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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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每年需要复核吗

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它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还关系着离退休干部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干部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因此,如何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现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一、分析当前,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一)出现离退休人员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等新情况 近几年全县离休干部递减幅度在4%-5%,退休干部则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离退休干部主体比重发生根本变化。离休越来越少,退休越来越多;离休年龄越来越大参加活动越来越不方便,退休平均年龄越来越年轻,想参与活动愿望越来越强;随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越来越多,越来越增大单位管理服务工作量;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水平越来越提高,而自主择业人员退休管理服务滞后,产生不平衡抵触情绪越来越严重,某种程度上产生不稳定因素。(二)出现干部离退休制度滞后和离退休干部政策不平衡,管理体制有与时代不相适应等问题1、国家政策指导性滞后。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至今没有变化,如关于办理因病退休手续,一方面企业千军万马想方设法办病退;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到龄不想退。又如55岁女知识分子,子女已长大,业务精湛,只因退休年龄已到,使大量优秀人才被浪费。2、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成就很大,但在打破计划经济旧体制的同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政策出台不够连续和社会保障待遇无法全部兑现。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亟待规范和完善,否则加重不稳定因素。三是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没有纳入所有人群,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滞后。3、退休干部管理制度滞后,退休干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三)科学发展观必须赋予老干部工作新的时代内涵和新的历史任务,出现老干部工作部门职能需要扩展延伸的新形势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发展战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指出要“努力让老干部过一个幸福、安宁、保持尊严的晚年”;喜迎十八大胜利召开;新的形势,需要我们把老干部事业做成朝阳“产业”。二、明确开展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作用和地位党和政府历来极为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供给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各部门领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工作范围,积极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成立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这都是毫无疑问的。但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对象,离退休干部工作所反映的问题,毕竟不是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矛盾,因此,离退休干部工作在部门工作中处于配角位置。离退休干部工作需要各级领导重视,但是这种重视绝不可能也不应该超越对中心工作的重视和对主要矛盾的关注,不能违背实际,要求部门领导像抓中心工作那样倾注主要精力对待离退休干部工作,否则,角色就要发生错位,必将贻误部门中心工作。没有部门中心工作的发展,也就没有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发展。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其在部门工作中的配角位置,积极配合中心工作,维护和服务全局。三、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离退休干部工作虽然在部门工作中处于配角的位置,但并不否定其在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诸多的文件、大量的文章,都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了详细阐述,充分说明离退休干部工作在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保持离退休干部队伍的稳定,就为部门中心工作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反之,因工作不到位,离退休干部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势必对部门中心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做好配角的意识,必须有默默无闻、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甘做无名英雄的精神,按照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部门中心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努力创造有利环境,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努力形成大家都来尊重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问题。为离退休干部做好服务,保一方平安就是成绩,就是贡献。为部门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在配角的位置上发光发热,尽职而不越位,这既是衡量离退休干部工作成效大小的尺度,也是部门中心工作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四、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思考(一)转变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为适应离退休工作的发展变化,离退休工作需要实现三个转变:1、工作理念从管理服务向服务管理转变。转变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使离退休工作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四个重点:以健康保健服务为重点、以解决生活困难为重点、以满足老同志精神文化需求为重点、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为重点。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二是政策到位,三是感情到位,四是服务到位。工作人员要坚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拓宽服务渠道。2、工作作风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工作以让“党委放心、老同志满意”作为衡量的标准;以落实“两项待遇”,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定期召开退管会,听取意见、摸清情况,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做到离退休干部基本情况心中有数,解决问题有的放矢。3、服务管理方式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服务管理方式应由传统单一的服务管理,变为根据不同需求、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的服务管理,由静态服务管理变为动态的服务管理。对“双高期”和空巢家庭的离退休职工,一要建立与其子女的联系制度,单位与子女共同关心老同志的身心健康。二要建立与社区的联系制度,依托社区对老同志日常生活给予照顾。三要建立与医院联系制度,配合医护人员做好老同志的救治、慰藉工作。(二)关注养生保健,让老干部晚年生活更加健康身心健康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的基础。我们要把关注老干部身心健康作为老干部工作的第一要务,采取多种途径,保障老同志身心健康。一是养生教育引导健康。我们应当帮助老干部树立科学的养生观,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分析,不盲从跟风,要切合自身实际,科学地加以运用。可以通过在老干部中开展健康教育系列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的养生知识。如适时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健康书籍、组织“养生之道大家谈”活动。还可以通过评选“健康寿星”、“健康之星”,树立身边的健康典型,引导老同志关注健康,科学养生;二是健身运动保障健康。老年人体育锻炼必须运动适量、强调个性,注意持之以恒、安全第一。可以选择的有步行、慢跑、太极拳、门球、老年健身操、游泳等传统项目。近年来,我市广泛推广普及的群体性的体育项目,如柔力球、通络操等,就深受广大老干部的欢迎;三是休闲疗养促进健康。随着“双高期”的实际,老同志活动要放慢节奏,如可以组织近郊游、农家乐等“游中乐、乐中学”的健康休闲活动,开展垂钓、采摘等轻松、愉快的户外活动,在休闲中、在大自然中去增强老同志的体质,愉悦老同志的身心;四是心理慰藉助推健康。截止2011年底,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5.96%。社会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而离退休干部其子女在外地、国(境)外工作或学习的比重又较之其他老年群体中更大,空巢现象更为突出,我们应积极探索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人文关怀、心理健康帮扶机制,一方面鼓励老干部相互关心,就近关照;另一方面老干部部门普遍关心的同时,注重做好个性化、亲情化服务,尤其对体弱、丧偶、独居的老干部,要坚持对口联系,多交流、多倾听,及时帮助排忧解难。