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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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申诉、控告、仲裁、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一百零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违反会议纪律属于公务员法哪个条款,怎么处理

违反会议纪律一般会作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会记过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方式有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因工作需要调离原任职地或因工作需要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工作需要而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况。2、自愿辞职:指领导成员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并经批准后离开岗位。3、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可以自行提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后辞去职务。4、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可以向任命机关提出辞职申请,任命机关在审核确认无误后,可以准许其辞职。

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方式有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4种情形。一、因公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二、自愿辞职 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的程序为: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2.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4.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3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包括:(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1年的;(3)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三、引咎辞职 指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9种: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3.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5.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7.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9.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四、责令辞职 指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责令辞职的程序为:1.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2.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领导成员因哪些原因应当引咎辞职

按照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法律同时还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如何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律达网:如何遵守和执行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公务员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支撑。《公务员法》颁布实施至今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在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通过本次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将贯彻《公务员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归纳整理,结合我旗具体情况与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了初步的解决办法。总体情况如下:一、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主要做法。根据《呼伦贝尔市公务员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在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下,我旗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积极稳慎,学习宣传认真扎实,公务员登记和工资套改工作平稳有序。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做好公务员法宣传培训工作。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成立了旗公务员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了实施工作方案。积极发挥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利用20天左右的时间,集中宣传了公务员法。在《莫力达瓦日报》上开辟专栏,集中登载公务员法知识;在电视台滚动播出宣传语和《公务员法》精神的内容;在莫旗政府网开设了公务员法知识专栏加载公务员法条文,滚动播出宣传语。依托旗委党校,采取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分级负责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公务员全员培训,全旗1210名国家公务员全部参加了公务员法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在2006年3月份,旗委组织部会同旗人事局联合组织了以《公务员法》知识为主要内容,全旗各机关抽调参加的知识竞赛。通过形式各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为社会各界了解《公务员法》、广大公务员掌握《公务员法》、各级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夯实了理论基础。2、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依法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在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培训会议结束后,我旗专门召开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会议和登记业务骨干人员培训班,传达了全市公务员登记培训会议精神,制定了《莫旗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登记范围、实施步骤和方法以及有关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旗委拔专款购买了计算机设备,抽调了政治素质高、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在公务员登记初审报批中,我旗做到了“四个相符”,即严格审查编制情况,做到登记人员与编制部门台帐相符;严格审查基本条件,做到登记对象的基本情况与登记政策条件相符;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做到登记资料与原始档案材料相符;严格规范登记呈报材料,做到文字资料与电子文档相符。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了我旗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圆满完成,组织人事部门共登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1210名。3、把准政策,认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工作。为及时圆满完成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组织部门会同人事局认真研究工资改革实施的具体办法,组织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工资改革相关文件,做到了抢前抓早。首先,认真学习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学习请教,做到学懂、吃透文件精神,全力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其次,认真细致地查阅相关的干部个人档案资料,准确无误地填写个人信息表;最后,根据文件精神对照个人信息录入工资套改软件,生成工资套改审批表。至07年5月份,组织部门管理的990名干部的工资套改审核、审批工作已圆满结束。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依法管理公务员意识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杜绝公务员管理上的不规范现象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配套制度建设中不断加强法治意识。(二)现有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和整体素质问题。我旗现有公务员队伍大部分是在96年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原单位人员整体过渡转入,近几年来,只在1997至2003年招录过四批公务员,总数不到100人,2003年以后未开展公务员招录工作,因此公务员队伍出现了更新不足,年龄偏大的现象。目前公务员队伍中35周岁以下的仅有252名,占公务员总数的21%,41周岁以上的673名,占56%。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公务员角色的定位也逐步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已不适应现代化办公的需求,而年龄偏大的人计算机、电子政务等现代化知识了解的甚少,导致办公效率不高。公务员初始学历偏低。公务员学历虽然大部分都已达到了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但全日制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很少,大部分都是参加工作后进修取得的,因此,理论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在日常工作中,靠多年经验积累工作的多,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少。(三)公务员考核与培训质量的问题。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注重年终考核,对平时考核重视不够,考核容易流于形式,且激励机制不充分,造成机关办事效率低,人浮于事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很难发挥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奖惩作用,难以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公务员培训缺乏针对性,有效性。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细化培训内容不到位,培训质量不高,授课师资力量不强,公务员素质难以得到质的提升。(四)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如何界定的问题。一是“公共事务管理”如何理解?是具有履行全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才可以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还是具有部分履行的也可以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单位,是否可以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二是同一事业单位内,既有行政管理人员(拿职级制工资),又有专业技术人员(拿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比如各级党校、档史局,象这样的单位如何界定是参照管理还是事业单位?三是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对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较随意,参照单位的职能界定有的也不清楚,单位性质划分是执法类,还是公益类不够明确。(五)对《公务员法》落实情况如何监督检查。《公务员法》的实施,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如何保障它的全面贯彻落实,当前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公务员法》和中央“5+1”文件虽然都提到了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权威。但是监督实施的主要责任、监督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的重点等还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公务员法》刚刚实施,许多配套法规还没有出台,在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培训、工资福利保险等各项工作中,还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对《公务员法》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三、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以确保《公务员法》的贯彻与执行。(一)进一步加大《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管理公务员的意识。抓住公务员登记和工资套改的契机,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使《公务员法》的规范管理、依法监督、保障权益的立法宗旨得到广大公务员认识、接受、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带头学法、守法、执法。要在深入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上下功夫。首先,要求每一位公务员都有责任加强对《公务员法》的深入学习。作为国家公务员,要通过学习,全面掌握《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要从一般的学习条文内容上升到树立、遵守和执行《公务员法》的意识,从而自觉履行《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以此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从政的自觉性。其次,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把学习《公务员法》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面熟练地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确保《公务员法》的良性运行。最后,公务员履行的是国家的权力,从事的是各类公共行政事务,让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能够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能够培育现代人的法治理念。(二)采取多项措施,全面优化现有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结构。1、要抓好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按照“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抓好公务员的电子政务、计算机应用能力、金融、公共基础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新录用的公务员培训、科级职务任职培训、行政许可法内容的培训,通过各类学习和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全旗务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2、要抓好实践锻炼工作。采取上派挂职、外派学习、轮岗交流、岗位磨练、项目锻炼等多渠道多形式强化实践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3、要抓好公务员招录工作。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公开招考录用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充实和优化公务员队伍,通过招录条件对年龄和学历的限制,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三)明确职责、结合实际,完善考核与培训机制。针对公务员考核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比较具体的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实行考核与奖惩结合,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结合,使平时考核有规章,年终考核有依据,要创新考核结果的使用,拓展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实现待遇向优绩优效倾斜,鼓励公务员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与此同时,要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坚持多形式、多内容、多渠道,针对不同岗位职责、不同专业分工有针对性地细化培训内容,出台措施,明确重点与目标,高质量、高水平提升公务员素质。要走出去,请进来,有重点有目的的聘请专家学者授课,开拓视野,增长知识。转变培训方式,从过去那种适应性的岗位培训转变到公务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大公务员培训工作力度。在分级培训方面,重点抓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和年轻骨干公务员的培训。在分类培训方面,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以增强教学效果。建立和完善关于培训工作的法规、办法,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四)科学界定、分清职能,明确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后,机构编制部门必须科学界定参照管理单位的职能,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重新审批参照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严格条件、依法重新审批。对没有公共管理职能又没有执法职能,过去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应退出参照管理单位。对由主管部门委托下属单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应收回管理职能。(五)突出重点、加强监督,保证《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各级领导要坚持把推进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其次要加强内外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组织人事部门是公务员法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建立相关的监督约束机制,从制度上约束、规范组织人事部门的执法行为。要加强外部监督,主要是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最后就是要突出重点,专项督查。要把是否违规进人,是否严格按标准、条件、程序和职数进行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和公务员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重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防止入轨过程中的不正风,对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干部人事管理的总章程,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增强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何种会计制度?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是公务员制度的 不一定每个地方都一样 有些地方采用的是事业单位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参公管理”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员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国考资料参公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哪些部门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你可以下载一个公务员职位表,上面有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职位供你选择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怎么分类的?

