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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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哪个诉讼法专业就业好(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读法律专业只要考上了司法资格,就好就业了。所以读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都一样。

刑事诉讼法,民法,刑法哪个简单好学一点点?

如果一定要排个顺序的话:1刑法2刑事诉讼法3民法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

你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说,希望可以帮助你。1对刑事诉讼法的认识 2刑事诉讼法学习后的新认识 3自己以后怎么来实践刑事诉讼法

人民大学读博,证据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哪个好?

刑事诉讼法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生里面考民商法的淘汰率较高,刑法其次,而且民商法是最难考的,但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刑法就业前景也不错,诉讼法就不太好。不同的专业主要是看自己,兴趣很重要,但是努力也是必须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人大研究生网站上面每年的录取率来定。

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顺序是什么

要看你考哪个学校 有些学校科目比较少 法理往后放 民法刑法诉讼法的顺序比较好 因为民刑和我们生活比较近

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最深刻两点体会是什么?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事诉讼法学求答案

1、B2、D3、B4、A5、D6、D7、C8、有问题。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自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是委托提供法律帮助的人(须是律师)的最早时间,貌似答案有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与辩护人是不同的。9、D10、C 11、B12、A

刑事诉讼法学的目录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编 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五章 管辖第六章 回避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三编 证据制度第十二章 证据概述第十三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第十四章 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十五章 刑事诉讼证明第四编 审前程序第十六章 立案第十七章 侦查第十八章 起诉第五编 审判程序第十九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二十章 第一审程序第二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十二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六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四章 执行参考文献后记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 A.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B.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刑事司法实践 C.国际公约及双边、多边条约 D.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刑事司法实践;国际公约及双边、多边条约;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法学形成性考核,案例分析

区法院审理该案不正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该条规定,该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故区法院审理案件显然是不正确的。其次,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也是错误的。同样是刑诉法二十条的规定,也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事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第一,你先从名字上就能分析出不同点,刑法学,实体法,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刑诉法学,程序法,规定你要追究这些犯罪要经历怎样的过程,侦查学,公安类学科,教你怎样去破解犯罪。第二,从学科上来分,这三种都属于法学,侦查学也属于大学科上的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有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能不能再当检查官吗?

和刑事诉讼法有什么关系?从问题可知,你肯定是没有资格的。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地位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木组成部分,根据法的一般分类,刑事诉讼法在性质上属于: 1.公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家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范畴。 2.基本法 按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等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基木法和一般法。在我国,根本法指的是在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基本法指的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除宪法以外的重要法律;一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修改都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木法律之一。 3.程序法 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为保证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国家实现刑罚权的程序法。

跪求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高手帮我解决问题 搞定了,追加30分

1是判断?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一、案例分析 1、答:(1)有两种做法: ①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②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答: 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同学、同事、战友、邻居、朋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须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该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殊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3、答:参考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即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案有利害关系的; 在案件中,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共同商量作案,共同劫持女青年孙某,以及对被害人孙某进行轮奸,而此行为到了乙市境后未实施终了,主要发生在甲市,况且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居住在甲市,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有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由此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二、问答题1、略2、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作业2的参考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诉讼权益而不论其本人意见如何,被告人周某抢劫、杀人,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2)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有关个人稳私的案件,不公开处理。”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和强奸罪,而强奸罪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不应公开处理。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3)法院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罪名适用不当,应为故意杀人罪。 2、答:(1)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 (2)本案监视居住已超过法定期限。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从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过6个月 (3)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通知. 3、答:(1)法定证据有: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一万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 ③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⑤勘验笔录 ⑥证人证言:小王听到呼救声,见到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 (2) 直接证据: ①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间接证据: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二、问答题 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2、谈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答:(1)强制力度不同。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大与取保候审。 (2)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遵守规定不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指其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4)方式不同。被取保候审人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没有此规定 除以上4个区别以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作业3的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一、 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案例2答:一、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二、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存在下列问题: 1.张某的第一句话有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本案中侦查员是先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问。 2、张某第二句话有错: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说法是违法的。 3、张某第三句话有错:在执行拘留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本案中侦查人员违反上4、张某第四句话有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违法行为。 5、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刑讯逼供。 案例三、答:一、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决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直接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 二、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3、人民法院依刑诉法第116条第4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出证据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决定。 三、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作业4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一参考答案答: 二审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权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其上诉属民事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决的变更。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刑事判决有错误,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二参考答案: 答: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据此,本案不应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 案例三参考答案: 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崔某.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查。 (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建合议庭,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

