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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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主要方式

法律分析: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有其必要性。在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以委托代理的方式运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是代议制,即人民选举代表将权力赋予各级人大,人大再将权力委托给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受人大委托在人大制定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职权,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都是通过人大授权的形式行使各项权力。人民对于权力(利)的让渡和委托,使得一府两院手握有权力,而在这组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中,权力处于更为强势的地位。为避免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就有权以“权利”对“权力”实施监督和抗衡,使权力在合理的体制与框架中运行。实践中,就是由各级人大对其进行监督,代全国人民发声、行使各项政治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大监督是指什么

人大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的神圣权利。人大监督制度,是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如何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法律分析:一是聚焦热点,扎实开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监督。要加强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监督,把着力点放在规划制定、实施和财政预算的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部分变更及决算的审议上。要围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基本国策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支持和督促政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深入研究探讨,广泛开展调研,集中有效力量,加强跟踪监督,切实抓出成效。二是突破难点,增强监督实效。善于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检查和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撤销决定和命令、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销职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大监督权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利的表现。从监督权的构成因素看,它包括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四方面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如何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法律分析:一是聚焦热点,扎实开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监督。要加强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监督,把着力点放在规划制定、实施和财政预算的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部分变更及决算的审议上。要围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基本国策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支持和督促政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深入研究探讨,广泛开展调研,集中有效力量,加强跟踪监督,切实抓出成效。二是突破难点,增强监督实效。善于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检查和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撤销决定和命令、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销职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大监督名词解释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监督五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u2018三个代表u2019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既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明确了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以宪法为依据,重申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明确了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人大监督名词解释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监督五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u2018三个代表u2019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既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明确了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以宪法为依据,重申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明确了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人大监督法监督的特点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大监督名词解释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监督五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u2018三个代表u2019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既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明确了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以宪法为依据,重申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明确了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浅谈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近年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关节点来抓,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新机制,构筑新防线,力促新发展,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对预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但随着预防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如何进一步自觉全面接受人大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谈几点看法。 一、接受人大监督,务必强化自觉意识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参与,检察机关“一枝难秀”。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要形成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有机结合的大预防格局,形成职务犯罪“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就要正确认识职务犯罪预防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主动把职务犯罪预防放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真正做到不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不违反检察原则搞预防,不背离检察道德搞预防,将人大监督推向新的高度,促进职务犯罪预防规范有序发展。 二、接受人大监督,积极探索多种形式 (一)加强预防工作信息报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机关要加强预防工作情况的报告,实行全面工作定期报告、重要工作专题报告、人事任免事前报告、代表关注问题随时报告,以确保预防信息畅通无阻。 (二)征求意见、建议。探索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让代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脉支招:在人代会会前、会中、会后广泛收集代表意见、建议;成立联络小组,加强预防干警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络服务,随时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召开代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人民满意度测评表,积极征求代表意见、建议。同时,要以意见、建议为动力,结合实际推动预防工作新发展。 (三)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审议、检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审议、检查,以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工作部署、工作进程、工作成绩和不足以及预防机制,及时检查预防干警是否有违法违纪现象。针对视察、审议、检查意见有针对性地改进预防工作。 (四)加强预防干部述职评议工作。检察机关主管预防工作的检察长及预防干部积极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评议活动,为人大代表了解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客观评价预防干警工作表现,推动职务犯罪预防深入开展提供保证。 (五)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任免检察干部来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主管预防工作的检察长及预防干部应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织上的监督权,促进预防队伍建设。 (六)报送预防资料。及时向人大代表报送预防工作文件、信息、调研等内部资料,赠送有关报刊资料,以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和掌握预防工作动态。 三、接受人大监督,注重突出重点领域 (一)全面开展综合预防。针对我区实际开展综合预防,主动邀请人大全面介入,依靠人大监督和支持,逐步形成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警示预防有机结合的预防体系。一是侦防结合开展个案预防,围绕办案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查原因、找漏洞、抓整改。