同时还可联系志愿者组织,发动志愿者们用其所长,与老同志进行心理沟通,提供精神慰藉。(三)倡导文化品味,让老干部晚年生活更加快乐轻松快乐、颐养天年应当是老干部晚年生活的主旋律。要高度重视老干部文娱活动的需求,,按照“讲求品味、动静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老同志高雅的生活情趣,使他们始终乐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心态中。怡情在活动中。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尽量扩大老同志的参与面,不惟名次、不以所谓“精品”、“水平”论英雄、拼高低,让大家都能在活动中得到愉悦、满足。如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可以举办运动量相对较小、难度系数不高的趣味性运动会。结合举行重大节庆活动,为老同志提供表现自我的舞台,展现他们热爱生活、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悠然于情趣中。广大老干部中不少人多才多艺、情趣高雅,我们要予以充分发掘、培养,通过成立兴趣活动小组、举行专题讲座、组织参与老年专业社团、举办特长与作品展示等形式,支持他们发挥专长,潜心钻研,不断提高水平,让更多老同志们在花卉盆景、琴棋书画、收藏把玩之中修身养性、陶冶情操、享受生活,从而也推动各单位老年群体浓郁文化氛围的形成。陶醉自山水中。集体长途旅行饱览山水风光、感受城乡巨变,回想往昔、畅述友情,这是老干部梦寐以求的心愿。尽管组织外出难度大、风险高,但是若行前做足功课,在线路选择、景点安排、外出时间、后勤保障上精心策划,则轻松愉快、平安完满的旅行将成为老同志晚年美好的回忆。(五)把握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增强老干部工作的针对性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必须把握其特点,摸索其规律,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克服盲目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当前离退休干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老干部年龄结构差异大,状况多样化。在离退休干部的群体中,上有“耄耋”乃至“期颐”之年的80岁以上老干部,下有“花甲”之年退休的60多岁老干部,还有年满55岁刚退休的女性老干部,他们在思想认识、生活状况、健康程度、有关需求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二是人员结构层面多,福利多元化。离退休干部的单位性质、职务不同,福利待遇呈多元化,发放标准不统一;三是群体住所分散,管理难度大。有的住在市区,有的住在农村,有的跟随子女居住于外地,有的流动频繁,加上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管理难度大,照顾难到位。因此,要根据老干部的实际和突出特点,针对不同情况,因人而异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并大力推行社区为老干部服务“四就近”的管理模式。(六)创新方法,增强老干部工作的科学性新时期新阶段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特点和难点,要求老干部工作必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大胆创新,改进方法,重在落实。各级领导、尤其是老干部工作者要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老干部的根本利益作为老干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思路、运用新方法、采取新举措,围绕各时期机关老干部工作重点想问题、办事情、定方案、做决策,并以提高老干部满意度为检验标准开展各项活动,使工作扎实而有成效。要根据老干部求知、求健、求乐、求为的强烈愿望和需求,在内容上要紧跟形势,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行动上爱护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一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学”上,加强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依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老年大学营造学习和活动氛围。运用影视音像、互联网站、教学光盘播放等有效方法和订发报刊、学习资料,创造学习条件。使他们接受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教育和有关知识的学习,提高继续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才华。二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养”上,切实解决老干部的实际困难。按照老干部政策的规定要求,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确保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同时要认真研究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老干部在养老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让老同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乐”上,焕发老干部的青春活力。要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在春节期间召开迎春座谈会,开展慰问活动,在“七一”期间开展纪念党的生日,为党旗添彩活动;在“十一”期间开展庆国庆、颂祖国,为经济建设建言献策活动;在“六一”节期间与学生们一起联欢,开展“老少同乐”活动;还可以结合老干部自身特点,组织他们参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成果,游览名胜古迹,开阔视野,丰富生活,促进心身健康。四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为”上,发挥老干部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老干部是一支门类齐全、人才济济的队伍,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要根据老干部的求为欲望、求乐意愿,引导他们凝聚到改革发展的大潮中,使老干部们的余热绽放光彩。可通过定期组织老干部参观考察,当地重点项目、城市建设、民心工程及企业发展情况,通报政府或单位的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组织老干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做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他们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作用。五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依”上,努力提升老干部的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常怀尊老之心、常思敬老之策、常行爱老之举、常做助老之事,始终坚持服务为本,热情周到,努力为老干部提供各种方便,解决其后顾之忧,确保老干部满意。要及时掌握老干部的基本情况,摸清老干部的实际需求,倾听他们的内心呼声,为老干部办实事。(七)推行多级配合管理的机制,增强老干部工作的实效性老干部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重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新的历史时期,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多级管理机制,形成老干部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居住社区和老干部工作部门互相联动的工作格局,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举措。老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在职人员与老干部之间有经常较近距离的接触,对他们的情况最了解,开展老干部工作针对性强,时效性快,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老干部的所在单位要把老干部工作切实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担负起责任,落实管理人员,把本单位老干部工作搞好。老干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全面做好老干部工作要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对所属基层单位老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另一方面是对原下属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兼并留下来的老干部进行直接管理,做好人员的安置和待遇落实的管理服务工作。老干部居住地的社区(乡村),要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资源,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将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干部群体纳入到社区服务范围,使老干部在不脱离原单位的情况下,能够就近参加学习、就近参加活动和就近发挥作用。要从离退休干部群体的实际出发,建立联系点,指定联络员,与老干部所在单位保持正常的信息沟通,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方便老干部的生活能及时得到照料,共同加强对老干部的服务管理。老干部工作部门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主体,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要始终坚持服务为本,积投创新工作方法,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在求新上做文章,求深上下功夫,求高上创一流,求先上见实效,确保老干部工作常抓不懈。老干部工作者要尊老敬老、要照章办事、要诚信待人、乐于奉献。对老干部要有感情、有热情、有真情,做老干部的贴心人,想老干部之所想,急老干部之所急,真诚为老干部排忧解难,把党的温暖送到老干部的心坎上,不断把老干部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意见的通知》

