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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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第三款是法律拟制么

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karllarenz的经典表述:“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通俗的讲,就是把“不是”的东西说成“是”。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有类似以上两条刑法规定的情况,都属于刑法中法律拟制的情况。

古代最惨刑法,为什么人们宁愿受刑也不自尽?

中华古国悠悠数千年的历史中,朝代在不断更替,其中流传的不仅是我们深远的文化底蕴,也有治理中的一些手段,那就是刑法。古代刑法种类众多,商纣王在位时,听信妲己魅惑更是想到了许多极为变态的刑法,但有一种刑法许多人连见都没见过,却让所有听到的人都为之颤抖,它就是凌迟。凌迟处死这个词许多人都听过,也都了解其行刑时的恐怖场面,但这样的刑法在宋朝的时候,还被列入了法典之中。太平天国时期,翼王石达开就遭受到了此种刑法。历朝历代都有死刑的设立,皇帝为了巩固自己的江山,必须要以一定的手段来稳固,罪大恶极的人都会经历死刑,而到了五代十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死亡已经不足以让那些造反的人恐慌,毕竟造反就是九死一生的事情,这时候就有人发明出了凌迟之刑。有时候凌迟也并不是全针对那些蓄意谋反之人,那些在社会中造成极为不良影响的人物,也是凌迟处死的主要人物,而且还要在菜市口等公开场合,这样才能起到充分的震慑作用,避免再有人效仿他的做法。明朝一太监刘瑾曾背判凌迟3000刀,据说侩子手怕他死的太早,中间还休息下来,喂了他一碗小米粥,不然犯人过早死去,侩子手还要受到惩罚。有人在想,这样恐怖的刑法,犯人为何不一早就自尽身亡?也避免如此受罪。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有些犯人根本不怕死,也就不曾想过还要做怎样的挣扎。例如石达开,他一人进入大清军营,只为换取曾经跟在身后的部下们一条活路,所以凌迟对他来说,已经不足为惧。而那些被行刑的普通人,他们一旦进入大牢,狱卒会一直看着,而且手脚上都带着木枷脚镣,在行刑时还会被钉在木驴上,根本动弹不得。在行刑前,犯人会受到很好的待遇,住宿和饮食都极好,就是为了在行刑的时候可以保持充足的体力,而且侩子手还会提前准备好类似轻度麻药的镇痛药剂,避免犯人在刑法还没有结束的时候提前死去,也为了避免有些心理素质不好的犯人在行刑期间被直接吓死。有人说,咬舌自尽不是很简单么?不需要任何的工具,其实,咬舌自尽的原理是在舌根被咬断时候,舌根会缩回喉咙里,这时候大量的血就会流入肺部,造成窒息死亡。这样的死法只会出现在小说和电视剧中,真的要实行起来,着实有些难度。而且面对有经验的狱卒,在咬舌的瞬间,狱卒就会马上掐住犯人的脖子,断掉的舌根会被马上拉回来,本来成功率就不高的自尽方式,更是极难成功,所以犯人只好接受行刑。

在法制史上,为什么中国刑法先发展成熟,而外国民法先发展成熟

中国秦朝就有刑法了

有人给我发信息说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规定?

如果你没有安装无线电发射台,那你就不用管他;如果你安装了无线电发射台,但使用的频率是国家规定的,那也不用管他。如果你在国家规定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之外发射信号,那就等着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呢?

古代的刑罚是千万日元,而“喝水”只是千万种中不显眼的一种。更严重的刑罚,最迟也会让人感到腰斩、宫刑、斩首等人类的痛苦。那就是“喝酒”吗?正如名字所示,就是喝酒。这个方法一般作为自尽的方式,当然不是普通的自尽,使用“喝水”自尽的人都不是受苦而死的。我们都知道金子是什么,它属于重金属,重金属又都是有毒的,单纯的黄金不会让人直接致命,只有和化学物质反应后产生的金离子有毒。但是,不是利用这种毒,而是利用其比重。黄金比重很大,当它进入人体后,一直往下坠,从而压迫肠道等器官。最重要的是黄金还没有被排出。只能用手术取出来。我们想象一下。如果身体里有不断掉下来的东西,我会一直压迫着自己。这时,我们的身体能承受多少?而且这种痛苦不是直接发生的,而是一点蚕食,不想从一点痛苦活到最后的痛苦,所以“吞钱”的人往往都被这种痛苦折磨致死。历史上为“吞钱”而死的人不少,例如明朝一位官员张敏,为了保护年幼的明孝宗,害怕被敌人报复,选择了吞钱自尽。还有《红楼梦》中的尤二姐。《延禧攻略》中博恒侍女的青莲也都被钱吞死了。“喝酒”不是好的自尽方法。更多的是在刑罚上处罚犯人。自尽的话没有更简单的自尽方法吗?比如说喝毒酒,喝毒酒。我不知道折磨“喝酒”的人而自杀的人的想法。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因为金子的重量非常大,并且形态非常固定,如果吞入体内,会堵塞肠道,将内脏给划破,非常痛苦,最后流血而死。

古代吞金刑法非常残酷,为何人吞金后会死亡?

在小说红楼梦中有一个女性角色叫尤二娘,他最后就是以吞进的方式自杀,金子体积较大,重量也较重,进入食道里面,它会堵塞你的循环系统,所以造成死亡。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呢?这是为什么呢?

金子在人体的消化器官内,是不会被吸收的,而且比重大,下坠压迫肠道划破消化器官导致胃穿孔疼痛难忍,最后折磨而死。

古代刑法中的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古代的吞金,其实就是现在的重金属中毒导致的死亡,以前的合金中含有大量的致人死亡的重金属。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呢?

因为这种刑法是导致人的肠胃负担加重,金子在胃里面是无法被消化的。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黄金就会死?

