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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建筑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三) 模板工程;(四) 起重吊装工程;(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人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规定,理解正确的是( )。

【答案】:D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A选项错。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B选项错。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C选现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D选项正确。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范围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正确错误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正确吗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制度。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制度。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

《安全生产法》将建筑业列为仅次于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高风险行业,因此,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条例》第6条还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十三项安全生产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为了更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企业应将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订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同时,企业还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规定建立十三项安全生产制度。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制订各工种操作规程时,应与企业工艺标准紧密结合起来,提出各工种在操作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做到“三不伤害”,从“要我安全”的被动管理提升为“我要安全”的主动行为,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网络。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安全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根据统计,安全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经验测算比例是1:5的关系。很显然,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是预防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制订安全生产投入的规章制度,将制订的文字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到实处,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为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改进和提高,应严格做到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特别是在当前拖欠工程款普遍严重的情况下,不得挪作他用,以防事故发生。 三、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首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条例》第23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作了强制性规定。结合建筑企业特点,首先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应规定相应职责,赋予适当的权限。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建设部要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设置2至3名专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按照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施工企业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化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四、 三类人员的考核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安全条例》第36条对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提出了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措施。同时,还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能由其他教育培训取代。违章是安全管理的一大难题,“违章作业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由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本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必须经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方针、政策的熟悉了解情况,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管理知识的熟知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第一线施工的作业人员多数来自全国各地农村的农民工,此类人员文化层次偏低,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御能力较差。因此,对这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企业而言就显得十分重要。这类培训属企业内部培训,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侧重安全生产意识教育、与本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培训结束,对考核合格人员,企业可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卡。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情况应录入个人工作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合格卡片,并禁止上岗。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条例》第38条也规定了施工企业应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预防、控制事故的能力。因此,企业从业人员在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仍有义务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规定了保险是强制性的。因此,工程开工前,首先必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及时为现场施工操作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建筑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辨识,按其活动分类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充分考虑危险源的“三种时态”和“三种状态”。为了使重大危险源评价更具科学性,危险源评价一般可采用定量的LEC法(作业条件法),用D表示作业条件的风险值,D值越大,危险性越大。根据经验,当风险值D320时,为极度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彻底整改。施工企业可根据D值的大小确定风险控制的策划。一般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因重大危险源导致事故基本归纳为火灾、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中毒等六大类。对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其风险控制的策划一般包括管理方案、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危险源运行控制程序,管理方案的实施也应明确主管及相关的责任部门、完成期限及经费预算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建筑企业属高风险行业,施工活动具有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因此,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本企业辨识的危险源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并重新评价,避免出现管理死角。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编制应急预案”;《安全条例》第48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在事故发生后企业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企业对本单位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及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组织的任务及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及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的处理及维护保养的要求。 根据《安全条例》第49条规定,负责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自建立应急预案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管理。因此,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配备的救援器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以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响应处理的目的。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部第188号公告发布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这一标准是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支持性标准,也是执行《条例》的基础标准。该标准是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要求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学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及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评价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是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安全生产业绩,三是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能力是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是在对安全生产条件、业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考核评价后列为后两类的企业将受到经营约束及处罚。因此,企业在贯彻实施标准时,要从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方面着手,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目前重点工作来抓,建立相应组织,做到系统策划。企业可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收集相关的信息,先期按要求组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和能力的自我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企业应立即采取“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接受第三方评价,最终达到取证的目的。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必备的规范

国标,省标,地标,企标.还有施工图上标明的图集.

住宅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有哪些?

住宅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有哪些?住宅建筑住宅设计应贯彻《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证最基本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安全。1、住宅应按套设计每套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应齐全。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3、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其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应分别满足不低于2.40m 和2.1m 的规定;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净高应满足不低于2.1m 的规定。6、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7、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不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8、外窗窗台高度低于0.90m 的应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计算,保证净高0.9 0m. 9、楼梯梯段净宽、楼梯踏步和栏杆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楼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10、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滑的措施。1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宅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12、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入口、入口平台、侯梯厅、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应有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当坡道高度0.60m 时坡度应≤1:10;高度0.75m 时,坡度应≤1:12;高度1.00m 时,坡度应≤1:16;2)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门把手一侧的墙面不应小于0.50m,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并应以斜坡过渡;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并不得小于1.5m;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1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设置有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14、住宅公共部位的通道和走廊应满足净宽不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的规定。15、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邻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为防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16、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采用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17、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有存放危险品的库房或扰民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18、附建有公共用房的住宅,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19、应核查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相应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 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 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 层,19 层及19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各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9.2.1条的规定。20、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10 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2)10 层至18 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3)19 层及19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1、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出口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相关规定。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22、住宅防火构造重点注意以下各点: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 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0m;3)电缆井、管道井、排烟排气等竖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构件;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电缆井、管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4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内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3、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其各项规定性指标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浅谈如何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资料?

