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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什么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指: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个松散的场外交易场所,该市场交易的证券都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2)参与该市场的投资者都是机构投资者,都要直接或间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账户。按照参与交易的方式,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账户。 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 (2)它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3)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文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4)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 (5)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资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问题 除了银行外,保险、基金、券商、财务公司和投资公司也都是可以参与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有哪些 主要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为主,三类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量占比达到85%左右,其中商业银行就达到了70%。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平稳较快发展,市场规模已居于世界前列,形成了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及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为辅、互联互通、分工合理的市场格局,有90%以上的债券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完善金融巨集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商业银行关系密切。在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之初,商业银行即作为首批市场成员进行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目前,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的做市商机构,是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一级交易商,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也是国债承销团的主要成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去年以来,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遭到市场个别人士的质疑,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持债比重高,单一的投资者结构使得债券市场成为买方市场;还有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持有债券与贷款一样仍属于间接融资,银行体系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上述观点明显混淆了债券与贷款间的差别,漠视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同时也忽视了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这一现实。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 已日趋多样化 尽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居主导地位,但随着市场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独大”的局面已有所改变,一是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中商业银行绝对数量增加,但相对数量下降。2008年年末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361家,占比19%。至2015年5月末,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数总计8366家,其中商业银行832家,占比降至不足10%,表明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以众多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机构间市场。 二是商业银行在银行间现券市场交易占比呈下降趋势,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信用债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参与的现券交易市场占比在64%~68%之间,低于2007年至2010年的71%~75%。分市场看,在利率债市场,2007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交易市场占比在72%~81%之间,在信用债市场,交易比重在49%~64%之间,表明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左右信用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三是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比重呈下降趋势,在信用债市场占比已不足五成。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的债券持有量为12万亿元,市场占比接近70%,至2014年年末,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升至20万亿元,但市场占比已不足60%。分市场看,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国债持有量为30740亿元,占国债未偿余额的58%,2014年年末这一比例升至70%。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国开债持有量为24126亿元,占国开债未偿余额的75%,2014年年末这一比例大体保持不变。商业银行持有较多的利率债,一方面满足了银行的资产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开展流动性管理,参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提供了便利。在信用债市场,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4964亿元,占企业债未偿余额的34%,至2014年年末这一比重已降至23%;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持有短融及中期票据的比重均超过50%,但至2014年年末均已不足50%。 商业银行深度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意义重大 尽管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持债比重呈下降走势,但总体规模依然较高,这与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有关。以资产规模计算,截至2014年年末,商业银行总资产达134.8万亿元,虽然2014年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余额仅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5.2%,但庞大的资产规模使得商业银行仍是债券市场主要的持有者。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深度参与银行间债市,对于优化社会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动利率市场化程序等均具有积极意义。央行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占比14.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规模占比为2.6%。从存量资料看,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27.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存量为12.1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存量为3.9万亿元。资料表明,债券市场已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决定性力量。 这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以间接融资业务为主的金融中介,通过将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既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化,又客观上提高了我国直接融资比重,那种将银行持有债券简单地等同于贷款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一是与贷款相比,债券作为标准化产品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银行可随时转让。二是银行可通过债券远期、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对债券投资进行风险管理,因此与单独持有贷款相比,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更高。三是信用债发行人往往面临较高的资讯披露要求,其所面临的外部约束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四是银行开展债券投资,不仅有助于债券顺利发行与转让,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银行将一部分资金配置于利率债及信用债,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银行体系风险。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银行间债券市场仍是主战场 尽管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依然偏低,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系统风险,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相关制度已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已开始采用备案制和注册制,目前我国已迎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大好时期。未来,我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一般发展规律,立足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动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在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中,信用风险相对比较突出,但风险对冲工具匮乏。