这位考生您好,中公教育很高兴为您服务! 公务员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党政机关(比如工商局、人事局、市委、县委、宣传部之类的,这个很容易理解,一般人都知道),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九三学社、民革等)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工会、妇联之类的),在这里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一般都为公务员,除了个别工勤编制(比如司机)。 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技术事务性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具有公共事务性质的单位,比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等之类的,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机关二级局也是事业单位,尤其在市县级别,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建委下的城管局,农业局下的农机局等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采用和公务员一样的执行方式,经费来源部分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单位采取财政拨款与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 参公事业单位是指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享受公务员待遇,其中又分为“党群口参照管理单位”“政府口参照管理单位”,“党群口参照管理单位”如各省市委党校,,各省市残疾人联合会等,“政府口参照管理单位”如各省市社会保险局等,学校除党校外一般均不属于参公管理单位,具体可咨询所在单位确定。 您也可以关注、登陆中公教育官方网站咨询,上面也有很多详细介绍哦!赞一个哦!记得采纳啊

教师是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吗

不是的,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一、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如团委、科协、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因其使用行政编制,但无具体行政职能,因此称作参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 还有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多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史志办、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工委、组织部党员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员一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待遇和公务员没有区别。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思是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包括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参公管理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其工作人员(工勤除外)与公务员主要是人员使用的编制不同,公务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参照管理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迟碧。其他的如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管理等,都是执行公裂旦哗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单位内的人员享受的待遇和升迁与公务员完全一致,对于个人而言是没有区别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一般承担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一般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是当前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制的一种特殊情况。【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肆行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是五年内自动转成公务员编制吗

这个是不可能的,想要成为公务员现在唯一途径就是公务员考试,政改编现在已经不可能了!

什么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从字面意思上来讲,参照公务员管理就是:1、你不是公务员;2、组织上要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把你管理起来,当然权责对等,也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把你供养起来。出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核心所在就是编制问题,公务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事业编制说白了就是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使用的编制,比如学校、医院之类都是事业单位。能够参照公务员管理起来的,一般都是事业单位里面比较重要的,承担一部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通常有三类:1是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之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比如水产管理处、农机站等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2团委、妇联等党群组织,这类也使用参公编制,因为党和政府原则上是分开的,只有政府的才是行政编制。3、贸促会、商会之类的社团组织,也是属于参公类型。参公管理与行政编制在绝大部分地区都可以相互调动,只要你通过公务员考试,你个人就是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你的编制是受到所在单位的影响,你工作在参公事业单位,那你就是参公编制,你如果去行政部门,那你就可以转换为行政编制。因此,参公编制享受着等同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参公单位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产物,单位的编制数往往比行政单位多。因为,在全国层面,国家只控制行政编制,省、较大市控制参公编制,县市区控制着事业编制总数。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思是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包括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参公管理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其工作人员(工勤除外)与公务员主要是人员使用的编制不同,公务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参照管理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其他的如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管理等,都是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单位内的人员享受的待遇和升迁与公务员完全一致,对于个人而言是没有区别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一般承担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一般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是当前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制的一种特殊情况。【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机关人员身份是行政编制吗?

