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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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从事什么等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

国家对从事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以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员工容易接触到各类病毒、细菌、菌种等危险物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这类高风险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在生产线上,生产企业会根据工人的操作需要配置相应的人体防护设备;在政府或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也会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防护面罩、手套等。同时,国家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以保障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人员在发生意外、感染等情况时及时得到救治。具体措施包括配备专业毒物救治设备和应急预案、制定应对措施和工作流程、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等。需要注意的是,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不仅仅是事故防范和救治,还包括对职工健康的长期维护,这也需要国家和用人单位的保障和支持。例如,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等。生物安全工作主要包括1、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颁布的文件、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和流程。2、生物材料的管理。建立生物材料库、标签标识等措施,确保生物材料安全存储和分配。3、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实验室的设计、设备配置、通风管路、材质等方面都要按照严格的标准来建设,以确保生物安全。

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一、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请依据《实施细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三、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大对《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引导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自觉知法、守法,及时曝光并汇总上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共同维护医保基金正常运行和医疗卫生秩序。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基金监管处。

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的原则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精神,我省被国家医保局列为首批2个医保基金监管创新试点省份之一,我局于2019年10月下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76号),其中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2019年11月国家医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监管函〔2019〕53号),要求试点地区尽快推动开展医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和时序进度安排,稽查处从2019年12月起牵头起草了《福建省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我处先后三次征求省局各处室、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和省医保中心、药采中心、电子结算中心意见,基本上达成共识。3月6日至13日,按照要求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上挂网,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省直单位17条意见并基本采纳,社会各界无意见。4月17日,省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由主体部分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一)主体部分由八章48条组成。一是总则部分。共9条内容,主要包括起草依据、适用原则、信用主体分类、信用管理等。二是信息归集部分。共10条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归集原则、内容、主体、方式、期限和信用分数、评价原则、信用生成、异议处理、结果查询等。三是信用奖惩部分。共6条内容,主要包括信用激励奖惩原则、信用共享、信用披露、举报奖励、信用修复等。四是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部分。共8条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评分原则、扣分方式、信用管理、级别认定等。五是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部分。共3条内容,主要包括定点零售药店评分原则、信用管理、级别认定等。六是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信用评价部分。共4条内容,主要包括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信用评价原则、信用管理、除外内容等。七是人员类信用主体管理。共6条内容,主要包括医保服务人员、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八是附则部分。共2条内容,主要是《暂行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丹东市进一步理顺疫情期间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告

丹东市进一步理顺疫情期间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合理安排就医患者有序就医,维持正常的诊疗秩序,切实做好我市疫情期间医疗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相关要求通告如下:一、封控区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就医患者、管控区急危重症患者均由120急救车辆负责转运。患者就医时应由所在社区出具表明来自封控区或隔离点及其完成核酸检测的证明,其中封控区和集中隔离场所相关患者转运到黄码医院就医,管控区相关患者转运到其他医疗机构。转运过程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二、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成立疫情应急就医转运车队,通过多种途径公布联系电话,承担管控区非急危重症就医转运工作。管控区内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各类留置管路护理患者,也可在每日8时—17时拨打3791111联系志愿者转运车队。患者就医时应提前通知社区,由所在社区出具其完成核酸检测的证明,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衔接沟通工作。转运过程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三、不能自理等特殊就医患者可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并与就医患者执行相同的管控措施,所有就医患者和陪护人员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四、疫情期间,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压实疫情防控和救死扶伤的主体责任,坚决把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当前工作核心,落到实处、细处。五、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应收尽收、应诊尽诊,严禁以疫情防控等其他理由拒诊拒收。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进行适时调整。

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属于医院管理中的医疗保障系统管理是吗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第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的比例是

【答案】:D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相当于100%报销。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1月6日消息,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指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意义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相关治疗药品特别是口服小分子抗病毒药品需求增长较快。早期批准上市的阿兹夫定片和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两款药品供求矛盾和价格问题比较突出。国家医保局先后约谈了两款药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企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采取了降价措施。随着国内外企业研发进度加快,未来有更多的新冠治疗药品加入“保健康、防重症”的用药工具箱,以丰富临床治疗用药选择,在坚持企业自主定价的同时,也有必要关注对新冠治疗药品公平可及的影响。国家医保局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药品价格管理实践,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开展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规范完善现有以省为单位的药品挂网采购规则,研究制定了《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基本要义是在坚持市场决定价格、尊重企业自主定价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社会共治,引导企业公开透明合理制定新冠治疗药品价格。《指引》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鼓励新冠治疗药品研发创新和更好维护公众利益。《指引》强调企业自主定价原则,突出激发创新活力,鼓励企业持续研发,满足临床治疗需求,重点通过提高新冠治疗药品可及性,更好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众健康权益。二是整体提升新冠治疗药品挂网和供应效率。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全国通行,将减轻企业跑全国31个省份申报挂网的事务性负担,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新批准药品快速进入全国市场。三是提高医药价格治理现代化水平。《指引》强调首发价格受理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不作政府定价、不作行政审批,指引企业自主定价,实现药品价格治理效能的提升,是提高医药价格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有益探索。二、《指引》努力实现多元目标动态平衡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国家医保局着力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内,打造新的价格政策工具,努力实现多元目标动态平衡。总的考虑是:第一,坚持企业自主定价的原则。医保部门作为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尊重医药企业自主制定的具体价格,充分体现合法合规、鼓励创新的基本精神。《指引》所提的引导措施,是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鉴于新冠治疗药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以规则指引企业公开透明合理定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第二,遵循共管共治的思路。《指引》以进入医药集中采购市场销售的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为着力点,受理单位不作政府定价、不作行政审批、不预设底价。着重通过企业主动公开、医疗机构和医药行业参与共治、医保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协同规范引导首发报价。第三,采取全周期多层次引导的方法。新冠治疗药品主要是创新药,医保部门积极支持医药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医药企业加快研发生产。在制度设计上,不将企业制定首发价格环节作为单一着力点,在鼓励支持创新的同时,通过规范首发挂网价格、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加强协同监管等多层次机制,引导价格不断趋向合理。三、引导企业公开透明合理定价的有关措施安排《指引》共包括13项要求,具体措施可概括为6方面:一是集中受理和资料要求。改变原来各省分别受理、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模式,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全国通行。二是特别说明事项。《指引》明确申报企业应对首发报价的原料成本、研发费用、期间费用、创新性和经济性等作出特别说明,目的在于打开价格构成要素,推动企业基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也便于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三是受理程序和省域价格协同。受理单位接到首发报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首发价格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单位及时通知医药采购机构快速挂网,其他省份按首发价格开辟绿色通道直接挂网,保障群众及时用上新获批药品。四是价格再评估和动态调整。《指引》明确企业对首发价格进行再评估并履行调价承诺的若干情形,有助于推动企业主动合理定价。五是社会共治。申报企业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和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书,首发报价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价格治理。六是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对申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承诺等失信行为,根据情节采取失信处置措施,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四、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的受理单位经各地主动申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等6个省份医保局作为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企业可自主选择1家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申报首发价格。