二是针对我区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深入税务、交通、水务、农业、工商、林业等热点行业和部门系统调查研究。三是针对我区农业大区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民生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加强农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等易发多发职务犯罪领域的预防工作。四是积极开展警示预防,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全方位、立体化、专业化推进职务犯罪预防。 (二)重点抓好工程预防。结合我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数量多、规模大、密度高的特点,特别邀请人大介入我院工程预防,跟踪督查秦陵遗址公园、行北渭河大桥等重点工程预防,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现场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督原材料的采购的基础上,把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引入工程招投标,确保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有效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三)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打击是特殊的预防”,检察机关应依靠人大监督和支持,打防结合,以打促防,加大力度打击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给腐败分子以巨大震慑,营造领导干部不想犯罪、不敢犯罪、不能犯罪的良好氛围。同时,依靠人大监督,有效遏制检察干警执法不公、知法犯法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及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因此,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要依靠人大监督,争取人大支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通过法制宣传、讲座、培训,警示教育,“送法下乡”,检察长接待日下巡访,预防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感染力,构筑坚实的思想防线,营造全社会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 四、接受人大监督,亟待健全各项制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预防部门要通过实际工作,推动人大根据《陕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结合我区预防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制度,进一步明确、规范我区预防工作。同时,预防部门要做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依靠人大监督推动预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健全领导体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和职能优势,整合各成员单位的预防资源,依靠人大监督和支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检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社会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建立跟踪监督制度。主动邀请人大全面介入预防部门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警示预防等预防工作,对预防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由单纯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四)建立综合考评制度。依靠人大监督和支持,将民主测评、廉政测评、领导班子考察、岗位责任考核等一系列监督指标纳入预防领导班子领导业绩考评,组织人大代表、检察干警、人民群众对其评议,将考核结果与任免、晋升直接挂钩,有效推动预防领导班子廉政勤政建设。 (作者单位:陕西西安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浅析基层法院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统一全体法官思想,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要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居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裁判位置,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履行法律职责的高度接受监督。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要通过思想教育和引导,使全体法官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接受监督新理念。   二、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到实处。一是主动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在人大闭会期间,结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法院年度工作重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或汇报。对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二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检查、视察和评查工作。积极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及审判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评议,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在检查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务求实效。三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为人大执法检查组开展的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协助配合,如实汇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要不折不扣地加以研究解决和落实。四是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能够系统地了解法院工作,更好地监督、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凡是法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都应当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指导或向其通报会议情况。法院制定的重要文件也要报送至人大常委会。结合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定期深入到人大代表中征求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改进落实,及时进行反馈。五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司法咨询员。通过这一制度,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了解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监督审判人员的执法情况,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咨询意见。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提供方便,事先积极邀请,并专设人大代表旁听席。   三、完善监督渠道,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性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接受人大监督,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交审议;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在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抄送人大常委会。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办理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保证答复的准确、及时。三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对确属错判的案件,要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和理由。四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监督。对于提请人大任命的法职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强化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通过人大任命前,要求拟任职人员端正思想,明确态度,认真全面地做好供职准备。要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对人大依法做出的任用、罢免、撤职、免职或接受辞职等决定,要坚决执行。五是重视和加强同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联系。把同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院督办室、立案庭、执行局和其他各业务庭都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人大监督渠道的顺畅。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大监督中的质询和询问有什么区别

质询和询问都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1、性质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属于议案的一种,一般是针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而询问只具有介绍、说明的性质,帮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不具有议案的性质。2、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的;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和为什么质询。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3、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答复。在代表大会期间,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须是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询问的运作程序则简便、灵活多了,没有规定要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与否。一般采取随问随答的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代表个人即可以提出询问。对回答询问的人也没有严格要求,一般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即可。

