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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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发展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困难

教育督导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一)监督职能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教育督导及其成员,是代表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乃是决策和执行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正是代表行使监督职能的。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二)指导职能指导是指上级对下级工作方面、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给以具体的指教和引导。行政监督历来可以凭借权威和法律的静态功能来实现,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已逐步走向以指导、激励辅助等动态为主,十分重视发挥人的潜在积极性。二战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扩大教育督导的指导、建议职能。从督导工作的过程来看,指导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成功的指导是以事实调查和基于事实所作的评价为依据的,以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的。教育督导及其成员对下级实行行政监督,不能仅仅凭借手中的权力和法纪,因为权力和法纪虽然在管理过程是十分重要和十分必要的,但这一种管理功能是静态的、刻板的,对于提高管理效能来说,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下属的积极热情的态度和有针对性的具体帮助指导,发挥其动态功能,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部门应特别重视通过帮助和指导激励下属潜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切不可以钦差大臣自居,到处指手划脚,甚至盛气凌人,督导工作的成败在于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做到目标一致、心理相容。督导人员应当是下属的良师益友,不应该把监督与指导分离开来,更不应该对立起来,要永远记住,监督本身并不是目的。列宁同志曾指出,任何一次监督的基本任务,不仅仅是“研究事情的过程,发现并记录缺点,而且,当事情不能令人满意时,主要的不单是捕捉、暴露,而是要善于帮助、确定和纠正它,其实质就在这里。”我们组织教育督导,是要使它成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强有力的手段,成为管理与教学过程的调节者。这一职能的体现也是十分明确的,如指导学校的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指导教育政策、方针的实施,指导如何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指导贯彻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等各方面,使这一职能积极付诸于行动之中,使教育督导工作得以完善。(三)评估职能教育评估也称教育评价,它是一门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科学,是当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所谓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从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观点和发展趋势来看,积极开展教育评价,对于提高教育管理质量、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教育评价的内容是很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对教学工作的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质量的评价。教育督导评估乃是教育评价系统中的一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教育评估对于正确导向,端正教育思想,促进教育改革,加强科学管理,实现教育整体优化,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管理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教育督导的督导人员要努力发挥在这一方面的职能作用,并要善于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估制度,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和应有的骨干作用。教育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的活动结果满足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因而也就构成了教育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这些价值总和就构成教育的社会价值,教育评估就是对某些教育活动的社会价值做出科学判断,从而推动教育活动的不断发展。教育评估不同于以往我们所做的对教育活动的评比和鉴定,它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检测方法。教育评估作为一种系统,其功能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具有导向、激励、改进和鉴定等功能,如导向功能主要指评价目标一定要有方向性和客观性,通过评价的引导,可以为学校指明办学方向,为教师和学生指明教与学的奋斗目标;通过评价过程不断反馈调节,可以使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不断逼近理想目标。激励功能主要是指评价及时反馈的功能,通过评价及时获得教育结果的信息,及时强化、调节和矫正,使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方案和教育结果不断完善和提高。鉴定功能主要指对教育效果进行价值判断,通过比较、区分和评定等级,为确定、筛选和管理服务。教育评估是教育督导对下级行使监督的重要手段,它对实现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四)反馈功能反馈在控制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对象后所产生的反应,再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收回,并对控制系统的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教育督导系统被视为教育管理的反馈系统,也就是说,教育督导人员通过反映下级门、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实现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指令任务、执行情况以及方针政策本身问题的“反馈”。反馈是检查决策(包括方针、政策、指令、任务等)是否正确、执行是否有效的依据,与此相联系的一个头号问题是教育督导及人员在分析反馈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及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其参谋职能。在教育督导系统内,指挥中心发出指令,下属执行系统的实施情况,乃至指令本身是否正确,都能通过反馈系统直接了解,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管理回路。反馈是架设在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桥梁”,它使事物的发展与周围环境处于动态的统一之中。如果决策有失误,可进行追踪决策,及时纠正;如果决策是正确的,执行出现偏差,也可及时调控,拔正航向,督导人员在信息反馈过程中,起着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由于一方面他比较超脱,看问题比较客观,另一方面他不是简单的传声筒,而是遵循一定的程序、原则、途径和方法,采集、鉴别和筛选取第一手材料,并加工、制作和传递真实有效的情况。充分发挥督导的反馈职能,能使领导者耳聪目明,运筹帷幄,指挥若定。现代国家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广泛地设置专家智囊(有的称为咨询),一切重大决策都必须通过科学论证,从中选取择一个最佳方案。教育督导就是和教育行政领导的智囊团和参谋部,是领导的“外脑”,督导人员既有行政职权,又有相当高的业务水平;既在领导身边,又在基层巡视;既明上意,又知下情;既有理论指导,又有实践经验,充分发挥督导的咨询、参谋作用,可使领导情况明、决心大、决策准,从目前我国这种决策缺少充分论证,执行缺乏广泛监督的管理现状来看,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反馈职能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上的四种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要督导结合,既要督,也要导,并以正面指导为主,“监督、检查、评估”都是为了做指导工作,是“指导”的前提和基础,“指导”是“监督、检查、评估”的深化和集中体现,督导的最终目的就是指导被督导的单位把工作做好,把学校办好。由此,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才能是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效能,这四方面缺一不可,不能断节,否则就会产生工作中的严重失误。

2018年学校教育督导考核汇报材料

2018年学校教育督导考核汇报材料 学校教育督导考核汇报材料 一、学校的基本情况 我乡地处歙县上水南的深山区,东临森村,南临长陔,西临石门,北接王村,距花山迷窟公里,屯溪公里,是个八山一水一乡田的茶林竹之乡,全乡人口近人,十个行政村,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占%以上,分布在两源七沟的山凹之中。 绍濂中心学校现有初中所,村完全小学所,教学点所。全校现有初中在校生人,小学在校生近人,还有近名学前班学生。学校有一个团结向上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教职工人,学历合格率%,其中具有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具有初中教师资格的人,职工人。小学教师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初中教师中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人,占%。小学教师借调到初中任教的有人。全体教师爱岗敬业,业务较好。 二、师资队伍建设 注重师德修养,塑造教师形象。“四季春为首,百业德为先”,不讲师德的教师绝不是一位好教师。《师德八条》对规范了教师的从业行为,是师德建设起的纲领。我们以此为准则,对照检查教师师德表现,加强师德建设。我们意识到,教师的爱是师德修养的集中体现,是崇高师德修养的内在驱动力,教师只有对学生充满着无私的爱,才能真正地着眼于学生素质地提高,跳出应试教育的笼牢;教师只有对自己从事的事业充满无私的爱,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加强师爱的宣传,弘场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结合度考核和评优活动,表彰具有崇高师德的教师。 加强校本培训,适应教育形式发展的需要。教育形式形势日新月异,对教师发展提出的要求是越来越高,为顺应需要,我们将结合学校实际深入地开展校本培训,以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 、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组织 我校坚持组织教师每学期学习一部教育学著作,研读一号教育学刑物,通过学习、交流,使教师了解教育发展的方向,睁自身差距,促使全体教师自觉地参与到校本培训中来,转变观念、转变角色,积极研修,不断反思。 根据我校实际,以村完小、初中以教研组为校本培训学习小组,由村小校长和初中教研组长为学习小组组长。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按照校本培训的计划,根据我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按部就班地有针对性地做好校本培训工作。 、以自学为基础、以活动为载体,做到自学与研讨相结合、全校性活动与小组活动相结合。 教师根据自己兴趣爱好,自身发展和教学需要,确定自学内容;学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必读教材的自学进度,拟定检查标准,督促教师自学,并每周组织一次研讨会交流自学情况。务求做到人人参与、主动投入。按照校本培训的要求,每位教师每期都要上一节公开课。小组活动学习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每堂公开课都要确定一个明确的研讨任务,课后应就研讨目的展开讨论。学校根据教改需要,确定学校观摩课的授课人员,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观摩、深入评析,认真研究,指导教学。 、以研兴教,提高教师实战水平。 我们围绕义务课程标准,开展一系列教研活动,以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我们还组织了远教活动月和远教活动日活动,提高教师运用远教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信息化的需要。 我们还深深地认识到我们如果不走出去,不加强校际交流,就很难使教育质量再上台阶。新学期,我们努力加强与周边学校和其它先进学校的沟通,参与王村片学校的联考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外界先进学校的联系。我们教师去长青中学、横关学校、郑村小学进行观摩交流活动。 二、学校管理水平 在县教育局的坚强领导下,学校一班人紧密团结,为了学校的发展尽职尽力,学校的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做到科学管理,学校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在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基础上,我们要求全体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明确了中小学生在校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然后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结合班级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细致可行的《班级公约》,从制度上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我们还将组织修订中小学生《一日常规》,让学生的行为有章可循。 制订了激励教师的`各项规章制度。我们严格按照已经制定的《教师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办法》、《教学常规管理办法》《卫生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来管理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同时,我们还将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步完善各项制度,以使学校各项工作规范化。我们已还建立了《初三教师奖励制度》、《请假制度》、《六级教学成绩奖励制度》,并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制定其它的各项规章制度。 以制度依据,狠抓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学生健康成长的保证。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责任进行了分解与落实,对学校的各工作环节和工作时间的安全工作确定了责任人。严格按章办事,学校秩序井然,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学校牢牢地把握提升学生素质这个主旋律,想办法,出点子。教学成绩不断提高。 三、教育经费投入 县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中学按.元,小学按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到位。财政下拔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学元、初中每生每学元,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学校严格按照免除了学生的杂费和课本费,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多收一分费用。XX学校免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元,XX秋季免教科书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元。教师的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不存在新增拖欠工资。学校的教学经费充足,校舍能及时维修,教学设备不断得到改善。XX度,学校还新建教学楼一幢,综合楼一幢,计投入资金万元。,

