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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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中的陪审员起什么作用??

1、陪审员主要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就是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2、而法院法官就是仅仅结合陪审员的的观点来依据法律作出判决。3、这就是判例法国家的特色。

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是公务员吗? 一

陪审员不属于公务员。公务员,指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具体解释因国而异。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世界各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对待公务员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以英国为代表;二是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以美国为代表;三是大范围的公务员,以法国为代表。1994年8月19日,中国中央国家机关首次招考公务员。

哪里有人民陪审员申请书范文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1]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2]2考核奖惩编辑考核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审判工作的,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基层人民法院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3]公正永远是司法的追求。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从法理上说,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们首先来看对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陪审员作为来自基层社区的普通民众,可以把社区价值、生活经验、地方风俗人情带入审判,而社区价值、生活经验、地方风俗人情等此类民间智慧正是职业法官所缺少的。而且不同的陪审员由于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的不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弥补专业法官在知识结构上的局限,因而陪审制做到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社区价值和法律准则巧妙地融为一体,从而有助于法官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更好的实现个案正义。对此一点,贝卡里亚早有论述,他指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的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做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做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做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做出判断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犯罪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8]美国著名比较法学者约翰·朗拜因(John Langbein)对此也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陪审员可以引入非法律职业技巧,某种程度上对法律的无知,在刑事审判中已被看作是一种美德,让一些既未受过法律训练,也未日常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公民参与审判可以带来实际的益处,因为:(1)非法律职业者能够带来新的视觉。因为有长期审判精力的职业法官可能变得麻木不仁,而非法律职业者由于以前没有千遍万遍听过同样的辩解,他们可能在某些案件中,对辩解的真伪较为警觉;(2)非法律职业者由于比职业法官更接近日常生活,更了解普通人的经验,因而能更好的发现事实并使用法律;(3)非法律职业者还能把所拥有的民间智慧带到审判中去。”[9]另外,在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如专利、医疗等方面的案件,如果有具有此方面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对此台湾学者张丽卿指出:“由于法官专业知识不足,如果能够选出具有专门知识且理解专业判断意义的人来参加审判,较能切中要点,深入案情,减少偏差,有助于事实的澄清。所以,采用专家参审能弥补职业法官因缺乏专业知识所容易发生的裁判错误。”[10]总之,陪审员参与审判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的实质上的实体正义(区别与法律规定层面的机械正义)。接下来,我们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实现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是指诉讼程序本身所蕴涵的内在价值。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裁决与惩罚才能信服于人,才能在定分止争、化解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一般来说,程序正义判断的标准有,程序是否民主(是否有民众参与,与诉讼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否充分实质性的参与,程序是否公开等)、裁判者是否中立、控辩(原被告)地位是否平等、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等。由于程序正义有以上这些判断标准,而这些判断标准正好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所要体现的,因此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的功能部分论述。(三)公正价值(四)人道价值“司法中的人道是人作为人因为宽容与良心产生的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11]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普通民众能够参与案件的审判,虽说他们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培训或类似英美法中法官的指示,但他们终究不是职业法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在判案时他们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朴素情感和良心。而且,由于法律不可能规定的完美无缺,在判案时无法直接照搬法条,此时裁判者判案部分就建立在自己对案件的心里感受和良心上,而作为“社区缩影”的陪审员是社会心里的反映,陪审员的心里感受和良心相较于职业法官来说更为客观和宽容,因为他们没有职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觉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由他们来判案能够更加合理地将宽容与良心运用在具体的案件中。在美国,有学者经过实证调查研究后发现,陪审团对被告的看法大都有利于被告人。Kalven和Zeisel在《美国陪审制度》一书中介绍,通过对3000 多个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人员发现,超过75%的案件法官和陪审团的看法不一致,而在不一致的案件中,大约80%的案件是陪审团对被告人的态度比法官要宽大。[12]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前面我们谈到,法的功能和价值是不同层面的概念,两者有着一定的差别。但许多学者在论述陪审制度时往往把两者混为一谈。下面我们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作一阐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表征,亦是程序正义的标准之一。通常意义上我们理解的审判公开指审判应允许民众旁听、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但民众的旁听,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毕竟是少数,只能算是审判公开的一个方面,也只能说是形式上的公开。在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情况下,一方面陪审员可以直接参与审判过程,另一方面还可以参与最为核心的案件评议,而且在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而陪审员参与审判对审判公开来说是实质性的公开。由于陪审员是不特定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随机性,陪审员参与审判这就相当于间接地向广大公民公开了整个司法决策过程,不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审判过程公开了。(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司法不独立在我们国家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包括法院整体的不独立和法官个体的不独立。造成司法不独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来说就是法院或法官受制于外在的力量。而作为普通民众的人民陪审员不存在受制于谁的问题,也不存在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利益。他们通常与其履行陪审职责的法院以及有可能对该法院施加影响的政府、政治、政党势力等外在力量没有隶属关系,因而一般不会象法院或法官在受制于外在力量或为了个人利益而屈从甚至迎合上司、政府、政治、政党势力,以至于丧失独立性。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候选人具有不特定性、广泛性,在选举上具有随机性,在任职上具有临时性,这种特点决定了陪审员不容易受到人情关系或金钱的干预和腐蚀。因而可以说,人民陪审制度司法独立的功能,正是缘于人民陪审员与案件及其他外在力量的“利益无涉”性从而产生的身份独立性。实行陪审的案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基于公正司法的共同目标能形成对抗外界干扰司法活动的合力,从而减轻了外界对法院和法官决策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所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在当今司法尚未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通过更多的途径和渠道来保障司法独立,因此从这一点上说,人民陪审制度只能加强而不能废除。(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廉洁这种功能来自于人民陪审员对审判的监督机制。陪审员参与审判,就等于在职业法官面前插入了一个外在的力量,这种外在力量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监督机制。“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因为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比较大。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13]另外,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意味着对职业法官垄断的审判权的一种分割,而这种权力的分割能有效地防止由于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司法腐败。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此。我国台湾学者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司法裁判有如餐厅之厨房,在该处工作的人皆为专家,因为每日一起工作,因此对于伙伴何时欲做何事,相互间大致都能知晓,工作环境由此也变得轻松快乐,厨师在掌厨时常常边哼唱歌曲边说笑话;但客人一旦进入厨房,情况就会完全改变,轻松安乐的气氛立即消失,由于意识到客人在场观看,厨师的工作态度就会变得规矩而认真。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有与此类似的作用。[14]因此有学者指出: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15](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这一功能的实现并不是孤立的,它的实现是我们前面所谈的一系列因素的结果。一般说来,只有一项公正的裁判才有可接受性。在陪审制度下,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包括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同时,由于普通民众参与裁判,增加了审判的亲和力,再加上陪审制度所具有的人道价值,使裁判的可接受性大大提高。这些我们在前面都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这一点罗伯斯比尔曾有论述,他指出:“只有想到会采行陪审制度,我就至少不再因有把自己最宝贵的利益信托他人的危险而感到害怕,因为我的利益至少是委托给与我平等的人们,即由人民选出的普通公民,他们不久就要回到群众中来,将要服从他们刚才对我实行过的那种同样的权力。”[16](五)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陪审制度能否提高司法效益要具体分析。在英美法国家实行陪审团审判,这种陪审团审判确实是耗时、耗力、耗财的,如辛普森案件审理了长达一年多,仅挑选陪审员就花了将近一个月。但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实行的参审制却大大的提高了效率。美国学者经过考察后认为,现代德国的参审制以令人羡慕的速度审理着案件。在两名陪审员与三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大陪审庭里,审理一个严重刑事案件平均需要一天的时间;在两名陪审员与一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小陪审庭里只要两个小时。与美国的陪审制度相比,参审制的结构加速了德国的诉讼程序,因为它摒弃了陪审团制度种那些耗费时间的特征。[17]我们国家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会出现象英美国家陪审团制度那样耗时耗力的情况。而且,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相应节约职业法官的数量,节约下来的职业法官就可以参与其他案件的审理。而且在有陪审员参加的审理中,陪审员可以发挥其优势进行调解,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另外,正如我们在第四点中谈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因而也就相应的减少了上诉的成本。以上是我们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做了一些应然层面的阐释,功能是价值的基础,价值是功能的抽象与提升,而各个价值与功能之间又是互相支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些应然的价值与功能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的实现,仅有这些理论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完善的制度的设计。只有制度设计完善了,才不会陷入空谈。88相关司法解释编辑相关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海事法院的特殊情况,现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等问题规定如下:一、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一般应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名额并任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由海事法院与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后,一般应由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名额并任命。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公民个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三、海事法院负责对推荐或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其材料进行预审查,其后,将相关材料以及预审查意见一并移交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并由其所在城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审查,由相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四、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7]

