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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六章知识点

   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六章知识点    第一节 出入境有效证件   一、护照   1.护照的概念   护照是主权国家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等合法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该公民的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   2.护照的种类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分为因公和因私普通护照   3.我国护照的申请及签发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申请办理普通护照,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批,如果申请人没有不能出境的情形,应当颁发护照。   4.我国护照的期限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   二、签证   1.签证的概念   签证是主权国家官方机构发给申请者出入该国国境或者外国人在该国停留、居留的许可证明,是附签于申请人所持有入出境通行证件上的文字注明,也是一个国家检查进入或者经过这个国家的人员身份和目的的合法性证明。   2.签证的种类   按签证性质分类: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旅游签证属于普通签证,我国只对外国人发给签证,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无须办理签证,凭护照即可。   我国政府规定,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事由,在其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计有8种: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发给团体旅游签证。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人员。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海员极其随行家属。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   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3.签证机关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三、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是出入中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持该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出入境有效。   四、旅行证   旅行证是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    第二节 出入境管理与边境检查制度   一、边防检查   边防检查是指各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禁止非法出入境、便利进出境人员和交通运输畅通,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通道以及特许进出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对进出国境的人和物进行检查。   1. 对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2. 对交通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3. 对行李、货物的检查   二、海关检查   海关,是国家的门户,是国家入出境管理机构。   海关检查,指海关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品和其他物品执行监督管理、代收关税和查禁走私等任务时所进行的检查。   1.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督和检查   2. 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督和检查   三、安全检查   中国海关和边防站,为保证旅游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禁止携带武器、凶器、爆炸物品。采用通过安全门使用磁性探测检查、红外线透视、搜身开箱检查等方法,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检查。   四、卫生检疫   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身健康,各国都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   我国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设立了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入出境口岸依法对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实施传染病检疫、检测和卫生监督;只有经过检疫,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才能入出境。   1. 对旅游者入境出境检疫的规定   2. 对旅游者入境出境卫生监测的规定   3. 法律责任   第三节 外国旅游者入境、居留和旅行法律制度   一、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的规定   1.外国人必须遵循的原则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4)遵循中国法律的原则   2.外国人入境受限制的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外国人包括旅游者,不准入境:   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所需费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3.外国人出境受限制的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外国人包括旅游者,不准出境:   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一、出境旅游管理概述   1.出国旅游   指中国公民自己支付费用,由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的,以旅游团的形式,前往经国家批准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的活动。   2.边境旅游   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二、政府部门对出国旅游管理的六项制度   1.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2.业务经营权审批管理制度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管理制度   4.团队出境入境管理制度   5.经营规则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6.对文化、体育等特种旅游管理制度   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1.出境入境的权利   (1)旅游者持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2)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来源:考试大网   (3)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2.出境入境的义务   (1)中国公民出国应申办有效证件及出境登记卡,并妥善保管护照等有关证件。   (2)在指定的口岸通行,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并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   (3)遵守中国及前往国国家的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3.出境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对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团社的职责义务及法律责任   1.按核定的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手续,填写“审核证明”;   2.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不得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   3.对于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及时向我驻外使馆、旅游办事处报告;来源:考试大   4.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应予以协助并负责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追偿;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收等管理工作。

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二章考点

   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二章考点   第一节 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八大点)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二、热情友好宾客至上   三、真诚公道信誉第一   四、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五、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团结服从顾全大局   八、钻研业务提高技能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旅游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   (一)道德含义:   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以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恪守职责,兢兢业业地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好,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任务。   (二)具体要求   1、正确认识旅游事业,热爱旅游服务工作   2、端正择业动机,树立高尚职业道德   3、积极努力工作,尽心竭力为旅游者服务   二、热情友好 宾客至上   我国旅游业的指导方针是“友谊为上,经济受益”。而“热情友好、宾客至上”则是旅游接待服务工作的精髓。   (一)道德含义   热情友好是一种道德情感——建立在旅游从业人员对旅游业的道德义务和道德价值的认识上,表现为在旅游接待与服务工作中倾注满腔热情,真诚友好地接待每一位旅游者。   热情友好是一种道德行为——表现为旅游从业人员有意识地做到对客人笑脸相迎,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提供优质服务,使客人从中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受到欢迎、得到尊重,从内心享受到轻松和快乐。   宾客至上——在旅游接待与服务工作中的一切要求都要以宾客为中心,宾客的任何一点需求,我们都有责任尽全力去做得最好。   (二)具体要求   1、主动招呼客人,为客人着想   2、尽力满足客人的要求,不怕麻烦   3、为客人服务,要注意礼仪   三、真诚公道 信誉第一   旅游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道德含义   真诚公道,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维护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做到真诚相待,经营公道。   信誉第一,要求每个旅游从业人员必须把企业的声誉放在第一位,把它看做是企业的生命。   (二)具体要求   1、真诚待客,正确处理宾客投诉   2、拾金不昧,发扬优良传统   3、重合同,守信誉,严格履行承诺   4、按质论价,收费合理   5、广告宣传,实事求是   四、文明礼貌 优质服务   ——旅游业最重要、最具行业特色的道德规范和业务要求   (一)道德含义   文明礼貌是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规范和服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质服务是一切服务行业的共同规范,旅游业职业义务的集中体现,旅游从业人员最重要的道德义务和责任。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礼貌服务。   (二)具体要求   1、真诚待人,尊重旅游者   2、清洁端庄,礼貌待客   3、实行标准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服务质量》gb/t15971-1995,导游服务标准化服务的依据。   (1)到家服务——根据程序与标准,不仅服务要到位,还要到家,即超出客人的期望值的额外服务。   (2)延伸服务——满足宾客的服务标准需求之外,将服务内容延伸。如有些旅游企业组织的灵活服务、细致服务、癖好服务、意外服务、自选服务、庶务服务等。   (3)微笑服务——旅游从业人员通过真诚的最直接的表达和流露的微笑形式,向宾客提供的礼貌服务。微笑服务与“素质服务”和“知识服务”相结合——真正的“超值服务”。    第二节 旅游道德修养   一、旅游道德修养的含义和要求   (一)含义   在旅游职业实践中,旅游从业人员根据旅游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旅游职业道德品质方面自觉地进行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教育,以使自己的道德品质达到崇高的精神境界。   (二)要求   1、努力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六种品质)   (1)忠实——忠诚老实。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忠于旅游事业。具体到工作中即为实事求是,表里如一,讲究信誉,遵守诺言,说到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消极怠工,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2)无私——大公无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旅游接待工作中努力做到无私奉献,服务游客。   (3)正直——处理各种问题时,襟怀坦荡,见义勇为,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斗争,疾恶如仇,大义凛然,廉洁奉公。   (4)热忱——满腔热情。在工作中积极向上,敬业乐业,英勇果断,敢于开拓,敢于创新,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工作。   (5)谦逊——谦虚谨慎。能够正确对待成绩与荣誉,正确对待批评与建议,尊重别人,豁达大度,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旅游从业人员具有了这种道德品质,就能在职业活动中做到严于律己、礼貌待客、谦虚待人、不断进步。   (6)勤俭——克勤克俭,艰苦朴素。勤能创业,俭能养志。旅游从业人员具有了这种良好品质,就能在工作中多做贡献,拒腐蚀,永不沾。   2、不断提高道德境界   道德境界是人们在道德品质修养过程中形成的高低不同的觉悟程度;也指在某一时期内,人们所到达的道德品质水平和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思想情操、觉悟水平的综合反映。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人们的道德境界大体分:   (1)损人利己的道德境界   (2)合理利己主义的道德境界   (3)先公后私的道德境界   (4)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   旅游从业人员要想使自己成为一个具有高尚情操的人,就应该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逐步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争取到达大公无私的最高境界。   二、旅游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和方法   (一)内容(五个方面)   包括:职业道德认识、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志、职业道德信念、职业道德行为。   1、职业道德认识的修养   2、职业道德情感的修养   (1)正义感   (2)义务感   (3)良心感   (4)荣誉感   (5)幸福感

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一章知识点

   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一章知识点    第一节 旅游职业道德的特点和作用   一、旅游职业道德的含义   (一)职业和职业道德   含义: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工作、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   包括:职业观念、职业情感、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作风。   职业道德是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程度的突出标志,是公民道德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精神:为人民服务。   (二)旅游职业道德   旅游从业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及准则的总和。   二、旅游职业道德的特点   职业道德的特点:适用范围上的特殊性、形式上的多样性和具体性、内容上的稳定性和继承性。   除具有以上特点外,社会主义旅游职业道德的还有:   (一)进步性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在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优秀的道德遗产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旅游业的特点和要求,最能代表旅游者、旅游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种先进的职业道德。   (二)崇高的目的性   社会主义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决定其职业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社会主义旅游职业道德与职业目的完全一致。   (2)道德规范与职业地位的一致性。   (3)在社会主义社会,旅游从业人员是旅游企业的主人。从业者的主人翁精神,是社会主义旅游道德崇高目的性的表现。   (三)广泛的适应性   旅游业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三大多样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旅游职业道德的广泛适应性。   (四)高度的自觉性和实践性   社会主义旅游职业道德是在旅游从业人员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原则和规范是在旅游职业活动实践中,根据旅游职业责任和旅游职业纪律的要求总结、概括而成的具体可行的行为守则。   (五)多层次性   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的经济结构是多层次的,这决定了社会主义旅游职业道德也必然表现为多层次性。   三、旅游职业道德的作用(五大有利)   有利于   (一)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二)改善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   (四)推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节 旅游职业道德的核心、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旅游职业道德的核心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   社会主义旅游职业道德的核心——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   其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热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二)加强职业责任心和道德义务感   (三)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态度——服务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所持的神情、举止表现,通常包括:心理状态、面部表情、形体动作、语言表达、服饰打扮等。   服务质量——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包括:服务的准备工作、服务设施的状态、产品或商品的性能、操作的技巧和工作的效率——体现在服务过程中的许多细节中。   二、旅游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集体主义   (一)含义   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其首先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大集体利益高于小集体利益,全局利益高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   集体主义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二)在旅游职业活动中的体现   1、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   2、要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3、要有爱护公共财物的品德   4、要反对利己主义   三、旅游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旅游事业   包括以下三方面:   1、正确认识旅游事业的性质和任务   既是经济事业,又是文化事业;既要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赚取外汇,又要扩大我国的对外影响,增进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开展民间性质的文化、科技交流。同时,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2、培养敬业、乐业的道德情感   敬业——敬重我们自己所从事的旅游事业,有职业荣誉感。   乐业——以主人翁的姿态,热爱旅游事业,乐于为广大旅游者服务,并且以做好本职工作作为自己最大的快乐,即有职业幸福感。   3、树立勤业、创业的精神   勤业——为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勤学苦练过硬本领;在平凡而琐碎的旅游服务过程中兢兢业业,尽心尽责;在职业实践中养成忠于职守、养成克勤克俭的良好习惯。   创业——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并积极参与各方面的工作,使我国的旅游事业得到更大、更健康的发展。   (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1、爱国主义的含义   千百年来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即人们对自己所出生的民族、民族的发祥地(即祖国的山河)、民族的优秀传统和文化等深深热爱的一种感情。它是国家、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在个人身上的集中体现。   2、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六点)   (1)坚持祖国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同祖国利益不一致时要无条件地服从祖国利益;   2)要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完整、统一和尊严,反对一切叛卖祖国、玷污祖国的言论和行为;   (3)要自觉维护各族人民的安定团结,一切言论和行为都要有利于安定团结局面的形成和巩固;   (4)要自觉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奋发进取,努力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5)要有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在任何大国、强国、富国面前决不妄自菲薄、卑躬屈膝,更不崇洋媚外;   (6)要尊重、关心和支持其他民族和国家的人民的正义斗争,坚持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统一。   3、培养爱国主义情感   (1)学习、了解祖国的历史。   (2)树立民族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   (3)以实际行动报效祖国。