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医药机构考核办法中考核指标评价办法主要

您想问的是淄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医药机构考核办法中考核指标评价办法主要是什么吗?1、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财政、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进行考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2、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3、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怎么登录

  最近,不少市民朋友询问,如何变更之前选择的医保定点医院?其实现在变更医保定点医院很方便,操作步骤也很简单。下面小窗手把手教您如何操作。  如果您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一老一小”、劳动年龄段内无业居民等),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变更:  方式一: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变更。  步骤1: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的“城乡居民个人登录”页面,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及“密码”登录。(如果之前没注册过,需要先“注册”后再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提示:  1、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手机为绑定医保账户时使用的手机号。  2、注册时,要输入医保手册号或卡号,大家可以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手册上找到这个编号,位置如下图所示:注册界面中需要填写医保手册号或卡号注册界面中需要填写医保手册号或卡号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障卡号医保手册号医保手册号  步骤2:登录系统后,点击菜单栏的“申报业务管理”。点击菜单栏的“申报业务管理”  步骤3:点击左侧菜单栏的“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会出现您原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点击左侧菜单栏的“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步骤4:点击“修改”按钮,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提交。(查询医疗机构功能可支持按医疗机构名称搜索。)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提交查询医疗机构功能可支持按医疗机构名称搜索修改个人信息  提示:每月1日0点-4日6点期间,系统维护暂停服务,不能进行变更。  方式二:通过“医保北京”微信公众号进行变更。  步骤1:微信关注“医保北京”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中的“医保查询”按钮,选择“城乡居民定点”。点击底部菜单栏中的“医保查询”按钮,选择“城乡居民定点”  步骤2:选择“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修改”。选择“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修改”  步骤3: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登录后,可变更医保定点医院。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登录后,可变更医保定点医院【拓展资料】  提示:每月1日0点-4日6点期间,系统维护暂停服务,不能进行变更。  方式三:到参保地社保所申请变更。  请您携带本人医保卡及身份证原件即可前往更改。  提示:在校的学生请联系学校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  提示:变更定点医院后,更改结果于次日生效,建议您提前进行变更。

论述我国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思路及财政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

卫生医疗事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随着SARS疫情的暴发和“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凸现,近年来,我国卫生医疗体制改革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何进一步深化我国卫生医疗体制改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需要我们在认真总结国内外卫生医疗改革与发展既有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理清新时期改革的基本思路,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一般来说,卫生医疗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两大层面。从国际实践和我国实际出发,本文将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供给方面)、医疗保障(医疗需求方面)三个角度对卫生医疗体制改革进行阐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什么提供标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定义谁知道啊?

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资金来源,主要靠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方筹资,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具体的筹资比例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占1/3,农民个人缴纳1/3,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也要给予资金扶持。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三种

