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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全文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第十条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资源及其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以苏州市为例,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扩展资料:政府信息资源及其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1、各县级市(区)应加强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2、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联通,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资源。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何推进政府信息法治化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二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能够行使的职权范围,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三要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合理、清晰界定政府间事权,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促进政府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一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抓紧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三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类决策主体的责任,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二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三要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四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五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挂钩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六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征地拆迁、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完善执法程序,通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流程,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和有效预防执法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有效规范执法活动。三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执法活动提供明确依据,从制度上解决执法不公现象。四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运行执法信息平台,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五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和积极性,完善监督体系,科学设定监督职责,严密监督程序,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二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三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四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审计机关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要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二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监管,防止行政权力肆意膨胀。三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四要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六要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提供便捷的行政管理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或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 政务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三是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内容。信息是较为抽象的概念,需要一定的载体予以承载才易为人所掌握。政务信息也不例外,过去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主要以纸质载体信息为主,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政府机关的大规模应用,目前政府机关以胶卷、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的政务信息日益增加,因此,政务信息包括了这些形式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什么是政府信息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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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地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

  4月24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规定,《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从此,中国的政务信息公开步入“有法可依”时代。  在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评价《条例》的出台?《条例》为改变政府和公众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如何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条例》的规定,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如何修订《保密法》,协调其与《条例》的立法精神?《条例》有没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上升为国家立法?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汪玉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专家组成员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参与信息公开立法  《条例》为维护知情权提供法律依据  背景:2006年底,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积极起草中。然而此后数月,一直没有下文,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现在,该《条例》正式出台,中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新京报:《条例》为改变政府和公众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  汪玉凯:一是政务公开有了法律依据。政务公开以前靠行政权力推动,缺乏法律基础,一些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没有公开;法律的明确规定,会约束政府行为,一些公共权力行使的非理性会受到一定抑制。其实,一些地方存在公权力被滥用,很大程度就是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状态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被打破后,公众知情权得到尊重,就可以自由表达,从而制约政府权力行使的非理性。  二是为公众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公众可以追究有关部门责任。过去公众完全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也无能为力。《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以后,政府不断公布信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互动权不断得到保障,有助于改变过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大导致的腐败现象。  当然,《条例》实施过程还会面临很多困难和阻碍。比如“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政府将掌握的信息作为获取资源的手段,千方百计维护旧体制的惯性。所以伴随《条例》实施,会有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  防止例外范围随意扩大化  背景:《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京报:有人担心第八条会成为一个不公开的理由,威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如何看待这种担心?  汪玉凯:这可能是《条例》实施过程中比较关键的一个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有国家安全、国家主权、信息安全、公共秩序的问题,不公开的例外就是指这一块。我们担心的是“例外”范围的不当扩大化,所以应该制定配套的具体制度办法,将《条例》规定的内容细化。在信息不公开方面,哪些信息不公开?特别不公开的信息应该分类别细化,使政府各个机构有可操作的依据。这样也能经得起公众检验,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和主权,防止例外范围扩大化,消除人们的担心。  姜明安: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必须与《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现代行政的要求,所谓“例外”,即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发生争议,最终由司法判断。  《保密法》和《档案法》应尽快修改  背景:《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新京报:有人认为,这是“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机制条款”,是“信息公开与保密条款的抵牾”。对此你怎么看?  莫于川:要看到,《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是分级分类确定密级并自觉遵守为主,只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审查,但许多情况似乎可以理解为是保密工作部门来协助做好保密工作。这次正式公布的《条例》第14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与《保密法》一致的:首先要求行政机关自己进行审查,只是在遇到疑难问题,自己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给包括保密工作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确定,这种情况也可理解为是一种行政协助机制,协助该行政机关做好公开工作,不必将其理解为一种保密审查机制。  新京报:修改《保密法》的基本思路应该怎样?如何与《条例》的立法精神相协调?  莫于川:在坚持若干底线的基础上更加民主、更加开放。这里的底线基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安全、商业秘密和安全、私人权益和安全。谁违背这个原则都是不行的,都会失去平衡、造成损害,增大社会成本、影响社会和谐。至于是通过新的立法来补充,还是修改现有法律,这都是有可能的。面对法律文件的立、改、废,仍然需要强调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法理。  姜明安: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修改《保密法》、《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其位阶低于《保密法》和《档案法》。《保密法》和《档案法》都是上世纪制定的,有些规定与政务信息公开原则有冲突。如果我们不对这种立法精神和体现这种立法精神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正,《条例》的实施就可能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此外,为保证《条例》在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全面实施,还必须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如前不久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行政诉讼是《条例》有效贯彻的关键  背景:早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不久,就有学者撰文直指法律实施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担心良好的法律被成功规避,立法者的智慧总是赶不上执法者。同样的疑问也存在于《条例》的贯彻实施。  新京报:怎样避免贯彻实施《条例》出现有法不依的问题?  姜明安:《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要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政府必须进行认真扎实的工作:要设立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要建立信息收集、储存、保管、交换、查阅、设立、发布的专门制度、场所、设施;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清理、分类和对未来的信息源进行预测,确定公开方案等。  另外,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责任的严肃追究和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有效救济。政府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手里,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将其掌握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那么,必须要有督促、监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评议、监察、行政相对人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在所有这些措施中,行政诉讼应该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获得某种信息,行政机关违法拒绝的,可诉诸司法审查;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相应信息属于依法应公开的范围,可判决行政机关限期提供,如行政机关拖延提供造成相对人损失的,法院还可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审判、检察信息公开也应受法律调整  背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政务信息公开法》是作为由国务院起草或提请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被写入规划的。而今年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政务信息公开法》并没有被列入。  新京报:《政务信息公开法》没有如期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有哪些原因?  莫于川:政务信息立法的思路主要有两种:有人主张先在行政机关内部搞《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再制定法律。也有人认为,经过一些地方的试验,信息公开立法的某些问题已很清楚,所以主张制定一部政务信息公开法就可以。实践证明,后一种思路还是有相当难度。  《条例》虽然只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约束,把各地进行的探索统一规范,但即便这样的做法,难度也是很大的,光是协调一些部门的看法都很困难。还要看到,该法在立法规划中列为第二类计划,也即着手进行一些研究起草工作,如果条件成熟就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未能在规划期内制定出来是很普遍、很正常的事情。  新京报:《条例》上升为法律还需要哪些条件?  莫于川:上升为法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由全国人大这样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比政府自己给自己做出规定当然好得多;但这需要经验教训的积累过程。从《条例》出台到法律出台,正好有一个时间周期。这个周期内可以形成三步三台阶:一是一些地方的积极探索,如上海、广州等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实施过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同时为《条例》出台创造了条件;二是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行政法规,也就是刚公布的《条例》;三是在《条例》实施过程中积累经验,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有关法律创造更好的条件。这样一种前进步子可能更稳当,也是大家更能接受的行政模式、行政行为方式的改变路径,阻力也会少一些。  十一届人大立法规划正在起草过程当中,我估计《政务信息公开法》还是会写进去的。因为经过五年左右的探索,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应该说会比较成熟;待到法律出台,不仅行政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务信息公开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调整。

请问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是什么关系?

一、两者的涵义。  政务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使国家机关信息公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二、两者关系。  政务公开包含政府信息、政府职能、行政权利、政务流程等内容,是一种制度化的政府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定性,是政务公开中一个较为具体的内容,包含于政务公开中。  之前有人说政务公开包含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之中,本人不赞同。比如在写政务公开总结中,政府信息公开只作为政务公开中的一项具体内容来写。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为了方便群众查询办事,规范政府信息服务,按照严格依法、真实有效、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科学的编制方式,将政府信息集中管理和发布的政府信息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探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其范畴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定义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中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十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不仅包括政务公开,还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其他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原则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要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况进行研究,首先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根据主权在民理论和知情权理论,由十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十人民、归属十人民、受人民支配,公民对十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力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目的在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政府权力腐败和不当行使,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同时确保公民及时掌握大量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鉴十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基础和意义,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表明,一方面,为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政府信息应尽可能地对外公开,信息公开范围不仅仅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权职责以及行政管理和执法程序的公开,更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使用、保存的涉及经济、科学以及社会各个方面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也不可能是无限制的,任何法律规范都不仅是保护某一种权利,是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使之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应当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能仅保护公民知情权一种利益,也要平衡保护各种其它社会利益。具体说来,就是要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公民权益,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稳定两对关系,从保护上述权益的角度考虑,应该相应设立例外条款,将其豁免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的区别

法律主观:党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如下;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将机关除涉及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的政务活动,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群众公开的制度。二、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纪律、期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投诉处理途径等。三、政务公开的形式:用文字张榜、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形式对社会群众进行政务公开,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四、政务公开的时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上半年6月初和下半年12月初定期实行政务公开两次。当遇到需及时公开的事项时,应及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公开。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关系?