最新电大国家开放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网络核心课形考网考试题及答案

官网其实有考试题库的,可以去官网看看历年真题,如果找不到的话,利用百度文库、电大题酷小程序、上学吧等考试搜题工具会好很多的。帮你搜了一些题,希望能够帮到你~~~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2、广义的民事诉讼是不包括执行程序的。3、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应诉的义务。二、单选题1、( )被认为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公正和最有效的手段。A、民事诉讼 B、民事调解 C、民事执行 D、仲裁三、多选题1、民事诉讼主要的特征有( )。 A、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 B、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C、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D、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第二节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关系一、判断题1、人民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2、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制度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二、单选题1、在民事诉讼领域,( )被认为是“东方经验”。A、民事诉讼 B、人民协商 C、人民调解 D、民事仲裁2、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A、15 B、30 C、60 D、90

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哪个好学

刑诉吧,等你毕业时就知道我为什么这么讲了。

试述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区别在于: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罚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刑事诉讼法是关于追究犯罪,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三、论述题 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补对方,互相监督,分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就这些。

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学与侦查学既有交集也有不同。交集是二者都有关于侦查的法律规定,都对侦查行为进行研究。不同是,侦查学除了早就侦查的规定,还要学习侦查技巧等,侧重于侦查单项领域,实践性要求高。刑事诉讼法学是对刑事诉讼行为的整体研究,侦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会过多的学习侦查技巧,侧重于对整个诉讼行为的理论研究。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怎么写?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事诉讼法学和中国刑法学哪个好。考研定专业用。

跟你说句实话吧,刑法研究现在已经深陷自娱自乐的泥淖而不能自拔了,整天沉浸在刑法哲学的玄虚之中。我根本听不懂他们在讲什么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量刑畸轻为由,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再审案件,被告人不得上诉为由,不准其上诉。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现代刑事诉讼法是怎样的

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西方国家的价值引入和制度移植,而鲜有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历史的纵向挖掘和深度剖析;例如,西方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与中国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均蕴含着对人权、伦理等价值的尊重和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政治或理论原则,只要没有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活动,俗称“打官事”。所谓“诉讼法”,就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和规范诉讼行为的法律。按照现代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分类,诉讼法属于规范办案程序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辉煌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法系,作为人类法制文明中的一支独秀,也曾有过它的鼎盛时期。有趣的是:尽管人类社会在出现了国家之后就有了诉讼活动,但在相当长的时问内,却并没有专门的诉讼法。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通常都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混杂在一起。直到2O世纪以前,历朝历代从来没有制定过专门的诉讼法,更没有颁布过一部单独的刑事诉讼法典。直到清朝末年,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才开始学习和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尚未来得及颁行,就被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因此,在几千年的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都不曾有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法系虽然曾经有过它的辉煌时期,但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的糟粕。如今,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文明,还应当吸收和借鉴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些好的东西。刑事诉讼法,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西方国家的价值引入和制度移植,而鲜有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历史的纵向挖掘和深度剖析;例如,西方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与中国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均蕴含着对人权、伦理等价值的尊重和保护。[1]本书上溯至夏商周时期,遵循历史发展脉络,梳理了秦汉、唐宋、明清朝代的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流程与特点,并与西方国家、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作出比较分析和论证;是一部融工具性、资料性、研究性、学术性于一体的较全面的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专著。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纠问式诉讼”中,诉讼程序的进行主要取决于(B )A.被害人 B.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官吏 C.被追诉人 D.被害人的近亲属 2.外国人在我国实施犯罪,必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是( D)A.各国驻华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B.途经中国的各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C.来华访问的外国元首 D.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B )A.法人 B.自然人C.非法人组织 D.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通说认为,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这是因为只有公民个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实,而法人和非法入团体本身并无这种感知能力。同时,由于了解案件情况而产生的作证义务,是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故意作伪证、隐匿罪证,必须负伪证的法律责任,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则无法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因此,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证人 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受“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约束的诉讼主体是(A )A.公、检、法专门机关 B.被害人 C.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5.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D)A.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C.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D.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6.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不包括(D )A.自行回避 B.申请回避 C.指令回避 D.无因回避 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阶段书记员回避的决定主体是(C )A.审判长 B.刑庭庭长 C.法院院长 D.审判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8.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最早时间是(A )A.审查起诉之日起 B.审判之日起 C.侦查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9.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原则是,若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人的损失(D )A.可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B.可以其家庭财产赔偿 C.可以其服刑期满后劳动所得赔偿 D.仍只能以被告人本人财产为限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0.下列诉讼阶段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 C)A.上诉、抗诉期内 B.二审阶段 C.侦查阶段 D.刑事执行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11.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间是(B )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2.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主体是( A) A.司法机关 B.被告人 C.辩护人 D.自诉人