  中办厅字【2000】6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今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0年12月14日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  (2000年11月24日)  1982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为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采取各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情况,个别地方和企业拖欠“两费”问题还比较严重。为妥善解决“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补发。各地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舆论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通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 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三、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离休干部 四九年七月参加工作的 工资级别是行政23级 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副厅级待遇

21年离休干部的绩效工资和生活补贴是怎么算呢?

21年离休干部的绩效工资和生活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离休干部现在工资8400元基本工资是多少?

级别不同,工资项目不同。

离休干部涨工资

法律分析: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1、特殊贡献待遇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也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第六条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自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第七条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飞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法律客观:《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离休干部遗孀应享受待遇

不知道你叔叔是哪个省的,天津市政策是这样的1。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有子女的540元/月,无子女的860元/月2。享受住房补助: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助3。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贴4。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采暖费减免:有子女的520元,无子女的全部减免5。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医疗:每人每年560元

“离休干部”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离休干部每年达17个月的工资

离休干部每年高达17个月工资是真的。他是根据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而制定的倾钭政策。

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新政策

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新政策具体如下: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离休干部丧葬费2021年最新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离休干部丧葬费2021年最新标准?这一具体问题,我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离休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如果是烈士 或者是因公牺牲的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就是上一个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是基本离退休费,如果是生病去世的,是上一个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是基本离退休费。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法律主观:1、离 退休 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 抚恤金 ,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 工资 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有哪些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离休干部实际享受的待遇项目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关于中纪发(40)号文件精神,湖南省属企业是那年贯彻执行的???

贵州省离休干部享受副省部级医疗报销待遇具体指什么

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药品费用全额报销。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用按每人每天400元内据实报销。省直驻并单位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以在省城9所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就医。各市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定点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年体检两次。省直驻并单位享受省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标准,按照上年度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实际发生医疗费的平均水平确定。各市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由省卫生和计生委干部保健局,统一发放“副省级医疗待遇保健干部医疗手册”。驻并以外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确因病情需要赴省城住院,需经所在市主管部门组织区域专家会诊,提出转诊意见,并由所在市主管部门向省干部保健局报告后,由省干部保健局直辖市安排住院事宜,所产生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享受按副省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的离休干部,由省干部保健局统一发放“副省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保健干部医疗手册”。

请问离休干部死后抚恤金和工资待遇?

