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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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对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争端的解决有什么规定

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要求主要体现该协议的第二部分,保护最低标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

请问国际经济法中的这几个缩写是什么?国际BOT,TRIPS协议,GATS,ICSID体制,MIGA体制

BOT是国际货物买卖惯例TRIPS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国际服务贸易ICSID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MIGA是汉城公约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求答案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第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透明度原则。第四,平衡保护原则。

中国哪一年加入TRIPS协议

中国自入世之日起便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 即2001年

TRIPS协议的成员国 都有哪?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加入世贸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必须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但是TRIPS协议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我国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水平具有意义。笔者拟对TRIPS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作一简要比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的机构,从1967年开始发挥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作用,它的总部设在日内瓦,有116个成员国。WIPO主要运行四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罗马公约,函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最主要方面。但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对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并不满意。于是在1986年美国政府转而致力于运用关贸总协定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努力。这种努力集中体现在1991年12月邓柯尔起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TRIPS协议同WIPO都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前者非常具体的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MFN)。这两点在WIPO中是未作规定的,而这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极力追求的。TRIPS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差异有以下方面: 1、在对专利权的保护方面 1) 关于强制许可。巴黎公约规定,如果一项专利权不被行使,允许强制非独占许可。这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其专利权,成员国政府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该项专利,而不必经权利人许可,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TRIPS协议虽然也规定了非独占强制许可的义务,但同时规定了实施的非常有限的条件,强制许可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和期间内;还规定了对专利权人的补偿,以及对这种强制许可和补偿数额的司法复审。 2) 关于专利保护期。巴黎公约未规定最低的专利保护期,TRIPS协议规定该保护期为20年。 3) 关于专利的公布和请求。关于对一项专利的公布和请求,巴黎公约并未提及,但专利法协议规定了专利的公布和请求。TRIPS协议则采用了美国的公布和请求的模式。 4) 关于保护对象。巴黎公约并未细化专利保护对象。TRIPS协议将保护对象从可专利的发明扩展到道德领域(MORALITY),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严重的损害环境。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专利保护对象扩展到对人类和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方法方面,以及对植物的诊断等相同方面。TRIPS协议未将专利保护对象扩展到微生物和非生物方面,以及植物、动物产品的微生物过程中。 5) 关于专利申请方面。巴黎公约未提及专利的申请。巴黎公约规定了可获得专利的标准:新颖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TRIPS协议同样规定了相同的标准。拟订的专利法协议也要求:新颖性、进步性和实用性或者工业实用性。 6) 关于权利的授予。巴黎公约对一项专利权授予的权能未作具体规定。TRIPS协议则对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表述为制造、使用、销售、许可销售,或者进口违法专利品或专利方法。 2、 商标方面 马德里协定没有规定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该协定是一个关于注册程序的协定。每个协议国是按照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审查一项商标注册申请。该协定规定国际注册商标权的期限为20年,对商标续展则规定的不甚明确。TRIPS协议对商标权期限仅规定了7年,并规定到期后可以续展。 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后至少5年其他人可以请求撤消该商标。TRIPS协议规定如果权利人至少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能够被撤消。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对商标权的保护要达到该协议规定的最低的保护标准。 TRIPS协议赋予注册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专有权,以防止第三人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造成与注册商标的混淆。TRIPS协议第20条禁止在本地的商标设计中,与一个外国注册商标发生关联。该条还禁止对商标使用的不合理阻碍,如须与另外一个商标一并使用等。 TRIPS协议将商标的保护扩展到服务商标。TRIPS协议确认只要在确保商标所有人正当的利益给以考虑的条件下,承认对商标的合理使用。TRIPS协议禁止对商标权使用的强制许可。 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即如果在某种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标识,该标识误导公众对该商品的本来的产地发生误解,是不许可的。商标不能以虚假的地理产地进行注册。 TRIPS协议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与WIPO的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和他们的国际注册相似,然而TRIPS 协议指明的可能大大超过里斯本协定16个命名。 TRIPS协议第23条的规定,要求成员国对防止酒产品的虚假地理原产地标识给以高标准的保护。应该达到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准,要排除任何引起混淆的危险。原产地虚假名称的权利也被规定了。新规定的权利已基本在法国酿酒厂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以要求在地理标识方面的知识产权。这是指白兰地酒。美国的酒厂也用法国的地理产地标识如白兰地来辨别他们的酒。 3、 版权方面 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TRIPS协议规定成员要全面遵守第1条至21条的规定内容和伯尔尼公约的附件。 1) 关于保护的对象 伯尔尼公约要求成员国保护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其保护作品的种类提供了一个没有穷尽的列表,它保护下列作品:书籍和其他书面作品;戏剧或歌剧作品;舞蹈作品;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表达方式的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和雕塑作品;摄影作品;演绎作品,包括翻译、改编作品、乐曲改编等。 TRIPS协议在版权保护对象范围中,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资料的汇编。 2) 关于专有权 伯尔尼公约对作者享有专有权范围的规定,并入了TRIPS协议的规定。这些专有权包括复制权;戏剧、歌剧和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文学作品的吟诵权;作品和作品表演或朗诵向公众传播权;对作品的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权;作品翻译权;作品的汇编、改编或其他对作品的变更权;电影改编权,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作品的公开表演、传播权,如电影作品本身的改编或复制权。 伯尔尼公约要求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作者享有的这些权利,独立于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如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反对有损于作者尊严、名誉的任何歪曲、割裂或其他修改、贬损其作品的行为。TRIPS协议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这是该协议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外。 TRIPS协议比伯尔尼公约规定增加了对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租赁权。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邻接权的范围包括,表演者权,电影和广播制作者权;邻接权同时还受到罗马公约的保护。但是罗马公约参加的成员与TRIPS协议的潜在成员相比很有限。 伯尔尼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对版权的承认或保持不得要求有任何形式和程序。 3) 关于保护期 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期均要求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为加25年。 4、 商业秘密方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未规定保护商业秘密。TRIPS协议规定为对"不公开的信息" (即商业秘密)进行保护。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法律要防止泄露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是这些信息是不公开的,并采取了一定合理步骤保守秘密;这些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而正因为其的秘密性才具有这种价值。TRIPS协议还要求在化学、医药产品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当然这些化学和制药产品都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例如,美国被要求保护一项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涉及一种已受到食品和药品行政许可的药品组合。

