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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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刑讯逼供

1、如果只是侦查阶段,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立即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 委托律师 进行举报。 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将送到法院进行审判,那立即聘请 律师 ,在会见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会为你进行举报的。 3、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具体到时间、地点、人物,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 《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 证人 证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致人 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法律客观: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犯法吗

刑讯逼供犯法,我国法律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如当事人有遭遇刑讯逼供,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是不合法的,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怎么办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是明文禁止刑讯逼供这种审讯行为的。如果不幸被刑讯逼供,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证明已被刑讯逼供,尽力让逼供证词无效:第一、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第二、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第三、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第四、找个好律师;第五、明确被刑讯不等于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讯逼供是哪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 刑讯逼供罪 的行为表现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 构成刑讯逼供罪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二、刑讯逼供罪与 暴力取证罪 区别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 犯罪嫌疑人 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4)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刑讯逼供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或采取暴力,致犯罪嫌疑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损伤,逼取口供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关于取得证人证言的规定,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www.tjbhfl.cn 二、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刑讯,致其肉体受到摧残,如捆、铐、吊、打、鞭、烙等行为; 3、行为人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精神折磨,致其精神受到摧残的行为,如饿、晒、冻、不让睡觉等; 4、有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等情节。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如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监狱(劳教、少教)等身份的人在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才能构成本罪; www.tjbhfl.cn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不具备这种目的不构成本罪。 刑讯逼供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吗

法律主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三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3年6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八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二十二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二十二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刑讯逼供的法理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警察刑讯逼供怎么追究?

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其后果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给当事人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比比皆是,虽然属于违法,当时追究起来相当困难,因为公检法他们关系密切,其上级归政法委主管,而政法委往往有公安局局长来兼任,可想而知追究起来是多么的困难。

被刑讯逼供怎么办

法律主观: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遇到刑讯逼供,是需要及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对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可以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反映。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察委人员是否是刑讯逼供罪

监察委人员可以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如果监察委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就构成刑讯逼供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该由哪个机关调查?

沈信批,共有哪个基层调查?我们现在审部有没有什么审讯逼供?那是违法的,如果有的话,是由公安局监察大队去查

坐过牢的来说说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百分之九十以上都会被刑讯逼供,除了有钱及有靠山的。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

摘要:至今,刑讯逼供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依然严重存在,并导致了许多恶劣后果。本文将多方探求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的策略,以希能够对侦查工作会有所裨益。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刑讯逼供的根源在那里?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具体来说,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思想方面1、"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办案过程中,仍有许多侦查员受到封建式"有罪推定"思想影响,陷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是有罪的人的影响之中。2、侦查员自身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侦查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不清楚,容易主观臆断。当侦查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经验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3、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知道其交待问题的后果,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使用方便,节省开支,利大于弊;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二、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刑事政策上,我国长时间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查员强制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查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查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刑讯逼供。三、其它方面的原因1、办案经费不足。目前,在我国经济不发达且罪案高发的情况下,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不足,逼取口供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2、侦查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组织管理、技术水平难以适应犯罪水平的快速提高,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有极少数侦查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往往需要制造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4、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上我们分析了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相应对策:一、提高侦查员整体素质1、加强侦查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侦查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良好的职业素质是侦查员执行和维护法律的基本能力和要求;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侦查员公正执法的必要条件。加强侦查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和限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2、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关,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在我国,有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侦查员的要求主要看政治条件,左倾思想认为,司法机关是专政工具,必须由政治上可靠的人来行使。而实际上,侦查员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要求都是很高的。3、侦查员要消除侦查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的错误认识。要使侦查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刑讯逼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待。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1、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侦查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侦查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利",是消除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之一。国际上关于沉默权的实践中做法有两种:积极模式的,如英美等国,侦查员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沉默的权利;消极模式的,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但侦查员无告知的义务。确立积极沉默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的难度。但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批准并承诺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落实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包括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我国的推行只是时间问题。我国应当确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的沉默权规则,并真心实意地保障每个公民在面对国家官员的讯问时能有效地主张该项权利;同时,为了尽量减小沉默权规则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还应当建立鼓励供述的诉讼机制。3、确立、贯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实施刑讯逼供者最终无法从刑讯逼供中获利,从而使其不得不放弃刑讯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1、进一步为侦查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这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2、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科学技术的应用将大幅度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四、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外部监督不力也是导致我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等也是消除刑讯逼供所必须。这里,尤其应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由于监督途径太少,只有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种,这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许多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检察机关往往无法获悉。因此建议将来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员在场、有权处罚违法违纪侦查人员等。另外,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的制度。五、强化刑讯逼供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补充确立如下制度:1、对于被控犯刑讯逼供罪的案件,应从重从快审判,从而形成一种震慑力;2、对于犯罪嫌疑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3、落实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4、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

为什么不能刑讯逼供

法律主观: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刑事法治旨在保障 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无意或有意地忽略以自由主义为基本价值内涵的刑事政策基本原则对功利主义的限制,将出于营救目的的刑讯逼供正当化、甚至合法化,不仅会严重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意味着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必要性的直接否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讯逼供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区别?

  诱供: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的证据有效吗

法律主观:无效。 刑事诉讼法 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 证据 。从法律这一规定来说,通过刑讯逼供直接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讯逼供的意思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讯逼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派出所刑讯逼供有哪些手段

法律主观: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包括: 1、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包括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 2、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包括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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