黄金作为一种贵金属,不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非常受人类的欢迎。古代的金子一般都是用作货币,还有的被做成装饰品。到了现代,很多人也会选择黄金作为首饰。黄金在我们的印象当中是没有什么危害的,但是古代有一种刑罚叫吞金,吞金者会慢慢痛苦的死去。对于吞金自杀的说法,我们古代的一些医者就给出了他们的说法。其中李时珍认为金子分为生金和熟金,生金有毒,吃了会死。熟金无毒,人吃了不会死。只有生金经过多次提炼,才能够将它的毒性去除,最后就变成熟金。但是这个说法在我们现代看来显然就是证据不足,说服不了人。先别提什么生金熟金之分,就拿古代黄金的提炼技术而言。因为古代黄金的提炼技术有限,他们提炼的黄金在他们那个年代看来纯度是非常高了。但是和现代提炼技术提炼的黄金相比,纯度那是差的一批。所以古代吞金自杀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他们提炼的黄金纯度不高,金子里面含有有毒的物质,最后导致人的死亡。现代人对吞金自杀原理的解释是,本来我们所熟知的黄金的单质是没有毒性的。但是黄金的密度比较大,而且在元素周期表当中排的顺序也比较靠后,是一种重金属元素。当黄金被吞入腹中之后,由于密度比较大,会在肠道中有走的过程中压迫到肠道,并且没有办法排出体外。并且重金属可以使蛋白质变性,如果黄金一直存在于我们的肠道当中,它就会导致肠道细胞坏死。如果无法取出,那人就会慢慢痛苦的死去。总而言之,黄金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种装饰品。那些小巧的黄金制品要放在家里孩子够不到的地方,以防孩子把这些黄金制品吞入腹中,到时造成的麻烦可不止一星半点。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金,是一种金属的物质。人如果吞进去,没有及时的取出来,会造成金属中毒,威胁着生命。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因为这个金并不是金子,而是其他的一些金属,吞到肚里之后就会发生金属中毒,进而导致死亡。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因为金子是异物,而且还非常的坚硬,所以在吞下的过程中,很容易划伤食道以及肠胃,最后导致失血过多而死。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吞金就是把一块铁状物体吃进肚子里,在胃里难以消化,而且会割破胃,导致死亡。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呢?

因为人吞了金子之后,人无法消化金子。而金子会破坏人的内脏,导致人出现死亡。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因为金子比重大,进入人体后会压迫肠道等器官,甚至是堵塞肠道,或者划破肠道等器官,所以会造成死亡。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因为黄金它,不溶于血液,也不会溶于胃液,不会被人体吸收,难以消化。 把金子子吞到肚子里,会堵塞肠道,腹部坠痛、消化道破裂出血,让人在剧烈的痛苦中死去,再加上古代没有先进的医疗水平,没办法将阻塞的金子给顺利取出来,因此只能等死。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因为金子非常重,人吞了之后没有办法消化,会堵塞肠道,最后痛苦挣扎而死。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何人吞了金就会死?

古代刑罚千千万,”吞金“只不过是千万种中及不起眼的一种。比它更狠毒的刑罚有凌迟、腰斩、宫刑、斩首等,各个都能让人感受到人间疾苦。那什么是“吞金”呢,顾名思义,就是吞食金子。这种方法一般作为自尽的方式,当然不是普通的自尽,使用“吞金”自尽的人无一不是受到折磨后而死的。我们都知道金子是什么,它属于重金属,而重金属又都是有毒的,单纯的黄金不会使人直接致命,只有跟化学物质反应后产生的金离子才会有毒。然而“吞金”并不是利用这种毒,而是利用它的比重。黄金比重是很大的,当它进入人体之后,会一直下坠,从而压迫肠道等器官。最主要的是黄金还不会被排出,只能通过手术才能拿出。我们想象一下,如果身体里有一个不断下坠的物体,一直压迫着自己,这个时候我们的身体能承受多久。而且这种痛苦不是直接发作的,是一点一点蚕食,由一点痛苦到最后的痛不欲生,所以“吞金”的人往往都是被这种痛苦折磨致死的。历史上因“吞金”而死的人不在少数,比如明朝的一位宦官张敏,因保护年幼的明孝宗,怕被仇人报复,选择了吞金自尽;清朝末期有一名将军名为戴宗骞,于1895年因抵御日军兵败而自尽。还有《红楼梦》中的尤二姐,《延禧攻略》中博恒的贴身侍女青莲,都是因吞金而死的。“吞金”并不是一种好的自尽方法,更多的是用在刑罚之上,惩罚犯人,如果想自尽的话何不用更简单的自尽方式呢?比如饮毒酒、吃毒药等等。实在是搞不懂那些用“吞金”这种折磨人的方式自尽的人到底是怎么想的。

古代有一种刑法叫:吞金,为什么人吞了金就会死?

这种有毒物质才会被清除干净。也就是说金中的有毒物质致人死亡。

终极三国中五大刑法是那五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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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特种兵之利刃出鞘去刑法场是哪集

