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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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名词解释

实质上的解释词语分解 实的解释 实 (实) í 充满:实心。 充实 。虚实。 符合 客观 情况,真,真诚:实话。实惠。 实际 (真实情况)。实践(实行;履行)。实体。实情。实施。实数。 实事求是 。名实相符。 植物结的果:果实。开花 结实 。 富足 :殷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1、属性的区别程序正义: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理想状态。2、含义的区别程序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实质正义: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3、意义的区别程序正义: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实质正义:意味着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质正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正义

如何理解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而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两种不同方式。形式正义强调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它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各种情况的标准,不受个体价值观或特定价值观念的影响。例如,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做出裁决,而不受个人偏见或情感的影响。实质正义则更注重实现最终的正义目标,即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应得的权益和尊重。实质正义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更大的正义,需要对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解释。例如,在某些社会中,法律可能存在歧视性规定,这不符合实质正义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会通过解释或修改法律来实现更大的平等和公正。在实践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更大的公正,需要违反法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取舍,以达到最佳的公正结果。总之,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正义实现方式,它们各自具有优缺点。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取舍,以达到最佳的公正结果。

程序正义表面上似乎比实质正义更重要,但就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因此,实质正义有时更重要些。

是啊,在我们中国人的文化里面更愿意接受结果的完美,更注重结果的重要性而忽视中间所经历的过程。这在我们的词语中略见一斑,如“皆大欢喜”“寿终正寝”“好人好报”等等,虽然它们并不十分恰当,但是其中却透露着追求结果,忽视过程的文化理念。 结合上面你的说法:“程序正义表面上似乎比实质正义更重要,但就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你讲的有一部分的合理性。我们不可否认,因为法律程序设计的正义性会使一部分的不法分子、甚至犯罪分子逃脱法网,逍遥法外,但是我们不会因为“追求实质正义”而使更多的无罪之人得到不正当的惩罚。其中透露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但是我们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进而讲,对于一个犯罪分子,当他是按照“合理、公正”“干净”的程序走下来面对一个十分严酷判决的时候,他的内心深处是自愿接受的;但是对于一个无罪之人即使受到很轻微的不公正审判,他也是抵触反感,不愿就范的。