相互相成的关系。政务公开包含政府信息、政府职能、行政权利、政务流程等内容,是一种制度化的政府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定性,是政务公开中一个较为具体的内容,包含于政务公开中。从本质上说,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一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并参与和监督政府的权力的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扩展资料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既有信息的公开也有行为的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从宽泛的政务公开逐渐转变为关注更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两者的差别性在于:内容不同,侧重点不同。政务公开要求与行政主体职权相关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让公众知晓了解,一般来说包括政务活动的主体公开、政务活动的过程公开和政务活动的信息公开等。政府信息主要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和传播的信息,涵盖行政程序、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各方面。参考资料来源:云南新闻网-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是什么关系?

相互相成的关系。政务公开包含政府信息、政府职能、行政权利、政务流程等内容,是一种制度化的政府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定性,是政务公开中一个较为具体的内容,包含于政务公开中。从本质上说,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一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并参与和监督政府的权力的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扩展资料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既有信息的公开也有行为的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从宽泛的政务公开逐渐转变为关注更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两者的差别性在于:内容不同,侧重点不同。政务公开要求与行政主体职权相关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让公众知晓了解,一般来说包括政务活动的主体公开、政务活动的过程公开和政务活动的信息公开等。政府信息主要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和传播的信息,涵盖行政程序、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各方面。参考资料来源:云南新闻网-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

1、申请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络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2、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

一、依申请公开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以附件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口头申请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2.受理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拓展资料: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区别

法律主观:党务信息公开和 政府信息公开 的区别如下; 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将机关除涉及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的政务活动,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群众公开的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纪律、期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投诉处理途径等。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用文字张榜、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形式对社会群众进行政务公开,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政务公开的时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上半年6月初和下半年12月初定期实行政务公开两次。当遇到需及时公开的事项时,应及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公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义务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政府信息是指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不可全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在现实生活当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是可以对于某一些信息进行公开的,所以当事人如果要申请信息公开,也是合规法律规定的,这类型的公开问题必须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内容来进行操作,有一些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也就是属于不能够公开的范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更方便的看到政府的一举一动,时刻的监督政府工作,也是为了公民更好的管理国家,当国家的主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人员需要具备什么素质

学历,人品。还有灵活性,因为工作重点是处理信息,还有可能是要发布一些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化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启动阶段(1)项目识别。开发部门接到业务部门提出的客户需求后,对客户需求内容进行确认,对客户需求做可行性研究分析,通过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分析评估后,对需求的可实现内容和不能实现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开发部门对于确认的需求内容纳人公司整体项目管理体系中管理。并配合与业务部门撰写出详细的项目需求说明书。(2)项目立项。软件项目通过评审后就可以进行立项,编制需求开发任务书。软件公司接到项目任务后,首先由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司IT项日管理流程,为新项目建立信息档案,编制项目代码,启动项目开发工作。二项目规划阶段(1)项目范围规划。包括给出项目背景描述、项目目标描述,对项目工作结构进行分解(WBS)。制订里程碑计划和工作责任分配矩阵。(2)编制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编制要依据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和要求、里程碑计划、WBS,参照公司类似项目的历史信息和项目内外部条件,各种资源状况等内容,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常用的技术方法是PERT网络技术、甘特图法。具体包括项目进度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计划、项目费用预算、风险控制计划、质m控制计划、项目采购计划、培训计划和方案评估计划。(3)设计项目实现方案。包括项目技术实现方案、项目开发方案和项月测试方案。(4)确定信息沟通与披露渠道。确认项目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项目信息披露机制。(5)项目信息管理。通过专用的项目管理软件为项目编号建立信息档案,详细记载项目生命周期中每一个阶段产生的项目信息资料,要求项目组随时提交项目信息,逐步建成一个项目信息管理知识库。三项目执行阶段(1)建立项目开发团队,明确团队组成形式。依据业务需求开发任务书中对项目完成时间、费用的要求,确认项目开发团队人员数量,明确项目经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项目负责人的开发团队。团队组建完成后,项目经理组织团队人员进行交流学习和互相熟悉,说明项目任务、目标、规模、人员组成、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个人岗位和责任,建立团队与外界的初步联系及相互关系,确立团队的权限,建立团队的绩效管理机制,争取公司各方面支持,根据团员特点分配职责,收集有关项目信息。(2)实施项目开发测试。依据软件项目设计开发制度要求和软件项目管理规范,按照需求实现方案为项目具体开发做好准备。总结:项目概述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根据年xxx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现有协同办公平台的基础上,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项目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成果的全过程管理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政府信息化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政府信息化的主要内容不包括2O。政府信息化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任务:统一的网络平台建设、统一的数据环境建设、建设重点业务系统,其中最艰巨、最复杂的是统一的数据环境建设。政府信息化,从理论上说,就是工业时代的政府(即传统政府)向信息时代的政府(即现代政府)演变的过程。具体说,政府信息化就是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以及对政府需要的和拥有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决策质量、调控能力、廉洁程度、节约政府开支,改进政府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式,全方位地向社会民众提供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限制的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对社会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大的"信息资源中心",政府管理国家的过程便是信息搜集、加工处理,并进行决策的过程。政府职能的正确履行依赖于适时准确的信息。政府是其民众的代表,它必须了解民众的需求;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导航者,需要把握社会变迁的趋势,从而作出准确的战略选择。政府是社会问题的治理者,这要依赖于对社会问题信息的分析、判断和把握。政府是市场失灵的矫正者,而政府对市场失灵矫正的前提是最大程度地掌握信息。因此,信息及信息网络是现代政府地神经系统。而政府信息化无疑对政府搜集处理信息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具体说来,政府信息化对政府管理乃至整个社会地进步具有一下重要意义。

什么是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我国政府顺应世界发展趋势,新制定的具有法律性的工作制度。2008年5月1日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理》,要求各级政府、部委及各单位成立此项工作办公室,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本地区、部门、行业等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按群众要求有偿提供群众需要知道的政府行为、文件、办法等,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确保人民主人翁地位。知识要求:懂得法律。

政府信息化的包含内容

政府信息化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政府间的电子政务(GovernmenttoGovernment,即rl]GtoGurl]);b] GtoG是各级各地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1)电子法规政策系统。对所有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使所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电子公文系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传送有关的政府公文,使政务信息十分快捷地在政府间和政府内流转,提高政府公文处理速度。(3)电子司法档案系统。在政府司法机关之间共享司法信息,通过共享信息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员综合能力。(4)电子财政管理系统。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分级、分部门历年的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从明细到汇总的财政收入、开支、拨付款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图表,便于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掌握和监控财政状况。(5)电子办公系统。通过电子网络完成机关工作人员的许多事务性的工作,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如下载政府机关经常使用的各种表格,报销出差费用等。(6)电子培训系统。对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网络教育课程,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员工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注册参加培训课程、接受培训,参加考试等。(7)业绩评价系统。按照设定的任务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情况对政府各部门业绩进行科学的测量和评估,等等。2.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GovernmenttoBusiness,即GtoB);GtoB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电子采购与招标,精简管理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快捷地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1)电子采购与招标。 通过网络公布政府采购与招标信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必要的帮助,向他们提供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作业,减少徇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节约政府采购支出。(2)电子税务。使企业通过政府税务网络系统,在家里或企业办公室就能完成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划拨、查询税收公报、了解税收政策等业务,既方便企业,也减少政府的开支。(3)电子证照办理。让企业通过因特网申请办理各种证件和执照,缩短办证周期,减轻企业负担,如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年检、登记项目变更、核销,统计证、土地和房产证、建筑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等证件、执照和审批事项的办理。(4)信息咨询服务。政府将拥有的各种数据库信息对企业开放,方便企业利用。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数据库,政府经济白皮书,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等信息。(5)中小企业电子服务。政府利用宏观管理优势和集合优势,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提供各种帮助。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统一的政府网站入口,帮助中小企业同电子商务供应商争取有利的能够负担的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等。3.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GovernmenttoCitizen,即GtoC)。GtoC,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为公民提供的各种服务。(1)教育培训服务。建立全国性的教育平台,并资助所有的学校和图书馆接入互联网和政府教育平台;政府出资购买教育资源然后对学校和学生提供;重点加强对信息技术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以适应信息时代的挑战。(2)就业服务。如开设网上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提供工作职位缺口数据库和求职数据库信息;在就业管理部门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建立网站入口,为没有计算机的公民提供接入互联网寻找工作职位的机会;为求职者提供网上就业培训,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就业方向。(3)电子医疗服务。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医疗保险政策信息、医药信息、执业医生信息,为公民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公民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当地公共医疗账户的情况;查询国家新审批的药品的成分、功效、试验数据、使用方法及其他详细数据,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查询当地医院的级别和执业医生的资格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生和医院。(4)社会保险网络服务。通过电子网络建立覆盖地区甚至全国的社会保险网络,使公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账户的明细情况;通过网络公布最低收入家庭补助;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理赔手续。(5)公民信息服务。使公民得以方便、容易、费用低廉地接入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数据库;通过网络提供被选举人背景资料,促进公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通过在线评论和意见反馈了解公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改进政府工作。(6)交通管理服务。通过建立电子交通网站提供对交通工具和司机的管理与服务。(7)公民电子税务。公民个人通过电子报税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个人税务。(8)电子证件服务。居民通过网络办理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死亡证明等有关证书。如建立电子身份证与居民这册信息系统,可以帮助政府对每个居民实行不分地区、不分单位的高效管理,以解决由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人口流动性增加所引起的原来户籍管理制度与新形式之间的矛盾。

