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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怎么规定的?

2023-08-06 2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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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煤矿安全规程    答: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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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煤矿安全规程》为第13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制定的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篇751条。第一篇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篇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篇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
2023-08-05 12:03:411

煤矿的三大规程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煤矿三大规程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相关介绍:1、《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本书主要介绍了开采、通风、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规程》: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包含有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此规程包括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安全检查的制度和要求等。法律依据:《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四.要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煤矿职工积极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敢于同违章违纪做斗争,积极为安全生产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的职工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定期评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积极分子。五.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职工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要高度重视,尽快解决;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搞打击报复的人或事要严肃处理;对职工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责任。六.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和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2023-08-05 12:03:491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第二条:煤炭工业各级管理机关、矿务局(矿区建设指挥部、基建公司、地质公司地方煤矿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工程队、地质队,以下各条同)以及其它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级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下各条同)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三条:煤炭工业部、省(区)煤炭局(煤炭厅、煤炭工业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务局都必须建立安全监察局。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处站。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局长由省(区)煤炭局任免,驻矿安全监察处(站)处(站)长由矿务局任免。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是代表上级所辖范围内执行有关安全的方针、法令和本规程行使监察权。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规定配备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经常下井并取得监察证的区、科级干部担任。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规程,并按照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行使监察权: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有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一职工都必须积极支持群众安全监督岗(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对威胁生命安全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地点,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危险地点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企业照发工资。每一班组都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负责本班组的业务安全检查工作。第五条:矿务局每半年、矿每月必须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建立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矿务局和矿都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还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矿必须建立安全业务机构。第六条: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本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务局局长、矿长应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批准。第七条:新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组织验收。改扩建矿井应由省(区)煤炭局(或部直管矿务局,以下各条同)组织验收。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组织验收。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由矿组织验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设备或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移交生产。矿务局、矿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通风防尘设施质量、巷道维修质量和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处理,限期达到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对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保证安全运转。第八条:每一矿井,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在每季末,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订补充措施,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第九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人员入井前挂牌出井后取牌的人员清点制度。井口考勤人员和区、队、班组长必须确切掌握当班实际出勤人数。每次换班后两小时,有人尚未出井,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查明原因。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发展理论,以煤矿企业长期发展为主题,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为指导思想以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建立符合规章制度的安全管理体制,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装备水平,全面增强矿井的抗灾防灾能力。
2023-08-05 12:03:59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一)设备查验。增加重要设备材料入矿查验和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查要求。(二)智能化。增加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要求。(三)矿井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增加以下几点要求:(1)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2)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3)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4)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四)突出煤层消突后的放顶煤开采。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相关内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五)除降尘装置。增加以下要求: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六)开采深度。细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要求。(七)突出防治。增加防突机构、队伍、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的相关要求。对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控制区域范围和距离提出了要求。(八)冲击地压防治。对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对防冲原则、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冲击地压监测、解危措施时人员撤出、支护等提出了要求。(九)防灭火。对井口防火进行了完善。增加采空区密闭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评估及监测等要求。(十)水害防治。要求在火成岩、砂岩、灰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离层发育的层位,采取超前疏堵离层水的措施。(十一)爆破安全。进一步细化了爆破作业安全距离的规定。
2023-08-05 12:04:191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

法律分析: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了盘区开采施工过程中的详细操作。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2023-08-05 12:04:371

煤矿的三大规程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三大操作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2023-08-05 12:04:451

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三大规程具体是指: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针对具体采掘工作面制定批准的《作业规程》、煤矿企业针对具体工种(工作)制定并执行的《操作规程》。第一篇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篇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修订内容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签署应急管理部令,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08-05 12:04:531

煤矿的三大规程是指什么

煤矿的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撰写的关于安全方面的准则。《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指煤矿不同工种岗位人员应知、应会、规范化操作的技术标准,它是按照国家颁发的煤炭工业特有工种或岗位划分工种的。《作业规程》指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含有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023-08-05 12:05:021

