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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澡堂的水排污费如何征收?谁知道帮忙告诉一下啊

一般是根据废水监测报告各污染物浓度及澡堂月排水量计算出每月各污染物排放量,然后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排污费金额即可。另外,有些地方会有地方性的物料衡算方法,排污费如果是根据这个计算的话就没法说了,区别太大。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我区尚未制定出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前,按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放射性防护规定》的标准执行。  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 排污单位无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由其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季征收排污费。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无监测手段的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或有监测能力的单位监测。委托监测的单位要负担监测费用。监测后,排污单位应及时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复查、核实、认可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第五条 采样方法和监测方法一律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如对监测结果有争议,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仲裁。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复查、核实、认可的数据,确定排污单位每季应缴纳的排污费金额,并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接到缴费通知后,在二十天内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者,每天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一。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收排污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加一倍收费。  (二)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加两倍收费。  (三)排污单位采用稀释等降低排污浓度的,按原浓度加一倍收费。  (四)排污单位不如实申报有害物质数量、浓度、种类的,加一倍收费。  (五)主管部门安排了治理资金,而不付诸实施的,加一倍收费。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收、减收或缓收排污费:  (一)经过治理,排污数量、浓度有所减少,但仍超过排污标准的,按所核实的数据收费。  (二)有治理设施,并认真管理使用,但因治理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仍超过排污标准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减半收费。  (三)因故暂时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单位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在停排期间免予缴费。  (四)排污单位正在治理,措施落实(包括资金、技术方案、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等),半年内可以见效的,由排污单位申请,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暂缓缴费。但治理后,仍超过排污标准的,应按治理后测定的数据缴排污费,并按新测定的数据补缴缓缴期间的排污费。第九条 中央部属、自治区属和驻宁部队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自治区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财政。征收的排污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挪用。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包干、超收分成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行政、事业等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第十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综合性治理措施,还可以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购置监测仪器、增添设备及排污收费的业务性开支。  批准资助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受资助的单位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收回补助资金。第十一条 污染源的治理,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应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需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应在前一年的十月以前提出计划,报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简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相比在收费标准上实现的四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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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排污费还收么?

  你说的应该是环保部门收的排污费尔吧。  如果你单位是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就是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请讨论排污费与排污标准在治理环境污染时的效力费用方面的不同?

(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浓度或者总量).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排污者如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排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行为,只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弃置防污设施而超标排污排污或造成污染事故时才承担违法责任.

如何核算煤矿排污费

你好!“以什么来核定”这个行业主要的排污费收费因子为污水、超标废水、粉尘、固体废物等。这些因子要通过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技术监测后的数据再计算出排污费的!简单说,是以监测数据来核定排污费!希望这些能给予你帮助!

企业会在排污费收取前调整吗

企业在排污费收取前可能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在排污费收取前调整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浓度,以降低排污费的缴纳金额。例如,企业可能会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或者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环保部门沟通,了解当地的排污费征收政策和标准,以便合理调整排污行为,降低成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调整排污行为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以保护环境质量。

西安市自来水水费内已含排污费,为什么还要向企业另外加收排污费。我给+100分!!回答好了再继续追加!!

加重企业的负担,借以增加企业对污水符合标准排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意识,为彻底整治排污严重这一情况的一个临时对策。2003年前西安市排污收费采取的是浓度收费,也就是说排污达到标准后就可以不收费。西安市已开始从2003年适当时机开始转向总量收费,整个排污缴费政策将逐步体现排污就收费,排多少污染物,交多少费,等量污染物交同样多的排污费,收费标准接近或略高于污染物治理成本。将排污收费作为一项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长期使用,并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消息来源:三秦都市报)也就可以说先前你所交的费用是一个基本费,而后所要交的就要视你的排污量和排污水准而定了。为了切实加强污水治理,争创全国卫生模范城市,日前,西安市创建全国卫生模范城市办公室和西安市环保局一起,对全市部分电镀企业进行了环保专项检查,并为11家造纸企业安装上了特殊的“黑匣子”,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控。据2003年水资源公报信息,西安市废污水排放总量为4.922亿吨,位居全省11个建制市之首,其中第二产业污水排放量最多。为了严格控制污水排放,推进全国卫生模范城市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大对电镀厂的监管。对市区范围内无废水处理设施、治理工艺落后以及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电镀厂点,年底前必须关闭。对处市区以外,废水治理设施闲置不用或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排放废水超标的电镀厂点,为了切实做好造纸企业的污水治理问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消息来源:水利网)