刑事诉讼法学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1、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  2、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3、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  4、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5、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  6、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派员出席法庭,进一步阐明和维护公诉意见,揭露、证实犯罪,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决。  7、量刑建议(求刑权),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8、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与检察院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参考。  9、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  10、纠正违法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依法通知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  11、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学的作者简介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科研处处长、诉讼法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主讲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检察学等课程。主持和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多项课题。近年来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和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有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刊物转载复印。出版专著,主编、参编教材十余部。有多项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学刑事诉讼法就业方向

诉讼法学硕士点毕业的研究生,可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研究,也适于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保险业、公司企业、律师机构从事律师、公务员等工作。诉讼法学是法学下设的一个二级学科之一。此专业以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伦理和先进的法律理念,精通诉讼法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简介

本教材是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品牌专业建设法学系列教材之一,主要针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员的学习特点编写。本书的最大特点是使章节内容层次化:“教学要求”针对专科生与本科生提出了不同要求;从“基本原理”到“扩展知识”则逐步深入,既便于学员掌握基础知识,又可以开阔视野;“案例分析”和“思考习题”,既有针对性案例分析,又可以让学员及时自测。同时,在版面设计上预留了笔记区,以便于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标记和记录。本书的编写人员中,既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成人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司法工作的一线人员。本教材既保持了理论的先进性,又秉承了贴近实务、提高学员综合能力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 和 刑事诉讼法学 在内容上有什么区别?多一个“学”字,意义发生了什么改变?

教材内容没实质性差异某某法一般指这部法律,某某法学是指研究这种法律的学科,作为教材,叫什么名区别不大

法学 刑事诉讼法

  (一)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  其基本特征是:  (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纠问式诉讼可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  其主要特点是: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二)你的用词不准确。是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诉讼参与人的一种  当事人就是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范围是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有对审判检查人员控告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有参加庭审的权利。有申诉的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有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近亲属。  算了,基本概念都不清楚的话我也没啥好说的了。看看法条吧。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这些都是当事人  (三)本原则有两个方面基本含义:  1.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它们都属于控诉一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控诉方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对立,审判居于二者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任务,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最后完成,否则就会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随着诉讼的开始和进行,要作出各种各样的决定,比如立案决定,拘留、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决定。这些决定往往建立在公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但是,应当明确,这里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是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是一种暂时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确定为有罪,并不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而是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民法院可以否决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的有罪,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的法律效力也只能是确定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而不是确定其罪犯的法律地位。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贯彻这一原则,立法上的表现如下:(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在原刑事诉讼法中,一般将受刑事追诉者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统称为  “被告人”,甚至称作“人犯”。修正后的本法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加以区分。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刑事被告人”。同时去除“人犯”这一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易与罪犯概念混淆的称谓;(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要定罪,必须由控诉方举证,被告人不负提供证明自己无罪证据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控诉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法律的要求,否则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3)疑案作无罪处理。本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决有罪,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的限制或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案件不可能查得水落石出或一时难以查清。对于这些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疑案如何处理,本法本着疑案作无罪处理的精神,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项原则的要求: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行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四)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简单地说,立案管辖就是分辩由哪个机关管的,审判管辖就是分辩由哪个级别或哪个地方的法院管。  法院享有立案管辖权的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六机关《规定》,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以刑事实体法对被告人行为衡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逮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基础学科,有不同版本。仅以姚莉版本为例,(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编 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五章 管辖  第六章 回避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编 证据制度  第十二章 证据概述  第十三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十四章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十五章 刑事诉讼证明  第四编 审前程序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第十八章 起诉  第五编 审判程序  第十九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二十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二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六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四章 执行

刑事执行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区别?

