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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法》有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严莉华副主任宣判刑了吗

2012年6月,四川省爆发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领域的窝案。四川省卫生厅艾滋病防治处副处长刘刚、卫生厅采购办工作人员曾路、成都市医管局副局长何杰、成都市卫生局原局长周光荣、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向东、副主任严莉华,以及多家公立医院的负责人均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

四川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规定

四川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规定如下:1、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2、取消收取履约保证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禁止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其他保证金,让企业零成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提高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在采购文件中落实合同预付款比例。

四川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21

省政府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简称《标准》),明确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省市县三级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寻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入围采购的条件。

大把的回扣和过硬的关系。

四川省2020年文件《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涉及的项目是否都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

1、《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确定项目的类型的文件,项目的类型包括货物、服务、工程三种类型。2、集中采购目录是区别哪些项目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哪些项目应由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非集中采购机构就是社会代理机构。3、采购限额是指分散采购限额。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自然就是分散采购的范围。4、针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若采购人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界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所使用的资金是预算内的资金,采购人要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则不属于政府采购。当然,此时可以自行采购。5、《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020.05.192021.04.01修改

四川省202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目录是有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据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对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购对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和进行集中采购而确定的、并由政府部门公布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范围和具体的名称清单。一、政府采购项目之货物采购目录内容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按品目分类分为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货物等10类。其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一般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摄影器材、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和其他家具;办公消耗用品包括纸张、信封、档案夹、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和其他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包括水泥、木材、板材、金属材料、瓷砖、清洁用具、玻璃、油漆和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物资包括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指粮食、糖、棉花等)、燃料和其他物资;专用材料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兽医用品、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工具、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及用品、军装、制服、劳保用品和其他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包括移动通讯设备、电话及通信设备、其他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服务器、网络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网络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临近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保安设备、军用设备及用品、档案设备、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及影像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及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其他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包括普通轿车、高级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其他载客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汛及广播用车、皮卡、酒水车、道路清扫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电车、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二、政府采购项目之工程采购目录内容工程政府采购按品目分类分为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及绿化工程、水利及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及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其中:建筑物包括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和其他建筑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和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环保及绿化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和防沙工程;水利及防洪工程包括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和江河湖泊治理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包括机场及航空工程、港口工程、铁路工程、公路、桥梁和涵洞建设等工程。三、政府采购项目之服务采购目录内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按品目分类分为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及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11类。其中:维修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建筑物的维修和其他维修;租赁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仓库、设备及机构的租赁和其他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包括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和车辆维修;会议包括大型会议和一般会议;培训包括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法律客观:《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四川省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可以直接指定吗

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金额以下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以自行制定采购单位,任何人不得干涉。所以,四川省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可以直接指定。

四川政府采购要招投标吗

四川政府采购一般达到限额的项目才必须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不过,各部门可以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一定要公开招标。

中级职称能申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吗

 中级的可以申报,不过要符合工作年限超过八年,且类似具有同等专业(中上)水平具体的可以看下面的文件内容 第六条 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达不到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聘任为评审专家: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登陆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以下简称《注册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格式见附件一)。申请人应在《注册表》和《聘任协议》相应位置签字。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原则,将下列资料直接提交或者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至市(州)财政部门:    (一)本人签字后的《注册表》(一份)和《聘任协议》(两份);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五)、(六)项条件的申请人,还应由其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注册表》推荐意见栏目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盖章认可。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省政府采购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第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名条件

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根据查询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显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的采购预算安排、询价流程,报名条件为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第七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第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后,无人投标或无人中标的,可采取议标采购。第九条 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估计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货商品,可采用议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为了采用此方式而分解采购计划。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一)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第十一条 招标人组织招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中止招标。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加盖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书面文件。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作废。  1、未密封的;  2、无投标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3、未按期送达的;  4、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的其他情况。  (五)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拟定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六)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招标人应当当众宣读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作记录存档。  (七)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招标人应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天。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投标截止日期顺延。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投标或退出投标。

一些人认为政府迟早会将克隆人类的研究纳入规范。(to regulate: sooner or later)

【答案】:Some people believe the government will regulate the research of human cloning sooner or later.[翻译指导] “克隆人类的研究”可译为出the research for human cloning或the research for cloning human beings.