社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新农合

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外医疗保障制度简况

德国医疗保险的内容。医疗保险的任务是在投保者及其家属生病时或采取预防措施时,提供用度和服务,以保障和恢复投保人及其家属的健康。具体内容有:增进健康、防止疾病,早期发现疾病、治疗疾病、医疗康复及病人护理等。医疗保险投保人范围。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对象包括:工资超过最低限度(周工资不高于480马克)而每年又少于58500马克的或每月少于4875马克的所有雇员。农民、家庭手产业者;失业者、大学生、残疾人和退休职员;投保人配偶及子女,只要他们收进不超过最低限就可以免费保险。此外,年收进超过58500马克的雇员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独立经营者不在法定医疗保险范围。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法定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投保人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国家一般不给直接补贴。企业雇员的投保,由雇主和雇员各交50%的保险费,但是雇员的收进每月在481-610马克时,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交纳。交纳的保险费占其工资收进的比例各保险机构不同。1976年7月1日起,保险费为职工毛收进的11.3%,由职工和雇主各交一半。养老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各自养老保险机构交纳,每月交纳年金的4.5%。失业补助金、失业救济金和家属补助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劳动局交纳。雇主按工资总额的3.5-9.8%,交纳视资金需要而定;月收进低于510马克的雇员,由雇主交纳其工资总额的7-19.6%。1985年雇主和雇员实际交纳月均匀工资的11.8%。义务疾病保险的治理机构是疾病保险所,它的义务是:为参加保险者提供免费检查和看病的凭据,称“实物支付”,为参加保险者在生病期间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称“现金支付”。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除职工本人外,赡养的家属也可以享受疾病保险,只要他们的月收进不超过430马克。疾病保险承担的用度包括外科、内科和牙科的治疗、药品,以及无力支付的住院用度等。病员携带一张医疗单往医生处就诊,医生凭此同患者承保单位结算。假如患病职工丧失工作能力,按规定发给病假费,患病期在六个星期内均由雇主照发工资,从第七个星期起病假费为正常收进的75%,最高为85%。法律规定,雇员在患病时有权要求雇主在其病假期内支付6个月工资,之后由健康承保单位向病员支付78周的补助用度,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85%。职工在住院或疗养期间家庭可以得到补助。职工夫妇一方因照顾病孩不能上班,可以对职工因收进减少补助50个工作日等。近年来,德国为了控制日益庞大的医疗保险支出,对医疗保险制度作了两方面的改革:一是实施固定用度制,达到病有所医,又防止奢侈浪费的目的。所谓固定用度制,保险公司和医生委员会对治疗某种处方药量和药类作出用度上的规定,规定以内的用度由保险机构承担超过规定用度由患者自理。二是建立医疗单位、疾病保险机构和医疗投保人之间经济利益约束机制。从1989年起,一部分地区试行保险费退还制度,假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在1年之内并未使用保险费,那么投保人可获得全年保险费的1/12的退还款。假如一年里使用医疗用度不超过全年保险费的1/12,退还款为全年保险费的1/12减往所使用的医疗使用。 日本的医疗保险。其基本宗旨:为使国民一旦患病能得到最少的医疗而不致使患者经济负担过重采取的国民平日支付保险费的办法。保险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或由生活费支付,假如1年中不生病,保险费即是为他人支付。所谓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两大系统:一个是以普通居民为对象的健康保险;二是以个体经营者和农民等当地居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另外还有公务员、船员等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各种互助会等。健康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受雇者一般要交纳工资总额的8.4%,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公务员和教师一般要交纳工资的0.5%-12.86%,单位和个人各出50%。政府负担保险费的16.4%,及治理费。交纳保险费与享受补助的收进限额:最高为一月71万元,最低为一月6.8万日元。此外,还由各健康组合按实际收进的1‰ ,上缴全国健康保险联合会,作为全国健康组合调剂金。雇员参加健康保险组合,则交纳个人工资收进的1.5-4.75%,按年金保险的39个工资等级交纳。雇主以工薪总额的1.5-4.75%交纳。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个人,按照法地市、町、村健康组合规定的保险金标准交纳。职工患伤病时可持保险证往医院治疗。初诊时固定工交400日元,临时工交50日元;住院时固定1个月天天交300日元,除此之外一切用度由保险机构负担。从1984年开始,受保者的医疗费由本人交10%,其家属看病时,门诊个人交30%,住院医疗个人交20%。病伤休息时,私营企业职工健康保险、船员保险和雇佣劳动者保险付给相当于本人60%工资的病伤补助金,支付期限从半年到3年不等。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共企业职员、私立学校职员的病伤补助金,为本人月工资的80%,支付一年半。日本医疗保险还包括疾病预防、健康治理、更生疗法、患者重返社会等在内的综合治疗。 瑞典公民和居住在瑞典的他国公民,均可享受保险待遇,可领取三种补助:医疗费补助、病假补助和双亲补助。医疗费补助。参加医疗保险者的医疗保健采取报销制度,即先由患者自己付费款,然后向保险机构报销。医疗用度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或诊所的路费等,由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病假补助。用于弥补患者因病而减少的收进损失,相当于正常收进的90%。家庭妇女天天可领取8克郎的病假补助,如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则天天的补助进步到48克郎。孕妇产前可领取50天的妊娠补助,产后领取12个月的双亲补助(头9个月为其收进的90%,后三个月只有产前就业者方可领取,天天48克郎)。 美国在1965年,以1935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的形式,通过了国家医疗保险项目,分别是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照顾(Medicare),和针对穷人、残疾人的医疗救助项目(Medicaid)。美国仍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私人医疗保险为主,国家医疗保险项目为补充。按规定,凡参加老残、遗属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率均匀负担(1985年为1.35%),包含在社会保险税中。这一保险又可分为两部份:一是转院保险,投保者因疾病短期住院,可报销大部份医疗用度,一般转院一次不得超过90天;二是补充性医疗保险,属自愿性医疗保险,实在施范围要比转院保险宽,投保者可向保险机构报销一般就诊、治疗用度和药费等。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政策:(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着原劳动保障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政策的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城镇全体从业人员。截至2009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亿人。2.筹资标准。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用人单位缴费率全国平均水平为7.37%,个人缴费率全国平均为2%。3.统筹层次。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目前,全国多数地区为县级统筹,目前正在进行提高统筹层次的工作。4.待遇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实际在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约72%,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约67%。(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目前,这项制度已在全国全面推开。主要政策:1.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截至2009年底,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8亿人。2.筹资标准。由各地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人均筹资标准为130元。3.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2009年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4.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约55%。此外,为解决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部分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截至2009年底,参合人数8.33亿人。2.筹资和政府补助。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4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不低于40元,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3.待遇标准。新农合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2009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约55%。(四)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兜底层次,包括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主要是为无力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及进入后个人无力承担自付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因病致贫的低收入者和贫困者,资金主要由财政支持,也可以吸纳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的资金。2009年,全年共累计资助5650万人参保参合,住院救助520万人次,门诊救助1083万人次。(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政策。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需要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实现。由于医疗服务存在高度专业性、资源相对垄断性等特点,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不能实现完全充分的市场竞争。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承担控制医疗费用的责任,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主要管理手段是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简称“三二一”。1.服务项目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3个目录”。参保人员在“3个目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2.就医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若干包括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目前,全国定点医疗机构8.36万家,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占76%,定点零售药店9.63万家。多数统筹地区实现了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负担自付医疗费用,但异地就医垫付问题还比较普遍。3.结算管理。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是指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的方式和流向,不同的支付方式与标准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目前各地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从医疗保险结算的发展趋势看,由单一的结算方式向复合式结算方式转变,如门诊和住院通常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以按服务项目付费为代表的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有助于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障体系组成部分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还包括其他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层次。目前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已经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建立,已经从制度上覆盖了全体居民。(2)城乡医疗救助。这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兜底体系。主要是帮助困难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为他们个人无力承担的自付