虽然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启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试点,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交易极不活跃,风险管理功能无从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应打破利益藩篱,携手推动场外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基于前期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可考虑先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以经济主体为参考标的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适时推出总收益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以及信用违约互换指数等其他信用衍生产品,以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 三是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基本成形。年初至今,人民银行又推动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申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额度管理同时取消。未来可考虑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长线投资者直接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范围。 个人投资者 能否进入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只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进入,一般的企业都不可以,别说个人了。 个人投资债券可以买国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买企业债和公司债,这个和买股票差不多。你用一般的股票软体都能看到这些债券的交易资讯的,比如大智慧。 什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机构投资者进行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大部分记账式国债和全部政策性银行债券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pbc.gov./jinrongshichang/yinhangjianzhaiquanshichang/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指的是? 符合规定的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什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 让银行可以交易债券的专用市场,部分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也可以参与,普通人就无法参与了 企业怎么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你好,我来试着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明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 简单的来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的综合,并且占据债券发行交易的绝对市场。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相对的有,沪深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银行(个人办理凭证式国债到商业银行开户)。 这样你的问题就涉及2块内容了: 1. 企业如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2. 企业如何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问题1: 因为债券要求的收益稳定性(这就是为什么债券又叫固定收益),所以债券的上市的稽核比股票IPO有过之而无不及。股票的好坏看公司的基本面,债券的优劣则主要看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 所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难易与途径,就与其自身的信用等级密切相关。楼主并没有定义是什么企业,那么我就说下容易混淆的两种情况吧: 一类叫公司债。是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公司,而且注意,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仅仅限于上市公司。若公司未上市,就不用考虑了。如果是上市公司,那过程就跟股票IPO一样,经过中介证券公司,而后上市。 另一类,叫企业债,其实是中央直属企业经过发改委批准后发行的债券。注意和公司债的不同。这类债券,因为央企的信用等级高,所以发行容易,发行的重点即在于获得发改委的审批。 问题2: 企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交易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 或楼主所指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若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则通过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并且这类公司投资绝大数为央行票据,为了是进行流动性管理。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 · 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问题,请百度文库“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产品”文章中第一页中查询。 :wenku.baidu./view/e345650d763231126edb1195. 2.交易规则,请百度文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查阅。 :wenku.baidu./view/990d0a83bceb19e8b8f6bae5. 3.监管条例,请阅读百度文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 :wenku.baidu./view/d12f3207de80d4d8d15a4f81. 4.各交易主体如何盈利,请百度文库“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业务介绍 ”第三章中专门介绍了盈利的模式。 :wenku.baidu./view/83786a1afad6195f312ba691. 什么叫银行间债券市场 1.进行交易的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2.交易的物件不是超市的商品,而是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这些机构拿钱买债券,等债券表明的期限到了以后再卖给原来那个卖债券的(当然会卖的贵点,贵多少,看债券上标明的利率) 3.由来:97年以前,银行买债券在证券交易所里,97年后,国家下了个通知,禁止银行在交易所买卖债券,而必须在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买卖(成为场外交易,交易所叫场内),这样就成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 4.例子。没法举例,人家是一个内部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都没法参与,所以举不出我们熟悉的例子。就好象我们小区内部的跳蚤市场,别的小区的人都无法参与。不过那些企业债、公司债最后可能被银行打包成理财产品卖给我们了,如果你买过理财产品,那么你的钱很可能就被拿去购买那些债券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流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三)、(六)项、该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确定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收到发行人交易流通公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场参与者公布以下信息,并于第三个工作日办理债券的交易流通:(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交易流通的文件;(二)债券交易流通公告;(三)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申请文件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的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债券交易流通公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跟踪信用评级结果;(三)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在公布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其内容。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对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场参与者公告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进行。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债券付息或兑付等有关事宜。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第十九条 经批准交易流通的债券自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终止交易流通。第二十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市场参与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发行人擅自或变相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的;发行人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在债券交易流通间,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泄露需要披露信息的;发行人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擅自交易依法公开发行、但未经批准交易流通债券的。(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或擅自安排债券交易流通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流通不逐期审核,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直接办理交易流通相关事宜。但以上债券应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和(四)项的要求。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应于债权债务登记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该期债券的发行情况。中央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豁免信息披露及信用评级义务,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豁免信用评级义务。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必须要银行来承销吗