煤矿安全规程几年更新一次

国家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煤矿行业变动及时修订的,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修订时间,近年来已经连续修订了好几次了,主要内容是防治水、辅助运输方面有变动。
2023-08-05 12:05:182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二州陵脊氧化册渗碳的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0.5。这个百分比是按照体积百分汪碧比计的。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多少,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多少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矿井总回巷或一翼回风巷中二氧化碳(或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或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023-08-05 12:05:28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

法律主观: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2023-08-05 12:05:551

煤矿三大规程是指什么

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三大规程之一,它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了煤矿开采、通风和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二、《技术作业规程》《技术作业规程》是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来制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中包含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规范。三、《工种操作规程》《工种操作规程》中包含了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等内容。煤矿的类型:1、露天煤矿:当煤层接近地表时,使用露天开采的方式较为经济。煤层上方的土称为表土。在尚未开发的表土带中埋设炸药,接着使用挖泥机、挖土机、卡车等设备移除表土。这些表土则被填入之前已开采的矿坑中。表土移除后,煤层将会暴露出来;这时将煤块钻碎或炸碎,使用卡车将煤炭运往选煤厂做进一步处理。2、地下煤矿:大部分煤层均远离地表,因此无法使用露天开采的方式。地下开采占世界煤矿生产的60%。在矿坑,通常使用房柱法在煤层中推进,梁柱用来支持矿坑。
2023-08-05 12:06:051

煤矿安全规程(2004修订)

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编 井工部分第一章 开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2023-08-05 12:07:011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2023-08-05 12:07:11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轨道铺设标准是什么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1.15kg/m钢轨,0.00027Ω;2.18kg/m钢轨,0.00024Ω;3.22kg/m钢轨,0.00021Ω;4.24kg/m钢轨,0.00020Ω;5.30kg/m钢轨,0.00019Ω;6.33kg/m钢轨,0.00018Ω;7.38kg/m钢轨,0.00017Ω;8.43kg/m钢轨,0.00016Ω。
2023-08-05 12:07:252

煤矿安全规程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2023-08-05 12:07:474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排水管路有何规定

第2百7108条主要排水装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验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验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1定数量水泵的位置。(2)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3)配电装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验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开工作和备用水泵。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2023-08-05 12:07:551

井下电缆铺设煤矿安全规程是如何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除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以外,井下敷设电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电缆必须悬挂:(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担电缆的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2.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在承受意外重力时能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有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3.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水平巷道和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4.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5.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电缆上严禁挂任何物件。如果电缆同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存倚道的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电缆同风筒等易燃物品应分挂在巷道两侧,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采煤机等电缆车上的电缆不受此限。井筒或巷道内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受条件限制,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O.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 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的间距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和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以便摘挂。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以便识别;6.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如果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以便检查维修。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但应妥善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受力;7.硐室内和木支架的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应定期在铠装层上加涂防锈油漆。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案例] 1962 年6 月3 日,某矿立井井下大巷,高压电缆没有悬挂,电缆护层有破损又浸在水中,发生短路,电缆着火,引燃木支架等易燃物,死亡4人。
2023-08-05 12:08:051

《煤矿安全规程》对反风有哪些规定

1、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2、反风时的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3、在10min中内能启动反风设施4、每季度对反风设施检查一次
2023-08-05 12:08:151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为第13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制定的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篇751条。第一篇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篇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篇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2023-08-05 12:08:383

对于钢丝绳在滚筒上的缠绕层数,煤矿安全规程是怎样规定的

煤矿安全规程对钢丝绳在滚筒上的缠绕层数没有规定
2023-08-05 12:09:143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氧气浓度

正常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为百分之二十左右,井下通风氧含量就是模拟地面空气含量,给人营造一种较为舒适的环境。 当空气中的氧浓度将至百分之十七以下时,人会产生不良的生理反应,如呼吸困难、乏力等种种不适反应,严重可能导致缺氧窒息死亡,因此空气中氧含量在百分之十七为一个安全临界值。所以,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于井下所有地点的氧气浓度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2023-08-05 12:09:241

《煤矿安全规程》对露天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有何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在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因此对瓦斯检查人员的的配备至少应一个班一个。
2023-08-05 12:09:321