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医保管理工作制度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十一、医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国家的医疗保障措施

法律分析: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有两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档嫌工,这是强制性的。此外无固稿培定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医保,为自愿参加。参保范围为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为自愿参加。总之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是互为补充的,公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医保待遇已经有了很大提高,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尽量参加职工医保,条件不足,自费也要参加居民医保,再不济就只能由国家承担个人应付的医保费用参加居民医保了,这就属于医疗救助或医保扶贫的内容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键蠢唯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医疗保障提出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资、支付和管理;六、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保障的制度。职工的病伤、生育、养老等都会遇到医疗问题,因此,它是疾病、伤残、生育、养老社会保险中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社会保险是健康的保障。实行医疗保险对病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在经济上给予物质帮助,使其尽快恢复健康和工作,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有时代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并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往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进行医疗保险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1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情况  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的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国家和企业包得过多,负担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2)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窄,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部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与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并存,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不统一。由于原有的这套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甚至阻碍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称《决定》),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以来,全国各省市以“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为原则,加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据实际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基办),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由社保基金办负责审核并选定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拟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2 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决定》颁布实施的4年多时间里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产业结构的变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户籍制度管制的松动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公平性问题 尽管公平性是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在《决定》中也体现出了这一点,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特殊性,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首先就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不足1亿,不到总人口的1/12,绝大多数人群尤其是广大农民没有医疗保障。尽管我们在农村推行的是与城镇医疗保险体制不同的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农民收入、乡级财政等诸多限制,实施状况令人担忧,看病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且从长远来看,打破城乡分割,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必然要求。因此,农村的社会医疗保障问题应该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来考虑。其次,单纯就城镇来看,根据《决定》的要求,参保人群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至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事实上,各省市在实施中原则上将后者均列入医疗保险计划中。但是,从实施效果看,由于受企业(包括个人)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所限,实际参保人群覆盖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从而导致一大部分人群的医疗需求毫无保障,愿意参保而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职工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而民营、三资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城镇弱势群体(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职工、大病、重病和特殊病患者、体弱多病的退休人员)参保率很低,原来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享受部分劳保医疗保障待遇的职工直系亲属均未纳入现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涌入城镇的大量外来劳务工者也完全没有医疗保障。由于社会人群参保率低,参保职工年龄结构又趋于老化,这会使保险基金的积累性减弱,并逐渐萎缩:一方面使得保险统筹基金的横向社会互助互济性差,不能均衡医疗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个人账户的纵向积累保障作用大大减弱。这既不利于分散医疗风险,又没有体现出社会医疗保险的共济性与公平性,同时,也危及了医疗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2.2 基金平衡问题 基金平衡是医疗保险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就目前来看,全国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基金收支不平衡,社会统筹基金保障程度低,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弱,无法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  目前的现状:一方面,由于前述社会人群参保率低、结构老化等原因,基金的积累性在减弱甚至萎缩,而政府并没有给予基金以财政支持,加之许多单位应参保不参保,无故拖延保费的缴纳,漏报、瞒报工资基数来逃避缴费,致使基金的筹资水平很低;另一方面,从实际医疗消费看,即使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设置的“门槛”过高,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风险大,参保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比例高等原因,加之缺少合理有效的供方制约机制导致,如医院乱收费、滥用药、滥检查以及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虚高定价等问题,一旦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就会严重不足,且存在较大缺口,参保人不得不用现金支付很高的医疗费用,这给低收入者和体弱多病者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2.3 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我国处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是“低水平、广覆盖”,而它在保险深度和广度上的缺口,需要依靠补充医疗保险即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灵活便利,自由选择性强,能够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要。而其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也可以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所借鉴,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因此,只有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才能使医疗保险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起步不久,还存在相当大的发展障碍。集中表现在:(1)医疗改革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2)缺乏鼓励开办健康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3)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医疗保险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业务。由于医疗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且长期作为从属业务或附加险来对待,各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方面的经验和技术普遍缺乏,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较低;人才培养不够,尚未建立起一支专业化人才队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险种单调重复,难以满足市场的不同要求。  2.4 医疗机构改革问题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横向上来看是行政性垄断没有被打破,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直接拥有和管理医疗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办医院上面,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公立医院利益的保护者。这限制了其他产权形式医疗机构的发展,市场因为缺乏竞争而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其垄断地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乱收费、滥检查、滥开药、服务质量差,直接受害的是普通的医疗服务消费者。从纵向上来看,区域卫生规划不合理是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卫生资源配置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结构失衡,资源浪费与短缺并存,运行成本高,总体利用效率低,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因此,医疗机构亟待改革,医疗卫生资源需要重新整合。  3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3.1 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科学规划,加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宏观指导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所涉及的社会活动范围非常广泛,成为与各参保人员不可分离、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因此,需要制定一个既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能满足人们医疗需求为目标的中、长期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以指导社会发展、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并使之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行动指南。通过医疗保险事业规划,实施为参保者提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障,努力实现社会经济与医疗保险事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长计议,立足长远,科学、民主地谋划未来医疗保险事业,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 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规模、速度、比例,确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基金筹集与使用、费用分担与费用制约机制,准确地把握全局与局部、眼前与长远、总体与单位等各类规模、速度、比例指标,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协调医疗保险管理方、医疗服务提供方、参保人员等各种医疗保险关系,按照社会需要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费。在动态中求平衡,在平衡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平衡,使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处于良性循环中,促进医疗保险事业不断进步,使更多的社会成员享受到更多的医疗保险所带来的利益。  3.2 加快医疗保险的立法步伐,构筑起医疗保险法律保障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是为了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要而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公平性的特点。因此,为保证其目标的实现,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由国家立法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是为参保人员在出现疾病风险时提供资金保障而建立起的一道健康安全网,是全体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其作用的发挥意义深远且重大。而现今其相关立法的不健全、滞后,对危及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相关法规条款针对性不强,处罚力度较弱,甚至于执法处罚无据,难以有效地发挥法律处分的强力作用,以达到惩戒警示的目的。为此,建议尽快将医疗保险列入立法计划,加快医疗保险法规立法,从而构筑起一道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法律保障防线,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是当前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任务。  3.3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动态研究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 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与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使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不断提高,旧的医疗保险政策只能适应原有的基本医疗需求,不能解决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甚至为解决以往的矛盾或问题而引起新的问题。影响医疗保险发展变化的关系较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原因千差万别,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互为因果,情况较为复杂。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研究是为预防在医疗保险制度施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矛盾,及时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加强医疗保险制度过程管理和动态研究,择机调整医疗保险政策,以避免或减少因为医疗保险政策滞后而造成的对医疗保险制度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冲击和浪费现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医疗保险政策作用,才能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医疗需要,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稳步运行。  3.4 开源与节流并举,重在节流 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实施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对医院在医疗安全上的要求更高、更严格,必须认真考虑医疗安全,各种新的医疗技术项目的开展、新的诊疗设备的相继投入、高新医用材料的运用,大大降低了医疗风险。因此,作为医疗提供方均希望通过安全使用高新设备减少医疗纠纷,同时,也能为其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但这样做却导致了医疗成本的增加,社会医疗负担的增加,给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造成新的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口所占参保人群结构比例不断攀升。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并未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同步,面临着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增长困难而医疗需求增长加快的双重压力。这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若不加以及时研究和解决,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卯粮寅食,使医疗保险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会使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功亏一篑,失信于民。因此,就目前而言,既要开源也要节流,开源与节流并举,把节流放在首位,加强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  3.5 加强引导,引入竞争,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区医疗机构建设 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医疗提供方掌握全部的医疗信息及医疗资源,处于垄断地位,形成卖方市场,从而容易使市场失灵。仅靠市场机制不能解决资源合理配置及合理利用的问题。因此,为保证医疗服务公平竞争,保证参保人员合法利益,政府干预必不可少。就目前来讲,社区医疗机构的建设尤显突出,政府部门应通过宏观管理,搞好卫生资源规划、配置,制定相关扶持社区医疗卫生的政策,鼓励引导各种社会资金参与社区医疗卫生建设,多渠道、多方位地加大社区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加大培养适应社区医疗卫生需求的通科医生,提高社区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社区就医环境,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确定医疗机构的定点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和规范,依据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需卫生资源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扭转被动局面。引导医疗机构通过内部挖潜,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加快定点步伐,并从医疗保险结算政策,标准上适当倾斜,以吸引参保患者就近就医,方便参保病人,降低医疗成本,真正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