是事业编制。一个单位整体是行政编制,但有个别下属单位比如税务局的发票所、计算机中心就是事业编制,其中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同属一个单位的人员,但在这两个单位,就是事业编制。

公务员职务参考表上的“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通俗来说,就是岗位是否“参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但因为同样需要进行公务员登记,有关政策和福利待遇与公务员基本一致,实际与行政单位公务员已无太大分别。也就是说,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意思是该事业编制岗位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和福利待遇是否与公务员基本一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依据有哪些

参公事业单位即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两种说法:一、在中央层面上,目前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共有19家。另外,还有若干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公管理。2006年8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将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内的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二、在地方,参公事业单位的情况比中央层面的参公事业单位复杂。首先,中央层面的参公事业单位为地方设立了标杆。按照“上下对口”或“上行下效”的常规,有些事业单位在中央层面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层面通常也要参公管理。例如,各级中共党校和行政学院。其次,一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在中央层面没有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可能实行参公管理。例如,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没有实行参公管理①,但全国各省的农机监理总站基本都实行了参公管理。再次,同一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区参公情况也不同。例如,同为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新疆、四川大多实行参公管理,北京、河北却不实行参公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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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照公务员法,即指在国家党政群机关工作的除公务员之外的参公、事业、工勤人员责、权、利,在未出台专门的相关法律加以管理前,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参公管理”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员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党政机关(比如工商局、人事局、市委、县委、宣传部之类的,这个很容易理解,一般人都知道),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九三学社、民革等),在这里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一般都为公务员,除了个别工勤编制(比如司机)。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技术事务性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具有公共事务性质的单位,比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等之类的,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机关二级局也是事业单位,尤其在市县级别,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建委下的城管蠢肢局,农业局下的农机局等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采用和公务员一样的执行方式,经费来源部分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跟公务员的待遇一样。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带行世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采用和公务员一样的执行方式,经费来源部分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跟公务员的待遇一样。在工资方面,公务员单位和参照的事业单位是一样的,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和他们不一样。在党政机关中,一个单位公务员带铅和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严格区分,即使工作岗位相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参公管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员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什么是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005年5月,《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身份。200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该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具体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2006年8月,原人事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符合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以上法律、规章的出台系统规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随着2006年9月,《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的下发,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制度在实践中开始落地生根。据统计,在我国超过4000万的事业单位员工中,“参公”人员约有90万。在中央层面上,目前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共有19家。另外,还有若干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公管理。2006年8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将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内的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很多小伙伴不知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参照法管理是属于事业编制范围,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知识点给大家作为参考,希望对各位考生提供一点帮助。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定义1、“参公管理”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员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人员。参公管理是指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如团委、科协、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行政编制,但无具体行政职能,因此称作参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多是党政下属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史志办、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3、织部党员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员一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资福利待遇和公务员没有区别。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由来1、随着机构改革编制压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行政编制从严控制,且只减不增,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政编制很少,所以就有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严格而言,所谓参公管理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编制形式,而是指事业单位的一理方式。就目前而言,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审批单位一般为省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党委口为省委组织部,政府口为省人社局公务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区别1、公务员是行政编制,工资薪水由国家财政发放,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很显然,除此以外的都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关的领导,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录用、考核、晋级、工资待遇、福利与本地区公务员基本相同,享受《中华人民共员法》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约束。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编制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就是参公的来源。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待遇怎么样?参公单位一般是公务员单位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工资待遇和公务员一样,都是财政全额拨款。说明:参公人员在录用、晋升、考核、离退等方面完全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般通过省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考试(省级统一考试)进入到公务员队伍的,在本省内均具有公务员身份。目前来看,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凡进必考”政策的实行,参公管理和公务员几乎没有实质区别,但是具体到各省市有策。如有的省份允许参公人员和公务员相互交流,有些省份则暂时不允许逆向交流,还有部分省份是有条件交流,比如符合学龄、进入渠道等多种条件下可以直接交流到有编制空缺的党政机关。目前《公务员转任规定》正处于调研阶段,还未成形,暂统一的关于公务员转任(含参公人员转任)的统一具体规定,但是此项规定出台已是大势所趋。当然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点击右小角聊天框和我联系,也可以关注“网”掌握备考新资讯,轻松备考。最后祝愿大家考试顺利,圆梦2023!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思是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包括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参公管理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其工作人员(工勤除外)与公务员主要是人员使用的编制不同,公务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参照管理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迟碧。其他的如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管理等,都是执行公裂旦哗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单位内的人员享受的待遇和升迁与公务员完全一致,对于个人而言是没有区别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一般承担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一般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是当前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制的一种特殊情况。【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肆行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事业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怎么回事

参照管理全称叫“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指对政府委托或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和不属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些被管理的人员就叫参公人员。公务员与参公的区别:1、编制上的区别按照国家规定,公务员全部是行政编,事业单位则是事业编,而参公则比较特殊,它介于二者之间。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参公人员属于事业编,但是一些参公单位(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属于行政编制。2、名称上的区别参公人员的名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从广义上讲具有公务员身份,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正式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具备2个条件,一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3、待遇上的区别参公单位一般是党政机关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它们的工资待遇跟公务员一样,都是财政全额拨款,但因为大部分参公单位机构规格比党政机关要低,因此薪酬涨幅的空间要相对小一些。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公务员吗

严格意义上来讲不算,参公岗位只是事业编,只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所在单位基本为机关,级别相对较高;参公人员所在单位则大多为机关的下属二级单位,级别相对要低一些。比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级机关,级别为正处级,其人员一般都是公务员;而市社保局为市人社局二级局,参公管理,为副处级机构,其人员为参公事业人员。但其实在日常当中,两者的差别并不明显,参公人员与公务员一样,是受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其最基本的工资待遇和晋职晋级的方式方法是一样的。