环保局收取排污费时,为什么按折算浓度计算排污总量,收取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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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环保协会收取排污费合理吗了

一、排污费是属于环保部门来征收。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注意:湖北省目前是环保部门核定,由税务部门征收,详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污水处理费 一般是包含在水费里面,由自来水公司收取。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需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注意:如果你们当地已经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且你单位或个人所排污水全部进入处理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需要再缴纳排污费。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环保局去奶牛养殖场收取排污费合理吗?有没有相关条例呀?

合理的,具体条款以及征收标准你可以参考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我在镇里开烧烤店要收排污费怎么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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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排污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联合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一)项中有如下规定: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辅导: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石西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吨污水   2) 1-2,12-13 0.125吨污水   3) 2-3,11-12 0.25吨污水   4) 3-4,10-11 0.5吨污水   5) 4-5,9-10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排污费的上调排污费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这则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环保局收取排污费时,为什么按折算浓度计算排污总量,收取排污费。

因为是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的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扩展资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四部委发布《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通知》指出,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费

江苏徐州企业上交排污费有哪几种?各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所以  1、排污费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当地的环保局来征收的。  2、你所说的“如何在国家和地方之间分享?”的意思是不是说:收了那么多的钱都到哪儿去了呢?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规定: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标准

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里面有详细的说明

加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罚款能同时实施吗?

全国性的排污费规定有: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2.最近的文件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废气                       单位:元<font size=+1>----------------------------|       |超标排放|             ||有害物质名称 |量每公斤|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二氧化硫、 |    |             ||二硫化碳、硫 |    |             ||化氢、氟化物、|0.04|             ||氮氧化物、氯、|    |             ||氯化氢、一氧 |    |             ||化碳     |    |             ||-------|----|-------------|| 硫酸(雾)、|    |             ||铅、汞、铍化 |    |   0.03~0.10 ||物、氰化氢※ |    |             ||铬酸※    |    |             ||-------|----|-------------|| | 玻璃棉、|    |             || |矿渣棉、 |0.10|             || |石棉、铅 |    |             ||生|化物   |    |             ||产|-----|----|-------------||性| 电站煤 |    |             ||粉|粉、水泥 |0.02|             ||尘|粉尘   |    |             || |-----|----|-------------|| | 炼钢炉 |    |             || |粉尘、其 |0.04|             || |他粉尘  |    |             |----------------------------</font><font size=+1>------------------------------------|       |超标排放  |                   ||有害物质名称 |量每公斤  |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 | 排放浓 |      |       |      |    || |度(mg/|>400~500 |  >500~600 |>600~800 |>800  ||炉|  M3)|      |       |      |    ||、|-----|------|-------|------|----||窑| 林格曼 |      |       |      |    ||、|浓度(级 | >1~2  |  >2~3  |  >3~4 | >4  ||灶|数)   |      |       |      |    ||烟|-----|------|-------|------|----||尘| 每吨燃 |      |       |      |    || |料收费  |  3.00  |   4.00  |   5.00 | 6.00 || |(元)  |      |       |      |    |------------------------------------</font>  注:1.蒸气机车及其他流动排烟污染源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及采暖锅炉(包括使用各种燃料)排放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3.有※者只适用于电镀工业;“铬酸”包括铬的无机化合物。二、废渣                       单位:元<font size=+1>-------------------------------|       |向水体倾倒|无防水、防渗措|无专设的堆放场||有害物质名称 |     |       |       ||       |或排放每吨|施堆放每吨/月|所堆放每吨/月||-------|-----|-------|-------||含汞、镉、砷、|     |       |       ||六价铬、铅、氰|     |       |       ||化物、黄磷、放|36.00|  2.00 |       ||射性及其他可溶|     |       |       ||性剧毒物废渣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0.10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0.30 |-------------------------------</font>  注:1.排放、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说明:废气和废渣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系按国务院国发〔1982〕21号规定执行,仅在废气中加一点补充。

排污费怎么收取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每吨煤矿矸石收费标准为多少元??

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煤矸石一次性征收每吨5元。

旅馆怎么征收排污费 征收标准是什么?

