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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信站公开招聘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方案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信站公开招聘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方案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信站系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信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由主管单位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招考岗位 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网站制作与网络维护;计算机应用系统与数据库运行维护;计算机通信)。 二、招考对象及基本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18岁以上(1990年1月1日出生),35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符合录用体检标准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参考 5、截止2008年8月1日前取得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 1、报名时间为2008年 5 月22 日至 5 月28 日 2、报名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个人简历(填写报名表) 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 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及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③、有工作单位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推荐原件及复印件。 ④报名时考生所填信息及持有的材料若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聘用时取消其聘用资格。 3、报名地点:省人才市场(贵阳市毓秀路),领取并填写报名登记表一份,时间为 5月 24日至5 月25 日。5 月26日至5月30日请到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信站(贵阳市南厂路153号)报名,咨询电话: 5769937,联系人:潘志坚 4、报名费:60元。 四、资格审查及考核 1、初审: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是否对口,学历是否达到要求,年龄是否符合条件,奖惩情况等。 2、考试:根据资格审查的结果,符合招聘条件的,将通知本人到指定地点参加专业知识的笔试、专业技能上机操作考试、面试三项,每项考试满分为100分,专业知识笔试与专业技能上机操作考试各占30%,面试占40%,报名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取消该职位的考试。 笔试、专业技能上机操作考试结束后,两项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进行面试。面试当场评分、当场亮分。 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时间为准。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综合评分分确定为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五、体检: 按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卫生厅黔人发[20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体检费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进入下一程序资格,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进入体检。 六、公示招聘结果 通过考试、体检、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在贵州人事人才网上公示笔试面试成绩(网址:www.gzrs.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报批 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人事厅审批。 八、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省人事厅批复,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为一年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巩固发展人防战备建设成果,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防部门登记、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和新建的平战结合地下工程及其辅助设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条所指人防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和保护,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防空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及市管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  (二)区、市、县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本级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  (三)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区、市、县人防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四)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开发利用和日常维护;  (五)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尚未设立人防机构的区、市、县和有关单位,应落实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安、城建、规划、国土、卫生、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使用第六条 现有人防工程,除按规定不宜开放的外,经人防部门鉴定,平时可以使用的都应开发利用。  人防工程归建设单位使用,但经人防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以调整使用;长期不使用的单位人防工程,人防部门有权统一安排调剂使用,其经济收益,实行人防部门和单位分成。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同胞和外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和适合地下环境的高新技术产业等,并享受人防行业和有关政策优惠。第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使用安全规定和行业卫生标准并在人防部门取得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方与使用方应签订使用合同。使用费收取标准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共同核定的标准执行。  公共人防工程使用费由人防部门收取,单位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单位收取并按规定每年向人防部门上缴管理费。第十条 单位内的人防工程自用作会议室、办公室、图书室的部门,免缴管理费。第十一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不得损坏防护结构和各种设备,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二条 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储存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因特殊需要利用人防工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并报经人防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查批准。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保护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侵占、损毁人防工程。第十四条 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的安全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取土、开渠和修建地而建筑物。  人防工程的安全范围由人防、规划等部门根据其性质、防护等级、所处位置和地面条件等具全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禁止向人防工程内倾倒拉圾、污物、排放废水、废气。第十六条 未经人防、规划部门批准,不准在人防工程出入的正面20米和左右两侧各15米范围内,新建无防震防塌能力的30米以上普通高层建筑。原已修建的,地面建筑产权单位应在建筑改造时采取防护措施,可在人防工程出入口补建防塌棚。第十七条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防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管理。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小区规划、专业规划和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等,应有人防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市和有关区县人防部门应当参加。第十八条 在城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新建、改建市政府设施、住宅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注意保护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损毁人防工程的,应经人防部门批准,由建设开发单位采取保护措施、予以补(迁)建或按现行工程造价予以经济补偿。未完清补(迁)建或经济补偿的,不准拆占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有新版的吗?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其主要内容:在我国很多城市,都修有防空洞,包括像地铁这样的地下工程也是重要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要按照验收规范严格执行,那么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哪些内容?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让我们通过下面的内容来做个简单了解。一、竣工验收依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1、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的各种文件。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变更等。3、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标准》等。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二、竣工验收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4、工程无漏水。5、内部粉刷完成。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三、竣工验收程序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备案表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7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报告。4、竣工验收具体程序通常是: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和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监督。 举行有各方参加的现场验收会议,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建设单位根据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质监站会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讨论工程正式验收是否合格; 监理单位宣布验收情况,质监站宣布质量等级。 办理竣工验收签字手续。综上所述,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简单讲包括了人防工程验收依据、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三大方面。具体到验收规范,涉及到很多数字,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施工,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建设。