政府信息化的对政府的意义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2.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3.增加政府管理服务的公平、公正及透明度4.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

政府信息化 能给政府管理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政府上网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对策研究.1999年为我国“政府上网年”,国家信息部门正式启动政府上网工程,并计划到2000年争取实现80%的国家部委和各级政府上网。至今我国已有100余个各级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800多个政府部门申请了域名,其中已有200多个投入运行。可见,政府上网工程得到了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上网不仅触及技术,更触及了一种以信息为标识的崭新的管理方式甚至生存方式,它所要构建的“电子政府”,在为政府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相应地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对现行政府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能和管理决策方式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上网策略,变挑战为政府改革的动力,促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就成为行政管理学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一、政府上网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政府上网是要构建“电子政府”。“电子政府”的主要内涵是运用信息技术及通信技术建构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环境的电子化的虚拟机关,以改进政府组织,重组公共管理,最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而“电子政府”的外延几乎涵盖政府管理职能中去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的所有职能。政府上网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依法行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在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民主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他们有意愿和能力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表现为由被动参与转为主动参与,由少数参与转为多数参与,由参与部分转为参与全部。而政府上网恰恰迎合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这一需求,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参政议政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公众可以把网络作为表达意见,与政府领导对话,甚至参与政策制订的“通天”渠道,政府也可借此直接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上网俱来的管理透明和政务公开,对扩大群众对政府管理的知情范围和程度,实施对政府管理的有效监督,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可以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上网将有助于政府公务员端正工作作风,摆正自身的公仆位置,也有助于政府及时地修正管理失误,承担失职责任。(二)有利于加强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消除官僚主义政府上网就是政府职能上网,但并不是所有的职能都能上网,除去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还要考虑政府的能力,弄清政府上网到底能做些什么。这无疑为政府认清自己的职能和能力提供了一面“明镜”,能使政府痛下决心,建立有限政府,即建立一个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都受到宪法和法律明确限制,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制约的政府。可见,政府上网对其转变职能起着参照物和催化剂的作用。当然,网上职能的电子化和计算机程序的依序执行,也会进一步限制职能扩展和制约其规范行使。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部门职能正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政府正可利用上网契机完善自身的管理服务职能,改进行政管理组织、方式和行为,使政务由神秘、封闭转为透明、公开,使管理由间接转向直接,使公务员由“高高在上”的官僚变为优质服务的公仆。当然,网上政府最重要的管理服务职能,就是为社会提供平等公平的信息资源。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信息资源最大的拥有者是政府。政府上网后,将克服各种物流、信息流障碍和组织障碍,杜绝传统管理组织形态和物质构成中强调分工所造成的部门分割和官僚主义,克服信息不对称现象,使信息的分配和流动渐趋合理,并使信息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由此,政府通过网络宣传了政策,扩大了服务职能,提高了办事效率,遏制进而消除官僚主义,从而使政府更好地完成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的任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三)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选拔和任用优秀人才“电子政府”的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与以往政府大有不同,对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现时比较欠缺而又亟需的管理和科技素质的复合性需求也会不断增高。因此,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公务员就必须注重自身的继续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激励自己尽快增长理论知识和实践才干,尽快适应网上新的行政环境,胜任“电子政府”中的工作。由此,政府上网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充分施展才能的机会。二、政府上网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网上过分自由的信息传输有可能引发民主政治危机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传播媒体随时都在扮演着举足轻重的政治角色,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的活动及其政策制定的取向。“第四媒体”信息网络,作为人们未来获得信息和实现社会多种功能的主要载体,更会对未来的民主政治运作发挥空前的作用。我们知道,现代电信业是没有边界的,超越时空限制,公民在网上可以充分享受其信息自由权,这种自由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控制和规范,极有可能导致“自由过度”,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同时,公众也会遭遇信息欺骗、电脑病毒、电脑犯罪、隐私权受到侵犯、知识产权争执等引发的一系列烦扰,而技术专家们在信息自由和信息保护的技术创新方面始终在推波助澜,追求“自由”的努力似乎永无止境,“无政府主义”倾向日益显露出来。况且由于信息的流动既可以凝聚民族也可以分化国家的巨大作用的体现,网络将对国家原有的内部传播秩序和个人信息接受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并使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及传统文化面临严重挑战。网上难以控制的跨国信息流动正成为西方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以及敌对分子政治颠覆的新工具,政府上网将面临网络无处不在的文化性或政治性的颠覆行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如果任由网上“自由”“民主”泛滥,社会将处于无序状态,不仅造成政府宏观调控失控,信息资源浪费,影响经济发展效率,甚至会导致政府失灵,引发社会矛盾。(二)行政体制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将日益显露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的发展,必然要涉及生产关系的变革和上层建筑的完善等问题,加之政府管理所依赖的主要资源从物产转向了信息,要求管理方式作出适时的转变,而这必然要求政府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进行相应的变革,必然对处于转变过程中的人形成制度上的冲击,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实施政府机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政府形象工程”塑造技术难度增大21世纪是直接管理,它的特征是:“用技术克服迂回,领导直接面对人”[1](P242)。政府上网正是采取直接管理方式,它对“政府形象工程”塑造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但技术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它同时也产生着负面影响:一是直接管理在使政府的办事过程和效率展示于公众视野之中的同时,网络将成为反映政府素质的一面“明镜”,如果公务员不能克尽厥职,或超越自己的能力上网,并行使其无法承担或无力承担的职能,极可能出现管理失灵以至政府失灵的后果。二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府和社会已变得越来越依赖于技术和网络,如果“电子政府”所依赖的信息系统因为自然或人为因素等原因受到破坏或产生意外,阻滞了行政管理过程,无疑地将会影响到政府作用的发挥。三是由于有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做帮手,实现了网上的虚拟政府与虚拟管理,虚拟领导自动处理公务时难免会重复、呆板、机械,缺乏创造性,如果现时领导不能对网上政务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作出适时有效的处理,也容易使现实领导显得很机械和缺乏应变能力,与公众产生隔膜。四是高度的电脑化对上网人员科技素质的要求增高,领导者将更多地实行分权或授权,上下级之间严格的等级关系将得到改变,集权式的分层管理体系将过渡到交互式、网络化的平行管理体系。把管理的大部分内容交给技术专家去做,而管理者又非技术内行的话,就难免会产生被技术专家牵着鼻子走的情况,造成管理者无法处理的情况发生。这些都将影响到政府工作目标的达成和形象、威信的塑造。(四)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程度将成为“电子政府”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瓶颈”问题一个国家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以发展本国经济是摆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务,政府有必要也有责任向公众提供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的信息服务。然而,政府上网将面对许多问题。一是国际互联网上充斥着数不清的垃圾信息,如果政府缺乏驾驭信息的能力,自身就会淹没于信息之海或只是疲于应付,何谈向社会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二是尽管国内各省有关部门在启动本省内政府信息资源及开发利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目前因特网上的中文信息量仍不足信息总量的千分之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现在大部分还是死库,亟需采取有效策略和手段使其复“活”,上网流动,产生增值。还有,我国远未形成全国范围内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的态势,也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组织和管理办法,政府信息部门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有待标准化,信息市场还有待规范化。对于我们的企业和个人常常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统计资料信息等问题,既有一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一些政府部门的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的意识太重的因素,这些都亟需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和引导,需要政府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灵活机制和政策,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利用和开发。

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化,在概念上和业务范围上有区别吗?有和区别?谢谢!