四川政府采购投标客户端怎么使用的

  对于各个供应商来说,面临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工程项目都选择了在线上展开。供应商加入政采云也是时代推动的成果。那么政采云如何招标呢?  Q:供应商项目采购如何在线投标?  A:操作步骤:  1、登录投标客户端  操作路径:政采云投标客户端  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供应商在使用政采云客户端时,需要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1)供应商将CA插入电脑,打开政采云客户端登录页面,点击[登录]按钮,直接登录客户端(注:如CA驱动未下载,点击【CA驱动下载】,先进行驱动下载。)  (2)供应商也可点击右下角电脑图标,使用账号密码登录。  2、投标文件制作  操作路径: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响应文件编制】  (1)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左侧菜单栏选择【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在右侧页面,选择相应项目,点击[编制]。  (2)在弹窗内,选择需要制作投标文件的标项,点击右下角[确定]按钮。  (3)进入投标文件制作页面,左侧可查看整个投标文件制作流程以及当前环节。没完成一个环节可点击右上角[下一步],进入下一环节。下面将对各环节内容进行说明。  【基本信息】  ①如采购组织机构允许联合体投标,此处可修改是否联合体投标,反之则无法修改。  ②如供应商选择标项有误,可变更标项,重新制作投标文件。  【导入PDF】  ①将“资格响应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以PDF格式导入。  ②相应文件上传后,左侧标项文件信息将会显示绿色打勾标识,未上传的文件以灰色打勾标识显示。(供应商上传本地资质文件,针对所有资质项,供应商可上传本地资质文件)  ③供应商导入投标文件后,发现内容有误,可点击[重新导入],将正确的文件导入。  【标书制作】  ①在左侧标项关联项内选择需要定位的关联项,选中后,在右侧PDF页面里找到需要关联的页面,点击[关联定位],即关联项定位完成,上方会显示关联所在页,左侧关联项会有绿色打勾标识。如定位有误,可找到需要关联的页面,再次点击[关联定位]。  ②在最后“开标一览表”  ③如对招标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未能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可选择放弃关联。放弃关联后,专家在评审时会提示供应商未对此项招标要求提供相应内容。  ④在页面上方可点击[操作帮助]来查看页面关联定位操作流程。  ⑤未关联定位的将显示灰色打勾标识;关联失败或检测出未关联的将显示红色叹号标识;放弃的关联项将显示蓝色弃字标识。  【标书检查】  ①进入标书检查页面,系统对标书进行检查是否制作完成,如系统检查到问题,页面上可看到具体问题。在该环节必须使用CA。  ②此时,之前关联的内容会被锁定,无法进行编辑,如需恢复编辑,根据需要修改的内容,在左侧选择对应菜单栏,进入页面后,点击左上角[恢复编辑]按钮。(注:如在签章后点击“恢复编辑”按钮,会清除之前签章的PDF文件,需重新进行检查、签章。)  【标书签章】  选择需要签章的文件,在页面右边选择签章方式;(以下以“当前页签章”方式为例。)选择【当前页签章】后,选择需要使用的印章,点击[确认]按钮。弹框提示“请拖动印章至盖章处”,点击[确定];将印章拖动至需要盖章的位置后,点击【确认盖章】。弹框提示“在您标记的印章位签章”,点击[确定]。  签章完成后,对应的文件右边显示“已签章”。如签章有误,需要修改,点击相应文件,上方将出现按钮“撤销签章”,可点击重新签章。  【生成电子标书】  ①进入生成电子标书页面,将投标文件加密,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  ②在弹框里点击长方形框,选择加密标书放置的位置,点击[确认]按钮,标书生成后有两份,一份为加密标书(用于供应商投标上传),一份为备份标书(该标书未加密,用于供应商内部存档查看)。其中加密标书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备份标书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  3、投标文件上传  操作路径: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开标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到达开标时间后,解密投标文件。  (1)在投标文件上传,“进行中”标签页下,选择状态为“待上传”的项目,点击操作栏[上传]按钮。  (2)在投标文件上传页面,需填写基本信息;其中投标人基本信息,当投标文件开始解密系统将发送短信至该联系人手机。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文件],上传的文件需为加密文件,及格式为后缀为.jmbs。上传后右上角点击[提交]。  (3)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在投标文件上传,“进行中”标签页下,显示状态为“已上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撤回投标文件,修改内容。  Q:加密标书和备份标书分别有什么作用?备份标书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  A:  · 加密标书需要在完成后上传政采云平台做投标使用。  · 与加密标书同时生成的备份标书,在出现异常情况进行异常处理时使用。比如当加密标书无法正常解密时,可以在开启标书信息前,通过异常处理上传备份标书。  平台会校验标书一致性及标书身份识别,切勿手动修改标书。  Q:用户生成了后缀格式为.bfbs的备份标书,为什么无法查看?要怎么打开?  A:备份文件不是为了供应商自己查看的,而是为了在开标解密时异常处理使用。  Q:上传加密标书文件文件报错,上传失败(如下图),怎么办?  A:该问题原因出现多半原因是用户使用了ie浏览器的问题,可以换其他浏览器如谷歌浏览器进行上传即可。  Q:如果使用在线编制采购文件,对设备是否有要求?  A:需要是win7以上操作系统,IE8以上浏览器,系统安装WPS或者office软件,安装pageoffice插件,提前配置采购文件模板。  Q:供应商录入PDF时如果没有基本资质怎么办?  A:因为是必填项,此处必须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打标。  Q:供应商所有资质都在一个文件里能否整个文件一起上传?  A:不可以,必须分开成单独的资质,以PDF形式分别上传即可。  Q:投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的,该怎么操作?  A:那就看关于提供样品的条款是如何说明,他们一定会写样品在什么时候提供以哪种方式(现场or邮件等)提供,这个还是得研究采购文件。  Q:投标客户端有mac版本吗?  A:暂时只支持WIN7以上64位操作系统。  Q:项目完成后可否形成纸质存档文件?  A:可以。  Q:参加电子投标是不是可以不用去现场了?  A:可以实现不去现场,但实际操作是否前往看采购文件的要求。  Q:目前投标人代表还是可以到开标现场来投标吗?  A:现在没有强制说全部远程,可以继续来现场的(前提是上传了电子加密标书,直接来现场投制纸质标书无效)。  Q:怎么看项目是否需要电子投标?/怎么判断招标单位是否启用线上电子标还是线下纸质标?  A:建议仔细查看下采购文件里面会有相关说明。  Q:选在线投标响应,如果有问题,可以线下辅助评标吗?  A:可以,按采购文件内写明的执行流程执行。  Q:投标客户端在第3步操作标书关联时候提示“当前项目的pdf文件未全部导入,请确认下一步”怎么办?  A:在投标客户端第2步操作有“撤销上传”,撤销上传是重新上传,可以将pdf文件重新上传一份。  Q:客户端提示未检测到联连客户端,请确保客户端正常安装并启动,但实际上客户端已经安装了,怎么回事?  A:退出所有安全软件,重新安装联连客户端,确保联连客户端正常运行(即右下角有联连客户端的任务栏图标)。  Q:磋商项目,最终报价是现场报的。但是现在在客户端编辑标书的过程中,就要求填写最终报价,这个要怎么填写呢?  A:填第一轮的报价,磋商过程中可以再次报价。  Q:点击恢复编辑点确定无反应(如下图)怎么办?  A:是文件已被打开或其他程序占用,关闭文件后重试,如果找不到是哪个程序占用的文件,重启电脑重新登录打开即可。  Q:代理机构要求现场要带纸质版的标书,供应商做的投标文件已经生成在桌面上,如何得到纸质类标书?  A:电子标书无打印功能,如果代理要求纸质的,那只能按线下投标的方式制作标书。  Q:标书生成时候,一直卡在生成页面(如下图)怎么办?  A:右下角任务栏中退出投标客户端,然后退出所有的安全软件,重新登录投标客户端,进行标书的生成。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供应商项目采购如何在线投标、加密标书和备份标书分别有什么作用、备份标书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等,希望上述解答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参考作用

四川政府采购平台报名能撤销吗

能。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拟于2022年4月1日起上线试运行。四川政府采购平台报名能撤销,在公告最下方,可点击报名或撤销报名按钮。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如何操作