看完国外的电影后你还能接受这种假的不得了的电视剧吗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了吗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假的,说罗翔参与刑法修订都够扯的了,怎么还有传他参与刑法修订的u2026 他的水平,我理解就是天花板。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大家都知道,这个家伙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的就是刑法。也是大家理解的大学老师,教授。所以人家是专业的。 第二,这个家伙是参与刑法修订更改注释的,也就是说,他不但会背,也比我们死记硬背更理解刑法的精髓。你比如,我们去做一道题,咱们是去理解题意,再作答,而他是出题人,他知道考点在哪里,也是我们理解的精髓在哪里。 第三,这个家伙会把复杂的刑法,用老百姓的语言表达出来。这一点就非常厉害了,一个抽象的东西,能用语言表达形象化具体化,说明了他对刑法的运用是切换自如,得心应手。这个具体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跟亲戚朋友表达时,是否会让别人理解不了,或者听不懂。 综上所述,罗属于即有理论,又天天实践的专业从业者,法外狂徒张三,绝非浪得虚名! 简单的说,国内就那么几所法学院,著名的法学院基本手指头能数的过来,罗翔的身份是著名法学院的教授,什么意思?他的学生基本都是未来的法院工作人员,说白了罗翔是法律界的权威,他的弟子都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罗翔愿意给你打官司,基本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不会徇私舞弊 看看张三讲天津皮带案那一集,明明是男主喜欢女孩,表白被拒。霸王硬上弓,被女主皮带勒死。事后在在男主家里找到日记,大致内容是今天去摊牌,做最后的争取,如果她答应了就答应了,不答应,自己也就不活了。所以警方推断,男子被拒绝后强来,女子反抗,男子厌世,女子拿皮带勒他时没反抗。因为男子体重200斤,女子不到100。理想太悬殊。在所有法律界,和大众看来,女孩都是无辜的。最后因为男孩父母不停到北京闹,最后女孩判刑了。你说律师说的法条都对,现实还是不行 打官司是输是赢,除了取决于律师的水平外,其实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证据。 证据过硬,官司就很可能会赢;证据缺乏,官司就很可能会输。律师水平再高,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也不会有太多可操作空间。 我国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也就是证据,法律则是具体的法律适用。 在证据上,可操作的空间不大,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地方,律师能力水平高低,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这种影响毕竟还是有限,即使是有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有业界的倾向性意见,律师的意见最终扭不过法官的意见。 说回罗翔,像这样一位以主讲司法考试成名的大学教授,真正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到底靠不靠谱? 个人觉得,罗翔的许多观点还是停留在司法考试层面,近年来司法考试强调要与实务接轨,最好是有实际的案例改编,具有更强的实用性,贴合司法实践。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考试的观点与实务中案件处理的观点更加切合,而且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确实也以司法考试为基础,在不断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 但即使如此,司法考试的案例仍是经过改编,将一些细节固定、明晰的案例,而真实的办案过程中,可能做不到如此尽善尽美,说穿了就是证据没有这么完美,案件情节也没有这样贴合法条,出现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罗翔,也不能只单纯从法条出发,而要考虑更多的案件的实际因素,也就是所谓的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虚拟案例中,我们可以侃侃而谈,对争议作理想化处理,但真实的案例中,则多了几分沉重,也多了几分慎重。 罗翔的理论水平很高,实践水平可能也不低,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角色位置的不同,未必能够比那些在一线办案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公安更具智慧。 毕竟,律师考虑的角度,与法官、检察官考虑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大学教授兼职的律师又与全职律师思维方式有所不同,一个好老师未必是最好的律师,而对律师的好”的定义,又有多重因素。 仅就对委托人而言,好律师大概就是能帮他打赢官司的人,但这样的好律师又是否符合大众认知呢? 或许,唯一让我们确定的是,罗翔是一个资深段子手,将枯燥的法律知识向普罗大众传播,更多人在段子当中记住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且更具法律思维。 仅就此而言,他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从业者,也是一个不错的老师。 罗老师首先是教授,然后参加律考或司法考试拿到律师资格,一般都会在律所执业,不仅仅有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学校国际经济法的教授也跟他差不多,教书,著书,律所接案子打官司,兼职做一些大公司的法律顾问 打官司水平不一定高。首先,他受关注不是他讲课水平高,而是讲课风趣。第二,他讲的东西都对,但是实践起来麻烦。故意杀人判死刑,失手杀人就不会被判,谁都会讲,但是真正要教的是如果让法官相信嫌疑人是失手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他讲课只会说张三一不小心把人害死了,所以只能判伤害致死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讲课只用一句话说明了条件,从而得到结论,实践是律师要用尽有可能的证据或论据来让法官接受是这条件,而不是对方所提出的杀件。 要分领域,如果是刑事诉讼领域那么罗翔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以及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他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都足以超过90%以上的其他律师,这一点是不需要质疑的。 但是如果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领域,那么在这些细分领域中,肯定有很多的其他类型的优质律师,他的真实官司水平是要超过罗翔的。这一点在罗翔脱口秀大会上也有明确的表示自己只是专注于刑事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刑法。 个人非常喜欢罗翔教授,也经常在B站上看他的所有视频。罗翔他的逻辑思维能力是特别强的,而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链的逻辑推理,以及法条适用性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的理解都需要做到特别的精通,作为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翔在最开始的立法阶段,都是有参与的至少提供过自己的意见。 所以他们这个层次对于法律,尤其是刑法领域的部分条文的理解是有着自己先天优势的,所以经常有网友调侃,如果自己的律师是张三罗翔的话,即便是出了意外自己也会没有事情,如果不出意外可能对方的律师都要进去,虽然这只是一个玩笑,但足以表明罗翔本身的水平之高。