公共管理中,我们应如何协调与平衡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市场经济使得各个利益主体逐渐觉醒,各个主体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必要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既表现在各个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方面,也表现在各个主体之间价值冲突方面,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本质上是对各种权利和价值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政府只有运用公共管理中平衡的理论,才能够正确处理这些内部矛盾。首先,权利本身具有相互依赖性,过多给予某一方权利,就是限制其他方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相互依赖性,便得政府必须平衡各方的权利诉求。正如我们每一个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一样,权利也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它总是存在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关系中。例如,最近浙江出台教育管理政策,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浙江各中小学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处分学生要开听证会;处分撤销后,学校需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就拿学校的例子来说,不仅被开除的学生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其他学生也拥有受教育的权利;不仅学生拥有教育权利和公民权利,学校也有自主权利和管理权利。我们允许对其他学生正常教育造成的影响的学生接受教育,是不是对这些学生不公平呢?我们允许学生拥有“绝对权利”,是不是对学校不公平呢?而公共管理的作用就是对这些权利之间进平衡,正是在这种平衡中,各方的权利得到了维护。美国宪法并没有授予人民什么过多的权利,只是分别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公众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这样形成了政府和民众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均衡,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均衡,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均衡,结果不仅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而且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这样看来,保障某一方的权利,并不需要授予这一方“绝对权利”;相反,通过授予双方平衡的权利,使每一方在势均力敌中维护自身权利。 其次,人类社会存在不同的价值追求,这些价值都有其存在合理性,政府必须平衡这些价值。正如我们评价一个事物,不能使用单一标准一样;同样,我们追求的价值,不也可能是单一的价值。我们还是以浙江出台的政策为例,学校教育除了权利的价值追求之外,至少还有效率的价值,契约的价值和自由的价值。从效率的角度看,这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否有利于改善学校和学生的总体福利?从契约的角度看,这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否使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不具有对等性,是否违反了契约自由和契约公正原则?从自由的角度看,这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否违反了学校自由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样,公共管理的作用就是在这些价值追求之间进行平衡。我们不可能通过追求某一价值的最大化来损害其他价值追求,现实的结果应该是多种价值平衡的结果。正是通过多种价值的平衡和组合,我们改善了自身的福利,获得了更多的权利,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拥有了更多的公正。最后,不同的主体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同一利益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追求,这些利益追求和价值追求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如果政府不能够平衡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冲突,就会发生悲剧。安全生产事故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各个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的典型表现。事实上,安全生产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并非不存在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意味着,一个企业如果把资源过多用于提供安全生产,那么必然会带来效率下降,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同样,一个国家把公共安全作为主要价值,可能会损失其他方面的价值,如社会福利的价值,经济发展的价值等。也就是说各种价值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追求公共安全的价值可能降低其他价值。作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其唯一目的,对于职工的生命安全没有兴趣。作为个人,虽然会珍视自身的生命,但在经济诱惑条件下,也可能以冒险和侥幸的心态去获取经济利益,也就是说生命与金钱相比,不具有比较优势。作为国家,它既是公民的委托人,也是企业的委托人,可能会在经济利益和公共安全之间交替选择,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之间,选择经济价值;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公共安全价值。安全生产作为一种公共事务,需要合作治理,精诚合作。现实情况却是,国家交替使用两种政策,结果不仅使企业没有动力从事安全生产,而且使个人本身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促使政府采取新的政策。虽然,这种利益格局对每一方来说,都是最优选择,但使安全生产陷入了某种“囚徒困境”。每一方都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结果导致了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导致了集体的无理性。此时,要走出安全生产的“囚徒困境”,政府不仅需要平衡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还需要平衡各种价值追求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平衡个人、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在公共管理中体现平衡?平衡不仅应该成为公共管理的一种思想和原则,而且还应该成为公共管理处理具体问题,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手段和方法。平衡不仅应该在用于政策制定中,而且还应该应用于政策执行中。日前,一种变“堵”为“疏”的“治癣”的新办法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悄然出现。这个街道投入10万多元新建15个宣传栏,每个宣传栏上专门辟出一半,供包括“牛皮癣”在内的各种民间告示自由张贴。(新华社广州5月29日)此前,城市管理者大多采取下“猛药”的办法,要么直接打击“小广告”的企业和个人,即通过制定法律,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要么间接打击“小广告”的企业和个人,即对小广告上的电话实行停机,一些地方甚至不惜代价,投巨资开通高科技的“呼死你”系统。应该说,这些办法的出台,就是政府在政策制定中应用平衡的思想处理公共问题的政策创新。具体而言:公共管理应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使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平衡和兼容,而不是分裂、冲突和矛盾。一方面,城市“牛皮癣”影响城市市容,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此外,还存在一些非法****,非法该章,影响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城市“牛皮癣”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一些便捷和便利,它也是弱势群体谋生的主要手段和渠道。在经济不发展的情况下,它更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基础和条件。这就需要城市管理者在非法利益和合法利益,大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强势群体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避免“私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更要避免“公共利益”损害“私人利益”的现象发生。现代城市管理者还面临着许多类似“牛皮癣”的事例,如乱发小广告,小商贩乱摆乱卖,黑三轮等等。这些都需要城市管理者改变管理思路,在政策制定中平衡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成功地解决公共问题。其实,政府不仅政策制定要体现平衡的思想,而且政策执行也要体现平衡的思想。例如《新京报》6月7号报道,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为了给参加高考的考生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保证考生顺利到达考场,采取了一系列“例外”措施。据悉,这些措施中最为引人注目是:与高考有关的车辆若违章,当时对其不作停车纠正,采取事后处罚。在我看来,这些“例外”措施恰到好处,平衡了“以人为本”和“以规则为本”,情和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律和道义之间的冲突,这是公共管理的重大创新,也体现了公共管理的精髓和本质。这些“例外”措施强调考生利益高于一切,这显然是政府贯彻“以人为本”的体现。任何规则的制定和遵守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福祉最大化,不能为了规则而规则。当规则限制了人们的根本利益时,就需要部分破坏规则。也就是说,规则在具有刚性的同时,也需要具有某种柔性。其实,除了对违规车辆采取事后处罚之外,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以考生为本”的“例外”措施,如在考场设立两名警力,公布号码,协调交通;对部分影响考生考试环境的路段实行临时管制,禁止汽车通行;增加巡逻摩托车,帮助紧急接送考生等等。不过,这些“例外”措施并没有走出法治的精神之外,对违反法规者,虽然当时不给予处罚,但事后却给予同样的处罚。这显然是政府贯彻“以规则为本”的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培养市民守法的情节和精神,迫使市民在法律规则之内解决问题,从而使市民有一种法律的信仰和崇敬。也就是说,通过破坏法律规则来解决紧急问题是最后的选择,也是最坏的选择。解决问题的同时,也需要付出代价。久而久之,市民不会轻易破坏法律和规则,而对法律和规则破坏时,也是不得已的选择。其实,公共管理中会遇到很多这样的两难选择,公共管理者需要高超的知识和智慧,平衡法律和道义,“以人为本”和“以规则为本”之间冲突。例如,前一段时间,120救助者因为过路费与收费站发生冲突,结果耽误了病人的最佳救治时间。120救助者坚持不交费是有理由的,因为法律规则有明确规定。但是当这种紧急情况发生时,120救助者能否先破坏“规则”,交给收费站过路费把病人救治之后,再来实施对“收费站”的处罚呢?事实上,普通民众也需要这样的智慧和知识来平衡情和理,法律和道义之间的冲突。例如,前一段时间,上海出租车司机为了救人闯红灯,遭受到200元的处罚,交通部门在赞扬其道义的同时,也同样给予了其惩罚。不过,我觉得司机不需要觉得不可接受,公共管理者在给予赞扬时,依法作出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平衡是公共管理的精髓。

程序正义虽然合法,但不一定公平、公正;实质正义才是绝对的公平公正!!