银行间债融资工具必须由金融机构承销,并不一定只是银行,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答案】:B本题目考察短期融资券知识点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2010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一、银行间拆借利率的概念 银行间拆借利率是指银行间市场上,银行之间短期相互借贷的利率。它是指货币市场上,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拆借利率,比如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和定期贷款利率。一般来说,银行间拆借利率是银行在市场上借贷的利率,它反映了市场上资金供求关系,也反映了市场上货币政策的变化。二、银行间拆借利率的重要性银行间拆借利率是衡量银行间市场活动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银行间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动可以反映银行间市场的供求关系,可以反映货币政策的变化,还可以反映货币市场的总体状况。另外,银行间拆借利率也可以作为分析其他金融市场的参考,以及可以用来研究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率。三、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影响因素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供求关系等。其中,宏观经济形势对银行间拆借利率有重要影响。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导致货币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影响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动。另外,货币政策的变化也会影响银行间拆借利率,比如货币政策的宽松或紧缩将导致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四、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趋势银行间拆借利率一般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在长期看来,它也会有自己的变化趋势。从历史数据来看,银行间拆借利率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一定的上升或下降趋势,这种趋势的变化可能是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可能是由于货币政策的变化。五、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实时监控由于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到市场的发展,所以它的实时监控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实时监控银行间拆借利率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研究银行间市场活动的宏观经济状况,了解货币政策变化和市场供求关系;二是通过实时监控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及时发现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三是通过研究金融市场的变化,了解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市场投资收益率。六、银行间拆借利率的风险控制由于银行间拆借利率变化较大,可能会给银行间市场带来风险,所以有必要对银行间拆借利率进行风险控制。一般来说,银行间拆借利率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二是增强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三是积极发展银行间市场,促进银行间拆借利率的稳定发展。一、同业拆借利率概述 同业拆借利率是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不同期限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基本利率,也是银行收取利息的基准。同业拆借利率的上调或下调,可以直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可以反映中央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是否被市场所接受。二、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 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是指在同一时期内,同业拆借利率的上调或下调。在实际操作中,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一般是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来控制的,只有中央银行控制的货币政策变化,才会导致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三、同业拆借利率的影响 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会对市场的资金供求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市场上其他利率有影响。如果同业拆借利率上调,则说明货币市场供求总体上处于紧张状态,此时其他利率也会上涨;反之,如果同业拆借利率下调,则说明货币市场供求总体上处于宽松状态,此时其他利率也会下降。四、同业拆借利率的作用 同业拆借利率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基本利率,它不仅可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也可以反映中央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是否被市场所接受。同时,同业拆借利率还可以控制市场上其他利率的变化,保证市场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五、同业拆借利率的管理 同业拆借利率的管理一般是由中央银行来实施的,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来控制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从而实现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均衡,以及市场上其他利率的调节。六、同业拆借利率的实施 同业拆借利率的实施一般是由中央银行来实施的,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来控制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从而实现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均衡,以及市场上其他利率的调节。此外,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来控制同业拆借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从而达到调节市场的目的。