人民陪审员庭审能不能戴帽子?

如果和制服是一套的话应该可以吧

司法考试中人民陪审员算司法工作人员吗

不算的 因而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公务员可以报名参加人民陪审员吗

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不属于法院的公务员。人民陪审员依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有发展吗

人民陪审员没有发展。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这是和我国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没有准确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发展方向有着根本性的关系。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转型为陪审团制度存在政治、法文化和诉讼程序配合等诸多障碍。未来仍应以完善该制度为最佳路径选择。

陪审员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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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包括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台湾有没有人民陪审员制度

没有.目前在考虑修法.未来可能有

三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占几个

三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是二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也有出现个别案件是二名陪审员,一名法官。现在司法改革,案件多,平均一天审理一个案件,简单案件要求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独任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该条只是规定在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的下线,没有规定上限,故,个人观点,刑事案件三人合议庭其中二名是陪审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有哪些?()

【答案】:A、B、C、D。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同时该决定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故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

香港和内地的陪审员制度有无区别?如有,有何区别?

有。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一种制度。它旨在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因此,陪审制度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文化、诉讼模式不同,这两种形式的陪审制度所起的作用也就相差甚远,耐人寻味。 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的陪审法庭。其陪审官是从享有公民权的奴隶主和市民中抽签产生,陪审法庭的判决由陪审官投票决定。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在中世纪时期,法兰克王国出现了一种询问宣誓证人的裁决方式。这种裁决方式随着诺曼底人对英国的政府而传入英国,公园1364年,亨利二世发布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该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词,作为法庭裁决的依据,这12名证人实际上就是陪审员。在12世纪后期,英国出现了大陪审团,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以及是否要向法院起诉。在13实际出现了小陪审团,在庭审中从事实方面去裁判被告是否有罪。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基本上承袭了英国的法律制度,陪审制度也不例外。香港回归后,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维持其普通法制度不变,陪审制度也予以保留。因此陪审制度仍继续在香港法院中沿用。经过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香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陪审团制度。(一) 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及陪审员名单的确定香港《陪审团条例》规定,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之间,精神健全而无失聪,失明或其他此类衰弱的情况,在香港居住而行为良好并有充分能力,且对在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的香港居民均有义务担任陪审员。除法例明文规定,不得豁免,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例明文规定免除陪审义务的人员一般是担任公职的人或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如行政会的成员、立法会的议员、高级公务员、执业律师、注册医生、报社编辑及职员等。由于这些人员的职业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免除他们陪审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陪审影响其工作,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组成陪审团的前提之一是要先确立陪审员名单。陪审员名单的确立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是确立陪审员的临时名单。根据香港《陪审团条例》的规定,通常是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透过设立在入境事务处的陪审团办公室,从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领身份证或旅游证件的人员中选出符合陪审员资格的人,或者是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和人事登记处处长向有关方面索取信息资料,确定符合法定资格且又不属于法定豁免人员的陪审人员的临时名单。临时名单确定之后,司法常务官向被确定人员发出通知,告知其人录为陪审员人选。收到通知的人如果认为自己不符合陪审员的要求或条件或被免除陪审义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由司法常务官作出裁定。司法常务官每隔一年的10月1日之前必须将陪审员临时名单在报刊上公布,并给于相关人员对名单提出异议名单,并于次年的2月1日之前在政府宪报上公布,名单公布15天之后开始生效。(二) 陪审团的组成及使用范围香港法例规定,在陪审团组成之前,应先成立陪审团小组。陪审团小组是在一定时期内候任具体个案陪审的组织。它由司法常务官以抽签方式或其他随机抽选方式,从公布的陪审员名单中选出陪审团小组成员,人数根据法官的指示确定。陪审团小组成员确定以后,司法常务官再根据法官指示将陪审团小组成员分成人数相等的若干小组,各组成员分别在法官指示的各段期间出任陪审员。对于具体个案的陪审团成员,则由司法常务官或法庭书记员在法庭上以公开方式从上述陪审小组成员中抽签确定。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随即入座陪审席。但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对即将入座的陪审员提出反对,将其剔除陪审团。尤其是被告,法例赋予他至少可以反对5名陪审员入座而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可见,被告对陪审团的组成有较多的挑选机会。 根据香港《陪审团条例》第3条的规定,参加个案审判的陪审团通常由7人组成,但如果需要,法庭也可以要由9人组成陪审团。如果在案件审讯过程中,陪审团去世或被依法解职,只要人数不减至5人以下,该陪审团仍然有效。如遇陪审员人数不足的情况,法庭可以应诉讼任何一方请求,从旁听或其他可迅速就任的人士中选出足够的适当人选加入陪审团,以补足陪审团的名额。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香港陪审团的组成有很大的随机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尤其是赋予原告和被告对陪审员的反对权,体现了陪审团组成的公正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祈祷了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但使用陪审团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因此,香港陪审团的使用范围非常有限。只有在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如谋杀、抢劫、毒品等犯罪,以及死因研讯案件才适用陪审团审判,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都不适用陪审团审理。 (三) 陪审团的评议和判决 香港法例规定,陪审团在履行陪审指责前应宣誓或声明,保证作出真实裁决,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陪审团都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双方作最后陈述后,陪审团根据法官提示的法律原则对事实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陪审团在评议案件期间与外界隔离,以确保陪审团不受外界干扰,在一种自然、公正的心态下作出真实裁决。 