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 他的水平就是天花板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假的,说罗翔参与刑法修订都够扯的了,怎么还有传他参与刑法修订的u2026 他的水平,我理解就是天花板。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大家都知道,这个家伙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的就是刑法。也是大家理解的大学老师,教授。所以人家是专业的。 第二,这个家伙是参与刑法修订更改注释的,也就是说,他不但会背,也比我们死记硬背更理解刑法的精髓。你比如,我们去做一道题,咱们是去理解题意,再作答,而他是出题人,他知道考点在哪里,也是我们理解的精髓在哪里。 第三,这个家伙会把复杂的刑法,用老百姓的语言表达出来。这一点就非常厉害了,一个抽象的东西,能用语言表达形象化具体化,说明了他对刑法的运用是切换自如,得心应手。这个具体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跟亲戚朋友表达时,是否会让别人理解不了,或者听不懂。 综上所述,罗属于即有理论,又天天实践的专业从业者,法外狂徒张三,绝非浪得虚名! 简单的说,国内就那么几所法学院,著名的法学院基本手指头能数的过来,罗翔的身份是著名法学院的教授,什么意思?他的学生基本都是未来的法院工作人员,说白了罗翔是法律界的权威,他的弟子都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罗翔愿意给你打官司,基本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不会徇私舞弊 看看张三讲天津皮带案那一集,明明是男主喜欢女孩,表白被拒。霸王硬上弓,被女主皮带勒死。事后在在男主家里找到日记,大致内容是今天去摊牌,做最后的争取,如果她答应了就答应了,不答应,自己也就不活了。所以警方推断,男子被拒绝后强来,女子反抗,男子厌世,女子拿皮带勒他时没反抗。因为男子体重200斤,女子不到100。理想太悬殊。在所有法律界,和大众看来,女孩都是无辜的。最后因为男孩父母不停到北京闹,最后女孩判刑了。你说律师说的法条都对,现实还是不行 打官司是输是赢,除了取决于律师的水平外,其实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证据。 证据过硬,官司就很可能会赢;证据缺乏,官司就很可能会输。律师水平再高,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也不会有太多可操作空间。 我国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也就是证据,法律则是具体的法律适用。 在证据上,可操作的空间不大,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地方,律师能力水平高低,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这种影响毕竟还是有限,即使是有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有业界的倾向性意见,律师的意见最终扭不过法官的意见。 说回罗翔,像这样一位以主讲司法考试成名的大学教授,真正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到底靠不靠谱? 个人觉得,罗翔的许多观点还是停留在司法考试层面,近年来司法考试强调要与实务接轨,最好是有实际的案例改编,具有更强的实用性,贴合司法实践。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考试的观点与实务中案件处理的观点更加切合,而且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确实也以司法考试为基础,在不断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 但即使如此,司法考试的案例仍是经过改编,将一些细节固定、明晰的案例,而真实的办案过程中,可能做不到如此尽善尽美,说穿了就是证据没有这么完美,案件情节也没有这样贴合法条,出现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罗翔,也不能只单纯从法条出发,而要考虑更多的案件的实际因素,也就是所谓的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虚拟案例中,我们可以侃侃而谈,对争议作理想化处理,但真实的案例中,则多了几分沉重,也多了几分慎重。 罗翔的理论水平很高,实践水平可能也不低,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角色位置的不同,未必能够比那些在一线办案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公安更具智慧。 毕竟,律师考虑的角度,与法官、检察官考虑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大学教授兼职的律师又与全职律师思维方式有所不同,一个好老师未必是最好的律师,而对律师的好”的定义,又有多重因素。 仅就对委托人而言,好律师大概就是能帮他打赢官司的人,但这样的好律师又是否符合大众认知呢? 或许,唯一让我们确定的是,罗翔是一个资深段子手,将枯燥的法律知识向普罗大众传播,更多人在段子当中记住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且更具法律思维。 仅就此而言,他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从业者,也是一个不错的老师。 罗老师首先是教授,然后参加律考或司法考试拿到律师资格,一般都会在律所执业,不仅仅有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学校国际经济法的教授也跟他差不多,教书,著书,律所接案子打官司,兼职做一些大公司的法律顾问 打官司水平不一定高。首先,他受关注不是他讲课水平高,而是讲课风趣。第二,他讲的东西都对,但是实践起来麻烦。故意杀人判死刑,失手杀人就不会被判,谁都会讲,但是真正要教的是如果让法官相信嫌疑人是失手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他讲课只会说张三一不小心把人害死了,所以只能判伤害致死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讲课只用一句话说明了条件,从而得到结论,实践是律师要用尽有可能的证据或论据来让法官接受是这条件,而不是对方所提出的杀件。 要分领域,如果是刑事诉讼领域那么罗翔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以及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他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都足以超过90%以上的其他律师,这一点是不需要质疑的。 但是如果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领域,那么在这些细分领域中,肯定有很多的其他类型的优质律师,他的真实官司水平是要超过罗翔的。这一点在罗翔脱口秀大会上也有明确的表示自己只是专注于刑事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刑法。 个人非常喜欢罗翔教授,也经常在B站上看他的所有视频。罗翔他的逻辑思维能力是特别强的,而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链的逻辑推理,以及法条适用性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的理解都需要做到特别的精通,作为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翔在最开始的立法阶段,都是有参与的至少提供过自己的意见。 所以他们这个层次对于法律,尤其是刑法领域的部分条文的理解是有着自己先天优势的,所以经常有网友调侃,如果自己的律师是张三罗翔的话,即便是出了意外自己也会没有事情,如果不出意外可能对方的律师都要进去,虽然这只是一个玩笑,但足以表明罗翔本身的水平之高。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