医疗保障提出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资、支付和管理;六、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部分构成,其保障的人群和内容也不相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主要保障大病住院费用。保障的范围将逐步向门诊费用延伸,待遇也将逐步提高。三项制度逐步实现制度框架基本统一。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简言之,就是“有钱看病”。这么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公认的“世界难题”,其主要特点和难点:一是涉及系统多,包括个人、组织、政府、社会,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二是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才能实现保障功能,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增加了购买医疗服务的环节,管理服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明显增加;三是供求关系难以测定,医学技术的发展无止境,人民对生命和健康的期望无止境,而资金的筹集有限,特别是随着老龄化进展,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医疗保障与医药卫生事业直接相关、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医疗保障功能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实现;同时,医疗保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也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为国民健康提供稳定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最终全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化为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医疗保障机构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利益代表,在购买医药服务的过程中,将发挥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引导作用,有利于形成外部制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简言之,就是“有钱看病”。这么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公认的“世界难题”,其主要特点和难点:一是涉及系统多,包括个人、组织、政府、社会,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二是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才能实现保障功能,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增加了购买医疗服务的环节,管理服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明显增加;三是供求关系难以测定,医学技术的发展无止境,人民对生命和健康的期望无止境,而资金的筹集有限,特别是随着老龄化进展,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简言之,就是“有钱看病”。这么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公认的“世界难题”,其主要特点和难点:一是涉及系统多,包括个人、组织、政府、社会,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二是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才能实现保障功能,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增加了购买医疗服务的环节,管理服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明显增加;三是供求关系难以测定,医学技术的发展无止境,人民对生命和健康的期望无止境,而资金的筹集有限,特别是随着老龄化进展,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医疗保障与医药卫生事业直接相关、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医疗保障功能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实现;同时,医疗保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也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为国民健康提供稳定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最终全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化为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医疗保障机构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利益代表,在购买医药服务的过程中,将发挥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引导作用,有利于形成外部制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医疗保障制度名词解释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简言之,就是“有钱看病”。这么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公认的“世界难题”,其主要特点和难点:一是涉及系统多,包括个人、组织、政府、社会,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二是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才能实现保障功能,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增加了购买医疗服务的环节,管理服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明显增加;三是供求关系难以测定,医学技术的发展无止境,人民对生命和健康的期望无止境,而资金的筹集有限,特别是随着老龄化进展,供求矛磨笑盾将更加突出。医疗保障与医药卫生事业直接相关、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医疗保障功能必乎悄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实现;同时,医疗保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也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一岁游渣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为国民健康提供稳定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最终全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化为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医疗保障机构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利益代表,在购买医药服务的过程中,将发挥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引导作用,有利于形成外部制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1.与国家宪法、法律及医疗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上都是医疗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思想。2.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是让受保障者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医疗费用全由国家、企业包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在我们探索建立以医疗保险为内容的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时,必须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分担,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的权利享受者必须履行交纳一定比例费用的义务,而不能将医疗保险办成一种纯福利性事业,否则,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将会涸泽而渔、难以为继。3.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保险立法工作一定要尊重这一基本事实。医疗保障水平与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相脱节就必然会影响两者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儿科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后,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50%的,按照50%比例报销;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累计不超过10%。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乙类药品、特殊检查,个人需先分别自付5%、20%后,再按相关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按最高30元/天纳入报销范围,按相关比例报销,低于30元/天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16万元。招商银行保险小编提醒,每个城市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不同的,具体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第二章 基金使用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医疗保障是什么意思

