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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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补贴放在哪个科目

“聘任制补贴”一般放在“管理费用”板块的“福利费”中。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工福利费

深圳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

从历次机构改革的情况来看,改革能否收到预期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解决好人的问题,机构的优化必须与用人机制的优化相结合,才能真正促成行政运行机制的优化。 ———王荣 从2010年1月1日起,深圳市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无论是通过招聘,还是军转安置、调任、市外转任等方式进入的,一律实行聘任制。其中,对军转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不实行试用期,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根据其军龄给予一次性补偿,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账户。 ———李锋 南方日报讯 (记者/叶明华)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圳昨日召开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动员大会。“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路出台后,社会各界和互联网上反响热烈,改革后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也出现了报名火爆的场面,说明了这项改革是得民心、顺民意的。”省委常委、代市长王荣说。 今后所有新进公务员均实施聘任制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城市之一,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借鉴香港的做法进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研究和探索。2006年8月,深圳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在公安系统进行了专业化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而从2007年1月起,深圳也被原国家人事部确定为开展公务员聘任制试点的城市之一。 “深圳本次开展的分类管理改革,覆盖了全市行政机关所有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所有参公管理人员。”据深圳市常务副市长李锋介绍,在职位分类改革方面,公安系统继续按分类管理的要求深化专业化改革,监狱劳教系统警察按公安模式启动专业化改革。市直10个部门所属执法单位,以及6个行政区和光明、坪山新区所属履行环保、文化、卫生、劳动、城管执法职能的执法单位中所有在编非领导公务员划入行政执法类;区属其它执法单位待区机构改革后再确定是否划入。市气象局气象预警预报处、网络监察处的所有在编非领导公务员划入专业技术类,其他公务员暂按综合管理类管理。 据李锋在动员大会上透露,在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方面,从2010年1月1日起,深圳市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无论是通过招聘,还是军转安置、调任、市外转任等方式进入的,一律实行聘任制。其中,对军转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不实行试用期,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根据其军龄给予一次性补偿,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账户。 三大职类“优势不独占,劣势不集中” 分类管理改革后,深圳公务员系统正式形成了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大职类,由于综合管理的各种待遇仍保持不动,因此仍被认为是“铁饭碗”,而后两者却被网友市民们看作是“瓷饭碗”。然而,李锋昨日在提到三类公务员的“含金量”时提到:“三大职类将实现综合平衡,换句话说就是优势不独占,劣势不集中,让三个职类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吸引力,从而引导公务员分类发展。” 据李锋解释,“综合平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总体待遇大体相当。三大职类公务员预期总体待遇平均水平基本类似,进入不同职类干一辈子的总体待遇平均水平差别不大。“这里强调的是总体待遇,也就是各职类所有公务员一辈子待遇总和的平均水平,而不是某几个个体的比较,也不是某个时点待遇的机械比较。”李锋说。 二是职业发展前景各具特点。综合管理类实行职数控制,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结构,强调竞争择优,个体发展前景的差异大、不确定性高,最终大部分人将积聚在金字塔的底部(科级);行政执法类在职业发展的大部分时间不受职数限制,靠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晋升,发展前景确定、路径清晰、节奏平缓,大部分人最终发展高度差别不大但快慢有别(基本上都可达到二级执法员以上);专业技术类强调对专业技术的尊重,专业技术水平在职业发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专家和技术权威将可能获得优于高官的待遇,但其交流机会相对较少。 “分类改革后,三大职类公务员的职务,在工资上可能有一定比较关系,但其本身代表的意义完全不同。”李锋说,综合管理类职务主要体现职责权限和能力的大小;行政执法类职务主要体现在执法职位上的年功积累和业绩情况;专业技术类职务则体现在专业技术职位上的专业水平和考核情况。因此,三大职类的横向比较既不科学,实际意义也不大,应更注重同职类人员发展情况的比较。按照改革方案设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约3至4年可上一级台阶,45岁左右可达到相当于副调研员的工资水平,退休时有30%至60%人员可达到相当于调研员的工资水平。 “分类管理为公务员队伍成长开辟了三条阳光大道” “实施公务员聘任制和分类管理改革,不是要不要改的问题,而是今天改还是明天改,是主动改还是被迫改的问题。”王荣说,目前,公务员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对公务员的“铁饭碗”、退休待遇等问题诟病很多。无论从国家的部署还是从社会的要求来说,下一步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都必须是公务员自身,而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路出台后,社会各界和互联网上反响热烈,而改革后举办的首次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考也出现了报名火爆的场面,说明了这项改革是得民心、顺民意的。 王荣认为,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历次机构改革的情况来看,改革能否收到预期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解决好人的问题,机构的优化必须与用人机制的优化相结合,才能真正促成行政运行机制的优化。”王荣说,要使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初衷,收到更大效果,就必须配套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公务员适应新机构、新职能的要求。这就需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职能设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改革,打造一支更加专业、更加高效、更加廉洁的职业公务员队伍,从而更好地履行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分类管理的实施为公务员队伍的成长开辟了三条阳光大道,避免了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情况,而且每条道路都有足够的上升空间。”王荣认为,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不仅要着眼于提高公务员个人素质,更要着眼于优化人才结构、理顺执行体系、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执行力。“任何一支有效率的团队,都是各擅其长、通力合作的团队,都是复合型人才与专业型人才组合、管理型人才与业务型人才搭配的团队。就像行舟,光有掌舵者,船无力前行;光有划桨者,前进就失去方向。”王荣说。 而针对新进公务员均实行聘任制,打破“铁饭碗”的尝试,王荣则认为,深圳推行此项改革主要是解决公务员的出口问题。“不解决出口问题,其它改革措施都只能触及皮毛,因此改革必须是职位分类与聘任制的结合。”王荣说,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政治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使用行政编制,履行公务员权利义务,在职责权限、能力要求、职务升降等方面执行同样的制度。二者的差别体现在用人方式上,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退休保障制度,相对于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其退出机制更加灵活,单位二次选人和公务员二次择业的自由度都更大。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发展沿革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历史沿革经历了制度萌芽、初步探索、深化发展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相应的特点。 1.公务员聘任制的萌芽阶段(21世纪之前) 聘任制的思想萌芽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胥吏”概念。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模仿了苏联的委任制模式,由任免机关直接指定人选担任一定职务。改革开放后,为适应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乡镇干部聘任制,并逐渐扩散到全国各地。1987年、1992年分别出台的《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指导和规范各地区的乡镇领导干部聘用制实践。此时的聘用制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聘期考核、工资结构等方面已具备公务员聘任制的基本特征,被认为是制度生成的前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行政机构改革与干部人事体制改革也被提上议程。在“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的思想指导下,中共十三大提出,通过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1988年,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新组建国家人事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199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暂行条例》规定部分职务实行职位聘任,这意味着公务员聘任制与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时生成。这一阶段的公务员聘任制特点是国家为主导驱动制度生成,公务员聘任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公务员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体制改革共同展开。以国家驱动的特性提高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效率,同时为各地方的实践探索奠定了基础。 2.公务员聘任制的初步探索阶段(2000年-2010年) 2000年,原国家人事部部长宋德福强调,在当前强调政府活力和效能的社会发展阶段和背景下,应当采用委任与聘任相结合的公务员任用制度,从而保持制度改革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此后,各地对聘任制展开探索,并形成了吉林模式、深圳模式、珠海模式三种政府雇员制方案,却皆因缺乏国家层面的管理规定无疾而终。在此背景下,2005年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首次对公务员职位聘任的适用范围、聘用程序、考核薪酬、人事争议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升了聘任制在公务员任用管理中的功能地位,从法律上为实施公务员聘任制扫清障碍。原国家人事部部长张柏林指出,应当在总结地区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之上,不断完善公务员聘任制的实施细则,提供全方位、高层次、多元化的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2008年,国家人社部和公务员局相继成立,继续深化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着手试点工作。随后,中央政府陆续开展大部制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等重要工作,为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开启了国家主导、各地方协同并进的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探索历程。 2007年,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上海浦东和广东深圳开启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次年,浦东开始招聘城市规划、金融规划等6个专业领域人才,对聘任制公务员采用协议工资制。与此同时,在强调大胆创新、平稳推行、激发活力的思想指导下,2007年至2009年间,深圳市共开展2次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工作,涉及安全监察、信息技术等多个专业性领域,吸引了数千人报名。然而,试点过程中暴露了公务员聘任制的诸多问题:一是政府提供的薪酬与市场水平存在差距,使得招聘岗位缺乏竞争力;二是在缺少科学合理的职位分类情况下,如何界定“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成为实践过程中的难题;三是晋升通道不畅、社会保障缺乏、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抑制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这一阶段的公务员聘任制特点是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部分地区率先进行政策试点,总体上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人数与招聘规模较小,社会认可度不高。在此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仍然发挥主导作用,而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仅在小范围内发生作用。 3.公务员聘任制的深化发展阶段(2011年至今) 2011年,在纪念《公务员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时任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指出,应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发展公务员聘任制[15]。同年,中组部、人社部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指导各地区推进和扩大聘任制改革,开创了各地方政府大胆创新、竞相试点的发展局面。2012年“两会”期间,尹蔚民再次强调,国家与政府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地进行聘任制探索,通过不断地总结完善,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与办法。此后,各地区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和管理办法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截至2017年,已有20多个省份试行公务员聘任制。 2017年,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七次会议指出,职位聘任制是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关键力量和重要方式。同年12月,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傅兴国强调,应当重点关注职位设置的合理性、必要性与适当性,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作用,保障人员招聘的公平公正、业绩考核的合情合理、争议处理的心服口服[17]。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改革实践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推动了中共十八大以来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发展。逐渐走向健全成熟的公务员聘任制俨然成为未来我国政府弹性用人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 这一阶段公务员聘任制特点在于国家主导与地方实践相结合,共同推动制度创新。在总结试点地区制度的经验与问题后,中央出台管理规定,对地方的聘任制实践进行指导、规范与管理,对制度变迁路径进行选择和统一。而地方也结合具体情境进行聘任制实践,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制度创新。这一过程的循序渐进不断推动公务员聘任制的发展成熟。 来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03期)

