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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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分类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分发,都是由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维度进行了多种分类。如王文章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提出的13类分法,向云驹在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的四大类分法,以及周耀林等人撰写的《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法的重构》提出的宏观、中和、微观的分类方法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呈现众说纷纭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分类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分发,都是由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维度进行了多种分类。如王文章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提出的13类分法,向云驹在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的四大类分法,以及周耀林等人撰写的《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法的重构》提出的宏观、中和、微观的分类方法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呈现众说纷纭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拟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传统文化的txt全集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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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已于201

(1)①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展现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具有独特作用。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2)①继承与创新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继承是创新的必要前提,创新是继承的必然要求。继承和创新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要做好传承和保护工作,坚持批判继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另一方面,要适应时代要求,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不断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③甲的观点没有做到对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因而是片面的;而乙认为应彻底抛弃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感

这个我不会。。。我不是学法律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

没有任何狗屁意义。这是因为:1、人类任何物质的文明都是历史的积淀和传承形成的;2、人类任何非物质的文化和遗产都是建立在物质的文明和文化根基之上的;3、一方面脱离和毁坏了物质的文明和文化,另一方面乞标非物质的文明和文化遗产得以继承和传承,是以南辕北辙无法实现;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大肆毁坏中华古代地上文明和大肆盗掘中国地下文明的今天,即使是颁布一个象征性的法案,对中华文明的保护和发展起不到任何长远和现实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传统公法的典型表现是强行干预;传统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自行调节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的行政法,故该法应列入公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传统口头文学组成部分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不管是各级政府还是普通民众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因此,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成为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共同呼声。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归根结蒂,就是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发展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牢牢守住我们的民族之魂、文化之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包括六章多少条

四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c)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二零一一年颁布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公布,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法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其突出亮点是中国特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区分开来。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规定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侵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依法给予处。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分类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分发,都是由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维度进行了多种分类。如王文章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提出的13类分法,向云驹在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的四大类分法,以及周耀林等人撰写的《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法的重构》提出的宏观、中和、微观的分类方法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呈现众说纷纭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