排污费的一种算法叫排污系数法,用这个算法来算排污费,小型旅馆就是按床位收取,各地的系数标准不同,依当地为准。楼下的回答有一点提醒到我,你这个算法收取的是污水排污费。你用的应该是自来水,现在的自来水费都直接加收了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再收取污水处理费有重复征收的嫌疑。只是有一点界限我不是很清楚,就是我不知道旅馆的废水算不算是生活污水。

城镇居民自建房是否要交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如要交纳标准是什么?自建房有没

还没听说过,规模不大一般不用缴。

露天煤矿的排污费计算和征收及收费标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 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 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排放标准的,改按北京市的排放标准执行。  对照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第四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核定属实,从申请之日起停止或减少收费。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倍收费,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2.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3.国家和市、区、县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4.采用稀释等不正当手段排放污染物或谎报排污情况的;  5.使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有4、5两种情况的单位,除立即改正或限期停止使用外,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标准的,按超标五倍以内收费。  罚款二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罚款二万元五五万元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罚款五万元以上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罚款后继续违反本条规定者,得连续从重处罚。第六条 各单位制造、加工、销售工业窑炉、锅炉及茶炉,都必须有消烟除尘设施。凡没有消烟除尘设施,锅炉烟尘排放超过标准的,除令其停止生产、加工和销售外,对已出售的锅炉要处以售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七条 排污费由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如实地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区、县环保部门核定后,发给缴费通知单,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自己负责监测,也可请其他单位监测。区、县环保监测站有权进行抽查,双方对监测数据发生异议时,由市环保监测中心仲裁。第八条 缴费通知单要在每月的十日前发出,排污单位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在十天内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包括罚款),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缴的,区、县环保部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部分和罚款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和罚款,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第十条 征收的排污费(包括罚款,下同),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中央部属和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市财政,区、县属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区、县财政,均列入“其他收入”。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分别由市、区、县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不得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一条 各区、县环保部门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月所收排污费应上缴市的部分上缴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转缴市财政。同时,各区、县环保部门将所收区、县属以下单位的排污费转缴区、县财政。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治理;百分之十五用于补助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百分之五用于补助市、区、县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征收排污费的业务开支,但不得用于盖办公楼、建宿舍、发放奖金、职工福利等非业务性开支。  后两项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分别拨给市、区、县环保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一、废气(略)二、废水 (有续表)类别 污染物 名 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吨水·倍/月)超标收费单价(A级)(元/吨水·倍)超标收费单价(B级)(元/吨水·倍)B级起征费(元/月)第一类第二类 总 汞 20002·001·002000 总 镉 30001·000·152550苯并(a)芘30000000·060·0390000 总 铬 1500000·060·034500 六价铬 1500000·090·0210500 总 砷 1500000·090·0210500 总 铅 1500000·080·037500 总 镍 1500000·080·037500 PH值 50000·250·051000 色 度 1000000·140·0410000 悬浮物 8000000·030·0116000生化需氧量300000·180·053900化学需氧量200000·180·052600 石油类 250000·200·063500动植物油250000·120·042000 挥发酚 2500000·060·037500 氰化物 2500000·070·047500 硫化物 2500000·050·027500 氨 氮 250000·100·031750 氟化物 250000·300·095250磷酸盐(以P计)2500000·050·027500 甲 醛 2000000·120·0612000 苯胺类 2000000·120·0612000硝基苯类2000000·100·04120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250000·300·095250   铜   2500000·040·025000   锌   1000000·060·024000   锰   1000000·060·024000有机磷农药(以P计)2500000·070·047500            排污水费(元/吨)      0·02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5、排污水是指经过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之后,增加了污染物质种类或含量,以及物理性质发生变化而向外排放的水。  6、企事业单位不设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的90%计算污水排放量。  7、未划定保护区和功能区类别的水域排放污水的暂按二级标准执行。  8、火电厂清污分流后的冷却水暂不收费。三、废渣                            单位:元 有害物质名称 向水体倾倒  或排放  每 吨  无防水、防 渗措施堆放  每吨、月  无专设的堆 放场所堆放  每吨、月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36·00 2·00  电厂粉煤灰  1·20       0·10 其他工业废渣 5·00       0·30  说明:  (1)1979年9月13日后新建、扩建的燃煤电厂排放的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2)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污水处理费与排污费有何区别?