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目前来看,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凡进必考”政策的实行,参公管理和公务员几乎没有实质区别,但是具体到各省市有不同的政策。一、参照公务员法的界定“参公管理”是指参照公务员法,在(事业单位)内,除了工勤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公管理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办法与机关不同,而采用公务员的管理方法。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升迁中与文职人员互换。简单来说,政府的管理方式和公务员一样,都是一样的,但却不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单位由两大类组成:一种是以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团组织,如团委、科协、妇联等;另一种则是按照公务员法来管理的,这些单位多为政府直属的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史志办、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工委、组织部、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员一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资福利与公务员并无差别。二、参照公务员法的渊源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机关编制压缩,行政编制实行了严格的控制,而且只减少不增加,一些机关的行政编制很少,因此,就有了公务员法,严格来说,参公管理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编制形式,而是指事业单位的一种人员管理方式。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机关一般为省级机关,党委机关为省委组织部,机关机关为省人社局公务员局。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差别公务员是政府机关,他们的工资和薪金都是国家的财政拨款,他们的职责是管理国家的,这三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除了这两个人之外,其他的人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成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通常要接受政府的领导,在当前的形势下,多数是政府拨款设立的,多数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相对于企业而言,机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非盈利;二是财政和其它部门投入的经费,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主要报酬。参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待遇、福利待遇与本区域公务员基本一致,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制约。可见,公务员身份是一种介于公务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特殊职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6条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按本法规定,由其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参公就是这么来的。四、参照公务员法的机关福利如何?公营单位通常指的是政府机关的下属单位或执法机关,其薪酬与公务员相同,由政府全额拨款。解释:公务员在录用、晋升、考核、离任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要求进行管理。全国公务员中,凡是通过省机关人事考试(省级公务员统一考试)的,都是国家公务员。

哪些部门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005年5月,《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身份。200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该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具体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2006年8月,原人事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符合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以上法律、规章的出台系统规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随着2006年9月,《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的下发,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制度在实践中开始落地生根。据统计,在我国超过4000万的事业单位员工中,“参公”人员约有90万。在中央层面上,目前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共有19家。另外,还有若干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公管理。2006年8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将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内的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  在地方,参公事业单位的情况比中央层面的参公事业单位复杂。首先,中央层面的参公事业单位为地方设立了标杆。按照“上下对口”或“上行下效”的常规,有些事业单位在中央层面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层面通常也要参公管理。例如,各级中共党校和行政学院。其次,一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在中央层面没有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可能实行参公管理。例如,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没有实行参公管理①,但全国各省的农机监理总站基本都实行了参公管理。再次,同一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区参公情况也不同。例如,同为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新疆、四川大多实行参公管理,北京、河北却不实行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公事业单位与一般事业单位在享有的资源方面存在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例如,参公人员基本可以无障碍地在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从而有较大职业发展空间。因此,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非常希望纳入参公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即指在国家党政群机关工作的除公务员之外的参公、事业、工勤人员责、权、利,在未出台专门的相关法律加以管理前,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参公管理”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员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党政机关(比如工商局、人事局、市委、县委、宣传部之类的,这个很容易理解,一般人都知道),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九三学社、民革等),在这里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一般都为公务员,除了个别工勤编制(比如司机)。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技术事务性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具有公共事务性质的单位,比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等之类的,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机关二级局也是事业单位,尤其在市县级别,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建委下的城管局,农业局下的农机局等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采用和公务员一样的执行方式,经费来源部分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跟公务员的待遇一样。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采用和公务员一样的执行方式,经费来源部分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跟公务员的待遇一样。在工资方面,公务员单位和参照的事业单位是一样的,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和他们不一样。在党政机关中,一个单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严格区分,即使工作岗位相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单位的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公务员编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宽旦亮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迟胡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单位原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具体内容:部分承担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该规定可列为参公管理单位。这类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前,一般名为事业单位,却行使行政职能,代表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属于应列为行政单位及慎宽落实行政待遇,未落实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适用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勤除外)与公务员的区别,主要是人员使用的编制不同,公务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参照管理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其他的如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管理等,都是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

林场是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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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挂职锻炼的形式是( )

(单选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关于挂职锻炼的形式,表述最准确的是( )。A.上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下级机关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B.在不同地区机关进行交流的方式C.下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上级机关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D.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这几个分别是干啥?有设么不同

一、调任。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是公务员队伍和一个“入口”。二、转任。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的转换任职。与挂职锻炼相比,转任是公务员的内部交流,它不涉及身份的变动。三、挂职锻炼。指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的形式。挂职锻炼与以上两种形式相比,一是不办理调动手续;二是有时间性,一般为1-3年;三是可以在机关内进行,也可以在机关外进行。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制度提出了哪些要求?