如何进一步深化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1.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 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1.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人民调解员是聘任制吗

法律主观:人民调解 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 诉讼 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者的区别是:公务员产生的方式不同。选任制:通过选举任用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在中国汉代乡举制度中已有雏形。现代选任制则内容比较完备,形式也较民主。西方国家的议会或国会议员,中央及地方各级最高行政首脑普遍采用选任制产生。委任制:根据职位要求,由有任免权的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委任公务人员某种职务。委任制主要适用于非选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委任制常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采用。它有利于行政权力集中和确定行政责任、贯彻行政决策和行政命令,使用人与治事相结合,人尽其用。聘任制:根据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用签订合同或发聘书的形式,聘用公务人员在一定的任期内担任某一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任期届满根据需要和受聘人的情况,可以续聘、解聘或辞聘。聘任方式有公开招聘和有限招聘。公开招聘一般与一定的考试或考察相结合,又叫选聘制或考试聘任制。

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扩展资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聘用制

公务员考试报考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请问聘任制书记员与法院的其他公务员有何区别,请权威部门说一下政策

上当啊。过关斩六将考进法院,都不允许去综合部门。即使过了司法考试还是没有出路。最可怕的是相关政策跟不上去。直到退休只能记录了。干的再好也没有用,一点前途都没有。

30余种事业单位将要改制,公务员也要实行聘任制,铁饭碗还铁吗?

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新政策介绍如下:一、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新政策1.公务员将逐渐转为聘任制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行,将部分公务员岗位逐渐转为聘任制,也就是所谓的合同工,不仅没有铁饭碗,而且福利待遇也会下降,也有部分地区,虽然没有改变公务员的铁饭碗性质,但是对公务员实行了降薪,甚至取消了部分福利,例如绩效奖金。2.取消30多种事业编制的铁饭碗除了公务员实行降薪或者转为聘任制以外,还有30多项事业编制,预计也将转为合同工,包括招待所,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图书管理等相关岗位,所以想要获得一份铁饭碗工作,并且打算报考这些岗位的同学,可以尽量避免这些岗位。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聘要求1.学历条件一般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最低的学历要求都是大专,但是部分岗位要求要本科及以上,所以那些要求大专的岗位,报考的人数会比较多,竞争很激烈,所以同学们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够考上。2.年龄要求由于体制内的工作年龄要求都在35岁以下,甚至部分要求比较高的岗位,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但是如果拥有一份高学历,例如研究生和博士,对于年龄的要求也会适当的放宽。3.专业要求部分技术性岗位会要求专业对口,所以同学们在报考时一定要看清楚要求再进行报考。4.拥有技能证书某些特殊的岗位,可能会要求有相关的执业证书,才能够正式上岗,例如医学,会计,工程师等等,必须要有资格证才能够入职。