可以到人事组织部门反映。

部队离休干部去世后的待遇抚恤金是多少

支付给离休干部近亲属的死亡抚恤金一般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的区别

法律分析:1、面向的对象不同,离休就是“离职休养”,面向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层干部。2、享受的待遇不同。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离休干部还有生活补贴,医疗待遇上也是实报实销;而现在退休要想领取养老金、享受医疗待遇,必须参保缴费满足相应的条件,养老保险要累计缴满15年,医保要缴满20年或25年。3、年龄的条件不同离休老干部离休的年龄因为职务的不同而不同,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休干部与退休干部有什么区A

区别是时间上的不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的人员,达到离退休人员,办理离休手续的为离休人员。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为退休人员。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干部就是解放后参加工作,并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扩展资料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退休干部

离休干部如何界定?

离退休老干部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离退休老干部,指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的总称。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离退休老干部的职位离休老干部的职位一般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周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浙江省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标准

法律主观:1、离 退休 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 抚恤金 ,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 工资 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法律客观:《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 北京 、天津、 上海 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离休干部级别的认定

法律分析:依据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离休时的行政级别,或1982、1985年工资改革的级别。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第一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第二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的离休干部享受什么级别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有何文件依据?

副处级的工资待遇,国家工改文件已经很明确了。

关于离休干部工资标准

这肯定就是不对的,离休人员最次也得和现职人员一样,实际上凡是离休人员最次也得在副处级以上,也就是副县级以上。

离休干部遗孀待遇

法律分析: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12]3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师职1400元,军职1500元。已故离休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600元。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问题

是江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

离休干部,干部应怎样认定。

问题解决了吗?我爷爷也是这个情况,关键转业证及履历表都有体现行政23级,当时办理离休手续时,经办人眼红将其弄成工人身份。我爷爷是原省委警卫班班长,后由于工作调整带队去地方成立了驾驶班

公务员副处以上是离休干部吗?

你要搞清楚离休这个词的概念。离休是要参加过革命,或者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老干部才能享受的待遇。你普通公务员除非在职期间有什么重大贡献,立功证明一大堆,不然是不可能让你离休的。

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有哪些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离休干部实际享受的待遇项目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离休干部工资调整

法律分析:离休干部待遇具体情况要以当地政策为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法律依据:《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第六条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一百五十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三百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离休干部待遇具体情况要以当地政策为准。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一个21级离休干部工资是多少

终于看到详细〔标准〕了谢谢!太太难得了U0001f604

离休干部待遇

法律分析: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1、特殊贡献待遇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也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第六条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自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飞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政府对离休干部待遇有那些规定?

相比退休,离休的待遇要高许多。比如工资上,发离休前原来的标准工资,而且一年要发13个月,平时还有生活补贴,医疗费上好像也是百分之百全报销,购买住房也有优惠,而这些待遇都是退休所没有的。 按照国法(1978)104号文件之规定,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是离休,10月1日之后工作的是退休.离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离休的还分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具体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养老金待遇外还有医疗保健用车政治待遇等

离休干部遗孀被拘留会对待遇有影响吗

离休干部遗孀被拘留会对待遇有影响。因为离休干部遗孀在被拘留期间,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在拘留期满后,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恢复社会保障待遇。

成都离休干部死亡待遇标准2022年

法律主观: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讲解关于成都死亡工伤最新补偿标准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50个月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办发[2003]48号)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二、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下。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例如,成都市2019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如果对成都死亡工伤最新补偿标准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阅读生活猫的其他相关文章,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离休干部工资标准表

根据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可知:它的标准为厅局级正职900,厅局级副职750等。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等。

离休干部死后待遇

法律主观: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死亡的,其 法定继承人 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但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可继承。同时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离休干部死亡后有几项待遇

法律主观:支付给离休干部近亲属的死亡抚恤金一般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一般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90岁住院待遇规定

离休干部90岁住院待遇规定如下:1、市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55元/日;2、省级、副省级离休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80元/日;3、省厅级离休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50元/日。离休干部90岁异地急诊医保报销规则如下: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综上所述,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不受基本医疗三项目录限制,实现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行实报实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放战争离休干部待遇

具体如下:1、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每人每年发放一个月的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部队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标准

法律主观:1、离 退休 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 抚恤金 ,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 工资 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法律客观:《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 北京 、天津、 上海 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离休干部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离休干部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副处级离休干部工资

根据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1984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1984年12月《教育部干部司关于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通知》(〔1984〕教干司字503号),1985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第213号),1993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规定,以下干部离休后可提高享受副处(县)级待遇: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的企业干部。 (3)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九级及九级以上的;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十三级及十三级以上的;工资级别为其他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的。 (4)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工资额(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的。 (5)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组发〔1982〕13号,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

什么叫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指的是已经退休的干部。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

全国离休干部还有多少

法律分析:全国还在世的离休老干部大概还有120万人。干部离休,即“干部离职休养”,简称“离休”。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超过最高服役年限或因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作离休安置。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离休干部是怎样划分

依据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离休时的行政级别,或1982、1985年工资改革的级别。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第一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第二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与退休干部有何区别

离休与退休干部的根本区别是:离休干部是在1949年前就参加革命的,比如,加入共产党,为地下党送过信。而退休干部是解放后钻空子上去的干部。明白了吗?