宿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宿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宿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支队)面向全市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三年内未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 3、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无学位证书者须提供从事所招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4、身体健康,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5、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7年6月11日以后出生); 6、符合招聘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附表)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凡本人自愿并符合招聘条件者,于2008年6月11日至13日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901房间(市人防大楼,太湖路181号)报名。报名时间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17:00。 报名需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2008年应届毕业生提供推荐表)、学位证(2008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照2张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无学位证书者,须提供从事所招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社会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报名者填写《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二)考试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由市人事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同组织。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报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专业不足计划招聘人数3倍比例的,按实有人数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 (三)体检 体检由市人事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同组织。根据总成绩按职位拟招聘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可在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市人事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宿迁人事(编制)网、宿迁人民防空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 如有考核不合格者,可在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五)聘用 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试用期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办理聘用手续,试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在市人事局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成的招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监督举报电话:0527-84368365(宿迁市人事局纪检组)0527-84338503(宿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纪检组)。 五、招聘政策咨询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 0527-84338010 杨 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0527-84368361 杨苏峰(市人事局)   招考职位、报考条件及有关招考详情,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宿迁人事(编制)网      www.rsj.suqian.gov.cn 宿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网   www.sqrfb.cn 六、本简章由宿迁市人事局、宿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事局              宿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附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人数、条件一览表 岗位 招聘人数 招聘人员条件要求 性别 学历 要求 专业要求 户籍要求 其他条件 市人防行政执法支队 1人 男 本科及以上 土木工程专业 全市 取得相应学位或两年工作经验 1人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专业 不限 1人 经济管理或行政管理专业 全市 取得相应学位,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2级以上合格证书

人民防空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广州军区与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和建设目标,是指导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贯彻意见》精神,又快又好地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防空领导和组织建设  (一)落实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H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人民防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分管领导述职内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有效措施,每年度应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讨和解决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  (二)坚持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领导。〖HT〗肇庆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辖区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在2009年底前明确1名同级军事干部兼任人防办副主任,将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配合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工作。肇庆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有关业务。  (三)继续加强各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没有独立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端州区、鼎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县(市)设有市级经济开发区功能的城镇要逐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目标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配备领导班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要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前须征求当地人民武装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职数配备,应优先在人防系统内选配。进入人防部门的干部职工,应优先在军事院校中挑选。  (五)健全人民防空事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根据《贯彻意见》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业管理站加挂“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建成后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  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能力  (一)明确人民防空指挥体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建设要遵循“军地一体、联合防空、分级控制”的原则,使我市指挥体制统一、指挥机构健全、指挥关系顺位,充分发挥其战时能指挥和平时参与防灾救援的功能。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国人防〔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在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基本建成的基础上,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并投入使用,在条件成熟时还要建设预备指挥所。各县(市、区)要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行政划拨,其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人民防空警报能力和有(无)线通信系统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辖区警报与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及时编制和修订《防空警报器布点规划》。按规划目标增设警报器,加强设备管理、定期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制订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实施行之有效的手段,保持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防空警报无线控制系统建设步伐,2009年底前要形成全市范围防空警报统控能力。重点目标和重点范围必须装备具有二次报警能力的警报设备,建立有(无)线双重控制系统。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人防单边带无线电台数传网络,使全市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并具备数据、声音、图像传输能力的网络,战时用于防空指挥、平时可作用防灾救灾应急通信。信息、广播电视、交通、供电、军事机关、基础电信运营等部门,负责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道、电力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利用规划  (一)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管理。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为政府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将其中要素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严格落实。  (二)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修编《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各专项规划,于2009年前完成编制《肇庆市城区(含高要市城区)人防地下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要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工作方针,防护工程建设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的,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以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设计、审查、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未出示其已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凭证的,建设部门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国防战备需要,并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已建的人防工程在保障防护能力的前提下,制订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利用规划,达到“整合资源、改造利用、强化管理、盘活资产、以物业养物业”的目的,实现“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ue004  (三)强化已建防护工程和配套设施管理,营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工事时,应积极改造旧工事,完善战备功能,强化平战转换和管理,依据战备需要和地理要素,合理安排防护工事使用性能,提高其平战结合的可用性。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自来水和用电增容减免,用水量和用电量适当宽松等方面优惠政策,改善其投资环境。  四、积极制订《防空袭方案》和《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建设实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  (一)修订《防空袭方案》。