公元2008对中国来说,意义非凡。对于和改革开放30年共同成长的招标投标行业来说,更是如此。      先是一场震惊世界的“5.12”强震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将公共建筑安全话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出列,一切和招投标有关的活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根据四川省政府《关于四川省2008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在3年恢复重建期,全省投资资金将超过1万亿元。多数极重灾区县城和乡镇都需要原地重建,部分县城和乡镇还需异地新建,主要项目包括:347.6万套农村居民住房,97.8万套城镇居民住房;1.18万所学校,1.1万个基层卫生机构;19条国省干线公路4907公里,经济干线公路715公里,农村公路2.88万公里;灾区的城乡电网、水火电设施、煤矿,修复加固成品油管道和天然气场井设施及输气管道等等。      重建离不开招标投标。灾区的重建也是招投标制度的修复和重建,《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相继发布,要求使用国家投资和捐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事实上,这是一场由质疑、反思提供的契机和挑战,检察系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监督,防患于未然,对震后应急修复中不采用招投标,而是指定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施工队伍的工程实施提前介入……这些,仅仅是开始。      接着历史数着倒计时进入2008年8月8日,一场奥林匹克体育盛事将举世目光再次聚焦中国。鸟巢、水立方的雄伟梦幻让中国人自豪,也让无数参与建设的招投标人骄傲。因为这其中也凝聚了他们的汗水和智慧。如此大型的比赛场馆及相关设施项目的招标建设应该如何操作,在我国没有先例可循。在充分借鉴和论证的基础上,项目法人招标制作为一次有益的尝试被实行。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把招投标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包括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招标代理机构等,都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并通过新闻媒体、开通奥运项目法人招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招标中采用的几种国际通用的招标模式,为北京市乃至中国今后BOT、PPP等模式的运用提供了宝贵的成功经验。同时,在政府的组织、引导下,发挥政府信用和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入竞争机制,利用各种筹资渠道和方式来筹集资金,分散筹资风险,减少建设风险,实现了招标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机结合。      招标投标正在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参与和影响重大事件和社会生活,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规范和评标办法,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使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让更多低消耗、低污染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得以推广应用,这正与国务院提出的招投标工作要为促进科学发展服务的精神相契合。      根据奥运场馆基本完工之前的相关报道,2008奥运工程在落实“三大理念”,开展绿色、科技、人文工程建设方面实施了六百多项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应用,2008年8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我国第一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包括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世博中心在内的6个项目获得这一标识。按照公开的项目资料上看,这6个项目的建筑节能率都在50%以上,最高达到63.7%;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的全面实行,更是再一次将招标采购现实意义的阐释推向高潮,较大地推动了环保企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被媒体和社会誉为“绿色采购”。无论是绿色工程、绿色建筑,还是绿色采购,招标投标用自己的方式加入到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来,融入时下的绿色经济,并且证明自己举足轻重。      2008年,尽管受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以及冰冻雨雪灾害、四川大地震等国内外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积极稳步发展,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4%,较去年同期的12.2%放缓1.8个百分点,统计显示,上半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68402亿元,同比增长26.3%,比上年同期加快0.4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1043亿元,增长21.4%,比上年同期加快6.0个百分点;出口6666亿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哪里查询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可以这样查询。上百度搜索当地政府官网,然后找到服务中的采购项目,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操作,应该可以查询到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怎么查不到招标公告了?

点浏览旧网站图标

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面的电子合同怎么盖电子章

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面的电子合同盖电子章方法:1、首先需要到电子印章(管理)中心(平台)申请电子印章,在履行完正常手续并确认无误、合法的情况下,为申请者制作电子印章;2、电子印章客户端系统的主要作用就是用于进行盖章、验章以及电子印章管理等功能。

四川政府采购在哪里备案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省外在川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具备工商注册手续,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备案,须提供财政部门官方政府采购网站上的采购证明。

四川政府采购网打不开

这个不影响的,你可以直接点击后,网站是可以打开的。如果有意查看四川省的招标采购信息,推荐使用剑鱼招标订阅,免费无需注册会员,全国招标信息可以搜索查看。

供应商怎么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备案

提交资料申请。供应商是需要提交资料申请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备案的,供应商是向企业及其竞争对手供应各种所需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包括提供原材料、设备、能源、劳务等。

怎样加入四川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

法律依据:根据《四川省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12]19号)文件第五条要求:“ 协议供货供应商和产品由四川省财政厅委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产品厂商:如果你是厂商,请关注每年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和产品的公开招标公告,参与投标并中标后,即可进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库。代理商:如果你是代理商,请提前与中标入围的厂商沟通好,由厂商给予你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身份,并填报进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库即可。

四川政府一体化平台怎么录取中标通知书

户使用指南注:本手册说明及截图可能会与系统实际存在差别,请以系统实际操作要求为准。最后编制日期:2022年4月26日#第一章 系统登录登录网址: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登录网址:https://zfcg.scsczt.cn/ (opens new window),如下图所示:在首页左边的弹框中可以点击四川省各个地州直接查看各个地州的公告信息,如下图所示:#第二章 门户首页栏目#2.1门户首页二级栏目门户网站首页展示的二级目录,可以进行跳转。包括:工作通知、工作动态、采购公告、信息公开、政策法规、监管信息、旧网链接、办事指南和下载专区,如下图所示:#2.2 工作通知展示财政发布的工作通知信息,点击对应的通知信息进入查看详情,如下图所示:#2.3 工作动态展示财政厅发布的工作动态,详见下图:#2.4 公告信息展示项目采购和电子卖场公告信息,点击对应的公告标题进入查看项目采购各个环节的公告信息详情,展示如下图所示:#2.5 公示信息展示的公示信息包括采购意向公开、合同公告、单一来源公示、履约验收公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公示和专家公示等,点击对应标题进入信息详情页,如下图所示:#2.6 政策法规展示对应的政策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四川省政府采购规范文件和其他市县规范性文件等,点击对应的标题进入详情页,如下图所示:#2.7 监管信息展示监管部门处理的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和处罚等信息,点击对应的模块查看对应的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2.8 旧网链接旧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查看通过老系统(途径)实施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信息以及历史信息的查询。按照规定,通过老系统(采购执行、公告发布、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进入旧门户网站后按照原来的登录模式进入、进行操作。点击“旧网链接”跳转四川政府采购网旧门户网站,如下图所示:#2.9 办事指南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所有功能模块的操作手册入口,进入不同的模块查看各个模块操作手册的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第三章 一体化平台系统入口#3.1主体用户登录/注册/CA办理系统用户打开门户网站,通过门户网站的系统入进行登录系统,其中代理机构,供应商可以进行注册,评审专家可指定时间进行注册。如下图所示:#第四章 公告信息栏#4.1公告信息公告信息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更正公告和成标(终止)公告。如下图所示:选择其中任意一项,右侧显示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标题和发布时间等内容。如下图所示,点击选中的黄色字段即可进入公告查看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4.2框架协议栏目公告框架协议公告栏包括:征集公告、入围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和汇总公告,点击对应的公告内容进入查看详细公告信息。如下图所示:#4.3框架协议采购与金融服务平台图片链接快捷图片链接:点击框架协议采购图片任意位置,即可进入框架协议采购;点击金融服务平台任意位置,即可进入金融服务平台。如下图所示:#第五章 公示信息栏目#5.1公示信息包括:采购意向公开、合同公告、单一来源公示、履约验收公示和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公示和专家公示对应的可以选择所属区划:省级、市级和县(区)。如下图所示:点击对应的公示信息,点击选中的黄色字段即可进入公告查看具体内容,右侧显示采购单位、项目名称和发布时间等内容。如下图所示:#5.2快捷链接入口在信息公示栏的最下方具有六个快捷链接入口,分别是:政府采购统计系统、832平台、政策功能专区、供应商名录、代理机构名录和互动交流。点击图片或文字链接即可直接进入对应的网址。如下图所示:#第六章 监管信息栏目#6.1监管信息栏目监管信息公示的模块包括: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如下图所示:选择其中任意一栏,右侧显示区划、公告名称、类型和发布时间等内容。如下图所示,点击选中的黄色字段即可进入公告查看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第七章 曝光台曝光台分为省级/市级/县(区)三个区划等级对: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公告曝光。如下图所示:#第八章 全文搜索在门户首页右上角的搜索框,点击输入需要查询的内容即可对全站进行全文搜索。如下图所示:#第九章 友情链接在门户主页最下方的友情链接栏目是与政府采购有关联的其他部门网站链接以及交易平台等,如图所示,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四川省财政厅、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等,点击对应的链接,即可打开相应的网址链接。如下图所示:#第十章 在线客服政府采购网的在线智能客服锁定位置在门户页面中间位置的正右方,如图所示点击熊猫头像或者“在线客服”字样都可以打开与智能客服的对话框。如下图所示:如图所示,打开智能客服对话框后,弹窗的“猜你想问”分为了三个框架,分别是:账号登录、采购业务和业务操作。网站用户点击任意一个栏目,栏目下方即显示这一系列的常见问题,可以帮助用户快速搜索问题,得到解答。如果用户问题不在常见问题系列中,网站用户也可以在下方点击输入需要解答的问题,并点击“发送”即可。如下图所示:因上线初期,400电话客服电话咨询量较大,推荐使用在线客服,更能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如遇智能客服无法解答,可点击“转人工”进行在线人工客服解答。详见下图:#互动交流此功能方便用户留言,填入联系方式后,会通过电话、邮件、咨询回复公示等渠道反馈结果。步骤一:浏览器打开四川政府采购网,进入【首页】-【公示信息】 -【互动交流】。详见下图:步骤二:点击【接受】。详见下图:步骤三:输入想咨询的问题或者留言,填入联系方式,点击【提交】。详见下图:#地市州定位该功能是用户进入四川政府采购网,点击对应市州或区县后,整个门户网页信息将显示对应市州或区县相关工作动态和公告信息。在门户首页左上角选择相对应的地市州县,即可显示该地市州县相关动态和公告。