罗翔并没有参与刑法制定,只是罗翔的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刑法是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罗翔于1995年-1999年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2002年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罗翔能当律师,政法大学老师是可以当兼职律师的,通常都会在做兼职律师,而且罗翔在上课时讲过会见当事人做过法律援助。罗翔是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执教。罗翔的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

罗翔在刑法方面有研究吗?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假的,说罗翔参与刑法修订都够扯的了,怎么还有传他参与刑法修订的u2026 他的水平,我理解就是天花板。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大家都知道,这个家伙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的就是刑法。也是大家理解的大学老师,教授。所以人家是专业的。 第二,这个家伙是参与刑法修订更改注释的,也就是说,他不但会背,也比我们死记硬背更理解刑法的精髓。你比如,我们去做一道题,咱们是去理解题意,再作答,而他是出题人,他知道考点在哪里,也是我们理解的精髓在哪里。 第三,这个家伙会把复杂的刑法,用老百姓的语言表达出来。这一点就非常厉害了,一个抽象的东西,能用语言表达形象化具体化,说明了他对刑法的运用是切换自如,得心应手。这个具体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跟亲戚朋友表达时,是否会让别人理解不了,或者听不懂。 综上所述,罗属于即有理论,又天天实践的专业从业者,法外狂徒张三,绝非浪得虚名! 简单的说,国内就那么几所法学院,著名的法学院基本手指头能数的过来,罗翔的身份是著名法学院的教授,什么意思?他的学生基本都是未来的法院工作人员,说白了罗翔是法律界的权威,他的弟子都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罗翔愿意给你打官司,基本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不会徇私舞弊 看看张三讲天津皮带案那一集,明明是男主喜欢女孩,表白被拒。霸王硬上弓,被女主皮带勒死。事后在在男主家里找到日记,大致内容是今天去摊牌,做最后的争取,如果她答应了就答应了,不答应,自己也就不活了。所以警方推断,男子被拒绝后强来,女子反抗,男子厌世,女子拿皮带勒他时没反抗。因为男子体重200斤,女子不到100。理想太悬殊。在所有法律界,和大众看来,女孩都是无辜的。最后因为男孩父母不停到北京闹,最后女孩判刑了。你说律师说的法条都对,现实还是不行 打官司是输是赢,除了取决于律师的水平外,其实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证据。 证据过硬,官司就很可能会赢;证据缺乏,官司就很可能会输。律师水平再高,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也不会有太多可操作空间。 我国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也就是证据,法律则是具体的法律适用。 在证据上,可操作的空间不大,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地方,律师能力水平高低,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这种影响毕竟还是有限,即使是有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有业界的倾向性意见,律师的意见最终扭不过法官的意见。 说回罗翔,像这样一位以主讲司法考试成名的大学教授,真正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到底靠不靠谱? 个人觉得,罗翔的许多观点还是停留在司法考试层面,近年来司法考试强调要与实务接轨,最好是有实际的案例改编,具有更强的实用性,贴合司法实践。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考试的观点与实务中案件处理的观点更加切合,而且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确实也以司法考试为基础,在不断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 但即使如此,司法考试的案例仍是经过改编,将一些细节固定、明晰的案例,而真实的办案过程中,可能做不到如此尽善尽美,说穿了就是证据没有这么完美,案件情节也没有这样贴合法条,出现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罗翔,也不能只单纯从法条出发,而要考虑更多的案件的实际因素,也就是所谓的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虚拟案例中,我们可以侃侃而谈,对争议作理想化处理,但真实的案例中,则多了几分沉重,也多了几分慎重。 罗翔的理论水平很高,实践水平可能也不低,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角色位置的不同,未必能够比那些在一线办案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公安更具智慧。 毕竟,律师考虑的角度,与法官、检察官考虑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大学教授兼职的律师又与全职律师思维方式有所不同,一个好老师未必是最好的律师,而对律师的好”的定义,又有多重因素。 仅就对委托人而言,好律师大概就是能帮他打赢官司的人,但这样的好律师又是否符合大众认知呢? 或许,唯一让我们确定的是,罗翔是一个资深段子手,将枯燥的法律知识向普罗大众传播,更多人在段子当中记住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且更具法律思维。 仅就此而言,他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从业者,也是一个不错的老师。 罗老师首先是教授,然后参加律考或司法考试拿到律师资格,一般都会在律所执业,不仅仅有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学校国际经济法的教授也跟他差不多,教书,著书,律所接案子打官司,兼职做一些大公司的法律顾问 打官司水平不一定高。首先,他受关注不是他讲课水平高,而是讲课风趣。第二,他讲的东西都对,但是实践起来麻烦。故意杀人判死刑,失手杀人就不会被判,谁都会讲,但是真正要教的是如果让法官相信嫌疑人是失手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他讲课只会说张三一不小心把人害死了,所以只能判伤害致死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讲课只用一句话说明了条件,从而得到结论,实践是律师要用尽有可能的证据或论据来让法官接受是这条件,而不是对方所提出的杀件。 要分领域,如果是刑事诉讼领域那么罗翔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以及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他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都足以超过90%以上的其他律师,这一点是不需要质疑的。 但是如果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领域,那么在这些细分领域中,肯定有很多的其他类型的优质律师,他的真实官司水平是要超过罗翔的。这一点在罗翔脱口秀大会上也有明确的表示自己只是专注于刑事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刑法。 个人非常喜欢罗翔教授,也经常在B站上看他的所有视频。罗翔他的逻辑思维能力是特别强的,而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链的逻辑推理,以及法条适用性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的理解都需要做到特别的精通,作为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翔在最开始的立法阶段,都是有参与的至少提供过自己的意见。 所以他们这个层次对于法律,尤其是刑法领域的部分条文的理解是有着自己先天优势的,所以经常有网友调侃,如果自己的律师是张三罗翔的话,即便是出了意外自己也会没有事情,如果不出意外可能对方的律师都要进去,虽然这只是一个玩笑,但足以表明罗翔本身的水平之高。