案件经过评议以后,陪审团则按多数裁决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决。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是7人陪审团,则须由不少于5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该陪审团因故减少为6人,则须由不少于5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减少为5人,则该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陪审员全体一致作出的。2.如果是9人陪审团,则须由不少于7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因故减少为8人,则须由不少于6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减少为6人或者7人,则由不少于5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人数减少为5人,则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作出的。 (四) 陪审员的职务保障香港法例规定,任何出任陪审员的人都可获得法定津贴,以弥补其出任陪审期间的经济损失。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调动市民出任陪审员的积极性,为陪审制度的实行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此外,香港法例还规定,雇主不得歧视出任陪审员的雇员,不得因雇员曾经出任过陪审员或正在出任陪审员而解雇或威胁解雇该雇员。否则,可构成犯罪,可处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任何出任陪审员的人也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已经获得出庭通知的陪审员如果缺席,或者虽已到场,但在传唤时没有出庭,或出庭后未经法官准许而退席的,如无正当理由都可处以藐视法庭罪。 我国内地的人民陪审制是在我国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人民政权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沿袭原苏俄陪审模式而建立起来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陪审模式。与香港陪审团制相比,内地陪审制的特点是:(一)陪审员产生的方式不同内地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产生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的规定,凡年满23周岁,在内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这种普选式虽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性,但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实践中常常流于形式。尤其是选举出来的陪审员是以个人身份与法院的法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形式审理案件,而合议庭的组成都是由法院指定,没有法定的组成程序,人为因素很多,从而影响了审判组织的客观公正性,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而香港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以及陪审员名单的确定均由法例明文规定。个案陪审团的产生也是由司法常务官在法庭上公开抽签产生,法官无权指定。这种产生方式尽量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具有自然随遇性,尤其是香港法例赋予诉讼双方都有对陪审团成员的反对权,这样产生的陪审团对诉讼双方来说都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二)陪审员参加陪审形式和裁决方式不同 如上所述,人民陪审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审判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审理、裁决案件,因而在诉讼中不存在一个独立、统一的陪审实体。在这种陪审形式下,陪审员的权力和地位表面上与职业法官(审判员)一样,即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支持庭审活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使用有表决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内地曾一度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庭前活动的空间较大,如法官有权收集证据、询问被告等,而法官的庭前活动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裁决,庭审实际上成为一种形式,不过是将法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已形成的判断重新演示而已。陪审员不参与庭前活动,又欠缺专业方面的训练,在裁决时难免不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其表决权形同虚设。此外,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并不与外界隔离,在长期的诉讼过程中,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界干扰,从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而香港陪审团是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在诉讼中,陪审团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享有对案件事实的裁决权。法官只是开展诉讼程序的主持人,为陪审团提供法律服务,无权过问陪审团的裁决。当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罪裁决之后,法官才可以依照此裁决而量刑。香港将定期和量刑分属不同的人,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制约,防止了法官的司法专权,也体现了司法民主。尤其是陪审团在评议案件时与外界隔离,使得陪审团成员不受外界干扰,尽可能在一种自然心态下,基于个人信念作出裁决,从而保障陪审团裁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三)适用陪审的范围不同。 根据内地有关法律的规定,内地陪审使用的范围较大,一审中应当合议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实行陪审。大部分一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实际上人力、物力和财力都不许可,加之存在上述弊端,内地陪审制日愈不被司法机关所重视而成为司法民主的装饰品。 香港陪审团只适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适用范围较狭小,但由于其机制比较健全、完善,故司法机关长期坚持,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因而成为香港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它在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   2004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包括:   1.陪审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陪审:(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此外,第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2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5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5.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保障。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6.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7.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第8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第10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8.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与职务要求。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9.人民陪审员的抽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5条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第6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10.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1.人民陪审员的奖励与免除。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着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有第(4)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人民陪审员的费用与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如何成为人民陪审员