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化有着密切联系。如果说,政府信息化强调的是一个过程,也就是说,作为凌驾在社会之上的权威公共部门,政府在整个信息化的过程中,其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并要率先实现信息化,那么,电子政务则是实现政府信息化的具体途径。也就是说,通过在政务活动中不断地扩大电子政务的范围,逐步推动政府信息化水平由低向高发展。从这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推进具体政务功罪电子化的过程,也可以说,电子政务是实现政府信息化的一种手段。

政府信息化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启动阶段(1)项目识别。开发部门接到业务部门提出的客户需求后,对客户需求内容进行确认,对客户需求做可行性研究分析,通过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分析评估后,对需求的可实现内容和不能实现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开发部门对于确认的需求内容纳人公司整体项目管理体系中管理。并配合与业务部门撰写出详细的项目需求说明书。(2)项目立项。软件项目通过评审后就可以进行立项,编制需求开发任务书。软件公司接到项目任务后,首先由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司IT项日管理流程,为新项目建立信息档案,编制项目代码,启动项目开发工作。二项目规划阶段(1)项目范围规划。包括给出项目背景描述、项目目标描述,对项目工作结构进行分解(WBS)。制订里程碑计划和工作责任分配矩阵。(2)编制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编制要依据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和要求、里程碑计划、WBS,参照公司类似项目的历史信息和项目内外部条件,各种资源状况等内容,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常用的技术方法是PERT网络技术、甘特图法。具体包括项目进度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计划、项目费用预算、风险控制计划、质m控制计划、项目采购计划、培训计划和方案评估计划。(3)设计项目实现方案。包括项目技术实现方案、项目开发方案和项月测试方案。(4)确定信息沟通与披露渠道。确认项目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项目信息披露机制。(5)项目信息管理。通过专用的项目管理软件为项目编号建立信息档案,详细记载项目生命周期中每一个阶段产生的项目信息资料,要求项目组随时提交项目信息,逐步建成一个项目信息管理知识库。三项目执行阶段(1)建立项目开发团队,明确团队组成形式。依据业务需求开发任务书中对项目完成时间、费用的要求,确认项目开发团队人员数量,明确项目经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项目负责人的开发团队。团队组建完成后,项目经理组织团队人员进行交流学习和互相熟悉,说明项目任务、目标、规模、人员组成、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个人岗位和责任,建立团队与外界的初步联系及相互关系,确立团队的权限,建立团队的绩效管理机制,争取公司各方面支持,根据团员特点分配职责,收集有关项目信息。(2)实施项目开发测试。依据软件项目设计开发制度要求和软件项目管理规范,按照需求实现方案为项目具体开发做好准备。总结:项目概述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根据年xxx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现有协同办公平台的基础上,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项目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成果的全过程管理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电子政务与传统政务有哪些区别?政府信息化都包括哪些目标

1.办公手段不同 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信息交换的网络化是电子政务与传统政务最显著的区别。传统政务办公模式依赖于纸质文件作为信息传递的介质,办公手段落后,效率低。人们到政府部门办事,要到各管辖部门的所在地,如果涉及到不同的部门,更是费时费力。微处理器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电脑不仅进人企业和政府机构,而且还进人了千家万户,这为人类社会进人信息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特网几乎以连年翻番的发展速度在全球推广应用,电子邮件可以在瞬息之间将大量资料发往世界各地。计算机的普及和因特网的广泛应用引发了世界范围的信息革命,一边是个人电脑和其他智能设备进入企业、政府机构和百姓家庭;一边又将全球的信息设备通过因特网互联,使人们可以随时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资源,加快了信息交换的速度,提高了信息利用的频率,使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人类进人信息时代。可以说,信息时代因特网在发挥政府职能和实施政府管理方面均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政府通过计算机存储介质或网络发布的信息,远比以往通过纸质介质发布的信息容量大、速度快、形式灵活。 2.行政业务流程不同 实现行政业务流程的集约化。标准化和高效化是电子政务的核心,是与传统政务的重要区别。传统政务的机构设置是管理层次多,决策与执行层之间信息沟通的速度较慢,费用较多,信息失真率较高,往往使行政意志在执行与贯彻的过程中发生不同程度的偏离,从而影响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也造成了机构臃肿膨胀、行政流程复杂、办事效能降低等不良后果。电子政务的发展使信息传递高效。快捷,使政府扭转机构膨胀的局面成为可能。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适度地减少管理层次,拓宽管理幅度,这不但能保证信息传递的高速度,也那低颀成本,大大提高信息传递的准确率和利用率、政府还可以使行政流程尽量优化、标准化,使大量常规性、例行性的事务电子化,这既可以减轻政府部门人员的管理劳动强度,又可以使政府内部的领导层与执行层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直接对话,从而极大地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因此,电子政务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政府的运作方式,使现代政府办公更加高效、快捷、方便。 3.与公众沟通方式不同 直接与公众沟通是实施电子政务的目的之一,也是与传统政务的又一重要区别。传统政务容易疏远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也容易使中间环节缺乏有力的民主监督,以致发生腐败现象。而电子政务的根本意义和最终目标是政府对公众的需求反应更快捷,更直接地为人民服务。政府通过因特网可以让公众迅速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办事章程和各项政策法规,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法的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同时,普通公众也可以在网上与政府领导人直接进行信息交流,反映大众呼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便于发扬民主。 政府信息化主要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内部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办公;政府部门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而进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通信;政府部门通过网络与企业和大众之间进行的双向信息互动。推行电子政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政务管理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今天,信息技术正以空前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不可阻挡地改变着社会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电子政务不仅是信息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息社会的核心构成部分。政府作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和推动者,必须积极顺应发展趋势,主动融入发展潮流,把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与政府管理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推进政府信息化的必要性和意义

推进政府信息化的必要性是,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让百姓知道,同时接受百姓监督,征求百姓意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政府信息化项目一般有多少利润

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利润因项目规模和性质而异,一般来说,政府信息化项目可能具有15%到40%的利润。在具体的政府信息化项目中,硬件的利润可能为15%到40%,软件和服务方面的利润也可能在15%到40%之间。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利润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项目规模、实施难度、市场竞争等。

大数据环境下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大数据环境下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思考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通过对大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可以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这是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简单地说,大数据是指可以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从技术上看,大数据分析常和云计算联系到一起,大数据与云计算密不可分。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大数据为政府治理提供的创新机遇,切实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治理能力。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障碍因素。一是机制与观念方面的因素。传统政府运作体制和机制的障碍;缺乏科学的规划与标准;政府公务员在信息化建设的思想观念方面还有待提升。二是管理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缺乏科学统一的管理工作;其次是政府多数网站建设水平不高;再次是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不足。三是政府信息化管理与信息立法方面的因素。政府信息化管理存在着复杂性;政府信息化的安全性不高;立法工作滞后。四是信息发展落后与人员素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我国信息化水平不高;地区化水平差异很大;政府公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对策措施。一是应确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化战略思想。第一,在政府信息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个别既得利益者必然会反对信息化工作的开展,需要对现阶段的政府机构进行重组,对服务职能进行二次分配,只有采取该种措施,才能保障各项政府信息得到顺利实施;第二,我国现有的规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部门分管各自的事情,为此,我们必须做好整体规划工作,制定出科学、统一的标准,避免出现各自为战的问题。这在其他国家信息化进程的推进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实;第三,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政府信息化建设将对自己既有利益格局造成冲击而产生抵触情绪。在政府推行信息化过程中,公务员是其中的关键性因素,他们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真真正正地为人民服务。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化。首先,在各类因素的影响下,各个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多是以各自的“作坊方式”搞信息化建设。常见的如数据库类型、通讯协议、浏览器、服务器等都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必须加强部门联通工作,为今后网上交互办公提供方便;其次,建立完善的维护和管理措施,从根本上提升政府信息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要提高政府网站对于信息化的宣传力度,加快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提升自己的形象,从根本上促进自身发展;再次,解决资金问题,以收费和合作的方式偿还早期的投入和解决政府资金的不足。三是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化法律和法规。第一,在未来的政府信息化进程中,需要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统一的规划,制定出科学的标准,只有采取该项措施,才能获得理想的建设成果;第二,政府信息化对于信息安全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就要求信息技术方面的整体研发必须由政府自主开发,并开发出安全性较高的信息技术手段;第三,要加紧制定出科学完善的信息法律体系,特别是在电子支付、电子签名以及电子交易上,应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信息化进程顺利推进。四是加快政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国有线电视、计算机、电信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实现“三网融合”,应尽快加强数字电视、无线互联网以及呼叫中心数据的联网融合,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化基础设施工作的推进;从地域上来看,在我国东部地区和沿海地区,政府网站在信息资源和数量上都远远优于我国西部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这就需要有差距的地方奋起直追,努力缩小差距,同时先进地区可以通过结对子的方式支援落后地区;在下一阶段,还要重视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给他们灌输新的知识,更新他们的思想观念,这不仅可以提升公务员的整体水平,也是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大数据环境下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思考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政府信息化都包含哪些目标?