污水处理费是指处理污水所要的费用,如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需要支付污水处理费,一般在自来水费中一并收取。排污费是指污染物排入水体所需要收取的环境专项费用,由环保部门收取。两个费用侧重点不一样,一个是针对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费用,另一个是针对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费用。

工程排污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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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排污费的说法正确的分别是:1.为促使企业加快污染治理,我国法律规定了排污费加收、减收和免收的条件2.排污费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向指定的银行缴付扩展资料:排污费,指的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u200du200du200du200du200du200d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多个排污口是指不在一个场界内的,如矿务局的英安矿和八连城矿合并征收)。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的原则u200du200du200du200du200du200d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排污者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第四条 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第五条 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对海洋工程、船舶、养殖等活动在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征收排污费,应当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不得违法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的,可以按国家、本省的相关规定减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八条 排污费征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依法制定并实施本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国家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征收排污费。第二章 排污费的收缴第九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必需申报的其他事项。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费,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下列事项: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对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或者其他核定依据;  (四)经核定的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第十一条 排污者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向其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第十二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排放污染物。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将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排入环境。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核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合适方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者提出异议的内容,可以包括:  (一)核定所依据的数据和核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是否准确;  (二)核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合法;  (三)进行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权限;  (四)核定程序是否适当;  (五)排污者认为核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其他内容。

收取排污费和排污处罚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企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给环境带来了损害,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排污费,这是排污单位对社会的一种经济补偿,是排污单位应该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所谓的“取消超标排污费”,并不是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不能提高征收标准,而征收标准的提高跟处罚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并不矛盾,不意味着就不能加倍征收排污费了。区别:1、惩罚不同排污费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排污处罚是排污单位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2、责任不同排污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排污处罚是排污单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扩展资料:企业排污相关规定企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依法实施其他处罚外,还要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要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深圳排污费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等。法律客观: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物(BOD5)0.513.化学需氧物(COD)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总铜0.127.总锌0.228.总锰0.229.彩色显影剂(CD-2)0.230.总磷0.2531.元素磷(以P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33.乐果0.0534.甲基对硫磷0.05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三氯甲烷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0.25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邻—二甲苯0.0247.对—二甲苯0.0248.间—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0.02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55.间—甲酚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60.丙烯晴0.12561.总石西0.02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PH值1)0-1,13-140.06吨污水2)1-2,12-130.125吨污水3)2-3,11-120.25吨污水4)3-4,10-110.5吨污水5)4-5,9-101吨污水6)5-6,5吨污水2.色度5吨水·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3.3吨污水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表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类型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场1.牛0.1头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4.小型企业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6.医院消毒0.14床2.8吨污水不消毒0.07床1.4吨污水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五)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氮氧化物0.953.一氧化碳16.74.氯气0.345.氯化氢10.756.氟化物0.877.氰化氢0.0058.硫酸雾0.69.铬酸物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一般性粉尘412.石棉尘0.5313.玻璃棉尘2.1314.碳黑尘0.5915.铅及其化合物0.0216.镉及其化合物0.03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18.镍及其化合物0.1319.锡及其化合物0.2720.烟尘2.1821.苯0.0522.甲苯0.1823.二甲苯0.27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烯醛0.0628.甲醇0.6729.酚类0.3530.沥青烟0.1931.苯胺类0.2132.氯苯类0.7233.硝基苯0.1734.丙烯氢0.2235.氯乙烯0.5536.光气0.0437.硫化氢0.2938.氨9.0939.三甲胺0.3240.甲硫醇0.0441.甲硫醚0.2842.二甲二硫0.2843.苯乙烯2544.二硫化碳20(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表6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分贝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属于规费吗

1.工程排污费就是工程在实施过程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按规定收取的排污费用。它是工程间接费中规费的一种,是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2.工程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内容包括: 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根据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但部分省市将工程排污费纳入其他费用名目,比如河北省将工程排污费列入了企业管理费,甘肃省将“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按实际缴纳数额调整。(2)社会保障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工程意外伤害所缴纳的费用。(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谁知道自来水排污费收取是否合理呢?

