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就是一个有实权一个没有。

巴黎公社用革命方式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最高权力机关——公社

A 试题分析: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因而①正确;公社权力机关由直接选举产生,体现②人民民主原则;依据材料中“所有公社人员的工资不得超过技术工人的工资”可知③符合题意。由于巴黎公社是工人阶级建立的政权,主要是在城市中,故④错误。故选A。点评:本题考查巴黎公社的基本史实。巴黎公社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虽然失败了,但是却为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方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此外,巴黎公社的背景、措施、失败的原因也需要掌握。

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什么?它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作为执政党,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当然有一个领导政治发展的任务。执政党不可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和责任。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对政治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对政治实行领导,或者坚持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都是极为正常而必须的。具体而言,执政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在于实际拥有和运行国家的权力,使国家机器根据执政党所设定的目标运行。执政党往往通过其政策来表达其意志。但是他们的意志转化为社会的现实,需要必要的中介。这个中介主要就是国家。执政党总是依法通过对于国家的作用,进而实现其管理社会的意志。国家是执政党管理社会的组织工具。当然,执政党对于政治的领导和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是随意的,也必须遵从法治的要求,依法做出政治领导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担负起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二、积极主导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起点,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哪一个政党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也就掌握了国家发展的大方向。因此,执政党必须关注立法,并主导立法发展。随着法治的发展,立法权的重要性将得到进一步突显。它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大影响。因此,西方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执政党才会以其占有立法机关多数席位作为其执政的标志。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如何得到贯彻和实现,通过对立法权的控制、主导和行使,无疑是重要的途径。这既是当今世界政党政治的惯例,也是实现依法执政所必须。因为执政党对于立法权的主导,必须是依法主导,把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度上升为国家法律,使立法会体现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帮助执政党全面实现其依法执政。三、努力确保执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了,执法就是关键;只有法律被很好地执行了,法律所设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作为执政党来说,关注立法这一首要环节,固然是正确的,但是它还必须关注法律的执行。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再好的立法也是一纸空文,没有实在的意义。执政党的政治意图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客观现实。执政党确保执法的方式和途径都是多样的。首先,执政党可以通过自己党员的作用确保法律的执行。在现实社会中,大量的执法官员都是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他们的带头执法和良好执法必然有助于实现法律,必然有助于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只要中国共产党的每位党员和党的干部都确保法律的良好执行,法律当然就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其次,执政党还可以监督法律的执行。它随时可以就执法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具体建议;更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对既有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也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废除旧的法律来影响执法,改革执法,从而确保法律的良好执行,确保法律符合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四、自觉遵守法律。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是以自觉守法作为保障的。如果执政党的机构和党员不能严守法律,法律就必然遭到破坏。受到破坏的法律,其蕴涵的政治意图当然就无法实现。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实现自己政治主张的需要。因为立法本身就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进行的。任何执政党没有理由拒不遵守自己主导下制定的法律。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在立法上的政策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是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执政党是社会的政治主导力量甚至是领导力量。执政党的守法情形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守法状况。执政党良好的守法是一个社会守法的表率,它对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示范的意义。对此,执政党的领导干部和每个党员都应有自觉的认识。尤其是对于纪律严明、身份明确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

依法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吗

是的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的体现和要求,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依法行政,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 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 路要走。 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 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 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 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 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 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 正偏差行政行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 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 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 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 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 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 则。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 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 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而"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 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 ,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另外,公众监督权力在行使的时间上,都是在公共权行使违规后对其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在权 力行使前的预防阶段,行使中的控制阶段,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不愿受到监督,公民个人不知 道情况不能监督,知情者看到监督风险太大不敢监督,社会其它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无法监 督。 4.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给政府官员腐败埋下祸根。 行政权的运行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在权力运行中"家长制"的现象 十分严重。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之中:一是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 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积极介入社会资源分配的做法,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当政府 掌握着资源配置生杀大权时,试图谋取某种私利或特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其首要任务就不再 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到市场上争取,而是以各种手段去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 部门,通过走捷径去获取利益。 5.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人民司法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其监 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去规范和制约被监督者的行为;防范功能,防 止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发生;控制功能,对偏离正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揭露惩戒功能, 对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威慑护善功能,维护、保护、弘扬廉洁奉公行为。但是, 监察权的行使不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却弱化了这些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法》第4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即使由此 引起了行政纠纷,也只能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监察部以复核决定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而 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解决。这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永远不能成为行政诉讼 的被告。行政权的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决",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6.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 格的法律 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行政监 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级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 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 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他们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而他们的上级对 其知情的程度和监察的力度却没有硬性规定,这种监督的后果是给行政权滥用留下了空间。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 的监督。这些监督打折扣的原因:一是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 和能够与同级或上级组织抗衡的权威;二是监督权处于事后行使,没有进入到权力行使的过 程之中;三是监督主体自身的评价机制不健全,上级行政监督机关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缺少 工作政绩的评价机制,一级行政机关发生非法行政的现象,该级的行政监督机关应该受到何 种失职追究不明确。 7.行政权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 就我国权力运行过程而言,一个比较突出的弊端是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 限范围, 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邓小平指出:"各 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 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 管 。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50.)缺乏责任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 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 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 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 法律处罚。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8.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行政程序建设的一大特征就是制度化与法治化特色不明朗,随意行政和恣意 行政现象 严重。"(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99-600.) 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骤 、顺序以及时限的规则。行政机关和行政权相对人双方对行政程序的认同和遵守是衡量一个 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尺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用 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 法典,办事程序五花八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目前立法形 式明确地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和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颁布 至今14年来的相关资料表明,司法审判实践中未出现过一起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消行 政行为的审判。没有这种案例并不能说明各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符合程序规则,相反,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既然违法,又得不到纠正,原因就在于对行政程序 违法缺乏实质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定的标准。 9.透明行政的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人民的支持,经 常保持同 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宪法的规定,为行政公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 民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了解政府行使权力的质量和过程。现实状况 是,人民的这种知情权缺少法律保障,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很多,决不仅仅表现在这九个方面,要实现依法行政,这九个方面至少 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深入思考,并研究相关对策。