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的关于报告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央书记处、国务院:职称评定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一)据一九八三年底统计,全国获得职称的人员共五百九十五万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相当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一级的)九万四千人,占获职称人员的百分之一点六;中级职称人员(相当讲师和工程师一级的)一百五十三万。人,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七;初级职称人员四百三十二万五千人,占百分之七十二点七(其二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职称的一百九十三万人,相当技术员一级职称的二百三十九万五千人)。几年来,职称评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观在以下三个方面:(1)增强了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的责任感,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稳定了专业技术队伍。(2)通过对学术、技术、专业水平及成就的考核和评价,激励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促进了人才的成长和各项事业的发展。(3)发现了大批中青年优秀人才,为提拔一大批合乎四化条件的干部创造了条件。实践中虽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论资排辈、降低标准、扩大评定范围和片面强调学历、论文等问题,但是主流是好的。在职称评定工作中,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职称既具有称号性质,又具有职务因素,两者混在一起;与职责分离,但又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没有数量限制,一旦授予、终身享有等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二是由于多年来工资基本冻结,都希望能通过职称评定解决待遇问题。(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为了适应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对职称评定制度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鬲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由于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就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科学技术交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离退休应坚决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这样的改革,将有利于克服在专业技术认员管理制度上长期存在的积压、浪费人才的弊病;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打破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改变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几项规定和要求:(1)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必须对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档次、适用范围、不同单位类别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和审批权限等作出原则规定,报国家科委核定。所设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应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经核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2)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中各级人员的合理结构比例。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拟定所属部门和地区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备案前需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准;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中央国家机关的限额,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中央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事业单位,应由中央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统一领导部署;属地方的事业单位由地方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进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准。增资指标未经批准不能突破。(3)受聘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由于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在制定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时,应给下属部门和单位以结合实际灵活执行的余地。考虑到实现干部队伍四化的需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出任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应相应具备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相应学历也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4)在检查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的基础上,对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应承认其具有受聘或被任命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适当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本报告经中央正式批准颁发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应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应首先作好职称改革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各单位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应大体在一九八六年或稍长一些时间内完成,所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成功。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就是前者是包罗万象,笼统一点讲,后者是针对性有效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中国从1986年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共30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其基本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总结如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是一种干部职务,它以聘用的形式被任命后,有一定的任期,仅在本单位内有效。实行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因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这样,就能够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他们的合理流动,打破旧的人才管理体制僵化的格局。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是: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是包罗万象,笼统一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针对性有效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专业技术职务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是一种干部职务,它以聘用的形式被任命后,有一定的任期,仅在本单位内有效。实行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因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促进他们的合理流动。

深圳大学聘任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深圳大学聘任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大致如下:一、薪酬组成基本工资:根据不同职称、岗位确定的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职务、工作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评确定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年终奖金等。二、薪酬岗位设置学术型人才聘任岗位:包括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型人才聘任岗位:包括工程师、技师、高级实验师等。三、薪酬管理流程部门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聘任制人员的绩效工资,同时综合考虑基本工资、福利待遇等因素,进行综合薪酬管理。对于优秀聘任制人员,学校将给予特别嘉奖,如给予荣誉称号、班子奖金等激励措施。