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为什么有的短期只有一日

维持本行各项指标稳定如果一天的利率比其他的便宜,当然一天的啦而且现在银行间短借长用的现象也很正常,国情

请问,非金融单位在银行开立丙类债券账户后,怎么参与银行间债券买卖盈利

【猫腻一:拿券倒卖】  做“倒卖”生意的丙类户,往往通过个人关系,与新发企业债的银行或者券商承销商签订协议,商定分销数量及利息,获得新券,再在二级市场卖出,获得差价。  这一类丙类户操纵人的背景往往不一般,其手中通常有较稳定或强硬的银行资源。据记者获悉,不少曾在银行资金交易部工作的人就开过丙类户。  “不少有拿券资源的资深债券人,都愿意在外成立一个投资咨询公司,开立丙类户。他们或者通过朋友成立公司,代持养券,然后约定利益分成。”前述交易员说道。目前开设丙类户只需通过信托公司或者券商,手续并不复杂。  “事实上,自2012年2月山东海龙债违约以来,企业债的承销发行就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有背景的丙类户拿券就更容易,这也加剧了拿券倒卖行为的蔓延。”深圳一名熟悉券商债券承销的人士透露。  【猫腻二:代持养券提升业绩】  “代持养券”是债市黑幕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由于无法界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私下协商、利益输送,三类账户之间的代持行为并不违规。  按照规定,货币基金只能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期限不能超过180天,这样可保证货币基金较低的风险。  “有些货币基金经理面对一个资质很好,但是又不符合‘397天以内"规定的债券时,很有可能请别的账户为之代持。”一位债券投资人说。证监会规定,货币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代持的收益非常可观。据悉,代持协议签订成本一般在7天回购利率的基础上最低加20个BP(BP即基点,一个基点相当于0.01%),但代持的利息收益通常会好于回购收益,至少超过回购利率的50个BP。  央行深圳分行在2012年5月的一份内部文件中提到,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在付息日前一天卖出债券,在付息日后购回,避免将日常计提的20%的债券利息计入成本,从而提高基金收益。  另外,总部在深圳的一家银行交易员为了减少资金成本,频繁进行隔夜代持交易,以提升个人考核业绩。  【猫腻三:代持逃避监管】  前述的内部文件还提到,深圳另一家大型基金公司通过隔夜回购调整债券成本,以规避证监会有关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偏离度的上限规定。  一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浸淫近10年的人士也告诉记者:“比如农信社有季度、年度考核压力,资金变动往往影响资本充足率指标。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时候,他们就会找一些丙类户代持,或者找其他一些没有指标压力的银行代持。这是规避监管。”  他举例道:“比如今年季度考核来了,我们会找保险、基金、券商代持,他们没有资本充足率考核指标。代持的价格可能会比同一类回购率要高一些。代持的成本是30-40个BP,就是给他们30-40个BP的回报。”  这也是为什么每到季末、年末,就有个别债券出现明显的价格波动。  【猫腻四:重复代持放大杠杆】  通过买入债券,找人代持,账户获得留存资金。继续买入债券,找人代持,重复操作,资金可以放大到数倍,获得超额收益。但是,这种行为在债券市场低迷中往往容易露陷。  据业内传闻,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邹昱管理的债券基金代持规模被放大一倍,因后续申购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接回债券而出事。  【猫腻五:“老鼠仓式”送钱】  除了以上几种比较隐秘的违规行为以外,甲类、乙类户通过“低价卖出、高价回购”的形式与丙类户交易,直接进行“老鼠仓式”的送钱行为,则更加赤裸裸。  但是由于这将拉低甲类、乙类账户的产品收益,犯案痕迹过于明显,同时伤害本身机构的利益,目前较少。

银行间市场的外汇市场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与完善之中。银行间外汇市场: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外汇: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 银行外汇牌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这些挂牌价即为银行外汇牌价。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国货币。间接标价法:用一定单位的本币为基准来计算应收多少外币。外汇市场:进行货币买卖、兑换的市场,是由外汇需求者、外汇供应者、买卖中介机构构成的外汇买卖活动场所。汇率制度: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本国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如规定本国货币对外价值、规定汇率的波动幅度、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关系、规定影响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传统上,汇率制度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类;1973年以后,汇率制度日益多样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新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汇率制和弹性汇率制两种,后者包括浮动汇率制。结售汇业务:银行结售汇制度始自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在银行结售汇制度下,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自营业务(自营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规定,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代理业务(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规定,代理业务指会员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外币买卖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电子交易与清算平台,为境内金融机构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与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币买卖系统是为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统,不涉及人民币对外币的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SDA):“衍生工具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指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国际收支: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经济体(通常指一国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济交易。其中的经济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作为流量,反映经济价值的创造、转移、交换、转让或削减,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金融项目具体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外汇交易: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会员: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集中竞价:集中竞价外汇交易是指市场上多个交易主体之间,同时通过某一交易系统或平台,按一定的竞价规则进行外汇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现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规则进行交易的。集中授信:外汇市场的组织者作为一方,按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拥有量为信用标准,授予参与交易的各交易主体一定交易额度的行为,各交易主体同时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门一定规模的交易额度。双边授信:外汇市场上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相互直接授予对方一定交易信用额度的行为。双边清算:市场上交易主体达成外汇交易之后,不通过某一清算机构,而是相互直接将资金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清算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第三条 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第五条 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销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三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一人,会员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三章 对会员的管理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申请退会的,亦须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 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第十七条 会员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席位费。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第四章 对交易行为的监管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  交易中心自身不得从事外汇交易。第二十条 会员代理非会员的外汇交易的资格应当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一)交易方式;  (二)交易时间;  (三)交易币种及品种;  (四)清算方式;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当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标准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每日外汇市场交易价格的最大浮动幅度。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外汇交易应当根据当日市场汇率并在规定的每日最大浮动幅度内进行。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内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会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或取消会员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若违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由其会员单位承担。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变动带来哪些影响