教育督导评估及政风行风建设宣传标语大全

教育督导评估及政风行风建设宣传标语大全: ● 依法治校,依法兴教。 ●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 办一流教育,创教育强市。 ●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 加大教育投入,强化教学管理。 ● 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 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 ● 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 ● 创新发展平台,打造一流教育。 ● 以评估促建设,以评估促发展。 ● 时时心系学生,事事以人为本。 ● 端正政风行风,促进教育发展。 ●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 共图经济腾飞,共谋教育发展。 ● 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 ● 让书香飘校园,让文明深入人心。 ● 践行八荣八耻,创建文明校园。 ● 政风行风一起抓,和谐教育树新风。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 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 强化政府职责,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 落实部门职责,营造良好教育环境! ● 优先发展教育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 ● 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良好教育形象。 ● 树形象从自己做起,正行风从点滴抓起。 ● 加大投入,全面提升现代技术教育水平。 ● 家长应依法保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 ● 牢牢把握迎评契机,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 全面推进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 全面落实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 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 热烈欢迎各级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 ● 做人为本,德育领先,全面发展,幸福一生。 ● 积极推进学校布局调整,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 认真执行两免一补,全面实施一费制。 ● 抓好就业培训,办好社区教育,提升市民素质。 ● 落实政府职责,强化政府行为,保障教育投入。 ● 建设和谐章贡,兴办和谐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 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升教育品位。 ●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积极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 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全力打造教育强区。 ● 感谢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平昌教育的关心支持! ●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 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教师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教学改革是核心,观念更新是先导,培养人才是目的。 ● 创特色,扩亮点,建设个性化、信息化、规范化学校。 ● 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 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湖南省教育厅:全面建设督学责任区 激发教育督导新活力

基于基础教育发展实际和教育管理改革的需求,2010年,湖南省率先探索建立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挂牌督导制度。2011年教育部在湖南省召开了全国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并于2012年在全国部署推进和实施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制度。通过几年的努力,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建立了780个督学责任区,有专兼职督学5429人,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4134万元。目前,已有35个县市区被认定为省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长沙市天心区、醴陵市、新田县、泸溪县成功创建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其主要做法是:  一、夯实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学校督导责任制 各地在县域范围及市属中小学校合理划分督学责任片区,在划定的责任片区建立工作站,并按要求安排专兼职督学和学校督导专干。长沙市望城区、株洲市醴陵市、常德市汉寿县、怀化市芷江县等一批县市区的督学责任区由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其他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系统内解决机构和编制问题,构建了县、区、校三位一体“全覆盖、无盲区”的学校督导网络。每个责任区有独立的工作场地和完善的工作设备,工作经费由政府督导部门单独安排与管理。 二、落实督导常规,促进学校督导专业化和常态化 为规范督学责任区工作,2010年,湖南省制订了《湖南省督学责任区学校督导评价指南》,重点解决责任区督学“督什么”、“怎么督”和“怎么用”的问题。一方面明确学校督导的基本任务。责任区督学每周要随访了解学校常态化背景下的工作情况;每月要对学校落实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每学期要对学校执行规划情况开展一次中期督导评估,及时调整和充实发展规划;每学年要对学校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总结提升和持续改进学校工作。另一方面规范学校督导的基本流程。推行并落实学校督导“七步法”工作常规,明确学校督导七个工作步骤和若干工作环节。岳阳市君山区、湘西州泸溪县分别围绕课堂教学改革、学校发展进一步探索和丰富了学校督导常规。郴州市桂阳县将督导流程进一步细化为挂牌督导工作“三阶段十六环节”(即计划准备阶段做好“申报备案、分工合作、收集信息、编制评价工具、形成实施方案”五个环节;督导实施阶段做好“听取汇报、资料查阅、课堂观察、校园观察、问卷调查、集体座谈、个别访谈、反馈交流”八个环节;结果处理阶段做好“听取汇报、形成结果、书面反馈”三个环节)。  三、突出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的督学队伍 一是严把督学队伍入口关。各地大多是在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公开招考选拔教育教学骨干和学校管理经验丰富的校级管理人员,担任责任区专职督学;有的将教研部门业务骨干和优秀校长或副校长聘为兼职责任督学,对其提出“一岗双责”的要求,充实责任督学力量。永州市东安县采取“笔试、面试、考察”的形式面向全县公开选聘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二是建立了责任督学培训交流研讨制度。对新聘责任督学开展岗前培训,并提供一年见习期;对在职督学,则通过集中培训、岗位培训、开展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培养培训。2011年-,对全省所有责任区督学分批次、分专业进行了两轮培训;,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督学专业能力提升四年行动计划”。同年, 组织编写并出版了《督学责任区概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进行了概念厘清和理论思考,以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挂牌督导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三是加强对督学队伍的管理与考核。省里出台了《教育督导工作行为规范》,作为责任督学的行为准则;各县市区相应制定了责任督学目标管理办法,将责任督学年度工作绩效与行为规范情况捆绑考核。  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学校督导效能 为增强学校督导工作实效,各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定期听取责任区督学工作意见建议,研究责任督学反映的情况,形成处理意见和方案,同时明确下阶段学校督导任务与重点内容。二是把督学责任区开展的经常性随访督导、常态考评、公众满意度测评等结果,直接纳入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年度考核与表彰奖励、对学校校长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教师的评选、校长的选拔和晋职、教改成果的总结推广等,事前要征求责任督学的意见,责任督学有建议权、提名权和重大问题否决权。三是针对教育热点问题或者行政中心工作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形成专项督导报告,就某方面的工作加大监管力度;通过聚焦问题、集中整改,及时解决问题。四是强化整改结果的跟踪督导与责任追究,由责任督学对学校工作持续跟踪,发现问题,下达督导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与时限,全程督促到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对问题解决不力的,反馈政府督导部门进行约谈,实施责任追究。 五、创新督导方式,加强学校督导与信息化技术融合 从2013年开始,湖南省教育督导尝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全省140所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建立了督导评估网络空间,构建了“网络评估”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学校督导新模式。-,开发建成了包括教育督导门户、教育督导办公协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动态监测、督导评估应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中小学责任区督学管理、教育督导专家库、问卷调查等8个子系统的省级教育督导网络平台,实现了省、市、县、督学责任区、学校五级联通。2017年,省级督导网络平台在全省正式推广应用。下一步,将把教育事业统计、中小学学生学籍、教师管理等数据与省级教育督导网络平台对接,为责任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撑,深入推进学校督导从“行政化经验型督导”向“专业化技术型督导”转型升级,打造湖南教育督导的升级版,积极服务教育强省和教育现代化建设。 ;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二章 机构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 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 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五) 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 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第三章 督学第八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九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四)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五) 身体健康。第十二条 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四章 督导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进行督导,并具有以下职权;  (一) 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 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 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 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第十六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第十八条 督导机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 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 打击、报复督学的。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 其他滥用职权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中小学、农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四条 省、州(地、市)、县(区)三级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职能型事业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在上级督导机构的指导下,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第五条 省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章;  (二)制定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督导机构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全省教育督导工作;代表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指导下级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总结推广和反映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实施上级督导机构部署的有关督导评估工作。第六条 州(地、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具体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督导机构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指导县(区)教育督导工作;  (五)总结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及实施督导评估等工作。第七条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地、市)制定的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县(区)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有关的督导评估方案;  (三)组织实施本县(区)教育督导,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参与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及督导评估等工作。第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应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或兼任。机构人员列事业编制。编制要体现地区实际情况和民族教育的特点。  州(地、市)督导机构按所辖县(区、市)数1:1数额配备人员;县(区)督导机构可分别按每30-50所(东部地区)和10-15所(六州、西宁市区)学校配备1人核定(不足3人时配足3人),所需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  省设总督学和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分别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或副职领导担任或兼任。州(地、市),可设正、副主任督学,分别由分管教育工作的行政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或兼任。县(区)暂不设正、副主任督学,分管教育工作的行政领导可兼任督学。  省、州(地、市)、县(区)督导机构的专职督学(不含担任督学的正、副室主任)应分别占在编人员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以上。督学的职数结构比例单列。  专职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督学凭督学证书方可履行公务。第十条 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聘请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第十一条 督学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人事、经费、校舍、设备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评估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检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帮助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反映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对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奖励、表彰的建议,对有关干部、教师的任免、聘任、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育督导主要内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三)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第五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法治教育、双语教育、德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  (三)对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招生、学籍的管理,学校的安全与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督导;  (五)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六)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导员。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聘任;特约督导员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遴选、聘任。  兼职督学、特约督导员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履行同等职责。第七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制定督学培训计划,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支持督学开展督导科学研究,提高督学专业能力。第九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第十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等形式。第十一条 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成立督导小组,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60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15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工作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5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15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四)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小组反馈的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五)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60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六)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七)教育督导委员会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八)教育督导委员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厦门市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的指示,为了建立健全本市的教育督导制度,完善本市的教育管理体系,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以基础教育为当前督导工作的重点。第四条 教育督导的根本目的是,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加快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的社会效益,使教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二章 机构第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是各级政府在其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的,专门负责从整体上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的行政职能机构。它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督导机构的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一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教育督导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内均设督导室。原设视导教研室的县(区),建立督导室后,取消视导教研室,可改设教研室。  督导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专职督导人员,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少数编外督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专职督导人员编制从原视导员编制解决。第七条 督导室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评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并帮助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有关问题;  (四)在检查、监督、评估的同时,对整个教育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或上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六)培训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研究。第八条 市教育委员会督导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颁发的教育督导工作条例、法规和业务规范,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对县(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方案及对市属学校教育工作的全面或专项督导评估方案;  (三)对县(区)和市属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四)组织本市教育督导人员学习和研讨有关教育督导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提高督导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总结、交流督导工作的经验。第九条 县(区)教育局督导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本市颁布的教育督导工作条例、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制订对乡(镇)和所属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方案;  (三)对本县(区)乡镇的教育工作和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向同级和上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督导工作经验。第三章 人员第十条 市督导室专职督导人员分督学与督导员两级,督导人员配备的职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督导室专职督导人员只设督导员(科级干部)。  兼职督导人员一律称为兼职督导员。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的配备,必须坚持干部“四化”标准,以中年为主,专业结构要合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坚持先经过培训和工作实践再任命的原则。  专职督导人员应从优秀中年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的校长、高级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中,按一定条件严格遴选。  兼职督导人员应从当地有一定教育工作实践经验、教育理论水平较高的教育工作者和离开教育工作第一线的有威望的领导同志中聘任,聘期一年,可以连聘。第十二条 专职督导人员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推荐,督学由市政府任命,市督导员由市教育委员会任命,县(区)督导员由县(区)政府任命。督导人员均由任命单位发给督学证书。  兼职督导员由聘用的督导室提名推荐,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聘任证书。  县(区)任命督导员应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方案准备的内容有哪些

