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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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审核的有效性

1 目的 为检查管理体系及其要素是否符合准则要求,体系文件的各种规定是否得 到有效贯彻,质量要素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促进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规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活动,定期进行审核, 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包括专项审核)活动的开展与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批准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 3.2 质量负责人 3.2.1 策划质量审核计划纲要和落实审核所需的资源和设施。 选择合适的内审员,指定审核组长,并规定其职责。 批准纠正措施,组织内审员对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批准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报告,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定,向管理体系评审会议报 告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纠正措施完成情况。 3.3 审核人员 3.3.1 审核组长负责组织审核工作。 3.3.2 按本程序要求,准备、实施并报告审核工作。 3.3.3 在接受质量负责人委托后,对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3.3.4 责任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纠正措施。 3.3.5 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对审核工作进行全面合作。 4 工作流程 4.1制定审核计划 4.1.1 每年年初,质量负责人根据上年度管理体系审核、管理评审情况及本公 司年度工作制订“年度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1.2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的内容包括: 1 审核的目的和范围; 2 受审核部门; 3 审核所依据的文件(标准、手册、合同等); 4 审核内容; 5 审核的时间安排。 4.1.3 通常对本公司管理体系各要素和各部门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当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追加临时内审: 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 因用户申诉而发现质量缺陷; 3 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如机构调整、隶属关系改变、重大人事调整、检测业务范围改变等)。 4.2 审核准备 4.2.1 根据内审计划安排,质量负责人于内审前两周任命内审员组成审核组, 并指定审核组组长。内审员应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审核组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由审核组组长按“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的要求负责本次审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4.2.2 特殊情况下,审核组吸收业务专家参加时,需经质量负责人批准。 4.2.3 审核组收集并审阅相关文件,制订审核专用文件,进行内审工作分工。 审核专用文件包括: 1 审核实施计划; 2 审核检查表; 3 审核记录表。 4.2.4 审核组长应在审核前3~5个工作日向受审核部门发出“审核通知”和“审 核计划”。 4.2.5 受审核部门收到“审核通知”和“审核计划”后,如果对审核日期和审 核的主要项目有异议,可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审核组,经协商后另行安排,但应在本季度内安排,并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如果对审核组的成员组成有异议,由审核组长报告质量负责人协调解决。 4.2.6 受审核部门要确定陪同人员,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4.3 审核实施 4.3.1 审核组组长组织召开首次会议,说明审核目的、方法和有关要求,对审 核计划进行确认。审核组全体人员、受审核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参加首次会议。 4.3.2 审核员通过交谈、查阅文件、现场考核、收集证据、检查管理体系的运 行情况,公正、客观地做好审核记录。 4.3.3 现场审核中发现问题时,审核人员应当场取得该项工作负责人或操作者、 或陪同人员的确认,同意所发现的不符合事实,以利纠正,并做好记录。 4.4 审核结果评价 4.4.1 审核人员根据现场审核收集的客观证据,在审核组内进行讨论或评审, 确定不符合项。 4.4.2 对不符合项,应准确、清晰地进行描述和记录,编写不符合项报告。 4.4.3 审核员开具的不符合项报告应由受审核方进行确认,以分清是非,辩明 责任,便于有效地采取纠正措施。 4.4.4 根据各份不符合项报告,审核组长对审核的观察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 管理体系、或管理体系要素、或某部门的质量活动,作出准确完整的评价,并指出改进的方向。 4.4.5 审核组组长组织召开末次会议,说明审核情况,宣布审核结果,报告审 核组的结论,提出对纠正措施的要求。审核组成员、受审核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参加末次会议。 4.5 制定和认可纠正措施 4.5.1 受审核部门不仅要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立即进行纠正,还要分析造成不符 合项的原因,有的放矢地提出纠正措施的建议,其中应包括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5.2 受审核部门提出的纠正措施建议应经过审核组的认可。经过认可的纠正 措施应形成文件,反映在纠正措施报告中,并应经质量负责人批准。 4.6 编制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报告 4.6.1 “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编写、签发,质量负责人批准。 4.6.2 审核报告内容包括: 1 审核的目的和范围;2 审核依据的文件; 3 审核员、审核组组长、受审核部门主要参加人员; 4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摘要(不符合项); 5 前次审核后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6 管理体系及其要素的符合性、有效性的评价性结论及改进建议; 7 附件:不符合项报告。 4.6.3 审核报告的发放范围: 1 本公司领导层; 2 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 4.7 纠正措施的实施 4.7.1 责任部门收到“纠正措施要求表”后,在一星期内应对不合格项提交纠 正措施计划,包括采取的长期预防措施,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4.7.2 当审核中发现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有问题时,责任部门应立即采 取纠正措施,并立即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以前的所有委托方。 4.7.3 责任部门对“纠正措施要求表”不作反应时,质量负责人应加以追查并 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4.7.4 如果不能就纠正措施要求或纠正措施性质达成一致意见时,质量负责人 应向技术负责人报告,由他来仲裁。 4.8 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4.8.1 当已到纠正措施预定完成的日期或质量负责人接到完成的通知时,质量 负责人应委托一名内审员验证其完成情况。 4.8.2 负责验证的内审员应检查纠正措施已完成并表现有效后,在“纠正措施 要求表”中的验证栏中签字。 4.8.3 在下次审核时,内审员应检查该纠正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否则应重新发 出“纠正措施要求表”,在表中说明原来发现的问题。 4.8.4 如在商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该项纠正措施,质量负责人应委派内审员进 行跟踪检查,如无正当理由,或未能重新确定可接受的完成期限,质量负责人应加以追查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4.9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中使用的全部记录由审核组长整理后移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4 相关文件 1 不合格反馈和纠正措施程序(ZAJS/Ⅱ-14) 5 引用表格 1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记录表 2 纠正措施要求表(不符合项报告) 3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报告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名称各异,有的称公正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有的称实验室(Laboratory)等 。一、检验机构类型有:1.官方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2.半官方检验机构: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3.非官方检验机构:由私人创办、具有专业检验、坚定技术能力的公正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埃劳氏公正行。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 海关 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三、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12)承办国务院及 海关 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三、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四、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五、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 港口 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法律依据: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六项条件。

rbt214-201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rbt214-201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