一、排污费是属于环保部门来征收。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注意:湖北省目前是环保部门核定,由税务部门征收,详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污水处理费 一般是包含在水费里面,由自来水公司收取。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需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注意:如果你们当地已经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且你单位或个人所排污水全部进入处理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需要再缴纳排污费。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排污费问题

这里主要是用于单位换算的,而且公式错误了,正确的是:1、某排污口某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月或季)=污水排放量(吨/月或季)*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升)/10002、某排污口某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月或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月或季)/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不除以1000计算出来的是污染物的排放量单位是吨,除以1000后计算出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单位是千克,便于下面公式计算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工程排污费包含内容

法律分析:工程排污费应该属于规费,内容包括废气、污水、固化,扬尘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计入什么科目

排污费计入管理类科目,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会计中排污费因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排污费属于管理类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分栏,填写排污费。排污费简介: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主要包含:1.污水排污费2.废气排污费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4.噪声超标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属于什么费

法律分析:属于规费。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工程排污费属于规费。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是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工业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石西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吨污水  2) 1-2,12-13 0.125吨污水  3) 2-3,11-12 0.25吨污水  4) 3-4,10-11 0.5吨污水  5) 4-5,9-10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工程排污费怎么计算

工程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2. 污染物种类数从多到少,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3.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请注意,这是工程排污费的一般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或特定工程要求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或更具体的信息,建议咨询环保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

简述我国排污费的使用范围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指出: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排污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政府收取居民用水排污费是否合理

不合理。首先要弄清两个概念,即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目前国家只对单位和工厂征收排污费,不对居民征收,而对居民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这是有根据的,但是因为各地水价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我们这里每吨水2.25元,其中包含0.65元的污水处理费费和0.15元的水资源费。所以如果对居民用水征收排污费是不对的。扩展资料:停征排污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四部委发布《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通知》指出,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通知》指出,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费

排污费和环保税的区别

法律主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等。

排污费、污水处理费 各归哪个部门征收?

  一、排污费是属于环保部门来征收。  第一条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注意:湖北省目前是环保部门核定,由税务部门征收,详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污水处理费 一般是包含在水费里面,由自来水公司收取。  第一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需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注意:如果你们当地已经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且你单位或个人所排污水全部进入处理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需要再缴纳排污费。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排污费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作为一个企业来讲,除了要做发企业的发展与经营以外,对企业的环保问题同样要引起重视,不只能注重企业的发展而轻视企业的环保问题。那么 上海 排污许可证办理是否收费,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是否要收费 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不收费。 二、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的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点击立即办理进行申请。 (2)申请人建立企业账号后,登录平台系统,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按照系统要求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按照系统平台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3)在平台系统的“信息公开”模块,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按钮,填写公开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发布(简化管理企业无需信息公开)。 2、受理 核发部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审查和决定 核发部门依据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4、制证与送达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文本,也可选择快递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快递送达。 综合以上介绍,只有做到可持续发展,企业才能做的更好,如果只顾眼前的利益,企业是做不长远的,在上海的企业,要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法律客观: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物(BOD5)0.513.化学需氧物(COD)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总铜0.127.总锌0.228.总锰0.229.彩色显影剂(CD-2)0.230.总磷0.2531.元素磷(以P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33.乐果0.0534.甲基对硫磷0.05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三氯甲烷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0.25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邻—二甲苯0.0247.对—二甲苯0.0248.间—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0.02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55.间—甲酚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60.丙烯晴0.12561.总石西0.02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PH值1)0-1,13-140.06吨污水2)1-2,12-130.125吨污水3)2-3,11-120.25吨污水4)3-4,10-110.5吨污水5)4-5,9-101吨污水6)5-6,5吨污水2.色度5吨水·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3.3吨污水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表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类型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场1.牛0.1头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4.小型企业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6.医院消毒0.14床2.8吨污水不消毒0.07床1.4吨污水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五)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氮氧化物0.953.一氧化碳16.74.氯气0.345.氯化氢10.756.氟化物0.877.氰化氢0.0058.硫酸雾0.69.铬酸物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一般性粉尘412.石棉尘0.5313.玻璃棉尘2.1314.碳黑尘0.5915.铅及其化合物0.0216.镉及其化合物0.03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18.镍及其化合物0.1319.锡及其化合物0.2720.烟尘2.1821.苯0.0522.甲苯0.1823.二甲苯0.27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烯醛0.0628.甲醇0.6729.酚类0.3530.沥青烟0.1931.苯胺类0.2132.氯苯类0.7233.硝基苯0.1734.丙烯氢0.2235.氯乙烯0.5536.光气0.0437.硫化氢0.2938.氨9.0939.三甲胺0.3240.甲硫醇0.0441.甲硫醚0.2842.二甲二硫0.2843.苯乙烯2544.二硫化碳20(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表6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分贝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哪些单位要缴,

