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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发布11条意见助力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月18日为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大力推进外商投资,我市出台以下11条意见。01、协调解决防疫物资,协助提供餐饮服务引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督促其做好防疫和复工复产工作。多方位拓宽防疫物资采购渠道,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外合作方、境外投资者、供应商及客户联系,充分利用境外资源,组织生产、采购、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对于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企业,督导其做好餐厅消毒和通风工作,提倡错峰就餐或为员工送餐。对不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帮助协调当地餐饮企业提供餐饮配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采取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等手段,提供“无接触式送餐服务”。02、帮助企业员工返岗,解决企业用工难题一是支持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接回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健康员工返岗复工,免收公路通行费,优先予以通行。二是在继续做好公交防疫措施的基础上,督导公交企业根据客流情况,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确保市民换乘出行。三是对复工后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加强招聘服务。推行网上招聘服务,企业和劳动者可通过山东省公共招聘网、烟台人才热线等平台招聘求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招工求职服务,按规定每成功介绍1人稳定就业的,给予120元职业介绍补贴。四是对开工不足的企业,鼓励实行弹性工作制。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的,劳资双方协商后,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支持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计算工时等工时制度,或安排职工线上居家办公。03、畅通运输渠道,保障生产物资一是保障公路运输畅通。严格落实“三不一优先”及交通运输部“一断三不断”等要求,严禁私自扩大交通管制范围、擅自封路断路、私自设卡禁行,对持通行证车辆一律免检放行,对其他运输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车辆经核实后放行,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公路运输不中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中断、群众生产生活物资不中断。加强公路保畅通工作督导,每日督导各交通路口保畅通情况,对私自扩大交通管制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二是给予货运车辆通行便利。引导承担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的运输企业,自行打印并携带《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烟台境内各交通路口对携带《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在正常缴纳通行费后放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运输畅通。三是提高货车查验效率。高速公路设置客货分流行驶车道,加强疫情防控类及生活保障类运输车辆查验力量,切实提高货运车辆查验及司机测温工作效率,避免货运车辆积压堆积。落实全省疫情防控货运车辆检查单制度,各检测点对初次检查的车辆发放《检查单》,对持《检查单》且司乘人员未变化的车辆,各检测点核对车辆人员信息后快速放行,不再重复检测。0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一是引导银行机构稳定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金桥”计划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医药卫生、批发零售等领域中小微企业,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二是加强融资增信服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关保险机构对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强化融资增信服务。三是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充分发挥市级应急纾困基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纾困基金,疫情防控期间,可视情适当延长资金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率标准由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降为30%。四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严格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进行疫情防控,不得随意制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不得对一般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将轻微失信行为以及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五是加快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无需企业当面递交申请材料。进一步规范明确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及时举办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信用修复。六是及时化解纠纷。对因疫情引发的征信异议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对外商投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协助企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05、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相关税费一是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二是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不超过三个月。三是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06、缓缴社会保险费,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一是延长社保集中缴费期。从本月起,将社保每月缴费期从15日延长至月底,滞纳金的起算期限相应延长。二是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最长6个月的社保费,缓缴期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三是落实援企稳岗普惠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照去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发放稳岗补贴。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员工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助力企业长远发展,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中小企业正在享受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期限可阶段性延长至今年6月30日。四是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省、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场所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07、落实外贸专项资金,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及时落实省提前下拨的外经贸资金使用计划,提前启动市级外经贸项目扶持补贴事宜。指导企业利用好专业化法律机构,建立法律服务微信群,联络国际贸易救济专业律师,采取在线答疑等方式,为企业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08、大力推行网上招商,强化“点对点”服务一是创新招商方式方法,探索实施网上招商,开发推广“云”招商模式,推行线上推介、线上洽谈、线上签约、线上开工。用足用好“选择山东”云平台,完善提升“投资烟台”公众号宣传推介功能,持续扩大烟台城市知名度和招商影响力。二是健全市级、县市区、镇街三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工作体系,重塑服务大使队伍,激发服务大使岗位活力。积极开展网上问卷调查,筛选100家意向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推动疫情期间招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开通直通协调服务,协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强化“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管理服务,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09、精心筹划重大经贸活动,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精心组织参加第二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第二届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欧洲商务周等省级大型招商推介活动,创新举办烟台全球招商大会、百家韩企烟台行等特色活动,全力以赴凝聚全球优质资源,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签约落地。对2018年以来全市签约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建立签约外商投资项目库,围绕手续办理、开工运营、资金到位三个环节,每月调度督导。完善重大项目市级统筹推进机制,引导全市土地、能耗、资金等优势资源向重大项目倾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10、发挥驻外机构平台作用梳理汇总各县市区、各市管企业招商需求,积极与驻外经贸代表处对接,提出精准招商引资及项目合作意向,开展对接洽谈。借力境外招商中介机构,瞄准核心经济区域,开拓委托机构招商、重点区域招商等创新型招商渠道。发挥境外经济合作中心平台作用,内外联动推进与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合作。11、持续改善投资环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加强宣传解读,做好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用好用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等政策,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所以其再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要办理些什么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办理以下批准手续:1、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3、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范围包括企业建设、经营所需的各种费用和投资,且必须具体、实际、合法和合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金,该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的建设、经营和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范围应当具体、实际、合法和合理。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可以用于以下方面:企业建设、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租金、工资、奖金、股息、董事津贴、税费、项目投资、技术引进等费用。但是,资本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税务认定等多个环节的审核和确认。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注重资本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支付方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进行缴纳。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方面,企业应当以合法合规、实际有效、合理科学的标准使用资本金。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加强资本金的监管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本金的注入,并按照中国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对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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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有效吗?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6%)2、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3%;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2%;5、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7、印花税按购销金额0.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怎么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全部的经济活动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国内法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越权,即充分保证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督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三)利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应根据中国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四)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又要顺应国际惯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以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什么

一、正面回答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同时对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能违背投资法规定。二、分析详情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是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参与外商投资的范围有哪些参与外商投资的范围如下: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什么投资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以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什么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外商投资法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促进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答案】:B、DA选项错误为“限于……”。外商投资形式参见《外商投资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①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②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③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B选项,称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该项表述正确。《外商投资法》第4条第2款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C选项错误。《外商投资法》第15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D选项正确。《外商投资法》第1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行为,《外商投资法》包括下列哪些措施?()

【答案】:A、B、DA选项当选。见《外商投资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B选项当选。见《外商投资法》第3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C选项不当选。见《外商投资法》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D选项当选。分3类管理: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法》第2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什么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

法律主观:一、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的程序是先申请核准企业的名称;然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应的材料;再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2.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 合同 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法律客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或申报人报送文件,应依照本规定对文件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用中文表述。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