这个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你可以在百度上面查看一下,应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目前是没有查到的。

刑事诉讼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A.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B.刑事诉讼理论 C.刑事诉讼实务 D.古今中外刑事制度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实务,古今中外刑事制度

《刑事诉讼法》课程讲什么内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关系到对犯罪的公正、文明惩治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学科,是各类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必修课程。本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要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全面和准确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初步学会侦查工作、起诉工作、辩护工作和审判工作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今后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奠定基础。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如下:刑事诉讼的理念:刑事诉讼理念;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形式真实、形式法律真实)。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且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申诉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规定有: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申诉规定

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对于申诉的规定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什么进行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或者由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中告知期限在三日内的包括哪些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4、《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求问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如何

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关系:都是程序法,而不是主体法。]

民事撤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没有相关规定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2款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即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民事诉讼法撤诉处理情况有哪些

按撤诉处理 的情形。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 1、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 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4、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原告的法定 诉讼代理人 ,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案例题4

违反诉讼程序,当然非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头一案件,所盗数目还不构成严重犯罪,况且对方认识违法行为并有悔过行为退还钱款,可以民事案件处理赔偿损失,训诫处理就可以。第二个也一样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数目钱款构成严重犯罪,应按民事案件赔偿损失。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出庭辩护,没有律师出庭本身就违法了。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我来回答前两个,第三个自己去查书:(1)可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予立案受理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有权,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自诉;这些都是简单问题,同学,好好学习啊。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法院不能受理本案,原因是故意杀人是公诉案件2可以3、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控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 刑事自诉案件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赞同0| 评论

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扭送,而不是只告诉群众将人送到公安局;在接受扭送后应将崔某移交到公安局;公安局认为应当拘留的,应经批准后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如果认为崔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确需逮捕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然后补办拘留手续;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申请不获批准时,如果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要求复议,但是必须立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时释放嫌疑人;羁押的最长期限只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而崔某并不在此列;同时,检察机关应在七日内做出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即应在5月23日前做出;法院无权直接决定批准逮捕嫌疑人,法警也无执行逮捕决定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完全看不清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纪某、李某的行为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因为纪某、李某都是中国人。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什么乱的,死去吧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 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据此,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 二审 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004年7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4]7号)指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176条第一款

经村委会镇府共同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在本村工程项目上给其2万元最后演变成刑事案件,使用的是一百七六条规定合法吗?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   【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二)

  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个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请问:   (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   (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哪能,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   (3)本案应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为什么?   答案:   (1)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故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2)本案经受理后应对刘林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刘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其犯罪时即被发现,而且刘林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3)该案应由市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因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该案由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解题思路第(1)题考管辖。具体而言,为职能管辖,本题关键应区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其职能管辖权属不同,前者是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者为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2)题考强制措施,本案哜林的行为符合先行拘留的条件,但考生应注意介绍案情之初关于刘林身份的介绍。律考试题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精神状态,身份等的介绍一般均在解题中有所体现,故考生只要不放过这一细节,便不难得出正确答案。第(3)题考级别管辖。该题涉及刑法中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该罪不同于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3)题考级别管辖。该题涉及刑法中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该罪不同于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为不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理详解(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巡机关报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2)《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进事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罪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条件作了修改,使之区别于逮捕。拘留是在情况紧急时采取的措施,无须也不太可能查清犯罪事实并判定能否判处不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另一方面,拘留的时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故本题对刘林应采取拘留而非逮捕的强制措施。(3)《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的基层组织、数量多、分布广,离犯罪地近,最接近人民群众,把绝大多数的普通刑事案件划归他们管辖,既有利于秘要时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就地审判案件,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又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来源:司法考试培训网

刑事诉讼法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立法目的

刑事诉讼法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查询律临网得知,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了一些特定群体,如军人、警察等,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产生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 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 诉讼时效 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 债权人 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 知识产权 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 债务 保 证人 、 债务人 的 代理 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 。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代管人请求权利,对应于债务人的权利人,毫无疑问应该是债权人,其行使的权利也只能是债权。既然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理推之,不可能还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规定:因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 诉讼 的时效期间为3 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 法规 的特殊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 合同法 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 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 海商法 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 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 “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 继承 开始后, 继承人 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 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 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大家这样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有更详细的了解,在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一般为两年,所以大家应注意起诉时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给予一定的延长。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国诉讼时效期限主要有一年、两年、三年、五年和二十年制,譬如《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行为都是一年的诉讼时效,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 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 】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经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 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第三十一条 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七十八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重点法条】ue004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ue004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ue004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ue004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ue004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ue004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法律//教育网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ue004   【相关法条】 《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ue004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ue004   (2)民事制裁决定书;ue004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ue004   2ue010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ue004   (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ue004   (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重点法条】ue004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ue004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ue004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ue004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ue004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ue004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ue004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ue004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ue00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ue004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ue004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260~261条;《仲裁法》第63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第217条及其相关法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务必重视。ue004   1ue010尽量熟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6项情形。ue004   2ue010第260条规定了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4种情形。望参照第217条之规定复习。ue004   3ue010务必掌握第217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ue004   (1)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ue004   (2)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当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ue004   4ue010《民事诉讼法》第260、261条关于涉外民诉程序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同第217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建议考生可放在一起掌握。 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ue004   5ue010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ue00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ue004以上内容,均规定在以上几个法条中,均需掌握。