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六章 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第七章 奖励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法理分析_今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是教师任用的一种方式,是教育人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小学已普遍实行教师聘任制,希望通过这种任用制度的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优化配置人力资源。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目前主要是两种:任命制(即派任制)和聘任制。我国实行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其准确表述应是:在教师任命制的基础上,由校长实施的教师岗位职务聘任制。因而,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还缺少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即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教师劳动力市场。没有成熟的教师劳动力市场,不能形成教师流动机制,就无法实现施行教师聘任制的初衷。   我国现阶段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任用,仍以派任为主,虽然大多数学校已经和所属教师签订了聘任合同,但多属岗位职务聘任,教师聘任制并没有真正实施,徒有其表而已。几乎所有的公办中小学都管不了用人的进、出口。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聘任制的实施效果不太理想。从近几年教师聘任制的实际运行看,全国各地的效果并不乐观。据浙江省台州市教科所在台州市对教师聘任制改革的调查结果,对教师聘任制实施过程的评价,中小学教师有35%认为政策制定得比较完善,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不是一回事;有31%认为制定政策时的意图与实际效果有距离。这两方面的意见是相似的,共占总体的66%,这说明制度改革的构想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颇大。   (2)聘任局限于比较小的范围。目前,中小学教师的聘任范围一般都比较小,主要限定于两个范围之内:一是限定在校内聘任,学校不能走出校门去选教师,教师也不能离开原校选他校。一个学校如果教师超编,富余教师安排难,造成了教师资源浪费;而在教师缺编的学校,又不能实行优胜劣汰、竞聘上岗。二是局限于教育行业内部。基本上不考虑教育行业以外的愿意从教且本人的素质达到教师任职资格的人才。   (3)配套的教育人事制度不完善。教师聘任制、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考核制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三大方面,教师聘任制是其中的核心。教师聘任制的实行,需要其他制度配套完善。但现实情况是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考核制的实行也不令人满意。   我国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教师聘任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聘任合同要由校长代表学校与教师签订,而且具体聘谁不聘谁,校长可以说了算。长期以来,我国校长产生的办法基本由上级指定、任命,作为学校主体的教职工对校长的人选无决定权。这就造成一些校长曲解校长负责制,独断专行,只对上负责,不对广大教职工负责。有些学校的校长在教师聘任过程中,任人唯亲,顺我者聘,逆我者辞。教师们为保住“饭碗”,不敢得罪校长怕招来“下岗”之祸,与此相伴的是专制的滋生,失去监督的校长们一言九鼎。一旦养成凡事个人说了算的专制作风,极有可能阻碍教师聘任制的顺利推行,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通过考核,可以评定教师的工作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考核不合格,不胜任教育教学的人员,应当通过考核解聘。但由于目前一些地方考评体系不科学,考核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结果受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不客观、公正、准确,致使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教师的依据,往往产生消极后果。   2.主要原因   (1)现行人事制度下教育行政机关、教师、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通过对各国教育管理现状和公立中小学教师的任用方式的比较可知,聘任制和派任制虽然不同,各有特点,但如果实施得当,在实践中并没有优劣高下之分。关键是理顺不同任用制度下的教育行政机关和教师、学校和教师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明确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如果实施派任制,那么,教师的任用和管理权就应归县级教育行政机关,教师任用的法律关系在教育行政机关和教师间发生,学校没有人事调配权,仅有在学校内部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安排工作岗位的权利;如果是推行聘任制,教育行政机关就要把教师的任用权下放给学校,让学校和教师双方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本着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公平协商签订聘约,在聘约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若表面上实行聘任制,但教育行政机关又紧握人事权不放,那就使得教育行政机关和教师、学校和教师之间职责不清,关系混乱,最终对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2)教师聘任缺乏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从原则性规定这个层面讲,实行教师聘任制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这里的“应当实行”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法律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向的确定,即从发展方向看,不存在要不要实行教师聘任制的问题。但从操作层面上看,我国目前缺乏教师聘任的操作性的法律文件。《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在我国,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资格制度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操作性法规,唯独对于教师聘任制度,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一般是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相应的聘任办法,由于其不属于法源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上各地规定各行其是,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教师聘任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使教师聘任制应当实行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实行。   (3)成熟的教育人才市场没有形成。我国的教师聘任制实施还缺少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即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教育人才市场。没有成熟的教育人才市场,不能形成教师流动机制,不合格教师和富余人员流不出教育领域,优秀合格的人才不能通过人才市场流进教育领域,何来师资优化组合、择优聘任、优胜劣汰?      二、解决对策      1.理顺教育行政机关、教师、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确定教师的身份。我国习惯上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确定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在编正式教师属干部身份,由教育行政机关实行派任,那么,教师的任用和管理权就应归县级教育行政机关,教师任用的法律关系在教育行政机关和教师间发生,学校没有人事调配权,仅有在学校内部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安排工作岗位的权利。在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情况下,如果教师身份是国家干部,理应由行政部门管理,如要聘任,也应由教育行政机关聘任。这样一来,教师聘任在逻辑上就成了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工作。而我国的《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就是说,教育行政机关要把教师的人事管理权下放给学校,聘任是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通过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学校和教师处于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基于自愿,是双向选择的结果,教师有是否应聘的自由,学校有聘任和解聘教师的权利。教育行政机关除了依照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给学校核定和分配教职工编制外,基本上不对教师进行直接的人事管理。   2.强化竞争机制,建立教育人才市场   要实施聘任制,一个前提条件是在教育劳动力市场上,人力资源充足,并有一定的剩余,这样才能够形成竞争、择优录用。在教育人才匮乏的条件下,实施教师聘任制只能够是“霍布森选择”,徒有其名而已。当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和师范教育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教育资源储备,实施聘任制的前提条件已经成熟。教育行政机关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建立教育人才市场,为实施聘任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通过聘任方式向社会招聘教师应逐步建立双向选择、择优聘任、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受聘教师,聘任期满后学校不续聘的,应按教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另谋职业或到其他学校受聘,以形成教师合理流动的有效机制。   3.规范聘任工作的具体程序   现在我国还没有法源性的关于教师聘任制的程序规定,即便将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程序性的规章,也不可能对教师聘任的程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无论是立足现在,还是着眼未来,县级教育行政机关都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教育发展实际需求的教师聘任的具体程序规范。   在这方面,美国地方学区的教师聘任虽然与我国不同,但教师聘任的程序值得我们借鉴。   在美国,教师聘任的一般程序是:“首先根据当前及长远对教师的需求,由学区人事关系部主任在报纸和杂志上公开刊登招聘广告。广告必须公开有关空缺职位的详细情况。它包括:校名、年级、学科、职位的资格要求,工作量、报酬以及申请程序。应聘者需向学区递交申请表及相关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毕业证、教师许可证、测试成绩单、健康证明以及推荐信等。申请当教师的人员经过选拔委员会(由学监或校长、教学主任、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组成)的考核,通过提问、交谈、笔试等方式全面考察申请人的教育观念、知识水平、性格特点、交往及团队协作能力等,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推荐,并由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决策聘任,签订聘约,试用期三年”。   4.建立长期聘任和合同聘任相结合的人事制度   华南师大黄崴教授认为,根据学校的发展和教师发展的需要,建立长期聘任和合同聘任相结合的学校人事制度是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长期聘任是指对经过试用期和一定时期的合同期(如3年或5年),经过全面考核达到国家教师资格和能力标准的教师实行长期聘任,颁发长期聘用证书。从学校来看,长期聘任可以建立一支稳定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这些教师对教育教学有敬业精神,对学校有忠诚感,这是学校发展、教育质量提高的保障,同时长期聘任也符合教师的心理和生活需要,使其有安全感,增强他们对学校的认同感。   但长期聘任不等于“铁饭碗”,一方面,教师得到长期聘任不是轻而易举的,要经过长期的考核,达到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之后才行,如果不努力工作就得不到长期聘任;另一方面,要定期复核,促进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善工作态度,如果在工作中不认真努力,不提高业务能力,在复核时就有可能被淘汰掉,失掉长期聘任的职位。   当前,我国实行聘任制时不加区分地把所有的人都拿来进行聘任是不合理的,应按照长期聘任制的标准甄选出长期受聘者,其余的实行合同聘任制。   合同聘任制是学校人事制度的重要部分,有长期聘任就要有合同聘任。合同聘任是长期聘任的基础,也是对长期聘任制的补充。合同聘任主要是短期聘任,如一年一聘或两年一聘。合同聘任的实行对教职工构成压力,可以极大地激发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双向选择、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进能出的局面。但一所学校不能所有的人都是合同聘任,还要有长期聘任的教师。长期聘任的教师应是那些经过连续若干年的合同聘任后经考察获得良好记录的教师。   5.进一步完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制度   首先,这涉及实行教师申诉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我国已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学科研、职务聘任、民主管理、工作待遇、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或者对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教育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教师有关聘任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从而有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一定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在日常的学校生活里,教师权利被侵害是根源于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学校组织权力或直接管理教师的政府组织权力强大但对其缺乏制约机制。为保护学校管理中的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一套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做到校长能用人而又不至于“欺人”。这不仅要求学校依法管理,还需要代表教师利益并站出来说话的代理人――教育工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教育工会在维护教职工权利方面,确实还有一些不足或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因之一是教职工对于学校的组织性的依赖及我国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使得教育工会无法站出来为教师说话。要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作用,就应改变目前以基层单位组织为基础的教育工会组织形式,代之以区域(如县)为基础的教育工会组织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变单位性教育工会组织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性教育工会组织,使得教育工会能够并敢于为教师说话,成为教师利益的真正代表。   再者,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落聘教师。学校必须妥善解决原有教师落聘后的再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富余人员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培训和安排”。近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上下岗人员增加,就业压力很大,在编教师落聘后难以由政府或社会重新安排就业,他们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主要应在教育系统内部协调解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落聘教师再就业机制,做好落聘教师的管理和安置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丰.关于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的民意调查.教学与管理,2002(1).   [2] 丁文珍.美国教师聘任状况研究.教育科学,2002(3).   [3] 黄崴.深化与创新: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路向.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4] 赵洪珍.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前提条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02届硕士学位论文.   [5] 刘晓燕.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04届硕士学位论文.   [6] 周国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构建初探.江西师范大学,2004届硕士学位论文.

怎么解释岗位聘任制?具体含义是什么?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岗位聘任制签订的是岗位聘用合同,受聘人达到受聘条件,聘用单位决定聘用后,签发该职位聘用书,也有签订聘用合同,但这个合同是属于普通合同,受合同法保护,但与劳动法没有关系,不受劳动法限制,岗位聘用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岗位聘任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聘用书或岗位聘任合同相应的条款很少,很多劳动合同必须的项目没有包括,岗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聘任书不算是劳动合同。一般而言,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也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2年四川资阳市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公告已公布