利率在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放开,无法完全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但是我国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已经市场化的利率,对银行的资金行为影响还是很明显的,而银行的资金的行为也将影响到整个宏观市场的资金流动与存量水平。具体的,你可以参考《金融研究》等学术杂志上有相关的研究。我看到过的。

银行间回购市场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的关系是什么? 是谁影响了谁? 谢谢!

银行缺钱了 可以同业拆借,互相影响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什么是什么

你好,说通俗点儿就是银行之间相互借钱的地方。比如像国有四大银行,他们的存款量都比较大,而其他的股份制小银行的存款都比较少,当某个小银行的需要放一笔金额比较大的贷款的时候,他们就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别的银行拆借一些资金,当然,利率要比上存央行的多一些。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满意望采纳*^_^*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 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指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使用的利率。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由16个品种组成,比目前货币市场交易的回购或者拆借品种更加丰富。参与报价的银行需有较高的信用级别,较强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市场声誉。同时,央行为了防止参与银行随意报价、干扰市场,将建立一套跟踪监控和惩罚制度,以确保shibor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采用报价制度,以拆借利率为基础,即参与银行每天对各个期限的拆借品种进行报价,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后,公布各个期限的平均拆借利率即为shibor利率

什么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求解释,

简单的说就是,银行与银行间的借款!

银行间为什么要进行同业拆借

  银行间的同业拆借是银行获取短期资金的简便方法。通常,同业拆借要在会员银行之间通过银行间资金拆借系统完成。  银行在日常的经营中有时会有暂时的资金闲置,有时又会发生临时陛的资金不足,同业拆借资金市场恰好满足了资金供求双方的需要:临时发生流动性不足的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取资金;而临时有资金闲置的银行通过拆借方式使资金得以运用。在西方国家,由于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不付利息,同时,商业银行对一部分活期存款也不支付利息,这就更加刺激了商业银行将闲置的资金头寸投放到同业拆借市场以获取盈利。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支付存款利息,商业银行对种类存款也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主要目的是补充准备金的不足和保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只有当拆借资金的投资所得高于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时,拆借用于投资才合算。  同业拆借的利率一般由拆出行和拆人行共同协商确定。我国的同业拆借利率也已实现了市场化,基本体现了市场对资金的供求关系。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由原来的若干家银行扩展到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的较大范围。近来,保险公司也成为同业拆借市场的一员。  在同业拆借市场上,主要的拆借方式有隔夜拆借和定期拆借两种。前者是指拆借资金必须在次日偿还,一般不需要抵押。后者是指拆借时间较长,可以是几日、几星期或几个月,一般有书面协议。

同业拆借市场与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市场什么关系?并列还是包含关系?同业拆借网上的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与票据

说白了就是两个人,一只手有点紧,短期借款的钱到其他紧急情况时,钱用完了后面的~~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简述题)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五大特点:1、只允许经批准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2、融资期限较短,最常见的是隔夜拆借,甚至出现日内拆借,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3、交易金额较大,而且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完全是凭信用交易;4、交易手续简便,一般通过电话洽谈;5、利率由双方协商决定,随行就市。扩展资料: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

同业拆借市场最重要的交易对象是银行间存款对吗

同业拆借市场最重要的交易对象是银行间存款是错误的

什么是同业拆借?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属于哪一种市场类型?