公务员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不仅需要与公务员系统外部的社会环境进行人员与信息的交流,而且在内部也存在信息的转换和公务员的有序流动。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里,公务员的交流都被当作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加以利用。西方国家的官员在晋升职务以前,一般都要调到本部门的有关局、处去工作,全面熟悉情况,以保证晋升以后能顺利地领导新部门的工作。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对于保持公务员制度的活力,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公务员交流的涵义与特点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如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把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形成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特点:1.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是法定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三种交流形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由国家机关做出安排或办理有关手续,公务员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工作职位或者擅自离职。3.公务员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在交流中,一旦涉及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就应该属于职务升降的范畴。4.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是确定的。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在实践中,照顾个人愿望应该和工作需要不相冲突为原则。也就是说,在二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个人意愿必须服从工作需要。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1.稳定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合理合法性原则。4.个人服从组织原则。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作用一是促进公务员的培养锻炼。二是合理配置人才。三是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四、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在内部交流中的转任,公务员的身份没有变,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没有变,变的是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在外部交流中的调任,公务员的身份发生了改变,调任是使非公务员的人员成为公务员。挂职锻炼比较特殊,它既属于内部交流,也属于外部交流,公务员可以到内部的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挂职锻炼,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这里公务员变的是工作关系,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变,他的工资和人事关系还是由原机关管理。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1.调任。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事行为。《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的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调任是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机关的调任,可以取得公务员身份,并且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1)调任与录用的区别调任和录用共同构成公务员系统的人员“入口”,但是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四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录用适用于补充“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但调任适用于补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见,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二是对象不同。录用是面向全社会,只要符合基本条件都可录用;而调任的对象是限定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程序不同。录用的程序主要是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而调任的程序则主要是严格考核而不是考试。四是人员要求不同。通过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才能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就取消录用资格,而且,对录用的公务员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调任的公务员没有试用期,年龄要求也不同于录用的公务员。调任既是国家机关补充职位空缺的一种辅助形式,也是公务员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交流形式。(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第一,必须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调入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三,调入公务员必须是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第四,调入者必须符合关于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条件。(3)调任的法律后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人员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就取得了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2.转任。《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转任是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的流动。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的最佳配置。转任不涉及公务员的身份问题。转任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转任是指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内部的公务员职位之间进行的交流。这是与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的立法思想相一致。公务员在不同的职位之间的转任,应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资格,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第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这一规定是出于培养锻炼各级领导干部的需要,同时,避免领导成员在某些要害部门任职时间过长容易产生的弊端而设计的。但是在实践中,要防止调动过于频繁,要考虑领导成员的任期,应当尽可能在任期届满时予以转任。第三,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和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转任的要求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目的是培养锻炼公务员骨干或者防止人事关系网的形成。这种转任有较强的计划性,不是为了工作需要,也不是根据公务员的个人要求进行的,而是为了培养提拔公务员骨干,使他们全面熟悉业务工作,丰富领导经验,或者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一定层次的领导岗位或某些特殊岗位上工作太久容易产生的弊端而设计的。这两类转任的目的是,担任了一定级别的领导者,都不同程度的享有一定的决定权,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者,例如直接经手管理“人、财、物”和审批各种计划、指标的公务员,比普通公务员更具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利的条件,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形成不正之风。注意:1.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只能在相同级别的不同职务之间进行,不能以转任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程序,不能通过转任而轻易地提拔或降低公务员的职务,因为,这容易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发生非正常的职务升降。2.转任如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进行的,则将改变公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按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3.行政机关接受转任的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既不能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也不能在违反职数比例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3.挂职锻炼。《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训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公务员,促进他们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除了可以从上级机关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以外,还可以从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还可以到其他地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由原来的“从上到下”相对较为单向的交流方式扩展到上下、左右、内外互动的交流方式。挂职锻炼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交流,一般是一年到三年。期满后,仍然回到原单位工作。另外,这里也要注意,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既没有引起公务员身份的产生或者消灭,也没有引起职务关系上的变化,没有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你要去基层机关挂职锻炼,不需要办理调动手续,你的档案和编制仍然在原来的机关,工资也是到原机关去领取,只是在业务上受到接收单位的领导。六、交流的法律效力与申请交流《公务员法》第67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1.交流的法律效力凡是机关根据需要有组织、有计划、依法进行的交流,公务员个人必须支持和服从。2.申请交流公务员交流制度也为公务员的实际困难也设置了交流渠道。如果你符合交流的条件要求,又有实际困难,就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交流。机关有权可以在不影响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批准。如果,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冲突,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务员个人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制度提出了哪些要求

你可以去国家公务员局的网站看一下公务员法。http://www.scs.gov.cn/

下列不属于公务员法基本原则的是()

一、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二)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公务员法确立的对公务员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三是确立了惩戒制度。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确立了引咎辞职制度。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五是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回避的种类包括公务回避和地域任职回避,回避的形式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六是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了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与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按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六年参加公务员考试新录用为公务员转正如何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程序: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 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法为什么把义务和责任放在前而把权益放在后面?

先奉献,后享受

公务员法规定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奖励标准分别是多少??

《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四章第十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第一章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第二章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第三章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第四章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第五章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18.《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为_______。 A.德B.能C.勤 D.绩

公务员考核中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扩展资料: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规定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奖励标准分别是多少??

公务员法并未明确规定奖励金额一般连续三年优秀 是记三等功 至于奖励的金额就看各地的经济条件了

公务员法规定对领导成员定期考核程序是什么

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程序1、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是指被考核的公务员将自己本年度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个人总结要说明工作成绩,也要实事求是的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个人总结的优点是被考核者对自己的情况最了解,总结比较全面,也有利于被考核者作自我反思。不足是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有时会对错误与不足避重就轻。2、听取群众意见。各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让群众参与考核评议工作。方式主要有找公务员谈心、听取汇报、群众反映等。听取群众意见是群众路线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反映,目的是使领导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客观、准确。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就是公务员的上一级主管的领导。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主要考虑到主管领导负责平时的考核工作,和被考核公务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对公务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同时,主管领导是公务员的直接领导者,有权威对公务员的考核作出建议。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的等次意见后,一般还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即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机关负责人便可签字同意,予以确认。如果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合适的,可以否决经审核的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亲自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在实践中,有时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来最后确定考核意见。资料扩展: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指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基本项目。《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就说明,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有:1、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政治品德主要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以及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个人品德主要是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诚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主要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事业务工作和处理业务的能力等。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3、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重点是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勤奋精神重点是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4、绩,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重点是看公务员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5、廉,指廉洁自律的情况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核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制定章程吗?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制定章程是需要的。