【 #公务员考试# 导语】2022年四川资阳市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公告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考 网公务员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广纳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经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批准,我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聘任制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一)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高级工程师1名;   (二)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师1名;   (三)安岳县审计局投资审计主管1名。   招聘职位具体信息详见《2022年资阳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聘职位的学历、专业、资历、年龄等资格条件详见《2022年资阳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年龄、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报名开始的第一日(2022年5月14日)。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对应的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5月14日8:30至6月20日24:00,报名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逾时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不收取报名费。应聘人员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2022年资阳市聘任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将电子版报名登记表、近期2寸证件照电子照片及相关报名材料,打包压缩后以“报考职位名称+姓名”命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附件3)。相关报名材料包括:   (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留学归国人员应出具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2)与应聘职位相关的个人履历证明材料,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应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扫描件。   (二)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结果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通知应聘人员。各职位资格初审合格的笔试报名人数与聘任计划数之比不低于3:1。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取消该聘任职位。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阶段的资格初审、笔试后的资格复审和考察中的资格复核,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有不符合职位报考资格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应聘人员的报考或者聘任资格。   (三)考试测评   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考试测评总成绩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1.笔试   笔试分为公共知识测试和专业知识测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知识测试占40%,专业知识测试占60%)。   2.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名额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拟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为2人以上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1:3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作业、专家座谈等方式进行。   面试满分为100分,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业务能力、求职动机和岗位匹配程度等进行评估。   笔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与体检   1.考察   考察采取差额考察的方式进行。根据考试测评总成绩(如考试测评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确定排名先后顺序),按照招聘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人选并进行全面考察,只有1人的经批准可直接进入考察环节。重点对考察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与聘任职位的匹配程度等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或应聘人员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缺额,经批准可按照考试测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   2.体检   根据考试测评总成绩、考察情况,择优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组织体检。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聘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聘任机关或应聘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或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体检不合格或应聘人员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缺额,经批准可从考察合格人员中递补一次。   (五)公示   根据体检结果,结合职位要求择优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在资阳组工网(www.zyzgw.gov.cn)、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专栏”(srsj.ziyang.gov.cn)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任资格;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六)审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拟聘任人员按程序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   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首次签订聘任合同期限均为3年(含6个月试用期)。试用不合格人员由聘任机关与其解除聘任合同,由此出现的缺额经批准可在同一职位进入考察的人员中递补一次。   四、其他事项   (一)薪酬待遇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各职位薪酬待遇的具体标准及发放方式由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协商一致后通过聘任合同约定,有关薪酬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聘任制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引进人才政策享受住房资助(人才公寓)和生活资助。   (二)日常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其职责任务、聘期目标、考核方式等通过聘任合同约定。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聘任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聘任期满后,工作需要且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愿意,经批准可以续聘。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三)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疫情防控   此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开展。   (五)纪律监督   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接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凡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监督电话:   资阳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028-26560789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组织部:028-26921128   中共安岳县委组织部:028-24527347   1.2022年资阳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职位表   2.2022年资阳市聘任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   3.2022年资阳市聘任制公务员报名邮箱及咨询电话

教师聘任制的步骤

教师聘任制是分为聘用、任用两个步骤。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学校用某人做教师。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简要地说就是学校确定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专门问题提出,充分反映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纲要》明确指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这既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依据,也为教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自1986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相继实行了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已初见成效。但是因为国家整体的人事制度没有及时进行配套改革,以致于聘任制超负荷运载,使得聘任制的积极作用远未发挥出来。本文拟就聘任制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谈些初步想法。聘任制是教师队伍管理的保证:实事求是地说,仍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彻底的聘任制要从学校事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教育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落实。使聘任制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第一,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国家在教师职务条例中,对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确规定。我们说没有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高水平的教师,很难培养出高质量的学生。因此,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教师必须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那些思想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好,又红又专的教师要求优先聘任。对于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的教师,不予聘任。已经聘任的,应进行帮助教育,对仍不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社会主义国家的学校对教师必须有严格的政治标准,聘任制要发挥其净化教师队伍的功能。聘任制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教师应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组织教学,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努力扩大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做到博学多才,这是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由于我们实行的聘任制,采用的是评审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既要评审教师的学术水平,又要考核教师任现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并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的原则,因而,从制度上保证了教师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二,实行聘任制,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这主要体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学历构成和年龄构成三个方面。岗位设置是教师职务聘任的基础。设岗原则应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学校承担任务、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科学设岗。一个学校高、中级职务岗位设置多少才为合理,很难确定。不利于队伍长期建设,是典型的教育短期行为。由于设岗过多,将水平差别较大的教师划入同一级职务内,不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考虑到岗位设置在聘任制中的基础地位,所以要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人事相宜,事职相符。《教师法》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学历有明确要求,这是教师聘任制在学历条件上的依据。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教师的学历仍应有相应提高,以便与国际接轨。尤其是中小学,甚至在高校仍有8%左右的专科以下学历的当教师。要提高教师学历层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聘任制来促进教师提高学历,否则就不具备聘任资格。具体地讲,首先在今后教师补充上,严格把好入口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决不能进入教师队伍,逐渐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和高学位人员的比例。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这将完全成为可能。其次要狠抓培养,对学历层次低、业务素质差的教师要进行调整,要在合理分流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大力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教师队伍的未来趋向。学校应充分利用“九五”期间教师退休高峰的契机,通过补充新生力量,逐渐提高教师中的中青年教师比重,降低整个队伍的平均年龄。特别是要通过聘任制,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实现高级职务教师年轻化,增强队伍活力,使教师队伍在各个年龄段上呈有序分布状态,保持教师队伍的持续后劲。第三,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建设一支跨世纪的优秀教师队伍。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教育肩负着神圣的使命,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本。因此,必须尽早制订计划,高起点,高投入,切实做好跨世纪教师队伍管理工作。教师聘任制要发挥功能作用,把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心转移到青年教师身上,大胆使用优秀青年教师。要给予政策倾斜,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对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职务聘任、住房分配等方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实行激励机制,保证贡献突出的优秀骨干教师职务优先聘任,住房条件优先得到改善。政府部门和学校要提供必要条件,实行重点扶持,使他们尽快成长为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第四,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把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对教师进行考核是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是关于教师考核结果效力的法律规定。应当说,教师聘任制促进了考核制度的实行。一方面,科学、严格的考核有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考核是对教师的劳动作出全面、客观评价的活动,通过考核,肯定教师工作的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有助于教师扬长避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使考核成为广大教师奋发向上的动力,从而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是教师考核工作的核心目的。另一方面,考核是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客观需要。首先,学校对教师的聘任、培养和培训、晋升和奖惩等,都必须有对教师真实、准确的考核结果作为客观依据。如果对教师缺乏科学的考核,教师管理工作就失去了基础。其次,考核工作是提高教师管理效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工作,学校可以对教师的水平与其岗位职务是否适应,学校的教学计划是否合理,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和效益是否符合实际,教师队伍的管理是否发挥出应有的效益作出判断,从而不断采取措施,改进管理方法,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同时,教师考核是发现、选择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考核,有利于加强学术梯队的建设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需要强调的是,教师考核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思想观念的变革是一切改革的先导。确立适应新体制的思想观念是转换用人机制、推行教师聘任制的先决条件。推行教师聘任制的核心是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形式上是制度上的改革,内涵上是观念上的变革。当前,最重要的是使各级教育管理干部和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推行聘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聘任制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是对原有教师任用制度弊病的改革,认识实行聘任制将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有利于教师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为教师聘任制的全面推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教师不仅有紧迫感和危机感,更要有一种使命感,使其真正关心、支持和拥护这项改革。2,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推行教师聘任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个学校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聘任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保证聘任制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积极有效的行政行为,指导和控制教师的有限流向,保证实施素质教育的师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教代会在教师聘任过程中的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作用。做好人事争议的调节和裁决工作,成立有广泛性代表参加的争议仲裁决工作,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使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3,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实施聘任制的基本条件和客观环境不同,因此在推行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将长远目标与阶段任务和当前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注重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而不能强求一律,一哄而起。同时,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认真总结;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积极搞好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探索路子,夯实基础。一旦条件成熟,就要狠抓落实,尽快全面推行。4,加快立法,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也影响了聘任制的施行效果。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因此,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对加强聘任制的规范化管理十分必要。5,突出重点,配套实施。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龙头,建立和推行教师聘任制度是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教师任用制度的关键,必须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作为重点内容来抓。同时,推行教师聘任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的改革问题,而每一方面的改革、每项改革措施都相互联系,互为条件。因此,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必须注意搞好配套改革,整体设计,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教师的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一定权利,它表现为教师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要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1. 教育教学权知识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一权利包括:(1)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题教学;(2)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2. 科研学术活动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应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3. 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是教师履行自己职责的主要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4. 报酬待遇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教师报酬待遇权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虽然教师待遇还未达到相应的水平,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在多次政策性文件中重申了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的政策,这对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某些地方,随意挪用教育资金,拖欠教师工资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了优秀教师外流,教师队伍出现危机,这不仅危害了教育的发展,也直接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劳动具有较高的价值,教师获取的报酬待遇应和其劳动的性质与形式相适应。5. 民主管理权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是指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行使民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3)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办法及其其他有关国家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4)对学校干部实行民主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相信教师,不要干预教师行使民主管理权。学校领导在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相信教师,不要干预教师行使民主管理权。6. 进修培训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并且要落实好教师的培训工作。教师享有的这一权利,是为了提高教师自身的素养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现代社会的急剧变化,要求教师能够从容迎接新的挑战,在整个任职期间应该接受继续教育,扩大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教师进行培训,一方面是给予教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教育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专业化程度提高是指对教师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教育改革的需要,是指教育改革没有教师的支持和参与,改革难以成功。同时,如果教师素质不提高,任何教育改革也难以奏效。