离休干部是指哪些人

离退休老干部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离退休老干部,指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的总称。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离退休老干部的职位离休老干部的职位一般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周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

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如下:1、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2、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3、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4、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北京市属离休干部医保费

1:一般情况下,不是跨区域治疗的不需自行垫付,但须先上报老干局,由老干局和医院结算.2:若异地治疗须先垫付,然后去审批报销.3:原单位有责任义务为离休于部的医疗先垫医疗费,也就是说原单位有责任义务和老干局进行沟通.《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本刊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京组通[2009]65号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委各部委、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9?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建立健全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从根本上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优先给予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和参统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社会化发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干部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工业工委、城建工委、农村工委、商贸工委、外经贸工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的通知》(京组通?2010?53号)要求,对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要按标准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经办机构与老干部的离休费一起社会化发放。三、建立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在2003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并正常运转,实现全员覆盖。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今年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保障机制运转正常后,其它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市属单位,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离休干部原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的“单位尽责”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金,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做好宣传工作。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切实负起责任。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精神,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机制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在10月初将对各区、县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检查。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离休干部三个保障机制是什么

“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保障机制。

如何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宁委老干(2015)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为对离休干部实行全覆盖服务管理,落实中组部提出的“离休干部是个特殊群体,始终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特制定此工作意见。   1.政治学习:用好离休干部的党费,为他们订阅学习资料,发放学习书籍;利用多种形式向离休干部通报全市和本单位发展情况,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   2.组织生活:按照有利于组织学习、教育管理、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积极探索支部建在社区、楼幢、托管中心、医院等模式,使每一名离休干部党员都在党组织之中;根据他们身体情况,灵活多样地开展组织活动。   3.思想关心:健全在职领导干部联系离休干部制度。工作人员坚持每月与离休干部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思想状况,引导他们“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4.生活、医疗保障:离休费由基本养老统筹、财政补贴、企业单位补贴共同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实行统筹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制度;工作人员要加强与人社养老、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系,为离休干部离休费发放、就医体检提供良好服务,并做好相关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5.走访慰问:坚持春节、端午、中秋、国庆慰问离休干部制度,带上慰问品或慰问金上门慰问。慰问中向老同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使他们时刻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6.困难帮扶:对离休干部患大重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帮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实际困难,想方设法让他们安心舒心。   7.社区服务:积极主动与离休干部所在社区联系,向社区提供离休干部信息,创造条件为离休干部提供更多的社区服务。   8.人文关怀:离休干部生大重病住院,工作人员要及时带上慰问金或食品探视看望;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要及时上门慰问;离休干部90、100岁等重要生日,单位领导应上门祝寿;一般的生日,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话问候、送生日蛋糕、鲜花食品等多种形式表达组织的关怀。离休干部去世,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及时上门安抚慰问其家属,告之丧葬抚恤等相关政策,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9.人员管理:要建立健全离休干部信息库,详细记录离休干部年龄、参加革命时间、住址、健康状况、家庭联系人和电话;离休干部家庭住址、联系人等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杜绝与离休干部失联的现象发生。   10.思想管理:要加强离休干部的思想教育,要求老同志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参加各种宗教和迷信活动,不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积极投身“增添正能量、助力中国梦”主题活动。   11.安全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是离休干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离休干部参加重大活动、身患重大疾病、遇到特殊困难、发生意外或去世等必须在第一时间报主管单位。人员去世的要及时报市委老干部局。   12.经费管理:各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管理经费,用于离休干部节日慰问、人文关怀以及服务管理等。服务管理经费由离休干部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各单位或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

2015年抗战70周年离休干部5000元慰问金谁发

  国家将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具体发放对象包括:  1、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  3、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  4、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给离休干部发放慰问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吗

应该不能算作违反规定。中央的八项规定,前七项是针对领导及公务人员的工作作风而言,而第八项,则是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对离休干部在节假日发放慰问品,是单位对该离休干部的关爱,与反腐的实质有本质上的区别。不知我说的可对?希望我的回答能具有对你的提问的针对性。

离休干部慰问信范文?