 一、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校领导指导分(协)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实施分(协)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以及参加分(协)管部门和联系单位教育实践活动重要会议;会同分(协)管和联系校领导审阅基层党委(总支)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各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以及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方案;参加基层党委(总支)动员大会、各单位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基层党委(总支)总结大会;了解各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督促对学校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二、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徐兰为组长的督导组,成员包括全体校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督导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开展督导工作(详见附件)。  三、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 集中学习培训。督导组全体成员参加培训会,学习有关中央文件、领导讲话和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  2. 制定督导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报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 收集有关情况。结合学校近年来的年度考核、专项考察、机关作风测评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风和机关作风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  4. 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了解教育实践活动准备情况,明确工作联络机制,听取对督导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  1. 审阅、准备相关材料。会同分(协)管和联系校领导审阅各基层党委(总支)教育实践活动方案,调阅动员大会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教育督导方案准备的内容有哪些

 一、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校领导指导分(协)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实施分(协)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以及参加分(协)管部门和联系单位教育实践活动重要会议;会同分(协)管和联系校领导审阅基层党委(总支)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各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以及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方案;参加基层党委(总支)动员大会、各单位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基层党委(总支)总结大会;了解各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督促对学校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二、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徐兰为组长的督导组,成员包括全体校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督导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开展督导工作(详见附件)。  三、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 集中学习培训。督导组全体成员参加培训会,学习有关中央文件、领导讲话和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  2. 制定督导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报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 收集有关情况。结合学校近年来的年度考核、专项考察、机关作风测评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风和机关作风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  4. 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了解教育实践活动准备情况,明确工作联络机制,听取对督导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  1. 审阅、准备相关材料。会同分(协)管和联系校领导审阅各基层党委(总支)教育实践活动方案,调阅动员大会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三类

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三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制适用对象有行政问责制,责任问责制,企业问责制,质量问责制。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在大多数情况是指行政问责制或者官员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一、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二、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完善的教育督导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教育工作。现阶段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导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导人员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又称为督学,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活动时,可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还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督导任务完成以后,督导人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接受督导的普通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应当对督导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协助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对于干扰教育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分。

怎样当好乡镇教育督导员

乡镇教育督导是基层政府、学校和社会教育工作相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使乡镇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基层督导员做好协调工作。1、要代表乡镇政府对学校依法治教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和管理要进行监督检查,搜集基层学校的办学先进经验和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最关心、意见最集中、又容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突出问题要向政府部门反馈。并进行专题调研,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要及时制止。该查处的要写出查处建议上报基层政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育人环境,达到创建和谐校园的目的。这就是基层督导员的参谋作用。2、要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对于乡镇学区大政方针的制定,督导员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学区行政工作,当好学区行政的助手。对于民主、科学、合法的学校管理方案,乡镇督导员又要带头落实执行,当好中小学教师的表率,维护好学区行政的权威。所以乡镇督导员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3、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基层督导员要花时间勤下村组调查研究,耐心地倾听群众和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要相信群众意见是有道理的,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人民群众才是办好教育的真正动力。对于群众的意见要进行调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对于群众给学校工作提出的金点子建议,要积极采纳,并大力鼓励各方人士为教育的发展献计献策。只有充分相信、依靠和尊重群众,才能真正做人民群众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良师益友。4、要实事求是,敢查实情,敢说实话。乡镇教育督导员是代表政府履行对教育工作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如果思想上患得患失,工作浮于表面,就难以树立督导的权威。在工作中,笔者深刻认识到:权威来自富有成效的工作,有为才会有位,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督导工作中,必须坚持查实情,说实话,首先要敢于查实情,敢于说实话。要出以公心,多换位思考,站在被查的角度客观分析,理性思考,公正评价,确立服务于他人的思想。在找出问题的同时,也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给人一种真诚。其次要善于查实情,说实话,这就要求基层督导员要沉下心来,多渠道、全方位采集信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理性思考这样一个过程,才能作出正确的分析评价,只有这样评价,才能使人心悦诚服。乡镇督导员还要详细了解、掌握基层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各校上报的数据和材料要认真核实,剔除水份,做到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行为。5、要有乐于奉献的精神。当好乡镇教育督导员,决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要具有肯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基层教育督导员直接与群众打交道,人家休息,督导员却不能休息;学校放了寒、暑假,督导员却不能放寒、暑假。特别是每期开学、期末前后,都是督导员最忙的时期。乡镇教育督导员工作的岗位,不仅仅是在办公室,还应该是在村组,在赶集日的市场,在奔驰的客车上,在亲友相聚的场合中……这就要求乡镇教育督导员无时都应该履行其职责,不要放过任何一个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的机会,不断掌握来自各方面的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芷江县禾梨坳乡督导员 杨齐政)

教育督导室的教育督导的罚则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家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三)打击、报复督学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权谋取私利的;(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教育督导工作先进个人事迹

教育督导工作先进个人事迹   自担任宝山中心学校教育督学工作以来,本人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探讨教育督导理论,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教育督导形式和方法,积极主动完成城固县教育督导室下达的各项教育督导工作任务,作风民主务实,工作踏实认真,有力地促进了宝山中心学校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2014年度,我辖区内宝山幼儿园、宝山初中顺利通过了陕西省素质教育“316工程”评估验收,分别取得良好和优秀格次。本人被评为汉中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汉中市学校后勤工作先进个人;中共城固县原公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一是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参与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之后,能充分认识到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学习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个人的的政治水平和政策水平,及时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的先进经验,扎实掌握了教育督导工作专业知识。能够时时深入学校,自觉服务于学校工作,能够指导、组织、实施辖区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二是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将教育督导落实到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 学校工作头绪多、责任重,社会各界对教育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为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步入正轨,健康持续发展,本学年,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根据陕西省素质教育“316工程”督导评估实施细则和国家“双高双普”相关要求,对中心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既注重了方针、政策、责任落实方面的“督”,又注重了科学化、人性化方面的“导” ,从而将教育督导落实到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全面开展督导工作。   1、认真开展推门听课活动,努力构建高效课堂。一年来,我要求学校领导深入一线听课不少40节,评课不少于10节。作为督学,我经常带头深入第一线开展听评课活动,听课的对象主要是年青教师。听课的过程中,兼顾教风、学风状况的调查。对教师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和建议。对青年教师的点滴进步,给予充分的肯定,实事求是是对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做客观分析评价,帮助、关心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不断提高素质和水平,强化为教学服务的意识,对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及时推出他们的公开课,组织老师观摩、学习。   2、加强常规督导,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加强学校常规督导,监控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通过长期有效的坚持,学校进一步规范了办学行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辖区学校按照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加强对体、音、美、信息技术等课程的研讨力度,给学生创造全面发展的空间。3、以课题研究为抓手,加强教育科研,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一年来,我校共承担市级课题7个,县级课题5个,呈现出了人人参与课题研究、共同推动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通过开展课题研究,教师们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为全体教师开通互联网,构建良好的学习、科研环境,为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创新工作思路,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促进教育督导工作在学校发展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

什么是教育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评估就是指对政府重视教育、支持教育、关心教育、督促教育程度的评估。“两项教育督导评估”是指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评价。

教育督导报告的撰写包括哪几部分

建议采取“总-分-总”结构。1、总起(督导评估概况)背景缘由+目的任务+人员组成+内容项目+过程方法+报告如下。2、分述:对学校的各方面或本次督导的所有一级指标进行面上的概要评价。总结(总体结论与希望)主要归纳本次督导评估的总体结论和期望,也可表达一下评估组的谦辞。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督学

第八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九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一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五)身体健康。第十二条 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如何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

一、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几点做法1.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我区针对农村校点布局分散、教育资源不能综合利用、专任师资不足、办学效益差等问题,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共撤并规模小、质量低、效益差的学校96所。区教育督导室跟踪督导,全面评估,保证教育资源科学重组。同时,开展乡镇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把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乡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导乡镇政府着眼长远,科学谋划,落实农村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有效整合了教育资源,提高了办学效益,为推进我区教育均衡发展奠定了基础。2.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十一五”期间,我区投资1.44亿元,新建和改扩建学校50所,被改造的学校基本实现了楼房化;投资3980万元,教育局建成教育资源库和共享平台,各学校共建成“班班通”教室1112个,目前,全区共有计算机7145台,师机比达到1.2:1,生机比达到10:1。2011年我们出台甘州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开展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的督导评估验收,至2013年有7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3.城乡学校捆绑发展,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我区于2012年制订义务教育区域均衡改革方案,进行区域“一体化办学”改革,组建了14个城乡学校捆绑发展联合体,实行教师对等交流,统一管理,统一评价,实现城乡学校帮扶发展。区教育督导室将督学责任区工作和区域“一体化办学”改革紧密结合,召开督学责任区工作推进会议,落实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加强随访督导和专项督导,实行区域内学校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有效推进了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共享,城乡学校共同发展。4.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区教育督导室坚持开展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积极开展德育工作先进校,办学水平示范校、素质教育特色校,学校文化示范校评估验收,督导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推进特色发展,涌现出了张掖一中的“绿色教育”、张掖四中的“孝德教育”、党寨中学的“十美校园”、北街小学的“幸福教育”、南关学校的“生本教育”、马神庙街小学的“快乐教育”等一批学校文化建设特色校。二、对今后工作的几点思考1.学校布局调整要处理好规模效益与方便就学的关系。在学校布局调整上,教育督导部门一是要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正确处理规模效益与方便就学的关系,本着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先建后撤、方便就学,规范办学、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中小学、教学点的布局和规模。二是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把解决学生交通、饮食、寄宿等状况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有效巩固布局调整的成果,使学校的工作做到安全、有序,正常运转。2.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要统一要求,整体推进。要依据国家和省上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加大督导力度,积极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通过重点实施“四改四配套”,即危房、宿舍、食堂、厕所的改造和图书、实验仪器、信息技术装备、体卫艺设施的配套;“五园建设”,即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书香校园、绿色校园、数字化校园建设;达到“六提升”,即提升建设标准、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文化品位、提升教师素质、提升科研层次、提升教育质量,整体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3.督导评估要实现由“硬”到“软”的转变。随着“两基”国检验收和标准化学校的建设,学校的硬件设施已基本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督导评估应从关注硬件建设为主向关注软件建设,内涵发展转变,要把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放到督导指标的核心,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通过督导评估促进学校切实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进一步推进学校的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4.教育督导要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教育公平。要进一步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专项督导,加大“控辍保学”工作的力度,以关注弱势群体为重点,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控辍保学”工作。同时,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困难学生免费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补助、营养餐情况进行督导,让他们感受到来自政府、社会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关怀,让他们留得住,学得好。以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公平的实现。