请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环保税实施惹来争议重重,排污费与环保税有什么区别

排污费与环保税区别如下:第一,环保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环保税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专业性较强,本法还强调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以上内容由安通厂房网整理。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何时发布施行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4、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总汞 0.00052.总镉 0.0053.总铬 0.044.六价铬 0.025.总砷 0.026.总铅 0.0257.总镍 0.0258.苯并(a)芘 0.9.总铍 0.0110.总银 0.02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1.悬浮物(SS) 412.生化需氧物(BOD5) 0.513.化学需氧物(COD) 114.总有机碳(TOC) 0.4915.石油类 0.116.动植物油 0.1617.挥发酚 0.0818.总氰化物 0.0519.硫化物 0.12520.氨氮 0.821.氟化物 0.522.甲醛 0.12523.苯胺类 0.224.硝基苯类 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26.总铜 0.127.总锌 0.228.总锰 0.229.彩色显影剂(CD-2) 0.230.总磷 0.2531.元素磷(以P计) 0.0532.有机磷农(以P计) 0.0533.乐果 0.0534.甲基对硫磷 0.0535.马拉硫磷 0.0536.对硫磷 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38.三氯甲烷 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40.四氯化碳 0.0441.三氯乙烯 0.0442.四氯乙烯 0.0443.苯 0.0244.甲苯 0.0245.乙苯 0.0246.邻—二甲苯 0.0247.对—二甲苯 0.0248.间—二甲苯 0.0249.氯苯 0.0250.邻二氯苯 0.0251.对二氯苯 0.0252.对硝基氯苯 0.0253. 2.4—二硝基氯苯 0.0254.苯酚 0.0255.间—甲酚 0.0256. 2.4—二氯酚 0.0257. 2.4.6—三氯酚 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60.丙烯晴 0.12561.总石西 0.02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1. PH值1) 0-1,13-14 0.06吨污水2) 1-2,12-13 0.125吨污水3) 2-3,11-12 0.25吨污水4) 3-4,10-11 0.5吨污水5) 4-5,9-10 1吨污水6) 5-6, 5吨污水2.色度 5吨水·倍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废水) 3.3吨污水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类型 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2.猪 1头3.鸡、鸭等家禽 30羽4.小型 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6.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3、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为什么环保局收一次排污费,水厂又收一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水的排污费怎么算的

污水的排污费都是根据吨数算的,你出水水质的不同,每吨水的价钱会不一样,这个单价乘以你排放的总吨数,就是污水排污费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四条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先感谢您对我提出的有关污水排污费的回答!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种,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时以两个费种的形式向同一个排污者收取费用。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详见http://www.chinajsb.cn/gb/content/2002-03/08/content_36253.htm针对你所说的情况,确实心里窝火,但又不可以不交,因为污水处理费是包含在自来水价格里面的,除非你不用自来水。这种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国家环保部投诉,投诉电话:12369。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工程排污费按什么计算

法律分析:工程排污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代的一个概念,为什么会有这个费用,大势所趋我们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力度越来越大了。以前施工现场造成的污水污气没有人管,现在有人管了。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排放的污水、污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排污费怎样入账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根据上述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排污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排污费、污水处理费 各归哪个部门征收?

  一、排污费是属于环保部门来征收。  第一条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注意:湖北省目前是环保部门核定,由税务部门征收,详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污水处理费 一般是包含在水费里面,由自来水公司收取。  第一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需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注意:如果你们当地已经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且你单位或个人所排污水全部进入处理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需要再缴纳排污费。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哪些

  2010年10月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真题多项选择题第3题   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 )。   A.污水   B.废气   C.固体废物   D.噪声   E.放射性物质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BCDE   校答案解析: 教材第270页。题目出自教材第十二章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中征收排污费制度。本题较易。         