请你分析我国"公务员法"的实际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对于规范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公务员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凝集了我国近十几年来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发展情况等问题的追溯和思考,进一步探究《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和对于我国公务员管理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一部法律的质量如何,取决于是否有正确的、能够反映客观规律的立法思想。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它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所谓立法思想,是制定该法律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它主要回答为什么要立法和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的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沿革  制定《公务员法》,是我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邓小平同志曾提出:“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   当代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对原有干部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形成的。它经历了以下四个主要的发展阶段:  1、 革故鼎新阶段(1978年12月—1987年9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会议公文,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实行考核、奖惩、升降等制度。”这一决策,指引着干部制度踏上改革的征程。随后,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和全国人事局长会议上,都强调改革现存的干部制度,搞好干部队伍结构的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规章。  2、初创与试行阶段(1987年10月—1993年7月)。  中共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要制定《国家公务员法》,筹建国家行政学院。这一决定,成为当代中国公务员制度创建的界碑。  3、确立与发展阶段(1993年8月—1997年8月)。  在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可喜成绩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关于“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鞭策下,国务院令第125号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经过数年起草、修改,并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4、深化改革阶段(1997年9月至今)。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任务。九届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通过了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这宣告了公务员制度进入深化改革的阶段。中央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公务员法。中共十六大报告也强调,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  (二)正确面对《公务员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法律的制定并不等于法律的实施,更加不能就认为人们的行为方式必定会遵守法律。《公务员法》在实施中还将可能产生很多的问题,需要克服许多困难,我们要正确面对《公务员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准备迎接冲击和挑战。  1、公务员既有思想的转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使用了十几年,人们已经习惯了即有的规范,公务员思想中原来的模式和想法需要改变。只有逐步剔除传统人事行政中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观念,才能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不断发展。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要完成三个思想转变:主人观念到公仆观念的转变,“铁饭碗”观念到竞争观念的转变,管理观念到服务观念的转变。  2、 加强宣传树立正确认识。  由于《公务员法》出台前为人们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提出了许多想法和意见,其中不乏一些较能获得人们认同的观点。但是制定法律有着其特殊和专业的考虑,有着全局性的思考,同时须考虑任何可能的后果,因此有些讨论比较激烈的议题没有被公务员法参考到。对于人们可能会产生的争议和疑惑,需要得到舆论的支持和宣传,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解释。  3、配套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立、改、废。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相配套的其他规章制度条例细则和政策的配合。公务员法是一个母法、框架法,需要大量的子法和单项法规的支撑和补充。制定配套政策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对于公务员法出台前涉及公务员管理相关内容的法规规章和文件,需要做好清理、修改、废止工作,解决好与《公务员法》的相互衔接问题。  (三)《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对为什么要制定该法律的回答。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遵循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根据人事管理的特点,建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法》要通过总结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经验,特别是总结近十年来建立、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适当借鉴国外公共人事行政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办法,形成科学的合理的规范,使公务员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公务员的水平和能力关系到共产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措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兴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都必须以制度建设作保证。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健全制度,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以科学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  3、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党政机关根据其各自的职能执行公务,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分别担负着决策、执行、协调和监督等的重要职责。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决定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机关工作系统,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从而卓有成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的改革和进步。  二、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颁布实施《公务员法》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制国方略的重要步骤。颁布实施公务员法,必将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于加强各级政权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确立公务员制度的权威  以法律形式建立公务员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先由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积累经验,并检验其可行性,然后再正式立法。但由于没有《公务员法》,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和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要解决公务员立法层次较低问题,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务员法》。  (二)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  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政府机关中较高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是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党的机关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机关参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是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的。《公务员法》适应对机关干部队伍的依法统一、管理的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公务员综合管理的职责,实现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   (三)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公务员法》按照中共十六大关于建立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从职务设计上,建立多元化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在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多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级别,从而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四)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新成果,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部分职位的聘任制度等,《公务员法》将这些新的成果予以吸收和确认并加以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五)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尽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加强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按照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目标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各级各类机关的工作效能,提高执政能力、行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而制定的。