安全管理资料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检查考核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资料依据。同时它给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的材料,从而能够掌握安全动态,以便对每个时期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的目的。一个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水平,直接反映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状况。下面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安全管理评分表”要求,和本人在检查中常见的问题谈几点看法。首先,什么是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呢?它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要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所建立和形成的资料,它是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真实记录。它的作用是:指导生产;预知危险,消除隐患;反映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公司应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这两种体系责任制要分别落实到具体人及具体部门,责任制内容要详细,有针对性、有时效性。同时项目部还应建立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经济承包中的安全生产指标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期间要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负伤频率、设备完好率、尘毒浓度合格率、教育培训以及防噪声扰民等问题。内容要具体,标准要明确。在经济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指标,目的在于:查阅此项资料可以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将工期、质量和安全处于同等位置。所以施工现场应存放公司或分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有的施工现场存放了建设单位和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这是不正确的。公司和分公司或项目部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也不能代替内部承包合同。在内部承包合同中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指标。3、责任制的考核责任制考核按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一是公司、分公司和项目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分级考核。如施工员、安全员等的考核工作可以由项目部进行,公司和分公司只考核到项目经理;二是考核时间,有的公司规定每季度或每半年对项目部考核一次,但有许多小型住宅工程几个月内就完工,就可能出现考核空档。因此,不管公司或分公司,对项目部的考核应每月组织一次。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1、安全管理目标的制订公司应每年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各分公司、项目部。在管理目标中,应包括伤亡控制、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内容。2、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两步分解。第一步,可采用网络图的方式将公司的管理目标分解至分公司和项目部,确定每一项目部和工程的具体安全管理目标。比如文明施工的分解,公司确定的年创建几个部级、省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将这一目标先分到各分公司,分公司再分解到项目部和具体工程,确定某个工程是创建哪一级安全文明工地,然后制订达到这一目标的保证措施。第二步,将工程管理目标(任务)分解至具体责任人。以文明施工为例:要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必须按照JCJ59-99中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这些工作做好了,文明施工肯定能做好。因为文明施工考核的就是这些内容。对伤亡事故的分解,应根据施工现场常见的事故如高处坠落、触电、中毒、坍塌、机械伤害等进行分解;安全达标应根据标准中汇总表的内容如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和模板工程等项目进行分解。 在检查中,多数现场第一步分解做得不错,但将工程的管理目标向责任人分解时,往往出现分解不细或责任不清等问题。如有的工程将文明施工一项由一人负责,或者分解得很不清晰。分解责任人时,同一人可同时负责多项子工作。3、管理目标的考核考核时,要按照目标分解的人员和保证措施进行考核。有的现场目标分解不明确,导致考核的内容、人员出现混乱,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制考核分不清。目标考核的方式也应和责任制类似,要分级考核,考核时间不宜过长。 三、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是针对单位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依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机械事故,从而为公司风险经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因此每项工程都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1、所有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条件、使用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制定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2、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特点较多的特殊工程(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3、危险性大、高温作业多的建筑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措施(主要指夏季、雨季和风季)。一般建筑工程可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4、对于临时用电设备数大于5台或设备总容量大于50kW.h时必须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同时规定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临时用电平面图、主平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应单独绘制,小型施工机械和移动电动工具要有明确的安全用电规范。5、会审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是安全技术资料中最重要的技术文件之一。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完成后,要交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由公司安全、技术、设备、财务和工会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6、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按照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一般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专业性较强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四、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地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本着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原则,各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要对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进行书面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准备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1、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装饰与门窗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施工机具、水暖、通风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防火工程,其他工程,以及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2、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具体施工方法及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订出全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3、安全技术交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交底人应是技术员而非安全员或安全资料员。4、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分阶段多次交底,不可图省事一次交齐。5、安全技术交底应一式两份,交底人与接底人各持一份,且双方签字后生效。6、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一般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同时进行。如果工程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程咨询,以引起操作者高度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五、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法制教育四个方面。1、安全生产思想法制教育。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2、安全知识教育。全体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使全体职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本公司的生产状况、施工生产工艺、施工方法、施工作业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及各种安全技术规范。3、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就是要结合本专业,本工种和本岗位的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操作技能。对于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形式有:新人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教育;适时教育;纠正违章教育;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教育等。安全教育内容应具体并记录在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中。安全教育考核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不同形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内容须经受教育人签字后生效。总之,施工现场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安全技术资料是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是检查考核安全责任制的文书依据,同时,可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的资料,从而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因此,只有将安全管理资料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才能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地保证安全生产。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项目部施工时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订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从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1节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直接从事现场安全的领导小组,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施工安全,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安全领导小组从事下列工作:1、定期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喊话;2、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3、操作面上障碍物的排除。二、安全教育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都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2、安全教育有项目劳资员组织,安全员主持,公司劳资部门参加。3、安全教育内容:⑴ 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a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b 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c 本单位施工过程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d 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育;e 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⑵ 进行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a 本项目施工特点和施工安全基本知识;b 本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c 本工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 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本知识;e 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f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⑶ 进行本工程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a 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b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c 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用品;d 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e 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⑷ 周边的社会治安及环境教育4、对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要统一进行书面入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操作。5、所有安全教育要填写安全教育记录卡,整理归档。三、安全交底1、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由专业工长下达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施工。2、由专职安全员每周一召开安全大会。分工种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安全活动,并有具体的安全活动记录。每天班前安全喊话,班后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2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一、安全重点区域和项目判定的依据原则。二、危险区域分隔和安全警示的基本要求。三、作业区域的条理化和防(围)护的基本要求。四、工地卫生的规定。五、材料、设备、工具存放保管的基本要求。第3节 外架操作1、安全纪律A、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B、进入施工区内,必须戴安全帽。C、酒后严禁从事各种作业。D、现场内不准赤脚,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喇叭裤。E、高空作业严禁穿皮鞋,带钉易滑鞋且必须挂好安全绳。F、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内。G、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架子设施安全装置和乱拉乱接临时线路。H、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I、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玩耍。J、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材料。2、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A、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B、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C、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D、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E、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F、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示固定的构件上行走。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G、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第十章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文明施工,对树立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管理形象、企业形象都具不可低估的作用,也是施工企业素质、管理水平的反映。由于本工程位置特殊,周围环境文明施工要求高,这对我们公司不仅是一次大的挑战也是一次绝好的机遇。我们决心面对挑战抓住机遇,推行施工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真正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各项要求,创建文明工地。第1节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通过地方文明施工达标验收,争创成都市文明施工工地。第2节 文明施工管理机构现场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和文明工地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使文明施工的管理同日常工作同步进行。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图如下:第3节 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我们将严格施工纪律,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狠抓严管,将各项工作细化、重点化,争取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中达到文明工地的要求。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文明施工方面和各项规定。2、项目经理部成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其人员由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3、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定期(每月一次)大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检,按《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逐项检查评定并将检查结果发出《通报》或整改通知。二、现场平面规划1、本工程施工现场场地具体见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2、现场场地要精心规划,合理布置利用。做到场容整洁,交通通畅。三、现场卫生1、现场卫生措施:(1)明确施工现场各流水段的卫生负责人,安排工人每天打扫施工遗留垃圾。(2)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3)施工现场坚持工完料清,施工面的废包装袋、落地灰、废料必须作到随做随清,集中袋装,及时清运。四、现场工程施工(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凡2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3)高处作业时不得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能开动使用。(5)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准任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6)酒后不准上班操作。(7)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防火须知:(1)不准在施工现场明火燃烧杂物和废纸等。(2)不准在在施工现场开小灶;不准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等。(3)不准在宿舍、办公室内乱抛烟头、火柴棒,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吸烟者应备烟灰缸,烟头和火柴必须丢进烟灰缸。(4)不准在宿舍、办公室内乱接电源,非专职电工不准私接熔丝,不准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5)宿舍内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灯泡,灯泡离地高度不低于2.5M,离开帐子等物品不少于50cm。(6)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7)不准将火种带进仓库和施工危险区域、木工间及木制品堆放场地。(8)不准在宿舍区、施工现场和公安局规定的禁区内燃放鞭炮和烟火。文明施工管理:(1)项目经理部成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2)遵守市政府和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规定。(3)材料分类、分规格码放整齐,安全可靠。(4)施工时做到活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料具、下脚料、包装容器等及时回收。保持场内整洁、卫生。严禁随地大小便。(5)加强成品保护,防止交叉污染和成品被破坏。第4节 环境保护措施一、杜绝职业病发生,杜绝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二、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音的控制和治理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三、废水、废气、废渣排放达标,处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定;四、节能降耗,控制污染物排放,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五、杜绝爆炸、火灾及有害液体、气体泄漏事件发生。(一)粉尘控制措施1、施工现场经常清扫,材料码放整齐,减少粉尘污染。2、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旧材料、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3、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二)废弃物及建渣处理废弃物的投放及处理:(1)项目部派专人负责收集各类保温材料废弃物及保温建渣,用口袋装好。(2)将废弃物及建渣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3)废弃物由我方负责运走处理,不遗洒不混投,要做到分类搬运处理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项目部施工时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订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从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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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网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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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的重点技术及管理问题探析

工程形象是什么?我好按你实际回答。主体、屋面or粉刷?