如何评价罗翔参与刑法修订?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假的,说罗翔参与刑法修订都够扯的了,怎么还有传他参与刑法修订的u2026 他的水平,我理解就是天花板。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大家都知道,这个家伙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的就是刑法。也是大家理解的大学老师,教授。所以人家是专业的。 第二,这个家伙是参与刑法修订更改注释的,也就是说,他不但会背,也比我们死记硬背更理解刑法的精髓。你比如,我们去做一道题,咱们是去理解题意,再作答,而他是出题人,他知道考点在哪里,也是我们理解的精髓在哪里。 第三,这个家伙会把复杂的刑法,用老百姓的语言表达出来。这一点就非常厉害了,一个抽象的东西,能用语言表达形象化具体化,说明了他对刑法的运用是切换自如,得心应手。这个具体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跟亲戚朋友表达时,是否会让别人理解不了,或者听不懂。 综上所述,罗属于即有理论,又天天实践的专业从业者,法外狂徒张三,绝非浪得虚名! 简单的说,国内就那么几所法学院,著名的法学院基本手指头能数的过来,罗翔的身份是著名法学院的教授,什么意思?他的学生基本都是未来的法院工作人员,说白了罗翔是法律界的权威,他的弟子都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罗翔愿意给你打官司,基本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不会徇私舞弊 看看张三讲天津皮带案那一集,明明是男主喜欢女孩,表白被拒。霸王硬上弓,被女主皮带勒死。事后在在男主家里找到日记,大致内容是今天去摊牌,做最后的争取,如果她答应了就答应了,不答应,自己也就不活了。所以警方推断,男子被拒绝后强来,女子反抗,男子厌世,女子拿皮带勒他时没反抗。因为男子体重200斤,女子不到100。理想太悬殊。在所有法律界,和大众看来,女孩都是无辜的。最后因为男孩父母不停到北京闹,最后女孩判刑了。你说律师说的法条都对,现实还是不行 打官司是输是赢,除了取决于律师的水平外,其实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证据。 证据过硬,官司就很可能会赢;证据缺乏,官司就很可能会输。律师水平再高,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也不会有太多可操作空间。 我国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也就是证据,法律则是具体的法律适用。 在证据上,可操作的空间不大,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地方,律师能力水平高低,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这种影响毕竟还是有限,即使是有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有业界的倾向性意见,律师的意见最终扭不过法官的意见。 说回罗翔,像这样一位以主讲司法考试成名的大学教授,真正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到底靠不靠谱? 个人觉得,罗翔的许多观点还是停留在司法考试层面,近年来司法考试强调要与实务接轨,最好是有实际的案例改编,具有更强的实用性,贴合司法实践。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考试的观点与实务中案件处理的观点更加切合,而且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确实也以司法考试为基础,在不断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 但即使如此,司法考试的案例仍是经过改编,将一些细节固定、明晰的案例,而真实的办案过程中,可能做不到如此尽善尽美,说穿了就是证据没有这么完美,案件情节也没有这样贴合法条,出现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罗翔,也不能只单纯从法条出发,而要考虑更多的案件的实际因素,也就是所谓的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虚拟案例中,我们可以侃侃而谈,对争议作理想化处理,但真实的案例中,则多了几分沉重,也多了几分慎重。 罗翔的理论水平很高,实践水平可能也不低,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角色位置的不同,未必能够比那些在一线办案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公安更具智慧。 毕竟,律师考虑的角度,与法官、检察官考虑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大学教授兼职的律师又与全职律师思维方式有所不同,一个好老师未必是最好的律师,而对律师的好”的定义,又有多重因素。 仅就对委托人而言,好律师大概就是能帮他打赢官司的人,但这样的好律师又是否符合大众认知呢? 或许,唯一让我们确定的是,罗翔是一个资深段子手,将枯燥的法律知识向普罗大众传播,更多人在段子当中记住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且更具法律思维。 仅就此而言,他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从业者,也是一个不错的老师。 罗老师首先是教授,然后参加律考或司法考试拿到律师资格,一般都会在律所执业,不仅仅有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学校国际经济法的教授也跟他差不多,教书,著书,律所接案子打官司,兼职做一些大公司的法律顾问 打官司水平不一定高。首先,他受关注不是他讲课水平高,而是讲课风趣。第二,他讲的东西都对,但是实践起来麻烦。故意杀人判死刑,失手杀人就不会被判,谁都会讲,但是真正要教的是如果让法官相信嫌疑人是失手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他讲课只会说张三一不小心把人害死了,所以只能判伤害致死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讲课只用一句话说明了条件,从而得到结论,实践是律师要用尽有可能的证据或论据来让法官接受是这条件,而不是对方所提出的杀件。 要分领域,如果是刑事诉讼领域那么罗翔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以及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他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都足以超过90%以上的其他律师,这一点是不需要质疑的。 但是如果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领域,那么在这些细分领域中,肯定有很多的其他类型的优质律师,他的真实官司水平是要超过罗翔的。这一点在罗翔脱口秀大会上也有明确的表示自己只是专注于刑事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刑法。 个人非常喜欢罗翔教授,也经常在B站上看他的所有视频。罗翔他的逻辑思维能力是特别强的,而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链的逻辑推理,以及法条适用性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的理解都需要做到特别的精通,作为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翔在最开始的立法阶段,都是有参与的至少提供过自己的意见。 所以他们这个层次对于法律,尤其是刑法领域的部分条文的理解是有着自己先天优势的,所以经常有网友调侃,如果自己的律师是张三罗翔的话,即便是出了意外自己也会没有事情,如果不出意外可能对方的律师都要进去,虽然这只是一个玩笑,但足以表明罗翔本身的水平之高。