四川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标公告在哪里

四川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标公告在网页下面-省级采购-中标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致力于为投标人及时更新四川省政府采购最新的招标采购信息,方便用户一键查询,本栏目是中国招标与采购网按关键词四川政府采购网检索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等。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为什么打开速度这么慢,有的时候还是打不开,为什么,是不是四川省政府故意这么弄的?

故意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怎么经常打不开呢?

用IE浏览器好像可以打开。

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区别

管辖范围和招标服务平台不同。1、管辖范围不同。中国政府采购网是适用于全国政府采购管理的网站,而四川政府采购网是适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的网站。2、招标服务平台不同。中国政府采购网是面向全国进行招标,而四川政府采购网是面向四川省进行招标。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联合体项目怎么报名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联合体项目报名方法如下:1、首先进入四川联合体投标官网。2、点击登录系统。3、点击投标信息录入。4、点击录入按钮。5、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报名即可。

四川政府采购网ca怎么登陆

四川政府采购网ca登陆步骤如下:1. 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2. 在首页用户中心中点击登录。3. 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即可。

四川政府采购网怎么报名

1、首先打开电脑进入浏览器主界面。2、其次在搜索栏输入四川政府采购网官网并点击进入主页。3、最后点击报名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即可。

四川政府采购网

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包含一个门户、七个子系统和八个基础信息库。“一个门户”即四川政府采购网,也是一体化平台的登录入口;“七个子系统”包括采购执行系统、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系统、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管理评价系统以及综合服务系统;“八个基础信息库”包括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法律法规库、专业人才库、商品信息库和项目库。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同事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寻找出路。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进去一直转圈圈

您是想问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进去一直转圈圈是什么原因吗?转圈圈有以下几点原因:1、网络连接问题:确保网络连接正常,尝试重新加载网页或尝试使用其他网络连接。2、网站维护或升级:政府采购网站会进行维护和升级,会导致网站无法正常访问或加载缓慢。3、浏览器问题:浏览器缓存或设置问题也会导致网页无法正常加载。

四川政府招标采购网介绍?

四川政府招标采购网隶属于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四川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四川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基本概况: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位于成都市南北干线人民中路上,毗邻千年古刹文殊院和成都中央休闲旅游区文殊坊,交通便利,现有办公面积近万平方米,中心行政办公区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办公区位于人民中路三段33号,政务服务办公区在草市街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市场监管,四川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基本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概况包括:总则、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等规定内容,其中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内容如下:第六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情况;(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三)政府采购结果是否物有所值,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和采购项目使用人或者受益者满意度;(四)政府采购合同各方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五)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第七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全面评价和抽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或抽查评价。第八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采用扣分制评分方法。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四川招标网基本概况: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pprec.com/sczw/四川政府招标采购网邮编:610031四川政府招标采购网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3段33号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 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拟于2022年4月1日起上线试运行。平台包含一个网站、七个子系统和八个基础信息库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包含一个门户、七个子系统和八个基础信息库。“一个门户”即四川政府采购网,也是一体化平台的登录入口;“七个子系统”包括采购执行系统、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系统、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管理评价系统以及综合服务系统;“八个基础信息库”包括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法律法规库、专业人才库、商品信息库和项目库。为确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平稳上线运行,四川省财政厅将分两个阶段推进试运行工作。2022年4月1日起,一体化平台主体功能在全省范围上线试运行。2022年6月起,根据第一阶段试运行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确定一体化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的功能和要求。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江西省的民众通过此信息公开办法就可以了解到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间和方法的等,归江西省 管辖 的所有行政单位都是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另外,如果有发现行政单位懈怠信息公开,民众也能通过书面申请或者是举报的方法进行监督。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对于自己来说首先要守口如瓶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 (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十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二、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三、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四、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五、第六条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六、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十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四)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十五)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七、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八、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十、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十一、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二、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十三、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十四、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现予重新发布。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190号令发布,2008年11月7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十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四)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十五)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其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补充。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主动公开。第二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包括电子版,下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方便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要求后,应当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有关政府信息记录;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二)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和优化信息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在拟订公文时,应当明确该公文是否公开。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关系到当地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可以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在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文规定。如果政府没能公开相关信息,群众可以自行申请。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各项配套措施,并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及信息化、监察、法制、保密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保障。 监察机关依照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法制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涉法涉诉问题的有关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并书面征求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指定机关办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 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 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落地实施情况; (十四)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制及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等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委托 代理 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准确、完整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联系不上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申请的,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答复期限从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行政机关电子邮箱之日起计算。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等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及时登记、归档。 行政机关提请保密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更改、补充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出具《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七)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申请人没有关联,申请人又不能补充说明相关联的理由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存的,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收相关费用。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对象,可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 一审 ”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保密法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前款第二项内容,但应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权利人。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提出是否对外公布及公布范围的保密审查意见。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当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已超过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推动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等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情况; (七)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八)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 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机关目标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到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根据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该在信息形成之日二十天内对外公布,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包括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书刊杂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度一共包括五章三十八条,最新的信息公开条例仍是2008年实行的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是需要我们克服和改进的,但是我们知道法律的制定也是一个比较有技术性的问题,需要我们有新的期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保障公民及时掌握信息,推动政府工作透明化。在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公开形式有网络、现场查询、电视媒体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开的范围很广,涉及到政府工作、民生热点等。公民还可以按照程序申请信息公开。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都是很重视的,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肯定会给政府交纳税务,政府会拿着我们缴纳的税务来建设我们的城市。所以说对于政府我们国家要求的是需要信息公开的,想要建设一个透明的政府。那么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是什么?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和氛围。 主动公开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包括电子版,下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方便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要求后,应当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有关政府信息记录;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二)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管理与监督 编辑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和优化信息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在拟订公文时,应当明确该公文是否公开。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浙江省当地的政府机关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可以看出是分为两种情况的,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两种情况。我们如果想要了解什么问题首先要看问题在什么情况之中然后就可以去进行了解了。