《建筑施工技术》学习心得 1000字

其实,《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和《工程监理概论》这两门课程都是很实在的课程。与其他一些很纯粹的理论知识课程和技术经济课程不同,它是比较联系实际,由实践反馈到理论技术中去的课程。建筑业安全工作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监督管理、文明施工、事故处理和安全教育培训,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们国家建筑工程中存在大量的农民工,他们大多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更带来的许多安全风险,这要求我们更要认真严肃对待安全工作。且如今,大量的高、新、精技术和产品应用到建筑工程中去,这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扎实的学习,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工作。 这两门课我都很喜欢,不仅因为老师的原因,也因为这类课程往往考核的轻松些,同时因为课上讲的都是些很灵活实际的内容(虽说是该严肃对待的话题),以及图片加视频的授课模式,这都很容易让人接受和喜欢。而且撇开这些不说,这也是一门非常需要学习并掌握的板块。 好,转入话题,学习这门课程,给我最强烈的心得体会是,让我对工程建设的安全问题、安全状况和安全施工技术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了解,能够初步形成一个安全知识体系框架,为今后深入学习和实践打下了一个基础,同时这门课程也带给了我一种对安全的全新认识,使我更进一步认识到,施工安全无小事,它需要我们施工管理人员时刻牢记安全,时刻把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也带给我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牢记在工程建筑中无论是哪一个环节板块,投资、建设或是经营方都要为安全留个空间,这是神圣不可缺少的。 下面我就将来在工作中如何做好自身安全保护说下我的看法和做法。 对在施工现场,关于安全,我觉得第一点应该是要有安全意识和对待安全的严肃态度。凡事无绝对,俗话说,百密必有一疏。尽管现场安全工作可能做得不错,但是面对复杂错乱的施工现场,也还是存在大大小小的问题。有些问题可大可小,有时即使是一些小问题,但在一些情况下还是能产生致命的伤害,导致重大事故后果。因此,我们必须保持安全意识,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安全。我们要把安全意识刻在心里,时时不忘提醒自己,生命诚可贵! 同样,对安全我们必须要用严肃态度对待。安全是大事,生命是最宝贵的。在生命面前任何事情都是小事。对安全我们必须端正加强自己的态度,决不能拿安全开玩笑,当小事。这要求我们要提高自己的警惕性,敏锐性,能够细心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我觉得高度的安全意识来自我们对现场的了解和把握。所以对任何工程我们想要做好安全工作就必须对所在的工程要熟悉,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我们要对工程活动的安排,步骤,具体事项要了解掌握,养成一个好习惯,使我们对现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让我们事清楚那些环节容易产生问题,哪些环节需要重点控制。第二点,我觉得是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有关安全的知识学习,自觉地参加接受各种安全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安全知识水平。很多人在公司要求的或资格证书复核中必须参加的各种知识培训总不在乎,甚至拒绝参加。我觉得这是一种浪费,一种很不好的行为,错过了一个学习,给自己充电知识的机会!我以后会尽可能的把握每次培训学习,做到每次尽可能的学到些新知识或了解到新见解,不断充实自己。我们只有有足够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对安全把握到位。只有自己经验丰富,才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活到老学到老,永远保持一颗学习的心。第三点是要认真做好本分工作,严格把控好自己的工作质量。工作是大家的,我们不仅要求别人做好,自己更是要以身作则,起一个带头作用。对我来说要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只有自己也做好了,安全才有一个底。在工程中我们管理人员起到一个风险控制作用,做好本职工作,在为了工程顺利竣工的同时也为我们自身的安全做下保证。做好安全工作,是工程顺利完成的前提。第三点是要加强沟通,经常及时地相互交流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致力于共同消灭问题。在团队中我们要齐心协力,一致为了工程的平安、顺利完工一起努力。只要大家相互监督,相互改进,相互提高,安全就一定有所保证。 接着,谈谈在以后工作中如何管理施工现场,如何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就是要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把伤亡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和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开展安全工作的立足点。建筑施工就是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与生产必须统一”的思想。所以我们必须要把安全放到一个思想新高度上。 先说下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1、所有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3、施工机械(特别是现场安设的起重设备等)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4、必须把好安全生产“六关”,即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5、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在建筑施工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布置生产要与安全同步进行。 在编制施工计划、研究生产、实施科研、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相应地有安全措施计划并同安全技术措施同步实施工作。广大安全工作者形象地称之为安全生产“五同时”,就是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这个“五同时”原则,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 二、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在建筑施工工作中,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前,应结合其特点,必须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流,并严禁事先未受安全技术交底的员工,在施工中使用上叙“四新”,以免发生不应有的事故。 三、 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且应在解决了安全技术,确实能够保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生产。这是铁的纪律、来不得半点虚假。 四、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在发展的基础上,改革工艺,减少不安全因素。如高处作业为地面作业,变危险为安全,变有害为无害,变手工操作为机械生产,变笨重为轻松,变肮脏为清洁。各个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都应积极为建筑工人改善和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甚至幸福的劳动条件。五、在施工现场要做到一管、二定、三检查、四不放过。 一管,即要设置专职安全员管安全;二定,即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三检查,即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况,检查冬季雨季施工安全生产设施落实情况;四不放过,即麻痹思想不放过,事故苗头不放过,违章作业不放过,安全漏洞不放过。六、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加强安全管理。 要在规定的环境、时间、劳力和成本等条件下,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控制系统中事故的研究,及时调整工艺设备、操作、管理、生产周期和费用投资等因素,使系统中发生的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达到最佳安全生产状态。只有这样做了,才能够达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在实际工程中建筑工程的结构复杂多变,各施工工程工程所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不尽相同,无统一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方案时应结合企业的经验教训、工程所处位置和结构特点,以及既定的安全目标,抓住六种伤害的防患(防高空坠落、放物体打击、防坍塌、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中毒事故),制定相应的措施。工程项目中施工安全控制遵循一定的程序:1、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目标。按照“目标管理”方法,以在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管理系统内进行分解,从而确定每个岗位的安全目标,实现全员安全控制。2、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对其不安全因素用技术手段加以消除和控制,并形成文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沟通和交流信息,通过安全控制使作业的安全状况处于受控状态。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验证。包括按去哪检查。纠正不符合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和修改安全技术措施。5、持续改进,直至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开放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条件可能有所变化,以致造成对安全风险评价结果失真,使得安全技术措施与变化的条件不相适应,此时应考虑是否对安全风险重新评价和是否有必要更改安全技术措施的计划。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在工作中对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做到以下:1、从建筑或安装工程整体考虑施工期内对周围道路、行人及邻近居民、设施的影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全封闭保护或部分封闭防护);平面布置应考虑施工区与生活区分隔,以及自己的施工排水、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对下部和地面人员的影响;临时用电线路的整体布置、架设方法;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构配件吊运,起重设备的选择和确定,起重半径以外安全防护范围等,复杂的吊装工程还应考虑视角、信号、步骤等细节。2、对深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应了解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放坡坡度或固壁支撑的具体做法,总的要求是防坍塌。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还必须有测毒设备和防中毒措施。3、30m以上脚手架或设置的挑架、大型混凝土模板工程,还应进行架体和模板承重强度、荷载计算,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安全平网、立网的架设要求,架设层次段落,做好严密的随层安全防护。龙门、井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拉结、固定方法及防护措施。4、施工过程中的“四门”(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应有防护措施。如楼梯、通道口应设置1.2m高的防护栏杆并加装安全立网;预留孔洞应加盖;大面积孔洞,如吊装孔、设备安装孔、天井孔等应加周围栏杆并安装立网。交叉作业应采取隔离防护,如上部作业应铺满脚手板,外侧边沿应加挡板和网等防物体下落措施。5、“临边”防护措施。施工中未安装栏杆的阳台(走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或平台)周围,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等均属于临边危险地域,应采取防人员和物料下落的措施。6、当外用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之间达到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必须采取屏障、保护网等措施;如果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时,还应设置绝缘屏障,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根据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和现场临时用电量需要量,制定相应的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如果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用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7、施工工程、暂设工程、井架门架等金属构筑物,凡高于周围原有避雷设备,均应有防雷设施;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8、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措施。如夏季防止中暑措施,包括降温、防辐射、调整作息时间、疏导风源等措施;雨季施工要制定防雷放电、防坍塌措施;冬季防火、防大风等。 以上是我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关于安全管理的认识,涉及的主要是一些硬性的管理和做法。对于在实际工作中我觉得更重要和常规的做法是在于对人的管理。作为一名施工员,我们必须懂得约束和管理现场,能够对具体从事活动的农民工进行很好的管理。施工是一门大学问,对于这个课程我坦诚学到的只是皮毛,还有很多东西没了解到、学习到,而且有很多东西在课堂上也是无法掌握。在今后我们只有不断摸索,不断积累才能更好地做好相关工作。我一直很遗憾这门课还有《工程监理概况》只有短短半个学期的学识,这是一种短见。我觉得这是两门需要长期学习的课程,因为只有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接受安全知识熏陶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习惯性思维和意识。只有自己的行为规范了安全才更有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希望做事能够按照合同规则,做到具体施工能够按照规范执行。对于一个刚步入社会工作的人来说,首要的是要认真遵守职业规范,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逐步提高职业素养,再逐步提高职业水平。我想随着这些的提升,这会对施工安全又有一个更高层次的提高和把握。最后我也用在课上老师跟我们说的那句话结束:希望我们这辈子都在平安工作,平安生活!