罗翔编写刑法是真的吗

罗翔并没有参与刑法制定,只是罗翔的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刑法是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罗翔于1995年-1999年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2002年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罗翔能当律师,政法大学老师是可以当兼职律师的,通常都会在做兼职律师,而且罗翔在上课时讲过会见当事人做过法律援助。罗翔是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执教。罗翔的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假的,说罗翔参与刑法修订都够扯的了,怎么还有传他参与刑法修订的u2026 他的水平,我理解就是天花板。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大家都知道,这个家伙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的就是刑法。也是大家理解的大学老师,教授。所以人家是专业的。 第二,这个家伙是参与刑法修订更改注释的,也就是说,他不但会背,也比我们死记硬背更理解刑法的精髓。你比如,我们去做一道题,咱们是去理解题意,再作答,而他是出题人,他知道考点在哪里,也是我们理解的精髓在哪里。 第三,这个家伙会把复杂的刑法,用老百姓的语言表达出来。这一点就非常厉害了,一个抽象的东西,能用语言表达形象化具体化,说明了他对刑法的运用是切换自如,得心应手。这个具体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跟亲戚朋友表达时,是否会让别人理解不了,或者听不懂。 综上所述,罗属于即有理论,又天天实践的专业从业者,法外狂徒张三,绝非浪得虚名! 简单的说,国内就那么几所法学院,著名的法学院基本手指头能数的过来,罗翔的身份是著名法学院的教授,什么意思?他的学生基本都是未来的法院工作人员,说白了罗翔是法律界的权威,他的弟子都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罗翔愿意给你打官司,基本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不会徇私舞弊 看看张三讲天津皮带案那一集,明明是男主喜欢女孩,表白被拒。霸王硬上弓,被女主皮带勒死。事后在在男主家里找到日记,大致内容是今天去摊牌,做最后的争取,如果她答应了就答应了,不答应,自己也就不活了。所以警方推断,男子被拒绝后强来,女子反抗,男子厌世,女子拿皮带勒他时没反抗。因为男子体重200斤,女子不到100。理想太悬殊。在所有法律界,和大众看来,女孩都是无辜的。最后因为男孩父母不停到北京闹,最后女孩判刑了。你说律师说的法条都对,现实还是不行 打官司是输是赢,除了取决于律师的水平外,其实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证据。 证据过硬,官司就很可能会赢;证据缺乏,官司就很可能会输。律师水平再高,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也不会有太多可操作空间。 我国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也就是证据,法律则是具体的法律适用。 在证据上,可操作的空间不大,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地方,律师能力水平高低,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这种影响毕竟还是有限,即使是有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有业界的倾向性意见,律师的意见最终扭不过法官的意见。 说回罗翔,像这样一位以主讲司法考试成名的大学教授,真正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到底靠不靠谱? 个人觉得,罗翔的许多观点还是停留在司法考试层面,近年来司法考试强调要与实务接轨,最好是有实际的案例改编,具有更强的实用性,贴合司法实践。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考试的观点与实务中案件处理的观点更加切合,而且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确实也以司法考试为基础,在不断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 但即使如此,司法考试的案例仍是经过改编,将一些细节固定、明晰的案例,而真实的办案过程中,可能做不到如此尽善尽美,说穿了就是证据没有这么完美,案件情节也没有这样贴合法条,出现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罗翔,也不能只单纯从法条出发,而要考虑更多的案件的实际因素,也就是所谓的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虚拟案例中,我们可以侃侃而谈,对争议作理想化处理,但真实的案例中,则多了几分沉重,也多了几分慎重。 罗翔的理论水平很高,实践水平可能也不低,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角色位置的不同,未必能够比那些在一线办案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公安更具智慧。 毕竟,律师考虑的角度,与法官、检察官考虑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大学教授兼职的律师又与全职律师思维方式有所不同,一个好老师未必是最好的律师,而对律师的好”的定义,又有多重因素。 仅就对委托人而言,好律师大概就是能帮他打赢官司的人,但这样的好律师又是否符合大众认知呢? 或许,唯一让我们确定的是,罗翔是一个资深段子手,将枯燥的法律知识向普罗大众传播,更多人在段子当中记住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且更具法律思维。 仅就此而言,他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从业者,也是一个不错的老师。 罗老师首先是教授,然后参加律考或司法考试拿到律师资格,一般都会在律所执业,不仅仅有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学校国际经济法的教授也跟他差不多,教书,著书,律所接案子打官司,兼职做一些大公司的法律顾问 打官司水平不一定高。首先,他受关注不是他讲课水平高,而是讲课风趣。第二,他讲的东西都对,但是实践起来麻烦。故意杀人判死刑,失手杀人就不会被判,谁都会讲,但是真正要教的是如果让法官相信嫌疑人是失手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他讲课只会说张三一不小心把人害死了,所以只能判伤害致死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讲课只用一句话说明了条件,从而得到结论,实践是律师要用尽有可能的证据或论据来让法官接受是这条件,而不是对方所提出的杀件。 要分领域,如果是刑事诉讼领域那么罗翔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以及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他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都足以超过90%以上的其他律师,这一点是不需要质疑的。 但是如果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领域,那么在这些细分领域中,肯定有很多的其他类型的优质律师,他的真实官司水平是要超过罗翔的。这一点在罗翔脱口秀大会上也有明确的表示自己只是专注于刑事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刑法。 个人非常喜欢罗翔教授,也经常在B站上看他的所有视频。罗翔他的逻辑思维能力是特别强的,而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链的逻辑推理,以及法条适用性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的理解都需要做到特别的精通,作为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翔在最开始的立法阶段,都是有参与的至少提供过自己的意见。 所以他们这个层次对于法律,尤其是刑法领域的部分条文的理解是有着自己先天优势的,所以经常有网友调侃,如果自己的律师是张三罗翔的话,即便是出了意外自己也会没有事情,如果不出意外可能对方的律师都要进去,虽然这只是一个玩笑,但足以表明罗翔本身的水平之高。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

罗翔并没有参与刑法制定,只是罗翔的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刑法是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罗翔于1995年-1999年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2002年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罗翔能当律师,政法大学老师是可以当兼职律师的,通常都会在做兼职律师,而且罗翔在上课时讲过会见当事人做过法律援助。罗翔是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执教。罗翔的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

关于英美刑法的电影电视剧有哪些?

电视剧太麻烦了 要看就看电影的 时间充足而且情节不拖沓推荐《十二怒汉》《费城故事》《大审判》《杀死一只知更鸟》都是经典

刑法常用的英语词汇

导语: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常用的`英语词汇,欢迎参考!Year and a Day Rule 满一年原则(如受害者满一年未死亡,不得以杀人罪起诉被告)Wharton"s Rule 沃顿原则(如果某种罪最少得由N人所犯,那么N+1人才构成同谋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 故意杀人voluntary intoxication 故意醉酒VOCA 《犯罪受害人法案》victim/witness assistance programs 服务组织提供的对犯罪受害人及证人的安慰及帮助victims rights 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的基本权利victimless crime 无受害者犯罪victim impact statement 受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受害人vehicular homicide 车祸致人死命罪uttering 故意提供或传递伪造文件罪unlawful assembly 非法集会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DDA) 《统一死亡判定法案》truth in sentencing 判决及释放之间trespassory taking 非法盗窃treason 叛国罪three-strikes legislation 重罪加长刑期法theft of computer services 非法窃取计算机服务tangible property 有形资产syndrome-based defense 基于综合症的犯罪syndrome 综合症sudden passion 突然情感爆发(可能导致故意杀人)substantive law 实体法(规定基本权利及义务)substantive criminal law 实体刑法substantial step 实质措施substantial capacity test 实质行为能力测试subornation of perjury 非法教唆他人作伪证strict liability crimes 严格责任犯罪(无犯罪意图或过错仍然有罪)strict liability 严格责任(无犯罪意图或过错仍然有责任)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刑法常用的英语词汇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刑法常用的英语词汇

