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政府拆迁要符合行政法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 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政府拆迁补偿款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在获得政府征地补偿之后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关于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说明1、关于营业税根据对于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继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所以,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不征税营业税。2、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你单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3、关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4、关于企业所得税二、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从政府部门得到的拆迁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及增值税大部分情况下不要缴纳。关于所得税应纳税额,也有多种计算方式,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