  写慰问信,可以向人表达安慰、关切、问候之意,那离休干部慰问信该怎么写呢?下面就让我带大家看看一系列的离休干部慰问信。望大家采纳。   离休干部慰问信范文篇一   尊敬的全市离退休干部:   又是一个金秋十月,繁华似锦,神州大地,普天同庆。在国庆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谨代表 *** 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 *** ,向你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当雄伟的天安门,让风云迎来东升的太阳,历史的耳畔传来了礼炮的隆隆回响。一位巨人洪亮的声音,全世界都听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当第一面五星红旗冉冉升起,那胜利的旗帜,在朗朗的空中迎风飘扬,人民扬起头颅,全世界都看到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历史凝聚了巨集伟,筑起了一座丰碑屹立在世界的东方,祖国走过了不平凡的64年,像一个婴儿长成了壮年,今日正充满活力,散发著蓬勃的朝气。64年来,我们的祖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日益富强,国力日益强大,现在正意气风发走进新时代。今天,在这欢度国庆的日子里,我们衷心说一声,各位为新中国成立浴血奋战的老干部,您们好!   悠悠岁月铭记着老同志奋斗的足迹,光辉历史镌刻着老同志的不朽功绩。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广大老干部在党的领导下,披肝沥胆,呕心沥血,攻坚克难,无私奉献,做出了重大贡献,留下彪炳史册的功勋。回顾党的光辉历程,我们深切感到,没有广大老干部的长期英勇奋斗,就没有今天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广大老干部不愧是人民共和国的奠基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开拓者。对你们的卓越功勋,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广大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尊重、学习、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老干部的各项待遇,以满腔热情、深厚感情为老干部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努力为老干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当前,全市人民在市委、市 *** 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扩张、城镇扩容、农业提升”三大战略,以加速工业化为核心,以扩大投资,调整结构为主线,加速壮大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扎实推进党的建设,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1-7月份,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继续处于全省先进位次。财政收入60.4亿元,同比增长18.1%,居全省第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64.4亿元,同比增长14.5%,高于全省0.6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350.9亿元,同比增长26.3%,居全省第一。特别是今年争创省级文明城市活动以来,全市上下围绕“进十保八争六”目标,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为着力点,以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主攻方向,以“改陋习、树新风”为抓手,持续加大文明城市建立力度,城市形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综合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高,社会文明风尚得到进一步弘扬,“创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个充满活力和焕发著勃勃生机的新宿州正向我们走来!   凝心聚力创伟业,同心同德写新篇。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共筑中国梦,点燃 *** ,提升效能,追求卓越,为建设美好宿州,开创宿州各项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祝各位离退休干部阖家幸福,健康长寿,万事顺意!   离休干部慰问信范文篇二   各位离退休老干部:   大家好!   金秋九月,丹桂飘香。值此建国六十七周年之际,市委市 *** 及全市310万人民谨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诚挚的祝福!向你们为**发展所作的贡献致以崇高的敬意!   新中国成立67年来,代代**儿女在伟大的红军精神激励下,开拓奋进、坚定前行,顽强拼搏、务实苦干,全市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233.56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0.12亿元,分别是1949年的495倍、10万倍;财政总收入13.07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17亿元,分别是1952年的140倍、83.8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551元,比1950年增长307倍。**已成功建立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正加快建立国家森林城市。   今年以来,市委市 *** 有效克服“5·12”特大地震、国际金融危机和“7·16”洪灾等不利影响,团结带领全市人民,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省委“两个加快”的要求,突出“提速加快、又好又快”主基调,奋力推进灾后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市呈现出重建全面加快、发展提速增效、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干群精神振奋的良好局面。上半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17.6亿元,同比增长14.5%,多项经济指标居全省前列。1-8月,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27.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5.8%;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55.9%。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著全市人民的不懈努力、顽强拼搏,也凝聚着你们的智慧和汗水。你们在职期间为建设**辛苦奔忙、奉献青春,离休后仍然情牵百姓、心系发展,为全市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些,我们将永远铭记,永远感恩。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老干部是我们党和 *** 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委市 *** 将认真贯彻党的老干部工作政策,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切实落实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努力办实事、办好事,让老同志安享幸福晚年。同时,也诚恳地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关注**建设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为加快**灾后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位离退休老干部,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的坚强领导,有全市人民的感恩奋进、顽强拼搏,有你们的关心关注、大力支援,我们一定能够凝心聚力,务实工作,奋力夺取灾后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 “双胜利”,以重建美好、和谐、青春**的优异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衷心祝愿**的明天更美好!   衷心祝愿各位离退休老干部身体健康、节日愉快、合家幸福!   离休干部慰问信范文篇三   尊敬的离退休职工:   您好!   秋风送爽,在这忙碌但充满收获的金秋时节我们又迎来了我们祖国六十七周年的华诞,在这样一个日子里,我代表单位向您送去深深的敬意和节日的祝福!   都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是的,您不仅是家里面的宝,也是我们的宝,感谢你们付出的青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的努力!老同志的经验和智慧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忆往昔,你们呕心沥血,任劳任怨,用辛勤工作的汗水谱写了一首首人生的赞歌。看今朝,企业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蓬勃发展,公司的建设有你们不可磨灭的贡献。公司的不断发展更是蕴含着你们的劳动和智慧,凝结着你们的青春汗水。今天你们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建言献策,在你们身上凝聚著中华民族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衷心地希望你们活到老、学到老,与时俱进,老有所为;更期盼你们一如继往地关心支援公司的改革与发展。   祝公司离退休老同志们家庭幸福、身体健康、延年益寿,在祥和、和谐的氛围中,幸福安度晚年生活。

