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行政责任的伦理基础是美德论。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可以从应为行政责任与不应为行政责任、广义行政责任与狭义行政责任、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国家责任与行政责任等方面来理解行政责任的属性。行政主观责任是根植于公务员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而产生的伦理信念,它与那些自己认为应为之负责的事务相关。与客观责任的区别在于,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规定、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这些外部“强加”。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行政伦理主体,行政伦理关系,行政伦理行为。行政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公共利益问题,行政正义问题,行政责任问题,治理和善治问题。主观责任的两个层次:1、政治意识形态。其抉择居于主观责任的核心地位。对意识形态的决断,制约行政人员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看法和价值界定。2、价值观层次。政治价值观一般指的是行政人员对政治问题的基本看法,包括他们看待、评价某种政治系统及其活动的标准,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主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选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