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有哪些

教师聘用制度 国家人事部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国家教育部王湛副部长也在讲话中指出:“要打破事业单位用人上的终身制,建立起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各地的改革实践证明,只有打破用人上的职务终身制和人员单位所有制,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使人才脱颖而出,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据此,为了更进一步推动我校的教育改革,结合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教师结构比例;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公开教师岗位和职员岗位,教职工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竞争,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及能力水平择优录用。 (三)坚持分层聘任、逐级负责的原则。学校主要负责聘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聘任各自的工作人员和教师;职员和教师要对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负责,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要对学校负责。 (四)坚持本单位教师优先聘任的原则。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教师聘用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二、教师聘用的几种形式 聘用制依其聘用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招聘。即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一般在上一学年结束后,学校根据办学规模,核定岗位需求后实施招聘程序。 (二)续聘。即聘任期满后,学校与教师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一般是在聘用期间,双方合作愉快,学校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学校的管理方式比较满意,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可与上次聘书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化。 (三)解聘。即学校因某种原因,不适应继续聘用在某一岗位上的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由于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单位在聘用期限内终止聘用合同、解聘教师职务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合同期满双方可自然解除聘用关系。 (四)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行为。如上所述,聘用合同对聘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教师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合同期满后可以不再应聘原单位。 (五)待聘。在教师聘任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被聘任的教职工不愿到外单位应聘的,可安排校内待聘,待聘一般为3个月,3个月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安排待聘人员试岗,试岗合格,再办理聘任手续。 三、教师聘用的程序 人员聘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要求、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布的空缺岗位以及自身的条件提出申请; (三)学校成立“教师聘用工作组”并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七)学校统一协调教师岗位,决定受聘人员并公布聘用结果; (八)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用合同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般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另就聘用合同再作如下规定: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及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可与其签订此类合同。 3、学校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五、教师聘用的配套制度 (一)年度考核制度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地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教师职级制度 建立教师职级制度,意在使每一个教师都有自己的近期目标和努力方向,不断进取,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教师职级为校内工资职级,不受国家评定的职称的限制,不受年龄教龄限制,重在考察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三)岗位目标制度 按照岗位目标责任总要求,学校把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办学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目标体系。岗位目标责任制意在使应聘人员明确,在应聘某一岗位的同时,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完成相应的职责,同时也使应聘人员明确应该对自身岗位负责,对聘任单位负责。 本制度自2003年7月11日教职工大会通过,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聘用制与聘任制的区别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期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聘任期是岗位的任期,一般1—3年。

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区别是什么?

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区别如下:1、从“身份”来看:聘任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是可以占用事业单位的编制名额,但是是不纳入编制的;而委任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就是实实在在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干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2、从工作时间来看:聘任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会签合同,合同的年限在一至五年,合同时间到了之后再进行续签;而委任制公务员一般都是终身制的。3、从选拔渠道来看:聘任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进行社会招聘,运用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而委任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通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然后进行面试等选拔环节,最终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委任制采用缺点容易因领导个人的好恶,而出现“任人唯亲”等不正常用人现象,也容易使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带有个人色彩,形成宗派主义;或因领导本身的视野与精力的限制,而造成在没有全面了解下属的情况下错误委任的现象。另外,对不胜任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弊病。

聘任制是什么意思

聘任制的意思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两种形式。聘任制范围越来越广。其优点是便于吸收外来人才也有利于默默无闻的人才脱颖而出。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采取签订聘用合同或发放聘书的办法,聘用某些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制度。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一旦签定合同,随即建立了聘用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聘用合同规定的责、权、利中,并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聘用期满,双方契约关系即告结束。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区别1、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法律依据不同:聘用制适用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正式编制适用于公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2、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不同:聘用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而正式编制属于行政内部行为,只能进行申诉。3、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编制区别:事业单位中聘用制是没有编制的,而事业单位中如果通过正常考选或者调任进入的,都是有编制的。4、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待遇不同:聘用制和有编制的待遇差距非常明显,或者说是非常大,聘用制人员的薪资待遇相对较低,单位给予的福利相对较少,而编制内的人员五险一金都是顶格缴纳,还有工会福利,免费医疗等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聘任制

聘任制是不是临时工

事业单位聘用制也叫正式编制人员,临时工也叫合同制人员,两者主要的区别:1、工资开支来源: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解决;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2、福利待遇: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实际上低很多或缺项。3、正式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合同制人员不能。4、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合同制人员不可以。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是没有编制的,类似于合同制职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业单位的,如果是公务员单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那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5、合同制人员随时会被辞退;正式编制人员如无错误必须要工作满合同年限才能辞退。正式编制人员一般一签就是3到5年的工作时间。6、正式编制人员需要每年去人事局缴纳人事代理费用;合同制人员不用。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直接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来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临时工就是事业单位中没有在编制内人员,这些职工大多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签订劳动合同的。拓展资料:聘任制公务员绝不是临时工,它跟政府聘员完全不一样!深圳公务员与其它地方的公务员在身份地位、政治待遇、基本权利义务以及晋升机会等方面没有多少差别;在职责权限、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具体的管理方面也是大同小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什么是聘任制?什么是任命制?