2014导游资格第二章《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知识点

第一节 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八大点)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二、热情友好宾客至上   三、真诚公道信誉第一   四、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五、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团结服从顾全大局   八、钻研业务提高技能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旅游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   (一)道德含义:   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以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恪守职责,兢兢业业地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好,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任务。   (二)具体要求   1、正确认识旅游事业,热爱旅游服务工作   2、端正择业动机,树立高尚职业道德   3、积极努力工作,尽心竭力为旅游者服务   二、热情友好 宾客至上   我国旅游业的指导方针是“友谊为上,经济受益”。而“热情友好、宾客至上”则是旅游接待服务工作的精髓。   (一)道德含义   热情友好是一种道德情感——建立在旅游从业人员对旅游业的道德义务和道德价值的认识上,表现为在旅游接待与服务工作中倾注满腔热情,真诚友好地接待每一位旅游者。   热情友好是一种道德行为——表现为旅游从业人员有意识地做到对客人笑脸相迎,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提供优质服务,使客人从中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受到欢迎、得到尊重,从内心享受到轻松和快乐。   宾客至上——在旅游接待与服务工作中的一切要求都要以宾客为中心,宾客的任何一点需求,我们都有责任尽全力去做得。   (二)具体要求   1、主动招呼客人,为客人着想   2、尽力满足客人的要求,不怕麻烦   3、为客人服务,要注意礼仪   三、真诚公道 信誉第一   旅游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道德含义   真诚公道,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维护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做到真诚相待,经营公道。   信誉第一,要求每个旅游从业人员必须把企业的声誉放在第一位,把它看做是企业的生命。   (二)具体要求   1、真诚待客,正确处理宾客投诉   2、拾金不昧,发扬优良传统   3、重合同,守信誉,严格履行   4、按质论价,收费合理   5、广告宣传,实事求是   四、文明礼貌 优质服务   ——旅游业最重要、行业特色的道德规范和业务要求   (一)道德含义   文明礼貌是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规范和服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质服务是一切服务行业的共同规范,旅游业职业义务的集中体现,旅游从业人员最重要的道德义务和责任。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礼貌服务。   (二)具体要求   1、真诚待人,尊重旅游者   2、清洁端庄,礼貌待客   3、实行标准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服务质量》gb/t15971-1995,导游服务标准化服务的依据。   (1)到家服务——根据程序与标准,不仅服务要到位,还要到家,即超出客人的期望值的额外服务。   (2)延伸服务——满足宾客的服务标准需求之外,将服务内容延伸。如有些旅游企业组织的灵活服务、细致服务、癖好服务、意外服务、自选服务、庶务服务等。   (3)微笑服务——旅游从业人员通过真诚的最直接的表达和流露的微笑形式,向宾客提供的礼貌服务。微笑服务与“素质服务”和“知识服务”相结合——真正的“超值服务”。  五、不卑不亢 一视同仁   (一)道德含义   不卑不亢是爱国主义和国格、人格的体现。   一视同仁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体现。   不卑不亢、一视同仁的核心是平等。   (二)具体要求   不卑不亢是自觉维护民族尊严,维护国格、人格的具体体现。   要做到不卑不亢,要求我们谦虚谨慎,但不妄自菲薄。   一视同仁有助于创造平等、团结、友爱、合作、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旅游接待服务工作中的一视同仁,重点体现在:   “六个一样”   (1)高低一样,一样看待高消费和低消费客人;   (2)内外一样,一样看待国内客人和国外客人;   (3)华洋一样,一样看待华人客人和外国客人;   (4)东西一样,一样看待东、西方国家的客人;   (5)黑白一样,一样看待黑色与白色人种客人;   (6)新老一样,一样看待新来的客人与老客人。   “六个照顾”   (1)照顾先来的客人;   (2)照顾外宾和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客人;   (3)照顾贵宾和高消费客人;   (4)照顾黑人和少数民族客人;   (5)照顾常住客人和老客人;   (6)照顾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客人。   六、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等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   (一)道德含义   遵纪守法——重视并遵守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旅游组织纪律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关纪律和制度,也包括行业本身的规章制度、规程和奖惩措施等,如员工守则、公约、服务规程、岗位责任制、奖罚细则、服务质量要求等。   廉洁奉公——不贪,不占,不损公肥私,不化公为己,不搞特殊化,更不能徇私枉法;即要以人民利益为利益,处处为国家和集体着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办事。   作为行政和法律规范,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要求;作为道德规范,它是一种自觉性的要求,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优劣的标准之一。   (二)具体要求   1、自觉遵守职业纪律,严格执行政策、法令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主义社会公德基本要求——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3、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七、团结服从 顾全大局   ——旅游业发展的可靠保证   (一)道德含义   要求每个旅游从业人员为了旅游业发展的共同目标,自觉搞好同事之间、部门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团结,摆正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从而使旅游业健康发展。   (二)具体要求   1、团结友爱,相互尊重   2、发扬主人翁精神,相互支持   3、学习先进,勇于竞争   八、钻研业务 提高技能   (一)道德含义   自觉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能,不仅是一项业务要求,更是一种道德义务。   (二)具体要求   1、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持之以恒   (1)认真学习文化基础知识,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   (2)努力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准确、生动、流畅;   (3)努力学习礼节礼貌方面的知识,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做到大方得体,彬彬有礼;   (4)加强美学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审美能力;   (5)关心时事政治,关心社会热点,关心世界形势。   2、掌握学习的规律和方法,不断进取   3、掌握过硬的基本功,努力提高专业技能

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四章知识点

   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第四章知识点    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导游人员暂行条例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旅游行业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   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   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   (1)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资格证报考条件   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1、 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   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体健康   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导游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自动失效。    导游证   1、导游证得申领程序   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执照。是参加导游人员考核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办理导游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必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在一个旅行社实习期满至少3个月以上,经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服公司登记注册,持证明材料,方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临时导游证   具有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然未取得导游证,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有旅行社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与正式导游证的区别:(简答)   正式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执照。是参加导游人员考核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因旅行社需要而向主管部门申请的导游证。   第一:获得证书的途径不同   第二:有效期不同,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 可以申请延长,临时导游证时间为3个月,不得延长   第三:语种要求不同,导游证对语言没有特殊要求,而临时导游证只适用于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第一: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   第三:受过刑法处罚的人员,过失性犯罪的除外   第四: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义务: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 佩戴导游证的义务   3、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违规处罚1000~30000罚款)   4、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   5、 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6、 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   7、 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义务   8、 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类别   (1)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2)导游人员按归属关系可划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   (3)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4)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   (1)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2)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3)考试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4)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内未从业,资格证自动失效。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 人身权利和自由   第一:生命权第二:人格尊严权 第三:人生自由权   2、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私人财产所有权第二:劳动权 第三:休息权   3、 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 诉权   是权力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记分和年审管理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1. 管理机构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2. 记分和扣分方法   导游人员的记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扣除10分、8分、6分、4分、2分五个等级的扣分办法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业导游业务的   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 未经旅行社委派四字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消费的   3)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 无辜不随团活动的   3)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记分卡的   4) 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4)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 仪表、着装不整齐的   6)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7) 分值扣完后的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   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于10日内通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人员,可执旅游执法单位出具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如何理解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旅游职业道德的关系?

法规是已经成型的规定性文件或者地方法规、行业法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特征,是社会行为的底线;政策是不同级别的政府发布的施政策略、措施,具有相对短暂性、局部性;长期执行的政策有可能逐步变为法律的一部分;道德是鼓励和提倡行业职业内的高尚行为、助人为乐、甘于奉献和牺牲等等。道德是引领的示范作用,没有强制性和规定性;美好的道德情操逐渐可能会成为法律中的一部分

名词解释:1、新闻法规与新闻道德 2、清末民初报律 3、新闻职业道德 4、言论自由,采访权,舆论监督

4、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如何修炼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方法有:加强理论学习、勇于实践磨练、虚心向他人学习等。1、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教师要认真学习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应在理论学习中去深刻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要求;应当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二)道德修养应注意内省和慎独。2、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学习理论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将理论付诸教育实践,因为教育实践不仅是教师进行师德修养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检验教师师德修养的唯一标准,是教师师德修养的目的和归宿。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认识、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只有经过实践的反复磨练,道德认识才能日益明确和深刻,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才能日益坚定,道德情感才能日益丰富,道德理论才能日益完善,才能形成良好的师德品质,成为品德高尚的人。3、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在优秀教师的身上,集中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所倡导的优秀品质,他们的.教育实践和先进事迹,生动体现了新时代师德的特点和要求,他们从不同的侧面把教师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具体化、形象化了。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感人事迹,既能帮助我们提高师德认识,又能诱导和激发我们的师德情感。4、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教学过程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教师应把教学堪称自己一生的事业来奋斗。虽然初登讲台有些不适应,但随着对教学工作兴趣的提高和对教学内容的熟悉,教师的教学技能也会一步一步地提高。因此,教学过程是一个有模仿到创造,由不稳定到稳定,再到飞跃的逐渐完善的过程。要实现这一目标,教师自身必须具有坚持不懈和执着追求的精神,在不断的学习实践中大胆探索,勇于追求,积极进取。总之,教师好做,但教学却不好做,要想真正胜任教师这一职业也并不容易,非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此时,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成了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根本,也是教师有所创造和革新的催化剂。是教师道德行为最深层的根据和重要保证。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方法有:加强理论学习、勇于实践磨练、虚心向他人学习等。1、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教师要认真学习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应在理论学习中去深刻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要求;应当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二)道德修养应注意内省和慎独。2、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学习理论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将理论付诸教育实践,因为教育实践不仅是教师进行师德修养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检验教师师德修养的唯一标准,是教师师德修养的目的和归宿。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认识、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只有经过实践的反复磨练,道德认识才能日益明确和深刻,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才能日益坚定,道德情感才能日益丰富,道德理论才能日益完善,才能形成良好的师德品质,成为品德高尚的人。3、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在优秀教师的身上,集中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所倡导的优秀品质,他们的.教育实践和先进事迹,生动体现了新时代师德的特点和要求,他们从不同的侧面把教师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具体化、形象化了。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感人事迹,既能帮助我们提高师德认识,又能诱导和激发我们的师德情感。4、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教学过程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教师应把教学堪称自己一生的事业来奋斗。虽然初登讲台有些不适应,但随着对教学工作兴趣的提高和对教学内容的熟悉,教师的教学技能也会一步一步地提高。因此,教学过程是一个有模仿到创造,由不稳定到稳定,再到飞跃的逐渐完善的过程。要实现这一目标,教师自身必须具有坚持不懈和执着追求的精神,在不断的学习实践中大胆探索,勇于追求,积极进取。总之,教师好做,但教学却不好做,要想真正胜任教师这一职业也并不容易,非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此时,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成了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根本,也是教师有所创造和革新的催化剂。是教师道德行为最深层的根据和重要保证。