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局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政府是由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的 ,我们国家对于政府的要求当中就有政府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对政府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是所有的,那么淄博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科室负责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的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局办公室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科室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调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报送备案。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本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按照《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 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科室职能分工等情况,填写《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主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自收到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板,起草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同时出具《不属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 以上三种答复类型,主办科室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直接转送局办公室。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五)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以上两种答复类型,主办科室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送局政策 法规 科审查后转送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收到主办科室转送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或《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应当于4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返回主办科室。凡涉及对重大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科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提供。但主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自收到主办科室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主办科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办理科室存档一份,局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信息查阅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申请人收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后,还需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局办公室预约,填写《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查阅审批单》(格式见附件6),经主办科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科室将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以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每张《申请表》只受理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作重复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参照淄博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行政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的; (四)篡改、毁改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察室对局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局方面的规定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已经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在每一个地区对土地方面的影响都是很大的,是很关心我们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个问题,所以说淄博市政府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好的。

福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哪些?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主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为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以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行政服务中心;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应当及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本级人民政府未编辑政府公报的,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应当免费送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应调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不予更正,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福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哪些这一问题的答案。政府部门的各种做法都要进行公开,政府部门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所以老百姓都要监督政府部门的行为,老百姓有监督政府部门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部门也有被监督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部门应该是维护老百姓的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遵循的规定

以下内容都是要遵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国次贷危机开始至今,美国政府出台了哪些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 ——政府请求的7000亿美元将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首期2500亿美元将在法案在国会正式投票通过后立即兑现; ——限制参与救援计划公司高管的薪金,规定公司不得对高管超过50万美元的年薪进行税收抵扣。此外,参与计划金融机构的前五名高管不得再享有合同中止所获得高额买断补偿,不过此前包含有类似内容的合同依然有效; ——成立负责监管计划实施的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局长、以及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 ——在一定条件下,财政部可以获得参与计划金融机构的控股股权; ——财政部必须建立保险计划,让金融机构对自己的不良资产投保; ——如果该计划实施五年后,证明该笔投资对纳税人而言是负收益,美国总统需要就此提案要求金融机构偿还纳税人的损失。 援助计划的出台可谓一波三折。先是国会的民主党要求在原计划基础上,加入给参与计划的金融机构高管限薪、保护房屋所有者权益、加强对财政部权限监督,以及将资金分批授予等多项限制性条款。在政府就部分条件作出退让后,计划的通过看来指日可待。 然而,此时却祸起萧墙。对该援助计划最大的阻力反而不是来自国会参众两院的民主党,而是共和党阵营内部的众议院保守共和党人。以共和党众议员、来自密苏里州的布兰特(Roy Blunt)为代表的保守派,不满布什政府以纳税人的钱为华尔街自身贪婪行为埋单的做法。他们转而提出一套替代方案,要求华尔街通过引入私人资本的方式达到稳定市场、恢复金融秩序的目的。 最终出台的细节是各方博弈的结果。 此次援助方案出台的效率之高,也反映了此次金融风暴对美国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的影响之深。就在国会和政府就方案内容讨价还价之际,美国主要储蓄银行之一的华盛顿互惠银行(Washington Mutual Inc.)刚刚在9月25日申请破产保护,华盛顿互惠银行的倒闭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银行倒闭案。 此外,资产排名第六的美联银行(Wachovia)目前也深陷困境,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倒下的对象。 美国伯克希尔u2022哈撒韦公司董事长巴菲特也在最终方案出台前向参与计划讨论的国会议员表示,“如果国会不就该计划达成一致,美国将面临有史以来最大金融崩溃(meltdown)。”而9月23日,巴菲特刚以50亿美元买下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高盛的优先股,股息为10%,此外还可以在今后五年中以50亿美元在每股115美元的价位购买高盛的普通股。 类似的“危言耸听”不仅来自投资界,美国总统布什也在9月24日晚间的黄金时间发表电视讲话表示,如果国会不立即通过该方案,美国可能陷入金融恐慌,最终经济将步入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衰退期。 不仅如此,危机甚至影响到正在进行的总统选战。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在9月24日中断竞选和暂停竞选广告播放,并在次日促成罕见的由两党总统候选人、布什总统以及国会两党领袖在白宫举行的紧急会议。麦凯恩甚至表示,如果在9月26日首场总统候选人辩论前国会无法就方案达成一致,他将缺席辩论。 即便辩论最终如期举行,原定为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辩论转而成为对当前金融动荡的角逐场,经济民生议题成为辩论的主角。 不过,目前通过的计划仅仅是国会领导人同政府达成的协议,计划如欲实施,还需国会两院投票通过最终成案。目前众院有望在9月29日、参院有望在10月1日就该方案进行表决。但由于国会改选在即,即全体众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将进行改选,如何取悦选民、获得连任成为议员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而尽管方案中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做了诸多规定,但目前民众中的反对声浪依然不小,“不为华尔街的贪婪埋单”成为主流的反对口号。鉴于此,方案的出台决不意味着动荡的结束,一场从制度上整顿华尔街的战斗刚刚开始。

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哪些内容?

政府有义务将切实公民自身利益的项目或制度信息公开出来,让公众广为知晓,这样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有所调整。下面就看看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包括电子版,下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方便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要求后,应当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有关政府信息记录;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二)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和优化信息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在拟订公文时,应当明确该公文是否公开。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从第三章的依申请公开条例中可以看到,公民和法人都是有权依法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需要通过规定的多种途径提出,政府也应及时做出回应并给出相关答复。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做到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细则

企业改制相关事项应当公开让职工享受知情权,渉及职工切身利益权力及义务应当公开不?求指导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为