民事诉讼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涉外仲裁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涉外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可称为涉外仲裁:①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法人与自然人)属于不同的国家;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或者跨越国界;③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地点在国外。 (二)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涉外仲裁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争议,这种争议可以是契约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约性的。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发生的争议;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 抵押 、 代理 、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 运输合同 、 提单 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 环境污染 损害所引起的争议; 货运代理合同 、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渔业生产。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 民事诉讼法涉外仲裁 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简单介绍,关于涉外仲裁,其涉及的规定也比较多,在我国只有有部分专门的仲裁机构,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并且,不同的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也有不同。

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 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是如何的需要先了解认定涉外的关系才有涉外合同的问题,然后再了解民事诉讼法中是如果规定涉外合同的问题。由于是涉外合同,所以产生的纠纷一定是要双方协商而定的,这里就需要了解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 一、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 ,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直接影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可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上述情形,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规定内容较为明确,无需赘述,需要提醒的是,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中国主体,并不因为股东为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而成为外国主体。 有涉外因素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在有涉外因素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则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 管辖 以及法律适用。 (一)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 约定法院管辖 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篇没有针对涉外民事 诉讼 中当事人的 协议管辖 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 合同当事人 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该等争议。 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如果要进行诉讼,则只能约定在中国法院,而不能约定外国法院管辖。 如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且中国法院有 管辖权 ,则应当符合中国关于级别管辖的要求,比如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只能由区级法院管辖的,当事人不能选择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不能违反中国专属管辖的要求。最后,关于什么是“合同履行地”,中国法律根据 合同类型 的不同也有相应的规定。 2. 约定仲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 民事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比如《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法律规定中的“其他仲裁机构”指外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国外的临时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约定中国或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约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3.法律适用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 以上讨论的是涉外合同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如何约定。如果争议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当中国法院考虑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时,则需要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合同法定管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确定管辖和法律适用。 (二)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法定管辖及法律适用 1. 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概括总结起来,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 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 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法律适用 如果争议当事人希望将争议提交中国法院诉讼,如前所述,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 贸易合同 ),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由上可知,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涉外合同的问题是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不同涉外合同问题情况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但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根据居住地法律选择跟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简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公开个依申请不公开的案件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急~

