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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银行卡收单业务

【导读】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是初级经济师的重要考点,是《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当然初级经济师考点有很多,所以需要我们不断进行基础考点的总结,然后再进行不断筛选,把不重要的考点剔除,只留下重要的考点,对于2021年考生,现在还是要根据教材进行基础考点的复习,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银行卡收单业务,考试难度三颗星一起来学习一下。1.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示】“中国银联”,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2. 银行卡收单机构(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各大银行);(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快钱、拉卡拉);(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3. 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4. 重要管理规则(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2)银行卡受理协议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3)结算账户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5)风险评级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6)风险事件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延迟资金结算;②暂停银行卡交易;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7)资金结算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5. 结算收费【提示】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以上就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银行卡收单业务,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当然初级经济师考试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考试难度也不大,所以只要大家通过认真复习,是一定能通过考试的,赶紧进行考试复习吧,加油!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支付服务的种类的有( )。

【答案】:A、B、C支付服务的种类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业务。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B、D(1)选项A: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而托收承付是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选项CD: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1月1日到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 工作总结 ,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用的管理。同时,认真、及时做好支付结算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努力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四)银行卡管理 1.特约商户管理。我行已建立商户风险评级及风险审批制度,营销客户经理、pos后台管理人员以及市行、省行 1 2 3 ;

[单选题] 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下列表达不正确的是( ) A、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

选 B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兴业银行总行支付结算部支付结算管理人员招聘启事

兴业银行总行支付结算部支付结算管理人员招聘启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首批股份制银行之一,于2007年2月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上市,各项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在国际、国内银行中的排名位次快速提升。兴业银行支付结算部主要负责全行支付结算、清算管理。现因业务发展需要,面向行内招聘工作人员,我们诚挚地欢迎有支付结算、清算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我们的行列,为铸造百年兴业而共同奋斗。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 一、招聘岗位及主要职责 (一)招聘岗位:支付结算管理岗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体拟订本行支付结算管理规章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并落实; 2、负责本外币支付结算业务检查辅导,汇总、分析评估相关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负责开发维护本外币支付结算、清算相关系统; 4、负责研发创新本行支付结算产品、工具、服务,设计、提供满足客户业务需求的本外币结算创新产品和实施方案; 5、具体协助组织全行本外币结算相关业务的培训等。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调查、归纳分析、文字处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任职条件 1、全日制经济金融、会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英语六级及以上; 2、35周岁以下,2年以上银行基层会计结算工作或相关管理经验,无重大会计结算差错; 3、助理会计师或经济师以上职称; 4、专业素质要求: (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熟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清算的基本特点和作业流程; (3)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开发建设,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5、具有国有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经验或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开发建设的优先考虑,条件适当放宽。 三、报名须知 (一)应聘者请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以下资料函寄总行支付结算部(信封左下角注明“应聘材料”字样): 1、《应聘申请表》; 2、业绩材料,包括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各类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4、近期全身生活照片一张。 应聘者认为对应聘该职位有帮助的其它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将另行通知笔试和面试。未被录用人员的材料代为保密,恕不退还。 (三)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3层兴业银行支付结算部,邮编:350005 联系电话:0591-88012373 传真:0591-87824445