用人单位采用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按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力,个人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力。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及有效期限,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聘任制可广泛应用于选拔科学技术人才,也可用于企事业领导班子的选拔,即只聘请主要负责人,然后由他聘请建立一个齐心协力的班子。中国于1985年开始试点实行专业技术人才聘任制度,这是对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聘任制,有利于调整干部结构,在制度上激励干部奋发上进,扩大用人单位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有利于促进人才竞争、人才流动,有利于发挥干部技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唯才是举”、“选贤任能”社会风气的形成。但如果没有严格而有效的考核作保证,容易出现拉关系,搞宗派等不正之风。 委任制:亦称任命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聘任制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聘用制是什么意思有没有编制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区别 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 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 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 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问题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管理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来说就是事业单位招收合同聘用制的员工,享受和事业编制的人员一样的福利待遇,但不是事业编制。试用一年合格正式聘用的意思是说试用期满合格者要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可续签,档案挂在人才中心而不是人事局。据说这是一种趋势,将来的事业单位都要转型,慢慢取消事业编制这一说。 问题三:什么叫做聘用制?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 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问题四:怎么解释岗位聘任制?具体含义是什么?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1.岗位聘任制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方法,受聘人达到受聘条件,聘用单位决定聘用后,签发该职位聘用书,也有签订聘用合同,但这个合同是属于普通合同,受合同法保护,但与劳动法没有关系,不受劳动法限制; 2.聘用书或岗位聘任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聘用书或岗位聘任合同相应的条款很少,很多劳动合同必须的项目没有包括,所以签功劳动合同是有必要的; 问题五:事业单位聘用制是什么意思 1、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问题六:聘任是什么意思 【词目】聘任 【读音】pìn rèn 【释义】聘请任职。 【示例】他被聘任为一所大学的客座教授。 问题七:带编制和聘用制什么区别啊? 带编的以后不会被解雇,只要单位不倒。你就可以在。 问题八: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什么意思??? 所谓正式,应该是指“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签的通常是说明了几年期限的。 我以前签的合同,明白地标题就是无固定期限。望采纳 问题九: *** 机关的聘用制是什么意思 签订合同,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 问题十:中国人民银行聘用制员工是什么意思 就是官方称呼的“临时工”,和合同制有很大差别:1、虽然说是同工,但是不是同酬;2、聘用制不是终身制的,聘用期内到期后,银行可不与你续约。3、很多银行的福利你是享受不到的。

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区别

1、从“身份”来看:聘任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是可以占用事业单位的编制名额,但是不纳入编制;而委任制公务员,就是实实在在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干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2、从工作时间来看:聘任制公务员一般会签合同,合同的年限在一至五年,合同时间到了之后再进行续签;而委任制公务员一般都是终身制的。 3、从选拔渠道来看:聘任制公务员是进行社会招聘,运用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而委任制公务员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地方公务员考试,然后进行面试等选拔环节,最终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

教师招聘 聘任制,是不是正式教师?

教师招聘聘任制,是正式教师,但有别于事业编的在编教师。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学校用某人做教师。聘任制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两种形式。聘用制教师管理、待遇的相关政策如下:(一)管理。聘用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管。区党工委组织部、区教育局负责聘用制教师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手续。用人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制教师实行试用期和服务期制度,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最低服务期三年,试用期计入服务期。服务期满,如用人学校岗位继续需要,经考核合格的,可办理续聘手续;服务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服务期内可以参加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编教师的招聘考试,参加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招聘的,需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报考。(二)待遇。聘用制教师享受事业单位在编教师同等工资、福利等待遇,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聘用制教师根据相关政策参与学校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培训等。(三)考核。聘用制教师与在编教师执行统一的考核程序、标准和要求。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备案,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树优、工资待遇的依据。(四)解聘。聘用制教师解除或者终止聘任,由用人学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证明,经党工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审批后办理相关解聘手续。部分聘用制教师也可以通过考选等形式转变成在编教师,但这也是因地有别,要看具体的简章要求。

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区别

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区别如下:1、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法律依据不同。聘用制适用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正式编制适用于公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2、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不同。聘用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而正式编制属于行政内部行为,只能进行申诉;3、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编制区别。事业单位中聘用制是没有编制的,而事业单位中如果通过正常考选或者调任进入的,都是有编制的;4、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待遇不同。聘用制和有编制的待遇差距非常明显,或者说是非常大,聘用制人员的薪资待遇相对较低,单位给予的福利相对较少,而编制内的人员五险一金都是顶格缴纳,还有工会福利,免费医疗等等;5、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晋升不同。事业编有明确的晋升路径,无论是走管理岗还是走专技岗,都是可以上升的,走管理岗从科员到副科、正科、副处,走专技岗从初级到中级、副高、正高。但是聘用制的则不同,说到底聘用制本身是没有编制的,也不会为聘用制设置专门的晋升路径,聘用制的熬熬工龄,可能能当上聘用制人员的小领导,但是绝对不会成为单位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聘任制是什么意思

聘任制的意思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及有效期限,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聘任制是我国干部任用的一种形式,它分为选聘和招聘两种。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两种形式。聘任制范围越来越广。其优点是便于吸收外来人才也有利于默默无闻的人才脱颖而出。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采取签订聘用合同或发放聘书的办法,聘用某些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制度。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一旦签定合同,随即建立了聘用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聘用合同规定的责、权、利中,并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聘用期满,双方契约关系即告结束。公务员应聘制度: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国外许多国家的政府首脑和内阁成员都是选任制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的区别

您好,公呈教育为您服务!根据我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自2010年1月1日后新进入我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均实行聘任制。 实际上,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地位、岗位履职、政治待遇、发展机会、管理制度上没有差别,都使用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按职位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3大职类管理,都可以竞争领导职务、有相同的职业发展空间等等。 两者的差别只有两方面:一是聘任制公务员须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单位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此次公开招考的聘任制公务员首次聘期为3年,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符合条件的聘任制公务员连续聘满10年的,单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委任制公务员则不需要跟单位签订合同。二是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现行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而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与社会其他群体养老保障的衔接。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什么意思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由于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大职责,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只能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优势聘任制打破了‘铁饭碗",让公务员端起了‘瓷饭碗",树立了职业危机意识。一是合同管理丰富了单位管理手段,在适度增加公务员职业危机感的同时也激发了其工作动力,提高了管理效能;二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对公务员相关权益的保障更加科学充分,也降低了单位“二次选人”和公务员“二次择业”成本,有利于促进人才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间流动;三是与委任制公务员同工同酬并有均等的晋升机会,保障了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公务员长期、勤勉为政府服务;四是聘任制公务员普遍能力强、素质高、态度好,许多人已成为所在单位业务骨干,并对委任制公务员队伍形成了一定“鲶鱼效应”,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