人民警察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论“警察打人喽”2007年06月02日 星期六 13:42以前听说过一个故事:古时候一个瘸子看上了一个士子的老婆,便想霸占她。可这个瘸子如何是一个身强体壮的士子对手?于是这个瘸子就想了一个办法,屡次在公共场所挑斗士子,每当士子一还手时,瘸子便会大喊:“士子打人喽!”于是大家一起拥上来责骂士子:“你怎么和瘸子一般计较啊,干嘛欺负人家残疾人?”士子是爱面子的人,面对众怒汹汹,有口难辩,最后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离家出走。于是瘸子终于得逞。 通过这则故事,想想这和小绵羊欺负大灰狼的说法多么相似?在一般人想象中,小绵羊怎么可以欺负大灰狼呢?这不是找死嘛?可如果给大灰狼们都加上一顶要“严格执行不得吃合法小绵羊的有关法规”的帽子,聪明的小绵羊就能想出办法治治大灰狼。即便在公共场所,小绵羊只要大喊一声:“大灰狼要吃羊喽!”,就能引起公愤,让大灰狼挨一顿群众的狂扁。 瘸子能战胜士子,小绵羊能击溃大灰狼,*的就是滥用公众的同情心。在一般人眼里,瘸子怎么可能对抗士子呢?小绵羊和大灰狼发生冲突,肯定是大灰狼的错啊!于是,阴谋的小人也能利用公众的想当然达到伤害君子的目的。 前些日子,某家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事故。一个农村的孕妇难产住进了医院。医生经过检查后认为必须做剖腹产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但这个要求被孕妇家属拒绝,原因一是他们怀疑医院想多收费,二是家里还想再生二胎、三胎,剖腹产要好几年不能再生。在这种反复交涉不果情况下,痛苦的孕妇挣扎着喊要求做手术,但做手术的医生被其家属拦住。一直拖了一天,这个可怜的孕妇最终死在病床上,孩子也胎死腹中。本来这起事故孕妇家属应负主要责任。可事后,他们却打出了“医院害我母子双命”的标语,聚集一百多人到医院闹事,要求巨额赔偿并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周围围观的群众达上千人。可能是平时医院口碑不好的原因,无论医院如何解释,没有一个群众认为医院是对的。大家普遍认为,人家死了两个人,肯定是医院的错!特别是当孕妇的丈夫朝地上一跪,大喊一声:“两条人命啊!”使我想起了小绵羊讹诈大灰狼的情景。 无独有偶,做为警察。在这次医疗纠纷的闹事现场,站在旁边维持秩序。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有几个亲属要冲击医院门诊部,警察本能地去拦阻。一个满嘴酒气的家伙冲着一位民警上来,要抓这位民警的衣领,民警理所当然地抓住他的手,他就大叫起来:“警察打人喽!”然后猛地给了民警一拳。 周围的群众立刻激动起来,一起围了过来,群情激愤:“警察凭什么打人?!” 民警指着头上的血说:“你们好好看看,到底是谁在打人?” 可大多数群众还是固执地认为是“警察打了人!”因为这些闹事的人都是病人的亲属,都是普通的小老百姓,怎么可能敢打警察呢? 相对群众来说,警察是强者。 相对病人来说,医院是强者。 相对瘸子来说,士子是强者。 相对小绵羊来说,大灰狼是强者。 强者一旦和弱者发生冲突,根据一般的逻辑,肯定是强者欺凌了弱者。大多数人也是这个思维方式。所以,我理解人们同情弱者的心情,也从来不为经常莫名其妙地被群众当成施暴者感到委屈。 弱者永远是值得同情的,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是侧重保护弱者的社会。可做为社会的弱者,也应当合理善良地利用社会公众的同情心。如果一个弱者为了达到自已的不良目的,恶意地使用公众的同情和怜悯,他就不是可怜了,而是变得极为可耻!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的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新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  第五编:特别程序(新增加的)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2015年何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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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司考刑诉部分的高频考点。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内容多、程序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很大。具体而言,掌握高频考点、运用技巧记忆是必要且非常有效的方法。我对司考刑诉高频考点死刑停止执行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死刑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新刑事诉讼法新在哪里

新在跟旧的不一样~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新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上三个要求应同时达到才算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本是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修正)》

新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后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 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一、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二、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三、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处理;四、补充侦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实施?

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上一版本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共计27章655条。发布会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质证权保障、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以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据裁判要求,强化庭审中心地位,并明确了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充实完善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当庭调查和处理执行。扩展资料: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体现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说,这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范冤错案件。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同时,司法解释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警察网-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

谁知道新刑诉法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法条是什么,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提请批准逮捕。

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对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也是可以逮捕的!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异同

简易程序就是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不用调查取证的,公安直接交给检察院审理,检察院再移交法院审理宣判的!一般从公安立案控制嫌疑人到法院判决不超过三个月!速裁还没听说过,不太清楚!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条件不予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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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124条第一款的询问通知书指的是什么?

这个除了学法律的之外,谁还知道。

新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对于这一节的内容尤其要注意以下常考的知识点: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以及二者的区别;   2、公安机关的性质。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各个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也不是合议庭独立。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   3、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   (1)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中不包涵各个检察院独立;   (2)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抗诉时,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3)并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诉。   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一对一、从一而终”的关系   知识点一:相关法条   (一)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的“一对一”   《刑事诉讼法》   ★第217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21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第二审开庭审理的“一对一”   ★第224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对一”   ★第243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一对一”   ★第245 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五)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管辖与法院的“一对一”   ★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知识点二:含义和理解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的含义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法院,反过来也是正确的,即特定的法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检察院。这包括两层含义:   1、级别上的“一对一”,即一定级别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相应级别的法院;   2、地区上的“一对一”,即特定地区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地区的法院。   四、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安机关还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   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并且和公安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机关与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划分:   1、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保卫机关,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将在管辖一章中详细介绍记忆的方法。   常考知识点总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所以不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只对产生它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下级公安机关不仅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而且公安机关受其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法院独立的含义是各个法院都独立,检察院独立的含义是检察系统独立,各检察院不独立。但是,法院和检察院独立在我国都不包含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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