建筑施工技术的概念

建筑施工技术现已为普通高职高专土建目录下的一门专业课程,属于土建施工类。建筑施工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知识和消防知识四个方面已成为土建类专业院校的特色。

建筑施工有哪些技术

这个有很多的,而且建筑的范围也很大,建筑专业研究人员估计也说不完,还是给个大概的目录给你参考吧,但愿对你有帮助第一章 土方工程第一节 土方工程施工概述第二节 土方工程量计算与土方调配第三节 基坑(槽)施工第四节 土方机械化施工第五节 土方的回填与压实第六节 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二章 桩基础工程第一节 桩基础概述第二节 预制桩施工第三节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第三章 地基处理及加固第一节 换填法地基处理第二节 工艺法地基处理第三节 深层密实地基处理第四节 桩加固地基第四章 砌筑工程第一节 砌筑工具与脚手架第二节 砌筑材料的制备与运输第三节 砖砌体施工第四节 小型砌块砌体施工第五章 混凝土结构工程第一节 混凝土结构工程概述第二节 模板工程第三节 钢筋工程第四节 混凝土工程第五节 混凝土结构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第六章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第一节 预应力混凝土基础知识第二节 先张法施工第三节 后张法施工第七章 结构安装工程第一节 结构安装方案第二节 单层工业厂房结构安装第三节 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 建筑防水工程第一节 建筑屋面防水工程施工第二节 地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第三节 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施工第九章 冬期与雨期施工第一节 冬期施工第二节 雨期施工 20

建筑施工技术的简介

本书共分为9章,其内容包括:绪论、土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结构安装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装饰工程、冬期与雨期施工。第三版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工程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增加了不少新的施工技术和内容,如配筋砌体施工、填充墙砌体和早拆模板施工,以及建筑节能的热门技术——墙体保温工程施工的详细做法等。本教材既可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土建类专业教材,亦可作为对相关人员的岗位培训教材或供土建工程技术人员参考。

建筑施工混凝土浇筑技术要点

建筑施工混凝土浇筑技术要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也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同时我国商业用建筑业以及民用住宅建筑业也在飞迅速地发展着。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混凝土浇筑技术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建筑施工中的混凝土浇筑技术的应用现状和重要性   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生活必须品和重要投资品,是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性工程。在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中,混凝土浇筑技术对建筑物混凝土施工质量、建筑物结构稳定性的影响非常大,是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材料配合比等工作是保障混凝土浇筑质量的关键因素,常导致建筑在实际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工程的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中混凝土浇筑体积较大,其施工技术难点在于如何预防混凝土裂缝的产生。因此,如何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中的混凝土浇筑技术规范施工、如何确保建筑施工混凝土基础技术条件符合设计要求,不为以后的施工带来严重的不安全隐患,保障混凝土浇筑质量,是目前建筑施工中的混凝土浇筑技术分析和研究的核心问题。   2建筑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浇筑的前期准备   2.1混凝土材料质量控制   在材料层面应确保应用原材料的优质合格,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即将用到的混凝土材料应该在进场前进行严格的质量测定。首先,要求技术部门对进场原材料(钢筋、水泥、砂子等)的级别、包装、品种、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进行现场检查[2]。其次,进场原材料经现场检验合格后,在次基础上对原材料安定性、强度、初凝终凝时间等性能指标进行取样复检。原材料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避免不合格混凝土材料的掺入。   2.2混凝土材料拌制技术控制   认真控制水泥、掺合料、混凝土骨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混凝土试配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材料掺量。对原材料进行充分搅拌,确保搅拌均匀,避免某一种原料局部过量引起不良后果。此外,还应注意在进行混凝土材料拌制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原材料的计量和投料顺序进行拌制;应按照混凝土等级的不同,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和浇筑时间,同时应添加适宜比例的外加剂进而确保混凝土涵盖优质的抗裂能力。   2.3混凝土的输送控制   首先,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浇筑通常是由泵直入浇筑地点,这就要求施工人员应该对使用混凝土泵的各技术功能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在出现意外的情况下及时进行抢修工作。其次,为了防止浇筑过程中机吸及率低或者吸入空气造成堵塞,应该由专人在泵机料斗前值班并及时采取倒泵措施,以保证混凝土具有良好的可泵性。   3建筑施工中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关键技术   3.1科学实施全面分层处理   建筑施工阶段,通常采用全面分层处理方式进行整个结构内的混凝土施工浇筑。一般情况下,在确保第一层浇筑全部完成并在桩凝之前再回来浇筑第二层,如此以此操作,直到浇筑完成,确保分层处理的有序性及规范性。采用此方案,对于施工平面的结构要求并不多,施工时应尽可能从短边开始,沿长边方向逐步进行混凝土浇筑[3]。   3.2实施分层分段处理   一般情况下,在建筑施工中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如果遇到对工程建筑项目所需的面积相对较大、混凝土的浇筑厚度相对较小,但是浇筑长度较长的"施工要求,就会采用分层分段浇筑方法。利用这种方法主要从最下层开始浇筑,最下层完成后在进行第二层浇筑,如此依次重复操作向前浇筑以上各层。另外,分段分层浇筑方案还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运输机、混凝土搅拌机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或者浇筑强度很大的情况下使用。   3.3实施余面分层处理   余面分层处理就是指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到达最顶端时,能够形成自然坡度为 1:3的自然斜面。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建筑施工厚度比长度小3倍以上的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从最底层开始浇筑,依次上移,直到浇筑施工完成时为止。但是这种处理方法由于浇筑面积太大而可能引起混凝土产生结构裂缝的现象。为了能有效地避免发生这种情况,通常采用一些科学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例如:降低水泥比例、减少线膨胀系数、加大混凝土抗拉强度、减少浇筑层厚度等。   3.4规范浇筑后的相关振捣要求   在浇筑过程中还应强化振捣控制,在机械、时间和人力上要严格遵循混凝土项目的设计,避免混凝土中有气泡产生。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结构特征及其钢筋具体的疏密性制定适合的有效措施,在振捣器选择阶段中应确保浇筑施工的连续开展,不应存在时间上的间隔。混凝土浇筑振捣中还应控制振捣棒的安装,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顺序进行,应注意不存在遗漏现象,确保均匀振实。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基础建设脚步的迅速发展,混凝土浇筑技术在现代建筑施工过程中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筑物结构物的安全性与混凝土浇筑技术的保准与否密切相关,需要建筑单位各个层面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做到思想上重视、管理上到位、技术上先进,将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把握好,严格根据混凝土浇筑技术的规范要求施工,对混凝土浇筑的细节和重点进行控制与监督,保障浇筑质量。 ;

建筑施工技术要求有哪些

1、 本工程必须实现的技术功能:_住宅的基本功能 2、 本工程执行的技术规范、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1-9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 J73-91、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95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98、 非承重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技术规程SJG 06-1997、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94、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DBJ15-19-97、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电气装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GB50168-92、GB50169-92、 GB50170-92、GB50171-92、GB50182-93、GB50182-93、GB50254-96、 GB50256-96、GB50257-96、GB50257-96、GB50258-96、GB50259-96、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310-88、 施工应主要根据以上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建筑施工中的新技术_浅谈建筑施工中新技术的应用