煤矿安全规程第367条规定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 25 米。其他相关规定:1、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薄煤层或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25米。②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30米。③工作面有夹矸或开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应根据夹矸出现长度,影响范围,其爆破安全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另行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④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面需要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离的确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小于30米。⑤直峒煤巷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00米。直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20米。⑥90度弯峒煤巷安全距离70米。在接近转弯和转弯后不到10米时,转弯以外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为90米。90度弯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安全距离为90米,在接近转弯后不到10米时,转弯以外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为100米。⑦其他地点的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应具体规定,由总工程师批准。
2023-08-05 12:09:421

煤矿安全规程对煤层的厚度是如何规定的

地下开采:<1.3m 、 1.3m-3.5m、 >3.5m 分别为薄、中厚、厚煤层露天开采:<3.5m 、 3.5m-10m、 >10m分别为薄、中厚、厚煤层
2023-08-05 12:09:563

煤矿安全规程第367条规定,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有哪些要求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岩巷直线巷道大于130m,拐弯巷道大于100m。2.煤半煤岩巷直线巷道大于100m,拐弯巷道大于75m。3.采煤工作面大于75m,且位于工作面进风巷内。
2023-08-05 12:10:571

《煤矿安全规程》对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浓度是怎样规定的

  《煤矿安全规程》对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浓度规定:  ①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  ③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④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人,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2023-08-05 12:11:053

煤矿安全规程对于密闭墙有什么要求?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以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为准)。  (2)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用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3)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小于0.1m的裙边。
2023-08-05 12:11:361

煤矿安全规程的介绍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1在此基础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5次局部修订。
2023-08-05 12:11:551

煤矿安全规程具有什么特点

《煤矿安全规程》的四大特点1、强制性《煤矿安全规程》是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是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生产行为都不能与之相背离;否则,视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2、规范性《煤矿安全规程》对一些内容是做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哪些行为是必须的,哪些行为是采取什么措施后才允许的,具有很强的规范性。3、科学性《煤矿安全规程》是长期煤炭生产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的总结,足广大煤矿职工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煤矿职工用生命和汗水换来的教训。4、稳定性《煤矿安全规程》在一段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不得随意修改。执行一定时间后,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修订。
2023-08-05 12:12:121

一氧化碳超限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哪一条

一氧化碳超限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分析:煤矿井下对一氧化碳的浓度最高允许值不能超过0.0024%,也就是24个ppm。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2023-08-05 12:12:341

煤矿安全规程有几板

13个从1949年起, 《煤矿安全规程》先后经过13次制订和修改。即从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到现在刚修订的2011版至今已有13个版本了。
2023-08-05 12:12:421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2)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8-05 12:13:041

如何在工作中贯彻新的《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 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 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2023-08-05 12:13:151

煤矿安全规程对轨道运输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1.15kg/m钢轨,0.00027Ω;2.18kg/m钢轨,0.00024Ω;3.22kg/m钢轨,0.00021Ω;4.24kg/m钢轨,0.00020Ω;5.30kg/m钢轨,0.00019Ω;6.33kg/m钢轨,0.00018Ω;7.38kg/m钢轨,0.00017Ω;8.43kg/m钢轨,0.00016Ω。(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五)严禁超员乘坐。(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三)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2023-08-05 12:13:262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

法律主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煤炭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023-08-05 12:13:421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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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5 12:13:544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如下:1、《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本书主要介绍了开采、通风、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规程》: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包含有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此规程包括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安全检查的制度和要求等。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基础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5次局部修订。《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须熟悉液压支架放煤控制系统性能、构造及原理,掌握本规程,能够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支架放煤控制系统,懂得放煤方式、方法和“工作面作业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2023-08-05 12:14:151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如下:1、《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本书主要介绍了开采、通风、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规程》: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包含有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此规程包括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安全检查的制度和要求等。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基础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5次局部修订。《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须熟悉液压支架放煤控制系统性能、构造及原理,掌握本规程,能够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支架放煤控制系统,懂得放煤方式、方法和“工作面作业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2023-08-05 12:14:311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依法取得安全标志、制订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1、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2、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3、依法取得安全标志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4、制订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5、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2023-08-05 12:14:481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签署应急管理部令,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第87号总局令,公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1、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2、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4、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
2023-08-05 12:15:561