医疗保障就是指当发生医疗问题时可以获得报销补偿的保障。医疗保障主要分两种:1、社会医疗保障。社会医疗保障是指社保中的医保,它是有自己以及单位各交一定保费,一旦生病了,医保可以报销50%-70%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剩下有自己支付。2、商业医疗保障。也就是商业保险,是有自己来决定要购买多少,可以跟医保作为补充,报销剩下的部分医疗费;而对于没有购买医保的,则可以报销医保所有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医疗保障的基本措施为:1、为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肩负制度落实。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二、医疗保障方式有哪些1、自愿保险模式,即国家不介入医疗保险的运行,由个人自愿选择医疗保险组织对其提供医疗保险。其中又可分为社区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前者的保险者属非营利组织,而后者的保险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2、强制性医疗储蓄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建立保险储蓄账户并用以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3、强制保险模式,即国家立法规定一定范围的人群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承担,保险费实行现收现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医保管理工作制度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十一、医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什么是新时代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是实现全面覆盖,参合率稳定在较高水平。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实现了全面覆盖,参合人口数从试点初期的0.8亿,逐年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6月底,参合人口达到8.12亿人,参合率达到95%以上。二是筹资水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2年的300元左右。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三是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新农合建立了由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参与、费用补偿公开的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了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扩展资料: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民覆盖,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降低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财务负担,有效提升了老百姓的安全感和获得感,总体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为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制度性基础、创造了保障性条件。首先是高水平医疗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承受能力平衡的脆弱性。目前我国医疗技术服务的水平已经接近或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但是我国总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属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平衡脆弱性因为过去经济的高速增长被掩盖了,今天随着经济的新常态而逐步显现出来。其次是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筹资增长趋缓的矛盾。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以及医学技术进步,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医疗费用支出仍然处于快速增长期。这意味着要满足群众的需求,医疗保障筹资也需要同步快速增长。但事实是,由于经济新常态,医保筹资增长趋缓,同时为了给企业减负,医疗保障筹资还面临下降的压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

1、医疗资源配置的非市场性。现代企业对于紧缺资源的配置主要表现为计划方式、市场方式和介于两者之间的计划与市场结合的方式。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反映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一定时期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政策取向紧密相联。2、同一制度的平均主义与不同制度的差异性。我国医疗保险具有独特的板块结构,这种板块结构表现为全民保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除全民保健具有普遍外,公费医疗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劳保医疗覆盖城镇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合作医疗覆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单位和居民的不同身份,分为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什么

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险。医保参保范围为:1、本市城镇户籍,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2、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3、本市城镇户籍,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外地户籍老人按照正常标准收费);4、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外地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按正常标准收费);5、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医保一二三档缴费标准:1、基本医疗一档:(单位6%+个人2%)+ 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2%)+ 生育医疗(单位0.5%),缴费基数为员工实际缴费工资(最低为3131元),总交费272元;2、基本医疗二档:(单位0.5%+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1%)+生育医疗(单位0.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为5218),总交费52;3、基本医疗三档:(单位0.4%+个人0.1%)+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0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为5218),总交费为29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国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由面向城镇居民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面向农村居民的

中国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由面向城镇居民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面向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三种制度构成。1、面向城镇居民的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2、劳保医疗:是根据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的,保障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正式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劳保医疗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的福利基金。劳保医疗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与公费医疗基本相同。3、面向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介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法律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一条 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什么叫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保障的制度。职工的病伤、生育、养老等都会遇到医疗问题,因此,它是疾病、伤残、生育、养老社会保险中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社会保险是健康的保障。实行医疗保险对病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在经济上给予物质帮助,使其尽快恢复健康和工作,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

法律主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法律客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二是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三是建立统帐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确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四是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五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定统筹层次的社会经办,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为统筹单位,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地区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有两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是强制性的。此外无固定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医保,为自愿参加。参保范围为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为自愿参加。总之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是互为补充的,公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医保待遇已经有了很大提高,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尽量参加职工医保,条件不足,自费也要参加居民医保,再不济就只能由国家承担个人应付的医保费用参加居民医保了,这就属于医疗救助或医保扶贫的内容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有两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是强制性的。此外无固定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医保,为自愿参加。参保范围为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为自愿参加。总之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是互为补充的,公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医保待遇已经有了很大提高,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尽量参加职工医保,条件不足,自费也要参加居民医保,再不济就只能由国家承担个人应付的医保费用参加居民医保了,这就属于医疗救助或医保扶贫的内容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哪些制度内容?

