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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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资产证券化是什么 谋证券化创新,交行欲在上交所叫卖信贷资产

  据交行知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由交行牵头的存量信贷资产对接交易所市场固定收益平台创新试点事宜有望落地,目前交通银行正就该事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虽然财政部、央行、银监会正致力联合推进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证监会也已推出对接交易所市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品种,但整个证券化固定收益产品市场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对接资产种类及投资者参与范围,都与成熟市场相去甚远,特别是在交易所市场对接商业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固定收益产品方面更是如此。   “证监会正就此事与相关部门及市场机构进行调研,是否准许开展要等调研结果出来后才能定夺。”该人士告诉记者。   谋求监管层支持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近几个月来交行曾多次向银监会表达开展多种形式证券化业务创新的愿望,希望银监会给予支持。   6月初,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停滞4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重新开闸,根据国务院此前批复,额度共500亿元。   自《通知》下发以来,两个月间交通银行行长钱文挥及投行部相关负责人曾多次奔赴北京,专程拜访银监会领导并得到明确支持,领导层表态交通银行可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合作研究的基础上先行试点,但出于审慎考虑,强调试点期间该项业务的投资对象范围应暂时锁定在机构客户范围,个人客户暂不考虑。   7月中旬,上海证券交易所、海通证券相关负责人亦随同赴京拜访证监会机构部领导,就该创新试点方案进一步进行沟通汇报。监管层同样持支持态度,证监会机构部表示,原则上支持开展此类创新,此前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交易所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产品架构也都可作为参照,技术上操作难度不大,核心是政策问题。由于涉及国务院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总体政策,证监会内部还需要就此项创新试点的政策可行性进行评估。   而在交行、海通与国泰君安初步构想中,该产品的操作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证券公司或其旗下资管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设立人,向合格投资者推广不同档级的受益凭证从而获取募集资金,然后向银行购买信贷资产,同时作为管理人管理专项计划,以信贷资产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向投资者分配受益凭证的本金和利息。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由交通银行接受管理人委托继续履行贷款管理职责,按时收贷收息并转交管理人与投资者。   专项计划资产会按照风险及收益情况进行分层,设计发售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等不同的固定收益品种,前者的清偿次序先于后者。在满足贷款“出表”的情况下,原债权银行自留持有一部分次级受益凭证,从而达到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增信的目的,满足债券投资者、银行理财、信托、保险等低风险偏好资金的投资需求。而优先级受益凭证将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同时允许质押式回购,扩大资金来源,提高市场活跃度。   值得一提的是,专项计划可以由交通银行或第三方托管,独立评级,专项审计,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接受投资者监督。   政策空间已预留   “事实上,通过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来展开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券商业务的创新,对证监会来讲也是一直希望突破的重要领域。”来自国泰君安的分析人士告诉记者。   早在2003年,证监会就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其中第十一条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包括“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为该项业务预留了政策空间。所以就政策层面而言,此番突破并没有太大阻障。   与此前公布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下称《指引》)相比,由交行牵头的该信贷资产专项管理计划创新方案中所针对的资产仅为信贷资产,不同于一般实业企业的收益权、租赁债权等资产。因此,在该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出售信贷资产的银行将扮演多重重要角色,包括担任贷款管理人以及次级受益凭证的持有人,为产品投资人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对海通及国泰君安而言,目前,在《办法》及配套细则的框架下,已经有了《指引》。但由于信贷资产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有其特殊性,仍需要一个专门的业务指引或试点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层面,亦需要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为资产支持收益凭证的流通转让、质押回购等提供技术平台及交易规则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交通银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海通证券、国泰君安总部同处上海,在共同推进银行存量信贷资产对接上交所固定收益市场的创新试点时具有天然的地缘优势。   上交所仍未接到通知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启。随后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行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规模为71.96亿元,2006年发行规模达115.8亿元。   2007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扩大试点阶段,浦发银行、工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等陆续加入第二批试点队列。规模不断扩大,延伸到不良资产,当年发行规模达到178.08亿元。2008年发行规模达302.01亿元,截至2008年底信贷证券化业务试点共发行667.85亿元。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机构出于审慎原则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暂停了信贷证券化试点。资产证券化进程就此停滞。   直到去年,资产证券化的热度开始回温。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公开表示“当前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   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2012年金融市场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安全、简单、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为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创造条件,提高其抵御风险能力与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6月初,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停滞4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重新启动,根据国务院此前批复,额度共500亿元。   尽管500亿元额度相对于中国银行业庞大的贷款存量及银行管理资本和流动性的迫切需求而言,仍只是杯水车薪,但闸门一开,前景可期。该项业务的落地将实质性地构成类证券化固定收益产品的组成部分,这将有力推动建设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市场。   众银行已蜂拥进入争抢500亿元蛋糕的行列。据此前媒体报道,国开行此次拟发的确切规模为101.95亿元人民币,主要为基础设施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或将成为中国2005年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来的最大单,国开行旗下的国开证券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可能成为联席主承销商,试点工作在上海清算所托管和进行中央对手清算。除此以外,工商银行也上报了200亿元计划,主要为大中型对公贷款。   而交行此番与交易所市场对接的创新计划涉及的资产规模及相关基础资产尚未确定。但据交行内部人士透露,交行在给予监管层的相关建议资料中提出的期望值是200亿元。   22日,时代周报记者向上交所债券部高管处确认,“我们这里还没有接到通知说哪一家真正开始做了。”以此看来,所谓的500亿元蛋糕目前为止还未有任何一家具体机构吃到。

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什么区别

类别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71号)(2012年12月28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2014年08月21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及配套规定(2014年11月19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15日):《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第50号)(2001年04月28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发布)(2005年04月20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3号发布)(2005年11月07日)《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2005年6月13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函字[2005]37号)(2005年08月15日)《资产支持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公布)(2007年0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2012年05月17日)《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文)(2014年11月20日)监管制度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管理/受托机构业务资格业务资格许可制: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业务资格审批制:由银监会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业务资格进行审批。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产品发行监管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证监会派出机构。产品备案登记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挂牌转让制度产品挂牌转让场所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挂牌转让监管证交所、股交所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自主制定的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自主制定的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参与主体原始权益人未明确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企业。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受托/管理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经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托管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前景怎样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显示,显示,从2007年到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从240亿元增加到53300亿元,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资产证券化正成为租赁行业青睐的新型的融资渠道。尽管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很快,但是相比整个租赁市场,实际证券化率不高,未来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总规模(合同余额)为45200亿元,而租赁资产证券化规模约为1300亿元,资产证券化率仅为3%。可见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底层基础资产丰富,有很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