教育督导工作要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方向性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师法,积极贯穿与时俱进的教育理念。第二,激励性原则。必须有利于调动教学与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服务性原则。督导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第四,民主性原则。要相信、尊重、依靠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同志,发挥他们的支持、配合和参与作用,并倾听他们对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科学性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际结合。第六,独立性原则。在按计划进行督导工作的过程中,不受校内某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预。第七,协调互补性原则。校内教学督导工作各部门工作要协调一致,互相支持、配合补充。

教育督导论文

  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意志对教育教学的运行起监督、评价、咨询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教育督导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教育督导论文篇1   浅谈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文章从教育督导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等既定认识出发,提出了对教育督导的理解和看法,并结合我国教育督导现状,就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教育督导 认识 思考   我国的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的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过程。教育督导是一种行政性和专业性并举,但以专业性为重,“监督”和“视导”职能兼具,但以“视导”为主,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奉行民主、科学、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为旨的专家式管理支持系统。它对上能起到“参谋”和“反馈”作用,对下能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领导身边,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学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门之内,又能够跳出教育行政部门之外;既明上义,又知下情;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能掌握教育现状,又能前瞻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并且,教育督导不仅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也包括学校内部建立的督导机制。   一、对教育督导及其历史沿革的认识   1、我国教育督导的历史认识。   教育督导古而有之。我国西周时就有“天子视学”,随后视学制度沿袭发展,又扩至“王亲视学”、“学官视学”,但真正建立起教育视学制度是在宋代。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职与机构,设有提举学事司,“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徒之勤惰”。元代设提督学校官,明清时中央任命各省提学官(清称提提督学政、学政),民国时(1996年后)改称视学人员为“督学”。新中国成立初期也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设立督导室或视学室,但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被削弱停滞;1997年9月,邓小平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部设立了视导员,着手恢复教育督导制度;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原国家教委设立了督导司,全国教育督导机构随之建立起来;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督导规章,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规范和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加强监管部门,教育部在机构改革中将督导办独立设置,以后中编办又批复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带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普遍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体系,建立了一支由8000多名专职督学、20000多名兼职督学、30000多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强化了督政职能。   2、西方教育督导历史认识   西方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18世纪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引发了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极大需求,而由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办、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的教育不能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国家介人教育,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投人,由此,教育督导制度得以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由于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不同,因此教育督导制度也不尽相同。英国是率先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西方国家。英国政府自19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学,到现在已形成了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度并行的全国教育督导网络。女皇督学团和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二者相互补充。中央督导不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而地方督导组织则重视视导后的改进工作以及对教师的指导与帮助、校长的提拔与任命、教育资源的分配等非视导性工作。女皇督学团面向全国,向教科大臣负责。地方督导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向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员会负责。这种两级并行的教育督导网络将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统一起来,可以将“督政”和“督学”落到实处。   英国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现在教育督导的范围已扩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整个教育事业,涉及学校管理、课程、教学生活、师资培训等各个方面,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巨大影响。英国的教育督导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女皇督学团虽设在教科部内,但有其业务上的独立性,督学提出的报告内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学团决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预。英国的学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传统,即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官员,更重要的是专家,是给教育管理部门提专家建议的人。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专业性的,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教育工作没有直接的权力,但因为信誉及其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的适用性、对教育情况了解的透彻性,使之权威性极强,从而能对学校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美国的教育管理中没有教育督导概念,教育督导一般称为教育辅导。虽然辅导工作遍及各级各类教育,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教育辅导制度,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育辅导机构。就教育辅导范围来看,州和学校承担着大部分辅导工作,联邦的作用相对较小。总的来说,美国的教育督导不重权力,主要重视专业性,重视教育指导的效果,重视微观方面的视导。因此,美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值得我们注意,可借鉴之处在于:教育督导组织不仅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督导机构,同时学校也承担着大量的教育辅导责任,教育督导工作强调合作、民主、全面,这就使得微观督导尤其是督学更实在。   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1、确立现代教育督导观念,提高对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认识。   加强教育督导自身法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教育督导体系,已成为世界发展国家对教育实行科学化管理的共同趋势。在这方面,英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是实现“科教兴国”大业的重要支柱,规范政府发展教育的思想、制度、法律和行为,真正确立教育在社会发展运行机制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学校即是办学的独立法人实体,拥有对学校规划、教学实施、质量控制、人事聘任、财务管理等确定和实施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又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和教育方针。   2、从教育督导的范围看,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名义上为政府督导室,但仅限于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这与当今终身教育思潮影响下正在形成的大教育格局不相适应。应当进一步拓展教育督导的范围和领域,加强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种类型教育的督导,督导的内容也应涵括管理、课程、师资培训、教学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3.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队伍素质。 有意识地改变督导人员年龄老化的现状,逐步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管理者和专家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员基本结构,为督导工作和督导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强对现有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专业督导队伍,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4.加强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创新督导工作机制。总的来说,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是比较滞后的,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研究成果都较少。在人们对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及其定位等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来帮助人们橙清认识、统一思想,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认识基础和理论指导。   5.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学术团体在教育督导方面的作用。教育督导并不仅限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在学校内部建立教育督导机制,将“督学”落到实处,变重“结果”为重“过程”,教育指导效果明显。应倡导一些教育学术团体发挥其专业、权威、公正的特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研究,象美国的一些教育学术组织一样,以推动教育辅导或实施教育辅导为宗旨,共同参与政府组织的教育督导工作。   参考文献:   1.李世恺 英国督导制度之考察。 江苏高教2001(3)。   2.程凤春 教育质量管理的历史演化和趋势。南京社会科学2003(10)。   >>>下页带来更多的教育督导论文

如何学习教育督导学

1.明确目的,统一思想,在实效上下功夫。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把学校内教育督导看着是校长派人来“查问题、找岔子、整教师”的,因此教师常常抱着等查待整、防卫、对抗等消极心态。还有一些教师认为从教育督导中可以为自己捞取好处。其实这两种观点均是错误的。教育督导作为一种现代教育基本制度,它不仅是监督、评价的角色,也是研究、倡导的角色和协调、支持的角色。学校内教育督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这种机制协调学校内外关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改进和加强学校的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通过这种机制能够督出干劲,督出成效来。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外因是条件,内因是依据,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学校内教育督导的根本目的是促使学校管理者不断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使教师不断调整教育教学策略,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因此学校内教育督导只有通过督导者和被督导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我们在开展督导工作前,必须做细致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法规政策,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育科学、管理科学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的和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使督导者能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自己的工作,使被督导者能认真、积极地参加到这一工作中,以便使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2.紧扣计划,着眼整体,在结合渗透上多探索。 学校内教育督导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工作,因此必须处理好它与学校日常工作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成为学校正常工作以外,又增加的一项任务,增添了新的麻烦,使学校各部门产生了应付心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在学校内教育工作本身,而是由于对开展这项工作组织得欠妥,工作方法不甚得法。我们不应把实施学校内教育督导和开展学校其他工作分成两回事,而应着眼学校工作整体,有意识地把两者结合起来,将督导工作融化和贯穿在学校工作的全过程,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逐步按校内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纳入依法治校的轨道。这样才能达到两者并轨,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1)学校学年计划和学期计划应和校内教育督导计划相结合,相互渗透。 学校计划的制订应以校内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即把各项标准要求分解到各个部门中去,结合实际情况,列入工作计划。而各部门制订的计划中也应参照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来安排。 在通常情况下教育督导每一年为一个周期,对学校各部门督导一次,也就是每学期督导处室、教研组、年级组、学区小学。这些应在学校工作计划和校内教育督导计划中作出详细安排,避免工作的盲目性的随意性;同时也避免和其他工作相冲突。 学校管理目标,教育目标和校内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实际上是一致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瞄准目标,这样无论是学校工作检查,还是校内教育督导检查,均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肯定会达到学校既定的目标。 (2)个人自查自评和学校的期终或学年末总体评比相结合。 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根据学校制订的督导评估标准,认真工作,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次总结,期中期末时结合学校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在总结中发现问题,在总结中不断提高。而不应把总结当作学校督导者的工作,应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学校进行督导工作时,应充分尊重和结合个人自查自评的结果。只有被督导者的积极参与,认真配合,这样的督导工作才能收到实效。 (3)学校督导工作应和学校其他活动统筹兼顾,结合渗透,力求实效。学校每学期难免有这样那样的活动,如卫生大检查,创建文明学校、模范学校,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对施教区进行公开教学活动等。那么学校可以在进行这些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开展督导工作。如果在开展其他活动前开展督导工作,那就为其他活动做好了准备工作;如果在活动中开展督导工作,那就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时间;如果在活动后开展督导工作,那就可以促进活动成果的保持。无论采取哪一种督导方式均应结合实际情况,作统筹安排。 (4)督导评估资料的整理与学校档案工作相结合。尽可能按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分类整理检查,以保证资料内容真、全,同时应参照学校档案进行督导资料的保管和使用。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行为,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等及以下教育及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本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第四条 教育督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二)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对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四)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中等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六)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七)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培训教育督导人员,组织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八)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在教育督导机构内,设置本级专职督学。专职督学依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并明确职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也可以从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中聘任特约教育督导员。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第九条 专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五)身体健康。第十条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担任或者曾经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作出如下处置:(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管理以及教育督导评估理论、方法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有计划地对某个地区或某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机督导是指不定期到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教育工作情况。