法律主观: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法庭是庄重以及严肃的,任何人在法庭上面都是一律平等,而且法庭是有很多的程序以及规定,为了保障法庭的公正是会进行陪审团的设立,来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案件可以公平公正,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法律客观:人民陪审员需要回避吗需要回避。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是需要回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所以,人民陪审员是需要回避的。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谁决定

法律主观: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 2,按照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们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法律客观:人民陪审员需要回避吗需要回避。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是需要回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所以,人民陪审员是需要回避的。

香港陪审员制度是什么

法律主观:陪审制度是指在合议庭当中吸收审判人员以外的人来参加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表现的是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理念,即反映出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这一原则。 在我国,也存在陪审制度,我国陪审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是: (1)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 二审 及再审均不适用陪审制度。 (2)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3)合议庭当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至少有一名审判员即可。 (4)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但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可以看出,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在那里,陪审团是由平民百姓组成的一个组织,陪审团的职责跟法官的职责是不一样的。 陪审团专门负责认定案件事实,而法官则在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来适用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法律主观: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法庭是庄重以及严肃的,任何人在法庭上面都是一律平等,而且法庭是有很多的程序以及规定,为了保障法庭的公正是会进行陪审团的设立,来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案件可以公平公正,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作用?什么人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人们陪审员制度作为现有审判制度的有效补充,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发挥社会力量,使审判更公平,更公开,更合理。