简单来说,聘任制公务员就是“合同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可分为: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务员。(这是根据公务员产生的方式不同而作的划分)1、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国外许多国家的政府首脑和内阁成员都是选任制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选任制公务员。2、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3、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4、考任制的公务员: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同样也是国家公务员是签订合同的公务人员合同期满 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是否续签。合同期内不会被随意开除或者下岗。聘任制公务员的特殊之处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仍然属于公务员制度的范畴。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是公务员,而政府雇员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中国有些地方,比如江苏、深圳、北京等地,允许部分政府雇员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行使相应行政权力,结果却出现了尴尬的境地,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雇员面临职责尴尬。此类政府雇员不是真正的政府雇员,而实际上是公务员,相当于聘任制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选人、用人、管人的重要制度,是中国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的主体构成。公务员聘任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已为中国法律正式规定。政府雇员制只是中国部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政策,是地方政府对人事制度的创新。政府雇员制在制度层次上明显低于公务员聘任制度,政府雇员制还只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补充制度。特殊之处的具体表现一、政府雇员的录用比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更为灵活。政府机关在拟订和审订招聘计划后,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专家推荐考核、公开考试、个别选考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考,人选确定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办理雇用手续,经试用合格即可成为正式雇员。二、政府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时间比公务员聘任期限更短。如吉林省规定雇员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有些临时性的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三、工资、保险、福利不同。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经费限额规定内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是一种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由雇佣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般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四、管理方式不同。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其管理主体主要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部门,而政府雇员主要按照与劳动或合同相关的法律以及签订的雇佣合同来管理,与雇佣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也只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什么叫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区别

  1、从“身份”来看:聘任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是可以占用事业单位的编制名额,但是不纳入编制;而委任制公务员,就是实实在在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干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2、从工作时间来看:聘任制公务员一般会签合同,合同的年限在一至五年,合同时间到了之后再进行续签;而委任制公务员一般都是终身制的。   3、从选拔渠道来看:聘任制公务员是进行社会招聘,运用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而委任制公务员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地方公务员考试,然后进行面试等选拔环节,最终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

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教师聘用制度国家人事部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国家教育部王湛副部长也在讲话中指出:“要打破事业单位用人上的终身制,建立起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各地的改革实践证明,只有打破用人上的职务终身制和人员单位所有制,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使人才脱颖而出,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据此,为了更进一步推动我校的教育改革,结合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教师结构比例;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公开教师岗位和职员岗位,教职工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竞争,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及能力水平择优录用。(三)坚持分层聘任、逐级负责的原则。学校主要负责聘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聘任各自的工作人员和教师;职员和教师要对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负责,部门负责人和年级主任要对学校负责。(四)坚持本单位教师优先聘任的原则。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教师聘用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二、教师聘用的几种形式聘用制依其聘用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招聘。即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一般在上一学年结束后,学校根据办学规模,核定岗位需求后实施招聘程序。(二)续聘。即聘任期满后,学校与教师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一般是在聘用期间,双方合作愉快,学校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学校的管理方式比较满意,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可与上次聘书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化。(三)解聘。即学校因某种原因,不适应继续聘用在某一岗位上的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由于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单位在聘用期限内终止聘用合同、解聘教师职务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合同期满双方可自然解除聘用关系。(四)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行为。如上所述,聘用合同对聘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教师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合同期满后可以不再应聘原单位。(五)待聘。在教师聘任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被聘任的教职工不愿到外单位应聘的,可安排校内待聘,待聘一般为3个月,3个月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安排待聘人员试岗,试岗合格,再办理聘任手续。三、教师聘用的程序人员聘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要求、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布的空缺岗位以及自身的条件提出申请;(三)学校成立“教师聘用工作组”并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教师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实际水平进行考查(在职教师考查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新分配教师和新调入教师考查其业务能力),并根据考查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各年级根据受聘名单及空岗情况提出聘任意向;(六)各部门根据教师岗聘任情况及职员岗受聘名单,提出职员聘任意向;(七)学校统一协调教师岗位,决定受聘人员并公布聘用结果;(八)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四、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聘用合同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般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另就聘用合同再作如下规定: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及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可与其签订此类合同。3、学校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五、教师聘用的配套制度(一)年度考核制度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地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二)教师职级制度建立教师职级制度,意在使每一个教师都有自己的近期目标和努力方向,不断进取,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教师职级为校内工资职级,不受国家评定的职称的限制,不受年龄教龄限制,重在考察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三)岗位目标制度按照岗位目标责任总要求,学校把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办学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目标体系。岗位目标责任制意在使应聘人员明确,在应聘某一岗位的同时,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完成相应的职责,同时也使应聘人员明确应该对自身岗位负责,对聘任单位负责。本制度自2003年7月11日教职工大会通过,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参考:http://www.ls3.qdedu.net/E_ReadNews.asp?NewsID=4758

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不过,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法的重要制度创新。我国今年9月份施行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为领导职务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年。此外,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当然,若出现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等情况之一的,聘任机关可解除聘任合同。明确制度,加强工作。

怎么解释岗位聘任制?具体含义是什么?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对比较高级的岗位才施行聘任制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聘任制则确认工作性质!

公务员聘任制与委任制和选任制的区别

这个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多在网上查一下吧,慢慢了解会多 一点

什么是聘任制?什么是任命制?

用人单位采用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按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力,个人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力。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及有效期限,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聘任制可广泛应用于选拔科学技术人才,也可用于企事业领导班子的选拔,即只聘请主要负责人,然后由他聘请建立一个齐心协力的班子。中国于1985年开始试点实行专业技术人才聘任制度,这是对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聘任制,有利于调整干部结构,在制度上激励干部奋发上进,扩大用人单位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有利于促进人才竞争、人才流动,有利于发挥干部技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唯才是举”、“选贤任能”社会风气的形成。但如果没有严格而有效的考核作保证,容易出现拉关系,搞宗派等不正之风。 委任制:亦称任命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聘任制和编制的区别

聘任制和编制的区别如下:1、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法律依据不同。聘用制适用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正式编制适用于公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2、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不同。聘用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而正式编制属于行政内部行为,只能进行申诉;3、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编制区别。事业单位中聘用制是没有编制的,而事业单位中如果通过正常考选或者调任进入的,都是有编制的;4、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待遇不同。聘用制和有编制的待遇差距非常明显,或者说是非常大,聘用制人员的薪资待遇相对较低,单位给予的福利相对较少,而编制内的人员五险一金都是顶格缴纳,还有工会福利,免费医疗等等;5、聘任制和正式编制的晋升不同。事业编有明确的晋升路径,无论是走管理岗还是走专技岗,都是可以上升的,走管理岗从科员到副科、正科、副处,走专技岗从初级到中级、副高、正高。但是聘用制的则不同,说到底聘用制本身是没有编制的,也不会为聘用制设置专门的晋升路径,聘用制的熬熬工龄,可能能当上聘用制人员的小领导,但是绝对不会成为单位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聘任制是什么意思

聘任制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按合同(契约)规定,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利,个人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利。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及有效期限,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聘任制是我国干部任用的一种形式,它分为选聘和招聘两种。选聘,叫选聘合同制,即干部经过考试考核,明确职责、待遇和聘期,签订合同。招聘,以劳动人事部1984年初发出的《关于做好招聘工作的通知》为据,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应以内部交流为主,外部引进为辅。实行聘任制,既有利于保证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受聘者个人的工作稳定性,又能够拓宽选拔渠道,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从而有利于调整干部结构,在制度上激励干部奋发上进,扩大用人单位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有利于促进人才竞争、人才流动,有利于发挥干部技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唯才是举”、“选贤任能”社会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