教育督导室的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二)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三)组织实施的教育督导工作;(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学校内部如何搞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的组织、领导、教育、教学、总务、人事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建议的活动。具体讲,教师督导就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督导的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的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精密的视察、调查和考核,进而作出审慎的分析和评定,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改进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学校内教育督导是校长对本校教育教学进行控制的一种形式,是指学校内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以促使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从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主要督导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由国家、省(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完成;二是主要督导学校,由国家、省(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完成,而基础教育则主要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进行督导;三是督导校内管理工作和教职员工的工作,由学校内教育督导组织完成。前两个层面的教育督导由专门的督导机构和专职督导者来完成,它们督导的重点是“督政”,具有相当的政务性、执法性和相应的权威性,应实行一级督一级的逐级督导。而第三个层面的教育督导没有专门的督导机构来完成,它是由学校校长根据工作需组建的组织来完成的。学校内教育督导没有专职督导者,而督导者是由本校的一些老教师、教研组长和中层干部组成的,它督导的重点是“督教”和“督学”。因此有自身的特点。二、学校内教育督导的必要性从管理体制上讲,教育事业实行科学管理的保障是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行政系统。“三位一体”的教育行政系统是指教育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位一体。这里,教育督导系统是构成健全的教育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说,只有决策、执行两系统而没有监督系统,必然会使教育决策缺乏科学论证,执行缺乏检查督导。我国过去学校的教育管理是只重视决策,执行功能比较单一的管理。决策由校级领导班子完成,执行由中层职能处室完成。因此常常出现学校领导忙于下达命令、指示,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而很少照顾到下面如何贯彻执行,贯彻政策怎么样,应给予什么样的指导,这样决策系统很难及时得到信息反馈。而执行系统由于是自己评价自己,因此常常报喜不报忧,最终导致决策和执行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只有“三位一体”的教育行政系统具有相应的承担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行政管理才能形成一个功能齐全、结构完整的系统,才能有效地运转。教育督导就是实施行政监督,同时兼有信息反馈功能,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校内教育督导有以下一些作用:(1)导向作用;(2)教育作用;(3)激励作用;(4)调节作用;(5)系统作用。三、抓主要环节,提高“学校内教育督导”的效果学校内教育督导的全过程应包括计划、执行、检查和总结这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真正达到学校内教育督导的目的,应该明确目的,统一思想,在实效上下功夫;紧扣计划,着眼整体,在结合渗透上多探索。1.明确目的,统一思想,在实效上下功夫。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把学校内教育督导看着是校长派人来“查问题、找岔子、整教师”的,因此教师常常抱着等查待整、防卫、对抗等消极心态。还有一些教师认为从教育督导中可以为自己捞取好处。其实这两种观点均是错误的。教育督导作为一种现代教育基本制度,它不仅是监督、评价的角色,也是研究、倡导的角色和协调、支持的角色。学校内教育督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这种机制协调学校内外关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改进和加强学校的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通过这种机制能够督出干劲,督出成效来。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外因是条件,内因是依据,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学校内教育督导的根本目的是促使学校管理者不断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使教师不断调整教育教学策略,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因此学校内教育督导只有通过督导者和被督导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我们在开展督导工作前,必须做细致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法规政策,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育科学、管理科学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的和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使督导者能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自己的工作,使被督导者能认真、积极地参加到这一工作中,以便使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不断得到提高。2.紧扣计划,着眼整体,在结合渗透上多探索。学校内教育督导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工作,因此必须处理好它与学校日常工作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成为学校正常工作以外,又增加的一项任务,增添了新的麻烦,使学校各部门产生了应付心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在学校内教育工作本身,而是由于对开展这项工作组织得欠妥,工作方法不甚得法。我们不应把实施学校内教育督导和开展学校其他工作分成两回事,而应着眼学校工作整体,有意识地把两者结合起来,将督导工作融化和贯穿在学校工作的全过程,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逐步按校内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纳入依法治校的轨道。这样才能达到两者并轨,互相促进,相得益彰。(1)学校学年计划和学期计划应和校内教育督导计划相结合,相互渗透。学校计划的制订应以校内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即把各项标准要求分解到各个部门中去,结合实际情况,列入工作计划。而各部门制订的计划中也应参照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来安排。在通常情况下教育督导每一年为一个周期,对学校各部门督导一次,也就是每学期督导处室、教研组、年级组、学区小学。这些应在学校工作计划和校内教育督导计划中作出详细安排,避免工作的盲目性的随意性;同时也避免和其他工作相冲突。学校管理目标,教育目标和校内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实际上是一致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瞄准目标,这样无论是学校工作检查,还是校内教育督导检查,均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肯定会达到学校既定的目标。(2)个人自查自评和学校的期终或学年末总体评比相结合。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根据学校制订的督导评估标准,认真工作,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次总结,期中期末时结合学校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在总结中发现问题,在总结中不断提高。而不应把总结当作学校督导者的工作,应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学校进行督导工作时,应充分尊重和结合个人自查自评的结果。只有被督导者的积极参与,认真配合,这样的督导工作才能收到实效。(3)学校督导工作应和学校其他活动统筹兼顾,结合渗透,力求实效。学校每学期难免有这样那样的活动,如卫生大检查,创建文明学校、模范学校,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对施教区进行公开教学活动等。那么学校可以在进行这些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开展督导工作。如果在开展其他活动前开展督导工作,那就为其他活动做好了准备工作;如果在活动中开展督导工作,那就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时间;如果在活动后开展督导工作,那就可以促进活动成果的保持。无论采取哪一种督导方式均应结合实际情况,作统筹安排。(4)督导评估资料的整理与学校档案工作相结合。尽可能按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分类整理检查,以保证资料内容真、全,同时应参照学校档案进行督导资料的保管和使用。总之,如果这样开展校内教育督导工作,此项工作就不会游离于学校正常工作之外,就不会增加各部门的工作负担而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这样就会推动学校工作向前发展,使学校工作目标更明确,实施时更有计划性,使学校工作和校内教育督导工作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同时有利于各部门创造性地工作,并能及时总结经验,在工作中加以推广和应用。学校内教育督导是学校内一项全新的工作,它不同于国家、省、市、县各级督导部门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它督导的重点是“督教”和“督学”,重点是“导”,重在“导”的效果。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实施,其中都有哪些规定?

其中的规定就是,对教育督导问题出现的问责方法,还有问责情形,还有问责的方式,问责所需要的程序,怎样组织实施问责。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什么?

该办法明确6类问责情形:①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②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③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④办学行为不规范。⑤教育教学质量下降。⑥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教育督导职责是什么?

改错 进步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编制和其他工作条件,并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人员第七条 市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督政与督学并重,其工作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政策与措施;  (二)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  (四)指导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五)对涉及教育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并做好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具体工作职责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范围确定。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组成。专职督学由公务员担任。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聘期五年。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在聘任期内,兼职督学不能再履行督学职责的,予以解聘。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督学颁发督学证。第九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行政或者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考核合格。第十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学校数量或者在校学生数的比例,合理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并配备督学人员。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三)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  (四)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  (五)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六)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  (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和秩序;  (八)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  (九)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  (十)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十一)语言文字的规范。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和评估,指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对学校的评比。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事项自查自评;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事项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要求被督导单位解释、说明,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危及师生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根据督导结果,对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七)就教育督导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教育督导也常被称作什么?

教育督导常常说是督学

教育督导职责是什么?

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 (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 (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 (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 (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 (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 (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 (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 (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 (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 (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教育部门5月起进行中小学教育督导,都有哪些方面的督导?

首先就是会严查这些教育机构,而且也会严格的约束教师们的一举一动,还有就是会帮助学校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教育督导的简介

教育督导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什么?

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一)监督职能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二)指导职能指导是指上级对下级工作方面、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给以具体的指教和引导。行政监督历来可以凭借权威和法律的静态功能来实现,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已逐步走向以指导、激励辅助等动态为主,十分重视发挥人的潜在积极性。二战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扩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建议职能。从督导工作的过程来看,指导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成功的指导是以事实调查和基于事实所作的评价为依据的,以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的。(三)评估职能教育评估也称教育评价,它是一门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科学,是当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所谓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四)反馈功能反馈在控制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对象后所产生的反应,再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收回,并对控制系统的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