人民陪审员 该怎么当

您好!人民陪审员,该怎么当?推荐您阅读《人民日报》的下面这篇文章:核心阅读  作为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人民陪审员除了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还有利于加深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赖。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如何?面临哪些问题?记者分赴山东、山西和云南三地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调查。  济南章丘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王凤霞  “我们在,监督就在”  身着黑色制服、胸前佩戴标牌,乍看起来,57岁的王凤霞与法院工作人员没什么两样。  “这衣服和胸牌都是法院统一定制的,不过法官的胸牌是圆形,我们的是长方形。”王凤霞一边笑着解释,一边伸出指头数了数,已经做了整整9个年头的人民陪审员。2005年5月,经过单位推荐,法院、人大、司法局共同考察,市人大任命并向社会公示等一系列程序,王凤霞和另外54位来自各行业的市民一起,成为章丘市人民法院首批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以前任职于章丘市妇联,工作内容主要是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些年,她曾多次进出法庭,也参与过不少案件的合议。参与哪个案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法院会提前一个月左右告知王凤霞,并请她前来查阅案卷。庭审时,王凤霞要全程参与,和法官一起合议,有异议时便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开始,王凤霞心里就没底,不知道这人民陪审员该咋当。回想起来,她还有些不好意思,因为自己基本上是“陪而不审”。评议案件时,她常常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  今非昔比,经过多年历练,王凤霞已是“经验老到”,先后参加过600多个案件的陪审工作。而让她最有成就感的,就是自己的意见被合议庭采纳。  在章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有可以用来办公、交流的“人民陪审员之家”。法院每年会开展一两次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平时也有一些单项培训。  前些年,受交通不便、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一度较低。但近两年,情况大为转变。2013年,章丘市人民法院办理的2500件普通程序案件,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有近5000人次。  章丘市人民法院院长刘玉庆说,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今年年底,全省法院要实现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30%、基层法院达到80%的目标。“在章丘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已经达到100%。我们将人民陪审员定位在审判监督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该说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随着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增加,王凤霞被抽取的几率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高,但她的工作并没有减少多少。退休多年之后,她又成了“上班族”,分担起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我们并不是由法院来管理,而是相对自治,这样才能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尽职尽责,章丘市人民法院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人民陪审员庭审,对其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评。参审率不高或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民陪审员,将由人大按相关程序清退。  “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不着法袍,代表的却是千千万万的民众,可以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王凤霞认为,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最大的优势在于熟悉社会,容易联系群众。“我们在,监督就在。有这个身份,就要对得起良心!”(记者 卞民德)  昆明五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陈建云  “调解陪审合议,什么都干”  “第一次陪审时,审理的是抢劫案件。我坐在审判席,都不敢正面看被告,整个庭审几乎没说话。”说起自己的第一次陪审,云南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陈建云记忆犹新。  从2005年5月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至今,陈建云即将干满两个任期。“犯罪主观方面”“连带责任”“法定从轻”等法学专业术语,陈建云信手拈来。  “工作和书记员差不多,送达、调解、陪审、合议,什么都干。”陈建云介绍,“我已经参与了2300多件案件的办理,平均每天不止一件。”  陈建云是五华区人民法院的22名“坐班”人民陪审员之一。除了“坐班”的人民陪审员,五华区人民法院目前还有25名不用“坐班”的人民陪审员。“由于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协调时间来参与案件审理比较麻烦,现在往往要提前两三个月和非坐班的人民陪审员约好庭审时间。” 五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叶玮告诉记者。  “全区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为19万,加上部分中央财政转移经费,基本上刚刚满足人头费的需要。”叶玮说。  低廉的补助导致的结果便是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老化。“没有30岁以下的,平均年龄近50岁,退休后再来担任专职陪审员的有十几个。”叶玮说。  “最大的问题还是认识问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乔杨说,“以经费保障为例,个别县区每年才1万元左右。”虽然财政部曾经出台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要在财政预算中明确列支,但现实中往往与其他法院经费打包。  “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选而不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乔杨告诉记者,由于不少兼职陪审员时间难以协调,部分法院存在不愿使用的情况;而部分兼职陪审员连续多次拒绝陪审工作,也让法院不愿再使用。  据乔杨介绍,昆明目前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但部分区县法院很难找到合适的人选。“有能力、有热心、也想做的人没有时间,有时间的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又未必能够胜任。”乔杨指出,部分非坐班陪审员也存在将人民陪审员只当做荣誉而不认真履职的情况,为此,昆明市专门出台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每年至少参与5件案件的审理。  “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看,并不过分强调陪审员的法学专业素养,更重要的是从普通群众的视角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乔杨说,每个人民陪审员都经过严格程序考察,上岗前都进行了脱产培训,“在培训时,我们就强调人民陪审员多从‘情"和‘理"角度发表意见,不必过多顾虑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  “部分人民陪审员因为对自己法律知识不自信,怕发言外行被笑话,甚至影响案件审理,常常选择随大流。”乔杨说,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昆明市中院甚至规定人民陪审员要先发表意见,“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记者 杨文明)  太原杏花岭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李丽萍  “要对得起判决书上的签名”  “陪审陪审,光陪不审怎么能叫陪审员?”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李丽萍认为,“陪审,顾名思义就是陪同法官审理,重点还得在‘审"上。”  性格泼辣、快人快语的李丽萍是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的妇联主席。她介绍,2013年全年陪审了20多个案子,每起案件与她“搭档”的法官都很重视陪审员的意见,庭审时一般都会主动征求她的意见,或者让她发问,庭审后、宣判前都会积极和陪审员讨论案情。  “去年年底陪审员培训时,有人反映法官不重视陪审员,不给发言机会。”李丽萍毫不讳言,“我当时就反驳,不能怨法官不给机会,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就得主动行使,要对得起判决书上的签名。”  李丽萍所言的陪审员权利,在2005年5月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如何实现同等权利?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林蔚律师解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当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意见不统一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但制度规定和具体执行难免存在脱节。“坐坐场、露露相,不说话、光签字。”有过诉讼经历的群众曾这样调侃一些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现状。对此,曾挂职基层法院副院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副教授坦言,“人民陪审员如果只是陪坐和签字,‘审"的功能无法很好发挥,就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作用。”  “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实践存在差距,人民陪审员最直接作用变成了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保证合议庭人员‘够数"。”林蔚分析。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李丽萍所在的太原市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今年全市人民陪审员将由现在的222名增加到448名。通过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这一途径,来促进司法民主,已成共识。  数量上去了,“审”的功效如何更好保障?“一是要主动,二是要学习。” 李丽萍认为,陪审员参与案件要说到点子上,这样法官和当事人才能更多采纳你的意见,因此日常法律素质的培训学习不可或缺。  先“培训”再“陪审”, 这是当地“倍增计划”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水平的办法。今年暑期,山西大学迎来了一批来自各行各业、年龄参差不齐的“学生”,他们就是新当选的县级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多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猜疑和误解。”方山县一位人民陪审员在结业考试中这样阐述自身定位。  多年的陪审员经历让李丽萍也深有同感,“人民陪审员的‘审"确实要和法官的‘审"有区别,除了合法,陪审员更关注合情、合理的应用,这样能起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对此,林蔚表示认可,“人民陪审员虽不具备完备的法官专业思维,但对案件审理作出的是一种自然理性行为,代表更广泛的民意和良知,可以增强公众对裁判结论的认同感。并且人民陪审员天然联系着各方面社会公众,作为法院与群众沟通交流的一座重要桥梁,更容易加深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赖。”(记者 冀 业)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一个案件有几个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也就是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三个人组成的合议庭,至少一个是人民陪审员。五个人组成的,至少是2个,七个人组成的,至少要有3个简易程序不得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三人合议庭几个陪审员

三人合议庭两个陪审员。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直接形式。它是为了使法官的法律专业逻辑,不偏离社会的大众生活逻辑太远,使得司法接地气,同时,也是为了使司法能被群众所掌握、理解和接受。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合议庭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吗 合议庭在案件开庭后就案件事实和案件判决进行评议,属于评议,不是审理,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都是不公开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意见记入笔录,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也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审判可以不公开,但是判决一定要公开宣判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为了保护机密或尊重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司、安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小伙伴们想报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   2004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包括:    1.陪审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陪审:(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此外,第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2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5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这是一种政治制度。人民陪审员起到监督作用。这是必不可少的。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

法律主观: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 2,按照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们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法律客观:人民陪审员需要回避吗需要回避。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是需要回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所以,人民陪审员是需要回避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当监事吗

可以。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没有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可以当监事,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当监事,监事的任职的要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的人。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2,按照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人们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陪审员补助新规定

人民陪审员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三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行政诉讼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律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合议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

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合议制度组成。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制度,合议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合议制度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律解析: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法庭是庄重以及严肃的,任何人在法庭上面都是一律平等,而且法庭是有很多的程序以及规定,为了保障法庭的公正是会进行陪审团的设立,来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案件可以公平公正,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陪审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陪审员的职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拓展资料: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要经过地方人大常务会议通过,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工资由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有的也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有时也单独调解简易案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享受什么待遇?