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进行保密审查:1、自审。由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 送信息公开审查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2、复审。由负责保密审查的部门或人员对照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范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 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定。3、终审。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做出审批决定。可以公开的 信息送信息公开机构公开。4、送审。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有关 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但在有关机关批复前, 不得擅自公开。5、报审。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开 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 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 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6、解密审查。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 的,应当先依法解密,然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保密期限 届满的国家秘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 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应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员,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一、保密审查的主体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和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二、保密审查的依据1、《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及有关说明解释;3、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4、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三、保密审查的程序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可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同步进行。1、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3、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审查依据;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审查人、审核人、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其它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保密审查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北京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于各级政府规定的是必须要进行信息公开的,对于信息公开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很多的。各级政府对于我们国家颁布的信息公开规定都是做出了相应的公开办法的。对于 北京 也不例外,信息公开的内容往往是一些政府颁布的规定作出的政策需要进行公开。那么北京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 投标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 招标 的项目等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 集体土地 批准、 征地 公告、 征地补偿 安置公示、 集体土地征收 结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纸、广播、电视;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七)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 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等服务。 [1]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 代理 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出具登记回执。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同时申请两项以上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分别答复或者合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具体工作部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 (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予以公开的,申请人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更正有特殊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本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受理机关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1]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渠道场所、教育培训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对于信息公开方面做出的规定是非常的全面的,一般情况下是有两种信息公开的方式的,对于我们国家规定的信息是可以不先公开的是需要人民申请才公开的事情也是有着申请公开的。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是非常全面的。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什么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厅(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进行保密审查; (三)受理、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登记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 “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发布前获得批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山西省政府公开,是政府给公民的一种权力,让公民发挥自己的监督权。政府公开也是让国家的有利政策直接到达底层,便于公民随时知道国家的政策,以及自己享有哪些福利政策。政府的公开同事也表现出,机关单位的透明化,公正化。

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但是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可以不公开。对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的,以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公开的,可以公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总体来说,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管是主动公开方式的,还是依申请公开方式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按规定和通常做法,保密审查应当同文件流转及发布程序相结合,因此,所有纳入公文流转程序的信息(含非政府信息),都被含在保密审查范围之内。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应当比机要部门保密审查广,现实中一般的保密审查似不包含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定,也不会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确定或变更密级的情况。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恰恰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点工作之一。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是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急求《河南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机构庞大、职能交叉、人员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也助长了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妨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进一步进行政府机构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切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省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解决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地域特点、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和行政管理现状,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力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二、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符合省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有序运行;打破地区、条块分割,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顺序,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实现正企分开,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组;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一是实行政企分开。把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资产转变关系,将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政府按投入企业的成本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逐步改变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大力推进政事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转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四是合理划分省、市、县政府的事权,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为实现上述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不在直接管理企业,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政府机关不再办经济实体,已经办的要限期脱钩。 二是不在保留工业、商业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行政性公司,其行政职能并入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完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采取派监事会等方式,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稽查和监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机制。 三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政府和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大力减少审批事项。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减少环节;对确实需要审批而不涉及全局范围事务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给市县政府,简化审批程序和层次。同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是推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事范围,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将机关后勤管理职能分开,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向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五是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现有政府部门承担的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性事务,转给社会中介组织。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使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向独立的法人实体方向发展。 六是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的职责。各部门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则,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需要省政府解决的问题,首先由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积极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在承担具体的协调任务,主要履行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三、机构调整与设置 (一)综合经济部门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河南省物价局牌子。 保留财政厅。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 保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保留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乡镇企业管理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更名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河南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职能划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粮食厅更名为粮食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移民办公室并入水利厅,保留河南省人们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电子工业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信息产业厅。 不再保留冶金建材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纺织工业厅、贸易厅和轻工总会,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经济贸易委员会。不在保留机械电子工业厅,将机械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并入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子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信息产业厅。 为便于工作,保证改革平稳过渡,分别组建省冶金建材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纺织工业、商业贸易、机械工业和轻工业6个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办公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使用事业编制。 (三)执法监管部门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将药政、药检职能和药品生产流通 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保留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以地(市)、县(市)政府为主。 (四)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 保留政府办公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公安局、国家安全厅、检查厅、司法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 教育委员会更名位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广播电影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为政府直属机构。 在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统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厅,组建国土资源厅。 不再保留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侨务办公室,组建外事侨务办公室,为政府直属机构;组建旅游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群众团体机构改革。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人事厅合署办公。 参事室并入政府办公厅,保留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厅。 保留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列省委机构序列,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管理,以省政府办公厅管理为主。 保留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与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列省委机构序列。 (五)部门管理机构 煤炭工业厅改为煤炭工业局,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保留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保留畜牧局,由农业厅管理;保留文物管理局,由文化厅管理。 中医管理局的机构规格和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经过上述调整,省政府设工作部门40个(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其中,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6个,直属机构14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4个。调整后,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比原有57个减少13个,精简23%。 调整后的省政府机构名单如下: 1.办公厅和组成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安全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厅 河南省信息产业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审计厅 2.直属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版权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部门管理机构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四、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对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进行清理。凡职能可以由常设机构承担或任务已经完成的,原则上撤消;工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协调任务重的、暂予保留,但不设实体机构,不定级别,不配编制。今后,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确实需要的,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 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组为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 不再保留省政府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 对挂靠在各部门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处级办事机构,也要进行清理。该撤消的撤消,能在有关处室挂牌子的挂牌子。必须保留的,编制要精简,该调整挂靠单位的调整挂靠单位。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机构规格不变。省政府其他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规格、领导关系暂维持现状。 五、机构规格 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为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中煤炭工业局为正厅级,其余为副厅级;议事协调机构中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副厅级,其余为正厅级。 六、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机构从机关分离出去。各部门原则上撤消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构,其行政性职能交办公室,后勤服务性的事务转移到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相对集中设置,使用事业编制,经费实行差额补贴,3年过渡到自收自支。 七、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和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领导的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 (二)河南省专利局更名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由科学技术厅领导; (三)河南省盐业总公司(河南省盐业管理局)改由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 (四)河南省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厅领导。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领导的事业单位,除这次调整的外,其于暂维持现状,其改革工作另行部署。 八、确定职能、设立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各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方针、原则,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的职能认真进行分析,逐条列出需要加强、削弱、划进、划出、转移、下放、增加、取消的等项职能提出转变职能的具体意见。部门之间交叉的职能,要参考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在确定部门职能的基础上,要将职能分解到各个处室,并制定具体措施,使职能落实到位。 (二)内设机构尽量综合设置,分工宜粗不宜细。职能交叉或相近的机构要坚决予以撤并。职能单一、任务较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任务不多又确实需要的机构,撤消后可保留牌子。内设机构精简20%左右。 规范机关党务与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置党委的部门,党务工作应全部纳入党委办公室。除机关人数比较多、负责系统干部管理工作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办事机构与部门人事机构合署办公 。 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机关内按章程产生的群众团体一律不设专门办事机构,不配专职工作人员。 省政府副厅级以上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规格为正处级。 (三)省政府机关(不含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014名,精简比例为48.2%;公安厅、司法厅、国家安全厅以及监狱管理机关(不包括公安派出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核定政法专向编制1085名,精简比例为28%。各部门编制在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向编制总额内,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定。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厅)向省直各部门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 行政机关一律使用行政编制,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四)省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部门,按一个机构配备领导职数。省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厅级领导职数精简15%。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原则是:编制3名的配一职,4-7名的配2职,8名以上(含8名)的配3职。人员编制较多、工作任务重的,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4职。处级领导职数精简20%。 九、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省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编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从全国、全省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机构改革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在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时应先于省编委办公室交换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先行协商,协商意见一并上报。 机构改革工作于6月底结束。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机构挂牌问题。省政府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单位,其机构挂牌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改变名称的单位在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公布后即可挂牌;新设立和组建的单位在其“三定”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应尽快对外挂牌运转。未对外挂牌之前,原领导班子应恪尽职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新机构挂牌运行后,原有机构停止履行职能。 (二)新机构印章启用问题。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单位,其印章由省政府统一制发;党组(党委)的印章由省政府统一印发。在新印章启用之前,必须使用印章的可用原单位印章代替。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立即作废并分别上交省委或省政府统一注销。这是文章,下面的是地址 http://www.hnzx.net/zcfg/file5/bszc-9.htm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 )的原则。

