按监督的种类分为刑事案件的监督和其他案件的监督,其中刑事案件的监督又包括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立案监督的职能主要通过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履行,侦查监督部门具体履行立案监督职能表现在通知立案和追捕漏犯上;公诉部门的立案监督则表现在追诉余罪漏犯上。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包括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途径主要是公诉部门的抗诉。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的审判监督则是由民行部门履行,主要途径也是抗诉。
2023-08-06 08:38:275

怎么去最高院申诉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申诉必须逐级进行,先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诉,然后再到上一级法院,最后最高法院才能受理。另外,申诉要有理有据,材料充分,并在法定申诉期限之内。关于如何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更多内容,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2.申诉必须逐级进行,先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诉,然后再到上一级法院,最后最高法院才能受理。另外,申诉要有理有据,材料充分,并在法定申诉期限之内。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四、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五、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六、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2023-08-06 08:39:051

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法院怎么办?

根据宪法有关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最高检是有权抗诉最高院的,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最高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已没有抗诉后再审的途径了。所以,只能在法理上,最高检的抗诉只能向全国人大提出,由全国大人责成最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但这已属于政治体制的自我纠错,不属于一般诉讼范畴。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条款。六个月的规定,觉得应该延长?理由是,提取新证据有难度?许多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在机关,取证不受欢迎,虽要时间去想法取得。中国的行政诉讼1991年5月才通过,很年轻,监督机关办案人员应该不够,有些原告还认为按控申诉的时间被退回。补救办法,终审告诉诉权?或向最高法自纠自查,或最高法的上级申控。 我是检察官!告诉大家,每年最高检察院都会以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一批案件,是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后的案件,如无法定事由,最高法院必须再审!但司法实践中,多指定原生效裁判所在地高级法院再审!抗诉,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的最重要监督手段! 最高法应当决定再审。可以自己审,也可以指令高级法院再审。高级法院接到最高法再审指令后,可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再审。 法条和司法解释很涩口,下面为理解理解:要看二审抗诉还是再审抗诉,二审抗诉是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法院抗诉,但要将抗诉书给一审法院,让一审法院给被抗诉的上级法院,再让上级检察院派人出席同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是上级检察院对生效的下级法院抗诉,最高检抗最高法,抗的省高院及以下法院的终审结果!抗诉必定启动再审和二审,这是最高检抗诉,不是一般的检察院 非常简的问题,法律规定也是很清晰的。一旦情形出现,最高院必须决定再审,怎样审和怎样判?最高法院会视情况而定。两个最高司法机关,都具有相应的“准立法权”,一般不会互撕的,否则会很精彩,现实中如果确有必要,都会事先协调好的。 这个问题没有难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最高检依法抗诉,最高法当然是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最高检的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法就会函复最高检。 抗诉说明法律自主衡量判决出现异议,每年最高法会推出法律解释和典型案件帮助衡量。随着时代变迁,法律也得适应时代,未完成修法或新旧法律异议只有等人大解释再判决 对最高法判决提出异议只能通过全国人大。 最高法院判了就是终审判决,,因为我国法律判决是二审终审判决制,个人认为即便出现了还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2023-08-06 08:39: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为正部级单位,院长高配为副国级。
2023-08-06 08:39:318

最高人民法院有多个还是一个

当然只有一个。要不怎么会是最高?
2023-08-06 08:39:4713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理解上面三者的关系和联系

本人张世翠有冤案,我儿张杰2019年在丹阳界牌镇发生交通案,我心走在人行道上被酒驾肇事方当场撞死,同时还有一位死者,当时法院判肇事方是全责,可是我们之间没有拿到赔偿,法院每次我们去给的理由就是国家有这个疫情不能办案,请问国家什么样的案子在疫情期间才可以办
2023-08-06 08:40:104

法院执行先后顺序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 》(2021年修定)第三编“执行程序”:除执行参与分配问题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外,其余问题都有基本规定可查。   2、《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定)第一编第十章“对妨害民事 诉讼 的强制措施”:主要规定对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执行程序”(1992年):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细化,并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被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对以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规定了多个 债权人 对一个 债务人 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是对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细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年):执行实施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法律依据之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1年):这是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较为完备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施行):对上二司法解释的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21年):具体的执行措施依据。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单项工作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二)“法或法发”字号的文件,法律文书不宜直接引用   13、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年):单项规定。   1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1996年):单项规定。   15、最高院、人民银行《关于依 法规 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6、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券委《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8、最高院、人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9、中政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21年):关于结案方式与标准的单项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单项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21年):关于执行工作要求的规定   22、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办案指南》(2021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每一步在程序(以及部分实体上)的操作要求。法律客观: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023-08-06 08:40:241