人民陪审员的待遇是出庭审理案件时,享有相应的补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扣除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资格条件

法律分析:各地陪审员条件不同,具体可以去咨询法院。法律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该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同时第五条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你作为政府部门的在职公务员,就不能再担任人民法院的陪审员。

法院人民陪审员录取后可以放弃吗?

对此,有诸多观点,其中一种观点就是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选任陪审员的程序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关于什么样的人可以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非常的不充分,通过了司法考试应该更加有利于陪审员的工作。怎么还以这个理由拒绝了呢?更何况,我国法律根本没有规定说通过了司法考试就不让做陪审员了啊。具体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有工资吗

法律分析:1.人民陪审员没有工资,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2.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3.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4.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陪审员资格规定

法律分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签合同吗,工资一般是多少?

人民陪审员是由人大任命的,不签合同。

人民陪审员有什么待遇

人民法院陪审员的工资一般是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人民陪审员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1.交通补助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费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既不能造成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增加个人负担,也不能将此项补助作为增加人民陪审员收入的一个来源。2.培训费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支的场地租用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3.资料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等开支的费用。4.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是指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的补助。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及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研究制定。5.其他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所必需的费用。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参照法官奖励有关规定研究制定。6.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无法按时回家或回原单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为其提供在本院职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条件,并享受与本院职工同等的就餐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限

法律主观: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法庭是庄重以及严肃的,任何人在法庭上面都是一律平等,而且法庭是有很多的程序以及规定,为了保障法庭的公正是会进行陪审团的设立,来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案件可以公平公正,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人民陪审员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谁能告诉我法院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谁能告诉我法院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人民法院陪审员根本就不是一种正式的工作,而是 *** 人员,陪审一个案件领取几十元钱而已。而且法院的多数案件皆为简易程式,也就是独任审理,只有普通程式才有可能通知陪审员参加,一个法院月很多陪审员,所以,为了保证其能参加一定量的案件陪审,畅院会要求业务庭必须要保证每个陪审员有几件案件,我们就是要求让陪审员必须在一年中陪审六件。 专职人民陪审员是个什么样的工作岗位? 陪审员不是编内人员,不存在“专职”之说!但是,某些基层法院为了弥补人员和案件的不平衡使一线审判人员超负荷工作状态得以缓解,以所谓的“专职陪审员”来解决之! 实际上“专职陪审员”就是法院内的临时工的另一种美称吧!不占用编制,又可以缓解内部人员不足问题,况且对于非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陪审员本院依照全国人大的规定必须支付不低于本地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补贴费”的,甚至什么3金2险都承担的法院也有的! “专职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也因人、因地而异的吧,一般的有固定在某法庭(如民事几庭)的,帮忙处理日常审判业务中杂务,聪明人可以从中学到很多大学法律专业都学不到的东西,一届5年不到,自学成才通过司法考试者也不足其的吧。法学出生的本人有幸受聘第一届陪审员( *** ),不固定在某法庭,各类案件陪而必审的,年均参与各种案件审理1百多件,5年间累计处理过6百多件,办成没有一件被二审推翻的“铁案”,年年都被评为“优秀陪审员”的! 民事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人民赔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而选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参与诉讼中的审理和执行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二)参加案件调查; (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四)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什么?这制度有什么好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好处: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络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络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懂法律吗? 和审判员履行同样的责任。 享受两样的法律义务。 不一定懂法律,但胆案件有决定权。 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做什么? 体现法律规定的人民参与司法的精神。其他的基本也做不了什么实质性的东西了。 请问下人民陪审员是什么性质的工作? 人民陪审员就相当于西方的陪审团,陪审员有着和法官相同的权利,这是人民行使法律唬督的有效途径。是个神圣的职业。建议学习一下法律。只有了解的法律,才能更好的监督审案 当人民陪审员有什么好处?对以后找工作,调整工作有什么帮助吗? 第一,增加了你的工作经历,以后简历可以写的更丰富; 第二,增加你的人生阅历,人民陪审员是和法院打交道,和案件当事人打交道的,这样你可以接触更多人和事,更有利你的成长; 第三,人民陪审员是有一定收入的,一般法院每年会固定给每个陪审员报销一定经费。 百利而无一害。 这都是要争着抢著做的,一般人是选不到的,基本都是由单位推荐再由法院决定人选后报人大常委会任命。 什么是人民法院陪审员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陪审员有工资一般是多少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陪审员有工资一般是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今天给我打电话说要人民陪审员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你符合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法官助理家属能否当陪审员

有可能。法官助理家属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话,是可以当陪审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所以,法官的妻子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当人民陪审员,这和她丈夫是什么身份无关。

人民陪审员有审判权吗

人民陪审员没有审判权,但是有表决权

担任人民陪审员有什么意义?

人民陪审员现实意义和作用如下:1、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2、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3、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4、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扩展资料: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3、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4、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5、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6、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有哪些待遇?

人民陪审员的待遇是出庭审理案件时,享有相应的补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扣除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有工资吗?有什么条件吗?