【答案】:B,C,D《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条例》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的条例。

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什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信访工作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什么管理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是信访工作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  )的原则。

【答案】:B,D,E本题考查信访工作的原则。《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英语小作文政府治理水污染做法

Dear Sir or Madam,I"m writing to you to state my view on the water pollution problem. It is generally accepted that water pollution is a serious public hazard today. Rivers all over the world are becoming polluted with garbage and dangerous chemicals. Ships contribute to the problem because they rely on rivers for disposing of wastes. Oil and other chemicals can kill fish and make water unsafe for drinking. Because they rely on rivers for disposing of wastes. Oil and other chemicals can kill fish and make water unsafe for drinking. In a word, polluted water is a big problem to everyone. As you know, people depend on water to live on. They should be involved in finding a solution to this problem. I think, certain counter measures need to be taken as soon as possible. To begin with, the governments of all countries are supposed to formulate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deal with the pollution problem. In addition, factories in towns and cities must be prohibited from draining waste liquids into rivers before they are totally treated and purified. I feel if they violate relevant rules or laws, they should be fined heavily. Certainly, there are some other cures which are worth adopting.As far as future prospect is concerned, I am sure that good results will be achieved in this respect. Rivers which used to be contaminated by industrial wastes will be cleaned and fish which could not live there a few years ago will be again. To conclude, it seems obvious that tomorrow will be better and brighter only if everyone does his part and tries hard to seek solutions for its control.If any further comment on the issue is required, please don"t hesitate to write to me.

为什么很多政府部门都用蓝信内部沟通?

因为蓝信足够安全。蓝信是专注为党政军央企等大型组织提供安全、专属、高效、全场景、智能化的协同办公服务,满足党政军央企在统一工作入口、即时通讯、组织协同、应用开发、业务流程管理等场景化的协同办公需求。目前,蓝信已经为超过8000家党政军央企等大型组织打造了专属的沟通协作平台,助力其完成高效、安全的数字化转型。蓝信部分客户如下:外交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科学技术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民委、国资委、新华社、中国科学院、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信通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九三学社、北京市政协、陕西省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山东人民检察院、吉林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电子、中国联通、奇安信、中国船舶、中国华电、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铝业、中国商飞、鞍钢集团、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绿发、北京铁路局、冀中能源、新疆天业、华勤技术等。(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真的有很多政府部门都是用蓝信进行内部沟通的)我们知道,政府单位因为涉及众多保密信息,所以对于协同办公软件的选择,最重要的一条就具备很高的安全性,以下是蓝信部分安全能力,供参考。1、本质安全信创战略是国家战略,办公软件环节也自然需要补齐。根据蓝信介绍,蓝信已经率先全面适配了国产主流的基础软硬件,覆盖操作系统、CPU处理器、数据库、整机云、浏览器等,并支持多种信创环境组合运行,国产化适配进度领先。另外,蓝信还获得了网信产业国家队中国电子集团的战略投资,具备了协同办公“国家队”的身份,进一步强化了蓝信的本质安全(这是重点)。2、业务安全近年来,人为频发的数据泄密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三令五申禁止使用微信等工作,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微信对于信息缺乏管控。看下蓝信在这方面的能力,蓝信通过打造安全工作群组、强化客户端管控、敏感信息审计防范、敏感行为追踪溯源等措施保障组织业务安全。3、数据安全俗话说,数据只有掌握在自己手里才是王道,政府单位作为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协同工办公软件肯定是要私有化部署的,这样才能对数据进行绝对管控u2304才足够安全,蓝信支持全链路国密加密;支持私有部署、信创云部署及内外网混合部署等方式,可将蓝信部署在政府单位指定的数据中心,客户拥有所有数据的管理权限。4、增强安全除了蓝信自身系统的安全防护,政府单位一般还需要更多的安全防护能力,需要深度集成聚合更多的安全能力,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足够安全,在这方面,蓝信支持和VPN、网闸等对接集成,具备自适应、自主、自成长的内生安全特性。5、安全认证能参与政府单位的办公软件建设,自然需要相当高的安全准入资质,蓝信不仅领先通过等保三级认证,还获得了国密算法认证并被国家密码管理局授予《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是业界最最安全的协同办公软件。以上。

政府邮箱后面字母是什么,我的邮箱里面收到一份邮件,说是某某政府的(邮箱名称后面几位字母是 gov.cn)

重新申请一个全字母的邮箱,然后把你以前使用的邮箱绑定到全字母邮箱上,发送接收就可以是全字母的邮箱控制非全字母的邮箱了。

如何查找各类政府公文、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都应该在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所以,你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进入:http://www.gov.cn/flfg/index.htm 中国政府网的“法律法规”版块。地方法规以及实施办法请进入各地政府网“法律法规”版块。或者政策法规直接百度搜名称,政策和公文上当地政府网,有信息公开栏目发布。我一般在白鹿智库上查,里面的法律法规都挺全的,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会出来,查的方便。