煤矿三大规程是指什么

煤矿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的合称。1、《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写颁布并进行了多次修订的规程,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开采、通风、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规程》是进行煤矿开采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含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此规程包括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安全检查的制度和要求等。煤矿开采煤炭的危险有:1、顶板事故煤矿最常见的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率都居煤矿事故之首,是指煤层上面的顶板岩层失去了支撑,在上覆岩层压力的作用下变形、损坏,发生断裂和冒落。2、煤尘事故煤尘体积细小,但表面的相对比例大,如果空气中氧气较为充足的话就很容易燃烧,并且煤层中含有大量甲烷,因此煤尘燃烧往往会引起瓦斯爆炸。3、瓦斯爆炸大量的瓦斯一次性喷出会导致煤气爆炸,并且瓦斯通常伴随着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4、火灾煤矿内的火灾比普通火灾更为严重,因为矿内有大量煤作为可燃物,火灾引发爆炸的话事故更严重,即使没有爆炸,如果坑道被火和浓烟堵住也会造成重大伤亡。5、水灾主要发生在海底、湖泊或水库附近的煤矿,当煤矿坍塌时,大量洪水迅速吞没坑道,在承压水上采煤和小煤窑破坏区复采,也有可能发生突水、透水事故。水灾是煤矿开采最严重的事故,基本上发生后坑道就被放弃,无法实施救援。
2023-08-05 12:16:161

煤矿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定: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2、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3、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2023-08-05 12:16:471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有很多本
2023-08-05 12:17:132

煤矿三大规程指的什么

安生规程。生产规程、操作规程
2023-08-05 12:17:223

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是什么

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是强制性、科学性、稳定性、规X性。《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签署应急管理部令,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2023-08-05 12:17:503

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是什么?

简单明了,内容全面。
2023-08-05 12:18:572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主要坚持什么基本原则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2023-08-05 12:19:072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轨道铺设标准是什么

一、轨料应堆码整齐,堆放应牢靠,保证司索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设备。二、轨排钉联线施工人员不应跨越正由绞车拖拉流动工作台的钢丝绳,不应站在两个流动工作台的连接处。三、流动工作台移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作业人员应撤离到钉联线两侧的工作平台上。四、吊散枕、翻枕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台车未停稳前不准挂钩起吊,轨枕离地后挂钩人员应立即离开站到安全地点。2、台车未停稳前,人工翻枕作业人员不准上车,翻枕前要站稳,按次序逐根进行翻转。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台车边走动边作业。3、手工粗放轨枕要戴手套,两端要同时用力。扩展资料:轨排铺设:轨排重量较大,必须用铺轨机吊铺。铺轨机的类型很多,但作业相似,新线铺轨都是借助于这类机械的起重和移送装置,把轨排从铺轨机后的轨排车上(或从已把轨排滑入的铺轨机内)起吊,移送到前悬臂下,下落就位,连接到已铺好的轨排上。每铺完一节轨排,铺轨机就前移一节距离,如此循环前进。美、英等国常在铺设新线时,先使用木枕和轻轨的轨排,然后再换铺钢筋混凝土枕和重型钢轨。换铺工程中采用铺轨列车,连续完成从拆除、收集旧轨到换铺新轨等作业。在少量新线铺轨工程或既有线换轨工程中,也可使用龙门架铺轨机,它是把龙门架和平板车组合在一起工作的简易装置。龙门架行驶于临时铺设在路肩上的轻型小轨道上,用来铺设装载在平板车上的轨排(轨排平板车从附近小型基地用轨道车推送到龙门架后端)。每铺设一段,小轨道就用人力向前移一段距离,交替前进。这种铺设方法设备简单,使用方便,但效率较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轨道铺设
2023-08-05 12:19:16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井工煤矿每月测定总粉尘

法律主观: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2023-08-05 12:19: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