1)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人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4)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

法律主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法律客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二是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三是建立统帐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确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四是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五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定统筹层次的社会经办,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为统筹单位,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地区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有两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是强制性的。此外无固定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医保,为自愿参加。参保范围为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为自愿参加。总之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是互为补充的,公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医保待遇已经有了很大提高,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尽量参加职工医保,条件不足,自费也要参加居民医保,再不济就只能由国家承担个人应付的医保费用参加居民医保了,这就属于医疗救助或医保扶贫的内容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

金斯顿大学最近举办了一次以医疗自动化为主题的黑客松, 超过 200 名学生、医疗专家和编程爱好者参加了这次活动,他们提出了多种新型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来处理 NHS 医疗系统中的病历记录。这一次的黑客马拉松时长 9 小时,主题围绕着机器人组装、用户体验设计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这次的活动由人工智能顾问公司 Alphalake AI 举办,并且由机器人流程自动化领域的领导者 Automation Anywhere 公司赞助。Neil Goodman 是一位来自伦敦东北部 NHS 调试部门的数字转型技术顾问。他表示:如何高效存取和利用医疗数据是目前的一个重大课题。Neil 解释道:“长期以来,如何在多个系统间交换信息的难题一直困扰着 NHS,而 RPA 技术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利用后台管理机器人(Back-end Admin Bots),在授权之后我们可以同时访问多个系统。这意味着机器人可以协助我们整合多个系统的信息并统一展示出来。”

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保健制度是一个概念吗?