  【摘 要】随着建筑业产业规模、产业素质的发展和提高,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本文在阐述建筑工程施工新技术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通过从防水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钢筋连接、屋面施工、金刚砂耐磨地坪等几个常见的工程技术方面入手,分析了新施工技术,进而提出几点建筑工程新技术的应用,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效率、质量的提高提供一定参考。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也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要想开拓市场站稳脚跟,谋求更大的发展,就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来增强企业实力,保证施工的关键技术设备紧跟国际发展趋势,与行业先进水平同步。靠增加科技含量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最佳效益。虽然近年来随着建筑业产业规模、产业素质的发展和提高,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尤其是一些单项技术已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但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建筑技术水平比较低,建筑业作为传统的劳务密集型产业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在建筑工程领域如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全面推进施工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建筑技术整体水平提高的唯一的途径就是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将科学的管理和大量技术上先进、质量可靠的科技成果广泛地应用到工程中去,应用到建筑业的各个领域。   施工新技术的发展状况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供,建筑施工技术的水平也相应得到了相当成熟稳健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施工工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给传统的施工技术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这一系列新技术的出现,不但解决了过去传统施工技术无法实现的技术瓶颈,推广和引导了新的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的出现,而且新的施工技术使得施工效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一方面它降低了工程的成本、减少了工程的作业时间,另一方面更是增强了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度,为整个施工项目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舞台。目前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包括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施工新技术在具体工程中的应用.1防水施工技术防水实际上就是在与水接触的部位防渗漏、防工程中有害裂缝的出现。   我们必须遵循正确的设计原则。综合治理、多道设防、刚柔结合、防排并用、复合防水、全面设防、节点密封,合理选择防水材料和施工工艺。   对于屋面防水,本文提出了一种较为新型的施工技术,即聚合物水泥基复合涂膜施工:这种施工技术首先做好板缝、节点和基层处理。塔楼屋面及裙楼屋面施工时涂膜应分遍涂布,先涂的涂料干燥成膜后方涂布后一遍涂料。铺设方向互相垂直,最上面涂层厚度不小于1mm.涂膜防水层的收头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不得出现流淌和堆积现象。防水层反起墙面不少。   对于外墙防水,宜采用加气砼砖墙施工,即为防止抹灰层开裂空鼓,加气砼砌块墙体抹灰前先在两种不同材料之间的界面挂钢丝网。钢丝网固定后再进行基面处理,20%的108胶水,再掺以l5%的水泥配成浆体涂刷。基面处理后再进行抹灰层施工。砌筑时严禁使用干砖或含水饱和的砖 不得随浇随砌。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控制10±2mm范围,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8O%。一般分三次砌到顶,采用钢筋砼过梁。在后续的防水层施工中,水性超低污染氟涂料(二液防污型)在找平层上以十字交叉各刷~ 道,厚度3mm,施工完后应及时进行淋水养护。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旋工中,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混凝土中水泥的水化作用是放热反应是比较复杂的。~ 旦产生的温度应力超过混凝土所能承受的拉力极限值时,混凝土就会出现裂缝。控制混凝土浇筑块体因水泥水化热引起的温升、混凝土浇筑块体的里外温差及降温速度,防止混凝土出现有害的温度裂(包括混凝土收缩裂)是施工技术的关键问题。   根据具体情况和温度应力计算,确定是整浇或分段浇筑。然后根据确定的施工方案计算混凝土运输工具、浇筑设备、捣实机械和劳动力数量。常用的浇筑方法是用混凝土泵浇筑或用塔式起重机浇筑。浇筑混凝土应合理分段分层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上浇筑温度不宜超过。   大体积混凝上分段浇筑完毕后,应在混凝上初凝之后终凝之前进行一次振捣或进行表面的抹压,排除上表面的泌水,用木拍反复抹压密实,消除最先出现的表面裂缝。在冬期施工的条件下,混凝土抹压密实后应及时覆盖塑料薄膜,再覆盖保温材料(岩棉被、草帘等)。非冬期施工条件时,可覆盖塑料薄膜及保温材料,也可在混凝土终凝后在其上表面四周筑堤,灌水20—30cm深,进行养护。并定期测定混凝土表面和内部温度。   混凝土在潮湿环境中的养护时问,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   钢筋连接施工钢筋连接施工中有需要规范的问题,比如机械连接、焊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按受拉区不宜控制。如遇钢筋数量单数时,百分率略超过些也是符合要求的。受压区则不限制,否则就?1 dquo:罚尺度过严。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控制:受拉钢筋梁、板、墙类不宜大,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梁受拉钢筋不应大于5O ,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因此梁中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是一个底线,不应越过,其他构件则可以放宽,但必须满足搭接长度的要求。如般柱子钢筋(特别是构造柱),也可设置一个搭接头,这将方便于施工。   目前一种新型的钢筋连接方式出现了,即直螺纹接头连接:直螺纹接头连接分别三种不同的形式。   对于钢筋直螺纹连接,在具体施工中标准接头的连接时,首先把装好连接套筒的一端钢筋拧到被连接钢筋?使套筒外露的丝扣不超1个完整扣,连接即告完成。加长丝头型接头:先将锁紧螺母及标准套筒按顺序全部拧在加长丝头钢筋一,将待接钢筋的标准丝头靠紧,再将套筒拧回到标准丝头,并用板手拧紧,再将销紧螺母与标准套筒拧紧锁定,连接即告完成对于接头检验时,当接头连接完成,由质检人员分批检验。按如下方式进行检验:目测接头两端外露螺纹长度相等,且不超过一个完整丝(加长螺纹除外),每300个接头为~ ,每批抽验一,要求钢筋连接质100%合格。   屋面施工屋面施工主要环节应该属于屋面的防水施工,通常采用传统的防水卷材,包括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三个系列。防水卷材的主导品种是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高分子防水卷材结语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要勇于创新,大胆应用,并结合现代化科学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不断取得好成绩。同时,为不断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大建筑业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的力度,对建筑业新技术内容也应加以调整和补充,不断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的技术?

1.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在土木工程建筑中的应用分析1.1使约束力得到有效地控制首先,控制外部约束力。在实际工程中,设置滑动层是减少地基对滑动层约束力的主要方法。大体积混凝土与地基间的部分所设立的沥青毡层或砂垫层。其作用能够有效减少地基作用于大体积混凝土上的约束力,保证混凝土地块的灵活变性,从而有效降低裂缝风险的系数。其次,控制内部约束力。很多情况下,温度应力的产生是内部约束力产生的原因,因此需要从温度应力着手,来减少内部约束。在实际工程中,可采用覆盖法、暖棚法及蓄水发等,来减少温度应力,这些措施均在时间中有着有效的保温效果,从而维持混凝土内部温度于一丁范围内,进而改善内外温度差异。1.2控制温度应力的技术首先,作强制降温处理。在情况较为特殊时,就需要采用强制性对策来降低混凝土温度,如采用在混凝土内部预埋水管的方式,将冷水排入观众,就可有效降低混凝土内部的温度;其次,减少水泥用量。水泥水花现象的出现是土木工程中的一个不良现象,因此,需要合理减少水泥用量。相应的,减少了水泥用量,就需要添加一些其他材料,以此来形成互为辅助的施工标准强度。如可适量条件减水剂和混合材料,这里搅拌技术是一个适宜的选择,不但维持了混凝土内部热量的散发,也有着良好的搅拌效果。就当前的来看,地热水泥是市场的主流,如大坝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等均能够有效改善混凝土温度;最后,有效控制浇筑温度。气温变化对于混凝土浇筑温度是有着一定的制约性的,提升浇筑温度,对混凝土温度应力的影响是不利的。因此,在土木建筑工程中,进行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时,应当避开炎热夏天,如施工时间必须定在正午时,适当的材料降温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合理冷却方式的应用,来有效降低浇筑的温度。1.3提升抗裂性能的技术首先,合理控制混凝土的材料配比。混凝土在进行材料配比的过程中不可以存在随意性,有必要按照先进的技术方式来获取。施工的准备阶段,主要的技术人员需要开展混凝土材料的配比验证和试验流程,要通过多次的相互比较,才可以将比较合理的配比确定。这样的方式,能够让混凝土的强度符合土木工程的施工与设计要求,让混凝土的结构强度得到保障。并且,搅拌的阶段要细致的根据相应的规章程序开展工作流程,要让混凝土的材料保证充分的融合在一起,让离析的现象得到避免。其次,适当添加配筋。配筋若在混凝土中适当添加,能够将混凝土的抗裂性能有效提升。如果配筋在使用的过程中,显示出较小的分布间距、较小的直径,那么在抗裂的效果上就会更加的明显。例如:9cm是配筋分布的间距,在混凝土中的裂缝宽度上就能够在0.005em上有效控制。因为大体积混凝土,在土木建筑工程中所产生的结构配筋是非常少的,能够将温度筋相应的在中间添加,让薄弱的部分增强其管理与控制;最后,适当掺加添加剂。混凝土的自缩性想要得到有效控制,一定要运用恰当的对策对混凝土的收缩有所控制,让混凝土所产生的自缩性可以保持在合适的范畴之中。所以,需要严格的根据混凝土的外加剂,使用相对规范的措施进行控制。对限制的膨胀率想要得知,需要在开展实验的过程中共同开展限制膨胀率的实验。限制膨胀率只有使用先进的技术方式,才可以让抗裂性能得到保障。1.4合理添加增强材料增强材料,顾名思义,指的就是能够提升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材料。金属纤、有机纤维、无机纤维等均是典型的增强材料。土木工程建筑大体积混凝土结构中增强材料的更多应用,可以达到明显增强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效果。此外,除了上述四类技术外,还需要对一些其他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如骨料配比、水灰比、骨料种类等。且需要注意,砂砾的大小和光滑度等因素,也直接影响着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的强度。2.结语当前,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的应用是十分广泛的,为确保其应有结构性能的发挥,必须着眼于施工方案及各管理措施,来保证最为稳定的大型混凝土结构。借鉴上述内容,结合土木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裂缝现象的产生。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上的日益完善,我国的土木工程建设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筑施工技术课程内容