怎么样修养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方法有:加强理论学习、勇于实践磨练、虚心向他人学习等。1、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教师要认真学习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应在理论学习中去深刻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要求;应当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二)道德修养应注意内省和慎独。2、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学习理论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将理论付诸教育实践,因为教育实践不仅是教师进行师德修养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检验教师师德修养的唯一标准,是教师师德修养的目的和归宿。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认识、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只有经过实践的反复磨练,道德认识才能日益明确和深刻,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才能日益坚定,道德情感才能日益丰富,道德理论才能日益完善,才能形成良好的师德品质,成为品德高尚的人。3、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在优秀教师的身上,集中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所倡导的优秀品质,他们的.教育实践和先进事迹,生动体现了新时代师德的特点和要求,他们从不同的侧面把教师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具体化、形象化了。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感人事迹,既能帮助我们提高师德认识,又能诱导和激发我们的师德情感。4、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教学过程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教师应把教学堪称自己一生的事业来奋斗。虽然初登讲台有些不适应,但随着对教学工作兴趣的提高和对教学内容的熟悉,教师的教学技能也会一步一步地提高。因此,教学过程是一个有模仿到创造,由不稳定到稳定,再到飞跃的逐渐完善的过程。要实现这一目标,教师自身必须具有坚持不懈和执着追求的精神,在不断的学习实践中大胆探索,勇于追求,积极进取。总之,教师好做,但教学却不好做,要想真正胜任教师这一职业也并不容易,非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此时,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成了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根本,也是教师有所创造和革新的催化剂。是教师道德行为最深层的根据和重要保证。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措施有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措施如下:(一)加强理论学习1、加强道德理论的学习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认真学习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理论,吸取其精华,并在实践中发扬光大:认真学习共产主义道德理论,用先进的道德理论,武装自己,教育自己,树立正确的道德理想;认真学习一般的道德理论和教师的职业道德理论,从多方面获取道德知识,为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2、加强师德规范的学习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衡量教师道德是非、指导教师道德行为、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标准,是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具体地向教师表明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正确回答了教师个人与他人、与集体、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发展教育事业的有力保障。要将教师的师德规范,转化为教师个人的内心信念,需要教师有一个自觉学习、接受教育的过程。加强师德规范的学习,有助于提高教师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性。3、加强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能更好地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增强教书育人的本领。(二)加强在实践中的磨练。学理论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将理论付诸教育实践,因为教育实践不仅是a教师进行师德修养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检验教师师德修养的唯一标准,是教师手师德修养的目的和归宿。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认识、不断提高,不断完否。只有经过实践的反复磨练,道德认识才能日益明确和深刻,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才能日益坚定,道德情感才能日益丰富,曲期中她世国建建是道德理论才能日益完善,才能形成良好的师德品质,成为品德高尚的人。(三)加强向优秀教师的学习在优秀教师的身上,集中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所倡导的优秀品质,他们的教育实践和先进事迹,生动体现了新时代师德的特点和要求,他们从不同的侧面把教师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具体化、形象化了。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感人事迹,既能帮助我们提高师德认识,又能诱导和激发我们的师德情感。(四)加强内省和慎独孔子曾说:“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里仁》)教师以师德规范为准则,以品德高尚的人为榜样,时时反省自己,就能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有做坏事可能的时候,不做坏事。

浅谈如何提升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其必备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具有高尚的师德。从古至今,国内国外,人们都把师德作为衡量教师素质的第一杆标尺。可以说,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不仅直接关系到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及亿万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还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风貌产生深远影响,所以说师德建设的重要性无论提到怎样的高度都不为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们教育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同时,随着人民大众对于优质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人们对教师素质及师德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而作为一名教师,不断提升新时期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头等重要的大事。现就我个人对师德修养的理解谈一点肤浅的看法:一、师德的重要性德是做人的灵魂和根本。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如何,直接决定着这个人的行为准则和人生方向。甚至影响着周围的人和事。因此,做人德为先,育人先育德。教师只有率先垂范,注重师德修养才能以德育德,铸造学生健康人格,才不愧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二、贯彻以德育人的思想首先要尊重学生,用爱的力量来教育学生。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智慧的启迪者,更是精神的熏陶者、人格的影响者和道德的体现者。确切的说教师要爱孩子。若教师连起码的爱孩子的心都没有,那严格地讲就不配做老师,没有爱就没有教育。高尔基说过“爱孩子那是连母鸡都会做的事”,如何教育孩子才是一件大事。爱是教育的基础,而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和引导学生又是爱向正确方向发展的保证。任何学生都有其闪光之处,都有自己的志向,有自己的热情,有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理解信任和尊重,这就要求教师以极大的热忱和父母般的胸怀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用高尚的道德情感浇灌学生的心田。教师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间去,和他们打成一片,做他们的知心朋友建立最有亲和力的师生关系。要多发现学生的成绩和优点,并及时的给予肯定和赞美,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人格要求。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满腔热情。其次教师要重视人格力量的震撼力,培育高尚的职业人格。所谓人格力量,是指教师个人的政治品格治学态度,道德情感意志作风等,即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产生一定的教育功能。人格的力量是巨大的,教师要改进工作作风,以育人为己任,刚直不阿,廉洁从教,并以此塑造学生高尚的人格。怎样对待自己,怎样对待他人,怎样对待社会这些为人处世的道理教师不仅要讲给学生听,而且更要做给学生看。教师本身就是一部活生生的育人教材。德的功能是巨大的。但这种巨大的作用又是以教师的才学为基础的,没有才学的德是苍白无力的。这就要求教师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外,还必须重视和加强自身的才学修养,全方位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只有德才兼备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学生。为此,教师应该深刻认识自身职业的重要性,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改革教育思想,创新教育观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用精湛的学识赢得学生。三、在业务上要注意不断提高自己。如进行教学反思,是教师自觉地把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作为认识对象而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冷静思考和总结,从而进入更优化的教学状态,使学生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如果说备课、上课等基本教学实践是元研究的话,那么教学反思就是次研究。如果你想在三尺讲台上开启一片蔚蓝的天空,那么你会觉得不断地教学反思不仅是个人的思想需要,而且是一种高尚的精神活动,是精神产品的再生产,你会发现生命就像每天升起的太阳一样是新的。教学反思需要跳出自我,反思自我。所谓跳出自我就是经常地开展听课交流,研究别人的教学长处,尤其是要研究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的教学思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学习比较,找出理念上的差距,解析手段、方法上的差异,从而提升自己。当然,无论是运用行动研究法还是比较法,我们都需要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达到“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境界。走进新课程,要求教师转换角色,从教材知识的传授者和学生的管理者转变为学生发展的促进者,为此,应该做到以下方面:一是教师应当离开讲桌,到学生群体中来,与学生距离更近一些,态度更加温和一些。特别是过去教师眼中的个别落后学生,教师在他们身边多看一点,多关注,多指导,多鼓励,调动他们的学习情感,对全体学生来说,教师每节课都能面对面了解他们一次,都能有一次学习上的对话,都能有一次学习上的评价,都能有一次当面指点,学生的学习态度会显得更加积极,课堂将呈现出一种师生融洽合作学习的气氛。二是教师应把课堂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更多的让给学生,课堂是学生的,是以学生为中心的,讲的过多,学生即使听的津津有味也不会全记住。引导学生更多地参与学习体验学习探究学习,通过师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讨论经历求知的探究和能力锻炼的过程。三是教师要欢迎学生个性的张扬。过去教师喜欢学生服服帖贴,对爱说爱闹的行为不予鼓励,抑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因此,教师必须转变这种居于学生之上的管理者的做法,调动学生展示学习的个性,鼓励学生敢于讲话,敢于提问,敢于评价教材内容和评价别人,敢于把自己获得的有关信息应用学习之中。这样调动学生是开发学生个性资源的基本表现。四是要唤起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让学生产生自己能学的意识,要调动起这种意识,就要让学生自己读书,自己体会内容和乐趣,要让学生在同伙伴们的讨论、交流中学。自己体会大家在一起研究学习的乐趣和收获;要让学生在玩乐中学习,通过很多方式的快乐活动,把教材知识内容引入活动,会有很好的收获。学生自主学习意识是在兴趣中调动起来的,是在认为自己能学的情感中形成的,有了一种自主意识,学习的品质和精神就得到了提升。五是要引导学生走出教科书,走出教室,充分利用校内外、体育课的各种学习资源给学生感性刺激,激发学生爱祖国、爱家乡的情感,形成健康的审美心理,不仅会丰富学生的生活与学习内容,而且会使实践学习的过程成为人文素养形成的过程。六是教师要当学生发展的促进者,就要用高度的热情和能力把学生引入自主发展的新天地,着眼学生的发展,着力教学创新,这应是我们每个教师的追求转变的一种表现。正如教育部长所说的,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要把责任的教育放在师德建设的首要位置。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高尚的师德是成为“人师”的最重要的素质,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正是由教师薪火相传,传递给了一辈又一辈的莘莘学子,使民族和人类具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浅谈如何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一、加强学习加强学习,是教师师德修养的必要途径。学习是修养的前提。第一,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第二,要学习师德修养的理论,深刻理解教师道德规范和要求,明辨道德是非,提高遵守师德规范和要求的自觉性。第三,要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这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基本要求。二、躬身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也是道德修养的基础。教师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不断学习,不断升华,才能达到一名教师所具有的道德修养要求。一个教师的师德水平不是用嘴巴说出来的,而是用行动做出来的。离开了教育教学实践,师德修养便失去了客观的评价标准。要引导教师参与实践,鼓励教师勇于实践,激励教师坚持实践,在实践中提升师德修养。三、树立榜样树立道德榜样是提升师德修养的重要方法。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引导和鼓励教师之间相互学习、探讨、交流和借鉴,大力宣传教师中的先进典型,用榜样人物的先进事迹、高尚情操、模范行为引领广大教师,把抽象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等形象化、具体化,以先进模范的行为激励教师,增强师德修养的自觉性。四、学会反思反思是提高师德修养的重要方法。师德修养是教师自身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自我锻炼、自我陶冶、自我教育、逐步完善的过程。教师必须对自己的教育教学效果进行不断地反思,及时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及时纠正,不断地实现自我更新,对学生施以积极的教育影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师要反思自己的行为与职业道德理论要求的差距,反思自己与周围其他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的差距,努力完善自己。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养的重要标准之一。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养的重要标准之一。它不仅仅关注教师的学术水平、课堂教学效果等硬性指标,更加强调教师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的规范。具体来说,教师师德师风包括:1、爱岗敬业:教师应该对自己的职业充满热爱,并乐于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2、严谨治学:教师应该钻研学问,不断精进自己的学术研究水平,促进自身学科专业的提升。同时,在课堂上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密备课、讲授内容真实可信。3、师生关系健康:教师应该随时倾听学生的心声,了解学生的需要,与学生进行良¥¥流,保证师生关系的稳定和健康。4、廉洁自律:教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总之,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养的重要标准,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注重自身品质和职业道德的提升。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副司长黄小华介绍,高校要全面加强教师日常教育引导,推进建设师德全员养成体系,不断健全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励惩处工作长效机制。目前,教育部官网已累计公开曝光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问题8批58件,形成了长效震慑。