总的来说,政府信息化主要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内部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办公;政府部门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而进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通信;政府部门通过网络与企业和大众之间进行的双向信息互动。推行电子政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政务管理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今天,信息技术正以空前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不可阻挡地改变着社会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电子政务不仅是信息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息社会的核心构成部分。政府作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和推动者,必须积极顺应发展趋势,主动融入发展潮流,把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与政府管理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政府信息化的包含内容

政府信息化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政府间的电子政务(GovernmenttoGovernment,即rl]GtoGurl]);b] GtoG是各级各地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1)电子法规政策系统。对所有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使所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电子公文系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传送有关的政府公文,使政务信息十分快捷地在政府间和政府内流转,提高政府公文处理速度。(3)电子司法档案系统。在政府司法机关之间共享司法信息,通过共享信息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员综合能力。(4)电子财政管理系统。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分级、分部门历年的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从明细到汇总的财政收入、开支、拨付款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图表,便于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掌握和监控财政状况。(5)电子办公系统。通过电子网络完成机关工作人员的许多事务性的工作,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如下载政府机关经常使用的各种表格,报销出差费用等。(6)电子培训系统。对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网络教育课程,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员工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注册参加培训课程、接受培训,参加考试等。(7)业绩评价系统。按照设定的任务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情况对政府各部门业绩进行科学的测量和评估,等等。2.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GovernmenttoBusiness,即GtoB);GtoB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电子采购与招标,精简管理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快捷地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1)电子采购与招标。 通过网络公布政府采购与招标信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必要的帮助,向他们提供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作业,减少徇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节约政府采购支出。(2)电子税务。使企业通过政府税务网络系统,在家里或企业办公室就能完成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划拨、查询税收公报、了解税收政策等业务,既方便企业,也减少政府的开支。(3)电子证照办理。让企业通过因特网申请办理各种证件和执照,缩短办证周期,减轻企业负担,如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年检、登记项目变更、核销,统计证、土地和房产证、建筑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等证件、执照和审批事项的办理。(4)信息咨询服务。政府将拥有的各种数据库信息对企业开放,方便企业利用。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数据库,政府经济白皮书,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等信息。(5)中小企业电子服务。政府利用宏观管理优势和集合优势,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提供各种帮助。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统一的政府网站入口,帮助中小企业同电子商务供应商争取有利的能够负担的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等。3.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GovernmenttoCitizen,即GtoC)。GtoC,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为公民提供的各种服务。(1)教育培训服务。建立全国性的教育平台,并资助所有的学校和图书馆接入互联网和政府教育平台;政府出资购买教育资源然后对学校和学生提供;重点加强对信息技术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以适应信息时代的挑战。(2)就业服务。如开设网上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提供工作职位缺口数据库和求职数据库信息;在就业管理部门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建立网站入口,为没有计算机的公民提供接入互联网寻找工作职位的机会;为求职者提供网上就业培训,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就业方向。(3)电子医疗服务。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医疗保险政策信息、医药信息、执业医生信息,为公民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公民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当地公共医疗账户的情况;查询国家新审批的药品的成分、功效、试验数据、使用方法及其他详细数据,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查询当地医院的级别和执业医生的资格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生和医院。(4)社会保险网络服务。通过电子网络建立覆盖地区甚至全国的社会保险网络,使公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账户的明细情况;通过网络公布最低收入家庭补助;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理赔手续。(5)公民信息服务。使公民得以方便、容易、费用低廉地接入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数据库;通过网络提供被选举人背景资料,促进公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通过在线评论和意见反馈了解公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改进政府工作。(6)交通管理服务。通过建立电子交通网站提供对交通工具和司机的管理与服务。(7)公民电子税务。公民个人通过电子报税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个人税务。(8)电子证件服务。居民通过网络办理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死亡证明等有关证书。如建立电子身份证与居民这册信息系统,可以帮助政府对每个居民实行不分地区、不分单位的高效管理,以解决由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人口流动性增加所引起的原来户籍管理制度与新形式之间的矛盾。

政府信息化指的是什么?

锐捷网络指出政府信息化主要是为了迎接信息时代的到来,利用信息技通讯家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对传统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进行改革。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

如果让普通的民众觉得国家行政机关就是高高在上的,那等同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民众根本就是在生活当中完全脱离开来了,因此通过信息公开的这一平台,本身也能够拉近民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距离,其实政府公信力也是要通过信息公开在民众心目当中不断的建立起来的.我们在关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的时候,首先就应该了解一下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其实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要遵循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每一级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上都有着相应的职责,大家可以参照着信息公开条例来监督政府的信息公开的工作,现在有什么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都能及时了解到的。

政府信息化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启动阶段(1)项目识别。开发部门接到业务部门提出的客户需求后,对客户需求内容进行确认,对客户需求做可行性研究分析,通过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分析评估后,对需求的可实现内容和不能实现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开发部门对于确认的需求内容纳人公司整体项目管理体系中管理。并配合与业务部门撰写出详细的项目需求说明书。(2)项目立项。软件项目通过评审后就可以进行立项,编制需求开发任务书。软件公司接到项目任务后,首先由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司IT项日管理流程,为新项目建立信息档案,编制项目代码,启动项目开发工作。二项目规划阶段(1)项目范围规划。包括给出项目背景描述、项目目标描述,对项目工作结构进行分解(WBS)。制订里程碑计划和工作责任分配矩阵。(2)编制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编制要依据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和要求、里程碑计划、WBS,参照公司类似项目的历史信息和项目内外部条件,各种资源状况等内容,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常用的技术方法是PERT网络技术、甘特图法。具体包括项目进度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计划、项目费用预算、风险控制计划、质m控制计划、项目采购计划、培训计划和方案评估计划。(3)设计项目实现方案。包括项目技术实现方案、项目开发方案和项月测试方案。(4)确定信息沟通与披露渠道。确认项目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项目信息披露机制。(5)项目信息管理。通过专用的项目管理软件为项目编号建立信息档案,详细记载项目生命周期中每一个阶段产生的项目信息资料,要求项目组随时提交项目信息,逐步建成一个项目信息管理知识库。三项目执行阶段(1)建立项目开发团队,明确团队组成形式。依据业务需求开发任务书中对项目完成时间、费用的要求,确认项目开发团队人员数量,明确项目经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项目负责人的开发团队。团队组建完成后,项目经理组织团队人员进行交流学习和互相熟悉,说明项目任务、目标、规模、人员组成、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个人岗位和责任,建立团队与外界的初步联系及相互关系,确立团队的权限,建立团队的绩效管理机制,争取公司各方面支持,根据团员特点分配职责,收集有关项目信息。(2)实施项目开发测试。依据软件项目设计开发制度要求和软件项目管理规范,按照需求实现方案为项目具体开发做好准备。总结:项目概述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根据年xxx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现有协同办公平台的基础上,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项目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成果的全过程管理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

法律主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如下:1、项目建议书审批: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3、项目设计审批: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书

法律分析: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地产项目的环评报告业主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政府应不应该公开?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针对政府单位的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单位的信息,不是房地产的信息,所以,感觉有点闲。建设项目如果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那么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过多数虽然强调公众参与制度,但强调的是在制作过程中,听证、或问卷调查征求意见。是否可以申请公开,好像没找到明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房地产本身的环境影响不是很严重,污染严重的才必须应该公开的,比如现在的垃圾场。所以,具体你也研究研究这几个法律。我倒是奇怪。作为房地产业主,申请信息公开的意义有多大。我稍看了,房地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徒留形式,涉及环境影响的,大概也就是安全生产,施工期间的卫生,噪音污染,要说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环境保护方面,应该是对其他人的影响,而不是业主的影响。一些绿化、公用用地,健身用地倒是对业主挺给力的,你是不是涉及这些方面。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官员信息吗

美国是个民主自由的国家,要通过选举才能就职的职位官员都得公开个人信息。媒体也可以随便报道。错了也不必追究责任,只要道歉即可。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与企业信息资源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一:企业信息资源管理的核心:把企业信息视为战略资源,强调管理策略与技术手段(IT)融合。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宣传政治、军事、科技、经济或文化思想,实现相应目的;树立政府的形象,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2、区别二: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以企业战略为指导,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企业信息及其生产者和支持工具。进行规划、组织、开发、利用和控制的过程。政府信息资源:政府生产和收集的信息,包括政府业务流程产生的大量的文书记录和报表数据、调查统计得到的信息等。扩展资料:《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可作为信息管理、图书学、情报学、档案学、电子政务等专业师生的教材或参考书,也可作为信息产业部门、信息中心、情报部门、图书馆、档案馆等业务、管理和研究人员的参考工具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信息资源管理

简述政府信息资源及其管理的基本内容。

【答案】:政府信息资源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府决策信息 (2)服务信息 (3)反馈信息 (4)政府之间交流信息。政府信息资源管理除包括对信息内容的管理外还应包括与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有关的决策、计划、预算、组织、指导、培训等活动,特别是与信息内容及其相关资源相关的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资金管理和技术规范、标准的管理。

政府信息化现状以及解决途径???