《建筑施工技术》是工程造价专业的一门实践性、综合性较强的专业学习领域课程,是施工员、质检员、建造师等职业岗位培训、鉴定、考试的核心内容。它的任务是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一般规律,建筑施工各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技术及工艺原理以及建筑施工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改革传统教学模式,按“建筑工程的施工工序”确定工作任务,以“施工流程”为主线,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以课程内容与学生特点选取恰当教学方法,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按照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整合和重构,并合理序化,力图构建学生在校学习情景与实际工作情景的一致性,灵活运用任务驱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启发引导、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方法实现教学目标。课程大纲01项目一 土方工程课时1.1 土方工程概述1.2 土的边坡与支护1.3 人工降低地下水位1.4 土方工程机械化施工1.5 土方填筑与压实02项目二 基础工程课时2.1 预制桩施工2.2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03项目三 砌筑工程课时3.1 砌筑施工3.2 砌筑用脚手架04项目四 混凝土结构工程课时4.1 模板工程4.2 钢筋工程4.3 混凝土工程05项目五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课时5.1 先张法与后张法5.2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工程06项目六 结构安装工程课时6.1 起重机械与索具设备6.2 单层工业厂房结构安装6.3 结构安装吊装6.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6.5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工艺6.6 钢结构安装与连接施工工艺07项目七 防水工程课时7.1 防水工程概述7.2 防水工程施工08项目八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课时8.1 抹灰工程8.2 饰面板(砖)工程8.3 涂饰工程09项目九 绿色建筑工程课时9.1 绿色建筑施工9.2 建筑节能施工

建筑施工中改正与整改的区别

一个意思。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全套表格和内容有哪些?