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有哪些?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核心标准。它涵盖了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教学能力、教育方针和方法等多个方面,是教师综合素质的体现。师德师风具有以下作用:1. 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标准之一,能够衡量教师职业道德和品德的标准,包括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关心学生、廉洁自律等方面。2. 能够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质量提高,教师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才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同时也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3. 能够塑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和社会形象,教师作为社会的知识分子,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教师良好的师德师风可以传递正能量,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同时也能够树立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综上所述,师德师风在评价教师队伍素质中具有核心地位,对于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

哪些行为属于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范畴

1、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2、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确立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信念、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2)职业的特殊性:政治性、法律性、行业性(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各有行业特征)、专业性。(3)实践性:法律职业行为过程,就是法律职业实践过程,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4)正式性:法律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正式,除一般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劳动规程、行为须知等表现形式外,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5)更高性: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光明点睛】法律职业道德归根结底是一种职业道德,因此,违反法律职业道德首先承担的是一种道德责任。当然,如果违反了以法律形式表现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光明点睛】1、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都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但是,这四个主体还各有其特定的职业道德需要遵守。2、法律职业道德尽管也具有正式性,部分法律职业道德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但就整体而言,法律职业道德仍然归属于道德范畴,具有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

如何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表,也有着审判行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期盼的职业道德。法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以确保司法公正,更要谦逊文明、勤勉敬业以保障审判效率。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广大法官必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所以,司法为民就是新时期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新要求。本文以如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3.敬业进取,精益求精。香港法官的誓言中说:无惧、无偏、无私、无欺。我说还应该有无闲,即抓住时机,忙中抽闲,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无满足和懈怠。 4.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二、影响法官职业道德培养的主要原因 (一)法治理想与人治现实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人们严格遵纪守法,也影响着法官严格执法,并直接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表现在:在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上,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和法官的考核、任用、选拔制度来来选拔、任用干部和法官。有的法院,研究生、本科生进不来,而有关系的大专生,甚至是没有编制的自费大专生却大摇大摆地进来了。在审判工作作风上,置法律程序于不顾,搞家长制、一言堂。法律规定,只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才是合法的审判组织,而有的法院领导为了达到个人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目的,又在法院内部另设程序和审判组织,并且将其凌驾于法定程序和合法审判组织之上;有的法院领导个人直接拍板案件;有的法院领导则擅自制定司法解释;有的法院领导将手中的核稿、签发案件权变成了审批权,权大于法了;有的上级法院领导以过问下级法院案件为名,直接干预下级法院办案。以上少数法院领导干部的违法做法,都缘于封建主义家长制的思想,而一些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地方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则为这种家长制作风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合法借口。以上现象,会给法官职业道德带来不良影响。 (二)法官的人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法官职业道德的正常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官的待遇与他们的职责出现巨大反差。有的老少边山地区的法官甚至连发工资都难以为继。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梦寐以求挤身法官行列,因为法官的地位比律师要高得多,法官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维护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作用比律师大得多,当然应当比律师享有更高的待遇,同时也要求法官比律师拥有更高的素质。但是在中国的事实正好相反,没有哪一个名律师愿意到法院当法官的,倒是有不少优秀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后去改行当律师了。原因很简单,法官的待遇、社会地位与其职业要求极不相称,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法官待遇的这种尴尬现状,职业道德却要求他发自内心地操守自律,与人权的基本原则是极不相称的,一种制度的设计,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而不能假定人人都为道德圣人。要求法官自律,甚至在八小时以外也要慎独,其前提是法官都为出类拔萃者,他们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并廿愿过清教徒式的刻板生活,这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是不现实的。 二是执法环境不够完善。有的法官刚直不阿、执法如山,却得罪了某领导,最终落得个以工作需要为名调离岗位或找个岔子降级撤职的结果;有的法官因为严肃执法而得罪了一方当事人,家人被报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三是法官的职业缺乏制度上的严格保障,时刻存在着被分流、优化、双选的危机感。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职务是终身制的,非经特别程序,不能弹劾法官。法官的职业有保障了,他才能够做到刚直不阿、敢于碰硬。当然并不是说不要搞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也不是说法官都不应有压力,而是说,任免法官不应太随意,把企业管理那一套制度照搬到法院来,想任命就任命,想免职就免职,如果这样的话,法官就会经常处于诚惶诚恐、瞻前顾后之中,即使他有着再好的道德修养也难以实现。以上弊端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官的工作热情,影响着法官爱岗敬业,使其缺乏上进心和改革精神。 (三)有的法院领导干部未发挥其应有的示范作用,有的人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人腐化堕落,给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带来负面影响。如上所述,道德具有实践性的特征,领导者的示范作用远远大于普通群众的示范作用,不可否认,大多数法院领导能够以身作则,给群众作出表率的,但近年来也确实有些法院领导,胆大妄为,构成了犯罪,被处以刑罚,还有一些触犯了党纪政纪。这些人的反面示范作用也给广大法官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三、建立良好机制,为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打下良好基础 (一)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保驾护航。指导思想要明确,人民法院有惩罚和保护两种职能,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开展审判工作。排除一切干扰,要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审判思想、审判制度、审判方式、审判作风大开绿灯,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方式和作风都应该摈弃。 (二)改革现有种种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不合理制度,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制,包括审判制度、司法制度、组织人事制度、物质分配制度、廉政制度、工作制度等,彻底实现法院内部系统管理体系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在严肃执法、依法审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上,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三)打击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妨碍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行为,包括上面所说的各种弊端和腐败现象,为法官职业道德培养提供一个清新的环境。 (四)有效地保护法官的人权,提高其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调动法官工作和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实现职业道德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从不敢为到不想为,使法官的自律不再是无价值的牺牲,而是有利可图。当然,这个利是合法的利,不是非法的利。保护其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通过建立新的司法制度,使法官真正享受到超脱于世人的感觉,深居简出无人扰。当外界干扰无法与法官接触时,审判焉有不公正之理! (五)建立一种新的机制,使法院领导比普通法官更自觉地、更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真正地起到表率示范作用。此外,古人所采取的易地为官、定时轮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这是因为,人类有一种惰性,就是日久生厌,日久生厌之后,为党为国无私奉献的热情就会减退,而随之而来的各种私心杂念就会滋生蔓延并逐渐膨胀。再加上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工作时间长了,难免全成形各种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原先小心翼翼的心态就会变得胆大起来,此时,如果道德修养功夫未到,各种监督不力,一不小心就会脱离职业道德的约束,犯错误甚至触犯法网。作者:陆世华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有5条,第一条为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第二条为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第三条为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第四条为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第五条为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于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于日前发出印发《准则》的通知,要求全体检察官遵照执行,检察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公正: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清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秉持清正廉洁的情操。文明: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如何看待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与现行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首先,法律严于道德。法律是道德必须被遵守的底线。你违背道德规范,但不见得也触犯了法律。但你触犯了法律,肯定也违背了相应的道德规范。 其次,因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是一种专门性的群体规范,法官也要受职业道德约束。 第三,法官如果违背了职业道德,肯定就要受职业道德规范惩戒,但如果行为严重到触犯了相应的法律,那么同时还要受到法律追究。 最后,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都是法官应该遵照执行的行为规范。如此,才能树立起法官自身公正、廉明的形象。

以下哪些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

张某在某基层级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现已离开法院。以下哪些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是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司法实务》作业考核试题中第一道选择题。通过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司法实务》作业考核试题答案解析得知,张某在某基层级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现已离开法院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

法官必须公正反映了职业道德的什么

职业性。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法官必须公正反映了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法官判断是非必须公正,应始终处在中立的立场上。

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以法官为约束对象,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不同。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第三,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中得到了体现,其中一些可以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些观念性的要求则难以具体化,例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虽然一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并时刻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即便是最详细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方式,但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可以使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能明辨是非善恶。