支付结算法的银行账户

(一)概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账户。(二)种类1.根据规定,银行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根据有关规定,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资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使用范围: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其特点:(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适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其特点:(1)单位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三)开立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除《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存款人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应依法为存款入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银行1、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1) 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2) 开户银行审查。(3) 办理开户手续。2、银行账户的变更。银行账户变更是指银行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3、银行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四项:实名制管理、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对账管理。其中最为重要是: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银行账户的种类除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这四类外,在支付结算中,根据支付结算的存款人不同,还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区别于储蓄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中国银行(2)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现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⑩其他合法款项。(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中国银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时光在不经意中流逝,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看这段时间的工作,有惊喜,也存在着问题,我想这个时候,你需要写一份自查报告了。大家知道自查报告的格式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1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用的管理。同时,认真、及时做好支付结算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努力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四)银行卡管理   1、特约商户管理。我行已建立商户风险评级及风险审批制度,营销客户经理、pos后台管理人员以及市行、省行审批人员、监控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严控商户准入及审批管理。我行暂无低扣率、零扣率商户,也不存在异地拓展商户。发展特约商户都经过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到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并在pos业务管理控制台中登记商户信息。我行按照要求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平台进行商户信息注册。特约商户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信息与真实信息相符,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商户状态、终端编号等内容。   2、我行发卡业务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3、及时监测银行卡交易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配合人行完成银行卡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    (五)账户管理   1、单位账户。   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在开立单位账户时做到了:   一是加强开户代理人身份识别,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   二是强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合规性审核,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进行核查,对存有疑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通过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网站对其进行核实;   三是强调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各项业务流程监督,要求办理各项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必须全程录像监控;   四是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账户资料必须于保险柜保管,并落实双人管控原则,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账户资料;   五是严格执行已开立账户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系统和人工双重控制,规范客户使用账户办理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非法交易;   六是加强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单证管理,将空白印鉴卡视同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控号管理措施,对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2、个人账户。   我行对个人账户的自查重点要求在:是否开立匿名、假名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境内个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是否开展联网核查等。经查,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自查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总体上较为有序,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各项支付结算法规执行较为到位,相关人员具备基本业务素质。但是经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还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   (2)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三、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我行将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我行的支付结算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支付体系的安全。   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危机处置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相关规定,杜绝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银行本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2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05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联社将按年对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信用社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但在个别社还存在部分问题,有待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纠正,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

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是(  )。

【答案】:A,B,C,DABCD【解析】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晰,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下列属于支付结算行政法规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属于法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匡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目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属于我国支付结算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前,必须开立的账户的是( )。(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前,必须开立的账户的是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法相关书箱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B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第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第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第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第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支付结算监管转折重大的关键时点

1. 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支付结算领域。2.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范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3.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包括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4.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移动支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移动支付业务进行了监管,包括对移动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5.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了规范,包括对资金存管主体、资金存管方式、资金存管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相关连接】:  1、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 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相关连接】:(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原始凭证的金额有误的只能由开票方重开,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可以更改,更改必须由开票方更正,更正处加盖原出票单位的印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关于收款人名称: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求排他性,同一性。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⑤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⑥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⑦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⑧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为什么支付结算不包括现金?烦请详细说明

这是什么情况,什么意思

在会计中,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是什么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 前加“零”(1—9、10、20、30日)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三拾”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前边加1 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办理支付结算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包括现金吗?

包括

支付结算办法的内容

《支付结算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的法规。内容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开立账户、收付款等,旨在促进支付市场稳健有序发展。《支付结算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旨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的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支付清算的基本要求、开立账户、收付款、资金结算、业务管理等方面。此外,该法规还针对跨境支付、支付安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支付结算办法》的执行中,支付机构必须遵守该法规的规定,履行资金结算、报告、审计等相应义务,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同时,监管部门也会通过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健有序发展。《支付结算办法》的发布,对于促进支付市场的良性发展、加强支付监管、保障消费者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在支付领域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需要详细了解该法规的内容,并按照规定执行。在支付结算中,什么是资金池?资金池是指支付机构为方便管理客户的款项而设立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将各个客户的款项统一收入或支付,并在内部进行划账,从而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资金池的主要作用包括优化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等。《支付结算办法》的颁布,对于推进支付市场的稳健有序发展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都有着重要意义。支付机构需要严格遵守该法规的规定,才能保证支付行为的安全可靠,同时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特征,在履行反洗钱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合理设置账户开立条件和业务种类。

下列有关支票结算方式的表述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

C

请问各位高手,个人 是支付结算的主体吗?在银行结算账户没有提到个人啊 但是支付结算说的是单位和个人

个人是支付结算的主体。------------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除了支票,我国还有哪些支付结算工具

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我们支付结算方式,为三票一卡另加三种结算方式,即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共7种。

支付结算包括使用现金吗?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不包括现金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票据属于无效票据吗