建筑施工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泥水工安全技术交底一、砌体施工:⒈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3m,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取掏洞的操作方法。⒉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现场施工员交底放坡,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坑槽边1m以外,堆高不得超过1.5m。⒊砌基础时,应检查和经常注意基坑土质变化情况,有无崩裂现象。堆放材料应离开坑槽边1m以上。当基坑较须设护壁支撑时,操作人员应设梯子上下,不得攀跳,运料不得碰撞支撑。⒋墙身砌体高度超过1.2m时,应搭设脚手架。在一层以上或高度超过4m时采用里脚手架必须在墙外张挂安全网,采用外脚手架应绑护身栏杆后方准操作。⒌用内架砌外墙时,架板要低于外墙500px,墙外按规定张挂安全网。⒍脚手架上堆砖不得超过三皮,架子转角处不得堆砧,除操作层外,上下皮架只允许堆零星材料,不得多层都堆料。⒎在高处砌墙时,转砧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和砖墙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⒏不准站在墙砖上做砌砖、挂线、刮缝、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⒐不准在墙顶或架上修改石料,以免震动墙体影响质量或石片掉下伤人。⒑不准勉强在超过胸部以上的墙体上进行砌筑,以免将墙体碰撞倒塌或上石时失手掉下造成安全事故。⒒石块不得往下掷,运石上下时,脚手板要牢固,并钉防滑条及扶手栏杆。⒓在檐口、洞口处施工时,操作人员要面朝外操作,以免踩空坠落。不得坐在檐口、外墙等危险部位休息。⒔高处作业不能用砖头垫高架板,也不得在架板上垫砖头站人操作。二、混凝土施工:⒈用车子向基坑或料斗倒砼,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撤把。⒉用井字架吊兰运送砼时,斗车把不得伸出吊兰外,车要放稳,运送到楼层要待吊蓝停稳,人方可进入吊蓝内推车。⒊浇砼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边上操作。⒋浇灌框架、梁、柱砼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⒌浇捣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同时进行;浇圈梁、雨披、阳台,应采取防护措施;浇捣料仓,下口应先封闭,并铺设临时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⒍使用震动器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电线要架空,开关要有人监护。⒎砼搅拌机在运行中,任何人不得将工具伸入筒内清料,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⒏砼机停用时,升起的料斗应扦上安全插肖,或挂上保险练。木工安全技术交底一、一般规定:⒈工作台、机械的设置,应合理稳固,工作地点和通道应畅通,材料、半成品,堆放应成堆成垛,不影响交通。⒉操作木工机械不准戴手套,以防将手套卷进机械造成事故。⒊木模车间内的锯屑刨花应天天清理。在车间内禁止吸烟动火。二、支模与拆模:⒈使用木料支撑,材料应剥皮,尖头要锯平,不得使用腐朽,扭裂的材料,不准用弯曲大、尾径小的杂料,层高在4m以内顶撑尾径不小于200px,5m以内不小于250px,5m以上应经过设计。⒉顶撑应从离地面1250px高设第一道水平撑,以后每增加2m增设一道。水平撑应纵横向设置。⒊顶撑接头部位夹板不得小于三面,夹板不得小于50×8×62.5px,相邻接头应互相错开。⒋支撑底端地面应整平夯实,并加垫木,不得垫砖,调整高底的木楔要钉牢,木楔不宜垫得过高,(最好是2块)。⒌采用木桁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⒍支模应接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⒎支设4m高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m高的可使用马凳操作。⒏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梁底模上行走。⒐二人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送模板、工具应用运输工具或用绳子系牢后升降,不得乱扔。⒑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⒒纵横水平撑、斜撑等不得搭在门窗框和脚手架上。通道中间的斜撑、拉杆等应设在1.80m高以上。⒓支模中如需中间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封板等钉牢,防止因扶空、踏空而坠落造成事故。⒔利用门型架、钢管等支模庆配套使用,按规定设置水平和剪刀撑。⒕模板上有予留孔洞者,应在安装后将洞口盖好。砼板上的予留洞应在拆模后将洞口盖好。⒖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停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⒗拆除檐口,阳台等危险部位的模板,底下应有架子、安全网或挂安全带操作,并尽量做到模板少掉到架、安全网上,少量掉落在架、安全网上的模板应及时清理。⒘拆模前,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重要通道应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⒙拆模的顺序应按自上而下,从里到外,先拆掉支撑的水平和斜支撑,后拆模板支撑,梁应先拆侧模后拆底模,拆模人应站一侧,不得站在拆模下方,几人同时拆模应注意相互间安全距离,保证安全操作。⒚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予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支撑顶牢,防止构件倒塌。⒛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到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或清理归垛,防止钉子扎脚伤人。三、木工机械:⒈圆锯:⑴操作平台要稳固,锯片不得连续缺齿和缺齿太多,螺丝帽要上紧。圆锯应有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应使用点动开关。⑵操作人应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越锯片操作。⑶进料必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应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锯片375px,不得用手硬拉。⑷加工旧料时,须先清除铁钉、水泥浆、泥砂等。⑸锯短料时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禁止锯超过圆锯半径的木料。⑹锯片未停稳前不许用手触动,也不要用力猛推木料的方法强迫锯片停转。⑺电动机外壳及开关的铁外壳应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且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⒉手电钻:⑴使用前要先检查电源绝缘是否良好,有无破损,电线须架空,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使用时要安装漏电保护开关。⑵按铭牌规定,正确使用手电钻,发现有漏电现象或电动机温度过高、转速突然变慢和有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交电工检修。⑶在高空作业时,应搭设脚手架,危险处作业要挂好安全带,工作中要注意前、后、左、右的操作条件,防止发生事故。⑷向上钻孔时,只许用手或扛杆的办法顶托钻把,不许用头或肩扛等办法。⑸电钻在转动中,只准用钻把对准孔位、禁止用手扶钻头对孔。⑹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收好导线以备再用。现场钢筋安装安全技术交底⒈现场人工断料,所用工具必须牢固,掌錾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750px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或朝向无人区。⒉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⒊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⒋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m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m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⒌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⒍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⒎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m以下始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⒏吊运短钢筋应使用吊笼,吊运超长钢筋应加横担,捆绑钢筋应使用钢丝绳千斤头,双条绑扎,禁止用单条千斤头或绳索绑吊。⒐吊运在楼层搬运、绑扎钢筋,应注意不要靠近和碰撞电线。并注意与裸体电线的安全距离(1kv以下≥4m,1-10kv≥6m)。⒑夜间施工灯光要充足,不准把灯具挂在竖起的钢筋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导线应架空。竹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一、一般规定:⒈选材:使用生长四年以上的毛竹,青嫩、枯黄、虫蛀、腐烂,裂缝(透节二节以上)不得使用。⒉绑扎:使用水葱竹篾、广篾。不得一扣绑三根。⒊毛竹直径: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抛撑、顶撑的小头有效直径应≥175px。横担(小横杆)≥225px。⒋架子高度在24m以内,24m以上应有编制设计方案和审批。⒌砌筑脚手架上的均布荷载不得超过270kg/m2,装饰脚手架上的均布荷载不得超过200kg/m2。二、立杆:⒈放样:脚手架搭设范围内的地基要整平夯实。⑴根据施工员的交底和建筑物的特点,确定立杆纵、横向间距,现场拉线,钉竹签放样。⑵根据建筑物的总高度和特点及施工要求确定架子的步距(应≤1.8),以及第一皮架子的高度。⒉埋深30~1250px,下垫砧石,土质松软或挖坑有困难时,要绑扫地杆。⒊横向间距:1~1.2m,里立杆离墙≤500px。⒋纵向间距:1.3~1.5m(误差土125px)。超过15m高的架子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外立杆应高出屋面1.2~1.5m。⒌垂直度:转角处≤250px,架子中间≤375px。⒍立杆搭接长度:不小于1.8m,而且接头要跨过一皮架,相邻立杆在同一步架内要互相错开,不得与顶撑搭接。⒎立杆搭接接头要在顶撑右侧,交替进行,保持顶撑在中间的垂直度。三、小横杆:里端伸出里立杆15~875px,离墙面5~250px,外端伸出外立杆500px以上。四、顶撑:顶撑应垂直,大头朝上,与立杆绑扎三道竹篾,且小头直径应大于小立杆直径的三分之二。上下顶撑应保持在同一直线上。五、大横杆:设四根(架宽在1.2m以内),绑在立杆里侧,接头置于立杆处(放在小横杆上),并绑扎牢固,上下层架接头应互相错开,搭接长度应不小于1.5m,绑扎道数不得小于四道。六、剪刀撑: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以及中间,每隔15m的双跨内从下而上循序连续设置。剪刀撑应头稍绑接,大头压小头,搭接长度大于37.5px,绑扎不少于5道,与地面呈45°~30°。底部应埋入上中750px以上,当不能埋地时,应用不小于16#铅线牢固绑扎在立杆交合处。根据需要也可设置纵向连续的多跨剪刀撑,但其最大宽度不得超过6跨。七、连墙点与抛撑的设置:三步以下架子每隔6~7根立杆设一根抛撑,埋入地下750px。三步以上架每隔二步四跨设一连墙点。常用的方法是在墙内予埋10~12#镀锌铅丝双股(或钢筋环)拉住架子的内立杆,同时用一短木顶住墙面(也可用小横杆顶墙,粉刷时才锯掉)。连墙点应尽量靠近架子立杆的节点,以加强架子的稳定性。八、栏杆:二步以上架在外立杆内侧须设置1.0m高的防护栏杆和立网,外立杆高出屋面1.2~1.5m防护栏杆绑二道。九、脚手板:施工层应满铺脚手板,四角与大横杆用16#铅丝绑扎牢固。每施工操作层上下要满铺三步以上脚手板,四角与大横杆要用16#铅丝绑扎牢固。高层架尚应每隔四皮架铺满一皮架板,作为安全防护用。脚手板铺设必须严密牢固。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小于500px。离墙面超过500px的缝隙应防护。防护的方法是一种用铺架板,另一种方法是用小安全网防护。十、斜道:三步以上架要搭斜道与平台,坡度≤1:3⒈行人斜道一般与架同宽。⒉运料斜道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以1:6为宜。转弯平台宽度不得小于1.5m,面积不得小于6m2。⒊斜道两侧及拐弯平台的外侧,均应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立网防护。⒋搭设方法:同脚手架,但为了斜道的稳固,在斜道两侧外围和端部应设剪刀撑。对于附在脚手架外侧的斜道(即利用脚手架外侧外立杆作为斜道的内立杆时)应加强脚手架连墙杆的设置。对于独立的斜道应加密连墙杆。⒌不上人屋面的竹架应设一道斜道上屋面。十一、绑扎:所有杆件相交处均应用竹篾绑牢。十二、临街防护:沿街道、居民密集处的脚手架外侧应采用防护竹笆全封隔绝,或采用立网全封闭,有条件的可以在立网全封闭的基础上在脚手架的外侧采用竹笆加强临街面的防护。十三、验收:搭设完毕或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方准使用。