教学评价和教育督导的区别和联系

试论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的关系 白云小学 于朝阳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为现代教育科学管理的有效手段教育督导和教育 之诚评价,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并被广泛地运用于教育管理实践。然而在此“热”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有些人把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等同起来,混为一谈相互代替。督导与评价有着许多密切的内在联系,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它们是教育管理体系中两个涵义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等同与替代。本文大胆的就教育督导与教育 评价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几方面来论述两者的关系。 (一)要弄清楚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两者之间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教育督导,什么是教育评价。 何谓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在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目标,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反馈信息,提供教育决策依据的活动。 何为教育评价?教育评价是依据一定社会的教育性质、教育方针和政策所确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运用一切科学可行的方法和手段,对所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效果、教育任务完成情况、教育目标实现程度,以及学生的质量和发展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过程。从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的表述来看,两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二)首先,两者都属教育管理范畴,都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管理活动。 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系统,而教育评价则是其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它既是教育督导的任务之一,又是教育督导的重要手段。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过 程本身也就包含了评估的因素,要增强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其信度和效度,必 须进行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讲,评价是督导的手段,督导以评价为依据,两者作用的对象一 致,都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行为体现。 其次,两者实施的基本依据相同,价值取向一致。 同任何一种教育管理活动一样,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均需要有明确的实施依据,都需要 有正确的价值观作指导。一方面,两者实施的基本依据都是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均在于“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两者一致的价值取向体现为以共同的依据所确定的督导或评价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说,要将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确定的教育目标具体化,变为相应的、稳定的参照系,作为督导或评价的具体标准。因此.两者的价值取向也是一致的。 再次,两者实施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一致的。 一方面,督导要完成“导”的任务,评价要完成“评”的任务,“导”和“评”都必须有充分、可靠的依据。在收集信息资料的范围、对象、途径、手段等方面,两者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另一方面,督导要通过“督”来充分发挥“导”的监控性职能作用,评价要通过 “评”来充分发挥鉴定性的职能作用,“导”与“评”都必须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要求,必须遵循客观性,准确性等基本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并提出真知灼见,可供咨询的宏观决策与调控的依据。 (三)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的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 教育督导具有监控性,其本质在于监督执法;而教育评价具有鉴定性,其本质在于价值 判断。督导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具有上下级的行政节制关系,督导的过程也就是监督执法的过程。而除教育督导评价之外的有些教育评价,评价主体与客体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也就不具有行政监控的特性。 其次,两者实施的主体有所不同。 教育督导强调客观性与权威性,其实施的主体必然是,也只能是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导人 员。而教育评价更具有针对性与相关性,其实施的主体则具有不确定性,往往是非督导机构 与非督导人员,要广泛得多。 再次,两者实施的手段有所不同。 教育督导实施的手段主要是比较、分析,是将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目标 与督导客体工作的历史、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对其执行教育方针的过程、实施教育目标的 程度作出判断认可。而教育评价实施的手段则主要是测评、估价,是依据以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目标所确定的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为量标或质标,对评价客体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从数量上和性质上进行测评、估价,对其办学水平和教育效果作出价值鉴定。两相比较,教育督导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权威性和监控性较强,效度较高;而教育评价则往往侧重于定量分析,技术性和科学性较强,信度较高。 另外,两者的功能作用有所不同。 教育评价的功能主要有测评、估价、鉴定、导向、激励、改进等方面.其中测评、估价、 鉴定为显性功能,其余为隐性功能。这些评价功能的效用须评价客体对评价结论认同或接受 后才能体现出来。而教育督导的功能除具有教育评价上述那些功能外,还有监督、调节、咨 询、帮助、指导等多方面效能.这些督导功能均为显性功能,其效用在督导过程中可以直接 体现出来。 (四) 随着教育督导机构的不断完善和督政、督学工作的开展,大大加速了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的进程.教育工作者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工作实践中越来越认识到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的作用,往往把二者结合起来,使二者融汇贯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工作实践告诉我们: 教育评价是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力手段。 我们知道,教育督导是强化教育执法监督,加强政府对教育宏观管理,实现教育管理科 学化的重要手段,其任务是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教育目标的实现.而教育评价是达到这一目 标的有效措施。教育督导要运用教育评价的思想,借助教育评价的技术和方法,围绕教育评 价标准.在收集汇总和处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指导,又经过教育评价使检查与指导不断 深入,使教育督导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教育督导过程中,教育评价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教育督导工作的核心,只有凭借和运用评价的支持和帮助,才能进一步增强督导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教育督导也促进了教育评价工作的开展。 众所周知,教育评价是现代教育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广泛地存在和应用于各种教育活 动之中.其实施主体亦不固定.适用于一切参与教育评价的人。而教育督导则由专门的督导 机构和督导人员实施,他们将督导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为领导部门了解教 育情况.评价教育和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提供了可靠依据,也为教育决策提供了可靠的 依据。同时在督导过程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实际,不断调整原有的教育评价 标准、方法与程序,这祥就使教育评价立意更高,更为科学化、规范化,也更具有权威性,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所以,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虽同属现代教育管理的范畴,但并非一回事情。我们全 面理解其含义,区分其异同,掌握其特点,有助于正确运用两者的有效手段和科学方法,使 两者的活动形式制度化与规范化。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的相互联系性和区别性亦表明,在工 作实践中不可简单地把两者等同起来相互替代,而应恰当、有机地将两者加以结合相互辅助、 相互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两者的职能作用,提高其活动的信度与效度,更加科学化,更具权威性,使教育管理工作跃上新的台阶。

什么叫教育督导计划

要明了“教育督导”,具体地说就是要明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与任务。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 (一)监督职能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二)指导职能 指导是指上级对下级工作方面、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给以具体的指教和引导。行政监督历来可以凭借权威和法律的静态功能来实现,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已逐步走向以指导、激励辅助等动态为主,十分重视发挥人的潜在积极性。二战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扩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建议职能。从督导工作的过程来看,指导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成功的指导是以事实调查和基于事实所作的评价为依据的,以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的。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对下级实行行政监督,不能仅仅凭借手中的权力和法纪,因为权力和法纪虽然在管理过程是十分重要和十分必要的,但这一种管理功能是静态的、刻板的,对于提高管理效能来说,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下属的积极热情的态度和有针对性的具体帮助指导,发挥其动态功能,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部门应特别重视通过帮助和指导激励下属潜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切不可以钦差大臣自居,到处指手划脚,甚至盛气凌人,督导工作的成败在于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做到目标一致、心理相容。督导人员应当是下属的良师益友,不应该把监督与指导分离开来,更不应该对立起来,要永远记住,监督本身并不是目的。列宁同志曾指出,任何一次监督的基本任务,不仅仅是“研究事情的过程,发现并记录缺点,而且,当事情不能令人满意时,主要的不单是捕捉、暴露,而是要善于帮助、确定和纠正它,其实质就在这里。”我们组织教育督导,是要使它成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强有力的手段,成为管理与教学过程的调节者。 这一职能的体现也是十分明确的,如指导学校的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指导教育政策、方针的实施,指导如何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指导贯彻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等各方面,使这一职能积极付诸于行动之中,使教育督导工作得以完善。 (三)评估职能 教育评估也称教育评价,它是一门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科学,是当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所谓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从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观点和发展趋势来看,积极开展教育评价,对于提高教育管理质量、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教育评价的内容是很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对教学工作的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质量的评价。 教育督导评估乃是教育评价系统中的一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教育评估对于正确导向,端正教育思想,促进教育改革,加强科学管理,实现教育整体优化,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管理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要努力发挥在这一方面的职能作用,并要善于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估制度,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和应有的骨干作用。 教育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的活动结果满足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因而也就构成了教育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这些价值总和就构成教育的社会价值,教育评估就是对某些教育活动的社会价值做出科学判断,从而推动教育活动的不断发展。教育评估不同于以往我们所做的对教育活动的评比和鉴定,它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检测方法。教育评估作为一种系统,其功能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具有导向、激励、改进和鉴定等功能,如导向功能主要指评价目标一定要有方向性和客观性,通过评价的引导,可以为学校指明办学方向,为教师和学生指明教与学的奋斗目标;通过评价过程不断反馈调节,可以使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不断逼近理想目标。激励功能主要是指评价及时反馈的功能,通过评价及时获得教育结果的信息,及时强化、调节和矫正,使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方案和教育结果不断完善和提高。鉴定功能主要指对教育效果进行价值判断,通过比较、区分和评定等级,为确定、筛选和管理服务。教育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行使监督的重要手段,它对实现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四)反馈功能 反馈在控制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对象后所产生的反应,再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收回,并对控制系统的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 教育督导系统被视为教育管理的反馈系统,也就是说,教育督导机构人员通过反映下级教育部门、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实现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指令任务、执行情况以及方针政策本身问题的“反馈”。反馈是检查决策(包括方针、政策、指令、任务等)是否正确、执行是否有效的依据,与此相联系的一个头号问题是教育督导机构及人员在分析反馈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及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其参谋职能。 在教育督导系统内,指挥中心发出指令,下属执行系统的实施情况,乃至指令本身是否正确,都能通过反馈系统直接了解,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管理回路。反馈是架设在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桥梁”,它使事物的发展与周围环境处于动态的统一之中。如果决策有失误,可进行追踪决策,及时纠正;如果决策是正确的,执行出现偏差,也可及时调控,拔正航向,督导人员在信息反馈过程中,起着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由于一方面他比较超脱,看问题比较客观,另一方面他不是简单的传声筒,而是遵循一定的程序、原则、途径和方法,采集、鉴别和筛选取第一手材料,并加工、制作和传递真实有效的情况。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反馈职能,能使领导者耳聪目明,运筹帷幄,指挥若定。 现代国家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广泛地设置专家智囊机构(有的称为咨询机构),一切重大决策都必须通过科学论证,从中选取择一个最佳方案。教育督导机构就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领导的智囊团和参谋部,是领导的“外脑”,督导人员既有行政职权,又有相当高的业务水平;既在领导身边,又在基层巡视;既明上意,又知下情;既有理论指导,又有实践经验,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咨询、参谋作用,可使领导情况明、决心大、决策准,从目前我国这种决策缺少充分论证,执行缺乏广泛监督的管理现状来看,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反馈职能就显得十分必要。 以上的四种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要督导结合,既要督,也要导,并以正面指导为主,“监督、检查、评估”都是为了做指导工作,是“指导”的前提和基础,“指导”是“监督、检查、评估”的深化和集中体现,督导的最终目的就是指导被督导的单位把工作做好,把学校办好。 由此,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才能是好地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效能,这四方面缺一不可,不能断节,否则就会产生工作中的严重失误。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教育督导经费比例