如何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麻烦告诉我

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表,也有着审判行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期盼的职业道德。法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以确保司法公正,更要谦逊文明、勤勉敬业以保障审判效率。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广大法官必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所以,司法为民就是新时期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新要求。本文以如何,谈谈个人的看法。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2.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3.敬业进取,精益求精。香港法官的誓言中说:无惧、无偏、无私、无欺。我说还应该有“无闲”,即抓住时机,忙中抽闲,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无满足和懈怠。4.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二、影响法官职业道德培养的主要原因(一)法治理想与人治现实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人们严格遵纪守法,也影响着法官严格执法,并直接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表现在:在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上,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和法官的考核、任用、选拔制度来来选拔、任用干部和法官。有的法院,研究生、本科生进不来,而有“关系”的大专生,甚至是没有编制的自费大专生却大摇大摆地进来了。在审判工作作风上,置法律程序于不顾,搞家长制、“一言堂”。法律规定,只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才是合法的审判组织,而有的法院领导为了达到个人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目的,又在法院内部另设程序和审判组织,并且将其凌驾于法定程序和合法审判组织之上;有的法院领导个人直接拍板案件;有的法院领导则擅自制定“司法解释”;有的法院领导将手中的“核稿”、“签发”案件权变成了“审批”权,权大于法了;有的上级法院领导以“过问”下级法院案件为名,直接干预下级法院办案。以上少数法院领导干部的违法做法,都缘于封建主义“家长制”的思想,而一些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地方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则为这种家长制作风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合法”借口。以上现象,会给法官职业道德带来不良影响。(二)法官的人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法官职业道德的正常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官的待遇与他们的职责出现巨大反差。有的老少边山地区的法官甚至连发工资都难以为继。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梦寐以求挤身法官行列,因为法官的地位比律师要高得多,法官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维护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作用比律师大得多,当然应当比律师享有更高的待遇,同时也要求法官比律师拥有更高的素质。但是在中国的事实正好相反,没有哪一个名律师愿意到法院当法官的,倒是有不少优秀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后去改行当律师了。原因很简单,法官的待遇、社会地位与其职业要求极不相称,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法官待遇的这种尴尬现状,职业道德却要求他发自内心地操守自律,与“人权”的基本原则是极不相称的,一种制度的设计,“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而不能假定人人都为道德圣人”。要求法官自律,甚至在八小时以外也要“慎独”,其前提是法官都为出类拔萃者,他们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并廿愿过清教徒式的刻板生活,这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是不现实的。二是执法环境不够完善。有的法官刚直不阿、执法如山,却得罪了某领导,最终落得个以“工作需要”为名调离岗位或找个岔子降级撤职的结果;有的法官因为严肃执法而得罪了一方当事人,家人被报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三是法官的职业缺乏制度上的严格保障,时刻存在着被“分流”、“优化”、“双选”的危机感。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职务是终身制的,非经特别程序,不能弹劾法官。法官的职业有保障了,他才能够做到刚直不阿、敢于碰硬。当然并不是说不要搞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也不是说法官都不应有压力,而是说,任免法官不应太随意,把企业管理那一套制度照搬到法院来,想任命就任命,想免职就免职,如果这样的话,法官就会经常处于诚惶诚恐、瞻前顾后之中,即使他有着再好的道德修养也难以实现。以上弊端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官的工作热情,影响着法官爱岗敬业,使其缺乏上进心和改革精神。(三)有的法院领导干部未发挥其应有的示范作用,有的人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人腐化堕落,给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带来负面影响。如上所述,道德具有实践性的特征,领导者的示范作用远远大于普通群众的示范作用,不可否认,大多数法院领导能够以身作则,给群众作出表率的,但近年来也确实有些法院领导,胆大妄为,构成了犯罪,被处以刑罚,还有一些触犯了党纪政纪。这些人的反面“示范”作用也给广大法官带来了很坏的影响。三、建立良好机制,为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打下良好基础(一)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保驾护航。指导思想要明确,人民法院有惩罚和保护两种职能,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开展审判工作。排除一切干扰,要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审判思想、审判制度、审判方式、审判作风大开绿灯,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方式和作风都应该摈弃。(二)改革现有种种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不合理制度,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制,包括审判制度、司法制度、组织人事制度、物质分配制度、廉政制度、工作制度等,彻底实现法院内部系统管理体系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在严肃执法、依法审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上,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打击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妨碍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行为,包括上面所说的各种弊端和腐败现象,为法官职业道德培养提供一个清新的环境。(四)有效地保护法官的人权,提高其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调动法官工作和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实现职业道德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从“不敢为”到“不想为”,“使法官的自律不再是无价值的牺牲”,而是“有利可图”。当然,这个“利”是合法的“利”,不是非法的“利”。保护其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通过建立新的司法制度,使法官真正享受到“超脱”于世人的感觉,“深居简出无人扰”。当外界干扰无法与法官接触时,审判焉有不公正之理!(五)建立一种新的机制,使法院领导比普通法官更自觉地、更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真正地起到表率示范作用。此外,古人所采取的“易地为官”、“定时轮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这是因为,人类有一种惰性,就是“日久生厌”,日久生厌之后,为党为国无私奉献的热情就会减退,而随之而来的各种私心杂念就会滋生蔓延并逐渐膨胀。第1页共1页

多选26: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

ABCD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现任法官和退休法官AD入选。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BC入选。

法律职业道德浅析论文(2)

  法律职业道德浅析论文篇二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u30fb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u30fb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u30fbJu30fb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哈罗德u30fbJu30fb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高鸿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谢晶晶.法律信仰浅析[J].重庆科学院学报,2011.09.

律师职业道德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不同

1 针对主体不同,一个是对律师的规定,另一个则是公证员2.规范的内容不同3.执行、监督的主体不同,律师主要由律师协会监督,公证员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4年)

【答案】:C律师职业道德不仅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故C项不正确,应选。

南京法官王浩为什么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句不符合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的话?

这个法官是一个冷血动物。这样的一个人渣怎么能做上法官的位置呢?

简述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第三章执业前提 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第四章执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二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接受委托的权限 第六十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六十六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 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十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十一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八十二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八十三条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第六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八十四条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八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第八十六条委托人要求交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索取书面的接收财物的证明,并将委托保管协议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财物证明一同存档。 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断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即使委托人出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仍然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第七节转委托 第八十八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六章律师收费规范 第九十一条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九十二条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 (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八)合理的成本。 第九十三条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四条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第九十六条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 第九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九条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第一百条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计入会计账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七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一十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第八章执业推广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一百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二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第二节律师广告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节律师宣传规范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的规定。 第九章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第一百四十条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四十三条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第一百九十条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785889.htm

如何塑造警察职业道德

加强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塑造的方法和途径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职业实践活动中,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监督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提高警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成为维护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要使警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就要注重警察的学习教育、自我修养和制度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其具体措施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是一支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队伍。 1、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加强警队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警成为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讲文明、英勇果断、无所畏惧的优秀警官,确保警队的人员、工作、装备等不出问题。 2、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学习、计划、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要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不懈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特别要经常进行廉政教育,自觉地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3、振奋精神,争创一流。警队要在争先创优活动中有所作为,为了激励先进,鞭策和鼓励后进,在年度工作中应定期适时的评选一次系统先进警队和优秀警官,并纳入系统评比表彰计划和范围,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法警支队的工作和建设走向正规,逐步达到正规化建设的标准。 (二)提高自我修养,努力养成自律意识自我修养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它是基于每个警察所工作实践的时间、职责、环境、生活经历等不尽相同而有差异。但从共性方面来说,基本的方法有: 1、勤于自省,开展自我思想斗争。道德修养属于思想意识范畴。道德修养是个人品行的自我完善,加强道德修养是为了适应工作及环境有意识的用新道德更替旧道德。时代飞速发展、工作环境日新月异,道德修养必须与时俱进,只有不简短的加强道德修养,才适应之。警察要把道德修养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来加强,不断进行自我反省、自我解剖,不断去除思想中不道德的意识、观念、情感,使自身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 2、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形成良好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只有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从细微之处着眼,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时时处处都严格要求自己,久而久之,潜移默化,成为道德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 3、闻过则喜,勇于接受批评和监督。一个人出现错误和缺点在所难免,重要的在于及时认清、及时改正。道德修养一方面靠自我完善,一方面靠他人教育帮助。在对待批评时,要虚心诚恳地接受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冷静地查找自身不足的原因,针对性地克服自身的缺点、改正错误。 4、坚持不懈,努力升华道德境界。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必须经过长期的积累和磨练,才能逐步形成。道德修养是终身的事,要把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人格作为自己追求的道德理想,以顽强的意志和克服困难的勇气,持之以恒,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地改造自我,超越自我,向崇高的道德境界努力攀登。 (三)加强监督力度,努力营造他律环境 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形成,还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职业道德虽然强调自律,但也不排除来自业内和外界的监督。最高法院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时,要求各级负责指导、监督,同时也提出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因此,在对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的同时,也要依靠有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在对警察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中,应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警察职业道德考核监督机制。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警察道德素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警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工作,不能把警当作职业道德建设的局外人,应该把警察培养成具备优秀的政治品质、执着的职业忠诚、娴熟的职业技能、高尚的道德品行和高度的自律精神。在推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依法从严治警,大力弘扬敬业奉献精神,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正确是。A 法官、检察官 B 法官王

这道题答案是A

论述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形式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司法解释这方面主要涉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当然很多方面也包括了律师、警察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的许多内容也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3 、行政法规这一类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部门。像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理》中有关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4、部门规章比如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章的内容。比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5、行业规范目前主要的法律职业者大都有自己的行为道德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些行业规范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学习和研究法律职业道德主要依靠这些行业规范。6、国际公约这方面主要集中在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文件中,比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有关检察官作用的基本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等。这些文件就有大量的涉及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伦理要求和规范。7、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渊源除了,法律和有关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外还包括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的升华。在这方面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其中重要的有,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文 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执行日期:2010-1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等从事审判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中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1)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其适用的主体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院行政人员和法警。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并不限于法官。(2)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时间具有后续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在法官退休前后都应当适用。(3)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空间具有广泛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法官的业内行为,也适用于法官的业外行为。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三:保障司法公正的主要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主要有:1.司法独立原则。(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2)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3)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a.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b.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c.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4)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5)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2.中立原则。(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2)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4)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5)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3.避免偏见原则。(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2)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3)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4.职业廉正原则。(1)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2)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3)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四: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要求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要求主要有:1.遵守时限。(1)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2)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a、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b、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c、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2.勤勉管理。(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2)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五:保持清正廉洁的主要要求在保持清正廉洁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1.不滥用法官身份。(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2)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2.清正廉洁。(1)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它利益。(2)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2.管理个人及家庭经济事务。(1)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2)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3)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3.不得执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六:遵守司法礼仪的主要要求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在遵守司法礼仪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1.尊重他人人格。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a、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b、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2.遵守法庭规则和司法礼仪。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a、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b、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c、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七:加强自身修养的主要要求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这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1.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2.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3.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八:约束业外活动的主要要求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在业外活动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1.避免不当行为。(1)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2)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3)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4)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2.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3.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4.言论自由的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九:法官的职业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官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官职业道德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法官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1.纪律处分的种类。《法官法》第33条规定,法官有该法第3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法》第34条规定,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2.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十: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确立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4.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十一: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中重点掌握纪律处分。《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检察官法》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十二:法官和检察官的回避制度《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事实和法律。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互相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7.为人表率,注重修养。法律职业责任的种类法律职业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为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书籍介绍  而职业道德与法律也是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课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在编写过程中坚持贯彻素质教育精神,具有明确的德育功能。全书始终以突出能力培养为宗旨,力求贴近社会、贴近职业、贴近学生,为培养新时期学生的职业能力奠定必要的基础。《职业道德与法律》共分为五个单元,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充分考虑中职学生的特点,在论述的同时穿插“相关链接”、“互动在线”、“名家风采”、“知识卡片”、“做一做”等栏目,图文并茂、趣味横生。在学习中职业道德总结是很重要的。  本书详细记载了在日常生活中职业的局限性与法律冲突的问题,很好的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教育典例,也可以用来参考,是非常实用的一本书。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介

1、简介: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2、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什么?

公正、廉洁、为民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年试题解析一2

48.下列关于法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用适当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自己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B.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C.法官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D.法官不得擅自过问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答案及解析: A A 项表述违背了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50.下列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委托人作出 B.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可以认定律师的意见是虚假 C.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视为全权委托 D.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答案及解析: D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2 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另根据《 民诉》关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也可知D项在委托权限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得视为全权委托。 二、多项选择题: (2002年) 74.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纪律处分 答案及解析:ABCD 2002年司法考试大纲规定: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据此,ABCD皆入选。 75.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的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答案及解析: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A入选。该《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B入选。该《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C入选。该《准则》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D入选

司法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及其意义

参见《。。。辅导用书》第。。。。页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道德之异同

相同处。都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不同处。法官、检察官应当公正;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区别

  一、法院--法官: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所有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在法院审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最终被告或者嫌疑人是否侵权或犯罪都由法院决定;  二、检察院--检察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聘任仲裁员;依法对违法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仲裁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一旦仲裁庭组成直至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不再介入仲裁审理和裁决的实质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完全有仲裁庭独立进行。  根据行业不同,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谁来管?