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一直没设司法警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一直没设司法警察局?(资料来源:东方法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按照要求设立了司法警察总队、支队和大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却一直没有设立司法警察局。1997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这大约是目前公开场合所能见到最早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警察局的规范性文件。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第30号)的通知,可见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中并未设立司法警察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职责被纳入政治部,政治部的职能职责包括了“依据《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制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勤、训练、考核和警衔评授等方面的实施条例、办法和意见;协调和开展与其他警种间的警务工作;负责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再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但是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管理职能被纳入了政治部的内设机构警务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内设机构中关于政治部的职能介绍中便有“负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工作”的内容,内设机构主要人员中警务部部长柴中国也是在政治部名下。鉴于警务部只是政治部的内设机构,所以其行政级别是要低于政治部的。但是政治部主任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任,属于副部级的领导干部,因此不能简单的以政治部主任的行政级别来判断政治部的行政级别。好在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警务部部长佩戴的警衔应当与其行政级别挂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从公开搜索到的照片可以看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部长的王继平,佩戴的最高警衔是一级警监;现任政治部警务部副部长的毛承义,佩戴的警衔是三级警监。由此可以判断警务部部长的行政级别是厅(局)级正职,所以警务部的行政级别应当是正厅(局)级。此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其排名原则上是严格按照行政级别来的。所以,我们也可以通过官方公开的报道来判断行政级别。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6日发布的《全省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在长沙汇报演出》(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12/id/1406039.shtml),领导排名依次为“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为民,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龚佳禾,最高法院政治部警务部部长王继平,省委副秘书长段林毅,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宋甲武,省政府副秘书长谈敬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冯湘保,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副主任钱胜,省军区副参谋长程佐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朝维,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谭颂方,省国家安全厅副巡视员李伏海,省检察院司法警察总队总队长张仕映”,省级法检两院一把手行政级别为副部级,省委副秘书长和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行政级别通常为正厅级(因为属于省委常委兼任一把手的常委部门),再结合王继平的一级警监警衔,可以确定其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又如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和湖南公共频道联合举办的为民网,2015年12月24日报道《湖南省法院司法警务工作现场会在常召开最高院政治部警务部副部长毛承义出席》一文中(http://www.wmtv.cn/show-12-6197.html),领导排名依次为“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庆富,最高院政治部警务部副部长毛承义,常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英平,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高飞跃,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立新,常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廖具之,常德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明,省高院司法警察总队总队长游湘频、政委曾亚杰…”,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的机构设置中的高院领导介绍的信息可以得知(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8/id/1427489.shtml),刘庆富是正厅级;而地级市的市委常委、省高院的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以及中级法院的院长,均是副厅级;再结合毛承义的三级警监警衔,可以确定其行政级别是副厅级。至于为何王继平、毛承义的名字在同级别领导中排名第一,大约因为他们是“京官”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号是全国唯一的,这一点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号编排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号从000001开始编排。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本辖区司法警察警号编排,其中第一二位为省级代码,后四位为个人代码(一说第三四位为地市级代码,第五六位为个人代码)。警号000001号的拥有者为王继平,原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部长,现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警号000002号的拥有者为柴中国,现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部长。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所见的柴中国的照片中,佩戴的最高警衔仅为二级警监,这大约是因为其尚未达到《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规定晋升一级警监的条件。警号000003号的拥有者为毛承义,现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副部长,2012年11月时担任政治部警务部警训处处长。
2023-08-06 08:40:311

最高法院是怎么产生

最高院的院长是全国人大上主席提名,然后由大会决定产生的。副院长,审判长那些则是由最高院院长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的。
2023-08-06 08:40:391

中国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简称吗?

没有中国法院吧!只有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是最高法批准成立的网站。
2023-08-06 08:40:473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怎么办?

最高法审理的案件属于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理论上存在再审的可能。现实中,最高法一般不受理一审案件。
2023-08-06 08:40:554

我国级别最高的法院共有几个

当然只有一个啊,都说是最高了
2023-08-06 08:41:345

最高人民法院党委成员名单

可以去最高院政务网站查询,院领导子栏目。
2023-08-06 08:42:12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什么级别

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八条 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级别属于首席大法官,我国的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等。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级别属于首席大法官,我国的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等。2、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属于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人。
2023-08-06 08:42:251

最高人民法院指的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编辑本段]〖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编辑本段]〖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编辑本段]〖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四庭〗  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l、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编辑本段]〖审判监督庭〗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编辑本段]〖执行局〗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编辑本段]〖研究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7、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8、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9、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10、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
2023-08-06 08:42:481

什么案子需要最高法院

法律主观: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有: 1、死刑复核案件; 2、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4、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023-08-06 08:42:551

国家最高法院可以管理什么案子

法律主观: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有: 1、死刑复核案件; 2、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4、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023-08-06 08:43:031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职责是哪些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最高院立案庭职责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2023-08-06 08:43:101

通常讲的“两高三部”指什么呢?“两高”指最高院和最高检。那“三部”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
2023-08-06 08:43:202

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条件

法律主观: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有:1、死刑复核案件;2、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4、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023-08-06 08:43:271

法院有哪几种类型

法院从上到下共分为四级,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院院长是副总理级别。省高院院长是副省级、中院院长是副厅级、基层法院院长是副处级。除此之外,我国还设有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农垦法院(黑龙江特有)、铁路法院等,不过铁路法院正在“转轨”。
2023-08-06 08:43:486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意见法律效力如何

可以直接适用
2023-08-06 08:44:126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023-08-06 08:44: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