一、现状与问题 (一)网络与硬件现状分析 目前上海市司法局及相关下属单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除了部分单位通过Modem或者ISDN,拨入到市信息中心的拨号服务器上的30B+D线路上,其他没有什么网络可以利用直接通信。由于拨号费用的关系、以及速度上的限制,造成下属单位与市局之间,数据的传输上不能保证实时和高效。另外,由于下属单位没有任何网络接入方式和设备,造成目前的数据传输只能是单向上报,市司法局业务处室不能做到主动的对所属单位的数据调用和查询。 在市司法局内部,现在存在3个独立的网络:办公内网,公务网和Internet外网。其中办公内网和公务网为涉密网,Internet外网非涉密。根据保密局要求,这三个网之间需要物理隔离。办公内网和Internet外网之间采用通过保密局安全认证的安全隔离卡作为物理隔断;公务网完全独立,采用独立布线,和其他两个网完全物理隔离。3个网中,使用效率最高、应用面最广、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办公内网。目前已经基本做到市司法局内部办公人员都接入到办公内网。另外,市司法局还有5个网站托管在外,由他人负责维护。主要是:东方律师网、148网及法律人才交流网由盛世彩虹维护;司法行政系统门户网、东方法治网由东方网维护。 2004年底,市司法局对现有中心机房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造和优化。购置并安装了高性能的Cisco6506核心交换机、HP rx5670数据库服务器(安装了ORACLE数据库)、3台HP应用服务器及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设备,改造了原有屏蔽机房,并经测试达到了国家B级标准,已基本构建了一个运行高效、使用灵活、维护方便、易于扩展、安全可靠的主机系统,具有较强的处理能力,为整个司法行政系统数据中心的建立和网络运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应用软件系统现状分析 目前的应用软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从功能上大致可以划分成办公自动化系统、司法业务系统和网站系统三部分。 1、办公自动化系统 1999年,采用Notes/Domino开发技术,B/S结构,市局开发了办公自动化系统。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行,36个功能模块中有20个模块投入使用,其中邮件系统、公文流转、通知通告、工作日志、信息简报、一周安排等模块使用比较频繁。目前还有16个模块没有使用起来,需要在新的系统中创造环境,使行政办公管理系统的功能得到充分利用。原OA系统原来相当一部分模块由于种种原因未投入使用,还有一部分模块只是偶尔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整体运行效果一般。但同时已经投入使用的模块(邮件系统、公文流转、通知通告、工作日志、信息简报、一周安排等)已经成为各处室(部门)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OA改造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一方面要尊重现有系统的功能设置和操作习惯,另一方面要将原系统中的数据无缝移植到新系统中。 2004年底,基本完成了市司法局OA的改造,整个系统为分布式架构,可以在全市司法单位中推广实施。在功能上将全系统公共信息系统(信息门户)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分开。在这基础上,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完善功能,增加人事劳资系统、信访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新闻影视管理系统等应用模块,实现办公与应用一体化。同时考虑各系统的数据共享,在OA系统中可以访问业务系统的统计报表信息。 2、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应用系统 市司法局的业务范围涉及监狱、劳教、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领域,其中监狱局和劳教局相对独立,分别针对自身的业务开展了信息化建设,上海市司法局除监狱和劳教之外也分别针对不同的业务开发了一些信息系统:(1)律师信息管理系统。2002年9月开始投入使用,可以依托这一系统,进行年检、注册、执业证申领等律师管理工作。但目前使用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2)基层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对基层的人员调解机构和业务报表等进行管理。2003年6月完成市司法局和4个区县及4个街道的试点单位运行工作,2004年底完成了全市各区县和街道的推广工作。(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目前已经基本开发完成,准备进入试运行和推广使用阶段。(4)司法考试报名系统。目前已投入使用,能依托此系统完成司法考试报名的全过程。(5)公证业务处理系统。目前已推广到全市大部分公证处,主要用于公证处处理公证业务。该系统采用C/S(客户机/服务器),设计思想及所用技术比较陈旧,需要进行技术开发和版本升级工作。(5)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系统采用C/S结构,单机操作,应用情况一般。(6)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主要是针对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诚信管理。可以开发信用档案的查询系统,在权限和密级允许的情况下为各级领导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7)地理信息系统(GIS)。针对所有司法行政工作机构及相关人员、业务情况,在地图数据上加以多层展现。2004年底,完成了外网系统,向社会公开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机构、服务人员和相关内容。内网管理系统正在研制开发过程中。(8)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案件管理系统、机构管理系统、咨询与信访处理系统、专家库系统、信息交换系统等,2004上底已基本完成开发工作,并进行了试运行。(三)外网网站系统现状分析 目前,本系统网站资源丰富但凌乱,各网站分属不同的单位、部门管理,网站资源的使用效率较低,司法行政门户网站的权威性需要进行提升和确认。市司法局所有网站均托管在外,其中东方律师网、148网及法律人才交流网由盛世彩虹维护;司法行政系统门户网、东方法治网由东方网维护;公务网网站由市司法局机关维护。 网站系统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统一信息发布问题,各网站可以相对独立,各具特色,但在信息内容上和司法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紧密相关,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到各网站上的信息完全依赖于手工,一方面维护量大,重复输入重复发布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信息出错的可能性,而且缺少发布范围的权限控制,容易造成信息的泄密。另外,各网站也缺少安全机制,诸如防攻击、灾难恢复、网页签名等安全措施没有考虑。 (四)与市公务网接入现状分析 2004年,市司法局联通了市公务网,并由市公务网管理中心下发配置了必备的一些设备,如接入交换机CISICO 2950,海信防火墙1台HP RP2470 WEB服务器,但是,应用项目还是比较少,仅建立了市司法局公务网网站应用,信息量少,且维护更新频率较慢。市司法局40个接入应用点还没有客户端接入使用应用软件系统。同时,市司法局与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直属单位、区县司法局还没有联接。 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已联接了市公务网,并有个别点接入应用。2002年,市监狱局完成了局机关内部局域网的改造,并已经建成了一个覆盖所辖监狱的城域网。其采用CISCO 6506多层交换机作为交换核心,组建了国际主流的千兆主干、百兆桌面的网络,并通过电信专线直接连接到各所属监狱,传输业务数据和视音频信号。市劳教局采用电信专线方式构建了包括所有劳教所的城域网,并通过加密机与局机关局域网相连,开展了多个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了实时的数据传递和共享。各直属单位和区县司法局信息化建设现状大致可以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面的,机关内部的局域网建成,公务网连通,有应用系统在网上运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相对较少,比例不到10%。如浦东新区司法局建成机关内部局域网并与区政府联网,初步实现了“四网一校一平台”的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二层面的,有些已经建立了机关内部局域网,但公务网还没有接通,有些公务网已经到位,但机关内部局域网还没有建立起来,还有些单位网络已经有了,但相关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没有跟上,缺少信息数据的积累,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第二层面水平的单位是大多数,占了约80%的比例。19个区县司法局中,仅7个单位有公务网接入点,比例为37%,9个单位建有机关内部局域网,比例为47%,而在已建成局域网的区县司法局中,只有5个单位考虑到了内外网隔离问题,这个比例更低,只有区区的26%。至于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就更差一些,我们通过去年下半年的调研了解到,除了监狱、劳教及少数区县司法局外,大部分单位只有一些干部人事、财务工资之类的软件在运行。第三层面的,大约占10%比例,相对来讲就落后一些了,机关内部局域网没有建成,与公务网也没有联通,内部办公基本上停留在单机工作方式。 通过对网络硬件和应用软件的现状分析,可以总结出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市司法局信息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市司法局及相关下属单位没有形成一个安全统一、稳定可靠、快速专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同的信息系统相互孤立,各单位之间无法共享数据和即时通讯、进行数据交互。 ——各种应用系统的所用的设计理念、开发技术、接口标准、数据库不一致,数据不能完全共享,信息孤岛化现象严重。 ——应用水平低、单向信息交流。多数应用停留在简单的办公自动化的实现上,缺乏整体、有效与深层次的分析和决策支持。数据的单向交流,造成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完全的数据共享,使信息系统的应用效能大打折扣。 ——散乱,无整体规划。许多由不同单位开发的分散的小系统,使的司法系统没有一个整体、连贯的信息建设方针。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系统整合与升级的难度与代价。 ——管理难度大。各系统的开发商参差不齐,缺少统一的管理和协调,也没有总体上掌控的集成商,给系统的开发、实施、培训、维护带来很大管理上的问题。 ——安全隐患。系统很少考虑安全方面的措施,无论是硬件网络、系统软件、应用程序还是业务数据都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主要措施及对策 (一)围绕目标,分步实施。 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信息化建设状况和需求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提出了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构想,即“应用信息化领域中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建立起一套安全、先进、高效、实用、可扩展的司法行政电子政务系统,基本实现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技术应用集约化。”建成后的网络将在数据应用上,基本达到数据的双向交流、互动交流及共享决策;在设计技术上,达到信息数据获取的主动性、可分析性,软件的可移植性、可扩展性以及接口的标准化、开放性,使我们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定位于在上海党政系统不落后、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围绕总体目标,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体现“先抓重点、逐步推广、发掘潜能”的建设方针,拟用三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来推进系统信息化建设工程。 第一阶段:主要是联接系统主干网络,抓好基础性建设。 一是进行司法行政业务网骨干部分建设。该系统网络共分为3级,一级网为市司法局内网,二级网包括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区县司法局和其它市局直属单位内网,三级网包括监狱、劳教所和各司法所内网或终端。第一阶段,将在一级网络升级扩容的同时,构建上海司法行政系统网的主干网络,即通过公务网实现市司法局机关、监狱局机关、劳教局机关、管理学院、区县司法局及局属单位的二级网络连接,为实现本系统的网上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二是建立基于司法行政业务骨干网的视频及电话会议系统。实现市司法局与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之间的视频会议系统,与其它局属单位、区县司法局先建立电话会议系统,使局系统形成即时远程会议的能力。 三是建立司法行政地理信息系统(GIS)。直观、形象地在电子地图上反映出司法行政相关工作机构的地理信息及其它相关业务信息,为司法行政系统内的协作和联动创造条件,并为下一阶段“司法行政指挥管理系统”的开发打下基础。 四是建立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发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实现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征信工作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迅速充分地反映奖惩等信息对信用等级的影响,构建群众表达差评和好评的渠道。 五是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将分两期开发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应用软件,首期实现网上行政审批事项所要求的“表格下载”、“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公告”等4大功能,第二步实现与区县局的网上办理。 六是逐步建立、完善司法行政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努力完成基层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信息系统等司法行政业务管理应用软件的升级改版及推广运行工作。 七是建立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在建立专家基本信息、鉴定经验、技能等基本资料库的基础上,实现鉴定申请、受理、立项、鉴定处理、汇总鉴定结果、反馈鉴定申请人等业务过程的信息化处理。 八是实施市司法局行政办公管理系统升级。对已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改建和挖潜,在依托和利用已有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功能,实现办公、管理一体化,使现有工作方式、效率、秩序和质量有新突破。 第二阶段:主要是推进系统全面联网,搭建数据共享平台。 一是继续深化司法行政系统联网工程。力争通过公务网,连接各监狱、劳教所、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公证处,初步实现司法行政系统全面联网。 二是整合本系统内各大数据中心(市司法局数据中心、市监狱局数据中心、市劳教局数据中心、市矫正办数据中心)的信息资源。运用网络服务概念,加强信息交流的双向性和综合性,深化本系统内完全的网上通讯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三是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全过程网上办理。在第一阶段实现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受理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应用软件开发,做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全过程网上受理和办理。审批流程将通过网络在各个结点自动流转,审批数据将在各有关部门间共享。 四是建立与完善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公证处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借助司法行政业务网,实现司法局对各公证处的网上管理和监督,充分共享本市公证业务界的业务信息,实现网上错证查询、抵押登记查询的能力。 五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动态跟踪管理系统。通过司法局与监狱、劳教以及有关社区矫正机构的全面联网,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的跟踪与记录。在全面掌控对象最新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置。 六是建立法律援助管理系统。通过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全面联网,实时掌握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和办理的情况,高效地提取和分析相关的工作数据,实现与法律服务机构、法制宣传部门等的信息共享。 七是建立司法行政系统主要业务工作和各支队伍(机关干部、监狱劳教警察、院校教职员工,以及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等)的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系统内的数据共享和部分信息的网上查询,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等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阶段:主要是围绕网络纵达横联,深入挖潜提升效能。 一是建立司法行政系统综合管理信息库。提升各项业务应用系统及行政办公系统,通过信息实时传递、数据集中处理等方式,形成较强的司法行政业务综合处理能力,实现业务办理自动化、对外服务网络化、统计分析智能化。 二是开发决策支持系统。采用数据整合、联机分析处理、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发掘、归纳庞杂数据背后的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辅助信息。 三是开发公共服务关系管理系统。筹划搭建能有效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类信息资源并集各项业务功能于一体的、对外开放的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对外向人民群众、对内向其他国家机关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以利于更好地科学分析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的切实需要,及时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开发司法行政指挥管理系统。建设依托本系统各大数据中心和管理系统的指挥管理系统,使“兵种复杂、条块交织、层多面广”的司法行政系统形成迅速、通畅的指挥反映链。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非涉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活动。第三条 政府信息资源包括信息系统和政府信息等要素。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组成,并按照一定的使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包括各类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市信息化管理机构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机构,其职责主要是: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二)牵头制定政府信息资源规划和政府信息共享的规则和标准;  (三)定期组织全市政府信息资源调查,提出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建议;  (四)指导各行政机关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和编制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清点登记,并将清点记录报市信息化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审查机制,明确政府信息采集、处理、归档、维护和共享等工作程序和责任。第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行政机关建设信息系统应当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应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第八条 新建信息系统应当避免与现有信息系统重复。通过现有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或者现有商业软件可以满足信息处理需求的,原则上不开发新的信息系统。  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和其他供多个行政机关使用、具有相同功能或类似的处理流程的新建公共信息系统,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牵头进行系统开发和建设。第九条 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用于储存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以及规范性文件数据等政府信息。  平台数据库用于储存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信用、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政府信息。  专业数据库用于储存与各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业务信息。第十条 市信息化管理机构组织本市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建设,并指导相关部门建设专业数据库。  涉及共享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及相关标准。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和系统维护,相关行政机关协助进行数据维护。  专业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管理和维护。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负责维护的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向市信息化管理机构提交信息系统评估报告。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维护的信息系统由相关机关协商确定检查周期。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和数据需求。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影响其他部门和经济社会运行的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修改、终止服务或者发布新的重要的信息系统,应当事先以适当方式公告。第三章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包括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共享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等。第十六条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会同市统计、档案及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编制。第十七条 共享信息资源目录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会同保密、档案等部门根据各行政机关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并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行政机关提出的共享信息供求变化及时更新。  共享信息资源目录在行政机关内部公开,作为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第十八条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由各行政机关编制和更新,更新情况应当按照要求向市信息化管理机构通报。第四章 政府信息采集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统计、档案等部门制定政府信息采集与应用的标准和规范,并依法确定单项信息的采集主管机关。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什么的方式