是的

支付结算金额是流水吗

银行卡中的支付结算金额也是银行流水的一部分,银行流水主要指的是入账和支出记录,一般情况下入账,在账户中存留24小时才能算作真正的流水.银行流水主要是为了办理信贷业务的时候向办理机构提供个人的资金实力证明。但是据我所知,现在银行流水对于个人信贷业务办理的影响力变的越来越低。就算要要求提供银行流水,也是需要在有流水的同时还要有有一定的存款。不然流水也可以算“无效”。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建议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如果嫌开户麻烦的话,就可以直接用现金汇款,填一份电汇单进行汇款,不过一定要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开通网上银行,自己到网上击活,就可以网上支付、转账。银行流水,能够证明个人或公司的收入情况,银行会根据这个来判断还款能力,这也是向申请贷款时所必须要提供的材料之一。工资流水工资流水是属于银行完全认可的个人收入证明,它是扣除了社保、公积金后的收入,体现了本人工作的稳定性和保障性。转账流水通过柜台、网络或网银转账的交易记录,如果有固定时间,固定金额的转入,则属于银行认可部分。自存流水通过现金或者本人他行银行卡转账存入的流水。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期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

正确答案:B:错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金额“角”之后不用写“整”吗?

支票大写金额“角”之后不用写“整”《支付结算办法》填写要求规定: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注意: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扩展资料:其它填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支付结算法

支付结算办法 转账支票委托收款背书怎么填

人行规定,背书必须连续。填写方法(对于不转让的情形):支票正面:收款人栏,填收款人全称(与公章相同)。支票背面:从左往右,第一个“被背书人栏”,填写开户行简称(也可填全称);下面,背书人栏,盖预留印鉴,填“委托收款”字样。好了,背书做完了。剩下的事就是填一份进账单,和支票一起,交开户行柜台了。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貌似是的. 是,这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明确规定的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能够签发银行汇票。为什么! A企事业单位 B机关 C银行 D社会团

选择c银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有(  )。

【答案】:B,C,D【考点】银行结算账户【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则票据无效

这题应该是对的,虽然只有半句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什么是单项支付结算

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

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关于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大写以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记载 的疑问

我相信,实务上如果是要流通到上海,他们也会用汉字书写。

不属于单位、个人均可使用的支付结算办法有哪些(多选)?A支票B商业汇票C托收承付D汇兑

A和D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内容

一、各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经营观念,积极开拓中间业务,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认真做好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工作。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的,要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规定对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应予以修改。三、各单位要按照《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对以前批准的签发银行汇票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二○○○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第四条 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均可以实行代理。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第六条 实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被代理行和代理行必须签订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第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损害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代理业务有权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调解代理业务纠纷。 第十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是指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行为。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采取以下方式:(一)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代理行是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或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被代理行是委托他行代理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或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第十二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应采取全额移存汇票资金的方式。银行汇票移存资金不计付利息。第十三条 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方式。不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的方式。第十四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二)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三)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存有充足的准备金,能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第十五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的签订。(一)采用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的,由被代理行总行与代理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或者与代理行总行授权的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可以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二)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与被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被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第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实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行总行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被代理行分支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一)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方式;(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三)银行汇票资金移存的方式;(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五)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并在签发的银行汇票凭证上加盖“请划付××银行××行号”戳记;(二)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代理行移存;(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本行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提供给代理行,并向代理行购置编押机具;(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代理行;(六)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签发银行汇票;(二)向被代理行购置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并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被代理行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被代理行移存;(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被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被代理行;(六)与被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被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审核,及时兑付和清算;(二)对被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移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与被代理行进行账务核对;(三)与被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委托他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向代理行配售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编押机具,并对代理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辅导;(二)对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兑付,并及时与代理行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三)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协议的规定,对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以及印、押、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四)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方式,分为规定代理和约定代理。规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约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而产生的代理。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之间应实行规定代理。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实行约定代理。第二十六条 实行规定代理的,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不需签订代理协议。实行约定代理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第二十七条 银行之间的代理协议,可以由被代理行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第二十八条 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一)代理业务种类;(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三)资金清算方式;(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款项汇出和汇入的行为。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将其托收的款项划回本行的行为。第三十条 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代理业务的被代理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或在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清算;(二)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支付结算凭证和填制有关凭证;(三)按照规定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支付代理费用。第三十一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受理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款项汇出,并及时将款项收入汇兑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第三十二条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将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划回并收入被代理行的账户,同时将有关结算凭证转交被代理行。 第三十三条 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他原因,代理行与被代理行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第三十四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即时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交还被代理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及时销毁;被代理行应将代理行的编押机具交还代理行。第三十五条 代理协议双方应对移存的资金进行核对相符后,办理结清手续。第三十六条 代理协议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反协议的约定,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应向原备案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实行有偿代理。代理费用的标准应根据代理业务的成本、风险以及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确定。第三十九条 代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收取:(一)采用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方式的,被代理行应按实际兑付金额的0.2-0.3‰向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2元的,按2元支付。(二)采用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代理行应按签发金额的0.3-0.5‰向被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3元的,按3元支付,并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向被代理行支付凭证工本费。(三)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规定代理的,被代理行暂按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向代理行支付5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四)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约定代理的,被代理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相应手续费和邮电费收费标准,向代理行支付20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第四十条 代理费用可以实行定期支付或逐笔支付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随意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压票、无理退票和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或变相改变收费标准和无故拖延支付代理手续费。第四十二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擅自毁约、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代理他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发生压票、无理退票,以及被代理行对代理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发生无理退票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以及压票、退票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第四十四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在代理业务中,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应按照银行同业往来利率以及截留、挪用的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第四十五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随意提高或降低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除必须纠正外,应将多收的费用返还,少收的费用应予追回。第四十六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未按规定移存汇票资金的,应按未移存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七违约金;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应按延付手续费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第四十七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和代理协议的条款而发生印、押、证丢失,造成被代理行资金损失的,应向被代理行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支付结算的原则有()。