离休干部悼词怎么写

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沉痛悼念中国共产党党员、退休老干部某同志,因不幸于**年*月*日逝世,享年73岁,这使我们党失去了一位好党员、革命老同志,我们感到无限悲痛!某同志于某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曾在我县民政局、原**乡、**乡和**工作,曾经担任县民政局干部、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党委副书记、乡长、人大主席等职务。*老同志的一生是在国家最困难的时期投入革命工作,在他长期的革命工作中,他一贯坚持原则、大公无私、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工作积极,真正做到了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我们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在历次风起云涌的政治斗争中,他能够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恪守党的宗旨,坚持党的信念,是一名经得起考验的中国共产党员。在他任职的40余年里,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视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尤其在本乡工作期间,能做到切实以瑶乡的发展为已任,忘我的工作,为我乡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他退休后的十多年里,仍然以一名党员、干部的政治热情,积极参与乡村工作,并积极向党和政府谏言、献策,尽管退休在家,他仍不失革命风范,生活节俭,勤劳生产,为当地群众勤劳致富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至他逝世之时,仍然在田间辛勤劳动,这充分反映了他勤奋勇敢、朴实无华的劳动本色,反映了他艰苦创业、奋斗不息的革命精神。某同志和我们永别了!我们的心情感到非常沉重与悲痛!但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学习他坚定信念、坚持原则、勤劳朴实的革命精神和不甘落后的优良品德。同时,我们也向沈德清同志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希望他们继承、发扬好*老同志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革命精神,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我们伟大祖国,建设美丽瑶乡而努力奋斗!某同志,安息吧!