教育督导经费比例如下:1、市级教育督导经费总额占学校财产总额的比例一般在30%—50%之间。2、乡镇教育督导经费总额占学校财产总额的比例一般为20%—30%。

论述教育督导的意义

教育督导: 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县教育督导室主任有权吗

有。据律临网得知,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什么

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一)监督职能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二)指导职能指导是指上级对下级工作方面、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给以具体的指教和引导。行政监督历来可以凭借权威和法律的静态功能来实现,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已逐步走向以指导、激励辅助等动态为主,十分重视发挥人的潜在积极性。二战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扩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建议职能。从督导工作的过程来看,指导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成功的指导是以事实调查和基于事实所作的评价为依据的,以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的。(三)评估职能教育评估也称教育评价,它是一门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科学,是当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所谓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四)反馈功能反馈在控制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对象后所产生的反应,再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收回,并对控制系统的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

教育督导的任务

要明了“教育督导”,具体地说就是要明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与任务。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指导是指上级对下级工作方面、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给以具体的指教和引导。行政监督历来可以凭借权威和法律的静态功能来实现,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已逐步走向以指导、激励辅助等动态为主,十分重视发挥人的潜在积极性。二战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扩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建议职能。从督导工作的过程来看,指导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成功的指导是以事实调查和基于事实所作的评价为依据的,以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的。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对下级实行行政监督,不能仅仅凭借手中的权力和法纪,因为权力和法纪虽然在管理过程是十分重要和十分必要的,但这一种管理功能是静态的、刻板的,对于提高管理效能来说,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下属的积极热情的态度和有针对性的具体帮助指导,发挥其动态功能,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部门应特别重视通过帮助和指导激励下属潜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切不可以钦差大臣自居,到处指手画脚,甚至盛气凌人,督导工作的成败在于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做到目标一致、心理相容。督导人员应当是下属的良师益友,不应该把监督与指导分离开来,更不应该对立起来,要永远记住,监督本身并不是目的。列宁同志曾指出,任何一次监督的基本任务,不仅仅是“研究事情的过程,发现并记录缺点,而且,当事情不能令人满意时,主要的不单是捕捉、暴露,而是要善于帮助、确定和纠正它,其实质就在这里。”我们组织教育督导,是要使它成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强有力的手段,成为管理与教学过程的调节者。这一职能的体现也是十分明确的,如指导学校的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指导教育政策、方针的实施,指导如何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指导贯彻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等各方面,使这一职能积极付诸于行动之中,使教育督导工作得以完善。 教育评估也称教育评价,它是一门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科学,是当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所谓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从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观点和发展趋势来看,积极开展教育评价,对于提高教育管理质量、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教育评价的内容是很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对教学工作的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质量的评价。教育督导评估乃是教育评价系统中的一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教育评估对于正确导向,端正教育思想,促进教育改革,加强科学管理,实现教育整体优化,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管理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要努力发挥在这一方面的职能作用,并要善于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估制度,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和应有的骨干作用。教育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的活动结果满足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因而也就构成了教育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这些价值总和就构成教育的社会价值,教育评估就是对某些教育活动的社会价值做出科学判断,从而推动教育活动的不断发展。教育评估不同于以往我们所做的对教育活动的评比和鉴定,它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检测方法。教育评估作为一种系统,其功能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具有导向、激励、改进和鉴定等功能,如导向功能主要指评价目标一定要有方向性和客观性,通过评价的引导,可以为学校指明办学方向,为教师和学生指明教与学的奋斗目标;通过评价过程不断反馈调节,可以使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不断逼近理想目标。激励功能主要是指评价及时反馈的功能,通过评价及时获得教育结果的信息,及时强化、调节和矫正,使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方案和教育结果不断完善和提高。鉴定功能主要指对教育效果进行价值判断,通过比较、区分和评定等级,为确定、筛选和管理服务。教育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行使监督的重要手段,它对实现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反馈在控制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对象后所产生的反应,再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收回,并对控制系统的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教育督导系统被视为教育管理的反馈系统,也就是说,教育督导机构人员通过反映下级教育部门、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实现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指令任务、执行情况以及方针政策本身问题的“反馈”。反馈是检查决策(包括方针、政策、指令、任务等)是否正确、执行是否有效的依据,与此相联系的一个头号问题是教育督导机构及人员在分析反馈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及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其参谋职能。在教育督导系统内,指挥中心发出指令,下属执行系统的实施情况,乃至指令本身是否正确,都能通过反馈系统直接了解,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管理回路。反馈是架设在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桥梁”,它使事物的发展与周围环境处于动态的统一之中。如果决策有失误,可进行追踪决策,及时纠正;如果决策是正确的,执行出现偏差,也可及时调控,拔正航向,督导人员在信息反馈过程中,起着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由于一方面他比较超脱,看问题比较客观,另一方面他不是简单的传声筒,而是遵循一定的程序、原则、途径和方法,采集、鉴别和筛选取第一手材料,并加工、制作和传递真实有效的情况。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反馈职能,能使领导者耳聪目明,运筹帷幄,指挥若定。现代国家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广泛地设置专家智囊机构(有的称为咨询机构),一切重大决策都必须通过科学论证,从中选取择一个最佳方案。教育督导机构就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领导的智囊团和参谋部,是领导的“外脑”,督导人员既有行政职权,又有相当高的业务水平;既在领导身边,又在基层巡视;既明上意,又知下情;既有理论指导,又有实践经验,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咨询、参谋作用,可使领导情况明、决心大、决策准,从目前我国这种决策缺少充分论证,执行缺乏广泛监督的管理现状来看,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反馈职能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上的四种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要督导结合,既要督,也要导,并以正面指导为主,“监督、检查、评估”都是为了做指导工作,是“指导”的前提和基础,“指导”是“监督、检查、评估”的深化和集中体现,督导的最终目的就是指导被督导的单位把工作做好,把学校办好。由此,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才能是好地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效能,这四方面缺一不可,不能断节,否则就会产生工作中的严重失误。

教育督导的本质是什么

行政监督。根据查询《教育管理学》可知:教育督导的本质是行政监督。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

教育督导制度是什么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的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的制度。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教育工作。现阶段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导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导人员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又称为督学,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活动时,可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还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督导任务完成以后,督导人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接受督导的普通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应当对督导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协助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对于干扰教育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分。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体制机制,合理配置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能。第六条 鼓励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学校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四)对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五)开展教育督导培训、考核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职责。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教育督导有关的人事档案、学生学籍等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任免。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可以聘任兼职督学,聘任结果向社会公布。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第十条 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第十三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五)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室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篇一:教育督导室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2、对县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3、对全县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对全县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5、对全县教育经费安排、学校设置、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全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政府、县教育局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7、对教育重点和热点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   8、承办县政府和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教育督导员岗位职责   1.参与制订并认真执行教育督导规章制度;   2.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3.协助督导室主任(组长)开展对师德师风、学风、教风的督导,督导学校职能处室对教育、教学的管理和服务情况,协调有关工作。   4. 开展各项督导工作;监督和指导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决定情况;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和考场纪律等情况;监督和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监督和指导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5.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反馈教育督导意见;加教育督导工作的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6.关注教育督导工作动态,汇总教育督导工作信息,编写督导简报;   7.进行两级督导的联络、协调工作;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8.负责督导资料的传递、整理、归档工作;建立、更新、维护教育督导网页;   9.管理教育督导室日常事务;   10.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篇三:教育督导室小学督学工作职责   一、小学综合督导及回访工作职责   1、预告与协商职责   ⑴综合督导的前一学期未,要对被督学校进行随访,并告知下学期要对学校进行全面督导。   ⑵学期未再由督导室组织督导准备会,邀请被督学校校长前来开会。议程主要是介绍综合督导的全过程、督导指标、评价等,以及学校要作的准备工作;   ⑶在综合督导的前一个月,发督导通知书,让学校对参与督导人员进行确认(对学校认为要回避的人员,如理由充分,即予以调整);   ⑷在督导前研读学校《督导自评报告》及学校相关数据,确立督导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⑸配合主任,组建督导队伍(包括兼职督学);   2、实施综合督导的职责   对学校进行综合督导前,要组织参加督导的人员进行学习与研讨,在督导指标及方法等方面形成共识,使工作协调同步。   3、统整意见,撰写督导报告的职责   在对学校综合督导后,向学校初步反馈督评意见,然后; ⑴组织、撰写各分报告;   ⑵讨论、整合各分报告,形成督导总报告(督后两周内完成);   ⑶与学校交流,征求意见;   ⑷上报负责同志审批,形成正式报告(督后一个月内完成)。   4、整改与回访的.职责   为实现督导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目标,共有三次回访;   ⑴第一次回访:将正式报告送达学校,与校方协商,商量整改计划。让学校两周内通过集体商议,形成学校整改计划,送报督导室;   ⑵第二次回访:在督后2~6个月内,对学校进行再次回访,了解学校的整改情况,评估学校的整改效应;   ⑶第三次回访:在二访后的6个月内,再度回访学校,确认学校的整改情况及相应的发展。   二、其他督学工作的职责   1、随访督导的职责   每学期随访区内70%的小学,以开学检查,常规检查等形成了解,商讨,指导学校的各项工作,并主动帮助学校探求发展的途径。   2、实施“联系督学制”,负责对小学的经常性联系和随访,及时了解学校发展和依法办学的实况,向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负责开展专题调研和督查,为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参加督政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区相关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实施对本区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教育法》履行《目标责任书》的督政工作。   四、教育行政方面的相关职责   1、协助教育督导网页建设,栏目设置,信息及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参与每学期负责教育局各行政部门对学校各类检查,评比的事例协调工作,制表并上网公布。   3、每年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绩效评估的组织工作。   4、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5、完成市督导室、本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四:教学督导人员岗位职责   一、教学督导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督导室工作。   2、起草教学督导室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3、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督导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被督导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保持与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等单位及各系部的有效沟通,交流有关教学督导的资料和信息。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督导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教学督导室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督导科工作。   2、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教学督导组,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日常工作。   3、组建和管理教学信息员队伍,组织开展信息员培训,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效果学生测评工作。   4、组织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有关数据统计、评分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5、完成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学督导室干事(秘书)岗位职责   1、在督导科科长领导下,参与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2、协助科长做好师生来访接待工作和教学信息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3、参加教学督导有关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起草教学督导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教学督导工作文件、资料,并及时归档。   4、负责教学督导微机化管理工作,做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有关数据统计、评分汇总工作。   5、完成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学督导室干事岗位职责   1、录入、打印、送(寄)发教学督导情况汇报和督导工作意见。   2、做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有关数据统计、评分汇总工作,协助完成教学督导微机化管理工作。   3、整理并保管好教学督导工作文件、资料,建立督导工作档案。   4、协助做好师生来访接待工作和教学信息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5、完成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教学督导组组长岗位职责   1、在教学督导室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督导组工作   2、制定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并定期总结,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整改措施;组织教学督导组开展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起草教学督导情况汇报和督导工作意见。   3、按学院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调研活动,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4、负责教学督导组专家队伍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教学督导组专家的聘任与解聘提出建议。   5、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教学督导员岗位职责   1、在教学督导组组长领导下开展督教、督学和督管工作   2、制定教学督导个人工作计划,认真实施,做好总结,并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整改措施。   3、积极参加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专家调研和有关教学督导评价工作,并及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汇报教学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参与学院教学督导情况汇报和督导工作意见等教学督导相关文件资料的起草、讨论工作。   5、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篇五: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对学校教学质量、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和教风、学风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咨询。   2.进行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听课评课,发现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教师的教学经验,为评选优质课程和优秀教学成果积累资料, 并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3.检查实验实训教学、毕业设计(实训)、毕业答辩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对考试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考风建设。   4.监督、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参与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5.收集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反映和意见,有目的、有重点地对一些教学现象进行考察,分析教学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向学校反映基层的教学情况,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供学校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   6.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育督导室的岗位职责