为什么说Trips协议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保护的最低标准,以及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原则之一)(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3)专利地域性独立原则;(巴黎公约原则之一)(4)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原则之一)(5)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防止权利滥用)(6)争端解决原则;(与贸易报复关联) (7)透明度原则;(便于监督,防止歧视)(8)对行政最终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等。

trips协议在推动知识产权贸易中发挥着什么作用?

Trips协议是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次直接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已超出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将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贸易的对象。初级产品(原料及半成品)的比例逐年下降,而高技术和知识、资本密集型的产品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产品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2、在Trips协议实施之前,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有巨大的差异。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或其他争端,只能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不成只能有关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而对此,成员国还可以申请保留,因而事实上许多侵权纠纷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其次,旧的公约缔约时间较早,很难对许多新的发明如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而且各公约的保护范围都有一定限制。最后,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不一,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差异很大。2、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用来阻止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已不仅仅是保护国内技术的国内法,更重要的是各国力争成为经济强国的基本国策的直接反映。发达国家主观上是为自身的利益,客观上也得到了实惠,发展中国家则要承担对自己来说较为沉重的义务,但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收益。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啊?书上只写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首要基本原则,也不说清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其第一部分规定了基本原则。分别是:  国民待遇原则  1.在知识产权保护3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此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2.各成员可利用第1款下允许的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但是这些例外应为保证遵守与本协定规定发生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且这种做法的实施下会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一成员给予的属下列情况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免除此义务:  (a)自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于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所派生; (b)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或《罗马公约》的规定所给予,此类规定允许所给予的待遇不属国民待遇性质而属在另一国中给予待遇的性质; (c)关于本协定项下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 (d)自《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所派生,只要此类协定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公共利益原则  1.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

TRIPS协议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一)TRIPS协议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TRIPS把已有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①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它要求WTO全体成员要遵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②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③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TRIPS协议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并且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它不但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还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协议的目标、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1.目标  TRIPS协议的序言说明了本协议的目标: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力,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2.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1)知识产权的范围  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2)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TRIPS协议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己经承担的义务。  (3)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以互惠原则代替国民待遇原则;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一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例如,必须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的国民。把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WTO的创造。也许正因为这一点,这个原则有更多的例外,即来自一般性的而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国际协定的优惠;来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本协议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WTO成立前的知识产权协议所产生的优惠。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5)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和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的领域中的公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行为。 (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1.版权与邻接权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与邻接权的范围包括: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例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3)表演者、录音制

法律问题: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的一些问题

楼上的纯属“复制粘贴”流,楼主你可以自己去网上搜啊...你这题目是我大二的论文题目诶~

trips协议对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争端的解决有什么规定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简称。这个文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是WTO 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TRIPs协议第64条专门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机制。该条有三款,其中第1款规定:“由争端解决谅解所详细阐释并运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的各项规定应运用于本协议下的争端磋商与解决,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这项规定实质上是一个“引导条款”,将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导向了WTO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因此除了TRIPs协议第64条的特殊规定外,该谅解全面适用于WTO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资政知识产权]

trips协议是什么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2022年8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专利鉴定规范》《商标鉴定规范》等3项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法律上的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具备无体性与自由流动性。作为信息的知识一旦被传播,提供这一信息的人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这一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信息创造者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方式,创造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权形式。

trips协议的全称

TRIPS协议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一项重要协议。该协议于1994年成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以及技术转让。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和制度方面作出相应调整,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执行。该协议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地理标志等。通过TRIPS协议,成员国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更公平、平衡的国际贸易环境。

trips协议是指

TRIPS协议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4年签署的一项协议,旨在规范和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制度。TRIPS协议涵盖了多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等等,旨在通过国际标准化和协调,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和发展。TRIPS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和实践上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执法,以防止知识产权的侵犯和盗窃。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沟通和信息交流:TRIPS协议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和信息交流,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过渡期和特殊和差别待遇:TRIPS协议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过渡期和特殊和差别待遇,以使它们能够逐步实现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trips协议的全称

trips协议的全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简称,这个文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同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已超出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将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协议内容:1、各成员应使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生效。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它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制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2、就本协定而言,“知识财产”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提到的所有类别的知识财产。3、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