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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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务工人数要求

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要求吸纳务工群众人数不低于**40人**,发放劳务报酬金额不低于**81万元**。

以工代赈最早出自

荒年以工代赈的措施,在历史上许多朝代都传用过,根据文字记载,最早始于春秋齐国齐景公执政时期,为齐国大夫晏婴实施。《晏子春秋》有一段故事即“齐饥晏子因路寝之役以赈民”,证明工赈办法是逼出来的。齐景公时,天下发生饥荒,大夫晏婴谏言发仑粟赈济,但景公没有同意,当时景公正计划建筑一个“路寝之台”(古代君王处理政务要事的宫室称为路寝)。晏婴便假手筑台之名,行赈灾之实。他命令下属官吏以高酬雇佣灾民,并加长道路,有意宽缓竣工日期,把路寝筑得高大宏伟,经过三年时间,既建成了路寝之台,也使灾民得到生息。路寝高台完工之后,齐景公埋怨晏子把路寝筑得太高,过于劳民伤财有罪于民。晏子解释说,宫室高大与否,本身不是主要的,关键是看对民众是否有利,对民众有利,则不是奢侈,不但不是有罪,而且是对民有功,过去夏桀王修建灵台,那才是劳民伤财有罪于民,齐景公表示赞同。

以工代赈什么意思

1、使由于失业或受灾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参加工作,获得一定的收入,以代替政府对他们的救济。郑观应《盛世危言·开矿》:用人工,则贫民自食其力,以工代_,莫便於斯;用机器,则夺小民之利矣。2、聂荣臻《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用以工代赈的办法,吸收一部分失业人口参加交通工程和卫生工程。《人民日报》1954.6.18:一九五○年,我们这里发生了大涝灾,国家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使我们克服了生活方面的困难。

请问以工代赈是什么意思?

以工代赈就是“以务工代替赈济”。是指国家以实物折款或现金形式投入受赈济地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让受赈济地区的困难群众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从而取代直接赈济的一种扶持方式。补充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造句:在美国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罗斯福总统决定采取以工代赈的方法对民众采取救援。国家发布政策对下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进行安置。我们要采取以工代赈,让人民自食其力。以工代赈这个词在我国最早形成于文字是 聂荣臻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中提出的“用以工代赈的办法,吸收一部分失业人口参加交通工程和卫生工程。”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第五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第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前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资金规模、安排原则、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及项目备案表等。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参照各省贫困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水平、受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各省的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按照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用于地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形成季度报告、按年度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主动开展以工代赈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第二十七条 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农民参加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第六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群众。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鼓励和表彰。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是指通过劳动来代替财力进行善举的一种方式。以工代赈是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工代赈最早可追溯至辛亥革命时期,当时爆发的广州起义在运动中发展出了以工代赈的形式。当下,以工代赈已不只是一种助人为乐、自助互助的社会心理,更是一种时代发展的新形态。在灾难、公益事业等需要资金支持的场合,以工代赈的方式可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汗水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目前以工代赈已成为一种公益模式,成立了以工代赈的团体、协会等公益组织,倡导通过自己的劳动力来帮助需要扶助的人。以工代赈相关计划:一、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这是在第一批以工代赈取得成功,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以工代赈政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一致欢迎和要求下提出的。于1989年至1991年动用价值6亿元的中低档工业品在全国贫困地区开展以工代赈,除修建交通和水利工程外,还增加了解决人畜饮水的内容。二、工业品以工代赈。针对当时全国市场存在的销售相对疲软、商业库存积压、企业库存偏大等状况,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在贫困地区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开发,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山区,重点是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三、粮食以工代赈。为使贫困地区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决定“八五”期间,每年投入10亿公斤粮食(5年50亿公斤),开展以工代赈。这批以工代赈,主要是“以粮养粮”,即通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自给水平。

以工代赈什么意思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以工代赈是一项特殊的扶持困难群众的政策措施,其自身特有的基本属性,构成了以工代赈政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以工代赈的基本特性,才能执行好、运用好以工代赈政策,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的公众性以工代赈的工程效益、参与主体和受益对象都必须直接面向大众化意义上的困难群众。从政策上看,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就公共工程而言,项目区的群众都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力分享工程效益。而就与农户直接挂钩的建设项目而言,虽然有属于分户建设、个体受益。但通过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立项和组织实施,最终以解决整体上的问题和困难为目标。以工代赈的公众性是由其本质决定的。首先,以工代赈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改善发展环境,帮助困难群众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当地的整体发展打基础。其次,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中央财政,公共财政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面向整体,体现公平,规避风险。再次,虽然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一般规模不大,但其基础性、整体性较明显,从规划设计、建设立项和组织实施上,都无法以直接针对特定的农户个体安排。这也是为什么以工代赈在操作上不能机械地提“进村到户”的原因。实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要求我们在组织实施中,把能否同时促进多数群众增收作为衡量建设效益和基本标准和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真正做到面向多数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以工代赈什么意思

以工代赈的解释使由于失业或受灾等 原因 而造成 生活 困难的人参加工作,获得 一定 的收入,以代替政府对他们的救济。 郑观应 《盛世危言·开矿》:“用人工,则贫民 自食其力 ,以工代赈,莫便於斯;用机器,则夺小民之利矣。” *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用以工代赈的办法,吸收一部分失业人口参加 交通 工程和卫生工程。”《人民日报》1954.6.18:“一九五○年,我们这里发生了大涝灾, 国家 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使我们克服了生活方面的困难。” 词语分解 以的解释 以 ǐ 用,拿,把,将:以一当十。以苦为乐。 以身作则 。 以邻为壑 。以讹传讹。以往鉴来。 依然,顺,按照:以时启闭。物以类聚。 因为:以人废言。勿以善小而不为。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在,于(指时日):“子 赈的解释 赈 (赈) è 救济:赈济。赈灾。赈捐。赈恤。以工代赈。放赈。 富裕:“邑居隐(殷)赈”。 部首 :贝。

什么是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就是“以务工代替赈济”,是指国家以实物折款或现金形式投入受赈济地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让受赈济地区的困难群众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从而取代直接赈济的一种扶持方式。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以工代赈政策解读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发放临时性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一些因灾害、疾病等原因无法生活的困难群众改善生活状况的政策。以工代赈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帮助困难群众走出困境而推出的一项公益性政策。该政策通过发放临时性的公益性岗位,让困难群众有机会参加到一些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中,获得对应的劳动报酬。这项政策可以帮助那些因灾害、疾病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群众,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能够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参与以工代赈的人员通常是一些具有一定劳动力的困难群众。政府和有关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公益性岗位和项目,让这些人员参与其中。临时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都有一定的规定,同时对岗位的安全、卫生等要求也很严格。以工代赈的具体实施流程是怎样的?以工代赈的具体实施流程并不是固定的,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政府和有关部门会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公告相关岗位的信息和要求,困难群众按照要求递交申请,经过审核后被分配到相应的岗位上工作。在工作期间,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结束后,参与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助和报酬。以工代赈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通过发放临时性的公益性岗位,让困难群众有机会参加到一些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中,从而改善其生活状况。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该政策的实施流程和效果,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吉林省财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35%。根据查询吉林省财政厅显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占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方向)支持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占中央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的要求,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投入该项目各级财政资金的10%的比例向当地群众发放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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