法院的纪检部门管。

在我国,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

【答案】:D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 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2010年新修订 的《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规定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 性的言论。”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 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 说情打招呼。”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 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 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可见,本题应选 D项。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是一样的

这是不一样的,法官检察官是要查明案件真相,是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而律师是为委托人服务,为委托人洗脱罪名的,即使委托人是有罪的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法官禁止从事的活动?( )

【答案】:A、B、C、D《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1)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3)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7)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

【答案】:A,C[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解析]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因此年底前法官以会影响全年结案率为由要求当事人撤诉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故A项入选。根据本条规定,法官私下以败诉要挟当事人接受调解也违反了职业道德。C项入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上述规定没有限制法官的亲属从事律师职业,而是限制谋取利益这种行为,故B项不应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并不是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法官不因此违反职业道德。D项不应选。

齐法官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是:(  )

【答案】:B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ACD选项的行为都不违反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的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B选项中齐法官的行为受到了外界的不当影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证、廉洁、为民。以下情形中哪一项未被法律禁止?( )

【答案】:D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4、7条,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法官不得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离任后立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答案】:C① A 项错误,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评论;B 项错误,法官不得本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D 项错误,王法官此种行为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故ABD 不当选。②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故C选项正确。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适用对象包括?

(1)各级法官;(2)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3)人民法院的法警;(4)退休的法官。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我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惜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些义务都与法官职业道德有关。《基本准则》除序言和附则外,分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部分,共50条,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答案】:A, B, D[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解析]A项考查法官是否遵守司法礼仪。《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选项A中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评论正确,故人选。B项考查法官是否遵守司法礼仪。同法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故蓝法官在开庭时身着便装是错误的,8评论正确,故人选。C项考查法官是否保持清正廉洁。同法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周法官在出席同学公司开业典礼并以法官身份登台致贺辞没有谋取利益,因此也就没有违反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C评论是错误的,不选。D项考查法官是否保持清正廉洁。同法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谢法官对其配偶与案件被告合作一事未置一词,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D评论正确,故入选。

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

全面公正司法,抵制关系、人情案例,公开审判、以理服人,保持中立地位,维护司法独立,履行监督义务。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经典案例

法律分析: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以法官为约束对象,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不同。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第三,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官职业道德的责任

法官职业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审判、执行纪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类。一、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应当承受的纪律处分。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法官纪律责任的内容、形式、适用及追究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官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一)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责任的内容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1)犯错误两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3年;(2)拒不交代,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代,或者抗拒组织查处;(3)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4)拒不退出非法所得;(5)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6)篡改、伪造、损毁证据;(7)明显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2、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1)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2)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3)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或者有立功表现。3、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1)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2)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3)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法官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纪律处分。(二)法官纪律责任的形式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处分分为以下六种:1、警告,即对犯错误者提出告诫。这是最轻的一种纪律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2、记过,即记载过失。这是较警告严厉的一种纪律处分。3、记大过.即记载大的过失。这种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比较严重的情况。4、降级,即降低工资级别和职务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比记大过处分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情形。5、撤职,即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因违法违纪而无法担任现任职务的情形。6、开除,即把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而且不适合在人民法院继续任职的人清除出法官队伍。这是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处分。(三)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责任的适用1、对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的纪律处分(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私自受理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3)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4)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5)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对违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法官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对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1)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2)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4)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对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或者要求、接受当事人向法院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6)私分,侵吞、挪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擎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4、对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的纪律处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2)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5)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6)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7)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诉讼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干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5、对违反执行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处分(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先于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3)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4)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逃避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5)无正当理由,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不依法协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到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6)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私自办理执行案件、追讨债款、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6、对违反司法管理的行为的纪律处分(1)提审、押解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看管不严,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2)故意损毁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丢失案卷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不按规定使用枪支、弹药,造成丢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人身伤亡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4)执行公务时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5)打骂、侮辱、猥亵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6)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7)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纠正、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四)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救济对于违反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法官,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监察对象违法审判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1)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2)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议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法官对人民法院给予本人的处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议,井有权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决定的执行。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法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渎职罪)的有关规定,法官的职务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相应规定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5、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7、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8、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什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

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关键。法官职业道德,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法官职业道德的提高,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关键。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另一方,公平公正地审判。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   法官要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大举措。这里我谈一下有关《准则》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制定《准则》的必要性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识到为中国的法官建立一套科学、完整、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于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制定《准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关于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既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又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更是每一个法官衡量自己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的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命选举或任命。人民法院和法官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罪犯、维护正义、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任;从“三个代表”的角度讲,就是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用法律手段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努力做到公正司法、勤勉敬业、廉洁奉公等。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就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准则》是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的需要。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约束法官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三种:一是刑事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职业道德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法官的刑事责任、纪律责任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肆但对职业道德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弱。根据我们对国外的情况了解,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即使没有制定成文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国家也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严密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不少集中表现在司法职业道德方面。因此,制定统一、系统的《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制定《准则》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法官队伍建设的两项重要内容是作风与素质问题。法官的作风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而法官的素质主要体现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在法官的素质结构中,政治素质是核心,业务素质是保障,道德素质是基础。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近年来,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对法官队伍的作风与素质有不少反映,认为法官队伍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集中在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上。实践证明,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于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因此,制定《准则》,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制定《准则》的指导思想   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首先,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体现现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念,分析法官队伍的现状,总结经验教训,将司法职业道德规范和机制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在《准则》制定工作即将结束的时候,适逢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召开。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六中全会文件,并以六中全会文件作为标准,对以往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检查,并对《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从整体上看我们的起草工作所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六中全会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首先对我国的司法职业道德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真研究了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要求和期望,对制定《准则》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也进行了研讨,确定了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落脚点。同时,我们还认真研究、借鉴了各国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公正、独立、平等、司法效率、司法外活动约束等问题的职业道德规范。凡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就合理地予以吸收。必须指出,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官职业道德方面也有不同。应当说,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国外经验始终都是《准则》起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再次,充分考虑和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在《法官法》实施》前的`几十年中,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一直是作为国家干部整体的一部分,在选任、管理等各方面,都与一般公务员相同。因此,对法官在法律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的约束也没有注意体现出区别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特点。《法官法》实施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官职业逐步建立和成熟起来,法官职业的特点为社会所认识和承认,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中国的法官职业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其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为指导、监督法官忠实地履行其司法职责,并充分发挥法官职业的特有作用,我们在充分注意和体现我国法官职业的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   三、关于学习和贯彻《准则》的要求   制定《准则》,是肖扬院长今年三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完成《准则》的制定只是完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准则》发布后,全国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集中体现。而把这些要求落实在行动上,使之成为法官自觉约束其行为的标准,将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所有法官长时期的重要任务。与法律规范不同,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其贯彻落实主要靠法官个人自律和法官职业整体的自律,包括法院的管理。下面,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学习、贯彻《准则》提出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准则》的精神。今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CE作,有些法院这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有些法院还正在进行。全国法院要结合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一教育三整顿”CE作,组织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则》,全面理解《准则》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学习、贯彻《准则》提高到人民法院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上来。   (二)对照《准则》查找差距。在学习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工作上对照《准则》找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和差距,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整改计划和措施。除个人查找差距外,还应当以庭、室为单位,找出本单位抓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差距并制定整改措施。   (三)加强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考核制度。根据《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监督本法院法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这是《准则》实施的基本机制,是《准则》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使《准则》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法官考核内容中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官职业道德的考核机制。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要认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今后很长时期内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民法院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法官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

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有哪些职业道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就可以了!

法官的职业道德

法官的职业道德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下面就跟我一起了解一下法官的职业道德有哪些吧!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政治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制度、国家体制等都有比较清楚的理解,在职业中处处以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的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政治高度去处理问题。政治素质是政治知识和政治思想二者的有机结合,缺乏政治知识、政治素质就没有基础,政治思想不过硬,政治素质就没有灵魂。换句话说,政治知识是知识素质、政治思想是思想素质。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不断地深入学习政治知识,不断地强化自己的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在这两方面不断地加强修养,政治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表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水准,也影响着上文提到的各种“形象”和“社会效果”。   2、业务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熟悉、理解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当然,能够达到精通的程度更好。因为执法是法官的根本任务。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文学、经济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各种科学的知识面,知识应当广泛些。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官职业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的效果。法官的业务素质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学习和加强修养的问题。实践中,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处理的案件,案件的质量就好,当事人对该法官以及所在的法院就信任,容易息诉胜判,进一步说,当事人对法律以及国家的信任程度就增加。这不但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而且党和国家的形象在当事人心目中增辉,法律也增加了威严,方方面面都有好处。反之,方方面面都受到损害。可见,法官业务素质问题不可小觑。   3、爱憎分明,疾恶如仇。从司法实践看,这驱动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有限,情无穷”。法律不管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职业道德决定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除了法律和良心之外,别无其他上司的原因。   4、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5、忠于事实,执法如山。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说不唯权,不唯上,那么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参照的规章,除此以外都不能作为一种准绳。不能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因为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反映党和人民的利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的表现,两者是一致的。当然这里的“事实”是指以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的法律事实,而非抽象的客观事实。   6、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 “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人民法官站起来就是一把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俯下去是一头牛,为人民群众辛勤耕耘。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德高望重者。 ;

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哪些人员?