生产车间发生的排污费计入什么科目

生产车间发生的排污费计入什么科目排污费属于管理类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分栏,填写排污费.即正常缴纳的排污费记入"管理费用--排污费",罚款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排污费简介: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主要包含:1.污水排污费2.废气排污费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4.噪声超标排污费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什么是排污费?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这是其理论基础.具体则指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最早由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1976年9月,原联邦德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法律--《废水收费法》,此后,欧洲其他国家、日本、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相继仿效并不断将收费范围由排放废水扩大到废气、废渣和其他公害物质.污水处理费怎么做账?应该计入哪个科目?污水处理费是根据需要计入制造费用或者销售费用.计入制造费用为加工产品的某一道程序的耗费,销售费用指的是顺利卖出产品而发生的费用.车间的污水处理借:制造费用贷:银行存款2、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3、生活污水处理借:管理费具体可以这样鉴定:车间生产直接产生的排污费用成本核算时应该归集到生产成本的科目,入制造费用.不是直接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排污费用可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烟气排污费如何计算

烟气排污费: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更多关于烟气排污费如何计算,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85a31b1615831190.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国家对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收取排污费

法律主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等。法律客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什么区别?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区别有1、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种,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时以两个费种的形式向同一个排污者收取费用。2、费用侧重点不一样,排污费是针对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费针对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费用。3、污水处理费是由公用事业局收取的费用,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收取的费用。4、污水处理费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单价计收,排污费按排污量收收取。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主要包含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是指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扩展资料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污水处理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费

污水处理厂需要交纳排污费吗?

不用

为什么企业达标还交排污费

今天起,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已有10年历史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新的变化。负责西安市排污费征收和管理的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处长姜万河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该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变化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或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二是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三是明确排污费必须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四是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 记者(以下简称记):排污费征收的对象都有哪些? 姜万河(以下简称姜):新《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是缴纳排污费的对象。就是说,除居民、个人外,任何排污者都应缴纳排污费。 记:排污者排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姜:排污者一般每年年初须到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填报《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报表》,申报数据以上年度正常生产状况条件下排放污染种类、数量和浓度,作为本年度数据的基础。排污量发生重大变化也应及时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建筑工地必须在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以前未进行排污申报手续的单位,即时按通知要求申报。 记:排污申报的污染物主要指什么? 姜:排污申报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排放情况及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其中,废水主要申报其排放量(自来水、自备井用量)、主要污染物浓度;废气主要申报耗煤量、煤质的情况,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浓度;噪声污染主要申报噪声源的位置、排放强度及时间;固体废弃物申报种类、数量,堆放有无防渗漏、防扩散环保措施及处置情况。比如说,某单位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或者生活用锅炉产生的煤烟、施工工地的噪声等,都必须提出申报,要缴纳排污费。 记:条例规定的收费内容有哪些? 姜:对向水体或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或废气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应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没有按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物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记:排污量是如何核定的?姜:条例中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衡算数据将作为核定依据。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记:排污费计征的依据是什么? 姜:新的计征办法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分别计算,取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三项之和作为污水排污费或废气排污费的收费依据。即“排多少污,收多少费”,或者说“只要排污,就得缴费”。 记:各种污染物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姜:污水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为0.4元,第三年为0.6元。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按其种类分5—30元不等征收。危险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噪声超标排污费标准每月最高可征收11200元。 记:收取的排污费用来干什么? 姜: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及规定其它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排污费不再作为缴费单位的治理返还资金,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 记:哪些情况可以不交排污费?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记: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排污费? 姜:排污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排污费。因经济困难经批准可缓缴排污费,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理由减免应缴排污费。 减、免、缓缴排污费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注明相关主要原因。 记:违反条例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姜: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情况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将受到10000元以下的处罚,并限期补报。 对未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每天加征千分之二滞纳金外,而且可处以应缴费额1—3倍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除处以1—3倍罚款外,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同时,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缓缴排污费的,环保部门除责令限期补缴排污费外,并处所骗取批准减、免、缓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40元/污染当量为多少每千克多少元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4、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总汞 0.00052.总镉 0.0053.总铬 0.044.六价铬 0.025.总砷 0.026.总铅 0.0257.总镍 0.0258.苯并(a)芘 0.9.总铍 0.0110.总银 0.02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1.悬浮物(SS) 412.生化需氧物(BOD5) 0.513.化学需氧物(COD) 114.总有机碳(TOC) 0.4915.石油类 0.116.动植物油 0.1617.挥发酚 0.0818.总氰化物 0.0519.硫化物 0.12520.氨氮 0.821.氟化物 0.522.甲醛 0.12523.苯胺类 0.224.硝基苯类 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26.总铜 0.127.总锌 0.228.总锰 0.229.彩色显影剂(CD-2) 0.230.总磷 0.2531.元素磷(以P计) 0.0532.有机磷农(以P计) 0.0533.乐果 0.0534.甲基对硫磷 0.0535.马拉硫磷 0.0536.对硫磷 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38.三氯甲烷 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40.四氯化碳 0.0441.三氯乙烯 0.0442.四氯乙烯 0.0443.苯 0.0244.甲苯 0.0245.乙苯 0.0246.邻—二甲苯 0.0247.对—二甲苯 0.0248.间—二甲苯 0.0249.氯苯 0.0250.邻二氯苯 0.0251.对二氯苯 0.0252.对硝基氯苯 0.0253. 2.4—二硝基氯苯 0.0254.苯酚 0.0255.间—甲酚 0.0256. 2.4—二氯酚 0.0257. 2.4.6—三氯酚 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60.丙烯晴 0.12561.总石西 0.02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1. PH值1) 0-1,13-14 0.06吨污水2) 1-2,12-13 0.125吨污水3) 2-3,11-12 0.25吨污水4) 3-4,10-11 0.5吨污水5) 4-5,9-10 1吨污水6) 5-6, 5吨污水2.色度 5吨水·倍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废水) 3.3吨污水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类型 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2.猪 1头3.鸡、鸭等家禽 30羽4.小型 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6.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3、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排污费应该计入什么科目核算?