  1、有工资。  2、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陪审员在法庭上要做什么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3、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怎么选出来的

陪审员选歼纯出来的方法如下: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镇兆。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方式产生。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御改租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陪审员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可否选任人民陪审员

中级人民法院暂时不能选任人民陪审员,因为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诉讼案件,而中级法院的一审诉讼案件较少,且均为重大疑难的,故最高法院规定,人民陪审员目前只有基层法院才能选任。《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三人合议庭几个陪审员

三人合议庭有2个人民陪审员,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了能够适用陪审员的三人与七人合议庭。三人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可以是1+2模式(两名陪审员),也可以是2+1模式(一名陪审员)。而针对七人合议庭,则明确限定为3+4模式(四名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员的区别

法律分析:1、资格条件不同。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其他权力与义务是跟法官一样的,是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而审判员需要取得法官资质证书,可以担任审判长。2、报酬制度不同。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实行有偿制度。而审判员属于国家国家公务员,审理案件属于本职工作,领取国家工资。3、案件处理地位不同。人民陪审员也不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和法官一样居于同等地位,陪审团在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结论行判决后要发表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意见,其意见对案件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法庭陪审员需要什么条件

法庭陪审员需要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6、具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要经过地方人大常务会议通过,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工资由人民法院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是公务员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人民陪审员不是公务员,他们是社会职业人员。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正、廉洁、有较高文化水平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中推选产生的一种司法辅助人员。他们不是法官、书记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也不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

人民陪审员一年能拿多少钱

所谓的人民陪审员是由符合条件的公民,经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属于兼职性质的人员,没有固定工资的。同时,只有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为什么没人愿意做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枯燥乏味。人民陪审员,不是一个新职业;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一个新制度,它已有60多年的历史。常树军解释说:按照以前规定,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是公务员吗

人民陪审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时,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人民陪审员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陪审员有工资一般是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人民陪审员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1.交通补助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费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既不能造成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增加个人负担,也不能将此项补助作为增加人民陪审员收入的一个来源。2.培训费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支的场地租用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3.资料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等开支的费用。4.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是指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的补助。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及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研究制定。5.其他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所必需的费用。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参照法官奖励有关规定研究制定。6.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无法按时回家或回原单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为其提供在本院职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条件,并享受与本院职工同等的就餐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当人民陪审员的好处

第一,增加了你的工作经历,以后简历可以写的更丰富;第二,增加你的人生阅历,人民陪审员是和法院打交道,和案件当事人打交道的,这样你可以接触更多人和事,更有利你的成长;第三,人民陪审员是有一定收入的,一般法院每年会固定给每个陪审员报销一定经费。百利而无一害。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一个途径,人民陪审员是自愿的、义务的,仅有小部分车旅补助。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有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资格审查关、专业素质关、热爱陪审关,选拔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热心司法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没必要进行法律知识的考试,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初衷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以人民群众的生活常识和知识来弥补法官在审判中的不足,如果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选任人民陪审员就不如扩大法官队伍更为实用在,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原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陪审员是正式工作吗

人民陪审员是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人员。通俗的说,就是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非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因此,人民陪审员一般是不和法院签合同的,而且自行提交申请,并由法院遴选。这是一个政府行为。人民陪审员一般没有工资,但会根据误工时间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标准各地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第三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前两款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第四十条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第四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法院应当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第十条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第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有以下几种: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民事诉讼陪审员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请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作用有哪些

人民陪审员现实意义和作用如下:1、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2、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3、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4、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扩展资料: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3、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4、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5、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6、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享受哪些待遇?

人民陪审员的待遇是出庭审理案件时,享有相应的补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扣除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怎么申请

人民陪审员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人民陪审员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由基层推荐、法院审核、人大任命,每届任期五年。条件如下: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担任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问:我是一名政府部门的在职公务员,大学本科学历,一直表现很好,对法律及其法院工作比较感兴趣。请问担任人民法院的陪审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我符合条件吗?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该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同时第五条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此,你作为政府部门的在职公务员,就不能再担任人民法院的陪审员。