包括以下人员:1、法官:法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保持公正、廉洁、勤勉等职业操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2、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作为参与审判工作的公民,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行使审判权时要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3、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包括书记员、执行员、调查员等,他们在协助法官履行职责的同时,也需要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4、律师:律师作为司法辅助人员,需要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保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不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等。5、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申请等案件中的代理人,他们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保障当事人利益。

法官职业道德核心

法律分析: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应怀有仁爱之心,从群众利益出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关怀,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职业道德规范    1、 有关知识产权   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个人或者团体的智力产品,同专利、著作一样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都是非法的,按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们在使用计算机软件或数据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其作品的版权,这是使用计算机的基本道德规范。,建议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具体是: 应该使用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尊重软件作者的知识产权; 不对软件进行非法复制; 不要为了保护自己的软件资源而制造病毒保护程序; 不要擅自纂改他人计算机内的系统信息资源;    2、 有关计算机安全   计算机安全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包括网络)构成的,为维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止病毒的入侵,我们应该注意: 不要蓄意破坏和损伤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设备及资源; 不要制造病毒程序,不要使用带病毒的软件,更不要有意传播病毒给其他计算机系统(传播带有病毒的软件); 要采取预防措施,在计算机内安装防病毒软件;要定期检查计算机系统内文件是否有病毒,如发现病毒,应及时用杀毒软件清除; 维护计算机的正常运行,保护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安全; 被授权者对自己享用的资源负有保护责任,口令密码不得泄露给外人;    3、有关网络行为规范   计算机网络正在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结构,它对于信息资源的共享起到了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并且蕴藏着无尽的潜能。但是网络的作用不是单一的,在它广泛的积极作用背后,也有使人堕落的陷阱,这些陷阱产生着巨大的反作用。其主要表现在:网络文化的误导,传播暴力、色情内容;网络诱发着不道德和犯罪行为;网络的神秘性"培养"了计算机"黑客",如此等等。 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约束人们使用计算机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行为。例如,我国公安部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言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但是,仅仅靠制定一项法律来制约人们的所有行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实用的。相反,社会依靠道德来规定人们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在使用计算机时应该抱着诚实的态度、无恶意的行为,并要求自身在智力和道德意识方面取得进步。   不能利用电子邮件作广播型的宣传,这种强加与人的做法会造成别人的信箱充斥无用的信息而影响正常工作; 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作出了补偿; 不应该利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不能私自阅读他人的通讯文件(如电子邮件),不得私自拷贝不属于自己的软件资源; 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里去窥探,不得蓄意破译别人口令。

法官职业道德介绍

1、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2、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成为一名法官,需要考校一个人方方面面的能力,而职业道德素养尤为重要,一个没有职业道德的法官是非常可怕的,这意味着徇私枉法,意味着法律体系的腐烂与崩坏,所以,我们必须牢牢看管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   法官职业道德1    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敬业奉献   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加强修养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法官职业道德2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以法官为约束对象,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不同。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第三,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中得到了体现,其中一些可以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些观念性的要求则难以具体化,例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虽然一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并时刻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指什么

法律分析:1、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2、法官职业道德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三个主要特征。3、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教师职业道德是调节教师与什么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又称"教师道德"或"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它是社会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师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它从道义上规定了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作风去待人接物,处理问题,做好工作,为社会尽职尽责。

《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内容

职业道德 1.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点:任务的二重性(教书育人)、过程的艺术创造性、作用特殊性(社会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实质爱心奉献 2. 教师的艺术创造力主要表现:板书和语言、教学设计、心灵关照 3. 教师职业的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热爱教育、献身教育资料节选自中国教考论坛4. 教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客体的某些属性对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需求关系的统一。 5. 教师职业的社会价值所表明的应是教师职业之一客体与社会需要主体的价值关系,即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对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6. 教师社会价值的作用:0 继承发展人类文化的桥梁、0 为社会造就人才、0 体现了科学的再生产、0 促进人类的自我完善 7. (社会进步、教育改革、、素质教育、生产力发展、新技术革命、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转型、社会民众)需要教师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8. 转型期的价值观变化:功利化、多元化、个人价值的关注(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9. 教师职业道德:教师在其职业活动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或行为品质。另需说明:外在行为规范或准则的共同性、约束性、差异性 10. 影响职业道德形成发展的因素:0 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0 社会精神文化的影响 11. 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变化取决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特别是社会关系的状况和要求:0 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教育利益是其客观物质基础、0 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了学校教育的目的和人才培养的标准 制约其基本内容和要求、0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最终必然引起其变化 12. 精神文化因素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影响表现:0 政治思想、0 科学文化、0 传统道德、0 文学艺术、 0 社会风气 13. 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共道德共性:相对独立性、本质阶级性、历史继承性、现象一致性。两者区别:产生时间和发展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14. 教师职业道德的共同性:不同社会、阶级的教师职业道德或多或少存在某些相似或相同的规范和要求。具体表现:0 在维护教育和教学秩序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最简单的教育劳动行为准则商、0 对教师个人的职业品质要求商、0 教育科学规律和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行为的要求上。 15. 教师职业道德的及城市辩证的扬弃和取舍的过程 16. 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0 适用的针对性、0.要求的双重性、0.内容的全面性、0 功能的多样性、0 行为的典范性、0 影响的广泛性和深远性 17. 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对教师工作的促进(动力、调节、评价)、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对教师修养的引导—功能 18.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决定依据: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19.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构成: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献身教育、 20.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作用:0 是不同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相区别的更本标志、0 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和核心、0 是贯穿教师职业道德的一根红线 21. 教师职业道德范畴:广义指反映和概括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狭义指反映教师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的道德关系的概念 22. 教师职业道德范畴在整个教师职业道德体系中既是总结、由是指导,有承上启下、沟通前后的作用 23. 教师职业道德范畴包括:教师的义务、良心、公正、幸福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明教师遵守下列哪一条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

【答案】:DD【解析】“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明教师“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规定教师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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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途径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既影响教师素质的发展,又影响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而勤奋学习,认真实践,严于律己是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的根本途径。所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下面是我给大家搜集整理的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途径和方法内容。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深刻内涵   重视道德修养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德是做人的灵魂和根本。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如何,直接决定着这个人的行为准则和人生方向。因此,做人德为先,育人先育德。我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孔子说过“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我忧也”。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循的特定的职业思想、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及与教师职业相适应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的体现,但又突出教师职业领域内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是评价教师行为善恶的具体标准。教师作为传递和传播人类文明的专业人员,是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的主要实施者,欲加强教育的内涵建设,就必须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里,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和人才的竞争。而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很重要的一点是取决于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因此,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建设是提高教师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最具体最现实的方式和手段,有利于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强化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净化教育行业风气,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二、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   (一)争做勤于学习的带头人   加强道德理论的学习,不断完善自我,才不会迷失道德修养的方向,才能培养出真正完美的师德。每一名教师都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精于学习,通过学习比较,找出理念上的差距,方法上的差异,从而提升自己。教师要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就必须不断学习和掌握教师职业道德知识,深刻理解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把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成为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教师明辨是非、善恶和进行师德评价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明确师德修养的目的和方向。每一名教师都要虚心向周围道德品质优秀的人学习,在师德修养中,要向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一切伟大的教育家和优秀教师学习。一切优秀教师的道德实践,都是教师道德理论的具体化,具有鲜明、生动、形象、感人的特点,体现了教师的道德风貌。正如伟大的发明家爱因斯坦所说:“只有伟大而纯洁的人物榜样,才能引导我们具有高尚的思想和行为”。每一名教师都要向社会生活中学习,以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推进道德建设。   (二)争做勇于实践的带头人   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离不开实践,实践是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道德实践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教师只有在教育活动的实践中,提高道德认识,积累情感体验,磨炼道德意志,坚定道德信仰。作为一名教师,要始终铭记自己的职责所在,要不断在自己所分工的专业领域精益求精,刻苦钻研,才能在一个更高的平台,达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基本职能。要积极发挥教师的创造性、思维广阔的特点,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教育风气,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袭,完成教师所应承担的社会培养人才的责任。教师只有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在处理师生之间、教师之间、教师与家长及教师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是与非,才能辨别善与恶,才能培养自己良好的教师道德品质。   (三)争做严于律己的带头人   教师所肩负的社会职责,决定了教师在道德水平要求上必然高于社会的一般人群。教师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职责,其教育学生的手段主要是自己的知识、才能、情感、理想和人格。其中教师的道德品质,人格的教育作用是其他任何手段所不能代替的。教师只有以自己纯洁的灵魂,高尚品格去影响学生的心灵,才能培养出具有优良品质的新一代,因而才无愧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称呼。特别是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教师的社会价值越来越突出。首先,教师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教师职业道德所要求的是教师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必须遵循一定社会的道德标准,体现一定社会的道德风貌,反映社会发展的潮流和方向,合乎时代的要求。当教师将自己在本职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品格和境界融入社会整体道德环境中,成为社会道德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时,他必然对社会的和谐、完善、发展,对公众利益的广泛体现做出自己特有的贡献。其次,教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声望,使教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含量更高。教师的职责是为社会培养人,在培养人的过程中,一方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着教师以高雅的行为举止,高尚的人格品质,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使学生从教师身上学会做人。另一方面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更准确、更有效、更积极的向学生传播社会的道德和真理。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一)组织推动,保障“强”起来   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将开展道德建设作为推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抓手。不断健全组织领导、标准规范、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职业道德评估标准,加强对教师的考评。制定可操作的师德考核测评标准和测评方法,建立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和组织评价的师德考评机制。这样既可确保学校师德考评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又有利于发挥教师、学生和组织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二)交流学习,全员“动”起来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除了提高教师自身的主观积极性、自觉性外,还要抓好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组织开展道德模范人物评选活动,引导和鼓励教师之间相互学习、探讨、交流和借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师德师风建设中,要注意归纳、挖掘师德师风建设中的典型材料,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好方法,努力营造尊重先进、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对在道德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教师职务评聘晋升和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优化环境,氛围“浓”起来   良好的环境能陶冶人的情操、净化人的心灵、荡涤人的胸怀,所以要充分重视学校软环境和硬环境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离不开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内部小环境的支持。努力在社会上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各方面的待遇,对教师的劳动予以充分的肯定,调动起教师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献身教育事业的热情。要尽可能地给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使广大教师安心于教育事业。   (四)创新驱动,特色“亮”起来。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利用广播、校刊、黑板报、校园网络等媒介作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实现家长、学校、教师、学生勤沟通、多了解、变方式、学方法、互补台、成合力,打造学生健康成长平台,借以带动教师师德修养的提高。另一方面举办道德讲堂、介绍先进人物的师德经验、专题演讲、齐诵《弟子规》等活动,进一步拓展活动空间,创新活动载体,始终坚持把创新当作推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蓬勃开展、永葆活力的“阀门”,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又要“自选动作有特色”。从而进一步凝聚广大教师对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倡导职业道德新风,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人心,自觉成为广大教师行动的指南。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区别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对待事业,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对待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的基本态度。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 一、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思想上、言行上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争做知法守法楷模;4.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二)爱岗敬业 1.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2.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放弃每一个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 4.人人参与家访,生生都要访到,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校互动育人。 (四)教书育人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 (五)为人师表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 4.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六)终身学习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3.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组织评议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 (三)综合评定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等次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三、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这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作为一个教师师德的灵魂。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是教师的天职,是教师最核心的职责与任务,也是教师的根本任务。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也是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根本标志。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这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坐上火车看中国08月12日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1、教育活动蕴含的道德特性要求从事该职业的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2、教师劳动的社会性、集体性和长期性特点要求教师加强师德素养;3、当代教育的网络化、全民化和终身化新理念的出现要求教师加强师德教育;4、当前师德失范与沦丧现象的大量出现要求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教师职业道德的途径1、通过师范院校新生入学教育课强化教师的专业思想;2、在高校教师教育课程中增设必修性质的师德教育课程;3、在大学思想政治课的教育教学中渗透师德教育;4、在教育实习中增加师德教育内容;5、在工作职场中践行和内化师德规范;6、通过拜师学习提升师德境界;7、加强自我修养以完善师德境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1、说理疏导法。这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一种基本方法,具体包括讲授、报告、谈话、讨论、辩论、阅读书籍报刊等形式。这种方法应遵循的原则是:①要以理服人;②要讲究针对性,根据教师的道德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因人而异地进行说理引导;③要尊重教师的人格,要把教育对象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发扬民主,以平等的态度进行双向交流;④要讲究说理引导的艺术,运用生动、具体的语言去说理,要把教师道德讲得深入浅出,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2、榜样教育法。用模范人物和先进典型事迹对教师进行道德品质教育,这是一种实际、生动、形象的教育方法。要注意以下3个方面:①为教室树立的榜样应当是一个多种模式的榜样群,不仅包括古今中外教育界的典范人物及其职业道德,还包括实践中的典型事例;②为教师树立的榜样应当有可接受性,除了提供全国的先进典型,还要提供本地区、本单位的榜样;③为教师树立的榜样必须注重真实性,不要人为拔高和神化,应当让人们看到他们确实有高尚的道德行为,说起来服气,学起来愿意。3、对比教育法。即把各种不同事物的特点、属性进行比较,分清是非、把握事物本质,一般可以采用“纵比”和“横比”。①纵比:把过去的教师道德和现在的教师道德加以比较,从中看出变化和发展规律,端正对现实的认识。②横比:把同类的两个事物加以比较,从中引出正确的认识。4、个别教育法。针对教师道德品质的差异性,用交心谈心的方法去解决教师道德问题的一种方法。应当注意以下3个方面:①要正视道德问题的特殊性,注意因材施教,尽量扶植教师个性中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塑造优良道德品质;②要分析道德问题的特殊性,一把钥匙开一把锁;③要注意进行职业道德个别教育的艺术性。5、实践锻炼法。在教育者的指导下,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活动,培养教师的优良品德和行为习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不能局限于给教师传授道德知识,必须引导他们参加实践锻炼,原因如下:①实践是教师树立科学的道德观,沿着正确方向成长的必由之路;②从教育者那里获得的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论知识,只有通过教师亲身实践的体验。才能转化为理性认识,逐步转化为处理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团结协作、关心集体。乐教勤业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基础和动力,是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核心。只有乐教勤业的老师才能全面深刻地认识到教育工作的伟大意义;才能为教育工作本身所具有的乐趣而深深吸引;才能积极面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任务,以育人为乐;才能自觉地强化自身修养,不断完善自我,在教育活动中有所收获。教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和人格。教师要以平等、博爱、宽容、友善、引导的心态对待学生。教师要营造一种使学生能平等交流、主动参与、自有探索、大胆创新的民主氛围。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正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核心是公正,基本准则是公平、平等,基本宗旨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所谓教育公正就是通过合理的教育制度,恰当地分配教育资源,使每个人获得与其相适应的教育,满足个体的学习需要,使个体得其应得,实现个性化的发展。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有哪些内容?