政府的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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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域名政府网站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注册GOV.CN的域名必须同时递交书面资料,如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客户资料的,或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域名将会注册失败并可能导致不退款。需要邮寄的资料为:1、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2、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二、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或公司均不能申请GOV.CN域名。三、注意您申请GOV.CN域名的所有人名称,必须您单位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四、可以一次注册多个GOV.CN域名,但需要同时另外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说明每个域名的申请用途。申请GOV.CN域名用户除需要在线申请GOV.CN域名业务并且交费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文本资料:1、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2、注册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依据以上两份资料进行审核时,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注册单位名称、申请表上加盖的公章单位名称、以及注册信息中的注册者名称三者完全一致,且机构类型含有“机关”字样,如:机关法人、机关非法人,审核将予以通过。特殊情况说明:1、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出据的资料可以代表相应的人民政府。2、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名称与域名注册申请表上公章不一致时,需补充出具政府机构下发机构改革/改名文件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3、无法提供机关法人代码证的情况,只有注册者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8个部、委、办、署及下属的各司等,或属于政府四套班子(限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情况下,才可仅凭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申请注册GOV域名;4、因法律规定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注册GOV域名,如: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5、同一机关法人同时注册一个以上GOV域名时,需要由申请单位出具域名及其分别对应的使用机构列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gov域名政府网站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必须是机关法人才能注册,提交的资料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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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GOV.CN的域名必须同时递交书面资料,如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客户资料的,或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域名将会注册失败并可能导致不退款。需要邮寄的资料为:1、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2、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二、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或公司均不能申请GOV.CN域名。三、注意您申请GOV.CN域名的所有人名称,必须您单位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四、可以一次注册多个GOV.CN域名,但需要同时另外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说明每个域名的申请用途。申请GOV.CN域名用户除需要在线申请GOV.CN域名业务并且交费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文本资料:1、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2、注册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依据以上两份资料进行审核时,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注册单位名称、申请表上加盖的公章单位名称、以及注册信息中的注册者名称三者完全一致,且机构类型含有“机关”字样,如:机关法人、机关非法人,审核将予以通过。特殊情况说明:1、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出据的资料可以代表相应的人民政府。2、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名称与域名注册申请表上公章不一致时,需补充出具政府机构下发机构改革/改名文件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3、无法提供机关法人代码证的情况,只有注册者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8个部、委、办、署及下属的各司等,或属于政府四套班子(限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情况下,才可仅凭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申请注册GOV域名;4、因法律规定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注册GOV域名,如: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5、同一机关法人同时注册一个以上GOV域名时,需要由申请单位出具域名及其分别对应的使用机构列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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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GOV.CN的域名必须同时递交书面资料,如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客户资料的,或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域名将会注册失败并可能导致不退款。需要邮寄的资料为:1、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2、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二、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或公司均不能申请GOV.CN域名。三、注意您申请GOV.CN域名的所有人名称,必须您单位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四、可以一次注册多个GOV.CN域名,但需要同时另外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说明每个域名的申请用途。申请GOV.CN域名用户除需要在线申请GOV.CN域名业务并且交费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文本资料:1、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2、注册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依据以上两份资料进行审核时,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注册单位名称、申请表上加盖的公章单位名称、以及注册信息中的注册者名称三者完全一致,且机构类型含有“机关”字样,如:机关法人、机关非法人,审核将予以通过。特殊情况说明:1、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出据的资料可以代表相应的人民政府。2、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名称与域名注册申请表上公章不一致时,需补充出具政府机构下发机构改革/改名文件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3、无法提供机关法人代码证的情况,只有注册者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8个部、委、办、署及下属的各司等,或属于政府四套班子(限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情况下,才可仅凭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申请注册GOV域名;4、因法律规定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注册GOV域名,如: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5、同一机关法人同时注册一个以上GOV域名时,需要由申请单位出具域名及其分别对应的使用机构列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什么是政府成员单位??

市政府成员单位、职责厦门市计划委员会(http://www.xm.cei.gov.cn/jiwei/)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是厦门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大楼五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52377 值班室电话:5052372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http://www.xmjfw.xm.fj.cn) 经发委是市政府管理全市国民经济和协调日常经济运行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东楼八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52408、5054285 值班室电话:5052405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市体改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东楼六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52418厦门市教育委员会(http://www.jiaowei.xm.fj.cn/)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5号 邮编:361003 值班室电话:2135593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http://210.34.13.242/)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 邮编:361003 办公室电话:2020735 值班室电话:2024555厦门市公安局(http://www.xmpsb.gov.cn) 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市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 地址:厦门市新华路43号 邮编:361003 电话:2262117 厦门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 邮编:361003 办公室电话:2023453 值班室电话:2022312厦门市司法局 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公园东路28号 邮编:361003 办公室电话:2131210、2052963 值班室电话:2022859厦门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东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52363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2楼 邮编:361012 值班室电话:5310661厦门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大楼三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52352厦门市劳动局 厦门市劳动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公园东路84号之四 邮编:361003 值班室电话:2057743厦门市建设委员会(http://202.101.106.6/xmjw/jwhome.htm) 市建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68号光华大厦五楼 邮编:361004 办公室电话:2201615 值班室电话:2215613厦门市物价局(http://price.xm.fj.cn/) 市物价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湖明路84号物价大楼四楼 邮编:361004 办公室电话:5140485 值班室电话:5140485 厦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厦门市宗教事务局 厦门市宗教事务局是市政府主管宗教和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329856 值班电话:5329856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交通运输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邮编:361001 办公室电话:2070582、2041413 值班室电话:2024492厦门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农办)是市委、市政府主管农业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东楼六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61611、5052395厦门市林业局 市林业局是市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长青路林业大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115929 值班室电话:5128263厦门市水利水电局 厦门市水利水电局是市政府主管水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深田路42号之一 邮编:361003 办公室电话:2023349、2052486 值班室电话:2027338厦门市水产局 厦门市水产局是市政府主管水产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厦港蜂巢山路37号 邮编:361005 办公室电话:2085293 值班室电话:2085723、2085754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http://202.101.104.9/eticnew/xiamen/goverment/mfwframe.htm)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国内贸易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里信息大厦12楼 邮编:361006 办公室电话:6021017 值班室电话:6021902厦门市粮食局 厦门市粮食局是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开元区豆仔尾路186号 邮编:361003 办公室电话:2203045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厦门市外资委是市政府领导外资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十七楼 邮编:361012 值班室电话:5054866厦门市文化局 厦门市文化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公园南路11号玉滨城B座5-7楼 邮编:361003 值班室电话:2132182厦门市广播电视局(http://www.gdzx.xm.fj.cn)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广播电视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33号广电中心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301691 值班室电话:5301694厦门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座 邮编:361003 值班室电话:2034212厦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厦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体育中心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121236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升平路49号4楼 邮编:361001 值班室电话:2023863厦门市审计局 厦门市审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东楼五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52370、5057561 值班室电话:5052369厦门市统计局 厦门市统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东楼七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110115 值班室电话:5110115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xm.fjaic.gov.cn) 市工商局是市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办公室电话:2200995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房屋和测绘的职能部门。 办公室电话:5180070厦门市规划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规划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斗西路电控大厦七楼 邮编:361003 值班室电话:2024287厦门市环境保护局(http://www.xmepb.gov.cn/)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6号 邮编:361004 办公室电话:2220558 值班室电话:2232190 环保投诉电话:2232152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 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工作的职能部门。 办公室电话:2104324厦门市政工程管理局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美湖路15号 邮编:361004 值班室电话:2202995厦门市旅游局(http://www.tourism.xm.fj.cn) 厦门市旅游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旅游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六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318858厦门市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技术监督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技术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78号 邮编:361004 办公室电话:2213326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 办公室电话:5114549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新华路78号华建大厦7楼 邮编:361003 办公室电话:2023405厦门市法制局 厦门市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57305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址:厦门市开元区湖滨北路61号一楼 邮编:361012 办公室电话:5052431http://www.cn-no1.com/xm/zhenfu/jgdw.htm

.gov.cn 像这样的网址就代表是政府部门网站 可以完全信任是吗?

是的,不过感觉没什么用,他们都不管我们这些P民的

中国政府的官方网站是什么?

我在安阳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源片区工地受伤了,工地和公司都不管给误工费,包工头还把我电话拉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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