陪审员满5年后做什么

陪审员满5年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就不能从事人民陪审员这个职务了,具体做什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人民陪审员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由基层推荐、法院审核、人大任命,每届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职责 多年来我国立法上没有完整的陪审员选任和履行职责的细化规定,实践中法院不重视陪审工作,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基本“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成为审判席上的摆设。不管是公众、法院还是人民陪审员自己,都没把陪审员当成真正的裁判者,人民陪审员自身也因缺乏对陪审制度、职责的正确认识和公众的认可,欠缺履职底气和自信,无法真正履行职责。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立法层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完善,《决定》实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计划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人,提高基层群众比例,扩大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至2014年5月,全国人民陪审员已激增到了12.7万人。大量增加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代表,跨越各年龄段各文化层次。新任陪审员如何履行陪审职责,参与审理案件,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重点内容,也是新任陪审员履职的最大心理顾虑。针对新任陪审员的人员结构、任职要求以及履职顾虑,笔者以民事审判工作为例,从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陪审员的职业定位、民事陪审技巧等三方面谈谈新任人民陪审员如何履行参审陪审职责。  一、增强陪审制度自信——陪审制度是“自由权利的堡垒”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是把一部分司法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手中,使“他们得以分享司法审判权”,而“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其价值之二是陪审员从公民中随机选择产生,他们有着不同的民族、性别、年龄、学历和社会背景,从而使陪审员能够超越各方面的偏见和限制,摒弃职业法官的精英化思维,让裁判的结果更贴近社情民意,符合广大民众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伦理道德标准。其价值之三是通过公民参与审判的方式,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打破司法的神秘性,有效防止法官的独断与专横,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朽。作为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必须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从思想上对陪审制度充满自信,才能坚守制度、履行职责。  二、增强陪审职业自信——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当前,造成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局面很大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定位不准确,缺乏职业自信和履职底气。很多陪审员认为“陪审”就是陪法官审,于是开庭时不敢发问,合议时不敢表态,非常认真地“陪”法官开庭,“陪”法官审案,“陪”的功能被放大,“审”的功能被忽略,无法真正发挥陪审员的裁判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厘清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对陪审员进行准确的职业定位,才能增强陪审员的职业自信,使其理直气壮地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1、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陪审员虽不穿法袍,但在陪审案件时,享有法官的权力,这是法律赋予陪审员的职务权力。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义务”。《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据此,陪审员有权参加审判活动;有权审阅所陪审的案件材料;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参与案件调解;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陪审员在陪审中也要履行参与审判的职责,并有依法回避的义务,还要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因此,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样掌握着“裁判是非”的大权,一样能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是“不穿法袍”的“编外”法官。  2、陪审员可以作为法官的互补,发挥法官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1)陪审员能更好促成调解。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与法官相比,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舆情社论,是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陪审员作为民众代表,直接参与案件调解,更容易消除群众对法官的戒备,拉近群众距离,容易被群众接受,促成调解。据统计,自2005年《决定》颁布实施以来,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做到了调解结案。可见,陪审员参审后对案件调解工作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2)陪审员能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法官对法律知识虽驾轻就熟,但不可能全方位掌握各种知识。在一些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案件中,如果由具有该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审,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案件中,由医生陪审员参审,对医疗专业术语的掌握以及事实的认定、责任的判断更权威。在假化肥农药或涉农案件中,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技术员作为陪审员,能更好地查明案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有网络专家参审,法官也不会对这些复杂的网络术语挠头。这种例子比比皆是,因此,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法官作出更精准的事实判断。  (3)陪审员能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当前中国经济飞速发  展,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经济活动和人际交往密切频繁,问题矛盾频发,表现在司法领域是案件逐年增加,法官工作量逐年加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陪审员对司法审判的参与,特别是陪审员人数的倍增,相当于在法官编制之外又增加了大量的“法官”。这些“不在编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院缓解了法官人手不足的压力。在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有些法院开拓性地将一些庭前工作如送达传票、主持庭前调解、参与执行调解和涉讼信访等工作交给一些时间保证的陪审员来做,一方面使陪审员提前介入案件,更熟悉和了解案情,另一方也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达到双赢的效果。  (4)陪审员能更好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腐朽。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权威不高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对司法运行过程不了解,或者说司法公开力度不够,民众对司法仍然充满着神秘,容易对司法运行过程提出质疑或怀疑。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使民众成为司法裁判者,近距离接触司法,身临其境感受司法,有助于民众了解和监督司法的运行程序,打破司法的神秘性,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能有效防止和消除司法腐朽。  因此,不管是在制度设置上,还是现实生活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员都在司法体系和司法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陪审员这支不断壮大的编外法官队伍,正在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审判任务,发挥着更多的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据统计,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仅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由于法官员额的减少,大量的案件将采用陪审制审理,陪审员制度将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将成为法官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此意义上,作为新任的人民陪审员,应该为自己能担当起法官职责,参与司法审判而感到自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缺点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点: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点: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2、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3、现行“聘请特邀陪审员”的做法没有 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工作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法律主观: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主要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开除公职的人;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人等。法律客观:《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是审判人员吗

人民陪审员是审判人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陪审员都是属于审判人员,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是需要回避的。审判人员,是指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具体案件的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法庭是庄重以及严肃的,任何人在法庭上面都是一律平等,而且法庭是有很多的程序以及规定,为了保障法庭的公正是会进行陪审团的设立,来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案件可以公平公正,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职责很大,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一、人民陪审员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不得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年满二十八周岁;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链罩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棚裤闹进行刑事诉讼,纯祥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当人民陪审员有什么好处?对以后找工作,调整工作有什么帮助吗?

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五年一届,2010年第2次选任已经结束。 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一个途径,人民陪审员是自愿的、义务的,仅有小部分车旅补助。 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有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资格审查关、专业素质关、热爱陪审关,选拔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热心司法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没必要进行法律知识的考试,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初衷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以人民群众的生活常识和知识来弥补法官在审判中的不足,如果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选任人民陪审员就不如扩大法官队伍更为实用在,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原意。 做人民陪审员除了自身阅历和司法审判经验的提高,现实的意义和好处仅剩下在你的简历上多上一个经历了。对以后找工作基本上没有帮助。 当然,如果你能考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基层法院,进入面试的话,最起码脸熟是你的优势。我个人建议你,在没有工作、还有就业压力的情况下,不要选择做人民陪审员,还是找工作先。

什么是陪审员?如何产生?职责是什么?

陪审员也叫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产生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职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扩展资料:新华网南京4月30日电(虞启忠)截至目前,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29日,江苏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向社会通报一年来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均已完成《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的首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12014名,加上任期内人民陪审员,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人民陪审员平均年龄38.6岁,职业分布在各行各业,广泛性与代表性明显提升。全省各级法院立足《人民陪审员法》立法本意,积极健全各项参审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确保人民陪审员不成为“稻草人”。据统计,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全省法院参审案件数295056件,参审率为75.08%,参审案件总数同比增长7.8%。其中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252件。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七类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同时,文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扩展资料来源:新华网——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要求

陪审员任职资格条件

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是: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6、具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要经过地方人大常务会议通过,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工资由人民法院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力?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陪审时间

10天。在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可知,人民陪审员每年的陪审时间是10天。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法律主观: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条件。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担任与法官一样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法律客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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