刑法常用的英语词汇   导语: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刑法常用的英语词汇,欢迎参考!   Year and a Day Rule 满一年原则(如受害者满一年未死亡,不得以杀人罪起诉被告)   Wharton"s Rule 沃顿原则(如果某种罪最少得由N人所犯,那么N+1人才构成同谋罪   voluntary manslaughter 故意杀人   voluntary intoxication 故意醉酒   VOCA 《犯罪受害人法案》   victim/witness assistance programs 服务组织提供的对犯罪受害人及证人的.安慰及帮助   victims rights 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的基本权利   victimless crime 无受害者犯罪   victim impact statement 受害人影响陈述   victim 受害人   vehicular homicide 车祸致人死命罪   uttering 故意提供或传递伪造文件罪   unlawful assembly 非法集会   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DDA) 《统一死亡判定法案》   truth in sentencing 判决及释放之间   trespassory taking 非法盗窃   treason 叛国罪   three-strikes legislation 重罪加长刑期法   theft of computer services 非法窃取计算机服务   tangible property 有形资产   syndrome-based defense 基于综合症的犯罪   syndrome 综合症   sudden passion 突然情感爆发(可能导致故意杀人)   substantive law 实体法(规定基本权利及义务)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 实体刑法   substantial step 实质措施   substantial capacity test 实质行为能力测试   subornation of perjury 非法教唆他人作伪证   strict liability crimes 严格责任犯罪(无犯罪意图或过错仍然有罪)   strict liability 严格责任(无犯罪意图或过错仍然有责任) ;

刑法诽谤罪第几条

刑法诽谤罪第24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诽谤罪构成要件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2、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二、罪行认定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4)追究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诽谤罪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是公诉案件外,一般均为自诉案件。4、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构成诽谤罪有以下条件:1、诽谤他人所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并对他人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损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属于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个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对象;3、诽谤罪的行为人在散布虚假信息时必须是直接故意,此外在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存在不实成分的,不构成诽谤罪。

刑法的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上的英文翻译 高手进来(有点多麻烦了)

Impure is pure as an accomplice, and common crime are not as committed to competing forms of crime together, the few in the domestic system. As a non-Omission not reflected as an accomplice in covering a very wide range of theory and complexity, given its multipl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does not focus on the pure theory is not established as an accomplice, and the reality found in the of the actual type. Theorists do not present as a common crime, not pure research is based on the overall crime is not as common in the discussion, there is no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study of its discussed. While some papers do not set up as a common crime, the theory discussed, but few combine the specific situation in China, but also ignored the Impure as an accomplic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use of the problem, which is not pure is not as difficult for the common theory of crime in our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corresponding role, especially too much to rely on the theoretical study abroad, not in favor of the theory of reference in our practice.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not pure no introduction as an accomplice, the main discussion is not as pure an accomplice need not clear the basic concepts, such as omission, Omission, accomplice, not as an accomplice, not as an accomplice is not pure; The second chapter is set up as an accomplice, not pure, the main discussion Impure set up as an accomplice in the theory of the elements, including elements of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third chapter is pure type of analysis not as an accomplice in the discussion of complicity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Omission Apart from the elements theory, focused on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appear multiple cases for the type of discourse, respectively, on various types of non-native issue is not set up as an accomplice in the analysis. Chapter IV is not pure no responsibility as an accomplice, of Impure typed as an accomplice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focus on various kinds of Omission and how to constitute the existence of an accomplice be punished. Title: Impure as an accomplice; as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Impure introduction as an accomplice; Omission of concepts; not the concept as an accomplice; not pure concept not as an accomplice; not pure is not set up as an accomplice; not pure not as an accomplice of the subjective; not pure is not as objective aspects of an accomplice; not pure type of analysis not as an accomplice; family relationship or guardianship is not a responsibility; closed or management space, not as a responsibility; neutral acts as a responsibility; not as a liability after the act; common crime, not as a duty; Omission accomplice liability; Omission Principal; Omission help offenders; Omission instigator

考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专业应该怎样复习,应该看哪些资料呢

你好,我是西政刑法的研究生,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吧咱们刑法专业是A卷,要考四个科目,六本教材一、法理学教材 1、《法理学初阶》(第三版),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原价:29元;2、《法理学进阶》(第三版),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原价:29元; 二、专业基础A教材1、《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原价:36元; 2、《民法》,张玉敏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原价:43元; 3、《刑法学总论》,陈忠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原价:29元; 4、《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陈光中、徐静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3月版,属新变更教材,原价:43元;除了教材之外,你还要看看真题啊,听听西政的考研辅导班的录音啊,可以的话,再找点笔记啥的看看。如果有疑问,可以和我联系,用户名就是我联系方式,不过要先采纳答案哦

美国法律醉驾撞死人判不判刑法

反间谍法与刑法的关系

法律主观:《反间谍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法律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反间谍法》法。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谁能帮我解答几个刑法问题

1,选四D.对死亡不能预见,主观上也不希望. 过失杀人是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和本题不符.10选二B,紧急避险,主观上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而为了不造成更大的损失,迫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题明显明显不能预见会造成损害,也不希望造成损害.其他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