“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交易借贷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自主成交、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环境,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银行间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和协议存款有什么不同?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银行间同业债券是银行之间的一个借款事项,同业存款和协议存款呢都是银行和机构之间的一个他们最大的区别主要就是是银行对谁的问题。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有哪些?

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等回购:质押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债券

国债属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还是交易所债券市场,为什么?

两个市场都可以上市交易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的管理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三章 债券账户第四章 债券登记第五章 债券托管第六章 债券结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 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第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托管和结算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四)制定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三)开展新业务,变更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四)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20年。第十二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编制并定期发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信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述信息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一)债券持有人查询本人的债券账务资料;(二)受托人持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查询有关债券账务资料;(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查询和取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方便债券持有人及时获得其债券账户记录。第十四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分别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协会、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服务协议的文本,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活动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控制度。第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等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年度工作报告。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第十八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有关统计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第三章 债券账户第十九条 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债券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分类设置、集中管理的原则制定债券账户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十三条 债券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第二十四条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第二十五条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可以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其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确认的托管债券总额应当与其代理总账户记载的债券余额相等,且代理总账户内的债券应当与其自营的债券严格分开。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申请注销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时方可予以办理。第四章 债券登记第二十七条 债券登记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事实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债券发行审批、核准、注册等文件复印件、有关发行文件及相关资料。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讫确认及时办理债券登记。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第二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因债券发行人预先约定或债券持有人合法要求而派生的债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发行文件和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办理派生债券的登记。第三十条 债券因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引起债券账户余额变化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导致债券发行人变更的,债务承继人应当及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登记服务,对相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债券进行冻结。债券被冻结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表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第三十二条 因到期兑付、提前兑付、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办理债券注销登记;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及时办理托管债券余额注销。仍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到期兑付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提存其本息,待相关当事人出具有效法律文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债券托管第三十三条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管,并对其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成立,至债券账户注销终止。第三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持有人托管的债券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其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撤销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机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第三十六条 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进行转托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转托管服务。第三十七条 债券发行人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兑付本息或相关收益资金分配时,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足额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相关款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及时办理;债券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有权推迟办理,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第六章 债券结算第三十八条 债券结算是指在确认结算指令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过户。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第四十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传递方式,并对其采取有效的识别措施。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结算指令及时为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债券结算,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第四十一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制包括全额和净额两种。净额业务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见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为资金支付条件的结算方式。见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额资金为债券过户条件的结算方式。纯券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债券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风险由结算双方自行承担。第四十三条 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者的债券借贷提供便利,以保证债券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债券办理转让过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工作失职,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造成严重损失;(二)挪用债券持有人托管债券和资金;(三)篡改债券账户有关账务数据;(四)泄露债券持有人账户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这一术语有谁能否给出通俗的解释?这一美元交易标准为何由英国决定?

Libor是指在伦敦交易的多家大型银行之间短期资金借贷美元的利率,是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换句话说,在国际金融中心伦敦,有很多大型金融机构买卖美元,他们之间互相熟悉,天天打交道,彼此的信用都不错,他们之间相互借贷美元的时候给出的利率,就是Libor。Libor是隔夜拆借的利率,通常很低。这一利率成为基准利率,被许多其他交易采用。比如说,某家大型企业,想在伦敦借美元,他跟这些银行不是一个圈子,信用也不如银行那么强,所以他要是借钱,利息就比较高,通常是在Libor的基础上,再加一些,比如高于Libor一个百分点。不要以为这个交易标准是英国定的,他是一个市场定价,只是交易的地点在伦敦,利率水准还是由这些大型银行定的,这些大型银行,有英国的、有美国的、有瑞士的、有日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