【答案】:A、B、C《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选项D“一个基本账户原则”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要求。

什么情况下遵循会计支付结算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什么是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不过这些当中只有《票据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其他都是些制度规范。

通过查阅支付结算相关法律制度,如《支付结算办法》,思考什么是支付结算?

通过查阅支付结算相关法律制度,如《支付结算办法》,得出支付结算的含义如下: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必须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进行的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4、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5、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9、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以上就是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应,是各单位、个人和各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任何触碰该条例原则的单位及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作用:早在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就曾颁布过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此份文件《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0》其实是在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需求,再次修改拟定的。支付决算管理是中国国民经济中资金清算的中介,是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有效条例,起着非常关键性的制约作用,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ac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种支票中,只能用于转账的有(  )。

【答案】:A,C[答案]AC【精析】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在支票上印明“现金”字样,只能用作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在支票上印明“转账”字样,专门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卡不得使用的情形有(  )。

【答案】:C,D本题考核单位卡的使用规定。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因此选项C不符合规定,应该选;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因此选项D不符合规定,应该选。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答案】:D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故选D。

狭义的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回答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应予以退票情形的有()。

【答案】:A、B、C、D选项ABCD的情形都属于不符合支票办理要求的内容,可以退票。

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四、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陆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四、各家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票据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银行汇票第三节 商业汇票第四节 银行本票第五节 支票第三章 信用卡第四章 结算方式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汇兑第三节 托收承付第四节 委托收款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六章 附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答案】:B(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字样;(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账户性质;(十)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式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个人签章。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7)。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第三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附式8)。第三十五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9)。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第三十六条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

【答案】:A,B,C《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③银行不垫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答案】:A本题考核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扩展资料:为了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银行总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的结算责任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2、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1)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3)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5)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6)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7)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8)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二、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银行的责任,包括:工作差错责任;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有关单位、个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其他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结算的方式有(  )。

【答案】:A,B,C,D【专家解读】《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结算的方式有票据结算方式(如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非票据结算方式(如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的方式有( )。A.支票 B.银行汇票 C.委托收款

【答案】:ABCD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箅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其主体包括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支付结算的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故选ABCD。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3

摘要:《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3》旨在提高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完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加强支付结算安全,保障支付结算权益,促进支付结算发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便利、安全、可靠的保障。正文:1、加强支付结算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支付结算安全防范体系,完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控制、报告等机制,加强支付结算服务安全保障措施。2、建立健全支付结算结算机构资格审核制度,规范支付结算机构资格审核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机构的监管,确保支付结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支付结算服务活动。3、建立健全支付结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支付结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复审等制度,加强对支付结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支付结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4、建立健全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管理制度,统一支付结算服务费用标准,规范支付结算服务费用收取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管理,确保支付结算服务费用安全、合理。5、建立健全支付结算投诉举报制度,规范支付结算投诉举报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督促落实,确保支付结算投诉举报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6、建立健全支付结算信息共享制度,规范支付结算信息共享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信息共享的管理,确保支付结算信息安全、可靠。

我国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有哪几种,分别介绍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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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违法处罚