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 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 路要走。 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 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 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 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 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 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 正偏差行政行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 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 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 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 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 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 则。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 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 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而"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 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 ,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另外,公众监督权力在行使的时间上,都是在公共权行使违规后对其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在权 力行使前的预防阶段,行使中的控制阶段,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不愿受到监督,公民个人不知 道情况不能监督,知情者看到监督风险太大不敢监督,社会其它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无法监 督。 4.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给政府官员腐败埋下祸根。 行政权的运行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在权力运行中"家长制"的现象 十分严重。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之中:一是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 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积极介入社会资源分配的做法,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当政府 掌握着资源配置生杀大权时,试图谋取某种私利或特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其首要任务就不再 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到市场上争取,而是以各种手段去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 部门,通过走捷径去获取利益。 5.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人民司法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其监 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去规范和制约被监督者的行为;防范功能,防 止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发生;控制功能,对偏离正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揭露惩戒功能, 对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威慑护善功能,维护、保护、弘扬廉洁奉公行为。但是, 监察权的行使不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却弱化了这些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法》第4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即使由此 引起了行政纠纷,也只能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监察部以复核决定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而 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解决。这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永远不能成为行政诉讼 的被告。行政权的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决",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6.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 格的法律 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行政监 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级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 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 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他们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而他们的上级对 其知情的程度和监察的力度却没有硬性规定,这种监督的后果是给行政权滥用留下了空间。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 的监督。这些监督打折扣的原因:一是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 和能够与同级或上级组织抗衡的权威;二是监督权处于事后行使,没有进入到权力行使的过 程之中;三是监督主体自身的评价机制不健全,上级行政监督机关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缺少 工作政绩的评价机制,一级行政机关发生非法行政的现象,该级的行政监督机关应该受到何 种失职追究不明确。 7.行政权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 就我国权力运行过程而言,一个比较突出的弊端是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 限范围, 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邓小平指出:"各 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 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 管 。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50.)缺乏责任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 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 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 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 法律处罚。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8.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行政程序建设的一大特征就是制度化与法治化特色不明朗,随意行政和恣意 行政现象 严重。"(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99-600.) 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骤 、顺序以及时限的规则。行政机关和行政权相对人双方对行政程序的认同和遵守是衡量一个 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尺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用 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 法典,办事程序五花八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目前立法形 式明确地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和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颁布 至今14年来的相关资料表明,司法审判实践中未出现过一起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消行 政行为的审判。没有这种案例并不能说明各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符合程序规则,相反,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既然违法,又得不到纠正,原因就在于对行政程序 违法缺乏实质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定的标准。 9.透明行政的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人民的支持,经 常保持同 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宪法的规定,为行政公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 民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了解政府行使权力的质量和过程。现实状况 是,人民的这种知情权缺少法律保障,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很多,决不仅仅表现在这九个方面,要实现依法行政,这九个方面至少 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深入思考,并研究相关对策。

国家公权力机关有哪些

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六个有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行使统治权力的机关。在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中,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与行使行政权的总统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处于制约与平衡的地位。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有权控制内阁(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干预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公权力机关有哪些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公安局,行政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行政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有四项职权,你说的应该是决定权,即决定除立法以外的重大事务。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权主要包括:三批准:①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两决定:①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②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当然还有其他重大事务,如国家重大工程的建设(如当年的三峡,葛洲坝)等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有

法律分析:公共权力的主体以国家机构为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属于我国的公权力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