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修订方案的要求和纲目,认真组织《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防空袭方案》由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和肇庆军分区批准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订《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发改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和重点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点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确定辖区重点目标并划分类别,组织、指导重点目标单位组建防护机构和防空救援队伍。每个重点目标要制订防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并报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应加强对重点目标的伪装防护,明确职责任务,适时开展防护演练。属重要工程或重大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须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三)建设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有计划地建设应对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和突发重大灾害的场所。建设应具有疏散隐蔽和接替指挥双重功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场所。按照《广东省肇庆市防空袭方案》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战备防空疏散保障和疏散人员分配工作,划分隐蔽位置,确定疏散路线,标明工事出入口,维持疏散治安秩序。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所等城市公共设施时要兼顾人民防空疏散功能的需要,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疏散、保障供给和有利服务。  五、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ue004  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明确相应职能职责。加强指挥信息化建设,在防灾救援中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工程和防空救援组织等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支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适时加挂“市民防局”牌子,增加民防职能,积极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职能转变。  六、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人民防空工作人员予以适当的下洞补贴。  (二)规范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使用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需按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征缴、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七、加大人民防空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力度,做好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一)加大人民防空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防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规宣传机构,落实人民防空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人民防空工作问责制,提高人防执法能力。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举报或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  (二)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公共卫生安全教育范围,纳入社区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大中小学教育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度在中小学开展“三防”教育,宣传部门与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防灾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防空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抓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警报试鸣前要加强对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公告的宣传,交警、供电、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试鸣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适时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会同军事机关选择合适的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对于居住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易地集中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布局时应把握两点:1、满足居住小区内掩蔽人员服务半径的要求,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这里的服务半径指由地面建筑楼梯口到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位置处,不包括下楼梯折算的距离;2、对于甲类人防工程,其主要出入口出地面的入口处要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外,满足“规范”3.3.3条规定,若满足不了,要采用防堵塞措施。四、根据“规范”3.2.15条规定,“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这里的“室外地平面”,是指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的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室外地平面最低点。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土层宽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小于“规范”4.5.4条规定的不利覆土厚度hm。五、“规范”第3.3.2条关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条件中第一点是“与具有可靠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这里的其它人防工程是指与该防空地下室结构上完全脱开,并通过一定距离的通道连接的其它人防工程,而不是与该防空地下室相邻的另一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六、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含)以上或者其主要出入口开口在普通地下室内,设计时应在战时建筑平面图上标明从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到室外地面的疏散通道位置、范围。该主要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有顶盖封闭段,其土中外墙、顶板、底板,要考虑武器冲击波土中压缩波作用。当防空地下室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的顶、底板等构件,应根据“规范”第4.7.11条和4.8.6条设计;未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防空地下室可根据“规范”第4.8.12条设计,作为疏散通道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应按表4.7.2或表4.8.2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土中部分的疏散通道底板,应考虑土中压缩波作用,同时兼作下层普通地下室顶板的疏散通道底板,应按“规范”表4.8.2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需设墙的,墙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其墙(柱)应考虑核冲击波动压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荷载值按“规范”第4.8.10条选用。七、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当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大于上述要求时,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隔墙,应按第八条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有关要求确定。八、防空地下室外设计下沉式广场易产生大面积直接暴露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该外墙在防护处理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设计不小于8m宽的普通地下室作为过渡区,该普通地下室应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防护外墙可按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间的隔墙设计。若没有条件设置过渡区的,防空地下室与下沉式广场相邻防护外墙核武器的最小防护层厚度按“规范”表3.3.13确定,核动荷载值可按“规范”表4.8.8中室外直通、单向出入口(ζ<30)的值采用。常规武器的动荷载值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中有关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相关公式计算。九、防空地下室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只按承受外压作用考虑。甲类防空地下室作用在扩散室与内部房间相邻的隔墙上的等效静荷载值,应按如下确定:人员掩蔽工程的取39KN/m,柴油发电站排烟口的取130 KN/m,其它非人员掩蔽工程的按65KN/m取用。十、防空地下室中预应力构件(除预应力管桩)承受动荷载作用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十一、防空地下室采用桩基且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设计时,桩身应按计入上部墙、柱传来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来验算其强度;防空地下室墙、柱应按“规范”要求的计入上部建筑自重和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验算其强度,桩(除预应力管桩)、墙、柱等应按“规范”规定考虑材料强度的提高。十二、防空地下室建筑专业应在设计图纸上明确平战转换构件、材料平时堆放的专用房间,专用房间面积按每个防护单元15-25m计,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构件堆放的专用房间平时不能设计为其它用途,在防护区内的专用房间面积可计入人防工程的掩蔽面积。十三、居住小区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可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通道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宜小于2.0m。十四、设计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上,应明确绘制口部、单元分隔、战时通风、防化、供水设备(含战时水箱)等各专业设备房间和其它战时功能房间,标明各防护(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有效面积、掩蔽人数(装备数量)或物资吨位(容积)等,标绘人防分区示意图;在电子文档上用pline线标绘防空地下室边界,标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以便人防面积核算。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应增加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明确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阶段、方法、部位、型号、实施要求等内容。 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kw;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kw;>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kw。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根据“规范”表3.2.1-1按有效面积确定,救护站一般按1个防护单元设计,急救中心宜按2-3个防护单元设计,中心医院宜按4-6个防护单元设计。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在安全方面,可以说是顾虑周全,50公分厚的钢筋混泥土和全封闭的通道设计,整套的通风管道,无论是发洪水还是战争,人民防空地下室基本上是万无一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