法律分析: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支付结算法的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方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结算方式:(一)汇兑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汇总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速度比前者快,汇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二)托收承付托收承付,又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在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适用范围:1、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托收承付的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收付双方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才能使用这一方式。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银行卡(三)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即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头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头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四)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支付结算的类别有哪些

国际结算一般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大类。贸易结算主要包括: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保付代理、福费廷等业务;非贸易结算主要包括非贸易汇款、非贸易信用证、旅行支票、非贸易票据的买入与托收、信用卡和外币兑换等。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原则是什么?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原则是什么? 资金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早在1988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就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下的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 法规 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 清算 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方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速度比前者快,汇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又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 购销合同 ,在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托收承付的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在支付结算的原则当中针对不同的主体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要求,对于银行来说其钱款需要做到透明处理,并且对于借款人不予借款,对于结算人来说,其需要做到遵守信用的原则,及时归还银行钱款,除此之外,结算人的钱款由其自身进行相关的支配。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字样;(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账户性质;(十)账号。【拓展资料】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式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个人签章。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7)。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第三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附式8)。第三十五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9)。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第三十六条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请通俗解释一下,支付结算,现金结算,转帐结算的区别与关系,谢谢

现金结算是转账结算的对称。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 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在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和现金结算的关系,详细点

现金结算是转账结算的对称。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 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在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业务的作用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和作用:1支付结算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微利时代的产品创新基础2支付结算业务关系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与企业生存3支付结算业务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作用支付结算业务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广大客户办理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同时也为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安全、稳定的收益,是国有商业银行汇集闲散资金、扩大信贷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其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作用无疑是重要的。1.支付结算业务法规制度的完善,保障、维护了结算秩序,加强了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督;适应了电子业务发展的要求,增强法规制度观念和严格执行制度的行为责任。2.支付结算管理体制的完善,降低了支付体系监管的协调成本,提高了支付体系监管的效率。

支付结算方式有哪些

现金结算和支票结算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4、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5、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9、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方式有那些?

银行支付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非票据结算包括信用卡、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和信用证结算...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方式)有哪些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票据和汇兑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被广大单位和个人广泛使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卡已经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托收承付使用量越来越少。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商业预付卡与国内信用证等其他支付工具也得到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产生并得到快速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生活中有哪些支付结算工具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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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支付结算介绍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

支付结算方式有哪些

支付结算方式有现金与非现金结算两种方式。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有了手机支付的出现让我们身上减少了现金,也可以更加有效的保管自己的资金。手机支付的好处就是可以防止假钞的流动,也可以不用带着这么多的现金出门,还可以直接在手机中购物。支付结算方式有哪些但是有太多的人因为被网络诈骗,给没见过面的骗子转账汇款,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还有就是不法分子利用安全漏洞、木马病毒、通过链接或者软件形式,获取你的手机信息,破解了你的账号密码,账号里的钱顷刻间被盗走。很多老人不会用智能手机,也不会上网,更不懂手机银行、支付宝,所以这一部分人需要用现金交易。比如市场上很多商贩都是中老年群体,老人年纪大了,不懂智能手机,必须要收现金,而中年群体的老板学会用智能手机,但很多对手机支付一知半解,不像年轻人精通,所以移动支付的使用对他们产生了考验。

支付结算平台业务什么意思

支付结算平台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支付结算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微利时代的产品创新基础。

支付结算办法

1、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3、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4、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活动而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跨境付款、非居民账户等内容。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活动而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1. 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支付结算账户进行管理,保证账户与真实身份相符,并建立合理的账户分类和评级体系。2. 跨境付款:规定境内企业和个人在向境外汇款时必须遵守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同时银行对跨境汇款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境外个人和企业在向中国境内汇款时也需遵守相关规定。3. 非居民账户:要求对非居民账户进行特殊管理,包括开户流程、交易监管、资金清算等,以防止非居民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此外,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还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认证、资金风险防范等方面,以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与稳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对企业有哪些影响?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企业的支付结算活动带来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管理。通过规范企业的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跨境付款、非居民账户等方面,能够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同时,为了满足企业在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需求,现代化的支付结算工具也在不断优化和创新,企业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针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涉及到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跨境付款、非居民账户等方面。该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的支付结算活动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时也会推动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和优化,以提高支付效率和维护市场稳定性。【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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