浅谈怎样做好人大监督工作

一、练内功。加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作为地方人大,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积极主动的作风,着力加强思想、作风、制度和组织建设,练好内功,提升素质,以更好地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和民意机关的作用。 (一)加强学习提素质。加强人大干部队伍的法制教育和理论探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重点学习法律、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的知识,熟悉人大工作规律和特点,掌握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人大干部队伍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把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创新型、廉洁型的“五型机关”。 (二)改进作风抓落实。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扩大层面广泛联系代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察实情、深入群众找问题、结合实际出实招,通过访民情、听民意、集民智,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合理建议和有力支持。同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充分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大工作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更好地开展。 (三)完善制度求实效。内要发扬成功经验,外要借鉴先进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切合实际、操作性强、实效明显。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不断规范办文、办事、办会程序,推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建好队伍激活力。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从把人大看作是二线的工作、二线的干部的认识误区中走出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经常关心离退休老同志的生活问题,多向老同志取经请教,主动征询他们关于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大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力度,充实一批高素质、有潜力的年轻同志到人大干部队伍中来,对他们在政治上多培养、工作上压担子、生活上多关心,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有活力的人大干部队伍。 二、强服务。人大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法律性、程序性强。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三大重要职权。人大要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关键要依法履职,用好“三权”。 (一)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为地方发展“引路导航”。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坚持完善人大制度的需要,是避免重大决策失误的需要,是加快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具体工作中,要深入细致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处理好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因时因地因事地加以研究决定,充分体现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原则;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什么是重大事项”,使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真正体现民主性、科学性、指导性。 (二)用好人事任免权,为地方发展“选才点将”。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做到既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又充分发扬民主。推行干部任前考察和任后监督,坚持和完善任前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和“公开亮相”制度,有效地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法制意识,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知法、守法,自觉养成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进一步加强对受任命干部的监督,增强受任命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公仆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继续实行受任命干部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履职情况报告的制度,以利于人大常委会了解受任命干部的年度履职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给他们“提个醒”,使他们廉洁从政,依法从政,真正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公仆。 (三)用好监督权,为地方发展“保驾护航”。坚持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是国家体制,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真正克服思想障碍,做到“敢于监督”。坚持着眼于地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增强监督力度,不断探索对财政、人事、司法等关键领域的监督,注重跟踪问效,做到“勤于监督”。坚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检查、调查、视察、审议、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注重从工作创新、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理代表建议、清正廉洁等七个方面进行评议,并建立有效的督办反馈制度,使监督工作有始有终,民意直通,做到“善于监督”。 三、树形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树立良好的形象至关重要。具体工作中要通过“三抓”,树立人大阳光、清廉、务实形象。 (一)抓廉政建设,树阳光形象。公生明、廉生威。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同时接受人民的监督。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就必须致力于加强廉政建设,做到“三管齐下”:一是严格管好本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思、慎用权、慎交友,时时刻刻做好廉洁自律表率;二是严格管好家人,教育家庭子女、亲朋好友不能因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他人牵线搭桥、说情、打招呼捞取好处;三是严格管好身边人,关心爱护人大干部的同时,经常教育他们正确对待所处的工作环境,勤学好问,严于律己,扎实工作,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二)抓宣传造势,树权威形象。在定位上,把人大宣传工作定位为党委的宣传喉舌、人大的形象窗口、人民的监督渠道、政治文明建设的舆论导向,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完善奖励制度;在内容上,大力宣传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等,拓展宣传深度广度和鲜活性,提高宣传效果;在方式上,创新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组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汇演,进行覆盖面广、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通过宣传造势,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大意识,提高人大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三)抓民生纾困,树务实形象。坚持把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紧密围绕“双转移”、扶贫开发“双到”、“五联创”活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做好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报告,着力推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人大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注重发现和研究信访中反映的敏感事件和共性问题,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依法处理,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已进入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科学发展观对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不断总结,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中共兴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江理达

司法局长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监督就是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