法律分析: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法律分析: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政府信息泄露、公开或不公开的后果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政府责任原则、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后,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越来越多。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x0dx0a  一、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信访、业务咨询的不同x0dx0a  随着信息公开申请数量的增加,在实践中,出现部分申请人将信息公开与其他业务相混淆的情况。最常见的是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信访投诉或业务咨询。为此,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首先甄别判断,排除不属于信息公开的申请。事实上,信息公开与信访、业务咨询无论是概念还是处理方式、救济途径等均存在明显差别。信息公开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该信息是已经生成的现有信息,行政机关无须重新加工、制作,公开的形式是提供复印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如认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或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对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书面反馈信访人。对信访处理不服的,信访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直至复核,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业务咨询则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了解、请教业务问题,询问、征求对业务的对策和建议。行政机关如就业务咨询问题出具答复意见的,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对当事人不具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x0dx0a  二、注意做好依申请公开申请主体及内容审查工作x0dx0a  一是申请主体资格问题。《条例》规定,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告据此不予提供,且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规定,为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申请人“特殊需要”进行审查提供了依据。但由于《条例》在申请人提交材料上并未规定“特殊需要”证明材料,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申请人应就“特殊需要”作何种程度的举证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人申请是否与“特殊需要”相关上应相对宽松,只要申请人作出合理说明,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同时,行政机关如以申请与“特殊需要”无关拒绝提供信息的,应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并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x0dx0a  二是申请内容问题。申请人申请内容应符合《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范围。除明显不属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外,还有几类情形值得关注:x0dx0a  1.申请人申请信息如已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信息仍由本机构档案部门或工作人员保管或受理申请后才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则适用《条例》规定。x0dx0a  2.正在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相关人员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但已办结的行政程序案件相关人员申请查阅案卷的,则应按上述1项原则处理。x0dx0a  3.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提供公开出版物或者需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信息的,可不予提供。这里的“搜集”,有“搜寻并重新聚集、整理制作”的含义。仅进行检索查询确定信息是否存在的过程,不应理解为“搜集”过程。x0dx0a  三、注意把握法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x0dx0a  根据《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属信息公开的例外。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x0dx0a  1.已标明密级或保密期限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我国《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及密级有明确规定。凡已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确定密级范围及保密期限的事项,均属国家秘密。对申请公开此类事项的,不予公开。x0dx0a  2.未作事前定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前应严格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审查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在保密审查结论注明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和理由,不予公开。对经本机关保密审查后不能确定信息能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认为不能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如对上述经审查确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出诉讼的,仍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x0dx0a  3.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外,一般不予公开。x0dx0a  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我国法律中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界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判断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时,应从信息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是否“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是否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不具备上述情形的信息,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x0dx0a  关于个人隐私的认定。我国尚未有法律对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实践中对个人隐私的认定容易引发争议。从概念上看,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财产、通讯、名誉等各方面信息。对涉及类似上述特定个人信息的申请,一般可考虑涉及个人隐私。x0dx0a  在实践中,由于不同主体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理解会存在差异,行政机关可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由权利人对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说明并举证。而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具有最终审核权。对以公共利益为由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有认定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且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实和理由,并应将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对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说明理由。