公务员法规定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奖励标准分别是多少

《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四章第十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第一章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第二章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第三章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第四章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第五章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法颁行5年 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提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我国公务员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新阶段。 公务员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随着该法的贯彻实施和配套立法等项工作的推进,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速。 管公务员有法可依 5年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已制定了17个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据国家公务员局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600多万名公务员参加了公务员法的轮训,有力促进了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 管好公务员队伍,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2009年,随着公务员辞去公职、辞退规定、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的集中出台,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制定进入高峰期。 5年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已制定了17个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各个方面。同时,各地各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 “公务员法是‘母法",很多内容有待于相关的配套法规作具体规定。”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表示,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体系,提高了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公务员管理由此真正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依法考录公平考录 加大探索力度,今年中央机关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提高至70% 据统计,从2005年到2009年,全国已有近55万人通过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围绕依法考录和公平考录,公务员主管部门探索力度进一步加大。为落实中央关于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精神,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力度,推广并完善从优秀村干部、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办法,并探索从优秀工人、农民等生产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以刚刚结束的2010年中央单位公务员考试为例,中央机关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已提高至70%。据悉,这一比例还将逐年提高。 在依法考录和公平考录的基础上,科学考录成为新的努力方向。2009年启动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雷同试卷判定标准及反作弊工具研究,打响了一场“干净考试”的阻击战;而面试测评要素研究,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弹性因素降至最低。推行完善面试考官持证上岗制度;着手行政职业能力考试题库建设;建立区域性的公务员考试与人才测评基地……一系列新举措的推出,为科学考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务员录用考试下一步将坚决打击各种干扰考录工作的歪风,确保公务员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科学考评奖掖先进 今后将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考核指标体系;扩大考核民主,注重社会评议 公务员法实施后,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各地分别制定了公务员的考核实施办法或细则。公务员考核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国家大事,唯赏与罚。自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各地各部门共评选表彰了594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356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今年初,有关部门追授沈浩同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严格年度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考核指标体系;扩大考核民主,注重社会评议;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公务员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打破单一职业模式 主管部门加大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力度,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大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力度,先后在工商、税务、海关等系统开展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在上海浦东新区启动公务员职位聘任试点,在深圳启动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试点。2008年,公务员主管部门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正式批准在中国证监会开展聘任制试点,形成了中央机关、省、副省级市和市(区)构成的相对完整的试点范围框架。 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关部门在1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中首先完成了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对应公务员法中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3个类别,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警员、警务技术3个职务序列,并开展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在试点基础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快研究起草相关法规,目前已经草拟了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3个规定草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士秋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试点单位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力度。 提升能力严格管理 仅2008年,全国就有10171名公务员受到政纪处分,其中2515人被开除 公务员法实施5年来,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职,不经培训不提拔”等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各项规定逐步落实。 以能力建设为主题,“四类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初任培训率基本达到100%;各地各部门以“怎样当好行政领导”为重点,着力提高领导能力,有的省直机关新任职的处长、副处长参训率达100%;专门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各地普遍开展了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在职培训普遍展开,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先后开展了公务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全员培训。 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培训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不断增强。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战略,5年来有关部门培训骨干公务员近8000余人次。 一手抓能力建设,一手抓纪律处分。5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严查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惩腐败分子和违法违纪公务员。仅2008年,全国就有10171名公务员受到政纪处分,其中2515人受到开除处分。 同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申诉控告工作,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处理完毕的申诉案件中,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和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的约占30%。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着力增强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同时切实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和权益保障。(人民日报 盛若蔚/《人民日报》2010年06月02日11版)

新公务员法关于请假的规定

国家对公务员请事假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具体参考地方政府和单位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工资福利保险中提及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另外可以参照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公务员年假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

公务员法职级并行细则解读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

公务员法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

公务员法1月1日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6年开始实行的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级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法已经于2018年进行修订,新法于2019年06月01日开始执行。公务员法第三章关于“职务、职级与级别”部分明确,“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2)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新法明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PS:公务员法并没有明确职级套转和晋升具体办法,这个是由各地根据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自己确定的。一般来说,参加工作实习期满,可以确定为二级科员,然后每两年可以向上晋一级。如任二级科员满两年,可以晋升一级科员;一级科员满两年可以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满两年可以晋升三级主任科员等。

新公务员法实行后,15年发的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意见还执行吗?

我觉得应该还是会执行的吧,这是很有益处的。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直系亲属不能在13一个单位

不是不能在同一单位,是不能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比如说你父亲是科长,你报的你父亲那个科的科员,这样的不行 。

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一回事吗

公务员法和国务院人事部制定的其实施细责是一回事。同等法律效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公务员要脱产读研究生行不行

不能。准确的说是不能脱产读研的。 1、如果你读的是在职研究生,不需要脱产读研,这个肯定是可以的 2、如果你想考统招研究生,按照现在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规定,考上就必须辞职或自动离职,带档案走人,因此,单位不可能保留公职、工资等的,也就不存在你所想的那种保留工作脱产读研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就是定向研究生)。 3、考公务员比考研难度大多了,而且考上公务员真的没什么必要再去考研,现在研究生毕业考公务员都很难的,所以,建议你不要放弃公职去考研,读在职研究生拿个学位就可以了。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首先,辞职是公务员依据本人的愿望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的,但注意是“辞职”。 我国的公务员辞职后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如辞职后虽然公务员身份随之消失,但是工龄可以在重新任职后连续计算;但不再享有任何公务员的待遇,也没有辞退费。行政机关要负责给获准辞职者办理好各种有关身份、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的证明及转递手续,以作为辞职者重新就业时确定各种待遇的参考。 公务员辞职申请被批准后下月停发工资。因此,辞职可以说是没有“补偿”的。 详细情况参见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条例。

2020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快速导航法规全文方案解读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公务员法26条规定的是内容

