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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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处理期限

法律主观:时效是2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法律客观:最新劳动监察处理程序规定如下: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2、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6、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使用童工或者克扣及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抵缴罚款。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

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主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如下:1、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2、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职责是什么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内容是什么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区别

劳动仲裁和监察的区别如下:1、是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大队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主要的工作是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的工作,劳动局分为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两个单位。劳动分局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2、是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信、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劳动局负责综合、计划工作;镇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劳动就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等;3、是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大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做重要服务,劳动局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服务工作,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流动就业统计工作,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什么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8、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劳动监察不予立案六种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劳动监察立案和劳动仲裁有先后之分吗?没有,即使没有在劳动监察立案也是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但是如果是欠薪这种情况,一般会先建议去劳动监察立案,原因有两个:1、劳动监察立案程序简单,60天内就会结案,如果能在这步解决是最好不过;2、在劳动监察立案后会拿到一张回执,如果公司仍然拖欠工资不给,回执正好可以成为证明公司拖欠薪金的证据。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公司的制度是做六休一,周六不给加班费,辞职了,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仲裁吗

可以啊,这个违背劳动法的,建议你去解决

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以建设方没拨工程款为由不予支付,劳动监察给用人单位下了限期整改通知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已经足额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间的结算争议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以下问题出现: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单位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质保金等),就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讨薪,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指出:“严惩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帐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小则导致企业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2、分包单位破产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3、包工头跑路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4、农民工恶意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政府很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1、信用不良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2、工程款超付风险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政府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3、工程停工风险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操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5、恶意闹事风险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扩大事件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假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等。四、风险防范和应对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该制度包含两方面,一是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月清月结,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并双方确定,从而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可以利用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劳务费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监督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并在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相应证据(银行流水、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交由承包商留存备案。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证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闹事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暴力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闹事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闹事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构造虚假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闹事,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枝江劳动监察是属于哪个社区?

枝江,湖北省直辖、宜昌市代管县级市。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属于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部门,而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属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所以枝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属于宜昌市劳动监察保障大队管辖的。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枝府办发〔2011〕32号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工程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劳动监察局是干啥的

主要职能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5、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年度书面材料情况;6、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监察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工作对象1、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被招用的劳动者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2、劳动者。所在单位处于德安境内的所有劳动者(国家、省、市直属企业除外)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劳动监察局是什么职责?

因为公司一直不给员工买社保

劳动监察局是干啥的

法律主观:劳动监察局具有以下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单位执行;监察用人单位的守法情况;受理对用人单位违法情况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法律客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局是干啥的

劳动监察局主要职责: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局是否有执法权,具体如下:劳动监察部门享有执法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劳动监察局具有以下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单位执行;监察用人单位的守法情况;受理对用人单位违法情况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给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信怎么写

法律分析:给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信写法: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5、举报人请求的事项;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劳动监察大队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监察协理员主要工作内容

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协助社区居民办理劳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宜;同时承担劳动监察和维权等相关事务;并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管理服务。它的专业名称是“劳动保障协理员”。其专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在街道(镇)、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承担劳动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劳动监察维权等相关事务的人员。2002年以来,在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目前,全国98%的街道、73%的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机构,89%的社区配备了劳动保障工作者,形成了17万人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这支队伍已经成为劳动保障工作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从基层保障了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和整个劳动保障任务的完成,也受到了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广泛欢迎。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推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规范运行、更好发挥作用的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部署全国统一规范轮训。2004年10月30日,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教师培训在北京启动,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培训。来自北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66个社区就业和社会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130余人参加了培训。专业化方向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团队建设有三层含义:一是进一步推动基层平台规范运作,更好发挥作用,把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提升到新水平;二是实现新型三化就业服务和以人为本服务,更好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对高质量劳动保障服务的需求;三是劳动保障协理员专业从业者要实现自身价值,建立个人职业发展渠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予以高度关注。在很多地方,劳动保障协理员被列为公益性岗位,其待遇是当地最低工资加社保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监察协理员主要工作内容

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协助社区居民办理劳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宜;同时承担劳动监察和维权等相关事务;并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管理服务。它的专业名称是“劳动保障协理员”。其专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在街道(镇)、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承担劳动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劳动监察维权等相关事务的人员。2002年以来,在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目前,全国98%的街道、73%的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机构,89%的社区配备了劳动保障工作者,形成了17万人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这支队伍已经成为劳动保障工作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从基层保障了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和整个劳动保障任务的完成,也受到了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广泛欢迎。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推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规范运行、更好发挥作用的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部署全国统一规范轮训。2004年10月30日,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教师培训在北京启动,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培训。来自北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66个社区就业和社会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130余人参加了培训。专业化方向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团队建设有三层含义:一是进一步推动基层平台规范运作,更好发挥作用,把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提升到新水平;二是实现新型三化就业服务和以人为本服务,更好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对高质量劳动保障服务的需求;三是劳动保障协理员专业从业者要实现自身价值,建立个人职业发展渠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予以高度关注。在很多地方,劳动保障协理员被列为公益性岗位,其待遇是当地最低工资加社保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监察大队是干嘛的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如下:1、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负责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有哪些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1、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哪蠢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2、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3、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4、调查处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李弊陪处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5、跟踪答复,接待人员对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对需要答复的分流案件,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卜困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监察中劳动保障制度和公示的资料是指什么?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提高监察工作质量,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 “五公开”为: (一)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为: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行为规范,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均属违纪行为,都要认真核查,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举报,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举报电话号码为(0371)5907638。 四、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属于独立的执法主体。 第五条 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是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执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条件、任命及管理依照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执法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执法政务公示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是: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制定的规章;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在当地有效的执法依据。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大队是同一个部门吗

同属人力资源保障局下属科室部门(以前称劳动局丿

劳动监察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主观:以下就是关于对 劳动监察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的回答,申请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某区某街;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 申请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之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 工伤认定 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齐某在2009年5月27日的受伤为非因工受伤、不属于 工伤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对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五个字" 经调查核实" 就当然得出" 齐某于2009年5月27日因工作原因导致左手指受伤情况属实" 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劳动者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 证据 ,更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关于"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 职业病 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齐某虽系在工作场所受伤,但其受伤时并非上班时间,且在受伤前一直跟其丈夫闹 离婚 ,经常无端辱骂其他同事,甚至于常常念叨不想活之情形,加之侯某受伤时,并没有任何痛苦的表情,即便当同事发现后叫她,她亦表现出一副无所谓之状,这是全厂皆知的事 实--我们提供了在场员工的证明,也向被申请人提交的 证人 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此只字不提,毫无只言片语。从侯某受伤的前后表现,足以肯定其系自伤自残。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之" 自残或者自杀的" ,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2月8日法律客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