教育督导室的岗位职责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职责有助于提高内部竞争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一般岗位职责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教育督导室的岗位职责,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育督导室的岗位职责1   1、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对学校教学质量、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和教风、学风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咨询。   2、进行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听课评课,发现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教师的教学经验,为评选优质课程和优秀教学成果积累资料, 并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3、检查实验实训教学、毕业设计(实训)、毕业答辩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对考试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考风建设。   4、监督、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参与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5、收集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反映和意见,有目的、有重点地对一些教学现象进行考察,分析教学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向学校反映基层的教学情况,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供学校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   6、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育督导室的岗位职责2   1、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2、对县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3、对全县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对全县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5、对全县教育经费安排、学校设置、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全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政府、县教育局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7、对教育重点和热点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   8、承办县政府和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督导室的岗位职责3    一、小学综合督导及回访工作职责   1、预告与协商职责   (1)综合督导的前一学期未,要对被督学校进行随访,并告知下学期要对学校进行全面督导。   (2)学期未再由督导室组织督导准备会,邀请被督学校校长前来开会。议程主要是介绍综合督导的全过程、督导指标、评价等,以及学校要作的准备工作;   (3)在综合督导的前一个月,发督导通知书,让学校对参与督导人员进行确认(对学校认为要回避的人员,如理由充分,即予以调整);   (4)在督导前研读学校《督导自评报告》及学校相关数据,确立督导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5)配合主任,组建督导队伍(包括兼职督学);   2、实施综合督导的职责   对学校进行综合督导前,要组织参加督导的人员进行学习与研讨,在督导指标及方法等方面形成共识,使工作协调同步。   3、统整意见,撰写督导报告的职责   在对学校综合督导后,向学校初步反馈督评意见。   (1)组织、撰写各分报告;   (2)讨论、整合各分报告,形成督导总报告(督后两周内完成);   (3)与学校交流,征求意见;   (4)上报负责同志审批,形成正式报告(督后一个月内完成)。   4、整改与回访的职责   为实现督导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目标,共有三次回访;   (1)第一次回访:将正式报告送达学校,与校方协商,商量整改计划。让学校两周内通过集体商议,形成学校整改计划,送报督导室;   (2)第二次回访:在督后2~6个月内,对学校进行再次回访,了解学校的整改情况,评估学校的整改效应;   (3)第三次回访:在二访后的6个月内,再度回访学校,确认学校的整改情况及相应的发展。    二、其他督学工作的职责   1、随访督导的职责   每学期随访区内70%的小学,以开学检查,常规检查等形成了解,商讨,指导学校的各项工作,并主动帮助学校探求发展的途径。   2、实施“联系督学制”,负责对小学的经常性联系和随访,及时了解学校发展和依法办学的实况,向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负责开展专题调研和督查,为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参加督政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区相关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实施对本区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教育法》履行《目标责任书》的督政工作。    四、教育行政方面的相关职责   1、协助教育督导网页建设,栏目设置,信息及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参与每学期负责教育局各行政部门对学校各类检查,评比的事例协调工作,制表并上网公布。   3、每年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绩效评估的组织工作。   4、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5、完成市督导室、本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育督导室的岗位职责4   1、参与制订并认真执行教育督导规章制度;   2、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3、协助督导室主任(组长)开展对师德师风、学风、教风的督导,督导学校职能处室对教育、教学的管理和服务情况,协调有关工作。   4、开展各项督导工作;监督和指导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决定情况;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和考场纪律等情况;监督和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监督和指导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5、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反馈教育督导意见;加教育督导工作的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6、关注教育督导工作动态,汇总教育督导工作信息,编写督导简报;   7、进行两级督导的联络、协调工作;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8、负责督导资料的传递、整理、归档工作;建立、更新、维护教育督导网页;   9、管理教育督导室日常事务;   10、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局督导室的区别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局督导室的区别为行使的权力不同。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行使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职权的专门机构。督导室工作重点是教育管理和教学业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什么

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一)监督职能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二)指导职能指导是指上级对下级工作方面、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给以具体的指教和引导。行政监督历来可以凭借权威和法律的静态功能来实现,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已逐步走向以指导、激励辅助等动态为主,十分重视发挥人的潜在积极性。二战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扩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建议职能。从督导工作的过程来看,指导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成功的指导是以事实调查和基于事实所作的评价为依据的,以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的。(三)评估职能教育评估也称教育评价,它是一门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科学,是当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所谓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四)反馈功能反馈在控制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对象后所产生的反应,再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收回,并对控制系统的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

名词解释什么是教育督导的含义及义务

要明了"教育督导",具体地说就是要明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与任务。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它的职能并不是单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 指导是指上级对下级工作方面、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给以具体的指教和引导。 教育评估也称教育评价,它是一门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科学,是当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所谓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反馈在控制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馈是指一个系统输出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对象后所产生的反应,再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收回,并对控制系统的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 教育督导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什么?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的办法。《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印发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对属于教育督导机构评估的事项,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评估。对违反本规定的评估活动,被督导单位有权拒绝。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统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评估方案,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和素质教育进行检查与评估;  (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省示范(重点)中学、省示范(重点)职业学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和素质教育进行检查与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行的教育机构、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督学、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六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科教兴国战略,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三)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中督学应当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第七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第八条 教育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通知被督导单位。重大督导内容的确定,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自查情况。  (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教育督导人员到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四)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督导建议,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督导结果。  (五)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建议改进工作,有关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和督导建议,对被督导单位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对于重要督导情况,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督导方案、标准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公正评价。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时,应当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主办或者主管单位参加。第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对重要问题的改进情况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予以报告,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进行复查。第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办或者主管单位和学校应当把督导结论作为考核被督导单位领导班子、评选先进、安排有关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一项重要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督学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教育督导工作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6、《教育督导暂行规定》7、《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8、《小学管理规程》9、《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2、《素质教育十条基本要求》13、《关于认真实施全日制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的意见》

教育督导职责是什么

  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2、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对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5、对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你接受过的教育督导有哪些

1、教育方针、政策、法令的执行事项。检查了解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令的情况,教育思想是否明确、正确;检查了解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了解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指示、决定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2、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检查了解学生的精神面貌及学校校风的基本情况,学校班主任及团队工作的情况,学生的思想状况以及学校如何通过各种渠道、途径和方法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等。3、体育卫生工作,在体育方面,检查了解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体育教学质量、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体育场地及设施等方面的情况。在卫生方面,检查了解学生的健康水平、卫生习惯、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以及学校加强防病措施、矫治学生常见该病等方面的情况。

简述教育督导评估的作用。

【答案】:教育督导评估具有导向、管理、鉴定、改进和激励的五大功能。1、导向功能:是由其评估及考核标准的指向性决定的。2、管理功能:从教育督导的目的、原则、程序、形式以及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的职责、督学的聘任和职权等作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督导队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权利和义务。3、鉴定功能:鉴定功能不仅与终结性评估密切相关,而且与形成性评估也有密切的联系。4、改进功能:教育督导评估的目标不在于评估本身,而是在评估结果的综合分析,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达到改进教育工作和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目的。5、激励功能:教育督导评估具有激励被评估者内部需求和积极性的作用。

国家教育部教育督导局有实权吗?

有实权。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一、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二)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三)组织实施的教育督导工作:(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及职责第四条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区、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有关的市级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对区、县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教育评估工作;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培训市和区、县督学;  (九)组织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本区、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八)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第八条 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聘任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参加市和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第九条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第十条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育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  (五)现场调查。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应当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将改进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和督学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  (六)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督学职务: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教育督导的意义是什么

教育督导: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学督导是学校为主动适应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一项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高教学质量,督导活动的重点是导,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着眼于激励和调动教学两个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教育督导职责是什么?

教育督导的职责是执行监督、指导、评估、反馈。具体如下:1、监督职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等情况,组织实施教育系统督导工作。2、指导职能。负责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指导队伍建设与培训。3、评估职能。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4、反馈功能向教育督导委员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负责教育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扩展资料:确立正确的教育督导评估目的,一般从两个角度人手:1、教育督导评估功能的内容,即考虑检查、鉴定、评比及指导、改进、发展两个功能的处理问题。2、教育督导评估功能的作用领域。目前,教育诸领域的督导评估的具体目的包括四方面:为指导教育教学服务;为学生学习服务;为教育管理活动服务;为调查研究服务。教育督导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的方式包括

教育督导的方式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检查,相关知识介绍如下:1、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可以使领导机关掌握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能起到协助基层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的作用。2、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3、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