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发展教育事业的有力保障。总之,教师好做,教师的教学技能也会一步一步地提高。因此,能更好地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教育自己,树立正确的道德理想;认真学习一般的道德理论和教师的职业道德理论,从多方面获取道德知识,要想真正胜任教师这一职业也并不容易,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古人尚知内省和慎独,在不断的学习实践中大胆探索,也不能安于现状。此时,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成了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根本,也是教师有所创造和革新的催化剂。是教师道德行为最深层的根据和重要保证,从孔子到现在的两千多年中,前人的教学经验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我们要虚心学习,博采众长,借用别人的教学技巧和方法,促进自己教学上的进步(一)加强理论学习1,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二)加强在实践中的磨练。学习理论是重要的,他们从不同的侧面把教师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具体化,但教学却不好做。它具体地向教师表明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转化为教师个人的内心信念,需要教师有一个自觉学习、接受教育的过程。加强师德规范的学习,有助于提高教师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性。3、加强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学习别人的经验,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教师,更应该努力加强自修养,应该做什么,道德理论才能日益完善,才能形成良好的师德品质,成为品德高尚的人。但同时。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认识、不断提高、与集体,是教师师德修养的目的和归宿,集中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所倡导的优秀品质,勇于追求,积极进取,增强教书育人的本领,在博采众长的同时要有自我创新。(五)要有执着的精神教学过程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就能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形象化了。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感人事迹,应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教学要求的提高,学会发展和创新。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是衡量教师道德是非,由不稳定到稳定,用先进的道德理论,武装自己,更重要的是将理论付诸教育实践,因为教育实践不仅是教师进行师德修养的现实基础。要有继承,有发展,有创新。教育历史悠久,以品德高尚的人为榜样,时时反省自己,再到飞跃的逐渐完善的过程。要实现这一目标,教师自身必须具有坚持不懈和执着追求的精神,他们的教育实践和先进事迹,生动体现了新时代师德的特点和要求,不断完善。只有经过实践的反复磨练,道德认识才能日益明确和深刻,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才能日益坚定,道德情感才能日益丰富。教师要提高自身修养,不做坏事。“慎独”一词源于《礼记•中庸》,书中说:“道也者。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教学过程是一个有模仿到创造。(《论语•里仁》)教师以师德规范为准则,教师应把教学堪称自己一生的事业来奋斗。虽然初登讲台有些不适应,但随着对教学工作兴趣的提高和对教学内容的熟悉,不应该做什么,正确回答了教师个人与他人,为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2、加强师德规范的学习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既能帮助我们提高师德认识,又能诱导和激发我们的师德情感,立足知识前沿的教师要有开放意识,有做坏事可能的时候,按教育规律办事,通过自我修养,强化自己的道德意识,磨练自己的道德意志,并在实践中把道德意志转化为道德行为,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民教师。(四)加强内省和慎独孔子曾说:“见贤思齐焉、指导教师道德行为、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标准,是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三)加强向优秀教师的学习在优秀教师的身上,非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要将教师的师德规范,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认真学习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理论,吸取其精华,并在实践中发扬光大;认真学习共产主义道德理论、加强道德理论的学习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同时也是检验教师师德修养的唯一标准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有哪些

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应该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ABCD)教育融入职前、准入、职后的培训管理全过程。A.心理健康、B.学术规范、C.职业道德、D.职业理想。常说“教育者先受教育。”当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时,受教育者水平亦会提升。故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教师职业道德品质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有了科学正确的教育方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才能有事倍功半的效果。常见教师职业道德德育方法1、说理疏导法说理疏导法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一种基本方法,是指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循循善诱、说服引导,让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觉悟,以满足社会对教师的要求。包括讲授、报告、谈话、讨论、辩论、阅读书籍报刊等形式。2、榜样示范法榜样示范法是一种实际、生动、形象的教育方法,是指通过模范人物的示范作用以及先进教师的典型事例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人们常说:一个榜样胜过书上二十条教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以榜样为镜子,便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及时纠正,也能发现个人优势增进信心。3、对比教育法对比教育法就是把各种不同事物的特点、属性等进行比较,分清是非、把握事物本质方法。实施教师道德的对比教育,一般可采用“纵比”与“横比”,不急于求成,要经过分析、比较,达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目的。“纵比”是把过去的教师道德和现在的教师道德加以比较;“横比”是把同类的两个事物加以比较,从中引出正确的认识。4、个别教育法个别教育法是针对教师道德品质的差异性,用交心谈心的方法,去解决教师道德问题的一种方法。它是教育者联系教师的情感,了解教师道德情况的基本方法。这要求教育过程正视教师个性差异;注意因材施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注意进行职业道德个别教育时的艺术性。5、实践锻炼法实践锻炼法是在教育者的指导下,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活动,培养教师的优良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方法。强调教师在实践锻炼法时可采用理论实践、活动实践,以及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等具体的方法。

如何培养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培养说到底就是培养教师良好道德品质的过程。而道德认识、情感、意志、行为和习惯是构成教师道德品质的基本要素。因此,教师道德修养实际就是提高教师的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感、磨炼师德意志、培养师德行为的过程。(一)提高师德认识教师是学生心灵的铸造者,是学生品格的塑造者,是学生心智的启迪者。教师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不仅要教好书,而且更重要的是育好人。要切实改变“唯分是优”的传统观念,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二)陶冶师德情感师德情感是指教师心理上对师德规范所产生的一种爱憎、好恶、荣辱、美丑等的情感体验。师德情感是师德品质形成的条件和因素,在师德品质的培养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首先,师德情感是把教师的师德认识转变德意志和师德行为的持续动力。其次,师德情感具有评价行为和调节行为的作用。师德情感主要包括正义感、自豪感、荣誉感、幸福感等。正义感要求教师以公正不倚的态度来对待学生和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自豪感是教师因本职工作伟大而感到光荣的一种道德情感;荣誉感是教师为社会作出贡献而受到社会肯定和鼓励,从而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价值并感到喜悦和自我安慰;幸福感是教师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精神上的愉快和满足。(三)磨炼师德意志教师道德意志是教师要履行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做出抉择的力量和坚持的精神。一方面,正确的师德认识和强烈的师德情感是形成教师道德意志的源泉;另一方面,教师道德认识提高和教师道德情感培养也需要教师道德意志作保障。教师道德意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师道德意志的自觉性;第二,教师道德意志的坚持性;第三,教师道德意志的果断性;第四,教师道德意志的自制性。(四)培养师德行为进行师德教育不仅仅在于使教师形德认识,激发师德情感,磨炼师德意志,更重要的是把这种师德意识转化为相应的师德行为,并经过反复的实践形成习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过程是提高教师道德认识、陶冶教师道德情操、磨炼教师道德意志、养成良好的教师道德行为习惯的四个环节的有机统一的道德实践活动的过程。

谈谈你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解与感悟

教师职业道德主要应该就是师德方面的,那么就是说一个老师首先要遵守自己的操守,自己所学的知识要无条件的教给学生们,其次,要认真地对待学生的问题,不能强迫他们,也不能对他们以暴力,这是对教师一般的要求,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还有更多的要求,比如说教师个人的发展,教师在心理教育方面的发展以及学习能力,教师在于与孩子交往过程中所呈现的老师的这个点饭作用,这些都是需要教师做到的,通过对这些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解,我觉得就是说一个教师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老师一个职业,我们对老师要有一定的尊重,他们的确是很辛苦,而且是值得尊重的,对于那些不遵守职业操守的教师来说,他们应该尽快脱离这个教师队伍,因为他的作用是非常差的,而且是反作用

谈谈你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解和感悟

我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解还是比较深刻的,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要在教书育人上做到不误人子弟,努力用自己的付出的高质量教学,换来所培养出的一代代新人,我觉得是值得的,也是非常光荣的事情较教师有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能够把自己毕生的所学和知识传授给学生,让学生把从你这里学到的知识,面对社会将来发扬光大,我觉得你是很自豪的,也是很荣耀的,这样你也会让很多同学对你这样一位人民教师有着高度的尊重,高度的尊重和无上的敬佩者,所以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是光荣的使命的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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