大概不是一个概念吧!医疗保障制度是惠及全民的,人人都有份儿。而保健制度是在保障的基础上有所提升的。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 医疗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 侵权责任法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三、医疗纠纷根据其引发事件涉及的人数、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等,分为一般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实行分级处理。 四、一般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医院可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解决,或者经解释引导,患方理性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的。 一般 医疗纠纷处理 流程: 医院纠纷管理部门接到患方投诉或科室医疗纠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在5至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如患方对解决方式或答复不满意,应告知纠纷处理的其他合法途径:一是向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二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上四种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五、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聚集多人或通过暴力手段向医院索赔的行为。出现下列情况,应定性为重大医疗纠纷,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次来访人数多于5人,且情绪较激动,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10人,情绪较激动,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刺杀、围攻、殴打、恐吓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可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参与;以自杀、跳楼、自焚、等方式威胁索赔;其他严重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全面指挥各项工作,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现场协调处理。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于5分钟内赶赴现场,医院领导要于10分钟内到达现场,靠前指挥协调,医院各相关部门需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 1.纠纷科室: (1)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的健康损害,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尽快整理和完善医疗护理文书。 (2)在6小时内组织科内讨论分析,将患者基本信息、诊疗情况、纠纷经过、科室责任等情况上报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及医务部门。 2.医务部门: 审核科室讨论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医疗纠纷的病例进行讨论分析,明确院方责任,必要时邀请外院专家。将讨论结论通报纠纷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及保卫科。 3.纠纷管理部门: (1)做好安抚、解释工作,稳定患方情绪,防止事态升级; (2)通知医院的 律师 或法律顾问到达现场,及时参与处置。 (3)告知如对病历有异议,可以复印或封存;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并协助患方做好相关工作。 (4)汇总纠纷科室及医务科讨论意见,向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汇报,制定纠纷处理意见,与患方进行沟通。 (5)协商不成,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并积极协助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6)切实履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对于重大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医疗纠纷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医疗机构应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一季度所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及处理情况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纠纷情况汇总上报;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立即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地公安部门等。医疗机构要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处置及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保卫科: (1)指定专人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到场处理,及时报告警情。 (2)及时安排足够人员到纠纷现场,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医护人员正面与患方冲突,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与控制现场秩序。 5.病案管理部门: (1)患方申请复印病历,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复印; (2)申请病历封存的,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下,对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由病案管理部门保管。 6.新闻宣传部门: (1)建立医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纠纷处理情况; (2)根据具体情况,对纠纷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取证; (3)制作纠纷报道通稿,负责同新闻媒体沟通,做好应对新闻媒体采访的准备工作,力求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苏州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苏州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是苏州市政府重点专项规划,由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编制,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9月30日印发实施。规划期为2021-2025年,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    一、规划编制思路   “十四五”时期是医保部门成立以来的首个五年,是医保事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成熟定型的关键时期。   规划编制的目标定位是:符合国家改革精神、符合苏州发展实际、符合群众美好期待,为苏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起好步、开好头。   规划编制的主要思路是:在“十三五”已经初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抓住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机遇期,积极应对基金增收压力加大、支出预期攀升等挑战,找准发展定位,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为“十四五”时期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指导。    二、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内容一共四章,15节,约2万字。    第一部分:发展基础和形势   从医疗保险制度、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级统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耗材供应管理、医保基金监管、医保信息化水平、医保公共服务以及医保机构改革10个方面总结了苏州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在“十三五”时期取得的成绩和“十四五”时期的发展基础。并且从经济增长不确定因素增多、人口老龄化深度发展、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医保改革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尚未到位5个方面分析了苏州市医保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医保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二部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规划明确的“十四五”时期医保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以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建设为支撑,全面落实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苏州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谱写医保篇章。同时,规划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16项主要发展指标。   规划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市级统筹、区域一体。    主要指标和预期目标       第三部分:重点发展任务   为落实“十四五”主要发展目标,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苏州市医保事业的具体工作举措和工作任务。共设定了9项重点发展任务、13项重点工程。    重点发展任务   完善待遇保障机制。规划明确,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待遇规范统一、公平适度。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健全参保筹资机制。规划提出,根据国家有关改革思路,建立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居民医保在稳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度提高个人缴费权重,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达到2:1左右。   持续推进医药服务改革。规划提出要实施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重点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到“十四五”末期,住院按照DRG支付的统筹基金费用占住院统筹基金总费用的比例达到70%,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机制。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健全、规范基金监管长效制度,综合运用现场检查、远程监控、智能审核、专家审查、大数据筛查等监管手段,以及协议、行政、司法等惩戒手段,依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机制。   全力推进医保数字化转型。推进全国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和上线运行,强化信息化技术对医保重点领域改革的支撑,提升医疗保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规划明确,全面落实阳光采购政策,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在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线上采购、公开交易。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探索建立医疗保障分类评价体系。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探索建立医疗保障部门评价体系,对政策措施、经办服务和医疗服务开展分类评价,推动评价结果合理应用,促进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经办服务持续改进、医疗服务合理规范。   不断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大力推进以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为核心的医保公共服务“四化”建设,持续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进“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上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支持苏州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充分利用和发挥区域医疗资源优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引导商业保险产业赋能,助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苏州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新地标。    重点工程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法治保障、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宣传引导5个方面明确了规划落实的保障措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一)有序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计价。对于目前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收费的情况,实行“技耗分离”时,应按照扣减相关耗材线上采购均价的方式,同步下调项目价格。  (二)完善种植牙牙冠价格形成机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内对临床主流的全瓷牙冠组织竞价,按照竞争形成的阳光透明价格挂网,其他材质参照全瓷冠的价格挂网。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其他省份实施价格联动。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按挂网价格“零差率”销售。第三方工厂生产的牙冠,价格包含种植过程中返厂调改的费用,不得额外向患者收费。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种植牙牙冠的,采取“产品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挂网,与竞价挂网牙冠的比价关系保持在合理区间,牙冠制作的翻模精修、扫描设计、打印切削、烧结上釉、上色调改等具体操作作为成本要素计入种植牙牙冠价格,不再将具体操作步骤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额外向患者收费。  (三)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口腔种植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期植入手术(种植体植入)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台)的设计、准备和操作等合并为种植体植入项目;牙冠置入服务,包括印模制取、颌位关系记录与转移、基台和牙冠安装、调试修改等,合并为种植体的牙冠置入项目;种植牙配套实施的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植入体的修理和拆除等服务,设置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颅颌面种植等复杂种植手术,可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体现差异。医疗机构为确保缺牙修复精准度,利用医学影像等各类检查手段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构建虚拟3D模型、制作病灶模型或手术导板的,按照服务产出分别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于2022年11月底前发文规范整合本地区价格项目。  二、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四)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牙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详见附件),目前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全流程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普遍高于4500元每颗的地区,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导入至整体不超过4500元每颗的新区间,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参照当地医疗服务分级定价的政策相应递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控目标范围内进一步采取谈判协商、成本监审等措施降价,进一步扩大调控效果惠及群众。当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已普遍低于4500元每颗的地区,鼓励维持现行低价。允许经济发达、人力等成本高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放宽比例不超过20%;鼓励地方对于口腔种植成功率高等特定情形的医疗机构,探索定向宽松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政策(详见附件)。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要求,以及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的结果,合并制定并公开本地区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采取针对性的落实举措。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是政府文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个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政府文书。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专门制定的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与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3、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国家的医疗保障措施

我国的医疗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解决城乡居民医疗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个体或家庭所面临的重大医疗费用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的举措。各级政府和医疗保险机构会根据医保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为其购买大病保险,用以鼓励社会良性保险行为。3、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指财政投入,用于救治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且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4、 疾病预防控制:预防是医疗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实行预防为主、应急救助为辅的国家健康政策,开展疫苗接种、专项防治、疾病监测和流行病病毒疫苗的研究等工作。5、 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是重要方面,在不断完善药品配送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的基础上,控制不合理涨价,保障病患合理用药。总体来说,我国的医疗保障措施在不断完善和加强,为广大人民提供全面、健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除了以上所述的医疗保障措施,我国还实行了一些其他的医疗保障措施,具体如下:1、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评估: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估是国家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的一项工作,旨在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品质。同时,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评估也对保障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了法律、金融、财政等多方面的保障。2、 医疗信息化:医疗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医疗信息进行管理、存储、传输和分析等工作。该项工作可以实现医疗服务资源的共享和互通,加快医疗流程、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多方面的好处。3、 中药材保护:中药材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中药材资源的保护、生产、质量、销售等方面的工作,我国开展了中药材保护、种植和质量标准等多项规定和措施,保障中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为病患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中药治疗。4、 疾病防治项目:针对不同的疾病和流行病,我国各地都会开展相应的疾病防治项目,包括疫苗接种、病毒检测、防疫巡查、指导群众做好预防工作等。综上所述,我国的医疗保障措施不断完善和推进,旨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国家医疗行业的长足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第十四条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怎么些?

楼主写完了吗?

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的比例

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的比例是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