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吗

法律主观:个人隐私是否公开是由自己决定的,旁人不能代为决定,更不能公开他人的隐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民法典的人格权禁止性的相关规定如下:,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2、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后果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不及时,容易给谣言传播留空间。此外,公众会被舆论、谣言所欺骗,造成政府信誉度降低、恐慌等情况。为此要及时公开信息让广大群众及时获得有效的信息,确保信息群覆盖。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什么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哪些政府信息要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证据 。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 2018/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八)其他应当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看了上述的这些内容,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也会对大家的疑问有所帮助。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是一个十分值得赞赏的行为,大大的提高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让人民群众更加凝聚在一起。

怎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方法/步骤网上查询“***(要求其公开信息的单位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出来的是官方公布的信息公开界面,内有“信息公开指南”打开它。2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内容,选择信息公开申请方式:邮寄或网络均可,最好是邮寄。3在信息公开页面里根据要求下载申请表,填写的时候,注意,如你申请某一个单位公开若干个资料,公开几个资料就要填几张申请表。如果涉及私人信息,还要附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4寄信时务必留下寄出证据,拍照、寄挂号信的收据等。一定是挂号信或者EMS。5离邮局近的话,记得带着挂号信的收据到邮局查询寄出进度。根据公开要求,15日内必须给回复,否则就可以去行政复议这个单位了!

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 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则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目前该项立法工作的重点。 1、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2、一般公开原则。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我们其实最近距离的最直接的可以接触到政府行政信息的方法,就是在各行政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同样的,对于那些并不太熟悉网上操作流程的这部分人员来说,各地方台应该都是会及时的把一些重要的行政信息通过媒体,官方指定报刊,以及公共图书馆的这些方法及时让全体社会民众知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7-04/24/content_816037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

法律主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度一共包括五章三十八条,最新的信息公开条例仍是2008年实行的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是需要我们克服和改进的,但是我们知道法律的制定也是一个比较有技术性的问题,需要我们有新的期待。法律客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报纸。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的什么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的什么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 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内容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3、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相关的政府信息应该及时的进行公开处理,由我国的相关居民进行相应的监督,对相关的政府行为予以相应的指正。我国的政府也应对自身的的相关行政事件进行相应的公开,根据相关的国家规定进行办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省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限;  (二)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  (四)办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  (五)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  (六)报刊、广播、电视;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当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十条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设施、设备。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定期公布重要政策制度、主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的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区别?

主要是实施主体不同,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主体有2类,另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政务公开的范围则广得多,人大、检察院、法院、各类党团组织等都涉及此外,两者在执行依据、主管部门、目的、途径等方面都有区别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什么时候

法律主观: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的20天内向社会公开信息。公众申请信息公开需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交申请书,由被申请的部门进行答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3、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扩展资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3、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义(1)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权,都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就会成为强势的一方。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2)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虽然部分先进地区已经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来实现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区尚未行动起来。一些地方的官员藉没有相应法规为由而减慢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度,拖延政府改革。政府信息公开有力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并使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升了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促进了政府行为。特别是基层、边远地区、农村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推动了整个国家自上而下依法执政。藉此可以预知,与政府信息公开相结合的电子政务建设也必将成为推动各级政府依法执政的重要力量。(3)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在过去,政府在公众面前有着很强的信息渠道优势,管理起来比较容易;如今,随着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4)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政策只锁在抽屉里由官员随需而用,会增加投资者对日后效益的担心而缩减投资规模,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经济建设的质量及效益大大下降。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5)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什么时候?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什么时候 ,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是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在半个月之内给予答复,答复延长日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行政 诉讼 期限为6个月之内。 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诉讼法 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 立案 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 裁定驳回起诉 。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 诉讼时效 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2、立法目的不同 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诉讼时效: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的起算时间不同 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综上所述, 政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什么时候 ,府信息公开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不得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在制作信息公开时,应当明确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公众广泛知晓,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过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后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区别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1)在公开主体上政务公开包含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是明确而具体的。“政务公开”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因此在在公开主体上政务公开包含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2)在客体上,政务公开包含过程而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结果。“政务公开”的客体应该包括是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包括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整个过程。“政府信息”仅指行政权运作的静态信息和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获取的静态信息。(3)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体现了信息公开的不同特点。从两者实施主体和客体范围来看,尽管政府信息公开的某些内容也有不属政务公开的信息范畴,但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的范围均大于政府信息公开,因此两者产生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从近几年公开工作的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更侧重于行政过程的回溯,即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的各个阶段产生的一系列信息还原履职的整个过程,体现公开的回溯性;而政务公开更能体现行政过程,是源头到结果的全链条公开,体现公开的即时性。政务公开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务公开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促进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2、政务公开是我们党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3、政务公开顺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4、政务公开适应了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5、政务公开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务公开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领导干部作风转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内容,都包含哪些?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内容,都包含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包含的内容有: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 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开的途径可以从报纸、网站、广播和信息公告栏像其他更多的途径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出现了一些新兴的信息传播途径,我们可以不拘泥于形式,自由灵活的把控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1、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2、一般公开原则。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4、及时公开原则。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政府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是指获得政府公开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选择,它体现着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区别?

相互相成的关系。政务公开包含政府信息、政府职能、行政权利、政务流程等内容,是一种制度化的政府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定性,是政务公开中一个较为具体的内容,包含于政务公开中。从本质上说,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一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并参与和监督政府的权力的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扩展资料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既有信息的公开也有行为的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从宽泛的政务公开逐渐转变为关注更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两者的差别性在于:内容不同,侧重点不同。政务公开要求与行政主体职权相关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让公众知晓了解,一般来说包括政务活动的主体公开、政务活动的过程公开和政务活动的信息公开等。政府信息主要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和传播的信息,涵盖行政程序、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各方面。参考资料来源:云南新闻网-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能够反映本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的信息,财政预算,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涉及一些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是不能公开的。(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三)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四)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有哪些?1、政府网站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2、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3、政府公报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市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4、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5、其他公开途径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综上所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一些公共事业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像银行、证监会、气象局等,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其职责是协助政府来管理公共事务,因此,其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它们应该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哪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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