满堂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满堂脚手架所使用材料和搭设方法同一般脚手架。⒈立杆:纵横向立杆间距≯2m,步距≯1.8m地面应整平夯实,立杆埋入地上30~1250px,不能埋地时,立杆下应垫枕木并加设扫地杆。⒉横杆:纵横向水平拉杆步距≯1.8m,操作层大横杆间距≯1000px。⒊剪刀撑:四角应设抱角斜撑,四边设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沿纵向设一道剪刀撑,斜撑和剪刀撑均应由下而上连续设置。⒋架板铺设:架高在4m以内,架板间隙≯500px,架高大于4m,架板必须满铺。上料平台搭设安全技术交底⒈上料平台要独立设搭设,平台距井架间隙不得超过250px,平台宽度以进出料方便为原则,长度应≥吊栏外侧。⒉搭设材料:一般用杉木或钢管搭设、当承重量不大时(在300kg以内)和高度不高时也可用毛竹搭设(应使用新竹经挑选),搭设方法基本和脚手架相同。⒊用途构造:主要做为井字架吊篮进出料通道使用,一般不堆放材料。主要杆件有:立杆、横杆、水平拉杆、剪刀撑、栏杆等。⒋搭设:⑴立杆间距在1~1.5m以内,步距1.5m~1.8m视建筑物层高而定,平台以每层楼面平。⑵每隔1~1.5m高设一道纵横向水平拉杆,在操作层通道处可设在1.8m高处。⑶横杆:当平台铺设竹架板时,大横杆间距在1000px以内,当使用钢、木脚手板时,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500px。⑷剪刀撑:外立杆四周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在进、出料口处可断开留出通道。⑸栏杆:平台四周按规定设置1~1.2m高的防护栏杆。正面设可开启的安全门。⑹缆风:当平台高度超过10m时,四面要设缆风绳,或与建筑物固定牢固,并不得固定在井架上.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⒈拆除脚手架前,班组成员要明确分工,统一指挥,操作过程中精力要集中,不得东张西望和开玩笑,工具不用时要放入工具袋内。⒉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脚应穿软底鞋。拆除挑架等危险部位要挂安全带。⒊拆除脚手架前,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在交通要道设专人监护,禁人入内。⒋严格遵守拆除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⒌拆除脚手架的大横杆、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顺杆子,不得往下乱扔。⒍拆除的脚手架杆、脚手板、钢管、扣件等材料应往入传递或用绳索吊下,不得往下投扔,以免伤人和不必要的损失。⒎拆除过程中最好不要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代清楚。⒏拆除过程中最好不要中断,如确需中断应将拆除部分处理清楚告一段落,并检查是否会倒塌,确认安全后方可停歇。⒐脚手架拆除完后应将架料分类堆放,堆放地点要平坦,下设支垫排水良好。钢类最好放置室内,堆放在室外应加以遮盖。对扣件、螺栓等零星小构件应用柴油清洗干净装箱、袋分类存放室内以备再用。⒑弯曲变形的钢构件应调直,损坏的及时修复并刷漆以备再用,不能修复的应集中报废处理。11辅助设施:上料通道四周应设1m高的防护栏杆,上下架应设斜道或扶梯,不准攀登脚手架杆上下。12施工荷载:一般不超过100kg/m2,如需承受较大荷载应采取加固措施,或经设计。安全网张挂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网的质量必须符合GB5725-35规定,即外形尺寸为1.8×6m和4×6m两种,每张网的重量应少于15kg/张大于8kg/张,安全网分平网立网两种。立网的目数应在2000目(10CMX10CM)以上。一、平网:安装平面不垂直于水平面,主要是用来接住坠落的人和物的安全网称为平网。⒈平网要能承受重100kg底面积为70000px2的模拟人形砂包冲击后,网绳、边绳、系绳都不断裂(允许筋绳断裂),冲击高度10m最大延伸率不超过1.5m。旧网重新使用前,按GB5725-86规定,应全面进行检查,并签发允许使用证明方准使用。⒉网的外观检查:⑴网目边长不得大于250px,边绳、系绳、筋绳的直径不少于网绳的2倍,且应大于7mm。⑵筋绳必须纵横向设置,相邻两筋绳间距在30至2500px之间,网上的所有绳结成节点必须牢固,筋绳应伸出边绳1.2m,以方便网与网或网与模杆之间的拼接绑扎。(或另外加系绳绑扎)。⑶旧网应无破损或其他影响使用质量的毛病。⒊网的选择:⑴根据使用目的,选择网的类型,根据负载高度选择网的宽度、立网不能代替平网使用,而平网可代替立网使用。⑵当网宽为3m时,张挂完伸出宽度约2.5m,当网宽4m时张挂后伸出宽度约3m。⒋网的安装:⑴安装前必须对网及支杆、横杆、锚固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安装。⑵安全网的内外侧应各绑一根大横杆,内侧在横杆绑在事先予埋好的钢筋环上或在墙(楼板)的内侧再绑一根大横杆与外侧安全网的里大横杆绑在一起,大横杆离墙(或楼板)间隙≤375px。网外侧大横杆应每隔3m设一支杆,支杆与地面保持45°角,支杆落点要牢靠固定,如在楼层无法固定时可设扫地杆,把几根支杆底脚连在一起与柱绑牢。⑶安全网以系结方便,连接牢固又易解开受力后不会散脱为原则。多张安全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紧靠或重叠。⑷平网安装时不宜绷得过紧,应外高内低(外侧高出50m)网的负载高度在5m以内时,网伸出建筑物宽度2.5m以上,10m以内时网伸出建筑物宽度最小3m。⑸在输电线路附近安装时,必须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适当的防触电措施,否则不得安装。⑹第一道安全网一般张挂在二层楼板面(3~4m高度),然后每隔6~8m再挂一道活动安全网(GB5725-85规定)。多层或高层建筑除在二层设一道固定安全网外,每隔四层应再设一道固定安全。⑺网与其下方(或地面)物体表面距离不得小于3m。⑻在张挂安全网时应事先考虑到在临时需进出料位置应留有可收起的活动安全网,当吊料时将网收起,用完时立即恢复原状。⒌使用、维修、保养:⑴安全网在使用中必须每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杂物及时清理。⑵当受到较大荷载冲击后,应更换新网或及时进行检查,看有无严重变形、磨损、断裂、连接部位脱落等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使用。⑶按GB5725-85规定使用中每3个月应进行试验绳强力试验(或根据说明书进行试验)。⒍安全网的清理:清理安全网如顶进入安全网,事先必须先检查安全网的质量,支杆是否牢靠、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安全网清理,清理时应一手抓住网筋,一手清理杂物,禁止人站立安全网上,双手清理杂物或往下抛掷。清理杂物时,地面应设监护人,禁人入内,或是加设围栏。二、立网:安装平面垂直于水平面(相对来说),主要是用来防止人和物坠落的安全网称为立网。⒈根据GB5725-85规定,立网边绳、系绳断裂强力不低于300kgf,网绳的断裂强力为150-200kgf,网目的边长不大于250px。⒉挂设立网必须拉直、拉紧。⒊网平面与支撑作业人员的面的边缘处最大的间隙不得超过375px。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交底一、用电管理:⒈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⒉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绘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临时施工的依据。⒊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⑴现场勘探,确定电源进线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的位置及线路走向。⑵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⑶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⑷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⑵技术交底资料。⑶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⑷接地电阻测定记录。⑸定期检(复)查表(工地每月,公司每季进行一次)。⑹电工维修工作记录。⒌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二、电工:⒈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及安全技术培训,经(地)市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⒉电工应掌握用电安全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性能。⒊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⒋停用设备应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⒌负责保护用电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重复接地)和开关箱。⒍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在一般情况下不许带电作业,带电作业要设监护人。⒎按规定定期(工地每月、公司每季)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和维修记录。⒏应懂得触电急救常识和电器灭火常识。三、安全距离与外电防护:外电线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⒈不得往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⒉安全距离:⑴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的外侧与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kv不小于4m,1~10kv不小于6m,35~110kv不小于8m。架空导线最大弧垂与施工现场地面最小距离≥4.0m与机动车道≥6.0m。⑵起重臂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的架空线路水平距离≥2m。⑶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的最小距离1kv以下为6m,10kv以下为7m。⒊外电防护:⑴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⑵带电体至遮栏的安全距离10kv应大于2375px,35kv应大于2875px.⑶带电体至栅栏(封闭)的安全距离10kv应大于750px,35kv应大于1250px。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和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禁止穿“三鞋”、赤脚。2、操作之前应检查环境、道路是否符合要求,机具是否完好,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后方可施工。3、砖块在砌筑前应在地面上浇水湿润,不得待砖块运到操作地点才进行。4、雨季施工要做好防雨措施,严禁雨水冲走砂浆,造成砌体倒塌。5、车子运输砖、砂浆材料时应注意稳定,不得猛跑。前后车距离不少于2米;坡度行车两车距离应不少于10米,禁止并行或超车。所载材料不准超出车斗以上。6、使用井架运送货物是应遵守有关规定,吊运是不得超载,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修理。7、严禁用抛掷方法传递砖块,如用人工传递应稳递稳接,上下操作人员站立位置应错开。8、墙身砌体高度超过地坪1.2米以上,应搭设脚手架。在一层以上或搭设高度超过4米是,采用里脚手架必须支搭安全网,采用外脚手架应设护身栏杆和挡脚板。9、上下脚手架不应急剧跳上跳下。脚手架站脚处的高度应低于已砌砖的高度。每块脚手板上的操作人员不应超过两人,堆放砌块时不应超过单行4皮。10、在楼面卸下堆放砌块是应避免突出,严禁倾斜及撞击楼板,砌块的堆放应尽量靠近楼面中部。11、已经就为的砌块应立即进行竖缝灌浆,对稳定性较差的窗间墙、独立柱和挑出墙面较多的部位,应加临时支撑。不准站在墙上做划线、称角。清扫等工作。12、砖垛上取砖时,应先取高处后取低处,防止垛倒砸人。13、砍砖时应面向内看,注意碎砖弹出伤人。14、不准用不稳定的工具或货物在脚手板面垫高操作,更不应在未经设计和加固的情况下,在一层脚手架上在叠加一层。15、砌筑工作完毕后,应将脚手架和砖墙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16、在楼层(特别是预制板面)施工时,堆放机械、砖块等物品不得超过楼板使用荷载,如超过荷载时,必须经过验算采用有效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堆放和施工。17、使用于垂直运输的吊笼、绳索等,必须满足负荷要求,牢固无损,吊运时不得超载,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18、砌好的山墙,应临时系联系杆放置个跨山墙上卡牢,使其联系稳定,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加固措施。19、在同一垂直面内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隔板,下方操作人必须合格佩戴安全帽。20、人工垂直向上或往下(深坑)传递砖块,架子上的站人板宽度不小于60厘米。21、在楼面堆放砌块时,应劲量避免堆的过高,谨防倾倒。砌块的堆放应劲量靠近楼板的中部,楼面上砌块的备量,应考虑楼面的承载力和变形情况,楼面荷载不准超过楼板的允许承载能力,否则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如在楼板设支撑等。

在建筑施工图纸中如何看出筏板的厚度

剖面图 或者图纸下方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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