胜者就是正义,败者就是不公平不公正?

什么是实质正义,在劳动法上怎么体现?

对于劳动法的定位,在总则中的第一条进行了定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劳动法的通篇法条中都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利与明确劳资双方义务的实质,从劳动者了调整与规范的内容都体现了维护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

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形式正义是基础保障。实质正义是价值追求,是根本目的。

郭利案件中哪些涉及实质正义的内容?

此答案结尾一段与网络其他资料不符。

行政层面的实质正义蕴含什么意义

实体正义是案件在事实上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加害者的不法行为。而程序正义者是通过程序的合法、正当,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体正义更加注重结果评价,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在诠释一种应然的价值利益;程序正义则主要关注过程评价,主要体现程序的正当性与合规性。裁判的过程,其实是主体试图使用有限的证据还原已经逝去了的“历史事件”的全貌,无论从“人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哲学角度,还是从时间流逝不可逆的物理学角度,我们都无法全面、真实地确定所有的案件事实。对于事后的观察者而言,可能相对合理的选择,或者说现实中可以实现的正义与公平,是通过建立一套公开、规范的程序,利用有限的证据链,去排除事件发生、演化逻辑中的合理怀疑,从而最大程度地接近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1、属性的区别程序正义: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理想状态。2、含义的区别程序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实质正义: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3、意义的区别程序正义: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实质正义:意味着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质正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正义

怎么理解“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由于形式正义体现于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 法律必须尽可能地反映实质正义, 和人们的政治理想、道德要求相一致,就如卢梭指出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而“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中,人们可以冲破滞后的法律。当然,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需要立法者审度权衡,在恰当的时候对法律进行改革。

实质正义是法治思维的特点吗

是。根据查询学术网得知,法治思维的特点有三个,分别为实质正义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性思维。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原则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原则如下:“从发展的观点看,正义的观念是动态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民认识的提高而不断变化”。正义经历了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演进过程。近代的正义观为典型的形式正义观。其具体内涵可概括为绝对自由与形式平等;绝对自由强调个人自由不受任何外来限制,形式平等则要求从多样的法律主体中抽象出“同一范畴的人”而予以相同对待。这种观念的法律反映就是以“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所构筑起来的私法体系。形式正义及其指导下的私法制度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解放,促进了社会的飞速发展。它们在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平等,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律的一致与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成功一方面源于近代形式正义观对人性的正确揭示,另一方面源于对当时社会条件以及人与人之间实际平等且地位频繁互换所做出的正确判断”。一旦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发生变化,其所基于的两个基本判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条件丧失,那么立足于开式正义的法律制度就会成为维护不平等和限制自由的工具。19世纪末期,原本平等的社会关系分化成雇佣者与劳动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垄断组织与中小企业等新型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范畴中,人们之间不再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而是出现了经济实力、社会资源、咨询信息的不对称,形式正义的法律规则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论身份,不分强弱;只论形式,不论内容;只论过程,不重结果,固执地坚持“同样范畴,同等对待”。若继续坚持用形式平等和绝对自由的形式正义来分配权利和义务必然会导致实质上的非正义,从而使法律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正是形式正义与传统民法的这种警境促使了经济法及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经济法的这种正义理念突破了形式正义的绝对自由与形式平等,注重在“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的经济性领域”以倾斜的方式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以有限自由和实质平等为其基本内涵。有限自由与绝对自由相对,是指实际上“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之法”。在完全自由的经济环境中,“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忽视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滥用经济权利和自由”。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实质正义是理想状态,程序正义是实现手段的一种。同时,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是可以量化、评估和可控的。而实质正义,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

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法律的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谁提出来的

实质正义是美国法学家罗伯特·M·柯林斯在他的著作《实质正义的概念》中提出的。程序正义则是美国社会学家马克·费恩曼在他的著作《程序正义:社会和道德的维护》中提出的。

如何理解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就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义意味著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应该得到善报,恶人必须得到恶报。   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一个注重结果,一个注重过程。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并不矛盾,在一个案子里是可以共存的。

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法律的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