问:公司一季度一次的排污费应计入什么科目核算,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6602 管理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u2026u2026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排污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工程排污费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等。法律客观:排污者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当月或当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然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环保部门将排污者签收的通知书传送给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再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属于什么费

工程排污费属于管理费。管理费所包含的规费中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中的一项,是请按照政府的规定缴纳的,不属于竞争性项目的费用。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工程排污费都包括那些

  1、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2、工程排污费的收费标准由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决定,部分地区以当地政府规定征收标准。   3工程排序费在施行措施费中进行计算收取。

建筑工程中排污费属于什么费用?

安全环保专项经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零点七元。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排污费属于什么费

排污费属于日常生活费用。排污费,指的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_基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在什么情况下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2003年1月2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上调排污费编辑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这则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供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排污费吗

排污费是指,任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都应该缴纳排污费,排污费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收取的。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就包含污水处理费了,也可以理解为排污费,这样从经济角度来节制大家节约用水,合情合理。但是这不叫排污费,是自来水的成本的一部分,我是这样认为的,你呢?

工程排污费属于规费吗

工程排污费属于规费。是按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收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地上向环保部门缴纳的排污费应该由施工单位(乙方)还是建设单位(甲方)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本着谁排污、谁交费的原则,建筑工地上的排污费应该由施工单位(乙方)缴纳。

排污费和环保税哪个高

两者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环保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环保税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排污费改环保税有何不同?

由排污费到环保税,从行政收费到依法征税,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排污费与环保税,二者在具体执行过程的区别较大。排污费与环保税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排污费属于行政收费,由行政部门执行,而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即环保税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更为严谨和规范。环保税可以对排污进行更加规范和严谨的监管,促使许多问题暴露,进而不断解决问题。污染一定要由税收的手段来规范,才能更加科学、严谨、规范。排污费与环保税存在一定共性,二者均以促进节能减排为初衷,遵循“谁排污谁付费”的机制。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执行机构、执行力度以及执行效果等方面。征收排污费和环保税的目的都在于推进环保,减少污染,同样是谁排污、谁付费的机制,二者在这方面是相通的。排污费与环保税相比较,首先是征收机构不同,前者是环保部门,后者是税务部门,征税能力更强;其次,环保税有法律作为有力支撑,执行起来更加严谨更具刚性。总而言之,废除排污费改征环保税更加刚性和规范。征税既有相关法律作为有力依据,征税机构——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税能力和执行力度也更强更刚性。相应地,环保税在执行效果上也会有所进步,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水费单据中的排污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进管理费用——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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