优秀共产党员离休干部田守诚先进事迹材料

  中国共产党员人数逐渐增多,其中不乏有很多优秀共产党员,他们的事迹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本文为大家介绍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材料,了解优秀党员的光辉事迹。   执著创新的“老蟹迷”   ——记辽宁省盘山县离休干部田守诚   大辽河入海口历来都是河蟹“横行”之地,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这些世世代代出没于盘山的“横行将军”竟然濒临绝迹。“绝不能让河蟹在我们这一代绝迹!”这种沧桑巨变引起了一位叫田守诚的老人的极大忧虑。   拦河闸成了河蟹们的“西湖断桥”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盘山地区大搞农业开发,凡是入海河流都修建了河闸和堤坝,大闸成了河蟹们的“西湖断桥”,河里的大蟹不能洄游入海繁殖后代,海里的蟹苗不能回到河里生长,导致河蟹逐年减少,濒临绝迹。   时任县计委副主任的田守诚忧心如焚。1983年6月,在县政府多种经营会上,他郑重提出“人工养殖河蟹,致富农民,恢复生态”的建议,受到了县领导的重视,特意批了5000元启动资金,让他把河蟹产业搞起来。   1984年,田守诚放弃了升迁到市里的机会,选择留在刚刚成立的县水产局当局长,主推河蟹养殖生产。“把河蟹产业发展起来,就算是不能恢复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平,哪怕只是恢复到一半,老百姓就能富不少。”拿着县里给的5000元钱,他当即召集人开会,第二天就来到小道子、万金滩水闸处捞蟹苗,然后再分别投放在三个水库里。到了第二年,水库周边的群众纷纷反映,河蟹太多了,走路都直扑脚面子了。   谁说北方养不出大蟹   物以稀为贵。1986年,盘锦河蟹多了,价格却下来了。扣蟹(蟹种)每斤8角到1元,成蟹也就二三元。田守诚替农民着急。他陪着县领导一起到湖北调研1万多亩水面的养蟹出口基地,让一行人大开眼界,也让一行人陷入沉思。湖北从盘锦购进蟹种,一斤七八元钱,运到湖北也就10元;在湖里养殖一年成大蟹,一斤扣蟹长成8斤大蟹,每斤30元,8斤就是240元。   “甘蔗最甜的那头,让别人吃了。”田守诚在敬佩南方人精明的同时,也发现了自身的隐患:盘锦河蟹产业以生产扣蟹为主,一旦南方人自己育苗,盘锦河蟹产业将面临灭顶之灾。“要发展盘锦的河蟹产业,必须双管齐下:一是生产蟹种,继续供应南方市场;二是养大蟹,直接面对消费者。”   有了想法就开干。他立即给县政府打报告,直陈:“只有发展河蟹的最终产品成蟹,才能使养蟹业立于不败之地。特别是利用稻田养殖成蟹,是发展高效农业的最佳途径。”县领导被他的执著所感动,又批了1万元钱,支持他搞稻田养成蟹试验。   1994年,田守诚离休不离岗。当年,他贷款了100万元,投入160万元承包了一个近千亩的稻田河蟹标准化养殖基地。“我承包这个基地不是为了挣钱,而是为了完成我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事业。”他如是说。为此,他在离家60多里地的荒郊野外,当了7年蟹农。老伴拗不过他,陪他一起到了基地,帮他把盘锦河蟹引上了养殖成蟹这条大路。   示范场产的蟹种,90%以上符合标准,十分抢手。一年春天,田守诚收获了1500公斤上等蟹苗,闻讯赶来的经纪人踢破了门槛。有一人当场拍板:“每公斤200元,我包了。”他只有一句话:“去年秋天,我已经答应给县示范场了。”经纪人急了,“你不会算账啊,200元一公斤你不卖,卖50块钱。”他说:“这叫信用。”为此,他一笔交易就少收入了20多万元。在运送蟹苗到示范场途中,有两个人横在路上,要求搭车。上了车之后,一个人从兜里掏出3000元钱,说:“老爷子,这车上的蟹子也没数,你高抬贵手,让我捞点就行。”田守诚嘿嘿一笑:“小伙子,你看错人了,20多万元我都没稀罕,还在乎你这3000元钱。”   我不能把一生的经验都带给马克思   2009年,盘锦已成名副其实的“中国河蟹第一市”。2011年,全市养殖面积150万亩,年产河蟹5万多吨,产值28亿元。河蟹规格平均2—3两/只,其中在“蟹王争霸”赛上脱颖而出的一只蟹子更是超过了9两。在全国大中城市,有500多个销售网点,并出口到韩国、日本、东南亚。每年国庆节前夕,进出盘锦的公路两旁,河蟹销售点一个接着一个,京沈、秦沈、盘海营高速公路上,运送河蟹的车辆川流不息。   田守诚说,每到“秋风起,蟹脚痒”的时候,他都要到农贸市场转转,和进城卖蟹农民攀谈几句。“听到他们增加了收入,我才会心满意足地悄悄走开。”已年逾八旬的老人,脸上是无尽的笑容。   得胜镇坝东村村民张书贵,种了几亩薄陋地,日子过得紧巴。田守诚无偿给他提供价值8000元的蟹苗,像管理自家蟹田一样帮助他悉心照料。秋后,张书贵纯收入2万多元。   蟹农邵海的河蟹得了病,给田守诚打电话,田守诚二话没说,雇了一辆三轮车,跑了50多里地,赶到他家;盘锦人徐永桥,到南京养殖河蟹,总也挣不着钱,已经退休了的田守诚,买了一张火车票,千里迢迢赶到南京,一住就是一个月。   胡家镇河蟹协会会长闫百文说,田守诚随身有“三件宝”:第一件:一杆小秤。每到一地,他都要抓几只螃蟹称一称重量,看是不是需要调整饵料的密度和质量。第二件:一个小本,密密麻麻记着每个养殖户的情况。第三件:一个小马扎。年龄大了,前些年得过脑栓塞,2011年又在北京做了胆囊摘除手术,在田间地头站久了,坐下来歇歇。   老伴埋怨他:“你都离休了,咋还越来越忙了!”他也和老伴打趣:“我局长不当了,但我不还是一个共产党员嘛!”   儿子本来想当警察,他硬逼着儿子报了水产学院,当上了水产人。儿子现在理解了父亲,也无时无刻不担心他的身体。儿子说,有天晚上他从海上回来,看父亲屋里台灯亮着,就是没动静,进屋一看,父亲手握着钢笔、伏在案头睡着了,桌子上除了没有写完的文章,还有一个装满了烟蒂的烟灰缸u2026u2026   “我都82岁了,还能有多高的蜡头呢?”田守诚感慨道,“我总不能把一生的经验都带给马克思啊。”为此,他在古稀高龄之后,开通了自己的博客。不会打字,就把手写的稿子交给儿子、外孙女,让他们帮着打。6年来,共发表博客文章260多篇,合计80多万字,如今你只要打开“田守诚的博客”,立即就会弹出一个“小窗口”。上面是老人的头像,还有一句俏皮话:“嗨,我是老田头,如果想第一时间阅读我的最新博文,那就快来跟随我吧。”   田守诚,这样一位已经82岁高龄的老人,一位有着58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一位坚守了30多年河蟹梦的“老蟹迷”,他用半个世纪的坚守和不懈追求推动了盘锦河蟹产业的兴盛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