以下5种人,均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其他情形的。在这5种情形中,对于第5种,一般而言,我们其实不必理会。一、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二、公务员法适用范围1.公务员的义务2.公务员的权利3.公务员的管理三、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如下:1考核;2职务、职级升降任免;3职务、职级升降升降;4 监督与惩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对旷工的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机关应对公务员的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旷工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如果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以予以辞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新公务员法退休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各地乡镇、开发区及县直机关公务员,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均可提出提前退休申请。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进”、“管”、“出”三大环节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后的管理等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承前启后,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公务员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一、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公务员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务员退休后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主要是指经济待遇,即退休者应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补贴。退休金是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权。同时,公务员退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国家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当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其中。机关对于公务员的退休待遇预算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二、公务员退休后的活动公务员在退休后,可以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继续为社会与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充分调动众多老年公务员的积极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力量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应当遵守法律特别是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具体落实细则,主要涉及招录、考试、任用、职务晋升、奖励和纪律处分等方面。该细则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补充,旨在规范公务员招录、考试、任用、职务晋升、奖励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具体操作,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该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务员招录,详细规定了招录对象、资格条件、招录方式和程序等;二是公务员考试,明确了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和程序等;三是公务员任用,规定了公务员的任免情况和条件等;四是职务晋升,详细规定了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方式和标准;五是奖励和纪律处分,明确了奖励和纪律处分的种类和程序等。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规定?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职、撤职、开除等六种处分方式。具体情况根据公务员违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进行决定。例如,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方式。同时,受处分的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内也会面临晋升、评优、调岗等限制。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各界人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的任免应当遵循择优录用、公开竞争、职称任职、试用期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法律分析: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6月1日开始施行,是在2006年公务员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调整,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及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法》基本原则如下:  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法实施时间是多久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时间是201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实施时间是201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什么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1概述编辑定义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简称。 一般代表着享受公务员的待遇,编制属于事业编身份的人员。基本特征1、参公人员录用、考核、晋级、工资待遇、福利与本地区公务员基本相同,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约束;2、参公人员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本身不是“公务员”身份(广东,浙江,山东等除外);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全是参公人员。必须是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才是参公人员;那些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不是参公人员,他们依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工勤人员。2范围和对象编辑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资格条件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性质在社会上有一些部分承担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这些人的编制应该属于事业编制。但国家有规定,这些单位可列为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这类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前,一般名为事业单位,却行使行政职能,代表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属于应列为行政单位及落实行政待遇,未落实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在这些单位内正常工作的人,也就是参公人员了。3相关区别编辑区别参公人员不是正式行政编制,在某种程度上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在人事任用上现在相关政策尚不明朗,因此“转任”的时候会比行政编制的公务员遇到更多的阻力(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除外),其它方面和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包括管理、工资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待遇等)。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1、从机构序列上讲,我国的机构分为:党的机关(即是通常所说的党委部门,包括党委办、组纪宣等几大部门)、政府机关(即为政府工作部门如政府办、人社局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这通常被称为“七类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列为行政机关,其人员身份为公务员,这是中国的特色。这七类机关都是行政机关,也即是通常所称的机关,其使用编制类型为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部分单位还有军转安置编制),所对应的人员为公务员或机关工人(通常为驾驶员)。2、事业单位,一般指的是承担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其典型代表为医院、学校等,都使用事业编制,其人员称为事业人员。某些单位将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卫生执法大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等等)批准其参照公务员管理,其人员就是通常所说的参公管理人员。参公人员其本质还是事业人员,其事业编制类型仍然是事业编制,只不过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必须要实行公务员登记,参公人员也要进行参公登记;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参公人员也参照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参公人员也如此。并且参照公务员相应定为科员、副主任科员等公务员才能有的职位,在工资待遇上跟同级别的公务员一致。与工勤人员的区别参照公务员管理后和工勤人员相比待遇上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个差距在不同的单位也不一样,看你们那里怎么操作的。编制上也有不同,主要体现在进入上不同,参公人员进入要市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批,而工勤人员县级部门就可以审批,单位可以自行决定聘用,在晋升上不同,参公人员一般走的是干部晋升路线,而工勤人员一般走工人晋升路线。三是出口不同。参公人员管理是按照公务员进行的,而工勤人员一般是聘用的。经费来源不同,参公人员的人头费什么的是由财政保障的,工勤人员的是没有人头费的,人员待遇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问题一、人社部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参公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各省各自为政,政策五花八门,一片混乱现象。二、普遍存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转变身份后的身份、工资待遇大幅降低问题。违背“就高不就低”原则,且无处问津。三、人员交流问题。虽然都是在执行一套《公务员法》,但没有制定参公人员与公务员互相交流的改革办法。四、工勤人员确认问题。

2020年新公务员法全文

新公务员法共有十八章,113条,可在全国人大网进行查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务员法修订主要遵循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体现中国特色;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巩固改革成果;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完善制度举措;四是坚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讲的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公务员考核程序,主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在考核过程中,主管领导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时,要事先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在考核时,由部门负责人领导考核组织、确定考核等次,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考核工作,目的是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过去干部考核工作中由领导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现象的发生。   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主要有以下程序:   1.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是指被考核的公务员将自己本年度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个人总结要说明工作成绩,也要实事求是的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个人总结的优点是被考核者对自己的情况最了解,总结比较全面,也有利于被考核者作自我反思。不足是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有时会对错误与不足避重就轻。   2.听取群众意见。各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让群众参与考核评议工作。方式主要有找公务员谈心、听取汇报、群众反映等。听取群众意见是群众路线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反映,目的是使领导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客观、准确。  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就是公务员的上一级主管的领导。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主要考虑到主管领导负责平时的考核工作,和被考核公务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对公务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同时,主管领导是公务员的直接,有权威对公务员的考核作出建议。   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的等次意见后,一般还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即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机关负责人便可签字同意,予以确认。如果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合适的,可以否决经审核的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亲自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在实践中,有时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来最后确定考核意见。   二、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所谓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法是何年人大会议通过的?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陕西人事考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陕西人事考试网祝您早日解决问题,生活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的适用什么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二是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三是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释义】本条是关于录用公务员前提条件的规定。一、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主要是从控制国家机关规模,防止机构膨胀的角度来考虑的。编制,是指机关根据机构设置性质及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而确定的人员定额和职位分配。其核心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数量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都是根据一定任务来设置一定的机构,根据确定的机构来制定编制,再根据编制来配备人员。确定国家机关的编制时,必须遵循因事设人原则、精简原则、效能原则等。编制工作是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的大事,具有法定性,任何单位的人员总额都不得超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定录用计划时,必须坚持只有在缺编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录用名额。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从优化机关内部工作的角度来考虑的。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在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设置职位,并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某一职位上的工作任务及权限是该机关职能分解的最小单位。不同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是不同的。出现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某一部分工作任务无人执行,影响到机关的工作效能,这时才有录用公务员的必要。如果没有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各职位上的职责都有人履行,且该机关已满编,无须录用新人员。根据以上两个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一般是年度的。编制工作的主要步骤是现有各用人部门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拟增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等。然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后予以确定。

公务员法的介绍

《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及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一)公务员管理基本原则根据《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有: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二)公务员义务和权利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九项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总结我国人事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1)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权利;(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贵州省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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